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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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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启示

第1篇

关键词:财政分权;激励扭曲;产业结构;转移支付

一、 引言

20世纪以来,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财政分权在世界各国普遍施行。在财政分权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区域居民公共产品等偏好具有信息优势,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地方基础设施供求状况的优化,促进地方环境投资增长(Oates,1972、1977;Adams,1997;Tiebo-ut,1956)。另一方面,财政分权正面激励效应的发挥需要充分健全的配套机制,如社区民主、地方自治等诉求表达和监督机制,但现实中大多数国家难以满足,尤其对民主法制尚未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财政分权信息表达传递渠道不畅,地方政府寻租现象严重,导致财政分权的“激励扭曲”,种种制约因素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Felbinger,1984;Frisken,1991;Treisinan,2002)。

1994年中国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我国“晋升锦标赛”的地方官员治理模式,刺激了地方经济的竞争性发展,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强大动力(Qian & Rol-and,1998;Blanchard & Shleifer,2000;张军等,2007;周黎安,2007)。但是财政分权体制的激励扭曲,引致地区间税收竞争,使得地方政府为吸引外部资源以及企业投资而放松环境规制,极大忽视区域居民对环境公共产品的强烈偏好,导致“三废”快速增长、环境容量超载,事实上加剧了我国整体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 文献综述

诸多发达国家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实践较早,对于财政分权下的环境污染内在机制的研究也较为成熟,主要从财政分权与地方环境规制、财政分权下的越界污染等方面进行阐述,国内研究主要从财政分权下的激励扭曲角度看待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的相关问题。

对于财政分权与地方环境规制问题,Felbinger(1984)和Frisken(1991)发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竞争行为,不仅造成环境基础设施的供给不足以及无效率,还会带来工业的重复建设以及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政府进一步降低区域环境标准。Lopez和Mitra(2000)认为财政分权下的政府寻租行为,也会使得区域环境质量下降。Sigman(2007)指出,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受到税收分成的激励弱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不愿内化外在的污染成本,对环境质量改善不显著。但Oates(1972,1977)、Brennan和Buchanan(1980)研究均认为财政分权会带来地方竞争效应,地方政府将被迫提高环境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对于财政分权下的越界污染问题,Adams(1997)、Helland和Whitford(2003)、Sigman(2005)认为,边界污染问题随着财政分权程度的提升而越发严重。一方面,与各州及地方政府受税收等体制约束对环境治理的投资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各州政府面临政治投票与税收的取舍问题,这涉及到受污染影响的区域居民与污染企业之间的选择与平衡,因此对于边界上的污染,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放纵的态度。

对于财政分权下的激励扭曲问题,国内诸多研究发现财政分权使地方政府官员的努力向经济增长这一维度倾斜,造成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严重。一方面,财政分权的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对环境管制的努力,从而对环境质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杨瑞龙、章泉、周业安,2007)。沈坤荣、付文林(2006,2012)认为财政分权不当会加剧区域间的税收竞争,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等公共产品的偏好降低、投资显著不足,环境污染加剧。另一方面,财政分权下的税收竞争使得政府干预以及政企交易增多,进一步加剧了地方环境污染程度。张功富(2013)通过省际面板数据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实证分析指出,地方政府会以"区域竞次"来吸引制造业投资,这种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加之政府的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环保投资并未有效增加。郭志仪等(2013)认为,财政分权程度越高,在经济增长中地方政府能获得更多的税收,而工业污染则越加严重,其中政企间的寻租交易进一步加大了地区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此外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起到抑制地方环境污染作用。

因此,在结合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对美国、日本以及印度等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的历史经验和相关问题进行回顾和阐述。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三、 各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环境污染分析

1. 美国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逐渐演变成财政分权式的联邦制国家。反映联邦政府财政分权指标的集中率呈现下降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支配比率也逐渐下降,财政分权程度呈现上升趋势。其中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占比为53.9%,州政府20.1%,地方政府占26%。1970年~1990年,美国经济年均增长将近9%,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以及重化工业的发展壮大,使得同期美国的环境污染严重,对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

(1)对地方环境基础设施投资支出的约束效应。第一,在联邦集权制的财政分权体制下,联邦中央政府通过掠夺式的行为,收缴州与地方政府大量财政收入,但是把支出责任转移给地方政府,并未与财政收入相匹配,这无疑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压力,增大了纵向的财政差异,造成公共资源的供给短缺。其中,1958年全国对市政排污系统的投资至少短缺69亿元,各州对地方排污管道的需求通常漠不关心。第二,地方政府的换届效应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一致,加大了区域财政收支差异,导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扩大公共开支的意愿相违背,进而对环境公共产品供给造成约束。按照1982年不变价格计算,美国用于污染的消除以及研究开发支出均呈现下降趋势,分别由1979年的58.5亿美元和0.9亿美元,逐渐降低到1986年的45.4亿美元和0.2亿美元。第三,在财政分权下,环境规制意味着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内化外在的污染成本,但由于受到税收分成的激励,各州与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动力弱化,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低效、环境标准降低,加剧了环境污染程度。

(2)以重化工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固化,导致财政分权下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重化工业意味着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1970年美国重化工业率高达57.4%,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结构重工化以及单位GDP能耗增高。以钢铁工业为例,20世纪50年代美国钢产量超过全球的一半,1973年美国钢产量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3 680万吨,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同期,美国大型工业城市再次出现严重的烟尘污染与光化学烟雾污染。

再次,转移支付机制约束了污染的防治。一方面,在联邦制的财政分权转移支付机制中,地方政府对州政府补助金存在极大的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总支出有三分之一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75年~1976年,美国地方政府的预算赤字达到33亿美元,财政赤字极大地约束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支出。以圣路易城为例,1967年~1978年联邦的转移支付从1%提高至55%,加之转移支付主要用在社会保障项目,而公共福利所占比例一直不超过7%,这直接造成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不足。另一方面,转移支付机制未能解决越界污染问题。由于越界污染的治理成本和收益归属于不同州政府,转移支付机制只是对本州的公共财政支出有直接的补充和调节作用,因而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激励不足,使得单向外部性的越界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例如,位于州边界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比位于州内部的企业的排放量更高,以及州内河流的水质明显比跨州河流的水质更好(Sigman,2004)。

2. 日本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日本经济在战后的1955年~1973年期间年均增长9.2%,一跃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中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号经济大国。截至1970年,日本重化学工业化率达到62.4%。同期,日本从平衡预案的财政政策进入了赤字预算的财政政策,企业普遍实行低税率,造成财政收入以及支出规模偏小。财政政策调整与产业结构演化,使公害问题和自然环境破坏问题十分突出。1960年~1970年,日本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1.9倍,而产业公害索赔受理案件数和酸化物产生量却增长了5倍和2.5倍。

(1)财政分权约束了污染防治投资。日本财政分权改革始于1949年的“夏普劝告”,主要是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间有独立税源,明确划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的事权,并且削减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实行地方平衡交付金制度(石见丰,2004)。1955年实施地方交付税制度,降低地区补助负担金,同时地方债相关费用也由地方税缴付,使得地方财源受到进一步的约束,国库支出金、地方债和地方交付金之间的相互影响变得更加强烈。此外,福利国家理念增加了地方自治体支出的责任,增大了部分地方政府财力负担,必须依靠中央转移支付才能进行有效的公共支出,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中环境基础设施投资严重滞后于民间投资。以城市下水道设施等环境公共产品供给为例,截至1966年日本城市人口中实际使用下水道的人数只占6%,直到1971年使用下水道的人口也仅有20%,加剧了城市河流与市郊海滨污染程度。

(2)产业结构重化导致污染加剧。日本财政分权体制刺激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重化工产业高速发展使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在原有的四大工业地带和太平洋条形地带集中爆发。1957年~1967年,重要城市二氧化硫污染程度急剧上升,典型案例是“四日市公害”。四日市当时建成的三座石油化工联合企业,排放了大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飘尘,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截至1972年全市确认812人因此患哮喘病。针对污染,日本根据每个核定的污染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煤烟发生设施”的不同种类制定出不同的排放标准,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勒令排放超标企业进行结构改革。但是由于受到地方交付税制度的约束,地方政府以增加税收为主要目标,对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积极性不高,对区域内重污染企业的转型动力不足。

(3)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弱化了地方对环境污染的干预。一方面,中央转移支付机制下,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往往倾向于减少投资,在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使用上,往往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使其转为其他的特定地方政府利益,造成政府对环境投入的缺口不断扩大。1967年~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相关预算增长了5倍,而国家预算只增长了1.8倍。另一方面,日本在地方授权上采取法律授权,使得地方财政权限保障受制于中央,进一步限制了地方政府自主性治理能力的发挥。地方的公共投资倾向于产业布局建设,进一步约束了环境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支出,1955年~1960年环境卫生投资占行政投资支出仅有3%~5.6%。

3. 印度的财政分权与环境污染。1992年印度实施财政分权改革,使得邦、乡以及城区政治实体之间形成等级分明的财政分权改革体系。在税收体制方面,区别于其他财政分权体制的联邦、邦以及地方三个层级财政税收体制层次,印度在财政分权中仅分为联邦以及邦两级,但是在税收体制的设置很不合理,税收种类散乱,而且联邦占据大部分的税收份额,归于邦政府的份额较低,同时邦间设置的货物税严重阻碍了印度的贸易发展,进而对邦政府的税收形成了进一步约束。

(1)财政分权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降低了公共支出的效率。在分权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面临事权过大,财权过小的状况。在财权与事权的严重失衡状态下,邦政府税收收入不足以支付事权所需支出,造成邦政府通过借贷等预算外途径解决日趋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造成了地方政府预算外债务增多,进一步降低了对环境等公共支出的效率和水平。此外,由于大部分的邦政府保留了实质性的管理权和财权,进一步束缚了第三级财政的自主性,加剧了环境基础设施的供给短缺状况。

(2)转移支付机制不健全,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压力与约束。一方面,在较为完善的转移支付机制中,转移支付的数额应该由既定制度决定,既能解决财政支出的逆向选择问题,又能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确保公共支出符合要求。但是印度复杂的转移支付机制(一般依靠政府间的谈判决定,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使得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数额存在较大的波动,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短缺状况。另一方面,由于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了解不足,使得转移支付与地方需要严重不匹配,造成转移支付的资金低效率配置以及浪费。其中转移支付的分配比例指标主要基于各邦的经济指标,对各邦间的财政赤字重视不足,使得各邦间的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加之邦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各地方政府环境公共产品的投资短缺。

四、 国际经验对我国财政分权下环境污染问题的启示

1. 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有效降低环保收支的财政约束。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而开征的税种,是庇古税在环境领域的体现,这也极大地降低了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环境支出的约束。其中国外对环境保护税类别主要分为一般环境保护税与国际贸易中的环境税,1972年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1981年德国开征水污染税、2007年日本开征环境税等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仅有效控制了企业环境污染,以及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转移行为,也为政府的环保支出提供足够的保障。据此,我国可充分借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体制的设置,有效降低我国环保支出的不足。

2. 健全居民偏好表达诉求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信息优势。在环境保护方面,工业企业利益群体偏好与居民利益偏好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冲突,需要政府进行环境管制。借鉴日本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对地方环境保护的经验,健全居民诉求的表达渠道,使得地方居民的环境偏好与政府的环境规制与公共产品的投资相吻合,从而极大地改善区域环境状况。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对区域内居民的环境偏好的信息具有相对优势,因此,在转移支付方面要充分考虑和平衡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支出的区域差异和支出需求,进而有效提升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3. 构建有效的环境保护支出机制。在财政分权体制下,美国环境保护在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三者形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支出机制,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首先,政府的环境保护支出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县政府进行了有效分配,联邦政府的国家环保局(EPA)不仅进行宏观环保投入,而且还可以对州及各地方政府的环保支出进行有效的调控。其次,企业的环保资助、环保补偿等机制也相对健全。再次,非盈利机构、社区等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动力来源,对环保投资金额巨大。因此,对于我国财政分权下的环境污染而言,要积极构建有效的环保支出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投资中,为环境治理与保护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4. 采取税收减免,促进环境保护和研发投资。从税收激励角度来看,主要可采取税收减免与税收优惠等措施,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创造激励,降低财政分权下税收等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一方面,可充分借鉴国外的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税收抵免政策,从而有效刺激企业与政府机构对环保研发的支出;另一方面,该政策可大力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对于环保有形资产的投资中,税收的减免往往会影响企业环境设备的安装与购买,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环境污染程度。

参考文献:

1. Fredriksson P G, Svensson J.Political in- stability, corruption and policy formation: the case of environmental policy.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3,87(7):1383-1405.

2. Oates W E, Schwab R M.Economic competi- tion among jurisdictions: efficiency enhancing or distortion inducing?.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88,35(3):333-354.

3. Sigman H.Transboundary spillovers and de- centr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icies.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5,50(1):82-101.

4. 付文林,沈坤荣.均等化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经济研究,2012,(5).

5. 徐现祥,王贤彬.任命制下的官员经济增长行为.经济学(季刊),2010,(9).

第2篇

我国环保险起步较晚,但国外此类业务已发展得相当健全。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2010年3月22日《中国保险报》题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探讨》一文指出,目前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以美国、瑞典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但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繁,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建议采用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具体企业的投保方式要着眼于其对环境危害的大小: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化工、水泥、造纸)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企业(如临近重要河道)实行强制保险,以使保险公司扩充投保基数,充分分散风险,同时使企业规避环境风险和保障潜在受害者的利益;对污染较轻的行业和企业(如电子科技、食品),应由政府给予其积极引导,促使其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使受害者得到有效赔偿,也能减轻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引入奖惩费率,对于自动采用高新环保技术,降低污染等级和积极自愿投保的企业给予费率上的优待,激发企业自觉保护环境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至于承保机构的体系,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式的专业保险机构,即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1990年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立什么样的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各行业的风险高低和保险事故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于高风险行业和连续性的环境事故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专业性的保险机构,或者在一般公司内开展业务的同时政府给予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对于风险较低的行业和突发性环境事故,可以借鉴英国模式,采用一般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2010年7月1日《中国保险报》题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进一步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推广阶段。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表面上看,是企业为易发的污染事故事先支付了费用,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埋单,以确保生态环境或者受害方能够得到及时补偿。但是,认真分析,企业的环境责任和忧患意识反而需要增强,因为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企业的污染责任是转嫁不出去的,肯定还会落到企业的头上。经济上给予严厉处罚不说,光是评先创优、企业环境行为评定、绿色信贷等给肇事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够企业“吃不了兜着走”的。如果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会追究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是放松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管理,而是更多了一份严格约束排污行为的责任。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督促具有排污性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投保污染责任险视为企业降低环境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对投保企业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扩改项目环评审查、行业准入、排污许可等方面给予优先。

对那些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说到底,还是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负责。一旦出现了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有可能使得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企业加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但使企业理赔有了保障,填补了“谁来埋单”的空缺,维护了社会安定秩序,也有利于企业的生存。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该更新观念,改变思路,冷静和理性地看待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雾霾;空气污染;城市环境;影响

雾霾天气下的能见度非常低,雾指的是能见度小于1km因水汽凝结形成,而霾则是能见度小于10km,其形成是由于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以及其他的干粉尘均匀的分布在大气中,造成空气浑浊,一般都呈灰色以及黄色。近些年随着我国城市的扩张以及经济的发展,城市的雾霾现象越来越多,给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国家在2013年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大气环境的治理部署了明确的计划。以广西南宁为例,2003年南宁的雾霾天气不到15天,但是在2013年,南宁雾霾天气增加到了57天,短短十年时间增加了2.8倍,面对如此现象,对城市的雾霾天气研究的热点,本文从控制雾霾的影响提出建议。

1 雾霾天气成因及分布分析

1.1 雾霾天气的成因分析

以广西南宁地区为例进行分析,南宁市的雾霾天气主要发生在秋冬季节,由于北方冷高气压的影响,空气比较干燥,且风速较小,造成城市上空的污染物不容易扩散出去,进而形成了雾霾。它的成因比较复杂,受到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等影响。南宁市的地形为盆地式构造,对于空气中的污染物来说,不容易扩散净化。除了东面有开口外,南、西及北侧均为山地地形,在秋冬季节,大气层比较稳定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风速小,加上空气湿度大,污染物扩散不及时,雾滴提供了吸附和反应场所加速反应性气态污染物向液态颗粒物成分的转化,同时颗粒物也容易作为凝结核加速雾霾的生成,两者相互作用,迅速形成污染。造成城市出现了雾霾天气。针对目前的雾霾天气研究,我们发现,当下城市中发生的雾霾天气中,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年来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的一个因素;工业污染的排放能占PM2.5来源的四分之一还要多。因此,近年来,雾霾天气高发的原因从工业角度来说,也占有很大的因素。

1.2 雾与霾区别

在我国,一些严重污染的城市以及地区,霾的出现频率非常高,并且,霾在空气湿度较大时能够形成雾,这也使得两者的区分较为复杂。但是,近年来,人类活动造成的空气污染是霾出现的主要原因,因雾造成的影响少之又少。

雾的厚度一般为几十到一百米之间,且变化速度快且明显,雾滴的浓度分布也不均匀,这也是雾中能见度起伏很大的原因,雾滴的尺度变化很大,从几微米到100微米,常见的雾滴尺度在10~30微米之间,有时候人的肉眼即可见,呈现给人们一种白色或是青白色的状态。对于霾来说,霾的厚度能够达到2km甚至2km以上,并且同晴空区之间的界限不明显,霾粒子均匀的分布在空气中,且霾粒子的尺度特别小,最小的霾粒子直径仅仅为0.001微米,最大直径也就是10微米,一般霾粒子的直径为1微米,人的肉眼不借助仪器是不能观察到空气中的悬浮物颗粒等。组成霾的悬浮颗粒有灰尘、硝酸以及其他的盐类等悬浮物,这些颗粒能够散射波长的光,这也使得人们看到的霾大多都是灰色或是黄色。当前,我们国家的大城市中,雾霾天气非常频繁的出现,在重度污染地区,甚至城市空中悬浮物存在黑炭粒子,也被人们称为黑霾天气。

1.3 雾霾天气分布特征

以南宁天气为例,南宁的霾天气一般出现在秋冬两季,这主要是因为南宁地区的秋季冬季受北方冷空气的影响,在北方冷高压脊的控制下,南宁地区气压比较稳定,并且空气非常干燥,这一时期的降水相当整年来说少很多,加之风力微弱,在近地面常常会形成逆温层,造成城市的污染物扩散较为困难,导致了雾霾天气的产生。在春夏两季,南宁地区的降水活动较为频繁,大气中的各种悬浮物颗粒随空气中的水分子降落到地面,雾霾天气也不易形成。

2 雾霾天气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2.1 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城市的交通本来就比较拥堵,在出现雾霾天气时,能见度下降较大,导致高速公里关闭和城市交通中汽车追尾等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城市交通体系的正常运行;当雾霾天气非常严重时,甚至会影响航空航班的正常起飞与降落,严重危及到了航班的安全,并且空气悬浮物中的粒子同飞机机体摩擦能够产生一定的静电,这也对飞机的无线电系统造成一定的干扰。目前我们国家对机场的各项设施不断的进行完善,加装了大量的先进导航系统以及着陆设备,但是能见度太低时,还是对飞机的起降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根据国内外近几十年的数据统计,直升机因为能见度太低造成的飞行事故达到了所有因恶劣天气造成的事故的90%以上。

2.2 对城市生活的人群身体健康的影响

雾霾容易引起心脑血管和呼吸系统疾病的高发。雾霾污染物的主要组成物为数百种大气化学颗粒的气溶胶及悬浮颗粒,有害健康的主要是直径小于10微米的气溶胶粒子,如矿物颗粒物、海盐、硫酸盐、硝酸盐、有机气溶胶粒子、燃料和汽车废气等,它能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肺泡中,对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雾霾天气可使病情急性发作或急性加重。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环境还会诱发肺癌。其中二氧化硫对人影响最大,二氧化硫被人呼吸道肺中会会沉淀到肺泡中,这些灰尘溶解后能进入到血液中,造成人体的血液中毒。没有溶解的部分则会造成尘肺病等疾病。雾霾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够引起人们的肺水肿以及慢性气管炎等疾病。此外,空气中的悬浮颗粒达到了一定浓度后,会刺进人的呼吸道以及眼睛等。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900ppm时,能够造成人们的头疼、眼睛呆滞,达到1200ppm后,就会对人造成生命危险。大气悬浮物中的碳氧化合物能对人的呼吸道系统造成强烈的刺激,并且还能对人的心脑血管造成破坏。我们能够发现,在中等以及重度的雾霾污染下,城市的近地面积聚了大量的气溶胶粒子,并且,人们吸入到呼吸道中后,引起了鼻炎以及支气管炎等,长期下去可能会造成肺癌。

2.3 对区域气候的影响

雾霾天气能影响城市的区域气候,在城市中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逆温层,导致近地面的气温高于上空,导致污染物存在近地面的区域,形成城市的大气污染现象。

3 雾霾天气的治理对策

3.1 调整产业结构

雾霾的治理依靠限制经济发展的手段是不可取的,应该对城市的经济结构做出合理的调整。首先,发展清洁化的新兴产业,重污染的产业要做出存量调整;其次,对城市的产业布局进行优化,发展城市循环经济,重污染产业要向周边转移,同时加强污染处理的实施;最后,结合区域地区特点,大力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也为城市环境做出了保障。

3.2 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起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区域联防、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一要建立由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联动推进。二要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区域性的污染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3.3 技术创新

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耗总量较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PM2.5,我们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创新,降低空气中悬浮颗粒的排放,提高雾霾污染的治理效果。技术的创新一方面需要政府增加经费的投入,另外也要积极引导民间进行污染防治的研究。同时,雾霾的治理需要结合地区因素的影响,有针对性的开展雾霾的治理工作。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城市的雾霾污染来说,主要是由于城市化的建设及工业污染等因素造成,随着城市交通的拥挤,大量的汽车尾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城市的大气质量。要从根本上减轻雾霾的污染,走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是必由之路。按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及规划,提升环境监管手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预报。尽量降低因雾霾污染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董蕙青,黄海洪,何莉.广西主要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与气象条件关系分析[J].广西气象,2001(4).

[2]魏琪嘉.雾霾将加速中国经济转型[J].产业政策与数据分析,2013(3).

[3]吴兑,毕雪岩.珠江三角洲大气灰霾导致能见度降低问题研究[J].气象学报,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