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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谓是占据着个人所得税中的半壁江山;同时也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业若想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员工节税,那么正确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所得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税率,并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升高而递增,将每个区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最后加和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二、调整职工薪酬组成结构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征税范围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会计规定的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等,以此形式发放的职工薪酬是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合理地调整薪酬结构,将应税所得额调整至非应税薪酬部分,可以为员工进行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食堂、浴室、社会保险等,第二是与员工卫生保健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医务室、医药费、防暑降温费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的建设,有些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竞争力。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福利同样重要。让员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问题,企业年金计划正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金计划,不仅使员工享受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同时也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对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人员结构比较稳定,员工工资薪金随着季节、业绩等因素变化的企业,可以采用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总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方法是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除以12看其商数落在哪个区间,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总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将税前年终奖X和税后年终奖Y看成是一个分段函数,每段函数都是一个一元一次方程,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分段函数中Y的值并不是永远都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在两段函数连接的地方是有间断点的,举例说明员工甲税前年终奖为53900元,员工乙税前年终奖为54100元,分别除以12后甲的金额是4491.67元,乙的金额是4508.33元,查图1可知分别适用10%税率105元速算扣除数和20%税率555元速算扣除数。
甲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员工的税前年终奖要比甲员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规定算完年终奖后乙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却比甲员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通过函数图像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税级和第二个税级之间的衔接处由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变化会导致第二个税级的起点比第一个税级的终点小,随着第二个税级中税前年终奖上升到19283.33元,税后年终奖才与第一个税级的终点――税前年终奖18000相同,也就是说税前年终奖处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导致实际得到的税后年终奖低于18000元时的税后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在18000至19283.33之间为无效区间。以此类推,计算出年终奖的6个无效区间
五、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在较长时期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在完成事先预定的目标后,可以按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工资、薪金等传统薪酬而言,股权激励为员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标和使命,使员工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员工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允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公允价-行权价)X股票数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总结
上文介绍了几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实每个企业的税收筹划都应结合各自所处的行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建立一个适合自身的薪酬激励体系,我国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也对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项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渐渐跟不上新的形式。设定一个固定起征点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应该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额开销进行税前扣除,例如:购房贷款的利息、子女上学的学费等。
[参 考 文 献]
[1]陈菁菁.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J].商业会计,2015(15)
[2]朱富强.我国的个税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兼论个税体系上的国际可比性[J].贵州社会科学,2012(2)
[3]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4]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5]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3(8)
[6]李晓华.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和涉税处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5(3)
[7]谢建斌.绩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员工薪酬满意度关系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4(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企业会计准则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住房补贴。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待遇的高低是企业能否吸引和挽留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个税就越多。因此,企业可通过税务筹划,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选择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员工个人的税负。
二、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费用减除标准
1、税率: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一级的3%税率,逐级递增到七级的45%税率。
2、费用减除标准:我国居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额 - 缴付"四金"额-费用减除额(35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及运用
当我们领到工资条时,我们是否只关注实际工资的多少?是否有注意工资的组成项目?是否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呢?
当我们发放工资时,我们是否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否合理节税呀?
其实,细心的我们也不难发现,有时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处理的方式,便可以适当减轻我们的税负,从而增加我们的收入。
就拿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来讲吧,员工张立2016年1月工资条如下:
(1)张立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583 - 3500 - 168 - 215= 1700 属于第二级(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税率 10% ,速算扣除数105。
2)个税:1700 * 10% - 105 = 65(元)
即(5583 - 3500 - 215 - 168)*10% - 105 = 65(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200元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张立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判断:5383 - 3500 - 383 = 1500 属于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 3% ,速算扣除数0。
2)个税:1500 * 3% - 0 = 45(元)
即:(5383 - 3500 - 215 - 168)* 3% - 0 = 45(元)
那么,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20元(65 - 45 = 20),按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企业员工可少缴税72000元(20 * 300 * 12 = 72000)。
由此可见,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张立的名义工资减少了200元(由5583元变为53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20元(由4860元增加到4880元)。
我们进行工资薪酬个税税务筹划,是不是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呢?
员工刘杰2016年1月的工资条如下:
(1)刘杰2016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083 - 3500 - 215 - 168)*3% =6(元)
(2)如果进行税务筹划,将住房津贴作为非货币性住房补贴,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提供给员工居住,那么,由于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列入企业的费用,因此可以降低了员工个人的税负。
税收筹划后,刘杰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883 - 3500 - 215 - 168 = 0(元)
即将住房津贴200元,以企业提供住房的形式支付时,员工刘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6元,按明亮电器有限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人数300人计算,一年公司员工可少缴税21600元(6 * 300 * 12 = 21600)。
由此可见,(1)企业提供非货币性住房补贴,虽然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由4083元变为3883元),但其实员工可支配的实际工资却增加了(由3419元增加到3425元)。
(2)进行个税税务筹划,其个税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同样是住房补贴200元,刘杰工资4083元,适用税率3%,税务筹划后,节税6元;而张杰工资5583元,适用税率10%,税务筹划后,节税20元。
五、矛盾冲突与建议
1、矛盾冲突:
(1)企业给员工提供住房待遇,由于员工的住房需求不同,自己有房子或自己租房的员工,感觉享受不到免费的住房待遇,心中产生不公平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实际工资,增加了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即"留在员工手中的资金多了"。
(2)企业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员工无论自己租房,还是向企业租房,企业都给每一位员工住房补贴,让员工感到公平与得到信赖,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员工的名义工资,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3)企业给员工提供非货币利待遇,有时无法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为有时这些福利不一定是员工所需要的。
2、建议:
如何既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又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呢?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可通过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时,在工资条上,无论员工是否入住企业的宿舍,都以货币形式。这样,提高了员工住宿的选择权,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① 如果员工刘杰入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② 如果员工刘杰不住企业宿舍,此时工资条反应内容如下:
从这两个工资条的备注,体现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待遇,增强员工的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上,标明房租租金,增加员工的选择权。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示。
① 免费就餐。如:餐票上标上价格。
② 提供交通便利。如:提供班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时,显示车票票价。
③ 提供旅游和教育福利机会。如:为员工提供旅游和培训的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增加员工选择机会,同时报出相应价格。
④ 增加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等公用配套设施服务时,公告相应的费用支出。
总之,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通过对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提高员工的可支配资源,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及幸福感,是我们税务筹划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编著. 部经理掌控财务的88种手段.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1.02.
[2] 丁元霖主编. 税务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0年5月
[3]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摘 要 工资、薪金个人所简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
关键词 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545×12=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72000×20%-555=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6540+13845=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10500-3500)×20%-555]×12=845×12=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10140+5295=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0×0.03=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18001×0.1-105=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庄粉荣.个人财富增值的税收筹划――谁不想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