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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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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利弊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各有其优缺点。一个国家究竟采用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改变。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联合的利弊分析

(1)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在同一地点同时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即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银行设备资源,从而获得范围经济效益;其次由于银行业务收益和保险业务收益的不完全相关,能够分散业务,达到风险的目标;再次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金融资产的专用性较低,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现有资产基础上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弊端。第一,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第二,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保险收入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中去,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害保险者的利益;第三,当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其相关性也会随着加强,一旦某种金融业风险增加,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益,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发生。

二、银证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证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密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展表外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股票抵押贷款,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都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入。商业银行处于对企业违约的担心,可能降低贷款金额或不提供授信。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筹措情况等的了解,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银证联合的弊端。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

三、银行基金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行基金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兼营基金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收入,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对基金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凭借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成为基金的最好的营销网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金的清算和过户登记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服务费。根据新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还可以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基金业的领域,获得与基金公司一样高的收益。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为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起来创造了便利。(2)银行和基金联合的弊端。商业银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设、参股、控股三种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监管方面的责任都很难划分。混业经营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分流、融资风险等的不利影响。

四、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笔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3)积极拓宽中间业务,提高竞争力。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在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风险小、收益稳定。(4)健全市场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

参考文献

[1]何柳进,《关于发展全能银行的思考》[J],《经济师》,2004(4)

第2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资金规模;风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16-02

1何谓“影子银行”及其由来

“影子银行”实质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金融产品创造信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实现传统银行渠道以外的信贷融资。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把不能达到放贷要求的“次级”贷款项目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经过各种增信手段(比如说股权质押,政府担保一类的)将该融资项目做成一个信托产品,再交由银行向“储户”出售,销售融得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本来银行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一部分分给信托公司,一部分分给银行,一部分给购买信托的“储户”。我国央行对此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当今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超过50%,部分企业也有大量闲置资金,而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对于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老百姓和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更加可观收益的资产增值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由此可见,融资方与投资方都有需求,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及传统存款业务却无法满足如此规模的信贷需求和客户的理财需求,从而便催生“影子银行”体系。

2“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的形式存在,而其中的小贷银行或高利贷及地下钱庄这些应该来说占比很小,其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银行表外融资来源;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③民间融资资金,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或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入资金。自2008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规模相当巨大。据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估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与2012年中国GDP的44%相当。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银行表外业务持续扩张都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规模的日渐庞大。

3中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

结合当今国内经济形势,对于“影子银行”的存在,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利弊各有显现,如何趋利避害才是应有之举。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是关键所在。

31“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作用

从客观上讲,“影子银行”这些年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弥补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之所以会产生“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经济对于资金具有强大的需求,而传统的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市场便自行选择了其他的通道。同时,“影子银行”规模巨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融资角色,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资金流向有很大的比重流向了地方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积极推动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了地方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为利率的市场化提供过渡空间。中国银行业的利率是央行确定的,可以小范围内上下浮动而不能整体调整,但是其不受央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一般找其贷款的企业,都是从正常银行体系贷不到款的企业,风险略高导致利率也会略高,由于有了“影子银行”,中国出现了大量利率略高的贷款,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影子银行”是过渡期的必然产物,对其实施适当的引导和监控,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时间和空间。

(3)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在少占用资本的前提下实现放贷,而且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金融创新。在银行理财模式下商业银行也是承担风险的,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会制定迎合银行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风险的收益。

(4)由于“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传统银行宽松,因此其能够承担比传统银行更高的风险,更能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对传统银行无法提供支持的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32“影子银行”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中国企业的债务水平已处于高位,进一步提升杠杆产生效益的空间有限,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自身产品承诺的回报率。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影子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就是因其活动常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其资金运用没有完整和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入更多的风险,在风险逐步累积后,一旦爆发,其破坏力远大于看得见的风险,更有可能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推动资金投向传统银行信贷不愿或不能涉足的高风险领域,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累加,埋下危机爆发的隐患。

(2)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由于“影子银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能力,导致信用过度扩张,而且无法对这部分信用扩张进行有效监管,在长期内可能致使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不会改变货币总供应量,但是会创造更多信用,扩大信贷投放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同时也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会受到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影子银行”的一大风险是没有清晰的产权。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个人、银行还是政府,这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设计。传统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核严格,外部受银监会的监管,总体是安全的。反之,“影子银行”的操作可能使银行的实际信贷规模被隐匿或被转换为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进而导致实际风险规模的低估和资本充足率被高估。

(4)“影子银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行理财,理财资金会投入一些长期融资项目,而理财产品大多是短期的,因此就出现了资产错配,即银行通过将资金池若干短期产品组合运作来满足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

4正确评价“影子银行”以及应对策略

“影子银行”资金规模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弥补了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为老百姓和企业提供了闲置资金的理财渠道,增长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过渡空间。但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可能影响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容忽视,同时还应注意大量发行的资产错配型理财产品导致的流动性危机。

对此利弊共存的局面应该有何种对策应对是关键。首先需要信息披露,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提供必要信息,因为这样才有竞争力。另外,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从实质上看,“影子银行”是严重货币紧缩情况下的金融扭曲,这种扭曲导致了太多的金融乱象和风险,要治理这样的扭曲还必须从调整货币政策开始,否则监管只治标而不治本。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状态下出现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发展产生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创新,所以不应一味打压而应进行规范,一是统一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二是加快其资产证券化。

任何新生事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经济模式产品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存在即合理,虽然合理未必正确,当今“影子银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过于严格,银行业应该有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一方面是使得银行内的资金不断外流,成就了“影子银行”资金规模的快速扩张,其系统风险也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在货币供应不足的融资难时,其对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的缓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助力。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可彻底打压,也不可放任自流,只有因势利导,完善货币政策,加强监管,才能促使“影子银行”良性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3篇

[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以维持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种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剖析了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现代金融业的统一监管模式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将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则是现代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进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分业监管模式下设置的各监管机构,将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入,建立了统一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