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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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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问题

第1篇

一、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专利保护主要就是指以专利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于专利主体的相关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专利客体的利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专利保护主要是用来平衡专利所有者、专利使用者、以及专利发明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约机制,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指涉及到社会公共生产生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简单来讲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它主要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主要就是者社会为其所有成员努力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综合体。

专利法具有十分明确的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因为专利法在保护个人合法权权益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智力成果自身就带有相应的社会价值,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由此看来,专利保护对于个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不断提高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专利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专利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保障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

专利法在使专利所有者享有的专利权带有一定程度上垄断性,但是并未降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完全的隔绝,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社会大众对专利技术的享用和接近,这就使专利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和谐关系,这种平衡机制的制约使专利发明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成就感,对于技术的发明创作具有推动作用,社会公众有权利获取专利信息是专利保护过程中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所在,只有将发明的细节和重点与公众分享,才能使社会公众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参与到专利发明的竞争行列,并促使更多的人在原有发明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进、推陈出新,不断促进我国知识文明建设。

(二)确定专利保护的合理范围

从专利所有者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合理性,这就要求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要对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重点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通常情况下,专利保护的范围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要素,同时,这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专利保护的水平,但是,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会尽可能的维护专利保护的垄断性,以此来激发社会个体专利发明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实现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由此可见,专利保护的适当范围是建立在维护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一方面保障专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保障社会发明的有序进行,进而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体来讲,专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发明应该被列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量,与此同时,当前专利保护的整体水平也是确定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之一,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应该符合经济的发展水平。其二,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的合理界定是为了保障足够的时间进行投资回收,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对技术、信息的接近,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作,由此,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有利于创造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公共空间来为后来的发明创造提供基础和途径,进而促进专利发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2篇

【关键词】高校 社会公共文化 问题 对策

所谓社会公共文化,是指依托大众媒体、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资源,由公众参与、共享,反映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体现群体认同和社会归属感的观念、制度和文化活动的总和。社会公共文化不仅是社会成员彼此认同的基本尺度,还是维系良好社会秩序的精神纽带。

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是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通过与社会接壤,以服务社会为主旨,积极参与当地市县、乡镇及社区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利于提高高校的社会参与,供文化于社会,集经验于学校,同时利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炼才能于自身,获优势于就业。从全局建设上来看,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幸福于民生,促发展于经济。当前,许多高校尚未有效合理地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文化功能,积极引导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一、目前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于自身公共文化建设,忽视社会公共文化输出

高校在自身公共文化建设上基本处于饱和状态。高校自身的公共文化即高校校园文化,同时也是从属于社会公共文化的一种,其对象主要作用于校内师生群体,内容包括文化政策、基础设施、文化活动、资源开发及文化服务等,既是由高校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构成的制度文化,同时也是由高校的物理空间、物质设施构成的环境文化,两者合一,相辅相成。据统计,2014年高校对自身校园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占到教育经费的0.7%,同比增长16.7%,而高校对外文化输出的经费投入连续三年持平稳不前状态;另外,高校内部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占到文化建设经费的一半左右,而作为公共文化输出的主力军――文化团体建设费用则不到其三分之一,内外文化投入差距逐渐扩大。

高校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面对社会的公共文化输出。经调查发现,最近几年,许多高校在学生的物质文化建设上舍得花钱,搞建筑、买设备、修道路、建广场、栽花植树,另外对隐性的、潜在的精神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但是,高校对所在的社区、乡镇及市的公共文化输出的数量一直呈缓慢增长趋势,其形式和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另外,以台州学院大学生表演艺术团为例,其每年面向公众举办义演活动,这些活动既向社会传播了大学校园文化,更鼓舞了大学生们的创作热情,取得了良好的文化“双向”传播效果。 然而,这样一种大学校园文化向社会进行有效“输出”,并给大学的教育带来“正反馈”的文化传播方式尚未有相应的体制、机制支撑,也缺乏必要的载体、平台,急需场地资源、资金等社会支持。

(二)碎片化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

高校碎片化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其主要表现在:输出内容的碎片化、组织管理的碎片化、时间空间的碎片化。

首先是输出内容的碎片化,即高校的社会公共文化输出内容被碎片化对待和解构。以大学生表演艺术团为例,改革开放至今,社区群众对大学生公演的艺术演出的内容了解和知识汲取的能力在不断下降。上世纪由于条件的限制,群众对文化艺术欣赏的专注力比较集中。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公演的吸引力和内涵逐渐被与之俱来的科技产品所肢解,大多数居民愿意“足不出户”,“蜗居欣赏” ,即使亲临现场观看的居民也未能全身心投入,取而代之的是手机百度、电影视频等等,对表演内容一知半解,失去兴趣。

其次是组织管理的碎片化,即高校在组织管理文化输出团体上采用碎片化的方式和手段,高校的文化职责难以发挥系统性作用。高校在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队伍进行“三下乡”服务时,往往忽视了服务人才的能力培养及安全意识教育,团队能力偏向于同一特点,未能真正做到“招贤纳士”,形成能力综合、全面特色的队伍。另外,管理学生不是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循序渐进模式,而是以某一活动的圆满结束为目的,杂乱无章地各自进行实践,甚至擅自让学生参与无可预见性的危险活动。

再次是时间空间的碎片化,即高校的文化输出的时间具有随意性,地点带有流动性。每年高校社会公共文化输出的团队在与社会的接壤中未能形成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亦或是固定的时间安排,致使每一阶段的文化演出安排可临时更改或即时取消。另外,每年社会实践的地点在不断更换当中,往往忽视了同一实践地点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性,使得社会实践活动趋于表面化。

(三)高校内部公共文化资源开放尚显滞后

高校的社会公共文化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展现与该资源开发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第一,以高校的各基础设施优势作为辐射中心的经济圈小之又小,各地高校未能共享优质的基础设施,对附近群众居民有所限制和保留。例如高校对附近居民的开放时间和条件上,就制定了较为严苛的审查制度。此外,学校的部分基础设施对学生和外来居民实行无偿和有偿的区别对待,校内体育馆只对本校师生开放、游泳池对外开放实行收费制等等。

第二,以高校的课程资源优势为助力的“蹭课模式”还未形成,各地高校的课程设置对象局限于学生,对社会外来求知者“拒之门外”的现象较为普遍。高等院校具备丰富的知识底蕴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对社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如湖南大学的岳麓书院以其千年的文化底蕴吸引着人们内心世界那种对精神食粮的渴望,每年都会有大批的社会人员前去参观,并享受文化的盛宴。而在地方院校则不同,以台州市为例,台州市各大高校每年举办的专家讲座,名人访谈,学术会议等活动仅为省内各大名校的10%左右,社会求知者来校内“蹭课”的现象少之又少。

第三,以高校图书馆为支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未健全,一方面,制度上缺乏章程和政策支持。目前高校图书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缺乏有效、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成为阻碍服务推进的最现实的障碍。经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在管理体制上未能理清高校图书馆与各主管部门的关系,在图书馆与社会服务的渠道上尚无建立一套社会化服务的规章制度,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激励与评估机制。从法律层面看,无法有效指导高校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从工作动力来看,致使高校图书馆服务社会动力不足,工作进展缓慢而缺少活力;另一方面,工作上宣传力度不够,信息服务渠道过窄。近几年来,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建设围绕“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服务于学生,馆藏资源、入馆培训、图书馆宣传等都是围绕校内读者进行的,往往忽视了“以人为本”的全面性,致使社会大众对高校图书馆缺乏了解,获取想要的信息渠道被堵塞。即使对高校图书馆有所了解的校外读者,例如各中小学科的老师、政府机关人员、老年读者等,由于网络知识缺乏、高校图书信息检索技能不足等原因,也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完善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主题文化建设,保证文化输出质量

一是加强高校参与社会公共文化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辅导,着力提高高校文化团体骨干素质和能力;通过团体骨干传、帮、带、教,积极发动全校师生参与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当中来,不断壮大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二是加强高校的文化设施建设。把提升基础硬件水平作为加强高校文体建设的突破口,在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同社区的相关组织、政府的有关单位、企业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三是加强高校的文化内涵建设。首先加强社会公共文化输出活动的思想指导,把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融为一体。其次,对社会大众的兴趣爱好加以调研,分析并掌握大众对高校文化输出活动的新要求,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三要经常进行经验总结交流,学校以不同的形式例如联欢、比赛、会演等展示活动成绩、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文化输出内容的进一步发展。

(二)提倡高校责任担当,履行高校服务职能

一是高校之间提倡责任共担,服务共进。以台州市为例,全市现有不同类型高校6所,但这几所高校之间共担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合作有待增强,可以在多个领域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使各高校的文化资源真正实现共享于彼此,共用于社会。

二是高校提倡“服务社会”的责任担当,建立良好的信誉。高校要积极并善于争取政府的支持,积极同社会公共文化急需的社区或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文体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式输出文化内容。如区校间可以签订共建协议和结为精神文明共建单位。一方面可以履行高校社会服务的职能,提高高校在该地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调整服务路径和方式,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加大高校资源共享,推动高校接壤社会

1.面向居民社区开放学校的各种文体活动。例如将学校即将举办的临时活动、学术报告、科普展览等安排告知各社区居民点,此举不仅能扩大学校、学生组织、学校文化在本地市民群体中的影响,还能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另外,也为高校消费群体提供了窗口,对于那些为这些活动提供赞助的商家,此举亦能于无形中扩大宣传的受众面。通过高校现有文化活动的开放化,来满足市民对精神食粮的需求,这是高校公共文化资源服务社会的必经之路。

2.面向居民社区开放学校的各种技能、兴趣培训活动。在高校资源向市民开放过程中,高校的体育活动场所、各类考试培训活动走在了前列,它们已成为高校资源开放与共享的常见形式,但这种开放亦不是由学校主动宣传而致,更多的是市民通过主动咨询而获得相关信息,又或得益于商业利益这只无形的手在推动着。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渐趋严峻, 闲赋在家的人员除了退休的老年人,还有为数不少的劳动力,因此可利用高校的师资、场所资源,为他们打开学校技能培训的大门,积极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促使其增强就业技能或丰富其生活内容。

3.面向市民开放高校校园资源过程中加强与市民的互动,听取他们对高校输出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高校管理层可增设意见箱,定期询问附近居民代表意见,不断完善文化输出过程的各个方面。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技能的市民,亦可持开放态度聘请其作为学生社团组织的指导员――这种许多年前就被提倡的做法,在目前大学校园里并不常见,事实上却能体现大学文化精神的深邃、开放与包容,同时也展现出高校资源共享、接壤社会的服务姿态。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台州学院校立学生科研项目《高校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情况研究》(编号14XS51)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荆钰婷.以大学精神促进社会公共文化建设[J].精神文明导刊,2012,06.

[2]沈光亮. 服务购买:高校图书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J].情报资料工作,2011,03.

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服务;体制创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的1项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从理论到实践,它都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新境界必有新要求,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系,以消除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与当前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的矛盾,缓解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紧张关系。

1、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先决条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在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市场化进程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但也带来了新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内各种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伴生出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需求的某些方面仍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社会贫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大量的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环保问题等日趋突出。诸如此类的社会不和谐问题犹如病灶1般侵入并损害了我国社会机体,给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深入分析上述这些侵害我国社会机体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些不和谐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备所致。总理曾经指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这不仅给“公共服务”下了1个权威性定义,而且深刻地阐述了公共服务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确,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共需求呈现出增长迅速、主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需求比重大幅上升,公共需求结构正逐步由消费型向发展型升级。具体而言,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主要表现如下:1是公共需求以超常的速度增长。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总需求中,个人公共需求年均提高的比重相当于过去5年的总体增幅,并且近两年的增幅更大。2是公共需求主体快速扩大,广大农民和城镇中低收入者逐步成为公共需求的主体。3是公共需求的结构变化迅速,除了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利益表达的需求越来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1方面是公共需求迅速增长,另1方面则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这个社会矛盾不解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无从谈起。因此,从1定意义上说,建设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与先决条件。换言之,只有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快速、健康、持续性的发展。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1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所要面临的1大基本国情。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受基本国情的制约,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同样要受制于此。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是1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否则,这种和谐社会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党也正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发展状况,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九大目标包含了我国民主法治、人民生活、公共服务、道德文化、社会创新、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全方位的内容,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1定时期内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同理,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样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1现实。也就是说,1方面,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建立1个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但在体系建立过程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要有条件的、分步骤的。那种脱离现实国情、好高骛远式的盲目建设难免要遭致失败。我国仍是1个发展中大国,在当前条件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国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完备,就能安全地度过经济社会发展的危险期。唐铁汉等人的研究表明,依据国外经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可分为3个基本阶段:1是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左右的阶段。在该阶段,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否则,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中断与停滞。2是人均GDP处于1000~8000美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阶段。这是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需要注意全面、系统地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教育、科技优先增长,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控制社会福利的增长水平。3是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左右、开始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阶段。这是以提高生活质量为主的发展阶段,要注意稳定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控制社会福利的过快增长。在该阶段,要注意控制公共服务的数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比较国外经验而言,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该说仅仅处在第1阶段(即“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阶段)向第2阶段(即“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过渡时期。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

1般说来,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1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体制创新。

1政府主导。有学者指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这种政府主导的特质,首先表现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最主要的提供者。由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1就是公共服务。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政府必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和国防安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政府主导的特征还表现为政府责无旁贷地成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根据国情和本区域内的人口资源和财政能力来确定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水平、策略、原则等方向性的框架,并经同级权力部门机构批准实施。从公共服务过程来看,无论从目标设定到组织设计再到公共服务的机理运作,还是最终输出公共产品到收集社会反馈再到修正输入,政府始终是其中的主导者。换言之,政府是公共服务制度的设计者、实施者与维护者。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不全面、完整不完整,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意愿与政府能力。

2社会参与。和谐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1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首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有公共服务需求信息与持续不断的支持。这不仅需要政府设置畅通的公共需求的表达渠道,而且更需要社会公众需求表达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因而在公共服务的需求等方面最有发言权。如平新乔、赵俊超在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当地居民作了1项公共服务需求调查,并对公共服务需求事项作了1个排序。结果表明,解决户口需求排在第1位,其他依次是子女教育、各种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补助、治安、卫生及其他。该项调研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某部分人群的社会需求。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于公共服务需求是不1样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畅通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来自各个地区各个阶层的心声。当前全国各地的献计献策行动即是1个很好的佐证。因此,不了解民意、不集中民智,政府就会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失去方向。不仅如此,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支持与资源性支持无疑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比如在慈善捐助等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美国的慈善捐助每年达6000多亿美元,相当于GDP的9%;我国香港地区的慈善捐助每年也达60亿港元。我国内地目前每年仅有10多亿元,只相当于GDP的0.01%。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慈善捐助,扩大第3次分配的规模,这样既可弥补国家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不足,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应该说,政府不是唯1的公共服务供给者,私人部门和第3部门也要加入到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当中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在治理公共事务方面,政府和市场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所以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多中心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政府与市场两种秩序的2元思维,公民通过参与自主治理公共事务,改进公共服务。在传统意义上,私人部门主要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私人部门不得进入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领域;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则打破了这种传统的公私界限,私人部门的力量逐渐渗透到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私人部门的角色和性质。它不仅使自己获得了相应的利润回报,而且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分担了政府的责任,改进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能力。第3部门以自身的非功利性目的或客观的公益性后果,以社会的自组织、自规则和自治理方式,或者以政府授权的行动方式,或者以跨国行动的方式,或者同政府或私人部门共同采取行动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局部性或专项性公共服务。

3体制创新。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能缺少体制创新。这种体制创新首先表现在如前所述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上。主体多元化良性造成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化、效益化与社会化,并继而间接带来了这样1种前景可观的后果:政府可以逐步退出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且依据公共产品的不同种类,政府退出的程度也有所区别。

其次则表现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多样化上。政府职能外包理论表明,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可借鉴经济部门有效的管理方式,用市场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利用招标、承包、租赁、委托、、拍卖等方式实现政府职能的对外转移,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这样,政府通过职能外包降低了公共服务交易成本,实现了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甚至精简了政府机构。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大胆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管理思想与方法,进行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比如,在我国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政府就已经借鉴并摸索出了许多有益的方法,如BOT模式、合资模式、直接购并、纯民营模式、TOT模式以及PPP模式等等。

第4篇

一、我国城市社会性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城市各级政府在职能实施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重,偏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对关系城市居民生活的社会性公共服务缺乏足够的重视,供给不足,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发展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城市区域面积不断扩大,但老城区人口聚居效应并没有减弱,新城区人口的分流作用没有显现。

(二)城市信息化程度不高,智慧城市需进一步发展。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是我国智慧型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地智慧型城市建设步伐逐步提高,但是就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的信息网络建设参差不齐,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尚未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也未建立。

(三)社会公共服务人才总量缺乏,质量不高。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人力资源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和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社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方面,虽然有不少地方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做了诸多工作,但是整体上人才培养意识还比较单薄。

(四)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亟待制度创新。首先,政府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中“选择偏好”依然严重。其次,社会组织自身参与动力不足。第三,社会资金介入不足。当前,我国城市公共服务的运营资金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参与较少,这一方面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运行效率。

二、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统筹管理和政策衔接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治理。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的“共同繁荣”,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对接制度。可以采取建立“个人社会公共服务账号”和“全国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两者相结合,突出个人在所在区域的贡献程度、发展特征以及地区对相应人才的吸引,废除地域之间的限制,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区域之间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社会公共服务的标准也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政府补助基金”,缓解由于区域差异所带来的不同待遇。三是打造社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治理平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在城乡之间进行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四是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消除户籍决定身份等级的功能,对户籍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福利,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公平的享受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治理变革。1、调整城市公共服务的组织结构关系,改变过去以层级、职能划分为特征的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从纵向上看,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各层次的整合,改变以往政府纵向结构上的职权交叉、服务缺失的局面。从横向上看,要整合同一组织内以及不同组织之间的服务功能,解决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中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所带来的服务供给破裂和责任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之间的联动、调解和利用,确保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无缝隙对接。2、加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体系建设。通过信息的整合实现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共享。充实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要素。提高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将社会性公共服务进一步细分,纳入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范围之内。3、加强城市区域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协同配合。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区域合作协议的形式,共同承担趋同性和关联性的社会公共服务对于不断提升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最终提升城市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第5篇

公共档案馆的社会理想是指人们对于作为一个事业整体的公共档案馆在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地位及作用等作出的合乎理性和逻辑的预期和展望,作为档案馆哲学研究的一个前沿话题,公共档案馆社会理想的提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外在因素和内在缘由的,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结果。从外在因素层面看,它意味着对公共档案馆传统藏用思想的反省,表明当代公共档案馆人由于人类面临的信息困境而转向对信息价值和利用者信息权利的关注:从内在层面看,它体现着档案馆人以哲学方式对自身行为及其效应的自觉检讨与自我批判。

如果说在古代中国作为政治附庸的“档房”的社会理想尚处于一种内向封闭、自我满足的状态,而近代中国档案运动也只是尚具人文主义启蒙的色彩。那么历史发展到今天,公共档案馆的社会理想则进入到了一个积极外向、多元开放的全新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完成了由“以藏为本”到“以用为本”的转变,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信息公平、制度公正、利用自由的社会理想。随手翻检当代档案学者的论著,如冯惠玲的《开放:公共档案馆的发展之路》、郭红解的《开放亲民文化服务——未来城市档案馆的发展方向》,“开放”、“权利”、“自由”、“公平”、“制度”、“保障”等语词随处可见。蔡娜等人更是用“公民信息权的基本保障”这一概念来描绘公共档案馆,认为公共档案馆既是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和信息保障体系,也是为了实现人类信息共享与信息保障而作出的一项社会制度安排。目的是让所有的人在所有的地方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所有形式的所有开放了的档案信息资源,这就是我们公共档案馆的最高社会理想。

2当代公共档案馆社会理想面临的现实困境

2.1社会认同存在巨大反差

对公共档案馆社会理想的颂扬和赞誉大都来自档案馆界本身,而社会对档案馆事业的认同与档案馆界对自己的职业认同存在着巨大反差。现实社会对档案馆工作人员及档案职业的认同程度,绝对难让档案馆员自豪起来。而更令人尴尬的是,在档案馆界内部对档案馆社会理想的认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档案馆学理论界与决策层之间的分歧。理论学家提出的理想虽然合理,但在决策层看来却不切合实际,难以应用,理论成果往往被束之高阁。同时,理论学家又认为官员无视理论,致使公共档案馆事业缺乏逻辑,违背理论规律和原则,而且,档案馆社会理想在实践层也难以得到认同。因此,理论界高举信息自由、信息公平的大旗对实践层不断进行批判:而另一方面,实践层还在为自己的生存苦苦挣扎,认为理论界是在隔岸观火,站着说话不腰疼。可见,公共档案馆社会理想的光芒顶多只是闪耀在理论的象牙塔的塔尖,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还有待考量。

2.2实践环节存在严重背离

公共档案馆的发展水平最能体现档案馆精神,是一个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志,然而,我国公共档案馆发展的总体水平低下而且极不平衡,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边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公共档案馆数量及经费的极度匮乏,而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档案馆的评估又促成了大量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大批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文化标志性建筑”不断出现。而且,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状况更是令人担忧。以2003年为例,我国档案开放率只有20.8%:利用人次只占到全国人口数量的0.285%;利用档案的卷、件次数只占当年馆藏档案总数的5.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民众的档案意识不高是一个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要从档案馆界自身来找。档案利用中的各种收费问题已是不必多说,“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当作搪塞“为公众服务”的思维方式更是由来已久了。

2.3管理权责存在极大不明

在公共档案馆领域中,担当管理角色的是各级档案局等,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档案馆与档案局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的执行者是同一批人,这就犹如在运动场上某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一样,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关系过于密切,使得监管规则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这种美其名曰“双重职能”的建制,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机构性质、职能、任务及工作对象,使其工作发生了极大的偏差,容易产生档案馆也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误区,以至于淡化了本应有的服务意识和效益观念,弱化了档案馆本应有的社会化功能和作为“文化使者”的身份。虽然这种“合二为一”的体制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些便利,但也给档案馆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因此,要想在这种体制环境下实现公共档案馆的社会理想谈何容易。

2.4政府职能存在严重不清

由于制度的缺失、公共审计的不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方面划分不合理,导致了为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效益不佳。在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用品领域,只有教育领域对财政的投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他如卫生医疗、社保、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领域都没有把政府的责任提高和明确到法律的层次,对其投入的多少强烈地打上了长官意志的烙印。以2003年为例,我国GDP总量达到了116694亿元,而当年我国投入档案行政事业费和档案馆事业费却只有4.2111亿元,只占到GDP的0.0036%。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会理想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建立在这种环境上的公共档案馆,要想实现其社会理想真是比登天还难。

3实现社会理想走出困境的策略分析

3.1策略之一:局馆分开,各司其责

局馆分开,构建新型的档案行政组织和档案事业组织既是行政改革、事业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行政改革、事业改革发展趋势所在,更是为其实现社会理想扫除体制上的障碍的需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局馆职责分开。正确界定和划分局、馆各自职责,明确各自社会目标,实现各自社会理想。二是局馆经费分开。实现行政经费与事业经费的分开,有效地防止政事不分局面再度出现,加强财政监督。三是局馆目标分开和管理方式分开,由于局与馆具有不同的性质、目标、职责、功能和特点,其运行方式和运行结果当然不同,局馆分开最重要的就是管理体制的分开,构建新型的档案行政组织和档案事业组织。

3.2策略之二:创新制度、完善环境

造成档案馆社会理想与现实反差这么大的原因,除了管理体制外,制度的落后与缺失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我们要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档案馆实现其社会理想的环境。一是完善公共档案馆的财政供给制度,为档案馆实现其社会理想提供物质保障。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层面上保证公共档案馆服务工作开展的权力与义务,同时,协调不同部门与不同阶层法律之间的冲突,做到政出一门、法出一套。三是完善监管制度,改变对公共档案馆的监督管理不力的局面,通过政府出台公共档案馆管理办法与管理条例等,明确其服务要求,以此来增强公共档案馆的压力、动力与活力,促使公共档案馆服务在不知不觉中实现其社会理想。

3.3策略之三:运用技术,提升服务

公共档案馆在其理想的实现过程中,外力的作用必不可少,特别是当今信息技术的触角已是延伸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到社会成员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如E-mail、BBS、BLOG、QQ技术等,再加上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新型载体的广泛运用。因此,公共档案馆要想跟上时代,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手段,运用技术提升服务。

第6篇

摘 要:微博问政正成为草根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微博问政搭建起“政府—公民”互动沟通新渠道,培养了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现代公民精神,敦促政府不断与时俱进,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对提升社会管理中的公民参与具有积极影响。微博问政也折射出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中的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要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与完善微博问政良性互动中扩大公众参与,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政府与公众的互信,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博问政;社会管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6-0082-03

一、微博问政成为草根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2009年底,微博这一“自媒体”开始被引入中国,到2011年呈井喷状发展。截至2011年12月,只用了短短两年时间,用户就由6311万增长到2.5亿,每日的信息量已近2亿条。基于微博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及时公开的双向沟通等特性,微博迅猛发展,个体网民的话语权得到放大,广大网民在社会事务上热心参与,网民的问政信息通过微博实时化、碎片化、关系链式传播产生巨大社会影响,于是微博问政俨然成为当下最主要的问政渠道。所谓“微博问政”,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微博与网民交流,收集民意、汇集民智,进而对民意作出回应的过程。

微博的出现,开启了“人人都能发声,人人都可能被关注”的时代。微博碎片式的信息,看似不起眼,但通过一键式的“转发+评论”的方式,在关注者手中不断被转发,其能量也在一次次的评论转发中不断集聚,最终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的《中国社会舆情应对能力评估分析报告》中指出,微博作为传播新渠道,在舆论应对中体现出一定影响力,正在成为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有效渠道。微博中碎片化的文本私语化强,民意表达更加自由与多元,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是一个人人可及的交往平台,很容易成为舆论形成、、传播的热门领域,成为草根网民参与社会事务的问政途径。从郭美美事件到动车事件,再到高晓松醉驾案、药家鑫案,乃至近来的李双江之子无照驾车打人,一系列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都是在微博上首先被曝光,继而引起全国、全民关注的。而从普通网民提供信息,公安部门、媒体多方联动,以至解救乞讨儿童引发的微博打拐潮,在微博上平息抢盐风波,也反映出微博已经在发挥积极的问政作用。

二、微博问政对提升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的积极影响

微博问政搭建起“政府—公民”互动沟通新渠道,有效保障公民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权,提升了民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培育了现代公民精神。以往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参与问政的传统渠道有限,且障碍很多。微博的出现为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同政府对话的平台,不同利益诉求的民众集聚在微博中,对政府的政策制定、社会公共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建议。大量政务微博和政府官员微博开通了“政府—公民”互动的渠道。政府在进行科学决策的过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让公众与政府直接双向沟通,这就排除了传统问政渠道中的信息传递的障碍和失真问题,使公民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代议制民主下,民众只有选举代表的权利,但对涉及他们自身重大利益的事务没有参与讨论决策的权利,这种通过代表参政的间接民主,不能保障普通民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微博的出现为民众的政治表达提供了最直接、最及时、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政治参与渠道。在微博中,公众可以自由表达,可以延伸自己的话语权,公众参与权得到有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微博问政契合了“广场政治”的某些要素,它增强了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兴趣,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公众的自立性,增强了公众的民主意识,进而塑造了积极的公民精神,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构建。

微博问政将敦促政府不断与时俱进,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微博问政的出现给政府创新执政方式带来了挑战,正在考验政府的执政智慧。网络化时代,信息的传递速度惊人,体现在微博上更是如此。面对微博信息的迅速传播及其能量的不断聚合,面对由此形成的舆论风暴,政府需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如果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惧怕网络,一味用“封、盖、堵”的方法压制公众自由表达权,最终民意将会爆发,酿成公共事件。微博问政敦促政府积极转变传统思维模式,顺应网络时代的变化,要求政府主动融入与公众的直接互动。微博这一新载体的出现,将有力推动政府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量政务微博的开通,涵盖了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通过微博这一载体,政府行政将会向社会开放。政府可以运用政务微博把握网络舆论动态,了解公众诉求,解答公众疑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微博问政具有民主性,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微博问政折射出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中的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交互性和开放性,微博是一把双刃剑,在对社会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成为某些不负责任的网民宣泄个人情绪、煽动社会对立情绪的工具,成为一系列微博谣言蔓延的场所。在微博谣言事件中,政府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权威准确消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遏制流言传播,这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的软肋。有些政府机构随大流开通了政务微博,但长期“打酱油”不使用,没有及时维护和更新,甚至只留下了一段开场白就没有下文,根本谈不上对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有效回应。

政府与公众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公信力缺失。长期以来,公众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有限且存在障碍。传统的沟通渠道如,公众参与成本高昂,困难重重。在中国制度化障碍下,很难将普通民众最直接的呼声传递到上层,以致现在公众俨然将网络当成了救命稻草,有“上访不如上网,上网不如发微博”之说。在公众热衷微博问政的今天,民众对政府仍有不信任感,其原因在于当政者往往不能正确面对民众利益表达和质询,一有风吹草动,就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借口,封锁消息,采取关闭论坛、删贴等不正当方式,剥夺公众的知情权。网络是公众情感的宣泄窗口,如果一味用传统的维稳观点去应对“全民围观”的微博时代,那么最终会丧失政府的立身之本。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让民众重拾信心,这是合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础,对此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部分官员在思想行为上还未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目前,部分政府官员还不适应网络时展带来的执政方式和理念上的变化,对于网络有一种惧怕的心理,害怕网络上曝光负面新闻。网络特别是微博的出现,已把我们带入了“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政府及其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不敢将自己放在公众的眼球底下接受审视,采取老一套办法遮掩问题和错误,强行压制公众知情权,必会导致事态恶化,甚至酿成。有些官员对网络缺乏研究,不会运用微博这一新兴“自媒体”,更谈不上以微博为工具,服务社会和公众,他们跟不上时展。 引导网络舆情的良性发展机制不健全。网络舆情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目前,我国对虚拟网络社会的管理还处在粗放式阶段,管理水平不高,政府网络执政能力不强,引导舆情的良性发展机制也不健全。有些事件原本是小事,但由于管理缺失、引导不及时,因而不能控制微博的传播放大,产生裂变效应,最终形成舆论风波,变得不可收拾。这些由网络引发的舆论事件,无不在考验我国政府及官员引导网络舆情健康良性发展的执政能力。

四、在社会管理创新与完善微博问政良性互动中扩大公众参与

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一是设立官方认证的政务微博。政府要开通政务微博,以专业化的团队进行微博运营和管理;要运用好这一崭新平台,及时准确权威政务信息,第一时间引导舆论走向,遏制谣言,保障公众知情权,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保障与民众双向沟通。二是构建舆情一体化信息体系。政府应重视微博这一新兴的“政府——公众”间对话平台,同时也要重视其他传统媒体的作用,构建微博与其他媒体相互协调配合的舆情一体化信息体系。

构建政府与公众的互信。一是改变以往“单边”行动,向“双向”互动转变。要改变过去忽视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由政府单边决策的做法,通过微博问政的方式,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民意。二是政府要以开放的态度,公开信息,接受民众监督。由于网络时代的来临,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方式受到了公众前所未有的关注,政府公信力要建立在政务信息的透明基础上,政府应以此为契机,以开放的态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三是以民众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多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政府应该以民众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执政为民,多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与人民群众保持良性关系,形成互信。

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社会管理创新中一个重要部分是加强和改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因此,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要在“政府——公众”微博问政的良性互动中,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一是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体系,通过舆情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网络舆论动态,掌握网络舆论动向。对于重大的舆情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将事态发展牢牢控制住。二是主动参与其中,及时准确权威消息。要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政府须主动参与其中,积极同广大网民互动,及时准确权威消息,止谣言于萌芽状态。

转变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微博问政扩大了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引导政府转变职能,可以有力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在微博问政中,公众最为关注的利益诉求直接摆在荧幕前,政府要及时收集、处理、反馈网上民情,解决网民提出的问题。因此,必须扩大公民参与,加强“政府—公民”互动,必须相应强化政府信息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社会协调功能,在体制上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波兰尼.大转型[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J].社会学研究.2005(2):551.

[3]潘一禾、刘琳.新型社会组织的创建与试行——从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实践看政府赋权社会的可能[J].浙江社会科学.2010(11):63.

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社区涉“黄赌毒”现象突出,主要存在聚众赌博、站街招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办事处协调辖区派出所多次开展专项集中整治,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存在整治过后,“黄赌毒”现象容易死灰复燃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价值观”错位,贪图享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错位。一些人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到了大量的物质财物,他们往往“饱暖思欲”、不追求高雅文明健康的精神生活,而是贪图骄奢逸、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

(二)“利益观”驱动,铤而走险。由于有了“黄赌毒”的消费群体,大量从事“黄赌毒”经营的场所应运而生,并在“利益观”的驱动下,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多次集中打击整治后,该区域从事“黄赌毒”人员的行为从公开转为地下,行事更为隐秘,并有专人在街口等部位负责望风报信。

(三)“社会观”影响,打击不力。由于辖区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无力”去管。该辖区有常住人口36000余人,流动人口10000余人。辖区派出所镇江寺派出所现有警力17人,40岁以下民警仅5人,50岁以上民警5人,年龄结构老龄化,加之辖区事务繁忙,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管理上“心有余而力不足”。社区、梨园街的建筑大都为老旧的开放式小区,社区内小巷四通八达,居住人员情况复杂,治安情况复杂,也为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3月16日,船山区公安分局再次开展了针对社区“黄赌毒”问题的专项整治。为了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办事处组织20余人治安巡逻队,协助镇江寺派出所开展整治行动。自专项行动以来,区公安分局共查处“黄赌毒”案件18起,破获刑事案件7件,刑事拘留9人;查处治安案件11起,行政处罚19人,训诫警告50余人;强制治疗艾滋病人1人,强制戒毒7人,捣毁涉黄窝点3处,涉赌窝点7处,收缴各类赌博机58台,赌具4套,扑克若干,高压仿真枪1支,管制刀具5把,整改安全隐患10余处。

第8篇

(一)医务社会工作有助于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从《意见》中可以看出,医务社会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实现新医改目标的有效手段,又是实现群众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是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首先,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稳步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新加入的参保者对相关医保政策及管理制度等还不是很了解,这样就需要由医疗机构所指派的专业人员为其进行讲解和普及。其次,虽然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农民仍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等现实问题,许多农村低收入人群因病致贫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可以通过医务社会工作者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为这些群体提供相应帮助,从而有效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二)医务社会工作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课题组前期组织实施了医患关系调查,以便对黑龙江省医患关系现状有足够的了解。经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在黑龙江省有目的地选取了5家公立综合医院(三级甲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大庆市人民医院、大庆市中医院),调查对象包括医方和患方,发放问卷500份,有效回收问卷498份。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获取了有关黑龙江省医患关系现状的大量信息。对于“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这个问题,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看法差距很大,52%的医务工作者认为是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毫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造成的,而患者中有54%的人认为是因为医生素质低下、自身修养欠缺造成的。对于此问题的不同的看法,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医患间沟通的欠缺,信任的缺乏。另外对于“投诉渠道不畅通是导致医疗纠纷等恶性医疗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医务工作者中有16%的人认同,患者中有19%的人认同。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医院所设置的投诉机构形同虚设,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医务社会工作是调解医患关系的“柔和剂”。医务社会工作者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他们会从中立、公正的立场出发,以第三方的角色,介入到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之间,代替医生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向他们普及医学常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架起医患之间信任的桥梁。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为患者提供各种援助和支持。他们可以通过谈话、组织活动等形式,掌握患者各种信息,把相关医疗信息传递给患者,为医生和患者及时提供所需的对方信息。借助于对患者各方面问题的掌握,及时排除患者心理上的困扰,防止其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医生和患者提供帮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医务社会工作有助于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国务院及黑龙江省政府在2006年分别下发过《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功能,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家庭巡诊、出诊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③要达到这些目标,仅仅依靠具有医学背景的社区全科医生、全科护士、防保医师等显然力量不足,还需要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用医务社会工作的方法来弥补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功能上的缺失。社区医务社会工作是把医院的资源和社区的资源通过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并把这些资源输送至需要者,从而推动医院及社区相关层面的功能都得到发挥。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的卫生服务过程中承担着医学与社会工作整合的任务,并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沟通、协调、管理及监督等作用。医务社会工作者针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情况,给他们建立档案,开展评价、咨询活动,并针对居民健康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如果发生社区群体性健康事件,可以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群体卫生保健提供支持。社区的老年人、儿童,对于健康教育、卫生指导与咨询的需求相对较大,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上门开展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内容很多,需要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医务人员、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医院专家、患者之间进行组织、沟通和协调。

二、目前黑龙江省医务社会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课题组在前期走访调查及查阅有关黑龙江省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文献的过程中,发现对于黑龙江省而言,医务社会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医务社会工作,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无论从理论、政策和实践层面来说,它都是全新的。该省的卫生决策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及紧迫性还没有足够认识,观念仍然比较保守,重视程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法规滞后从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港台地区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的建设来看,医务社会工作是与社会福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开展医务社会工作提供依据。在我国,社会福利已入进到普惠型福利阶段,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也进入新的阶段。④但相对来说,政策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医疗机构选择两难在课题组在前期调研中发现,黑龙江省一些医疗机构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医务社会工作,有个别了解的,也暂时不打算设置医务社会工作部门,因为他们更重视院方眼前的经济效益。他们处于进退两难状态,一方面希望努力改善医患关系,另一方面碍于医院生存发展等现实问题,又不愿意开设“非创收性”的行政部门。

(四)社会认同感不强调研发现,社会公众对于医务社会工作还很陌生,大多数病患根本不了解医务社会工作的性质。受传统文化影响,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当面临病患时,只有亲友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互助。目前黑龙江省医务社会工作制度建设还处于“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医务社会工作的展开必将遭遇极大的难度,对于医务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感不强将是阻碍黑龙江省医务社会工作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将需要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医务社会工作整体发展尚不成熟,很多省市医院的医务社会工作者大部分都是由医院中其他部门和岗位转过来的,并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教育与训练。由于在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培养、使用、待遇及评价等问题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所以,愿意从事医务社会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员少之又少,而有经验的医生更不会转行从事这项工作,这必然造成专业人才的严重不足,从而影响医务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支持力度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成功例子无一不表明政府首先要认识到位并高度重视,这样才能推动医务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黑龙江省的医务社会工作同样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力度,这样才能使医务社会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健全政策法规卫生部人事司《医务社会工作者调查与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要在全国所有二级以上的医院均应设立“社会服务部”或“社会工作部”。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治理机关应按“需要”原则,设置适量医务社会工作者岗位。⑤同时也对医务社会工作者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保险等提出了建议。国家应将目前已有的一些相对散乱的建议性的政策法规加以规范,形成制度机制。黑龙江省也要出台关于建立医务社会工作体系的地方性政策及法规,以保障医务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响应国家医改的号召,积极探索医改的新思路,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发展卫生事业。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开展这项工作是为了有效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要通过政策宣传和指引,使黑龙江省各医疗机构能够从社会发展和机构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自发地、积极地组建医务社会工作部门,推进医务社会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黑龙江省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宣传、报道医务社会工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了解医务社会工作。不仅要在学术层面上进行有关社会福利制度和医务社会工作的研究,更要在实践层面上通过分析总结其他省市医务社会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医务社会工作的质量。

第9篇

社区文化形成于地理环境之中,它自身也是不断自我组织、自我实现的,这正是它所具有时代特征的地方.特别是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不仅打破了传统社区文化封闭的一面,而且正在形成和造就与传统社区文化性质和面貌完全不同的新的社区文化。

海恒社区是一个活跃的、具有青春气息的大家庭,­在这里生活得

人们,可尽情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美好生活,没有了“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没有了“屋漏偏逢连阴雨”的尴尬,这不,人们不再为生活而四处奔波,特别是生活在这里的女人们,做好“相夫教子”的本职工作之余,也在为丰富自己的生活内容在不断追求着。在海恒社区,共有三处群众自发组织的娱乐场所,南湖春城广场、盛习友广场、海恒农贸市场,这里的早晨空气特别新鲜,每天一大清早就有晨练队的人们带上自己的道具如约来到这里,展示自己的风采,享受着大自然带来的愉悦,晚上,在忙完了家务事,安顿好孩子后又都如约来到这里进行晚练,晨练和晚练的内容丰富多彩,都是群众自发组织、自己编排的节目,如腰鼓、健身柔力球、扇子舞、太极剑、太极刀、迪斯科、秧歌系列等等,这些人群中有二十几岁的年轻人,也有五六十岁的年老者,在这里,没有年龄的差异,不管来自何方,只有尽情放松和彼此的默契,随着音乐的节奏翩翩起舞,看到这样的场面,让你不动都很难,笔者也时而身临其境,完全被现场的热情所感动,不由衷的也跟着舞了起来,一天的疲惫在这里得以全部释放,她们的举动不单是带动了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也触动了一批具有爱心人士的参与,习友园林的总经理王大平为晚练队出资了近万元友情赞助了四套音响,为了便于拉运还配备了两辆三轮车,合肥万诚公用工程公司总经理葛守柱、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永泉也纷纷慷慨解囊,为晨练队的队员们置办了服装、道具等,优化了队员们的娱乐环境,深受群众的赞扬。

在这些娱乐场地,还有另外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群热衷于民间艺术的老人们也在乐此不彼地和吸引着人们的眼球,瞧这边,一群穿着花红柳绿的奶奶们正在整齐的打着梿锵,看那边,在小花园都小有名气的王传银老人熟练地拉着二胡,为唱小导戏的大妈们伴奏,再放眼望去,远处一群花枝招展的划旱船队伍正向我们走来,你要是认为这只有在重大节日里呈现的场面,那么我告诉你海恒就天天都在过节,是的,这就是生活在海恒这个大家庭里的幸福的人们,只有快乐没有烦恼的人们。

传统的社区文化正在经历着一个深刻的变迁过程。社区文化对于人们的心理、性格、行为有着深刻的影响。不同社区文化特质不仅造就了人们特殊的习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愿在海恒社区干部的正确领导下,老百姓的生活能蒸蒸日上,一年更比一年强!

第10篇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图书馆社会合作公共服务机构

[分类号]G259.23

本课题研究重点之―便是通过考察图书馆与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衔接及互补关系,明确图书馆发展的现有合作状况和未来战略协作发展方向。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预测试进行问卷初稿调整,随之面向全国范围的图书馆外部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机构”)正式发放问卷并借助SPSSl3.0对问卷结果进行分析。

1 问卷基本情况分析

问卷利用项目组成员的社会人际网络进行发放,时间为2008年4月至10月,方式主要是电子邮件、纸质邮寄以及调研者实地调研当场收集数据,共发放问卷320份,有效回收170份,回收率为53.1%。

本次有效问卷的来源地区涵盖全国22个省份(限于篇幅未列出明细表),并具有一定的区域倾斜。总体上,我国北部地区、南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样本量较多,而西部地区相对较少。根据行政区划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分为三类,有效问卷地区分布数量是:发达地区(包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北京、上海、天津7省市)共有频数77,占全部样本量的45.3%;中等发达地区(河北、辽宁、河南、吉林、安徽、福建、湖北、重庆、四川、云南10省份)频数80,占47.1%。欠发达地区(山西、陕西、青海、贵州、广西5省份)频数13。占7.6%。其中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所占比例较高。

问卷来源中,文教卫体事业和政府机构分别占55.3%和20.0%;商业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分别占13.5%和7.6%;社区服务以及驻地部队分别占1.2%和0.6%,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图书馆与各类机构的合作情况目前尚不理想。从问卷来源单位所处的行政级别看,基本上集中于县级以上单位(地市级频数61,占35.9%;省级46,占27.1%;国家级30,占17.6%)。县级及乡镇(街道办、社区)单位的问卷回收相对较少(县级21,占12.4%;乡镇7,占4.1%;其它2,占1.2%;缺失3,占1.8%)。

2 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状况分析

2.1 服务范围与服务条件分析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有近一半的公共服务机构其服务范围是“本机构人员”和“本地所有人员”。比例分别为45.3%和38.4%,服务于“本地常驻人员”和“有本地户籍人员即可”的比例很低,仅占2.5%和1.9%。另有11.9%的公共服务机构选择“其它”。从服务条件统计数据看:为用户提供“无偿服务”频数70,比例占到最高41.2%;“需要登记”和“需要办理借书证”分别频数为55、39,比例分别为32.4%.22.9%,处于中等水平,说明大多数类似图书馆的文化服务机构还是需要―定的条件才可使用,反映了对本单位信息的保护态度。“证件和押金都不需要”用户提供的机构频数为12,比例较少只占7.1%。提供“有偿服务”的频数为33,占19.4%。“需要一定押金”的频数为13,占7.6%,将两者合并,需要用户付费的机构占到了27%,可见用户获取信息时需要付费的比例还是相当高的。值得公共服务机构思考的是:信息服务是否应收费,哪些机构、何种服务可以收费,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界限在何处。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这种界定既是必要的也是亟需明确的。

从各单位的对比情况来看,文教卫体事业单位的限制性条件最多,即需要办理相关证件、交纳押金或进行登记等,而且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信息服务机构限制行为虽然有利于文献和读者管理,但却提高了资源接触门槛,降低了读者利用的便捷性。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构中,合理配置资源,简化服务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应是主要的发展方向。

2.2 服务目的分析

调研数据如表1所示:

其中,为本机构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依然是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共计占57.6%的比例。同时,为社会公众无偿服务和为具体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比例也分别占23.2%和15.8%,而为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服务的比例则较小,为3.4%。从公共服务机构的具体性质来看。政府和文教卫体事业单位较之其它部门更关注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尤其文教卫体事业单位作为社会最大的公共事业组织,在社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服务目的能较好地兼颐机构内外人员,采用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相比之下,科研院所面向社会大众服务的力度还有待增强,为本院所人员提供服务占有绝对比重。值得关注的是,商业、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其针对具体用户开展有偿服务的商业性特征在本次调研中并不显著,而同样是把对内信息服务作为工作的重心。可见,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受众面仍不够广泛,在思想观念和具体行动上仍未真正实现全民平等服务。图书馆的外部合作环境在客观匕并不理想,很多公共服务机构更为关注自身内部的信息服务满足,而较少关注机构外社会用户的需求,从而较难产生联合服务或互助服务的意愿。

2.3 公共服务机构中图书馆拥有及使用状况分析

在本次调查收回的170份有效问卷中,关于公共服务机构是否拥有自身的图书馆或类似的信息中心的调研结果显示,有67.3%的机构回答“是”,32.7%的机构回答“否”。而在问及是否还利用过外界图书馆时,有47.3%的机构回答“是,但很少”,27.9%的机构回答“是,经常”,有共计24.9%的机构回答“否”或“不清楚”。进一步的数据交叉分析如表2所示:

其中,拥有自己的图书馆或信息中心的机构使用过外部图书馆的比例远高于没有自己图书馆或信息中心的机构,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个机构拥有自己的图书馆或信息中心有助于增强员工的信息意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即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机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存在仍是极有必要的,因为单纯的个别机构图书馆还是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3 公共服务机构与图书馆关系分析

与图书馆合作较为密切的单位主要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文教卫体事业单位等。可以看出相似的服务性质和资源优势有助于彼此服务功能的认同,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资源共享及合作服务的效果。比较突出的是商业、服务企业与图书馆的合作比例很低(17.4%)。虽然在调研前已预想过图书馆与商业、服务企业的合作不会很密切,但是调查结果仍低于预期水平。大部分的图书馆合作对象仍局限于主管部门,

如政府,或者是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与外界的商业机构接触并不够广泛。这些信息为构建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两种思路:①借助同质性的行业合作关系,强化当前的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能力;②突破行业合作,注意开拓异质性网络,加强与商业化信息服务机构的资源互补,借鉴商业性机构的灵活的信息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能力。

3.1合作效果分析

在具体分析与图书馆合作效果评价方面,大部分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了肯定。结果显示,有66%的单位认为与图书馆合作“很好,有助于彼此取长补短”,有近1/3的单位认为“还可以,达到了一定的合作效果”,只有3%的单位认为和图书馆的合作流于形式。总体而言,与图书馆有过合作的单位基本都给予了好评,这为图书馆今后扩大交流合作范围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如表4所示,在合作单位中,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文教卫体事业单位、学校给出的好评比例相当,商业、服务企业认为与图书馆的合作较多地处于“还可以”阶段。调研数据还显示出当前社区服务领域与图书馆的合作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需要注意避免政府机构的一般性行政指导等,以免使合作流于形式。

3.2 合作途径分析

调研结果如表5所示:

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与图书馆的合作领域重点在于“资源共建共享”,这说明资源丰富仍是图书馆的核心优势,开展更广泛的资源共建共享有助于促使图书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图书馆在专业人员配备、信息资源利用、用户服务等方面拥有较大优势,可以为相关机构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也拥有相当的比例,显示了图书馆在这些方面的优势。同时,各类机构也与图书馆开展有“项目合作”业务,通过协调共进、合作互补,能较好地促进合作双方的共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读者服务”尚未在合作中占有优势。今后图书馆应加强与公共服务机构在读者服务方面的合作。

3.3 缺乏合作的原因分析

结合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可以推测,当前图书馆与外部公共服务机构,即使是同行业的各级图书馆之间,都缺乏足够的协调合作关系。本次问卷对相关部门没能与图书馆进行合作的原因进行了调研,结果见表6。

明确指明没有必要合作的观点占据了最高比例(15.3%),反映了图书馆的社会认可度依然很低,其功能、作用并没有被社会所熟知,图书馆进行外界积极联盟的主动性意识较差,这种自我发展的定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与外界的沟通。如公共服务机构中认为有必要合作或曾经有过合作行动,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困难的观念比例共占15.95%,有必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简化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程序,提高机构运作效率,加强横向联系。还有少部分观点则认为自身与图书馆存在着竞争关系,无法合作(0.65%)。其实,以公益为宗旨的图书馆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中同样可以借鉴学习商业性机构的有效做法,同时可以利用社会效益、社会形象、社会责任感等方式说服商业性机构共同参与公益,让竞争对手转化为某种层面上的战略同盟。

3.4 竞争情况分析

对公共服务机构与图书馆竞争关系的考察结果发现,被调查单位大多数与图书馆不构成竞争关系,占被调查总数的84.7%,只有7.6%的被调查单位与图书馆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与图书馆的竞争点多集中于服务项目和设施上,基本上是基于图书馆现有的信息存储、传播功能和服务大众的宗旨而产生的,服务质量和读者数量及环境等所占比例较小,图书馆在这方面并不特别具有竞争力。图书馆提升自我竞争力应更多地将传统的信息优势加以强化,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的舒适度,增加对读者的吸引力。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服务机构与图书馆最大的竞争点不是费用问题,而主要集中在服务内容、质量和环境等方面(见表7),因此,免费只能作为图书馆的基本标准,而不能成为图书馆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4 公共服务机构内外部环境分析

4.1 公共服务机构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认识

调研结果显示,对于目前国家所提倡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较普遍地认为“是个很好的机遇,可以给本单位工作带来新思路”(频数108,占67.5%),主要集中于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文教卫体事业单位等公益性机构,他们都明显地受到国家政策的鼓舞,认为有助于自身的发展;另有一部分单位在认可机遇的同时却感到“对本单位影响不大”(频数42,占26.3%),比如商业、服务企业,他们中选择“机遇”和“影响不大”的比例相当,均为43.5%,总体而言,这个数据显示出商业机构要比预想中更关注公共文化建设的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应该将对商业领域的影响也概括其中,以扩大整个社会的信息服务效应和合力。另外,还有5.6%的单位持观望态度,目前还不能断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本单位的影响。只有0.6%的单位认为这会加剧单位的外部竞争,产生消极的影响。

4.2 公共服务机构对服务预期改进措施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公共服务机构较普遍地把未来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方面:加强服务理念、水平、态度等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信息服务范围。但关于费用方面的调整却并没有得到相当关注。这同样说明了一点,费用问题已不再成为影响用户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而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则关系服务质量,进而影响到用户的切身体会,是现阶段和未来工作中需要特别留意的改革方向。尤其重要的是,公共服务机构对于业务拓展都表达了共同的心声,如“扩大信息服务范围”、“加强与其他文化机构的合作”、“增加服务项目”等的选择比例很高。加强相关单位的合作联盟,进行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应是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渠道。

4.3 公共服务机构对于其他部门的期待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参与此次调查的公共服务机构在对其他部门提出期待时,将“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频数108,占63.5%)和“与其他部门开展信息共建共享活动”(频数103,占60.6%)放在了重要位置,资金和信息资源问题成为最主要的期待。其它依次为:业务支持和指导(频数75,占44.1%);信息公开(频数54,占31.8%);无所谓(频数4,占2.4%);其它(频数1,占0.6%)。这就需要图书馆进一步挖掘自身信息资源建设能力,以争取获得更多的外部合作机会。

5 公共服务机构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

公共服务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其次是文化部,图书馆的重要性排在第三位,如表8所示:

政府和文化部作为政府机构,起着引导、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图书馆的重要性在本次调查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绝大多数的被调查单位肯定了图书馆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大作用。相比之下,社区馆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充分的认识,

只有不到1/3的人认为社区馆是很重要的,而且有25.3%认为社区馆的重要程度“一般”。但其他诸如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社区馆等与图书馆类似的部门,他们的重要性则不太陂看重。如认为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的重要的比例都在30%左右徘徊,而认为这三个机构重要性一般的比例则在21%~25%之间。整体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理清各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资源建设不浪费、各机构职责明确不冲突,更好地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6 结论

通过对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中县级以上为主的公共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范围、条件、目的、与图书馆的合作关系及评价、合作渠道和合作期待、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自身和相关部门定位的认知等多个层面的考察,大致明确了图书馆未来合作发展的一些思路:

简化服务条件或资源利用的机制门槛。与图书馆一样,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信息服务时一般要求办理证件或交纳押金,这些重复的办证程序如果能够借助“一卡通”方式或更自由的进入方式进行,不仅有助于用户便利地利用各机构之间的资源,而且还能大大克服用户在信息获取期待中的畏难或抵触心理,提高用户的资源亲切感。

加强资源合作,提高对内有效服务。与图书馆的公众服务目的相区别的是,每一个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重点首先都是满足内部人员的相关信息需求,大多拥有自己的图书馆(室)或信息服务中心,尤其是科研机构和文教卫体事业单位。但这些机构都认识到图书馆的资源优势,与图书馆资源、培训、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合作关系,并对合作效果和未来期待都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但调研中也发现不少机构在如何开展有效合作方面顾虑重重,图书馆应该尽快走出体制障碍,采取更为主动的姿态,以多种灵活方式帮助缔结合作盟约,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更有效利用。调研显示,对内的有效服务能够促进用户在很大程度上利用外界图书馆。反过来,图书馆如果想要吸引更多的社会用户,则可以借助延伸手段帮助各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让用户保持对信息服务的期待和信赖感。

开展多层次联盟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发挥信息效用。图书馆借助图书馆的资源、人才和信息服务经验优势,在与公共服务部门合作时,除了联合举办活动、提供信息服务等短期项目之外,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些长效机制,如签订长期联盟合作关系,促进资源流通和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对其它机构的信息援助,辅导建立各部门自己的资料中心或图书馆流动服务点。让资源走近用户,帮助用户有效使用资源,享受资源享有的乐趣。合作关系中,同质联盟由于利益相近、目标相同,便于在资金、人才、资源等方面相互流通,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实践调研中也反映出了同质行业之间合作的相对频繁和有用性。但由于体制机制的问题,跨越层级或行业之间的壁垒还是具有一定的障碍,顺畅沟通的难度较大,需要加以协调;针对调研中各公共服务部门普遍把竞争点放在服务项目和设施等方面,则要求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要积极向商业机构学习,只有学习竞争对手的优势和灵活的服务手段,建立异质行业联盟,尽可能地建立起一种互补的、长远的有效机制,扩大合作双方的互赢范围。调研中发现商业性机构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表现出了较大的热情,也存在一定的忽视,图书馆应善于把握时机,争取商业性机构的共同支持。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公平

一、引言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我国2009年修改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额外获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它作为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目前已经被各国的保险立法普遍确认。本文从代位求偿原则的定义、法理基础人手,探讨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运用代位求偿原则时遇到的困扰,并因此对代位求偿的公平性提出了质疑。得出的结论是:代位求偿原则只有在降低了精算费率的特定险种中运用时才显示其公平性。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

(一)损失补偿说

传统教科书都认为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它的提出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减少道德风险。蔡弈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一文中谈到,“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原意为“使一人处在另一人的位置上”。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又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按照民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此时既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又可以依据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但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既定的,为防止其双重得利,同时也为避免有责任的第三者因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确认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这种债权转移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可以把补偿视为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的经济状况。我国学者朱有彬认为,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够得到补偿,因此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中最为明显的一项原则。

(二)社会公平说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就是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要实现公平与平等。对于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没有保险代位追偿制度,被保险人很有可能在得到保险赔偿之后放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这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任何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都应为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能体现公平。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通过使侵权行为人付出一定的道德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他们“收敛其有害行为”,而且在今后“更加小心谨慎并因此防止致害他人”。

如果只要受损害方财产投了保险则致害第三人可以不用对其损害进行赔偿,会诱发非常严重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导致保险成为渔利工具,同样有悖于保险的初衷。因此,代位求偿制的实施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通过降低费率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说

如果每一个保险事故的发生都导致保险人承担给付义务,必然会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使有过失责任的第三者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先行赔付后,代替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这样既避免了投保人因保险额外获利,也降低了保险人保险赔付的总金额,从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旦降低,社会上广大投保人的负担也因此而减轻了。

三、对代位求偿权公平性的质疑

(一)被保险人有没有获得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根据此定义,将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利益定义为不当得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利益: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投保人为自己设置了多重民事法律关系,履行了多重法定义务的对等补偿。在保险代位的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中,被保险人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而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源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两个请求权的产生均有明确合法的依据,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

(二)代位求偿权能不能预防道德风险

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来看: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该保险事故是由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所以,如果不诚实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串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且事故责任由第三者负责,而此处的第三者不是家庭成员,所以执行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一旦向第三者索赔,则必然使第三者受损,即便保险公司的赔款足够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也不会给第三者带来额外好处。所以,第三者一般不会与被保险人串通而制造保险事故。另外,投保人在付出保费的同时,也获得了赔偿期待权,尽管保费远远小于保险金额,但由于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不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所以投保人也没有足够的动机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毁损保险标的。

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对于预防道德风险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三)保险人会不会因为代位求偿制度而降低保险费率

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因为代位求偿制度而降低保险费率是有可能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大多数是商业保险,因此即便代位求偿制度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付,但这种补偿往往不会反映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中,而是用于提高股东的红利,这是由保险的商业性质所决定的。在一些险种中,代位权获偿额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相比较是最小量的。根据詹姆斯一迈耶估算的1992年美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获偿额占全部保险赔付的百分比为:海上保险占14.15%,机动车辆保险占8.56%,户益保险占0.8%,火灾保险占0.68%,平均获偿的百分比是2.96%。也就是说,因为代位求偿权而获得的补偿占保险人的总赔付比例很低,很难说代位权的存在能够对保险费率产生边际影响。

所以,如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费率精算的有效规范和监管,通过代位求偿来降低保险费率纯属于一厢情愿的事情。

(四)代位求偿权有没有避免使第三者逍遥法外

根据前面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分析可知,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能够使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社会公平。笔者认为这一点上更多的是主观臆断,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是保险人在理赔前,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先对第三人责任方进行索赔。除非第三者肇事逃逸或者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会接受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就民事责任索赔顺利时,自然可以避免第三者逍遥法外,不用代位求偿的介入。如果第三者肇事逃逸,则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后,也会绳之以法。如果是第三者经济能力有限,法院会根据其经济能力先进行部份赔偿,但是债务依然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代位求偿权在避免第三者获得额外利益时并没有发挥不可代替的作用。

二是由于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强大的保险基金,更加有能力进行赔付。与被保险人相比,保险人的资金实力相对雄厚,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尽管赋予其代位求偿权而并不能使其较被保险人有更大的积极性去追究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没有违背权利自由行使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自由行使原则,任何民事权利主体均可以在不危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权利自由行使原则即意味着:当其对于保险人的保险请求权与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其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失得以充分的弥补。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者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人赔偿;还可以在第三人的赔偿不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弥补;又可以在保险人补偿不足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代位求偿制度却剥夺了被保险人这种选择的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强迫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行使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以后,仍需将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交予保险人代位,而不论其是否愿意。

(六)保险代位追偿权有没有造成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互为对价,是保险合同的内部关系,而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关系则是保险合同之外的关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只是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不是“替代”第三人履行义务,保险人并没有支付新的对价去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对于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凭空获得的,并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除《保险法》的规定之外)。如果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使其收回了全部或部分赔付的保险金,那么从他收受保险费却没有相对应的风险来说,他获得了意外收益。

四、结语

第12篇

关键词:农民工;新生代;城市融入;障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8-02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指出,出生于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目前外出打工的农民工里面已占到60%,约1亿人,这一群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产业工人的主体。我国农民工正在发生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取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然而,尽管他们渴望融入城市生活,却由于现实社会结构、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他们融入到城市社会的困难重重,角色的错位使得他们对城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缺乏认同和归属感,无论是在工作上、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新生代农民工都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不但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的转型升级和城市化的健康推进,更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如何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与城市的相融与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道必答题。

一、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刻不容缓

(一)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需要

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在城市生活,他们已经习惯了城市的生活方式,并把人生的规划和未来的发展都留在城市,如果长期不被城市所认同和接纳,无法融入到城市社会生活,现实与理想形成鲜明对比,会让他们的心理产生严重的失衡,并产生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不满情绪的累积与蔓延则很可能产生的行为,极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受教育程度较高,向上职业流动欲望强烈,他们是城市现代化发展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一支推动城市化发展的主导力量。

(三)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农民工正在发生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取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是为了挣钱,他们更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对尊重、平等和社会认同与接纳有更多的企盼。然而,大部分农民工却由于户籍制度限制,及社会结构安排等原因,往往不能与城镇工人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甚至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甚至歧视。社会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是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保证

新生代农民工比才老一代农民工更加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权意识强。一方面,城市社会的发展需要新生代农民工,另一方面却不能让这他们顺利地融入到城市社会,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这无疑会形成极大的社会矛盾。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缺乏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训凭证往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问题民工”、“暴力民工”时时见于报端。只有有效地促进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才能进一步稳定社会的管理基础,避免这一群体与城市居民之间产生各种利益冲突,并为城市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三大障碍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我们判断进城农民工是否成功地融入城市,一般是从他们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基本权益的保障状况、对在城里就业和生活的满意程度、与城市居民的关系、对自已现在实际身份的认知等作为评价指标。目前,主要有三大障碍,阻碍着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一)制度障碍使他们权益无保证

由于目前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养老、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文化设施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并不能够获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益保障,由此造成了农民工现实中的诸多困惑。

(二)素质障碍使他们易陷生存困境

农民工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不仅是影响进城农民能否在城市找到工作、在成市立足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制约农民工能否融入城市、最终成为市民的重要因素。

(三)心理障碍使他们身份认同受阻

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过程不但是农民工单方面的城市适应过程,而且是城市市民以及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理解与接纳过程,是两个群体之间的社会整合过程。

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作为认知主体,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社会角色上来说他们仍然是农民,他们大多数却又没有务农经历,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在社会资源和竞争实力方面有着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天然优势,也衍生出城里人的天然优越感。

三、创新体制机制助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一)努力消除制度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制度,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以户籍政策为例,2010年6月份,广东省人民政会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人的指导意见(试行)》,让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民工(下转第240页)(上接第238页)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拥有城市户籍。深圳市进行了更为积极的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在当地务工的农民工可望通过自身的努力,通过提升学历和职业技能获得足够积分获得城市户籍指标,这一政策的实施受到了当地农民工的普遍欢迎。

(二)切实满足进城农民工的基本需要,完善社会保障

进城农民工之所以走进城市,最直接的吸引力就是更好的物质环境,这是基础中的基础。因此,要使进城农民工获得健康的心理模式和发展其高层次需要,有必要切实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取消在就业、居住、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的各种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平等地对待、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安全感水平。政府应着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能够安居乐业。

(三)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要消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困惑,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需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这就要创新城市社区现有的体制机制。首先,要利用农民工的自身特点进行城市文化宣传,破除成见,提供容纳农民工的和谐环境。很长一段时间里城市将外来务工人员视为前来附庸的低层次文化群体,认为这些外来者理所应当成为廉价劳动力,导致了长久以来进城农民工的文化自成体系自我隔离,继而与城市社会产生矛盾。这是其融入城市社会的一个很大的障碍。我们要利用农民工的自身特点进行城市文化宣传,宣传一种包容开放的市民文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包容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完善劳动力市场,营造一个公平就业环境。同时,要使政府和社会组织成为农民工心目中可靠的保障力量。

(四)建立健全劳动培训体系,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

人力资本不足是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性特征,而个体的技术、技能和文化素质高低决定其就业状况,进而决定收入状况。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当务之争、首选行动是通过积极主动的学习和培训或经验积累提升这一群体的人力资本,适应当前我国产业升级、转型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但存在接受培训的人员少,培训内容单一过时,培训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与农民工现实需要脱节。政府方面,应当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方面进行更有效的投入,要特别注重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质、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素质;企业方面,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如签订长期的用工合同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和环境;作为外来人口的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而言,要想在城市扎根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没有本地基础的新生代农民工必须加倍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其市民化的梦想。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追求更优越生活环境是人们正常的社会需求。我们应该看到,也正是改革开放以后,由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发展机会这一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倒逼”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一定意义上推进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也经历了由初期的防堵,到后来的限制,再到目前的积极引导的变化。不能期待相关社会制度的改革能够一蹴而就、全面到位。,而应在以行动者能动实践先导下的社会行动与社会制度的互动中,同时推进制度创新和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我们应该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更积极太度去看待和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参考文献

[1]朱力,赵璐璐.半主动性适应与建构型适应[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4)。

第13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公共产品;政府;自治组织

一、政府代表性的“异化”

政府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代表性,在现代政治体制中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代表民意的代议制机构。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即通过环式的民主将民意通过议会进行表达,由专业化的政府来对民意进行执行。在此之后,企业的科学管理思想和方法不断的影响和完善政府的执行职能,使政府和企业一样成为了一个以效率为主要价值标准组织,政府中的雇员也成为了一个价值中立的“打工者”,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利益群体。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专业性的不断提高,政府的自主决策能力、影响舆论和代议制机构的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加,政府的行政裁量权不断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干预往往并不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不是出于社会公正的道德标准,而往往是出于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考虑,并且受到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是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利益博弈之后的集中体现,产生了代表性危机。

二、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政治权利的法理渊源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失灵。理解公共领域首先要区分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共同利益指的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共有利益,往往具有纵向性。一个人具有多种利益,并且同时属于多个共同利益群体。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一定范围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具有横向性,往往和年龄、地域等方面联系在一起,代表的是一个阶层。公共利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所有人都获益;二是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不受损失;三是部分人获益之和超过部分人损失之和。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但是其并没有将相对的公平因素考虑在内,往往人们会产生不公平感,如果存在利益的话就应该总获益超过不公平感的损失。大多数的公共利益问题发生冲突的现象都来自于第三种情况,即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即部分共同利益获利超过部分共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解决利益博弈的问题呢,就应该引入社会治理的思想,政府则作为一个局外人来进行仲裁,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使双方都满意。当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公共物品的非政府提供

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干预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公共物品市场无法提供,因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中存在着“搭便车”现象。但是,政府提供存在效率低的问题,往往会导致整体公共利益的损失,即税收政府使用的效率小于私人使用的效率。提高效率的方法可以考虑由有私人来进行提供公共产品,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混合提供”,即公共物品往往和一些利益损失绑定在一起提供。例如,日常用的收音机散发的广播信号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广播台是由私人经营的,广播台要与广告商合作将节目与广告绑定,共同提供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同时,私人企业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听众的口味,从而提供最能够满足听众边际效用的广播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可能更具有效率。公共物品还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提供,例如整个社会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由慈善组织通过募捐的方式使整个社会中具有环保需求的人士进行共同捐助与治理。对于,共同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也可以由共同利益群体来进行自治,并且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博弈来维护(例如行业协会与拆迁)。因此,对于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进行提供。但是,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依赖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通过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进行调节,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在这个方面来看政府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可是,在市场宏观调控中政府并不代表着“上层建筑”,而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进行调节,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进行着“社会治理”,而不是传统的行政管理。

政府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代表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异化的和低效的。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更好的代表自身利益,更好的处理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

参 考 文 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中的一场革命[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

[2]陈伟东,李雪萍.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第14篇

土地作为农民最宝贵的家庭财富,既是基本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日常生活的主要来源,换句话说,农民的各项权益都与土地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使得部分农民脱离了对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的依赖,这部分人就成为失地农民。根据统计数据初步预计,至2020年,失地农民的数量将超过1亿。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问题,以政府为主导所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在各地广泛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足这一根本性制度障碍,以及其他障碍使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面临着公共性流失的危机。

一、相关概念阐释

(一)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被国家依法征收全部或大部分农业用地的农民。从法学角度出发,失地农民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包括财产、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权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一系列权利的特殊法律主体[1]。

对失地农民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由于国家征用土地,他们失去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耕地;其次,土地在被国家征用后,他们的身份被转化成城市居民;第三,在居住形式上,失地农民通常以一个群体的形式居住在城市的郊区或城市内某一区域,形成城中村。

(二)公共性

综合各位专家的观点,“公共性”主要表现在:公共部门活动的公正与正义;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开、参与;公共部门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公共利益;支持公民社会及其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总之,作为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就是“公共性”,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等一系列价值体系[2]。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公共性

土地作为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不仅是一种外在的物质形态,更是一种重要的心理依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公共性主要包括四方面:首先是责任主体的公共性。政府部门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应该主动承担起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和保障的责任。其次是价值观的公共性。政府部门采纳的政策最终达到的目标要契合失地农民的利益。第三是目的及效果的公共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不会陷入困境。最后是管理及监督过程的公共性。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内外监控机制,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表现

(一)责任主体的公共性流失

契合失地农民需求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不足。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大多数失地农民并未得到基本保障,或者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方式单一。各地区为推出创新性补偿方式大多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从根本上忽略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和需要,由于缺乏沟通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的欠缺,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

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滞后。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本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滞后,首先体现在我国在土地征用方面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使得地方政府在征用失地农民土地时扩大征地范围,变相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价值观的公共性流失

政府在制定政策目标时与公共利益相契合才能保证价值观的公共性。而政府在设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之初,价值观就偏离了公共性。片面追求行政效率,没有把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论保障水平,失地农民远低于城镇居民,同时,由于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上的各项权利,失地农民从而丧失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各项权利,这都与价值观公平、公正的理念相悖。

(三)目的及效果的公共性流失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保障水平低,相关的法规政策不足。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保障方式不全面,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此外,大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没有被纳入到社保体系中,城乡给付水平差异过大,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面临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无以为继的困境。加之失地农民自身参保能力弱,所以并未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四)管理及监督过程的公共性流失

当前,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存在比较突出的公共性流失现象。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政府挪用了土地补偿费用中用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部分资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前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足。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原因

(一)责任主体公共性流失的原因

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公共性流失源起于政府的公共性与理性经济人的特性相冲突。政府本身的活动应当从公共性出发,然而政府在从事任何活动之前又是自利的,政府的自身缺陷与公共性流失表现出的自利性,反映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就是降低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财政承担。例如在给予失地农民补偿时给付水平设置较低以平衡财政赤字、采取单一的补偿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而导致保障水平低。

另一个原因是政策执行过程中责任主体的流失。表现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就是上级部门所颁布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法律法规,无法得到顺利落实;违法征收土地,简单安置失地农民,没有提供相应的基本保障;侵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价值观公共性流失的原因

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城市和农村采取的资源配置和再分配制度不同。户口迁移、社会保障等制度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区别对待,这就造成失地农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弱势,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后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土地被征用是直接原因,然而深层原因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实则反映了我国农民群体处于弱势的现实,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其只能接受其他利益集团安排,无法保障自身享有正当的权益。

四、防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公共性流失的措施

(一)防治责任主体公共性流失

首先,政府应当完善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放宽失地农民享受较低水平社会保障的权限。一个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括: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促进失地农民劳动就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应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以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不相适应的条款,充分考虑被征用土地的现实情况、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未来的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确定一套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费用体系。

(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加强其公共性建设。政府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必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其根本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束缚,使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脱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不会有碍于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第15篇

摘要:近几年,我国装饰企业应收账款的拖欠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妨碍着企业的扩大与发展。如果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周转,使企业陷入困境。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应收账款被拖欠的原因,并及时采取各种手段催收应收账款,以降低经营风险、改善企业的财务情况。

关键词 :应收账款;拖欠;回款

一、应收账款的含义及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为在激烈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赊销已成为企业扩大销售规模的最重要竞争手段。为了稳定各自企业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增加企业收入、企业不得不面向客户提供赊销业务。商品与劳务的赊销、赊购已成为当下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

另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库存商品数量,降低存货风险和内部管理开支。企业持有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一系列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企业产品存货比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政策进行赊销。

二、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现状及形成原因

(一)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金螳螂,已连续10 年在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名列前茅,并成为中国装饰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已荣获鲁班奖37 项。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中国大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博物馆行业的项目建设,集团于2001 年成立专业化公司“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是隶属于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子公司,下设南京分公司和扬州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大中型展厅设计与施工。先后承接了苏州博物馆、常州博物馆、中国金融博物馆、中华烹饪文化博物馆、中医文化博物馆、中国淮扬菜博物馆、无锡灵山佛文化论坛(灵山梵宫)等数十个文博项目的设计与布展施工。

金螳螂展览具有设计甲级、施工壹级以及展览策划壹级等行业最高等级资质。公司拥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博物馆布展设计团队,数十名骨干设计师参与过“十大精品博物馆”的策划与设计。公司还拥有一支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的国家一级项目经理队伍,承担过一批“十大精品博物馆”和“鲁班奖”项目的建设。我们正致力于“打造创新型的博物馆”,追求“让展品说话,让老百姓看得懂、愿意看、喜欢看”的展览效果。

(二)金螳螂展览设计工程公司应收账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规范竞争问题比较严重

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供过于求,出现了很多的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过程中,竞相压低标价,垫资施工金额、资金实力也是其能否承揽到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2.竣工决算不及时

有的已完工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却并未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建造合同规定的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却未经业主签字,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的经济认证以及工程索赔的认证手续不是非常完备,增加了应收账款回收难度系数。

3.合同履行合约意识不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检查存在很多的隐患,从而引起合同纠纷,但又怕影响今后市场任务承揽,而不敢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导致施工工程款常常被拖欠。

4.考核奖励和惩罚机制不完善

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和合理催收政策,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回收考核的奖惩机制,以及落实资金回收责任追究制度,致使工程款回收责任不落实、考核不到位、清理不及时,也是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拖欠比较重要的原因。

5.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企业只重视销售缺少信用意识,盲目赊销,但是追讨工作不力,货款很难收回;有些客户缺乏商业信用意识,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因质量异议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对方拒付货款;企业规定,将销售人员工资报酬与销售任务挂钩,而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导致应收账款大大增加,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应收账款就大量沉积下来。

三、加强应收款管理的建议

1.建立分工明确、互相牵制、责权分明的应收账款业务内部控制度

明确划分企业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职责。确定销售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安全和及时回收负有直接责任,应收账款形成的决策者和主要经办人员,就是回收债权的责任人,必须彻底改变回收应收账款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职责的错误。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以便让决策者和相关部门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应收账款。

2.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批管理机制

签订商业合同是实施应收账款管理和控制其风险的有力手段。不管合同金额大小,客户的新老与否都必需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避免为以后的应收账款实施法律诉讼埋下了隐患。我们不但对每笔交易都应签定书面合同(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传真合同等),而且要签定条款详细、严密的合同,对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能遗漏,如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货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对于特殊的贸易也要加入特殊条款,如进出口贸易对付款、结算方式、装船期等要在合同上明确说明;对合同标的应用规范的名称,有别名的应注明别名;解决争议的方式最好采用法律诉讼的方式。

3.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1)确定债权收回的难易程度。企业的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研究债务发生的全部过程和具体详细拖欠情况分析、衡量逾期账款债权确定程度。这是企业对逾期欠款追收的重要凭据,也是确定债务方法律责任的重要凭据。

(2)调查债务方的短期偿债能力。通常情况下,判断一个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可由该企业的可用偿付资金与应偿债务资金之间的比率进行表示。但现实工作中,尤其是当客户蓄意拖欠时,就很难了解到该企业真实财务数据。想尽办法摸清债务人的资产,判断其偿债能力,进而研究和制定收账方法,以最大限度的收回可收回账款。

(3)确定合理的讨债办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想通过努力可以东山再起,企业可以帮助其度过难关以便早些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新整合,在大家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成对困难企业的“长期投资”,帮助困难亏损企业,最终达到收回应收账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静恒.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资金的管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