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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经营范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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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经营范围

第1篇

【摘要】腰硬联合麻醉,它具有镇痛完全、起效迅速、肌松充分、可延长麻醉时间等独特优点[1],在基层医院应用于下腹部以下的手术比较普遍,腰麻后头痛(postdural puncture headache PDPH)及腰麻后腰背痛是常见的并发症,及时正确治疗预后良好,严重并发症虽然发生率低,但,一旦发生给患者带来极大的痛苦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在临床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穿刺对机体的损伤及和防范并发症发生,是麻醉医师的追求。现就一例腰硬联合麻并马尾神经损伤发生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临床资料

***,女,35岁,足月妊娠,正常行走入院,因头盆不称,拟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取左侧卧位,腰椎2、3棘突间正中入法硬膜外腔穿剌,硬膜外针针面向头,穿剌层次感明显,回抽无血及脑脊液,注空气无阻力,从硬外针内置入配套的腰穿针,回抽有清的脑脊液流出,注入0.75%布比卡因1.5ml+10%葡萄糖1 ml混合液,向头方置入硬外导管4cm,固定导管后平卧,测麻醉平面达胸8平面,操作过程中患者无明显触电及剧痛感,手术经过顺利,麻醉效果满意,接硬外持续镇痛,平稳回病房。术后第一天诉:双下肢麻木并乏力,查:生命征正常,双下肢皮肤痛觉稍迟钝,肌力3-4级,右侧比左侧稍差。以为是术后镇痛液引起,末作何处理,术后第二天左下肢恢复正常,右下肢症状无明显好转,拨除硬外管终止术后镇痛,术后第三天右下肢症状无好转,给理疗和神经营养药并嘱适当功能训练,出院后20天上述症状未见好转,上下坡行走困难而复诊,查右股四头肌较左侧松驰,肌力及皮肤感觉与出院时比较无恢复,送上级医院就诊,诊断马尾神经损伤,治疗几个后肌力恢复达4级,股四头肌明显痿缩。

二 讨论

1 常见的并发症

1.1 腰麻后头痛(Postdural Puncture headache,PDPH)是腰麻后常见的并发症,其确切机制尚未阐明,研究表明PDPH原因最可能是低颅压性头痛,他们认为有两种引起,PDPH基本的理论机制反射性脑膜血管舒张和直立位牵拉疼痛敏感性颅内结构,上颈神经(C1 C2 C3)的牵拉导致头颈部疼痛第5对颅神经(三叉神经)受牵拉会引起额部头痛而枕部的疼痛是第9、10对颅神经受牵拉所致[3],PDPH的发生与穿刺针的类型和型号有关,斜面式穿刺针较同型号的笔尖式穿刺针发生PDPH几率高,穿刺针型号越大,头痛的发生率越高[2-3]。

1.2 腰麻后腰痛,1957年谢荣就指出穿刺后背痛的存在[4]。原因可能是硬膜外操作对棘上、 棘间韧带甚至棘突骨膜损伤,为减少此类并发症,穿刺时采取针斜面与棘上、 棘间韧带纵切面进针,减少切割性损伤,或侧入路避免对棘韧带损伤,提高1次穿刺成功率,避免反复穿刺造成椎体棘突骨性创伤。术后缩短镇痛泵留置时间,一旦出现穿刺部位疼痛应及时采取理疗、 痛点封闭等治疗。

1.3 阻滞平面异常广泛,CSEA的阻滞范围较一般腰麻或硬膜外阻滞范围广,其原因:(1)局麻药经硬脊膜破损处渗入蛛网膜下腔;(2)硬膜外腔负压消失,局麻药在脑脊液中扩散;(3)硬膜外腔注入局麻药液,挤压硬脊膜,腰骶部蛛网膜下腔压力增加,局麻药向头端扩散,阻滞平面可增加3~4个节段;(4)脑脊液从硬脊膜针孔溢出,使硬膜外腔的局麻药稀释,容量增加和阻滞平面升高;(5)局麻药在蛛网膜下腔因改变而向上扩散;(6)为补救腰麻平面不足,经硬膜外导管盲目注入局麻药。因此,CSEA期间要加强麻醉管理,合理应用局麻药,密切生命体征监测,必要时加快血容量补充和适当应用升压药物。

2 严重并发症

2.1 导管误入血管,硬膜外腔血管丰富 血管壁薄是导管误入静脉的解剖学基础,特别是腹腔巨大仲物及妊娠晚期子宫压迫下腔静脉和髂静脉,使下肢和盆腔静脉回流受阻,静脉压升高,致椎内静脉丛扩张,导管就容易误入血管,局麻药直接注入血管而没有进入硬膜外腔,故只引起中毒反应而无麻醉作用。

2.2 全脊麻,硬膜外导管经腰麻穿刺孔误入蛛网膜下腔是引起全脊麻的主要原因。 因此,硬膜外腔注药时要坚持试注试验剂量和分次注药的方法,密切监测麻醉平面动态和仔细观测生命体征和血流动力学变化,一旦发生全脊麻要立即进行救治。

2.3 脊髓神经损伤,术后出现截瘫或不完全瘫、 神经根痛等症状的原因。(1)硬外针、腰麻针的穿剌过程和硬膜外导管的置入过程可能损伤脊髓神经。(2)椎管内硬膜外血肿压迫,如果在8小时内不进行外科处理,脊髓功能很难恢复[5]。(3)局部对神经的损伤,其损伤程度呈浓度依赖性,浓度越高,损害程度越重,首先是无髓鞘的感觉神经纤维,直至运动神经的永久性损伤[6]。

三 总结

腰-硬联合麻醉汲取了腰麻和硬膜麻醉的共同优点的同时,也还遗传各自原有的并发症,只有充分认识和积极的防范措施,才能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本例并发症虽然不能明确受损机理,但,腰-硬联合麻醉导致并发症是肯定的,当前使用的针内针腰硬联合穿剌针,发现腰穿针比硬外针长约1.5cm,在硬外针尖触顶着硬外膜,两针柄完全吻合时,腰穿针侵入珠网膜下腔长度大于1cm,可能给马尾神经损伤机率增加,本人认为当腰穿针剌入有突硬感并顺利抽出脑脊液时即停止推进,对降低马尾神经损伤发生机率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姚菊,沈施仁,罗锡珍。不同麻醉方法对围手术期患者40例凝血功能的影响[J]。南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30(4):288-289。

[2] Turnbull DK,Shepherd DB. Post-dural puncture headache:pathogenesi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J]. Br J Anaesth,2003, 91(5):718-729.

[3] Ghaleb A. Postdural puncture headache[J]. Anesthesiol ResPract, 2010, 2010:102967-102972.

[4] 刘俊杰 ,赵俊。现代麻醉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601-607。

[5] 朱斌,叶铁虎,华宝来.抗凝药物和抗血小板药物与硬膜外麻醉[J].中华麻醉杂志, 2006, 26 (3) : 285- 287 .

第2篇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

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等。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等。

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等

4、科技类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等。

5、咨询类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第3篇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一九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适合对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三、具体条件

一、申请开办集体或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构不包括投资者),其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二、申请开办民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一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二千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人伙、退伙或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件

四、提交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解释权为:*

地址:*

第4篇

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是指连锁药店在其主要经营业务中加入非药品营销的业务或者服务,以扩大营业额,增加效益[1]。自2001年开始,我国的一些大、中型连锁药店开始多元化经营,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中心城市和较大的二级城市的连锁药店或多或少进行了多元化经营,其产品涉及保健品、家庭护理用品、日化用品、健康营养功能食品等。

1 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的动因

1.1 规避本行业激烈竞争

从国内药品零售行业市场竞争状况来看,一方面,近几年我国药店数量急剧膨胀,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数据,2006年全国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到319 655家,平价药品超市也异军突起,在全国迅猛发展到2 000多家,零售行业市场竞争急剧升温[2]。药店、平价药品超市急剧增长的数量,使得药品需求分摊到每一家药店的份额越来越小,连锁药店面临激烈的药品零售行业内竞争。此外,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国家允许超市、商店等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使得连锁药店面临来自便利店、平价超市等其他非药品零售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医药零售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医药零售业将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吸引国外竞争者的加入,如全球第一大医药连锁加盟药店美国美信已经在我国开设了100多家加盟店。毫无疑问,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国外竞争者的加入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医药零售市场的竞争。因此,我国的医药连锁药店不仅面对着众多的国内竞争者,还要面临更激烈的国外竞争者。

1.2 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自199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总共对药品实施了20多次降价,使药价虚高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同时也压缩了连锁药店药品的利润空间。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零售连锁药店1/3亏损,1/3保本,1/3盈利;到2004年,全国零售连锁药店的盈利状况进一步恶化,在某些区域市场50%亏损,30%保本,仅20%盈利。2004年,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平均毛利率为18.97%,平均费用率为17.19%,净利润率仅1.79%。在国际上,零售连锁药店的平均毛利率为24%~37%,但目前我国排名前15位的零售连锁药店毛利率仅达23%,其它企业的毛利率水平更是低得可怜[3]。通货膨胀带来的店面租金与人工成本的增加导致经营成本的剧增也进一步加剧了连锁药店的经营压力。

反观药妆、保健品、日化等产品市场,可见其潜力巨大。据权威数据显示,全球药妆品市场容量在2005年已经达到133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70亿美元。从增长速度看,国外成熟的药妆品市场年增长幅度为7%左右,而在过去3年里,我国药妆市场的年增长率却高达10%-20%,整体市场容量潜力巨大[4]。

1.3 实现资源共享,获得范围经济

连锁药店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具有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服务、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等显著特征,开展保健品、化妆品、日化产品等的多元化经营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产品之间的资源共享,获得范围经济,如统一的门店销售,降低产品的营销和店面成本;统一的配送,降低物流成本;统一采购,增加组织的议价能力,降低进货成本;统一服务,发挥并共享医药专业人员的资源优势。

在连锁药店内,药品的专业化销售和其他多元化产品的销售能够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药店的“理性”形象及药品的专业化销售能够提升消费者对连锁药店内其他产品的信任度,同时具有一定医学、药学知识的专业售货员,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建议,并为顾客进行个别咨询与服务,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连锁药店内增加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等多元化产品的销售,方便了顾客,增加了连锁药店的顾客流量,对连锁药店形成品牌忠诚度,从而带动连锁药店药品的销售。

2 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的风险

连锁药店在进行多元化经营以规避行业竞争、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多元化经营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三个方面。

2.1 法律风险

连锁药店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得GSP认证,并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上限定的经营范围一般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因此,如果连锁药店要从事诸如各类保健品、食品、药妆、日化产品等的销售活动,应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经营范围许可,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连锁药店非法经营的品种进行没收或其他处理。

在连锁药店销售保健品、特殊功能的食品或者药妆时,由于这些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功效并且又在专业化的药店销售,消费者很容易将这些产品与药品相等同,药店的售货员在向顾客售卖时为了说服顾客、促进产品销售,也会不自主地带有药品性质的介绍与宣传,这必然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然而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也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因而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2.2 市场风险

连锁药店在进行多元化经营时首先要进行的是行业和产品的选择,不同行业和产品的市场状况,进入与退出壁垒、风险水平以及对资金、技术、人员的要求等均有很大的差异,如盲目地进入某一行业,不但目标行业经营不佳,甚至还会有损主业――药品销售的发展。其次是多元化时机的抉择,即在何时进入目标的多元化行业。进入过早,目标市场未成熟,市场潜力还未被充分挖掘,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培育市场,对于企业来讲,前期成本过大,需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进入过迟,目标市场已趋于饱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此时进入不但该市场利润已经变得越来越小,而且将面临众多已进入该市场的先行者的激烈竞争。最后是多元化程度的决策,即是选择药品销售为主,其他多元化产品辅助发展的策略,还是选择药品及其他多元化产品平行发展的策略,两种策略带来的风险水平是极不相同的。

2.3 管理风险

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连锁药店来说,要同时在几个业务领域内开展经营。由于不同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的市场竞争策略和营销模式且药品销售上具有自身的一些专业特点,必然使管理更加复杂,体现在组织结构、财务、人员、决策、信息等多个方面,如日化等快速消费品,其低毛利、低库存、高流量的终端盈利模式与药品销售方式有很大不同。因而开展多元化经营需要将企业的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如构建适合多元化经营的组织结构、进行资金合理分配、实现人员共享与合作、获得信息流的快速传递,但这些会导致企业管理成本的上升。同时,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多元化经营的多重目标与企业有限资源间会发生冲突,带来管理协调方面的困难,增加管理难度和企业风险。

3 连锁药店规避多元化经营风险的策略探讨

针对我国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3.1 战略定位

所谓战略定位,就是在对企业内、外部环境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采取的战略进行选择[5]。作为连锁药店,在进行战略定位时,应当明确连锁药店的任务、目标客户群及服务内容。连锁药店是服务于广大群众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组织,消费者希望从药店中获取健康的功能性改善、医药的专业服务和安全性的保证。这是药店的性质,正是这个特性决定了连锁药店在实施多元化经营时应当是以药品销售为主、非药品销售为辅的适度多元化经营,也决定了连锁药店的经营理念和经营范围不同于一般的连锁超市和便利店,在经营项目和商品品类组合上应当体现专业化的内容,即与“健康”相关联的概念,选择与“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进行多元化经营,从而形成药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发挥连锁药店医药专业人员的资源优势。

清晰的战略定位能够有效地避免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规避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的市场风险,为明确多元化行业和产品的选择、进入目标行业的时机、多元化的实施程度提供依据和指导。

3.2 强化主业,培育品牌

根据连锁药店的战略定位分析,连锁药店应开展适度的相关多元化经营,药品销售应是连锁药店的主要利润来源,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发展的长期支撑力,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而多元化更多的作用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便利、一种增值服务。因而,连锁药店的多元化经营一定要在坚持搞好主业――药品销售的基础上开展。消费者来药店购买保健品、药妆、功能性食品等的原因正是看中了连锁药店的专业服务和安全性保障,所以连锁药店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以药品销售为依托,以此来促进多元化产品的销售,从而实现在发展主业基础上的双赢。

作为商业流通部门,连锁药店的品牌载体不是其销售的产品,而是其本身及由其提供的服务。目前我国消费者尚未对连锁药店形成品牌忠诚度,通过其他多元化产品的销售增加顾客流量,促使顾客对连锁药店本身及其提供的服务形成品牌忠诚度,这对连锁药店形成其独有的顾客群、与上游企业的谈判能力及规模的扩张等方面是相当有益的。

3.3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

为了降低多元化经营的管理难度与风险,连锁药店应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来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通过调研、市场分析等途径,把握不同行业的市场竞争策略和营销模式,探究主业与其他产品在管理上的共性与差异,建立配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相互协调。另一方面要强化高层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信息管理能力、资源筹措能力等,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内部整合,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

连锁药店多元化经营应突出体现“专业”理念,集中在专业人员的服务上。连锁药店应加强对营业员的培训,不能仅仅停留在送药上门、医师免费诊断咨询等传统服务上,而应将经营理念从“治疗”扩展为“预防”加“保健”,进而推广到其他方面。除注重提高营业员的医学、药学、美容、保健等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法律法规的培训方面有所加强,避免“非药品销售涉及药品的宣传”这一法律风险。

4 结语

综上所述,多元化经营作为连锁药店发展的趋势之一,在其动因背后存在着法律、市场、管理三方面主要风险,连锁药店可通过清晰的战略定位、强化主业、培育连锁药店品牌以及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来防范和规避多元化经营的风险,冷静、理智、慎重地运用这一战略。

参考文献

1 冯国忠,张有朋.连锁药店要审慎进行多元化经营[J].中国药房,2006,17(13):1037-1039.

2 康琦, 我国每4067人拥有一家药店[N]. 中国医药报,2007-08-27(A5).

3 李远方.联盟能否挽救药业连锁困局[N].中国商报.2005-9-2(P).

4 刘坤.国内药妆市场有多美[J].医学美学美容,2007,(11):13.

第5篇

关键词:上海医药集团;税务筹划;环节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税收筹划在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运用分析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征纳双方及其人,就税款征收管理事务、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一方面达到将应收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方面纳税人尽可能的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纳税款,它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的税收筹划和纳税人为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并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原则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所作出的,以期达到税负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节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1、税负最小化。纳税支出通过国家纳税相关法律这一强制性外力渗入到企业内部,是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无法回避的永久性的成本支出。税务筹划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为企业的利益者相关者节约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收益,这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最为直接的基本目标。

2、权衡相关者利益。纳税环境是企业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和普通的财务管理活动相比,该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全面、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因此,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同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突出股东利益重要性。

二、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及纳税情况分析

(一)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

1、集团简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关爱生命、造福健康”为经营宗旨,本着“安全、优质、高效、环保”的理念致力于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品牌推广,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使公司发展成为医药A股市场市值最大、综合竞争力最强的全产业链医药上市公司。

2、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医药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上海医药集团纳税情况分析

1、税收总额分析。2010年税收总额为335,907,938.33元,2011年为393,121,382.16元,2012年为415,867,008.66元,2013年为393,620,916.69元,2014年为546,502,723.65元,集团2010~2014年的税额巨大,每年都为国家缴纳大量税收,基本每年的税收都在递增,只有2012年相比2011年有所减少,但是2013年实现大幅反弹,大幅上涨。

2、涉及税种齐全。集团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他税种。从集团的报表中可得: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共纳税约54,65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34,816万元、增值税为13,429万元,两税合计占比高达88.28%,则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纳税筹划的重中之重。集团纳税筹划应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为重点,力求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具体内容

(一)采购环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初级农产品有关的优惠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按低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集团的农业子公司为制药公司提供了企业生产加工所必需的农产品中草药原材料。因此,农业子公司作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免征增值税;作为采购方的制药公司,在购初级农业子公司的初级农产品后,可按照低增值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比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跃叩南售普通发票,同样的进货成本会形成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为制药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农业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与否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生产环节

1、存货税收筹划。通过对上海医药集团盈利状况的分析可知,该企业处于盈利阶段,并且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企业应考虑税收优惠产生的收益以及递延的税收收益。也就是说,处于税收优惠期间内,如果当期的利润大,那么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较大。当购进材料的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当价格市场呈上升趋势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当价格波动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反之亦然。

2、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针对该企业的盈利现状,应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方法宜采用加速折旧。考虑税收优惠期限,在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企业能获得的长期税收优惠通常是税率的降低。处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当期的税率低而扣除多,而以后期间税率高而扣除少,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加速折旧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在物价持续上涨时,使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能够更快收回投资。当物价平稳时,市场资金也会相对宽松,加速折旧法的优势,相较于直线法折旧则不那么明显。

3、研发费用的筹划。(1)组建独立研发中心。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把内部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全资子公司,可以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础。假设医药制造企业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为800万元,将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后,企业的内部研发转化为医药制造企业委托子公司进行开发,子公司再向制药企业的收费为开发费用再加上利润加成,医药制造企业的研发费用就变成了900万元。很明显,制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变大了。成立独立的研发子公司后,新药研发也可以是母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形式,或者由子公司开发完成后将知识产权转让制药企业的形式,这些形式会对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制药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2)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集团应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其完成程度决定了研发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费用化直接按照150%税前扣除,资本化则是按照150%在不短于十年平均摊销,通常前者对当年利润的影响大于后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销售情况,适当规划好无形资产开发进度,以决定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三)销售环节。减少或推迟当期收入的实现,可以缩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1、滞后收入:所得税法不注重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即资金的是否回笼不影响税收的计算缴纳。税法和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按照货物发出时间,选择分期收款方式和预收款方式,在收入确认时间点比收款交货的销售方式滞后,并且使销售总额分散至以后期间,更有利于递延纳税;2、收入配比:如果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足够大,使得会计利润可能为负数,那么不需要追加当期亏损,可以采用一般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如果预计下一期成本费用大幅增加,可以在当期按照分期收款或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以增加下期的收入,减少下个会计期间的税收负担。

(四)其他环节

1、利用仓储服务。许多医药制造企业,为了货物配送更方便、更快捷,往往在许多中心城市租赁仓库,或直接向医药批发企业租赁仓库,作为货物配送的中转仓库。“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租赁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则仓库租金仍适用营业税,但是仓储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个项目,却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此点给中药制造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筹划要点:与仓库出租单位签订合同,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仓库所有设施、人员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货物的搬运、整理、发货均要求出租方按需求方的指令操作。需求方除提供指令、明确要求外,不再提供与仓储有关的人力、物力。出租方必须申请仓储服务的经营范围,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结算时提供给需求方仓储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医药集团的经营范围中有仓储物流,可以更好地利用此筹划要义。

2、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筹划要点:与出租方共同选择采购设备,由出租方出资采购,承租方按融资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赁费,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增值税发票。鉴于“营改增”融资租赁的成本优势,作为医药制造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融资租赁形式采购大型设备,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避免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企业发展。

四、总结

上海医药集团正沿着“三年基础发展、六年登高发展、九年腾飞发展”的“三三三”发展规划既定战略有序推进。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强制性的纯负担。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企业经营策略达到战略目标。系统化全面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企业战略的实施,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降低企业税负,减轻其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宁健.纳税筹划及其风险规避的理论思考[J].经济师,2014.1.

[2]张敏.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4.1.

[3]齐笑姝.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研究[D].辽宁大学,2014.4.

[4]张剀.中国税务筹划进入供应链筹划新时代[J].财经杂志,2011.9.

[5]王玉春.企业采购与销售环节现金流管控精要[J].财会月刊,2011.5.

[6]薛林生.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对策分析[M].中华会计网校,2011.4.

[7]陈志勇.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0.

[8]郭民.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工业会计,2010.7.

[9]李江涛.鞍山钢铁公司纳税筹划研究[D].辽宁科技大学,2010.5.

[10]丁利明.试析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3.

第6篇

1.GSP的认证促使医药商业企业的转型和整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凡通过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一5年时间内进行 Gsp(GoodsupplyPraetiee一良好供应规范)认证,未能取得o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因此,推行GSP对改变目前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医学论文

2.为医药流通企业积极拓展第三终端(主要指农村和城镇,除医院,药房外的直接面向消费者开展医疗保健品销售的终端)市场的创造条件: 随着国家全民医保覆盖制度的推进,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医药消费市场将展现出极大的销售潜能,而传统的医药商业企业多年以来一直忽视对第三终端的开发,因此第三终端无论从终端布点、产品结构、客户服务上都有待于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流通企业才能真正地将第三终端这一潜在的市场变为现实的市场,从而在竞争中把握先机。

3.消费品渠道成为OTC乙类及部分医疗器械的潜在大市场 OTC和医疗器械分类及取消I类医疗器械备案对“邦迪”;等双跨(既有药字号又有器械号品种)产品来讲在消费品渠道的销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加上WTO 后国家逐渐放开对国际连锁巨头经营OTC的限制,即这些大卖场向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申请经营OTC的牌照,可以在货架上销售OTC的品种,而不是以往依赖和有执照的药店连锁合作经营OTC柜台的小打小闹的经营方式。从美国沃尔玛的经验来看,这确实是具备相当潜力的市场,但是由于大卖场经营OTC品类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因为消费者目前的消费习惯以及中国现有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大卖场对于此类业务尚处于摸索中,以沃尔玛来讲,目前还缺乏该品类的专业人士,虽然有这方面的意向,但进展缓慢。由于国家取消了I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使得一般零售企业可以扩大其经营范围,扩充其经营的品类,由于I类医疗器械相对于一般消费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商业利益,也使其放弃了一些低毛利的消费类产品。

第7篇

记者连线:中珠控股证券部工作人员称,该传闻并不属实,公司目前没接到这方面的通知,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近期中珠控股股价连续逆市大涨,市场传闻也接踵而至,有传闻称中珠控股股东资产注入或有新进展。这一猜测有迹可循,早在5月中珠控股便了一则“涉矿”公告,称在目前所涉及的房地产和医药两大行业情况下,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进行矿产资源的投资、开采等业务。由于中珠控股实际控制人许德来拥有珠海西海矿业,市场将西海矿业对号入座。

中珠控股控股股东为珠海中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22%,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许德来。许德来同时控股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的矿产主要是珠海西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据了解,西海矿业投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及咨询;房地产投资;矿产品的销售。资料显示,2010年西海矿业资产总额16亿元,公司主要投资采掘铜钨钼矿产资源为主,目前西海矿业拥有铜矿石820.09万吨、钨矿石450.09万吨、钼矿石380万吨、银矿石430.09万吨、锑矿石350.95万吨、印尼稀土矿石280万吨,以及少量的黄金、铂、锂矿矿产资源;2010年最新矿产估值价值为200亿。

第8篇

中茵股份最近接连两则业务转型公告,先是3月13日宣布以580万元收购青海明胶(000606.SZ)持有的泰达厚生医药有限公司55%股权。9天后的3月22日,公司宣布将与全资子公司江苏中茵置业投资1亿元成立中茵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矿业投资和开发。

“涉矿”题材在资本市场被炒得风生水起,既“涉药”又“涉矿”的消息使得中茵股份股价大涨,从3月21日起接连三天收于涨停。与一些主动谋求多元化转型的公司不同,中茵股份的转型是形势所迫。作为一家地方性小型房企,由于公司地产项目所在地均为较发达的城市,因此受地产调控影响较大。

中茵股份2011年实现净利润1.78亿元,同比增长60%,但其中包括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员会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方式奖给公司的1.32亿元,实际上该笔资金使公司2011年利润增厚不少。

公司此次意欲进军的泰达厚生,主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但目前医药行业正遭遇成本上涨的压力。

中茵股份也在公告中表示,“后续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曹燕伟对《投资者报》表示,“公司早前已开始对医药行业进行深入了解,目前已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但她也强调这是公司的第一次尝试,对最终收益情况很难预测。

公司转型另一块矿产业务同样迷雾重重,拟成立的中茵矿业投资公司究竟什么时候被核准,将开采什么矿业,还需投入多少资金等,目前均不清楚。

事实上,中茵股份重组前经历过多次资产重组和业务转型。中茵股份前身是天华股份,而天华股份的前身是康赛集团。当年的康赛大案使得这家1996年上市的服装企业2000年便彻底陷入经营危机,之后“天华系”历时近五年重组ST康赛。

第9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局和省局下半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

强做好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的自觉性

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来,我市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规范,药品质量有显著提高。但通过GSP跟踪检查,我们也发现部分涉药单位未严格按照GSP管理的规定,还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购进药品过程中,未认真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出现法人委托的销售人员与实际开展药品购进业务的销售人员不一致现象,导致发生假劣药品事件;二是部分涉药单位贪图价格便宜,从游医药贩手中购进药品;三是尽管知道一些业务员销售的药品无正规票据、药品渠道来源不明,但碍于人情关系仍从这些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损害了合法涉药单位的权益,而且形成滋生假劣药品的土壤,严重威胁了群众的用药安全。因此,我局把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规范涉药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作为2007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各涉药单位要从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增强做好规范购进渠道工作的自觉性。

二、严格依法经营,扎实做好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

要严格依法经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药品购进渠道。

(一)药品供应企业的选择:各涉药单位要坚持“资质合法、质优价廉、就近采购、服务便捷”的原则,选择信誉高、服务优的合法药品供应企业,严把药品采购关。

(二)药品供应企业的审核:各涉药单位在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药品供应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并向对方索要以下资质证明,建立药品供应企业档案:1、加盖红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意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2、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注意审核《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地区、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3、认真核实具体开展业务活动的销售人员与法人授权委托的销售代表的一致性,如不一致严禁开展药品业务活动。4、涉药单位不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或无法人授权委托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质量保证协议及购货合同的签订:各涉药单位必须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后方可购进药品。

(四)药品的购进:各涉药单位购进药品应当索取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购进票据应当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供货企业、购货数量、剂型、规格、销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药品供货企业印章。应将购进票据按月装订保存、备查。涉药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验收结果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落实到位,我局从2007年9月起,将加大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是开展药品流通环节购进渠道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的游医药贩、走票过票、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涉药单位的购进渠道,对发现购货渠道不合法,不能提供合法的药品购入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以飞行检查为主要方式,加大GSP跟踪检查力度。对没有认真执行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购进药品只开具票据,无药品出入库及验收记录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批发企业核减许可经营范围、零售药店不予以换发许可证;对不认真核实药品销售人员与法人授权委托的销售代表的一致性,开展药品业务活动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视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第10篇

一、便民药柜的发展及现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缺医少药的基本县情,为巩固和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按照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35号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文件)精神,与经商委、工商局共同协商,依托成华超市有限公司的日用品消费供应网络,于2006年底在交通不便的马跃溪、凉水井等地的村级便民店中开设了便民药柜,经营100种乙类非处方药和已开放经营的13种二类医疗器械。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发展便民药柜20家,人均节省药费开支9.70元,企业增效12%。大大改善了群众购药条件。

二、便民药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总会随之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县便民药柜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讲,较好的解决了边远山区群众购药难的现实需要。但是,也随之出现了法律许可、行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便民药柜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而这些销售点全是成华超市的分支机构,具有工商主体经营资格但无独立《药品经营许可证》,权责难分,责任不明,而人民群众又迫切需要,从而产生了人民群众需要与法律许可的冲突与矛盾。

二是便民药柜无专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药品的验收、养护知识相对缺乏,对药品适应症状似是而非,不能准确给药,给用药安全留下隐患。

三是药品质量出现问题、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出租柜台等不法行为时,监管处罚就陷入了主体资格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

四是必须防止个别不法商人利用便民药柜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三、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便民药柜经营是药,商品特殊,应当从严监管;经营方式是柜,载体特别,应当限定规模;服务对象是边远群众,消费群体特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方便追踪查源;服务质量要求及时方便,特色明显,应当提升服务水平。

(一)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民药柜许可制度

药监局会同经商委、成华超市有限公司根据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和成华超市村级店的分点布局,根据人口密集程度、交通状况在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边远山区编制便民药柜的设置规划,比照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的标准,除重要项目外,降低准入门槛。根据个人申请,经成华超市同意,工商局审核、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的程序,发给《临时药品经营许可证》,受药监局直接监管,实行一年一审的制度,对出现重大项目缺陷的或重大违法事实的可随机调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许可证照。

(二)实行“七统一”,规范便民药柜经营行为

为便于区别零售企业和便民药柜的监管,采取七统一的方式进行规范经营。一是统一从业人员资质标准,所有便民药柜必须指定一名初中或相同学历以上的人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体检过关后方能经营;二是统一柜台设置标准,所有便民药柜必须在成华超市村级便民店中醒目位置上设置,由成华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统一的药柜,不得任意增大或缩减标准尺寸;三是统一供货渠道,所有便民药柜的供货渠道只能由成华超市有限公司集中在一个批发企业中进行采购,随同日用品消费渠道进行流通,任何便民药柜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如成华超市因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要求更换供货商,需征得药监部门的同意,并将其供货商资质存入药监局备案;四是统一药品经营范围,所有便民药柜只能经营药监局规定的100种乙类非处方药和13种已开放经营的医疗器械,不得超范围经营;五是统一药品价格,成华超市有限公司要加强药价的监督,实行同货同价,明码实价销售;六是统一药品召回,如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成华超市有限公司必须立即作出同批号产品的统一召回行动;七是统一制度建设,所有便民药柜必须实行药品验收制度,做好购销记录,向购药者主动提供《药品销售凭证》,以便追根溯源,保证药品流向清晰,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三)强化指导,促进便民药柜规范发展

一是成华超市有限公司要加强药品陈列的指导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分类管理、药品养护知识的指导,加强便民药柜从业人员基础药学知识的培训,掌握药品辩假识劣的基本技能,每年召开两次培训会,一次流动现场会,让从业人员有业绩有,素质有提升。三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及时调整和修订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同时创造有利条件,倡导、鼓励、支持便民药柜的发展。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集体或者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8名以上(包括8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构不包括投资者),其中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1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区、县科委在接到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申请后,须在30天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创办人凭科技经营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帐户和刻制印章等手续。

未取得科技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以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等特点。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或者法人代表等,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

区、县科委应当将批准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办、变更或者歇业等文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因故歇业,须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前,依法缴清应付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应当按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歇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开展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业务。

(四)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实行生产、经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技术性业务为主营范围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营其他非技术性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享受技术性业务的优惠待遇;并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对自行研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技术成果,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为龙头,与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联营,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承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经涉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可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可在海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按《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职人员为专职人员;也可聘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兼职人员。

业余兼职人员如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缴纳部分兼职收入。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与聘用、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申报发明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其他单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等,应当取得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或者有偿使用,不得剽窃和私自转让。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章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业务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技术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营业税。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的税收规定纳税。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数额,应当按国家规定纳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凡用于扩大科研开发和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核并报市科委批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免征的税款应当用于科技经营的发展。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非技术性收入,应当与技术性收入划分清楚,单独入帐,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除按规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之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缴纳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管理费均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4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作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标准,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收入中按本市有关规定所提取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自行决定,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县科委及工商、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报政府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辞职、退职到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开办联营机构的,除在当地登记注册外,应当向本市原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2篇

《通知》指出,要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此次通知是有关部门继5月底国务院公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后的又一作为,从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和保障药品供应四方面着手推进。

关于推进医药分开的方式,《通知》特别强调以下三个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应调研总结各地在推进医药分开方面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并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密切跟进改革进展,宣传推广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并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

据了解,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加价率管制(包括顺价加价15%、零差率)、不得“二次议价”等政策的影响,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只能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向医疗机构供货,公开的价格竞争失灵,医疗机构的药品市场实际上被众多不规范的小企业、自然人以“回扣”的方式所控制,规范经营的国药控股、九州通等大型上市公司却无法发挥自身的价格优势,沦为不规范小企业和自然人的“搬运工”。“该政策将对‘回扣’这一非法竞争手段形成有效遏制,国药控股、九州通等拥有采购成本优势、配送优势的大型流通药企有望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充分受益。”

在深化医药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中,六部委为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将清理妨碍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政策,缩短行政审批所需时间。

来源:健康界

【编 后】

在国外,人们拿药、买药大多是去药店。反观国内,基本都是在医院的门诊药房购买,特别是处方药(有些药店被“逼”得最后扩大经营范围,卖饮料卖化妆品甚至卖米面粮油,令人啼笑皆非)。

小编一朋友是某三甲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常常抱怨道:“经常有公费医疗的人挂急诊号,来了一看,哪里有什么急症,其实就为了量个血压,或者就是要开点药!他们为什么不去门诊?门诊人多啊,要排队啊,哪有急诊来得快?这简直是无端浪费医疗资源!”

第13篇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企业申请冠市名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报市工商局核准;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工商局核准;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后一级行政区划同级工商局直接核准。

2、知名企业在咸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其商标或知名字号,将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

4、经双方同意并提交使用协议文件,公司制企业名称可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通称或简称。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原名称后加组织形式,也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使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其无形资产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2、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在商务部门变更批准证书后,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三)放宽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须全额到位)。

(四)放宽公司增资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五)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六)简化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其注册资本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不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改制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产权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七)支持外埠企业在咸经营。外埠(外地)企业在咸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服务机构和建筑企业在咸承包工程的,不办理营业执照。外埠(外地)企业办事机构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在咸承包工程,自愿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地营业执照的,提交其法人企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按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八)放宽企业住所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其他能够证明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的机构出具使用证明。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经营。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表》,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保留。

(十)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其经营范围一般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或中类核定;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没有参照表述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先行登记,有规范性表述后,予以规范,免收变更登记费。

(十一)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

1、为方便企业筹建需要,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除前置许可证明文件外,其他登记资料齐备,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对筹建期间依法需要进行一定期限试生产经营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可根据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允许其试生产经营的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经营项目试生产经营”,并加注试生产经营期限。试生产经营期间的生产经营规模,以满足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评估验收需要为限。

(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二、立足职能,积极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融资困难

(十三)拓宽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1、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投资人可以用其持有的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出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在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

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允许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

(十四)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进一步规范登记内容,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服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工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七)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企业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

(十八)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设立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引导其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鼓励其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并走向规模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

扶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农民个人或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县城以外),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或家庭经营户,自愿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十)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十一)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在受理上述企业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

(二十二)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符合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

(二十三)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性经营地工商所备案。

(二十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和市名。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经市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工商局核准。需要冠市名的,由县级工商局签署意见,报市局核准。各县级局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名申请指导工作。

(二十五)各县级工商局及其基层工商所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申请,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二十八)深入开展农产品商标培育和推展工作,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整合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帮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形成一批代表高品质、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商标。大力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重点扶持农副产品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深入开展“一所一标”富农活动。推动“一县一业”和“一村一品”工作,提高我市农村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全面贯彻落实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十九)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做好能源化工、电子、医药制造、装备制造、食品、纺织服装及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改制重组登记工作;大力发展我市支柱产业;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出版、影视、创意及动漫等文化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和金融、现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十)支持引导科技人员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将实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进行产业化转化。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科技含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十一)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只需向举办地工商局备案,免于登记;企业举办自产产品的展示会、推介会、订货会等免于登记。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商品展销会备案应当场办结。

(三十二)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提前介入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指导企业正确提交登记注册资料,办理前置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在3日内办结。

五、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三)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推行企业登记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和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十四)简化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程序和内容,实施当场办结。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之机搭车收费。

(三十五)精减企业年检申报材料。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验资、审计、评估、房地产中介、出国劳务中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但按规定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十六)逐步推行网上年检。未实行网上年检的,允许企业在网上下载年检报告书。企业提交年检资料齐备,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办结。

(三十七)对无主观故意和严重后果的企业逾期年检行为从轻处理。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参加滚动年检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年检。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和所有分支机构按在先参检企业参检时间一并参检,不受执照尾号限制。

(三十八)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在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应当取得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的经营活动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三十九)积极帮助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企业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凡我市企业商标等合法权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市工商局投诉、举报。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省市工商部门为企业提供保护;在本省其他市、区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投诉、举报,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协调有关市、区工商局为企业提供保护,帮助企业打假维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四十)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系统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基层工商部门办事场所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一)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四十二)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切实杜绝“三乱”行为。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四十三)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使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了解企业的反映,努力解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营造企业发展的和谐环境。

第14篇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

(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科技人员;

(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企业负责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

经营地址,指企业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等。

资金数额,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经营方式,指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图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

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少,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经董事会签署。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私营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的私营企业,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遗失营业执照,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申请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外商签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私营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承揽来自这些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费用,并合理安排迁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占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私营企业开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歇业,均应当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瞒报收入,乱摊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十八条私营企业的外汇收入和支出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督私营企业依照登记事项和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制止对私营企业的摊派;

(五)指导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工业、矿产资源、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部门。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年检报告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第三十二条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阻挠、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违反财政税务管理规定的,按财政税务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按有关劳动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私营企业职工成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15篇

【关键词】药品;零售;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R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64-01

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高速发展、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医药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医药零售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零售药店应不断进行经营机制改革,推出各具特色的市场运行模式。目前我国共有1.6万多家医药批发企业,其中,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有1.2万家。本文将就我国医药零售业态的发展趋势做一简要分析。

1 实行跨省医药零售连锁经营是大势所趋

为了促进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组、兼并、联合,迎接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的规则来建设全国药品市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集约化经营程度,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开始启动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并先后分两批公布了50家跨省药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名单。

2 多元化经营乃必然趋势

多元化经营,就是企业尽量增大产品大类和品种,跨行业生产经营多种多样的产品或业务,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市场范围,充分发挥企业特长,充分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

2.1 多渠道零售趋势祭出利润奇招

平均而言,在两个渠道销售产品实现的盈利是单一渠道销售的两倍,而在三个渠道销售实现的利润则高达5倍。对于零售商来说,在日益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多渠道零售是少数增长的机会之一。事实上,社会药房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社会需求了,而在资本的催化下还会放量增长,再加上新医改会投入兴建大量的“卖药”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竞争环境已经拥挤不堪了,多渠道零售或许是利润增长的奇招。像国内的金象大药房、海王星辰都开始尝试多渠道零售,他们销售渠道除了实体店铺外,还有网上药店及目录营销等渠道。从市场竞争角度来分析,药店经营从单一药品经营向多元化复合经营是一种发展趋势,多元化经营的药店比单纯卖药的药店更具有竞争力,这种药店也给顾客带来更大的方便。

2.2 药店寻求谋利空间积极尝试多元化经营

2.2.1 零售药店发展环境催生药店多元化经营的发展

目前中国医药零售行业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这与我国非处方药市场惊人的增长速度是细细相关的。而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零售药店的最有效的盈利模式,许多药店的非药品销售已经占总销售额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多元化经营给药店带来新的生机。深圳海王星辰早在多年前就开始了药店的多元化经营,率先在药店中销售化妆品以及沐浴、洗头、洗面等洗涤用品,并在部分门店开设了柯达冲洗店,由此带动了一批国内的连锁药店争相效仿的多元化经营运动,例如,重庆和平医药连锁最初引进日化产品进入药店销售和增设柯达冲洗服务等都是源于海王星辰多元化经营的启发。

2.2.2 化妆品将成为药店多元化经营的主力军,药妆店势必盛行

药店多元化经营之路的主题思路是以“健康”的概念为主旨,而药店不同于普通商场、超市,药店是治病救人的药品销售的场所,他必须通过国家药监部门专业的GSP认证,他更加突出其专业形象与健康领域的权威、品质保证和安全性。与“健康”概念相关的产品中除了具有预防功能的保健品外,化妆品就是最适合在药店场所中经营的产品品类。尤其是一些以瘦身、美白、防皱、祛痘、祛斑等具有一定特殊功效的化妆品,更能充分利用药店特殊销售场所的专业化功能。提升产品的品质感,使消费者对其更加信赖,让消费者感觉到药店的化妆品尤其是功能性化妆品的功效和品质的保证。有资料显示,在消费者行为调查中消费者对药店的信赖程度明显要高于一般的商场和超市,消费者相信药店的化妆品更有效,药店不能卖假药,也就不会卖假冒伪劣的化妆品。

2.3 实施差异化经营,成为特色专科药店

单体药店由于体制灵活,可以形成一店一策的经营策略,这是连锁药店没有的优势,你可以认真仔细研究自己的商圈,研究你的顾客群和他们的消费购买习惯,然后以产品,在某个方面形成特色定位,甚至形成专科药优势药店。如肝胆、心脏病、皮肤病、肠胃病、糖尿病、高血压、骨质增生、妇科病、儿科药等方面的专科药店。

2.4 形成服务特色药店

你不能和连锁药店硬拼,市场这么大,实在找不到产品差异化,你就可以打服务差异化的牌,关键在于调整服务定位,寻找相对固定的服务群。特色化的服务手段可为单体药店增光添彩。单体药店要生存,特色化服务是可行之道。所以应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服务水平和能力,通过日常化、特色化服务来抓住消费者的心。比如实行送药上门、代客煎药,再比如建立回头客的数据库,通过短讯、电话、邮件邮寄DM等,定期为消费者进行疾病和产品培训。还可以把你的店员培养成药师、营养师、保健师、按摩师、心里咨询师、美容师,作社区店的居民的全科保健医师。以专业知识取胜,向目标消费者提供系列、系统的医学和药学美容等咨询服务。这样就有可能生存发展。

2.5 药品零售店向医保定点店发展

按照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将全面铺开,以后每年的参保人员还会以更快的速度逐年递增,这对医院和药店来说都是一个令人垂涎的市场。定点药店拥有了参保人的消费优势。

目前我国的医保定点药店,依靠定点资格的取得就可以获得足够的客流量、营业额和销售利润。“医保定点药店审批不唯量、不唯亲,只唯贤的公平环境,是药品零售行业期盼已久的,也是广大百姓乐于见到的。”业内人士表示,医保定点药店越多,消费者购药也就越方便。而好处还不仅于此,市场竞争也会随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控制的放开而变得越来越充分,从而带动药价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