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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
1999年,我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继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于2000年11月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快速地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的工作已正式启动。
经过两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不良资产24971亿元(其中损失类不良资产4453亿元,不含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剥离至信达公司的1304亿元)。至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0.49%,不良贷款总额为10724.8亿元。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见表1。
无论是政策性剥离,还是商业化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和开放进程中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器”。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剥离其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先后达到了改制上市的要求,而资产管理公司随着处置经验的积累、资源的补充,促进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时,国家也探索了一条化解金融风险,加快金融、国企改革步伐的新路子。实践证明,在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正确而有效的。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形式体现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职能与经营目标的特殊需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它的弊端正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一)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1999年4月在未及充分论证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发展前景、方向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首先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各省设立办事处,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同年下半年按照相同的组织结构相继成立华融、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表明,这种过于理想化带有明显短期行为特征的组织体系给资产管理公司日后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环境方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未经过特别立法,仅仅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在发展目标定位方面,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选择有限存续的经营模式,缺乏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及定位的设计;
第三,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以国有独资和采用原母体银行机构设置模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在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未能摆脱官本位的观念,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严重。
第五,在财务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如:良资产的剥离价格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原值,不良资产价值未经过科学的评估和鉴定,使得评价资产管理的业绩缺乏客观的依据;不良资产的折扣和现值未能体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折扣现值形同虚设,丧失了一次为不良资产定价估值的机会。此外,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式管理方式不利于节约成本,也不利于商业化业务的开展。
(二)内控管理相对薄弱
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审计,彻底暴露了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在的由主客观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客观上由于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不明、方向不清、责任目标考核单一等体制、政策原因,诱发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资产处置进度和现金回收率,而轻视对自身的内控内管行为,具体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时未能认真尽职。
(三)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仍停留在粗放式经营上,还远未能达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资源、人员、机构的整体效应未能很好地得到发挥。
笔者认为,解决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机制着手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现股份制,但具体又可以分三步走:一步目标是实现商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包括加快内部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第二步目标是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步目标是在条件成熟时,整体上市,实现公众持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将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运行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从近两年商业化收购中、建、工行资产包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现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处置手段之间的不相匹配的矛盾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经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形势之所需,是金融体制改革之所需。
(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必将逐步融入国际化进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目标应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市场。一者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加强内部经营机制改造,引进国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经营与管理体系;二者创造国际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国际投资与服务业务。
(三)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存在着诸多经营与发展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发展目标的定位、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财务结构、法律环境、用人制度与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监管监控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加以研究解决。
(一)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在假设对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破产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可能受偿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一般此类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经营条件困难。具体可表现为严重亏损或现金流严重不足。
具体公式为:
债务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债务人一般债权可受偿额=(特定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一般债权可受偿额+优先债权受偿额
保证人所获受偿额=(债权总额-由债务人所获受偿额)×保证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可回收额=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保证人所获受偿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债权总额×100%
操作思路:企业进行清算偿债时,以企业的总体资产为基础、减去无法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二)现金流偿债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维持。具体可表现为略有盈利或虽然亏损但仍能获取一定现金流。
具体公式:
可回收额=(未来N年净现金流折现值+期末可收回资产价值折现)/企业全部负债总额×特定债权总额
操作思路:现金流偿债法是根据近几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产品销售、企业管理、行业、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然后在一个合理的未来业务范围内,对可以偿债的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分析。最终将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和因资产变现产生的现金流去清偿债务。
(三)信用评价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复杂,资产分布区域广泛,长期股权投资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体可表现为盈利。
具体公式:
贷款本金损失率=(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损失率=(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操作思路:利用分析得出的企业财务指标结果,判定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分析信用评价等级和贷款形态的情况下,计算不良贷款的本息风险度等级,并以此来计算不良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的欠缺限制了发展
截至目前,对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因为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然而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性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适合对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以,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而且,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不然,必然导致同一性质的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产生差异,进而也使这些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现值产生差异。
(二)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在处置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时,时常发生实际处置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很大的现象。根据评估案例和交易情况的对比统计分析,得出评估值范围的误差一般是在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之间的差值,却远远超过这个范围。主要原因如下:1.对于停止、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2.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连续、不完整、不完全的。3.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4.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合同或协议。5.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手续文件证明。例如,依据现有的评估惯例,只有委托方出具了评估对象的相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才能对委托方拥有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许多专业的评估机构在处理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因待评估企业不能提供完整齐全的相关产权证明,导致评估机构很难确定评估对象的产权的所属价值,从而给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存在低估的现象
虽然业内普遍认为,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值比实际处置价值要高。然而,仍然有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敢于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迎合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协助企业完成收购金融不良资产的违法行为,只为达到负债企业快速变现的目的和收购低估价值企业的需要。当然还有个别的金融管理公司人员和一些品质不好的潜在买家,故意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实际公允价值的确定,干涉评估人员的评估,从而影响到评估价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非财务因素
一般情况下,在处置过程中,想要准确确认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结果是困难的。因为它的评估价值不仅受负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而且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职工的安置还款意愿;企业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变现和债权到股权的转换;投资者企业现有的价值和未来企业的盈利能力;许多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资产成本方式的评估;对企业未来盈利的网络营销的影响;企业声誉;还有评估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等。这些非财务因素,需要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多多积累经验。
三、完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建议
(一)研究编制相关的评估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和一般性质企业的资产评估有很大的差异,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形式,在评估方法运用上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应该在使用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性,认真探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和结构特点。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从而制定适用于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二)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
在实务中,评估价值与处置价值之间将会有不小的误差幅度,非市场因素就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非市场因素问题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和方法,建立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体系,并基于非市场因素具体分析,进一步调整价格分析结果。在满足法律、企业、政府和其他方面需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配置和调整,最终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能力
应加强行业建设的诚信,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标准,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制定可以让人接受的收费标准,提高评估机制的规范。调动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快速推动评估工作的发展完成进度。评估人员应当注意提高专业的评估能力。由于这类资产比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要更加繁琐和复杂,所以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拥有广泛的知识内涵。因此,为了把评估工作做好,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每年必须进修学习专业知识,保持和提高评估专业能力。实施严格的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评估人员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基于职业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指导建议和准则规范。评估在实施和分析过程中,应该积极寻找有用的信息,仔细探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以提高这类资产的评估价值。此外,关于评估方法,还应对其范围和前提的使用谨慎考虑,为正确评估不良资产提供保障。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 资金来源 金融支持 政策建议
保持适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投资较快增长,是“十二五”期间陕西省从经济欠发达省份跨进中等发达省份行列的重要途径,固定资产投资在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领域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行业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为投资的顺利进行提供不可或缺的服务,如何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是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的关键环节。
一、金融支持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健康发展
(一)金融助推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结构改善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2010年底陕西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跨区项目)完成额7964.4亿元,同比增长27.5%,高于全国3.7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160.2亿元,同比增长23.2%;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7570.66亿元,同比增长28.6%,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393.8亿元,同比增长9.8%。2011年前5个月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不含跨区项目)完成额2628.92亿元,累计增速28.5%,高于全国2.7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完成额458.84亿元,同比增长24.9%。
内涵式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2009年,陕西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中,新建投资2861.7亿元,同比增长38.6%,扩建投资929亿元,同比增长48.2%,改建投资760.8亿元,同比增长42.6%。扩建和改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高于新建投资速度,说明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中内涵型投资增长速度较快。
固定资产投资行业结构改善,农业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势头。2009年陕西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农林牧渔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64.4亿元,同比增长80.3%,采掘业487.9亿元,同比增长49.1%,制造业1292.43亿元,同比增长38.2%,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86.75亿元,同比增长17.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554.75亿元,同比增长32.1%。
(二)银行贷款是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长期为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2009年底,陕西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本年资金来源合计6993.1亿元,同比增长51.5%。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722.1亿元,同比增长69.9%;国内贷款965.7亿元,同比增长61.2%;利用外资31.7亿元,同比增长6.4%;自筹资金4389.7亿元,同比增长44.2%;其他资金883.8亿元,同比增长70.4%。
“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中的国内贷款总体保持较高的增速。2006年-2009年的增速分别为52.6%、-2.3%、22.1%、61.2%,除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2007年和2008年以外,其余年份增速均超过50%。国内贷款在本年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也基本维持在超过10%的水平,2006-2009年的比重分别为19.8%、14.4%、13.0%和13.8%。
银行贷款是陕西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十一五”期间,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国内贷款从2006年的72.2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219亿元,年均增长39.7%。2011年前5个月,陕西省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资金来源729.82亿元,其中国内贷款101.52亿元,自筹资金265.34亿元,其他资金362.95亿元,国内贷款占本年到位资金的比重为13.9%。
二、金融支持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金融的大力支持下,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结构优化的态势,但与全国水平比,金融支持陕西固定资产投资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一个突出方面是金融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与全国水平比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十五”期间的2004年、2005年和“十一五”起步的2006年,陕西省银行贷款占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20.7%、17.9%和19.8%,高于全国水平2.2、0.6和3.3个百分点。从2007年到2009年,银行贷款占比分别为14.4%、13.0%和13.8%,低于全国0.9、1.5和1.9个百分点,呈现与全国水平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
三、改进金融支持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合理把握货币政策力度,稳固并适度提高银行信贷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
对于经济需要进一步发展的省份,保持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支持力度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创造新生产力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金融支持应在保证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并扩大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更为有效的固定资产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快速的发现效益好的项目,用合理的回报吸引更多资金流入陕西。
(二)充分创新融资产品,有效分散风险
从人民银行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的数据来看,陕西省非金融机构融资结构中,从2007年到2010年贷款所占比重分别为86.6%、78.4%、90.2%和78.5%,债券和股票占比较高。上述数据表明,陕西省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进一步优化,债券和股票等融资工具占比提高,这对于提高金融机构收益、有效转移风险有非常大的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企业债券发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助力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债券扩大发行规模,在资本市场上吸引外省资金更多流向陕西。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政策,有效识别风险
加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进程,按照规定将贷款与相应的贷款项目相对应,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信贷资金流向的能力,有效降低风险,为银行业长期稳健的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保证。
(四)合理投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改善贷款结构
保持信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适当支持力度,对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多依靠扩大销售等内生方式获取资金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推动房地产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梦春.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形势与政策分析[M].中国证券期货,2010,(11),P101-102
[2]张剑昆.对临沧市金融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调查[M].西南金融,2010,(8),P66-67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13. 084
[中图分类号] F275;F830.5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13- 0152- 02
1 公允价值转换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都是采用公允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②由于该金融资产已经消失,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该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也相应转入投资收益。③根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拟持有期限来决定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 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 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6月底该股份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 000万元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
(1)2015.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5.6.3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 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由于该事项的发生将影响会计利润,应确认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3)2015.11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3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5 000
投资收益 200
2 公允价值转换为成本法
基本思路:①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为独立企业,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仍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转换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处理与上文相同。②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属于同一集团,转换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体现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处理与独立企业相同
[例2] 把例1改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 000万元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双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当天B公司净资产在C公司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份额为40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其他处理与例1相同,追加投资日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55%=22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银行存款 18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900
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00+18 000=19 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 000×25%=75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3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基本思路:①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在转换时对已出售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②对剩余股权则要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视同从初次投资日就采取权益法,对初次投资日与追加投资日之间发生的业务按照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追溯处理,在调整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③转换后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3] 2015年1月,甲公司以1 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净资产增加500万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净利润4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4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无其他事项。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40%的股权,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1)2015.1 初始购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2)2016.1 出售40%股权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300
(3)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按照权益法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1 500×40%=600万元,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4)按权益法的要求对乙公司2015年相关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40%=160 其他综合收益 40×40%=16 其他权益变动 60×40%=24
贷:盈余公积 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4 其他综合收益 1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4
(5)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100+160+16+24=800万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300万元,依据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借:盈余公积 75×10%=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90%=6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业胜任能力 金融资产评估 课程建设
文图分类号:C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251-03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与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转型,资产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然而资产评估人才匮乏与市场需求激增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需求的一系列变化对培养资产评估师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资产评估教育与市场需要相适应,将培养职业胜任能力的教学目标贯穿于日程教学之中,成为人才培养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业胜任能力的内涵
(一)职业胜任能力
能力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汇,不同行业对职业胜任能力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通俗来说,职业胜任能力即指在工作中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从而确保能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国外对职业胜任能力的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职业胜任能力内涵也有了不断认识与深化。
(二)资产评估师职业胜任能力的要素
资产评估业是一个在我国仅有20余年的新兴智力密集型行业,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胜任能力要素应该包括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要素。
1.职业知识。职业知识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进行实践的必备知识,丰富的职业知识是形成职业胜任能力的重要要素。资产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资产评估活动中将涉及到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统计学、营销学、工程学、咨询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因此,对于一名资产评估师来说,完备职业知识可视为执业的基本工具。目前,高校在发展专业科学知识体系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体系的系统化、合理化至关重要。
2.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在掌握一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培养训练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是对知识的应用,具有“操作”和“运作”的特性。在知识日新月异的新时代,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职业技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资产评估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包括:(1)学习能力,即评估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善于接受新知识,不断调整和更新已有的知识结构,进而提升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2)创新能力。在信息社会,创新是时代进步的源泉,资产评估师的经验积累固然重要,但其创新能力是行业发展的立足之本。创新能力要求评估师面对无固定解决模式的新问题时有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3)沟通能力。在一个完整的评估项目流程中,从业务承揽、项目洽谈、资产盘查直至评估报告完成需要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政府、团队的交流沟通以及团队其他成员的通力协作,因此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理解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3.职业道德。由于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需求产物,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肩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只有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不越雷池,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顺利完成评估工作。而这种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形成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潜移默化、一点一滴形成的。
二、金融资产评估课程的特点
1.课程的研究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从资产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的范畴较广,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由于金融资产是附着与实物资产之上产生的虚拟资产,其自身的价值变化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从目前世界经济的研究成果来看,金融资产的定价问题始终是理论界的热点及难点,全球经济的多元化与一体化对金融资产问题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一些经典理论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评估包括金融企业的价值评估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等内容。金融企业的运营特性及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价值评估必须采用异于传统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三个发展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不同,⑴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⑵不具有重大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还是首发取得,首选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其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以上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因为他以赚取短期利益为目的,所以要计入损益,以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限售股处理方法没有区分股权分置还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特别明确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可选择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此为企业管理层处于特殊目的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所以,企业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按照准则解释规定对其进行正确分类,且不得随意变更。要求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对该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目前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估值额差异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价为基础。⑵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⑶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如果估值日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日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⑷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税率及执行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类内容
转让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转让限售股计征个税方法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在此注意公式中的三个概念:⑴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⑵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⑶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关键词:全流通进程;托宾Q值;并购重组;行业估值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3-0017-15
一、股票全流通冲击市场估值体系
股权分置改革使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的转换更为顺畅。托宾Q值是目前度量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均衡转换较好的方法。随着A股全流通进程的加速,不可避免对市场估值体系造成冲击。2007年以来,市场整体估值中轴不断下移,但随着全流通进程逐步进入尾声,估值的下压过程将趋近结束。分板块看,沪深300的全流通进程要快于中小板,考虑财政部和汇金持有的银行股基本不减持,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已经超过80%,但中小板目前仅为54%,创业板为37%,未来中小板和创业板估值下压过程仍将继续。
(一)两种资产: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资产可分为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是相互隔离的,二者无法转换。但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大小非”的解禁,并全部转为可流通股本之后,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间可顺畅转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关于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一般均衡模型及传导机制的论述最具广泛性和完善性,其中于1969年提出的著名的“Q”比率(即托宾Q值)理论更是成为分析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变化如何对投资产生影响的权威理论,而托宾Q值也因为其易于计算而被学者广泛运用于数理分析中。
(二)两类参与者: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
产业资产的参与者比较广泛,且无分割。但金融资产在股票全流通之前,参与者是分离的,分为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股票全流通后这种界限被打破,全部转换为流通股,金融资产的参与者将与产业资产的参与者一样,无明显的分割,且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参与者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可相互转换。
(三)两种估值体系:传统的估值体系及托宾Q估值体系
衡量股票市场均衡点的方法有许多,典型的如市盈率(PE)估值中枢、平均市盈率(PB)估值中枢等,托宾Q理论作为研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经典理论,同样适合研究A股市场均衡点,且从A股市场独特的流通状况看,托宾Q理论更具实际意义。传统的估值方法如PE估值中枢、PB估值中枢等,在全流通之后对市场的参考意义在下降。对资本市场来说,利用传统估值方法,2010年很多投资者认为估值见底,2011年继续见底,2012年还是估值见底。市场的估值持续向下,且连续打破此前估值的低点,所以更多的投资者从纵向角度来考虑,即参照A股市场20多年的历史来比较。但全流通之后估值将与此前完全不同,股票的供给无限量放大,股票不再具有稀缺性,所以横向的估值比较将有更重要的参考意义。
托宾Q估值方法在目前市场上更有意义。因为股票全流通后,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可顺畅转换。托宾Q值是衡量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的一般均衡体系,有更为广泛的参考意义,且其临界值和阀值较为清晰,一旦托宾Q值大于1,意味着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此时可减持金融资产,增持产业资产;反之,托宾Q值小于1,则意味着金融资产存在低估,投资者持有金融资产是更优的选择,企业可回购股票或兼并重组。
(四)全流通之后估值回归
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已过大半,而中小板和创业板目前全流通进程依然偏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非流通股的解禁加速。从流通市值占比看,沪深300在2007年的流通市值占比为15.75%,2012年10月已攀升到67.36%,如果进一步剔除汇金和财政部持有的银行股股份,沪深300全流通进程基本接近尾声。但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全流通进程远没有沪深300那么快,中小板目前流通市值占比为54.2%,创业板仅为37.3%,未来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全流通进程将对市场格局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从估值角度看,全流通对A股的估值体系有较为明显的冲击,沪深300的托宾Q值从2007年底高点的4.43滑落到目前的1.21,距离托宾Q的理论均衡值仅一步之遥。但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市值占比不高,二者全流通程度依然偏低,中小板托宾Q值从2007年底的5.1下滑到目前的2.27,中小板和创业板目前估值依然偏高,未来托宾Q值依然存在继续下行的压力。随着全流通进程的加速以及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市值占比的提升,其估值未来必然会回归或下沉。
(五)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
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看,由于交易者的多元化及市场的投资属性,其托宾Q值波动非常小,这决定了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要素。美国企业净资产收益率(ROE)在2009年之后持续攀升,各市场指数同样不断创出新高。从我国看,一方面随着全流通的推进,A股估值中枢不断下移。另一方面,企业ROE未能持续提升,造成业绩和估值的戴维斯双击,估值正在逐步接近合理值。未来企业业绩将成为支撑股价的核心。
二、低托宾Q值意味着可能的并购浪潮
从理论上说,较低的托宾Q值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值低于企业重置成本,即金融资产被低估,这构成了兼并重组的温床。
(一)美国低托宾Q值下的并购浪潮
较低的托宾Q值意味着金融资产的价值低于企业重置成本,即企业此时新增投资是不理性的选择,但如果通过股权的运作来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来说是理性的行为。反之,较高的托宾Q值则意味着金融资产是高估的,此时企业重置成本相对较低,企业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后进行再投资是明智的选择。从美国1900年以来托宾Q值的变动可发现,其托宾Q值波动率和波动区间相对较小,100多年的波动区间仅在0.5到3.5之间。(而我国沪深300自2007年以来托宾Q值波动区间则在1~4.5之间,中小板块自2007年以来托宾Q值波动区间在1.5~5之间,整体波动区间更大,这与股权设置和投资者行为有较大关系)在较低的托宾Q值背景下,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和80年代出现了两次大的并购潮。1922年,美国的托宾Q值在0.5的低位,意味着金融资产是被低估,并购重组的成本低于重置成本。从实体经济角度来看,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行业上下游联动增强,纵向并购开始加速出现,发起收购的往往是大企业,目的是确保大企业在供给、生产和流通等方面能平衡发展,达到垄断整个产业的目的。在该次浪潮中,石油、金属、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得到很大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托宾Q值低于1,这意味着重置资本品的价值要高于现存资本品的价值,企业通过并购来扩大生产规模更为划算,因此这一时期又出现了并购潮。这次并购浪潮出现了一种令人瞩目的新的并购方式:杠杆收购。其主要特征是回归主业,也就是逆多元化经营,以兼并、分拆的方式,出售、关闭企业内的枝节行业,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一时期,制造业进一步调整和整合,竞争力得到增强。同时,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跨国并购的浪潮。这一时期的跨国并购主要体现在日本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上,且这一过程伴随着日元的不断升值。1989年,日本企业购买美国资产达到顶峰,索尼公司以34亿美元的价格成功购买了美国娱乐业巨头哥伦比亚电影公司,此举是索尼公司由制造业转向娱乐业的战略行动之一。此前,三菱公司以14亿美元购买了更重要的美国国家象征——洛克菲勒中心。
(二)国内可能的并购浪潮
我国目前托宾Q值接近于临界值1,很有可能出现并购潮。出现并购潮的表现有:一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案例增多。2012年8月之后,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案例逐渐增加(见表2)。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从理论上讲是股票价值被低估的表现。从2012年8月以来的上市公司回购案例看,宝钢、安凯汽车、江淮汽车等以自有资金陆续回购股票,这显示钢铁、汽车等行业的托宾Q值可能低于产业资本的心理阀值,表明这些行业的股票价值存在低估的可能。二是股权收购逐渐增多。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的持续下行,金融资产价值同样有所下滑。随着金融资产接近甚至跌破临界值,企业家感受到一些企业价值明显被低估,在此种情形下,并购重组就成为必然。2006年之后特别是2011年由于金融资产大幅下滑,出现大量并购重组案例。从单季度看,2012年前三个季度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均持续上升。随着部分行业的托宾Q值跌破临界值,并购重组将会更多,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并购潮。
从并购重组的行业分布看,2011年的并购潮中能源矿产及房地产业占比较高,2012年地产、化工等行业并购明显加速。特别是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在2011年的持续攀升,能源矿产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并购重组活动。从2012年前三个季度的情况看,房地产、化工等行业的并购重组规模持续增长,预计未来房地产、钢铁、建材、交通设备等行业的并购重组规模将上升。因为一方面,从托宾Q值看,这些行业的估值均低于临界值1,这是行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这些行业2009年后发展非常快,存在较严重的低效投资问题。
(三)并购浪潮意味着企业的分化加大及资源的再配置
近几年上证和深证指数的不断下跌只是对托宾Q值的均值回归做了证明。实际上,托宾Q值的下降伴随着企业资产的减少,沉重的债务负担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因而许多大企业的公司债券风险等级下降,甚至沦落为垃圾债券,从而使企业融资成本不断上升。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大企业开始破产清算。企业的破产引发大规模并购,逢低套利机制开始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规模,大规模并购那些濒临破产的公司。在此背景下,企业间的分化不断加大,一方面,很多公司资不抵债,勉强维持,甚至有些开始破产清算;另一方面,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寻找并购良机,趁机扩大市场份额,低价并购企业,获得规模和资产上的持续扩张。实证研究表明,并购破产目标公司的企业比并购非破产目标公司的企业能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因而逢低套利的并购对企业有相当的吸引力。
目前,并购重组实际上是对此前无效投资的清理重组过程,一方面将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企业,另一方面对产能的持续扩张是一个抑制。并购潮一旦出现,将是企业分化加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实力的企业借机扩大市场份额,而另一些经营较差的企业将被淘汰。这意味着企业效率的提升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这对市场是相对有利的。
三、行业的托宾Q估值分化较大
由于各行业全流通进程参差不齐,行业的托宾Q值分化较大。资本品行业中,钢铁、建材、交运设备行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有色金属、机械、信息设备、电子等行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消费品行业整体托宾Q值偏高,其中纺织服装、医药生物、农林牧渔、餐饮旅游、食品饮料、轻工等行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房地产和家电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服务类行业中,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如商贸、信息服务等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
(一)各行业全流通进程参差不齐
从全流通进程看,各行业分化较大。其中,家电、食品饮料、有色金属、房地产、采掘、黑色金属等行业全流通程度已达80%以上,而金融服务、机械设备、餐饮旅游、电子等行业流通市值占比相对偏低,流通市值占比在60%左右。但金融服务类行业相当一部分股份被汇金、财政部所持有,出于战略考虑,即使解禁后也不会减持。而随着全流通进程的推进,机械设备、餐饮旅游、交运设备、电子、信息设备及信息服务等行业的托宾Q值不可避免将继续均值回归。从行业托宾Q值的角度看,食品饮料业托宾Q值最高,达到4.477;有色金属、餐饮旅游、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行业托宾Q值在2以上;电子、纺织服装、信息服务、农林牧渔的托宾Q值均在1.5~2之间;而钢铁、房地产、交通运输、交运设备、家电、建材等托宾Q值在1以下,已呈现出均值回归的特性,这些行业估值安全边际较高。高托宾Q值的行业如食品饮料、有色金属、餐饮旅游、信息设备、医药生物等不可避免将出现托宾Q值的均值回归。
(二)资本品行业的托宾Q值内部分化大
从上游资本品行业看,在能源及材料行业中,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远高于临界值l,化工行业、采掘行业托宾Q值接近于临界值1,钢铁行业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1;从中游资本品行业看,建材及交运设备行业托宾Q值低于1,信息设备、电子及机械行业托宾Q值高于1。与一级市场股权溢价的比较看,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机械、交通运输、电子等行业均存在明显的折价,采掘、建材等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溢价。一般来说,溢价较高的行业成长性较高,折价成交的行业往往议价能力弱,行业成长性相对较差。从这方面看,采掘、建材等行业未来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三)消费品行业的托宾Q值整体偏高
消费品行业中家电业、房地产业的托宾Q值低于临界值,而纺织服装、医药生物业则明显高于临界值。房地产业较低的托宾Q值与行业总资产净值普遍估价偏高有一定的关系,而家电行业整体估值提升空间并不是非常大,纺织服装业托宾Q值依然较高,未来存在下行的风险。农林牧渔、轻工、食品饮料、餐饮旅游等行业目前的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由于这些行业普遍有较为稳定的业绩支撑,所以整体上托宾Q值跌破临界值的概率不大。从一级市场股权溢价的比较看,医药生物业溢价25%,食品饮料业溢价15%,而其他行业例如餐饮旅游、房地产、纺织服装、家电等均表现为折价交易。食品饮料和医药生物业溢价交易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其资产持续增长的预期较高。
(四)服务类行业中的商贸、信息服务业托宾Q值高于临界值
除交通运输业外,服务类其他行业如商贸、信息服务等托宾Q值均高于临界值。信息服务业目前的托宾Q值为1.91,商贸业托宾Q值为1.12,交通运输业为0.97,低于临界值。此外,从一级市场交易折溢价看,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商贸等行业均呈现溢价交易的情形,体现了一级市场参与者对这些服务类行业的信心。
四、行业托宾Q值的国际对比:A股整体具有安全边际
行业托宾Q值是否具备估值安全边际,除参考理论临界值、一级市场折溢价率外,随着股票全流通的逐步推进,估值的国际比较也是一个重要途径。按照同样的测算方法,我们计算了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对比看,我国A股整体具有安全边际。在我国资本品行业中,煤炭、建材、化工等行业安全边际较高,A股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偏高;消费品行业中,食品饮料、医药生物行业的托宾Q值偏高,汽车业估值具有安全边际,旅游业基本趋于一致;科技类行业包括信息、电信等行业的中美估值整体较为接近,估值波动的方向并不明确。
(一)与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对比,A股整体具有估值安全边际
托宾Q视角的行业估值是否具有安全边际,除参考临界值、一级市场股权折溢价率外,随着全流通的快速推进,估值的国际间比较愈发重要。按照相同的测算方法,我们计算了标普500分行业的托宾Q值。通过A股和标普500分行业托宾Q值的对比发现,食品饮料、医药生物等行业的估值安全边际目前并不明显,高于标普20年来的托宾Q均值;基础资源、旅游、电信、科技等行业与标普500托宾Q均值接近,但绝大多数行业例如建筑建材、工业、化工、公用事业、房地产、汽车、零售等托宾Q值安全边际较为明显。
(二)资本品行业托宾Q值对比,A股估值安全边际明显
在基础资源行业中,有色金属业托宾Q值偏高,煤炭业托宾Q值则低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平均值。标普500基础资源类行业的托宾Q值20多年来波动并不是非常大,波动区间在1~1.8之间。目前A股市场中,煤炭行业的托宾Q值为1.1,有色金属行业托宾Q值为2.16。建筑建材行业,A股目前的托宾Q值为0.88,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为1.41,标普1990~2012年三季度建筑建材行业的托宾Q值波动区间在0.94~2.02之间,目前A股建材类和标普相比,处于托宾Q值的下沿,估值优势较为明显。化工类行业及公用事业类行业同样估值安全边际较高。标普1990年以来化工行业的托宾Q均值为1.92,公用事业为1.60,而A股目前化工行业托宾Q值为1.21,公用事业托宾Q值同样为1.21,目前均具有一定的估值安全边际。
(三)消费品行业中食品饮料、医药业托宾Q值偏高
在消费品行业中,目前食品饮料业A股托宾Q值为4.48,远高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2.4,A股医药生物业目前托宾Q值为2.58,同样高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均值2.30。虽然食品饮料、医药生物行业仍有一定的增长性,但随着全流通的推进及参与者的多元化,其托宾Q值中轴将逐渐下移到较为合理的位置。A股汽车行业的托宾Q值具有优势。目前汽车行业的A股托宾Q值为0.85,远低于标普1990年以来的托宾Q均值1.49,标普汽车行业托宾Q值波动区间为0.93~1.68,A股估值要低于标普估值的下沿。旅游业A股托宾Q值为2.1,标普旅游类行业1990年以来托宾Q值中轴为2.14,二者非常接近。
【关键词】IFRS9 公允价值 摊余成本 金融工具
一、文献综述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是引起大家关注金融工具的引爆点,以这一事件为间隔,我们纵观其事件前后的IFRS9的发展脉络。
2007年前 IFRS9就已有动静。(杨海峰)2005年4月和10月,IASB和FASB举行了两次联合会议,专门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进行了讨论。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李红霞)等论述:截止到10月,该专家组共召开了7次会议,并于10月份以理事会教育指南的名义了《非活跃市场中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规范了非活跃市场中的金融工具计量问题。(陆健等)叙述“2009年11月,IASBIFRS9,简化了现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会计处理,将金融资产由四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为两分类(即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IFRS9对中国的影响——基于中国上市16家银行分析
中国16家上市银行目前持有金融资产的状况如何?与国外相比有哪些明显的差异?未来伴随IFRS9的到来,将会给中国各银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试图找寻这三个问题的答案。
(一)中国与国外5家银行比较分析
本文只针对其三类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统计,贷款及应收在数据收集方面有一些障碍,另外在做分析的时候排除其并不影响差异分析。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2007-2009年中国五家上市银行(工、农、建、交、中行)以及国外五家上市银行(花旗、汇丰、摩根、富国、美国银行)持有这三类资产数量的区别,见表1。(注:百分比指该项金融资产/三项金融资产之和)
表1 国外与中国5家银行比较分析
中国五大银行 2009 2008 2007 三年平均
交易性金融资产 2.87% 3.50% 3.50% 3.2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6.87% 41.64% 36.41% 38.30%
持有至到期投资 60.26% 54.86% 60.09% 58.41%
国外五大银行 2009 2008 2007 三年平均
交易性金融资产 43.65% 51.96% 65.08% 53.5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3.32% 44.55% 34.73% 44.20%
持有至到期投资 3.03% 3.49% 0.19% 2.24%
资料来源:(手动收集中国五家银行来自于新浪财经。国外五家银行来自于BANKSCOPE - 《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分析库》
表中分析了三类资产中每一类资产占三类资产的比率,通过比较上表,发现明显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1)持有至到期投资:国外五家银行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年平均仅为2.24%,而中国高达58.41%。(2)交易性金融资产:国外银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多,三年平均值高达53.56%,而中国三年平均值仅在3.29%。这两方面差异呈现一个颠倒状态。
(二)综合分析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有如下的困惑和猜想:
中国真实的价值在哪里?公允价值被认为与市场价值最接近的价值,按照这样的逻辑思路,中国各家银行的金融资产持有量是否意味着离市场很远?中国是否具备公允价值估值的能力?国外银行将大部分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很大一个原因是由于其估值能力强,风险管理水平高,中国与其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改善建议
(一)建立客观的标准:为什么中国的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量如此大,是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估值手段,在不活跃市场上,其价值怎么判断,目前中国在这个上面很吃力。
(二)完善风险管控:如果更多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加强风险管控,有效控制各种金融资产的风险,才能使我们运用公允价值安心踏实。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这是贯穿整个过程需要我们认真改变的。银行的计财部或者风管部能不能面对IFRS9,能不能面对未来中国逐渐国际化的市场,这都是值得我们拷问和关注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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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位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弓I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全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子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报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其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全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终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帐面价值与支付幻有价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全融资产或金融负借,应当按照公允价位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谊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砚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侧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侧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量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胜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 、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会计核算
公允价值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下,是一个比较基础,却又十分重要的概念。 通俗的说,他就是一项资产在市场上公认价值。账面价值是则是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等而形成的价值。公允价值它的出现主要基于历史成本的缺陷,国际上普遍认为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尤其是在金融工具会计中的全面应用体现了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与国际准则及发达国家的趋同,为我国金融业加强对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更好规避金融风险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公允价值的使用有利于将金融工具从表外移入表内,对我国上市银行的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欧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在影响着世界经济,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1. 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加强对上市银行的金融和会计监管, 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新准则,2007年1月1日正式在上市公司中使用。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特别是重点要求金融工具交易和运用的相关风险的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披露,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准则制定和实务操作指导的空白。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我们知道,要符合会计目标,会计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特征。这里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是指可靠性与相关性。公允价值由于反映了现行市价或采用预期现值法估计的市价,因而提供的信息更具有决策相关性,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评价和预测企业的获利能力。公允价值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可靠性不足,体现在公允价值的可核性较弱,然而它却能基本满足其真实性和中立性的要求,体现在公允价值无论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都是比较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的情况,且以市场参与者的假设为基础,独立于企业本身,为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提供了一个相对中立的基础。因此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基本满足可靠性的要求。
金融工具与公允价值的关系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这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立足于我国现实会计环境和金融环境具体国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并没有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和使用还是持谨慎的态度。
2. 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当放弃或收到对价不符合公允价值的要求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相同金融资产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以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来确定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的后续确认采用了混合计量模式,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1)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的披露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利率或折现率、预计信用损失率、提前还款率等。(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估值技术有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如果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必须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还须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3. 公允价值下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密切跟踪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后续动态,加强公允价值研究力度,公允价值计量受各种客观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动态当中求得计量准确是很难的。在使用和计量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一些原则以及特别情况下的应对方式应该考虑得更加周全,使计量模式更加科学、更加深入。对会计准则而言,应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调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次贷引发的流动性不足、金融创新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管,金融危机并不是由公允价值导致的,恰恰相反,要通过这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准则在揭示、控制风险方而的功效。对金融机构而言,我国银行业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会计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另一方面,做好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准备工作,如加强执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禁止滥用资产负债表,防止为他人所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有能力去评估和衡量。对投资者而言,应该辩证的看待公允价值对银行业产生的影响,股市大涨时,有利于企业利润上升,业绩增长;股市大跌时,可能会导致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投资者应该客观的分析银行财务报表中有关公允价值的信息,重新树立对市场的信心。
总之,在新企业会计准中,公允价值的本质仍是反映金融工具真实价值的最佳计量属性,具有长远发展性。不过我们要客观辩证的看待公允价值问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对公允价值会计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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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兆芳.公允价值运用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财会月刊,2008,1:16-18.
(一)金融资产减值概述 金融资产减值指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发生了减值,应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金融资产减值是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的一种矫正。现行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以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依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准则列举了九条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准则对这些客观证据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很多问题的把握上需要人为的估计、判断,给一些企业管理当局利用金融资产减值进行创造性会计留下了空间。
(二)创造性会计的本质 创造性会计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机构和人员针对会计准则的漏洞或缺陷(包括会计准则未涉及的领域),出于自身需要或依据客观环境,创造性地发明、尝试或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会计行为。创造性会计被理解为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准则的缺陷或可能带有歧义之处的充分利用,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误导性描述的过程。企业创造性会计行为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不同会计政策下的会计处理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也不一样;二是利用会计准则的缺陷,如一些靠会计职业判断的事项,或是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灰色地带来钻空子。故实务中的创造性会计是利用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观性、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交易事项的时点控制以及调节关联方交易等来修正财务报告,达到平滑利润以及稳定股价等目的,从而按管理当局理想的数字“反映”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价值。创造性会计违背经济真实性原则,提供误导性的会计信息,是对会计准则的有意误用,目的是美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会计准则制定的角度来看,它反映了准则尚不完善。
二、金融资产减值实施的创造性会计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变动是确定资产是否减值的首要因素,现行准则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对于有市价或类似品种有市价的金融资产,通过市场价格确定;二是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通过估值确定。而估值技术在我国应用的环境还不成熟,因为我国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市场价格或类似品种市场价格做比较,难以确定估值的准确性;估值还需要运用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进行大量复杂计算,在计算过程中的很多参数也都是评估人员凭职业判断估计出来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的参数估计往往就成了一些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创造性会计的机会。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 判断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以是否具备减值的客观证据为依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列举了九条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准则还对上述客观证据的判断提出了注意事项。具体如何在实践中根据上述客观证据及注意事项判断金融资产减值,比如不能靠单独的证据来判断金融资产减值,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总体影响程度是多大可判定为减值;在多大程度上违反合同需要做出减值认定;公允价值下跌多长时间才算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等,准则均未做出定性或定量的明确规定,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金融资产是否减值会得出不同的都不违背准则的结论。由于准对这些客观证据规定的不明晰,导致对金融资产减值客观证据进行判断的困难,以及对利润和股东资金可能的逆效应,使得金融资产减值成为创造性会计滋生的源头。按照审计程序,审计师应该执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但是如果没有公司管理当局的配合,减值测试很难完成。
(三)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 现行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时,应计算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进行金融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的最佳标准。而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三个关键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预计使用寿命、折现率等相关数据不易取得。对于预计现金流的估算,现行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进行最佳估计,而对于基础预测数据的选定标准、预计增长率如何估算、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等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准则规定折现率应是企业投资或发生时所要求的报酬率,但市场利率可能会随时变化,如何修正处理,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与金融资产有关的合理价值信息难以取得,也使得企业很难正确、合理地确认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结果会造成实务操作中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的随意性,为企业的创造性会计拓展了空间。
三、金融资产减值实施的建议
(一)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现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在理论上提高了资产减值会计的可操作性,但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上述困难和问题,这需要尽快完善准则及技术层面规定,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和规定的清晰性,使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相同,减少稳健性原则在运用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增强金融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另外对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价应采用更可靠的计量属性,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属性方面,公允价值和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是两个较为合理的选择,但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公允价值以及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取得都有一定难度,许多资产无法在市场上取得公允价值或取得公允价值的成本很高,而未来现金流量的判断需要较专业的知识,而目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因此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应只对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减少利用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会计职业判断进行创造性会计的可能。
(二)完善金融资产减值计量运用的支持环境 现行准则选取可收回金额作为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标准,而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的价格市场相对不够完善透明,公允价值和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二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的惯例,财务人员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缺乏经验,现值计量困难重重。这样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降低了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因此,要保证我国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实务中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统一提供公开、合理的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为企业的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计量提供客观的依据,减少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主观性,增强金融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允性和客观性。
(三)提高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在金融资产减值会计中,由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进行各种估计和判断。这些估计和判断既受外部会计环境的制约,又与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关,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这要求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一方面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自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地进行金融资产减值的判定和计量,从自身做起,抵制利用金融资产减值中的主观性进行创造性会计的行为。
(四)加强对金融资产减值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减值的判定过程往往依赖于企业会计人员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判断、估计,存在较大的创造性会计空间,可能被一些企业用于粉饰会计报告,调整经营业绩。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可以对企业计提金融资产减值的真实性进行鉴证,这对遏制企业滥用稳健性原则,利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金融资产减值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准确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此外,应专门针对金融资产减值制定具体审计程序,以最大限度地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止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减值进行创造性会计的行为。
[本文系2010年黑龙江省会计学会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执行的经济后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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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玉廷、戴德明、夏大慰:《资产减值会计》,大连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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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出台背景;改进;影响
2009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对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估值方式做了新的规定,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替代计划的第一阶段。近几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步伐,在IFAS9出台后,我国也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新准则的规定,尽快完成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工作,金融企业也需要提前做好适应和准备工作。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出台背景
次贷危机的爆发在冲击世界经济和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还在规则层面上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问题,暴露出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亲周期现象、过于复杂等诸多问题,给会计准则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分析次贷危机爆发原因时,华尔街的金融界认为,作为目前评估金融工具价值的主要方法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使用市场价值计量价值,具有“亲经济周期效应”。当金融市场运转良好的时候,公允价值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资产的价值。而当金融市场陷入危机的非正常状态时,许多金融资产事实上已不存在一个“真实而公允”的市场价格,如果仍然按照公允价值法的理念评估资产,将造成金融机构大规模的资产减记,资产减记又将迫使其他市场参与者降低资产的估值,并且诱发在资产价格加速下降之前的抛售行为,最终形成资产价值螺旋式下降的动态循环。但FASB、AICPA则认为相比较而言,公允价值法仍然是目前可用的最佳计量模式,现在要做的不是否定方法本身,而是要解决具体应用环节上的问题,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更一致的准则指引。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导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会计准则体系中最为复杂的规范。自199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布以来,会计报表使用者等相关利益方一直反映IAS39条款的复杂性,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其修订了近20次,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金融危机咨询组、G20伦敦峰会的敦促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确定了替代IAS39的金融工具综合项目计划,计划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减值方法和套期会计3个阶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的出台标志着第一阶段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与现行准则的差异
在现行准则下,金融资产被分为四类:交易类、可供出售类、持有至到期类和贷款及应收账款类,对于不同分类的金融资产,准则规定了不同的计量标准,具体分类如下:
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如果在实务工作中不能恰当运用该选择权,将会对会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主体可自主选择会计政策空间的加大将可能导致认为操控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例如主体在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是所有企业在金融工具计量时都会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也不是所有企业在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后选择同一估值模型,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选择权的存在对企业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会增加报告主体的成本。
IFRS9只是按金融工具的性质分为权益类和债权类投资,更忠实地根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分类,而非管理层的意图。对于权益类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债权类投资,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合同性现金流的特征为基础,确定是按摊余成本还是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持有资产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合同条款仅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支付本金以及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的现金流量,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新准则还规定衍生工具不用分拆,直接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取消了可供出售类别后,现行准则的多项减值方法也将被删除,IFRS9仅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类资产进行减值评估,简化了减值的计量方法。新准则的一个重要挑战是要求非上市的权益工具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其所持有的非上市权益上具的持股比例很小,企业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取得信息,并使用估值技术以获得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尽管对于非交易类权益工具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以避免减值测试以及减少对当期损益产生的波动,但投资企业很可能不希望在处置权益工具时,处置收益不能体现在损益表中(施仲辉,2010)。总体而言,IFRS9的出台降低了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将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会计准则的规定,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中国的影响
为响应G20峰会的倡议,中国于2009年9月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将实现持续全面趋同的完成时间确定为2011年,而IASB对金融工具项目的修改也定于2011年完成,因此, 今明两年是持续全面趋同的关键时期。在IFAS9出台后,我国也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工作,金融企业也需要提前做好适应和准备工作。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IAS 39号的内容基本相同,采取了是交易性、持有至到期、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变更,将影响到国内相关金融企业资产的分类、估值以及损益的确认。
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资产以贷款为主,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主要是满足银行资金管理的需求,基本能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仍将采取与现行准则规定一致的摊余成本计量,损益和减值的确认标准也未发生变化,因此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较小。
国内证券公司以投资业务为主,保险公司为提高资金的投资收益也可投资于权益性和债权性工具,不同类别金融资产的比重不一。由于现行准则对不同类别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可以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比如可供出售类资产的浮盈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年度实现。以国内三家上市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为例,2009年末三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投资资产的38.5%,以国内四家上市证券公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西南证券和海通证券为例,2009年四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56.4%。新准则实施后对目前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和新增资产的分类将对企业的收益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但从长期看,IFRS9能将当年利润的会计结果和投资操作进行了隔离,使得目前平滑利润的方法没有操作可能,将有利于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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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相关资产或负债,是指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资产或负债以及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如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府补助等。在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选择时,企业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而不应考虑企业自身持有的意图。
企业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时,应当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和交易性质。交易价格即进入价格,公允价值即脱手价格。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都是相等的。若存在关联方交易、被迫交易、计量单元不同、不在主要市场中进行交易等情况,就不应将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使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估值技术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企业可以选择单一的估值技术,也可以选择多种。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估值技术,所以在应用估值技术时,应先获取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在此基础上定期对估值模型进行校对,以确保其可将当前的市场状况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能识别出已使用的估值模型本身存在的潜在缺陷。
1.市场法
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若企业使用市场法,应当以市场参与者在相同或类似资产出售时可以收到或者转移相同或类似负债时需支付的公开报价为基础,再观察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如当前状况、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出售和使用的限制等,对获得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最终的公允价值。
2.成本法
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的估值技术,通常是指现行重置成本法。在成本法下,企业应当根据折旧贬值情况,对市场参与者获得或构建具有相同服务能力的替代资产的成本进行调整。折旧贬值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3.收益法
收益法是企业把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企业使用收益法时,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收入费用等金额的预期。企业使用的收益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方法。
三、关于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1.最佳用途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判断非金融资产是否处于最佳用途时,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该用途在法律上是否未被限制、实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若各方面都满足要求,则就是最佳用途。一般情况下,非金融资产的当前用途就是其最佳用途,除非有信息表明存在可以使该金融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其他用途。
【例1】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这块土地在之前被作为工业用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甲公司取得该土地后,仍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2×15年3月1日,邻近的一块土地被开发,作为建宅土地使用。甲公司也可以将其持有的土地用途从工业用地改成建宅土地。则该土地的最佳用途将通过下面两项对比确定:
(1)该土地继续出租的价值。
(2)该土地变成建宅土地的价值,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将其变为空置土地必须发生的拆除厂房成本及其他成本。
以上两项价值较高者即为土地的最佳用途。假设现时土地价值是500万元,而改成建宅土地时价值是900万元,发生的拆除成本是150万元,则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应为750万元(900-150=750>500)。
2.估值前提
企业确定完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后,应该判断该资产是单独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或负债组合使用。如果是单独使用,公允价值应是将该资产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的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价格;如果是组合使用,公允价值就是出售给同样组合使用的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价格。只有确认好估值前提,才能准确的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四、关于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判断,对于负债和自身权益工具,是否存在可观察的市场报价。如果存在,就以此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不存在,企业应根据其他方是否把该负债或权益工具作为资产持有分为两类。
①若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则其公允价值按以下方式依次确定:a.活跃市场的报价;b.其他可观察输入值;c.估值技术。
②若其他方为作为资产持有,企业就应从承担负债或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选择估值技术对公允价值确认。
五、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应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