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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二、强制划拨旅行社因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旅行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三、强制划拨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支旅行费损失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市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5项)
一、旅行社变更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
法律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游社年检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七、举办旅游展销、项目推介活动备案
关键词:不文明旅游行为 文明旅游 建议
旅游景区在接待游客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这种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导致旅游景区环境污染、景观质量下降。对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和防范已经成为旅游景区游客管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景区游览过程中所有可能有损景区环境和景观质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各种废弃物的行为,如随手乱扔废纸、果皮、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等。二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旅游景区有关游览规定的违章活动行为,如乱攀、乱爬,乱涂、乱刻、乱画,越位游览,违章拍照,违章采集,违章野炊、露营,随意给动物喂食,袭击动物、捕杀动物等。
上述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危害体现在多个方面。从最根本的危害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极易造成旅游景区整体吸引力下降、旅游价值降低,严重影响旅游景区(点)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可能给景区带来灾难性影响。如违章抽烟、燃放爆竹、违章野炊等行为很容易引起火灾。从最直接的影响而言,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给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景观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次,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本身往往成为其他游客游览活动中的视觉污染,影响他人兴致、破坏环境气氛,进而影响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最后。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方面的隐患。
二、游客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
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生态道德素质较低。一些游客文化素养低、环保意识差,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因而容易在不知不觉间产生不文明行为。
(二)有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可能是游客的敌意破坏行为。例如,无视眼前的垃圾桶而把废弃物故意扔入山谷或湖水中;故意破坏旅游设施,在动物园中拉扯鸟的羽毛、袭击动物,等等。此种行为的动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纯粹为了寻开心、寻求刺激和:另一种是为了发泄自己某种不满情绪,把对环境、景观的破坏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途径。这类行为造成的破坏相当严重。
三、几点建议
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对旅游者、旅游景区甚至国家形象都会产生危害,必须从多个方面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控制。
(一)加强宣传。
旅游景区和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如政府环保部门、社会环保组织、旅游管理部门都应加强环境保护问题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要大力宣传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关系,使公众提高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要大力宣传游客不文明行为可能会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让公众认识到不文明旅游行为对旅游环境、景观的污染和破坏。通过种种措施使大众对旅游与环境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文明旅游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出游公民的社会公德、个人美德教育,使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运用法律手段,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来实现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导游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对游客行为的管理还可以通过制定游客文明管理条例来加强对游客的管理。如联合旅游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游客行为规范》、《游览须知》等强制性游客管理条例和《游客伦理规范》之类的非强制性的推荐指南在景区张贴发放,引导游客的旅游行为遵循有关的环境准则。国外在这方面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美国旅行商协会制定的《生态旅游十诫》、“拯救我们的地球”组织制定的《低影响度假准则》、加州“责任旅游中心”制定的《旅游者伦理规范》等,都旨在对游客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通过这类规范对游客进行教育和引导,游客能认识到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意识到自己对旅游景区环境应负的责任。从而有效约束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三)加强对旅游景区内居民的环保教育。
引导旅游景区内居民积极参加景区环保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监督作用。如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附近的居民会在游客进入森林公园前提醒游客不要抽烟、用火,以防止森林火灾:武夷山风景区也成立了由大量景区居民参加的“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协会”,在保护资源环境、发挥示范作用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景区内居民在环境、景观保护方面所发挥的示范作用和监督作用。可有效预防一些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景区环境、景观的保护。
(四)采取有效的游客管理措施。
景区管理部门要重视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景区应提供各种设施、设备,以防止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发生。如合理放置美观有趣的垃圾箱,使游客便于、乐于负责任地处理废弃物:设置必要的美观醒目的标牌,配置有亲和力的标志性说明文字及提醒文字,提示游客不至于太放任自己。
第二,景区管理工作人员首先应以身作则,发挥示范作用,带头爱护环境。景区可组织工作人员与青年志愿者一起开展环保活动,既可强化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又能起到对公众的宣传作用。
第三,景区应制订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制约,对于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加以劝阻或惩罚。
第四,旅游景区在旅游活动项目的安排中应有意识地增加与环境、景观保护有关的内容,对游客进行生态知识、游览规范等的教育和引导,唤醒游客的生态责任意识,使游客在生动有趣的活动中获得相关知识。通过种种措施和手段在旅游景区内造就一种保护环境和景观、遵守游览规范的良好氛围,使游客时时意识到旅游景区对其文明行为的期待,从而约束自己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关键词]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国家政策旅游投资
中国旅游业发展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产业结构和新的增长点有所转变,新的投资热点正在形成。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资源开发资源型景区已经成为土地开发的新的热点,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3年,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旅游景区景点,据估计,从2003年~2010年,将有80亿美元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根据中国国际旅游投资网(省略/)近期公布的旅游招商项目的统计,在旅游业各分支行业中,景区的招商项目最多,也最为活跃,比例占总招商项目的54.71%。本文试就投资价值、国家地方政策和投资风险三个方面论述旅游土地开发的优势与劣势。
一、投资价值分析
1.获得高额利润
旅游景区属于资源稀缺型商品,一旦拥有景区经营权就可以形成资源垄断,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从资源来看,景区供给量过少导致资源紧缺。尽管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但是毕竟数量有限,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造成了我国资源型景区的局部稀缺。从2004年A级景区经营效益情况(表1)中,可以看出资源型景区级别越高,垄断性越强,效益也好。从需求来看,国内国外游客都对资源型景区需求很大。根据国际旅游组织的调查,74%的游客首选到资源型景区观光,尤其在旅游消费刚刚启动时这一比例更高。
供给不足,需求旺盛这就造成了巨大的供求缺口使的景区形成垄断性经营。而从国内黄金周旺盛的旅游消费,看这个供求缺口会持续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也就是说景区的垄断性经营也会长时间存在。
数据来源:国家旅游局
2.衍生性延长产业链
旅游景区相对其他旅游行业而言可开发的旅游产品种类多、数量大、衍生性强、可创新性强,这样就使景区的生命周期增长,获得利润的时间也随之增加。
由于旅游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一旦产品进入停滞或衰退期就无利润可言。而这个时候产品能否复兴的关键在于创新,只有再开发出有吸引力的产品才能延长获利时间。而资源型景区依托自己的核心资源,开发的产品除了基础的观光产品外,还可以开发度假产品和专项产品。这就使得景区可以开发的产品极大丰富。景区每年都可以通过开发新产品,吸引老游客故地重游新游客慕名而来,从而将利润维持在较高水平。
由于资源型景区产品的多样性,开发的多层次性可以使企业的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企业获得景区经营权后,既可以自己开发核心产品,也可以将特定产品开发经营权出让以减少管理成本和难度,并分散风险。
3.获得核心竞争力
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核心资源要素,是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旅游产业群的辐射中心。投资资源型景区有利于旅游企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旅游企业拥有景区资源,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为旅游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使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享受到更多的方便、快捷与舒适,并且强有力的产业链条也是阻挡国外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
二、政策分析
1.政策支持投资
(1)中央投资景区基建
我国进入200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旅游发展,明确要求增加对资源型景区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放宽对资源型景区开发项目的审核条件。另外国家还安排了67.2亿元国债资金进行景区建设,促进景区发展。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强调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了对旅游项目的审批规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但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债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于2000年开始,重点支持资源品位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的项目。至2004年底国家累计投入67.2亿元国债资金,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开展了一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景区环境,提高了景区的综合接待能力。
(2)地方立法促进景区发展
从各地政策看,为了加快开发资源型景区,很多省市明确提出资源型景区的经营权可以转让。而且很多省市设有旅游发展资金用于建设资源型景区的基础设施,并且在税收,土地政策上都有优惠。虽然国家并未出台《旅游法》,但是地方为了规范旅游发展,更为了促进当地旅游,纷纷出台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如湖北省,云南省,北京市等已经修订旧版旅游管理条例。
2.景区经营权出让――争论中前行
对于资源型景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专家到大众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总体上,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是在各地进行。在很多省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景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
(1)地方政府和旅游局――支持经营权出让
为了贯彻落实景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湖北省、福建省、上海市、贵州省、浙江省、重庆市、山西省、云南省等省市在旅游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了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在探索中前行
建设部虽然多次出台文件要求风景名胜区不能将经营权转让,但是由于景区实际的控制权在地方政府手里,建设部的管理力相对薄弱。而且建设部对经营权的态度从文件变化中也可以看出逐渐放宽经营权的出让,由绝对不允许经营权出让,到经营权出让有底线。
建设部依据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国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加强风景区管理。
(3)其他部门――议论纷纷
林业部、国土资源部在积极探索将所属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招商引资。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者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方式联合进行。国土资源部认为通过建立地质公园,根据地质遗迹的特点,营造特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文物部门作为代表全体人民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认为,文物保护属于社会性公益事业,应以保护为前提,利用只是
保护的一个方面,而且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文物遗址不得做其他商业用途。
三、风险分析
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存在的,同样资源型景区的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许多资源型景区项目取得了成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但也有不少项目投资失败, 损失巨大。投资者如果加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取得成功的。
景区投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资金风险,开发风险,市场风险等。本报告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风险及规避措施加以说明。
1.政策风险
自然资源是几千年不变的,变数大的是人为政策,对政策分析判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旅游法,各地旅游法规地方特色明显,这些法规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都很差。现在企业经营旅游产业,获得的只是部分权益,如经营权、管理权。企业和政府签订20至50年的协议,这些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要特别关注省、市、县之间的法规是否冲突,而越基层制定的法规,修改越容易。景区内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法律、政策上有许多不连贯的地方,导致了景区开发的无所适从。所以说政策是旅游开发中最大的风险。
2.资金风险
我国景区开发并不是一般认为的“低投入,高产出”模式,而是“投入,投入,再投入”的模式。开发资源型景区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需要一定的现金流进行景区的后续投资。
景区开发初期内部交通,基础设施,营销等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且景区开发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因为景区面临竞争,面临游客需求的改变,所以景区需要创新旅游产品,而新的旅游产品的开发也是需要大量资金的。再次,景区室外设施的耗损速度快,需要的维护更新经费也非常可观。很多景区投资失败就是在于没有后续资金投入景区开发,导致景区吸引力下降,收入达不到预期的原因。
3.开发风险
由于缺乏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使一些已经开发、利用起来的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普遍存在档次不高,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缺乏整体旅游概念,景区和景点布局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许多景区由于对市场需求缺乏清楚的认识,导致市场定位泛化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景区主题不鲜明没有明确的旅游形象。
旅游区项目开发需要考虑其所依托的资源,强化资源特色,突出项目主题,同时旅游设施的配套建设也要围绕主题展开。这样的项目一旦开发,其可变弹性较小。正常情况下,项目特色显然是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因为主题越突出,其生命力就越强。但是这恰恰也是项目的风险所在,因为越是有特色的项目,越是不易改变其内容与功能,或者改变内容与功能的成本代价过高,给风险转嫁带来困难。
4.市场风险
旅游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大小,与游客在某一特定环境、特定时期内的消费心理、消费偏好和这一时期内旅游消费的总趋势等密切相关,而游客的消费心理、偏好等是经常变化的,特别是随着游客群体的不断个性化,游客结构的不断多元化,旅游市场需求难以捉摸,某些特定旅游产品愈来愈难以同时满足游客群体中各个不同的需求,同时也使某些旅游产品很难实现所期望的游客云集的目的,旅游产品的有效生命周期也因此而大大缩短,这就直接影响到旅游项目开发的投入产出效益比。
国内各地区全面大力开发旅游业,各类旅游产品蓬勃发展,旅游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超过市场需求的增长,再加上政府对旅游市场调控、监管力度不够,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相当激烈,从而明显地加剧了旅游项目的投资经营风险,合理投资回报难有保障。
参考文献:
[1]彭德成:《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约翰・斯沃布鲁克著张文等译:《景点开发与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邹统钎:《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保罗・伊格尔斯斯蒂芬・麦库尔克里斯・海恩斯著张朝枝罗秋菊等译:《保护区旅游规划与管理指南》.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5]成伟光:论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人文地理,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