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农业税收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政策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来看,印花税以保险公司全部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的总和为税基,按照0.1%的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除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地区)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如表2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表2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大,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强,各国(地区)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境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惠民事业。
三、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对农业保险经营免除营业税政策应当按照近期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精神,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保险,覆盖种植业、林业、养殖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农牧保险范围。条件成熟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有关农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等。政府应该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扩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要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扩展到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组织。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组织都有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保业务的权利。因此,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等非盈利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进行税收减免,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扶持的压力。
(三)配合营改增的实施,改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税基计算方式当前国内普遍是以保险经营主体通过经营保险业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项作为其营业税的征缴税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的最终所有权并不归其所有,可能会作为赔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险经营主体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作为其缴纳营业税的计算依据需要改进。当前可以结合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积极探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措施,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
(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首先,改进按会计年度对保险公司征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践操作中可以以农业风险发生的周期为计量期间进行征税。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利润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可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其利润结余总额小于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其予以免税;如果利润结余的总额超过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超出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有利于增加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其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农作物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25%为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结余部分则全部作为保险公司当年利润予以征纳所得税。因此,建议对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不征收所得税。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
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一、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二、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在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困境具体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就贵州乡镇财政如何走出困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乡镇政府的财政困境成为影响农村基层政府管理和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至今日,农民的负担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但基层乡镇却普遍存在财政困难,财政收入较税费改革前大大减少了。贵州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的乡镇,其下属乡镇的财政收入税费改革前主要靠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税外收费的途径没有了,直接减少了乡镇的财政收入。
农村税费改革后贵州乡镇财政现状
而在财政支出方面却有增无减,使得财政更加难以平衡,主要表现为:
(一)财政赤字现象突出
随着贵州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减负力度的逐年加大,乡镇财政平衡不断地被打破,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其财政增收压力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使得乡镇财政支出逐年增加,这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取消了“三提五统”,实行“一事一议”的制度,使支出压力逐年加大。收入增加的困难和支出逐年加大,使得财政赤字现象突出(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贵州乡镇财政收支差额在逐年加大,2003年财政赤字1.94亿元,2004年财政赤字1.26亿元,2005年财政赤字7.73亿元,2006年财政赤字8.57亿元,2007年财政赤字22.96亿元,2008年财政赤字29.73亿元。
(二)债务负担沉重
由于出现年复一年的财政赤字,乡镇政府不得不靠举债来维持乡镇的运转,主要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单位和个人贷款。近年来,有些乡镇的债务到了还款高峰期,大部分债务已成为“呆账”、“死账”,难以解决债务到期归还的问题。根据对贵州乡镇债务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乡镇债务主要呈现三个特征,第一,隐蔽性强,透明度差。对于乡镇债务的规模很难估算,不像企业那样有清晰的财务数据。第二,违约率高。乡镇政府属于政府部门,在企业与商家之间属于强势的一方,因此乡镇政府利用强势进行违约的可能性很大,严重损害乡镇政府形象。第三,缺乏完善的债务管理体制。乡镇不具备上级政府那样完善的债务统计和预算制度,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
农村税费改革后贵州乡镇财政困境原因分析
(一)取消农业税后税源减少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前,贵州乡镇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各种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工商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大。从2002-2005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分别占据当年乡镇财政收入的39.5%、30.4%、24.6%和21%,2006年除烟叶税外农业税全面取消了,我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政策彻底结束。另外一方面,由于贵州属于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身经济的落后是乡镇财政困难的基础原因。贵州的乡镇不像沿海发达城市的乡镇,没有发达的工业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幅并不大,所以导致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外的税收收入增收困难。在农业税是乡镇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取消农业税而其他税收收入增幅并不大的情况下,取消农业税会对乡镇财政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乡镇政府很难从正规的税收收入中增加资金来源。
(二)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
税费改革后,由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增大,取消农业税后更是困难,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弥补乡镇财政缺口就很重要。然而,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导致转移支付资金被挪用、占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乡镇财政发生困难时,许多转移资金根本无法到达乡镇,使得乡镇财政更紧张。另外,通过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有效地发挥弥补农村财政缺口、均衡财政能力的作用。
(三)乡镇政府机构臃肿且财政开支过大
目前来看,我国已有的农村乡镇机构改革主要是围绕税费改革来进行的,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因此在农村乡镇机构改革方面,主要从减少人员、减少项目、减少开支来着手。截至2004我国乡镇数量为36952个,民政部预计,到2010年全国乡镇数量将保持在3万个左右。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口在3万以下。根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贵州共有1543个乡(镇、行政办事处),共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41万名,包括中小学校教职工,实际在编人员近39万人。乡镇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加大了财政开支压力。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摆脱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转移支付制度是弥补乡镇财政缺口的重要方法,乡镇政府要解决财政困难仅依靠自身是很难实现的,这时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乡镇适当的财力支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要明确转移支付的原则和目标。转移支付的原则必须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目标是要解决地区间的纵向平衡和均等化和横向公平。其次,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上一级政府在接受来自中央的专业支付资金外,还可以选择将其重要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作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统计乡镇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合理划拨转移支付资金数额。另外,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截留和挪用,要增强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尽量减少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直接转移支付给乡镇财政。
(二)推动农村税费改革深入开展
乡镇机构臃肿庞大,人员严重超编,乡镇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和事业性支出,这是现今乡镇机构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大乡镇机构改革力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行政区划,合并乡镇,精简乡镇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的数量,减少新增人员。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贵州毕节地区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法。毕节地区为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管理,坚持全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从2005年起就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了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和巩固了确保全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化解乡镇债务
首先要增强乡镇自身的财政能力,提高化解债务的能力。发展才是硬道理,在取消农业税的时代背景下选择适合发展的产业规划模式。其次加强领导,分类化解债务,防止新债发生。政府要积极研究债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改变“新官不理旧事”的现状。在化解债务方面上级政府应给予乡镇政府支持,加大对乡镇的资金援助。在防止新债方面要集中本乡镇的自身财力,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收入管理和严格支出管理,合理预算。
参考文献:
1.庄丽杰.论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几个难点问题[J].农业经济,2005
论文关键词:财政支农;农村社会保障
农业财政政策是国家财政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手段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政策的总和。通过运用农业财政政策,为我国“三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而现行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体系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创新,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该体系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财政农业绝对两周增加,相对量趋于下降。表现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呈现出下降、徘徊和增长缓慢的趋势。二是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1.财政支持对象不合理;2.农业内部支持结构不合理。三是财政农业投入体制不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面、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造成重复投入等问题,这种投入体制使整体目标不明确,有限的资金无法形成合力。四是财政支农力度小一些。这必然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影响到农业的均衡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必须立足稳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这两个主要目标,不仅要保持必要的支出增长幅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农村倾斜;而且要合理确定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有效配嚣公共财政资源。
(一)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展望
1.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
加强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立公共财政与WTO框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2.建立规范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的,积极创新财政支持和民办公主的机制,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3.着力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财政体制和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完善县乡财政收入体系,加强县乡财政管理。
4.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
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是:强化城乡税收协调,公平城乡税负,规范和统一城乡税收管理体制,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与工商业、城市居民适用税制的完全统一。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三农”的扶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创造良好的水质环境,为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投入。
(二)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具体措施
1.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
3.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只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I’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4.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然后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5.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首先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然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论文关键词:财政支农;农村社会保障
农业财政政策是国家财政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手段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政策的总和。通过运用农业财政政策,为我国“三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而现行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体系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创新,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该体系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财政农业绝对两周增加,相对量趋于下降。表现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呈现出下降、徘徊和增长缓慢的趋势。二是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1.财政支持对象不合理;2.农业内部支持结构不合理。三是财政农业投入体制不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面、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造成重复投入等问题,这种投入体制使整体目标不明确,有限的资金无法形成合力。四是财政支农力度小一些。这必然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影响到农业的均衡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必须立足稳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这两个主要目标,不仅要保持必要的支出增长幅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农村倾斜;而且要合理确定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有效配嚣公共财政资源。
(一)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展望
1.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
加强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立公共财政与WTO框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2.建立规范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的,积极创新财政支持和民办公主的机制,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3.着力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财政体制和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完善县乡财政收入体系,加强县乡财政管理。
4.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
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是:强化城乡税收协调,公平城乡税负,规范和统一城乡税收管理体制,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与工商业、城市居民适用税制的完全统一。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三农”的扶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创造良好的水质环境,为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具体措施
1.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
3.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只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I'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转贴于
4.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然后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5.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首先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然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6.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
一、当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分析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老龄化步伐加快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目前,全国农村老年人口近6000万.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5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到4.12亿,这些老年人大部分居住在农村。而农村家庭规模的逐步小型化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负担更为沉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3.4837亿户,家庭总人口为11.9839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人口普查数3.96人减少了0.52人。换言之,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一对夫妻平均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孩子,因此传统的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难以应对农村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与负担。
2.农村人口流动频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给人口迁移带来的推动力,农村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相互之问的情感沟通和交流相对疏远,子女对老年人生活方面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帮助相对减少,老年人起居、饮食、医疗、娱乐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照顾,这也就导致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基础受到了冲击。同时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对传统的勤俭持家和敬老养老的伦理道德习俗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农村老人生育防老的梦想被打破,企求生儿育女以保证老年时完全依靠儿女提供生活照顾的养老设计变成失望,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陷于实际的困境之中。
3.农村医疗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受到冲击,许多农村合作医疗机制解体。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看病难、买药难、住院难成为农村医疗的主要问题。据调查显示:农民生病因无钱而未就诊的比例,由1985年的4%上升到1999年的24%,在贫困地区,农民患病未就医的达到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89.2%;因无钱支付医药费,农村中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民一般占贫困户的30%一40%,有的地方高达60%以上。而农村老人又是农村生病群体中的高发对象,因此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对农村老人的就医爱莫能助。
4.农村贫困形势严峻 根据我国政府2000年划定的贫困线标准(人均收入635元),我国农村仍有40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相对城区来说,农村相对贫困是普遍存在的,农村家庭养老与城区社会养老的差距更大。因农村家庭贫困,要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必然导致农村老人在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陷入困境;同时,把农村养老责任完全推给农村家庭承担,而国家和社会不承担任何对农村老人的关爱和救助责任,无疑有悖于国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能与道义。
5.农村老年人需求层次提高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老人们除了需要物质生活的保障和满足,其精神层面的需求也有所提高。农村老人渴望得到更多的社会需要方面的满足,如感情需求表现为老有所爱、老有所为;发展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亲、老有所学、老有所美;价值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归宿需求表现为老有善终。然而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中,由于农村老人经济方面的不独立,完全依靠儿女的照顾,在经济、感情、社会交往等方面常常受到儿女的过多干涉,因而无法获得更高标准和多方面的需要的满足,更谈不上完全自由地追求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享受。
二、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能按月领取到或多或少的生活补助或退休金,享受到合作医疗等诸多好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现阶段农村家庭的生活负担。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扶贫济困。
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计划生育工作却与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思想产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在某些地区执行得不甚顺利,其原因之一就是农村养儿防老仍然是一种现实需求。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能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终有所靠等问题,“有助于减轻农民的养儿防老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农村老年人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金作为生活资金的来源,减轻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利于解放土地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同时,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户籍制度变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区别的户籍制度变迁就因为土地问题而难以得到更有效的推行,农业户口与分得的田土相挂钩,较多农民即使不在农村生活或工作,也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年时的生活保障问题和退休后土地转让的各种顾虑,促进了户籍制度变迁,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4.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农村老人的社会关怀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构成的是家庭养老或亲情养老,国家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口没有承担直接或实质的责任与义务,许多地方农村老人七、八十岁时也必须为国家缴纳“终身”农业税,而没有实现减免。高龄老人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整个经济来源全靠家庭成员提供,每年还要与青壮年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实在不堪重负,既不通情,也不达理,让人难于理解。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政府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给予必要的生活援助与扶持,不管投入的资源有多少,至少还是实现了政府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关怀,以及对农村老年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1.加快户籍制度变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 加快户籍制度变迁,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性障碍,打破限制人口流动的城乡封闭格局,允许农村人口合理、稳定、有序流动,通过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稳固的资金来源。尽可能地降低户口迁移限制,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免去其在农村未种责任田的部分农业税,使外出人员变成真正的“城里人”,防止回流农村,真正减少农村人口,加快人口城市化。
同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如抓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加大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节水灌溉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农业科技服务机制等,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企业化、市场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夯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关键词】 产业结构; 财政收入; 互动关系; VAR模型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也对财政和产业的和谐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大幅提升,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然而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短期性问题仍然突出。研究湖北省分税制改革以来产业结构状态及变化趋势,理顺产业结构对财政收入影响的量化关系,对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两者的良性、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献综述
产业结构和财政收入之间关系密切,对于其影响关系的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观点。关于产业结构与财政收入之间的相互关系,李平(2009)通过回归分析发现产业结构变动率及税收总量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同时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证实产业结构优化与税收增长之间存在相互促进作用;高凤凤(2012)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式发现全国第二、三产业产值与税收正相关,且第三产业产值对税收的影响更大,而第一产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与税收呈负相关关系;张华(2008)提出上海市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存在税收超常增长的现象。关于产业结构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徐菁(2008)认为可以通过增加GDP和调整产业结构两种方式促进财政收入增长,而GDP总量的提高主要来自产业结构的优化,所以,产业结构优化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财政收入增长的需要(潘璇,2010)。关于财政收入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王春香(2008)认为税收通过影响企业盈利将进一步影响行业市场的均衡和行业规模,进而影响国家的产业结构;边曦(1991)认为过于强调收入目标的财政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必须要有全局和长远的观点。以A·拉弗和J·温尼斯基等为代表的供给学派提出了一个衡量体系,只有合理的财政收入水平才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看到,关于产业结构和财政收入关系的研究比较丰富,众多学者选取国内部分省份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而各省份经济发展模式、产业结构、财政政策等都有很大不同,湖北省产业结构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定量研究存在空白。根据湖北省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数据模型,客观认识产业结构对财政收入影响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实证研究
(一)产业结构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数据特征
产业结构情况分别选取湖北省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及其比例关系来衡量,而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以湖北省财政总收入进行衡量。为了便于研究,本文从湖北统计年鉴获得湖北省1978—2011年共34年的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和财政收入数据,分别将第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记为AGR、MNU和SER;财政收入记为REV。
1.各组数据的统计性质描述
在进行计量检验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涉及到的各组数据进行系统的统计性质描述,为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提供参考,具体统计性质描述如表1所示。
2.各组数据的发展趋势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大背景下,通过优先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等系列政策措施,湖北省三种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对1978—2011年共34年三种产业的增加值变化可以看到,从1978年至1995年湖北省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总体较低,且差距不大。2000年后第二、三产业增长速度开始明显高于第一产业,尤其是近五年来,第二、三产业呈现指数式上升的发展。财政收入从1978年至2000年,一直保持平稳增长,并随着2000年后三种产业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也呈现快速上升的特点。从图1中可以看到三大产业增加值提高对财政收入有明显的拉动作用,且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基本一致。
由图1还可以看出,1978年以来,湖北省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呈整体大幅下降的趋势,1979年其所占比重达到45.2%,而到了2011年其所占比重仅为13.1%。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总体比较平稳,主要在40%左右波动,而近五年来第二产业逐年发展迅速,2011年所占比重达到50.0%。第三产业起步较晚,1978年所占比重仅17.3%,经过30多年快速发展,其所占比重也大幅增加。但就目前总体而言,湖北省第二产业比重过大,占据了产业结构的半壁江山,第三产业份额与世界发达经济体60%~80%的产业份额相比,仍有相当的距离,有待大力提高。
(二)指标选取与计量检验
在经济系统中,产业结构影响着财政收入的数量和质量。为明确第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AGR、MNU和SER)对财政收入(REV)的影响关系,选取分税制改革后1995—2011年17年数据进行研究,模型设定为P阶向量自回归模型:
yt=Atyt-1+…+Apyt-p+Bxt+εt
(1)
式中,yt是m维非平稳I(1)序列;xt是d维确定型变量;εt是信息向量。
先对四个变量做自然对数处理,消除异方差使其更为平稳。为了确保准确分析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别进行单位根、协整关系检验和方差分析。上述数据计算处理均通过Eviews 6.0软件完成。
1.单位根检验
由于VAR模型要求变量数据为平稳的,且对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和方差分解分析也是建立在各变量单整阶数相同的基础上,所以下面通过ADF方法,对四个变量进行序列单位根检验。其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可以看到,四个变量的原序列是不平稳的,而二次差分序列是平稳的,即都为二阶单整序列。这说明四个变量的原序列各有一个单位根,且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通过ADF平稳性检验,即都是I(1)的,满足协整检验条件。因此,本文采取变量的二阶差分形式。
2.滞后阶数选择
由于样本限制,需要选择合适的滞后阶数,本文使用LR检验统计量、最终预测误差FPE、AIC信息准则、SC信息准则和HQ信息准则这五种方式确定滞后阶数,根据表3可以看到最小滞后期为2的评价统计量数量最多,故确定滞后阶数为2阶。
3.协整检验
为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对序列进行协整分析。根据上述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四个变量的二次差分序列是平稳的,且都有相同的单整阶数,故而可能存在着协整关系,又VAR模型中变量的滞后阶数为2阶,可以得到协整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迹检验还是最大特征值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拒绝了“没有协整方程”的原假设,而不能拒绝“至多有1个协整方程”的原假设,因此湖北省财政收入与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协整方程如下:
lnREV=-0.3815lnAGR+1.4589lnMNU+0.1651lnSER
+■t
(0.0812) (0.0639) (0.0576)
从上述方程可以看出,变量InREV和InAGR、lnMNU、lnSER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第一产业对财政收入为负增长作用,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对数增加1%,财政收入会减少0.38%;第二、三产业对湖北省财政收入的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二产业增加值的对数增加1%,则财政收入增加1.46%;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对数增加1%,则财政收入增加0.17%。
由于农业税负一向较轻,特别是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后,农业不再对税收产生直接贡献,加上农业受土地自然条件等因素制约,投资报酬率低、生产周期长,致使农业对财政收入呈负相关性。以工业和建筑业为主导的第二产业受自然条件约束相对较小,其占GDP比重较大,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较大。以贸易、服务、金融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税收增长弹性强,税基宽广、税源广泛,理论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更大,但是长期以来,湖北省为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对其常课以低税负。此外,剩余劳动力还未充分注入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中生活型服务业占主导,生产型服务业发展落后,使第三产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能力不如第二产业。
4.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是将VAR模型中每个外生变量预测误差的方差按照其成因分解为与各个内生变量想关联的组成部分,即分析每个信息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程度,从而了解各信息对模型内生变量的相对重要性,结果见表5。
在表5中,lnREV列是湖北省财政收入预测方差中由财政收入自身引起的部分百分比;lnAGR列是湖北省财政收入预测方差中由第一产业引起的百分比,其他的列类似,这四列的百分比之和为100。从表中可以看到,在第一期预测中,湖北省财政收入预测方差全部是由财政收入自身扰动所引起的。随着预测期的推移,财政收入预测方差中由非财政收入扰动所引起的部分增加,而由财政收入自身扰动引起的部分下降但是其所占的百分比还是比较大的。大约在第五期左右,财政收入的分解结果基本稳定,其预测方差中大约有48.1%是由自身扰动所引起的,51.9%是由非财政收入扰动所引起的。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数据检验与分析表明,在过去30多年里,湖北省产业结构的演进是沿着以第一产业为主导转变为第二产业为主导,再向着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方向发展,整体变动趋势基本符合工业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分税制改革后,湖北省产业结构与财政收入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与财政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而第一产业增加值与财政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三次产业增加值提高总体对财政收入有明显的拉动作用。
(二)政策建议
党的十报告指出,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扎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两圈一带”战略是湖北“十二五”推动科学发展的载体,全省应通过大力实施“两圈一带”总体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区域联动协调发展。为此,湖北省要通过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农业为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证的基础地位,促进其以间接的形式推动第二、三产业发展,提高财政收入。在加快传统工业改造升级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工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和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能力。要充分利用湖北区位优势,发展面向生产的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加快调整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增加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粗放式的增长模式将难以为继,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锲而不舍地推进先进制造业、不失时机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富有特色地发展现代农业,并通过财政政策引导保持产业之间比例协调,促进财政收入的增加,将成为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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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政策国债投资经济结构减税
根据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近年来,积极的财政政策仍然是必然的选择。但是,若这种政策只是靠增发国债来带动政府投资的扩张,财政债务风险会不断加大。所以,寻求化解财政风险和解决需求不足的有效措施和研究积极财政政策创新问题,至关重要。
积极财政政策取向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重大的战略调整期。论文百事通2003年GDP增长9.1%,从拉动经济增长的因素看,主要是投资和出口。在9.1%的经济增长率中,投资拉动的贡献为70.95%,远远高于2001年的49.3%和2002年50%的水平。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盲目上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过多。2003上半年中央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额同比实际下降了7.7%,而地方政府的投资额同比增长了41.5%。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一些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连续三年增幅均在20%以上。200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增长37.1%,其中出口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4128亿美元,增长39.9%,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在强劲需求拉动下,价格总水平开始上升,通货膨胀的压力开始凸现。面对中国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今后一个阶段内,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是在控制总量的同时,根据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从调整结构入手,适时适度地调整积极财政政策的着力点和实施的力度。财政政策应由政府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到解决长期性、战略性、结构性的问题上来。’
首先,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地减少长期建设国债规模,并逐年适度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
其次,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的要求,紧紧围绕“五个统筹”,把机制创新作为积极财政政策调整的重心。主要是通过改革财政投入机制,拓宽积极财政政策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思路。财政政策要更多地发挥税收、贴息、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多种财政杠杆,随着改革的深入,积极财政政策将逐步融于公共财政政策中去。
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增加有效供给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基础十分簿弱,现代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下;工业和建筑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在这种状态下,增加需求仅仅依靠积极财政政策肯定是很难凑效的,必须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来实现。
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首先,用长期建设国债进行农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特点,它不仅可以创造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而且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最佳路径。其次,加大防灾、生态保护的投入,加强生态建设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这些项目社会效益好,主要靠财政投资。再次,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要依赖于农业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农户教育水平的提高,国家应尽早启动农村教育扶贫工程。这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最后,利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手段来引导和扶持那些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积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对第二产业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调整结构,保证重点。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目标,除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产业的投资外,还应支持工业战略改组、优化与升级,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略,使其尽可能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于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企业。这不仅是国有企业自身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集体企业、个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对那些经战略性改组后有必要续存下来的国有企业,除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继续保持独资外,对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功能。当然,在结构调整与升级过程中,财政增量投入总是有限的,重点是盘活存量资源,使存量资源在不同产业、地区之间流动,而存量资源的流动是资本重新优化组合的结果。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一方面缺乏资本退出的必要条件即产权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又缺乏资本补偿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结构调整和升级相联系的资本补偿就需要财政政策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发行长期专项国债来收购、封存或淘汰那些生产能力过剩的资本,使过剩领域的资本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
采取措施治理一些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首先,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尽快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业准入的环保、安全、能耗、技术、质量等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在建工程进行清理整顿,对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改造达标。其次,要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对省以下土地实行垂直管理。凡是不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再次,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银行贷款。银监会要加强监管,中央银行要强化窗口指导,商业银行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贷款审核,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扩张的行业,要从严控制贷款。最后,要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税收。要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使我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重工业化时期,此次经济的重工业化是消费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以及政府政策引导的结果。今后我国扩大内需的重点应该从直接投资转向扩大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结构升级对社会消费的促进作用,财政政策应侧重于支持汽车、通讯、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服务等新兴消费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重点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工程产业、教育产业以及旅游产业的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限制,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使各种各类民间投资主体在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以全面提高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切实增强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
要合理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的核心问题是资源、劳动力、投资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政府采购作为市场中最大的购买者,它可以引导生产要素向产业结构的合理方向流动。通过有计划有目的政府采购,使得需求结构处于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态势。目前我国房地产,汽车等投资增长过快,如果政府采购在一定时期内不抑制这些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必然促使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在目前内需不足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通货膨胀的危险。当然,在短期内,政府仍然需要有计划地适量增加投资过热的产业
的消费需求,来消化投资过热产业的投资产品。否则,会导致生产产品过剩,很有可能形成经济滞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启动消费
连续实施六年的积极财政政策,虽然保持了经济的较快增长,但消费需求不足的现象仍然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居民的社会经济预期对供求关系的影响力加大,居民的低收入、高支出预期,已成为扩大即期和中远期消费需求的障碍。因此,近期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对启动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一是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消除大多数居民增加消费的后顾之忧,提高消费信心和消费水平,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二是稳定居民的收支预期,增加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继续贯彻执行企业“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的财政扶持力度。三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选择可行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有效地解决农村消费不足的问题。四是消除限制消费的体制性、政策,改善消费环境,启动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投资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对消费行为减税,以刺激消费当前,一般性消费品已在我国城市家庭趋于饱和,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居民的消费倾向已开始向汽车、住房、教育等更高级的消费升级。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为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将减税政策与银行的消费信贷结合起来。对政府鼓励的特定消费行为如居民购买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贷款利息允许抵免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政府应尽快制定消费贷款利息允许抵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达到扩大内需,引导社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的目的。新晨
对投资行为减税,鼓励投资,特别是吸引民间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可以将减税与扩大投资需求结合起来。
进一步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抵免范围。对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都应按一定比例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以鼓励企业投资,推动国内企业技术装备的进步,提高其竞争力。
逐步推进增值税制改革,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从1994年起实行的一种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外购设备的投资越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这样就抑制了投资和设备更新及技术进步,导致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重。而且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使得国内产品税负重于国外产品,税负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缴纳增值税允许抵扣,不仅可以鼓励企业投资,带动民间投资,增强企业自主投资的动力,逐步形成社会自我投资的增长机制,而且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供给水平。增值税转型后,应尽快对纳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定。
继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一是全面推进农村“费改税”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费收费。二是逐步从以税代费改为费税全免。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应逐步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的税制,即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农民只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农业税。三是对农民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适当地税收减免照顾,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
参考资料
1.刘立峰,《国债政策可持续性与财政风险讨论会综述》,《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
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 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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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居民收入,城乡,东中西部,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取得飞跃发展,但是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问题城乡,其中居民收入差距大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一、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主要表现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东中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大、行业居民收入差距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取得飞跃的发展,中新网10月31日电据中国国家统计局31日的报告显示,1978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城乡,到2007年达4140.4元,比1978年增长近30倍,年均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1%。然而我国目前仍然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尽管在国家多种惠农政策密集出台的情况下,2004年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很快城乡,走出了此前的‘八年徘徊’,但城乡差距依然在扩大。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 78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城乡绝对差距首次突破万元。城乡收入比也达到3.31∶1,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这一比率不过1.5∶1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1]
(二)东中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大
个省(市)。由于经济基础和条件的不同,我国东中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大,“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若中部地区为1,则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从1978年的1.28:1:0.88扩大到2005年的1.57:1:0.80。而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比例也从1978的1.10∶1:1.01上升到 2005年的1.52∶1:0.997。若考虑东中西部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社会福利因素,实际上东中西部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会更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 (三) 行业收入差距大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行业差距,按照马克思的平均利润观点城乡,各行业的利润应该趋于一致,但是目前我国由于垄断和各行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不同行业的居民收入差距很大。“根据200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2006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名前5位的行业分别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2.13倍、1.87倍、1.52倍、1.37倍、1.24倍。排名后5位的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0.45倍、0.72倍、0.77倍、0.78倍、0.84倍。”[3]
二、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成因解析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下面就问题主要表现进行简单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一)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一个突出的原因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问题。我国在建国后,由于资金薄弱,为了实现工业化城乡,压低农产品的价格,而抬高工业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工业产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从而形成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问题。“据有关研究表明,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城乡,平均每年176亿元,是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的5倍。1979年到1994年,国家通过剪刀差又从农业提取了15000亿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亿元,是同期农业税收为1755亿元的8.5倍。90年代以来,每年剪刀差都高达1000亿元论文参考文献格式。”[4]
(二)经济基础和条件不同造成东中西部居民收入差距大
在古代,中原地区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城乡,可是由于中原地区战乱和对生态的破坏的影响,到了南宋以后,长江三角洲的江南地区成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加强了对东部地区的政策扶持,这样造成了中西部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尽管九十年代以来城乡,我们实行了西部大开发政策,但是由于地理位置、交通、教育、经济基础等各种原因的影响,东中西部的经济和居民收入差距仍然很大。
(三)垄断是造成我国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差距大主要原因。
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大,除了有些新兴行业是高技术行业,例如: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行业,但是造成我国不同行业居民收入差距大一个主要原因是垄断。“目前的高职工收入行业大多是属于垄断性质的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这些行业职工过高的收入并不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劳动强度、工作积极性造成的,而是凭借垄断特权、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实现的垄断高利润的结果论文参考文献格式。”[5]
三、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对策探究
对于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症下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废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的价值学说城乡,揭示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依据价值进行。马克思对农产品价格的看法是:农产品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决定。在建国初期,为了进行工业化建设,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农业补给工业也是迫不得已,但是目前我国工业已经取得飞跃发展城乡,是应该到了逐步废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缩小城乡差距的时候。
(二)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建设
为了缩小东重西部居民收入的差距,必须继续实现西部大开发政策,同时也要加快中部发展,国家应该从政策方面扶持西部和中部的经济发展,在财政投入方面城乡,我们更多地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锦上添花,不能为了东部的效率,而减少西部的公平。
(三)逐步解决行业垄断问题
垄断必然产生垄断利润,垄断必然妨碍公平,对于目前行业垄断问题,国家应该逐步让社会资本进入相关垄断行业城乡,实现公平竞争。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行业,我们应该加强监督,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使员工收入合理化。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由小康迈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矛盾多发期,在这个时期我们必须面对收入差距问题,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赵伟.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回顾与思考[J]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
[2]吴红伟.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及对策思考吴红伟[J]. 商场现代化 2008 ,(19):315.
[3]伏帅、龚志民.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成因及其经济增长效应山西财经大学学报[J]. 2008, (12) :22.
[4]彭腾.论消除“剪刀差”与增加农民收入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2007, (2):11.
[5]张成.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研究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J]. 2009, (6):60.
【关键词】分税制 中央财政 基层政府财政 财政来源
在我国由于从1980年开始实行的以“分灶吃饭”为特征的财政包干体制在“包活地方”的同时却“包死中央”,中央财政困难加剧,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关系上的矛盾和各地区各自为政、诸侯经济割据等所造成的“弱中央、强地方”的局面,同时也因包干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日益相悖,于是1994年国家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实行后,中央顺利实现了提高“两个比例”的预期利益,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加大,地方可支配财力迅速下降,由于政府的自利性造成“财力上收,支出下移”,这样经过层层的截留后,致使处于行政链条最低端的县乡基层政府陷入财政困境。
一、基层政府财力的上收
1、财政收入增量大头被中央和省拿走。分税制中央采取“承认既得,增量调整”的政策,按1:0.3的系数来确定税收返还,即各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就增长3%。“1:0.3系数”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保证中央财政稳定的拿到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增量,并逐步加大中央财政在增量分配中的集中力度,这是分税制为提高中央财力比重而设计的一项重要机制。
由于税制改革形成这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每年上交中央和省的收入量大幅增长,上缴中央和省收入比例较大,收入的增量大头都被中央和省拿走。财政收入的净量增长慢。这种财力集中的形式,具有强烈的累计下级政府财力的效果,且“1:0.3”是个累进的财力集中机制,每个上级政府均对自己下一级政府采用这个比例扣留一部分税收返还。中央对下的税收返还,省级财政扣留一部分,地市财政再扣留一部分,层层截扣,等到最后到基层政府即县乡政府的时候,已是上级各级政府分割利益的最末端,因此这种新的利益分配方式造成基层政府财力增长的萎缩,分税制后,县乡财政流行这样的说法:“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叫娘。”
2、地方政府财政自给率下降。财政自给率是体现本级财政自我供养程度的一个衡量标准。财政自给率=本级组织收入/本级支出,用于反映各级财政在收入上解、接受补助之前的财政状况。从收入方面看,影响财政自给率的因素,除了地方经济财源的丰歉程度以及地方收入组织的努力程度以外,最重要的是由财政体制规定着的各级政府间初次的财源分配关系(不含财力上解等资金转移)。这个分析指标可反映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状况。
分税制实现了中央政府要提高“两个比例”的目的。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上涨很快,中央财政的自给率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整体下降。在地方各级财政中,自给率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地市财政,其次为乡镇财政,再者为县级财政,省级财政下降最小。主要原因是中央的“增量调整”是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的,而这种流转税种在工商业发达的地区份额较大,因此在城市地区是这“两税”增长较快的地区。
二、财政来源结构的变化
基层政府财政自给率的降低,改变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来源结构,使基层政府更多地依靠上级转移支付,依赖外来资金,中央更易于用上级转移支付控制基层政府。
1、转移支付成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地县本级财政支出里,本级财政收入大约占65%左右,上级转移支付占了35%左右。地市的依赖度约30%,而基层政府即县乡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倚赖度为35%。这些转移支付资金,都是来自于上级政府: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或地市级财政。这种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程度,与美国等国家的水平相似。但在实施效果上,与一些国家的平均水平还无法相比。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很多方面都保留了原包干体制的特征。
2002年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为解决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县乡财政困难局面,中央财政和各省市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到2004年底,中央财政为地方减除农业税增加转移支付524亿,各省级政府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50的亿元的转移支付;从2005年起,按照“以奖代补”的思路,中央财政又安排了150亿元对地方实施“三奖一补”政策,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局面。这些新增的补助收入在整个转移支付里面占了1/3左右甚至还多,同时也使得这些地区的基层政府收入开始越来越依靠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补助。
2、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1)税收返还。在转移支付里面,税收返还占了很大比重。财政增加的大部分收入都要返还给地方,这种做法虽然和以前差不多,但实质却发生了变化,“这是因为与原有体制比较,中央税与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征收,可以保证中央财政的税基不受侵蚀,抑制中央财政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因为税收返还是按一定的条件核定的,因此有利于地方政府约束财政支出。总之,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制度,能增强中央的调控能力,税收返还又是中央和很多省份作为对下级政府集中财力的手段之一。
(2)专项补助。专项补助在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资金转移中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县乡基层政府而言,专项补助占上级转移支付的比重更高。以1999年全国地市县合计的转移支付为例,专项补助所占的比例接近40%。在县转移支付中,一直占1/5左右的比重。
目前各省对地市、县都有专项补助。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的补助,为保证地方也投入必要资金,大部分采用“配套补助”的方式。上级政府为了贯彻中央的意图,想通过配套补助的形式,使地方政府按照指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资金。但在专项补助的资金分配上,没有一个制度化的安排,随意性大。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把精力用在向上级哭穷,往上跑,争取资金,“会哭的孩子吃奶多”,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决定上,往往都是“拍脑袋”决策,机动性大,很多都是非规范的体制安排。
3、工商各税。
(1)县财政原主要工商税源转化为中央财源。分税制后,主要体现在县级财政的工商税种为:筵席税(56%)、耕地占用税(近50%)、城市维护建设税(20%以上)、房产税(1/4以上)、土地增值税(20%以上)、契税(约20%)、城镇土地增值税(约20%)。这些小税种,规模都不大,但却占了县级财政一半以上的收入。乡镇财政收入里面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所占比重最小,有近一半的税收靠农业四税、屠宰税、筵席税等比较小的、收入不太稳定的税种。这种财力分配不均的状况就造成县乡两级在分税制后财政财力薄弱。
(2)工商税地位的下降。分税制后,工商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从纵向看,与分税制前相比,在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明显的变化就是1994年和1993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到税费改革后,比重又持续下降。从横向看,转移支付成为这个时期的主要财源,替代了工商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除了从1997年到2000年中,工商税收占预算内收入中的比重高于转移支付以外,其余年份都比其低,在2002年税费改革后,因为中央增加了转移支付,因此工商税收的地位更是明显下降。在县财政中的主体地位被置换,县主要财源转变为转移支付。
三、预算外资金的膨胀
分税制后,由于新的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预算内收入大幅度下降,因此为了弥补财政缺口,基层政府努力提高预算外收入增加收入来源。因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第一年,在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普遍下降的情况下,预算外收入却大幅度上升。1996年我国进行了预算外资金的改革,其目的就是规范预算外收支,遏制预算外收入不断增长的势头。从具体政策上来看,虽然将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统筹资金列入了预算外资金范围,但是总体来说预算外收入的范围经过改革以后缩小了很多。然而事实上,这两年的预算外收入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出现了异乎寻常的增长,出现了增长的悖论。从原因上来看,出现这样增长的悖论完全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由于支出的刚性,收入的减少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在这样的政策面前,由于无法预见政策所造成的预算外收入减少的幅度,无法预见到政策实施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会从其他方面提高预算外收入,于是就出现了这种增长的悖论。
四、对未来县财源的探索
改变了县级财源结构,增加县级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思路是应该建立一个自己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机制,作为一级政府,县应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
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西方颇受推崇。比如英国在13世纪初开征的“丹麦金”(Damegeld)就是土地税的前身。由土地税慢慢开始发展起来的各国税制,到近代以后为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又补充了一些税种,比如地方所得税、地方销售税、社区税、人头税等。
在发达国家里,很多国家都是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英国和爱尔兰只有财产税一种地方税,美国也是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典型国家。1992年,美国财产税收入占州和地方政府两级财政收入的18%,占同年地方政府收入的30%。
因为财产税不容易产生流动性,财产有固定的坐落地,因此由地方政府征收很方便,纳税人很少能避税;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税基稳定,具有不可转移性,可以预测;财产税税源明确,便于征收、稽查和管理。财产税在我国的地方各级财政的分布上,地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的分布比较比较高,因此财产税可以作为低级次的政府(县和乡)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目前我国财产税类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9个税种。税种虽然不少,但总额较小,1999年财产税约计500亿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10%左右。
西方国家的很多基层财政一般都有一个稳定的税种收入来源,并且一般越是基层,越是对某一个单一的税种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很多基层财政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就是财产税。在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财政单纯的依赖上级转移支付,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培育自己的主体税种,成为基层财政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因此可以把培植财产税作为提高未来县乡财政来源潜力的一个手段。
【参考文献】
[1] 腾霞光:《农村税费改革与地方财政体制建设》,[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
[2] 樊丽明、 李齐云:《中国地方财政运行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2月。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论文提要当前“三农”问题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又由于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显,对于80%居民居住在农村的中国社会来说,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的影响。本文针对我国农村现状,对怎样强化土地保障功能进行思考,并提出政府介入强化土地保障功能的设想,试图从理论上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农民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国家通过“剪刀差”使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同时农业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税收、产品、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经济,但是也致使二元经济结构的强化。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保障差别过大,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我国是农业大国,有80%人口居住在农村,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快,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 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17, 7%。届时,中国农村将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可见,农村老龄化的严峻性对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出了要求。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相同条件下,劳动力的减少直接导致收人减少。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比率上升也引起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日益得到了大众的关注,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设想,主要提倡在基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但是在我国农村征收社会保障税是不具有可行性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制约了其税基,农民收人水平近年来增长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社会保障税,强行收人在个人生命周期间转移,不仅不能保证税收的充足,更可能是影响当前经济的正常运转。农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消费市场与投资市场,如果税收的强行增加必然损害农村的需求,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会回落到需求不足的状态,发展缓慢。
可见,调整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作为最为有效扩大保障覆盖面、并有法律保护的持续政策的社会保障税在我国农村开征的不可行性,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如何有效的完善农村保障。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因地制宜的思考思路,大胆创新,充分利用自身天然优势摸索改善自身社会保障状况的路子。其中,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
二、我国的土地保障状况
在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中国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还可以通过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1978年农村实行以后,传统的集体核算制度被彻底打破,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也由此丧失。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人,赋予了也强化了农民土地保障功能。长期以来,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份额较大的地区。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并未随之强化,反而不断弱化。主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下滑,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的地方甚至绝对亏本,关于土地的农民税费负担相对于城市居民要重,有的地方甚至将土地视为包袱等等。随着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耕地被征用时有发生,上述的主要依靠土地产出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内涵得到了广泛的扩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收益处置权体现的土地保障收人,而这些权利带来的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被农民真正享有。可见,在这些情况下土地保障功能是无从谈起的。 转贴于 三、政府在强化土地保障功能中作为
1、强化土地保障的执法环境建设。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并且严格规定了由使用权的转让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而被征用的土地的所有补偿费用也全部归属于农民自己。这项权利束的拥有,使农民在某种程度上真正拥有了土地的私有产权。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了,可是执法的力度却有待加强,长期以来政府三令五申不能任意更改合同,可有的村委会无视法律任意变更。经验表明许多土地补偿款项被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所摄取。因此赋予了农民权利更应从根本上保障农民享有其权利是至关重要的。要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不仅要从过程上与结果上控制某些村委会的不利行为使其依法行事,而且更应该从制度上根除它们,取消其经济权利,消灭其以集体名义寻租或掠夺农民收人的土壤。
2、深化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自2000年在安徽全省和其他省市的一些县推开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安徽全省的试点结果表明,农民的总负担下降了31%,农民人均负担由109. 4元/年,减少到了75. 5元/年,减少了33. 9元;农民“两工”负担由29个减为15个,全省不仅取消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而且取消了50多种达标项目,有效遏制了农村的“三乱”现象,使农民真正得以休养生息。但也存在另立名目现象税费改革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因此将试点成绩推广下去,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为了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必须要精简政府机构,减人、减事,转变政府职能。可以考虑在全国几个县搞试点,取消乡镇政府机构,在乡镇一级只设置县政府在乡的几个派出机构,负责安全、卫生、教育及公共投资等工作。而且,充分实行村民自治,要公开村务、政务,强化监督。
3、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土地收益率。当前农业基础设施供应的短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的收益率,而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且其生产周期长和投资大的特点导致了市场失灵,因此,公共财政有责任来承担起基础设施的建设。当然,政府也可以采取产业引导的方式来减轻财力的瓶颈制约。一般说来,支持水利基础设施,重点是对江河湖库的治理;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现有大中型灌区水利设施的修复和完善,鼓励农村集体、农户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发展节水农业,努力扩大农村有效灌溉面积。支持农村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政府对粮食生产者进行了直接补贴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的环节由流通环节向生产环节的转变,从经济学意义来看这样个体分散化的补贴固然提高了个体的福利,但是把价格补贴为主转向农田水利建设和科技开发可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个人和土地从其中获得的效用会增加。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