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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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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利弊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各有其优缺点。一个国家究竟采用分业经营制度还是混业经营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改变。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联合的利弊分析

(1)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优势。首先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在同一地点同时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即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银行设备资源,从而获得范围经济效益;其次由于银行业务收益和保险业务收益的不完全相关,能够分散业务,达到风险的目标;再次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金融资产的专用性较低,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现有资产基础上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2)商业银行和保险联合的弊端。第一,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第二,商业银行可能会将保险收入投入到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中去,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严重损害保险者的利益;第三,当商业银行跨业兼营保险业务,使得不同类型的金融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其相关性也会随着加强,一旦某种金融业风险增加,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益,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发生。

二、银证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证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密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展表外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股票抵押贷款,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都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收入。商业银行处于对企业违约的担心,可能降低贷款金额或不提供授信。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筹措情况等的了解,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降低信息成本提高收益。(2)银证联合的弊端。在混业体制下,银行为了增加承销收益或规避承销风险,往往利用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其它诱惑吸引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从而产生银行信用扩张的效果。银行、证券市场特质迥异,若银行过度介入证券业务,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危及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若银行自行承销、买卖而持有的证券数额较大,在证券市场波动频繁时,银行的清偿能力及经营体系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俟股市暴跌,便会危及银行的自身安全,进而殃及整个信用体系:

三、银行基金联合的利弊分析

(1)银行基金联合的优势。商业银行兼营基金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收入,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托管人,除了对基金负有监管责任外,还凭借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成为基金的最好的营销网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金的清算和过户登记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服务费。根据新的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还可以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基金业的领域,获得与基金公司一样高的收益。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为商业银行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链接起来创造了便利。(2)银行和基金联合的弊端。商业银行目前介入基金公司,不外乎新设、参股、控股三种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监管方面的责任都很难划分。混业经营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分流、融资风险等的不利影响。

四、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主笔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_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3)积极拓宽中间业务,提高竞争力。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在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风险小、收益稳定。(4)健全市场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

参考文献

[1]何柳进,《关于发展全能银行的思考》[J],《经济师》,2004(4)

第2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资金规模;风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16-02

1何谓“影子银行”及其由来

“影子银行”实质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金融产品创造信用,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渠道实现传统银行渠道以外的信贷融资。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把不能达到放贷要求的“次级”贷款项目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经过各种增信手段(比如说股权质押,政府担保一类的)将该融资项目做成一个信托产品,再交由银行向“储户”出售,销售融得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本来银行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一部分分给信托公司,一部分分给银行,一部分给购买信托的“储户”。我国央行对此的定义是,“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III或等同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当今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超过50%,部分企业也有大量闲置资金,而由于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对于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老百姓和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更加可观收益的资产增值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由此可见,融资方与投资方都有需求,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及传统存款业务却无法满足如此规模的信贷需求和客户的理财需求,从而便催生“影子银行”体系。

2“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融资的形式存在,而其中的小贷银行或高利贷及地下钱庄这些应该来说占比很小,其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影子银行”进行信用扩张活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银行表外融资来源;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及信托等机构的部分资金来源;③民间融资资金,民间借贷,包括地下钱庄或典当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入资金。自2008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规模相当巨大。据评级机构标准普尔估计,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规模为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34%,与2012年中国GDP的44%相当。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环,其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近年来,直接融资比例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银行表外业务持续扩张都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规模的日渐庞大。

3中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

结合当今国内经济形势,对于“影子银行”的存在,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其利弊各有显现,如何趋利避害才是应有之举。因此,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利弊分析及风险评估是关键所在。

31“影子银行”对中国经济的作用

从客观上讲,“影子银行”这些年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弥补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之所以会产生“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经济对于资金具有强大的需求,而传统的银行信贷无法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市场便自行选择了其他的通道。同时,“影子银行”规模巨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融资角色,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其资金流向有很大的比重流向了地方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积极推动了城镇化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解决了地方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为利率的市场化提供过渡空间。中国银行业的利率是央行确定的,可以小范围内上下浮动而不能整体调整,但是其不受央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一般找其贷款的企业,都是从正常银行体系贷不到款的企业,风险略高导致利率也会略高,由于有了“影子银行”,中国出现了大量利率略高的贷款,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影子银行”是过渡期的必然产物,对其实施适当的引导和监控,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时间和空间。

(3)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在少占用资本的前提下实现放贷,而且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金融创新。在银行理财模式下商业银行也是承担风险的,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投资者。另外,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会制定迎合银行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风险的收益。

(4)由于“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传统银行宽松,因此其能够承担比传统银行更高的风险,更能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对传统银行无法提供支持的以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32“影子银行”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中国企业的债务水平已处于高位,进一步提升杠杆产生效益的空间有限,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自身产品承诺的回报率。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导致信贷过度膨胀。“影子银行”体系最大的风险就是因其活动常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其资金运用没有完整和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入更多的风险,在风险逐步累积后,一旦爆发,其破坏力远大于看得见的风险,更有可能为了追逐更高的利润,推动资金投向传统银行信贷不愿或不能涉足的高风险领域,造成金融系统风险的累加,埋下危机爆发的隐患。

(2)可能对货币政策形成干扰。由于“影子银行”放大了银行的信贷能力,导致信用过度扩张,而且无法对这部分信用扩张进行有效监管,在长期内可能致使旨在控制银行信贷扩张的监管政策失效。“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不会改变货币总供应量,但是会创造更多信用,扩大信贷投放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宏观调控产生干扰,同时也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也会受到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3)“影子银行”的一大风险是没有清晰的产权。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个人、银行还是政府,这都没有一个清晰的设计。传统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审核严格,外部受银监会的监管,总体是安全的。反之,“影子银行”的操作可能使银行的实际信贷规模被隐匿或被转换为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进而导致实际风险规模的低估和资本充足率被高估。

(4)“影子银行”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行理财,理财资金会投入一些长期融资项目,而理财产品大多是短期的,因此就出现了资产错配,即银行通过将资金池若干短期产品组合运作来满足长期资产的资金需求。

4正确评价“影子银行”以及应对策略

“影子银行”资金规模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弥补了传统渠道无法满足的融资功能,为老百姓和企业提供了闲置资金的理财渠道,增长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过渡空间。但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和可能影响的宏观调控效果不容忽视,同时还应注意大量发行的资产错配型理财产品导致的流动性危机。

对此利弊共存的局面应该有何种对策应对是关键。首先需要信息披露,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并且提供必要信息,因为这样才有竞争力。另外,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从实质上看,“影子银行”是严重货币紧缩情况下的金融扭曲,这种扭曲导致了太多的金融乱象和风险,要治理这样的扭曲还必须从调整货币政策开始,否则监管只治标而不治本。与此同时,“影子银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状态下出现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发展产生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创新,所以不应一味打压而应进行规范,一是统一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二是加快其资产证券化。

任何新生事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所产生的新经济模式产品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存在即合理,虽然合理未必正确,当今“影子银行”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针对银行业的监管过于严格,银行业应该有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一方面是使得银行内的资金不断外流,成就了“影子银行”资金规模的快速扩张,其系统风险也因此备受市场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在货币供应不足的融资难时,其对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融资需求的缓解,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助力。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既不可彻底打压,也不可放任自流,只有因势利导,完善货币政策,加强监管,才能促使“影子银行”良性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3篇

[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以维持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种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剖析了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现代金融业的统一监管模式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将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则是现代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进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分业监管模式下设置的各监管机构,将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入,建立了统一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第4篇

东亚金融危机后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的讨论,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焦点。本文详细探讨了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基本特征,并将东亚国家“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肯定了作为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的东亚金融控制模式在经济赶超时期积极的经济绩效。同时,本文也对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潜在弊端作了全面的分析,并探讨了金融约束与金融体系的脆化之间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

东亚模式金融约束金融抑制金融脆化东亚奇迹

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East-AsianFinancialControlRegime

Abstract

Thediscussionon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East-AsianFinancialControlRegimebecomescentralissueafterEast-AsianFinancialCrisis.Thispaperanalyzesthemaincharactersofthisregime,andmakesdeepcomparativestudybetweenthe“Bank-basedfinancialsystem”inEastAsiancountriesandthe“Market-basedfinancialsystem”inEuropeancountriesandAmerica.ThispapergivespositiveappraisalontheeconomicperformanceofEast-AsianRegimeasfinancialconstraintinthecatch-upperiod,butmeanwhilediscusstheinnerdisadvantagesofthisRegimeinfinancialfragilityinthefinancialsysteminEastAsia.

KeyWords

East-AsianRegimeFinancialConstraintFinancialRepressionFinancialFragilityEastAsia’sMiracle

试论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

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东亚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发展模式基本上以日本式体制(Japanesefinancialregime)为基础演变而来;尽管东亚国家在金融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上有所差异,但是就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而言,东亚国家的金融体制或者金融模式基本上都属于日本模式。日本的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则滥觞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MeijiRestoration),在二战之后臻至成熟;其他东亚国家,尤其是韩国、中国以及东南亚各国,在经济起飞和经济赶超时期也基本上沿袭或者模仿日本式金融体制,所以在学术界将这种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统称为“东亚金融体制”,这当然是一个笼统的不甚严密的术语。

东亚金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注重和强调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保持着强大有力的介入和干预。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将金融体系视为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金融体系按照政府产业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利用金融中介(主要是银行)的作用,将资金从盈余部门转移到赤字部门。这些中介融资的主要接受者是那些资产负债比率低(高杠杆比率)的大企业。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不但通过金融中介影响资金的流动方向,而且还存在着大量隐含的或者是明显的政府直接信贷配给,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是能够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是政府认为需要扶植的产业。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是比较模糊和不透明的,这为大量政策性优惠和妥协、政府与企业以及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融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在东亚金融体制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的人,成为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不能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独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也不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独立的严格的金融监管。东亚金融体制中广泛存在着存款担保制度,对投资组合多样化进行诸多限制,同时中央银行对那些陷入财务危机的银行部门负有最后贷款人和最后救助者之义务,因而在日本或者其他东亚国家,素有“银行不破产神话”的说法。东亚各国在经济起飞的早期阶段,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日本这种金融体制,东亚国家尽管在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深度上略有差异,但却基本上具备了日本式金融体制的本质要素: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金融体系的产业工具性质,广泛的信贷配给现象,不透明不明确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核心地位等,这些特征,与我们所熟悉的金融抑制措施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market-basedfinancialsystem)不同,东亚传统的金融体制是一种“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bank-basedfinancialsystem)。在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在积聚社会资金和向企业融资方面与银行一样居于核心地位,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典型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国家,证券市场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银行部门,证券市场在融通资金、实施公司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在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特别是在德国和日本式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有关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之优劣的争议由来已久,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结论。Demirgüç-Kunt&Levine(1999)的研究囊括了150个国家的数据,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均比较活跃和有效率;在高收入国家,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而言更加活跃和有效率,而且随着一个国家经济不断增长,其金融体系也显示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的趋势;那些具有习惯法传统(CommonLawtradition)、对股东权益进行严格保护、会计监管良好、腐败行为较轻、不存在明显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一般有着更加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体系;那些具有法国民法传统(FrenchCivilLawtradition)、对股东和贷款人权益保护不力、合约执行质量较差、腐败行为严重、会计标准不严格、银行管制较多的国家,其金融体系一般不发达,银行和股票市场均处于幼稚状态。这项研究虽然揭示了经济发展中金融结构的一般趋势,但是仍旧难以说明一国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静态的比较研究无法说明两种体系在动态经济中的作用。在执行经济赶超的国家,由于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和法律框架约束,在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的初期阶段就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是不现实的,也往往是无效率的:资金的瓶颈制约使得股票市场的发展缺乏资本基础,而且股票市场在动员储蓄方面的作用远远逊于传统的银行部门;经济赶超国家由于金融体系发展滞后,相关的金融规则和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同时不具备管理和监督股票市场的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源,因此很难在短时期之内以发展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更为重要的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比较适合作为政府执行赶超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工具,在资金配置的规模和资金流动的方向上也更容易控制。银行部门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动员储蓄、资本配置、监管企业运作、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产业政策目标方面,银行承担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1993)对银行在东亚经济奇迹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

第5篇

1、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又称“规模利益”(scale merit),是指在科技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能力的扩大,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即长期费用曲线呈下降趋势。规模指的是生产的批量,具体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不变,即生产能力不变情况下的生产批量变化,另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即生产能力变化时的生产批量变化。i规模经济概念中的规模指的是后者,即伴随着生产能力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而经济则含有节省、效益、好处的意思。规模经济在金融混业经营中呈现的现象是,在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现有的产品组合不发生变化,成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银行以持有股份的形式入股保险公司,联合后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开发金融组合产品和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形成规模优势。如今全球金融业并购浪潮很高,金融机构规模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究竟是规模经济的推动,还是企业本身所的内在扩张欲望。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研究首先必须假定它们现有的金融产品组合是不变的。否则容易与范围经济混淆,但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2、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是指由厂商因为经营范围而不是规模带来的经济,也就是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会存在范围经济。

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很多,从金融服务的供给角度来看,混业经营的金融公司可以由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了存贷款、投资、放债、资产管理业务、保险等业务。范围经济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获取:一是混业金融集团信息的共享。混业经营金融集团下各分支金融机构可以从客户与其它分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获得有用信息,同时可以降低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获得范围经济。二是销售和市场运作上的成本节约。在交割系统固定成本情况下,可以同时推出几种同质金融业务,获得潜在的范围经济。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金融混业集团不仅能够获得市场优势,同时还可提高本机构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金融资源紧张的背景下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应、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

1、金融混业经营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金融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使银行的存款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和高效的投资,扩宽了银行的投资渠道,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保险公司经营的资金特点有资金基数大、保费收入增长较稳定、保费年险固定增长等特点,但是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较窄,保险公司经营银行的情况比较少,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利用率较低的状况。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优势互补,产生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人才资源,进行新型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营销,银行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费的增值渠道,共同盈利。

(3)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开发出兼有增值和保险的金融产品,占领金融市场。

2、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弊端

(1)经营风险增加。金融混业经营造成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甚至过于繁琐冗杂。保险和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资金来往密切,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风险,会波及整个金融集团经营。

(2)金融混业经营有造成垄断的风险。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广,客户覆盖面大,可以共享的资源丰富,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组织,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3)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监管风险。我国现在金融监管实行的模式是分业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造成了我国监管上的实际困难,混业经营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造成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盲区的局面。

三、结论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处在初期探索的阶段,保险和银行的混业经营更是金融企业经营中起步阶段,在这个局面下,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的市场开放,金融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经营的大势所趋。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金融产品创新,都刺激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联合,使保险市场和银行市场之间增加了良性的资金互动,扩宽的资金投资渠道,保险和银行互相渗透可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共同提升金融体系的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不成熟,不论从从体制、运行体制、还是业务规模、金融工具上来看仍然比较传统,相当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还是很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金融混业经营从这样的金融环境中发展出来,会面临很多挑战,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混业经营只有创新出更多适合中国市场的金融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在金融监管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方面立法不完善,监管组织发展不成熟,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容易造成金融监管困难加大,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局面。鉴于以上分析,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发展时,要充分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不能盲目进行混业经营,造成风险上升,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在监管组织方面,政府监管组织应该跟随金融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管金融混业经营机构。综合以上方面,只有市场和政府的良好配合,就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加金融体系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好成绩。

第6篇

【摘 要】如今校园贷盛行,引发了多起恶性事件,并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但是“校园贷”不该是高利贷。造成悲剧的不是校园贷,而是人们内心的贪婪与无知。校园贷行业暴露的种种问题,折射出资本与公益的彼此抵触,校园与社会的相互入侵。但这些并非天生矛盾,是可以通过后期不断去规划完善的。相信通过学校与政府等第三方的监管,校园贷可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关键词】矛盾;利弊;监管

2015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有8.77%的大学生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小额信用贷款占比5.33%、网络贷款占比3.44%。另据速途研究院《2015大学生分期消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61%的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分期付款消费。

一、校园贷所带来的好处

校园贷是在校园信用卡停止使用后新产生的一个事物。而校园信用卡之所以被废弃,是因为一些学生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过度消费,产生了大量的坏账最后无法偿还,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学业,连其家庭也被拖入其中,背负上巨大债务。而校园贷是消费贷的一种。消费贷目前在很多银行都已推出。这种模式的推行,既有利于活跃消费,也能帮助银行创造贷款收益。但是,作为贷款人在借贷时,必须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有明确的预期,这就要求贷款人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上述校园贷是由银行推出的一种专门根据大学生群体量身打造的一种小额贷款。它不仅仅解决了贫困大学生满足所必须的生活需求的问题,还能活跃消费,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也能帮助银行创造贷款收益。但由于调查得知,当今使用校园贷的学生,仅仅有一少部分使用由银行审核发放的贷款,而更多的则是使用网贷。花样繁多的学生网贷途径大致有三类:

一是单纯的P2PJ款平台,比如名校贷、我来贷等;

二是学生分期购物网站,如趣分期等;

三是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

中山大学金融系黄教授表示,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大学生要从网络平台借款?与传统银行给予大学生的信用贷款相比较,网络平台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都要高,且信息不透明。”

网贷的客户群体比传统银行贷款的群体数量多自然是有它的原因,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下款速度快,审核标准低。往往大学生只要通过一张学生证,一张身份证还有亲友信息就可获得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贷款。无需审核甚至当天下款。这些都是需要繁琐的审核程序的银行所逼你不了的,但也就是这样的低门槛,给后续还款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校园贷所存在的缺陷

校园贷的确有助于大学生进行提前消费,但同时也给这些大学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校园贷的还款方面,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调查显示,选择从其他平台进行贷款,以归还已有欠款的女生人数为0。而还有一部分的男同学选择了以一种冒险做法: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极易演化成“越滚越多”的情况,最终滚成一个再也负担不起的大雪球,引发悲剧。

以名校贷为例,其利率号称月息0.99,看着利率并不高,但实际上未按照其等额还款方式,年利率高达21.25%。这是因为名校贷利息计算中,本金从来没有递减,自始至终都是你最开始借的钱数。哪怕后来的几个月你还上了一部分,但还上的这部分仍然要收利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中间的水有多深…… 21.25%的超高利息,已经是银行贷款的5倍,要知道年36%就是非法高利贷了。这还是超低月利息的名校贷,很校园贷利息远不止0.99%,夸张点每月 6%,8%,甚至10%的都不是没有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6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是4.35%,四倍也才是17.4%,算算大学生贷款年利率有多高。

还有更坑人的平台服务费 很多大学生贷款平台,在放贷的时候,会扣除一部分咨询费,咨询费占贷款额的10%-20%不等。网站对学生的解释是,这个钱只是押金,如果不逾期还款,这些钱最后是会还回到贷款人账户。 平台收的只是押金,还是有条件返还,听起来貌似没吃亏,只是钱晚点到手而已,所以很多大学生虽然不高兴平台收这个押金,但并不影响他们去贷款。

实际上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坑:

借款方其实再这里使了几个伎俩来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一是多支付利息:贷款10000元,拿到手的只有8000元,却要按10000元本金支付利息,实际上网站就是收了贷款人的钱再还给贷款人,自己只拿了8000元本金; 二是以物抵金:很多平台并不给贷款人现金,,而是给电脑手机之类的数码产品,而挂价相比进价又高出很多,平台又可以从其中赚取高额差价,谋取利润。

借款的学生往往连这些利率与手续费都没有搞清楚,只听信了低利率低手续费的虚假宣传语就盲目的借款。等最后雪球越滚越大,自己的还款能力再也追不上利息所增长的速度时,才开始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三、校园贷的利弊比较

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出事了就找父母解决问题,或者假借同学身份信息继续借款以贷还贷,牵扯进更多无辜的人,把恶劣影响范围不断扩大;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而不能采取一些监禁,威胁等极端措施来破坏校园的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也应该发挥出其固有的作用,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切实的帮助。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更是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任何一样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校园贷更是一把双刃剑,只要利用得当就可以切实得到帮助,而若是利用不好,则害人害己,影响了自己一辈子的前途与命运。到底如何看待并有效应用,还需要当今大学生分清利弊,自己把握尺度才行。

参考文献:

[1]蔡恩泽. “异化”的校园贷须回归本义[N]. 河南日报,2016-11-29(011).

[2]蔡炳先. 谨防“校园贷”陷阱 理性消费是关键[N]. 三亚日报,2016-11-02(009).

[3]程墨. “校园贷”有陷阱 大学生要当心[N]. 中国教育报,2016-06-10(001).

第7篇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等待金融体系完善之后再推行某种金融体制改革,那么这种改革措施永远也等待不到适合它出台的时机。与此同时,在“充分发达状态”遥遥无期所引起的急燥情绪之中,仓促出台的金融改革措施难免失当。事实上,在任何时间,任何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改革必然是利弊交织,决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于弊,而不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弊的选择。十余年来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并行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证明了这一论点。

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内容是: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安全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如果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理论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企业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与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Bang和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8篇

在这种条件下,假如等待金融体系完善之后再推行某种金融体制改革,那么这种改革办法永远也等待不到适合它出台的时机。和此同时,在“充分发达状态”遥遥无期所引起的急燥情绪之中,仓促出台的金融改革办法难免失当。事实上,在任何时间,任何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改革必然是利弊交织,决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于弊,而不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弊的选择。十余年来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并行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证实了这一论点。

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内容是摘要: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其积极功能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和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和平安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平安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平安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和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假如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金融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功能。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理论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企业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服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和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功能;在提供了提高平安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Bang和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9篇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等待金融体系完善之后再推行某种金融体制改革,那么这种改革措施永远也等待不到适合它出台的时机。与此同时,在“充分发达状态”遥遥无期所引起的急燥情绪之中,仓促出台的金融改革措施难免失当。事实上,在任何时间,任何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改革必然是利弊交织,决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于弊,而不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弊的选择。十余年来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并行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证明了这一论点。

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是: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其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安全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如果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与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 Bang和 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10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冯肇伯张桥云“刍议存款保险制度-兼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四川金融》[J]1998.6

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

3、刘泽华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

4、张萍“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动向”《安徽金融》[J]1996.8

5、郭力璞、解少锋“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保险研究》[J]1996.3

6、张国海、汪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J]1996.3

第11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

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第12篇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利弊 分析

一、存款保险及其在我国的推出历程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社会成本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大幅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汇率升值的预期、房价的高企、股市的巨幅波动,以及境内热钱的汹涌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当前推行存款保险的利弊分析

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在等待最佳时机。不仅如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是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很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3,(11),pp1~16

[2]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pp19~21

[3]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pp205~206

[4]何光辉: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财经研究,2006,(1),pp73~83

[5]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pp21~27

[6]苏 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pp1~5

[7]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pp99~105

[8]谢 平 王素珍 闫 伟: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5),pp1~12

第13篇

关键词:金融;金融自由化;金融开放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195-02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主流。随着金融市场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手段的金融改革步伐必将加快。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中国如何把握住机会,加快金融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主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自由化及其利弊纷争

“金融自由化”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首次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抑制”的危害,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是因为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因此主张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的方式实现金融深化,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自由化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但从各国的实践看,金融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充分发挥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再贴现和法定储备率要求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市场调节作用。二是业务自由化,即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进行公平竞争,即所谓混业经营。三是金融市场自由化,即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完善金融市场的管理。四是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同时也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反对者也不在少数,主要观点是:(1)有效市场规范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容易扭曲。依据次佳理论,消除一种扭曲而其他扭曲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不见得会使福利增加。(2)金融市场及其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有些国家还存在公司管理薄弱和法律对财产权保护水平低下,所以,没有理由认为金融自由化会改善福利。(3)金融发展重点在于国内金融部门的发展,资本自由化允许公司去国外融资,引起市场的分散化,减少了国内市场的流动性,阻碍了国内市场的发展。(4)金融自由化与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息息相关。比如,20世纪70年代拉美国家实行的金融改革旨在结束金融抑制,从而引起了以银行破产、大量政府干预、私人部门的国有化和国内储蓄存款降低为特征的金融危机。因此,金融自由化毫无价值,与金融自由化相关的危机正在降低经济体制发展的水平。

以上两派的分歧不在于该不该推行金融自由化,而在于推行金融自由化的条件是否具备。也就是说,是否具备金融自由化的条件是金融自由化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金融自由化的条件直接影响金融自由化的顺序、速度及金融自由化的效应。

二、中国金融自由化进程及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的战略措施

中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应该是从1992年正式开始的。在利率自由化方面,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在金融业务与机构准入自由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7月,人民银行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

在资本账户自由化方面,中国在19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1996年12月1日,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有关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中国作为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和法制都还很不完善,金融市场还没有形成充分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金融自由化改革应当充分权衡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交替关系。

在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的过程,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消除金融隐患,打好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用发展眼光看,中国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已不可逆转,因为这是中国经济金融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主流的必然选择。从金融角度审视,当前中国必须从基础做起,消除金融隐患,为金融自由化奠定基础。主要应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尽快彻底清理和有效处置不良信贷资产。因为这对于金融机构能否安全自由化以及自由化后能否在金融市场中站住脚并展开公平竞争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否则自由化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利于金融稳定。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支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台特别的司法制度,在债权维护和追索方面做出一定程度的特殊法律保护,解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规章中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制约。

2.尽快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1)股份制改造工作必须规范、彻底,不留尾巴。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转换。(2)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规范和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在产权主体上,要建立“国家、法人、个人、外资”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注重引进优质资产、技术、信息和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在股权结构上,要兼顾国家控股与股权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在条件具备时,国家要逐步减持国家股比重,或相对控股,或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国家要加强作为国家资本代表的董事、监事的人格化塑造,防止“内部人控制”。(3)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中长期目标内成为公众上市银行,实现银行的资本、收益、风险和监督社会化,树立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3.采取“消肿”的手段,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机构,尤其要对国有银行中业务量小、亏损面大、存在价值不大的分支机构进行撤并。只有以上基础工作搞好了,中国金融自由化才有可靠的基础保障。

(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从利率市场化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处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利率市场化对资源配置是完全有效的。目前,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这样几个方面:(1)建立金融市场竞争和风险管理机制,把提高商业银行效率作为重点。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加强了,基准利率对市场才能起到有效的传导作用。(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对利率变动反应灵敏的市场主体。(3)强化中央银行干预经济并进行宏观调控的独立职能。(4)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利率体系。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最终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体系。(5)发挥非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组织作用,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

(三)继续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领域中的国际化、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对中国而言,当前推进资本流动自由化改革,重点应该放在资本市场最核心部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两个方面。

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是在加入WTO后进行的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的金融开放格局的一部分,它要求我们在开放的思想观念上由过去中国单方面自主开放(即按自己的时间表安排对外开放)转向按世贸组织要求和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的同步开放。要尽快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封闭、保守性质,努力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步走的策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第一步为开放外资以收益凭证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第二步为开放国外机构直接投资股市;第三步为全面开放证券市场,允许区域外机构及个人直接投资股市,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将从资本引进为主转向资本引进与资本输出并立的双向络局。

(四)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自由化的顺利推进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认金融监管,而且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怎样做到既加强金融监管又不至于使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是一个令各国监管当局大伤脑筋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时,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1)金融监管非行政化。金融监管的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方可走上前台直接干预。(2)金融监管功能化。所谓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的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金融监管综合化。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仍然面临很多困难。我们要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要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4)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协作是对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反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应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

归根到底,金融自由化应当是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监管高效稳健的有机结合,偏颇其中任何一方都将不利于金融自由化的顺利发展,从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参考文献:

[1] 韩婧妍.浅析“金融自由化”下的中国金融改革[J].大众商贸,2010,(1).

第1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新会计准则 实践 分析

2009年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起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前执行。作为国内最先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A农商行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从2008年基础准备,到2009年按监管部门要求更新架构,到2010年1月成功上线,历经了一年多的曲折。

一、A农商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主要问题

(一)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选择难两全

从国内银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主要有二种方式:核心数据转换方式;报表转换方式。二种方式有本质的区别:核心数据转换方式,直接修改核心系统和基础业务数据,是最完整、最彻底的,但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稍有不慎会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报表转换方式,通过外挂新准则系统,核心业务数据变动较小,周期短、投入小、风险较低,但是脱离了财政部实施新准则的初衷,只能作为中短期行为,无法适应未来需要。二种方式,各有利弊,无法二全齐美。

(二)公允价值运用存在一定困难

①公允价值确定和计量存在一定困难。目前我国金融产品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大量金融产品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缺乏经验数据。定价方式、估值模型、折现率等需依靠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很难确保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如果把握不好,容易被利用,作为银行盈余管理的手段;②容易人为造成资本波动。在商业银行,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摊余成本,在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进而影响资本充足率;③公允价值的滥用容易对金融机构带来不良影响。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确定,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公允价值的滥用,以致对金融机构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三)资产减值准备执行难度大,且与监管部门要求有差异

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按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计提减值的金额。二者有较大差异。

此外,原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于会计标准,监管部门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做出判断,并有利于银行间相互比较。但新准则的实施,导致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原先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比较,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另外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着矛盾。

(四)实际利率法难以广泛应用的问题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按新准则要求,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金融负债等金融工具需采用实际利率法计量,准确核算摊余成本。

在商业银行实际操作中,贷款及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利率的确定,主要基于银行人员对未来现金流的专业判断,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难以准确预计,如对实际利率进行频繁调整,势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核心系统数据处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利率法的广泛应用相当复杂和困难。

(五)新会计准则实施与推进缺乏大量专业人员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历程的一项重大改革,全新特点决定了它,主要以原则性、导向性为主,权威部门无法在各项实务操作上给予更多具体明确的指导。日常操作中,大量业务处理需依靠银行内部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对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和挑战。

二、针对上述问题,A农商行采用的应对措施

(一)根据客观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新准则系统实施方式

针对新准则系统实施,存在核心数据转换和报表转换二种方式,A农商行立项时,对二种方式进行了全面、综合的比较,最终决定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原因是:①风险成本因素,当前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大都是大型商业银行,其核心系统往往为自行开发,其自身IT开发力量较强,系统实施经验丰富。而绝大部分银行不具备此条件,只能通过自行开发或与国内知名软件商联合开发外挂新准则系统软件,通过对核心业务数据和财务核算数据的转换,实现新准则系统报表;②成功案例因素,对于第二种方式,国内银行较多采用,成功案例较多,可吸收借鉴,系统实施周期短、成功率较高;③政策不确定因素,通过第二种方式,对核心业务数据修改小,如遇会计准则更新或监管要求变化,可及时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不会对核心系统造成重大影响;④长远发展因素,从长远来看,终将采用修改核心系统的方式,采用目前方式,可有效总结、积累相关经验,为最终核心系统全面改造奠定坚实基础。

(二)采取审慎原则,规范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和运用方式

A农商行在采用公允价值时,采用较为审慎的态度:严格控制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规模,规范管理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操作。综合考虑国内活跃市场因素,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原则上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外,对于因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导致银行资本的波动问题A农商行主要通过稳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应对。截至2009年12月,A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已达13.89%,高于巴塞尔8%的规定,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保证,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三)暂缓新准则在贷款资产减值方面的推行,以满足现有监管要求

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特别是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较大差异。A农商行在实施时认为:

从计提范围及方法来看:①虽然《指引》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大于新准则,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但新准则贷款组合减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②在计提方法上,《指引》采用固定比率和专项认定的方法,新准则要求对贷款进行单项及组合减值测试,通过现金流贴现模型、迁移模型等方式计量减值。需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情况。新准则更显科学和合理,而《指引》更显审慎,二者各有利弊。

从实际操作来看,采用原方式更具可行性。采用《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即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分别按1%、2%、25%、50%、100%的比例计提,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并且符合当前监管要求。而新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商业银行专业人员技能、风险管理水平、信息处理技术要求较高。且当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缺乏,未来现金流数据主要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部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判断,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操作风险较大。

综合上述因素,A农商行暂时沿用《指引》相关要求,并通过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力图达到新会计减值准备计提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四)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逐步推广实际利率法应用。

按新准则规定,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资产、负债均需按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核算。 A农商行在实际利率法的推行中,坚持稳步推进原则:①对于债券类投资、回购、拆借等金融资产和负债,通过新准则系统,操作人员及时录入溢、折价金额及相关费用,系统自动精确计算日实际利率,并依据业务操作指令,准确核算各项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利息调整、收支金额;②对于贷款、存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国内理论研究和成功案例经验欠缺,对现有核心业务系统改造难度过大,所以暂不深入推行。只通过测试项目,对案例进行理论性研究,逐步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广。

(五)切实加强内部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外部交流和研究。

为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A农商行在2009年初,从各部门抽调多名业务骨干,赴上海财经大学,参加了《新会计准则实施》封闭培训。通过专家、教授的全面介绍、重点讲解和案例分析,使这些种子人员,初步具备了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能力,回行后,通过内部培训和日常辅导,使新会计准则知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起到了星火燎原效果。

此外,A农商行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新会计准则研究讨论,不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业务交流,就新准则实施推广,各商业银行间相互取长补短,更加速了先进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为新准则实施和推进,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一个长期工程,随着实施的推广和深入,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新准则培训需立足长远,系统性规划。只有银行各层次人员充分了解新准则背景、掌握新准则的精髓、领会新准则实质,具备新准则知识技能,并在具体业务中广泛应用,才能真正达到新准则实施的初衷:采用国际化标准,实现现代化管理,参与国际化竞争。

参考文献:

[1]季春泉;, 新会计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 现代商业 2010(07)

[2]刘昌华;, 浅谈新会计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 发展研究 2009(10)

第15篇

东亚危机后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的讨论,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焦点。本文详细探讨了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基本特征,并将东亚国家“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肯定了作为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的东亚金融控制模式在赶超时期积极的经济绩效。同时,本文也对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潜在弊端作了全面的,并探讨了金融约束与金融体系的脆化之间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

东亚模式 金融约束 金融抑制 金融脆化 东亚奇迹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becomes central issue after East-Asian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s of this regime, and makes deep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the “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America. This paper gives positive appraisal on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East-Asian Regime as financial constraint in the catch-up period, but meanwhile discuss the inner disadvantages of this Regime in financial fragility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

Key Words

East-Asian Regime

Financial Constraint

Financial Repression

Financial Fragility

East Asia’s Miracle

试论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

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东亚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模式基本上以日本式体制(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为基础演变而来;尽管东亚国家在金融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上有所差异,但是就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而言,东亚国家的金融体制或者金融模式基本上都属于日本模式。日本的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则滥觞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Meiji Restoration),在二战之后臻至成熟;其他东亚国家,尤其是韩国、以及东南亚各国,在经济起飞和经济赶超时期也基本上沿袭或者模仿日本式金融体制,所以在学术界将这种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统称为“东亚金融体制”,这当然是一个笼统的不甚严密的术语。

东亚金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注重和强调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保持着强大有力的介入和干预。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将金融体系视为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金融体系按照政府产业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利用金融中介(主要是银行)的作用,将资金从盈余部门转移到赤字部门。这些中介融资的主要接受者是那些资产负债比率低(高杠杆比率)的大。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不但通过金融中介资金的流动方向,而且还存在着大量隐含的或者是明显的政府直接信贷配给,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是能够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是政府认为需要扶植的产业。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是比较模糊和不透明的,这为大量政策性优惠和妥协、政府与企业以及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融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在东亚金融体制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的人,成为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不能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独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也不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独立的严格的金融监管。东亚金融体制中广泛存在着存款担保制度,对投资组合多样化进行诸多限制,同时中央银行对那些陷入财务危机的银行部门负有最后贷款人和最后救助者之义务,因而在日本或者其他东亚国家,素有“银行不破产神话”的说法。东亚各国在经济起飞的早期阶段,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日本这种金融体制,东亚国家尽管在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深度上略有差异,但却基本上具备了日本式金融体制的本质要素: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金融体系的产业工具性质,广泛的信贷配给现象,不透明不明确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核心地位等,这些特征,与我们所熟悉的金融抑制措施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不同,东亚传统的金融体制是一种“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在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在积聚资金和向企业融资方面与银行一样居于核心地位,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典型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国家,证券市场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银行部门,证券市场在融通资金、实施公司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在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特别是在德国和日本式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有关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之优劣的争议由来已久,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结论。Demirgüç-Kunt & Levine (1999)的研究囊括了150个国家的数据,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均比较活跃和有效率;在高收入国家,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而言更加活跃和有效率,而且随着一个国家经济不断增长,其金融体系也显示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的趋势;那些具有习惯法传统(Common Law tradition)、对股东权益进行严格保护、监管良好、腐败行为较轻、不存在明显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一般有着更加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体系;那些具有法国民法传统(French Civil Law tradition)、对股东和贷款人权益保护不力、合约执行质量较差、腐败行为严重、会计标准不严格、银行管制较多的国家,其金融体系一般不发达,银行和股票市场均处于幼稚状态。这项研究虽然揭示了经济发展中金融结构的一般趋势,但是仍旧难以说明一国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静态的比较研究无法说明两种体系在动态经济中的作用。在执行经济赶超的国家,由于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和框架约束,在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的初期阶段就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是不现实的,也往往是无效率的:资金的瓶颈制约使得股票市场的发展缺乏资本基础,而且股票市场在动员储蓄方面的作用远远逊于传统的银行部门;经济赶超国家由于金融体系发展滞后,相关的金融规则和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同时不具备管理和监督股票市场的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源,因此很难在短时期之内以发展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更为重要的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比较适合作为政府执行赶超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工具,在资金配置的规模和资金流动的方向上也更容易控制。银行部门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动员储蓄、资本配置、监管企业运作、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产业政策目标方面,银行承担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1993)对银行在东亚经济奇迹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

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是一种处于典型的金融抑制和典型的金融自由化之间金融发展战略,实际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financial constraints)。金融约束战略是适应于东亚经济起飞时期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发展阶段的一种战略选择,它包括一整套金融约束方案,如对存贷款利率加以适当控制,对金融体系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以隐含的存款担保和中央银行救助来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等,这些措施都是旨在强化银行的主导地位,使其在动员储蓄和配置资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金融约束的目的,是为银行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这些租金机会增加了银行特许权价值(bank franchise values),使得银行有进行审慎的投资以及监督企业经理人的内在激励,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性有重要作用。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所包含的金融约束战略作为东亚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创造东亚经济奇迹上显示出这种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投资和银行部门融资行为的积极作用。经济落后国家假如单纯依赖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就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vicious cycles),经济主体的低收入导致低储蓄率,低储蓄率导致资本市场薄弱,而资本市场的幼稚性不但不能支撑产业发展与经济起飞,而且容易引发投资风险和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的初期,通过金融约束政策创造了一种良性循环(virtuous cycles),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银行在动员储蓄中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约束降低了私人部门的投资风险,这些因素又导致快速的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较高的GDP增长率以及较高的储蓄率,并吸引大量国外储蓄的流入,所有这些都刺激了金融体系中的资金的生产性投入。政府对银行的保护和对企业的保护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强了银行融资的激励和企业的投资意愿,而且在政府、企业和银行部门之间结成一种稳固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在执行产业政策中达成合作式的“利益共同体”行为模式。

东亚金融体制在东亚国家实现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之后,其自身隐藏的弊端开始显露出来,经济起飞初期起到积极助力的金融约束政策逐渐向起阻力作用的金融抑制政策过渡。克鲁格曼发表在《外交事务》上发表的著名论文引起了学术界对于东亚经济奇迹的深入讨论和激烈争辩,东亚式的金融体制以至于整个东亚发展模式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更为学术界提供了反思东亚模式的机会。事实上,金融约束和金融抑制政策在实践层面上是很难区分的,政府在实施金融约束政策的时候,由于难以获得金融体系、企业部门和宏观经济的全部有效信息,因此很难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金融约束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几乎所有金融约束政策本身都蕴涵着银行体系和企业部门以及政府行为扭曲的风险。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在为银行和企业创造租金的同时,也隐藏着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moral hazard),隐藏着银行和企业进行非理性的不审慎的投资的可能性,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出现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就是明显的例证。政府对信贷配置的直接干预往往基于以及战略的考虑,而不是基于利润和经济的考虑,这种资源配置的扭曲是导致寻租行为和政府腐败的根源之一。银行部门在政府的过度保护下丧失了谨慎投资的动机,缺乏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的内在激励,同时扭曲的银行企业关系也使得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日本所谓“主银行”制度(Main Bank Regime)所难以避免的结局。中央银行在东亚体制中成为政府的人,不能独立行使监管职能,而政府的监管行为既缺乏透明度,又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与监测手段,这助长了经济中的腐败现象和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东亚金融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这些弊端和内在缺欠的总爆发。东亚金融体制在金融危机后的总趋势,是继续采取稳健的金融自由化策略,改革传统的银行部门,改善政府介入金融体系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塑造更加市场化和稳定化的金融新体制。尽管早有学者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东亚90年代频繁的金融体系危机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关关系,但是就东亚而言,一方面诚然存在着金融自由化中的脆化现象,而另一方面,这些脆化现象又同传统的东亚金融体制有密切关联,只有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改革传统的金融控制政策,同时又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F. Cargill (1993):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Policies: Japan and Korea”, Korean-US Financial Issues, Washington D.C., Korea Economic Institute of America.

T.F. Cargill (1998): “Korea and Japan: End of the 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 in G. Kaufman (eds.): Bank Crisis, Causes,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Stanford, CT: JAI Press.

T.F. Cargill (1998): “Financial Crisis, Reform, and Prospects for South Korea”, Financial Regulator, June, pp.36-40.

Dick Beason and Jason James (1999): “ Political Economy of Japanese Financial Markets: Myths versus Reality”, MacMilian Press Ltd..

T.F. Cargill, M.M. Hutchison & Takatoshi Ito (2000): “Financial Policy and Central Banking in Japan”, The MIT Press.

Ross Levine (1999): “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January.

Asli Demirgüç-Kunt & Ross Levine (1999): “Bank-Based and 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s: Cross-Country Comparisons”,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2143, July.

World Bank (1993): The East Asian Miracle: 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aul Krugman (1994): “The Myth of Asia’s Miracle”, Foreign Affairs 73(6): pp. 62-78.

C.E.V. Brio, N. Kennedy and S.D. Prowse (1994): “Exploring Aggregate Asset Price Fluctuations across Countries”, BIS Economic Papers 40(Apr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