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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3-03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之间有“缘”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有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但相互之间都有着特殊的情感关系:或者是亲朋好友,或者是企业和员工,或者是长期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居。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具有直接金融的特征,多是双方亲自协商以确定借贷的具体内容,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息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它较其他正规的直接金融方式,还具有运营成本低的优势。[1]
(二)有明确的业务边界
民间借贷主要是关系型借贷,借贷业务有明确的人、企、地的边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抵押物,是完全的信用融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这些特征明显缩短了借贷时间,简化了借贷手续,凸显了民间借贷信息上和操作上的优势。
(三)借贷活动分散、隐蔽
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角落,所以此种借贷活动非常分散,没有人能够精确和系统地了解民间借贷的规模,因此也没有人能准确地评价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民间借贷游离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其具有隐蔽性。当借贷行为顺利完成时,甚至没有其它人知道曾发生借贷活动,往往是风险暴露时才会显现出借贷行为本身。
(四)利率弹性大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因素有很多,各种因素所占的重要性差距也很大,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差别很大,最低的利率甚至为零,这主要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个人之间。个人对企业和企业对企业的借贷利率的确定与银行行为有很大关系,在银行资金宽松时,可能参照银行的执行利率,而在银行资金紧缩期间会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水平。
(五)自发性和差异性
民间借贷是需求诱致的自发性金融活动,制度体系和交易规则都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民间借贷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文化、历史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既可能是借贷形式上的差异,也可能是资金供给上的差异。民间借贷以差异性自发地适应资金需求的特点实际上也说明它进行的是个性化金融产品的开发,因此它的制度成本比较低。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民间借贷缓解了资金供求失衡状况,实现了民间资金的优化配置。资金供给不足是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民间借贷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特别是在银根紧缩、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当多数企业面临资金危机时,民间借贷方式即成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的企业。
2.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对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意义。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用途而异、随行就市等特点。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相对较高。同时,信用程度较高的借贷主体其利率较低,获得贷款也相对容易。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3.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有效引入了金融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方式、调整服务手段、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参与者,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会加大金融机构改革的外在压力,迫使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进行体制创新,实现自身的重组与发展。[2]
(二)负面效应
1.法律保护和监管的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监管,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就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和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同时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于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赖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成。在资金需求方,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以度过难关,对于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安排。在资金供应方,出于人情关系或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这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再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例如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控制放贷规模。民间借贷放贷人的放贷规模每笔应控制在50万元左右。因为民间借贷放贷人的企业大多资质不佳、信用等级差、业务不稳定、评估较难,如果服务对象规模偏大,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困难。
2.限定村镇为民间借贷人的经营范围。实践证明:农村民间金融最有效的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随之产生,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应以相邻村组为核心,以本乡镇为其服务范围。
3.加强品牌建设。正规化后的民间借贷放贷人,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为避免与目前农村已有的信用社、邮储网点等银行机构经营性质混同,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品牌建设,树立民间借贷放贷人新形象,让有资金需求的人知道民间借贷放贷人既能象过去民间借贷一样提供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贷款,又是合法经营。
4.提高风险意识。首先,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暴露与融资双方的信息是否充分密切相关,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是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第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要充分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其次,将信誉压力作为风险控制辅助工具。民间借贷债务具有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可能既包括财产上的无限责任,还包括“父债子还”式情感上的无限责任,再加上亲缘、业缘、地缘的社会关系,对借款者形成了巨大的声誉压力,这种声誉压力可能因为“熟人社会”中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而发挥难以想象的重大作用。再次,重视“中人”作用,控制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中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但多有“中人”。“中人”不但是中间介绍人、证明人,还可能是担保人,一旦借贷关系出现争执,“中人”还可能是调解人和仲裁人。[3]
(二)实施有效监管,改善民间借贷环境
1.分工明确,协调监管。对民间借贷放款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由工商部门检查其是否有违法经营,由银监部门检查其是否超过利率规定上限,由公安部门检查其是否放高利贷,由央行检查其是否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犯罪等。因此,对民间借贷放贷人的监管必须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是相当重要的,为避免因多头监管,而实际上出现谁都不监管的现象,应形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民间借贷放贷人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严禁吸收存款。此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放贷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民间借贷放贷人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作人员。
(三)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1.延伸征信服务。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将征信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从事民间借贷放贷人等机构和广大农村居民,并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2.开放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
3.发展民间担保组织。在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财政拨款、投资入股等措施支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借贷提供后盾;各级政府还应以亏损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民间融资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J].西南金融,2009(7).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展实践
一、日本民间借贷发展的实践回顾
日本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形式被称为“非银行”、“放款业”,是指不吸收存款而向消费者及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基于法律建设的推动,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末,形成规模始于60年代。《利息限制法》(1954年5月)和《出资法》(1954年6月)后,由当时富士商事,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一批非银行公司推出了小额信贷业务。加之,受当时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量生产、大量消费观念的影响,使得作为民间借贷另一种重要形式――消费者金融业诞生,这又大大促进了赊销信用市场和消费者金融市场产的发展与壮大。
在经济高度成长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经营的内容涉及金融服务、中小微短期融资、广告、保险业、消费者金融、海外零售业等多业种经营形态。从而使消费者信用市场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80年代前期,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日本的消费金融市场,并为获取市场份额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鉴于民间借贷机构的快速增加,防范风险,政府在1983年5月出台了《放款业者法》,建立了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登录制度和以诚信为本的组织团体制度。在经历1990年泡沫经济崩溃后,因银行不良债权程度加深的影响,引发了对非银行消费贷款需求的迅速增加。因非银行不能吸收存款,融资业务受限,政府于1999年颁布的《非银行公司债法》,该法律丰富了非银行资金的筹措方式,有利于扩大放款规模。
自2000年以来,非银行的重组日益显著,集团化经营趋势高涨。集团化经营的背景是由于管制利率下调使非银行经营环境严峻,而且银行也积极向非银行业务扩张,这些都加速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的步伐。通过合并,强化了大型非银行消费者金融业务的竞争力。一些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保持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一方面重视规模化扩张,同时也加快了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进程。2011年末,已有占总数55%的民间借贷组织(2472家)加入了民间借贷协会,纳入行业自律管理范围, 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和发展。
二、日本民间借贷组织业态特征及其贡献
1.日本民间借贷组织的特征
民间借贷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虽然都从事贷款业务,但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最显著的区别是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从准入条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许可制(准入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的是登录制(准入容易)。从借贷利率来看,两者都设有最高限规定,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不同时期最高利率会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2.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以在金融领域的地位及作用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经济总体来看,正常情况下的授信总量占整个金融业融资的10%。相当于大型银行即都市银行授信量的四分之一。以2011年日本资金循环统计看:非银行主要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比重依次为: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为44.2%,其次是赊销公司为14.8%,消费者无担保贷款为14%,租赁公司为12.6%等,可见,非银行的多样化服务对社会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对中小企业及消费经济的贡献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远远超过信用合作机构,有时甚至超过政府性贷款规模;从消费的影响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消费者信用授信额从1980年的21兆日元增加到1998年的76兆日元,其间增加了3.6倍;对民间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由14.6%增加到25%。尤其无担保的融资业务更有利于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上的需求。
结论
日本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规范化运作特征。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发展之初就伴随着相关法律的运作,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化发展。重视民间金融发展的集团化运营方式。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特征显著。集团化经营的好处是将若干金融组织或非金融组织通过相互持股、控股等方式形成相互联系、拥有共同利益、便于竞争并可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形成可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和防控风险,是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吉野直行,藤田康.中小企业金融与金融环境的变化[M].庆应私塾大学出版会,2007:216-218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发展;正效应;负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及产生原因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渠道,实现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特殊形式。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村实行的以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相应地对资金需求旺盛,然而农村正规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其需求,这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大量的非正规财务信息。二是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地提供信贷服务给不同的借款人。三是借款金额比较小,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借款期限也短,因为只是临时性的借贷,贷方也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所以借贷的金额有限。四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1. 中国社会注重亲缘关系,亲朋好友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任,其交易成本低,风险较小,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在对兴化市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68.63%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亲戚朋友,有30.02%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邻里,只有1.35%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民间小额借款公司。由此可见,当前兴化市民间借贷的存在基础是以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见下图)。
2. 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首先,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得不到提升,而贷款手续复杂,任何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并且审核时间较长,效率不高,致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其次,贷款门槛过高,对于银行的贷款来说,企业若越有实力,贷款数额就会越高也越容易,而对于一些想要扩大规模和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没有实力相当的人来担保,银行则对其谨之慎之。
3. 农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对于放贷者来说,限制的资金可能会贬值,但是银行存款利率又低,收益小,股票投资风险大,房地产投资周期太长,所以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首选。
4. 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金融机构对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限制,以此来规避风险,但是民间借贷冲破了时间、地域、偿还能力、用途考察等的束缚,只要借款者有需求,放贷者觉得有必要或有利可图,那么这种借贷活动就会产生。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民间借贷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又给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正效应
1. 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是由于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高,贷款时间长,手续复杂,融资难问题成为限制大多数现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2. 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其收益较低,致使人们的存款意愿下降。而投资股票风险又大,又缺乏其相关专业知识,因此一些有钱人不得不把目光锁定在那些既能带来盈利,又能规避风险的民间借贷方式上去。
3. 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逐渐退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企业,而农村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使得个体私营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真空。当个体户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时,他们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状况作保障来筹集资金,从而实现扩大再生产和提高效益。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负效应
1.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民间自主、自发的行为,监管部门至今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其随意性较大,他们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仅是为了获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借贷资金比较分散,经营较随意,缺乏规范性,具有在政策上正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所以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从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是由国家来确定金融机构的利率,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由借贷双方主体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自发自主制定的。此外,民间借贷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其利率水平通常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利于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3. 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其立法、监管等不完善,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二是借款金额小,且涉及的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基于民间借款的用途缺乏管制,一些贷款人则可能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三、政策建议
目前,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方面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民间借贷运作规范化,真正使民间借贷走向合法有序的发展道路。
(一)加强规范引导,创造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
作为一种必要的融资补充形式,民间借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应保护并规范那些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在法律方面给它们提供支持;对于那些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则应该严厉打击。建议国家尽力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步伐,给规范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鼓励并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经营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从而满足多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以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的过快增长,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来处理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放贷人管理条例》或《民间贷款组织法》等,给规范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例如,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组织的产权结构、机构设置、设立程序、市场定位、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加快利率改革的进程,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力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并配合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货币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使得社会闲散资金能够被金融机构最大化地吸收利用,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等社会各层次的资金需求,以此制约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田喜双,李俊.农村民间借贷活跃对正规金融业务的影响[N].金融时报,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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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晓勇.当前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融资的特点、问题及政策建议[J].债券,2012(03).
[9]张胜林,李英民,王银光.交易成本与自发激励:对传统农业区民间借贷的调查[J].金融研究,2002(02).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前言
民间借贷融资的兴起一方面是我国生产力发展,人们手头余钱增多,另一方面是因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同时还因为大型商业银行在融资贷款方面的门槛逐渐提升,因此才催生了民间借贷融资这一融资形式。民间借贷融资是国家允许的,但是在民间借贷融资发生发展的同时也因为许多制度上、政策上的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和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从而造成许多损失与风险,所以我们应该在肯定民间借贷融资具有积极作用的基础之上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谈论,寻找到进一步让民间借贷融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的方法与途径。
一、民间借贷融资发生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融资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提升,民间闲散资金数额不断增多,于此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速度加快,各行各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更多资金以维持运作与扩展,此种情况下也就为民间闲散资金的获益提供了可能性,供求双方均能够获得需要的收益也就催生了民间融资借贷的市场。而对于民间借贷融资具有较大需求的企业主要是各类新型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多分布于南方沿海一带。
当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也主要偏向于大型企业或者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这也就让许多想要获得资金的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渠道获得充足的资金,因此也就逐渐向融资的需求引向了民间借贷融资领域。
二、我国民间借贷融资现状分析
首先,由于是民间形式存在很大程度的自发性以及缺乏相应的规范与约束,从而让资金在投入与回收之间携带了许多的未知风险,而且在当前市场不够规范与完善的情况下还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融资的名头进行许多违法诈欺活动,让许多投资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于此同时,许多企业在面对民间借贷融资时,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上的利率、利息的硬性限制与规定,从而让许多出资方狮子大开口,要出高于正规金融资机构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率,企业在成功借款之后立刻就又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也加大了运作困难度,甚至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其次,由于民间借贷融资出资人能够获取更高额的利息,从而驱使许多投资人将原本想要存入银行的钱取出来投放到了民间融资机构,这不仅增加了资金运作及管理的风险系数,更加影响到了银行业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原有的正常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
三、加速民间借贷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措施研究
前文我们提到了当前民间借贷融资逐渐繁荣以及当前市场中所存在着的一些主要问题,想要切实提升民间借贷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与有序性就必须从这些问题着手,认真研究对策与应对方法,在确保民间借贷融资活跃度的前提之下进一步实现规范管理、科学提升,让民间借贷融资能够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1.端正管理操作意识
正确的意识才能够指导正确而有效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融资活动来说,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形式对企业发展及国内经济建设所能够起到的推动作用,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要真正深入的了解关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相关内容及知识,尤其是对于管理单位以及需要接受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管理层来说,加深了解、掌握有效的管理及运作方法才能够主动维护市场稳定、实现资金的安全使用与价值提升。而对于提供资金的投资人来说,也要了解在民间借贷融资操作方面的具体知识,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门化理论,从而在更为明确利害关系及风险防范的基础之上加强资金投资安全、获得更多投资收益。
2.加强科学引导
民间借贷融资相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来说从制度上、管理渠道上以及管理经验上都存在着巨大差距,为了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融资就应该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与引导,尤其是要将这一部分管理内容从真正意义上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当中,必须针对这一融资形式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及法律规范,同时给予这一形式以合法地位从而真正保证民间借贷融资的合法权益。在监管方面要开辟专门的民间借贷融资监管领域,重视市场变化,加强入场双方的资质审核,确保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加强推进金融改革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都倾向于提供给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以及国有企业,银行贷款做出这样的条件与限制也是出于想要加强资金管理安全性的考虑,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经济市场的逐渐活跃与开放,金融改革也势在必行。在贷款方法对象的定位方面也要加大对民间企业的关注力度,同时在贷款来源方面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纳入统一管理,进行统一放贷,这样不仅能够为更多民间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更多民间闲散资金纳入统一的贷款管理渠道,提高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最后也能够进一步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扩大金融管理覆盖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却能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现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 策略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并将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80%左右的资金需求来自于民间融资,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规模远不止这一数据。民间借贷俨然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以解决个人自身或企业发展需求为目的,而是以非法从事资本经营来获利,严重偏离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的方向,影响到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很有必要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灵活性。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同,其借款或还款的数额和方式都比较灵活,有多种选择余地的选择,只需双方约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会有人愿意借给你。
2.广泛性。调查显示,在空间上民间借贷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网点较少的地区。同时,在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行为则涵盖于民营小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个阶层。
3.快捷性。快捷是民间借贷中吸引人之处,你所想要借贷的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尤其是数额较小的资金,可以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并且这种借贷关系往往只需口头形式或借条,从而有效地免去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得一系列复杂程序,因此,民间借贷更适合那些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
二、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1.积极、合理、稳妥地引导民间借贷发展
1)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
国家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预警、监测、通报制度,当民间借贷遇到风险时,要及时化解。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体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最好只对专业的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民
间融资实施监管。
2)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面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于高利贷坚决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将民间借贷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借贷公司
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有利于放宽信用担保机构、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更要率组建相应的融资组织,让分散、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正规化、公开化,确保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民间融资组织。从而不仅可以增加农牧区金融供给,缓解农牧区贷款难问题,还可以提高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
3.加强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
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民间借贷中介的地位与职责,例如民间借贷中介的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准入条件等,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民间借贷的监管、监测工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成立民间借贷中介行业协会,依靠相关的自律性组织进行统计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反映民间借贷的动向与发展,并尽早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这就要求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对于那些有良好发展前景、订单农业户、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加工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务策略,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功能,从而为民间借贷双方的顺利交易提供先决条件。逐步加强农村信息咨询服务,加快支农服务电子化建设,并全方位地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此外,还要适当扩宽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以便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合理分布,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将面临这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快速的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民间借贷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确保民间借贷能够真正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
参考文献:
[1] 曹一萍.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会计之友.2009.
[2] 邢增艺.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当代经济.2009.
关键词:民间借贷;货币政策;温州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92-04
一、不同货币政策影响下温州民间借贷发展变动分析
本文基于温州民间利率监测的样本数据,主要就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的背景下温州民间借贷总量结构变动特征开展实证分析,阐述变动的诱致机理,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发挥其补充作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根据不同货币政策制定时间、具体实施以及影响结果,本文把2008年归为从紧的货币政策期,2009年归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期进行比较分析。
(一)总体特征
当前受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影响,温州民间借贷发展呈现阶段性变化,借贷总量明显扩大,借贷区域分布更加广泛。据民间利率监测部门测算。2009年上半年温州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620亿元,跟2008年末590亿元相比增加了30亿元,总量继续呈递增趋势。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为45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四分之三。利率水平逐步趋于下降,据调查显不,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基本保持在月利率30‰左右。20世纪80年代末,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平均水平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高点,最高年份达到了37,5‰。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呈现逐步走低的态势,目前总体保持在月平均利率10-11%左右。
从单户规模监测情况看,从紧时期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的单户平均规模为30.6万元,而适度宽松时期达到了34.0万元,增长了11.1%,从中反映出,民间借贷总量的递增趋势。从监测的加权利率情况看,从紧时期温州民间借贷监测加权利率为11.98%,而适度宽松时期降到了10.79‰,降幅为9.9%。由此可见,不同的货币政策通过信贷投放松紧影响社会资金面的供求关系从而对民间借贷利率产生显著影响。
(二)借贷关系
从借贷关系上考察(表1),温州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为主,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的借贷关系占绝大部分,两者合计占比在90%以上。从紧时期温州民间借贷中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的月均总金额分别为7098和4575万元,占比分别为58.0%和37.4%。适度宽松时期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的月平均总金额分别为6785和6089万元,占比分别为49.9%和44.8%。相比之下,适度宽松时期个人借给企业的金额占比提升了7.4个百分点,而个人借给个人金额占比却下降了8.1个百分点。从户均金额看,个人借给个人的基本保持稳定。而个人借给企业却明显上升,增幅分别为33.2%。特别是企业借给个人、企业借给企业的借贷出现大幅上扬,大致翻了一倍。由此反映出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企业资金需求明显上升,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融资的量大大增加。
从借贷关系的利率特征看,不同借贷关系的利率水平在适度宽松时期与从紧时期出现明显差异。适度宽松时期个人借给个人、个人借给企业的利率下降1.21和0.97个千分点左右,表现相对正常;而适度宽松时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仅为7.55%,比从紧时期大幅下降6.7个千分点,企业借给个人的利率也下降2.06个百分点,反映出借出企业资金富余,资金面明显趋于宽松。
(三)借贷方式
从借贷方式上考察(表2),温州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占比一般在80%以上,抵押、担保、质押及其他方式约占五分之一。货币政策由从紧时期向适度宽松时期转变后,信用借贷方式在户数、金额及户均规模上没有大的变化,利率水平下降1.4个千分点:而采取抵押、担保、质押方式借贷在户均规模上出现大幅上升,由61.5万元上升到101.7万元,增幅达65.4%:但利率水平下降较少,仅0.7个千分点。可见,在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上,采取抵押、担保、质押方式不仅要高于信用借贷方式,而且在不同的货币政策时期变动幅度较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四)借贷用途
从借贷用途上考察(表3),温州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为主,占比一般在80-90%之间,用于投资、消费及其他方面的借贷占比不到20%。近年民间借贷用途发生明显变化:一是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的用途逐渐由居民家庭用于生活支出或一次性大额支出的资金周转向经商办企业等领域扩展;二是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活动也逐步由原先仅仅存在于居民之间,向居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延伸。
从户数与金额上看,货币政策由从紧时期向适度宽松时期转变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借贷在户数上有所减少,而在金额上却有所增加,导致户均金额明显提高,由31.7万元上升到39.9万元,增长了25.9%;用于投资的借贷户数、金额以及户均金额都有所上升,户均金额由38.0万元上升到47.3万元。增长了24.5%:而用于家庭消费的借贷保持基本稳定。从利率上看,从紧时期生产经营、投资、消费方面借贷利率分别为11.82%、12.61%、10.74%,相差达一个千分点;但在适度宽松时期分别为10.84%、10.87%、10.36%,基本上处于同一档水平。适度宽松时期用于家用消费的借贷利率下降最多,为1.74个千分点。
(五)借贷期限
从借贷期限上考察,随着民问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呈现出逐步长期化的特征。从监测情况看,温州民间借贷主要以半年以上期限为多,金额占比在80%以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借贷使用时间上的长期性。
货币政策由从紧时期向适度宽松时期转变后,从借贷户数上看,1个月内及1至6个月的借贷基本稳定,6至12月的借贷有所增加,而1年以上的借贷明显减少。借贷金额上,1个月内、1至6个月及6至12个月分别增长138.2%、61.4%和20.7%,而1年以上的借贷金额有所减少,降幅为26.1%。借贷利率上,1个月内的利率出现大幅下降,由14.65%降为9.7%,下降近5个千分点;1至6个月下降2.21千分点:而6至12个月及年以上的借贷利率降幅较小,分别下降0.38和1.6个千分点。由此可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对期限较短的利率水平影响较大,期限长的相对要小。
二、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发展传导路径、效应及机理分析
(一)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传导路径
不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资金供应量和价格变动从而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影响。一方面。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增加或减少)促使银行信贷行为进行调整,从而使银行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明显变化。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使得大多数中小企业及
个体经营户感到银行贷款审查条件更加严格,门槛明显提高,取得贷款的难度增加,促使其融资来源渠道转向民间融资市场,从而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融资需求,促使资金价格明显上升。适度宽松时期恰恰相反。另一方面,通过贷款利率调整,提升经济主体间接融资成本,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出现明显回升。适度宽松时期,随着基准利率的下降,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
从400户监测对象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看,月均贷款由从紧时期的7871万元下降到适度宽松时期的7611万元,降幅为3.3%;占当月民间借贷金额的比重由64.3%下降到了55.9%,下降达8.4个百分点。可见,货币政策由从紧时期向适度宽松时期转变后,监测对象在金融机构贷款呈现下降趋势,使其在占比上出现显著下降。而从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的特征来看,又大致稳定在10%以上的水平,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信贷大投放时期也是如此。从上述分析情况看,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对货币供给量的反应敏感程度要大于对利率的反应敏感程度。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应分析
已有的研究表明,民间借贷存在一种随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调整的机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资金互为进退。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融通需求、有效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以及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和社会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从民间借贷自身优势或发挥的有利作用看,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民间借贷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处于不同的市场层面,服务的融资对象有所不同,应该说两者之间的互补性要高于替代性。正规金融机构以产品技术、销售市场相对稳定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要服务对象,而民间借贷则是以缺少抵押物及相关信用证明而难以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微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交易成本和灵活性上有所不同。由于民间借贷未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交易方式和手段十分灵活,借款期限更加符合需求,利率也更富弹性,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在紧缩环境下,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能够充分调动社会闲散资金,扩大融资规模,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客观而言,过度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对正规金融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在:一是增加信贷资产质量的不可控性。民间借贷特别是担保机构的短期融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掩盖或延迟暴露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和现金流不足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导致银行机构无法在第一时间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使得信贷资产质量真实状况无法准确掌握。二是造成社会资金投向不合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特别是部分企业和个人对暴利的追逐产生过度投资或投机冲动,风险意识淡漠,在银行紧缩贷款时,不得已转向社会和民间借贷,高利吸收资金维持经营,投资者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引发严重后果。三是诱发金融“三乱”现象。近年来,陆续在温州县域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员众多,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民间借贷发展的机理分析
1、一是专业化的块状集群经济促使民间借贷活跃。专业化的块状集群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具有金额大、期限短、时效性强的特点,客观上需要具有灵活、高效特征的民间借贷资金。二是发达的民营经济促使民间借贷活跃。截至2008年12月末,温州市现有民营中小企业14.75万户,占全市企业的99%以上,实现生产总值约占全市生产总值的五分之四。三是强烈的创业投资意识促使民间借贷活跃。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特点,在温州尚缺乏成熟的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替代作用。
2、富余的民间资金积累与狭窄的资产增值渠道推动了民间借贷进一步活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温州市私人财富不断累积,迫切需要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目前个人投资的渠道和资产增值途径仍然狭窄,国债、存款等低风险投资渠道收益较低,甚至不能覆盖经济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通货膨胀风险,证券市场还不成熟。此时,大量的民间资金很自然地就涌到了民间借贷的投资途径上来。
3、温州民间特有的风险控制消化机制和信用意识是民间借贷活跃的比较优势。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扩大和活跃主要依靠其特有的风险控制消化机制和参与者的信用意识。无论是在温州城区,还是在温州农村,民间借贷依靠庞大的亲情网络和特有的信用观念,通过迅速的信息传递、稳定的人情关系和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降低了资金富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4、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位加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表现为:一是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比例低、品种少。无法满足民营、个私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二是城乡金融机构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城市,县及县以下呈收缩态势。三是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不均衡,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投向了实力强大的大企业、大集团。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的必然结果,是为克服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以促进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一项自发性制度供给。
三、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借贷的政策建议
1、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管理立法。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加快立法,应尽快出台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民间借贷管理法或条例,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一是要明确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的司法界定,特别是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二是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三是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指导、检查与管理,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2、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扩大民间资本在农村入股农村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增强农村信贷服务能力。
3、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和舆论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掌握辖区内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依法、理性投资,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关键词】民间借贷;危机成因;规范
近年来,浏阳经济发展呈迅猛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也不断提高,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分析浏阳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例,去深度剖析民间借贷的利弊性,了解其危机的成因从而来找出其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文献综述
民间借贷的危害被总结为以下几点,造成法律纠纷、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加大银行这类机构风险。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从供需方面有人做出总结:对需求方来说,民间借贷是金融压抑与歧视存在的无奈选择;对供给方来说,一是因为有需求;二是因为有能力供给(高孝欣,2013)。部分学者认为,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主导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由于宏观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调节机制失去功效,才引发大量民间借贷关系的破裂,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刘河军 ,2012)。有人将民间借贷危机成因细分为:借贷手续简单且无法律保证、借贷利率偏高而无法定利率标准、贷款用途无限制、贷款对象无规定(张洪范 苏磐石)。
地方事例可用来反映总体问题。温州前几年曾爆发过民间借贷危机,根据这次事件有人总结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既受到当地实体经济影响,又受货币政策和资产价格约束;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工具 、资产价格的影响显著;民间借贷短期看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长期看是银行贷款的补充(张雪春、徐忠、秦朵,2013)。如何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成为了众多学士讨论与研究的话题。有专家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是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良好途径(郭新芳,2013)。另外,在看法上,部分学者提出要正视民间借贷盛行对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积极效应;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型银行和借贷公司(赵紫光、王振宙,2011)。
二、浏阳民间借贷现状
浏阳当今经济迅猛发展,2015年,全市就实现生产总值1112.8亿元,且其持续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也涌现出了一些弊端,其中一个弊端便是民间借贷行为的过度活跃。浏阳民间借贷活跃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大,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量过大。二是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发放高利贷的情况层出不穷。当有人急需用钱而又没有抵押物时,会出现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怂恿人们向他们借高利贷,这种情况近几年在浏阳非常常见,高利贷信息广告遍布大街,高利贷信息的骚扰电话层出不穷;三是最为普遍的朋友、亲戚间的过多借贷。浏阳城乡中,许多人想创业但投资基金竟全是向亲朋好友借贷所得,而当投资失败时,还清亲朋好友的钱就成了很困难的事情,从而造成一连串的消极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危害成因
1.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这导致资金富余者会选择把闲余资产通过民间借贷盈利。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难以对其进行约束与监督,借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盈利,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及其还款所用的钱财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机构一般都不会考虑,如此,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机构相对于国有机构(如银行)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存在着引发金融市场混乱的风险。
同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效果。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利率的规定都是由国家来进行,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事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利率水平往往会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而且高出很多,这对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是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的。民间借贷对国家经济体系最直接的干扰便是对社会经济信用的干扰,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高,且民间借贷集团催收款项的手法更为直接更具威胁,所以当某个体同时需要还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钱款时,其往往都会选择先想方设法归还民间借贷集团欠款,而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款项想尽办法拖延,这严重的影响了信贷的质量,不利于国家金融的长久稳定发展。
2.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收益高,借贷手续简单,不法分子可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成功率高,对于部分群体(如老人,社会经验不成熟的年轻人),在急需钱款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蒙骗,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民间借贷金额不大,涉及范围很广,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且民间借贷双方的手续都不规范,民间借贷体系还很不成熟,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没有合适的途径化解,此时就会爆发冲突,而民间放贷机构又常常与“黑社会”等暴力组织沾有联系,当不能合适的调节冲突时就导致会发生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暴力事件。由于民间借贷借款对象的无选择性,当部分从事赌博、吸毒的人员缺少资金时,民间借贷成为其再合适不过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容易间接滋生犯罪,放贷机构催收款项的手法十分极端,借款人在这种接受着强大压力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钱财,走上诈骗、偷窃、抢劫、贩毒等脱离正规的道路,对社会的治安有很大影响。
3.对社会公平、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放贷者收益大,则那部分本来就较富有的放贷者就会变得越来越富,反之,那部分本来就缺少资金通过高利贷寻求资金来源的人会渐渐被其“ 搜刮”得越来越贫困,从而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大了社会的不公平因素。其次,民间借贷会影响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难维权的特点,当放贷者认为自己利益有损失或无法达到自己目的时,部分人会制造虚伪证据来通过法律审判,而由于法院也很难判定证据真伪这种行为会有损我国司法机构的威严,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严重的威胁。
四、规范和引导浏阳市民间借贷发展
1.国家层面。一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民间借贷之所以拥有如此多的弊端,正是因为其所受拘束太少,具有随意性,所以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管理民间借贷的任务迫在眉睫;二是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民间借贷之所以过于活跃,根本原因便是缺乏合理合法的资金渠道。个人以及小微企业难以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三是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机构出现不仅对社会经济没有危害,反而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促进作用,然而当今社会更多的民间借贷是具有违法性质的,这会对经济及社会有很负面的影响。所以说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让民间借贷机构走上正轨合法的道路。
2.浏阳房地产企业发展层面。以浏阳的民间借贷为例,调查浏阳民间借贷的总借贷情况,能发现房地产企业的借贷占了总放贷的很大一部分,沙市建工的负债报告就能很好地证明,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做出以下调整能对民间借贷合理化发展有重大意义。应做好融资的准备,使产业尽快竣工。房地产企业可以说与民间借贷休戚相关,民间借贷的大部分流向都是流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施工之前就做好投资的预算,做好融资的准备,是产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及时竣工,不要拖延对民间借贷的归还,不要使民间借贷流转的基金被冻滞在此行业导致民间借贷向违法的一面发展。应当采取良好的销售策略,保证自己的信誉。房地产企业属于暴利的企业,盈利来的快去的也快,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十分重要的,有着良好的销售策略能使借贷的资金在规年限内清还干净,从而保证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形象,信誉是投资最重要的保证,以信誉作为前提的借贷双方所获的利益是最大的,民间借贷也能够以正轨的形式平稳发展。
3.借贷人和放贷人层面。要使社会民间借贷这个大的方面有所改革,就要先从个体小的方面做出改变。首先,借贷人要诚信,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誉是要放在第一位的,所以借贷人要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以防出现意外导致不能归还借款从而使民间借贷走上违法的道路。而放贷人则要运用合法的渠道收回借贷和利息。即使是遇到迟迟不归还贷款的借贷人也不应当运用违法的途径去收回资金,利用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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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 融资渠道 市场失灵 监管制度
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特点
1.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在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而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其创业阶段发展资金主要是通过原始资本筹集起来的,而成长阶段发展所需资金严重匮乏。本部分主要从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两方面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1.1.1、内源融资占主导
我国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主要起源于家族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尚未完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出于投资风险的考虑不会轻易涉足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由此中小企业从外源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支持有限,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企业内部的而利润留存。
1.1.2、直接融资艰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指从二市场获得股票融和债券融资,由于发放企业债券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苛刻约束,中小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受到严格限制。
1.1.3、间接融资体系不完善
间接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方式,由于我国间接融资体系还很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间接融资得到的融资量很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中小企业融资在国有银行融资总额中仅占微乎其微的份额,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设置的准入门槛较高,也进一步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1.2、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1.2.1、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
民间借贷发展区域不限于江浙一代,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逐步延伸到了内陆中西部地区,参与人员和金融类机构也越来越多。前几年,民间放贷的主要是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企业,村镇银行等,但是今年以来,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渗透到民间借贷资本。
1.2.2、我国民间借贷的参与面广泛
参与面的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民营企业主甚至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借款者大多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发展初期具有核心技术但是发展资金不足。放款者主要集中在资金富裕的工商户、企业主和一些资本丰富的个体户。参与的主体广泛性也决定了其资金的来源的广泛性,其资金来源不仅包括企业的自有资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私募基金、信贷资金。
2、民间借贷具有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阳光政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政府提高了银行贷款比例,其次,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贷款担保,再次,科技型的、创业型的中小企业能在中小企业板块得到部分融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融资能在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缺陷和正规金融的性质决定,正规金融不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高,贷款审核周期较长、担保限制条件较严格,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利用政府“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虽然能在较短时期内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从长期来看这并不符合市场发展特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富足,急于寻找投资途径,由此引发了资金供求的失衡,诱发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在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下,如果没有非制度金融,那么中国经济不可能实现如此快速的增长。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所占比例大约为银行贷款的2/3。此类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太可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贷款往往具有需求量小、期限短、时间急等特点,银行为了控制借贷风险和保持盈利,很难给它们贷款,民间借贷就成了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民间借贷在融资方面的作用超过银行,民间借贷的特点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3、民间借贷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缺陷性
从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及融资渠道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质上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供给不足导致了市场失灵即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从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的观点出发,合理引入民间借贷能够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如民间借贷本身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民间借贷的利率偏高,这些缺陷都会影响民间借贷发挥其正面影响。
3.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单一性
通过将我国的中小企业与美国中小企业进行比较,发现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存在巨大差别,本文列出了中美两国的数据以此来佐证以上观点。
从以上数据得出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为40%,美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则为70%,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主要集中在外源融资方面,进一步分析外源融资。就外源融资而言,从以上数据得出,中美两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银行贷款”(中国20%,美国42%)的比例和“其他项”(中国为19.1%,美国为3%)巨大差距。
产生上述数据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开始广泛从民间借贷中吸取融资,而目前阶段民间借贷还处于灰色地带,并未获得合法的地位。由于美国存在着大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银行,而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银行类似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它们已纳入到了美国的正规金融体系中。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能够将民间借贷资本“规划化,阳光化”,即可较大程度的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3.2、我国民间借贷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撑
据温州政府的统计,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规模为380多亿元,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的为220亿元,占20%;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的借贷资金余额220亿元,占20%;由民间中介借出的资金为220亿元,占20%;其余5%的资金尚不能确定其流动去向。
民间借贷的最大缺陷在于钱没有进入经济实体,许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是一个资金链条,资金不断倒手,利率不断提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人员就能稳赚不赔。但是没有实体经济支撑的高利率,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引发民间金融机构崩盘,极有发生金融崩溃的危险。
3.3、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过高
据统计显示,企业民间融资利率为15.6%,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近3倍,有些地区甚至更高。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2003年到2010年的利率水平,观察得出其利率水平一直在[13%,17%]的区间内波动。据温州市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以来,当地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持续上扬,年利率由1月的23.01%上升到9月的25.44%。
如果利率超过正常水平的话,处于夹缝中的制造业仅存的利润就会消失,企业很难维系正常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绷紧乃至倒闭,而一家企业的倒闭又会波及一批关联企业资金链绷紧,大量企业倒闭又将风险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在温州发达的“块状经济”里,一旦爆发连锁反应,后果将十分可怕。
4、民间借贷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政策建议
中国金融仍处于垄断状态,信贷紧缩更推动资金流向大型国企,正规金融体系完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垄断亦会陷入高利贷危机的恶性循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小微型金融机构。要打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大门,则需先正视其正门的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资本,使之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弥补银行信贷业务的不足,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引导民间借贷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政府可降低实体经济对民间借贷的准入门槛,从而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银行业,医疗,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实体经济领域。若要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正面效应,我们还是要正视民间借贷的的合地位,给予民间借贷一些财政政策性上的支持。
4.2、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和风险性根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比较不完善,很多民间借贷打法律的球,引发了非法集资案和温州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此,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
4.3、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投资活动,防范民间借贷可控风险,保证民间借贷资金的顺畅流动。民间借贷的很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应重视民间借贷的监管,建立与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并及时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4、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性质,导致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利率具有不确定性,但并不是非理性的,市场资金的供给量和需求量决定了它的波动范围。政府应该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的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缩小银行法定利率和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差距,逐步实现一定程度的接轨,促使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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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资本 民间借贷 信任 社会网络 兴衰
近阶段,浙江省部分企业由于企业资金断裂,发生经营困难,直至跑路逃债的新闻,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据统计,浙江省今年非正常倒闭的企业高达244家,其主要原因均是由于融资困难而依赖不稳定的民间借贷造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与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成为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风险性徒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浙江企业倒闭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的担忧。
民间借贷,主要指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它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经济现象,不受金融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林声,2008)。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银行信贷资金趋紧,微观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助推了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或居民在创业起步、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急需,在浙江、广东、福建等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几年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客观上造成许多银行无款可贷。中小企业在人工成本上涨和回收货币困难的双重压力下,无法从银行借款融资以求得生存,民间借贷便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黄月冬、赵静芳,2008)。
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其发展也呈现了一系列新趋势。第一,借贷规模明显扩张。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这个规模在当地约占民间资本总量六分之一左右,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借贷手续日趋完善,企业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目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已获得多数民众的认同,从借贷手续上看大部分借贷双方能够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较为完善。从借贷方式上看,家庭民间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属于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方式则可分为直接接待、商业信用和票据贴现等。第三,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定价决策具有分散性(林声,2008)。总而言之,民间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金额的扩大化,期限逐步的长期化,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等特点。
正是基于现状,民间资本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民间借贷的兴衰状况及其原因,是基于信任和社会网络的视角。社会资本最早是由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社会学研究的,他将其界定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成人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尔曼(James S.Coleman)从理性行动理论出发,扩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把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义务和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等等。本文主要采用罗伯特・D・普特南(Robert D.Putnam)的社会资本概念,即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普特南认为,像信任、管理以及网络这样的社会资本存量有自我强化和积累的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会建立起联系和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有利于未来充分和连续的合作(李惠斌、杨冬雪,2000)。从笔者看来,信任和网络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影响因素(将于后文阐述),从社会资本中得信任和网络来阐述民间借贷的兴衰,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民间资本快速发展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的人缘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地缘的关系,喜欢讲人情面子,民间风险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而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有真诚相待、讲求信用等行为特征。这就引出了“信任”这个概念。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人们之间的一套横向联系包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效率的信任、网络以及与网络相联系的规范。社会资本的特征在于推动组织成员间互利性的配合和写作(张婷,2011)。肯尼斯・纽顿认为,社会资本主要是与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是社会和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现,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及公私生活的联系起来的人格性网络,包括非正式群体和正式组织(黄晓波,2006)。Coleman(1990)和Spagnolo(1999)也提出过社会资本强化了信任的普遍程度,即信任是社会活动的均衡结果,客观上促进了人们的相互合作。通过文献查阅发现,国内学者主要从网络或者信任方面解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社区内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其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他形成于彼此较为熟悉的人群内部,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是嵌入于某种社会网络或者社会纽带之中的。从社会资本的网络理论可以发现,网络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的可达成性及网络中各结点之间的紧密程度。如果行动者能够彼此接触相互联系,交流资源,网络则可有达成性。网络的可达成性事产生网络内聚力首要的结构性条件。这种内聚力的结构性条件只靠自身并不足以产生信任,他除了要求行动者必须建构一种持久和相对较强的链接和配置之外,还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情感,情感是粘合剂,建立并维持行为主体间的各种联结和配置,以防止网络的过度分散和破裂。布劳也认为,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就越频繁,由这样的互动产生的情感越积极,关系性凝聚力的水平越高,从而便会产生义务性的行为(王丽娜,2006)。民间借贷,尤其是个人性质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在这样一个亲缘关系的网络中,凭借着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将自己手头上的闲散资金借贷给他人(林声,2008)。在笔者的老家福建泉州,这样的民间借贷也屡见不鲜,通过中间人介绍,笔者对一名长期从事私人借贷的人士进行了电话采访,经他介绍,进入这行业的人,一开始都是凭借着熟人的介绍,选择借、贷款人,贷款人愿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除了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利率外,交易成功的因素取决于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并且在借贷关系发生后,要随时地跟踪借款人的资金流向,一旦发现贷款人有不良举动或是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后,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将会破裂,最终导致终止这样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在中国能够红火发展,中国血亲的传统文化功不可没。他虽然为民间的经济活动,但同样也必须遵循具有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直至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因而其信任链条不会太长,同一笔借贷中参与人数和参与规模也不会太大。通过朋友、亲戚的介绍,一些民间借贷组织对个人或企业的背景环境极为熟悉,加之发放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担保,民间借贷便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并得以延续。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形成民间借贷,离不开行两个条件、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及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第一,从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看,正规的金融机构(只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强烈的资金需求之间不相吻合。由于中国的流动性资本过剩的背景,出于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考虑,各商业银行普遍对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加以限制,实行“高门槛”的信贷政策,这首当其冲的是提高对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的信贷准入门槛(林声,2008;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面对经济的发展与产业需求增大,部分企业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却面临着资金流动紧张的局面。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金融制度,使得国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资金,金融资源也相应地分配给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惠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少之又少。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严格的评级授信制度,贷款支持的重点转变为“四重”和“三大”,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客户和大企业、大行业、大项目。同时实行了“双小退出”的政策,即从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退出(郑侠,2008)。而出于供给方的民间借贷组织与个人,拥有较多的闲置资金,但缺少投资渠道,为民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毛金明,2005)。可以这样说,是国家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个人的不信任感,使民间借贷行业一枝独秀、茁壮成长。
第三,从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看,我国缺少正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即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的相关服务很少。由此产生了许多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相关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这些民间借贷中介和民间借贷的供求双方一起构成了民间借贷体系,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笔者电话采访了解到,在民间,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类似的民间借贷中介数量不少,尽管他们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合法的身份地位,但由于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使其能在借贷领域获得了相应的支持,从而维系了行业的发展链条。在一些农村地区,正规的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足,“存多贷少”的现象十分普遍,资金“外流”的趋势较为严重,而这些资金,极大一部分是投入于民间借贷市场中(林声,2008)。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的缺陷,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之处。
除此之外,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民间资金积极寻找投资渠道,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点,为民间借贷活跃创造了条件。鉴于本文采取“社会资本中信任与网络的视角”,在这方面就不做过多的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民间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是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农村新兴特色产业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民间资金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扩展了经济增长空间,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实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尤元旭,2010;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在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民间借贷解决了农村市场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农村生产组织的特点为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利润收入少,抵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高,加之农副产品容易腐烂变质的原因,农民极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正规途径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民间借贷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就创造了更大的社会财富,从现实生活中论证了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原则。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毛金明,2005)。民间借贷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的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灵活,手续更简便,信息更加对称,交易成本更低,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给正规借贷造成竞争压力,促使正规借贷机构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然而,尽管民间借贷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但浙江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小企业倒闭、捐款而逃的事件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障碍:一是信用体制障碍,即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身信用不足,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现代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商品经济、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周锋、邹晓明,2010)。正规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部分原因是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不足,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一些中小企业的诈骗行为引发的一系列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正如前文所述,在个人的借贷中,借款人一方面必须经过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后才将资金借出,另一方面也因为信任机制的不完善,必须得随时跟踪贷款人的资金流动取向,以防贷款者“携款潜逃”。从这个角度看,信任是借贷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人们通过“信任”的桥梁发生借贷行为,又因为“信任”桥梁的倒塌而终止这种行为。二是法律性缺陷。由于国家法律未能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得作用,致使其不能光明正大地开展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规范行为。民间借贷又往往是自发形成的,存在高利贷的嫌疑,政府缺乏相当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由此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同时,国家缺少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一旦借款方失信,贷款方将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浙江省民间借贷导致企业倒闭的事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就是典型的教训。三是监管。由于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金融监管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及市场推出等监督管理调控力度不够,无法及时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民间借贷出现浙江温州企业倒闭的困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过多的资金流入民间市场,降低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民间借贷交易的隐蔽性又导致有关民间组织活动的税收无法及时征缴,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陈蕾燕,2007)。第二,民间借贷加剧正规金融组织信贷的风险,由于其风险危害性大,同时基于社会资本中“信任”的影响,容易导致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危害社会安全。
现阶段,民间借贷这棵幼苗已经深入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德沃土之中,尤其是在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在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极其复杂的负面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我们应该持一分为二的辩证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认。笔者在研究民间借贷的出路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条具体的对策。
第一,从企业角度而言,应该大力提升民营企业素质,增强融资能力,尤其是目前处于贷款门槛之外的中小型企业,应该努力推进其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拓宽其直接融资的渠道(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周锋、邹晓明,2010)。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采取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措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信用度,以此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看,应延伸为提高个人的信用水平,增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是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信用是一种财富,也是一种资源。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包括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在内的融资能力。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而言,社会信用体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撑,需要培养社会主体信用理念来维系。企业必须加强培育经济发展的信用文化,加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教育,把依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奠基石。
第二,对政府角度而言,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完善民间资本的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促进社会资金融通,强化社会监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行为(董俊峰,2010,齐美东、王莲芬,2004)。市场经济客观上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没有法制就不能构建一个有效地社会信用体系。天下熙熙,皆为利往。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借贷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着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无可厚非。但我个人认为,唯有立法制度和监管手段,才足以规范市场,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信用必须靠法制来维护,法制必须靠信用来彰显。同时,在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的基础上,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才能使企业诚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对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应认真考虑企业或个人的自身发展状况,加大其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发展适合小型的金融机构,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毛金明,2005)。比如,推行银行自主贷款,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我国社会自发生长起来的融资形式,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民间融资的需要产生的,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将会不断地发展下去,但民间借贷目前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令人深思。为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大力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国家完善法制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扬长避短,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从信任和网络的社会资本视角,只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克服其现存的消极影响,化解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才能有利于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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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 高利率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措施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农村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且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历史中存在了很长的时期,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相关利率,而当前我国农村借贷往往呈现出非正式性、高利率、利率弹性大的特点,因此,从这个层面上去分析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民间借贷问题的处理乃至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村借贷的长期存在,可以为那些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资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借贷渠道,同时,它也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那些以小成本获得资金需求者的福利,因而农村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农村借贷的不断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涌现出各种问题,且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多半是由高借贷率所引起的,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首先,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分配,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高利息回报,会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觉得这是一种取得正常收入的重要渠道,是一个难得的发财商机。在这一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之下,不少农民把放贷取得高利息作为他们谋生的一种主要手段,把借贷取得利息作为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不少农民放弃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尽量少地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贷方市场出现了不少的闲置劳动力。在贷方市场出现闲置劳动力的同时,借方市场中的劳动力必须拼死拼活地劳动才能足以偿还贷方的本金及其高昂的利息,这就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分配不均的不良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如果将农民通过民间借贷高利率所取得的收益减去法定利率资本自动增值的收益以及规避民间借贷风险所需提高的利率收益,那么剩下的这一部分就是农民通过民间借贷高利息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而这部分额外收益是没有办法通过资金的形式转移给另一部分人的,因而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极其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一方面,不管借方是企业还是普通的个体农户,借贷的高利率会很大程度地引发高机会成本与有效收益率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不少企业和个体农户的资金积累受阻。由此可以看出,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借贷利率的升高,企业或个体农户的资金积累就会越来越慢,其经济规模就难以扩大,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因此,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规模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还会引发消费滞后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降低。农村民间借贷,虽然借方需要承担起非常高的资金风险,但是由于其有着非常高的利息收入,因而吸引着不少个体农户将其资金放贷出去。农村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都是贷方将资金贷给自己熟悉的人,因此,这极大地降低了贷方所需要承担的资金风险系数,借贷双方,对借方而言,这种方式的借贷是安全的、可靠的,从而吸引着更多的个体农户将其资金用在放贷上。但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个体农户而言,其资金都是有限的,在资金一定的情况下,个体农户用于放贷的资金增加了,那么用于消费的资金就相应减少了,农村不少用于放贷的资金都是农户通过减少当前消费而得到的,因而,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农村消费滞后现象的发生。我们来举个具体的例子,借方是一家企业,贷方是普通的个体农户,如果企业和个体农户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借贷活动,个体农户没有把资金放贷给企业,那么个体农户有可能会将这一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消费,那么也不会有消费滞后这一现象的出现。而如果企业和个体农户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那么个体农户原本直接用于消费的资金真正进入资金流通领域的时间就要滞后一段时间。我们可以想象,个体农户成功地将资金放贷给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成功地从个体农户那借来资金到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又需要一段时间,因而用于放贷的这一部分资金从放贷到真正进入流通领域的周期是这两段时间之和。当个体农户尽其所能地将钱用于放贷,那么必然会导致个体农户的边际消费倾向降低,而当这个农村长期的消费低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那势必会对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带来各种不良影响。
二、规范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从思想上提高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合理性认识。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及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但是,不能单一地认为农村民间借贷就是不合理的、有害的,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拓宽借贷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次,积极地发展民间借贷从而有效地消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农村民间借贷本身带有一定的进步性,民间借贷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的发展,它可以有效地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减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率,从而有效地杜绝农村借贷高利率的发生。
再次,农村金融市场应该尝试着打破垄断的局面,适当地为农村金融市场增加一些竞争性因素,通过发展商业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正规的银行金融与非正规的农村民间借贷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以此来提高农村资金的有效供给。
最后,应该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与法律监督,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的金融市场环境,为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规范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监督环境。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相信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从而有效地规避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不良影响,提高农村民间借贷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语
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两面性的作用,一方面,合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不合理配置、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及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因而,我们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以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从而有效地发挥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积极影响,规避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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