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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通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为代表,认为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大。“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著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著趋势,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人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1.稳定经济生活,为社会提供“安睡保险”。保险通过预先确定的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可能损失固定下来,从而稳定个人、家庭和组织机构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形成经济安全的心理预期,为经济生活平稳运转创造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现代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原来许多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成可保风险,保险服务的领域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越来越凸现出来。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保险还被广泛用于解决政府公共政策问题。人寿保险对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合组织(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曾指出:寿险保单的销售无疑减轻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压力。同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和寿险保费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即保险业有效地分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财务的压力。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当前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加入WTO之后面临的竞争加剧,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约为673亿元。同时据社会保障部门估计,转制成本大约为20000亿元左右。如此大的债务规模再加上每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短期内完全要政府解决确实不现实也不可能,但社会保障却不能产生断层。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老年护理、企业年金、健康、医疗、费用等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商业保险需求,具有极大的潜力,这为我国商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国企改革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3.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人在进行承保和资金运用活动时,要收集有关企业、项目和经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单个储蓄者或投资者缺乏时间、资源或能力来收集这样大量的信息,而保险人具有优势,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本和承担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力地制约着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解决委托——难题,推进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储蓄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一是降低结合储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和稳健的现金流量,是政府和企业理想的长期融资渠道。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与其对市场的依赖性成正比,与其对金融中介的依赖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取决于信息对称的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兴国家金融市场比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更大。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来说,保险业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具有巨大的潜力。
5.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现代经济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对金融的专业化和灵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选择的保险商品种类丰富,保障充分,贸易和商务就会顺利进行,反之则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务活动的剂”之称,也是保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领域。据统计,全球贸易额的12%- 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21%,韩国也达到14%。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但整体水平较低,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贸易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1%,投保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对外向型经济的推动不足,在该领域具有极大的潜力。
6.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一个国家有无完备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风险管理和保险专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灾害降临到富国和贫困国家的几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国的洪水,但一个如果能够控制和减轻这些灾难,该社会便可以更好地把资源运用到和社会发展中。社会里,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如影随从,对一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我国1998年的洪灾、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师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随着进步和世界力量的演变,巨灾风险不可测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发生,危害程度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将远甚于从前,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2001年“9. 11”恐怖事件、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加以应对。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助于化解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在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国为例,非典疫情爆发后,各家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焦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国寿险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赔 236例,赔付104例,总赔付金额为88.68万元。
7.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险业对此也大有可为。如,责任保险有利于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解决纠纷,协调民事关系。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不必纠缠于旷日持久的官司,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整个社会运转效率高。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巨额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医患各方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尽管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说明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大有作为。
8.推动科技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的一大特点,为了保障风险投资的安全和持续投入,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国际上盛行商业保险与高科技联姻,保险公司通过合理地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承保高新技术项目,万一项目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还通过开展高新技术转让保险,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提高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
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1.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加快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持续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横向看来,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据统计,截至到2002年底,全国保费收入3 053.1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6 494.1亿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6 660亿元,同期证券市价总值为38 329.13亿元,流通市值为 12484.56亿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银行业总资产为193 778亿元。因此,充分认识并发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强对保险业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走入千家万户,服务社会,造福民众。
2.有利于促进保险经营主体拓展经营思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从认识上延伸了保险服务的外延,对于保险经营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更好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勇于创新,关注被保险人利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塑造保险业的诚信和负责形象,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3.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言论往往对保险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窗口效应”,影响深远。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保险监管者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系统内统一监管认识,理顺保险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有为”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我国未来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更加重视指导性规章和意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保险理论上的拓宽和创新为其支持。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导”效应。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对策
(一)保险理论界要加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二)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应开拓创新,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险公司建设。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注重控制经营风险,完善经营管理考核体系。时机成熟时可推动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偿付能力,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险业唯有自身健康,才能为社会提供健康服务。
2.产品创新。注重发掘市场需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子女婚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进出口事业提供保障;探索农业和保险的新路,为解决“三农”提供支持。
3.理顺保险销售体制。充分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加强对保险兼业点的管理,理顺保险手续费问题,树立品牌经营意识,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误导欺诈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4.延伸保险业服务的触角。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提高承保大型风险项目的水平,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可考虑通过购买债券和参与信托投资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开发新险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为代表,认为现代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大。“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尚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着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着趋势,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人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关键词: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2006年6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明确保险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保险是对风险的管理过程,而风险管理又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1998年特大洪灾、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2008年汶川大地震,保险在这些重大国家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唤起了人们的保险意识,保险业因此得到了加速的发展。
保险业是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积蓄下来形成了积蓄基金,从而达到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保险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服务,而是一种以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为输出效能的制度安排。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保险是一种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
保险作为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者,渗透到各行各业,融入了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已经开始被人们所接受,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断的改革深化中,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保险来解决。
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其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宽覆盖、低保障”,只能部分地化解人们的生活风险,而商业保险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
截至2008年全国已经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2009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10%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会有政府补贴参与。农民以后将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这对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压力无疑是一个重大的举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从保险的技术特征、行业特点以及历史经验看,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因此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自觉担当起社会风险管理顾问角色,帮助被保险人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2008年6月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当积极探索风险管理的市场化实现形式,承担起风险管理的重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风险层出不穷,自然灾害风险、人为灾害风险等不断出现,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发挥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运用在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和服务优势,逐步成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风险管理的专家顾问,发挥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重要功能。
(三)社会资源管理
保险的本质就是对社会资源的高效率配置。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积聚了巨额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补偿和给付的时差性就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可能。由于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公司的利润也日趋降低,拓宽渠道运用资金获取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增强偿付能力的内在要求。保险通过汇集闲散资金进行集中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资源管理功能。
2000-2006年我国的保费收入从1596亿元升至5641亿元。保险资产规模从3374亿元增加到19731亿元。据统计,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年均增长约40%,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升。截至2006年11月,保险资产总额已达1.878万亿元,其中,投资总额1.143万亿元。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如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等,这扩宽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四)社会信用管理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可以减少由于客观上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履约风险,从而扩展信用链条正常运作的范围,通过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义务等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执行。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通过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推广而实现的。2006年,除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建安工程责任险之外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费总额达到了53.4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总额的6.86%,比2005年增加了1.8个百分点。其中信用保险的增幅达到了151.9%,成为增长最快的财险险种。这说明保险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另外,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不断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历史履约行为记录,建立庞大的信用数据库。信用数据库可以在行业内部共享以对被保险人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失信被保险人黑名单;还能为社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信息资料,以有效降低社会信用风险,提高违约失信成本。
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自2002年以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3%,2007年全国专业中介机构共计实现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保险作为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保险服务不只是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全局性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保险运营与监督管理体系,建提升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充分发挥保险业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保险如何更好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认为“当前保险业要围绕我国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大局,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三农’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社会保障领域和自然灾害领域的风险管理,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险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一)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我国应该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养老医疗农村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近期颁布养老金覆盖率还只是10%的试点,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不能加入城市基本社会保险计划,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非常巨大。而这些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力度,与社会基本保险形成协同互动。
(二)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
1、建立保险基金,更好地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有关数据显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2008年我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9784.1亿元。面对巨灾单个保险公司也显得力不从心,而每一次巨灾后灾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占比很小,不利于灾后重建和保障灾区百姓的生活。关于巨灾保险基金的呼声越来越多,2007年8月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大量的研究。本文以为最重要的是要提供一个平台,吸纳社会力量共同筹资,保险公司和政府应该以及各方力量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2、将商业保险纳入到国家、企业和家庭的风险管理体系中。这比强调保险保障或补偿、给付功能更具有积极意义。它强调对各种财产及其他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在风险发生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和防范,包括采取保险的方式,并有利于明确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的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任务。
3、应该加强风险的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应急管理,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使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为维护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三)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
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的损失,股票收益下滑明显。因此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应该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其日常管理,跟踪分析市场状况。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5个通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包括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相关指引。
同时应该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拓宽投资范围,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暂行办法》,调整债券投资政策,增加投资的品种包括财政部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参考文献:
1、卢晓平,时娜,陈文辉.推动保险业全面参与社会风险管理[N].上海证券报,2009-06-17.
2、傅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N].中国保险报,2005-08-17.
3、薛生强,徐梅,石健.论现代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和实现[J].宁夏社会科学,2006(11).
4、孟平扬.浅析中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技术与市场,2009(1).
5、陈鑫.浅析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J].经济师,2009(2).
一是政府机构对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的作用认识不深,还没有转变过去的观点,还在使用过去传统的社会管理方法的习惯和方法,不善于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利用商业保险这一非常有积极意义的金融工具。地方政府还是习惯用政府机关和手段来做所有的事情,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责任,并不善于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效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二是存在错误的社会管理力量。在加快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过度依赖政府,认为社会建设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的简单看法,不承认社会的多元化,这一观念完全背离了当前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发展大趋势。三是商业保险意识有待加强。当前,我国公众对于全社会的风险认识不深,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没有足够的了解社会管理过程中个人及家庭面临的潜在风险,没有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进一步营造氛围。比如,当前政策的许多领域仍为空白。现行的社会保障问题更为突出,基层管理,社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但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此外,频繁的自然灾害,但并没有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这样的商业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作用很有限。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待完善。因为从功能的角度来看,一些参与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这就导致诸如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之后运营成本较高,处于亏损经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业改革与设想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商业保险公司要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适应实际利益格局,就需要加快调整,根据当前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继续发挥风险管理的综合优势,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等,并让商业保险公司深度参与社会管理。同时,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全面考虑,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宣传,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模式。
(一)商业保险行业需要转变发展观念
总体而言,当前商业保险公司要参与社会管理,就必须改变运行机制,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探索在企业发展的空间领域内的社会管理,改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建立一个长远的眼光,积极为人民服务,打造各种民生保险项目。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事前风险管理,减少危险,并通过努力防范风险。具体来说,商业保险不仅要体现在事后的风险损失补偿的价值,而且要做好损失发生之前的风险管理工作。当前,中国保险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数据,有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已经具备了众多大型数据支持,可以发挥更大的事前风险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特别要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合作,安全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作,根据保险标的物情况进行勘探风险,及时找出不安全的因素,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供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服务,努力化解风险,从源头上有效化解风险。同时,以良好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投保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进一步研究社会转型期面临的问题后可以发现,商业保险公司应深入了解当前的社会管理领域,才可以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保险公司要做好市场细分工作,根据安全需求的不同群体,区分不同种类的风险,分化风险管理计划。同时,根据潜在的市场需求,开发出一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让商业保险产品丰富,多层次,从而广泛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提高产品创新机制,对保险产品开发适当下调,让市场上出现更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服务产品。商业保险公司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创新服务手段,应努力扩大参与社会管理面,确保有所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加社会管理,必须要有社会管理创新机制,这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的关键。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保险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风险保障。创新的根本在于产品创新,加强产品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才可以更好贴近社会风险的管理要求和满足顾客的消费偏好。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创新,促进多种形式的安全保障形成,提高产品的覆盖范围,提高保护水平。比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提供此类保险服务,使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拥有保险保障。当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加强渠道创新也非常有必要。回顾这些年我国的发展历史,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监管方式也不断变化。这都对保险业营销渠道的整合与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营销模式,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和渠道之间的关系处理,大力发展电销和网络营销,积极探索新兴保险销售渠道的发展,进一步丰富营销渠道的层次和多样性。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大力推进交叉互动服务,促进营销渠道整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竞争能力。如此,商业保险公司才可以更广泛、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满足人民的需要。
(三)商业保险行业需要提升服务质量
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是商业保险公司永恒的发展主题,保险业是一个服务行业,依托经济和社会,而且在经济和社会的大环境中发展。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的商业保险业务运行必须对政府和人民需求负责,并根据政府和人民对创新产品的需求不断加以改变;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的商业保险的运作应主动开发和创造社会需求,积极推进保险损失赔偿、融资、风险管理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引导社会各方了解保险,并通过创新的产品,发展渠道,引导社会需求。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根据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风险管理计划。发挥专业优势,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社会损失,化解社会矛盾。比如,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在灾害事故的发生之后,做好理赔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抓服务质量,促进保险服务水平提升。还比如,商业保险公司要抓服务创新,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当然,在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注重拓展和深化服务领域,积极构建保险服务体系,使党和政府满意,提高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度。当然,我们同时也知道,加强服务创新,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服务来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过程,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将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开发更多的增值服务。比如,纵向扩大保险消费链的上游和下游资源,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构建健康的管理服务产业链,切实提供社会管理效果一流的增值服务。
(四)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强业务监管
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工作,其运行机制应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参与管理的类别、产品和渠道,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不理性的价格竞争,销售误导行为。加强分析、监督、问责,促进商业保险风险控制工作,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总体水平。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应急权责明确,流畅的操作程序,明确控制目标,加强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来提升自己的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管理能力提高,夯实商业保险公司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商业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需要创新管理理念
根据党的十精神,我国政府部门应采取转变政府职能的措施,建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开放的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保险的认识水平,通过吸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构建更为科学的保险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资本效率意识。
(二)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部门应顺应当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整体大趋势,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积极支持和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和谐。在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适当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了解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调动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商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其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造一个最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来说,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此,我国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纳入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归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协调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效应。减少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后引发的政府管理部门的不适应以及社会矛盾的突发,从而充分发挥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的重要功能和积极作用。
(四)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不同,保险是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和服务,而是一种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社会调解等多种手段,不仅要倚重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的力量,还要有效整合分散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保险业积极构建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三位一体格局,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各类责任保险,经办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完善社会综治、调解、道路畅通等管理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
(二)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和居民消费能力出现了分化。商业保险能够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低保障、广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例,容易形成“小病不去看,大病不够看”的尴尬局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提供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负担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具有专业、服务和成本优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账户等资源进行社会管理,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省人员和经费,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同时,还实现了“管、办、监”分离,维护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更多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健康和养老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而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服务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给保险公司经办。
二、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状
当前,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宁波保险业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管理社会风险、应对重大灾害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2013年,宁波保险业共为3.71万家次企业、229.46万辆次机动车和1210.88万人次提供各类风险保障6.59万亿元,全年共赔款和给付103.91亿元。特别是在抗击“菲特”台风中,宁波保险业共投入查勘定损人员9000余人,出动各类施救查勘车辆2142辆,截至年底共处理案件9.45万起,支付赔款32.27亿元,为人民群众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参与社会保障管理1.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水平。截至2013年底,参保品种从最初的水稻等5个品种增加到22个,共为14.22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6.05亿元,赔款支出1.85亿元,同比增长76.17%,在抵御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创新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新路径。推动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互助合作社———慈溪市伏龙农村互助社,通过农民自己办保险、财政支持的模式,探索解决农村保险难问题。2013年,慈溪市龙山镇互助联社正式成立,村级互助社试点模式扩大到龙山镇其他8个村,村民家财、意外险等覆盖率100%。3.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经办工作,创造了新农合的“北仑模式”。2013年,新农合经办业务参保农民94.67万人次。开展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大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三)参与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推广来实现。2013年,宁波市小贷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和农户累计发放贷款15.16亿元。此外,保险业的信用数据库还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信息,从而有效降低了社会信用风险。近年来,宁波保监局以“诚信建设年”活动为主题,从监管、协会、公司三个层面齐抓共管,全面推进以诚信监督评价、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诚信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高管和重点岗位人员诚信档案。
(四)参与社会关系管理通过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体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医疗、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2013年,有“宁波解法”之称的医疗责任保险全年共受理医疗纠纷843起,调处终结826起,调处终结率为97.98%,有效保障了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体系。宁波保监局牵头成立宁波市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和分站,形成了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四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创新推出保险服务监督网络系统,以监督短信与监督卡相结合,加强对保险服务全流程的监督。2013年,全年累计发送短信152万余条,消费者满意率为97.45%,帮助消费者解决各类问题9179件,督导保险机构完善1906项制度,追究责任人员1224人次。
3.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调处体系。指导行业协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调解机制。积极参与交通事故人调解工作,设立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理赔机制,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85%提高到98.8%。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案件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5天缩短到8.5天,极大地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社会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思维,各级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社会管理职能,造成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就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而言,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的地位和影响还有待加强。2012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266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保险深度3.03%,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的覆盖面不宽,还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因此制约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一些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整体而言,公众的保险意识还不强,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仍习惯传统的思维和方法,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还缺乏经验,造成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影响比较小。
(三)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政策环境需要优化改进一是许多领域仍存在政策空白,与现实有较大脱节。比如,尚未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缺乏开发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三是社会管理职能分散在公安、民政等各个部门,没有统筹机构,协调比较复杂,增加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难度。
(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在经营理念上,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培育且投入成本较高,拓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业务覆盖面上,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服务能力上,部分保险公司对防灾防损重视程度不够,服务质量和水平离消费者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四、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和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和定位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政策支持,通过补贴保险消费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实现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发挥监管机关的指导作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保险业不断拓宽保障领域和范围;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树立“需求-功能”的产品开发导向,积极承担社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准确把握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特征,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工作保险业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涉农险种,完善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管理模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重点推进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全力推动大病补充医疗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
(三)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推动全社会防灾减灾及平安建设加强与气象、卫生、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健全保险业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深入参与平安建设,推进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参与构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平安志愿服务活动。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第三者责任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致富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在侵权体系下研究的公众责任保险:
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已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但近年来,每当发生重大灾害和安全意外事故之后,本应在处理应急措施中充分发挥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公司在事故救援中善后处理、经济补偿环节却未能达到保障功能。
最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它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一样属于存粹的损失补偿保险,它严格地适用于“无过失即无保险”这一原则,随着公民权益意识增强和社会进步,受害人要求能够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无过失即无保险”者一原则不被严格适用,一旦发生事故保险人必须根据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提供相对应的赔偿。
从保障范围看,早年的公众责任保单只承保过失或疏忽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的利益来说其保障程度是不够的,于是出现了公众责任保险应该实行绝对责任这一说法。严格责任的实行使得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已有大幅度提升,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在某些情况下仍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为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强制责任法应运而生。
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客户的投保费用:通过营销手段和营销渠道的差异化,节约客户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通过提高保险服务的附加价值,增加客户使用产品的效用。推出现了一揽子责任保险保单,企业或个人只需一张保单就可将其所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对投保人来说,一揽子责任保险的出现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上都大大增加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风散,对保险人来说,只有保险人具备了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科学的费率立定发难,保险人才能同时管理和控制多种责任风险。
二、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一)充当政府社会管理功能
因公众责任保险拥有“赔偿替代性”的特性,对于企业来说,公众责任保险能够通过维持生产稳定性实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间接履行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对于政府来说,改变了其充当“最后赔款人”的局面,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来分担政府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和减缓国家财政压力。
(二)确保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时通常具有以下特性,发生场所公众性、运营者的经济实力及事故原因认定难鉴定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但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可缩短原有赔付时间,保障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足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手段多样化,企业必然需要通过投保来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所以从市场的情况来看,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且发展公众责任保险能使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贯彻实行“引进来”的国策,从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也是维护我国人民利益的一项有意措施。
三、如何积极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一)健全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
法律建设是健全公众责任保险的基础,因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具体实施起来时对于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的界定相关法律确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政府需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媒介进行法制宣传等方法来提高国民地法律意识。用大众传媒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积极主动地向企业、群众宣传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和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挖掘出各方主体潜在的公众责任保险需求,加深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为公众责任保险纳入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发挥公众责任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与保险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现有提供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狭窄,难以满足企业与个人风险需要,其原因为我国的责任险保单正跨度为“一揽子责任保单”,目前险种承保内容过于精细,一份保单并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且我国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险公司因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不足,在此险种厘定费率时是未单独确认而是采取与其他责任保险采用同一费率的方法。在服务提供上未站在投保人的立场考虑,缺乏高质量保险产品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关键词:社会平安建设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分析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保险业发展的阐述,对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目前经济发展全球化、市场化的大趋势,用竞争促发展,用改革求生存,创造更大的生存与发展机遇,也使得社会的各方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民众出于投资与增值的考虑,以及面临着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活的压力必将产生风险管理,获得一定的保险服务的需求,现对此课题进行探究。
二、 当前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及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分析
在我国社会平安建设大背景的影响下,全国各地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地方社会平安建设,争创“两型社会”。民众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其自身的人生财产安全也有了新的需求。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
1、从湖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居民收入稳步增加。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均可支配18844元,比上年增长13.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6567,增长16.8%;
第二,民生投入力度加大。全省为民办实事共投入各类资金543.18亿元。改造县乡公路3290公里。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8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7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达1556元;
第三,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1.6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就业援助,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82.67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6.25万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达115个,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补偿率73.2%。
2、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的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政府加大补贴商业保险和强制商业保险,从重点工程、进出口贸易、工业、农业、服务业、巨灾到社会医疗养老、低保等,使社会受保的范围逐步拓宽,保险深度逐渐加大。良好的政策支持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推进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的完善与推进。
3、从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
目前我省保险行业再次迎来新一轮扩容潮。作为现代金融的主要支柱、市场经济前提下风险治理的主要手段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在全球经济金融中阐扬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凸起和强化。
近年来,湖南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人们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从初期注重经济补偿和保障“单一功能论”到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功能论”,有了较大的提升,也就是说风险管理服务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4、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平安建设关系角度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间的关系。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伴随着民众对自身安全风险管理所产生的,目的在于保值与增值以及保障人生财产的安全,而这种需求正顺应了社会平安建设的大趋势。
第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其自身发展间的关系。当前各大保险公司力求改革创新,实现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化与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与其本身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创新风险管理服务是在市场经济中取得突破性发展一个新方向。
第三,保险公司如何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保险行业在实现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更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体现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效益,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对社会平安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充分认识在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社会平安建设重要作用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步大力发展保险业,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湘保险行业的壮大,来源于该行业的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更来源于民众的需求。
1、风险管理服务具有经济补偿能力
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强社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大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第一,当前,湖南社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实力得到了壮大,同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
第二,民众选择的范围广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如果我们充分的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损失财务转移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助于预防大量事故的产生,减少灾害事故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
2、风险管理服务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缓解了社会矛盾,推动了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湘保险公司开创了促进平安建设的新思想,加大了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的力度。其中商业保险联手社区医院,参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和健康险。根据发展农业强省、保障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平安建设的需要,加大农业保险的参与范围,做好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
3、风险管理服务在 “三农”问题中大有作为
保险业风险管理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较容易受自然灾害袭击的地区,为帮助广大农民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业务,对于改变湖南省救灾模式、放大救灾资金、加强风险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4、商业保险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是比较广阔和深入的,但这更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需要风险管理服务的推广,同时,商业保险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承担着社会“稳定器”的职责,有利于稳定民众对不确定的未来预期,减轻精神焦虑,增加即期消费,把潜在的消费需求变成实际支出,推动整个经济的长期发展。
5、风险管理服务的发展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社会平安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共环境的安全;第二,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可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行业的均衡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外,这主要体现在金融安全,规避金融次贷风险,就国外之前所面临的金融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次贷危机,我们不能忽视金融风险的危害,只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作为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 新时期,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
社会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所期盼的民心工程。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到底有着怎样的需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风险管理服务在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社会的和谐、平安对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大量的、迫切的需求。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及自然灾害的频繁,这些对我省的社会平安与和谐构成了致命的威胁,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依据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幅度这一衡量标准,造成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认为“GDP的增长能以牺牲人命为代价”的错误思想;
第二,相对于其他社会管理功能(如社会信用管理)而言,风险管理服务短期内取得较好成效的条件更为成熟。社会信用管理主要产品是:风险报告、普通企业资信报告、消费者风险评级、工业规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等,其功能远远没有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服务全面、专业,民众购买偏好必将朝向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风险管理服务既能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又能对改变保险公司的外部形象产生深远影响。整个社会以及在湘民众对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及偏好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服务的实力及专业化水平,以及其公司品牌形象的塑造,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做大做强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将感染民众对其的偏好,最终推动公司的发展,以致实现整个社会平安建设。
2、加强风险管理服务是当前保险公司必然的战略选择
第一,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保监会2011年9月正式《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保险公司发展前途光明,仍将得到民众在风险管理服务方面的亲睐,同时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也将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二,创新改革,发挥风险管理服务的特性成为趋势。当前,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做大保险业,必须在做大规模、拓展覆盖面、提高服务程度、强化功能和作用,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五大环节。而创新点就在于风险服务管理服务,社会平安建设的需求也在此处。就我省而言伴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建筑施工的面积逐步扩大,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社会平安面临着挑战。
3、加大风险管理服务的宣传,满足民众趋利避害的需求
第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的范围、重点取决于我省的社会需求,就目前而言主要存在交通(公交、地铁建设等),但总体上应是帮助民众分析风险、对付风险及处理与风险相关事宜,其中,风险不能局限于纯粹风险,服务对象也不必局限于保户;
第二,“现代保险的功能”理论落实。中国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一再提起“现代保险功能”的讨论,其中“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讨论的重中之重。而在国际上,随着风险管理研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快速发展,有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与实务也发展迅猛,如,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此方面就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国外先进的经验值得学习,也有待中国化,对中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与中国社会的平安、和谐意义重大。
4、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基础
“实践出真知”,根据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社会平安建设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第一,规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丰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又能发展和深化现代保险功能,特别是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还能为保险竞争中的差异化经营理论添砖加瓦。
第二,在实践上,风险管理服务既能为湖南社会的平安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又能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指导,还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及长远的经营环境。
5、在湘保险公司应自觉投入湖南平安建设
在湘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工作,大胆开拓创新,应用创新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狠抓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湖南平安建设,达到双赢的目的。首先,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范围,重点取决于湖南省的社会需求,真正为促进社会平安建设提高良好的风险管理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必要的组织保证,但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也可以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的服务才能获得民众的长期需求与购买欲望。
五、 结束语
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发展既有机遇,也将面临挑战,如何加强社会平安建设,推动“两型社会”建设与发展实为重要。在湘保险公司只有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才能实现发展自己和构建平安、和谐湖南这一双赢目标。新时期,我省保险公司仍将面临新的挑战还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专家学者给与支持与帮助。
参考文献:
[1]周延礼.维护保险产业促进经济金融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10,(02)
[2]刘春燕.增强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3]王柯敬,尹婵娟.关于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几点认识[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0).
[4]李玉英,陶四海,赵力.风险管理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13)
[5]胡永正.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安全文化建设[J].中国集体经济,2008,(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其自身特点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发展速度大大低于寿险业。
如何实现产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产险业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以拓展社会管理功能作为突破口,采取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寻求发展目标。社会群体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四个环节,和民事侵权关系,产险业可以从调整这五类社会关系人手,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找到实现发展的策略。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社会生产要有持续性,产险业在维护社会生产的持续性方面具备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恢复生产,从而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稳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类保险产品值得从业者关注: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策略。我国是农业大国,2001年农业生产总值为1.4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2%,农业人口7.%亿。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靠天吃饭的阶段,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延续,一旦农业生产中断,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将不能获得温饱,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经营效益较差。2001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6亿元,赔款支出3.29亿元,赔付率79.08%,且业务集中在中国人保和新疆兵保两家公司,其他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量很小,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开办农业保险。因此,产险公司应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民家庭财产、意外伤害等效益较好的系列产品扩大农村保险的规模和保障范围,更好的发挥产险行业在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方面的管理功能。
(二)巨灾保险产品推广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全球20世纪主要巨灾损失的统计,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逐年上升,每次巨灾的损失程度在加大。地震、台风、洪水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对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威胁程度较大。
巨灾风险可能冲击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产险公司在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时,关键要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内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灵活运用多种再保险产品分摊巨灾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分散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产品。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交换的经济,但因为市场本身的缺陷交易可能受阻,这一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了经济效益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减少。
产险业具备管理社会交换关系的功能,能够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推广策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树立产品信誉,消除买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而对产品销售产生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险公司还可针对某些生产资料开办质量保证保险,进一步拓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范围,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推广簧略。此两个险种有利于消除资金借贷双方或产品交易双方因为交易对手资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交换秩序。目前,我国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规模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2001年我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规模为4.32亿元,同比2000年增长1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用,特别是住房、汽车等消费信用和进出口信用将迅速发展,产险业可以针对这两类信用开发相关产品,推进社会资金借贷交易的顺畅进行。
拓展社会分配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人道主义的要求,是社会管理的内容之一。《保险法》修订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具备了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产险公司应根据市场细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广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管理成本与经营效益的适当统一。
一是向有较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国家公务员、自然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等,推广津贴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障这部分群体在出现疾病后的收入损失。二是向具有一定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企业工人等,推广具有高免赔额(率)的、保险金额较大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三是向广大农村居民推广免赔额(率)较高,保险金额较小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
(三)拓展社会消费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同样适用于拓展社会消费管理功能。另一方面,产险业可以根据现代社会居民的消费特点来确定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是保障耐用品和房地产消费的有效措施,具有促进消费、推动内需的管理功能。2001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8.88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74%。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的热点是商品住房,产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机遇,推出商品住房保险“套餐”,一是开发住房相关的财产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开发设计具有承保房屋内部装修财产责任的保险产品:二是开发与住房相关的责任保险,如水管破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等等,三是开发住房购买者特别是贷款购买者的意外、健康等一系列的保险产品。
拓展民事侵权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民事侵权关系的调整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必要手段。法律上,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分为三类:经济性的赔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工资损失、医疗费用的赔偿,非经济性的补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生理和心理痛苦的补偿,惩罚性的赔偿,主要针对侵权行为施动者轻率行为的惩罚。但是,如果单纯由侵权行为施动者承担赔偿,一旦侵权行为施动者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被侵权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被侵权者的经济赔偿,在调整民事侵权关系过程中具备管理功能。目前我国责任保险规模占整个产险业的规模的5%左右,以湖北省为例,2003年1-9月份责任保险规模仅占整个产险业规模的4.24%,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占产险业规模的20%以上。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四个主要方面;产品责任、雇主责任、汽车责任与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在综合考虑免赔额(率)的前提下,要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将家电产品、建筑材料,甚至某些食品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雇主责任保险,产险公司应针对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比重高、成本核算控制严、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较差的特点,开发免赔额(率)较高,保障范围和程度适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以民营企业作为对象大力推广汽车责任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制度中关于无过失责任界定范围的扩大和医疗成本的增加,应该适当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制构建;险种创新;联合推广
引言
火虽然推动了人类的发展进程,但同时也给人类自身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近年来,全国各地火灾频发,尤其是特大火灾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炽热的火焰不仅将大量财物付之一炬,而且卷走了许多无辜的生命,给很多家庭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伤痛。面对火灾带来的伤痛,除了反思我国现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措施不到位外,我们不得不承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火灾灾害危机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挖掘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本原因,探寻解决途径,以发挥其转嫁风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概念及功能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一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以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为事由的,由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或直接向事故第三人赔付的一种保险。[1]它主要承保机构、企业、各种组织(单位)、家庭、个人等在固定的场所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发生火灾而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
1、转嫁风险功能保险能够分散转嫁风险,这是其核心功能之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要转嫁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这种风险不同于火灾风险,它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公共权益为主体,以保障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目的的,并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损失。这种风险广泛存在于商场、电影院、游乐场、工厂、学校等公共场所。2、损失补偿功能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或代为赔付损失也是其核心功能之一。[3]因此,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同样具有损失补偿功能。火灾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往往要承担巨大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朔州市例,“小南国”饭店经营者因违规操作,引发了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这些损失对经营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如果经营者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那么这些损失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不仅经营者可以减轻负担,受害者也可以及时得到补偿。3、社会管理功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在其转嫁风险和损失补偿的功能之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转嫁了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直接或间接地减轻了政府灾害救助的负担,将政府从事故的“兜底赔偿者”这一角色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能及时补偿受害者损失,可以避免损失扩大、矛盾激化,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公众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保费费率的杠杆作用的调节还能有效降低火灾发生率,有利于消除火灾隐患,降低安全保障风险,有助于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因此,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探析
(一)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探析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努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实际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并不高,如下图所示:而与其他国家相比,如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在21世纪初期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东欧和西欧部分国家的这一数据约为30%以上,日本、新加坡等国约为25%-30%以上。而我国这一数据仅为3%~4%。比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如2003年,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益为670亿美元(约为当年的48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责任保险保费收益1070亿美元的62.62%。而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益仅为35亿元,我国总保费收益为3880亿元。[5]通过以上举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水平不仅远远滞后于这些国家,而且远远滞后于国内其他财产险水平。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一个小分支,其发展显然严重滞后。
(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探析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金融工具,它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有益补充,是预防火灾、弥补灾后损失的重要手段。虽然经过全国各地的政策推动,但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仍旧缓慢,深入挖掘,不难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新《消防法》,以及各地《消防条例》如《湖北省消防条例》等。但这些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起到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有限。如2009年新《消防法》并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部分地区虽然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但缺乏与之配套的赔偿惩罚细则,导致保险推广效果不理想。除此以外,各地立法不统一,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也阻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2、保险险种单一,设计不合理保险公司自身缺乏相关人才,不能有效吸收社会中种类多样的需求,设计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险种单一、产品数量少等缺点,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其次,保险的费率标准不合理,不能实现差异化费率和浮动费率,不符合现实要求。最后,火灾公众风险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难以得到准确的数据,所以影响了险种的设计。3、公众责任保险意识淡薄,投保意愿低首先,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新闻媒体对火灾公众责任宣传力度不够,这导致公众对该保险并不了解。其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其场所内不会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赔偿数额巨大,总会有政府“兜底”,这些心理阻碍了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后,公众的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变相地纵容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三、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如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火灾责任保险的发展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强制推行,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样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有通过立法,规范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强制推行该保险,才能有效缓解其发展严重滞后的现状,才能逐步实现火灾责任保险转嫁风险、损失补偿、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我国消防措施的重要辅助方式之一。要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先需要为该立法定性。笔者认为,应制定《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性质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次,《条例》的内容应包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第三者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及免责范围、保险期限及费率厘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程序、以及违反《条例》中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最后,《条例》应与《消防法》、《侵权法》等有关内容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的是:1、《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第三人的权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使其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那么明确规定合同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理赔程序,对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作为消防检验的一项标准。如易发生火灾的企业若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仅需承担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导致消防检验不合格。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公布这些企业名单,提醒公众注意。
(二)加强险种设计,推动产品创新
在政府、法律以及市场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应培养专门人才,搭建数据平台,积极收集准确数据,构建精算模型,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设计更加合理和明确。在费率厘定方面,保险公司应采用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目前,保险公司在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实行的是标准费率,而且各标准费率之间跨度较大,不能很好地区分各个投保人实际情况,这对于各种各样的投保人来说并不合理。因此,根据投保人消防安全状况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差异化费率和浮动费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保险公司应针对社会中多样的投保需求,集思广益,推陈出新,创新多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如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企业公众责任保险等。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用计划、首次投保降低保费等优惠活动推广这一险种。
(三)多方联动加大宣传,创造条件鼓励投保
保险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如开展小区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在公共场所摆设标语,利用全国消防安全日进行宣传等。消防部门也可以配合保险公司,在进行消防知识宣传过程中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宣传。这些方式应相互协调配合,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认知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不仅需要在城市里进行宣传推广,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消防水平落后,更需要推广和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乡镇府应重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创造条件,让乡镇企业也能穿上这件重要的“保护衣”。总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着眼于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减轻经营者赔偿负担,有助于减少政府无谓的支出,将政府从沉重的“兜底者”角色中解脱出来,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顺利进行大有裨益。因此,我们应加快立法的步伐,在立法强制推动的基础上,完善产品、规范市场,配合强有力的宣传,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真正发挥实效。
参考文献:
[1]孙宏涛.保险合同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5.
[2]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32.
[3]张军.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1,(12):2-4.
[4]谢书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4.
关键词:商业保险;创新;社会管理
因为商业保险自身具备这些性能,所以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创新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对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如今在管理模式上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改善。要想在社会管理工作中体现出商业保险所具备的价值,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保险机制进行不断改进,同时还应该储备更多的专业技能型人才,从而才能为商业保险的有效应用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
一、促进经济建设,稳固经济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可以了解到,我国保险的总资产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呈现上升的趋势,商业保险作用的发挥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增长状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的保险企业在价值上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能有效保证国家资金的增长,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要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将商业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必须对保险企业中的人才培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保险领域中不仅保单开发、风险评估、核保、核赔及分保时需要专业能力非常强的人员,而且相关的业务员及销售员都应该全面掌握其中的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对合同条款做出明确的解释,从而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方案,这也是签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基本市场和资源配置
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游资对于金融系统的危机;对于债券业来说,可以不断促进我国大型项目的建设;股票业可以将资金不断引入到经营比较好的优秀单位;外汇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我国汇率的稳定性。随着投资内容的不断改革,新的政策逐渐扩大了保险投资的领域,企业在对公司的平台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保险资产来完成,然后逐渐进入全新的资产管理时代。企业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目前高素质的人才是保险企业最稀缺的,综合素质非常强的专业人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与经济补偿
在经营与管理工作中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企业一定要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工作进行有效落实,从而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并且商业保险在赔付的过程中可以及时给予遭遇困难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受难人员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支持,同时也能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救助,使人员伤亡的家庭可以解决暂时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经济负担,为人们的正常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商业保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专业优势
(一)积极参加社会保障办理
商业保险借助目前社会上的各种服务优势,如今已经成为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如果结合商业保险的利益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可以对商业保险中的网络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可以为企业节省一部分资金投入。比如,由保险企业构建出的新农保管理费用大概是在90万左右,但是在周边的一些地方区域在管理费用上马上将要达到900万元。另外一方面,通过保险的直接效益可以不断提高相应的建设力度,结合具体的调查结果可以了解到,政府展开新农保的建设,在服务的力度上要比传统的方式提高很多,并且也能为服务的质量提供良好的保障。第三,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附加值服务及增值服务。比如,在办理新农村医保的时候,可以在同一时间为农民提供失地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结合间接效益的实际状况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涵盖领域,同时也能不断改善农村地区的社会水平,为贫困地区的基本生活的解决及矛盾的化解提供非常有力的保障,从而可以使社会实现更加稳定的发展。
(二)增强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1)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养老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就必须对实际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然后促进企业的养老保险实现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2)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所指的就是在保险人员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时,结合具体的状况做出一定的补偿,它主要包括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及护理保险等,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的实行可以促进医疗体制得以不断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保险还没有将真正作用发挥出来,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健康保险赔付的金额大概占医疗总费用的4%以下,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费用都保持在10%以上。(3)特殊群体保险。特殊群体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社会上的特殊人群专门制定的保险项目,这种保险项目设定的主要目的就是采取创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以及军人等提供特殊的权益,可以有效减少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不稳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特殊群体保险主要包括家庭保险、军人保险及大学生村官保险等。(4)保险公益慈善。保险本身的性质就是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分担责任的行业,在公益慈善开展的过程中采取了很多的方式,其中不但包括助学、救灾及扶贫这些慈善活动,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慈善基金会。保险企业成立的慈善基金会涉及了很多方面的慈善基金内容,目前,保险公司的慈善活动已经进一步确立了未来的发展目标,制订了长期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树立了正确的公益理念和投入的大致方向,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了企业的目标及具体的流程当中。
三、融入基础性社会关系管理,扩展商业保险化解各类社会问题的行业潜能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保险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社会责任保险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础性社会关系的管理工作可以得到顺利的开展,通过商业化的方式不断解决社会上的矛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促进社会秩序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还有利于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交流的社会关系。
(二)对涉农保险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
农村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是履行社会责任及参与社会管理的重点对象,目前,中国正在从农村大国往城市化的方向不断转型,农村的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城市化的转型结果。除了参与“新农保”及“新农合”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之外,商业保险公司还通过对涉农保险的创新及“保险村”的建设等积极地参加农村社会的管理工作,从而为农村发展的稳定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推进“保险村”建设
“保险村”的建设是中国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有效措施。通过对“保险村”的相关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风险意识,使农民可以掌握更多的保险知识,对“三农”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可以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加快了农村的发展步伐。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商业保险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针对社会存在的纠纷及矛盾进行有效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商业保险还为很多人才提供了就业机会,有效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社会的就业问题减轻了负担。保险企业需要对保险机制进行不断创新和优化,从而才能将商业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李长春,罗丽华,董竞.商业保险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2):23-27.
[2]李长春,罗丽华,董竞.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4):25-29.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区别在于,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保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这在客观上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社保体系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1年到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集中阶段,每年将增加600万左右老人,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2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的特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在不久的将来,421结构的家庭比比皆是,将使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越来越大的养老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深刻变化,会导致养老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受到冲击。
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逐步上升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普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看病贵对普通百姓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现代人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的改变,各种慢性疾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具有低龄化的倾向。大型医疗机构高科技医疗设备的增加、检测手段和水平的改进,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带动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并且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明显快于药费的增长。尽管有大额医保制度,但高额的医疗费仍然令中低收入家庭不堪重负,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看不起病或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人员就业形势灵活多样
随着近几年就业格局的变化,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保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劳动关系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也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群体,尽管通过农民养老、新农合和农民工保险的推进,可以解决劳动者医疗和养老金问题,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覆盖农村依然是个难点,亟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业保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市“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襄樊市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的“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指示。下面,就如何开展好我市的创建工作,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险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市属大病多发区,加之农民意外伤害发生也比较频繁,人口老龄化和子女上学矛盾的凸现,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不断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和给付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农民家庭抵御因意外伤害和患重大疾病的能力,有效化解因家庭经济存在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减轻因意外和疾病对家庭带来的损失。对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市农村农作物经济调整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民外出务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力发展保险业,有助于建立政府、村委会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社会危机应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二,保险是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因意外和疾病造成的致贫和致富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与此相对的农村社会保障刚刚起步,保险在农村还是空白。因此,就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等问题。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农村已成为部分家庭、农民解决养老、医疗以及子女上学保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家庭和睦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三,保险是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保险是商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救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管理中强化人寿保险功能,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机构的优势,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可以有效承接原来不属于政府责任和政府想管理但又无能为力的部分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解决农民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家庭难以承受的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因此,加快农村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形成不同组织和机构分工合作,多方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格局。
二、贯彻两个《意见》,推进农村人寿保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意见》,是指导全省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保险平安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32号),对全市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上述三个文件为指导,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保险的重点。一是以农民养老为突破,积极引导、帮助村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和水库移民参加养老金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把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作为重点,用少量的保险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发展大病医疗和储蓄保险,对于家庭收入稳定,经济收入可观的农民,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其参加保险;四是要积极拓展少儿和学生平安保险,提高承保面。目前学生平安保险在我市农村的承保面比较低,与周边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对此,有关部门要深入到学校和家庭,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引导家长自愿参保,用实际行动关爱少年儿童,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第二,要营造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险作为一个重要产业,纳入国计民生的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自觉运用保险机制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处罚保险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强制限定保险费和保额,确保农村保险有序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保险业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家庭和个人规避风险、防范风险、抗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保险业规范诚信经营的水平。保险业要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优化结构,创新保险品种。要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的创新,为农村保险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要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水平,加强诚信教育,定期开民诚信评议,加大保险业诚信建设群众参与程度和舆论监督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要推行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声誉,提高公司形象,让更多的人信任保险,接受保险和主动参加保险。各地在“平安村”建设中,要选择正规的、在当地有机构、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参与,要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打造“保险平安村”建设的专业化团队,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领导,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二是严格开展培训。市人寿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地推荐保险业务员的培训。重点学习保险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相关保险实务技能等。要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使各业务人员所签的每份保单达到合规、合法、有效。
三是深入抓好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具体内容,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促进其自觉主动参保。
【关 键 词】 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政府作用;经济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是指可能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重的巨灾风险,表现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地震、洪水、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据统计,20 世纪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 8 次发生在我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不断增加。例如,地球的温室效应导致洪水和热带气旋的发生几率增加;一些大型水电站的兴建,使水库成为新的地震诱发原因。[1]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集中,巨灾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 2 000 亿元以上,每年受灾人口达 2 亿人次之多。尤其是 2008 年,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516 亿元,“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更是造成 69 227 人死亡,374 643 人受伤,17 923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8 451 亿元。2010 年 4 月 14 日,青海省玉树又发生里氏 7.0 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持续大范围强降雨,又导致多省份遭受百年不遇的严重洪涝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此次洪灾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10 省(区、市)2 939.5 万人受灾;倒塌房屋 91.5 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 千多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主要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捐赠,主要工作由政府部门承担。表 1 列示了我国1998—2009 年自然灾害损失和国家财政救济支出情况,可以看出: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二是国家财政支出提供的直接灾害救济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非常低。由此可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来补偿自然灾害巨灾损失,只能是杯水车薪。另外,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形成巨大的政府财政压力;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加快转变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运用巨灾保险机制参与巨灾损失管理非常重要,我国应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谭湘渝、蒋毅(2009)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3]林光彬(2010)认为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4]艾翅翔、晏林(2011)认为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5]师华(2011)认为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6]巨灾风险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巨灾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常常使整个地区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严重损失,使之无法运用大数法则予以分散;二是损失无法精确测定,由于巨灾风险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难以准确度量。因此,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而且也无力独立承担损失保障责任。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由于各国的主要巨灾风险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也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 90%,为了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美国国会于 1956 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建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开始实施著名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 1978 年制定了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巨灾保险法》。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方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经营原则、基本条款以及承保、理赔程序等。我国巨灾风险连年频发,但有关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至今几近空白,这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协同有序,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巨灾保险的发展。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由保监会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与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巨灾风险意识普及和防灾减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负责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和提供巨灾风险分散渠道;通过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证券化机制,加快我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一是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2006 年 6 月 2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为单一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基金;另一种是为所有可能的巨灾风险损失设立的共同风险基金。但不论建立哪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基金,都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
二是实行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为了有效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需要对投保巨灾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即对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对投保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鼓励保险双方积极参与。三是对巨灾保险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巨灾保险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险种,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给予巨灾保险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巨灾风险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人们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灾害防御设施落后,抵御灾害能力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对巨灾风险损害的处理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的形式,人们对巨灾风险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因此,政府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是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率。较之商业广告,政府推行巨灾保险公益宣传更有影响力,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更有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使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参加保险,而不是简单强制。 二是对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防灾减损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全民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树立和强化“预防为主,防重于赔”的观念。例如,通过电视、报刊、展览馆等推广巨灾风险防范、自救、减损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参与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强化责任意识,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损失。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巨灾风险往往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其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利益小于边际社会利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一是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为保险公司弥补可能的巨灾损失创造条件。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业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更为薄弱。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7]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荣辉,卢振恒,陈建民。国际地震科学研究进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2] 周延礼。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N].中国保险,2008- 09- 26(2)。
[3]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9(24)。
[4]林光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5] 艾翅翔,晏林。自然灾害、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J].经济与管理,2011(4)。
[6] 师华。日本巨震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制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1(5).
[7]
张雪梅.
【关 键 词】 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政府作用;经济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是指可能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重的巨灾风险,表现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地震、洪水、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据统计,20 世纪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 8 次发生在我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不断增加。例如,地球的温室效应导致洪水和热带气旋的发生几率增加;一些大型水电站的兴建,使水库成为新的地震诱发原因。[1]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集中,巨灾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 2 000 亿元以上,每年受灾人口达 2 亿人次之多。尤其是 2008 年,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516 亿元,“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更是造成 69 227 人死亡,374 643 人受伤,17 923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8 451 亿元。2010 年 4 月 14 日,青海省玉树又发生里氏 7.0 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持续大范围强降雨,又导致多省份遭受百年不遇的严重洪涝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此次洪灾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10 省(区、市)2 939.5 万人受灾;倒塌房屋 91.5 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 千多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主要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捐赠,主要工作由政府部门承担。表 1 列示了我国1998—2009 年自然灾害损失和国家财政救济支出情况,可以看出: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二是国家财政支出提供的直接灾害救济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非常低。由此可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来补偿自然灾害巨灾损失,只能是杯水车薪。另外,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形成巨大的政府财政压力;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加快转变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运用巨灾保险机制参与巨灾损失管理非常重要,我国应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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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谭湘渝、蒋毅(2009)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3]林光彬(2010)认为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4]艾翅翔、晏林(2011)认为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5]师华(2011)认为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6]巨灾风险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巨灾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常常使整个地区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严重损失,使之无法运用大数法则予以分散;二是损失无法精确测定,由于巨灾风险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难以准确度量。因此,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而且也无力独立承担损失保障责任。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由于各国的主要巨灾风险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也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 90%,为了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美国国会于 1956 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建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开始实施著名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 1978 年制定了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巨灾保险法》。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方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经营原则、基本条款以及承保、理赔程序等。我国巨灾风险连年频发,但有关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至今几近空白,这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协同有序,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巨灾保险的发展。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由保监会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与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巨灾风险意识普及和防灾减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负责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和提供巨灾风险分散渠道;通过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证券化机制,加快我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一是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2006 年 6 月 2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为单一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基金;另一种是为所有可能的巨灾风险损失设立的共同风险基金。但不论建立哪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基金,都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
二是实行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为了有效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需要对投保巨灾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即对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对投保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鼓励保险双方积极参与。三是对巨灾保险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巨灾保险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险种,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给予巨灾保险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巨灾风险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人们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灾害防御设施落后,抵御灾害能力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对巨灾风险损害的处理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的形式,人们对巨灾风险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因此,政府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是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率。较之商业广告,政府推行巨灾保险公益宣传更有影响力,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更有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使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参加保险,而不是简单强制。 二是对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防灾减损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全民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树立和强化“预防为主,防重于赔”的观念。例如,通过电视、报刊、展览馆等推广巨灾风险防范、自救、减损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参与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强化责任意识,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损失。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巨灾风险往往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其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利益小于边际社会利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一是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为保险公司弥补可能的巨灾损失创造条件。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业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更为薄弱。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7]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荣辉,卢振恒,陈建民。国际地震科学研究进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2] 周延礼。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N].中国保险,2008- 09- 26(2)。
[3]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9(24)。
[4]林光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5] 艾翅翔,晏林。自然灾害、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J].经济与管理,2011(4)。
作者:唐金成 明明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当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与政策环境尚不完善责任保险是法制的产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实行。但当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虽然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也缺乏与之配套的赔偿细则以及适应具体情况的单行法规,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公众损害责任认定不清,以至于严重制约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二)社会消防和保险意识不强,险种单一,投保率很低当前,许多生产经营者只在乎自身的经济利益,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公众利益漠不关心,认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增加额外支出。同时,他们还考虑到个别场所发生火灾的频率并不高,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存在侥幸心理。还有一些商家将维护公众责任视为政府的事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必要为承担公众责任而去投保。此外,长期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及其费率标准,也影响了投保人的选择,导致该险种投保率一直很低。据有关部门对北京、长沙、兰州、郑州、深圳等地一些影响力大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90%的经营者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保险服务不到位目前,我国保险评估公司、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技术力量不强,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相关服务不到位,进而影响了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服务的认可与接受。(四)乡村火灾防控基础薄弱,公共消防服务滞后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城乡分治”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公共消防资源配置不合理。无论从消防力量的分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机会等方面进行考察,农村都远远落后于城市,甚至很多农村地区完全处于公共消防服务的“真空区”,火灾防控基础十分薄弱。(五)社区风险管理问题突出,存在多方缺失因素一是社区居民风险意识薄弱。在我国城市社区中,其管理者和居民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各社区应急组织的工作,更多是停留在配合上级及相关救援部门开展应对、处置等工作的层面,对于潜在的风险,一些社区的评估和风险预警还未纳入到日常工作体系中。二是社区的应急硬件设施管理不到位。虽然在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应急管理的硬件设施方面,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部分探头因维修不及时、影像不能显现或显现不清楚,甚至一些社区虽装有消防栓、灭火器等,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时间一长就失去了原有功能。三是社区居民的应急救援能力缺失。我国很多居民在地震、火灾等灾害来临之时,往往缺乏必要的自救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诸如灭火器等防火、逃生工具的使用上都很陌生。(六)消防信息管理系统落后,难以应对火灾突发事件消防信息管理系统,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为民众传递适当的信息,促进民众沟通。但目前,我国发生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时,信息管理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分散和相关部门的垄断,无法在危难时刻统一调集,迅速汇总,进而影响了消防工作效率。
加快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一)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创造良好环境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在正常环境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全依靠商业合同形式,由业主自愿投保很难实现。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提出鼓励和引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但基本上是自愿性的,不具备强制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起不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国外的经验,应从法律上规定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规定经营业主必须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实现其风险的及时全面转移,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投保自觉性针对很多企业普遍认为火灾发生的机率不高,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会增加企业成本的错误认识,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应加大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灵活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知识,让企业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和作用,提高其认知度,进而调动其投保的自觉性,实现应保尽保。(三)积极开发差异化保险产品,合理厘定级差费率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看,单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易于为规模较大,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的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及外资企业接受,但普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往往易于接受保障全面的综合险。保险公司可在推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主险的同时,开发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的公众责任险、涵盖火灾、雷击和爆炸条款的综合保障险、涵盖第三者责任险的财产火灾险等。另外,还可结合行业特点和规模,推出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保险产品,供投保人选择。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还应充分考虑保险对象的信誉度、经营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厘定级差费率,确保费率负担的公平合理。如某保险公司就将投保单位按类别划分为7大类9个级别,将保险对象的消防安全条件划分为7个级别,将保费划分为3个浮动标准;根据保险对象信誉程度,将保费划分出5个浮动标准等。(四)坚持消防治理主体多元化,尽快实现城乡防控一体化目前,应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资源的公平配置,尽快消除实现城乡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和制度障碍,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消防服务供给机制。同时,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在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农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社会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纠正市场的失灵。社会管理者必须考虑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统一。所以,社会管理的综合决策,需要各个利益群体的参与。政府不应是消防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市场等因素在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坚决承担起来,而政府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项,要坚决剥离出去,由市场和社会承担起来。(五)建立消防与保险良好的合作关系,切实加强社区消防管理从世界范围来看,火灾保险从其诞生起就与消防有着必然的联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险与消防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更为紧密,尤其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构建保险消防防灾协调合作机制,是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共赢的保障。这里的协调合作机制,既包括传统的双边合作关系,比如双方一起开展安全宣传、技能培训、检查、支援消防部门资金或装备等,也包括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和促进的长效合作机制,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机制涉及面广泛,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当务之急是法规建设和信息沟通。比如建立构筑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承保人在防灾防损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各自都能通过信息平台互相沟通,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隐患的整改,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社区的风险管理,既要强调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应强调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六)优化服务,发挥事故预防机制作用,及时实现信息交流的最大化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单单是给予事故发生后的补偿,最重要的是应该工作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等服务环节上。保险公司在市场行为中要以树立信誉、培育市场为出发点,扎实做好各项保险服务,用健康、合法的手段促进业务发展。但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仅是收取保险费,当发生事故后来支付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所以,应该尽快优化保险服务,建立火灾事故的预防机制,在承保前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评估情况为企业制订防灾减损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具体实施。为了达到控制风险、降低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目的,对于一些重要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可以经常检查督促。保险行业应该设立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咨询和办理窗口。保险公司在单位投保前必须审查其场所的消防合法性,及时向消防部门寻求消防行政许可信息。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消防部门可参与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应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内容,担当保户的风险管理顾问,从而帮助保户有效化解风险。总之,在火灾防控等社会管理活动中,政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但不能只依靠政府,还需要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业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不断加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的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