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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1月24日,法国第二大银行法国兴业银行CEO丹尼尔・布东在新闻会上宣布,该行一名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预期市场会下跌,在上级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大手笔做空股指期货。从2008年开始,凯维埃尔突然反手做多,绝赌市场会出现上涨。但是,欧洲市场今年年初以来的大跌使其账户出现巨额亏损,最终兴业银行在21日开始的全球股市动荡中蒙受49亿欧元损失,约合71.4亿美元,成为“史上最贵违规”。
交易员欺诈凸显治理制度缺失
兴业银行这一事件与13年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失手如同出一辙。1995年2月,被派驻新加坡的理森大量购买走势看好的日经股指期货,没想到一场阪神大地震使日经指数不升反跌,导致亏损14亿美元,巴林银行不得不宣布破产。
这两起事件有众多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事发于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损失都十分巨大,而且都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两个小小的交易员造成的;问题都出在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限度;他们的错误行为似乎在银行内部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一直得不到及时纠正。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为什么总会出这些耸人听闻的事件,特别是极具风险而且内控体系很完善的银行里呢?目前,就此问题的解释大致形成如下观点:
第一,风险意识放松说。一些人认为,由于过去几年,全球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股票、债券、期货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场均出现强劲增长,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风险意识明显放松。就凯维埃尔个人而言,他在2007年预计市场将出现下跌,其投资活动曾一度赢利。凯维埃尔因此被看作天才,这不仅使银行方面放松了对他的监控,也使其本人低估了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风险防范。进入2008年,他错估市场将出现上涨,大量下单做多,结果酿成一场“天祸”。也有一些人更极端地认为是由于某些人的道德水准下降而故意为之。
第二,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缺失说。有人认为凯维埃尔事件绝非偶然,而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结果。同样失手于股指期货的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就此事指出:“我认为违规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曾给日本大和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的井口俊英对此事的态度是,欺诈交易不过是违反内部规定,“所有交易员都有堕入这个陷阱的趋势,你总是有办法掩盖损失。”
第三,治理制度缺失说。本文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风险意识放松和监管机制缺失的说法看到的仅是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西方公司制度和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让我们简略看一下现在西方公司制度的概况:
从公司治理制度来看,西方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日益被“内部人”所控制。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体现所有权的股东大会已经只有象征意义,变成了一个“一点实际意义也没有、唯命是从的机关”。多数的股东大会已基本流于形式,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操纵在“内部人”即经营者手中。再看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本应是公司控制机制的枢纽,但实际上其也被“内部人”所操控。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的会议频度低、董事会会议议程基本上被经营者或兼任董事长的CEO所控制等。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CEO确定并控制;除了那些兼任高管的人员外,其他董事没有更多时间。这些董事花费时间有限,对公司情况不甚了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由于对公司真实情况缺乏了解,特别是一些外部董事难以提出有深度的观点和判断,大大限制了他们对经营者的建议提出疑问的能力和意愿。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功能弱化,导致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管无力和不力,而人在现行制度的保障之下,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欲望日渐膨胀。这种状态下,如果有巨额利益的诱惑,内部人就会铤而走险。加之公司内控制度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严密,这也是几次衍生品风险事件反映出来的共同问题。交易员往往既是下单员、又是资金管理员、也是风险控制人员,这怎么能够控制交易风险?何况是金融衍生品的巨大交易风险。
从外部的信用制度、监管体系来看,尽管信用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但众所周知,欧洲的一些交易所出于灵活性和促进竞争的需要,将信用交易制度广泛地运用于高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比如,欧洲的交易所普遍推行了信用交易制度,这确实促成了欧洲衍生品市场比美国的更发达。但如果监管制度没有跟上的话,严重风险事件就不可避免。政府或行业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在美国,交易所、证券或期货业协会以及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构成了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但欧洲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相对宽松,采取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比如,英国的期货市场实行二级监管。在期货市场变动不居的情况下,这种自律监管模式很难起到事前预防的功效。
中国银行治理应得的启示
英国巴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的交易欺诈事件的先后暴露,是其长期形成的公司制度及其制度倾向的必然结果。法国兴业银行这个时候将问题暴露出来,对全面革新其银行公司治理制度、尽快健全其监管体系并不全是坏事。法国兴业银行事件无疑给我们提了一个醒,这对于正处在建立现代银行治理制度、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中国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首先,必须强化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股东功能缺失是西方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弱项,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银行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大股东,问题是其中很多大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们参与公司治理意在讨好上级或获取私利。所以,中国银行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改变大股东的性质,比如引进一些民间战略投资人。
其次,改造和强化董事会结构与机能。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代表利益的广泛性一直是人们指责的对象。改革和重塑董事会是目前我国实现上市公司真正转型的关键。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利均衡的重要途径,但如何安排独董的选择程序,如何有效发挥独董的作用,独董是否越多越好?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095-2
一、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概述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Market),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 Market),是相对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系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回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是一些跨国银行为了规避国内法律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而采用该机构以及交易所在国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因此对“离岸”的界定更主要是该交易是否游离于市场国的法律监管或一国内国的金融循环体系。
离岸金融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对全球资本流动及金融业务的分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低成本和低管制的优势,为国际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全球范围内低成本和高速的资本流动体系的形成。在此优势吸引下,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纷纷参与国际离岸金融业务,极大地增强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性和市场活力。
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较高,国际游资充裕,资金调拨容易、便捷,因此资金从一个国家流入或者流出就更易对该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强烈的冲击。高度的自由化的离岸市场蕴含着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如果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不力,导致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产生重叠,当国际金融市场发生波动时,国内的经济也更容易受到波及。具体而言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的必要性有如下几点:
(1)由市场失灵引起的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和不稳定性,这是政府监管的一般规律,也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必要性所在。
(2)离岸金融市场更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存在: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低准入门槛、低成本和低管制的特征,虽然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和加快资金的流通,但更易带来金融风险。首先,离岸金融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广泛的外延使银行难以深入把握的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因而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灵,容易导致“逆选择”和信用不道德的行为发生,加大了银行系统的风险。其次,如果一国的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不断累积,可能会成为投机者操作货币发行国母国汇率的工具。如果投机者将所拥有的母国的贷款货币而又重新投入到发行国的市场,很容易导致一国的货币虚增,产生货币泡沫化,影响金融稳定。
(3)利用离岸市场进行金融犯罪:在离岸金融市场上,一些投资者很可能利用各国监管空隙和差异的不衔接进行投机活动,如洗钱、逃汇等,也越来越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注意。
概括来说,离岸金融的监管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1)离岸银行业务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3)离岸银行母国的监管;(4)筹资者母国的监管;(5)投资者母国的监管;(6)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
除了上述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也是常见的,美国的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就由四类构成: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协会、注册的清算机构以及市政证券规则委员会构成。
尽管不同的国家对本国的离岸市场有不同的监管模式,但各国在监管上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市场准入监管;(2)业务经营监管;(3)市场退出监管等
三、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及内容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国际化程度不断的提高,但是由于国内本身的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真正实现金融国际化还要经历很长的过程。构建参与国际离岸市场业务是我国实现金融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我国目前离岸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和内容如下:
(一)法律体系
自我国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进行规定,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性质、相关的业务及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为金融管理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外汇管理总局于1998年5月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经营主体、风险监管和人员准入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同时,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具体规则。此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单行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进行了规定。
(二)监管的具体内容
1.监管主体: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我国的离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局。
2.市场准入:市场准入主要是指符合什么样资格的主体可以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我国开展相应的离岸金融业务。银监会也可以允许一些中资银行、中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
3.业务准入:业务准入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相关的业务进行监管审批的一种方式。对于离岸市场的业务范围,我国限定的并不严格。主要包括外汇的存贷、国际结算等,这些业务大多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4.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制度是监管当局对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进行常规检查、监督考评的一项制度。《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我国的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检查和考评多涉及到银行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方面。
我国是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同行业的自律也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之一。离岸金融机构的同行业者组织起来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共同维护本行业的健康和繁荣。
四、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又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及国内体制方面的因素影响,使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并不成熟,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机构职能问题:根据《管理办法》,我国离岸业务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局。但实践中,离岸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监会也在一些方面享有监管职权。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就形成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这样的一个“多头分管”的现状,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此外,离岸业务广泛,除了人民币汇率、银行经营之外还包括其他的方面,而现行法律仅监管外汇方面,对于其他的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
第二,市场准入过于严格,市场主体限制过多:出于对我国金融安全的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有资格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是中资的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但很多外资银行在实践中确在进行此业务。离岸金融不可能排除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原有立法不能满足我国的发展现状,也使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第三,监管法律位阶与效力混乱:我国现有的法规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的监管需要而制定的,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及部门利益存在,使不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一套措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
第四,相关制度上并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在银行业的监管上逐渐实现与巴塞尔协议接轨,一些制度上也日臻成熟。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一些国际通行的制度却未借鉴。此外,我国虽然批准了几家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但离岸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一系列离岸金融业务都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
第五,离岸市场业务规模较小、品种少,难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我国对离岸业务范围要求较为严格,且大多局限于存贷款及结算业务,难以吸引大量的资金。这需要我国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险、信托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五、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一部具有较高位阶的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法》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主要是1997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距今为止已17年之久,金融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金融产品创新与衍生品工具层出不穷,原有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现滞后性。同时,我国在税收、保险、信托、汇率等方面又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部门规章、联合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新旧法律规范并存的现象十分的突出。我国应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制定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同时厘清不同的法律位阶及效力问题,防止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删除滞后的条款,增加适应新形势条款,赋予法律以灵活性,与国际接轨。
(二)确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享有监管职权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这样的权利(力)分散使各部门之间职责重叠导致效率低下。某些领域重叠管理,而某些业务范围无人监管,无形中加重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例,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三)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市场准入条件
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国际化的水平仍不高,人民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尚未放开。这意味着我国的人民币尚不是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我国引进外资银行进度缓慢,金融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和垄断,国际化联系微弱。金融垄断以及法律的滞后使开展离岸业务的外资银行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内资和外资的不平等待遇。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的国际化,我国可以在限制的基础上,在非关键领域略为放宽对外资银行的待遇,并实行分类管理,以适当保护本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的地位。
(四)完善税收,明确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制度
宽松的管理和优惠的税收政策是离岸市场得以繁荣的重要原因。在实行避税港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基本采用极低的税率,如收取少数间接税,不征收直接税、或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我国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制定统一的离岸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以吸引大批的离岸金融机构的进驻。
(五)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制度是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风险预警制度是针对尚未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一种手段,有效的发挥风险预警制度的作用,可以将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我国应该在金融机构中进行内部审查,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开展自我审查工作。
(六)加强国际合作,发挥国际组织的引导性作用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来自母国、东道国或者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各个监管主体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进行相关的监管。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已经开始走向共识,共同致力于保障离岸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相应的金融峰会也陆续的进行一定的规则制定,但这些规则也多为框架性的协议,因此,需要各国致力于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与合作。
同时,我国也应注重国际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更应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我国在具体的金融实践中应该注意同相关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实现本国的金融监管与世界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平稳对接。
六、结论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金融界的一大创新,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不可否认。但是“金融创新”在活跃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离岸金融为我国金融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我国所面对的风险,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需要立足于国情,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破旧立新,力求实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平稳对接,发挥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金融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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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市场体系;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中具有越来越快的变化速度以及越来越复杂的结构,因此加快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迫。然而金融市场本来就具有不完全市场的特点,同时存在着不完全竞争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系统性的风险会由于其内生的经济资源错配而不断的累积,最终可能会全面的爆发,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谨慎。
1.对金融市场进行完善的经济背景
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整个系统是金融市场完善的主要基础,面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时候金融市场本身会变得非常的敏感,必须要保证既有配套的对外经济政策从而能够使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得以维持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前提条件。首先现在在新兴市场中的国际资本回流到发达国家市场属于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但是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国际资本的转向破坏性并不会带来像亚洲金融危机那样强烈的作用。一方面,现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宏观调控的经验,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欧盟还是美国也好都在经济复苏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难,尽管现在美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复苏过程中,但是其结构性的失业问题仍然非常的严重,与此同时,印度在近几年来的发展正在不断的挤压美国软件产业以及国内金融服务业的就业空间,尽管美国的制造业在这几年出现了回流的现象,但是没有确定的影响到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所以现在美国经济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失业率的问题。各国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是欧盟经济的主要问题,比如法国和南欧诸国现在存在的严重的复苏乏力的问题。日本现在则面临着外贸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贬值等问题。所以在两大市场之间的调整国际资本本会出现反复的情况,但是不会太过剧烈[1]。作为一个新生市场的重要一员,我国自然很难避免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因此我国要想保证自身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且有效地推动国内需求的稳步增长。现在我国的主要经济问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现在面临着一个临界点,现在房价大幅下跌的趋势已经出现在了二三线城市中;其次,房地产业及为之服务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也存在着打破刚性兑付的危险。我们都清楚,我国的系统风险由于房地产业与影子银行而不断积累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具有关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积极的转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系统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贡献的,因此需要将这种“贡献”与产能过剩、环境损害以及资源消耗等负业绩项全面地纳入到政绩考核中,这样就必须要将一个准确有效的全国金融风险监控系统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对激发正负激励机制进行转变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设施还包括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预算制度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等。
2.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完善的机遇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异军突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得到了极大的改变。金融市场的传统主力比如银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的应对,并且致力于新的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推出。同时,这一领域的商业模式也在以移动互联以及社交网络互联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的影响下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的推动了P2P小额信用借款平台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已经出现了跳跃式乃至爆炸式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这样的发展潜力,所以必须要将一个尽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来[2]。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步伐,积极地采用混业监管取代现有的分业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企业所属的行业为根据进行监管,而是应该以产品的性质为根据实施监管。应该将一个具有明确职责的机构设置出来,从而能够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并且对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予以有效执行。只有将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明确地设立出来,才能够对金融经济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对监管权力系统进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够保证对监管规避和监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规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对监管机构的层次进行尽可能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监管系统的灵活程度以及反应速度得以极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经济政策支持与金融监管制度准备之间的配合
因为金融市场现在存在着非完全竞争性,所以完善与发展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带来更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循序渐进的对金融市场体制继续改革[3]。在对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战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设计市场架构和监管制度。笔者认为,下一阶段改革的关键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得以尽快的转变,现在中央部委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权,而且也进一步的削减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除此之外,作为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维持的重要一员,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政府应该在监督和执行经济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场信息方法将自身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在新的金融市场体系中,政府不再是运动员,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4]。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提供给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这一任务也是保证金融市场体系得到大规模开发的前提。其次,有效贯彻执行金融法规以及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统,所以必须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国内需求稳定增长、维护和平稳定的内外经济环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等都能够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同步实施。要想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对经验进行不断的积累,对制度上的创新不断的探索,从而能够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最后,只有使基本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得到保证,才能够积极的开放和开发金融产品,所以必须要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开发金融衍生品以及创新金融产品[5]。
4.结语
从党的十报告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改革已经全面的进入了深水区以及攻坚期。本文对现在金融系统发展对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要求以及现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对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发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具有战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构思。总之,下一阶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艰巨,因此必须要做到精心策划、大胆创新,才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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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阿利.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完善陕西金融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14(07)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①我国在工业领域、农业领域,基本上形成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都非常活跃的局面,但是,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还不是很顺畅,仍然存在着一些金融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目的是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总体方案提出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②这项改革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中小企业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保证就业、社会稳定和增加税收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金融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却一直不够,这导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始终不太明显。从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角度而言,中小企业必须成为今后我国金融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面临的一大挑战,而发展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下同),将是帮助小企业化解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随着金融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进入金融领域,兴办各类股份制的区域型小型金融机构,将是未来几年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理论,为小型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提供理论基础,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与市场准入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二、农村金融理论的演进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金融理论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种不同理论流派的演变过程。
(一)农业信贷补贴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
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农民没有储蓄能力导致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建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这样有利于缩小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效遏制非正规金融(如高利贷、民间标会等)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根据农业信贷补贴论,普遍实施相应的农村金融政策,提高了向农业部门的融资力度,从而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依赖低利率信贷政策,根本无法建立自己的储蓄机制,信贷资金无法回收,致使融资偏好向中上层农民集中,许多国家同时陷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总体来看,单纯地从这一理论出发,很难构建一个有效率、自立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金融市场论:20世纪80年代
农村金融市场论认为,农民是有储蓄能力的,不必由外部注入大量低利的政策性资金,利率必须由市场机制决定,实现储蓄动员和平衡资金供求,并且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同时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市场。
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作用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信贷的高成本和缺乏银行所要求的担保,通过利率市场化能否使农民得到正规金融市场所期望的贷款,仍然是一个问题。所以,仍需政府的介入以照顾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有适当的体制结构来管理信贷计划的话,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介入仍然是必要的。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充分地说明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培育稳定的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和降低金融风险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斯蒂格利茨总结了金融市场中市场失败七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公共品的监控问题;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不完善和缺乏的问题;不完全竞争问题;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投资者缺乏信息问题。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败,政府应积极介入金融市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取代市场,而是应补充市场。政府应采取间接控制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在农村,仍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由于无法充分了解借贷方的信息,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出一个农村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困难重重,所以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介入金融市场是相当必要的。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政策主张有:①低通胀率等宏观经济的稳定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②在不损害金融机构储蓄动员动机的同时由政府从外部供给资金;③政策性金融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润的范围内是有效的;④为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应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及互助等;⑤为确保贷款的回收,利用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例如限制新参与者等保护措施)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⑦政府应适当介入非正规金融市场以提高其效率。
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显然它不是农业信贷补贴论的翻版。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认为,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缺陷要求政府和提供贷款的机构介入其中,但任何形式的介入,如果要能够有效地克服由于市场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都必须要求具有完善的体制结构。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市场要素介入,应该关注改革和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这包括消除获得政府优惠贷款方面的垄断局面;随着逐步取消补贴而越来越使优惠贷款集中面向小农户、小企业;以及放开利率后使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补偿成本。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改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③对此,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作为重点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开展得并不理想。小额贷款公司普遍不愿转型成村镇银行,截止2012年10月温州只有2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在转向村镇银行的审批之中。而温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从2012年4月至10月实际成交量只有1.8亿元。成交量较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后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纳税并未明确;二是企业的贷款利息是否计入成本也未明确。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并未纳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中。
为了促进农村村镇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和进行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同时有必要逐步完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一)市场准入
1.注册资本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最低限额应当给予下调,即建议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限制: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仍有很多严格限制,如: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以及各种股东资格限制措施等。这些限制措施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也难以实现。所以,相关规定必须尽快修订给予放宽限制,建议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将有利于吸纳更多、更大比例的民间资本进入,使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3.变更股份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小,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需要报批的比例建议提高到10%以上。
(二)配套改革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原则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很重要的一条是金融资源要通过金融机构把它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效益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来,只有通过利率市场化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那么怎样才能降低利率呢?只有通过竞争,通过利率市场化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而消除民间利率与银行利率双轨制的最有效方式,同样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才能将民间的游资吸引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来,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上“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同时又在风险相对可控、资金明码标价的情形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规模大、资金雄厚,吸收存款能力强。相比而言,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则远不如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直接受到资金规模的限制,因此,在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仍不顺畅的情况下,对于小型金融机构应实施比中型金融机构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是大型金融机构20%,中小型金融机构16.5%,建议将小型金融机构调整到比中型金融机构降低5%的存款准备金率即11.5%。
3.出台财政政策支持: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在财政性存款给予优惠和倾斜,实施政府资金支持等措施。
4.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减免政策,即从小型金融机构开始营业算起,营业税前5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同时,小型金融机构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存贷比限额管理:由于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弱,建议银监会将小型金融机构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范围。在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时,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小企业。
6.设立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当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则从风险基金中划拨资金,为小型金融机构分担部分贷款坏账。
在政策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和实施配套改革,使得以服务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到快速发展期,这样就可以使民间借贷逐步浮出水面。通过加强市场竞争,现在有些地方的高利贷现象就会自然消失,因为广大借款用户能够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比较低的借款,高利贷自然就没有了市场,自己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
四、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
小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局既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也与小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所以,应努力建立以正规金融为主导、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欧美国家,小型金融机构,如美国的社区银行是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小对小”——小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企业,应当成为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小型金融机构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还没有跟上,利率、信贷、人才等方面的管理基本上直接参照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模式,忽视了小型金融机构运作的特殊性。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如何加快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加强其风险管理已显得至关重要。
在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兼顾发展原则与风险可控原则,在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防止过松”和“防止过紧”,其中主要的是“防止过紧”,毕竟小型金融机构仍处于发展初期,还是要适当放松监管,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第一,放宽各种限制,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借鉴美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做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信心,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
第二,直面民间借贷,坚持规范与严厉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健全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应规范发展,促使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规范化和合法化;二是对以投机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等,给予严厉打击;三是严密监控银行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切断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路径。
第三,实施差异管理,坚持有针对性的监管原则。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相对独立的政策,目前的政策大多参照针对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做法。相比大中型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在经营环境、市场信誉、管理水平、资金来源、资本实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现在执行的监管政策必然使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可否认大中型金融机构也必然会挤压小型金融机构正常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应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第四,理顺上下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业务上可以划归银监会指导,但监管责任由地方政
府承担,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第五,借助行业协会,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对市场的敏感度,充分发挥其行业专长协助监管,以填补金融监管的一些空白地带。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行业的自律制度来进行监管的。
第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风险是金融体系固有的特性,这是银行经营业务的本质所决定的。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行业自律,或者其它各方力量的监督,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金融监管体制不论多么的有效和完善,也都无法绝对保证不会有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因此,只有通过建立专门的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小型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杜绝过度冒险行为,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当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小型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从本文的分析来看,主要有几个观点: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加强市场竞争,使得高利贷现象自然消失。二是对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并建立起地方性的针对小型金融机构独立设置的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政策措施。四是建立专门适用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注释:
①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简称“新36条”。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一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品含义
金融衍生品是以基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其价格亦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基础金融工具是货币和资金的直接收付工具,金融衍生品所涵盖的基础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
(二)金融衍生品经济特征
(1)杠杆性。在金融理论中,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搏大,以提高投资收益与资金效率的操作方式。典型的金融衍生交易方式是以原生工具的价格为基础,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2)虚拟性。虚拟性是指证券所具有的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却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特征。当金融衍生品的原生资产是股票、债券之类的虚拟资本时,金融衍生品具有双重虚拟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地脱离原生市场。
(3)未来性。衍生品是给予交易的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种基本的资产(或者是对某项资本资产的现金值)拥有一定债权和相应义务的合约。对于所有的金融衍生交易而言,都具有一种“未来性”,即是在从事交易时,订约与履约的时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
(4)高风险性。由于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程度,相对于传统金融品,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交易有关的资产或权益在未来的损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预期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大。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
立法管制派赞成加强立法和行政执法,主张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机制容易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且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交易链条当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锁反应,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影响整个金融系统。其次,当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业务类型复杂多样,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而政府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也没有掌握其交易全貌,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再次,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准确披露衍生品交易的盈亏状况,已不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使金融衍生品事故不断,从巴林银行倒闭,到法国兴业银行、中信泰富等企业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爆出巨亏,以及次贷危机,使得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能力产生了疑问。
金融衍生品事故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如下:
(1)多头监管制度的弊端。
(2)监管机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3)监管目标互相冲突。
(4)场外交易市场成为监管重灾区。
(5)对危机的发生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应对措施作用有限。
(6)国际监管协作远远不足。
三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及政策建议
(一)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
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一变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超前监管、主动监管,防患于未然。金融监管也应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及功能性监管转变。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完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
主要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加强“一行三会”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具体而言:一是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规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借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动力,应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首先,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保障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再次,加强内控机制。
(五)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多种监管手段。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效披露,并尽快开发一套非现场监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业的同步监管和对金融数据的积累。还要重视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构筑规范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六)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不断增加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一)可行性分析
1.面向东南亚、南亚、西亚地区,昆明地理区位优越
云南作为面向东南亚、南亚、西亚等地区的经济辐射中心,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比邻而居,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其与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往来时间坐飞机均不超过三小时,故云南也被形象地称为地处东南亚、南亚等国的“三小时经济圈”内。此外,伴随着泛亚铁路的建成通路,交通的便利性势必能够使云南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更紧密,更高效。
2.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密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大
中国――东盟自贸区双边贸易额逐年增加。云南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经贸活动,从2010年到2014年,云南省进出口东盟的总额占全国进出口东盟总额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1.56%上升至2014年底的2.98%。云南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伴随而来的是跨境结算规模的日益增大。当前云南省内已设立了人民币跨境结算点,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正处于急速上升阶段。
3.人民币区域化实践的初步成功
云南作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辐射中心,近些年来随着与周边国家经贸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本国范围内使用和流通人民币,人民币充当计价单位,承担交易媒介的职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民币在以云南为辐射中心的这片区域内初步实现了人民币的国际化。
4.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
当前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东盟升级版――打造CAFTA“钻石十年”以及云南省“一心两区”建设等这些政策的支持,使得构建昆明离岸金融市场变得不再遥不可及。
(二)面临的挑战
1. 金融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
昆明金融体系不健全表现有:云南省内的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质量的良莠不齐。从数量方面看,金融机构中存款性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主要以大型商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为主,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数量比重较低。质量方面,云南省内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水平,可及性,便利性均不如发达地区。
2. 金融效率相对于发达省市而言,相去甚远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的投入产出效率。从指标来看,具体评价金融效率的指标有储蓄动员效率指标,存贷比指标等。分析云南的金融效率指标,不难发现,其金融效率与发达地区相比,相去甚远。
3. 人民币资本项目受管制,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
一般来说,只有在一国的货币完全自由可兑换或者说一国的货币成为世界货币的条件下,该国才有能力建设离岸金融市场,比如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构建就是在日元自由可兑换的前提下才实施的。当前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如若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建成昆明离岸金融市场,但由于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自由兑换,很有可能影响到非居民的投融资决策。
4.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有的法律仅仅是九七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九八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部。离岸金融市场中的参与者,本着管制少,优惠多的原则才积极参与其中,如若制定大量的而又没有针对性的法规来限制其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很有可能受到打击,从而不利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如若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缺失,完全放任市场发展,则可能再次发生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这样的国际性金融危机。
二、构建昆明离岸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内外分离型的昆明离岸金融市场,最大化降低市场风险
采取建立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将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分开设立,分别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因为非居民账户资金的大量涌入或流出而引发的国内经济的动荡,等同于将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的风险隔离开来。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分开设立降低了国内可能因非居民资金进入或流出,非居民短期投机性操作等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使得国内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会受到离岸市场太大影响。
(二)借互联网之势,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
利用互联网,实现市场内金融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改变传统的多而冗杂的管理模式,精减人员,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在金融工具的创新方面,借助网络的优势,使金融产品在流动性,可及性方面大大改观。金融服务的项目也应积极拓宽,不应局限于传统业务,而是要根据新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或者说金融产品来实施配套服务。金融效率方面,可以利用网络实现数据化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
(三)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的步伐
我国可采取边建设离岸金融市场边放开人民币的资本项目管制的措施,可采取金融业开放的方法。金融业的开放是指有限制地允许非居民金融机构在我国国内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基金管理服务,证券承销业务,信贷服务等等,并享受国民待遇。金融业的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促而就,要加强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把关。此外,云南可重点加强QFII的建设。
金融资源作为一种显性的、具有核心作用的经济资源,已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首要领域和引领力量。一方面,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是市场活力的载体和表现。另一方面,财税体制、文化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都离不开资金的有力支持。而金融体系市场化的本质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目前我国实际及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下的工作重点是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交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政府将注意力集中在为市场配套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并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监管一端面向市场运行,一端面向政府职能,正是改革所处的直接领域,并且金融监管改革作为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抓手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还面临哪些问题
在政府转变职能,主动简政放权和市场力量的双重作用下,金融监管机构密集出台的政策措施为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开创了良好局面,有效配合了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接下来还需切实贯彻执行,并做好应对各种变化和解决各类问题的准备。整体上看,当前的金融改革仍然艰巨,并且面临着各种新出现的状况。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要注意弥补原有的监管缺位或重叠。首先,审慎监管框架仍须完善。在机构监管模式下,微观审慎仍是主流的监管手段。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发达国家重新审视自身的监管机构,将宏观审慎监管作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我国虽然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一直与宏观审慎有诸多重合之处,且在金融危机后按照国际监管标准也对系统性风险管理进行了调整,但明确的、专门的宏观审慎管理架构尚不完善。其次,中央和地方监管权力划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明晰。一方面,在当前的垂直体制下,往往是中央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在风险处置时却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层次的监管从全国范围的视角出发,难以兼顾地方发展的个性,且垂直监管对所获取地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政策执行力的掌控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市场上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对属地监管产生了迫切的需求。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的金融监管责权对实现全方位监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要注意解决新的问题和挑战。第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改变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行业竞争的加剧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和结构都将发生较大变动,建立什么样的监管指标和监管准则将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竞争机制下必然有优胜劣汰,监管机构还须对股权交易、并购和倒闭等行为做出充分的制度准备,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和顺畅。第二,金融混业经营将削弱机构监管的效率。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的明显特征。随着市场限制的放宽,竞争加剧以及技术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再单纯属于某一金融领域,更为常见的则是横跨几个领域,而且金融集团和产业金融愈发兴起,一家机构对应多种不同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逐渐显现,然而,依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机构监管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分业监管在短期内仍然是合适的监管机制,但功能监管无疑是对现有监管安排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因此,如何在综合考虑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前提下使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机结合,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探索。第三,互联网金融将挑战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虽然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但与之相伴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首先,互联网金融对支付清算、业务交叉甚至是货币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其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未来的金融行业格局。再次,类似P2P跑路事件的发生也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传染性和扩大性。最后,互联网金融对网络信息科技技术的高度依赖,也显著提高了风险防控的难度。面对这些新的风险,监管机构既要鼓励创新又要严防风险,这对监管机构而言“实属不易”。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如何更上层楼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法治先行。首先,完善金融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正如上文所述,随着市场准入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法治空白,有必要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金融行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规范。例如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监管等。其次,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发展。监管改革措施需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体现,并由法律保障实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就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在未来的修订完善也都将会具有明确的市场化导向。最后,理论和现实均表明执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除了常见的专项整治行动,还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协调配合。分业监管模式仍然发挥重大作用,甚至在一些领域还必须加强,但为应对混业经营与之产生的矛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常态化制度安排。2013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批准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截至目前已召开了8次会议。为进一步提升该机制的效力,监管层还需将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上升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并辅以实体机构或部门。通过协调机制,尽量实现监管的全方位覆盖,填补现有空白,减少部门间规定或标准的冲突,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其次,需要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和综合的信息有助于将部分负的外部性转由内部解决,进而降低整体的监管成本,提高系统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和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市场化需要成熟企业。成熟的市场主体是成熟市场的基石,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故而市场化的监管需要作用于成熟的金融机构才能产生效果。首先,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型金融机构、无论是大型金融机构还是小型金融机构、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还是民营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都需要拥有健康独立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投融资管理体制、业务流程规范、内部风险控制、人员制度安排以及评价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应继续加强。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管理方式。银监会在三农领域推行的事业部改革,保监会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创新发展都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增强了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最后,各类机构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对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措施;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8日
众所周知,金融业与人民群众以及各行各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业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家都知道,世界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的伤痛使人们无法忘记。金融危机侵扰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银行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和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笔者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虽然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但仅仅靠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容易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加强金融监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体会,主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就此方面做出探索供参考。
一、目前金融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也较快。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在近年来的金融运营过程中,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不仅表现在银行与银行、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而且还表现在各金融机构与监管者之间,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同时,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强化金融监管不仅是现实的选择,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形势使然。
(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笔者认为,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对加强金融监管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是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前,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机构不一致,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及信息交流存在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 “真空”,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局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而我国依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不仅制约了银行发展的步伐,而且限制了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的接轨以及平等竞争。
(三)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首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日常业务,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不能得到及时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点,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其次,金融监管不能涵盖新的业务,监管范围狭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目前,这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由于利益的驱使以及部门保护主义,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首先,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目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成本高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低方面;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目前,不少监管机构科技人才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高水平的监控,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金融业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经落后,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还存在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等。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途径
(一)树立金融监管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树立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首先,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效益”理念,不仅可以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实现银行微观的灵活经营;其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不仅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而且也是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三,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可以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目前,应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以及信息的交流,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其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第三,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光华.美国金融危机战略成因及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J].滨州学院学报,2010.1.
[2]李翰阳.从全球金融危机看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问题[J].国际金融研究,2009.2.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1
在中央大力支持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背景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积极配合现代农村金融改革步伐,通过“以增量刺激存量”的方式大大激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银监会公布的此组数据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三类,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资本总额150亿元,当年实现利润8.6亿元[1]。但是,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井喷式”的高密度发展必然也会导致部分机构因竞争失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必然会将农村金融市场逼向饱和状态,从而不仅扰乱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农村金融系统内部的有效竞争。因此,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退出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失败组织顺利退出市场竞争,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与改革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理念定位
面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的制度空白,盲目而分散的具体制度设计不仅无法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还有可能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甚至在整个农村金融制度体系内部形成混乱与冲突。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尝试对监管理念予以梳理,以为后续具体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
(一)制度体系化理念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具备完善的内在体系,其往往表现在结构完整、体例科学、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四个方面。结构完整与体例科学是对法律制度形式上的要求,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通过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从而形成完整的结构和合理的体例,尽可能剔除法律盲点,争取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控制。逻辑严密与内部和谐则主要是对法律体系内容上的要求,它强调同一体系内部各项具体制度间必须坚持相同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目标,以严密的逻辑为前提,保证系统内部的和谐,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为其高效运转奠定基础。
对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一新鲜事物,我国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但是相对于发展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体系建设方面仍缺漏众多。例如,缺乏明确、持续、有效的政策扶持,且在扶持的力度和方式上存在较大随意性;东快西慢,区域发展与分布严重失衡;准入资金要求、业务人员素质与组织治理结构等操作标准过高,严重脱离实际;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失,引发风险积累;监管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标准模糊;等等。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对市场退出监管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首先明确制度体系化的理念,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协调、互相促进,以形成合力并推动整体的前进和发展。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度的形式上,除了合理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还应当加强对其市场准入制度、运行监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尽快搭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整体制度框架。在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要求则更为具体与细致。例如,在设计市场退出监管体制时,监管主体应该同市场准入监管主体接轨,确保在充分掌握市场饱和度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竞争者的进入和退出;在细化市场退出的标准时,应当与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保持协调,因为对于市场退出监管而言,只有在机构运行中能够切实操作的标准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意义。
(二)市场主导化理念
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无限求利性”
从哲学意义上不断追问就会发现,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无限求利性”。也正是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才会呈现诸如竞争性、互利性、开放性、平等性、盲目与自发性、外部不经济性等一系列特征。作为其逻辑起点[2],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积极投身于市场竞争。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市场主体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完善产品质量,实现“个体优化”;另一方面,整个市场也会在竞争中将资源输送到效率更高的主体和行业领域,通过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分化,实现“整体优化”。可以说,以市场为主导(当然不排除适度的国家干预)的经济运行模式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这一点必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予以肯定。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调节机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才能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支持,为中国迎接大国竞争做好准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
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内容
1.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关键,是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实际,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重新设置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和保监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期货、债券、基金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与管理业务,防止各方之间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2.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是重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债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并赋予其权威的、充足的、高效的监管权限,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保监局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开展独立监管活动。
3.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所、会员以及投资主体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线监管分支体系。交易所处于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结算所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具体清算交割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方面。会员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交易资格的审查、交易风险的揭示、交易信息的传达、交易规则的执行、交易主体的培训方面。投资主体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供监管漏洞、依照授权行事。
4.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因承担场外监管责任而形成的监管分支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肩负着市场运行资料与信息的核实、查证与的任务,实施监管,保证自身信息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则是从咨询、调查、研究以及观察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践行场外监管的职责。
5.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包括国家法律、部门条例、交易所办法、结算所规章和会员守则等。目前国家法律需要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部门条例主要是制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条例》,交易所办法主要修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章程》交易相关办法,结算所规章主要完善与结算有关的制度,会员守则主要是会员方面的一些监管守则。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措施
1.以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为根本,推动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应尽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实存在和有效、协调发展,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2.以创新行业监管细分职能为重点,促进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要完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明确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监管职能的行使,四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局和本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3.以理顺市黾喙芊旨对鹑挝主线,实现基本层的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对于交易所来说,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对于结算所来说,每日结清制度和交易限额制度是风险监管原则最直观的应用。对于会员来说,既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又要针对市场发展制订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主体来说,要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以其第一参与人的身份第一时间将市场异动上报给会员和交易所,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4.以开发中介监管辅助渠道为补充,优化中介层的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形成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及时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监管弊端,主动规避制造虚假报告、参与市场操纵以及纵容过度投机等行为。
5.以提高法律监管综合水平为保证,强化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国家应尽快着手制定统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并及时对现有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金融衍生品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现实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6.以迎接国际监管现实需要为契机,加速协调层的国际合作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是加强市场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二是协调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三是协同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四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等。
【参考文献】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