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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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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

第1篇

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比较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债权通过拆卸、整合、重组、汇集成为抵押组合,经过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的担保和信用加强,转化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进而通过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完成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抵押贷款债权变现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证券投资者。在实践中,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卖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机构的特殊目的公司,从该项目公司获取出售抵押贷款的资金,特殊目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再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即承销商)将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处获得销售资金。这样,住房抵押贷款就可以通过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实现收益的提升,而且证券流通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在实践中,各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由于证券化模式不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程度在各国也有所差异。

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欧美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政府主导型

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主要特点是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特别目的公司,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发挥主导作用。1970年,美国推出第一张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其发行者是新成立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该机构为以联邦住宅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联邦农场主管理局担保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的抵押证券提供担保,保证按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政府出面提供担保,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这为抵押住房支持的证券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创造了条件。此后,联邦政府又出资设立了联邦国民贷款联合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它们的主要业务是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抵押贷款。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是最典型的政策性机构,主要收购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发放或担保的贷款。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是专门为特定的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贷款,他们95%以上的贷款都被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收购或者证券化,从而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为更多的购房者服务。由于美国政府的担保,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被市场广泛持有,目前抵押贷款债券余额约为6000亿美元。美国所采取的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但又与商业性紧密结合,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发挥杠杆作用,实现商业化操作。即使是政府性的公司,在操作上仍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美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政府支持为杠杆,政策性和商业性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高效的市场化运作。

这种模式设有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型特别目的公司,有利于建设二级市场和规范一级市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由于政府支持和担保不需要更多的信用增级措施,因此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方面,包括现行法律对设立政府型的特别目的公司以及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等方面的限制。

市场主导型

这种类型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是澳大利亚和英国,特点是资产证券化过程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只起到管理和规范功能,并不发挥主导作用。这些国家现有的金融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力,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是麦格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目前该公司已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抵押的债券总额在全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中近三分之一。为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这套机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住房贷款由证券化公司发放或由证券化公司委托其他非银行机构发放;二是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三是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保险制度;四是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五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六是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这样,麦格里证券化公司通过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等措施使贷款中的各类风险得以控股,同时对常规贷款的信用增级措施和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在没有政府推助情况下,在私人部门追求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盈利机会的利益驱动下自发形成。1987年3月,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英国国家住房贷款局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此后,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逐步建立,主要是住房信贷银行、住房协会和其他抵押房贷机构。英国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作用仅限于从管理的角度对其发展予以规范。具体说来主要包括: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第五号财务报告标准解决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监管机构方面,银行与住房协会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遵守金融服务局的有关指南与规定,其中金融服务局提出的“彻底隔离”原则是主导性的监管原则。由于抵押贷款证券的推出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多数是金融机构以自己持有的住房贷款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欧洲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等级相对比较低,市场投资者对证券的认同度也不高,因此各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大大落后于北美国家。

市场主导型模式实际上是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特别目的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这样既可以规避国内法律的限制,又可以将特别目的公司注册到“避税地”,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不高,影响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程度。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

政府与市场混合型的代表是加拿大,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设立一家公司,由这家公司代替政府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但是这家公司不直接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发行证券,而是为所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全额担保,由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商业银行来发行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这家公司主要作为担保人介入其中,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运作仍是以市场化为主。

加拿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是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它成立于1944年,属于联邦政府独资拥有的皇家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加元,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拨款。在建立初期,它的主要职能是建造住房向退伍军人出售,以及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为降低抵押贷款首期支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1954年加拿大议会重新修订了《全国住房法》,授权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向低首付款的住房贷款提供100%的担保,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低首付比例的住房抵押贷款。为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稳定住房抵押资金的供给,1986年,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实施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立了《国家住房法》下的抵押证券。这一举措的推出,为金融机构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供给,同时为加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随后加拿大政府又于1992年推出了首次购房担保计划,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制度,成功地帮助无数加拿大人实现了他们拥有住房的梦想。

混合型模式由于不需要建立特别目的公司,缩短了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同时也可以规避法律对于特别目的公司的限制;但是由于没有特别目的公司发行抵押支持证券,这势必造成各抵押贷款支撑证券的发放银行各自为政,会加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不规范。

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猛,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资产基础。通过分析各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其一,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要防范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风险,为此必须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控制住房贷款违约率是保证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成功的根本前提,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不能够正常回收而引发。由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信用分数较低、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人提供的住房贷款,这种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之上,而是依赖于房价的持续上涨。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然而2005年之后美国房价持续下降和美联储连续加息,客户的月供负担迅速加重。当这种负担沉重到无法负担时,大量违约客户出现,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造成了巨额坏账。至此,次级债危机爆发。因此,次级债危机不断蔓延扩大并不完全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的风险,而主要是由于对客户个人信用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所致,只不过证券化过程放大了次级债本身存在的风险。因此,严格的借款人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风险、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正常回收的最重要的两项制度。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是优质资产,但与国际水平相比,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还相对较高。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费率明显偏高,特别是信用保险尚未建立。加拿大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基础上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在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借鉴。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比较;借鉴

JEL分类号:G1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8-0098-03

一、中美资产证券化监管模式的比较

美国次贷危机曾经引发了各界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疑问和反思,其实,基础资产为次级贷款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只是美国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小部分。因为那些大量发放不符合优质抵押贷款条件房贷的贷款机构,通过把这些贷款证券化,才把贷款发生拖欠、抵押品不足抵押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广大投资者,使一些与美国次贷市场相关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进一步引发西方信贷市场的紧缩。

可以说,资产证券化和其它金融工具一样,都只是一种工具,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正确地运用,可以发挥资产证券化分散信用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和扩大投资渠道等作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结构性融资工具,错误地运用,则可能扩散金融风险。

1、准入标准不同。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流于形式,这是一些贷款机构错误利用证券化工具的原因。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实行备案制度,对于房利美、房地美等这些政府支持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则采取了豁免审核的方法。但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上都采取贷款机构把房贷卖给房利美和房地美,再由这两家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做法。

我国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是在有效监管下有序进行的。试点展开,各相关部门严格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对每一单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认真审核,这对于试点阶段避免大的信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重启试点,可向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抓住重点、管住关键等方向加以完善。

2、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

美国一部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是次级房贷,这些贷款本身风险很大,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不可以证券化,但必须对它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如实加以披露,以便让投资者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做出正确决策,但这些信息没有被客观披露出来,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也不是真正根据借款人的违约可能性,而是凭借对房价上涨的盲目估计,高估资产池的信用等级,把次优贷款当作优质贷款,把次贷证券产品的信用登记评得与正常贷款证券化产品一样,严重误导投资人。

为做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在试点开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即联合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机构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接着,人民银行又以公告形式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7年8月,在总结前一段时间试点经验基础上,人民银行又专门就证券化资产池的信息披露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对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3、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同。

2003年以前,美国优质抵押贷款几近饱和状态,优质抵押贷款占比超过了60%。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和对房地产行业过度乐观的预期,金融机构为了招徕客户,放宽了贷款标准,甚至采取零首付。在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基本上是所谓ALT-A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其突出特点就是在借款前几年按照低于市场利率的固定利率付息或者不付息,在后来则按浮动利率付息。通常这个浮动利率高于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上涨,房地产价格不断走低时,这些入池资产往往就存在潜在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虽然基础资产有所不同,但都标准明确,严格按标准选取资产入池,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优质资产为主,并且证券化产品结构简单,设计出得到市场认可的证券化产品。

4、基础资产以及产品结构的复杂程度不同。

美国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在华尔街,号称只要能想到的金融产品都可以进行证券化,甚至证券化产品本身基础上还进行证券化并发展出其它金融衍生产品。

我国资产证券化严格限制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信用或担保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信贷资产。且每单基础资产都经过严格评审和挑选。

5、基础资产贷款发放的资信标准不同。

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及其次贷证券化有着本质不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日臻完善,我国征信系统已经覆盖7,92亿人口、9700万家企业,各金融机构对申请房贷的自然人制定了严格的资信标准,要求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对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而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甚至覆盖到了针对信用评分较差的个人,尤其是消费者信用评分很低的个人(FICO评分低于620分),或者是存在多个风险因素的人。

二、我国目前“非正式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特点分析

2009年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暂停至今,金融机构少了一个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正门”关闭的情况下,不少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大量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并私下开展贷款转让等业务,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强烈的内在市场需求。国际知名机构惠誉公司曾于2010年7月14日中国银行业特别报告《Informal Securitisation Increasingly Distorting Credit Data》。报告认为,越来越多信贷以非正式资产证券化形式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使中国银行机构账面贷款大量减少,将导致银行机构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贷损失风险。

我国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CWMP,以银行自身贷款为标的发售的理财产品)以及信贷支持和信贷等价信托产品(CTP,银行与信托合作,向普通投资者出售信托贷款型产品),这些产品经过2009年的快速扩张后,2010年继续在高位保持平稳走势(见图1)。根据惠誉预计,截至2010年末,可能有2.3万亿人民币未偿付贷款从中资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成为表外的CWMP和CTP项目,是2007年底的近10倍。在总量上升的同时,CWMP短期化趋向更加明显,2010年,3个月期及以内CWMP已占总量的38%,较2009年提高13个百分点(见图2)。

这些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产品信息不透明。银行一般不披露产品中包含的特定债券或工具的详细信息,投资者既无法获知借款人和贷款质量的相关信息,也无法了解贷款风险分散化的真实水平,只能相信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这表明该类投资建立在银行信誉之上,暗含银行要因信誉风险承担损失。二是流动性匮乏。目前CWMP和CTP还没有二级市场,除了2010年规定可允许投资者提前赎回的部分产品外,投资者持有的其他产品无法进行流通和转让,只能持有至到期。三是银行定位多元。虽然银监会明确限制银行销售自己贷款的CWMP,但实际上银行通常扮演贷款发放者、产品销售者、监管人和贷款经理人等多种角色,广泛介入使得产品发生违约时,特别是在大部分产品以混合方式进行管理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承担潜在损失。

非正式资产证券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第一,混合管理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日益严重。在中国,由于大多数非正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混合管理。向投资者支付到期产品的现金来自于混合资金池,而不是与产品相关资产的特定现金流。任何危及资金池持续扩张的因素都会导致偿付困难产生流动性问题,包括投资者对CWMP偏好或信心的丧失,如股市反弹、产品违约、到期产品大于新发行产品等。第二,资产质量出现问题将加剧流动性风险。与一般贷款出现违约银行有缓冲时间处理不同,当CWMP的贷款出现违约时,若银行决定偿付投资者则需立即百分百地偿付。而在CWMP的贷款出现拖欠时,为避免声誉和法律纠纷,银行一般会选择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偿付。当资产质量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时,现金支付将超过流动资产和现金流入,流动性匮乏的银行特别是小银行将面临巨大困难。第三,资产质量恶化风险上升。银行为增加净利差倾向于转出收益最低的贷款,如发放给大规模有实力企业的贷款。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大量增加了银行表外信贷资产,表明银行不良贷款数字越不可靠。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正面临减少对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贷款的压力,此类贷款很可能成为重新包装的最佳对象,转出贷款质量的下降将肯定导致中国银行业今后资产质量的恶化。

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延伸到今天,国内外逐渐认识到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证券化产品本身,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出现问题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产品在美国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而且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产品设计过份虚拟化和金融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根源并不在资产支持证券这个产品本身。2009年以来,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仅有100余亿元,占我国债券市场余额比例仅为0.05%,接近消亡,因此,必须认真审视是否继续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借鉴

近日,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由此标志,停滞四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重新启动。与08年相比,此次重启在交易结构和规则方面都没有重大变化,但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扩大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种类和参与机构的范围,二是强制风险自留、优化了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方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为了更有效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上文的一些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还需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设计。

l、美国次贷危机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无干系,但造成次贷危机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而是金融监管没有跟上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此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后,必须实施审慎监管:一是建立较好的交易平台。采取简明的交易方式,因为如果交易方式过于复杂,对漫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链条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二是严格准入管理。减少对证券化业务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代之以对证券化业务全面而审慎的风险监管,尊重市场主体创造证券化规则的作用,适度控制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对具体产品,应从严要求基础资产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借助制度的力量保障证券化平稳发展。三是充分披露风险。对于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并从审慎的角度提足资本;对于风险未真实转移的,也不能忽视对其基础资产的监管。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有助于监管人员判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识别一些难以通过申报材料发现的隐性担保,并能较好地判断机构从事这项业务的水平。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金融监管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将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以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基础,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担保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直接融资范畴之下金融证券化的高级形式。资产证券化最初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成为规模超过联邦政府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在金融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资产证券化凭借着其在运作理念和技术设计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不仅仅席卷北美和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而且也已经为亚洲和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所接受。资产证券化的覆盖范围之广以及影响程度之深已经使得其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融资工具。基于这一原因,笔者在这里就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完善发表一点个人管见,请各位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和运作模式,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稳步推进以及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之下,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政策背景,着眼于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内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和项目。从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地产投资券”开始,截至2006年底,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达到近500亿元的总体规模。综合国内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以及相关制度发展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第一,在国家政策层面,资产证券化因其在技术方面先天性的比较优势以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表现出来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经获得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广泛认可和坚定支持。一方面,我国当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银行改善信贷期限结构,在宏观上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对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从微观角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积极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度的指标之一,而且其在作为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成为一般投资者进行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之间建立起一座金桥,以帮助相对落后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第二,在市场业务、产品和项目发展层面,资产证券化在发展数量和内部结构两方面都取得很大进步。首先,在市场规模上,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已达到471.51亿元,较2005年上涨175.2%。其次,在产品种类上,已经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专项管理项目计划、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准ABS信托产品和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举的五大类型模式,其中专项管理项目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到了全部份额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证券发行种类上,实现了多只产品同时滚动发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资产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别特性,真正实现了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期限利益和流动性两者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层面,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具体的单行性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金融监管法制与市场实践并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产业彰显了鲜明的法制色彩,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金融融资活动都应该在法制的轨道内稳步运行。资产证券化自身复杂的运作流程体现了诸多民事财产法固有的财产交易规则以及国家对金融监管领域的刚性规则。鉴于我国固有法制的个别不足和缺失,金融监管机关陆续颁布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共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财政部为配合证券化过程中相关会计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原宥于现有法制特点,我国效仿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针对证券化采取了专项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和法律规范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起草的《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开始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该部法律以特别法形式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以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诸如拟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个别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来该部法律将成为我国将资产证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础和规范保证,还将成为对资产证券化各流程业务行为进行政府监管的依据。

第四,在政府监管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政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央行负责对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政策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与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等问题;银监会负责对证券化涉及的与银行相关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以及信贷资产管理等问题;证监会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等相关证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问题;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负责证券化过程中资产处置和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和税收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问题。一般而言,这种多机关配合共管的监管模式根源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开展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整和规范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控并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其完善

在分析认清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同时,对比外国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与实务方面的既有经验,可以发现我们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流程的操作与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认识和切实改进的问题。

(一)关于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及适用范围。从抽象角度明晰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而适当

列举出一系列可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种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原理以及拓展现实产品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现行的规范证券化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有的证券化产品种类中也一般仅仅针对信贷资产、专项管理项目、不良资产等五类资产,而人民银行颁布的《试点管理办法》也仅仅适用于银行类信贷资产。国内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属于债权的基本范畴,因此拟证券化资产在法律属性上应视为债权。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银行信贷和应收款项的债权,但是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实际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些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性权益也已经被纳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使用费(不动产用益物权)和个别动产的实际使用权和物质收益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财产性表征的用益物权能够被进行证券化的处理,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此之外,随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的广泛流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债权的固有范围。所以,只要是具有财产性稳定预期收益的权利,经过证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关于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废问题。按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可带来稳定的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而我国当前证券化产品结构中约有一成产品为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应该说,这种特殊结构产品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定政策的产物,它在技术层面未尽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机构或者政府担保。有学者指出,为了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我们应该摒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着重推出以优质、可信的基础资产为对象的证券化产品以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和高效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产证券化调节流动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针对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流动性较差的非问题资产。如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固有问题,那么这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化解流动性金融风险,而且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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