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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进一步讲,它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路;赔偿
一、前言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平均发生道路事故约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两项指数分别是75万起,10.6万多人和77万多起,10.9万多人,现两项指数仍在直线上升,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仍在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结合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特点,赔偿及防范事故的对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该《办法》一出台,便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基本法相抵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形式既有行为人的过失,也有行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形式,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
3、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必要规定负责事由,特殊侵权责任的负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负责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规定,后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权利的财产,如间接的财产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费用怎样计算?石刚、冯建民介绍说,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通则》待其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据介绍,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上,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与社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的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依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天,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要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有细致规定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专家介绍,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一年度城镇居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制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年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的调整,在一定幅度为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发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额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一级伤残的,按金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以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六)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人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有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抚养人数
6、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七)死亡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金额,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了1000万辆,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会迅猛增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测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公议、个别谈活、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不着很多的安全隐患,诸如宽路窄桥或直路斜桥;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觉盲区;沿河高路基础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乡道路普通缺少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必须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积极整改,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这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化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防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有影响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超载、超员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注释:
〔1〕房绍坤:《中国民法事立法志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313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3〕宋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在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96页。
〔4〕杨立新:《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的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关键词]:文化与人格理论 中国国民性 儒家思想
所谓国民性,指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总体表现出的品性,即一个国家国民最普遍表现出的人格类型,是对一国具有代表性的人的特征的概括,故针对正常人格而言。这种品性,既源于种族特征的不同,也可来自后天遭遇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造成各个国家中不同的国民性。国民性与典型人格类型不同,其分析不需太多田野调查实践与复杂数据,具有普遍概括性和笼统性,故较易实行。
对国民性问题的研究在西方二战时期曾一度兴起。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西方文化的渗入,现代中国的国民性已变得较为混杂难以表述,甚至某些已与中国古人的文化精神相背道而驰,西学的传入与过度应用更使现代中国国民性格不具有了中国本土的代表性。本文仅从中国古代儒学角度对中国人的传统国民性进行分析探讨,从信仰体制、道德准则和人格培养三方面将国民性概括为忠君爱国、仁义至上和中庸之道。
一、信仰体制:忠孝统一
从信仰体制上看,中国古代社会中主要以信仰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作为全民性的国家宗教。其宗法观念与天人合一观念从信仰层面进入到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对国民性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人普遍重视家族观念,祖先意识强烈。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这不仅体现在中国人祭祖的隆重仪式上,更表现在中国人“以孝治天下”的观念上,这早在先帝舜时期就有了很好的体现。
中国十分重孝,一家中若是出现孝子,则会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与赞扬。汉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就以“孝”作为最基本的选拔标准,由众人推举,称“举孝廉”。中国儒家传统“十三经”中就有一部十分重要的经典――《孝经》,是关于孝的理论的集大成者。
在中国人家族传统中,是以父权至上的宗法制,一般重大事情都需要向父亲请教过问,包括婚姻问题,大多是父母包办,即使是自己的意愿也需事先请示父母,征得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就会有被社会指为不孝而被边缘化的危险。
中国人如此重“孝”,包括统治者也宣扬孝道,以孝治天下,以得到支持与维护。中国人认为,以孝为先,有了孝,人民自然会归顺于君主,孝是忠孝仁爱信义等基本道德的根本所在。“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者也,其为仁之本也。”《论语》中的此言正是体现了“孝”的一系列好处,孝子极少有犯上作乱背叛君主的想法。由此可见“孝”是忠君爱国思想的前提。这正是中国古代社会忠孝二者相统一的观念,也是国民性之一大特点。
二、道德准则:仁义之上
前面讨论的中国人所重视的忠孝观念,但这种忠孝观念是以仁义的道德准则为前提的。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就曾说过,忠孝都要“以义为先”。不符君子道义的事万万不可做,而这道义的前提就是符合“仁”。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仁”的实现是孔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仁”是最重要的品格,万事都应符合“仁”复归于“仁”。“义”则由“仁”衍生而来。所谓仁义礼智信都是以“仁”为根本的。孔子主张回归“仁”的道路是“克己复礼”,通过严格要求自己回到礼的道路上来。西周时期即已制定形成的周礼是与封建等级制度相应的。“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儒家主张以礼治天下,这其中就要以统治者实行“仁政”作为基础。实行仁政,人民就会温顺并且厚道,像先帝尧舜时期就是如此。
且君子也应以仁为本,“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儒家主张有志之士要不惜一切代价捍卫仁义道德理念。孔子认为,“恭而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这样即可实现仁。仁不仅应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统治者的根本统治手段,更是作为了百姓庶人一切道德准则的基础。
孔子还认为,“刚毅木讷,近仁。”这可谓是对接近仁的状态的外在表现的较为细致的描述了,也正是中国人性格中的一大特色。中国人普遍具有老实内敛,逢人不爱张扬,遇事不爱争抢的特征,却给人一种温和敦厚的亲近感。古代社会中的中国人中更是普遍具有“仁”的特性。辜鸿铭先生认为中国人精神的最大特点就是温良,这主要是儒家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也是“仁”在国民性格中的一大体现。
三、人格培养:中庸之道
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人才的培养,不似西方教育那般重视专业技能培养,而是更重形而上的气节与道德观念的树立。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几乎是持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对“君子”的推崇也成为中国社会中普遍的人格完善标准。
所谓君子,可用“中庸”来概括。“君子不器”,君子尚要“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经过历史发展逐渐成为一种民族气节,体现在忠君爱国的观念中。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可见中庸的品质在中国人中具有神圣性,是一切美好品质的概括,并形成一种价值趋向体现在中国人的国民性中。用孟子的话概括,这是一种“浩然正气”。
中国古代注重对人才的培养,不仅体现在后来的教育中,也体现在在童蒙教育。所谓童蒙教育,指中国古代7~12岁的教育,即洒扫应对等基本礼仪和伦理道德的学习。其作用不可忽视,是为后期儒家系统教育、为日后学习君子之道打下深厚基础,是中国古代社会人格气质初步奠定形成中的重要一环。
中庸之道同样表现在礼上。儒家主张以礼治天下,礼节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乃至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核心原则。它处处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中和色彩,建立在天人合一观念基础上,体现了中国人高尚的修养,也是中庸之道的一种外在表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在文化与人格理论的视角下所探见的中国人国民性具有忠孝统一、仁义至上、中庸之道三者合一的特性,不仅体现在传统的等级宗法性制度中,更体现在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普遍文化群体中。中国人特有的文化与品格特征,区别于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包括政治思想、社会制度以及丰富多彩的文化。如今我们更应弘扬这种文化特性,弘扬中庸之道,选择传统并适合我们国民性的东西,而不是盲目学习西方的科技、制度,这有中体西用,才能使中国人得以重新闪耀于世界之林。
参考文献:
[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2]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辜鸿铭著.李晨曦译.中国人的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10.
关键词:购买力平价;长期;汇率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并伴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升值,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压力。人民币汇率在未来是否会停止升值步伐,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压力,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大量进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经常基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来比较各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他们都是以“PPP理论在实践中是成立的”作为前提。然而,关于这一前提,自其创建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
二、购买力平价职称论文
(一)购买力平价的产生
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PPP)理论是采用一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来确定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问题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Cassel)提出,决定的是即期汇率。其中心思想是:两国货币的汇率是由两国物价水平之比来确定。
卡塞尔的购买力平价学说又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
1.绝对购买力平价
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即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外一个国家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两种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之比来决定的。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体现在商品的价格水平上,即商品价格的倒数,故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水平是由两国国内物价水平之比决定的。
R=PA/PB
其中:R为绝对购买力平价下的汇率;
PA为A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PB为B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以上公式表明,在某一时期,当A国价格不变,而B国价格上涨,则B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下降,表现为一单位A国货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B国货币,即A国货币出现升值,B国货币出现贬值。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按照两国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确定的汇率水平应该是一种长期均衡汇率。当实际汇率与长期均衡汇率之间出现偏差时,实际汇率将不断调整,最终要趋向均衡汇率水平。
2.相对购买力平价
相对购买力平价是在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卡塞尔认为,在计算绝对购买力平价时,两国物价水平数据的获得很困难,而两国物价水平变动即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率容易获得。
用公式表示是:
R1=R0(IA/IB)
其中:R1代表通货膨胀后两国货币间的新的汇率;
R0代表两国通货膨胀前两国货币的汇率,又称基期汇率;
IA代表A国的通货膨胀率,IB代表B国的通货膨胀率。
(二)购买力平价的发展
购买力平价理论具有内在的简单性,从购买力的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非常符合逻辑、易于理解;同时,它的表达形式也较直观。所以,汇率水平的分析和政策研究经常用到购买力平价。但其是否成立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早期,它曾被认为是一个公理,随后不断有人对购买力平价理论提出修正。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罗德(Harrod)就指出,国内外有差异的生产率水平将会导致对绝对购买力平价持久的背离。巴拉萨(Balassa,1964)和萨缪尔森(Samuelson,1964)分别正式地论证了对PPP系统性的“生产率偏离”(Productivitybias):一国可贸易品适用一价法则,因此可贸易品的生产率的提高推动有关产业工资上升,从而推动全国性工资上调,但是非贸易品的生产率无法同步提升,因此其成本和价格必然上涨,从而导致该国的相对物价水平上涨。从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如国内外生产率差异)会使名义汇率与传统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的偏离。这一修正称为PPP理论的巴拉萨-萨缪尔森修正(BalassaSamuelsonQualification)。
克拉维斯(Karvis)和利普西(Lipsey,1983)及巴格瓦蒂(Bhagwati,1984)也得出同样结论,但是他们强调生产要素的素质差异和生产要素报酬的不同。Niehans(1984)认为,PPP公式中所表示的汇率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并不表示汇率的变化来源于价格,争论汇率和价格谁决定谁,没有实际意义。而Frenkel(1978)在使用不同的价格指数验证了汇率变化同两国价格比率之间关系后得出结论:PPP不能作为汇率和价格联系的机制,只能视为研究价格和汇率决定的捷径,不能视为一个完善的汇率理论。但无论如何,经济学家对汇率与物价变动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判断给予了认可。
现代购买力平价说包括成本购买力平价、多国购买力平价、事前购买力平价和货币主义的购买力平价说,它们对传统的购买力平价说进行修正和改造。
(三)PPP测算研究
有关世界各国PPP的测算研究主要有:“世界银行Atlas方法”、简化信息方法、国际比较项目、生产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表。然而,各种研究结论并未达成一致。PPP可以针对一国、一地区、一个产业而定。如未特指,则PPP通常是对GDP而言。计算PPP大多使用支出法和生产法。
三、购买力平价对人民币汇率局限性的原因
虽然有不少文献认为“PPP理论在短期不成立但在长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购买力平价理论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并不完全成立。
(一)汇率反映的是两国贸易商品价格的比率
用反映全部商品的CPI来解释汇率的变动,显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结构也不同,两国的CPI所包含的商品及其权数也就相差较大,这种价格指数并不严格符合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要求。在一国消费物价指数中包括的商品在计算另一国消费物价指数时可能就没有,这种价格指数是不符合传统购买力平价理论要求的。
(二)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如一国的劳动生产率、利率和资本流动等其它经济变量,一国实行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而不仅仅只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三)与汇率体制与贸易政策有关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我国对汇率浮动管理的严格程度远高于美国。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外贸管理政策奉行“奖出限进”,致使经常项目顺差十分严重,大量外币的流入导致外汇供求关系严重扭曲,所以体制的影响远大于经济变量的影响。
实际上,现代的汇率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汇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另一方面,汇率要为稳定宏观经济、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汇率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手段。但是现有的汇率决定理论,包括购买力平价理论却没有考虑汇率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手段的性质。
(四)购买力平价模型所提供的均衡汇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基年的影响
主观判断或因观察能力、技术和数据不足等问题,基年选择十分困难,基年不同,均衡汇率就不同,缺乏科学性。
(五)贸易壁垒和交易成本等的存在
Cassel的PPP理论是建立在一个较理想的交易状态下,如不存在交易成本等等,这是与现实中各国的商品贸易不符的。
四、结束语
购买力平价理论描述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汇率与两国物价的绝对水平和通胀率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购买力平价理论较为合理地解释了汇率的决定基础,所以,虽然购买力平价理论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对汇率的影响,但汇率向购买力平价仍在起作用,所以该学说至今仍受到西方经济学者的重视,在基础分析中被广泛地应用于预测汇率走势的数学模型。由于购买力平价不能很好地解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因此单纯利用购买力平价方法来确定人民币汇率水平,并据此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来刺激出口、缓解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毫无疑问不可行。即使认为PPP理论是一种决定长期均衡汇率的有效方法,这种超长期有效的理论也不能指导我国目前的汇率改革,难以成为制定汇率政策的依据。因此,我们不应当只局限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而应该去寻找一种既能有效解释人民币汇率变动,又能指导汇率改革的中长期汇率均衡理论。
对于我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应防止其剧烈变动,而使其处于一种温和的变化态势,央行应当仔细观察中美两国的物价变化情况和利率水平,立足于国内确定政策工具,并据此制定基于人民币汇率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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