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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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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3篇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施市县(区)乡(镇)村(街)号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岗位,为

工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其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定为每月

元。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全额计件工资制,经甲、乙双方协商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

(二)加班工资为每小时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元。

(三)乙方从事夜班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夜餐费。

(四)按照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享受____等,每月计元,津贴____元,奖金____。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均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入党、入团、评选先进、模范等)。

3.甲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甲方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厂规厂纪等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2.刻若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或参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四)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一)款规定的;

2.合同期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

(五)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及(二)款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元,赔偿金

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给对方带来损害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鉴证

本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鉴证。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地方人民法院。

十二、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劳动行政仲裁机构各一份。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涂改无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第4篇

为保护农民进城打工权益,规范招用农民工行为,山东省日前出台禁令: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再招用农民工,个人包括“包工头”一律不准招用农民工。

据山东省劳动部门介绍,“包工头”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些年,相当多的“包工头”存在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权益。

在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山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个人不得招用农民工,而“包工头”作为个人将不能再招用农民工。

山东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山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5篇

关键词:建筑用工;短工化;劳动合同

伴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和新生代农民工视野的开阔,“用工荒”和“短工化”潮流不断席卷建筑劳务市场。很多劳务企业频繁招工换人,大量技术熟练的建筑工人处于高频率流动的状态,甚至跳行转业,既造成劳务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又增加了对工人技能培训的成本,阻碍了技术熟练的建筑工人梯队的培养,直接影响了建筑企业的平稳发展,而没有高素质建筑工人的支撑,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也很难取得实际效果。如今,深受其扰的建筑企业都在考虑如何提高建筑企业的吸引力,增强建筑工人的稳定性,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这是我们整个建筑行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面对的课题。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建筑用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能缓解建筑行业的用工荒和短工化,提高技术熟练高素质建筑工人的人才贮备,为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1 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现状

农民工是建筑用工的主体,因为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影响,建筑用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一项难点工作,虽然2008年国家新的《劳动法》后,各地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强化建筑用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建筑用工“短工化”的趋势反而有加剧的趋势。从目前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来看,表现出了“三轻三重”的特点。

(一)重短期,轻长期

建筑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绝大多数为临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很少有长期合同。从建筑企业层面来讲,为了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企业不愿意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变通的方法就是使用短期工,这就加剧了企业用工行为的短期性和恶质性,人为带来了“短工化”。从建筑工人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建筑工人的主体。他们视野更加广阔,个人诉求更多,对艰苦环境的耐性较差。一旦自己的诉求无法满足,很容易发生跳槽,“短工化”也就无法避免。

短期工多意味着建筑工人的工作极不稳定、处于快速变动的状态,这对于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整体而言均带来十分不利的后果。首先,短期合同多使工人与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以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容易造成劳动纠纷;其次,过于频繁的工作流动无法促进技术养成,造成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企业培训投入,技术熟练的高素质建筑工人需求难以满足,不利于建筑企业长远发展和行业的转型升级;第三,短期合同下的建筑工人其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缺乏积累和延续性,机会空间锁闭,难以形成向上流动的稳定预期,对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公正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重工资,轻福利

建筑用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为计件工资或记天工资,以激励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在这种工资制度下,建筑工人为了挣更多的钱,只能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得更多的报酬。也正是因为农民工这种强度大、时间长的劳动状况,使得农民工基本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样周而复始的生活,因而在城市接受培训和学习、外出娱乐休闲也成了多数建筑工人可望却不可及的“奢侈事”。

在福利待遇方面,只有少数企业为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较长的工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也有很多诸如企业注册地和户籍等问题的限制,很多短期工社会保险还没办理完工人已经离职了。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要扣缴个人缴纳的部分,很多建筑工人宁可不办理保险也不愿意缴纳这部分费用。这也使社会保险办理率低。除了社会保险之外,其他的福利待遇诸如过节费、降温费、取暖费、劳保费等很少企业能做到。

重工资轻福利的做法使建筑工人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择业观念发生转变,过去追求温饱,现在更注重保障、发展。他们不仅要赚钱,更看重工作环境、企业关怀,更在意是否受到尊重并体面而有尊严的劳动。什么企业让他们感受到了温暖,他们就选择“用脚投票”。要想留住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就要改变重工资轻福利的现状。

(三)重形式,轻内容

虽然迫于新《劳动法》的压力,劳务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变了味。他们把签订劳动合同当成为了应付政策而做的一项工作,而没有真正将其强化自身管理、提高工人的归属感与积极性的作用发挥出来。由此带来的影响就是注重的只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至于合同中的内容则并不重要。更有甚者,部分劳务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要求不是明晰责任权利,反而是越模糊越好。有的劳动合同中仅仅填写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其他条款一概不填。有的劳务企业与建筑工人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以存档为由不交给工人。而建筑工人的离职也可以说是来去自如,劳动合同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通过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益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了。这都是重形式轻内容的作法造成的。

第6篇

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的项目法人、特许经营者、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历来是广大公路建设参与者高度关注的环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这一领域的工作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从资格审查到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评审、中标信息公布、合同文件的签署等系列招标投标活动,均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中至少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获取文件时间地点、收取费用等。潜在投标人获取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递交文件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的明示,实现公开透明。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首先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然后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委员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科学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审信息;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即评标委员会实行“依法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双方合同的签订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重要环节。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签订除遵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条例》的一些规定。对于采取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要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视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公路工程的建设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计量与支付是合同主体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计量支付的正常进行首先以合同为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如双方在施工前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均是计量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首先按照“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可向其支付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发包单位应该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价款的70%,材料和设备预付款要提供相应的票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支付款项有工程款、暂定金额、计日工、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等。承包人首先要出具由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中间交工证书,以证明所完工工程的质量合格,然后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结构、各部位、各类型项目的计量方法,依照计量程序,进行准确计量,经双方认可后,编制中间计量单、计量汇总表、计量支付申请表,中期支付证书等。自进度付款开始,发包人每期将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要求,扣留一定百分比的质量保证金(扣至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限额为止),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预付款将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分期扣回。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即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

在合同管理的工程变更、索赔、工程转分包等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时间性:变更、索赔等事项发生的确定首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严格时间段内由承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规定时间以外提出的事项将不予认可。(2)确定性:具体合同管理事项的确定,如何种变更是变更范围内的,索赔的确立要哪些基本条件,合法的分包条件如何等均要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标准性:如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和索赔费用计算中单价和费率的分析与确定,要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

三、公路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针对近几年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突出问题,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这一问题,做到高度重视、主动预防,化解矛盾,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作为项目法人,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一旦违约,

项目法人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担保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支付金额的1.5%~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在每年年终(不足一年的在其完工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根据农民工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的影像资料等,确认施工单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本年度所扣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返还。若有农民工反映存在欠薪情况,经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属实,即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支付,若不予支付,则将先期扣除的1.5%~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防年终结算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公开机制、信用管理等,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降低其信用评价。

四、结语

第7篇

1)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效率低下。谈到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就不可避免的联系到社会上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民工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城镇里面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都会使用来自我国各个区域的农民工来进行施工工作。在这样的用人背景下,就很难保证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人员的综合素养能够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之中,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并没有形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基本意识,进而导致这些农民工在签订劳务合同的过程之中,不注重对于自身合法的法律权益的维护。除此之外,这些农民工都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直接管理的,这些包工头的文化素养和管理意识也不够高,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也并没有应用到相应的科学管理体系,这就导致这些农民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之中,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安全知识普及,这就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之中,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

2)劳务工人流动性大,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很多的施工团队在接到劳务合同之后,就很容易出现不服从施工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的问题,这就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之中,很容易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给进行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造成极大的声誉影响。具体的来说,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劳务市场的流动性太强,所雇佣的劳动工人来自五湖四海,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这就很容易导致建筑工程施工难以安全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很需要针对我国的劳务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劳务管理体系的制定,以便于保证在合理的劳务合同的管理之下,工程承包企业合法合理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整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为了有效的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来说,就是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首先,施工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对于企业的发展的标准的制定;其次,要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设备和物资的管理,以便于保证企业的资金得到合理的控制;然后,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严格的按照管理的具体职责要求,进行相应的组织结构的划分,设置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指导部门等;最后,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物资浪费情况的产生。

2)选择合适的施工分包队伍。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就要求在进行施工分包队伍的选择的过程之中,要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施工分包队伍的选择:首先,在进行队伍选择的过程之中,要选择专业对口,资质相对比较足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作;其次,在进行队伍的选择过程之中,要对施工团队的信誉度和施工的管理水平进行调查;最后,要在承包给施工分包团队之前,进行对施工分包团队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施工分包团队在进行施工之前,熟练的掌握各种安全生产技巧,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3)完善施工合同的执行管理力度。在与施工分包队伍签订好相应的合同之后,就需要在进行合同的签订过程之中,明确的在合同之中指出可能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合同之中进行相应的处理手段做具体说明。与此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如果出现了与施工合同不同的地方,要严格的按照合同之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返工处理。

4)确保施工进度。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就需要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充分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首先,要为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制定一个详细的施工计划表,并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施工计划表的规定进行施工;其次,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之中,要严格的监督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并采用相应的激励制度鼓励施工劳务团队积极施工;最后,在施工的过程之中,要建立好相应的施工信息反馈机制,并及时根据施工过程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反应,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圆满完成。

3结语

第8篇

摘要:通过对目前中国农民工分析研究,总结目前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据此,以重庆市农民工为例,初步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中心的精益化管理模式,为以后在农民工管理方面的研究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精益化;管理模式

一、引言:

目前中国现有农民工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工有1.5亿之,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农民工占整个行业的80%左右,是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本文将对目前农民工管理存在问题及已有研究农民工管理模式的文献进行整理,并针对重庆市自身特点建立符合重庆市农民工的精益化管理模式,以期能够为重庆市相关管理部门及以后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帮助。

二、现阶段农民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建筑业中,大部分的农民工,对是否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相关的意识,“李一凡[1]”等认为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在对农民工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中显示:仅有36%的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还很淡薄。

2、企业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

大部分企业并不重视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很多企业的工作安排不合理,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据调查报告显示,每周工作时间在65小时以上的占到30%。很多企业过于重视自身的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对于建筑业的工人,他们每天的作业强度很大,却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工资回报,也会引起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冲突。

3、对于劳务分包问题

很多劳务分包公司并没有起到其本身应该起到的作用,一些总承包公司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劳务分包。有实行劳务分包的企业以包代管,劳务分包与此同时也就流于形式。并且现在劳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务公司基本不参与实际管理,只是走走形式,可行的行业管理制度非常不健全。

4、住房状况调查

穆薇[2]等对于农民工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自己有房的只占少数,大多数人居住在施工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者选择与人合租等方式。对于建筑业中的农民工,因工作环境较差,一般居住在工地板房,也舍不得买空调等电器。

5、社会方面存在问题

从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有些地方虽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执法不严,流于形式。

(2)在社会保障角度上,大部分农民工除了在家乡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外,并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3)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致使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边缘化”并且享受不到很多城市人口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在子女教育问题上。

对于建筑业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无序的管理现状,无论是对农民工自身安全、建筑业发展及城市进步都是一个非常严重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城市中“弱势群体”,需要寻求一种符合其自身特点并可以长期沿用下去的管理模式。以重庆市为例,分析重庆市农民工特点,创新农民工管理模式。

三、创新管理模式

重庆2012年农民工总数为914.9万人,针对重庆自身特点,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要农民工管理中心的新的管理模式,各参与方具体责任:

1、劳务部门需要做的工作

对于该管理模式,劳务公司处于中心地位,其对上进行农民工信息汇报,对下进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作安排。此模式发挥好劳务公司的作用,将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放到了一个规范化、组织化的程度上。

(1)劳务公司对前来应聘并有相关技能的农民工提供资料信息卡供其填写备案。备案成功后,管理中心会对农民工发放其劳务用工卡,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其用工卡进行信息录入并将其与工资卡进行绑定。

(2)农民工工作安排,对录入信息的农民工档案进行存档,并根据其工作意向进行工作安排,安排工作应尽可能符合务工者自身要求。

(3)工作安排后需由劳务公司出面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类型。劳动合同需经务工者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签订。

(4)建立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要求与其注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建筑单位需预先在农民工管理中心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建筑单位有欠薪行为发生时,该账户便启动生效。

2、政府部门需做的工作

(1)建立的劳务公司应由政府劳务部门直接管理,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对务工者进行管理的公司给予相应惩罚。

(2)建立务工者信息库,加大农民工子女教育、就医及住房保障等投入。逐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工子弟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农民工就医保障卫生投入,实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制度,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类保险与劳动合同挂钩,做到一并缴纳。

(3)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机制,开通农民工投诉受理电话,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涉及农民工投诉案件进行优选受理和解决。

3、建筑单位工作

(1)将公司主要信息及所需务工人员数量、工种类型录入劳务公司档案管理库,并及时更新信息。

(2)根据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劳务人员简历情况对务工者进行面试筛选,符合要求的便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标准工作制度,配合劳务公司对务工者办理建筑业相关保险。

四、总结与展望

如何减少因农民工事情而发生的问题,一直是国家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则是减少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本文对于农民工的管理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建立了以劳务公司为中心的农民工管理模式,希望能够对以后在农民工管理模式研究中提供相应帮助。(作者单位:1.重庆交通大学;2.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项目程序;施工过程;竣工;问题;措施

一、项目程序的管理

(一)管理开发项目的程序

开发项目的主要程序包括:对项目进行立项、对项目进行报建、对项目进行招标和投标;对项目进行施工。虽然从文字以及项目过程看,开发项目的程序较为交单,然而,这个简单的项目必须通过众多部门的合作才能够得以完成。以在项目立项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例,虽然研究报告的主要负责部门是综合办公室,但是其他部门,例如工程计划部、财务部、质量安全部、生产经营部的合理性建议对这个报告的完成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一旦完成立项的工作后,对于方案的设计以及设计的合理性,必须由工程不着手提出,同时提交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设计图纸;设计完图纸之后,便要进行报建,这一步骤是需要信息部门进行操作的;在进行报建的同时,信息部需要提供生产经营部以报建的各种手续和资料。

(二)管理施工项目的程序

施工项目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的招标和投标、项目的施工两部分。同开发项目相似,在此项目中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才能使工程的施工工作避免需要不必要的麻烦。

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一)对开发项目的施工过程的管理,主要是指定向开发的项目

第一、付款方式的管理。为了确保领导能够及时对工程进展状况进行掌握,从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必须经过项目部进度报表扶着人和工地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进行签字工程付款方可生效。

第二、质量安全管理。为了使公司的品牌得以创立,保值工程质量得到业主的认可,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保证高质量的工程和高安全的施工环境,为此,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必须保证权、责、利落实到个人。

第三、变更签证工作的管理。变更签证工作的管理从图纸会审过程中就要着手,图纸会审建议生产经营部门及工程计划部门共同参与,尽量找出图纸设计过程中不合理或不适当的位置,由工程计划部要求设计单位变更井报领导审批,对于签证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执行,如有需要签证的项目,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签证过程中签证人员必须二人以上。

(二)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

第一、合同的管理。原则上项目部的资金必须从公司财务帐目上进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控制管理费的收起问题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能控制税、费的上缴问题;对于离公司较远的项目尽量与项目经理协商,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按多少比例返还到公司或在合同签订中注明房屋竣工时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从公司财务帐目上进出,再有就是在检查过程中收起或督促。

第二、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实行公司原来制订的月检查制度,检查由质量安全部及工程计划部负责,督促由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质量安全部门要对每次检查的问题督促项目部返工,不能只检查不督促,要形成一个检查一督促一再检查的良好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取得双丰收。

第三、劳务管理,劳务管理方面首先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要督促项目经理部落实农民工资,要随时掌握农民工动态尤其是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必要时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合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项目竣工时的管理

(一)开发项目竣工时的管理:

第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及定向开发的合同,工程竣工后财务部是注意施工合同的付款情况、定向开发合同资金到位的情况及竣工结算后项目盈亏情况,同时还要与生产经营部、工程计划部一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项目开发借鉴。

第二、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质量安全部要会同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项目坚决要求整改或返工。力求做到业主满意,同样也是为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劳务管理方面,工程竣工后劳务公司要了解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项目部要要求公司财务会同项目负责人一起支付农民工工资,尽量做到工程竣工不拖欠农民3232资,为公司在外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

(二)施工项目竣工时的管理

第一、合同管理。财务部要落实管理费的到位情况同时也要了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及税费的上交情况,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尽量做到缓衡。

第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质量安全部门要协助项目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同时要注意竣工证明书及备案证与工程资料的收起。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劳务管理方面。工程竣工后要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材料款的支付情况,必要时要与建设单位协商,妥善处理好拖欠资金问题,不要让农民工有机可乘,以防后患。

四、附属工程管理方面

(一)图纸设计方面。图纸设计要因地制宜,要根据现场状况设计合理有效的方案,图纸设计一般由工程计划部拿出方案,再由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10篇

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方面。

前清后欠依然存在

这几年,经过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工作,使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上半年,仅陕西省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3亿多元,使2003年以前的拖欠问题基本解决。与此同时,截至2005年2月,全国亦偿还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为拖欠总额的99.1%)。

然而,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国家统计局曾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进城就业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至欠薪逃匿等行为依然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保障机制正在建立和完善

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了专门的依据。接着,在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同时,为了使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法可依,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了专门规定。

清欠中的主要问题

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仍然存在。从陕西省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在承担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

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都是因垫资施工,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从职能还是从手段上来说,都无力解决这类问题。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在这当中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其次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受市县级机构编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监察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的现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查的刚性手段不足。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查证属实的克扣拖欠问题,只能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企业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就算企业不诉讼,自行政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这自然与农民工想尽快拿到工资的迫切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据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了困难。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特点以及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的浅薄,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此,笔者认为: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接听农民工投诉电话、接待农民工直接投诉或者处理农民工寄送的投诉信函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当日立案,七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快速做出处理决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陕西省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从2006年6月起,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和每年1月、2月、12月的每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节假日顺延)接待举报投诉。

其次是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陕西省从2006年6月份开始,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待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在全省逐步推行。陕西省在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并依法向社会迅速曝光。

另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投入,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当然,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在此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一是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有的学者和专家还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做出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根据专业机构对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使农民工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第11篇

按照工作需要,我们对农民工进城务工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 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包括“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

1.1 打工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后感到求职无门,有时甚至还要受到不法中介的欺骗。

1.2 维权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忽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私人克扣拖欠工资,而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又往往投诉无门。

1.3 发展难,主要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 主要原因

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2.1 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

2.2 体制障碍。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

2.3 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入学;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2.4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用人单位能够真正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凤毛麟角,农民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3 相应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3.2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3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4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12篇

关键词:分包;精细化;分包商考察;分包合同管理;ERP系统;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分包比重也随之日益增大,笔者认为,加强精细化分包管理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企业降本增效、企业风险控制、提升企业发展质量以及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王道。

笔者做过多年的分包和市场经营管理工作,耳闻目睹企业在分包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多次走出企业,在市场上寻求合作伙伴,也深知精细化分包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近几年,各施工企业在规范分包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纵观全局,笔者认为在分包管理的细节上以及执行力方面尚有需要提高、加强、补充、注重的地方。

一、加强分包商考察

虽然各企业三令五申要严格执行分包商准入制度,但执行力不够现象大大存在,也即隐患存在。笔者认为,在考察分包商时,严格对分包商专业资质等级的审核,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核实三证的真实性;在了解三证后,还要了解分包商的信誉情况,比方说,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有无违法违纪现象等等;以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并核查授权的真实性。笔者同事近期在考察一分公司时,总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都真实且在有效内,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授权书是假的,经核查分公司私刻公章造假授权,如果执行力不够,没有高度的责任感,不严格把关,势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必须依法进行分包,在使用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录》里的分包商时要注意资质的专业性,不能因为该分包商是合格分包商就可以忽略,专业的不对口,显然会给工程项目带来很大隐患。据搜狐网2012年5月1日报道,柳州市一家建筑公司将一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金某,金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桂某,工程竣工后,金某收到建筑公司全额工程款后拒付桂某的工程款,金某借口是建筑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桂某只得寻求法律途径,最终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依法应对金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目前,从笔者单位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格分包商来看,整体履约良好,管理也渐趋规范,能够服从十七冶统一管理,为十七冶发展壮大起到了生力军作用,他们的人员队伍稳定,专业突出,设备齐全,农民工的各项保障可靠,已基本适应了十七冶的企业文化,成为十七冶较为稳定的联盟型分包商。但也存在个别分包商生产能力薄弱、管理不规范、人员不稳定、人员老年化、各项保障措施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差、项目施工中途主动退场等情况,甚至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后,两手一摊,哭穷,指望企业借钱给农民工治疗,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给工程施工造成被动局面。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考察分包商准入时必须考察分包商的信誉度以及从各种渠道挖掘和引进具备较强专业资质的分包商是精细化分包管理工作得以升华的切入口。

二、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注意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条款严谨,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给分包商留活口和死角。杜绝先施工再签分包合同现象,有些项目由于工期紧、任务重,管理人员只管抢工期,不严格执行企业项目管理通则等规定,让分包商先施工,后签合同,这样会直接导致很多风险,使工程管理失控,受制于分包商,比如在价格上分包商讨价还价,付款方式、材料领用以及损耗等方面引起扯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失去制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甚至最终才知该分包商已经被列入企业黑名单双方不知现象,这样不仅让企业非常被动,严重影响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到企业的形象,而且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

三、完善ERP资源共享信息

为加强分包管理工作,很多企业建立了ERP系统,但尚属初级阶段,很多管理人员并不了解ERP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该系统的作用,在建立ERP平台时一片茫然,殊不知,建立和完善ERP系统,可以防止以包代管,做到重要的资料、信息、技术等资源共享,使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等及时了解到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工期、材料供应、付款、设备、人员、安全、质量等信息,保证在第一时间及时作出反应,为企业减少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时排除和减少安全、质量等隐患,增加合作的向心力,从而实现企业精细化分包管理。

四、善气迎人,实现双赢

目前,在分包管理上大家对农民工的认识就是一线工人、被管理者,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将分包商当作自己队伍来看待,要理解农民工、关爱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努力为分包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进行现场聘用农民工为安全、质量管理员,让农民工参与到项目管理中,让他们感到骄傲自豪,更感到责任重大。这样体现企业对农民工的关心,这是企业精细化分包管理工作上台阶的基础。

同时,充分调动分包商积极性,将分包队伍及农民工纳入企业劳动竞赛范围,形成良好竞争氛围。并且有计划地对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等专业培训。通过专业培训、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宣传、灌输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分包商施工人员认知、认同并自觉践行企业文化理念,提高分包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实现双赢。

五、结论

以上内容是笔者在工作中的体悟,如有不当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使精细化分包管理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第13篇

2015年以来,列入省计划项目涉及亭湖的主要有xxx。我区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我局在接到《关于做好后2019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省级调研评估迎检工作的通知》后,立即成立自查小组,分管领导为组长,综合计划科牵头,财务审计科、工程处、养护处、质监站为成员,对2015年至今列入省计划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总体评价

    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一是建设单位组建方面。我局对各项目办配备一定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的到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施工全过程建立台账资料,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良行为按合同及时处理,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二是基本建设程序方面。根据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工可、概算评审、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等,各项手续齐全后开展工程建设。

2、招投标管理情况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投标。招标全过程透明化,经市局建管办、局监督员全过程监督,同时招投标全过程资料、招标合同、施工合同等资料通过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

3、建设管理情况

经自查,涉及我区的省计划项目不存在带资建设情况。工程款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比例结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4、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计划科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等中介服务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工程处、养护处、质监站等项目办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履约考核于每季度末进行一次,主要从工程的质量、进度、文明和安全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5、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安定。我局去年底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交通、人社部门对涉及我区省计划交通重点工程进行了逐一排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有: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经排查,对于在建项目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我局将继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继续对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并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确保农民工按时发放。

5、交(竣)工验收情况

交(竣)工验收阶段,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并提供交(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站进行施工全过程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各项目办组织建设、设计、审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对工程交(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和工程实体的检验,认为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全部内容,达到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具备验收条件,同意验收合格结果,通过验收。验收过程有市或区质量监督站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

三、存在问题

1、已交(竣)工项目,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未分账支付,

在签订合同前未缴纳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是否实名制管理、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是否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等方面进行督查与监管。

2、已交(竣)工项目及在建项目均未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四、整改情况

1、对于在建项目xx,严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开设专用账户,将工程款与工资款分账支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对在建项目立即建立履约考核制度,按季度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并向市局备案。

 

Xxx

2019年7月8日

第14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有序开展

农民工属于多行业、多工种范畴。因此,农民工培训是一项社会性、系统性工程,必须要有政府的参与和领导,才能使农民工培训和就业转移工作做到健康有序、卓有成效。基于此,区委、区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召开专题会议。到目前,从区到镇、街道办都先后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农民工培训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顺利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形成由“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各方参与、功能协调、积极推动”的农民工培训新格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摸清实情,制定规划,落实任务。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摸清和掌握今年了我区农村劳动力资源和与之有关的培训资源情况,为正确指导全区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供了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我们把市下达给我区的培训任务及时分解到各镇、街道办、工业园管委会及各定点培训学校,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以区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及时召开调度会并分赴各地检查落实任务情况,指导各镇、街道办、工业园管委会制定了培训规划,对具体培训形式、内容、对象和培训质量提出了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了《2011年区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并强化了在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分别设

立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直补窗口,为全面实施农民工培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形式多样,培训工作扎实有效

在农民工培训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区从自身情况出发,充分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培训。适应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村劳动者对职业教育培训多样化需求,根据职业(工种)的技能要求,岗位需求和培训对象实际、合理确定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6个月,专项能力培训时间可长可短。我们还重点加强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今年全区工业园企业在岗培训近800余人,其中宝迪公司培训在岗农民工近558人,通过鉴定436人,鉴定合格率达78.1%。此外,我们以增强返乡农民工“以农创业”的本领为重点,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优势产业,在返乡农民工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训农民工500多人次,有效地激发返乡农民工创业热情。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我们除了利用培训基地集中办班进行技能培训外,还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印发宣传资料、信息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技巧等内容,进行引导性培训,以提高在家或将要外出的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同时,今年还在乡村中学针对应届毕业生开展了的引导性培训,向这部分即将走向社会的新的劳动者传授怎样适应社会、怎么寻找就业机会的知识,增强他们的就业本领。

(四)、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作为民生工程,如何使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转移工作做到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卓有成效,必须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强化基础,规范工作。一是建立培训机构公示制度。将定点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专业)向社会公开,公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承诺以及师资配备情况,方便农民工查阅和了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建立培训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培训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行为,对农民工培训实施项目合同管理。三是建立基础台账管理制度。培训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各类台账,每期培训班结业时,逐级上报进行评估验收,作为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的原始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农民工培训日常监管的基本资料。四是建立月报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农民工培训进度情况。五是建立质量验收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了开班前验证、培训中检查、培训后核查的工作机制,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六是建立督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专项工作督查活动,通过督查,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第15篇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__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请记住我站域名/保险金17万元;20__年接待举报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__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