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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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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

第1篇

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比较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债权通过拆卸、整合、重组、汇集成为抵押组合,经过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的担保和信用加强,转化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进而通过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完成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抵押贷款债权变现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证券投资者。在实践中,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卖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机构的特殊目的公司,从该项目公司获取出售抵押贷款的资金,特殊目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再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即承销商)将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处获得销售资金。这样,住房抵押贷款就可以通过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实现收益的提升,而且证券流通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在实践中,各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由于证券化模式不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度在各国也有所差异。

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政府主导型

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主要特点是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特别目的公司,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发挥主导作用。1970年,美国推出第一张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其发行者是新成立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该机构为以联邦住宅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联邦农场主管理局担保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的抵押证券提供担保,保证按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政府出面提供担保,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这为抵押住房支持的证券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创造了条件。此后,联邦政府又出资设立了联邦国民贷款联合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它们的主要业务是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抵押贷款。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是最典型的政策性机构,主要收购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发放或担保的贷款。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是专门为特定的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贷款,他们95%以上的贷款都被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收购或者证券化,从而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为更多的购房者服务。由于美国政府的担保,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被市场广泛持有,目前抵押贷款债券余额约为6000亿美元。美国所采取的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但又与商业性紧密结合,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发挥杠杆作用,实现商业化操作。即使是政府性的公司,在操作上仍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美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政府支持为杠杆,政策性和商业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高效的市场化运作。

这种模式设有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型特别目的公司,有利于建设二级市场和规范一级市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由于政府支持和担保不需要更多的信用增级措施,因此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包括现行法律对设立政府型的特别目的公司以及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等方面的限制。

市场主导型

这种类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是澳大利亚和英国,特点是资产证券化过程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只起到管理和规范功能,并不发挥主导作用。这些国家现有的金融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力,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是麦格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目前该公司已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抵押的债券总额在全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中近三分之一。为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这套机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住房贷款由证券化公司发放或由证券化公司委托其他非银行机构发放;二是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三是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保险制度;四是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五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六是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这样,麦格里证券化公司通过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等措施使贷款中的各类风险得以控股,同时对常规贷款的信用增级措施和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在没有政府推助情况下,在私人部门追求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盈利机会的利益驱动下自发形成。1987年3月,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英国国家住房贷款局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此后,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逐步建立,主要是住房信贷银行、住房协会和其他抵押房贷机构。英国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作用仅限于从管理的角度对其发展予以规范。具体说来主要包括: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第五号财务报告标准解决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监管机构方面,银行与住房协会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遵守金融服务局的有关指南与规定,其中金融服务局提出的“彻底隔离”原则是主导性的监管原则。由于抵押贷款证券的推出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多数是金融机构以自己持有的住房贷款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欧洲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等级相对比较低,市场投资者对证券的认同度也不高,因此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大大落后于北美国家。

市场主导型模式实际上是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特别目的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这样既可以规避国内法律的限制,又可以将特别目的公司注册到“避税地”,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不高,影响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程度。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的代表是加拿大,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设立一家公司,由这家公司代替政府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但是这家公司不直接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证券,而是为所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由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商业银行来发行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这家公司主要作为担保人介入其中,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运作仍是以市场化为主。

加拿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是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它成立于1944年,属于联邦政府独资拥有的皇家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加元,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在建立初期,它的主要职能是建造住房向退伍军人出售,以及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为降低抵押贷款首期支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1954年加拿大议会重新修订了《全国住房法》,授权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向低首付款的住房贷款提供100%的担保,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低首付比例的住房抵押贷款。为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稳定住房抵押资金的供给,1986年,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实施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立了《国家住房法》下的抵押证券。这一举措的推出,为金融机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供给,同时为加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随后加拿大政府又于1992年推出了首次购房担保计划,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制度,成功地帮助无数加拿大人实现了他们拥有住房的梦想。

混合型模式由于不需要建立特别目的公司,缩短了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同时也可以规避法律对于特别目的公司的限制;但是由于没有特别目的公司发行抵押支持证券,这势必造成各抵押贷款支撑证券的发放银行各自为政,会加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不规范。

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猛,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资产基础。通过分析各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其一,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要防范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风险,为此必须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控制住房贷款违约率是保证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成功的根本前提,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不能够正常回收而引发。由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信用分数较低、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人提供的住房贷款,这种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之上,而是依赖于房价的持续上涨。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然而2005年之后美国房价持续下降和美联储连续加息,客户的月供负担迅速加重。当这种负担沉重到无法负担时,大量违约客户出现,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造成了巨额坏账。至此,次级债危机爆发。因此,次级债危机不断蔓延扩大并不完全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的风险,而主要是由于对客户个人信用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所致,只不过证券化过程放大了次级债本身存在的风险。因此,严格的借款人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风险、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正常回收的最重要的两项制度。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是优质资产,但与国际水平相比,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还相对较高。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费率明显偏高,特别是信用保险尚未建立。加拿大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基础上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在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借鉴。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比较;借鉴

JEL分类号:G1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8-0098-03

一、中美资产证券化监管模式的比较

美国次贷危机曾经引发了各界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疑问和反思,其实,基础资产为次级贷款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只是美国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小部分。因为那些大量发放不符合优质抵押贷款条件房贷的贷款机构,通过把这些贷款证券化,才把贷款发生拖欠、抵押品不足抵押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广大投资者,使一些与美国次贷市场相关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进一步引发西方信贷市场的紧缩。

可以说,资产证券化和其它金融工具一样,都只是一种工具,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正确地运用,可以发挥资产证券化分散信用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和扩大投资渠道等作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工具,错误地运用,则可能扩散金融风险。

1、准入标准不同。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流于形式,这是一些贷款机构错误利用证券化工具的原因。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实行备案制度,对于房利美、房地美等这些政府支持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则采取了豁免审核的方法。但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上都采取贷款机构把房贷卖给房利美和房地美,再由这两家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做法。

我国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是在有效监管下有序进行的。试点展开,各相关部门严格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对每一单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认真审核,这对于试点阶段避免大的信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重启试点,可向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抓住重点、管住关键等方向加以完善。

2、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

美国一部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是次级房贷,这些贷款本身风险很大,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不可以证券化,但必须对它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如实加以披露,以便让投资者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做出正确决策,但这些信息没有被客观披露出来,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也不是真正根据借款人的违约可能性,而是凭借对房价上涨的盲目估计,高估资产池的信用等级,把次优贷款当作优质贷款,把次贷证券产品的信用登记评得与正常贷款证券化产品一样,严重误导投资人。

为做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在试点开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即联合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机构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接着,人民银行又以公告形式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7年8月,在总结前一段时间试点经验基础上,人民银行又专门就证券化资产池的信息披露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对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3、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同。

2003年以前,美国优质抵押贷款几近饱和状态,优质抵押贷款占比超过了60%。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和对房地产行业过度乐观的预期,金融机构为了招徕客户,放宽了贷款标准,甚至采取零首付。在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基本上是所谓ALT-A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其突出特点就是在借款前几年按照低于市场利率的固定利率付息或者不付息,在后来则按浮动利率付息。通常这个浮动利率高于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上涨,房地产价格不断走低时,这些入池资产往往就存在潜在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虽然基础资产有所不同,但都标准明确,严格按标准选取资产入池,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优质资产为主,并且证券化产品结构简单,设计出得到市场认可的证券化产品。

4、基础资产以及产品结构的复杂程度不同。

美国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在华尔街,号称只要能想到的金融产品都可以进行证券化,甚至证券化产品本身基础上还进行证券化并发展出其它金融衍生产品。

我国资产证券化严格限制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信用或担保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信贷资产。且每单基础资产都经过严格评审和挑选。

5、基础资产贷款发放的资信标准不同。

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及其次贷证券化有着本质不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日臻完善,我国征信系统已经覆盖7,92亿人口、9700万家企业,各金融机构对申请房贷的自然人制定了严格的资信标准,要求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对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而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甚至覆盖到了针对信用评分较差的个人,尤其是消费者信用评分很低的个人(FICO评分低于620分),或者是存在多个风险因素的人。

二、我国目前“非正式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特点分析

2009年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暂停至今,金融机构少了一个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正门”关闭的情况下,不少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大量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并私下开展贷款转让等业务,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强烈的内在市场需求。国际知名机构惠誉公司曾于2010年7月14日中国银行业特别报告《Informal Securitisation Increasingly Distorting Credit Data》。报告认为,越来越多信贷以非正式资产证券化形式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使中国银行机构账面贷款大量减少,将导致银行机构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贷损失风险。

我国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CWMP,以银行自身贷款为标的发售的理财产品)以及信贷支持和信贷等价信托产品(CTP,银行与信托合作,向普通投资者出售信托贷款型产品),这些产品经过2009年的快速扩张后,2010年继续在高位保持平稳走势(见图1)。根据惠誉预计,截至2010年末,可能有2.3万亿人民币未偿付贷款从中资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成为表外的CWMP和CTP项目,是2007年底的近10倍。在总量上升的同时,CWMP短期化趋向更加明显,2010年,3个月期及以内CWMP已占总量的38%,较2009年提高13个百分点(见图2)。

这些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产品信息不透明。银行一般不披露产品中包含的特定债券或工具的详细信息,投资者既无法获知借款人和贷款质量的相关信息,也无法了解贷款风险分散化的真实水平,只能相信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这表明该类投资建立在银行信誉之上,暗含银行要因信誉风险承担损失。二是流动性匮乏。目前CWMP和CTP还没有二级市场,除了2010年规定可允许投资者提前赎回的部分产品外,投资者持有的其他产品无法进行流通和转让,只能持有至到期。三是银行定位多元。虽然银监会明确限制银行销售自己贷款的CWMP,但实际上银行通常扮演贷款发放者、产品销售者、监管人和贷款经理人等多种角色,广泛介入使得产品发生违约时,特别是在大部分产品以混合方式进行管理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承担潜在损失。

非正式资产证券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第一,混合管理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日益严重。在中国,由于大多数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混合管理。向投资者支付到期产品的现金来自于混合资金池,而不是与产品相关资产的特定现金流。任何危及资金池持续扩张的因素都会导致偿付困难产生流动性问题,包括投资者对CWMP偏好或信心的丧失,如股市反弹、产品违约、到期产品大于新发行产品等。第二,资产质量出现问题将加剧流动性风险。与一般贷款出现违约银行有缓冲时间处理不同,当CWMP的贷款出现违约时,若银行决定偿付投资者则需立即百分百地偿付。而在CWMP的贷款出现拖欠时,为避免声誉和法律纠纷,银行一般会选择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偿付。当资产质量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时,现金支付将超过流动资产和现金流入,流动性匮乏的银行特别是小银行将面临巨大困难。第三,资产质量恶化风险上升。银行为增加净利差倾向于转出收益最低的贷款,如发放给大规模有实力企业的贷款。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大量增加了银行表外信贷资产,表明银行不良贷款数字越不可靠。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正面临减少对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贷款的压力,此类贷款很可能成为重新包装的最佳对象,转出贷款质量的下降将肯定导致中国银行业今后资产质量的恶化。

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延伸到今天,国内外逐渐认识到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证券化产品本身,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出现问题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产品在美国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产品设计过份虚拟化和金融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根源并不在资产支持证券这个产品本身。2009年以来,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仅有100余亿元,占我国债券市场余额比例仅为0.05%,接近消亡,因此,必须认真审视是否继续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借鉴

近日,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由此标志,停滞四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重新启动。与08年相比,此次重启在交易结构和规则方面都没有重大变化,但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扩大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种类和参与机构的范围,二是强制风险自留、优化了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方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为了更有效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上文的一些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还需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设计。

l、美国次贷危机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无干系,但造成次贷危机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而是金融监管没有跟上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此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后,必须实施审慎监管:一是建立较好的交易平台。采取简明的交易方式,因为如果交易方式过于复杂,对漫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链条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二是严格准入管理。减少对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代之以对证券化业务全面而审慎的风险监管,尊重市场主体创造证券化规则的作用,适度控制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对具体产品,应从严要求基础资产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证券化平稳发展。三是充分披露风险。对于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并从审慎的角度提足资本;对于风险未真实转移的,也不能忽视对其基础资产的监管。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有助于监管人员判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识别一些难以通过申报材料发现的隐性担保,并能较好地判断机构从事这项业务的水平。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金融监管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将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以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基础,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担保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直接融资范畴之下金融证券化的高级形式。资产证券化最初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成为规模超过联邦政府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在金融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资产证券化凭借着其在运作理念和技术设计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不仅仅席卷北美和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而且也已经为亚洲和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所接受。资产证券化的覆盖范围之广以及影响程度之深已经使得其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融资工具。基于这一原因,笔者在这里就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完善发表一点个人管见,请各位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和运作模式,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稳步推进以及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之下,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政策背景,着眼于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内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和项目。从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地产投资券”开始,截至2006年底,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达到近500亿元的总体规模。综合国内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以及相关制度发展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第一,在国家政策层面,资产证券化因其在技术方面先天性的比较优势以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表现出来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经获得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广泛认可和坚定支持。一方面,我国当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银行改善信贷期限结构,在宏观上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对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从微观角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积极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度的指标之一,而且其在作为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成为一般投资者进行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之间建立起一座金桥,以帮助相对落后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第二,在市场业务、产品和项目发展层面,资产证券化在发展数量和内部结构两方面都取得很大进步。首先,在市场规模上,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已达到471.51亿元,较2005年上涨175.2%。其次,在产品种类上,已经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专项管理项目计划、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准ABS信托产品和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举的五大类型模式,其中专项管理项目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到了全部份额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证券发行种类上,实现了多只产品同时滚动发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资产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别特性,真正实现了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期限利益和流动性两者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层面,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具体的单行性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金融监管法制与市场实践并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产业彰显了鲜明的法制色彩,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金融融资活动都应该在法制的轨道内稳步运行。资产证券化自身复杂的运作流程体现了诸多民事财产法固有的财产交易规则以及国家对金融监管领域的刚性规则。鉴于我国固有法制的个别不足和缺失,金融监管机关陆续颁布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共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财政部为配合证券化过程中相关会计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原宥于现有法制特点,我国效仿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针对证券化采取了专项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和法律规范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起草的《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开始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该部法律以特别法形式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以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诸如拟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个别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来该部法律将成为我国将资产证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础和规范保证,还将成为对资产证券化各流程业务行为进行政府监管的依据。

第四,在政府监管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政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央行负责对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政策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与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等问题;银监会负责对证券化涉及的与银行相关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以及信贷资产管理等问题;证监会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等相关证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问题;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负责证券化过程中资产处置和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和税收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问题。一般而言,这种多机关配合共管的监管模式根源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开展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整和规范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控并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其完善

在分析认清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同时,对比外国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与实务方面的既有经验,可以发现我们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流程的操作与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认识和切实改进的问题。

(一)关于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及适用范围。从抽象角度明晰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而适当

列举出一系列可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种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原理以及拓展现实产品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现行的规范证券化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有的证券化产品种类中也一般仅仅针对信贷资产、专项管理项目、不良资产等五类资产,而人民银行颁布的《试点管理办法》也仅仅适用于银行类信贷资产。国内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属于债权的基本范畴,因此拟证券化资产在法律属性上应视为债权。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银行信贷和应收款项的债权,但是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实际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些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性权益也已经被纳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使用费(不动产用益物权)和个别动产的实际使用权和物质收益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财产性表征的用益物权能够被进行证券化的处理,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此之外,随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的广泛流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债权的固有范围。所以,只要是具有财产性稳定预期收益的权利,经过证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关于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废问题。按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可带来稳定的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而我国当前证券化产品结构中约有一成产品为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应该说,这种特殊结构产品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定政策的产物,它在技术层面未尽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机构或者政府担保。有学者指出,为了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我们应该摒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着重推出以优质、可信的基础资产为对象的证券化产品以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和高效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产证券化调节流动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针对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流动性较差的非问题资产。如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固有问题,那么这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化解流动性金融风险,而且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融资;表外收入

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资产风险的转移,出于利润的压力,银行有可能存在高风险操作的动机。例如,银行会选择一些高风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如次级贷款等,然后转移其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可能诱使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限制条件,从而滥发贷款,导致劣质贷款增加。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证券化资产得到了信用的增强,投资者难以获取其标的资产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仅追求证券化资产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视了其潜在的高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由于其结构和环节相当复杂,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然而,在经济繁荣、房地产市场泡沫时期,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而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收益率也较高,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也因而导致了次贷的盛行。但是,当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时,就会引发次贷危机,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道德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后,虽然银行的资产已经转移至SPV性质机构,但是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还是由发起银行所提供。而由于发起银行与SPV性质机构能实现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后,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均由SPV性质机构承担。因此,发起银行在证券化资产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例,在经济繁荣、房价不断升值的时期,由于购房需求高涨,并且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其二手交易市场相当活跃,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轻易地将其住房抵押贷款打包转手,从而赚取差价。这就意味着证券化后,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的监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成为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崭新技术,对银行、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促使银行传统职能转变

资产证券化意味着银行的传统职能面临着挑战。在传统的体制下,银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负债业务筹集贷款资金,承担贷款的发起、持有和服务等全部职能及风险。而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由信用中介转变为单纯的贷款发起者和信用风险打包者,承担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到投资者身上,而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成为了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的非标准化信贷转化为标准化证券,从而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同时也大幅减少了银行在传统上分析非标准化信贷并以非流通资产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进银行结构改革

银行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资本的保值增值,强化了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了银行的结构。此外,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得到增强,银行资产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强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三)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风险规避

首先,资产抵押证券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降低。证券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银行贷款的发起与贷款的持有区分开。与投资者把资金存入银行相比,投资者购买SPV性质机构发行的资产抵押证券,只需承担银行的某一特定风险(如按揭风险),而不必承担发起银行的整体风险。根据国外的经验,资产抵押证券的风险通常比股票市场的风险小,而收益率又相对银行存款要高。因此,资产抵押证券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受到普遍投资者的追捧。

其次,资产抵押证券为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规避。投资者为了减少其风险头寸,会选择具有某种特定风险的金融工具来进行对冲交易。由于资产抵押证券具有特定的风险特性,投资者可以利用其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此外,由于资产抵押类证券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因而满足了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选择。

(四)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赖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建立,打破了银行在企业融资与信贷市场上垄断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减少了对银行资金的需求,加剧了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竞争。但同时,随着竞争压力的加大,银行一些传统的表内业务将不再有利可图。这意味着银行将更多地关注其资产的收益率以及表外业务的创收。而资本市场上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为银行提供了改善资产结构和实现表外创收的新途径。换而言之,今后银行将会更多地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因此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参考文献:

[1]蔡淑宝.银行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9).

[2]高林,邢洁琼.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3]薛敬孝,曾令波.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业的重新定位[J].南开管理评论,2002,(5).

[4]N.Gumata,J.Mokoena.Note on The Impact of Sercuritisation Transactions on Credit Extension by Banks[J].SARB Quarterly Bulletin,2005,(12).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 防范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其最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性的市场性融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使贷款机构将目光由优质的抵押贷款转向信用记录交叉的次优抵押贷款人群,次级抵押贷款就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去的购房者的选择,导致次级房贷迅速发展。

然而这种次级抵押贷款并不能保障贷款能如约还款,一旦出现大量违约,以这些次级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这些投资者是银行机构,那么会由于这些重大损失而导致银行信用危机和流动性问题,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危机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

在美国,对初级债市场的监管并不严格,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及时给予干预,导致对次级债市场的监管力度远落后于次级债市场的发展。

正是由于对次级债市场监管的缺失和对这些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不到位,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最终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迅速波及欧美、日本和整个债券市场。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

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先从境外资产证券化起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现资产支持证券或抵押支持证券以筹集资金。然后再境内融资实现资产证券化。随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从2006年开始,国内开始研究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目前,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尽管存在着可将流动性较差的抵押贷款变现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处理不当,就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潜在风险,如提前还款风险、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等。因此我们千万不能忽视这些风险,而是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在我国,高校院所是科技成果产生最多的地方。2009年,我国高校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人员约70余万,占全国科技力量的25%,承担了2/3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14%以上的国家科技攻关任务。但是,目前我国大批研究成果在完成成果鉴定、、职称评定、奖项申报后,却被束之高阁,让高校坐失了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与高校拥有的较强科研实力之间形成强烈反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高校每年有6000~8300项科技成果问世,但科研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0%-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10%。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7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20%-30%的产业化率水平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此庞大的一座金矿,却成为了一座华而不实的象牙塔。因此,对高校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在货币方面,当下以美元计价的大商品价格超常上涨,反映的是美元币值下降,背后是如何在全球治理结构中有效约束美元和美国的严重问题。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美元的超发和泛滥当然对全球都有负面影响。不过笔者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在可约束的全球货币框架形成之前,各国独立的货币制度和货币政策可以有所作为。作为一个迅速崛起的经济大国,中国惟有努力发挥独立货币政策的作用,以更灵活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形成机制,尽力抵消国际通胀的传导。由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美贸易额的逐渐加大,美国只有不断大量发行美元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贸易需求。但是美国大量的滥发美元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民币升值,以及物价的膨胀。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在美国,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快、过滥发展才诱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发行品种不断突破,我们应吸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来有效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一)加快资产证券化立法进程

加快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的构造首要问题是一方面应尽快制订有关SPV 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发起人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的相关法律。

(二)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会计和税收制度

会计制度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仍属空白,所以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一套较完善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以税收中性化为原则,考虑现实环境及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和困难,适当地给予优惠条件,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三)信用增级

①政府担保。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府、企业和个人担保等,其中,政府的担保作用尤为重要。② 担保公司担保。应加大担保公司的发展水平,应通过国家支持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规模较大、资产质量、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机构。③超额抵押。由于存在违约损失,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真实出售”往往是以一定的折扣进行销售的,具体表现为发行人在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折扣支付给发起人,剩余部分做担保。

(四)加强金融监管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发放房屋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出售各种按揭房屋贷款产品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产品信息,让借款者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从而做出决策。同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标准化的贷款审核程序、借贷标准,并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结束语

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并非资产证券化技术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基础资产的信用不良以及对基础资产风险的控制出了问题。相对于美国,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程度还不高。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可因噎废食,而是应从制度、环境、监管等各方面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苏雪.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N].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09,9。

2.王臻倩.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分析[N].财经视点,2010,2.

3.卜华.资产证券化的反思——从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说起[J].财会月刊.2009,6.

4.谷冬青.从美国次债危机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J].国际商务研究.2008,5.

5.朱睿.金融危机与资产证券化[J].消费导刊.2009,6.

6.毛莹.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7.张新铭.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J].时代经贸,2007,3.

第6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旅游资源 运作模式

[Abstract]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has blocked the prosperity of tourism industry in China. This essay introduces the present company finance patterns, which concentrate on 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etus to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and propose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patterns of tourism resources according to Chinese situation.

[Key word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ourism Resources Operational Patterns

一、现有旅游资源开发投融资模式

(一) 政府投资

在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担任,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财政直接投资。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这种投资模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项目多且财政资金有限,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难度;二是政府投资模式按非市场化运作,开发的旅游资源大都按公益性、公共性的基础设施进行运营,既不符合旅游资源的经济属性,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上市融资

旅游上市公司多为饭店行业以及自然景区和主题公园的旅游企业,由于其受资产规模的限制,流通盘普遍偏小并且其筹集的资金对旅游资源开发改善帮助不大,因此通过上市筹集资金规模和利用效果有限。

(三) 外商投资

改革开发以来,旅游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但是外商投资对集中在旅游饭店,近几年随着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立,带动了中国旅游度假产品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建设,也吸收了大批的海外资金,但还是不能满足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上的资金缺口。

(四) 民营资本投资

民营资本始终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民营资本首先关注的是住宿设施项目,随着各地接待能力的改善,社会资金开始流向景观建设项目。总体来说,外资投资和社会投资其投向领域有限。

二、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因分析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利用旅游资源未来门票收入和营业收入作为支撑和来源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是一种完全“自我滚动性”的融资模式。正是在这种金融创新思路下,许多通常意义下不能创造资金融通的存量资产,都被转化成了投资人的特定资产组合,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也为发起人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 增加资产流动性

无论旅游资源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他融资渠道,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都是一种增加资产流动性的方式之一。一方面,通过资产组合的真实销售,发起人可以迅速回笼资金,获得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大额的、缺乏流动性的原始资产已被拆细为小额的、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标准化证券,发起人持有的该资产组合所支持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得到提高。这种融资方式使得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旅游资源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经营企业能够补充流动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旅游资源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较差,无论经营公司, 还是拥有旅游资源开发贷款的金融机构,都有增加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二) 降低融资门槛

传统融资方式一般都是以借款方的综合信用为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一种收支导向型融资方式。按照现有股票和债券发行条件,许多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能力是不够条件的。资产证券化对企业的资信条件和盈利条件比起股票融资和债券都要低,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可以满足证券化融资的相应条件。使得无法正常地从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的企业,只要实施足够的信用增级措施并构架恰当的交易结构,就可以用其优质的旅游资源资产为支撑来发行证券。所以,通过证券化,一个非投资级公司有机会以投资级利率筹集资金,而且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一点对我国的绝大多数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通常企业拥有优质收费旅游资源资产,却苦于信用级别太低而难以进入高等级资本市场筹资。

(三) 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证券化融资有利于改善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一般来说,利用证券化方式融资,其成本低于企业债券,高于国债。便于债务管理,因为这种模式在开始就已经确定了还债方式和还债来源,无须最后筹措还债资金,这无疑减轻了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债务管理负担。由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它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而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不同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无须披露公司的整体资信和经营状况。旅游景点资源的客流量越大,可筹借的资金规模越大,可长期利用。

三、我国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模式设计

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根据其所要实现的目标的不同,交易结构的设计也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会涉及到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以及信用增级等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在具体实施这些过程中,又会牵涉到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模式,但我国旅游资源开发融资中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是要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环境做出选择与设计。据此,笔者提供以下2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模式一:在担保公司债模式下,旅游资源公司将旅游资源未来可预见的稳定的门票和营业收入设为担保,并将其作为首要的支付来源,向机构投资者以及私人投资者销售额定公司债券。我国《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发行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要能就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享有担保物权,就可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根据我国《担保法》,权利可以设立质押,据此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就代表了对未来现金流享有的一种权利,而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未来现金流作为担保物首先用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从而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但在这种模式下,用于担保的资产仍然停留在融资方也即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与发起人的其余资产混在一起。因此,必须设计一种风险隔离机制,以达到与SPV所能实现的破产隔离体制类似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应对这种担保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外,还应该对被证券化的旅游资源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指定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那么在模式一中,我们选择使用信托机构对担保物进行托管,根据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担保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显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而类担保公司债信托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是可行的。这种债券通常具有巨额的准备金账户,并且常常由外汇担保和有限额外担保提供支持,提高了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此模式是一典型的表内模式,可以避免表外模式下的诸多法律难题,而且由于不用设立专门的证券化载体SPV,交易环节少,因而能够大大节省交易成本。

模式二: 政府SPV模式 在此模式下,建议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性的政府型特设机构(SPV),以下将其称作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这种模式有《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而且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而此种模式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将要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旅游资源收费权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协会,获得销售收入,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将购买的旅游资源收费权进行资产重组,形成资产池,对该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发行收入,资产池由某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代为经营管理(服务人),服务人将收入中用于偿还证券本息的部分移交某金融机构管理,剩余部分移交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支付本息。

此模式特点是 SPV是由政府设立的全国性机构,在所有信用中,政府的信用等级最高,政府主办可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起步时就得到投资者最大程度的接受。政府主办可以凭借政府权威,对抵押资产和审批程序进行标准化。由于发起人将用于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旅游资源抵押证券公司,该资产实现了完全的破产隔离,是一种结构最完全的表外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最规范的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是一个较理想的方案。因此,由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共同出资设立 SPV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其后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其经营业务为专门购买旅游资源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另外,政府型的SPV也可以在几个大城市由旅游局联合发起设立。

四、待解决的问题

(一) 加强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资产准确合理地进行评估对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另外,在债券发行之前还涉及到信用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高估了项目资产或债券评级偏高,则会使未来还本付息缺乏足够的保障,损害投资者利益。反之,则会加大融资成本有损原始权益人的利益,当进行跨国运作时还会导致利益外流。所以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时一定要把好关,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

(二) 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

我国旅游业并没有自己的旅游大法,而且对于行业的一些法规,也是存在很多的漏洞,这些都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因此旅游法的建立,相关法规的修正和补充,加快对资产证券化制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使旅游资源资产证券化能在宽松环境中快速发展,并通过旅游资源的建设带动整个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飞雁. 实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浙江金融,2005(5).

[2] 沈炳熙. 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 中国金融,2006(2).

[3] Mark Odenbach.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what are drivers and constrains from an originantor’s perspective.Housing Finance International.2002,(9):52-62 .

第7篇

关键词 影子银行 ;利率市场化 ;金融脱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2-0083-04

次贷危机以后,影子银行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经济目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步入新常态,发展放缓。近年来,个别领域出现了小范围的金融风险事件,如2013年6月份的银行同业“钱荒”,2014年以来的一些信托产品违约问题。这些金融风险的出现,使我国的影子银行问题也备受关注。

关于我国的影子银行,各种观点对于其内涵、构成、影响以及监管等的看法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国务院(2013)发文认为我国影子银行是指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主要包括三类:①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②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③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理解我国的影子银行,既要纵向上立足国情,从历史视角来分析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规律。同时,横向上要从国际视角(特别是影子银行最发达的美国)来观察影子银行的演进及应对政策,从而预判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从历史比较看当前我国影子银行形成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当前阶段的影子银行外,我国曾出现过两次较为类似的影子银行,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的农村基金合作会和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金融三乱”(纪敏,2013)。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农村基金合作会与“金融三乱”,在形成背景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

(一) 经济体制转型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带动了“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催生了农村基金合作会(温铁军,2009)。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经济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大量金融资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促进了农村基金合作会的发展。二是1992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受自由市场经济影响,我国出现了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问题。三是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发展与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宏观经济政策转向

我国影子银行发展与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见图1)。面对1989~1990年的经济低迷,国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1992经济开发热潮的刺激下,国内通货膨胀严重。从1993年开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面转向,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紧缩型财政政策。在这期间,农村合作基金会高速扩张,“金融三乱”问题集中显现。与此相类似,2008年我国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冲击迅速下滑,国家开始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短期内防止了经济的下行,但引起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从2011年开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开始转向,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近年来更是进一步严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的信贷政策。在此期间,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

(三) 金融政策的制定

我国在宏观经济政策转向期间实行的一些金融政策,催生并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发展。首先,前期阶段的经济刺激政策,快速推高了物价指数,加上存款利率的限制,造成了低实际利率甚至是负实际利率,如1992~1996年和2010~2013年(见图2)。低实际利率导致了金融脱媒,资金寻求保值增值的渠道,进入影子银行体系。其次,经济政策引发了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一旦经济体制或宏观经济政策转向,信贷大量收缩(如图1中1994年与2009年后的M2增长率、各类贷款增长率快速下滑),将使各类经济主体面临资金缺口。在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下,各类经济主体的资金缺口加剧,从而寻求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融资。再次,金融自由化的影响和金融监管相对宽松,使影子银行载体有了发展的政策空间,长期处于金融压抑下的金融体系内在创新动力得以释放。

二、 从国际视角看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如上所述,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与曾经出现过的农村基金合作会、“金融三乱”,我们可以发现其形成发展的一些共同背景。另外,从国际视角出发,与影子银行体系最为发达的美国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了解我国当前影子银行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的影子银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陆晓明,2014):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初~70年代末,金融严监管和金融压抑,影子银行开始形成;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2008年,放松监管和金融创新深化,影子银行高速增长和成熟;第三阶段是2008年以来,监管再次趋严,影子银行及其业务在经历过短暂低潮后继续发展。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利率市场化前较为接近,主要体现在:

(一) 影子银行形成背景及原因

第一,都处于金融压抑向金融自由化转变的阶段。我国金融自由化逐步推进:2013年7月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4年3月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到2%,允许设立民营银行,上海自贸区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等。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正值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国金融自由化思潮兴起。第二,都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发展,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特征。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允许证券公司创设货币市场账户以付利息、开支票、发行信用卡和借记卡,证券公司侵入商业银行领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第三,金融业都处于多头监管模式,属于机构型监管。第四,银行的负债端都存在管制。我国目前仍然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存款利率也受到Q条例的限制。第五,高通货膨胀都导致了二者的低实际利率。

(二) 影子银行特征

二者都集中表现为金融管制下的金融脱媒,总体杠杆率不高、规模比较小、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具有投资型的业务属性,是传统银行的补充。

我国目前阶段的影子银行与美国次贷危机中的影子银行在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期限转换等方面相似,但也有着比较大的差异,美国次贷危机中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以资产证券化为主要业务,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主要融资工具,以高杠杆率为主要特点。我国目前阶段的影子银行主要是在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受到管制下进行的投融资活动。

三、 美国影子银行发展与监管

美国影子银行三个阶段的发展规律,给预判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发展趋提供了一个参照。本文将继续就美国利率市场过程中有关影子银行的主要应对政策及影响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

(一) 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随着宏观经济的变化以及金融的发展,美联储不断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1971年美联储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1、M2和M3三个层次,并将M1作为跟踪监控的重点。1975年M4和M5统计量。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哈姆弗里霍金斯法》(《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以法律形式确定货币供给量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此外,美联储修订狭义货币供应量统计指标,以反映影子银行的影响,如1981年将可转让支付命令等付息存款加入了M1指标(朱琰,2013),1984年M2增加了证券回购协议、欧洲美元。为适应新的金融形势,1993年美联储宣布放弃实行以调控货币供应量来调控经济运行的货币政策规则,改以调整真实利率作为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美联储通过调整联邦资金利率,使美国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并持续保持适度稳定增长。

(二) 取消利率管制

美国Q条例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高企的通货膨胀,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发展,金融脱媒加剧,银行经营困难。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取消对存款利率的限制。1982年出台了《加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机构法》,详细制定了解除 Q条例的步骤。1986年取消大额可转让存单账户利率上限以及存折账户利率下限规定,废除Q条例,利率全面市场化。

一方面,美国利率市场化放开了银行负债端的限制,使银行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利率市场化后,美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实体经济维持较长时间的稳定增长,市场对利率的自我调节能力和美联储利率调控能力都大大增强。实际利率呈上升趋势,信用总量的增速迅速降低。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后,货币市场基金和垃圾债券迅速发展,给传统商业银行在“活期存款”和借贷市场上的业务带来很大冲击。竞争压力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改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转向“发行―分销”经营模式以扩大收入。此外,20世纪80年代利率管制的放松,高利率使得美国储贷协会利率存贷差倒挂,加上宏观经济的变化,房价下跌,引发了美国储贷协会危机。

(三)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

低实际利率导致银行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流向金融市场,银行利润大幅下降,并寻求开展证券业务。美联储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第20条(S20)有关银行控股公司在业务收入占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从事一些证券承销等业务的授权,从1987年开始逐渐放松限制,允许商业银行的投行收入提高至不超过总收入的5%,1989年再次提高至10%,1996年又提高至25%。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顺应金融市场大发展的趋势,允许商业银行承销抵押支付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后来又扩展至承销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一方面,金融机构采取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间的业务合作,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止了风险的传递和相互感染。另一方面,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前的一段时期,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纷纷成立了特殊目的载体(SPVs)以及交易商等影子银行机构,深入参与到引爆次贷危机的影子银行体系中。

(四)推广资产证券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影子银行发展,金融脱媒加剧。为解决银行负债端受到管制而造成的资产和负债流动性失衡,美国政府积极引导资产证券化,组建了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等机构。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基础资产从早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迅速扩展到汽车贷款、各类设备租赁等所有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中长期贷款上,并形成了普遍流行的“发起―分销”模式。其次,积极发展债券、股票、货币等资本市场。1971年建立了二板市场NASDAQ,1990年建立了场外电子柜台交易市场(三板市场)。

资产证券化减少了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不平衡,避免了银行受到金融脱媒可能产生的风险。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缓解了银行信贷需求压力,也减少了银行高息竞争存款和从事高风险信贷的冒险行为。但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期发展成为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涵盖一系列如ABS、CDO、SPV、SIV等金融工具的极其复杂的影子银行体系,它存在的高杠杆率、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以及游离于监管体系等问题,引发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

(五) 金融法制建设

美国重视立法和规章先行,先后完成了对证券化、非银行金融市场及工具、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系列立法,使影子银行有法可依、功能定位明确、相对规范化和透明、银行业的外部竞争也相对有序(陆晓明,2014)。此外,为应对利率市场化及混业经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法律,如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等。美国的金融立法,促进了美国金融业总体平稳发展。

四、对当前阶段我国影子银行政策应对的启示

通过横向上对比我国曾经出现过的影子银行,纵向上比较分析美国的影子银行,对如何应对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做好政策协调,渐近进行政策转型,结构性放松信贷政策

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科学评估经济政策的短期和中长期影响,做好宏观经济之间的过渡与协调,尽量避免经济政策出现激烈的变化甚至是转向。另一方面,实现经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经济政策要有助于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金融跨区域、跨业态的协调发展。此外,要使金融制度与经济政策目标一致。在现阶段,可考虑在控制总体货币供应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有助于国家经济转型的相关产业的信贷政策,既缓解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无序金融脱媒,又能促进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管制是我国当前影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利率市场化是应对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措施,但利率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利差收小,在当前经济处于“三期叠加”时期,房价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突出,同时银行息差收入占比大,过于激进的利率市场化可能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应该吸取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的教训,建立能够防范风险而又减少引发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扩大银行业非息差收入,提高银行的风险应对能力,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

(三)限制杠杆倍数、提高透明度,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主要是银行信贷的补充,是在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受到管制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美国20世纪70年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值得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轻银行的信贷需求压力,提高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但是,我们也要吸引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限制以抵押品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及交易的杠杆倍数,加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丰富债券市场品种,完善创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相关业务,积极发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从而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有助于减少银行的信贷压力,有助于中小企业通过规范、合法的途径进行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疏浚结合、分类监管,加强影子银行的立法建设

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积极的作用。美国利率市场化前后以及次贷危机后的影子银行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规范和引导,而非简单地禁止。我国的影子银行,也应分类监管,建立和完善不同形态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其规范发展。

(六)动态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应对影子银行,我国应根据金融的发展,适时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短期内,在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框架下,调整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将影子银行纳入统计范畴,继续完善社会融资总量指标。中长期内,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要逐步过渡到以真实利率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研究这一新兴事物对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主要特征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参见图1):

第一步,对要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为了能够成功地发行证券,发起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考核;然后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第二步,创建spv,将知识产权资产池真实转让给spv。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使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在创建了spv以后,发起人将支持证券发行的知识产权真实转移给spv。

第三步,信用增级。为改善发行条件,特设载体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

第四步,证券评级。普通投资者无法考察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需要由一个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第五步,发行证券。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人根据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偏好情况对知识资产进行打包,发行不同层级结构的证券。目前国家在推行其的时候,主要面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互助基金、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

第六步,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投资者还款账户。发行人应当指定一个管理人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这些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

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图2)。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行将由资产池产生收入对证券进行还本付息,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知识产权证券本质上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其与普通资产担保证券的区别在于: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破产隔离、资产池现金流的预测等方面都不同。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资产信用为支撑、结构性融资等特点,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是采用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搭上一道桥梁。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风险投资也有区别。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投资者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固定的收益,风险投资目的则在投资企业获得增值后将其股权转让,进行其他投资;前者投资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管理活动,不会产生对融资公司原股东股权冲淡效果,后者从一开始就会非常全面地介入公司管理和经营,会冲淡原股份持有人的股权比例结构;对处于研究开发期、创业期的企业,风险较大,更愿意采用风险投资这类股权投资的方式,而对于技术研发比较成熟的企业,则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的融资方式,这既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不丧失公司股权。

不同参与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各自的收益: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起人来说,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融资形式。这一融资形式可以使发起人享受表外融资的好处,在不改变股本结构、保留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收益提前实现,解决发起人资金流动性难题。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还能分散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实际上是一种为未来收益进行保险的保险形式;[1]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可以为其提供一个参与新技术经济的机会。知识产权证券将纯粹的技术风险与其他风险,如管理风险、营销风险等隔离开来,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知识产权证券直接参与到一个更为纯粹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作中去,获得这一科技成果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可以通过提供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设计证券融资结构、经营知识资产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并从中获益。

二、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

美国是最早探索和尝试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国家。从世界上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鲍伊债券”开始,美国涌现出一系列案例。前后统计起来,不下十件。从美国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包括音乐版权作品、电子游戏、电影、时装品牌、药品专利、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在美国表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

学术界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表示出极大关注。在鲍伊债券后一段时间,法律和商业期刊上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就如何将知识产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进行了深入探讨。1999年到2002年,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达到顶峰。之后,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热情有所减退,在这方面的文章减少,见于报道的重大交易案也寥寥无几。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出现复苏迹象。2005年底,美国出现首桩软件证券化融资案,即tideline案。该案设立了一个由第三方专业投资公司设立的、面向众多交易者长期存在的独立spv。长期spv的设立对于减少融资成本,促进融资交易速度具有重要作用。同年,ucc融资公司主导的bcbg max azria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被“美国许可费征收协会(les)”评为年度最佳交易案。这些表明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已经由最初探求是否可行发展到如何进行高效运作的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目前主要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发行,缺乏通畅的退出机制。2006年底,美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指数——ocean tomo 300tm企业专利评估指数。该指数对三百家拥有优质专利的公司进行评估,由ocean 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指数购买股票。虽然,tomo指数的作用是人们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这与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来自由买卖该资产本身(也即该资产证券)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并不能算是建立起真正的知识产权证券退出机制,但是二者之间差距已经非常容易跨越了。tomo指数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程始终与知识经济发展、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发展交织在一起的。从1997年鲍伊证券开始十年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走过了一条萌芽、发展到逐渐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从探索到推广、从设立专门的spv到spv长期化、从面向私募基金发行到寻求进入华尔街市场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市场逐渐开始承认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①,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生产要素转变为金融资产的过程,是一个有效解决“公司知识产权财务难题”的过程②。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发展,日本显得非常积极。主要原因在于日本2002年以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日本有着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需要进行产业化应用。为了加快这些专利的产业化应用,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2年4月声明,将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

欧洲与美国在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间存在差异,其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路径与美国也不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欧洲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者门票收益证券化案例上。除了体育产业证券化以外,欧洲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英国等,也先后将电影版权、音乐作品进行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新兴融资工具,也引起了不少国际组织的关注。在wipo的中小企业栏目中,曾经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进行过专题讨论,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看作是二十一世纪的一个“新潮流”。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委员会(uncitral)、经合组织(oecd)等,也开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说明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

三、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直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瓶颈因素①。从

(一)

(三)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在证监会主导下,由创新类证券公司向社会发售资产收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计划所购买企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权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收益凭证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框架。银监会模式与证监会模式各有各的长处与不足,但是两者具有一个共通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两者都具有资产证券化制度提供者与监管者的职能,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最小。

(四)科技部模式

所谓科技部模式,指的是由科技部等这类拥有大量技术成果的国家部委来主导,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由科技部出面设立一个spv,然后将其拥有的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中取得的、适宜于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这些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发行证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支付购买科技成果的费用和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spv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获得的收益支付证券持有人的本息。

科技部模式优势在于作为国家科研开发工作的主管机关,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某项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与市场发展前景,从而能够将那些最适合于市场化、产业化而缺乏后续资金的科技项目推向市场,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同时,还可以为这些科技成果寻找到一个权利归属主体,改变“国家所有实际就是无人所有”的局面。

科技部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尽管近些年来国家对于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应用方面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是在证券发行方面科技部同样处于受监管者地位,所以在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科技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科技融资的扶持力度,并与银监会及其下属的国家开发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科技部模式能够与银监会模式相结合的话,那么既能发挥科技部拥有充足的高技术成果,以及在技术市场前景判断方面的长处,又能发挥银监会模式在证券制度监管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推进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无疑可以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以上是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可以采用的几种主要模式,这些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为了能够成功推进这一制度的试点,应当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优势,避免劣势。

笔者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提出下面八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采用政府试点、立法先行的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横跨证券、信托、知识产权、保险的多功能金融创新工具,应当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在前期,由政府主管机关进行小规模地试点,这样可以减小由民间主体进行试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由银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局等部委组成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制定类似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搭建证券化框架,全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待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适合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所有类型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法》。

第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中的首要问题:国家科技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与证券化监管机构之间积极协调与合作。

银监会和证监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关,同时又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主要监管机关。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两个机关都有动力回应金融机构的发展需求,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竞争手段来提升竞争力。[5]而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来说,两个机关都没有动力去主动尝试这一个风险较大的新兴事物。最有动力推进这一事物的机构是那些高科技企业主管机关以及手中掌握着大量技术成果或者负有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国家部委,如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些部委作为国家科技及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却缺乏在证券化规则提供方面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成功地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国家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应当寻求银监会、证监会等资产证券化试点主管机关的支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与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近年来一直于科技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再加上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所积累的经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方面一个比较好的合作伙伴。

第三、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证券资信评级的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准确地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成功地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一个充分竞争、规范的知识产权市场必不可少。为此,应建立一个充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价格。

除应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2007年8月,证监会颁发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在这一《办法》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良性竞争,尽快构建出全国统一的资信评估市场,这样才有可能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培育出独立、公正、权威的本土资信评估机构,形成资信评估核心竞争能力,使我国资信评估业得到长足发展。

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条件,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许可条例”,健全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将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从发起人转让给spv,实现风险隔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少有将所有权完全进行转让的,多半采用的是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既重要又复杂,我国目前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只有简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

知识产权信托也是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一种方式。我国2001年的《信托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仅在2001年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将知识产权信托明确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立法上的欠缺会为知识产权信托增加难度,需要对有关法律及时完善。

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进行授权登记以外,还应当包括抵押登记、信托登记等等。由于登记的种类众多,如何进行协调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多而分散,使得登记的效力出现问题。为了能够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第五、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条例,规范“专利池”的构建,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

在将知识产权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时候,可能产生市场垄断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试图进行规制,以降低滥用专利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虽然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但是可操作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司法裁断任意性的情形。为了能够规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条例”,为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使得资产池的组建不会被置于司法裁断的任意性之下。

第六、出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证券化中各方参与人的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证券化推进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操作过程是否具有可行性。我国对于创新型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很少有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的。为了能够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当制定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税收政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税收政策”,提供专门税收优惠措施,也可在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第七、明确spv证券化操作载体法律地位,赋予其发行资产担保证券的资格。

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设立了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法律载体(spv)来隔离风险。spv可以采用信托结构,也可以采用公司形式。按我国目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spv无法满足设立程序与资本金的要求。考虑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的资产信用融资的特性,应当突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spv的设立条件进行专门规定。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中进行规定。

第八、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证券”的范畴,规定符合其特性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条件。

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但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明确将资产担保证券纳入“证券”的范畴。《证券法》第2条中规定了“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弹性做法来提供变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将资产支持证券定义为“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从这一定义来看,资产支持证券只能算是信托受益权而已。不过从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行和交易来看,可以把这类信托受益权证书看作是定向募集证券的一种。知识产权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与信贷资产证券具有相似的特征,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证券具有资产担保证券的特性,不应适用普通证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条件,应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或者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agiato j a.the basics of fin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a].berman b.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423—441.

[2] 于凤坤.难解的中关村‘歌德巴赫猜想’[j].国际融资,2005,(2):23-25。

[3] 赵弘、赵燕霞.中关村1012家科技型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一)[eb/ol],/fdjjgc/05_1.htm,2008年1月23日访问。

第9篇

本文从债务型、权益型、混合型三个方面对中美两国企业并购融资工具进行比较。

一、债务型并购融资工具比较

在美国,债务型并购融资工具主要有:贷款、债券、票据。

银行贷款是企业取得并购资金的主要融资工具,但是由于企业取得银行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财务、经营方面的信息,约束相对严格,为了保障债务的安全性,商业银行还通过股权参与的形式,对并购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并购实施持续的影响。企业若想取得银行贷款并非易事,投资银行为企业所提供的过桥贷款恰恰弥补了这个缺陷。过桥贷款是指为了促使并购活动的实现,由投资银行向主并购方提供的高利率的过渡性质贷款,这笔贷款日后由并购企业公开发行新的高利率、高风险债券所得款项,或以并购完成后主并购方以较高的股利政策进行偿还。

在美国,企业并购中常用的债券融资方式包括各种企业债券和垃圾债券,由于用于并购而发行的债券潜在的风险非常大,因而其利率也比较高。“垃圾债券”是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盛行的创新融资工具(Junk bond),它是指那些被认为偿付能力较低而支付较高收益的债券,主要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一些实力薄弱的小公司正是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获得资金完成对资本实力强过自己几倍的公司的收购,从而一举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巨头企业,正是垃圾债券同杠杆收购技术的结合推动了当时的美国企业间的并购浪潮。

票据融资也是美国企业并购常用的工具之一。这里的票据主要指的是向较大的企业或机构出售的商业票据,它产生于19世纪初,但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发展比较缓慢,80年代后商业票据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才成为主要的融资工具。在当前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上,主要的发行人是大型企业集团下属金融公司,占总量的75%,其他发行人还有银行持股公司、投资银行、市政当局以及外国发行人。由于其在周转信贷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因而在杠杆收购中较为常见。

我国《贷款通则》中第4章第3款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占用贷款买卖股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我国银行只对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抵押贷款。在我国现阶段制度环境下,针对并购的银行短期信贷是难以获得的。而银行长期信贷在企业并购中主要用于并购完成后主并购方对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这些规定无疑为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设置了诸多障碍。

至于债券融资方面,迄今为止,境内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采用发债(不含可转债)形式融资的尚无先例。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并购利用发行债券融资还面临着《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发债额度、债券利率、资金投向等多种约束。而像在美国运用得非常成熟的高风险的垃圾债券融资工具在我国更是无法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通过票据融资在我国目前仍没有先例。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要式条件的规定较为狭窄,在票据定位上强调了票据的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我国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展。

二、权益型并购融资工具比较

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主要指首次公开发行(IPO)和股权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市场,美国的证券市场具有多层次性,除了纽约证券交易所(New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Exchange,AMEX)两个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纳斯达克(NASDAQ)这个世界最大的电子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并购融资需求选择某个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权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的购并方式,换股视具体情况可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子公司交叉换股等。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95年的27%;相应地,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则由26%上升到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2000年,美国以股票或股票加现金方式支付的部分占到了72%。因而换股并购是在美国乃至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的主要并购融资工具。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在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断的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市场环境。我国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在2000年以前则是审批制,目前过渡到核准制,但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一般需将此方式与其他融资工具相结合并使用才能适用于企业的并购活动。

我国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并购开始于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目前市场上的换股并购多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定向发行、换股方面的相关法规,而仅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约束,以及由于此前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等诸多因素在内,使得换股并购这一国际主流并购融资工具未能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随着股权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换股并购将会在企业并购中充当主要角色。

三、混合型并购融资工具比较

这里混合型融资工具主要指的是:资产证券化、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是世界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并购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熟。

早在1843年美国的New York Erie铁道公司就发行了全世界第一例可转换债券,自此之后,可转换债券这种融资工具逐步遍及全球资本市场。运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工具进行并购是指主并购方发行转券用以交换被并购方的股票而将其并购。采用该融资工具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既有低资本成本的特点,并且能够使并购后企业每股盈余显著提高,有利于提升股价。

认股权证(Warrants),是一种赋予其持有者以某一预定价格、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内购买证券的权利的证书。认股权证最早产生于美国,由美国电灯和能源公司(American Light & Power)于1911年首次发行,1970年4月,认股权证首次在美国的纽约证交所上市交易。初期,认股权证在筹资、对冲风险及套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后认股权证融资也逐渐应用到企业并购活动中。

使用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工具在我国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自从2000年中集集团应收账款的证券化首开国内先河,其后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东莞控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等的推出见证了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工具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并购案例以2002年青岛啤酒向美国AB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为典型,此次融得的资金主要用于未来收购啤酒厂、收购有形资产以及建设新的啤酒酿造厂。可以预见,随着国家政策上给与的支持,可转换债券融资工具在中国的并购市场会越来越被重视的。

在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沪深两个市场均曾推出过配股权证,但由于产品设计方面的原因均不成功,时下权证更多地成为了投资者投机的工具,失去了其本来的作用。2003年,花旗集团对浦发银行的收购让人们对认股权证融资有了初步认识。当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时,运用认股权证这一融资工具实施并购也会被上市公司所了解。

四、总结及建议

并购融资工具是企业实现并购融资的媒介手段,也是保证企业并购成功实施的关键。并购融资工具只有在适应资本市场状态和法制环境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成熟市场的融资工具,着眼于我国本土企业并购环境,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并购融资模式及方案。

(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

与美国相比较,有些融资工具在我国很难被推广甚至根本无法使用。这主要是由于金融管制比较严格,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很快,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发展相对滞后。为此,国家应当从政策上给予企业并购有更多的选择融资工具的空间。

(二)重视金融中介

并不是大多数企业都能够通过自有资金完成并购。因此,我国开展企业并购应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充分运用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人才优势、资本实力、和信息资源,为企业并购开创多样的融资渠道。相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改后的不久,上市公司将迎来一次新的并购浪潮,而在这次并购浪潮中金融中介必将扮演重要角色。

(三)积极开展金融工具创新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业;金融创新;宏观审慎监管

Abstract:Financial innovation is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development and also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for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participation the world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ystem and enhancing the overall strength. Firstly,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from the era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background,we sum up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trends,and then focus on the Chinese bank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material basis of the analysis,and point out the main problems of Chinese bank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t last,we combine new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post-financial-crisis era into recommending policy of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and future development accordingly.

Key Words:financial crisis,banking,financial innovation,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59-04

回顾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金融创新业已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然而,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对世界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对银行业近百年以来形成的创新体系、监管理念和市场规则造成了直接冲击。人们不得不开始对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与金融监管进行密集的思考。本文正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现状以及创新的物质和制度条件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国际背景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实施的对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采用新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推出新金融业务、实行新体制和新制度等。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也先后经历了金融创新交易成本理论(J.R.Hicks和J.Niehans,1976)、约束诱致假说(W.Silberman,1983)、自由―管制博弈论(E.Kane,1990)以及制度学派金融创新理论等流派,其分别从交易成本、金融创新的微观机制、政府管制与制度创新以及经济制度等角度探讨金融创新的动因以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就实践而言,金融创新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银行竞争力的大小。回顾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爆炸式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交易工具、市场和方式,以及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等不断涌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激发了银行业内在活力,主要表现在:

(一)大型跨国银行全球经营趋势明显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银行已经逐渐发展和形成了全球化的金融网络和国际化的管理体制。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金融业将不断开拓新的国际业务领域,跨国银行将对其海外融资结构进行必要的整合,减少传统贸易融资业务,增加投资银行业务和表外业务比重,进一步推进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二)国际银行业并购与集约化方兴未艾

金融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加剧对金融业务经营产生了规模化要求,导致金融机构趋于“大型化”和“集团化”。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银行迅速展开了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掀起了银行业的跨国兼并浪潮,许多大型银行都通过跨国并购实现了全球扩张战略,发展成为国际性金融集团。

(三)金融产品创新与融资证券化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融资证券化”特征,融资证券化主要表现在金融工具的证券化,即不断通过创新金融工具筹措资金,在过去10年间,新的金融工具尤其是信用衍生产品不断涌现。据ISDA 2008年9月的数据显示,全球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已达62万亿美元。

(四)金融工具组合性与业务的综合性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体系已经经历过利率和汇率的剧烈变化,现有的创新工具基本可以满足人们对规避风险和投资的要求。因此,未来的金融创新工具将是在对原有衍生工具进行分散、组合的基础上,更具综合性。在金融业务方面,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与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使传统银行的地位受到挑战,特别是非银行机构通过金融创新也具有了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创新活动更是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指引下以及宽松的金融管制氛围中达到了巅峰。然而,金融危机后,对于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质疑和反思之声接踵而来,并对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提出挑战。这突出表现在:一是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始终是监管盲点,且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中蕴藏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二是微观审慎监管对银行业的顺周期无能为力。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物质基础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银行业在改革体制、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控制和降低主要风险,积极实施经营战略转型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我国银行业整体实力和水平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为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继续扩大

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披露,截至200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3%;负债总额74.3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7万亿元,增长26.8%;所有者权益4.4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481亿元,增长17.01%。五家大型银行总资产达到36.5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1%,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为52.6%,总负债达到40.1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9%。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稳步提升

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披露,截至2009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1.4%,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超过国际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 239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而在2003年,达标银行只有8家。

(三)银行业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按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973.3亿元,比年初减少629.8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双下降”,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银行业整体抗风险和盈利水平迅速提高

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整个银行业拨备覆盖率88.5%,比去年同期提高51.7个百分点。截至2009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6684亿元,资本利润率16.2%,资产利润率0.9%。从结构来看,净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是收入构成的三个主要部分。

(五)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所属《银行家》杂志2010年6月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最新排名,进入榜单的中国内地银行增加到84家,其中进入前50位的中资银行及其一级资本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911亿美元,列第7位;中国银行,736亿美元,列第14位;中国建设银行,719亿美元,列第15位;中国农业银行,397亿美元,列第28位;交通银行,226亿美元,列第48位。这84家中资银行的总资本占到千家银行总资本的9%,而税前利润则合计占到这千家银行的25%。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制度基础

我国银行业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已经逐步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安排与框架,而这种制度又反过来成为银行业持续创新的制度基础。

(一)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

坚决地实施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推进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实现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大力推进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促进作用。逐步完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了金融结构。

(二)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健全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审计署等综合调控部门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监管内容上,由过去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

(三)金融立法成效明显

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新的法律法规,还根据商业金融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章、规则,这些专业性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法制基础。

四、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主要问题

第一,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业务主体。

第二,国际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已普遍达到50%―70%,而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则相对较低,根据工行、建行、中行和交行公布的2010年第1季度业绩显示,各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仅为20.87%、22.34%、23.11%和14.51%。

第三,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5月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消费信贷所占比例仅为11.5%。据欧洲调查机构SOFINCO于2009年5月21日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截至2008年12月底,欧盟27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规模总额为11770亿欧元,在银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

第四,以风险为基础的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同时金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从总体上来评价,中国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已初步形成了现代银行体系,但是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仍需要一段时间。

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创新内部驱动不足,而银行业自身的一些问题,如经营理念、内部机制、技术支持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同样会对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产生抑制作用。

五、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从本质上讲即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根本性矛盾集中爆发的表现,也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机遇,虽然本次危机所造成的破坏百年一遇,但是可以断定,金融创新依旧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一国经济实力提升的必备条件。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国际背景、现状以及创新的物质和制度基础,笔者对银行业金融创新提出以下三点对策:

(一)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

金融监管理念是金融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重要保证。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性因素增加,一方面使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的国际风险陡增,另一方面也对我国金融运行的内部环境造成重大冲击,这对我们加快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十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就已开始采用“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1986年,国际清算银行报告《近期国际银行业的创新活动》中也涉及到宏观审慎监管,而到本世纪之初,宏观审慎概念才被学术界正式界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两者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巴塞尔委员会的博利奥(Claudio Borio)认为宏观审慎监管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它是保障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避免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审慎监管模式。在2009年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上,宏观审慎监管被多次提及,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后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的报告,其中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列为25项建议中首要的4条建议,可见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通过“自动稳定器机制”和“自由裁量制度”的建立来分别制约金融机构的行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持续的监测,宏观监管当局运用实施“自上而下”的干预,实现监管力度与单个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相匹配。而法兰西银行副行长蓝道(Jean-Pierre Landau)指出宏观审慎监管(系统和宏观经济)与两种方法(自动机制和自由裁量权)的结合产生了对监管工具的分类创新的要求。

金融危机虽然对中国银行业整体冲击不大,但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理念与原则,秉持简单、实用、有效的监管指标和方式,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并重,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扩大监管覆盖面,严格隔离跨境跨业风险应当成为新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新内容。

(二)加大服务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

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是提高现代银行竞争力的基本战略之一。国内银行必须牢牢树立服务创新的观念,靠服务创新出品牌,靠服务创新赢得市场,靠服务创新赢得效益。一是服务质量标准的创新。要尽快制定和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水平。二是服务内容的创新。对客户的服务内容要从情感服务向功能服务转变,由功能服务再向智力服务转变,不断满足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

在企业制度创新上,首先,在确保国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产权分散,优化产权结构,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银行公司化改革中,必须保障产权的流动性,确保外部约束的实现,强化激励与制衡机制,从而塑造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 其次,加强金融业的整合,大力推进中资银行业的重组,争取组建跨行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实行“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集团模式,同时逐步扩大资本和经营规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国际上有影响的金融集团。

(三)积极探索业务创新

一是积极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核心业务,发展中间业务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1)更新经营理念,拓展中间业务。银行业必须转变观念,真正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是今后银行业提高盈利水平、改善客户结构、增强银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2)适应市场需求,分步发展中间业务。(3)不断创新和提高科技水平,为发展中间业务提供技术保障。(4)实施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中间业务管理。

二是审慎开展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即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转化为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是以证券的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金融活动。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业的意义在于:(1)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有效的手段。(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银行盈利能力。(3)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应汲取次贷的教训,以审慎为前提,建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

三是试行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具有多年混业经营经验的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可能带来巨大冲击。因此,为了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即银行业兼营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以不断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混业经营应遵循以下思路:(1)在混业经营的步骤上,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2)加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对各级银行员工的培训力度,或适当引进高级金融复合人才,为混业经营作好人才储备。(3)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Robert G. King,Ross Levine(1993). “Finance and Growth:Schumpeter Might be Righ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Economics 108(3):717-737.

[2]Goldsmith,Raymond William,(1969).Financial str-

-ucture and development,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3]巴曙松,王,怡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5).

[4]郭田勇,陆洋.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3).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担保债券 期限错配 融资模式 国外经验

丹麦是世界上第三大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市场,其独特的资产担保融资模式有着200多年的历史,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运行最稳定的资产担保模式之一。

在历次金融危机中,丹麦资产担保模式稳如磐石。在不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情况下,自身就能平稳地发挥作用。乔治・索罗斯就曾多次建议奥巴马政府借鉴丹麦模式进行改革,在他看来如果美国政府能够以丹麦模式为模版,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可能彻底解决美国房屋贷款系统中一系列严重问题。

资产担保债券简介及在丹麦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担保债券简介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信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长期债券。担保资产主要包括住宅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对政府部门贷款和船舶抵押贷款等。债券持有人具有双重优先追索权,即债券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当发行人破产无力清偿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资产的优先处置权。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初发行于1795年哥本哈根大火之后的第二年,是世界上最早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国家之一。截至2011年底,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总存量为2.64万亿丹麦克朗(1克朗约等于人民币1.1元),其中地产担保2.59万亿丹麦克朗,船舶担保450亿丹麦克朗,较2007年金融危机前总增长为7000万丹麦克朗。丹麦资产担保债券2011年发行总量为1.1万亿丹麦克朗,约占其市场存量的42%(见图1)。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商包括8家信贷机构,其中Nykredit为欧洲最大的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在丹麦占40%的市场份额;丹麦银行和其全资控股子公司Realkredit Danmark总共占36%的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自1797年发行至今,从未发生过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信用违约,被誉为金融危机中的避风港。根据丹麦国家银行(即丹麦央行)统计,自2008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起,外国投资者连续23个月成为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大买主,其中将近70%的浮动利率担保债券均被外国投资者购买(见图2)。

(三)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形式

2007年以前,丹麦政府规定只有专属抵押贷款银行(specialized mortgage bank)才能发行资产担保债券,所有涉及房地产领域的贷款都必须由这些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为了遵循欧洲统一标准,丹麦议会在2007年通过一项法案,除专署抵押贷款银行以外,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也被允许发行担保债券。此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只能由专属抵押贷款银行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这种债券与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满足欧盟标准和丹麦2007年以前法律标准,其利率、发行规模、期限必须与抵押贷款利率、融资额、期限完全匹配;二是符合欧盟标准,但其发行无需遵循丹麦传统的完全债券转手系统的资产担保债券,因而这种形式的资产担保债券无法完全规避期限错配等风险。本文主要介绍具有期限完全匹配特点的第一种形式。

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资金平衡原则

丹麦政府规定,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担保债券,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必须和债券发行金额、期限、利率完全匹配,从而实现了资产负债的完全匹配,在根本上避免了期限错配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资金平衡原则”(见图3)。

丹麦模式的“资金平衡原则”产生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分离的效果。由于信贷机构从借款人收到的利息、本金和需要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息、本金完全匹配,信贷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因借款人违约而不能够支付利息和本金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基于抵押贷款的特殊性,信用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评估和完善法律条款加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可控风险。而市场风险则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政治等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完全在信贷机构的掌控之外。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时候,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紧张、甚至冻结,政府往往不得不出手为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美国和德国分别付出了高达3000亿美元和1000亿欧元的财政援助代价。而丹麦模式的风险分离机制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信贷机构对经济危机的抗冲击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市场在2008年次贷危机,甚至在1813年丹麦政府破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近几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日均成交量活跃,高于丹麦政府债券。

(二)资产担保债券与担保资产池均保留在发行人表内

丹麦专属信贷机构基于其表内的信贷资产作为担保资产池发行担保债券,具有一定的证券化理念,但担保资产仍保留在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上,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出表方式不同。这也是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不同。担保资产保留在表内的一大优点是,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规模受限于发行人表内合格信贷资产规模(或担保资产池)的大小,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层打包、过度发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担保资产池进行动态调整

资产担保债券的合格担保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静态无调整模式。丹麦法律对符合担保资产池入池信贷资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住宅抵押贷款,其贷款价值比(loan-to-value,贷款金额与抵押资产价值之比)分别不超过80%和60%。对于资质恶化的担保资产将被踢出担保资产池,信贷资产正常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可以重新进行放贷。

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确保其每一笔基础资产均具备较高的信用资质,降低了信用违约情形的发生。

(四)债券持有人拥有双重追索权

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诞生至今,监管和法律始终重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权,即担保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拥有第一追索权,同时对担保资产池拥有优先追索权。因此资产担保债券的清偿顺序高于发行人所发行的优先无担保债券、次级债券等传统债券。若发行人违约,担保资产池将被单独分离出来,对资产池的处置收益优先向担保债券持有人支付,剩余的处置收益才向其他债券持有者支付。

(五)超额担保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

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是指担保资产池的总价值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发行的总价值,从而用资产池中的超额价值为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若发行人违约,这部分超额担保只能用来支付债券投资人的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般来说,超额担保包括强制性超额担保和自愿性超额担保两部分。根据丹麦法律规定,担保资产池的最低超额担保为8%风险加权资产,以上部分属于自愿性超额担保。另外,丹麦信用按揭法案(Danish Mortgage Act)第152c款对超额担保资金的投资范围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始立于1851年。在过去的150多年中,丹麦模式经历了7次与时并进的改革,现已按照欧盟资产担保债券指引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完善的资产担保模式。其中最近一次的改革发生在2007年7月,丹麦监管当局通过的法案使得资产担保债券符合欧盟的相关指引。

(一)欧盟关于资产担保债券的指引

1.《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UCITS)

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引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

2.新《资本要求指引》(CRD)

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引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引》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另外,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二)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督和管理

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Danish FSA)对资产担保债券发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房产价值评估必须向丹麦金管局汇报。如果金管局认为估值过高,将会要求发行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结果仍过高于金管局评估,金管局将会要求发行机构减少贷款额。

2.所有发行机构必须按季度向金管局汇报信用风险敞口、市场风险敞口、和偿付能力。

3.金管局会定期对发行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抽查。

借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模式以解决资产错配问题

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的最常见表现是“借短放长”,即借入短期资金负债来为长期资产融资。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因到期支付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期限错配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甚至可能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2008年雷曼兄弟的破产,与其负债端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市场从而造成流动性危机有直接关系,成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一)资产错配问题的几个方面

国内期限错配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领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错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期限错配,贷款的中长期化以及存款的活期化,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二是,理财业务的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资金投向多为信托受益权等期限较长的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投向的借短放长,造成期限错配问题。在理财产品大规模到期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考验;三是,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借入短期资金,通过信托受益权、票据受益权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等方式,投向期限更长的非标债权资产。6月中下旬国内银行间货币市场发生的“钱荒”现象与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问题密切相关。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的借鉴作用

引入丹麦的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为中长期贷款提供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来源,降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丹麦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主要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融资,遵循严格的期限、利率、规模完全匹配原则,几乎可以完全消除期限错配风险。在银行揽存压力上升、存款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资产担保债券扩大了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便于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其次,担保债券的发行可替代部分理财产品,降低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担保债券遵循资金平衡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具有与高等级政府债券相近的信用评级。但其收益率较政府债券更高,因此适合有长期投资意向的个人投资者持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理财产品发行,符合理财产品逐步规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还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再次,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降低对同业负债的依赖。丹麦资产担保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权重仅为10%-20%,甚至可以低至4%的水平,显著低于目前国内同业业务20%-25%的风险权重。因此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替代部分同业负债,降低整个银行系统同业业务规模。从而避免同业业务的同质性带来的系统性冲击。

最后,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担保池均保留在表内,便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降低银行表外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

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具备的制度环境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丹麦制定了专门的资产担保债券法律,对发行机构、资产担保池中担保资产的资质要求(LTV限制等)、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机制、发行人违约后的清偿顺序、监管机构、双重追索权、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均有明确规定,已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这是资产担保债券模式能够稳健运行的制度保障。因此国内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等制度框架。此外有关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范围、投资者群体、合格担保资产的标准界定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第12篇

一、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的特点及外部影响因素

(一)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分散性。消费信贷业务面对的是数目众多的个人客户,单笔消费贷款的金额一般较小,风险被大量的个人客户所分担,相对于银行公司业务的风险集点,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2.风险的长期性。消费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期限可能长达20年甚至30年,风险具有长期性。

3.单笔业务风险不易被监控,但整体业务风险具有一定规律。相对于银行公司贷款业务可以通过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来衡量风险大小,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客户还款能力受制于较多意外因素,如失业、疾病等,风险事先难以作出预测。虽然消费信贷业务的单笔业务风险不易被监控,但大量客户所具有的统计学意义上的特征却具有一定规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统计指标(如违约率)的监控来分析业务风险的大小。

(二)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的主要外部因素

1.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环境对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影响巨大。当宏观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居民收入普遍较高,借款人能够按时支付银行贷款,消费贷款的风险较小。当宏观经济处于低迷时期时,居民收入下降,失业率升高,借款人支付能力降低,消费贷款的风险趋于增大。

2.利率。当市场利率出现上升时,银行贷款的利率相应上升,借款人的还款成本增高,支付能力下降,消费贷款的风险增大。相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银行贷款利率也出现下降,借款人的还款成本降低,支付能力提高,消费贷款的风险趋于降低。

3.抵押物价格。抵押物价格的波动是影响消费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当抵押物价格下降时,特别是当价格下降到低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金额时,消费贷款的风险将急剧增大。当抵押物价格上涨时,借款人还款意愿也不断增强,消费贷款的风险将减小。

4.居民收入稳定性。居民收入稳定性是考察消费贷款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当居民收入较为稳定时,还款能力具有较大保障,消费贷款的风险较小。相反,当居民收入时高时低,或工作状况不稳定,消费贷款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

5.社会诚信状况。社会诚信状况是衡量一个地区能否开展消费贷款业务的重要方面。当一个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较差时,存在大量拖欠银行贷款现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这个地区开展消费贷款的风险较大。相反,当一个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较好,在这个地区开展消费贷款的风险则较小。

6.政策因素。政策因素对消费贷款的风险也有较大影响。如国家实施增税政策将降低借款人的收入,从而降低借款人的支付能力,消费贷款的风险将增大。如果政府对公务员加薪则提高公务员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相应对其贷款的风险将减小。

二、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内容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确保消费信贷的资产质量稳定以及获得一定水平的盈利,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信用风险的甄别、衡量、监测、分析、控制和转移。

1.信用风险的甄别。商业银行要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商业银行信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情况,一般通过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超过银行设定的信用等级的客户银行便批准贷款,否则就拒绝贷款。

2.信用风险的衡量。商业银行要根据消费信贷业务的历史数据,计算目前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大小,以及测算未来一段时间消费信贷业务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大小,从而能够使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进行总体把握,以确定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否超过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

3.信用风险的监测。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要进行长期监测,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趋势。监测的数据不仅包括总体信用风险,还可以对借款人的不同特征、贷款地区、贷款类别、贷款期限等分类数据进行监测,以便于银行对信用风险变化的因素进行判断。

4.信用风险的分析。商业银行要对信用风险监测的结果进行因素分析,判断影响信用风险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同时商业银行要对影响信用风险的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外部因素的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对应措施。

5.信用风险的控制。商业银行要根据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信用信用风险。在信用风险出现增大的趋势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采取提高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金额、减少对某些地区的贷款、限制某些种类的贷款发展等措施,降低信用风险。对发生违约的消费贷款,银行要尽快进行追索,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挽回部分损失。

6.信用风险的转移。当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超过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范围,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部分消费贷款转让出去,从而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水平较低。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级方法才刚刚开始引入综合打分法,评级结果不仅没有与预期损失率建立对应关系,而且其结果是否准确尚待时间的考验。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技术水平还很低。

2.信用风险的监测能力差。我国商业银行只能对消费信贷业务的总量、地区、品种等进行信用风险监测,还不能根据借款人的不同特征监测其相应的信用风险水平,从而影响到对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变化的因素分析,同时这些重要数据的缺乏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发展造成巨大障碍。

3.信用风险管理手段落后。我国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水平的衡量主要是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等结果指标,还不能运用先进技术对信用风险水平进行事前的预测,因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而不能做到事前控制。

4.信用风险的控制能力弱。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监测能力差,导致不能对信用风险的变化进行准确的因素分析,因而在风险的控制手段上存在盲目性,不清楚该采取何种措施来控制风险。同时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重形式,不重实质,如对借款申请人要求过多的、对风险控制并无很大帮助的材料,而对借款申请人的实地调查却很少。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难点

1.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难以准确把握。我国商业银行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重要依据是由借款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但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较难判断,即使收入证明真实,其负债情况也无从了解。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对借款申请人以前的信用情况无法了解,从而无法判断其道德品质的好坏和还款意愿的大小。

2.缺少相应的信用风险数据。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时间不长,没有收集到足够的信用风险数据以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因而无法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估。我国商业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还主要停留在经验判断阶段,尚无可靠的贷款标准。

3.缺乏信用风险的转移手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还较低,商业银行还不能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消费贷款转让出去,以降低信用风险水平。

四、西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进展

(一)西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态势

1.对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

银行业本身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主要是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等情况,拟定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将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实际效益最大化。

2.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方法逐步量化

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引入量化模型,如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模型、VAR模型以及信贷组合管理模型等,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

3.消费信贷审批逐渐完善

消费信贷的授权制度日益科学,审批环节逐渐减少,贷款审批从单笔交易审批走向客户授信总量控制。贷款审批岗位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系统,相对独立,但贷款审批和业务两个体系在互相制约和分离的同时,又能做到紧密结合,能够确保贷款的及时发放。

4.外部环境日益优化

社会信用制度不断成熟,银行能够很容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法律环境完善,银行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处理抵押品或追索保证人等法律手段挽回贷款损失。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为银行转移风险提供了如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和广阔的操作空间。[1]

(二)西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1.内部信用评级系统(IRB)

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建立了科学的信用评级系统,商业银行才能够采用一定的标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贷款,以及对贷款进行定价。西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在经历了经验判断、分析模板、打分卡等发展阶段后,现在已进入模型化阶段,即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是建立在银行自身的历史数据库基础上,应用统计分析模型直接生成系统参数,从而计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风险敞口、预期损失率等关键指标,从而对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精确计量和等级划分,并以此作为风险决策的参照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的核心是测算预期损失率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1)提取借款人不同特征的预期损失率。主要程序是运用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根据借款人的不同特征情况得出各个特征对应的预期损失率。

(2)计算借款人预期损失率。对借款人不同特征的预期损失率赋予不同的权重,加总得出借款人的预期损失率。

(3)对借款人预期损失率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通过对贷款收益与损失情况计算出盈亏相抵的预期损失率,如果借款人实际计算出的预期损失率大于盈亏相抵的预期损失率,被视为不盈利业务,借款申请不被接受。如果计算出的借款人预期损失率小于盈亏相抵的预期损失率,则银行有盈利,借款申请得到批准。[2]

2.CreditMetrics风险管理模型

CreditMetrics风险管理模型是J.P.摩根1997年推出的用于量化信用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其主导思想是通过VAR来衡量信用风险。该模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通过VAR的数值计算力图反映出:银行贷款面临信用级别变化或拖欠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值。VAR是指在一定的置信度内,某种金融资产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假定资产损益呈正态分布,令ω为资产的初始价格,α为收益对均值的偏离,δ为资产收益波动的标准差,则在Δt时间内的VAR为:VAR(ωαδΔt∧1/2CreditMetrics风险管理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信用风险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信用风险直接来自于债务人信用等级的变化。信用计量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对信用等级变化分析。转换矩阵是不同的信用等级在一定期限内变化到其他信用等级的概率矩阵,通过转换矩阵的信用等级变化的概率分布,和在不同信用等级下给定的贴现率就可以计算出贷款在不同信用风险状态下的概率分布。最后运用期望值和标准差计算一定置信水平下的VAR值。通过VAR可以使商业银行明了消费信贷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大小,并通过调节用于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资本金配置或调整贷款政策等措施来防范金融风险。[3]

3.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的一部分消费贷款可通过出售给抵押证券公司(SPV),再由抵押证券公司以这些资产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出售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这些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当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过于集中或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时,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以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抵押证券公司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服务人的角色,从而起到转移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的作用。

五、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分系统。客户信用评分系统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的重要工具,通过客户信用评分系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以决定贷与不贷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使银行贷款审批具有一定的客观参考标准。客户信用评分系统是当前阶段较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的方法。虽然客户信用评分系统没有与预期损失率联系,但通过系统对客户的重要特征进行综合评估,依然能够得到具有意义的结果,并能够为发展内部信用评级法打下基础。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的经验,根据客户的重要特征,开发适合我国情况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根据运用结果对重要特征的标准值、权重进行调节,使之更切合实际情况。

2.加强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数据的收集。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任务是要收集消费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的相关数据,使客户信用评级与预期损失率建立联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起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可以随时获取消费信贷的风险分布情况,如能根据要求显示客户不同特征及其对应的损失率情况,能够收集、汇总某个地区、产品以及某个风险级别等方面的贷款情况。经过长期的风险跟踪与监测,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发现高损失率的客户特征,并对这类客户提高进入门槛,减少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拥有了一个比较长时期的信用风险分布数据库,再根据这个数据库应用现代统计方法,就能够形成我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信用风险模型,使我国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与预期损失率建立联系,达到内部评级法水平,并最终实现对信用风险的量化。

3.进行消费贷款组合管理。贷款组合管理是指银行将消费贷款按照其特点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实现风险分散化和收益最大化。在发放消费贷款以后,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的种类、地区、客户群、期限等进行搭配,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同时根据不同种类风险的大小,适当提高某类贷款比重,减少另一类贷款的比重,以实现消费贷款组合的风险最低,收益最大。

4.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是指对借款人确定一个授信总额,该授信额度是某一客户或某一类客户群的最大贷款金额。我国商业银行在缺乏相应的风险数据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风险限额来分散银行的消费贷款风险,防止对部分客户或部分地区的贷款过大。风险限额可以对某一客户设定风险限额,或对某一类客户设定风险限额,或对某一地区、某类贷款设定风险限额。

第13篇

1月14日,海通证券正式五款柜台交易产品(简称OTC产品),成为业内首家柜台交易业务上线的券商。

与现存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行不同,海通证券此次明确提出产品预期收益率:两周到一年期产品收益率从4%~7%不等,收益率已经赶超银行理财产品。

“海通推出的OTC产品一大看点就是收益率比较高,5万的认购起点也非常亲民。”启元财富产品经理范曜宇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称。

采访中获悉,业内人士多认为,OTC产品首先极有可能抢占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其他已经获批的6家试点券商也都在摩拳擦掌,计划紧随海通证券,提供的柜台交易产品也将多种多样。目前面世的主要是固定收益类产品,这意味着和银行、信托的理财产品将直接“打擂”。

券商纷抢OTC 资格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24日,海通证券同国泰君安、国信证券、申银万国、中信建投、广发证券、兴业证券6家券商同时获得首批柜台交易业务试点资格。

半个多月后,海通证券率先推出相关产品。

海通证券此次共五款柜台交易产品,其中“月月财”优先级6月期1号的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5.6%,目前已经售罄,共募集1.5亿元;一年期产品上限3亿元,亦很快售罄;其他14天、35天、91天三款产品计划募资5个亿元,同样受到追捧。

其他获批券商也正在为发行产品积极筹备中。记者从广发证券、兴业证券相关工作人员处得知,他们正在积极推进OTC建设,研究产品设计。

“我们公司以主动投资能力见长,谨慎推新品。对于OTC产品,要有特色,要能体现公司特点,不能冒进。”兴业证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尚未获批的券商也不甘落后。据了解,近期,又有12家券商赶赴协会参与柜台交易业务资格评审答辩,分别是中金公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西南证券、招商证券、东吴证券、中银国际、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和南京证券。

产品线将多样化

所谓的柜台交易市场,是指券商以自有客户为参与主体、自行创设产品为核心的场外交易场所。和投资者熟悉的交易所市场(场内市场)不同,柜台交易市场没有统一集中的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成员资格,也没有统一的规则制度,主要采取一对一协商交易或报价交易方式,交易多样化、个性化的非标准产品。

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券商建设柜台交易市场是“资本中介”功能的体现。在这个市场,券商自主设计的权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股权产品、基金产品、金融衍生品,包括基于融资融券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客户收益权转让等品种都可以交易。

届时,在柜台市场,券商充当撮合商,撮合客户与客户的产品转让,甚至还可以发展做市商,进行客户与券商的协议转让。

目前的券商创新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本次OTC也不例外。但是对于柜台交易来说,未来最大的意义在于股权交易产品。

“中小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上市,需要层层审核,目前有大量的企业在排队。目前即使新三板已经推出了,但只针对园区内高科技企业,满足不了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的股份交易需求,因此券商筹建的柜台交易市场可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很大的市场空间。”西部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说。

据了解,首批试点券商中,光大证券和国信证券就提出了柜台交易市场以股权产品为主的建设方案。

“叫板”银行理财

在业内看来,海通证券的OTC产品,既然首次提出了预期收益率的概念,以海通证券的投研能力和资金实力,实现预期收益问题应该不大,而中间灵活的交易方式,增强了资金流动性,是区别于目前市面上其他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

“目前的券商非证券市场类创新业务,一定比例都是通过券商与信托之间的合作完成的,毕竟信托类资产在市场上的高收益产品,只有配置此类资产,才能提高产品的总体收益率,这与险资介入信托资产的逻辑是一致的。”范曜宇称。

据知情人士介绍,海通证券此次的大手笔,也在于联合公司内部多部门间进行合作创新,对部门间协同作战能力要求较高,而假以时日,一旦柜台交易产品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增加,将赋予平台上券商自有产品乃至外部产品更多的价值。

“如果以后这类产品在OTC广泛交易,市场资金肯定会追逐,因为能增加流动性,对于持有者来说,减少了持有产品的风险。”光大证券资管部一位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道。

采访中,多数受访者表示,海通证券OTC柜台交易产品的发行,第一冲击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

第14篇

日前,工商银行正式推出了电子银行支付产品“工银e支付”。据介绍,“工银e支付”对手机号预留机制进行了优化,只要客户有工行卡(账户)和手机号,在工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任一渠道几秒钟就可以自助完成注册,而在移动支付过程中,只需输入预留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即可完成付款。

建设行率先发行银联单位结算卡

4月,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中国银联将率先向市场发行银联单位结算卡。早在2011年,建设银行就首先在同业推出了可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凭卡和密码办理现金、转账、消费的单位结算卡产品。而今年1月3日央行印发了《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银行卡产品可加入银联,可在任何有银联标识的ATM、POS上办理业务,企业的银行卡可真正融入现有的银行卡生态圈。因此,建设银行迅速采取行动,与中国银联密切联动,完成了银联BIN号申请、产品设计研发等工作,在业内首发银联单位结算卡。

光大银行推出VTM智能视频服务

日前,一台名为VTM的远程虚拟柜员机已经在各地光大银行投入使用。当客户拿起VTM视频柜员机上的话筒时,远程服务人员即可通过VTM上的屏幕与客户进行远程音频视频连接,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细致服务。光大银行VTM现已支持视频实时发卡、首次理财风险评估等以往柜台才能够办理的银行相关业务,今后还将在VTM机上线更多柜台相关业务,满足老百姓的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民生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小额支付功能上线

3月13日,民生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小额支付功能正式上线。自助注册客户将不再需要前往柜台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只需下载客户端后进行自助注册时勾选开通或在登录手机银行后主动申请开通,即可进行水电煤气费缴纳、话费和游戏点卡充值、电影票购买等小额支付交易。这意味着民生银行优化了其手机银行支付通道,进一步提升了该行手机银行客户体验和其移动金融平台入口的竞争力。

招商银行破冰国内信用卡资产证券化

第15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72-02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和特点

(一)影子银行概念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指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在《影子银行:划定范围》一文中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成为目前较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广义“影子银行”是指“任何(部分或全部)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之外,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特别是那些包含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引发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一定程度杠杆累积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

(二)我国影子银行涉及的主要业态

从目前国内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涉及的业态研究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理财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等;二是基金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三是融资性业务和融资性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统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三)影子银行呈现的主要特点

1、经营高杠杆性。这是影子银行较为显著的特点。由于融资渠道不及商业银行宽,资金力量不够雄厚,影子银行机构在资金来源成本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为追求投资项目的利润,一般会采取高的杠杆率举债经营,这是多数影子银行机构采用的经营策略。影子银行向传统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借入资金,获得原始资本,再通过杠杆操作投资于其他证券或金融衍生品,资金量扩张可达几倍甚至几十倍,风险不同程度集聚。

2、商业银行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呈现主导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体量仍较大,在分支机构、客户资源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影子银行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监管,将传统资产负债表中的部分业务转到表外,因此,我国的影子银行与银行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较大程度受商业银行主导。

3、影子业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在为金融市场创造信用的同时也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主要依附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的信用创造模式。如通过理财产品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投资银行、借款者联系起来,压缩银行表内信贷资产,腾挪更多空间用于新的信贷发放;二是民间金融的信用创造模式。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业务形式多为银行“批发资金”再“零售”给各资金需求者,通过与银行合作,为银行扩大了放贷能力,贷款形式多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快了资金周转。

4、影子银行业务存在监管套利的特点。由于影子银行的负债不是存款,主要是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部分业务没有专门的监管政策或机构来实施监管,业务发展中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蕴涵的风险因素和监管难点

(一)蕴涵的风险因素

1、影子银行体系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主要因为影子银行体系中的一些金融工具可以执行部分货币职能,可在市场转变为现实购买力,成为更广义货币的一种,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的界限,导致货币统计和定义日益复杂和困难,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

2、部分业务品种存在期限错配风险。如银行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几十天或几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而其投资对象一般为中长期限的资产(如中长期国债、企业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等),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一旦被投资资产出现风险,理财产品将相应出现风险。并且一些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国家限制性行业,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理财产品收益率,会出现部分理财产品亏损甚至违约的局面。

3、对金融市场价格体系带来干扰。部分影子银行产品具有政府财政的隐性担保,一定程度上具有收益高、风险低的特点,对市场资金有较强吸引力。而市场上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资产受其影响,可能吸引不到更多资金。这种价格体系上的不合理可能带来金融资源的错配。

4、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参与者为规避监管而催生的产物,对其监管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低于当前的商业银行替下。对影子银行来说,监管的相对缺失有可能令业务开展者不恰当的承担更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波动,并由于其业务的关联性和广泛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当前影子银行的监管难点

1、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统计制度还不健全。当前,影子银行业务还不透明,对其涉及的业态范围和规模的统计还在不断研究探讨之中,从监管和制度层面来识别和计量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和风险特质的工作还需完善。

2、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体制相对滞后。影子银行源自传统银行,与银行创新业务有着复杂的联系,同时由于影子银行业务及业态的复杂性,导致影子银行业务往往跨部门、跨行业、跨周期,形成多头监管、监管配合不易的情况,形成了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和体系的有效监管,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细化风险管控流程,才能增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金融统计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完善对影子银行的分类统计工作。二是要增强金融统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及时跟进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三是要做好理财和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债券统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等专项统计工作。四是要加快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满足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需求。

(二)区别对待,加强对影子银行各项业务的监管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要从资金来源与运用的角度,实施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明确银行从事此项业务的入池资产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一系列规范性要求等等。

(三) 加强跨市场、跨部门的监管合作

监管初期,可先明确各类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主体,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影响程度与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重点关注可能导致高杠杆的业务和纯粹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业务。今后,可借鉴国际上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实际,考虑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协作部门,实现跨部门、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境内外资金流动的日趋频繁,可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离岸监管。

(四)强化影子银行的风险披露工作

要提高影子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降低投资者和影子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督促影子银行机构持续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 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