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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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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第1篇

(1)资金运用不合理,投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即先向保户收取保费聚集庞大资金,保费最终要实现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返还。保险资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要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同时要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两大原则。倘若保险公司投资未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将可能由于资金运用不当,在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2)呆坏账过多,资金回收风险大。保险公司为争取顾客投保、收取庞大金额的保险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收费、业务员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较大额度的应收保费。若保户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向公司缴费则不会造成太大问题,反而可以协助公司争取到顾客;但若公司对拖欠保费的保户催收不利而且保户财务有困难,则极易形成呆坏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量减少。

2.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财务管理风险,要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财务管理风险,应先了解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其中保险公司中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具有不同的成因,以下从筹资环节、投资环节、承保环节、理赔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

2.1筹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筹资决策决定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若筹资决策不合理则易引发筹资风险,比如筹资规模与投资规模不相符、筹资方式的选择缺乏合理性、筹资结构的安排缺乏合理性和筹资期限的确定缺乏合理性等,将导致公司不能到期还债、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等风险。

2.2投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保险业庞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保户缴纳形成的保费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所以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取得投资收益。同时投资决策失误会导致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对被投资方信息未进行详细了解、对购买股票等投资方式的选择不当和分散投资风险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2.3理赔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理赔环节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环节。首先在赔付支出环节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理赔运行和管理水平不高,与公司业务发展不相匹配;(2)费率下降、承保风险责任增加增大了理赔环节的压力;(3)理赔管理体系问题较多,如理赔环节层层管控环环漏损,各级机构责权利不相匹配或内部监督机制运转不顺畅等助长了理赔管理风险,加大里理赔成本的支出。其次在准备金核算环节,大多数保险公司准本金账务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准本金充足率较低,严重影响财务管理的稳定性。

2.4制度建设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对于一个一个以资金运动为主体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会间接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具体如下:(1)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财务关系混乱、公司各子系统责、权、利不相匹配;(2)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3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管控对策

针对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成因不同,相对应的管控措施也不同,以下根据上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各环节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筹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包括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其中筹资活动是公司理财活动的首要环节,所以加强对筹资风险的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起点。加强筹资风险管理,主要从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角度来配置公司的资金结构,主要通过合理配置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的比例,降低因筹资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财务管理风险。具体而言,防范与控制筹资风险的措施主要有:(1)公司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正确识别风险,做到预防风险的发生,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2)通过合理配置筹资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并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3.2投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首先要以安全性为主,兼顾流动性和效益型的有机统一。为全面提高资金运用的竞争力,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具体提出以下措施:首先,根据公司的营销战略确定正确的投资方向,合理确定投资资金的需要量,并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各项投资资金的比例,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正确确定风险和投资报酬率的关系,以达到对证券投资等其他投资的风险管控目的。

3.3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

该环节具体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核算环节。针对不同的环节,具体提出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1)赔付支出的风险管控:本环节应该以“短期有效、长期有力”的原则,提出相关有效的措施,具体如下:①加强成本控制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明确理赔地位,并及时发现、控制好理赔的关键风险点。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赔付成本风险管控力度。③创建内控合规文化并大力宣传,同时构建理赔监督体系,如对核心风险点实施IT系统控制等。(2)准备金计提的风险管控:为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减少因准备金计提不准确而造成的财务管理风险,以提出以下措施:提高精算人员的素质,并对精算人员进行后期培训和考核等以加强精算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准备金账务处理办法,提高准备金入账的准确性等。

3.4制度建设环节的风险管控

第2篇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Economics)》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艾伦•加特,著.陈雨露,译.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白钦先,常海中.法国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演进.金融论坛,2005(6).

第3篇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

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

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

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

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

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

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Economics)》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艾伦•加特,著.陈雨露,译.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谢平,蔡浩仪.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白钦先,常海中.法国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演进.金融论坛,2005(6).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对策

1.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1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含义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的一种经济实体,其财务管理风险的概念同一般企业是基本相同的,指由于公司在财务活动组织及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中受到各种确实存在且不能消除、难以控制或预料等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财务成果与预期目标产生偏离,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1.2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表现形式

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最大的不同点是,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单位,其风险的发生以及发生所致损失的大小,具有确定性和偶然性。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这一特殊性,可知保险公司资金流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资金运用和分配等四个环节。

通过以上对保险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财务管理各经营活动环节的运动过程分析,其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偿付能力受到影响。资本在保险业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资本结构的合理性、资本额的高低代表公司的财务能力和风险的承担能力。筹资决策决定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如果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比例不合理、债务期限安排不合理等,将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下降、公司不能到期偿付债务等风险,从而使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严重的影响,进而影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

(2)资金运用不合理,投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即先向保户收取保费聚集庞大资金,保费最终要实现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返还。保险资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要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同时要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两大原则。倘若保险公司投资未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将可能由于资金运用不当,在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3)呆坏账过多,资金回收风险大。保险公司为争取顾客投保、收取庞大金额的保险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收费、业务员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较大额度的应收保费。若保户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向公司缴费则不会造成太大问题,反而可以协助公司争取到顾客;但若公司对拖欠保费的保户催收不利而且保户财务有困难,则极易形成呆坏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量减少。

2.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财务管理风险,要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财务管理风险,应先了解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其中保险公司中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具有不同的成因,以下从筹资环节、投资环节、承保环节、理赔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

2.1筹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筹资决策决定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若筹资决策不合理则易引发筹资风险,比如筹资规模与投资规模不相符、筹资方式的选择缺乏合理性、筹资结构的安排缺乏合理性和筹资期限的确定缺乏合理性等,将导致公司不能到期还债、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等风险。

2.2投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保险业庞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保户缴纳形成的保费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所以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保险公司

是否取得投资收益。同时投资决策失误会导致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对被投资方信息未进行详细了解、对购买股票等投资方式的选择不当和分散投资风险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2.3理赔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理赔环节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环节。首先在赔付支出环节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理赔运行和管理水平不高,与公司业务发展不相匹配;(2)费率下降、承保风险责任增加增大了理赔环节的压力;(3)理赔管理体系问题较多,如理赔环节层层管控环环漏损,各级机构责权利不相匹配或内部监督机制运转不顺畅等助长了理赔管理风险,加大里理赔成本的支出。其次在准备金核算环节,大多数保险公司准本金账务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准本金充足率较低,严重影响财务管理的稳定性。

2.4制度建设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对于一个一个以资金运动为主体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会间接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具体如下:(1)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财务关系混乱、公司各子系统责、权、利不相匹配;(2)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3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管控对策

针对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成因不同,相对应的管控措施也不同,以下根据上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各环节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筹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包括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其中筹资活动是公司理财活动的首要环节,所以加强对筹资风险的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起点。加强筹资风险管理,主要从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角度来配置公司的资金结构,主要通过合理配置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的比例,降低因筹资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财务管理风险。具体而言,防范与控制筹资风险的措施主要有:(1)公司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正确识别风险,做到预防风险的发生,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2)通过合理配置筹资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并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3.2投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首先要以安全性为主,兼顾流动性和效益型的有机统一。为全面提高资金运用的竞争力,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具体提出以下措施:首先,根据公司的营销战略确定正确的投资方向,合理确定投资资金的需要量,并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各项投资资金的比例,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正确确定风险和投资报酬率的关系,以达到对证券投资等其他投资的风险管控目的。

3.3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

该环节具体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核算环节。针对不同的环节,具体提出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1)赔付支出的风险管控:本环节应该以“短期有效、长期有力”的原则,提出相关有效的措施,具体如下:①加强成本控制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明确理赔地位,并及时发现、控制好理赔的关键风险点。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赔付成本风险管控力度。③创建内控合规文化并大力宣传,同时构建理赔监督体系,如对核心风险点实施IT系统控制等。(2)准备金计提的风险管控:为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减少因准备金计提不准确而造成的财务管理风险,以提出以下措施:提高精算人员的素质,并对精算人员进行后期培训和考核等以加强精算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准备金账务处理办法,提高准备金入账的准确性等。

第5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第6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超级秘书网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第7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 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8篇

一、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保险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强化合规的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保险公司要在内部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将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促使保险公司为实现赔付率、应收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纵风险、活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要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在机构重组、业务创新及险种调整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合理降低保险公司赔付率、应收率,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

加强合规管理是保险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对于保险经营管理来讲,发展和合规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支撑保险业前进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特别是对短期业务发展的追求决不能以牺牲长远合规目标为代价,当两者相互冲突时,短期利益必须服从长远目标。合规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和合规有机统一,通过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合规风险,实现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才能推动保险各项业务切实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合规经营应协调处理好三大关系

1.正确处理合规经营与业务协调发展的关系。合规经营应是积极主动地识别风险、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这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各项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要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使公司能够实现良好的自我控制,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相互协调、执行决策、遵纪守法等具体行动使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目的,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从陕西省分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在公司大力倡导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狠抓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公司经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业绩一年比一年好,截止2011年底保费规模达到37.83亿元,较2009年底增加13.49亿元;利润也有大幅增加。可见,加强合规经营并不会阻碍业务发展,而是能够极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2.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的正当、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而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保险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经营与保险监管的有效监视,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保险公司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回顾过去,公司个别基层分支机构也因为违规经营问题受到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提示,有的机构被罚款,有的高管被责令撤换,甚至还有被给予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这些鲜活的教训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司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工作,至2011年以来,再未出现过高管被责令撤换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现象,体现出公司在严重违规方面得到了有效遏制,经营行为不断得到了规范。

3.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实现公司利润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治理既要与保险业务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公司内部管控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经营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分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经营的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合规经营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保险业务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三、明确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保险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治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治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治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纵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治理和操纵环节,使决策层和治理层的决策意图、治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从业人员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治理层对从业人员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保险业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从业人员的每项业务操纵和经营行为中。要确定并贯彻落实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行业内明确禁止的行为等。

四、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建设

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创建良好合规经营奠定思想基础。培育员工树立“人人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文化观,关键是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从我做起”的理念,即全体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把合规作为自觉行动,这是有效合规的首要条件。制度和文化正如鱼与水的关系,所以合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注意引导业务部门在具体经营中端正合规意识,避免浮躁和急功近利情绪,要加强监督,督促业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做到不闯“红灯”,不碰“高压线”,要引导业务员工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继续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

合规工作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与保险线条化、专业化的业务经营格局相适应,建立和完善系统内与业务经营管理一致的管理团队,实现合规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业务需要。

合规工作要发挥连接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桥梁作用。处理好保险业务与监管者的关系,保持与监管者的良好互动是保险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合规部门要积极协助业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使保险业务的发展更好地适应监管政策,提高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对监管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保险业务发展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和监管空间。

五、依法合规的可执行性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工作,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挑战。首先是要树立科学的合规观。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清醒地认识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众多的经验教训表明,依法合规经营的缺失会引发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发生重大缺陷甚至会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第9篇

农业保险意识淡薄我国农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相当浓厚,风险意识还很淡薄。虽然在一些农业商品化、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已逐步为独立经营的广大农户所接受,但在更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远没有为广大农民所认识,即使感觉到客观风险的威胁,也只是依赖于碰运气的侥幸心理或依赖于政府的救济,很难将风险的威胁转化为明确的保险需要。另外,我国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农民收入较低,不少地区还没有脱离贫困,温饱问题还未解决,更不用说购买保险了。收取保费的费率应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我国农业损失率相当高,若按此原则拟定费率水平,这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显然难以承受。但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就要出现亏损。

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甚至整个农业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法》只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及其有效运行,能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并且长期以来主要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为主,其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相互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欠缺;二是农业保险效益不明显,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导致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缺乏健全的农业再保险体制。

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多个地区,致使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集中,经营风险增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

解决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的建议措施

强化农民保险意识农业保险在我国总的来说还是一项新的事业,很多农民,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方法等了解不多,或根本不了解,农民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必须对农民进行农业保险作用、办法等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并能按农业保险的制度规定办事,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加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农业保险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快制定《保业保险法》,规定农村“两业”必须实行法定保险;取得农业贷款时必须要投保等,从而强化农民保险意识,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的随意性。目前我国保险法规还很不健全,特别是农业保险立法。要完善农业保险体制,应尽早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与商业保险不同,要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将农业保险公司定义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农业保险的新产品,为农民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在种养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发现代农业产业链所需的保险产品,开展农房保险、农用机械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健康养老保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如我国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用“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模式,遵循“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经营范围扩展至“大农险”的范围,除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公司还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这样的成功模式可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协调发展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一)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存在买卖关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自愿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

(二)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社会保险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持社会稳定。而商业保险则是以盈利或组织补偿为目的,以满足不同阶层对保险的不同需要。

(三)权利和义务不同

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形式,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用多少与其享受的待遇高低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会出现多交费少收益,或者少交费多收益,甚至不交费亦受益的情况,具有明显的社会扶质。商业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交纳的保费越多,获得的保障也越多。

(四)经营的原则与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性质,它较高地以补偿性和社会公平性为原则,其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交费标准等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而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经营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购买多少,购买何种产品,体现了公平性。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小

保险覆盖面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首要问题。社会保险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为目标,对农民的保障相对重视不够。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虽然覆盖全国,但由于广大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真正得到保障的人并不多,尤其是广大农民,由于收入水平限制以及保险意识的不足,很少去参保商业保险。而且,全国各地区呈现严重的不均衡发展,东部地区的保障水平普遍高于中西部。

(二)对于商业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低;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不够,保险意识不强,还有很多人对于商业保险持怀疑与否定的态度。

(三)运营不规范

保险市场运营不规范,冲突时有发生。一方面,部分社会保险机构见商业保险有利可图,便经营商业保险。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竟以立法的形式责令一些商业性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机构承办,这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宗旨。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显然不适合经营商业保险。另一方面,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把社会保险视为竞争对手,开发出相应的竞争产品,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位。

(四)社保基金运用效率低,社会监管不完善

社会保险的保值增值很难。国务院多次强调,社保基金只允许用于购买国债或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不允许投向证券市场等其他的资本市场,一部分存入财政专户。另一方面社会监管不健全,行政单位经常挪用社保基金,如原上海市委书记挪用社保事件,这进一步削弱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能力。

三、协调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普及民众的保险意识

保险是个人防范风险、应对意外伤害的重要手段。只有民众的保险意识提高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必将加快两者之间的融合。

(二)完善政府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社会保险机构不应越界经营商业保险,更不应干涉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于商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完善商业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扶持国有保险公司做大做强,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在稳定社会中的作用。

(三)社会保险机构应充分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

商业保险先于社会保险而产生,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在运营机制上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吸收商业保险的长处,同时又要注意自身的经营宗旨,避免越界经营。

(四)商业保险公司应好好研究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只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无论在保障范围上还是保障水平上都是有限的,这给商业保险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对此,商业保险机构应充分研究社会保险的不足之处,开发出适合不同层次的差异化保险产品,开拓商业保险的广阔市场。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社会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要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它们在经营形式、经营机制上存在众多不同,但并非相互矛盾,也不是互相替代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出发,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支柱。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第11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nsurance fund is getting features like rapid increase of investment scale, high degree of specialization and increasingly strong influe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operating measures and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fund application environment is getting better.

关键词: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投资收益

Key words: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fund application;investment income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50-03

1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措施相对薄弱 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规范化管理起步较晚,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内控机制薄弱,这是许多保险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投资决策没有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风险控制观念淡薄,造成一些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

1.2 资金运用总额与保费收入比率依然较低 由于国内保险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可运用数额有很大差异。尽管国内保险公司短期内积聚了大量的保险资金,却面临运用渠道与资产负债不相匹配、可进入的资本市场容量较为有限等问题,资金运用额仅限于本公司部分保险资金。国外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为支点,以基金或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等综合金融工具为杠杆,主动直接参与撬动巨大的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着巨额资产,产生巨大的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1.3 资金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较低 当前多数财险公司采取内部设立资产管理部来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管理运作方面,部分公司专业人才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反映不快,投资策略调整被动,缺乏主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二是自主创新方面,一些公司面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三是能力建设方面,一些公司的市场判断力、风险控制力、资金运作力、金融竞争力仍十分薄弱,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难以应对自如。

2 财险公司投资收益偏低分析

笔者认为,财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资金来源多为短期资金 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来看,财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多为短期资金,为了使其资产负债结构匹配,财险公司投资品种的期限一般都较短。在资本市场上投资产品的收益往往与其期限是互相匹配的,投资期限越短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越低。因此,投资的期限短以及高流动性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收益性,在获利能力方面,财险公司弱于寿险公司,有天生的不足。

2.2 议价能力相对较弱 从谈判能力来看,财险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比寿险公司小,投资议价能力受到很大制约。目前,保险资金仍然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其中协议存款占了很大比重;寿险公司的存款金额比财险公司大几倍,其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优势不言而语。由于资金量相对少,财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能力弱于寿险公司,投资收益自然偏低。

2.3 组织模式运作上不占优势 从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和人才优势上,财险公司相对寿险公司不占优势。目前中国财险公司中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占比不高,许多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都是依靠内设的投资部门来运作,专业人才相对贫乏,导致投资收益率偏低。

2.4 保险资金运作难度大 从资金来源的结构看,由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在资金运用中的比例较低,在分析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时,主要考虑保费收入的结构状况。财产保险公司能够经营的保险产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但从保费收入的构成来看,机动车辆险的保费收入在整个保费收入中比例较高,基本上占其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除企业财产险和货物运输险的保费收入相对比较大外,其他险种的保费收入则较低。由于保费收入集中于出险率比较高的一些险种,保险资金来源的结构不合理,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用的难度增加。

3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措施

3.1 充分认识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来源特征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构成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而可以进行资金运用的资金主要有自有资本、经营利润和保费收入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这三项资金来源中,自有资本和经营利润,保险公司能够长期使用,而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则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只能进行短期运用。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三项来源中,前两项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规模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比例往往很低,保险公司更多的利用保费收入进行资金运用。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的是中短期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一般比较短,除了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的保险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这也使其保费收入以短期为主。保费收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来源的期限短,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更多地需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以中短期的投资产品为主,再根据其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长期投资。

3.2 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和持有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险种结构、出险频率、赔付金额等特点以及紧密联系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经营结果;同时要充分满足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从而合理安排投资品种、投资组合和持有期限,确保公司在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3.2.1 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个典型的负债经营企业,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这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首要考虑的因素,并要采用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安排投资前,财险公司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负债的偿还期限与保险期限的密切关系,合理配置与其业务风险相匹配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期限。当保费在总资产的比率较低时,可以考虑以中长期投资品种为主,但要把变现的因素及综合的投资收益作为参考指标;当保费占总资产的比率较高时,并且保费有稳步持续增长的趋势,为满足负债的短期性及资产的高流动性,这是应注重短期投资和中长期投资相结合;当保费增长缓慢,而且比重较大,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较小,这是不应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应偏重资金的流动性和现金流的稳定性。

3.2.2 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 财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充分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根据以往数据预测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预期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如投资中央企业债、基础设施建设等。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当预测公司的整体经营为亏损时,公司在投资配置方面应根据预测,减少配置到长期投资上的资产,以保证公司持续经营的资金需要。

3.2.3 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资产 由于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种类多,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因此,相同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也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偶然性更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对资金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

3.2.4 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 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接近不足时,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如协议存款,可转换国债等。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3 积极探索固定收益类投资领域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地位是放在首位的,这就决定了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始终是保险资金占比最高的投资品种。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这种现象的背后要求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能够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首先应该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债、业绩优良的金融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其次,还可以尝试允许保险资金进入一些新的投资领域,比如基础设施投资。因为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大量资金,其回报比较适中,但受益的波动性小,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同时考虑到投资期限较长,为控制资金的风险,可采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长期建设债券等。

4 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投资渠道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风险也更加复杂化。由于新的投资渠道没有以往的数据分析和积累的经验可借鉴,许多都是实验性的操作,增加了操作风险。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性,必须把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控放在首要位置。

4.1 注重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是风险管控的前期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只有准确地定位风险、识别风险,才能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风险。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必须将投资渠道和风险动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看,运用的方向不同,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保险资金应用渠道逐步拓宽,这即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也为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不同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实时跟踪资本市场的变化,并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4.2 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是资金运用审慎经营的关键 对于资金运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在内部构建投资决策、风险监控、专业运作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这三个机构通过设立相应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和操作守则,保持相对独立、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是通过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保险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决策支持部门或小组,分别负责对若干专项投资决策前的重新分析、论证,并对已决策的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追踪。二是强化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巩固专业分工和有效制衡的运用机制,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执行系统。三是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资金运用的考核监控系统,设立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金运用执行部门的行为,及时发现与控制资金运用风险,考核执行系统的业绩,并将各种结果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这三个子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增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行资金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专业化,强化风险管控的持续性、全程化,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4.3 完善资金运用内控制度是有效风险管控的保证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依据风险控制原则,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结合业务性质及不同环节的特点,从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着手,制定一套严格周密的资金运用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理顺资金管理流程,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包括各种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资产战略配置管理办法、投资人和托管人的选择和管理、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职业道德操守、日常行政管理制度等,从而确保资金管理及日常行政管理规范有序地进行,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集中决策、科学规划。在贯彻执行时做到授权操作、令行禁止、尽职调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做到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从而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4.4 通过投资组合是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的首要选择 当前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投资品种的同质性较高,多为利率敏感型,单一品种在组合中的占比过高、占市场规模比例过大,系统性风险呈上升趋势,一旦市场波动,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如何保证资金安全呢?科学地使用现资的理论和工具,通过投资组合实现投资多样化,就成为我们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求得安全的首要选择。把所有资金都投在相对安全的利率产品上,必然会导致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然而,冒然进行高风险投资,失败的可能性也很大,此时就要求我们进行适当比例的投资组合,对不同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总额不同比例的划分,以便保证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

4.5 构建资金运用风险预警机制是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的基础 保险投资作为风险高发区,对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尤其重要,需要设立对资金运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具有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和有效的预警系统。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程序分为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发生、风险消除等。风险预防首先就要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做到对风险早知道、早化解,从而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通过对投资品种进行指标评价,如设置证券购买的最大数量、最高价格等,进行相关技术指标的分析,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预防风险发生,从而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定性分析,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设置量化指标,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和控制措施。通过建立与偿付能力评价有机结合的风险资产认可体系,健全资金运用动态信息系统,统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评价标准,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机制,实施动态风险管理。通过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系统,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不同情景下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决策提供定性、定量风险分析报告,做到投资前的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辉.财险公司资金运用浅析[J].新疆金融,2006(02).

第12篇

论文内容摘要:民营企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指导其跨国经营的理论只能是现代跨国公司理论,而非传统跨国公司理论,民营企业要成功实施跨国经营,需要政府、民营企业两个主体在宏观政策、跨国经营理念、跨国经营战略、跨国经营策略、跨国经营人才、跨国经营方式等方面构建一个支持其跨国经营的体系。

跨国经营是指企业以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以此展开的跨越国界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文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传统跨国经营的理论,然后从政府和民营企业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怎样构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撑体系。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指导理论

传统跨国公司理论

传统跨国公司理论大多建立在企业拥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如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资源配置理论,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和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这些理论模型都认为利润驱动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基本动机,且通常将海外子公司视为“海外市场进入者”或者是“母公司专有技术转移的接受者”,并认为企业的专有优势只存在于母公司,只有母公司才是知识发展与扩散的承担者,对外投资的企业必须拥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独特优势。由于在海外经营会比国内经营发生更多的额外成本,因此,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各方面的条件与本地企业一样的话,那么它在进入外国市场后就会处于不利的位置,或根本无利可图。传统跨国经营理论在指导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理论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些理论始终以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垄断优势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条件,而对发展中国家企业跨国经营的解释受到限制,因此正受到大量实证分析的挑战。

现代跨国公司理论

现代跨国公司理论认为,企业决定到海外去投资,不是为了利用他们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反,他们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这是因为,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首先可以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技术外溢又带来了尾随优势和干中学效应。技术外溢在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间是非对称的、单向的过程,即追随者从领先者处得益的过程;尾随优势是指缺乏优势企业与优势企业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时,前者可能会从当前的生产技术及正在从事的研发活动中获得更多好处;干中学的效应是指落后国家或行业不用经过专门的研究与开发,而在技术外溢的过程中边干边学就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技术外溢与技术创新不同,技术外溢不需要大量的投资和研究,且可以发生在行业间,因为许多行业虽然生产的产品不同,但使用的很多要素都是相同的,当某一行业提高要素使用率的时候,通过尾随优势和干中学效应也将受益于其他行业。技术外溢包括国内技术外溢和国际技术外溢,并且国内技术外溢比国际技术外溢快得多。事实上,技术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对经济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溢出和扩散效应随着地理距离的扩大,作用呈下降趋势。因此,Fosfuri和Motta(1999)指出,没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通常也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原因是由于缺乏优势的企业通过开展跨国经营可靠近技术领先者而便于学习和获得领先者的技术,从而提升其长期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大量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现代跨国公司理论的观点。2003年的数据显示,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地区,我国对外投资额排在前3位的国家依次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而近年来对欧盟的投资也稳步上升。相对于当地企业来说,我国投资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均缺乏竞争优势。另有学者在对我国企业在英国的投资动机进行调查后发现,母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被列为企业在英国投资的首要动机,市场扩张和获得海外市场、技术信息也成为主要动机。而降低成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已不是现阶段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这表明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不是利用其现有的自身优势去谋求利润或者其他资源,而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目前,从我国的国情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普遍较低,不具备利用技术、管理、R&D、规模等竞争优势进行对外投资条件。因此,以海默等为代表的传统跨国公司理论不能指导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其原因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民营企业平均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缺乏规模优势;第二,民营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较低,R&D投入严重不足,缺乏核心技术优势;第三,管理方式落后,企业决策呈现出经验性、随意性和独断性,缺乏管理优势。因此,民营企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现代跨国公司理论是其进行跨国经营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大力支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在母国技术外溢比较大的产业部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获得先进技术,这些产业部门包括低污染、低耗能产业,新技术、新设备、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以及空间利用和第三产业。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体系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支持

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应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和社会支持。政府应为民营企业建立国际信息搜寻网络,利用政府的驻外机构,针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市场、技术、人才、政策信息,搜集所在国相关资料,反馈给国内市场;在社会化服务方面,国家应鼓励相关部门和相关组织成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解决,增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政府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从事跨国经营的民营企业一些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以支持他们更多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应参照发达国家制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与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与保险体制,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理念支持

民营企业要树立跨国经营的理念,应认识到跨国经营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获取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且应意识到企业国际化不只是简单的地域扩充,还包括企业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国际化。应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国际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实事求是,从自身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国际化的时间、合理设计国际化的路径。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培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支持

民营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求得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其是否能形成并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此,民营企业需要构建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战略。首先,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要明晰产权,并建立和创新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坚定不移地走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发展之路。其次,要加强管理创新,不断地提高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民营企业在早期的发展中,由于受限于特定的环境与体制,其经营活动不规范,同时,市场与客观经济环境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民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也必须要通过不断地创新来调整、提升管理水准,以支持企业日益纷繁复杂的经营活动。再次,要加强科技创新,创建独特并富有创新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而以创新为龙头的企业文化的形成为挖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环境和基础。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创新是维持企业在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企业只有在技术、营销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因而,民营企业应坚持走科技创新之路,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及时针对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瞄准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态势,实行技工、技贸相结合,依靠所在地高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最后,要提高民营企业产品质量的价值保障。价值保障是一种有效过程,它要求企业在不断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不受影响。只有产品质量的价值保障提高了,才能改善民营企业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支持

Michael E•Porter的价值链理论指出,企业创造的价值来自于企业价值链上某些特定价值活动,这些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企业价值链的“战略环节”。企业把握了这些关键环节,也就控制了整个价值链。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典型的后发展型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的初期没有能力像大型跨国公司那样创造企业的全球价值网,其现实的选择就是根据企业已有的能力系统和外部环境选择价值链上的一两个关键战略环节作为其突破口,以集中资源,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人才支持

在新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尤其需要人才的支持,没有足够的人才支持,走出国门不可设想。这里所说的支撑民营企业走出国门的人才主要是指具备开发能力、开拓能力、既忠诚又爱国的人才。我国多数民营企业不能获得更快发展,首先在于缺乏这类人才。因此,民营企业要有一种紧迫感,应尽快采取措施,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一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力资源的开发放在企业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二是制定出跨国经营的人才开发战略,包括稳定和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增强员工的积极性等;三要创新民营企业用人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国际人才竞争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择企业需要的人才。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方式支持

民营企业由于受资金和规模的限制,营销环节一般比较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跨国经营活动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销售行业、金融行业、物流配送行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更为紧密地结合了起来,这也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民营企业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资源优势,降低营销成本和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极大的适用性,可以为企业节省经营费用,减少中间商的盘剥,提供更多的出口贸易机会,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时间,弥补信息不足。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其善于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的优势,发展个性化营销,既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小批量试制,又可生产出与众不同的商品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

参考文献:

1.李占祥,卢馨.中国企业如何创造跨国经营竞争优势[J].经济管理,2003(6)

第13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实践成效;存在问题;具体措施;改革对策

Abstract: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is to continue and deepen rural reform, promote farmers to increase employment is a major mov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unty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practice, analyzes effect and the main measures taken, the problem that exists to its undertook an analysis, put forward to perfect county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reform measures,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practice effect; existing problems; measures; refor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S757.9]

前言林权是产权的一种,属于生产关系。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调整林业生产关系。2010年玛沁县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生产关系进行调整,激活了牧区经济,促进了林业经济发展。现对玛沁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就出现的一些有关问题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提供思路和参考。

1、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近两年来,玛沁县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利民惠民的系统性工程、作为当前服务新农村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全县主体改革工作按照省、州、县委政府的部署,在2010年5月完成先期试点的基础上,于2010年6月全面推开,至2012年10月完成地县检查验收,历时3年。在这个过程中,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和分管县长为副组长,12个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行政村都成立了林改小组。组建了以乡镇包村干部、村林改小组成员和林业技术人员为骨干的工作队伍,实行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区、乡镇驻村干部包村、林业干部包服务的“四包责任制“和工作进展情况“周报制”,对促进全县主体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林改明晰产权落实责任后,家庭承包经营的面积82.5万亩,联户承包经营的面积23.18万亩,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885份,联户承包经营合同166份,留集体经营面积1.76万亩。各种明晰产权方式所占林改确权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家庭承包占76,79%,联户承包经营占21.57%,留集体统一经营的占1.64%。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 山林权属的争议 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务,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的,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的。本次林改在细致地实地勘界中发现,“一山多主”和“有山无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林木的经济价值显著,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发证的进度。

2.2 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省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规范,林权档案管理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据可查,不可避免地造成错误。

2.3 缺乏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系统的价值衡量标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3.1 规范林权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玛沁县本次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107.44万亩,占应林改面积的100%。已完成确权的面积107.44万亩,占100%。已确权面积中,灌木林地107.44万亩。

3.2 建立健全机制,加强林权动态管理 针对林业“三定”及山林延包时漏登、退耕还林新增林地等情况需申请的初始登记,因山林纠纷裁决或调解、森林资源流转以及原登记户主死亡、兄弟分家等情况需申请的变更登记,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需申请的注销登记,制定出一整套林权登记的操作程序及流程图。

3.3 加强内部管理,夯实林权流转基础 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以抓大案、要案及突发性案件为重点,积极调处山林纠纷;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妥善处理群体性涉林事件;开展省际纠纷山场调查摸底,;积极协助乡村和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

3.4 加大林权改革宣传力度,培训林改人员 在林权改革的村级实践中,不少牧民对此一无所知,不太清楚林权改革的做法。因此,应利用宣传媒体,动用宣传车深入到各自然村广泛宣传林改的有关政策,并通过驻村工作队员入户走访或召开座谈会,使林改政策让干部、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以彰显公正。对参加林改的人员要进行林改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业务培训。各调查人员必须深入山头地块,根据权属小班、承包合同、造林者等不同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记载,并对错误的山场界线予以纠正。

3.5 引导创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林改后,集体山林分到了千家万户,单家独户经营为主的格局由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短期内必然会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但这种格局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不利于林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林业的特点和国内外的经验告诉人们,林业最终还是要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因此,在明晰林权、林农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必须科学引导林农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自愿、依法、有偿、规范的原则下,促进并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和牧民致富。

4、金融支持集体林权改革的建议

4.1 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国家林权抵押贷款补贴基金。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减轻林农的贷款利息负担,拉动贷款需求,促进林农对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二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保证金,以及林业产业发展风险金,为金融部门增加林业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两金”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4.2 鼓励开办林业保险业务 国家应开展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并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优惠政策。通过政策性保险和信贷业务的有效结合,扩大信贷对林农的覆盖范围,及时为林农、林企提供保险保障,以降低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贺东航,朱冬亮.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6(5):79-81.

[2] 苗吉伟.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J].中国林业,2008(19):54.

第14篇

关键词:金融业 混业经营 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91-02

混业经营亦称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破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约束,在业务上互相渗透交叉的金融制度。2008年以来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显示:混业经营模式应对危机风险的能力强于单一经营模式,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混业经营模式将成为金融业主流模式。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客观必要性

(一)混业经营的环境要求: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以放松金融管制为手段,逐步实行金融改革,如1999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和1998年日本的《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案》,彻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进入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纷纷走向混业经营,基本实现银行、证券和保险相互交叉经营的混业局面。这种趋势表明,混业经营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营制度模式。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将面对全球金融业竞争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向其他WTO组织成员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我国的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二)混业经营的市场压力:客户的需求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营销模式,尽量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的经营理念。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能在一个营业网点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既能满足居民投资多样性需求,也能有效减少居民金融消费的交易成本。而对于企业主体,尤其是具有国际化经营业务的优质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贷款、结算,更需要全球范围内发债、上市、财产与员工保险、兼并、债务重组与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与便利。面对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由于业务单一的限制,中资金融机构只能满足其传统业务部分。而外资金融机构凭借丰富的混业经营经验,可以直接为其服务,也可以把客户介绍给境外的关联机构,从而满足客户全方位多元化的需求,并有效减少其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优质客户可能会因为无法得到全方位服务而转移到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从而使中资金融机构处于劣势。同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具有众多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混业经营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高。

(三)混业经营的政策基础:逐渐成熟

9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金融业进行了混业经营的尝试,在政策与法律上取得了一些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多个方面:第一,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第二,1999年10月,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第三,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第四,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等业务;第五,2003年8月,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为今后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下了法律空间;第六,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人实质性操作阶段;第七,200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正式扫除了金融混业经营试点在政策上的障碍;第八,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第九,银监会和保监会2008年1月16日正式签署《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就监管的基本原则、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第十,2008年3月底,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挂出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详尽地列明了金融机构参与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历经一年多的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于2009年9月7日出台。

二、混业经营模式的分析与选择

(一)三种模式的分析

一般来说,混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三种:

1.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等国的银行组织就采用此种模式(其架构如图1)。此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要求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德国之所以能成功实行全能银行制,在于其有良好的行业自律和有效的外部监管,这一基础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2.母子公司模式。指银行是母公司,通过直接出资设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子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该模式在日本较为典型(如图2)。1995年之前我国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也与此类似。这一模式的前提是:市场主体需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内控制度,否则易导致金融机构的盲目投资,增加市场风险。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尚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控股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股权收益活动,由控股公司下设相互并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从事混业性金融业务。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如图3: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1)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便于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要;(2)由于各个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便于母公司内部监管,可以避免一家子公司倒闭所导致的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连锁破产,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的目的;(3)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发展规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资本分配,既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也可以形成最大的竞争力,使集团平衡发展。总的来说,相对于前两种而言,这种模式具有风险小、效率高特点。

(二)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原因有五点:一是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银行与证券公司各自都有经营管理经验,通过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可起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作用;二是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多数存在机构臃肿的问题,如果采用全能银行制,内部再设证券、银行机构,会使机构显得更加臃肿;三是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可以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四是鉴于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不高和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现状,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五是金融控股公司是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具有成熟的经验,通过借鉴这些成熟经验,可以使我国混业经营少走很多弯路。

从中国金融业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业界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如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已完全拥有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其金融控股框架已搭建完成。2007年8月,光大集团重组方案获批,明确了成立“中国光大金融控股集团”,中国第一张金融控股牌照落户光大。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表示,“光大集团能取得第一张国家持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是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光大集团重组方案还要求光大探索现代金融控股模式,为中国金融改革探路搭桥。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伟认为,在商业银行来自存贷差的收入份额日益萎缩的背景下,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明显高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打破银行、券商、保险等各自为政的“地盘金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交叉渗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事实上,“光大模式”的形成已经为21世纪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探索了一条方向。

三、混业经营值得注意的几点问题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原有的国际金融格局发生很大改变,在当前错综复杂的金融体系下,整个金融生态链条上任何一次起初看似微小的破裂,都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应全球化的新挑战,我国实现从分业经营回归混业经营的变革是必然的。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刚刚建立,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金融主体尚未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不健全,金融当局的监管体系还完善,等等。因此,实行混业经营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应首先解决好阻碍混业经营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健全混业经营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主要是适合分业经营制定的,虽然国家对相关法律作了修订,但都没有给混业经营正式“名分”,混业经营面对的首要障碍便是法律限制。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应首先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实现“依法治业”。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证券法》第6条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两部法律的修改给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限制并未变动。《保险法》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在法律层面上限制与妨碍保险公司开展新的业务与投资资本市场。这些都表明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没有真正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此外,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除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基本制度等基础问题也没有解决,使得其发展受到限制。因此,为了尽快实现混业模式的转变,首先应该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允许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混业经营;其次,要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地位和定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关联交易、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稳步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改革工作。第三,积极开展类似于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现代服务化法案》的调研与制定,最终形成一套全面完整适合我国混业经营的法律体系。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在今后几年中国金融改革中将继续起到关键的作用,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前提条件。面对我国金融业与外资的竞争,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现代金融公司制度。第一,要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基础制度建设。如:要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改变金融高管行政化的特点,降低成本;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的要求,调整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实现扁平化管理,建立健全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组成的内部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要优化业绩和薪酬评估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第二,要推进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提高金融机构股本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第三,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推进金融创新,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实现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不是短期内能完全实现的。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应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当前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要特别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推进金融工具的复合及业务的交叉,发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并购业务、项目融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等。

(三)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体制

建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制,对熨平经济周期,保持经济金融的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出台的美国金融监管计划和泛欧洲金融监管框架都启示我们,明确谁来为系统风险负责,谁来牵头金融监管协调以落实和加强宏观层面上的金融监管职能,已成为当前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问题。美国已提出由美联储负责对金融体系有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全面监管对冲基金、私募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并拟建议成立由财政部负责,联邦金融监管者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监管系统性风险。因此,我国在新形势下,从决策和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系统性风险责任者,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与目标监管转变,努力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现象,增强应付突发性系统风险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田勇,陆洋.次贷危机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启示.金融发展研究,2008(10)

2.李文静,崔秀丽.混业经营―中国银行业的必然选择.大众社会科学,2007(8)

3.张克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分析.证券时报,2004(2)

4.张立洲.走向混业经营之路.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肖春梅.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15篇

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是首要的问题,这一方面导致资本市场供给相对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使投资者无法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抑制了有效需求。在当前,那些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金融产品应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点。

2、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将面临着重要转变。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组成,类似于成熟资本市场的保险基金、共同基金还很少,一些所谓的“私募基金”也没有机会在阳光下出现。随着QFII制度实行,外国机构投资者也开始进入,对这些新出现的机构形态,在证券法的修订中都应尽量得到体现。

3、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的准入规则有待完善。准入规则需要不断完善,如何从通道过渡到保荐人制是首要的问题。随着WTO的承诺的实现,进一步将是面对国外中介机构进入这个市场的问题。证券法既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保障一个公平的环境,也有必要考虑对国内金融的保护问题。

4、市场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否需要引进做市商。引进做市商将显著提高成交的及时性和价格的稳定性,尤其是做市商制度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方面的及时性,是指令驱动制度所不可比的。做市商制度已经有必要提到法律的层面来进行讨论了,目前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和时机。

5、证券市场的风险管理

通常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程度的判断与盈利机构的判断是不一致的,这也是过去常常导致市场异常波动的来源之一。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互动机制,使得监管部门和盈利机构之间能够更为及时地进行沟通,既能够使市场的交易足够活跃,又能够及时地控制风险。

6、混业经营的竞争力问题

混业经营将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无论现在的情形如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证券公司以及参与到证券市场中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决定其竞争力的是四个要素:资本实力、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和客户。基于这四个要素,在共同分享客户信息和销售渠道的基础上,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将成为竞争的利器,而强大的资产负债表能够支持金融机构开拓更多的金融产品。理由很简单,因为客户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作为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依据的证券法,在此次的修订中,对于混业经营的问题可能需要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考虑,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混业经营做出法律上的安排。

在应对各种问题时,我们不得不自觉地借鉴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其中有三个原则必须提出来:首先是市场化的原则,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律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所以这一快一慢之间,为了鼓励市场的发育,法律必须给市场以空间。市场能够自身调节的事就不用在法条中过细地给予限制,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的原则是要综合配套,相互协调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积极因素的支持,与其他形态的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改革、与法制环境等各个层面都有一个相互协调的关系。局部市场的发展要能够支持经济全局的发展,不能脱离于整个经济发展之外。

再者就是要渐进,分阶段分步骤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体制的完善。我们希望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使市场中所有参与主体能够树立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证券法也是这个预期蓝图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由于证券市场面临着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真正面临的挑战是,能不能建立一个机制,培养一批市场的主体,使他们有可能按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向着不断完善的方向演进。国际化就其内容本身而言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困难在于如何使规则和监管适合监管对象和市场主体的发育状况,而且使规则的更新与对象的成长形成良好的互动。要给市场参与主体足够的学习时间,具体来说,就是让投资人、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企业都有机会和时间来不断提高自己,适应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