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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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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

第1篇

关键词: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1 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

我国的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这几个阶段发展而来:由最初的央统一监管,再到经历分业监管过渡期,分业监管体系的确立,最后到我们现在的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金融结构,以及现在不断被深化和发展的资本市场,我们国家的现行金融模式所处的环境堪忧,很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都暴露出很多缺陷和问题,我们也必须在新型经济体的影响下,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寻找出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本文就先分析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以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与现在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也不一致。目前的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已经在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而统一监管是今后金融业监管模式的潮流,加之现在不少的国家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尤其是在最近才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国家也必须去适应混业经营,以求未来的金融业能够跟上世界的步伐,所以,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有其必要性。

其次,分业监管模式面对现在的环境,已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了,被“混业经营”取代,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大势所趋。现在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业务内容也不同以往,更多的被混业经营替代,况且,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众多的金融机构也加入这个市场,我国的金融结构也是越来越复杂了,业务边界也不再清晰,分业监管的模式受到严峻的考验。

最后,金融的衍生品具有其自己的特性,这为分业监管提出难题。因为我们都知道金融的衍生品的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比如它的交易价格可能是随时变化的,它的交易也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它交易的市场范围非常广,可以是全国的,也是全球范围内的,所以相对一般的商品很复杂;再加上衍生品具有组合经营的能力,我们现在的监管力度根本很难做得到的,对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人员,市场上的参与者都提出了高素质要求,所以,针对现在的金融业环境,我们进行监管模式的变革就尤为重要了。

2 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的监管

新兴经济体就是说的我们某一个国家或我们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事态很好,成为我们现在的一个新兴的经济实体。而我们国家就作为新兴经济体两个梯队里的第一梯队成员。在前几年出现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对于金融监管的模式,改革方案就引起了各国各界的关注,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我们现在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就是为了弥补以往金融管制过程中的放松所存在的弊端,这个方案的实施,对我们的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市场监管失灵会导致我们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巨大的混乱,甚至会危害到整个国家或者世界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明这需要我们的政府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管,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呈现出经济的全球化,金融的自由化发展,这也导致金融业市场环境趋于复杂。在不少国家爆发的金融危机中,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我们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也都以不同的形态展现了危机和对国家经济的损害。现在现在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控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来说,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更多的是意味着寻求金融甚至我们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上的安全。金融的自由化就是要把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推向世界的市场,在我们目前的环境看来,我们有些国家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还是有些跟不上步伐,这也就使得我们的这些经济体在面对金融风险时没有了较强的抵御能力。所以,面对新兴市场经济体,我们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就是对立的两方,我们如果加强监管的力度必将会阻碍金融创新:而一旦监管力度减弱就会导致我们的整个经济体处于风险之中,所以我们要如何选择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就成为了我们新兴经济体急需解决的问题。

3 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新型经济体下我们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这四种:功能监管、机构监管、单一管制机构监管、目标监管。本文分别从这四种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做一下探讨与选择。

(1)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随着我们现代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各个金融机构间也开始了融合发展。因此,我们选择金融机构的功能监控模式能有效的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其实,金融业的一个职能就是资金的融通,其主要的活动内容就是为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提供一种或者多种中介服务。所以,我们的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应该是针对金融服务的不同功能来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而我们对于相同职能的金融市场我们可以通过同一部门进行监管,从这里考虑我们就能够保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就是保证了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公平竞争,这种监管的模式将会使我们管制机构的功能更加专门化,这种模式适用于比较集中、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

(2)金融市场的机构监管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模式就是将我们的金融体系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保险公司这三大市场。主要是我们的政府分别对着三大市场设立监管机构,通过对相应市场里的进入权、市场活动内容等进行相对应的监管。该模式能有效的较少多头的监管,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监管模式。

(3)金融市场的单一管制监管机构模式。所谓的单一管制机构监管就是我们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监管主体,由他们来负责我们所有金融市场的监管活动。这是一种比较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优势就在于监管上具有规模效应,也能够防止监管部门的拆分。

(4)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根据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进行划分,每个市场监管的主体负责其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市场目标监管模式的开展是在高度集中的金融市场上,而指定的目标针对性强,也能够正因为此该模式的执行能力很强,但是这种模式必须受多个部门同时去监管,有时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都是为了应对现在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带来的众多问题。我们新兴经济体旨在通过不同的渠道模式,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监管,我们都是朝着繁荣金融市场做出努力与探讨。

参考文献

[11薄扬.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反思.东南亚纵横,2009(12)

[2]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刀.法学杂志,2005.3.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105-02

[作者简介]赖黄平(1959-),女,汉族,福建漳州市人,经济学学士,经济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学、世界经济的教学与研究。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创新水平不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创新步伐缓慢且手段落后。具体表现为创新品种单一、创新内容较肤浅、多注重创新数量扩张,忽视质量提升,特别是金融创新所依托的软硬件条件较为落后,致使创新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

2.金融市场各子市场的发展不平衡且相互分割

首先,我国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比较小,而间接融资占比则较大,导致银行业金融风险较大。在直接融资中,国有企业占比偏高,民营企业占比则偏低,融资结构失衡。其次,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偏小仅相当于股票市场规模的1/4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第三,金融机构的城乡布局失衡。这是由于商业银行从自身的利益考虑,撤掉了原来在农村乡镇的大部分营业网点,导致城乡金融的发展失衡。第四,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互相分割,银行、证券、保险业仍处于分业经营状态,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也相互分割,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3.金融市场监管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建设滞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虽然现行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经过多次的修改已较全面和完善,但由于我国在金融市场建设中缺乏经验,金融法规的覆盖面较狭窄,导致金融监管不到位、影响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分割,阻碍了两个市场相互之间的联动,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阻碍,货币政策的效力无法正常发挥,削弱了金融市场监管独立性,这对金融市场甚至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都极为不利。

二、对策建议

1.加快货币市场建设步伐

目前我国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分割,导致货币市场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应加快货币市场建设步伐。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应进一步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特别是建立健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网络系统,为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服务。此外,要对同业拆借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使市场操作有序化、规范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同时,还要重视和大力发展票据市场。通过商业票据市场不仅能解决工商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可为商业银行提供优化资产质量的途径,并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应扩大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和规模,特别鼓励非公有经济与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积极为其解决资金问题。适度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适时对现有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为投资者提供畅通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以稳定证券市场的运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能更加稳步、健康的发展,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由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具有高风险特点,依法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金融市场本身高风险性所决定的。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所以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应加快转变监管职能,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的服务。应以宏观调控为主,间接监管为辅,比如:进行行业规划、从政策上进行引导、对市场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管、对市场的准入进行规范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使我国的金融市场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有投资主体、融资主体以及证券公司。对三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运作行为应进行严格规范。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与国外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仍偏低,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应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在融资主体方面,应降低国有企业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度,鼓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要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一旦条件成熟即可上市融资。对于证券公司,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挪作它用。同时,对客户保证金应建立一定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保证客户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

5.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成功地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仍存在一些与《公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仍受传统模式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尚未健全。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健全内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竞争力,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地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金融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健,货币银行学[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

[2]盘英俊,金春宝,孔源.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发展研究[J].科学论坛,2007(3).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外部性的系统性问题

系统性的问题主要集中于银行。银行是大多数借款人的唯一资源,此外,他们的也是支付系统的管理者。另外,银行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了传染效应的产生。当一个银行受到挤兑时,就可能导致传染效应。这就是说,一个无力偿债银行的失败将立即对其相互关联的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对存款者而言,一家银行的损失可能会改变他们对其他银行资产的预期。此外,只要存户获得银行的失败信息,先到先得理念就会导致大量的提款。

其次,银行应保留低风险但收益率较低的政府债券,然而,在这一次危机中,银行的投资活动已经从收益率较低的政府债券转移到了收益率较高的风险投资上。因此,各国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借以确保市场的稳定。

二、市场的不完善

在现实世界中,市场是不完善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是对消费者的保障。卢埃林提出最终的金融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是纠正市场失灵和不完善。消费者对金融监管的需求可以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解释,首先,消费者可能遭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次,机构的委托存在潜在的问题。第三,消费者行为所引发的问题。例如,消费者不能够合理评估金融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第四,消费者无法确定所购买产品的质量。最后,产品和合同之间的定义不准确。此外,在不完善的市场上,监管并不意味着应减少竞争,相反,调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竞争力。政府可以通过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之间的竞争效率。因此,监管和竞争之间的冲突不存在。因此,在不危害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市场监管是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道德风险

卢埃林指出,存款保险和贷款人的最后手段(LLR)的道德风险的是监管需求的重要理由。LLR的存在导致银行风险偏好相对较高。同时,在存款保险方面,也存在四个道德风险。首先,存款保险能够通过补偿金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消费者不会仔细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存款的问题。其次,由于储户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银行倾向于选择风险更大的项目。第三,因为储户由存款保险保障,他们不会接受利息中的风险溢价。最后,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促使银行保持较低的资本水平。

此外,不论存款保险存在与否,政府都应依法保护储户。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可以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原因之一,道德风险(保险和赔偿)的概率可以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来减小。

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黄金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黄金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在我国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探讨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及建议。

一、对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理性认识

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它不但能满足工业、装饰等消费需要,而且也是价值储藏、保值避险和国际储备的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国际支付的工具。黄金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中起到了国家避险工具、货币调控工具、投融资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黄金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一个完整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子市场相辅相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第二大黄金消费国,在世界黄金产销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运作为标志,我国黄金市场逐步取消“统销统购”、开放发展,目前我国的黄金市场已形成了黄金现货、现货延期、黄金期货、商业银行OTC产品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投资交易市场,市场功能逐步完善,黄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已逾200万,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框架已初具规模。

相较于黄金市场的快速蓬勃发展,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则相对不足:

首先,黄金市场统一的监管条例缺失。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条例使用的还是1983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黄金市场尚未开放,该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银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国内黄金市场主要监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的多层次导致监管资源的分散,进而造成黄金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黄金现货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对黄金交易影响甚大的税收政策由税收部门制定和监管;交易所的会员则分别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监管审批。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行权人来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会出现行权的效果差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里,法律环境并不健全,相关的市场规则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之中,非常容易使权力部门站在各自的权力角度,去考虑自己的风险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时又容易导致被监管的黄金市场中存在一些监管“真空”,成为破坏黄金市场稳定、制约黄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比如,目前我国在交易所场外不规范的OTC炒金现象非常多。这些不规范OTC炒金现象,一方面极易引发投资纠纷或卷款事件,带来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黄金价值高,而这些市场又缺乏监管,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渠道,滋生洗钱现象。

第四,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存在多个交易场所、多层次共存的特点,不同交易场所间的相互融合、黄金实物认定标准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畅通的局面(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环节没有打通,交易交割规则制定也存在差异),不仅为国内投资者参与两个市场交易带来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时是两个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投资者较其他投资者具有即时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时,目前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不允许交割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黄金市场投资者不平等待遇。违背了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原则,对黄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极为不利。

第五,我国黄金市场存在的另一个监管矛盾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然而黄金期货却被当作一般的商品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从国外黄金期货的定价机制来看,黄金确实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严格遵循着金融商品的定价原理。在对黄金期货的监管中,要重视黄金的特殊属性,并重视与黄金现货市场的监管配合。

二、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保障看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监管规则、合理的监管层次、先进的监管制度不仅能够保障黄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还能够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场各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被监管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完善国家黄金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建立的时间相对较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完善,其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一)监管法律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分四个层次:首先是国家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是其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监管层次

资本市场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层次。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是法定监管者,通过行政许可手段监管整个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在机构内部形成了机构部、期货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门,对口监管。还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监管局成立稽查处,对市场上违反监管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形成一系列处罚规章;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构成自律性组织,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同时,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行业自律性规则、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管层次分明,职责明确。

(三)市场层次建设

我国相继推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等新的交易品种,恢复了股权权证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正式起动,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逐

步落实,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正加快推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块、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债券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市场产品结构、上市公司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也在不断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

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举措之一。资本市场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下,推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准则标准化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同时,通过市场自律性组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以及金融投资知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树立积极正确的监管理念,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相较于资本市场,我国黄金市场成立时间才短短的六年多时间,且受长期市场管制、“统购统销”政策影响,市场监管保障体系的规范完善需要走的路还很长。社会保障理论为我国黄金市场提供了科学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我国相对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应从几方面人手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动《黄金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规范整个黄金市场的运行。

其次,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监管黄金市场的权力,就要赋予它相应的监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应形成与黄金市场现状相匹配的黄金市场监管层次。黄金市场分为资源性开采市场、零售市场和投资市场,相应的监管者包括了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杜绝监管“盲区”与监管重叠。

第四,建立完善黄金投资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优势,促进黄金市场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黄金市场目前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严密的黄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保障黄金投资者利益。

第6篇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7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理论选择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8篇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第9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经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思考

一、引言

在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经济实力也越来越强,多年前,我国一直是以实体经济为主发展的,而近年来金融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这两种经济形势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实体经济指的是在商品与物质流通方面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而金融经济是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相关的各种活动,金融经济的发展需要实体经济的支持,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我们发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这两种经济的平衡性开始渐渐被打破,甚至出现了分离,这让我国国民经济想要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变得困难起来。所以,本文基于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两者的关系,包括良性关系与负面影响,找寻推动二者平衡发展的对策,以此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相互影响关系分析

多年以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一直靠实体经济支撑发展,经过多年稳定发展后,在技术的支撑下,实体经济渐渐向虚拟性较强的金融经济靠拢,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互动发展的状态,互相支撑,互相影响。这两种经济形式都是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以二者如何发展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下面对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以便于寻找二者平衡发展之路。

1.实体经济是金融经济发展的基础任何经济活动的运行都离不开货币的支撑,只有货币的流通,才能让我国经济活动健康稳步运行。但就金融经济市场来说,货币的地位并不高,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货币,因为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金融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以货币为基础的实体经济的支持,金融经济要做任何形式的活动与改变都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可以认为,实体经济是金融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实体经济,金融经济无从谈起。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金融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轨道越来越远,金融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忽略了货币的中心地位,虽然就目前来看,这样的金融经济发展非常快,但长久来看,金融经济在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下,根本无法长久发展。所以,金融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为基础。

2.金融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技术不断发展,时代不断进步,金融经济发展越来越成熟,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好处,我们直接能想到的就是结算越来越方便,货币对人们来说越来越不重要。金融经济的各项功能都与实体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能够切实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要想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经济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我们要在金融经济的保障下,对实体经济进行优化,特别是金融经济能够对社会上的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可以将社会上的各类闲散资金有效吸收,并将其充分运用到有需要的项目当中,进而大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发展,金融经济发展程度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象征,它有助于提高综合国力,我国依靠金融经济快速在世界上崛起,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3.金融经济本身对于实体经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实体经济是金融经济发展的基础,它促进了我国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金融经济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二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其中一方发生震动,另一方必然会受到波及。从目前来看,金融经济虽然能够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但其比重的大幅增加,导致二者之间出现不平衡,天平向金融经济倾斜给实体经济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1)引发市场波动。这些年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快速实现了股份制转型与改革,这些金融机构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与发展动力,抗风险能力也不断增加,金融业得到空前发展。但是这一系列改革也让市场产生了一定的波动,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比如,商业银行改革后,其管理模式发生变革,更趋向于扁平化管理,那么这就使贷款审核条件限制增加,风险责任规定越发详细,信贷人员完成业绩变得困难,没有了积极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质量,让企业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从而让银行金融变得不稳定,这导致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也变得不稳定。(2)融资标准苛刻。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不同,具有较大的垄断性,所以在面对宏观政策调控时,常常用一刀切手段,一旦某些行业不符合国家政策,商业银行会立即改变对其信贷政策,限制信贷,这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信贷规模。企业在原材料价格提高的情况下,自身利润大大减少,没有足够的经济增长点,加剧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而且,由于经济发展迅速,会导致企业盲目进行投资,缺乏规划,让资金缺口变大,在银行严格的融资标准下,难以获得资金,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让企业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3)金融市场无序削弱资金供给金融市场的发展时刻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企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受金融市场影响产生的,所以,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没有一套标准来进行约束,比较无序,外资银行大量引入,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变得非常混乱。而且金融机构将关注点主要放在房地产行业,偏离了正确轨道。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很难从金融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实体经济发展非常困难。

三、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对策

1.加强金融经济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得利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要想实现良性互动,还要我国社会各界相互配合。首先,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要给予十足的关注,并且给予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作为纽带,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产品进行整顿与完善,真正形成一个金融经济体系,发挥其指引作用。其次,每个地区金融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相应的金融政策,实现因地制宜、差异化管理,有效地抑制风险的发生,促进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共同发展。

2.加强金融经济的市场监管要实现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挥其监管作用。首先,增强金融监管意识。要加强市场监管,就要增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了解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风险认识。政府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平时要对金融机构的动态情况监控,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其次,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金融制度,对当前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让金融体系越来越完善,从而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与治理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彻底扼杀在摇篮中,防止后期出现风险。再次,政府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还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进行约束,所以在金融市场中,投机主义盛行,常常出现一些不理性、盲目的金融交易,所以政府要完善金融制度,以制度来规范金融经济的发展,对当前金融经济中出现的问题,以制度作为保障来解决,进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最后,金融监管当中的矛盾要及时解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金融监管部门,但是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流,所以政府要对此进行调节,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可以进行备案制度共享,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金融机构运行更加顺利,从而促进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发展。

3.调整金融融资标准,拓宽融资渠道首先,金融融资标准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对其进行合理调整。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性,必须利用一些手段对其进行调控,融资标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无论融资标准设置过高还是过低,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要跟随经济发展情况时刻调整金融融资标准。其次,经济管理部门的活动不是独立的,它与银证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只有银证机构的正确引导,才能让经济管理部门的活动有序进行,银证机构要不断完善信贷政策的同时,加强和企业之间的交流,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让企业健康的运行。

4.优化金融环境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要想得到良好的互动,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来支撑,所以政府要加强对二者良性互动的关注,对金融环境建设加强重视,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力度要不断加强。另外,金融市场发展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政府要加强引导,让他们积极参与进来,为他们打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目前我国有许多的中小金融机构,把持着很大比例的资本,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政府必须对其实行管控,否则会影响整个金融环境,无序的发展最终也会被金融市场经济所淘汰。所以,政府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手段,以智慧的力量,完善我国的信用市场与环境,这样才能打造出一个符合时展的金融市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金融市场环境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政府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因为一切活动都要以人才来支撑,金融环境也要人才来建设,以此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建设,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2009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48-03

一、2009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

货币市场成交量同比放大,市场利率有所上扬。2009年,银行间同业拆借累计成交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9%。年初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0.93%,最高1.77%,最低0.82%,年末收于1.16%,较年初上升24.7%。从品种看,1天期品种成交量占全部拆借成交量的85%。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共成交70万亿元,同比增长20.94%,其中质押式回购累计成交67.7万亿元,同比增长20%;买断式回购累计成交2.58万亿元,同比增加49%。年初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0.97%,最高1.83%,最低0.83%,年末收于1.2%,较年初上升23.7%。回购交易品种仍以1天为主,1天期品种成交量占全部质押式回购成交量的78%。

从资金流向看,货币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方为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其融出资金净额分别占融出资金总额的58%、25%和14%:国有银行资金融出占比大幅上升,股份制银行的资金融出占比有所下降;农联社、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资金需求方,其融入资金净额分别占净融入总额的32%和26%,与上年同期相比,外资金融机构成交活跃程度有所降低。

债券市场发行量大幅增加,公司信用类债券快速增长。200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不含央行票据)46734.7亿元,同比增加68.27%。其中,国债(含记账式和储蓄式)发行14213.58亿元,同比增加96.15%;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11678.1亿元,同比增加8%;普通金融债券发行3071亿元,同比增长2.15倍;中期票据发行6885亿元,同比增长2.96倍;短期融资券发行4612.05亿元,同比增加6.3%;企业债发行4252.33亿元,同比增长80.68%,新发行了12.65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并新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10亿元的国际机构债券。

从债券发行的期限结构来看,5年期以下债券占62.79%,居主导地位;5年期(含)至10年期债券占27.3%;10年期(含)及以上债券占9.91%。

银行间现券市场成交活跃,债券指数有所下降。200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7.3万亿元,同比增加15.8%:交易所国债市场成交1334亿元,同比减少24%。银行间债券净价总指数年初为122.412点,最高122.772点,最低116.014点,年末收于116.267点,较年初下降5%:交易所国债指数由年初的121.35点升至年末的122.35点,较年初微涨0.8%。

股票市场交易量大幅增加,市场指数震荡走高。2009年,沪深两市A、B股共成交53.6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1.01倍。两市指数震荡走高,上证综指较年初上涨77.24%。深圳成指较年初上涨108.92%。

2009年6月,在暂停9个多月后,A股市场IPO重新恢复:9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全年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共筹资5711.16亿元,同比增长33.9%,其中,通过A股市场IPO募集资金1633.79亿元,同比增加57.63%;通过创业板IPO募集资金197.59亿元;境内企业通过在A股市场增发共融资3019.93亿元,同比增加44.31%。

人民币兑美元、港元和日元中间价小幅上行,兑欧元、英镑有所下跌。2009年,人民币兑美元和港元汇率的走势趋同,在经历上半年的探底回升后,下半年呈现持续小幅上行态势,年末美元、港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分别为6.8282和0.8805,较年初分别下跌0.12%和0.17%。截至年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较汇改前累计升值21.21%。人民币对欧元中间价总体走势较为平稳,年末欧元兑人民币中间价为9.7971元,较年初上升2.71%。人民币兑日元中间价起伏震荡,一季度冲高后呈逐级下降行情,年末100日元兑人民币中间价7.3782,较年初下跌0.68%。人民币对英镑走势起伏震荡,英镑兑人民币中间价年末收于10.978,较年初上升10.67%。

黄金市场成交量保持增长,黄金价格创出历史新高。2009年,上海黄金交易所各交易品种累计成交2.1万吨,合计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5.51%和22.67%。黄金各品种累计成交4705.9吨,合计1.0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7%和18.36%,铂金累计成交56.66吨,合计155.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5%和2.61%。白银累计成交1.62万吨,合计586.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7倍和2.96倍。黄金现货主力品种Au99.95年初以192.6元/克开盘,年内最高285.5元/克,创历史新高,年末收于248元/克,较年初上涨28.76%。

商品期货市场规模快速壮大,资源类商品量价齐升。2009年,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21.57亿手,成交金额130.5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18%和81.48%,资源类商品交易活跃。总体上,各期货价格全年震荡上行,部分品种有所起伏,铜、豆粕、白糖、棉花等品种则全年保持上扬走势。

二、2009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2009年,金融市场发挥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融资总量同比大幅增加,并正式启动创业板,新增了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金融产品,有力支持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增加了民间投资、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为经济发展提供及时高效的资金支持。二是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收购、兼并、重组和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结构调整,实现做大做强,在促进自身盈利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l一是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创新步伐有所加快,增强了资产流动性,并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避险工具。四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股票市场指数不断上扬,使得资本市场通过财富效应增加居民财产性收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金融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从发行市场看,2009年我国债券市场发行量同比增长68.27%,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共筹资5711.16亿元,同比增长33.9%。从交易市场

看,在2008年快速扩张的基础上,2009年金融市场规模继续大幅扩大。全年累计成交321.91万亿元(含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比增长45.87%,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在金融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和拓展的同时,各市场行情普涨,进一步提升了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2009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量大幅增加,共发行各类公司信用类债券1.96万亿元,较2008年的同类债券发行量增加96%,高于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总增长率68.27%。2009年,我国创业板正式开始运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市场参与者结构进一步优化。截止2009年末,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机构数量为9247家,较年初增加948家,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增加898家,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进一步多样化。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得到进一步优化。

市场创新取得重要进展。2009年,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我国金融市场在产品创新、机构创新等方面均取得重大突破。相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内地港资银行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新债券产品;成功推出创业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螺纹钢、线材、早籼稻和聚氯乙烯等新的期货品种相继上市交易,促进了期货市场交易进一步活跃;央企ETF等新的基金产品不断推出。9月21日成立了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对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份额,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11月28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

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稳步推进。2009年,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机构相继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主体的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中国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的市场自律。证监会创业板及新股发行的管理办法与指导意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新股发行机制: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股转持的实施办法。国资委通知规范央企参与期货等衍生品业务交易的行为。证监会出台了基金的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大基金市场规范力度。上述制度有效保障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规范运行。

三、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需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认清形势,积极关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2010年,全球的宏观经济政策将呈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国际金融市场将会因此而产生一定的波动与震荡。

从国内宏观经济政策来看,2010年,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以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为此,需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将可能有较大幅度的震荡。应认真分析这一变化特点,把握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与运行方向,正确把握调控金融市场的方向、节奏和力度,使其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水平、宏观调控的要求、市场发育的程度和金融监管的能力,避免金融市场出现大起大落。

(二)抓住契机,积极把握监管政策与市场主体运作方式变化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作用

2010年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将着力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加强审慎性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在具体政策措施上会优化融资结构、通过产品创新方式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进一步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体制机制。

对应于此,相关市场主体的运作方式也将有一定的变化,并对金融市场形成影响。一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融资量会有所增加。相关市场主体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总体来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

二是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将会加大。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等的调整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会加大对市场融资的引导与监管力度,将对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金融市场创新将加快,产品将更为丰富。现有的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将会扩大,也可能产生新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信贷资产转让平台的建设及资产证券化的推动步伐将可能有所加快,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将得到更大发展。

(三)顺势而为,积极应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对金融市场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

一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固定收益市场的产品发展与对外开放提出更高要求。此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境外人民币持有主体需要进行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对货币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和黄金市场等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也会提出相应要求。

第12篇

1.金融机构原本有着固有稳定的工作机制。但是由于金融创新的强势介入,打乱了原本拥有的分工原则,金融创新发展的越是热闹,每个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于业务的限制就更加懒散。金融创新的出现,根本就是为了迎合市场的火热竞争,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局面出现,才使得金融机构单纯追求超高的利润。而去壮着胆子尝试从未有涉及过的金融领域。本来就没有相关领域的经营经验,更没有从容应对不可避免发生的高风险方法。

2.金融创新带来了大量新的成果。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必然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牟取利益的行列当中。而且此类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多,使得金融市场加速膨胀,俗话说,人多瞎胡乱,鸡多不下蛋,参与竞争的人多了,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与不安,规模不断加大的金融市场越发脱离原本科学的生产规律,结局可想而知。

3.金融创新打乱了原本稳定的生产模式。如上文所述,金融创新打乱了原本稳定的生产模式,加之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必然带来激烈却又不正确方式的竞争。这样一来,整个金融体系就必然增加更多的经营风险。前面我们说到,金融市场衍生产品的出现,逐渐形成了金融的全球化的新的市场格局,那么参与进来的国家和经营者相互之间的联系就会增强,如果某一个国家或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必然会使得其他参与者出现连带的问题。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产品由于高利润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经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不同的多种经营手段,必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4.控制操作难度加大。金融创新手段的更多出现,使得相关货币政策的操作难度随之加大,控制的力度随着上述不稳定性的不断增多而越来越变得微弱。整个市场的供求规律变得扑朔迷离,那么有效地控制整个经济体系的变量就更加无从谈起了。这样一来,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利用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就不再那么有效,相关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不力,就会导致对整个市场的预见性准确率降低,不能及时准确的将金融衍生品市场情况公布于众,那么从业者肯定看不到市场上存在的财务风险。

二、如何应对金融创新风险

既然金融创新在为我们创造财富的同时,能够带来如此大的风险,那么我们该怎么去有效应对和控制金融创新的风险呢?尤其是作为我们国家这个发展中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并不完善,这也就要求我们国家建立有效的措施,稳定推动金融创新的健康有序发展。

1.谨遵规律,稳中求进。中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经济发展的机遇是不可限量的。那么随着金融衍生市场的生成,就必须规范化建设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其他国家早已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巨大潜在收益虎视眈眈的时候,中国在发展自己的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应该为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提供更多避免风险的正确措施,提高生产运营的效率,切不可盲目跟进,拔苗助长,根据市场基本规律稳步推进。

2.加强法律法规约束力。要想正确规范金融创新生成,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可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人们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和重视。培养专业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人才,建立正规的指导和相关的专业机构,改善企业,公司的治理,规范经营和生产个人的意识,加强内部的控制,这是最主要的因素。

3.加大监督监管力度。既然制定出了相关的法律,就需要有人监督着去执行。要从根本上加强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的空当,政府监管及行业内的监管都要同时进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三、结语

第13篇

关 键 词: 闪电崩盘;高频交易;监管;算法交易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42-04

发生于2010年5月6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闪电崩盘”事件,使金融界以外的人士对“高频交易”(High-Frequency Trading,HFT)这一概念有所耳闻,也使得与“高频交易”有关的理论与知识得以迅速普及。“闪电崩盘”事件是,5月6日下午纽约股市由于一家交易公司的电脑自动执行了一笔高达41亿美元的卖出指令,导致道琼斯工业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之后又大幅回升,创日中跌幅历史记录。而导演这次事件背后的技术手段正是所谓的“高频交易”。“闪电崩盘”事件出现后,曾一度引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者、市场参与者与市场监管者的高度关注。美国参议院甚至就高频交易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足见“闪电崩盘”事件对美国金融界影响之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 高频交易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比重呈迅速上升的态势。据统计,高频交易目前占美国股票市场成交量的70%左右。事实上,高频交易这种交易技术手段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之后,一跃成为某些投资机构的“制胜法宝”。由于高频交易所占比重很大,因此也引发了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的改变。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高频交易在创新交易制度模式的同时, 对市场效率会产生何种影响?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才能对所谓的雪崩效应防范于未然? 金融市场这一虚拟资本运动的场所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会发生何种变化?这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金融工程、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

上世纪中后期以来, 世界范围内经济金融化的程度不断加深, 其典型表现是金融资产占社会资产的比重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加速,无论是社会资本的流动重组还是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无论是金融机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投资者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 [1] 。而与之同时, 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品种却呈几何级数增长, 金融交易活动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呈现出“大爆炸”的趋势。为了解决人们在金融经济活动中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 一门新学科与技术——“金融工程”应运而生。金融工程是将尖端的数理分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及运筹学、工程学甚至法律、会计、管理等多学科前沿技术全面导入金融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 [2] 。“金融工程”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费纳蒂(Finnerty)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 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目前,学术界对金融工程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事实上,金融工程所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工程化手段来帮助实现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3] ,换言之就是在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规避一切可以规避的风险。从金融学的原理来看,无论是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还是风险的最小化,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无论是金融原生产品,还是衍生产品,其价值衡量也好、盈利获取也好、止损过程也好,统统离不开交易这一关键环节。于是,在金融工程技术的帮助下,“算法交易”应运而生。

所谓算法交易就是指用已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来发出交易指令的一种交易技术方法。在算法交易过程中,程序不仅发出交易指令,而且还可以选定交易品种、确定交易时间段、选择交易价格等。其实,这正是所谓“工程化的手段” 运用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具体实践。由于算法交易的出现,金融决策的时间计量单位由以往分、秒推进至毫秒级,亦即要在数十毫秒这样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由市场观察到技术分析再到选定交易方案直至成交的全过程.这样极为短暂的时间响应,在传统手工交易的时代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借助于算法交易,以上过程变得轻而易举。于是,市场价格短暂波动形成的价差,交易对手稍微踌躇形成的时滞,都有可能成为投资者获得“无风险套利”的良机。

借助于“算法交易”,在以往被认为不是商机的“市场死角”,可以发掘出巨大的盈利空间。这种交易具有信息和速度的优势,当市场有利的时候,会迅速以微弱的价格优势(通常在0.0001~0.00001美元之间)向市场发送定单,抢在做市商的限价定单之前成交。不仅如此,算法交易还可将“天价”大额的交易拆分成为小额的“零星交易”,以增加交易的隐蔽性,同时避开监管部门的追踪与税务部门税收条款的限制。正是有了算法交易,在T+0的交易制度下, 在毫秒级的时间内重复多次交易,以利用微小的利差或价差,实现高额的盈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可以说,算法交易在特定条件下,在特定的交易制度下,必然会转化为高频交易 ① 。 目前理论界对高频交易的界定是指从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可见,高频交易与算法交易二者密切相关。 正是因为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能够从以往被认为不可能获利机会当中获得可观的盈利, 故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产生之后, 其交易规模与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以上讨论的正是金融工程——算法交易——高频交易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演进过程。 这一过程也就是常说的“金融创新”的过程,毫无疑问,这种创新在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制度安排的同时, 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产生影响 [4] 。

二、高频交易与金融市场效率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 所谓市场效率是指市场根据新的信息迅速调整价格的能力, 使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保持一致。在强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与价值一旦偏离, 市场参与者就会通过迅速的买卖行为将这种差异消除 [5] 。从这一角度分析,高频交易无疑会提高市场效率。一旦市场出现微小的差价,给投资者以“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市场参与者必然会利用“高频交易”的手段获取这种差价 ② ,结果导致微小的差价迅速消除。 故高频交易是有助于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其逻辑过程是,高频交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高度竞争的流动性促使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 而价格与价值快速趋于一致,就可以增加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市场能够提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都是物有所值,任何金融资产都是以质论价的,不存在垃圾证券占据市场,而绩优股被排挤的情况。然而,这仅仅是有效市场假说纯理论推演, 且这种推演是有严格约束前提的。实际情况是,高频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被证实, 但提高市场有效性却未能实现,否则就不应当出现“闪电崩盘”事件。进一步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高频交易带来的流动对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力。 由于高频交易在短时间内会产生惊人的换手率,以“5·6闪电崩盘”事件为例,在当地时间下午2点45分13秒至2点45分27秒短短15秒之内,高频交易商交易了超过27 000份E-Mini S&P 500合约,占总交易量的49%,其价值达到41亿美元。这样的交易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被放大之后,无疑会导致市场在短时间出现大幅度波动, 从而危及整个市场稳定性 [6] 。

第二,高频交易的自动买进或抛售指令导致“多米诺”效应。前面提到高频交易大多是基于算法交易的程序设计,而这个程序是由少数软件编程人员设计的,程序的内核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买入、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抛售,在何种情况下执行自动止损等。若某个操盘手的软件触发了自动抛售的指令,这一指令又会触发同类证券持有者自动抛售的指令,如此循环形成一种很强的正面反馈效应,其结果将导致某类证券的价格在瞬间暴跌,甚至会通过多米诺效应导致整个市场崩盘。

第三,高频交易的跨市场联动操作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高频交易是通过事先设计交易程序与组合交易策略进行交易的。为了利用微小的价格差异获得最大收益,高频交易者往往会制定跨市场交易策略(跨市场套利)。例如在2010年5月6日,投机者在买入E-Mini S&P 500合约的同时卖出ETF SPY以及S&P 500指数成分股进行套利,致使ETF SPY市场和S&P500指数成分股瞬间暴跌,ETF SPY的价格也随即下跌。随后,投机者在ETF SPY和E-Mini S&P 500之间进行跨市场组合操作,导致不同品种、不同市场的价格出现螺旋式下跌的现象。这种跨市场螺旋式下跌效应一旦持续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四,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对市场稳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高频交易是依托于高速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进行的,因此对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器的稳定性、安全性要求极高。目前虽尚未见到因为计算机系统崩溃导致市场全面崩溃的例子,但可以肯定地说,一旦支持高频交易的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出现任何技术故障,其后果的严重性要远远超出“闪电崩盘”事件。

当然,高频交易刺激市场流动性增强,其结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这种高频率的交易方式以其极为迅速的换手率,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使金融市场的市值大幅度增值, 从而增强市场的活跃程度,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加入竞价,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也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测试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的价值。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些功能的实现,具有严格的假定前提,诸如市场主体掌握完全信息、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是充分理性的,然而这些约束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故高频交易提高市场效率的正面效应受到很大的掣肘,这也是“闪电崩盘”事件出现之后,高频交易屡遭批评与诟病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高频交易的高换手率, 从宏观层面容易导致金融资本运动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从而助涨金融虚假繁荣的金融泡沫,这更是值得市场建设者与监管者深思的。

三、高频交易背景下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考

“闪电崩盘”事件发生之后, 美国的监管部门对此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从中吸取了教训,调整了对于高频交易的某些监管制度。例如,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和9月10日两度分别在原有的熔断机制上设置了新的标准, 即对S&P 500指数成分股和Russell 1000指数的成分股和某些ETF启用熔断机制(Fuse mechanism) ① 。事实上,早在1988年,美国的资本市场就设立熔断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未能在本次“闪电崩盘”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因为原有的制度设置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使之在市场价格超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也未能触发熔断机制, 从而没有启动这一市场保护措施。新修订的熔断机制规定,若某一证券价格变动超过5分钟之前价格的10%, 则该证券停止交易5分钟。这说明,即便是在金融市场最为自由化的发达国家, 对高频交易也是采取较为审慎的监管态度与措施的。

我国的金融市场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避免闪电崩盘的覆辙乃至“327国债事件”的重演, 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能单纯为了金融产品与金融市场的“创新”而发展 [7] ,这也是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带来的深刻教训。尽管从目前看,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对高频交易还有一定限制, 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还不可能像欧美国家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那样畅通无阻,但是类似于程序交易、算法交易等交易手段在我国的期货市场权证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中, 应用范围呈迅速增长的态势。 据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上,使用高频交易或准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已达到3%, 日均成交量约占总成交量的8%~10%以上 [8] 。故从市场建设的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而言,以下几方面是需要未雨绸缪的。

第一,制定高频交易技术规范。特别是要健全基于计算机网络与自动软件程序设计的交易方式的安全保障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防火墙机制、重要数据多重备份制度以及紧急预案制度。从世界各国发展高频交易的过程看,上述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处于空白。“5·6闪电崩盘”事件已经表明,建立在现代计算技术、网络技术、远程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的高频交易,一旦在任何技术环节出现小小的意外或差错,所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为此,应当组织金融市场专业人士、工程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共同参与专门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适度超前的研究探讨,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组成技术攻关小组,在政府部门的资助下,对上述各个环节进行技术攻关,以便将来我国需要全面开放高频交易的时候,各种制度与技术规范能够与之随行。从美国“闪电崩盘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看,是美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段时间以来将重心放在了支持、鼓励金融创新方面,特别是上个世纪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被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以后,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事实上,监管与创新永远都是一对矛盾,如果是因为创新引发了新的风险、新的问题,说明监管需要调整,需要补充与完善。这也是美国此次“闪电崩盘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与警醒。

第二,健全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熔断机制是市场冷却机制的一种形式,“闪电崩盘事件”中,熔断机制没有被触发的一个技术原因是这种制度只是针对整体价格指数而非针对个股,此外,各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一样也是导致熔断机制失效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只有10%涨跌停板制度,尚无真正意义上熔断制度及其规则。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10%涨跌幅度导致的市场振幅会越来越大, 故需要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冷却制度。 设置冷却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激的反应。值得欣慰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 但是这种制度不能只存在于金融期货交易所, 其他交易所的冷却机制规则也要健全并相互匹配, 这样才能形成市场冷却机制的协同效应。目前,国外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熔而断”,另一种是“熔而不断”。所谓“熔而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熔而不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国情选择相应的熔断制度来健全我国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

第三, 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之后,跨市场交易的联动机制实际上已经形成。 跨市场交易策略即可以成为一种套期保值的手段, 同时也可成为一种组合投机方式,如果同时加入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技术手段, 就会形成复杂的市场联动效应与风险传导机制。 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监控跨市场联动风险方面是有经验的, 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也对跨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掣肘。 为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就需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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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凤雨. 高频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及监管对策[J]. 上海金融,2012(9):48-52.

第1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度安排。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的问题,视为资源配置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对民生保障问题考虑不够,甚至为了金融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诉求。虽然国家和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点,采取小额贷款、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借贷公司以及支农资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理念并未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也导致了弱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适度自由的价值目标下,金融市场才能形成多层次良性互动的结构,才具有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扭曲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按照“金融抑制”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资本短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这使中国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即便是相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明显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实现监管法制化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具有收入不确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的产业特性。农民是弱势群体,多数属于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监管法制问题关乎“三农”的发展,情况极为复杂。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的良性运行。因此,如何确保农村资金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亿计的农户家庭,并实现供需平衡,始终是富有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性的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质和功能。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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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卢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