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家事立法;价值取向;社会类型;社会结构;

作者简介:熊金才,男,汕头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研究员,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社会保障法。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史整体上看是从单一向多元、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从身份向契约、由非我向本我的演变历程,实质上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价值逐步为社会接纳和法律认可的过程。这一过程历经数千年,期间虽有波折,但总体发展趋势清晰而明确。相较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对婚姻当事人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伦理道德桎梏和宗教禁忌,当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立法价值取向推崇婚姻自由、夫妻别体、性别平等彰显自由、平等和人权精神。未婚同居、同性结合等非典型婚姻形态的合法化彰显婚姻伦理自由化,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的认可。单亲家庭、丁克家庭、同性结合家庭等家庭结构的多元化既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婚姻伦理、家庭功能、家庭观念、生育观念和养老观念等实质性变迁的标志。配偶隐私权、配偶性自主权、配偶生育权等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扩张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个人自由与人格独立予以确认。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混合财产制、夫妻特别财产制以及婚前财产协议等改变了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单一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体现了夫妻一体到夫妻别体的演变和夫妻人身关系弱化的发展趋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等离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断为夫妻个人生活方式选择的冲突寻求平衡机制,实现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的协同,最终达成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之法律目的价值。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当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是社会类型演进、社会结构分化以及文化多元化等的产物。

一、社会类型演进与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单一或多元受政治结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自然律与社会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存在传统与现代、工业化国家和非工业化国家以及单一文化和多元文化间的差异。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传统机械团结型社会里1,生产力低下,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家庭、家族以及一定地理区域内人们的相互依存度高,婚姻家庭关系主要靠伦理、道德、宗教和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予以规范。在这种封闭的农耕经济社会里,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低,结婚生育,壮大家庭、家族势力是应对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双重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单一而明确,即:规范性秩序,繁衍人口,维系代际互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人口的需求。因此,结婚、离婚、生育以及夫妻财产归属等均由不得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权利让位于家庭利益、家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个人价值不被尊重。

从婚姻的缔结以及婚姻与生育的关系看,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以及婚后是否生育等均由不得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古代中国以及伊斯兰教国家等均有早婚早育和鼓励生育的政策。“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既是传统中国婚姻目的之阐释,也是对婚姻当事人的伦理道德束缚。何时结婚受鼓励婚育和处罚晚婚政策的规范,如春秋战国时期实行的“丈夫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西汉实行的“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政策等。[1]婚姻对象的选择需遵从“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不容子女违抗。在古罗马,订婚同样出于父命。女方对其父所选择之人,非人格减等或品行恶劣,不得抗拒。传统中国婚姻缔结须遵循“六礼”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2]43罗马法则规定了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从婚姻与生育的关系看,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与生育互为一体,不可分离。[3]一方面,婚外生育与性伦理相背离,受到法律与非法律控制的双重制约;另一方面,婚后不育被视为对婚姻、家庭和家族义务的违背,因此传统中国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七出”之“无子”休妻之规。

在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方面,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地位整体上是不平等的,妻在人身与财产方面均处于附属地位。中国传统礼法视夫妻为一体,妻附属于夫,无独立人格,亦无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寡妻寡妾虽可承父份或子份得部分遗产,但须选择昭穆相当的同宗之人立为嗣子,遗产当归嗣子所有。个别不立嗣者,也只能作为“养老之资”,不得变卖,改嫁时更不能带走。财产作为一个家族得以生存、繁盛的根本,其“外流”受到严格限制。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继承人,即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一婚姻根本目的而衍生的媵妾制度。罗马法的亲属制度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其人身和财产均受夫支配。如夫对妻有惩戒权,妻的财产为夫的财产所吸收,即吸收财产制。[4]23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均对婚姻解除施加严格的限制,如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禁止离婚以及传统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的休妻制度等。

始于18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带来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推动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与工业化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城镇化以及社会分工、分层与分化等催生了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观,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奠定了经济社会基础。工业革命在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变革的同时,也促成了政治法律思想的巨变,其中包括以洛克和约翰·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的兴起。自由主义法学强调个人价值与自由,认为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77-80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等法学思潮的兴起与发展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人权利的法律确认,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现由身份向契约、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以及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发展奠定了政治法律思想基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契约自由和夫妻平等原则,并对婚姻的缔结、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典废除了古婚姻家庭制度中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赋予成年男女(男25岁,女21岁)在一定条件下合意结婚的自由。其中有关夫妻忠实义务、互助义务、订立财产契约的权利以及协议离婚的权利等彰显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与人权精神。1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第四编“亲属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确立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该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各方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包括独立管理其财产的权利。《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是对已婚妇女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确认,对提升已婚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实现夫妻平等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2

进入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内得以弘扬,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法律相对于非法律控制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优先性进一步确立,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为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开放和多元创造了适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整体看,以婚姻当事人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在工业化国家已经确立。在那些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里,婚姻当事人的个人价值也逐步获得法律认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正在经历由传统至现代、由单一至多元的变迁,如确立了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原则,完善了夫妻财产所有权权能,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等。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文化传承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仍存在不足。从婚姻家庭制度的文化传承看,我国婚姻家庭文化传统中的一些精华不断流失,如兄友弟恭、夫义妻贤、代际互助等等。从制度创新的不足看,当下我国婚姻家庭法配偶自由性人格权规定的法律漏洞多,调整效果差;配偶财产权,尤其是女方财产权保障乏力;未成年子女权益,特别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因制度不公衍生的弱势儿童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此外,国家监护制度以及家庭保障功能外移的社会对接机制等的缺失等使得我国婚姻家庭在由传统至现代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不能获得有效解决。

二、社会结构变迁与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社会结构指社会的分层、文化和控制等。[6]12-139社会结构随社会类型演进而处于动态变化中,与社会类型相得益彰。机械团结型社会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分层少、文化单一,法律控制相较伦理、道德、宗教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不具有优先性,因此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单一,法的数量相对也少。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有机协作型社会,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城镇化、产业化、商业化和专业化使得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分层不断加剧,文化和价值观日渐多元。因为不同社会分层、不同文化和不同社会控制下的不同群体的政治话语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对婚姻家庭、夫妻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等的认知不同,行为方式有别,出现了农民工的临时夫妻现象[7],权势阶层的婚外家庭现象,中产阶层日渐普遍的不婚不育现象等。上述差异在丰富婚姻家庭内涵的同时,也推动了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进程。

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单一或多元与特定社会分层的多少呈正态相关关系,即社会分层越多,其对婚姻家庭制度规范需求的差异性越大,立法的价值取向越多元。宏观看,不同社会类型的社会结构各异,社会分层多寡有别,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进程不一。工业化国家的婚姻形态与家庭结构等要比非工业化国家更加多样化,因其社会分层更多,对法律的需求更大,立法价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微观看,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群体因其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差异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介入范围、方式和程度有别,这同样是社会分层的结果。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例,该制度在落后农村地区适用的比例远远低于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地区。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效果的城乡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分层差异作用的结果。

制度性社会分层与分化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社会分层与分化能够催生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比如,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农业反哺工业的双重二元经济制度和以户籍为标准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1,削弱了农村家庭以及家族的保障功能。[8]4由此衍生出的农村隔代家庭、离异家庭、临时家庭、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构建家庭保障外移的社会对接机制,强化国家对制度性贫困以及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与福利供给的责任承担,以弥补制度性社会分化和减少制度不公产生的社会不平等,促成社会政策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9]2-11

文化的单一与多元是影响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多元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2单一文化的封闭性形成对不同价值观的强有力排斥,制约了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发展。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使多元价值互动并存,其在为不同价值观的人们选择个人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多可能的同时,亦为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以婚姻形态的多元化为例,不同文化以及不同文化中的不同群体对同性恋的态度不同并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不同的影响。迄今为止,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多元文化国家的实践,而在单一文化国家,尚无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先例。3即便是在同一文化中,不同群体因受教育水平不同及价值观差异,其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也不同。如城市人、年轻人、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高于乡里人、老年人和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在亲子鉴定、辅助生殖技术、配偶隐私权、配偶性自主权、配偶生育权等一系列富有当代人权内涵问题的认知方面,亦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并对相关立法的调整效果产生影响。

从社会控制与婚姻家庭法立法价值取向的互动关系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化与非法律控制是反比例关系,即: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少时,立法价值取向越多元;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多时,立法价值取向越单一。4传统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非法律控制手段调整,如在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法调整;西方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习惯法和寺院法调整。近代社会,非法律控制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虽有所减弱,但仍然占据重要地位。现代社会,社会类型的演进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促使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趋向分离,宗教与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效果减弱。当前中国社会性伦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态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家中心理念的淡化以及夫妻人身关系的弱化等等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了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的式微。[10]

第2篇

关键词:孝;文化;和谐;稳定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006-02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中华文化灿烂而久远,如波涛般汹涌澎湃,勇往直前,创造了一个个不朽的奇迹。毋庸置疑,这些优秀的文化是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的动力之源,把推向世界之巅。在这百花齐放的文化“香蒲”中,“孝”文化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以其对中华民族至关重要的贡献而留香千古,绵延至今。

一、“孝”文化的发展及其历史价值

“孝”文化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孝”文化始终是伦理道德的核心。若是追根溯源,很难说清中国的“孝”文化最早出现于何时?根据文献记载,《尚书》被公认是最早使用了“孝”的概念,也就是“克谐以孝,用孝养厥父母”[1]。而最早系统介绍中华“孝”文化的内容和意义应属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学著作《孝经》。《孝经》以孝为中心,比较集中地阐发了中国传统“孝”文化的精髓,可见孝行之道见诸人性之久是其他文化难以相媲美的。纵观整部《孝经》以及五千年来中国“孝”文化的嬗变,我们可以对“孝”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作一个最简洁的概括,即要求人们坚守“事亲”与“敬亲”的道德准则。从汉代推崇“以孝治天下”开始,“孝”文化就走上政治舞台,成为了中国封建家长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力量,历朝历代的君主都借助“孝”文化的强大感召力来治理国家。“孝”文化也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支撑着中国社会不断前进。

二、“孝”文化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传统“孝”文化对个人自身修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心向善的民族,这种民族品德与“孝”文化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即使在今天,“孝”文化依然发挥着她强大的感召力,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功不可没。

1.“孝”文化促进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形成与完善

孝敬父母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处世准则,古人以“孝”为百善之先,充分表明了中华民族对“孝道”的重视以及“孝”文化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当今社会,即使很多人已经不知道《孝经》,却仍然懂得反哺双亲这个简单的道理,这种思想已经与我们相融,深深地烙印在我们的心灵中。因此,我们会发自内心的尊重古往今来那些“孝子孝女”;会被那些父慈子孝的故事感动;会主动去学习或研究“孝”文化,从而更好地践行自己的孝道。追寻“孝”文化的同时,就是完善自身的过程。“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2]。可见,对“孝”文化的理解,随着层次的提高,就会愈发追求高尚的品德,自身的精神境界也会随之提高。“孝”文化具有的强烈的感染力和生命力,对社会个体道德境界提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2.“孝”文化维护了家庭稳定,巩固了社会稳定

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主义盛行的传统农业社会,“孝”文化作为重要的伦理规范,对家族稳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孝”文化调和了家国之间的矛盾,使之适应封建统治家国同构和宗法制度的要求,为国家稳定、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不可否认,国家是由成千万个家庭组成的,每个家庭都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设想如果作为组成国家的每一个细小单元都能够和睦快乐,那么作为整体的国家必然是和谐稳定的。时至今日,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家族本位思想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家”的重要性却依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无一例外是从“家”中孕育而生的,社会个体的优劣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教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屡屡攀升,而根据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显示:不健全的家庭、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可能导致孩子犯罪,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样,根据犯罪心理学解释,罪犯大部分都是对自己的家庭和亲人有厌恶感或仇恨感,假若在一个父慈子孝,温馨和睦的家庭中,是很难产生罪犯的,因为他们心中牵挂着自己的亲人,家庭和家人像枪栓一样牢牢锁住了犯罪的“枪口”。在“孝”文化的影响下,家人之间以神圣的亲情维护着这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3.“孝”文化弘扬和谐的理念,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

“和谐”的含义在辞海中解释的是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社会和谐所追求的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人的相处是在不断地碰撞与冲突中前进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世界上就复杂的关系,中间充斥着利益、矛盾、感情、仇恨等等,而当我们拨开这复杂的关系,看看处于最深层、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关系――亲情关系,我们会发觉虽然人们始终处于不停地在协调各种关系之中,却没注意到自己最主要的关系是自己的家庭,是与自己亲人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孝”文化本身的真正力量正是在维系这种最重要的关系,塑造家庭关系的和谐,然后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更大的和谐,人们在“孝”文化的引导下以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对待他人,追求一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境界,这也正是“孝”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从促进家庭和谐乃至最后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力量和道德支撑,使人们不断追求更美好的精神境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当今社会,“孝”文化所面临的挑战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逐步走向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为我国带来了让人无法想象的高速发展。然而,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和道德精神也带来了空前巨大的威胁和破坏。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孝”文化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们家庭意识弱化,家庭本位逐渐让位于个人本位,人们对家庭的感情,对父母的亲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利益所削弱。这一切都在认识上弱化了“孝”文化的影响和力量。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模糊了人们追求“善”的本意和道路,“孝”文化正在逐渐被遗忘,人们对她的理解也已经慢慢弱化为家庭内部的一套人际态度与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良好态度与行为。然而,即使是这样狭窄的“孝”,依然不是人人可以遵循的。更为可悲的是抛弃父母、虐待父母甚至杀害父母的人竟也屡见不鲜,这已经打破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道德底线。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注意到这些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伤害,注意到“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地挽救我们的“孝”文化,弘扬“尊老孝亲”的传统道德美德。

四、积极弘扬发展“孝”文化的具体措施

要重塑“孝”文化,我们必须拿出具体的、有力的、有用的措施来使人们再次重视“孝”文化的作用,并且自觉践行“孝”文化所要求的内容。要想做到这些,我们必须认清“孝”文化所追求的两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赡养”,要求子女们长大成人后要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以及其他抚育过他们的亲人,满足他们衣食的需求,使他们远离饥寒;第二个境界是“孝敬”,这比第一境界重要得多,单单使父母能够生活是不够的,人们对精神满足的追求才更为重要。子女不能单以“养”为目的,而是要做到行孝膝前,让父母身心愉悦。针对这两个境界,我们也要分别用两类措施去解决。对于第一境界,我们应该倾向于用强制手段,因为“赡养”需要的是物质供养,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依靠法律强制。政府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不但要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还应该制定一些奖励措施,对于主动赡养父母的子女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认真践行“孝道”的人可以优先上好学校、提拔职务,目前已经有一些具体例子可以参考,例如近两年公务员考试和干部提拔都把“孝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条件,甚至在2011年公务员考试中已经把“孝”文化的内容放入考核内容中;同样,北京大学也把孝敬父母作为招生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这些事例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孝”文化的弘扬和发展。但是,无论是法律或是惩罚和奖励,这些都是诱导或是被动地使人们去践行“孝”文化,它们可以保证人们做好“孝”文化所要求的第一境界,却不能强迫他们真心去孝敬父母。所以,要想达到“孝”文化的第二境界,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条件向所有人展示“孝”文化的重要和作用。近年来,百家讲坛栏目掀起了学习国学的热潮,其中也不乏对中国传统孝道的介绍和宣传。同样,我们必须重点抓好学校的教育,年轻人是中国的未来,对年轻人的教育则是重塑“孝”文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大量的宣传和系统的教育,我们要让人们能够主动去践行“孝”文化;主动去孝敬自己的父母。这样我们就达到了“孝”文化的自觉,从这里出发或许我们能更好地发现孝道文化的发展道路。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传统文化是我们炎黄子孙的可贵的财富。纵观历史更迭,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每当这个民族被外寇侵略,处于危难之时,这些流淌在我们血液中文化底蕴总会使这个民族空前的团结,空前的强大,而“孝”文化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正因为“孝”文化凝聚了一代代中华儿女的爱家护家之心,中华民族伟大的爱国精神才会如此强烈,不可阻挡。

参考文献:

[1]佚名.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78.

[2]孔丘.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5.

[3]马宜章.传统“忠孝”伦理思想的现代扬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4(26):35.

第3篇

【关键词】法治新闻;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策略

一、法治新闻概述

当前,新闻界出现了“法制新闻”和“法治新闻”两词并存混用的局面。一般来说,“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作为一种专业性新闻,法制新闻是以1980年《中国法制报》的创刊为标志,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蓬勃发展起来的。而对于“法治新闻”,虽然理论界至今还没有做出科学的界定,但通过对“法制”和“法治”的辨析,我们可以肯定,与法制新闻相比,法治新闻更注重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的宣传,更关注普通人的公民权利。如果我们采用法治新闻这个概念,则可以提醒新闻工作者时刻把“法治的价值追求”作为新闻写作的指导思想,从而拓宽报道题材,在新闻报道中将法律与社会大背景联系起来,尊重人的价值,表达人的呼声。通常来说,法治新闻具有以下三大方面的社会功能。

(一)正确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

在新闻实践中,法治新闻通常会陈述和描述法治事件或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和引导民众以此为鉴,汲取法律的营养,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处事的能力。事实上,人们在阅读法治新闻时,并非纯粹消遣,往往会触动神经,进行思索,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自己合法地处理事务。

(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扶弱助困

社会上有不少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少数强者侵害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新闻媒体要自觉关注这些弱势群体,除了协助和配合相关法律和社会职能部门为他们开展司法援助活动外,还要在新闻报道中注意听取他们的呼声和疾苦,通过各种相关的新闻援助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抑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作为社会舆论公器的新闻媒体,报道打击犯罪的新闻,在字里行间传递社会和民众正义的共鸣,这会让读者在阅读后备受鼓舞,让犯罪分子和试图以身试法者在强大法律威慑面前望而却步。

二、社会管理法治化背景下的法治新闻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十六字方针中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意味着党的十明确了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路,并表明中央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指引与基本方向。

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善治良政,达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和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可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大众传媒由平面媒体拓展到影视媒体、网络媒体,信息和意见随时被捕捉与放大;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系统、企业系统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在面临这些变化和挑战时,有的地方政府在社会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呈现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因而,在全面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但是,当前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管理力度,主张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种倾向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从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实施社会管理行为,不仅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管理,反而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种错误倾向的存在,充分表明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应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治意识。通过提高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不仅能够减少乃至防止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盲目干预,确保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正确发挥作用,而且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自主管理的空间,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新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促进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通过法治新闻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使社会普遍形成法治氛围,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体系建设,从而更好地为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策略

通过前面对法治新闻所具有重大社会功能的描述,我们发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新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新闻将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得以全面发展,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展开。

(一)法治新闻应因地、因时、因事制宜

如何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更好地发展法治新闻报道,从而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基于法治新闻的复杂曲折性而易滑向新闻娱乐化,法律内容的严肃性和表述严密性而易滑向新闻说教化,以及法治新闻报道实现传播效果最优化,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当角度进行报道。这就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让报道成为犯罪事实展览和犯罪教科书,因此,精心策划报道,选择合适的报道角度尤为重要。第二,抓住恰当的时机,优先报道。新闻事件报道越及时迅速,新闻传播价值就越高,否则,就失去新闻报道的意义;同时,不必从事件发生到结束连续不断地追踪报道,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通过报道事件关节点,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第三,把握重点内容,因事而宜。这要求把普法学法作为法治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归结点,让报道充满人文关怀,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人,而且关注精神层面的人,强调人的价值,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社会权益,注重人的和谐发展。

(二)法治新闻应适应市场需求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法治新闻如何突破“同质化”竞争形势,把法治新闻做得令广大读者喜闻乐见,以达到最好的普法效果呢?那就是要适应市场需求,走受众定位之路,走法治专业报的专业之路。作为受众,按个人需求获取最大量的有用信息,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对信息各有所需、各取所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法治新闻报道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要选取典型事例挖掘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另外,法治新闻要带着读者的兴趣,深入到普通读者一般不可能直接接触到的社会管理层中的各个领域,反映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中的新现象、新趋势。

(三)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法治新闻的发展必须在明确自己基本定位的基础上,树立“公益为本,经营为用”发展的理念,应当把追求社会公正作为最终的价值。司法通过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但在实践中,应当划清界线,否则很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出现。而“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妨碍、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法治新闻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

(四)不失生动的情况下,正确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体现法律规定内容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用语。法治新闻报道,无论是人物称谓还是表述法律行为,都必须严格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例如“书”和“状”是就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不可随意使用、自造滥用法律用语,产生错误的引导。但是,法治新闻面向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在采写过程中,要做到通俗易懂,增强其可读性,避免局限于法治领域报道的做法,改变法治新闻报道的视点,拓展延伸法治新闻宣传报道的范围,用社会的各种视角和观点解说法律现象。

(五)积极融入创新思维

当今,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新的情况,新的举措,要敢于发散思维,开拓创新。法治新闻报道就是在数不清的案例中取舍,在取舍中,要有创新精神,不要满足于报道一些曲折离奇的案例,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深层次的东西。一些看似普通的案例,如果经过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挖掘其真谛,可能会有好新闻产生。

参考文献:

[1]殷修林.“法制新闻”笔谈.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王更喜.由“法制新闻”到’法治新闻”.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祥耘.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4]徐汉明.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湖北日报,2012,11.27

[5]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2

[6]林凌.论法治新闻报道的优化策略.传媒观察,2009,7

[7]李丽.浅谈法治新闻中的策略传播.新闻实践,2010,12

[8]唐欢.如何突破法制新闻发展瓶颈.新闻世界.2012,4

[9]韩少冲.浅谈对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0,8

第4篇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职院校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1]梁明.坚持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3]文莉, 陈珍.依法治校视角下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径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5,(12).

第5篇

 

一、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意义

 

(一)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就是要大力推动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各项教育管理工作,这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结果

 

依法治校本质上是正确处理高校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动态过程,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支点,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延伸,它构建于高校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中,是对依法治校理念在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实践和推演,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结果。

 

(三)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伴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涉诉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既有目前关于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制定水平不高、操作性不强等因素;也有大学生教育管理行为不注重程序规范,法治思维缺乏,未能做到全过程法治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教育管理理念、程序、权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水平等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高校必须通过“法治”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这是大学生教育管理改革的方向。

 

(四)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对教育管理队伍提出的客观要求

 

“法治化”将成为今后大学生教育管理新常态。高校教育管理队伍是大学生教育管理最前沿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对这支队伍提出的严峻挑战和要求。因此,大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在加强法治理论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前提下,摈弃过去教育管理的习惯做法,树立法治思维,用法治理念创新大学生教育管理,是时代对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提出的客观要求。

 

二、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原则

 

(一)以生为本原则

 

以生为本原则是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学生视为教育管理的主体,要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管理的基本内涵及要求,要以服务和促进学生发展作为教育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权益救济原则

 

权益救济原则是指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是违纪违规进行处罚之时,高校应该赋予学生足够的申诉权利并履行恰当的申诉程序,让学生主动通过申诉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

 

(三)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在一切程序中法律处于优先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高校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其权限。另一方面当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该以上位法律规定为准。

 

(四)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对学生教育管理时应该保证程序的合法化,这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能够制约教育管理者对学生教育管理权的滥用,增强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它能够使学生教育管理更加灵活,即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又能够不断规范学生事务的教育管理,增强教育管理的权威。

 

(五)平衡利益原则

 

平衡利益原则是指: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应该为学生的长远利益考虑,即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该尽量将其带来的损害降低至最低。一方面要使处罚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学生利益,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六)兼顾教育原则

 

兼顾教育原则是指:在严格依照法规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应该兼顾批评教育。一味地处罚学生不是学生教育管理的出发点,而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通过警示教育使学生得以健康发展,这才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预期目标。

 

三、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提高大学生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

 

传统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注重的是教育管理权的实施,不重视大学生应有的权益,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缴费上大学和学分制的改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双方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时都享有各自的权利。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在行使学生教育管理权时,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要对学生的各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要把大学生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切实保障高校和学生双方的权益。

 

(二)健全大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好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是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体系。首先,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努力形成一套内容上互为补充,形式上严整统一,层次上排列有序,能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规体系,使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各个主要方面和主要教育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其次,在高校层面,高校要依据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一套科学系统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校的规章制度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要保证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恰性”,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高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高校的自身实际情况,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仅能解决当前问题,还能解决未来一段时间的问题。三是规章制度要有切实的可操作性,适合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建立规范化的大学生教育管理程序

 

现代法治精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公正、过程公开。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有严格并且科学的程序,程序的科学性表现在能够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的同时,又能够保护双方权益。二是实施过程要公开,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在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要保证教育管理权行使的公平公正性,就需制定出完善、严格、规范化的教育管理程序,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尤其是一些对学生的切身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在告知学生本人,在充分了解学生意见之后实施。在实际应用中,为了保证具有正当的程序,要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这对维护学生权益,提升大学生教育管理决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的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因此,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在学校的校规中得以体现。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权行使的过程中,为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就需要在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学生权利救助机制,即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点出发,建立以学生申诉和诉讼为主要途径的二元救济机制。当前,要重点建立完善申诉机制,要借鉴行政诉讼相关程序和内容,细化学生申诉程序,完善具体实施细节,真正实现对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第6篇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促进高校学生之间权利的实现,还体现于在实现管理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规范双方基本权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管理者的程序意识,即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也应当予以实现。在实现学生管理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强调学生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享有针对处分的申辩、听证等权利。建构正当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运行,从而实现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而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5-学#-~-N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促进育人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学校的教育职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战的同时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i一个学校、个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随着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l与精神重视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

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i、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明确的民事合同,但从民事角度出发,一种以实际履行为承诺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学生和学校之间。学生自费就学,自上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尽管由1几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卜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忽略这层关系,单纯认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一是不准确的。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井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干“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类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从理论卜,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从行政法律关系讲,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强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力。这种强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这样、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法津责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合同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格式性的合同关系,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制。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义务,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损害对方的权}}l o

在新形势下,如何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卜儿个方面。 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对法治化存有误解。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强化法治观念,‘坚特法治原则。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视点分析。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

现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诸如权力法定、公开透明、法制统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i;il度公开不够,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朴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司素太币: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1仁未r;}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Y hC权没有给f.星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自校学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峡寸车法治原则具有作常现实的意义。

严格,谁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U。近几年国家关J几教育管理的法律币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节F’}’职能必项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京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iii(分)学生,不管t: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l要防if-权力的滥用与乱用。某些学校的系(学院)自己没定对学生的处罚(分),实r},}是超越权限的行为。

注重“立法”质长。在学校‘立法”一一制定管理规fr.制JK时、特别是’。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i亥进行认宾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对学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卜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f解和掌握。

处罚(分)学’l毛,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介补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牛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i}l(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8篇

关键词 高校 管理 法治化

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高校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从健全立法体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做好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然而,当前的学生管理还存在着法律观念淡漠、法律关系不明确、制约机制软弱等问题,不但有悖于法治精神,并且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机制。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校法律地位既关系到它与政府、社会、教师以及学生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重新审视高校管理权以及分析、解决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纠纷的前提,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当高校与其他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时,高校还应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地位。高校的公法人地位意味着它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它又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具有独立的人格,高校的特别法人地位虽未被中国立法所明确,但从法律的规定、从高校管理权的公共性及设立宗旨的公益性来看,显然应当确立其特别法人地位,明确这一地位与西方法治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以及当前公立高校公法人化的趋势相符合。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实质是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高校为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授权内可以制定内部规则,并依此在合理程度内限制学生的某些权利。

(一)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治校模式占据主流

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治校方式,己无法适应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走向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转变传统的育人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即以权利作为人才培养的生长点和立足点,即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以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价值标准。要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学生管理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各层次问有冲突、法律制定上有疏漏、立法上有空白、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学校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行政监督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是高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形式。高校行政监督对高校管理目标乃至教育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

(二)法制手段管理处于艰难摸索中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而伴随着高校学生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高校大学生的管理以不能适应当前法治社会,进而出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者的法制观念相对薄弱。虽然法制管理在高校己得到了开展,但是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者法制观念的淡薄,仍不能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互平衡,依旧处于高校可任意处置而学生只能服从的情况。二是实体规定的冲突和缺失。许多于高校的管理制度都存在着与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的现象,出现了管理法治化模糊的情况,对保障大学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不能真正的保证学生的利益。三是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以及程序规定的空白化。建议加快完善学生申诉等制度建设,以有效发挥其作为学生权利主要救济渠道的功能,并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同时,司法审查也应介入对高校行为的监督与控制。

三、高校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当今高校法治化管理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因此,改变传统的非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有重要意义。

第一,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双层关系的根本要求。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大高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而学生则是自主择业,双方互惠互利,形成“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第二,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解决当今大学生管理纠纷的主要途径。伴随着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校大学生通过采取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诉讼虽为解决纠纷最有力的途径,但不能从根本上使矛盾得到化解。

第三,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法治化的管理是之后高校管理的必然趋势,是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国家竞争能力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强我国高校的法治化管理,积极参考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是当今我国教育管理事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明确规定。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于同年九月份正式启动实施。新规定通过继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方针,更是将学生的权利突出出来,充分体现了一种法制精神,法治化的管理。对学生的处理标准更加清晰明确。新的规定取消了之前法律依据不明确的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了更加明确的,有法律保障的标准等,确保了学生处理的准确性,合法性。同时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贯彻正当的程序,确保学生的权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明确。新规定明确的提出了高校学生应遵守的6项义务以及享受的6项权利,为学生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权利做出了说明,确保学生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增强法律观念。明确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新规定的提出,明确了学生权益的救济制度,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可以进行申辩、申诉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思想。

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机构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用以调整学生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民主法治的观念构建合理的学生管理工作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调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实现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民主化,使高校的指导、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活动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受法律法规的制约。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存在民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论在何种法律关系中,高校在学生工作中都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更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高校做的则高校无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财产自由的措施。因此,高校在制定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时,自觉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二,以法律为基本准则,来调整高校学生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工作的内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者和学生双方都享有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与学生的自由权、财产权等权益相冲突时,高校应以法律为基本准绳,依公平、正义原则来协调双方的矛盾。

第三,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求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缺少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教育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正当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五、高校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近年来伴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人们法律观念的加强,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己不能适应当今的法制社会,因此,建立健全高校的法治化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普通高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完善了高校的管理制度,确立了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新方向。

第一,更新管理理念,确立人本思想与法制管理。

要确立新的管理理念,首先我们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摒弃为方便管理而淡视了人权的管理手段,要学会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以及尊重人的权利价值,让学生的人权意识得到近一步的加强,确保人本思想的建立;其次,要想实现高校法治化的管理,加强高校管理者的法制理念尤为重要。

第二,依照新规定,完善高校规章管理制度。高校为了实现法治化管理,要求依照新的规定,对学校已有的规定进行一次彻底的修改,对不符合法律要求、与新规定精神不相符的制度要及时进行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学生代表也应参与新规定的制定过程,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对新规定中原则性较强的条款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基本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于今后的管理有据可循。

第三,注重实现程序法治化的落实。在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法治化程序的落实实施,是法治化管理最为重要也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结合新规定的要求,高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确保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可以依照合法的程序来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设立了相关的程序义务,学校要及时告知、送达有关学生权益的相关管理。程序法治化的落实,确保了学生的知情权,使的高校的管理真正做到法治化。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法治能力 国家治理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是当前国家治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是新时期党对领导干部国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当前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它不仅对领导干部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意义重大。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场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强调领导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该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法治理念,没有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的综合思考与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事务的处理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有清楚的理解,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同时还要有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需要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共同进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提高。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主动地、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认真地遵守和实施法律,成为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实践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制保障;创新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从狭义上说,它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广义上,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是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我国的法律中对社会管理概念确实存在不足,进而指出,“社会管理立法是社会管理的依据与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它呼吁要认真对待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

二、我国现存的“社会管理”的不足

社会管理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个新问题,因为在当前这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旧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无法完善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自我国改革开放直到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带来社会变革,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

面对社会领域复杂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现存的社会管理模式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难以完全适应,缺乏自下而上的权利管理。

三、我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和路径

选择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经济阶段性的要求,需要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形式,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科学总结和认识并遵循社会自身运行规律,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立法程序更严格,且立法主要是对过去经验的固化与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而不是主要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保守性、守旧性。创新显然是对既有规则和方法的突破与变革。

在法治社会的应用角度看:社会管理不应脱离法治的轨道,社会管理创新不是要去法治化,社会管理法治化也不是要摈弃、扼杀社会管理的创新。

然而,比照上述要求,检讨我国各地各级机关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创新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生活实例里往往存在着脱离法治轨道和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发生,有学者将这些做法概括为三个不好的倾向,也就是“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五、当前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实现法治保障

(一)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法治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任务相当繁重。而且,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千丝万缕,而处在当下转型期的现实社会管理工作更是纷繁复杂。特别是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大增强,对社会管理立法以及社会管理执法与司法的要求更高,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

(二)创新社会管理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着力点

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且我国行政权有一权独大的历史传统。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重点在行政法治,难点也在行政法治。如何按照法治要求,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体制事关政治改革成败。具体到社会管理领域。改变由政府垄断社会管理权利的局面,建立起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内容。

(三)创新社会管理要大力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程序对于实体而言,不只具有工具意义,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我国的程序法在整体上比较落后,行政程序法尤其如此。迄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按照十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通过法治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在实体的职能权限方面划定了政府“管理什么,不管什么”问题后,首要的就是政府怎么管理这个程序问题,即是要拓展人民的有序参与渠道,顺应公民主体意识。其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与动力,加快社会管理程序建设,尽早完成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

(四)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以民生建设为突破口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变革,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分化,短短的时间内就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形成的以失地农民、进城民工、下岗职工等为代表的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而媒体不断爆出的“拼爹”事件从另一端反映了我国社会阶层的结构化、碎片化现象严重。利益分配失衡导致民生问题突出,这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服务的主题是民生保障。要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建设目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畅通完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个人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听民声,顺民意,排民忧,解民难,消民怨,无不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而每一项改革均涉及复杂的利益和交织的矛盾,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但这些改革和创新又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能凝聚最宽泛的改革共识,能获得最深厚的改革推动力,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最佳突破口。

参考文献:

[1]湛少伟,黄应中.论法治保障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风云.2013(1)

[2]张有亮.赵龙.创新社会管理:参与式社会管理新论.长白学刊 .2011. (4)

[3]郑长忠.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共青团发展――党的青年群众工作的新命题.中国青年研究.2012(1)

第11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学生管理

法治是当今时代有关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基本行动原则以及实现过程和结果。在现代社会,法治的意义在于在国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以规制公共统治为重心,以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民利和个人尊严为归宿。

1.法治思维的内涵与应用的意义

在这里所说的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需处理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的活动和过程。高校要慢慢培养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中的能动性。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越来越深入,培养学生自我管理中的法治思维,形成管理中的法治化越来越有必要,也越来越紧迫。原因如下:

1.1高校学生自我管理中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和培养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

实行法治,保证人权,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和发展要求。在教育领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必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高校大学生作为高校知识分子的重要群体,他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维更新的速度,都对学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提出要求。在学生管理中贯彻法治思维、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学生中形成讲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

1.2高校学生自我管理中法治化是高等学校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形势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转化成契约关系和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使得在高校学生自我管理中实行法治化就称为高校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必然选择。

2.高校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培养

现在高校的学生管理面临很多问题和严峻挑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高校招生人数不断增长,学校规模扩大,社会经济环境引发的浮躁心态,社会开放度不断变大,信息量急剧增长,信息传播地速度呈几何倍数的发展,高校学生更方便快捷地接受外界文化和信息,东西文化的碰撞也成为了一种常态,由此在学生思想领域造成的激发,学生在行为方面也会有所体现。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去改变或者去调整。高校的规模不能盲目追求过大,也要警惕社会思潮对高校大学生的影

3.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应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公民我们在生活中也需要具有法治思维。高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综合体,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也需要法治思维的规范和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法律精神下指导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的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

3.1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严峻挑战,学生的“自我”意识觉醒早,但自我管理能力下降,因而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进行学生自我管理很重要。学生要进行自我管理,必须有可以依靠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依据,使得自我管理的方式、手段、水平都是自觉、有意识且有效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生自我管理中贯彻法治精神就显得极为必要和重要。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有这样的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建设担负着更多的道义良知和更大的社会责任。法治作为制度的集合体,是保障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强有力的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趋于成熟的当代中国,在政治文明正在成长的现代社会,只有把法治作为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哲学之一,树立和笃化法治思维,才能健全完善法制体系,才能维系公民的生活与秩序。

3.2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实施的方式和途径

3.2.1强化管理者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可以更好地明确权力实行的范围、职能和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尊重学生、保护学生。高校管理者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还要组织法制教育宣传讲座,鼓励自学等方式,培养高校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在校的生活、学习、社会活动等等各个方面都实现规范化、秩序化、合理化。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这是保障学生权力的基本要求。

3.2.2制定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制度规则化。

大学生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校要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符合各校自身实际情况,适用于本校学生的制度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公开透明的原则,力求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利益。而且学校法规的制定要坚决切合本校本专业的具体实际,避免生搬硬套,杜绝一刀切。

3.2.3开设法律法规相关课程,培养学生法治思维方式

各高校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常规法律法规项目,或者与本行业相关的基本法律课程,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更能加强本行业的法律规范,也为学生将来就业之后能够遵规守法、规范行为奠定了基础。

3.2.4根据实际,模拟法庭、法例,学生亲身参与

部分高校现开展模拟求职大赛、模拟招聘,开设有相关法律课程的高校,可以设置模拟法庭,配备相关人员,通过某些法律案件的审查审判流程,让学生参与其中,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不可抗性。

3.3高校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其他必要路径

3.3.1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秩序,实行听证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管理权的使用要公正合理,需要与之配套的程序。为规范学生管理,可以采取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既可以保证学生的利益,又可以倾听学生的心声。国内已经有高校引进了听证度,并组织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浙江大学自2009年——2014年的5年时间,已经举行了10次听证会,内容涉及考试作弊的处理,学位证办法的条件等等,学生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实施过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3.2维护学生应有权利,实行诉讼(申诉)制度

高校内纠纷就已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今时代,由于人们维护权利意识的高涨,学校依法治校观念的加强与提升,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大量的纠纷开始浮出水面,进而走入正常的程序,得到一种有序的解决与处理。在当今诉讼“大爆炸”的年代,大量的涉及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出现,当然,涉及学生权益的纠纷也就同样的与日俱增。如何面对这种形势与挑战,需要冷静、理性地分析。诉讼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手段,在解决大学生与高等学校法律争议方面,虽然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未免也会暴露其不足。建立高等学校的校内申诉机制,作为大学生维护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成为必然。学生的法治思维在申诉进行的过程中得以培养、建立和实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思想也应该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高校依法治校、培养学生法治思维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和必然选择,在实践这一理论的道路上还是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广大教育者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彭海.法治思维下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与前景[J].思想理论教育,2014.2.

[2]许进.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维[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10.

第12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依据;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9-0093-03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理论界一般把它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讲的是法律理念问题,良法之治又包括“良法”和“治”的问题。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研究三块内容:法治理念、法治依据(“良法”)和法治程序(“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的错位与调整

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

1.“权力本位”的现状与原因

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即管理权力。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博弈。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和隶属的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是纵向的和不平等的。高校强调秩序,重视效率,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经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理,命令学生绝对服从。这种“权力本位”理念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的权利被漠视,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屡被侵犯。

究本溯源,“权力本位”理念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首先,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老百姓素来以“顺民”标榜自己,早已习惯了“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模式。其次,几千年来儒家思想讲究“师道尊严”,封建礼制强调“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师师生生”层次分明,师尊生卑的等级观念对师生关系的影响甚深。

2.变“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必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进一步调整,逐渐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实现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体现为权利的运作过程,因而权利的实现程度就成为分析和评价法治状态和法治模式的重要参数。即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选择地将应当有的、而且能够有的、但还没有法律化的自然权利确立为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定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促使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使权利从应有转化为法定,再从规范形态转化为现实状态。”[2]

其次,从法治的要求来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又服务于权利,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控权是行政法的基本思想,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和规范高校的管理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最后,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的发展。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是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方法,依法行使高校管理权力的最终目的正是保护学生的权利。

3.确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被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应该进一步调整,彻底完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弃“人治”,行“法治”,确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变“以管理为目的”为“以服务为宗旨”。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对于学生权利来说,就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被推定为权利。学生首先是国家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另外,他们同时还享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

的专有权利。对于高校权力来说,法律授权是唯一的来源。凡法律没有授权的,高校不得涉及;法律禁止的,高校更不得自作主张。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以保护学生权利为出发点,去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杜绝只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的现象。此外,还应要求高校在为学生设定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学者郝铁川所言:“在设定公民义务时,首先要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法律只作单纯义务规定,这样的法律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3]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教师具有平等的思想,要真正把学生当做平等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和确立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主体地位。高校制定和施行任何规则都必须要与学生平等交流及双向互动,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高校在作出涉及学生权利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要保证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决定还要保证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依据的不足与完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其中“有法可依”又是其他要求的前提。以制定主体为标准,学生管理依据的“法”,可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高校以外的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法”是指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则。

1.“外部法”的不足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以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其表现是,首先,法律规范内容滞后。大部分规范都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04年和2005年进行修订以外,其他法律规范近些年都没有修改完善过。而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正是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的改革时期,和与日俱新的高等教育形势相比,法律规范内容是滞后的。其次,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学生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应该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相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再次,法律规范存在空白和漏洞。目前的法律规范多为政治性和原则性规定,指导性强,可操作性不够,并且不能覆盖学生管理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学生权利的规定方面存在很多缺失,学生管理出现问题时会出现于法无据的现象。

对此,首先,要完善学生管理立法,要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处理好立、改、废的关系,既要维护法的稳定,也要保证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进行定期清理,该废止的尽快废止,该修正的迅速修正,该补充的及时补充。其次,要严格按照位阶的关系进行法的建设工作。下位法要恪守上位法的精神,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和冲突,内容上要以上位法为指导,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力争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再次,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规范法律条文,扩大覆盖面,同时要加强配套立法,增加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细化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

2.“内部法”的不足与完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基本的、重大的和共同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条文,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律赋予了高校依法细化制定学校规则的权力,这样学校规则的制定就成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事实也证明,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

根据已报道的案例分析,高校规则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完善高校规则应该严格遵守这三大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法律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位原则所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可在法定权限或授权的范围内就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但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做出规定后,则以法律规定为准”[4]49。高校制定规则应以法律为指导,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例如,有的高校规则规定学生大学期间不得结婚,否则就要受相应的处分,就是与《婚姻法》规定的适龄男女结婚自由的精神相抵触,就违反了法律优位的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 规定”[5]49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范围的确立标准我们主张采用“重要事项说”,即“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 [4] 49。对于高校来说,不予录取、开除、不授予毕业证或不发学位证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行为,影响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只能根据教育法律,高校无权制定相应的规则内容。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领域具有独特的地位,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陈新民指出,“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6]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4]52 。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权时,应禁止权力滥用,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性,不能因小过而重罚、责过不相当,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程序的失当与规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认为,“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7],再好的实体规则若是没有正当的程序作保障,也只是废纸一张。

1.正当程序的缺失与确立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知、

说明理由和听取意见等方式”[8] 。如果按时间顺序,正当程序可分为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事前程序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中程序应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事后程序则是行政行为最后处理结果的作出和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由于我国轻程序理念的影响和相关行政程序立法的不足,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普遍的程序瑕疵。如从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上讲,以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例,它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但并未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从高校实施管理的过程来讲,正当程序的缺失更是严重,高校学生管理不讲程序,主观性和随意性太强。

高校学生管理应严格遵守的正当程序是:首先,公布规则。让学生知晓学校规则的内容和违反规则的后果。在有确凿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则的事实后,进入立案程序。立案之后是调查取证,这个环节应注意回避问题,即不能由原来的参与人参与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来,以防止其成见的干扰。其次,高校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决定之前,要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高校应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该为其举行听证。在经过以上的程序之后,高校对学生再做出是否处理的书面决定。最后,高校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须及时将《送达通知书》交给学生,并要求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同时高校应提醒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申诉、复议和诉讼中合适的方式进行救济。申诉期满未提起申诉的,可开始执行处理决定。

2.救济渠道的障碍与畅通

救济是法治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后环节。现行立法涉及高校学生管理救济的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根据现行立法,学生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根据《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看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可以由高校受理,也可以由其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两者没有先后顺序。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据此,高校受理学生申诉在前,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在后,后者以学生不满前者处理结果为前提条件。可见在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的关系问题上,目前的立法是存在矛盾的,这势必容易导致申诉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9]。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学生管理行政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高校管理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高校的侵害,依法向高校提出理由并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现行立法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学生管理行政复议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请求,要求主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我国目前是无其名却行其实,现行立法中的校外申诉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为了化解现行立法的矛盾,有必要进行修正,统一形式,从法律条文上变“校外申诉”为“行政复议”。

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以前很多学者质疑学生行政诉讼会影响高校自的行使,实际上只要我们能正确把握行政诉讼介入的范围,一切便不是问题。这里又要提及前面的“重要事项说”,即凡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为引起的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有成功的案例,如天津市法院曾这样处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未改变原告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属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的管理行为,学生对此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诉等其他途径解决” [10] 。

在教育行政法领域颇有建树的秦惠民教授认为,“当前学生与高校间各种纠纷都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而导致诉讼泛滥,不仅不是法治社会的标志,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法治的不成熟” [11] 。在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和日本等很多国家都是坚持“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借鉴这一原则,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先后顺序,切实将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处理因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纠纷是最科学的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夏民,耿华昌.保障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J]. 江苏高教,200l (5).

[3]郝铁川.不对称的权利和义务[N]. 检察日报,l999-03-24.

[4]马怀德.行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6]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95.

[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1999.

第13篇

“与其他办案部门不同,社区检察不触及正向程序办案,那么它设立的意义在哪里?在于通过逆向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社区检察的设立初衷便是将检察职能在法治轨道上延伸。我们现在谈的创新思维、科技引领也都是为了更好地辅佐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化能力和监督水平,将检察职能长效发挥。”

在10月26日召开的上海市社区检察部门“依托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专项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指导处谈剑秋处长对社区检察的释义简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社区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派驻的,在社区群众身边的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全市已设立45家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由处、科、室三级机构组成的独立条线,也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驻基层检察部门机构序列建制的省级单位。并基本实现对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监督的全覆盖,既监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执法活动,也监督监外执行。

当然,构成社区检察重要职能的还包括――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以及依托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应当是通过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运作,进而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因此,社区检察部门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检察监督职能上。

“我们推进这项工作,要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社区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着力发现问题,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监督定位,促进相关机构职能履行,加强法律服务,引导矛盾化解。”说这话时,谈剑秋的眼神透出坚定。“当然,我们承担了这份职责,开展了这项工作,就要与时代并行,不断探索创新,积极提升我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实,在基层设立社区检察室,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触角,依托检察职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惩罚犯罪,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规范守法,就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

在年初的条线会和专项工作会上,市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就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势下的重点部署,提出了“适应改革发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内部联动,形成检察工作整体优势;把握监督定位,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着眼法治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的工作要求,各区社区检察科也结合检察建议回访监督或自选主题开展了专项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讨社区检察部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发挥联动融合作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为,并展现更大成效。

融入基层,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

社区检察工作的“社区属性”,不仅仅指检察室设在社区,或者能为地区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主动融入社区建设,在灵活变通的专项工作中,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价值,发挥“监督触角”的作用。

这些年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逐渐熟悉了街镇治理模式,检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镇,更主动辐射区域内其他对应街镇。和各乡镇“稳定办”、“综治办”、街道“平安办”等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宣传社区检察面向社区开展法律监督、保障法律一体实施的工作职能,及时掌握社区治理状况。并且,在街镇综治中心、网格中心等窗口,公开设置社区检察职能介绍和联系方式的公告牌,通过窗口指引妥善处理和检察职能相关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

“咦,奉城镇这几年好几个村书记都‘出事’了……”通过横、纵比对各种数据材料,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发现,位处该区的奉城镇从2012年以来,50个村居就有5个村书记发生职务犯罪,都是通过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犯罪领域也集中在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比如协助政府管理村庄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

结合社区检察室近年来法制宣传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情况,检察官们了解到奉城镇的基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村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态,导致村干部腐败问题接连发生,甚至同一个村的多名干部相继发生问题。

经过研判,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锁定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主题,并立即联合本院反贪、案管、公诉部门,通过网上办案软件查找历年案件,借阅卷宗材料,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分析查找专项检察的工作切入点。最终形成了有效的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同时与奉城镇纪委联合开展专项检察,并陆续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案发单位等,从权力配置、权力监督、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案发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症结,提出基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对必要的回访也做了安排。

不仅如此,促进辖区综合治理,要从社区、村镇、基层、老百姓身边最常发生的问题入手。基于从检察建议回访监督中提炼出社会治理工作项目的经验,奉贤社区检察科强化了这项认知,主动加强了和街道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受理等多种渠道,探寻其中常见、多发、影响地区老百姓生活和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于今年,结合区域刑事案件,延伸开展了跨境赌博衍生社会问题、电瓶车盗窃防范等多个社会治理专项。“我们的主动拓展就想使社区检察工作变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撑点,充分体现社区检察的‘社会属性’。”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科长向记者介绍。

无独有偶。松江区院结合地区实际选择辖区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会同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区及企业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在专项工作的选择上也突出了贴近重点工作和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区制造业溢出,松江制造业规模不断壮大,在大量外来人口导入的同时,社会管理和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全区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发生在大型企业厂区及周边生活区的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商、长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创汇榜前列的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更是长期受到刑事案件高发的困扰。坐落于松江出口工业区内的达丰公司,厂区和生活区占地达10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约4万人(高峰期时有近8万人),月入职、离职人员达两千人。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达丰公司厂区及生活区范围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逾4500件。虽然治安情况有逐年好转的趋势,但像达丰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仍然是松江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在松江工业区中也具有代表性。

针对这一区域特点,松江区院社区检察科将开展综合治理的重点聚焦于辖区大型企业,选取案件多发的典型企业,从分析案发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会力量和厂方合力推动厂区综合治理。尤其对达丰公司这样的松江出口工业区龙头企业,推动落实好“厂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对带动区内其他大型企业完善综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对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松江社区检察科以推进达丰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根据前期与相关职能部门达成的共识,发挥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镇和工业区综治部门等各自的职能优势,在预防犯罪法制宣传、劳务市场招聘监管、企业周边环境综治等多方面入手,推进“厂区+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多管齐下营造企业发展和地区平安的良好社会环境,受到辖区内企业一致点赞。

无缝对接,源自内部联动

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是社区检察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有效思路。通过加强和区院各部门特别是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沟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时期内区域发案特点和社会治理盲点、难点,并从区域内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事)件中捕捉线索,由点及面挖掘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点。

2016年1月31日,闵行区临沧路某码头发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大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黄沙,在倒车时与行人廖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区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工作至今从未取得过驾照,所驾驶的货车系拆车场买来的报废车辆,经过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均不合格,张某供称码头老板在明知其无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闵行区毗邻黄浦江,水域面积较大,区内沿江码头较多。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闵行区院的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联想到,类似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码头,如果码头内无证驾驶情况不少,车辆又得不到及时监管,将对本码头安全生产埋下系列隐患……没有犹疑,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立即派员与辖区内有沿江码头的街镇沟通,联合对码头进行抽样走访调查。经排摸发现,闵行辖区内共有39个码头,其中16个为私人承包码头,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这些私人承包的码头内。

检察干警兵分两路,一边前往事发地深入调研,另一边将“私人承包码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区院分管检察长和市院业务处。“码头堆场内无证驾驶车辆监管问题”专项综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业务处的指导下出炉。很快,辖区内码头数量最多的吴泾检察室被点名负责开展各码头的实地调查、找出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综治工作。

为确定监管责任归属,干警们先后走访了市政建设养护公司(涉案码头的出租方)、安检所、交通委及航务所。通过梳理法条,最终确认了区航务所对码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之后,闵行社区检察科立即召开工作现场会,联合码头、区航务所等单位,通报专项检察情况,以案论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托与本院办案部门的信息联动、案件筛查机制发现类案问题,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还开展了法制宣传进村居、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纳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专项检察活动。

不得不说,以问题为导向,利用好立足社区的优势,单独或会同办案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既凸显了“社区检察”的检察特性,又能体现“社区检察”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实现“打一案,防一片”,成效显著。

检察+科技:

法治思维糅合创新思维

不同于以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运作模式,社会治理将法治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第14篇

召开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暨“六五”普法启动大会,今天。传达贯彻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省“五五”普法工作,正式启动和全面部署全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借此机会,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亲切问候!

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自1986年以来已连续组织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特别是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开展,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西部强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陕西“五五”普法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西部强省的关键期。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十二五”时期是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迈向中等发达省份的转折期。传播先进法治文化,提升全社会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营造理性、平和、有序、包容的社会环境,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全省“六五”普法工作,再提几点要求。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第一。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欠发达依然是省的基本省情,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我省地方性条例和法规,为实现陕西科学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打牢法治基础。要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要大力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围绕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转、食品安全等与民生相关的领域开展法制宣传,为陕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广泛普及市场法律知识,强化市场法治观念,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社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安全,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全社会成员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服务社会保障民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第二。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改变长期以来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把促发展与惠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老百姓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省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平衡、不协调,各种关系的调整正需要我不懈努力。因此,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要立足基层,深入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送法上门,服务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使广大群众共同形成人民政权来之不易、发展成果来之不易、生活改善来之不易的共识,尽快养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这两者法律素质的高低,关系着我国家的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和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省开展“六五”普法工作,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建设法治政府。要继续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认真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善于用法律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要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其次要推进青少年学法用法。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学法用法的教育力度,各中小学校和大学要把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考试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我省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第15篇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作指导。而法治视角下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理念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及依法执法的意识。因此,为了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本质,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人权“作为人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人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不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且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

因此,国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人权,那么作为国家存在方式的公权力——公安机关必然不能侵害人权。为此,我国在1992年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服务中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安机关能否践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任务,关键是其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也发生了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其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其职权空间,始终坚持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正确贯彻公安机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程序和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序,“法治”也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

因此,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行政程序法制化,必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必须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安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再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指针和发展方向。在法治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为此,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不均衡的问题,并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为化解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十六字方针。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这四方面是否会得到有效的落实,关键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因此,随着公安执法价值观念的转换,从前那种完全由公安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的社会需求,这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参与式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参与式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因此,参与式公安执法改变了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方式,将管理对象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形成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互补”、“双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推动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路径

社会管理就是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出路必须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也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着力发挥法治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能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养成法治习惯,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正因为“法治”特别重视制度的作用、重视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规则意识更应是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公安机关及民警如何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及民警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决策与行为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及民警要做到这五个合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始终坚持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的执法理念。为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要进一步树立这样一些意识: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在法治状态下,人是法律之下的法律化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在法治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法律为他创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等等。其次是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公安机关应对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因此,加强和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基本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导致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即使有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也都存在着不适应、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