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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3-03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之间有“缘”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有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但相互之间都有着特殊的情感关系:或者是亲朋好友,或者是企业和员工,或者是长期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居。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具有直接金融的特征,多是双方亲自协商以确定借贷的具体内容,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息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它较其他正规的直接金融方式,还具有运营成本低的优势。[1]
(二)有明确的业务边界
民间借贷主要是关系型借贷,借贷业务有明确的人、企、地的边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抵押物,是完全的信用融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这些特征明显缩短了借贷时间,简化了借贷手续,凸显了民间借贷信息上和操作上的优势。
(三)借贷活动分散、隐蔽
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角落,所以此种借贷活动非常分散,没有人能够精确和系统地了解民间借贷的规模,因此也没有人能准确地评价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民间借贷游离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其具有隐蔽性。当借贷行为顺利完成时,甚至没有其它人知道曾发生借贷活动,往往是风险暴露时才会显现出借贷行为本身。
(四)利率弹性大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因素有很多,各种因素所占的重要性差距也很大,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差别很大,最低的利率甚至为零,这主要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个人之间。个人对企业和企业对企业的借贷利率的确定与银行行为有很大关系,在银行资金宽松时,可能参照银行的执行利率,而在银行资金紧缩期间会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水平。
(五)自发性和差异性
民间借贷是需求诱致的自发性金融活动,制度体系和交易规则都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民间借贷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文化、历史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既可能是借贷形式上的差异,也可能是资金供给上的差异。民间借贷以差异性自发地适应资金需求的特点实际上也说明它进行的是个性化金融产品的开发,因此它的制度成本比较低。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民间借贷缓解了资金供求失衡状况,实现了民间资金的优化配置。资金供给不足是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民间借贷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特别是在银根紧缩、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当多数企业面临资金危机时,民间借贷方式即成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的企业。
2.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对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意义。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用途而异、随行就市等特点。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相对较高。同时,信用程度较高的借贷主体其利率较低,获得贷款也相对容易。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3.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有效引入了金融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方式、调整服务手段、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参与者,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会加大金融机构改革的外在压力,迫使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进行体制创新,实现自身的重组与发展。[2]
(二)负面效应
1.法律保护和监管的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监管,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就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和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同时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于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赖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成。在资金需求方,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以度过难关,对于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安排。在资金供应方,出于人情关系或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这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再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例如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控制放贷规模。民间借贷放贷人的放贷规模每笔应控制在50万元左右。因为民间借贷放贷人的企业大多资质不佳、信用等级差、业务不稳定、评估较难,如果服务对象规模偏大,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困难。
2.限定村镇为民间借贷人的经营范围。实践证明:农村民间金融最有效的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随之产生,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应以相邻村组为核心,以本乡镇为其服务范围。
3.加强品牌建设。正规化后的民间借贷放贷人,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为避免与目前农村已有的信用社、邮储网点等银行机构经营性质混同,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品牌建设,树立民间借贷放贷人新形象,让有资金需求的人知道民间借贷放贷人既能象过去民间借贷一样提供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贷款,又是合法经营。
4.提高风险意识。首先,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暴露与融资双方的信息是否充分密切相关,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是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第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要充分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其次,将信誉压力作为风险控制辅助工具。民间借贷债务具有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可能既包括财产上的无限责任,还包括“父债子还”式情感上的无限责任,再加上亲缘、业缘、地缘的社会关系,对借款者形成了巨大的声誉压力,这种声誉压力可能因为“熟人社会”中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而发挥难以想象的重大作用。再次,重视“中人”作用,控制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中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但多有“中人”。“中人”不但是中间介绍人、证明人,还可能是担保人,一旦借贷关系出现争执,“中人”还可能是调解人和仲裁人。[3]
(二)实施有效监管,改善民间借贷环境
1.分工明确,协调监管。对民间借贷放款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由工商部门检查其是否有违法经营,由银监部门检查其是否超过利率规定上限,由公安部门检查其是否放高利贷,由央行检查其是否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犯罪等。因此,对民间借贷放贷人的监管必须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是相当重要的,为避免因多头监管,而实际上出现谁都不监管的现象,应形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民间借贷放贷人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严禁吸收存款。此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放贷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民间借贷放贷人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作人员。
(三)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1.延伸征信服务。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将征信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从事民间借贷放贷人等机构和广大农村居民,并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2.开放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
3.发展民间担保组织。在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财政拨款、投资入股等措施支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借贷提供后盾;各级政府还应以亏损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民间融资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J].西南金融,2009(7).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展实践
一、日本民间借贷发展的实践回顾
日本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形式被称为“非银行”、“放款业”,是指不吸收存款而向消费者及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基于法律建设的推动,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末,形成规模始于60年代。《利息限制法》(1954年5月)和《出资法》(1954年6月)后,由当时富士商事,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一批非银行公司推出了小额信贷业务。加之,受当时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量生产、大量消费观念的影响,使得作为民间借贷另一种重要形式――消费者金融业诞生,这又大大促进了赊销信用市场和消费者金融市场产的发展与壮大。
在经济高度成长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经营的内容涉及金融服务、中小微短期融资、广告、保险业、消费者金融、海外零售业等多业种经营形态。从而使消费者信用市场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80年代前期,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日本的消费金融市场,并为获取市场份额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鉴于民间借贷机构的快速增加,防范风险,政府在1983年5月出台了《放款业者法》,建立了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登录制度和以诚信为本的组织团体制度。在经历1990年泡沫经济崩溃后,因银行不良债权程度加深的影响,引发了对非银行消费贷款需求的迅速增加。因非银行不能吸收存款,融资业务受限,政府于1999年颁布的《非银行公司债法》,该法律丰富了非银行资金的筹措方式,有利于扩大放款规模。
自2000年以来,非银行的重组日益显著,集团化经营趋势高涨。集团化经营的背景是由于管制利率下调使非银行经营环境严峻,而且银行也积极向非银行业务扩张,这些都加速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的步伐。通过合并,强化了大型非银行消费者金融业务的竞争力。一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保持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一方面重视规模化扩张,同时也加快了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进程。2011年末,已有占总数55%的民间借贷组织(2472家)加入了民间借贷协会,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和发展。
二、日本民间借贷组织业态特征及其贡献
1.日本民间借贷组织的特征
民间借贷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虽然都从事贷款业务,但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最显著的区别是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从准入条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许可制(准入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的是登录制(准入容易)。从借贷利率来看,两者都设有最高限规定,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不同时期最高利率会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2.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以在金融领域的地位及作用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经济总体来看,正常情况下的授信总量占整个金融业融资的10%。相当于大型银行即都市银行授信量的四分之一。以2011年日本资金循环统计看:非银行主要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比重依次为: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为44.2%,其次是赊销公司为14.8%,消费者无担保贷款为14%,租赁公司为12.6%等,可见,非银行的多样化服务对社会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对中小企业及消费经济的贡献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远远超过信用合作机构,有时甚至超过政府性贷款规模;从消费的影响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消费者信用授信额从1980年的21兆日元增加到1998年的76兆日元,其间增加了3.6倍;对民间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由14.6%增加到25%。尤其无担保的融资业务更有利于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上的需求。
结论
日本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规范化运作特征。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发展之初就伴随着相关法律的运作,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化发展。重视民间金融发展的集团化运营方式。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特征显著。集团化经营的好处是将若干金融组织或非金融组织通过相互持股、控股等方式形成相互联系、拥有共同利益、便于竞争并可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形成可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和防控风险,是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吉野直行,藤田康.中小企业金融与金融环境的变化[M].庆应私塾大学出版会,2007:216-218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