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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第1篇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二、强制划拨旅行社因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旅行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三、强制划拨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支旅行费损失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市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5项)

一、旅行社变更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

法律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游社年检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七、举办旅游展销、项目推介活动备案

第2篇

关键词:不文明旅游行为 文明旅游 建议

旅游景区在接待游客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这种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导致旅游景区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对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和防范已经成为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皮、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等。二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旅游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越位游览,违章拍照,违章采集,违章野炊、露营,随意给动物喂食,袭击动物、捕杀动物等。

上述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危害体现在多个方面。从最根本的危害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极易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严重影响旅游景区(点)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可能给景区带来灾难性影响。如违章抽烟、燃放爆竹、违章野炊等行为很容易引起火灾。从最直接的影响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给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景观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本身往往成为其他游客游览活动中的视觉污染,影响他人兴致、破坏环境气氛,进而影响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最后。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

二、游客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生态道德素质较低。一些游客文化素养低、环保意识差,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觉间产生不文明行为。

(二)有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可能是游客的敌意破坏行为。例如,无视眼前的垃圾桶而把废弃物故意扔入山谷或湖水中;故意破坏旅游设施,在动物园中拉扯鸟的羽毛、袭击动物,等等。此种行为的动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纯粹为了寻开心、寻求刺激和:另一种是为了发泄自己某种不满情绪,把对环境、景观的破坏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途径。这类行为造成的破坏相当严重。

三、几点建议

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对旅游者、旅游景区甚至国家形象都会产生危害,必须从多个方面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控制。

(一)加强宣传。

旅游景区和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如政府环保部门、社会环保组织、旅游管理部门都应加强环境保护问题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要大力宣传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关系,使公众提高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要大力宣传游客不文明行为可能会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让公众认识到不文明旅游行为对旅游环境、景观的污染和破坏。通过种种措施使大众对旅游与环境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文明旅游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出游公民的社会公德、个人美德教育,使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运用法律手段,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导游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对游客行为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来加强对游客的管理。如联合旅游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游客行为规范》、《游览须知》等强制性游客管理条例和《游客伦理规范》之类的非强制性的推荐指南在景区张贴发放,引导游客的旅游行为遵循有关的环境准则。国外在这方面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旅行商协会制定的《生态旅游十诫》、“拯救我们的地球”组织制定的《低影响度假准则》、加州“责任旅游中心”制定的《旅游者伦理规范》等,都旨在对游客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这类规范对游客进行教育和引导,游客能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意识到自己对旅游景区环境应负的责任。从而有效约束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三)加强对旅游景区内居民的环保教育。

引导旅游景区内居民积极参加景区环保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监督作用。如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附近的居民会在游客进入森林公园前提醒游客不要抽烟、用火,以防止森林火灾:武夷山风景区也成立了由大量景区居民参加的“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协会”,在保护资源环境、发挥示范作用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景区内居民在环境、景观保护方面所发挥的示范作用和监督作用。可有效预防一些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景区环境、景观的保护。

(四)采取有效的游客管理措施。

景区管理部门要重视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景区应提供各种设施、设备,以防止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如合理放置美观有趣的垃圾箱,使游客便于、乐于负责任地处理废弃物:设置必要的美观醒目的标牌,配置有亲和力的标志性说明文字及提醒文字,提示游客不至于太放任自己。

第二,景区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以身作则,发挥示范作用,带头爱护环境。景区可组织工作人员与青年志愿者一起开展环保活动,既可强化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又能起到对公众的宣传作用。

第三,景区应制订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对于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加以劝阻或惩罚。

第四,旅游景区在旅游活动项目的安排中应有意识地增加与环境、景观保护有关的内容,对游客进行生态知识、游览规范等的教育和引导,唤醒游客的生态责任意识,使游客在生动有趣的活动中获得相关知识。通过种种措施和手段在旅游景区内造就一种保护环境和景观、遵守游览规范的良好氛围,使游客时时意识到旅游景区对其文明行为的期待,从而约束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3篇

[关键词]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国家政策旅游投资

中国旅游业发展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产业结构和新的增长点有所转变,新的投资热点正在形成。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资源开发资源型景区已经成为土地开发的新的热点,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3年,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旅游景区景点,据估计,从2003年~2010年,将有80亿美元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根据中国国际旅游投资网(省略/)近期公布的旅游招商项目的统计,在旅游业各分支行业中,景区的招商项目最多,也最为活跃,比例占总招商项目的54.71%。本文试就投资价值、国家地方政策和投资风险三个方面论述旅游土地开发的优势与劣势。

一、投资价值分析

1.获得高额利润

旅游景区属于资源稀缺型商品,一旦拥有景区经营权就可以形成资源垄断,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从资源来看,景区供给量过少导致资源紧缺。尽管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但是毕竟数量有限,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造成了我国资源型景区的局部稀缺。从2004年A级景区经营效益情况(表1)中,可以看出资源型景区级别越高,垄断性越强,效益也好。从需求来看,国内国外游客都对资源型景区需求很大。根据国际旅游组织的调查,74%的游客首选到资源型景区观光,尤其在旅游消费刚刚启动时这一比例更高。

供给不足,需求旺盛这就造成了巨大的供求缺口使的景区形成垄断性经营。而从国内黄金周旺盛的旅游消费,看这个供求缺口会持续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也就是说景区的垄断性经营也会长时间存在。

数据来源:国家旅游局

2.衍生性延长产业链

旅游景区相对其他旅游行业而言可开发的旅游产品种类多、数量大、衍生性强、可创新性强,这样就使景区的生命周期增长,获得利润的时间也随之增加。

由于旅游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一旦产品进入停滞或衰退期就无利润可言。而这个时候产品能否复兴的关键在于创新,只有再开发出有吸引力的产品才能延长获利时间。而资源型景区依托自己的核心资源,开发的产品除了基础的观光产品外,还可以开发度假产品和专项产品。这就使得景区可以开发的产品极大丰富。景区每年都可以通过开发新产品,吸引老游客故地重游新游客慕名而来,从而将利润维持在较高水平。

由于资源型景区产品的多样性,开发的多层次性可以使企业的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企业获得景区经营权后,既可以自己开发核心产品,也可以将特定产品开发经营权出让以减少管理成本和难度,并分散风险。

3.获得核心竞争力

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核心资源要素,是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旅游产业群的辐射中心。投资资源型景区有利于旅游企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旅游企业拥有景区资源,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为旅游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使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享受到更多的方便、快捷与舒适,并且强有力的产业链条也是阻挡国外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

二、政策分析

1.政策支持投资

(1)中央投资景区基建

我国进入200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旅游发展,明确要求增加对资源型景区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放宽对资源型景区开发项目的审核条件。另外国家还安排了67.2亿元国债资金进行景区建设,促进景区发展。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强调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了对旅游项目的审批规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债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于2000年开始,重点支持资源品位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的项目。至2004年底国家累计投入67.2亿元国债资金,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开展了一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景区环境,提高了景区的综合接待能力。

(2)地方立法促进景区发展

从各地政策看,为了加快开发资源型景区,很多省市明确提出资源型景区的经营权可以转让。而且很多省市设有旅游发展资金用于建设资源型景区的基础设施,并且在税收,土地政策上都有优惠。虽然国家并未出台《旅游法》,但是地方为了规范旅游发展,更为了促进当地旅游,纷纷出台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如湖北省,云南省,北京市等已经修订旧版旅游管理条例。

2.景区经营权出让――争论中前行

对于资源型景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专家到大众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总体上,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是在各地进行。在很多省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景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

(1)地方政府和旅游局――支持经营权出让

为了贯彻落实景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湖北省、福建省、上海市、贵州省、浙江省、重庆市、山西省、云南省等省市在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了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在探索中前行

建设部虽然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风景名胜区不能将经营权转让,但是由于景区实际的控制权在地方政府手里,建设部的管理力相对薄弱。而且建设部对经营权的态度从文件变化中也可以看出逐渐放宽经营权的出让,由绝对不允许经营权出让,到经营权出让有底线。

建设部依据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国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加强风景区管理。

(3)其他部门――议论纷纷

林业部、国土资源部在积极探索将所属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招商引资。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者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方式联合进行。国土资源部认为通过建立地质公园,根据地质遗迹的特点,营造特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文物部门作为代表全体人民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认为,文物保护属于社会性公益事业,应以保护为前提,利用只是

保护的一个方面,而且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文物遗址不得做其他商业用途。

三、风险分析

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存在的,同样资源型景区的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许多资源型景区项目取得了成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但也有不少项目投资失败, 损失巨大。投资者如果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取得成功的。

景区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开发风险,市场风险等。本报告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风险及规避措施加以说明。

1.政策风险

自然资源是几千年不变的,变数大的是人为政策,对政策分析判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旅游法,各地旅游法规地方特色明显,这些法规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都很差。现在企业经营旅游产业,获得的只是部分权益,如经营权、管理权。企业和政府签订20至50年的协议,这些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要特别关注省、市、县之间的法规是否冲突,而越基层制定的法规,修改越容易。景区内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法律、政策上有许多不连贯的地方,导致了景区开发的无所适从。所以说政策是旅游开发中最大的风险。

2.资金风险

我国景区开发并不是一般认为的“低投入,高产出”模式,而是“投入,投入,再投入”的模式。开发资源型景区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需要一定的现金流进行景区的后续投资。

景区开发初期内部交通,基础设施,营销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且景区开发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因为景区面临竞争,面临游客需求的改变,所以景区需要创新旅游产品,而新的旅游产品的开发也是需要大量资金的。再次,景区室外设施的耗损速度快,需要的维护更新经费也非常可观。很多景区投资失败就是在于没有后续资金投入景区开发,导致景区吸引力下降,收入达不到预期的原因。

3.开发风险

由于缺乏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使一些已经开发、利用起来的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普遍存在档次不高,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缺乏整体旅游概念,景区和景点布局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许多景区由于对市场需求缺乏清楚的认识,导致市场定位泛化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景区主题不鲜明没有明确的旅游形象。

旅游区项目开发需要考虑其所依托的资源,强化资源特色,突出项目主题,同时旅游设施的配套建设也要围绕主题展开。这样的项目一旦开发,其可变弹性较小。正常情况下,项目特色显然是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因为主题越突出,其生命力就越强。但是这恰恰也是项目的风险所在,因为越是有特色的项目,越是不易改变其内容与功能,或者改变内容与功能的成本代价过高,给风险转嫁带来困难。

4.市场风险

旅游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大小,与游客在某一特定环境、特定时期内的消费心理、消费偏好和这一时期内旅游消费的总趋势等密切相关,而游客的消费心理、偏好等是经常变化的,特别是随着游客群体的不断个性化,游客结构的不断多元化,旅游市场需求难以捉摸,某些特定旅游产品愈来愈难以同时满足游客群体中各个不同的需求,同时也使某些旅游产品很难实现所期望的游客云集的目的,旅游产品的有效生命周期也因此而大大缩短,这就直接影响到旅游项目开发的投入产出效益比。

国内各地区全面大力开发旅游业,各类旅游产品蓬勃发展,旅游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超过市场需求的增长,再加上政府对旅游市场调控、监管力度不够,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相当激烈,从而明显地加剧了旅游项目的投资经营风险,合理投资回报难有保障。

参考文献:

[1]彭德成:《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约翰・斯沃布鲁克著张文等译:《景点开发与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邹统钎:《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保罗・伊格尔斯斯蒂芬・麦库尔克里斯・海恩斯著张朝枝罗秋菊等译:《保护区旅游规划与管理指南》.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5]成伟光:论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人文地理,2005,(1)

第4篇

(一)基础社会建设比较薄弱

现阶段,我国旅游业的中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建设力度远远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从某个角度而言,其是当前我国旅游管理所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的绿化覆盖程度较低,道路的交通相当不方便,城市的生态环境及景区的环境都难以满足人们对旅游产业的发展需求。

(2)旅游景点中垃圾及污水的处理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从而对旅游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没有对旅游景点进行有效利用与保护,在发展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考虑到长期利益。

(二)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许多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都比较滞后,如管理权限方面,没有对各部门及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有效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且有的景区的管理存在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情况,从而出现职权重合、管理混乱现象,这样在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样就会对旅游景区的有效开发产生一定影响,进而会阻碍我国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旅游产品的开发相似度高

(1)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产品过于相似,无法给游客带来独特的体验及与众不同的印象,此外,某些主题公园项目的建设水平比较低,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从而使旅游产品的价值及功能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2)同类旅游产品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从而使某些处于劣势的旅游产品的无法为其所在的旅游景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到过度模仿的影响,旅游产品丧失原有的优势,此外,还可能会导致恶性循环的产生。

(四)缺乏完善的旅游管理法规

(1)目前,我国的旅游法规大多数都是地域性、临时性的,各旅游景点制定相关管理规范时,都是为了对本景点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而对于游客的利益,则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此外,许多旅游管理都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这样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许多困难。

(2)旅游管理法规不够全面,如大多数旅游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都是把环境及景点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游客人身安全的保护,则缺乏合理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法规会对危险性景点的开发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而不利于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旅游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在社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旅游产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从某个角度而言,旅游产品是无形的,其生产及消费过程都具有特定的环境及地点,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游客的“流动”,而人的流动必然会涉及到商品的销售及费用的支付等,而如果能把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支付应用在旅游管理中,不仅能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还能有效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旅游管理困境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项目的建设

(1)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拓旅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必须重视旅游项目的开发,而项目的开发是需要一定资金的,因此,旅游管理中的相关人员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进行深入了解,以使相关资金能够合理地应用在旅游项目的开发及建设中。这就要求各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旅游项目进行不断完善,对于某些影响力广、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旅游项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申报,此外,还应对当地的旅游资源及相关信息进行科学整合,以使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得到更好的发展。通过这样的措施,就可吸引更多的投资,从而可使旅游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得到一定提高,进而可使当地的旅游产业得到更好发展。

(2)把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管理进行有效结合。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其后期工作的开发及管理会对旅游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相关的项目进行开发及建设的过程中,还应结合旅游景点的具体情况对相关项目加强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项目投资的拉动效应。旅游业和餐饮、商品销售、住宿以及交通等各个产业之间的联系都是非常密切的,因此,应对示范效应好、投入产出低、拉动能力强的旅游项目进行重点开发,这样能使投资资金的短缺现象得到有效解决的同时,又能使旅游景区周围的基础设施得到一定改善,从而可使旅游产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行政主体,对旅游景区进行统一管理

(1)为了使目前我国旅游管理的困境得到有效改善,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明确,这样才能使管理机构在旅游管理工作中都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才能使旅游产业的有效运营得到一定保证,进而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

(2)从某个角度而言,每个旅游景点的产权管理都是多层面的,从第一个层面而言,其产权关系是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从第二个层面而言,其产权关系是经营性的资产及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对经营性资产及国有资源性资产进行经营及管理的过程中,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可把之转让给企业,使之形成完全产权关系,或者也可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由企业对其经营管理,从而使其实现市场化经营。需注意的是,对其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使其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有效分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其管理出现政企不分的情况,从而才能使相关旅游产品的开发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进而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有效发展。

(三)建立健全的旅游管理机制

(1)完善旅游管理的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对旅游产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地旅游景点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如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中,除了要对景点、环境进行保护,还应加强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这样才能使游客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景点的游玩中,从而才能促进具有一定危险性景点的开发,进而才能使景区的经济效益得到一定提高。

(2)建立完善的旅游管理机制。一方面,应结合当地景区的具体情况对原有的旅游产业管理体制进行不断完善,以为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一定保障,旅游产业有其独特的行业特点,对其进行管理时,应根据各劳务及产品的特点对它们进行合理分类,此外,还应对景点中各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科学而合理的整合,以使旅游产业的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另一方面,应对旅游计划及投资加强管理,有效避免景点的开发出现盲目性及重复性,以使各景点的开发价值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从而有效防止旅游资源出现浪费现象。

(四)对旅游产业的管理加强监督

(1)目前,我国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为了促进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对其质量加强监督与管理。因此,旅游产业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旅游质量管理条例展开相关工作,还应以广大游客为主体建立相应的游客评价体系,以使游客通过此评价体系对旅游服务作出评价,这样旅游管理部门就可通过游客的评价及建议来认识到自身工作中的优缺点,从而促进旅游服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2)通过科学而多样化的行政手段对旅游行政加强监督。旅游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为了能对其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必须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管理措施,如可通过强制性行政措施、行政处分以及行政监督检查等措施对旅游产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需注意的是,采取行政手段时,必须结合景区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使行政手段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此外,这样还能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从而可使旅游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能够取得良好效果,进而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

(五)提高旅游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旅游产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把信息技术应用在其日常管理中,如旅游管理的相关部门应结合景区的情况引入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景区网络平台,以对各旅游景点进行网络营销。此外,还可和各银行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使旅游景点的支付流程更好完善。另一方面,还可和各宾馆、酒店之间建立起相关的网络共享平台,以使游客在宾馆或酒店中就能对各景区及景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2)通过互联网对旅游信息进行宣传,以使旅游景区的影响力得到一定提高。信息技术的实施,和政府部门的支持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为旅游景点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以提高旅游景点的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第5篇

[ 关键词 ] 旅游景区 管理体制 管理模式 体制改革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很多地区开始大力开发旅游景区,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 截止到2007年, 中国旅游景区的数量一共有20000家景区和景点。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本文作者也曾游离一些国内外的著名的旅游景区,深切感受到旅游景区在游客旅游活动中的重要性。但是与旅游景区蓬勃发展的局面相对应的是, 中国旅游景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 这些因素直接制约着旅游景区和旅游景点的发展, 同时也在限制中国整体旅游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

在找出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目前,中国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2.租赁、承包或买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用租赁或承包模式,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

3.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模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他经营成分,组成多元化经济成分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从以上三种经营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最为科学和合理,只有在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模式下,才能更好地进行旅游景区的营销管理。

三、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旅游大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幅员辽阔、山川秀美,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的局限性,旅游业的发展极度缓慢。由于旅游景区类型多样,区域差异较大,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中国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机构臃肿,条块分割严重,管理体制复杂

中国现行的许多景区(点),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有些旅游景区归属部门多达十几个,有建设、林业、环保、文化、文物、宗教、国土、海洋、交通、水利、旅游和科学院系统等。或者是在行政地域分属不同的市、县、乡镇管理,在旅游业的发展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和机制。例如作者曾经参观的太原市天龙山晋祠风景区,景区内的晋祠博物馆属于文物局管理,景区内的天龙山森林公园则属于林业局管理,像这样一个景区内存在多个主管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致使景区的规划、发展与保护难以协调,也无法对景区实施有效的管理,最终使景区的规划、建设与总体要求脱节,有些文物集中的景区城镇化、集市化严重(如五台山景区);有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旅游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破坏。

2.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直接导致效率低下

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践中,政府机关与传统国有企业的各种弊端纷纷体现出来:经营上对客源市场的开发与营销严重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基本靠天收;管理机构庞大臃肿,精力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多依靠财政拨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单位创收又容易引起游客的不满,增加游客负担;机制不活,分配制度僵化,拿死工资,搞“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政府既当管理者又当经营者,使行业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这种制度与体制直接导致低效率、高浪费、低收入、低增长,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3.景区管理理念陈旧,体制创新不足

当前中国省的景区管理模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县(市)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的政府专营模式。这种模式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很深,在景区管理上自然会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理念:重资源轻产品的理念。资源与产品的概念不清,有的误认为资源可直接作为产品投放市场,有的将初级开发的产品投入市场。重景区开发轻其他配套建设的理念。在旅游开发上,偏重于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而忽略了与其配套的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设施的开发建设。

4.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景区建设投资资金缺乏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主要旅游通道周边绿化程度低,城市生态景区环境已不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连接景区的旅游的道路及景区内游览通道的建设滞后,污水、垃圾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迫在眉睫,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政府调控资源的行为。此外在景区的保护与利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者在保护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更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在旅游景区出现了不发展不破坏,小发展小破坏、大发展大破坏的两难局面。

5.景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景区管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和统一性。执法队伍力量不够,执法水平低,不能对景区内违规事件进行强有力的执法,不能对影响和破坏景区形象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或拆除,也不能依法根治环境污染。

四、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模式改革的建议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必须从思想上进行改革。作为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改革肯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是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民营化、集团化、国际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也必须走向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样才能提高竞争力。

2.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可依

从全国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支撑体系上看,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整个旅游业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旅行社因为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比较有效地实施旅行社市场管理。相对而言,旅游景区管理则出现了“短腿”现象。要想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首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景区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律保障。

3.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作者于2008年曾在美国交流学习了两个月,期间也曾游览了一些主题公园和国家公园。与这些国外国家公园管理相比,中国景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专业化水平也不高。同时,中国旅游者文化素质与国外游客相差较远。引进市场机制,争取与国际管理接轨,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应该加强景区经营管理者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者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争取开创一个“人人学旅游、人人爱旅游、人人办旅游”的新局面,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持者和实施者。

五、结论

旅游业是一门新兴产业, 它的兴起和发展只有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旅游管理体制需要在探索中发展, 在发展中完善, 只有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立法建设, 才能真正使旅游景区轻装前进, 从根本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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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高峰:中国旅游景区管理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9

[5]魏小安 冯宗苏:中国旅游业:产业政策与协调发展[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

[6]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

[7]张树夫:浅谈景区规划的Cls 导入[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2

第6篇

关键词:管理条例;保护条例;泸沽湖区域;适用状况;法律建议

一、《云》与《凉》两个条例之间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分析

(一)差异性分析通过对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云南省将泸沽湖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四川省将泸沽湖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两级保护管理,云南省的划分方式更为细致,更有利于对景区进行保护。云南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景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对重视经济效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四川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在合理的条件内进行开发利用。《云》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凉》并未做出有关规定。《云》与《凉》二者对水质级别要求不同,云南省要求泸沽湖水域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四川省对泸沽湖水域的水质的要求是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笔者认为泸沽湖虽分属两省监管,但实质为一体,且湖水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凉》应该提高标准,争取实现对全湖进行Ⅰ类标准保护。《凉》规定风景区内所有船只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许可证,而《云》没有规定船只登记事项,笔者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同时两省可以对船只进行统一管理与登记。《云》对泸沽湖裂腹鱼的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凉》未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裂腹鱼经济价值较高,但逐年产量急剧下降,笔者建议为保护泸沽湖生物资源多样性应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云》规定进入景区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凉》未做出此类规定,建议增加此类规定,两省可以对该事项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云》第二十条与《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云南省对景区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四川省严禁在风景区内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笔者建议云南省将“限量开采”改为“禁止开采”,与四川的规定同步,将更有利于对景区的保护。《云》规定管理机构可从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凉》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从对两个条例全文结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云》未对条例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划分,结构相对混乱,笔者建议将条例根据内容划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云》第三条规定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根据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笔者建议应对条例的该条内容予以改进,增加“政治效益”与“文化效益”的表述。(二)共同性分析川滇两省两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个条例都包括对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景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为两省条例存在共同性,所以两省在管理泸沽湖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联动方式,例如两省正在协商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两省进行交叉执法等。笔者认为两省有必要对联动管理方式做进一步商讨,以促进泸沽湖区域的统一发展。

二、《云》与《凉》两个条例的执法效果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且实施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即执法效果。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云南省泸沽湖管委会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府2004年,2011年两次现场会项目资金和泸沽湖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项目资金,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稳定保持了条例所规定的I类水质,泸沽湖已被列为全国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发展,部分泸沽湖景区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原有古色古香的摩梭民俗民居面目全非。2015年11月起开展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摸底排查出泸沽湖景区有手续但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和整改户64户,无手续“两违户”45户,截止2016年7月15日,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有手续的64户风貌整治,已整改拆除44户(41户通过整改验收)。对6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酒店,客栈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治3个月,罚款5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云南省在对遭到破坏的民俗民居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学习四川省《凉》有关表彰和奖励保护景区突出的组织及个人的规定,通过奖惩两种方式对景区民俗民居进行保护。云南省为切实加大摩梭文化保护力度,借助四川经验,适当提高重点保护民居补助标准,每年实施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护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泸沽湖沿湖全民保护泸沽湖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对全湖的管理与保护。笔者通过对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泸沽湖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到四川省泸沽湖区域为进一步规划景区旅游市场环境,净化景区干线街景街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采集信息,并制作统一规范的店招店牌,做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风景区的开发利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泸沽湖渔业资源,做好封湖工作,在封湖前三天张贴通告,加大封湖宣传力度。同时为鼓励泸沽湖景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了泸沽湖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确定泸沽湖景区环保公司等3个单位、5名个人为表彰对象,做到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泸沽湖管委会为推进泸沽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保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保护泸沽湖,我们在行动》实施方案。川滇两省在管理泸沽湖区域的执法过程能够依条例执法,并在保护水质,民俗文化,生物资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发挥旅游保护管理条例的价值,但在法条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给出相关建议。

三、《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专项规划滞后,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不衔接问题。景区供排水,道路,服务设施,居民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滞后。笔者建议:泸沽湖管委会同丽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景区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沿湖截污治污体系不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效能有待提高。湖滨生态带建设不完整,入湖河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需加快。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适当提高条例中规定的从门票中提取出的费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四)景区执法和监管体制亟待理顺,由于泸沽湖景区与社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交叉重叠,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权限职责不清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在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开发进程中出现管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执法“两张皮”的现象。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尽快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落实编制与人员,由泸沽湖管委会所属的景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联系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强化对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五)筹融资工作进展缓慢,泸沽湖景区供水建设项目,蒗放湖滨生态走廊建设项目等筹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笔者建议: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的资金支持,请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对泸沽湖环保项目予以省级环保资金,国家江河湖泊专项资金支持。

四、《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污水处理厂运作状况堪忧,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投入运转,由于污水处理没有进行雨污分流,夏季降水多,导致运作超负荷。污水处理厂所处位置较低,所以增加大量水泵,自流管与压力管共同进行,所以工程量投资较大,随着游客量增加,污水处理效果有所下降,水质下降。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促成两省省级泸沽湖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以学习云南省条例的规定,从门票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景区专项建设费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三)景区垃圾处理问题,旧的垃圾场使用已经趋于饱和。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新垃圾厂选址及建设进程,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处理景区垃圾。(四)百姓对景区建设工作支持度不高,在污水处理厂地下埋管过程中会经过当地居民使用的土地,居民认为自建房屋与污水处理厂建厂相矛盾,不是很支持工作,这对于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加大对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力度,创新景区环保宣传方式,景区政府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获得居民的支持。(五)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慢,出现体制不顺等体制机制问题,手续上报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拖延工程的开展。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不必要的上报过程,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争取做到早上报,早审批,早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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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丽萍.试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以泸沽湖地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1,16(30).

第7篇

关键词:旅游业;旅游资源;竞争力;可持续发展

一、河南省旅游业发展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交通便利,人口众多,历史悠久,人文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自然旅游资源多姿多彩,具有发展旅游业的优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国内外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河南省旅游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一)旅游业的产业规模逐步壮大

近几年,河南省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旅游关联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围绕“食、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旅游制品、饮食保健等关联产业正在崛起,以河南省旅游集团为代表的一批综合型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壮大。旅游业作为河南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河南省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已发挥出显著作用。

(二)旅游综合接待能力不断提高

河南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景区、景点有200余处,其中A级旅游景区89处。龙门、少林寺、黄河游览区等一大批老景点得到了治理,一批新的旅游景区、景点相继建成并对外开放,开封清明上河园、鲁山、石人山、白云山等景区、景点逐步成为新的旅游热点。围绕旅游资源的开发,全省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洛、安新、郑漯等高速公路现已开通: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城市,积极开展了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活动,郑州已第一批入选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目前河南已经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19个。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树立河南良好的旅游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品牌战略开始启动

在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树立河南旅游名牌,尽快把旅游业建成全省支柱产业”的战略决策指引下,围绕提高旅游业市场竞争力。开展了一系列“走出去、请进来、抓重点、创名牌”的形象工程。组织开展了“河南人游河南”、“中国人游河南”、“外国人游河南”等系列活动,通过在河南电视台开辟“黄金30分旅游”栏目。以及新闻媒体对河南旅游进行重点报道、跟踪报道、连续报道,宣传了河南旅游品牌,提高了河南知名度。

(四)旅游市场管理得到改善

1996年河南省8届人大第21次会议颁布了《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和i999年省政府先后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的决定》、《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旅行社管理方面。国内首次试行了违规积分淘汰制。按照“四统一”的标准实行经营证制度,大大规范了旅行社经营秩序。

二、河南省旅游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河南省旅游业20多年来取得的成绩令人欣慰,但因起步晚、基础差,旅游产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发达地区的现代旅游产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相应地,河南省对旅游产业的理论研究也有许多空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少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河南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河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进程。

(一)旅游业规模化、集中度低

河南省旅游产业的集中度偏低,旅游企业普遍存在着“小、散、弱、差”的情况,众多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在总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利润率却不断下降。在旅游行业中。以中小企业为主,缺乏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企业资产关系分散,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缺乏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这种旅游产业规模不经济,先导行业不够突出,导致了整个行业经济效益不佳。

(二)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差

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集中表现是旅游交通运力不足,突出表现在航线少、航班少,火车客运超负荷运行,旅游集散城市火车起点车次不足;区域内公路特别是通往旅游区的公路等级低、路况差、不安全因素多:水上旅游航线还停留在设施陈旧、航速缓慢的较低水平。这种交通状况难以满足游客的需求,特别在旅游旺季,旅游热线和旅游景区的交通不便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综合接待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2、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产品体系尚未形成。河南省许多地方都只在旅游吸引物上下功夫,靠景点来吸引顾客,导致旅游产品结构单一。河南众多的旅游产品还仅仅停留在观光的表面上,观光旅游几乎占了70%左右,未形成集观光旅游、会议旅游、商务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产业。专项型旅游地开发还未真正起步。大多数老旅游地产品结构单一而不成体系,产品组合缺乏深度、广度及长度。

3、缺乏世界级和国家级的旅游精品线路。虽然河南历史悠久,人文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旅游资源也多姿多彩。旅游景点、景区数量众多,但文化内涵挖掘不够,表现手法大同小异:在全国叫得响的精品景点和旅游热线极少,知名景区、景点比例小。郑东新区和洛南新区开发拉大了城市框架。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正在形成,但都市文化还不鲜明:“清明上河图”、“木兰诗篇”、“河洛风”等旅游精品工程推出后,虽得到了专家们的认可,但还没有唱响全国舞台。目前对外推出的精品线路只,有郑汁洛这条文物古迹游线路。虽然这条线路荟萃了河南文物古迹的精华,但对于大多数现代旅游者来说。这种“白天看庙,晚上睡觉”式的旅游,已经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尽管河南省旅游商品品种较多,但缺少向外宣传促销的拳头产品。具有河南特色、新颖、美观、实用的旅游商品少。除钧瓷、唐三彩、南阳玉雕、信阳毛尖、双汇肉制品等为数不多的品种外,大多数旅游商品的知名度不高,商品缺乏精心设计和策划,未能反映河南悠久历史和文化内涵。许多只是具有地方性影响,尚未真正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的系列旅游商品。多数商品包装粗糙,旅游商品的科技、文化含量不高。品牌形象模糊,艺术性、观赏性、实用性、收藏性不强,难以激起旅游者的购买欲望。

4、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旅游企业之间和旅游企业、旅游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旅游市场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产生“逆淘汰”现象。要防止该现象的出现,就应该通过市场来传递优质产品的信息,使消费者掌握充足的信息。河南省有着丰富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其中有很多是全国之最、世界之最,但其中除了少林寺等少数景点知名度较高外,其余几乎没人知道。尽管河南也有针对性的在国内外开展了一系列旅游促销活动。但是影响力都比较低,主

要由于促销方式落后,规模小、投入少。而海南、云南这两个旅游业发展比较好的省份就投入过几个亿的宣传费用。面对旅游市场的变化,河南也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增强宣传力度。

(三)旅游业的产业化组织水平低

旅游行业之间尤其是旅行社与其他旅游行业之间未建立广泛的联盟合作机制,导致组团游客所占的比重较低。目前金省组团游客仅占12.1%。旅游产品开发深度不够,综合服务水平低,不能适应不同层次游客的需要。导致旅游业收入中门票收入所占比重过高,整个行业经济效益偏低。景区景点多孤立经营与发展,未形成景区景点之间龙头带动、线路联动、联合营销、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旅游业时空发展的不平衡较为明显

从空间上看,全省景区景点主要集中于沿黄一线和豫西、豫北,而豫东、豫南地区的旅游景观建设明显滞后。从时间上看,旅游高峰期游客接待量占全年总接待量的比重偏高。黄金周期间。许多景区一天的游客量动辄上万,在一些景区,两个黄金周的游客量之和能占到景区全年接待量的5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高峰期人满为患,旅游资源及环境遭到破坏,旅游安全受到威胁,而旅游淡季则又出现设施闲置和浪费。这种时空发展的不平衡,严重影响河南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旅游环境保护与破坏并存

发展旅游业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旅游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之上。必须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的生存环境溶为一体,必须以保持和增进未来发展机会为前提,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近些年来,河南省部分地区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过度开发与建设。这种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旅游目的地环境和文化遗产的破坏,高耗式的经营也为河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

三、河南旅游业发展前景展望

国家已经把发展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河南旅游业必将进入稳步发展的新时期。从整个旅游业发展来看,河南未来旅游业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河南省内旅游将成为热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基本需求被满足后,作为精神和物质消费结合的旅游需求则会反复发生,并向高层次、多样化方向发展,旅游将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近年来,随着河南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可自由支配收入增多,闲暇时间的增加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普遍产生了旅游动机,尤其是省内旅游的需求将不断增加,省内旅游消费将不断升温,发展潜力巨大。

(二)郑沛洛沿黄河“三点一线”将成为重要看点

“三点”指的是洛阳、郑州、开封3个重点旅游城市,“一线”指的是黄河沿线。黄河之滨,史迹斑斑,群星璀璨。“三点一线”既是人们最喜欢的旅游线路,也是推动河南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关键地区。据了解:有关方面已经决定将这“三点一线”作为河南旅游精品工程建设的重点,以郑州、开封、洛阳为旅游中心,辐射全省177个旅游景区,带动全省187个旅游项目建设。

(三)旅游方式趋于多样化

为了自我爱好、自我娱乐、丰富情感,人们外出旅游时,已不再局限于单位游、集体游和对人文景观的观光。传统的观光旅游方式已经逐渐为多样化的旅游方式和项目所替代。旅游项目正朝着人性化、多样化的方面发展,集参与、冒险、观光、疗养、商务为一体的新颖独特的旅游项目和方式应运而生。人们将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旅游方式,不受约束的单独出行将成为时尚。

(四)管理法制化

为了使河南省旅游景点的经营管理规范化,推动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河南旅游局将依照《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对全省旅游景区(点)实施制度管理。用统一的标准规范所有旅游景区、景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等不良行为。

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核心,坚持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影响景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景区秩序和旅游环境明显好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景区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度,促进全县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大力净化石刻景区,提高游览环境质量。加强对景区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非法招揽游客、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欺客宰客及有损大足形象的违法行为;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抢劫盗窃、赌博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治安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景区摊点承包经营行为,取缔非法摊点。

(二)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提高旅游购物诚信度。开展旅游购物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以及虚假宣传、对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等欺诈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人员与购物点相互串通,私自收授回扣等非法行为;取缔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三)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提高旅行社规范经营水平。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景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和备案制度。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无合法证件,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擅自索要小费、私拿回扣,以及在导游中作出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为名从事带有色彩的“伴游”、“陪游”等非法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大力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提高旅游出行安全性。按照旅游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旅游营运车辆的管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重点查处黑车及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以及报废车辆营运、带“病”营运、超载营运等危及客运安全行为;对在游客集散地和重点路段争夺地盘、强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4月18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景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19日—5月10日)。对景区内拉客喊客、看相算命、围追兜售、购物欺诈、违规导游、非法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重点整治。

(三)工作总结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对前阶段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维护景区良好秩序及环境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县成立景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景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县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协调整治工作和日常工作,赵小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七个组,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交通整治组。周宁、杨宇。负责加强对旅游营运车辆的管理。

(二)工商税务组。李寿中、刘英兰、冯明模。负责开展旅游购物市场执法检查。

(三)治安整治组。王勇、黎循、赵小鹏。负责开展对景区重点部位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巩固寺庙专项整治成果,打击封建迷信活动、抢劫盗窃、赌博和骗财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旅游行业整治组。杨贤坤、谢晓鹏。负责对景区内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业务的专项整治。

(五)市政环卫组。王文才、李国、黄军。负责整治经营摊点、广告设置、四乱(乱钉、乱挂、乱刻、乱画)等工作。

(六)教育卫生组。覃非平、陈洪游。负责景区内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维护正常的景区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负责搞好景区内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防疫工作。

(七)宣传报导组。苏华文、刁军华。负责景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报导,对严重扰乱景区秩序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秩序是关系我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县景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顺利实现。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向社会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旅游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对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成绩显著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规模不准超过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不准破坏旅游资源和污染环境。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景点。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景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造墓地和采伐林木等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广告。

第十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经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交纳的旅行社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国旅行社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准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按旅游合同或者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因正当理由不能兑现合同或者约定服务的,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者减免、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从事旅游业务;

(二)诋毁其他旅行社名誉;

(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应当聘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聘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

旅行社接待散客时,应当尊重旅游者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申请领取导游证后,佩戴导游证上岗。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额外收费;

(二)收受回扣;

(三)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

(四)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申请评定星级,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或者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星级宾馆(饭店)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用欺骗或者强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并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二)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安全规定,维护旅游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负责安全的人员,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宣传安全常识。

在发生突发事故危及旅游者安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和相应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外国旅游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企业登记部门;

(四)旅行社聘用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上岗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一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五)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住宿、用餐、购物等,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安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星级宾馆(饭店)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星级宾馆(饭店)用欺骗或者胁迫手段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星级宾馆(饭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导游人员未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未经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导游人员向旅游者额外收费、收受回扣或者超出合同约定强行安排有偿服务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导游人员擅自变更住宿、用餐、购物计划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游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歇业未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或者未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可以并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每块牌1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规划、环保、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旅游资源,杜绝无序开发,建设用高新科技武装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经济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普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风景旅游资源指:延平湖旅游区的岛屿,沿湖两岸的风景旅游资源;茫荡山风景名胜区、茫荡山旅游景区的风景旅游资源;延平区管辖范围内具有风景旅游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三条延平区区域范围的风景旅游资源权属延平区人民政府,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延平区人民政府旅游区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含乡镇、街道)和个人(含山林所有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转让,买卖风景旅游资源。

第二章管理主体

第四条**市延平湖旅游开发区管理中心、**市茫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延平区风景旅游资源管理主体,代表延平区人民政府行使旅游区管理机构职能,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分别对延平区辖区的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区内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报批、招商引资和与旅游相关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延平区旅游管理机构对茫荡山、延平瑚旅游区的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科,建立健全档案,

第六条延平区旅游管理机构应根据茫荡山、延平湖旅游总体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七条加强旅游区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对旅游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进行爱护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的教育,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在茫荡山、延平湖旅游区和延平区其它旅游景区内禁止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损坏植被、毁林开荒、建造坟墓。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茫荡山风景名胜区的各景区门票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茫荡山、延平湖旅游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旅游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区土地、山林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旅游区内从事商业、饮食服务、宾馆、交通运输的国有、集体和个体企业营业,必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经营。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风景资源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内建设房屋,修建道路,开发水利水电,企业选址等,必须事先征得所在村(居)、镇(街)同意盖章后报区旅游区管理机构审批或签署意见,旅游区管理机构对审批的旅游建设项目以通告形式在村(居)镇(街)及区公示栏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在旅游区内建设饭庄、宾馆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除征得所在村(居)镇和区旅游管理机构同意外,在不违反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须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与景区相协调,设计风格独特的详规。

第五章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旅游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折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于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用景名胜区进行封山育林,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术,滥挖野生植物、捕杀料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于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毁损旅游区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于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破坏旅游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设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于l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进入旅游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11篇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甚至耗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这个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物,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这种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又使游客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已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 由于缺乏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我国的生态旅游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景区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承载力已经到达极限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来规范此项事业的管理,而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法规,更不用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些关于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效力,因为它们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特殊保护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形成。除此之外,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则是根据生态旅游的载体分别立法,没有对生态旅游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仅仅因不同的调整对象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这种立法体系下,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就无从保障。

其次,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这样就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受委托的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履行好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些生态旅游地处于两个或多个行政管理区域内,如何保证生态旅游区的统一管理;如何确保生态旅游资源得到适当的经营和良好的保护,如何确立生态旅游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等。

第三,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的问题。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国家层次的专项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生态旅游规划的重要性和现实需求的迫切性,与生态旅游规划法律支持的缺乏相矛盾。其次,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保障不足。生态旅游规划是高科技支撑下的产物,生态旅游产品的设计、配套设施系统的设计,环境容量的量测、基础资源的监测调查、旅游线路的设计等工作的展开都要依托大量生态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缺少鼓励生态旅游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缺乏科技投入的资金保障。再次,生态旅游规划程序性保障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划法,其他旅游地规划的依据是单行性法律、法规等,也不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具体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

旅游立法选择何种模式,不仅要基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考虑国家大的法律制度背景,更要有利于国家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颁布相关法规对旅游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规范,较为典型的如日本和英国;一是其他模式,包括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体系的模式,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做出规范的模式。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包括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情,我国法律整体环境以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生存环境,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等。同时,生态旅游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国外一些国家生态旅游开展早,发展的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同制度的国家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政治目标,是推动各国环境法的统一乃至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好的保护各国国内以及全球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及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机关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的角色,要注意政府在生态旅游实践中的角色转换。对于国家所有的生态旅游资源,应当将经营权从国家所有权中剥离出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利用效率。对于一些保护价值大、濒危的自然保护区域,应当由国家指定所有权行使机关直接行使经营权,以保证生态保护原则的切实贯彻;在旅游资源产权属于或是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要采取多种灵活措施确保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和权益保障;同时我国生态旅游区域边界的划分,应该依据生态经济学、旅游学、景观生态学等科学知识,同时考虑旅游市场的开发、社区居民的利益来划定出生态旅游景区的具体范围。

(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立法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立法多而杂,法律系统性差,在实践中给法律执行带来了诸多阻碍和困难。因此,我国急需进行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该法应从宏观上和整体上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性问题进行规定,对现行的错综复杂的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起到统帅和总领的作用。从近期看,我国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或指导性的文件,这对于保障我国的生态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旅游的各项法律思想、原则及具体条文,确立生态旅游标准,界定生态旅游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权责范围,明确生态旅游区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制度、生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管理制度,生态教育和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以及生态旅游区评定制度等。在《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统帅下,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系列配套规章。

(三)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旅游规划制定主体和程序,使旅游规划具体化,并强调旅游规划的约束力。要使规划的编制主体、执行主体、批准主体三主体分离,权责明确。而生态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随意地变更,若必须修改,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决策、审批、公示等程序;违反规划就应当视为违反了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卢俊莉

摘要:寻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直是人类的主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多年的尝试之后人类似乎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不少地区努力寻求发展绿色可持续经济,提出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了追求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甚至耗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这个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物,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这种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又使游客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已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 由于缺乏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我国的生态旅游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景区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承载力已经到达极限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来规范此项事业的管理,而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法规,更不用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些关于生态旅游的专门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效力,因为它们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特殊保护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形成。除此之外,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则是根据生态旅游的载体分别立法,没有对生态旅游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仅仅因不同的调整对象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在这种立法体系下,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就无从保障。

其次,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这样就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受委托的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履行好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些生态旅游地处于两个或多个行政管理区域内,如何保证生态旅游区的统一管理;如何确保生态旅游资源得到适当的经营和良好的保护,如何确立生态旅游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等。

第三,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的问题。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国家层次的专项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生态旅游规划的重要性和现实需求的迫切性,与生态旅游规划法律支持的缺乏相矛盾。其次,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保障不足。生态旅游规划是高科技支撑下的产物,生态旅游产品的设计、配套设施系统的设计,环境容量的量测、基础资源的监测调查、旅游线路的设计等工作的展开都要依托大量生态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缺少鼓励生态旅游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缺乏科技投入的资金保障。再次,生态旅游规划程序性保障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划法,其他旅游地规划的依据是单行性法律、法规等,也不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具体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

旅游立法选择何种模式,不仅要基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结构,考虑国家大的法律制度背景,更要有利于国家发展。纵观世界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以旅游基本法为依托,颁布相关法规对旅游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进行规范,较为典型的如日本和英国;一是其他模式,包括由一系列单行旅游法律构成体系的模式,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做出规范的模式。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包括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情,我国法律整体环境以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生存环境,生态旅游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等。同时,生态旅游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国外一些国家生态旅游开展早,发展的好,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同制度的国家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政治目标,是推动各国环境法的统一乃至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好的保护各国国内以及全球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及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权属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机关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的角色,要注意政府在生态旅游实践中的角色转换。对于国家所有的生态旅游资源,应当将经营权从国家所有权中剥离出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利用效率。对于一些保护价值大、濒危的自然保护区域,应当由国家指定所有权行使机关直接行使经营权,以保证生态保护原则的切实贯彻;在旅游资源产权属于或是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要采取多种灵活措施确保社区居民的充分参与和权益保障;同时我国生态旅游区域边界的划分,应该依据生态经济学、旅游学、景观生态学等科学知识,同时考虑旅游市场的开发、社区居民的利益来划定出生态旅游景区的具体范围。

(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立法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立法多而杂,法律系统性差,在实践中给法律执行带来了诸多阻碍和困难。因此,我国急需进行生态旅游的专门立法,该法应从宏观上和整体上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性问题进行规定,对现行的错综复杂的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起到统帅和总领的作用。从近期看,我国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或指导性的文件,这对于保障我国的生态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另外,我国还需要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主要功能在于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生态旅游的各项法律思想、原则及具体条文,确立生态旅游标准,界定生态旅游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权责范围,明确生态旅游区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制度、生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管理制度,生态教育和社区参与的保障制度以及生态旅游区评定制度等。在《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的统帅下,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系列配套规章。

(三)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旅游规划制定主体和程序,使旅游规划具体化,并强调旅游规划的约束力。要使规划的编制主体、执行主体、批准主体三主体分离,权责明确。而生态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随意地变更,若必须修改,要严格遵循相关的决策、审批、公示等程序;违反规划就应当视为违反了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宏观规划进行细化规定,使其直接约束生态旅游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我国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自然保护区规划,以实现发展生态经济、保护当地环境和改善当地社会生活为目标,以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地方生态旅游规划应以国家生态旅游规划为指导,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地制宜的具体编制,内容应涵盖环境资源本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发展模式、效益分享机制等。

最后,生态旅游规划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重视本土资源与文化。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首先体现在环境容量的检测、制定、控制。环境容量的控制,不只是到访人数的限制,还应根据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改变的多少来判断,具体考虑旅游地的生态系统特点、游人行为、旅游方式、旅游季节等自变量因素。依据不同的情况,对生态旅游资源不同区域制定区别而灵活的旅游规划,是实现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采取分区制度,应综合考虑文化、人文、历史、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尽可能利用当地建筑材料,体现当地风貌,强调人与自然、人与建筑、人与动植物的协调,注重生态学原理的应用。应根据生态旅游景点景区内动植物的空间分布情况,明确地划分出诸如核心保护区、缓冲区、游览观光区之类的区域,然后在不同区域内对动植物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其次,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宏观规划进行细化规定,使其直接约束生态旅游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我国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自然保护区规划,以实现发展生态经济、保护当地环境和改善当地社会生活为目标,以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地方生态旅游规划应以国家生态旅游规划为指导,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地制宜的具体编制,内容应涵盖环境资源本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发展模式、效益分享机制等。

第12篇

一、乡村旅游区(点)的开发,必须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中的规定条件,并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发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其门市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二、各景区(点)、旅游停车场、旅游购物场所、演艺场所其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客宰客。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对于制造、出售假冒伪劣、掺假使假旅游商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餐饮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得乱搭乱牵电线,不得乱倒乱泼、乱扔乱丢、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垃圾。达不到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未达卫生安全要求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等处罚。

五、在古城内占道从事民族工艺品、照相、河灯经营活动,必须经县风景名胜管理部门批准。民族工艺品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进入南边街“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街”经营;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属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六、在虹桥中路天王庙至永丰桥路段经营的餐馆,临街面必须保持特色风貌,保持一店一品,形成食品特色;必须做到店内经营,不得乱搭乱建,非法设置广告;违者,由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

七、未经批准,在景区(点)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景区(点)、文化演艺场所等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门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门票,推广实行税控机打印发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自制门票,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按国家规定实行佣金制,即景区(点)佣金只返给旅游行程单、委派单、导游证等三证齐全正规的旅行社,额度不超过20%,实行旅游佣金公对公,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高额回扣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以商业贿赂论处。

第13篇

关键词: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局;两权分离;市场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60-02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旅游景区拍卖活动。建设部一再重申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但各地拍卖之风却是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一、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现状

1.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状况

在我国,以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私人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国家所有。上述三者中,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占绝对多数,它们的经营和管理也成为各地争论的焦点。国有景区主要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政府又委托各地的行政机构对旅游景区代为管理。本文主要以国有旅游景区作为讨论的对象。

2.旅游景区的管理现状

目前,代表国家对旅游景区行使管理权的部门有:(1)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旅游景区宣传、管理、质量评定等,如A-5A级旅游区的评定。另外,还管理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评定、审批等业务;(2)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3)文化部门,负责对各种遗址、遗迹、古建筑、石窟、石刻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4)宗教部门,负责对各种宗教道观、庙宇、道姑、和尚等的管理;(5)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域类的自然保护区、水库等的管理;(6)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7)各地政府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审定、公布、上报等工作。

3.我国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弊端

旅游景区在管理中存在政出多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现象。首先,一个景区被多部门同时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如山西的广胜寺,文物、宗教、旅游等三个部门均参与其业务管理,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景区的发展也无从谈起。其次,我国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资金十分有限,多头管理下,使得有限的资金更加分散。景区无资金开展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资源的保护也只能是分头进行,结果是景区因缺乏整体规划很难有旅游吸引力,景区资源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保护,而各部门的单打独斗又使整个景区的建设缺乏统一的风格,且质量不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游客日少,景区走向衰退。这种情况在我国旅游景区中并不少见。再次,国有国营的经营体制,使所有权的行使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同时,国有事业单位吃大锅饭的体制,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激励,从而影响了旅游景区发展的活力和景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现实

1997年,北京通大公司买断了湖南张家界黄龙洞50年的经营权。此后,四川碧峰峡、山东三孔、四川海螺沟、山西绵山、湖南碧峰湖、宝峰湖等景区也不约而同地出让了经营权。2001年后,山西壶关县、浙江杭州市、陕西长安县、四川省等地区分别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区内旅游景区。四川、福建等省明确规定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可以出让,但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国内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已越演越烈,大有如火如荼之势。而建设部多次发文禁止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规定在现实面前显得有点苍白。

从两权分离后的景区经营状况看,分离后的许多景区均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黄龙洞出让给北京通大公司后,不仅经济效益逐年攀升,景区知名度不断提高,北京通大公司还投资1亿元用于对定海神针的开发和保护。四川碧峰峡景区在经营中将环保与开发并举,以深生态的理念开发资源,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开业3年,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创收6亿元,而且使景区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达96%,保持了碧峰峡的原始生态。其他景区如绵山、海螺沟、宝峰湖、碧峰湖等也都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

当然,由于转让或拍卖规定并不严格,又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在景区转让时也存在隐忧。有的景区在转让时并未引入市场机制,往往是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同时缺乏竞争企业的参与,这样容易造成企业的寻租行为。有的景区虽然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但由于将景区拆分进行,使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统一开发和经营很难进行,存在很大的弊端,如2001年山西省壶关县的太行山大峡谷经营权拍卖,将大峡谷内的景点单个拍卖,十多个景点分属于不同的个人或企业,这种独立开发、分散经营的状况势必为景区的发展和保护埋下隐患。另外,拍卖价格过低让人怀疑景点能否得到高质量的开发和保护,如羊肠板拍卖了3 800元,女妖洞拍卖了6 700元。

三、我国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构想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符合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不能把旅游景区完全当作公益事业来经营的现实情况的客观要求。我国旅游景区目前存在的最大弊病就是产权不明晰,虽然国家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但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却是各级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这种体制下,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从而导致资源管理的效率低下。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可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1.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专门的景区管理公司。对于那些世界性的或全国性的、具有很高的资源价值的旅游景区可暂时采取这种措施。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组建旅游景区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组建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方式构建了直属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将陕西省内的一些重要的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实行政企分开,实现了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促进了景区的良性发展和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陕西省的文物保护费用从旅游集团组建前的700万增加到了集团组建后的3 000万,改善了文物保护状况。

2.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使企业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充分发挥股份制公司在资金筹集、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保证景区发展所必需的保护、开发资金,促进景区的良性运营。同时,由于国家控股,又使企业在经营目标选择上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而且要考虑社会目标和政府政策意图,体现景区经营的公益性。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景区股份化的活动有法可依,避免假公济私行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严格景区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景区发展方向和资源保护费用的监管。

3.健全旅游法律体系,以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尝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规范化的程序使许多景区在转让活动中过于草率,有可能会因约束不当而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从我国景区经营的现实情况和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发展情况看,两权分离是可行的,关键在于从法律、政府的监督职责以及转让的具体规定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景区经营能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顺利实现。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将景区两权分离的实践用法律形式予以界定。我国现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对于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针对目前许多景区存在多头领导的状况,各省、市、县可成立旅游资源管理局或委员会,采用资源划拨方式,将国有旅游资源统一划归旅游资源管理局管理,景区原来的东家如建设部、文化部、林业部等不再直接参与景区的管理,避免因政出多头而导致的管理混乱和低效。同时,用法律的形式使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合法化,实现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实行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旅游景区,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的要求不同,以限制进入的方式净化旅游景区经营市场。通过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将企业的责、权、利以法规形式确认,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使用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且不得转让。企业应与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交纳一定的景区环境保证金,用于企业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转让活动,并将企业因寻租动机而可能产生的破坏资源情况降至最低,通过市场运作保证景区的未来发展。

第14篇

1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目前也开展了一些旅游活动,笔者对此有过论述[2]。但却存在着缺乏法制监管、开发层次低、旅游环境差等问题,对当地宗教文化旅游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1缺乏法制监管由于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法制监管,导致宗教旅游开发者、经营部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兴建没有任何历史渊源的寺庙、道观等宗教建筑或场所;宗教旅游从业人员利用一些游客对宗教的信仰,推销各种纪念品;甚至导游和寺庙相勾结诱骗游客算卦、问卜,继而引诱他们高价烧香、放生动物等,旅游结束后,有些游客感觉上当受骗,想要投诉却没有证据。缺乏法制监管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在宗教旅游场所周围往往聚集一些“算命先生”“风水大师”,以各种软磨硬泡的招徕手段为过往游客甚至普通行人算命;还有一些假冒僧人、道士求施舍,因为是在宗教旅游场所附近,所以人们往往信以为真,慷慨解囊。

1.2开发层次低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层次低,许多宗教旅游景区景点仍停留在对宗教观光朝拜的开发上,仅仅进行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进,如装饰主体殿堂、修缮佛像、设功德箱、种植花草树木等。对高层次的宗教文化旅游产品如宗教经典典籍、宗教故事传说、宗教审美艺术的开发缺失,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宗教场所对文化层次较高的游客的吸引力[3]。一些宗教旅游场所开展的宗教仪式活动只是对内不对外,导致游客在这些场所的活动只是观光游览,无法开展“体验式旅游”。宗教场所的专职宗教人员,基本上只是例行开光、诵经等本职工作,几乎不与游客交流,导致游客在游览时无法感受宗教活动的精神内蕴,也失去了宗教文化旅游所应发挥的“完善自我修养,完善自身建设,从精神上达到较高的层次”[4]的积极作用。

1.3旅游环境差旅游环境差主要体现在宗教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环境与宗教文化肃穆的氛围不协调,如著名的长春般若寺门外不但交通拥堵,而且让游客们触目所及的是小商小贩的摊点,吆喝声和讨价还价声不绝于耳,无法让游客切身感受到宗教圣地的神圣与庄严。旅游环境差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每当举办宗教开光或纪念仪式时,尤其是每年的农历2月19观音菩萨圣诞日、4月初8浴佛节、4月28药王节等佛教节日,进入敦化正觉寺、吉林北山庙群、长春般若寺等宗教旅游景区的游人过多,摩肩接踵,秩序混乱,导致景区内生态资源和环境严重受损。

2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

在国家大力提倡长吉图区域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探讨该区域的宗教文化旅游将有助于从宗教文化传播、旅游经济建设角度发掘该区域文化旅游的社会价值、经济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针对上述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相关学者的论述和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2.1加强法规建设长吉图区域在行政管辖上隶属于吉林省,因而要加强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建设,吉林省政府应该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宗教旅游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中应该明确规定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明确宗教机构、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宗教场所、旅游开发者的行为规范,保证旅游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执法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宗教旅游景区定期检查并随时抽查,如果发现了利用宗教文化进行的欺客宰客行为就要当场坚决制止,从严惩处;还应设立多种方式的投诉平台,如手机短信投诉、互联网举报等,以方便游客的投诉;而且,对游客的相关投诉不能互相推诿,要及时调查取证并认真回应;还应注意保护投诉游客的信息,防止打击报复[5]。

2.2统一规划开发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如吉林省旅游局、吉林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等,应根据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分布的总体情况,协调配合,统一进行规划开发。为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应单独成立由旅游专家、宗教学家、法律顾问、新闻工作者、旅行社资深从业人员等共同组成的规划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从全局上指导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应和其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相呼应,才能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长吉图特色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中提出“一核三圈三带”的旅游总体发展格局,一个核心是指长白山旅游核心地;三圈是指长春-吉林旅游圈、大长白山旅游圈、延吉-珲春旅游圈[6]。为该区域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提供了借鉴。可以把长白山旅游核心地的节点城市敦化的正觉寺佛教文化旅游作为重中之重,把长春般若寺、吉林北山庙群作为两翼,把九台、吉林两地的萨满祭祀活动作为辅助项目进行高层次开发。所谓高层次的开发,就是利用这些宗教文化场所,开展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的讲座、展览等形式的活动,提高游客的精神修养,加深他们对宗教文化的了解[7]。如佛教“缘起论”认为宇宙万物都是互为因果的,认为人与人、人与植物、人与动物都是不能断然分割的,人类对大自然应怀感恩之心。要求人类善待一切生灵,人与人之间要和平共处[8]。这些思想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宣传教化的作用。吉林满族松花江祭、九台满族石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杨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关氏家族祭祖习俗、满族赵氏家族祭祖习俗等萨满祭祀活动,表现了原始自然崇拜、动物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蕴含着道德观念、审美情趣、价值取向、风俗习惯、音乐歌舞等多方面内容,具有极高的宗教学、民族学、民俗学、语言学等诸多领域的研究价值。如能开发成宗教文化旅游项目,将发挥较强的教育和娱乐作用。旅游规划中很重要的两点即是对旅游产品的规划和旅游线路的设计。根据目前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资源分布的情形来看,重点开发佛教文化游和民俗文化游、遗产文化游相结合,萨满教文化游和生态健康游相结合的旅游组合产品更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长春般若寺的佛教文化游和冰雪民俗游、北山佛教文化游和乌拉满族民俗游、正觉寺佛教文化游和渤海历史遗存游相结合,九台萨满教文化游和农家乐生态游、吉林市萨满教文化游和温泉健身游相结合等。

2.3改善旅游环境对旅游者而言,广义的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活动为中心,涉及旅游目的地、旅游中转地、旅游依托地,并由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所构成的复合环境系统[9]。为促进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的健康发展,吉林省政府必须带动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延边州政府同时加强该区域旅游环境建设,主要包括完善服务设施设备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2.3.1完善服务设施设备第一,加强该区域旅游基础设施和上层设施的建设,如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医疗急救流动站、银行外币兑换窗口、旅游停车场、夜间照明系统、旅游集散中心、高星级旅游饭店、特色餐饮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信息系统,等等。而旅游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着重完善旅游标识与信息系统,让游客随时随地都可以方便地查看所需信息,如对天气、景区容量等进行实时公布。第二,对于宗教景区或场所周边的环境设施进行积极改进,建造护栏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对于宗教节假日人满为患的现象,通过交通疏导和信息提示,控制客流量;同时注意和当地其他景区协调,疏散客源。如北山庙会举办前几天,就应该和松花湖景区协调好,一旦人满为患,立刻疏散游客前往松花湖景区游览;敦化正觉寺庙会之前,也应该和雁鸣湖景区、黄泥河景区沟通好,万一客流过大,马上引导游客前往这两个景区游览。第三,完善该区域的旅游交通建设,尤其是从吉林、延吉、敦化等中小城市到达宗教旅游景区的公路客运车比较陈旧;而宗教文化景区的内部交通也存在着车行道路窄小拥挤、人行道路不规范、不容易识别等问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全面系统地改善旅游交通状况,如置换新的旅游车辆,并严禁超载;规范景区内部的人行、车行道路,添置景区环保车,等等。面对目前自驾游越来越兴起的趋势,还应重视交通标识的设计和景区停车场的扩建。

2.3.2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加强宗教文化旅游的专门人才培养,既包括对宗教文化场所、宗教文化景区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也包括对导游人员的培养,特别是对既掌握旅游接待常识,又通晓宗教文化的专职、兼职导游队伍的培养。第一,选拔一批宗教文化景区的管理人员到宗教文化旅游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学习、培训,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如湖南省一些佛教高僧自愿做义务导游为客人讲解,这为长吉图区域宗教文化旅游的讲解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可以聘请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僧人、道士或宗教信徒加入到宗教文化讲解者的行列,并通过他们培养一批兼职导游员。除此之外,该区域的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等也应派出相关管理者,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发挥其连接政府和信众的纽带作用,对宗教文化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提升旅游品位的阐释[10]。第二,设立多层次的宗教文化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如在吉林省各高等旅游院校成立宗教文化导游人员培训班;在旅游景区建立宗教文化人才交流基地。这其中应该着重培养地陪导游的宗教文化知识和修养。因为目前该区域的宗教文化景区相对较小,没有配备景区导游的能力,所以地陪导游在很大程度就成为宗教文化旅游的最大传递群体。由于行程内的全部讲解任务非常繁多,所以大部分地陪导游对具体宗教景区景点的讲解缺乏深度,只是程式化的泛泛而谈[11]。提高地陪导游讲解和传递宗教文化的能力,是宗教文化旅游发展中亟需认真对待的问题。第三,在培养宗教文化旅游的导游员时,导游词的规范讲解非常重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宗教学专家、旅游学专家共同撰写主要宗教景区的导游词,科学规范地阐释宗教文化而不是传播迷信思想;在讲解时,要突出宗教文化扬善抑恶的道德观念、约束自律的人生法则、甘于奉献的思想意识、扶贫济困的精神境界,使游客们不但领悟宗教文化的深刻内涵,而且也提升了自身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结语

第15篇

大家上午好!在首届*旅游节开幕式刚刚落下帏幕,今天,我们又十分荣幸地在*黄山迎来了国家旅游局的各位领导、全国旅游质监工作的各路精英。首先,我代表*省旅游局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致以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

这次会议,国家旅游局选定在*黄山召开,既是对我省旅游工作的激励,更是对我省旅游工作的鞭策。下面,借此机会,将我省旅游发展情况与旅游质监工作向国家局的各位领导及与会的各位专家、同仁们作一简要汇报和交流。

一、近年来*旅游发展情况综述

近年来,*省着眼于国内外旅游发展的时代潮流,立足于*省情,把旅游业列入“861”工程,作为全省重点产业来抓,加快由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经济优势转变,提出了建设“全国著名旅游目的地”以及“旅游产业大省乃至旅游经济强省”的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年,全省接待入境游客80.4万人次,同比增长27%;接待国内游客6158.7万人次,同比增长31.55%;实现旅游总收入411.6亿元,同比增长33.4%。今年上半年,全省累计接待入境旅游者44.31万人次,同比增长47.82%;国内旅游人数达3838.6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4.84%;国内旅游收入达到247.31亿元,同比增长32.21%。

与此同时,通过大力实施旅行社提高年、旅游景区创A和旅游饭店提升工程,全省旅游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新增旅行社61家,总量达到701家;新增四星饭店5家,星级饭店总数达到399家;新增旅游景区36家,总量达到142家;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达到340余家。

二、近年来我省旅游质监工作回顾

我省旅游发展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与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密不可分,与我省旅游质监工作密不可分。近年来,我省旅游质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维护旅游秩序、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明确了旅游质监工作定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事业的发展,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旅游质监工作。省委郭金龙书记在全省旅游发展大会上明确要求:要以建设“诚信、和谐”旅游长效机制为重点,促进旅游行业管理法制化与规范化,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坚决打击恶性竞争、购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打造*旅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王金山省长指出:要强化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旅游执法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指导、协调、管理和执法水平。并要求相关部门联合解决目前旅游管理工作中“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实际问题。省局党组十分重视全省旅游质监工作,多次会议研究,逐步解决“人手少、条件差”等实际困难,着力破除旅游质监“性质定位不明、职能权限不全”等思想困惑。

二是加强了旅游质监队伍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心与重视下,目前,全省17个市均已成立了旅游质监机构;两个5A级旅游景区以及19个旅游重点县(区)单独成立了旅游质监所。今年,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为全省各市和5A级旅游景区统一配置了旅游执法监察车,明年起,计划分期分批为县级旅游质监部门配备。

三是探索了旅游市场监管方式。在旅游执法检查组组成方式方面,由过去的单纯检查,转变为培训质监队伍、交流质监经验、研讨旅游监管思路的“以查带训”新方式。

四是强化了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投入“打击零负团”专项行动;扎实推进旅游城信体系建设。努力发挥监管职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各类旅游纠纷,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截止*年9月底,全省共受理的108起旅游投诉全部处理完毕,结案率为100%,共理赔人民币37万余元。

三、探索当前旅游质监工作新规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旅游发展将会面临很多新的情况,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旅游质监工作也是这样。从我省旅游质监工作的实践来看,大致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时间上的突发性。二是方式上的隐蔽性。三是传播上的开放性。四是处置上的协作性。

上述出现的诸多变化,对我们加强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只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克服经验主义和被动管理等传统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维护好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旅游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推进我省旅游质监工作上台阶

旅游质监工作是旅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质监未来工作方向,服从和服务于旅游发展大局。要把促进全省旅游业的发展作为旅游质监工作的第一要务,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统筹和指导旅游质监工作。

(一)进一步创新工作思维。“思路决定出路,布局决定结局。”今年初,省局党组在省旅游质监所轮岗交流时就提出,不能就质监而抓质监,要着眼于全局,要系统地思考。也就是邵琪伟局长所指出的,要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与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与建立旅游企业自律机制、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与创新旅游体制机制、与提高全体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推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化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体系。一是建设好旅游质监队伍。围绕“提高专职队伍素质”和“扩大兼职队伍规模”这两个方面,狠抓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合法程序聘请一批兼职人员协助执法,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努力走活“专、兼”职的旅游质监队伍建设之路。二是依靠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义务监督网络、舆论监督网络。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新闻界的沟通,使新闻界对旅游业有一个全面、准确地认识,对旅游业的报道更客观、真实、公正。三是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交通、休闲娱乐场所等,广泛建立旅游企业质监组织,让有些旅游纠纷在企业内部就能直接得到消化和解决。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局的战略部署,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推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继续以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市场检查力度,认真及时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对案件一抓到底,严肃惩处,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

(四)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旅游业是综合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涉及商业、文化、交通等多个领域,游客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仅仅依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监部门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一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行业自律体系。努力扩大同业协会的覆盖面,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建立信誉公告制度,大力推进诚信建设,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更加完善的旅游诚信经营体系。二是构建大旅游质监工作联系体系。按照省旅指委会议要求,严格遵循“省里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责、机构统筹协调、政府目标管理”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谁审批、谁负责”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推广黄山市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做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五)进一步提升要素品质。从旅游行业管理流程来看,旅游质监处于下游,许多问题的根子源于上游。因此,做好旅游质监工作,还应当放长视线,关注旅游产品建设,关注旅游企业成长。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游质监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提升行业的建设品质和管理品质,着力研究旅游行业品质提升的路径,形成“行业管理抓品质、企业管理重品质”以及“消费者选择品质、全社会评价品质”的良好旅游发展格局。

(六)进一步重视法制教育。结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以及我省旅游质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实用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力争提请出台《*省旅游条例实施细则》。加强质监业务培训,提高我省各级旅游质监所处理旅游投诉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注重树立典型,引导更多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入于泽而问牧师,入于水而问渔师。”《吕氏春秋》里的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向领业内最优秀的、最有经验的人学习。出席本次会议的,都是全国一流的理论专家和实践管理的各路英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机会,也请各位领导和专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