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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来说,加入WTO既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又是一种史无前例的严峻挑战,地方政府决策的行为方式必须作出大幅度调整。当前,我们不仅仅需要提高产业与()产品的竞争力,而且,必须注重国家整体的体制建设,提高国家竞争力,从而确保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力。
一、地方政府决策的现状
地方政府决策是建立在中央基本政策下,为针对和解决地方而制订的,旨在改善地方经济活动、促进地方发展的政府干预行为。地方政府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职能双重性,即执行性职能和领导职能;二是地位隶属性,即实际上受双重领导和制约;三是权力有限性,即受管辖范围的限制和受、中央政府权力的限制;四是决策公众性,即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是平衡和综合公众利益的结果;五是职能社会性,即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服务社会。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地方政府承担着既要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又要符合中央政策和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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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领域概述
和其他类型的新能源相比,风能的独特优势使其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备受青睐。
其一,储量大、分布广。我国探明风能理论储量为32.26×109kW,而可开发利用的为2.53×109kW,近海可利用风能7.5×109kW。我国东南沿海和内蒙、新疆、甘肃等东北、西北地区是最大风能资源区。
其二,可利用性强,成本相对低。目前风电场造价成本约为8500~9000元/千瓦・时,机组(设备)占70%左右,基础设施占25%,其他占5%。风电场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很低(约占风电机组成本的3%~5%),建设周期短(半年左右)。一旦建成,风电场就是一源源不断的出钱机器。
风力发电的技术核心
风力发电系统作为风能发电领域的核心环节,技术进步也是日新月异。目前主要有恒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系统和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系统两大类。
恒速恒频风力发电系统一般使用同步电机或者鼠笼式异步电机,通过定桨距失速控制的风轮机使发电机的转速保持在恒定的数值,从而保证发电机端输出电压的频率和幅值恒定,其运行范围比较窄,只能在一定风速下捕获风能,发电效率较低。
变速恒频风力发电系统一般采用永磁同步电机或者双馈电机作为发电机,通过变桨距控制风轮,使整个系统在很大的速度范围内按照最高的效率运行,这是目前风力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对于风机来说,其调速范围一般在同步速的50%~150%之间,如果采用普通鼠笼异步电机系统或者永磁同步电机系统,变频器的容量要求与所拖动的发电机容量相当,非常不经济。双馈异步风力发电系统定子和电网直接相连接,转子和功率变换器相连接,通过变换器的功率仅仅是转差功率,这是各种传动系统中效率比较高的,该结构适合于调速范围不宽的风力发电系统,尤其是大中容量的风力发电系统。
采用绕线异步电机作为发电机并对其转子电流进行控制,是变速恒频异步风力发电系统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主要的拓扑结构包括交流励磁控制、转子斩波调阻以及由上述两种拓扑结构结合发展而来的混合结构。
1 交流励磁结构
交流励磁控制通过变频装置向转子提供三相滑差频率的电流进行励磁,这种方式的变频装置通常使用交交变频器,矩阵变换器或交直交变频器。
2 斩波调阻结构
这种结构的基本思想是采用一个可控电力电子开关,以固定载波频率的PWM方法控制绕线电机转子回路中附加电阻接入时间的长短,从而调节转子电流的幅值,控制滑差约在10%的范围之内。该结构依靠外部控制器给出的电流基准值和电流的测量值计算出转子回路的电阻值,通过电力电子器件的导通和关断来调整转子回路的电阻值。这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结构相对简单,但是其定子侧功率因数比较低,且只能在发电机的同步转速以上运行,是一种受限制的变速恒频系统。
3 混合结构
为了降低变流器的成本并且能够实现风力发电系统的宽转速范围运行,有人提出一种基于双馈电机斩波调阻与交流励磁控制策略多功能变流器拓扑结构,将整流器、斩波器和逆变器结合在一起,该结构的巧妙之处在于斩波器和逆变器共用了一组可控的电力电子开关,但是由于引入了四个接触器型的受控开关,导致该结构的主回路结构复杂,很难实现同步速切换过程的过渡,而且在高于同步速运行情况下难以改善发电机的功率因数。
综上所述无论采用哪种结构,在研发过程,对变频系统的效率和性能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测试都至关重要;同样风电场的整体监控也需要精确的测试。
风力发电的测试要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风力发电从电机研发到风电场监控需要成套的高性能测试仪器来实现精确调制和严密监控。
1 利用功率计对变频系统的性能作精确的评价
风力发电系统变频系统的调制频率带宽高,调制方式复杂,调制的对象也非正弦波形,波形畸变严重,且包含大量的变频成分,要求测量仪表具有宽频带功率测量和谐波分析功能。为此需要选用性能稳定且精度高的功率计作好辅助工作。下文以横河电机的WT3000功率计为例,简要谈谈风电行业的测试。wT3000可以进行IEC61000―4―7最新版谐波分析、IE C61000-4-7最新版的谐波测量及电压波动/闪变测量,带宽0.1Hz~1MHz,采样率200kSa/s,ADC为16位,功率精度为0.02%,配有4个输入模块,8.4英寸LCD显示,以及USB和Ethernet接口。
变频后波形的失真
波形失真与谐波的关系,如图1所
失真波形的测量需要足够带宽,失真波形包含高频率成分,测量仪器的带宽如果没有延伸到高频段就容易产生误差。如图2所示。
使用WT3000功率计可同时进行变频系统功率测量和谐波分析,方案如图3所示。
变频系统的谐波测量方法(如图4所示)
使用FFT运算功能将波形由时域转换成频域,测量各频率成分提取叠加信号频率的方法如下。
傅里叶级数:所有周期函数均可用三角函数的和来表述。
傅里叶积分:将周期设为无穷大,使其能适用于所有函数。
傅里叶变换:对波形的时间函数x(t)进行傅里叶积分运算后,即可得出频率函数x(f)。
2 利用示波器对变频电路里波形信号作详细分析
PWM调制后,通过功率计可以获得其电特性指标,为研发和检测部门提供准确的参考。如果想要进一步对调制后的波形信号作详细的分析,则需要运用具备cycle Statistics~Jj能的示波器(下文以横河D LM2000系列示波器)来实现。DLM2000的Cycle Statistics功能,在频率固定/Duty比变化时,或在Duty比固定/频率变化时,均可有效地对周期性变化的参数进行分析,方案如图5所示。
[关键词]正态模糊数;联系数;模糊多属性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049
[中图分类号]O159;O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61-02
多属性群决策问题的理论与方法已经成为决策科学、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近年来,关于三角模糊数、梯形模糊数、直觉模糊数型的多属性决策已经有了广泛研究。但三角模糊数和梯形模糊数的隶属函数是线性隶属函数形态,在亦此亦彼性的刻画上虽然连续,但出现突变点,这种突变不符合中介过渡性质的渐变特征。但是正态模糊数在多属性决策中的应用还不多。桑广提出基于相似度与规范化理想解的决策方法。本文针对属性值、属性权重与专家权重都用正态模糊数表示的多属性决策问题,建立联系数决策模型,并给出决策步骤,实例验证本文方法的有效性。
1 预备知识
1.1 正态模糊数
定义1:若模糊数?的隶属函数为
则称?为正态模糊数.容易发现?是由a和σ2唯一确定,因此可以记为?=(a,σ2)。
正态模糊数的三种运算:设?=(a,σa2),?=(b,σb2),则有
(1)?+?=(a+b,σa2+σb2)
(2)λ?=(λa,λσa2)
(3),其中a≠0。
定义2:模糊数?的期望为
其中,期望E(?)代表着模糊数?的平均水平。特别地,当?=(a,σ2)时,E(?)=a。
定义3:模糊数?的方差为
其中。方差D(?)代表着模糊数?的平均水平。特别地,当?=(a,σ2)时,D(?)=σ2/2。
定义4:设?为正态模糊数,其信值函数为:
其中,为决策者的偏好。当?=(a,σa2),其可信度为
1.2 联系数
定义5:设A、B为非负实数,i∈[-1,1],则称A+Bi是联系数,简称联系数。
根据集对分析,联系数A+Bi中的A称为联系数的同部,是相对确定的;Bi称为联系数的异部,具有不确定性,i为不确定数。一般用μ表示,记为μ=A+Bi。
联系数的运算法则:
(1)加法运算:μ1=A1+B1i,μ2=A2+B2i,则μ=μ1+μ2=(A1+A2)+(B1+B1)i。
(2)乘法运算:μ1=A1+B1i,μ2=A2+B2i,则:
μ=μ1μ2=A1A2+(A1B2+A2B1+B1B2)i
特别地有:(A+Bi)2=A2+(2AB+B2)i。
1.3 正态模糊数转化为联系数
设正态模糊数为?=(a,σ2),令A=a,B=σ,则A+Bi=a+σi为正态模糊数向联系数的转化公式。
2 基于联系数的正态模糊数型多属性决策问题
基于联系数正态模糊型多属性群决策问题可以描述为:决策方案集为X={X1, X2,…, Xm},决策的属性集为U={U1, U2,…, Un},决策专家群体集为D={D1, D2,…, Dl},专家的权重ν={ν1, ν2,…, νl},属性权重ρ={ρ1, ρ2,…, ρn}。该多属性决策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1 给定决策矩阵
第t个决策者关于属性对决策方案的决策矩阵为:
2.2 将正态模糊数型决策矩阵转化为联系数型矩阵
2.3 将联系数型矩阵标准化
为消除各属性的不同物理量纲对决策结果的影响,需要对原始决策矩阵进行规范化处理。
对效益型指标:
对成本型指标:
规范化后决策矩阵记为:
2.4 求决策群体中各专家的权重
因受到专家的地位、名望及所属专业和对决策问题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每个专家不能同等的看待问题,同时个专家的权重也不能表示为一个精确的数值。在这里,我们根据专家的资历、经验等事先以正态模糊数的形式给出专家的权重,记为ν={ν1,ν2,…,νl},其中νt=(aνt,(σνt)2)。νt均值越大,则代表专家的能力越强,其方差越小,说明在专家进行评价时越不容易出错。所以权重νt的均值越大,方差越小的专家在评价方案时越可信。由此对第t个专家进行评分,依据可信值函数φt=εaνt/(1-ε)(σνt)2计算专家的可信分值,其中ε在评价专家权重时对待其评价值的态度,如果看中专家的期望,则取0.5<ε<1。利用可信分值,按下面的公式求得每个专家的权重:
2.5 求群体决策矩阵
其中,。
2.6 求各个决策方案的综合评价值并择优
利用联系数的乘法与加法运算,求出每个方案的综合决策联系数,并计算出决策模,决策模越大的方案越优。
3 实例分析
通常一些大学采用教学(U1),科研(U2)和服务(U3)这三个属性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属性),属性权重分别为:ρ1,ρ2,ρ3,根据评估标准对5个学院X1,X2,X3,X4进行评估打分,各指标下的评估信息用正态模糊数给出.决策群体集D={D1, D2,D3 },各专家的权重集:。
3.1 给出决策矩阵
3位专家在不同的属性下对决策方案的决策值用正态模糊数来表示,决策矩阵如下。
3.2 将决策矩阵转化为联系数,得下列矩阵
3.3 确定专家权重
根据专家的经验及以往的资历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给出三位专家的正态模糊数权重为
ν=[ν1,ν2,…,νl]=[(75,52),(80,82),(90,62)]
利用可信度值公式可得三位专家的权重分别为:
3.4 求群体决策矩阵
3.5 求各个属性的权重
ρ=[0.327 4+0.030 4i 0.356 4+0.010 9i 0.316 2+0.010 5i]
3.6 求各个决策方案的综合评价值并择优
4 结 语
将正态模糊数理论引入到模糊多属性决策领域,复杂问题的解决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文将正态模糊数转化为联系数简化了计算过程,最后以实例验证本文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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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昌勇,戚筱雯,丁勇,等.一种直觉模糊多属性群决策方法及其在群决策中的应用[J].运筹与管理,2013(1):41-47.
行政人员由于身处现代信息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信息技术发展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体能的延伸与增强。借助于信息技术,如电信、机器办文办事、远程会议,打破了时空限制,行政人员可以看到、听到、触觉到以前无法感知的事物,可以完成以前体能无法完成的工作。
·开阔视野,提高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技术的开发可使行政人员及时获得大量信息,有助于他们逻辑地、辩证地和系统地思考问题。互联网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极大便利,使得行政人员“秀才不出门,而知天下事”、“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成为可能。 ·时间和精力的节约。信息技术节约了原来靠人脑和文件处理信息所消耗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跨越时空,降低了信息传输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观念的更新。行政人员要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就必须更新传统观念,树立效率观念、创新观念、服务观念、竞争观念、民主观念、法治观念等现代化观念。
·激励行政人员的全面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既对行政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节约了行政人员的精力与时间。前者成为行政人员不断学习与培训的直接动力,后者则提供了可能与机会。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方式的更新(如网络学校)更为行政人员学习现代化的管理知识,掌握与运用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技术和工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信息技术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行政决策是行政决策者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对若干备选方案进行选择,以确定行动方案的过程。信息技术发展对行政决策的影响是围绕着提高行政决策的有效性和行政决策的效率展开的。
·对行政决策目标的影响。信息技术发展改变了人类生活的环境,为此对公共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而言,一切应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的满意为决策的根本目标,决策过程的行政参与民主公开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随着各地政务公开活动的开展,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相应提高。 ·削弱以至取消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严格分界。在马克斯·韦伯所设计的科层制中,组织内部层层授权,下级对上级严格负责,“只有处在金字塔顶端的人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而作出熟悉情况的决定。”[i]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每个人都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工作现场就可以作出必要的决策,无须事事先向上司汇报,再执行上司的决策,真正做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其《大趋势》一书中所描述的:“由于新科技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多样性和时效性,中央政府的集中决策愈来愈缺乏效率,谁是总统再也无关紧要,因为实际的政治力量,即把事情处理好的能力,已从国会和总统的手中转移到州、市、镇和邻里手里。”[ii]
·改善行政决策者的有限理性。管理决策的基石是由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学说,而信息的不完备是影响人们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的直接原因之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逐步实现在适当的时候、把适当的信息提供给适当的管理者,这样就改善了决策者的有限理性。网络化电子政府的实现,使得公共行政决策者可以在广泛了解决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避免了靠经验决策和决策信息不完备导致的决策的盲目性现象,从而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支持与强化行政决策过程。行政决策可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两类。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完成程序化工作的效率与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在计算机尚处于实验室阶段时,美国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只能用制表机来处理普查数据,以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4年后,数据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台专门设计用于商业目的的计算机UNIVAC[iii],就因总共服役7万多个小时并成功处理了美国人口普查局的人口普查数据而被载入电脑史册。这是计算机处理程序化决策的成功范例。而对于非程序化决策,信息技术也可以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1952年下半年,美国朝野都忙于为次年大选作准备。候选人分别是在二战中立下赫赫战功的62岁的艾森豪威尔将军和演说家阿德莱·史蒂文森,由于前者早已解甲归田,新闻界舆论对后者获胜的把握几乎一边倒。出于好奇,新闻界请出UNIVAC来做个预测。数据分析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电脑认为获胜者是艾森豪威尔将军,而且票数与史蒂文森相差悬殊。人们对此不以为然,因为UNIVAC依据的不过是5%的选票,根本不足为据。然而,大选结果却是艾森豪威尔将军大获全胜,且选票超过对手五、六倍。[iv]UNIVAC又一次证明了信息技术在非程序化决策中的强大作用。
三、信息技术对行政方法的影响
信息技术与行政方法密不可分。所有行政方法都要有相应的信息支持,而有些行政方法就是专门为保证信息流通而创立的。信息技术发展引起行政方法的创新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改善现有行政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讯手段。例如目前行之有效的网络规划技术,就运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予以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网络规划技术源于十九世纪末美国学者甘特发明的甘特图,后发展为横条图形计算法,这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安排工序和时间的图表。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成为网络规划技术。着名的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就因为使用了网络规划技术而使原定14年的计划提前5年实现。网络规划技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其工作程序的模型化建立就得益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运用。
·创立全新的行政方法和行政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决策支持系统(DSS)、电子会议系统(EMS)、远距离控制、分布式工作的统一协调、动态网络计划成为可能。目前,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就采用了一整套全新的管理方法,如人民银行网上支付、海关总署报关单和外汇联网的外汇核销系统、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提供企业数据库、国税总局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和电子报税等。这些管理方法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信息技术对行政组织的影响
传统的行政组织形式是科层组织结构。它的创立与发展不仅与素质较低的人员和平稳的管理环境相对应,而且也是受信息技术不发达制约的无奈选择。科层组织结构的最大优点是效率很高,其弊端在于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差,而且压抑组织成员自身的全面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得科层组织的革新不可避免,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中间管理层的缩减以至取消。中间管理层是信息通讯技术落后的产物,它的存在既减缓了信息传递的速度,
又易造成信息的严重失真。这种失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间层次为了争功诿过而导演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这也是信息传递不畅的结果。现代信息技术将通过加强操作执行层与高层决策的直接沟通,逐步缩减以致最终取消中间管理层。 ·管理幅度增宽。信息技术使管理者和其下属可以随时了解对方的状态和意图,而且仅占用很少的精力和时间。所以一个管理者能够指导更多的下属人员,增宽管理幅度。这一趋势对于行政机构改革有一定的启发。
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依法行政,这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行政决策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决定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成败,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党的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意味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将要“加快”。笔者认为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本文就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浅加探讨。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有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实际出发,设定目标,制定与选择行动方案,做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决策的根本目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决策者自身或其他特定人员和组织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益;行政决策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行政领导者);行政决策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事务等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决策具有权威性,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行政决策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决策必须科学、民主,而行政决策法治化能够保障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实现行政决策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满足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
行政决策作为行政决策者的一种思维活动,或多或少带有决策者的主观色彩,把握不当,就会导致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尤其是在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决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官员的意志体现。要避免行政决策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决策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有缺陷的技术官僚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操纵,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行政决策法治化即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保证行政决策程序和内容的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极为必要。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__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目标。《纲要》实施多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决策、滥用决策权和决策失误现象依然存在;现行的行政决策体制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凭经验决策、盲目决策、仓促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决策法治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决策者观念陈旧,决策存在主观性、随意性
在传统政治文化和行政文化影响下,我国行政决策者或多或少抱有“庶民不议”、“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等思想观念,认为政治和决策只是政府的事情,喜欢“为民决策”。政府行政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内进行,而公众和社会团体被排除在行政决策过程之外,只有被动地接受既定的事实。封锁信息、暗箱决策等是决策者常有的观念和做法。
当行政决策者是一个“经济人”时,决策不一定总是以公共利益为首选目标,在特定的境遇下他们也可能会损公肥私,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为部门或地区谋取利益。我国行政决策利益的区域化、部门化倾向饱受诟病。
利益化的“政绩观”驱使行政官员随意决策,独断专行,对法律规定“绕道而行”。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行政决策严重脱离社会现实,缺乏科学性、可行性,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在一些经济性行政决策中,许多动辄耗资上亿、上十几亿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即是无制约的行政决策体现。
(二)行政决策体制不完善,信息系统、智囊系统乏力
由于行政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决策体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咨询机构缺位,导致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不能充分地收集信息,决策过程中不能进行充分的论证。行政机关内部的调研机构与具有最后行使决策权的行政首长处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对决策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有些机构虽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也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三)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制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
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缺失:“一是专门监督问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问责不力、问责不到位、问责缺位、问责乏力等问题依然严重;二是人大问责机制的缺位,人大问责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操作程序;三是公民和社会力量参与问责的途径匮乏;四是行政问责法律缺失,虽然自20__年开始我国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但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只是中央政策或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文秘站:)而不是法律;五是绩效评估问责的基本缺失,行政官员对绩效问责存在抵触心理,且我国也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绩效问责评估体系。”行政问责整体上看是一种针对行政决策结果的政治责任,缺乏对行政决策过程过失或故意违反责任的追究,造成行政决策责任极不明晰,随意决策责任难以追究。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思考
行政决策,既要考虑到思维方式问题,也要考虑到具体方法问题;既要考虑到形式问题,也要考虑到本质问题;既要考虑到强度问题,也要考虑到方向性问题。这些方面必须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行政决策体系,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有效,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一)培养行政决策者法治思维方式,加强决策民主
宪法规定,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用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领导行为,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领导者加强法治思维成为当务之急,“任职之前先考法,任职之后要讲法”,工作中处处讲法,时时用法,努力做到每一个决策都是一丝不苟地按法定程序进行。
决策者应正确处理“谋”与“断”的关系。谋和断是决策过程两个不同的阶段,谋是断的前提,断是谋的结果。发扬民主贯穿于谋中,即要求请专家谋,善于利用“外脑”,弥补不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集中民智,拓宽决策的思路,使决策更加能够反映民意。决策民主是实现科学有效决策的前提。渐进决策理论的创立者林德布隆姆认为“决策是一种合作的集体努力”它如同“一架梯子”:“行政首脑在上,普通公民在下,其他参与者居中。公民自下而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偏爱。”尊重民众在政府决策上的发言权,使他们能够反映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表达各种政治主张和意见,通过合理利用利益博弈来促进决策的合理性。
(二)立法完善行政决策体系,实现科学决策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必须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确保各种决策以及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1、完善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发现问题,明确目标;二是科学预测,拟定方案;三是评估优选,择定方案;四是试点检验,完善决策。通过立法对包括行政决策的立项、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行政决策的论证、行政决策的决定和行政决策的评估及修正等内容用法定的步骤、法定的顺序、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期限等加以规范。严格按法定程序决策会大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从而减少决策的失误。
2、科学的行政决策体系制度化。行政决策体系包括信息系统、咨询(智囊)系统和决策中枢系统三个子系统,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缺一不可。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培育引导独立的信息收集整理系统和咨询系统。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非官方民意调查机构建立发展,客观地收集社会各方面信息,将民众心理、民众意愿、民众需求等指标纳入调查范围。专业的调查与分析可以从技术上保证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和信息筛选的科学性。完善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独立发挥作用的制度,防止智囊专家沦为“御用”工具。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法,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
行政评价又称为政府绩效评价, 是指采用现代科学的研究方法, 对政府或者政府的某个具体职能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执行情况及其所带来的各种影响等进行客观、系统的考察与评价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多方利益的行政行为, 通过评价制度评价其可行性以减少或者消除不利影响。有必要通过健全行政评价法, 加强公众对行政评价的监督,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关键词:行政决策 效率 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决策效率涵义
(一)行政决策的涵义
对于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涵义,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中行政决策的涵义界定如下:拥有行政决策权力的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达到预定的行政目标,根据掌握的情况和条件,运用一定的理论与方法,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选择行动方案的活动。此涵义强调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行政决策的目的是为了达成预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第二,行政决策主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决策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据合法职位的行政人员以及经上级国家机关、法律授权的其他决策主体;第三,行政决策的客体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公共问题或待处理的公共事务。
(二)行政决策效率的涵义
赫伯特·A·西蒙在其《管理行为》一书中将管理决策的效率原则表述为:“在若干个费用相同的备选方案当中,总应当选择实现管理目标最佳者;在若干个成就相同的备选方案中,总应当选择费用最低者”。从这个角度,本文将行政决策效率的涵义界定为:行政决策主体在作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其投入的决策成本与该行政决策所产生的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行政决策的效益与成本的比率越高,则行政决策的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而就行政决策区别于一般组织决策的实质而言,在理解行政决策效率涵义时应该意识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决策效率具有显性和隐性的双层特性。行政决策主体在作出行政决策时的成本,既包括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可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显性成本,也包括客观存在的时间成本、风险成本、机会成本等无法用货币衡量的间接隐性成本。第二,行政决策效率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行政决策效率,不仅要从狭义的经济意义上研究其“成本-效益”的货币比较,更要注重行政决策对于预定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产生的社会总效益,关注其外部效应。也就是要从广义效率的角度考察行政决策的效率水平。
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效率困境
(一)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之间的矛盾
行政决策科学化是保证决策理性、决策合规律性的必然途径,追求行政决策的功能理性和效率准则。而行政决策民主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要求。为保证行政决策能够充分真实地反映民意,行政决策过程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科学的逻辑和民主的原则之间客观存在着矛盾与摩擦,这正是由行政决策价值追求的多元性造成的。
(二)行政体制的官僚化特征
官僚制的行政体制是现行行政决策所依托的组织形式和运转方式。它试图通过专业化分工、科层制等级设置、标准化作业等决策过程的设计帮助行政决策人员实现有效率的理性决策。但是,官僚制的行政体制下做出的行政决策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效率困境。首先,官僚制过分量化的标准会使行政决策者更多地关注决策的投入与产出的数量指标,以此作为衡量行政决策效率的标准,这违背了行政决策效率的本质意义;其次,官僚制专业化的分工赋予了特定领域的行政决策者以相应的决策权,他们仅仅将做决策的考虑范围局限于自身的管辖范围之内,无法达到整个决策体系的最优效率。
(三)行政决策主体的有限理性
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要求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思维水平;另一方面又要求决策者能够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从主观想象出发。由于决策者往往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个体,其“自利性”倾向和认识的偏差会左右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发挥,进而误导决策,使行政决策达不到预期收益。
行政决策效率的经济学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通过比较项目全部成本和效益来评估项目价值的一种经济决策方法。基于成本-效益的视角,行政决策效率可以用效益成本比来表述和反映。行政决策效益指的是政府公共决策执行后所获得的效果和达到的预期目标(以R来表示),行政决策成本指的是政府作出公共决策过程中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源总消耗(用C来表示)。行政决策效率(用E来表示)可以用行政决策的效益成本比来表示,即E=R/C。当E>1,即决策效益大于决策成本时,该行政决策效率为正;反之,则该行政决策效率为负。当行政决策效益与成本之间的比值达到最大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行政决策实现最优效率。
如图1所示,R表示行政决策效益曲线,C表示行政决策成本曲线,E表示行政决策效率曲线。行政决策效益曲线R和行政决策成本曲线C相交于X1、X2两点,说明在这两点上行政决策效益等于行政决策成本,此时的行政决策效率E=1,对应于行政决策效率曲线E上的E1、E2两点。在X1点左侧,由于行政人力、物力及财力等行政决策资源投入较少,所作的决策缺乏充分的支持与论证,造成行政决策失误、行政决策次优化等现象,行政决策产生的收益低于所付出的决策成本。因此,该阶段行政决策效率为负(E
行政决策成本及成本模型构建
(一)行政决策成本构成
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成本应分为两方面:一是作决策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称为直接显性成本;二是决策作出后的递延成本,可称为间接隐性成本。
1.直接显性成本。行政决策成本中的显性成本指的是为完成具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以及其他可用货币度量的价值牺牲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信息收集成本。每一项行政决策作出之前都需要对行政决策的客体(即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然后再进行加工、分析与利用,否则后面的工作将无的放矢。二是方案制定成本。方案制定成本指的是政府设计和优选最优方案所花费的成本。方案是政府决策的纲领和精神,要作出有效率的行政决策,必须对决策方案进行专业的论证和优化。三是人员培训成本。决策方案要靠人来制定与执行,因此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员的培训成本既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成本,也包括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成本。四是公众参与成本。公众参与是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在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中,收集公民真实偏好的信息将花费巨大的成本,即公众参与成本。
2.间接隐性成本。行政决策中的隐性成本一般产生于决策后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是由于决策不当而导致的损失,也称作递延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机会成本。政府行政决策的机会成本就是指政府为作出某项选择而放弃的其它决定可能带来的最大价值。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的财务性支出,但机会成本的高低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时间成本。有效的时间管理要求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结果。浪费时间就意味着价值的损失,这部分损失的价值就构成了时间成本。因此,行政决策者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做出正确决策,决不能拖拉,否则会付出昂贵的时间成本。三是风险成本。行政决策的风险成本即是由于决策的不当所造成的低于预计收益率的那部分损失。当今时代行政决策环境瞬息万变,政府并非完全理性的决策主体,决策风险客观存在。
(二)行政决策成本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对行政决策成本构成的分析,可知行政决策总成本(用C表示)由决策过程中的显性成本(用C1表示)和决策作出后的隐性成本(用C2表示)构成。用公式表示即: C=C1+C2。而决策过程中的显性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方案制定成本、人员培训成本和公众参与成本;决策作出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机会成本、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据此,可构建政府行政决策成本的模型,如图2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当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越充分,即直接显性成本C1越大时,该行政决策往往经过了详细的调研和充分的论证,决策后的风险成本、机会成本等间接隐性成本C2则越小;相反,若决策前期投入较少,决策者仅凭主观臆想草率地作出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则决策后的递延成本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一定程度上,行政决策的直接显性成本C1和间接隐性成本C2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结论与建议
第一,提高行政决策效益。要使行政决策收益最大化,关键要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一方面,要重视行政决策的前期投入,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使行政决策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决策方案要经过专业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行政决策过程中要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群众及社会组织的意见,了解公共利益的诉求,真正实行民主决策。这样作出的行政决策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提升公共利益,产生最大的决策收益。
第二,优化行政决策成本结构,控制行政决策成本总量。适当的资源成本投入是行政决策效率的保障,但过高的决策成本会使行政决策陷入低效率的困境。适当地增加行政决策的前期投入(即增加显性成本),能够保证行政决策正确性,也就降低了行政决策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并且,隐性成本具有更高的弹性,也就是说,直接显性成本的投入对于降低决策失误所带来的隐性成本有着显著的效果。因此,在控制决策成本总量的同时,要优化其中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结构比例,保证决策前期充分且适当的资源投入,从而提升行政决策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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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家合,尤建新.行政决策优化的成本视角[J].学术交流,2005(1)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本年度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尚未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要在年5月1日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制机构要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作出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办好顺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效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作出前,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还要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要组织听证;听证笔录要作为决策的依据。
3试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制定和实施机关都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适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评估,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根据收集到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调整的决定。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4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化进程。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信息公开方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网上政务信息公布平台。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围绕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通过精简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收费、再造审批流程等方式,改革创新。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6继续抓好《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7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特别是含有地方维护、行业维护以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并推行统一的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网上动态管理。
指导各部门开展案卷评查,9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不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试点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11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待条件幼稚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四、加强执法监督。
加强对执法频率高、与群众关系密切12加强行政层级监督。继续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统计等惯例监督制度的同时。
创新监督方式,有关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强化监督效果。
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13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围绕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贯彻落实。对各部门落实清理决定和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案件。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4强化责任追究。围绕项目建设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按照《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追究责任。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因违法行政等应当问责的严格依照权限和顺序实施问责。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处置。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高质量地审查好行政复议案件。着重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流程管理,15抓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细化每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切实提高行政复没有正当理由,议办案效率。原则上不允许超审限结案。
积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16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认真学习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
六、加强培训、调研和宣传。
确定培训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17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年度政府法制培训要点》对全市政府法制培训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明确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对政府法制培训工作做出统筹布置。也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计划。
乡镇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年至少参与两次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学习;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18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认真执行中心组学法制度。
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19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个方面、各个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决定了依法治区进程,也决定了全区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做好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关系,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
(一)组织全区街乡及各委办局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纲要》和《决定》。将《纲要》和《决定》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计划予以安排,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努力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或专题学法,各街乡、各部门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落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并紧密结合实际确定内容,保证全年安排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各街乡、各部门都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以公共法律、专业法律、依法行政知识为重点,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形成学法记录和资料,保证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培训、考试或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的,要及时依法依章处理,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要把在决策源头上实行科学民主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政府法制部门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和程序,逐步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法律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举行听证。不断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定参与咨询论证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论证的程序和方式。涉及重大财政收支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评估论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结合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检查,进行重点检查评估。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应当决策而不做决策或、贻误工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为重点,规范行政行为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利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去年将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一)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统一集中上网公开。一是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全区各机关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单位所有的行政权力和权力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权。二是编制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固化。行政权力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修订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三是认真审核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各部门清理后的行政权力和法律依据及运行流程图必须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上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
(二)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信息全公开,包括权力主体、程序、依据、标准以及办理动态情况,在网上适时显示。要实现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网上公示、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网上适时监控监察、政府法制网上监督。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严格依法行政
在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把区、街乡及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从源头上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来抓。
(一)坚持“有必要、不抵触、有特色”的原则制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要控制发文数量,二要提高制发质量,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的要求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放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上,审查的方法重点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进行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使决策更能体现民意、关注民生、实现法治惠民。
(二)加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重点是要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切实改变随意发文、违法发文、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等问题,防止因发文、决策损坏人民利益。
(三)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搞一次回头看,逐步实行政府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继续执行报备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区人大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五、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梳理行政权力的同时,对行政执法权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特别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修订职能、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权限必须停止,不断解决行政执法缺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二要着力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重点,认真推行“三步式”执法模式,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三要切实落实评议考核制度。把考核与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合理修订年度考核评议细则,完善考核内容。四要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败诉或举报投诉后经查实确为违法的,做到发生一起追究一起。
(二)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坚决执行细化量化和固化后的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程序,做到立案查处、裁决与执行相分离,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三)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标准,创新案卷评查方式,健全案卷评查制度,运用案卷评查结果,通过案卷评查促进各执法部门重视和规范案卷。开展案卷评选观摩交流活动,促进执法部门不断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过程、轻文书制作”现象,以彰显执法质量。
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一)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对所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都要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备案,争取备案率达100%。要通过督查、催报、定期发文通报等形式,增强及时、主动报备案的自觉性,并将报备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围绕重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认真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行政收费等重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下联动,横向联合,明查暗访,开展评议,增强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发挥法制职能部门作用,对突出问题,应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建议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对严重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处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行政执法投诉查处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在网上和公示栏公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和网址、电子邮箱,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调处矛盾纠纷,查处行政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并一一回复,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区法制办、监察局、信息化办、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网上过程监督、检查监督、投诉查处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四)认真履行复议职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内部层级监督,努力实现法治惠民的有效途径。一是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要及时便捷受理、办理复议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协调和裁定,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二是不断创新复议方式和方法。一方面既要完善复议制度,严格复议程序,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创新审查方式,突出运用协调手段,注重引导、和解,消除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三是加强与法院、和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实行定期会商、交流,及时反馈通报行政复议案件的趋势、特点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改进方法,以案论法,剖析办案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增强社会和谐。
(五)大力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要积极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回避矛盾和争议,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接受法律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商和交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应诉告知制度,指导、督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
七、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努力营造法治政府的环境氛围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发展的重要性,各街乡、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要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年度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行部署和安排,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要履行职责,学习和熟悉依法行政工作业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共同努力,为法治政府建设作贡献。
(二)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工作。今年,要依照《*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从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强化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对街乡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创新推进依法行政的活动形式。
一是深入开展评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制度、案卷评查评选评优制度,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能不能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必须具有抓好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对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不执行、虚执行或乱执行的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应付了事、断章取义、阳奉阴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等种种执行不力的现象。以能不能抓落实,来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实效性;以是不是抓落实,来判断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转变的程度;以会不会抓落实,来考核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真正使提高执行力成为干部的实际行动和追求目标,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出坚决执行、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
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法治观念,杜绝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的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依法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职能执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有章可循的执行制度和责任明确、高效执行的执行机制。
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行政监督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建立和完善执行力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总体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发明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学习宣传。
决定了依法治区进程,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也决定了全区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必需从战略的高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认识和处置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做好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关系,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
(一)组织全区街乡及各委办局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纲要》和《决定》将《纲要》和《决定》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计划予以布置。努力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或专题学法。并紧密结合实际确定内容,保证全年安排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各街乡、各部门都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以公共法律、专业法律、依法行政知识为重点,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形成学法记录和资料,保证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需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的要及时依法依章处理,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要把在决策源头上实行科学民主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政府法制部门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逐步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水平等,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法律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举行听证。不时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定参与咨询论证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论证的顺序和方式。涉及重大财政收支的决策,必需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评估论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结合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检查,进行重点检查评估。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逾越权限,违反法定顺序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应当决策而不做决策或、贻误工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为重点。
必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利正确行使。年将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规范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一)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对本单位所有的行政权力和权力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权。二是编制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对自由裁量权规范进行细化、量化、固化。行政权力内容发生变卦时,应按规定顺序及时调整修订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三是认真审核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各部门清理后的行政权力和法律依据及运行流程图必需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上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
(二)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信息全公开。网上适时显示。要实现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网上公示、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网上适时监控监察、政府法制网上监督。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简化审批顺序,提高行政效能,把区、街乡及各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从源头上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来抓。
(一)坚持“有必要、不抵触、有特色”原则制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要控制发文数量。依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要求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放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上,审查的方法重点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进行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使决策更能体现民意、关注民生、实现法治惠民。
(二)加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重点是要建立制度。切实改变随意发文、违法发文、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等问题,防止因发文、决策损坏人民利益。
(三)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搞一次回头看.
(四)继续执行报备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区人大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权力的同时。特别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修订职能、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权限必须停止,不时解决行政执法缺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二要着力提高执法水平。依照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重点,认真推行“三步式”执法模式,依照教育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三要切实落实评议考核制度。把考核与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合理修订年度考核评议细则,完善考核内容。四要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败诉或举报投诉后经查实确为违法的做到发生一起追究一起。
(二)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坚决执行细化量化和固化后的自由裁量标准。做到立案查处、判决与执行相分离,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三)不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标准。健全案卷评查制度,运用案卷评查结果,通过案卷评查促进各执法部门重视和规范案卷。开展案卷评选观摩交流活动,促进执法部门不时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过程、轻文书制作”现象,以彰显执法质量。
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方法》对所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争取备案率达100%要通过督查、催报、定期发文通报等形式,增强及时、主动报备案的自觉性,并将报备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围绕重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认真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下联动,横向联合,明查暗访,开展评议,增强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发挥法制职能部门作用,对突出问题,应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建议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对严重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处置,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行政执法投诉查处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在网上和公示栏公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和网址、电子邮箱。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调处矛盾纠纷,查处行政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并一一回复,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区法制办、监察局、信息化办、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网上过程监督、检查监督、投诉查处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四)认真履行复议职能。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内部层级监督,努力实现法治惠民的有效途径。一是依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原则,疏通行政复议渠道。要及时便当受理、料理复议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协调和裁定,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顺序中。二是不时创新复议方式和方法。一方面既要完善复议制度,严格复议顺序,依法料理复议案件。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创新审查方式,突出运用协调手段,注重引导、和解,消除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三是加强与法院、和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实行定期会商、交流,及时反馈通报行政复议案件的趋势、特点和执法中存在问题。要改进方法,以案论法,剖析办案存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增强社会和谐。
(五)大力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要积极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回避矛盾和争议,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接受法律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商和交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应诉告知制度,指导、督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
七、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各街乡、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要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年度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布置和安排,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要履行职责,学习和熟悉依法行政工作业务,当好领导的顾问和助手,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共同努力,为法治政府建设作贡献。
(二)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工作。今年。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从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强化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措施等七个方面,对街乡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创新推进依法行政的活动形式。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评估评价制度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夯实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
行政执法业绩档案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区依法行政“1家1档”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人一档、档随人走,评查案件、如实记载,定期考核、确定档次”的方法,充实为每位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就是的态度,把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考核结果列入局年底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优罚劣,凡是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业绩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实现执法人员动态流动。
四、积极做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进行行政权力的动态调整,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为社会公众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创造条件。系统管理员、法制监督员、电子监察员密切合作,保证登陆时间次数、校勘点,维护系统日常运行。
五、不断强化行政调解工作
城建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局行政调解的难度。沟通部门、政法机关、街道和社区的联系,加强访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和民调对接,联合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广泛听取、搜集群众意见,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主动与公民对话沟通,日常工作不留后遗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细化学法用法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确保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今年还将邀请政法机关的同志前来授课。完成局行政执法证件网上申报换发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化动态监管。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聘请施工单位代表、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内部流程,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七、认真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明确案卷评查工作的内容、步骤,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种类,分别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查标准和评分细则,对行政执法案件文书案卷进行整理归档评查,推动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决策;科学性;公众参与;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8-0093-05
政府对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决策行为及其监管行为表现出来的。“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拟议中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妨害、环境损害以及可能环境风险与各环境利用行为的成本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断, 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1]环境决策高度的科技依赖与决策风险以及环境问题广泛的利益冲突的特性,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裁量的正当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要求。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决策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大量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环境行政比其他管制行政更需要建立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若由当代不具民意基础的行政官员兼负环境行政决策上的重要权限, 环境行政则比其他管制行政更容易存在正当化的危机。”[2]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制约,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决策及行为的失当或失范不仅是政府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重要体现,也是造成全社会资源不节约和环境不友好的主要根源。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行政决策合理化和正当化,需要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及其过程,规范环境决策机关的权力。
一、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要求
1.作为过程的环境行政决策。在现代,随着行政程序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按照新的“行政过程论”理论,行政行为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的具有承接性的过程,每一个实际存在的行政行为,都呈现为一种时间上的持续过程,都包含着若干程序环节和发展阶段,而每一个程序环节和阶段都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从行政过程的角度,需要对行政决策的权力配置、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动态的考察与分析。行政决策实质就是一个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以行政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原理对其进行分析,应提高行政决策在运行过程中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现代行政法“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3]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结果拓展到了过程,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体现和有效保障。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应纳入法的支配和统治, 将环境行政决策作为一个行政过程应依法决策,强调过程本身的正当以实现结果的正当。面对日益加大的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和日趋复杂化的高度技术性的环境决策,应注重过程,从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自主塑造和选择公共政策的广袤裁量空间进行控制,从而保障公众利益充分融入行政决策的过程,保障环境决策科学、民主与决策效率与公平处于和谐互动的理想状态。
2.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环境行政决策。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环境利益与经济等其他利益相权衡,沦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环境利益的博弈结构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必然会涉及“优势部——弱势部”之间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优势部——弱势部”环境利益博弈结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的控制手段来促进集体环境公益和人类集体福祉的维护,推进生态秩序的重塑。[4]政府的环境治理主要是通过公共政策的运行得以实现的,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满足相关利益人的需求。然而,政府并不是公益唯一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所能代表的那部分公益只是公共利益中的一部分,而且政府组织本身存在着垄断性、经济性和官僚组织的自利性,政府机构本身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它们在参与公共政策时有自私的动机,存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不可能自动代表公共利益。政府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在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行机构私利之实,从而难以制定正确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偏离社会的公共利益,尤其使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无法正常实现。由此,必须在外部机制的设计上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和引导,通过正当程序将各方利益需求纳入一个信息汇集系统中,进行多向的、可交流的信息传递、意志交换、价值调和与目标协调,引导各方基于利益的互动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共治理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根据环境治理理论( 包括协商民主和环境民主理论),良好的治理机制称为“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5]衡量善治的标准或构成良治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性、透明性、公信度、法治、有效性、回应性。根据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概念、商谈理论和协商民主原则,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和多元文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而形成的政策、法律和规则才具有真正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协商民主在环境决策上更具有理性化, 环境善治要求政府与公众进行公共协商来解决环境问题,一是环境问题事涉广泛的利益冲突,靠强力的压制是难以解决的,解决的出路只能是公共协商,通过沟通来交换各方的意见,依靠公共理性最终形成解决方案;二是环境问题具有高度的风险不确定性,政府的应对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与公众通过公共协商找到可接受的防范措施。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和强迫。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认识, 可以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支持、正当性与信任。协商民主理念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决策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根据当代环境民主理论,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公众和权力机关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影响力,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做出那些影响公共环境利益的共有决定;公众应该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并通过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行使他们的权力以保障公共环境利益。支持和服务公众参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程序取向
正当程序(Due process)理论主张程序的基础为过程和互动关系,其实质是反思理性。[6]正当程序本身即为一种权力(利)间相互牵制关系的安排。程序的公正、理性、当事人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以及这种充分的实质性参与所体现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等,都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牵制掣肘的力量。[7]随着正当程序从事后的司法审查前移到行政过程中去,通过正当程序的调节作用使行政活动成为国家诸机关、利害关系人、一般居民等具有各自立场的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一种统合性过程。正当程序理念的导入,使行政决策的考量更具动态性,更加关注相对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利益诉求。环境问题的公共性、科技关联性以及环境决策所牵扯利益冲突的广泛性要求通过正当程序增强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对环境行政决策的影响主要指向是主体性、论辩性、科学性。
1.主体性。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是法律和政策创制的真正主体,也是法律和政策的承受者,是法治的实践主体。法律应当把民众视为权利的主体,这种主体性来自于哲学意义上的主体性。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各方民众、组织,构成法律上应当保护或者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主体,因而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等程序性权利,就环境决策而言,正当程序要求对话商谈机制的强化,行政机关在规划的启动、起草和实施中,不能再将受到环境决策结果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视为决策的客体,或者仅仅是应当遵守、配合的客体;要求行政机关尊重对于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主体性、程序性权利、实体权利利益和正当预期;要求行政机关与环境利益相关群体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途径,作信息沟通以及偏好交流等,履行沟通交流的职责。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活动中被动的受体,而成为积极主动的主体一方。这种反复沟通和交流,可以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也可以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从而使行政法关系真正具有双方性,使相对人真正成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8]
2.论辩性。正当程序的论辩性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论辩精神”,通过平等的商谈、论证、抗辩、交涉达成利益妥协,达到最大程度共识性的目标,建构起“论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论辩性的缺失,会使得公众参与仅仅成为政府机关收集意见的机制,而难以成为公众和相关利益团体有效影响行政决策的机制。既然环境公共决策的受众是公众,决策者就必须考虑公众利益诉求、价值偏好,甚至是对问题的主观感受,因此,作为价值表达平台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将会促进公众和政府的沟通。环境公共决策中需要环境行政权力机关有意愿和能力对多元利益和主体进行有效的整合。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协调不同的利益,使得他们能够在利益的博弈中进行有效交流与沟通。整合不是强势下的整齐划一,更不是某种利益和话语吞噬其他利益和话语,它是社会多元利益和诉求的和谐共处,其实现的途径只能是在有序的公众参与前提下有效的交流和理性的协商妥协,基于共同的话语程序和论辩规则的协商机制,避免和消除公众参与中的权力支配。公众通过不断地显示不同的诉求、偏好,展开有效的交流和讨论,使得环境公共决策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权衡各种诉求与主张,对多元利益进行整合。
3.科学性。正当程序理念的引入,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将起到支撑作用。设置正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障行政决策活动的科学性,确保行政决策的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程序结构和流程的严谨性要求程序主导者和参与者行为理性化、规范化;程序的公开将使得行政决策过程即使出现错误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程序进程对事实信息等证据材料的依赖性增强了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等。[9]政府部门在进行环境决策时将受到几方面问题的制约:第一,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导致决策风险提高,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慎重或不敢负责任而拖延决策的现象;第二,环境决策往往涉及相当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造成环境决策裁量空间扩大,容易导致检证困难与决策拖延现象;第三,环境决策还涉及隔代的利益平衡问题;第四,环境决策常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10]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以上特质,在环境行政程序上,靠程序理性的提升来克服环境行政在科技或事实基础上的弱点,可保证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三、环境行政决策正当程序的制度构建
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特殊性使得传统正当程序已力不从心,正当程序法律制度要真正发挥预期作用,需要建构起一套符合正当程序一般原理与规律、体现环境行政决策自身特点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
1.保障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主体性和有效性。就环境决策而言,程序正义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吸纳公民参与其中。公众参与不能仅仅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还应当体现在环境决策的各个方面,这是由环境问题高度的利益关联性所决定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不仅要求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更重要的在于公众的主张能对行政决策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1)注重公众参与者的代表性,鼓励和培育环保团体参与行政决策。应将具有代表性的普通公众或者权利相关者纳入到决策过程,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为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可以运用代表人制度。让所有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益参与行政过程,进行辩论、协商并形成妥协,行政过程就获得了合法性。环保组织的强化是公众参与的保障。当预计的成本高于预期的利益诉求时,作为分散个体利益表达的社会成员便会放弃公众参与这一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个体权利的弱小与无援难以形成抗衡国家权力的规模效应。因此,政府应鼓励和培育环保社团,以使其在公众参与机制运行之前进行先期的利益聚合,形成明确的利益诉求类型,克服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理性无知”和“信息悖论”,提高集体理性和集约效益,实现公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制度化和程序化,避免公众诉求流向的泛化和诉求效果的弱化。要想让公众更高效地承担起主体的责任并享有主体的权利,公众参与必须有合理的组织机制,能够稳定有序地介入评价过程,并与评价者、战略决策者或项目提议者、政府、咨询专家等形成良好的互动,如此才能保证有效的信息反馈和主体性的实体化。[11]
(2)完善听证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论辩性。作为优化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机制,听证是实现和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和最基本形式,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就是民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听证,有关当事人参与行政决策程序,就预定的立法主题,进行口头举证、质辩和辩论。听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裁决中立、职能分离、听证公开、决定基于记录、决定说明理由”为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客观公正提供了程序性保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节没有明确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简称《公众参与办法》,所规定的听证会,虽明确规定了听证的程序,但没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所安排的听证会主持人以及参会代表也都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遴选或指派观察,此听证并非正式的听证,只具备听证的形式而不具备其实质内容,从根本上背离了正式听证的本意。正式的听证是两造对质,互相辩论,主持人立场居中,引导双方将所争议的事实明朗化。为保证公众通过听证有效参与行政决策,需要对环境行政决策听证的要求、公众的范围、主体、利害关系人、证人、主持人等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特别是在听证程序方面,应明确,听证参加人员中保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对等参与;主持人中立和公正;听证参加人员有权对草案内容提问、质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各方有权交叉盘问并展开辩论;听证过程应当记录,听证笔录交参与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正式听证结果具有“案卷排他性”效果,决策机关依据听证记录做出决定,形成的结论与行政决策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保障听证程序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使决策听证成为有效论辩机制,从法律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中立性、科学性。专家广泛深入地进入环境行政决策过程,以技术化、专业化知识方面的优势提升决策理性化,是环境公共行政科学技术性的一个典型特征。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是“科学”与专家知识的客观性,其作为专业、理性、中立的代表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解决行政决策的事实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但在肯定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局限性:一是专家的独立性难以保持。专家可能为利益集团所雇用,与利益诉求相结合,依据预设的立场而不是专业知识作出专家意见,难以保障咨询理性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二是专家功能的有限性。专家个体上,表现为科学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个人观点和意见的偏颇性,专业知识自身视域、方法与结论的自限性;专家群体上,则通常表现为结构上的单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意见的杂乱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并非已有科技知识所能覆盖,故为受到严苛时空条件约束的行政决策提供专业知识,专家供给未必直接符合决策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常常使得科技专家难以真正解决科技风险问题,甚至专家间的判断也是有争议或相互矛盾的。[12]三是专业判断的滥用。
为此,保障专家咨询在环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性、中立性需要考虑如下事项:第一,行政-专家在组织、功能上相对隔离,“谋”与“断”相对分工,以确保专家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专家参谋而不决策,行政自主决策而不得恣意干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第二,专家参与与公众参与相结合。专家学者应当是信息提供者或专业咨询者,而不是以其专业取代公众。环境决策往往涉及高深科技,这使得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技术虽然给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更应该是社会理性基础上的发展。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会导致公众对科学技术及其专家的信任危机,而且,排除了环境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会大大动摇环境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基础,最终出现公众的信任危机和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危机。在专家参与过程中融入公众参与,公众作为“对话者”向专家表达直接信息,可提升“专家理性”。即使专家与公众发生认知冲突,也可以使行政决策者获得比较全面的信息,从而为综合决策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三,专家咨询过程公开化。公开专家咨询过程,有利于公众对专家进行监督,使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定制专家意见”的难度加大,专家的一言一行受到公众的监督,使得专家更少“涉足”于价值判断领域,而更多注重从技术方面做出自己的结论,回归专家咨询制度的本质。因此,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公开专家咨询的过程是保持专家理性的最好方法。第四,专家之间、专家与其他行政决策主体之间沟通、论辩机制的确立和保障。在专家咨询实践中,需要促进公众、专家与决策者在意见表达、信息交流、对抗论辩和对话基础上实现有效的互动。
3.完善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决定程序。完善政府关于环境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是防止政府行政决策专横的必备要件。用正当法律程序精神来规范政府环境行政决策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注重下面几个环节:
(1)主动公开信息。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决策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性约束条件,是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并发挥制衡作用的基本前提。要强化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可得程度。一是消除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有关环境公共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环境专业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对于政府拥有的庞大的信息库,普通民众不具备充足的知识和技能来处理和分析这些信息,而出现了新类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积极主动地公布环境信息,有助于改变与公众在环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状态,扭转公众在信息获取上的被动局面,形成两者沟通过程中有效信息的交流与反馈,保障公众对政府有关环境活动的决策的有效参与和监督,防止环境权力的异化。二是增强公众对政府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在现代社会要有效地获取和利用信息,不仅需要信息资源和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还要求信息获取主体具备必需的信息素质。尤其是环境问题常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广泛性,国家和各级政府应有计划有目的地改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条件,举行公开说明会、听证会,解答公众疑问,帮助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以保障公众作为利益主体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增强决策的理性化程度。三是政府环境决策公开的重点是在决策过程中保持与公众的双向交流,使公众充分了解拟定政策、规划或计划中的资源利用、生态保护、潜在重大环境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替代方案等。同时还应公开专家咨询意见、公众参与提供意见及采纳情况拒绝理由、决策结果以及所基于的理由、依据及其对不同意见的必要、合理的解释说明、决策实施评估结果。违反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重视评估和论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一环。应结合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整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提出风险等级和风险防范建议。应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环境行政决策草案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即对行政决策对象的适当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作出肯定、否定或修改等报告。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政治可行性、经济和财政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还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资源环境评价、弱势群体保护以及公共利益衡量等,这些都是可行性论证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可行性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保证论证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论证者跟决策者的利益联系。对此,可借鉴国外做法,如将政府部门内部专门设有的决策咨询评估机构升格为政府直属部门,或政府委托一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论证工作。
(3)建立事后评估。即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了决策目标、决策的实际作用、社会效应、实际结果等进行评判。随着科技的发展,决策中的风险日渐显露,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在我国,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欠缺一套比较理性的方法、程序与制度。政府环境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到评价中。而且,我国决策评估主体单一,基本上在政府内部进行,民间或公众的评估基本缺失,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显不够。即使有专家学者受托参与评价,由于专家与民众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使得评价结果可能背离民众的期待,专家参与不能代表公众参与,要强化公众参与评价及评价过程的公开机制。
4.加强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客观上减少了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科学性,保证了决策的质量。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有关专家的审查建议。我国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监督程序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有效性,环境行政决策游离在司法权监督范围之外。司法审查的范围又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局限,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和规划。应重视通过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来保障环境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在坚持行政监督的基础上,细化监督的程序细则,并辅以必要的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保障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尤其在司法独立缺位、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政府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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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的,但这些概念之间究竟存在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并没有引起学界太多的关注与思考。一个表面现象就是:当前的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范式不够规范,没有严格地按照这些概念本来的逻辑关系标准进行研究,使得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相互交叉,给人一种杂乱的感觉,因而人为地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已经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领域值得探索的一个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若干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的逻辑分析,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更好地研究行政管理学夯实基础。
一、何谓经典行政管理学
在古代汉语中,“经典”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指经书。如《后汉书.孙宝传》中有“周公大圣,召公大贤,尚犹有不相说,著于经典,两不相损”。《后汉书.朱佑传》中“又奏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三国志.魏志.高贵乡公传》中“自今以后,群臣皆当玩习古义,修明经典。”二指宗教典籍。如在《无量寿经.上》中的“菩萨经典,究畅要妙”。《法华经.序品》中的“圣主师子,演说经典,微妙第一”。唐朝白居易《苏州重玄寺法华院石壁经碑文》中的“佛涅槃后,世界空虚,惟是经典,与众生俱”。在现代汉语中,其涵义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经书和宗教典籍这两种了,它的含义被进一步拓展,其包容面也越来越大,本文中的经典一词特指权威的、发展比较完整的、业已成型的意思。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学科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被人们尊称为“经典”的著作和“经典”的概念,行政管理学也不例外。自从1887年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发表标志着行政管理学诞生的《行政学之研究》以来,到今天为止,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被后来的研究者不断拓宽,其主题也不断丰富,研究方法也逐步趋于完善,因此,学科理论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它百余年的发展演变历程中,行政管理学产生了大量的概念,其中不乏对该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概念,它们为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的前进动力。北大学者张国庆认为,行政管理学“从世界范围内学科研究的主体特征上初步分析,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的发展,或许可以成为重建或革新行政研究时期。其具体的理论内容,则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总结。”以张国庆的论述为依据,我们把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界定为从1887年到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对行政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基本概念,这些比较完整的、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并且业已成型的概念便是行政管理学的“经典”概念。具体是指:行政管理、公共行政、行政、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领导、行政立法、行政文化、行政决策、行政实施、行政方法、行政效率、机关管理、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概念。
二、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客观事物之间有着一种最普遍的联系,即同异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就形成了概念之间在外延方面的关系。概念的外延是反映一个类,根据外延有无重合之处,概念间的关系可分为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这种事物的固有的内在属性对行政管理学概念也不例外。
1.概念间的相容关系。在逻辑学中,概念间的相容关系是指两个以上至少有一部分外延重合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其重合可分为完全重合与部分重合,因此,概念的相容关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全同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
(1)全同关系。所谓全同关系也叫同一关系,就是两个以上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在行政管理学中,我们常说的公共行政、行政管理、行政这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全同关系。从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行政其实是一个外来词,和它相对应的英语是“Administration”,我们通常把这个词译成“行政”或“公共行政”。而行政管理一词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管理学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通常把政府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宽泛地称为行政管理,这种提法实际上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当前,随着行政管理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共行政学术界与国外有关学术界的接触也日趋增加,很多学者就把行政管理学改作公共行政,以还原这个概念的本来面目。但是,不管称为公共行政还是称为行政管理,它都表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的涵义。因此,非常明显,这三个概念的逻辑关系是同一关系。
(2)属种关系。所谓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就是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仅仅为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外延大的叫属概念,或称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叫种概念,或称下位概念。属种关系又可分为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属概念包含种概念,称为真包含关系;种概念被属概念所包含,称为真包含于关系。在行政管理学的概念中,有很多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一方面,行政环境真包含行政文化。关于行政环境和行政文化的界定,尽管国内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是大同小异。所谓行政环境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体系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价值观和信仰。”也就是说,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主体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而行政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一些信仰,它对行政管理的主体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从以上概念不难看出,行政文化是行政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关系。
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实施、机关管理、行政领导、人事行政。从逻辑学上看,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一般认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4]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在逻辑中,这是一种典型的“属加种差”的下定义的方法。从以上定义中不难发现,它们邻近的属概念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实施,因为行政实施一般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这个概念是描述性概念,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行政实施就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们之间具有真包含关系是勿庸置疑的。
而机关管理是指“机关本身,即办公地点的管理,这包括合理地安排机关的办公处所,配置合适的设备,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以及系统地处理公文和案卷。”定义中明确指出机关管理就是机关本身也就是办公地点的管理,机关本身属于行政机构,非常明显,机关管理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同理,行政领导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结构中依靠其综合影响力的运用和扩展,通过示范、说明、命令等途径,动员下属实现群体目标的过程。”人事行政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人事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措施对政府公务员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它包括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处理。”在逻辑中,这些定义都是语词定义方法,确切地讲就是说明的语词定义。所谓说明的语词定义,就是解释、说明语词已确定的意义。从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就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以上所分析的概念与行政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的关系。
2.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就是概念与概念之间在外延上没有任何重合的部分。例如,“历史学家”与“非历史学家长篇小说”与“短篇小说”。这种不相容关系,也叫全异关系。全异关系又可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矛盾关系是指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同,其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并且其中一个概念的内涵是以否定另一个概念的内涵所构成,那么,这种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做矛盾关系。行政环境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它们一个是外部的关系总和,一个是内部的关系总和,中间既没有交叉,又不是属种关系,它们是一种典型的全异关系。
(2)反对关系。反对关系就是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外延完全不同,而且内涵方面各有不同的肯定,那么它们之间为反对关系。一般说来,具有反对关系的种概念,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
行政决策与行政实施之间是反对关系。如上所述,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行政实施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行政决策是行政实施的前提。它们都属于行政行为,但是在内涵方面却有着确定的不同的肯定,因此,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明显的反对关系。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得出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行政效率这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实施、行政决策、行政责任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改革、人事行政和机关管理几个概念两两之间也是反对关系。
三、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的逻辑分析的应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研究范式的建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共行政、行政管理和行政尽管其外延不同,但是它们的内涵却是一致的。因此,为了使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更加规范,笔者建议,最好去掉其他的称呼,只保留一个,以避免造成无谓的混乱。
其次,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是矛盾关系。在建立公共行政学研究范式的时候,笔者建议,应该首先将其分为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两部分,然后把所有的其他的概念归入这两类中,然后在这两部分中分别论述各自包含的内容。
第三,行政文化真包含于行政环境。在一些关于公共行政的著作中,往往把行政文化和行政环境作为不同的两部分分开论述,这在逻辑上不尽合理,建议把它们放在同一部分中论述,以便使它们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第四,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发现,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和行政效率是反对关系,建议把行政管理的论述分为五部分。
第五,行政行为包含行政决策、行政实施和行政责任三部分。其中,行政实施又包含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这个范畴,在传统行政国家,它是与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并列的,这也反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即行政立法的不完善和行政立法对于当时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立法已经归属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范畴,在本文中,我们把它归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机关管理、行政改革和人事行政四个方面。其中人事行政还包含行政领导。
(一)行政决策风险缺乏防范意识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影响着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的进程,其危害不言而喻。一些行政决策往往是打着发展地方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幌子进行的,教育、卫生、体育、环保、防洪、扶贫、城建等便是行政行为侵权的多发领域。如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的一个高污染化工企业,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生产,经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多次责令停产。在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的情况下,高新区环保局函请供电部门断电。这一举动被企业指称是违法行政告上法庭,向高新区管委会索赔270余万元。而法院的两审判决均认定,断电行为违法。这个案例不仅反映出我国当前在环境污染治理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治理好环境污染,同时也反映出行政决策不能有随意性,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这种借“理”行政侵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一些侵权的行政决策行为作出由于其合法性存在问题,所以制定机关大多是要求有关单体“作为大事来抓”、“做好宣传,”,有些甚至规定不能强迫,自愿缴纳,等等,然而实际操作时则是强制执行,毫无商量余地。这种侵权行为的目标特定,对象普遍,它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有些侵权损害结果无法救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不能就行政机关立法行为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讼,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虽然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也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补救办法,但对其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害后果法律没有设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行政决策程序缺乏法律保障
要保证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决策风险的发生,行政决策就应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杜绝个人的任意决策,拍脑袋决策。但至今我国尚没有一部公开、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决策程序。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各级政府制定内部规范,对行政决策程序提出基本原则和大致框架,自2005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专门立法。如甘肃、广西、重庆等地都相继出台了关于行政决策的地方性立法,很多内容沿袭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但如何将这些制度落实,发挥作用等技术的细节,却很少涉及,在细化、量化措施,保证实现制度目的的技术设计层面建树并不多。
(三)行政决策责任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
权责一致是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著名管理学家法约尔说:“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的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权力与责任要成正比例,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若有权无责,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有责无权则目标不能达成。权责一旦脱节,必然使管理产生混乱。我国的行政决策体制中就存在权责脱节的现象,要么有权无责,要么责任模糊。
二、行政决策风险防范的法律路径
(一)提高决策者素质,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决策最终必须由少数决策者决定取舍,决策者决定决策的效果如何。有学者指出,决策失误产生的原因有三种。其一,危险源增多与管理者侥幸心理竞合,累积形成事故隐患,构成决策失误。其二,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决策者心理负荷增加,产生决策失误。其三,无论整个社会还是其中的组织,都是由人构成的。决策者能力素质的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应有的缺失都可能造成决策失误。所以防范行政决策风险的关键在于决策者素质的提高。决策者必须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修养,包括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纪律修养等等。其中,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与行政法律知识的素养对于提高行政决策者的素质尤为重要。在行政决策中决策者的随意性将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决策的风险,其带来的后果难以预测,决策的负面后果所形成的危害要求决策者必须慎用手中的权力。不仅要考虑行政的自由裁量能够提高行政效率等优点,同时也需要防止自由裁量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自行选择采取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存在本身有其合理性,所以想要采取彻底剪除行政自由裁量的方法来获得法治主义的统一与贯彻,绝对是行不通的。我们需要的是寻找有效的控制机制,让“法律终止的地方”真正是“个案正义的开始”。
(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首先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其中设专章规定行政决策程序。通过立法,对普通行政决策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设置义务性规范,对决策主体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防止违反决策程序决策,避免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通过设置权利性规范,鼓励、支持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从而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这方面,地方立法已有实践:如二00八年十月一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地方行政程序的立法。在第三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详实、科学、民主的规定,该规定为政府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行政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它的颁布对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极具现实意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六条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决策调研
第八条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章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
第七章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