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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
“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
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
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
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
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志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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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利.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及其现时代价值[M].南京师范大学.2006.
关键词 法治文化 兴起 困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3.070
1 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
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生产力的变革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生产力开始的,继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上层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国却是在封建自然经济尚未完全解体,横向宗法关系尚未完全失去经济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野蛮逼迫,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先于经济因素,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比作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经济变革得更早更激烈,这是近代中国法治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农业制度的保守和稳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之间被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由此建立起独特的封建宗法关系。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结合,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对“大一统”的期盼,于是儒学定于一尊历史地形成了,以此为特征,维系中国社会的横向宗法关系与纵向官僚政治及其两者的交织点儒学一尊构成了强大的“大一统”根基,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纪后半期,传统中国经济开始发生局部的缓慢的变化,“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①经济上的停滞不前导致社会结构中各大利益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处境每况愈下,使得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传统封建宗法关系和官僚政治趋于崩溃,并使得维持“大一统”格局的儒学一尊的绝对权威受到极大挑战。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未促成经济制度的成功变革,恰恰相反,旧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比经济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中国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谓中国封建解体,是由文化和政治开端者。”②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先于封建自然经济的崩溃,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文化革命先行于生产关系变革,这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动之一,也是经典理论中所未曾研究的课题。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进行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研究为何要从传统文化研究开始,也雄辩地解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对法治文化兴起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如果说之前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逐渐扩张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竞技场的话,那么之后的中国是一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复杂交织的新竞技场,对西方侵略性帝国主义的反抗导致中国社会要求从异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呼声越来越高,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挑战的应对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碍的形式,而是以不断内省的形式展现出来,于是此时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国传统文化,反而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战中不自觉地陷入了“信仰危机”,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外来文化冲击和本土民族精神的冲突中陷入了断裂之境。
2 法治文化与孔教之间的博弈
在人类文化包含的政治、经济、道德、科学、艺术、宗教、文学这七大要素中,“中国文化之最弱点,则在宗教与科学。”③在他看来,中国文化是以道德精神为最高领导的一种文化,中国虽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内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外倾”。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国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态来到中国,那么占弱势的中国传统文化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焦点在于孔教问题。无论是中国“以孔子伦理为准则而无宗教”,还是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之观点,看似相反,其实恰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民族通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形成了以孔教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伦理体系,中国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与整个孔教相违逆。但是,以来的种种失利使得人们对孔教产生了怀疑,尤其是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使得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力从国外转向国内,认为孔教把人们束缚在“伸着脖子看革命被杀却麻木不仁”的愚昧状态,导致国民性质与行为的堕落,压制了民族生机和创造力,此乃“亡国灭种之病根”,于是一时间“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口号。中国传统文化就此在孔教这个环节被生生地撕裂了,随之撕裂的是人们对封建宗法关系所维系的群体生活习惯和心理认同,这样的社会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维系社会行为活动的准则,加上西方民主与科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这种博弈中渐渐兴起。
如果说,孔教长期以来占据的绝对统治地位扼杀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乃至整个民族文化对科学的漠不关心,更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断裂。虽然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但是具有强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却成为道德伦理和权势的附属物。当西方大批科学家不惜为科学献身时,中国的科技界却处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状态。于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更加难以摆脱科学上的消极无为状态,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然而,事与愿违,甲午一战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打破了的惨淡经营,给中华民族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击,传统文化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打开了关口,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既能拯救中国而又同时能保持中国方式,并有传统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冲突的断裂中开始的,从到,启蒙思想家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断裂之殇,继而批判孔教,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批判孔教而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认识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国学,“非孔学之小,实国学范围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为了反对封建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动摇孔教独尊的绝对权威地位,进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号召人们敢于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以求得“真实合理的信仰”。这就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代意义和新的社会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一种文化由表层断裂走向内在革新,那么这种文化就是一种成长中的文化。只要这种成长在继续,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微弱,而内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也就是说,文化自觉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自然,这种文化的生命力将越来越旺盛。
当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一个关系的网络,是两种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文化是不同社会相互交流的纽带和产物,人们通过它来相互作用,正是许多个人而不是各个社会“创造”着文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绎了这一特点。在思想交流上,逐渐引进西方学术观点,尤其是哲学、法学、自然科学等一些列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进了国际法、议院制度,并参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见,近代中国不仅将治理之术的法治当作一种技术,而且当作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进而作为救亡图存的良策。这种对法治的理解与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为强国之本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罢了。
4 结语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着法治文化的兴起,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反过来不断地补益和矫正传统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革新与法治文化兴起之间的辩证法。中国的法治文化兴起于19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与欧风美雨中的进化论相遇在社会动荡的时代,由此唤起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兴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观和制度化了的价值观的崩溃,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于是产生了变与不变的世纪追问。变,即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参照俄国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引进西方君主立宪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富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才能确保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这种思想在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体现。变就是一种进化,用西方进化论的方法引进西方法治文化,赋予传统儒教以全新的内涵,传统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国的形式,由此带来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根本转变。然而,在这种“变”的大趋势下,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却是一个历经重重磨难,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过程,它既要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要与孔教划清一定的界限,还要经受得住西方文化诱导,最终冲出重围,走向未来。
注释
①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③ 钱穆.文化学大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75.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关键词:传统文化;我国劳动法理念;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研究劳动法理念的时候,对于其中的精髓我们应予以充分肯定,并合理挖掘理;对于其中的消极因素,在发展劳动法理念和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时候应给予相当的重视。只有充分重视并探析这些消极因素的具体体现,才能在发展劳动法理念与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时规避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文化引导作用。本文认为,对于劳动法理念来讲,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的的两个消极因素便是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与重等级、重人治的理念。
一、追求群体本位与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群体本位观念由来已久。其中对群体本位观念经典的表达便是荀子所说的“人之生,不能无群。”“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按儒家的观点,作为主体的人主要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而是群体中的一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是宗法人伦关系中的义理的人,是内省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这种群体本位的观念早在先秦时候便已经有了。群体本位观念强调个体融于群体,个体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群体利益,个体对群体要自觉地承担责任和义务,以维护群体的和谐统一。但是,由于过度的追求和谐,极大地消解了个体的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抑制了对个人价值及自我追求实现的渴望,使得我国古代社会广泛存在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这一因素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了法律与制度层面,更体现在了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首先,群体本位的价值观过多地强调给予、奉献以及责任和义务,因而相对地消融了劳动者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依赖、索取,并衍生出平均主义,浓厚的人情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争名逐利的“窝里斗”等现象。其次,过分地追求群体本位,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养成。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用个人利益需服从集体利益的大局观思想来消解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同时深受群体本位价值观影响的劳动者很多时候也用“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这样的思想来自我治愈。因而这样的结局便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低。笔者认为,虽然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有个侧重点,但是过分的强调集体利益,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压榨和剥削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最后,由于过多的强调和谐统一导致了“无讼、厌讼、贱讼、惧讼”观念的出现。这种“无讼、厌讼、贱讼、惧讼”的观念一方面会压制个体权利,导致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公正的实现。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追求群体本位、和谐统一的价值观对于劳动法理念的实践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二、重等级与重人治的传统对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从荀子论述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与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后来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到董仲舒《春秋繁露》中“三纲”的出现都反映出了中国传统文化重权威、重等级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些理念的实践形成了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等级观念,使得上下尊卑分明,等级制度森严。另外,中国历朝历代当权者都十分重视吏治,推行人治,因此在我国形成了浓重的人治高于法治的文化氛围。在这样的环境里法治精神的缺失无疑成为了中国法制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理念不利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实现。重等级的理念源自于宗法意识。而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核,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重要准则。在中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是纲常伦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因而在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等级的宗法意识是消解劳动法理念中法治意识的最主要因素。具体来说,在用人单位里面,不同的劳动者之间高低地位的划分,上下尊卑的分明这些都是重等级理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重等级的理念,它一方面使得使劳动法律工具化,使得劳动法律规定成为上级说教下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当劳动者与上级领导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出于重等级的思想,很多时候并不是选择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人治的理念不利于劳动者尚法维权意识的养成。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截然不同。在当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于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都具有消极的影响。具体反映在劳动法领域,就是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法说了算还是人说了算。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依法维权的惯例,大部分劳动者能够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仍然存在用人单位领导个人的权威大于法律的现象。劳动者基于不懂法、不敢诉讼、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而不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人治理念延伸出来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人情。直至今天,人情仍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特别是法律领域,这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权威的至上存在很大差距。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这样的观念:只要活动到位,人情够大,只要不是太离谱,具体的法律事件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里,人情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体在劳动法领域,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当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很大一部分人更倾向于找关系,讲人情,而不是首先想到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很显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重人治、重人情的理念对于劳动法理念中自由与平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内容的实现都有着消极的影响。(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剑星.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对政府管理的影响[J].学术探索,2008,(6).
关键词:法治;自由主义;自由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15-02
在制度技术层面上,中国的法治发展有很多是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肇始于经济领域的全球化形势,促使其他的社会领域需要统一的社会规则来加以规范,故此法治层面之全球化渐显端倪。西方法治崇尚个体自由,而中国文化传统,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和个体自由。鉴于此,阐明东西方自由主义法传统的差异,对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当前法治自由价值的研究现状上看,主要集中在法学理论领域,自由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已被确认,但却缺乏对其深入、系统的阐述、论证。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揭示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发展的概况,并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产生的根源进行探讨,对中国法治自由价值进行深切关注。
一、西方自由主义之概况
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而自由作为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其理论上的自觉发展从古希腊开始走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人们对法治自由价值的理解与认识也一步步深化。
1.启蒙思想家突显政治自由的法律
启蒙思想家认为政治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坚持自由应该从公民自由、社会政治与法律这几方面来加以讨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先是从人类原始自然状态加以论述,论证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并提出自然状态是必然要过渡到社会状态,而人的自然自由终将转变为社会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则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着手,将讨论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核心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的自由问题上。洛克和孟德斯鸠突出政治自由的思想为英国自由主义法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样,另外一名极具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则丰富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他把“公意”视为法或权利的基础,他注重社会群体及共同体的利益和要求,赋予了自由主义新的内容。
2.康德与黑格尔张扬自由的理念之法
康德的社会理论受其在哲学史上哥白尼式革命的直接影响,他认为“认识对象围绕认识主体来旋转”,打破之前认为“认识主体围绕认识对象旋转”的认知,从而提升了认识主体的地位。同时,他张扬自由的社会之法,认为社会应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这才是真正自由之体现。而黑格尔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卢梭的观点有所继承和发展,他注重对于个人主义的个人概念的质疑,同时,也注重找寻共同体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以将两者紧密连接起来。由此可知,黑格尔所认为的自由并非单纯个人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在普遍自由及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体自由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可见,康德与黑格尔都将自由与法融为一体,并认为法的本质属性为自由[1]。
3.马克思回归生活世界的自由与法律
黑格尔对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就是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扬弃。对于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加以明确区分的观点,马克思予以继承,但是将黑格尔的认识加以修正,并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且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和法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之中,要将国家和法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情况相联系;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国家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法律也沦为维护单方利益的工具。由此可见,马克思以更加复杂和辨证的方式来看待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又是一大进步。
二、中国自由主义法传统
“自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两种,而政治自由是外在的,精神自由是内在的。总的来说,中国文化侧重于精神自由,而西方文化则侧重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西方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发展,并形成自由主义,而反观中国,自由的发展却远不如西方那样的顺利,纵观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于“自由”、“自由主义”的描述非常之少,笔者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及流派作如下梳理。
1.道家之自由观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道家、禅宗可谓是典型的注重精神自由的代表,他们为追求精神自由所设计的理想人格就是最好的体现。道家、禅宗所追求的是对于世俗、欲望、外物的一种超脱,从而达到心灵上的纯净与自由,而这是需要从修养中才能获得的自由。除此之外,这种自由也可以从认识上予以实现,也就是改变对外物的看法从而从外物的羁绊中超脱出来,从而获得精神自由。而道家、禅宗所设计的自由人格对政治自由却很少涉及。由此可见,道家、禅宗所设计的理想人格早已无法适应当代人的人格要求,这一人格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庄子所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精神的自由,他更侧重于追求一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心理状态。庄子认为,要想得到这种精神自由需要做到“无心无情”才有可能。这种“无心”的状态并非是要求要毫无心思,而是指不要过分执着于某些人事物,不要有执著之心;而所谓的“无情”亦非要求要无任何感情,而是指不要刻意追求某种情感,不要有执著之情。庄子崇尚一种无拘无束,不过分执著追求的心境和随遇而安的境界。但是,需注意的是,虽然追求无拘无束,无心无情,但是他对与外物打交道或从事俗务却并不反对,个中的关键在于要做到不过分沉迷和执着。
2.儒家之自由观
儒家式的“自由”是指一种道德意志的自由。先秦儒家发现道德意志自由,这一伟大的发现和进步,但是却一直处于消极悲观的状况之中,并未在现实生活中让人感到自由和幸福,反而让人感到处处受限、不自由。例如,儒家一直强调“人的尊严”,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人的尊严仅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的内容,结果可以想见,人的尊严也就成了一个抽象、虚幻的理念,而并不能使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同时,人的尊严的形成需要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的尊重,彼此的承认,而非仅仅停留在人们内心的自觉上。因此要想实现人的尊严需要有人人权利平等的思想为基础,要有个人自由思想为铺垫,但是这在中国的古代传统文化中是极其缺乏的、不被重视的,那么人的尊严成为一纸空谈就成为理所当然了。
三、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产生根源之比较
从以上对于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的概括可知,中国文化重精神自由,西方文化重政治自由。两者的自由主义法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样差异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这与两者各自的法律观念、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笔者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之背景加以梳理,以期对此问题可以有深入理解,以助于我国法自由主义之发展。
1.法治与礼俗之对抗
在西方社会,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由价值的高扬并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同,现代社会烙上自由的印迹。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个体的人有了自由意志,有了主体性,才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价值与行为选择,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自由,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志与权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方式与西方的法治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古代法体现在制度上行政和司法不分家,成一体化之形态;而在法律之渊源上,则体现伦理高于法理,礼法重于法律规则;在司法制度中,作为中国特色的情理是一种审判的普遍标准,情理较之法理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人情成为一切评判标准之首。并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伦理与法理并未得到区分,两者处于结合之状态。
2.个体自由主义之发达与缺失
亚里士多德认为,西方民族,特别是希腊民族“既有热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相比之下,东方民族则缺乏自由,“亚细亚人民多擅长机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2]东西方本质差异的表现在于,“东方文化强调一种普遍性品格,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它否认个体存在的价值和自由,而西方则发展了个体本位,注重个体的独立自主与自由。”[3]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总体特征中很难寻找到个体自由的印迹。在行政权力至上、司法过程重刑轻民、司法审判重礼法之治以及追求无讼等思想观念的驱使下,人的主体性无处寻觅。所以一谈及自由问题,中国人常常讳莫如深。
3.法律观念之差异
作为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构成,法律观念与该国文化传统的特征具有很大关联性。一般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突出或最核心特征为群体本位,因而在文化精神之中极其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在过去注重经验积累以及有保守思想的国家,在其传统文化中反映为具有保守性以及“以过去为定向”的特征,并由此形成一种经验主义文化的形态;而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较重的礼法伦理思想,具有伦理中心主义之特征,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文化。在中西文化比较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在类型上是属于“宗法—伦理”型的文化模式,宗法伦理在司法过程中起着极大地作用,其地位甚至高于法律规则,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个人—契约”类型的法律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模式对法治存在天然的拒斥,这使得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法治对自由的价值追求缺少必要的融通,不利于现代法治的生成。
四、结语
西方法治是以个体自由为中心的,具有理性的契约文化的精神。相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的宗法伦理本位精神为核心。个体自由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决定东西方对待法治的不同态度。现代法治与礼俗社会的对抗成为中国法治现代性批判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将人的个体自由、人的主体地位从传统文化中解放出来,如何处理传统的、经验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对理性的、个体化的、契约化的法治文化模式的拒斥,将成为一个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0.
摘要: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这一案件引发了我们队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反思。
传统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上的一种反映同法律的规范和思想都存在一定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传承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正是这些传统文化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需要传承我们的文化。在保护还是制约传统文化的发展的法律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二、传统文化同法治思想的冲突
传统文化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的反映,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最终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反映出来。传统文化是对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的一种传承,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影响,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活动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侧重于对行为活动的规范,是一种外的规定,对于传统文化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有时候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传承的过程中会产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可是,在很多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对传统文化来说是一种原生态保护,只有保留这种原生态的状态才能很好的诠释这种传统文化所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还原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的状态。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传统文化,必定会出现同社会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就猴戏这个传统文化为例来说,若要保留这个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必须要训练猕猴,训练过程中如果猴子不听话就要对其进行鞭打、不给饭吃等惩罚措施;在猴戏表演的过程中如果猴子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也会遭到鞭笞,从而发出哀鸣的叫声。这些行为是同动物保护法相冲突的,而我国制定和实施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就是抑制这些伤害动物的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类似猴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是必会出现同我国法治思想相冲突的。这根本原因就是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时空差异。
三、传统文化保护与制约的法律倾向性
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典范模式都是特有的,受到我国五千年传承的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是不可被取代和超越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传统文化对我们无处不在的影响。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的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传统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传统文化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传承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它们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世界,我们应当去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后,我们要思考如何去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抱怨我们年青一代要被西化了。各个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所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中,是要原汁原味的保护和传承,还是有制约性的创新和发展传统文化,在这个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决定。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我们法治发展要调整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现代法治的建设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和阻碍作用的,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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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060-02
核心价值观是特定时代里,在国家、社会及个人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核心价值观能否深入人心、达成共识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核心价值观是否植根于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特性;二是核心价值观是否顺应世界潮流、反映本民族的前进方向。党的十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本文将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思考。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何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力量
(一)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文化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要放置于文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框架中进行考虑。建设文化强国,提高文化自觉、自信,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提供精神武器。
(二)实现民族振兴的需要。文化维系着一个民族的血脉,是一个民族的纽带。抛弃传统文化意味着扔掉民族基因、国家美德,也将扼杀民族的发展。国家崛起不能失去民族的灵魂,而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则是民族的灵魂。必须建立起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才能指导实践,坚持中国特色。
(三)融合普世价值的需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普世价值成为当今时代的世界性话语。普世价值追求民主、自由、法治、公正,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是全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目标。融合普世价值,必须坚持“西体中用”,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源头,使核心价值观建设植根于我国的文化土壤之中。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
(一)尚和合、求大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观。“尚和合、求大同”体现追求国富民强、人民民主、兼容并蓄、和谐共赢的国家价值观。“和合”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彰显了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基本价值理念。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体现的就是“和合”――一种和谐共赢的国家发展观。这要求我们在处理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时要以“协和万邦”为指导,在化解冲突时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原则,在推进交流时以“和而不同”为原则,坚持国与国之间的和谐共处、包容发展,在文明、文化的多样性中求取共同之处,实现世界协调发展。“大同”体现着中华民族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大同”一词最早出现于《尚书・洪范》中,但用于代表某种社会理想则见于《礼记・礼运》,描述一个“天下为公”、“讲信修睦”、“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与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现代价值实现融合与接洽,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观提供精神源泉。
(二)崇正义、重民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同志提倡“崇正义、重民本”,从中国传统文化找源泉,可以看到“义”是五千年来人们讨论的重要话题。尧舜时代便有“义”之讨论。《墨子・天志下》说:“义者,正也。”儒家追求“天下为公”,并有“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唯公然后可正天下”之论调。实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则必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来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认为法律要保持稳定性、要刑无等级、要公布于众,把法律凌驾于社会之上。这和今天强调的法治思想有之处。实现自由、平等,则必须重民本,就是要以民为本。《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民众是国家的根本,国君只有爱民、利民、取信于民,统治的根基才能牢固。同时,民本思想自由、平等,突出民本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如《尚书・周书・泰誓》中提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说明统治者高度重视民意,把民意作为政权稳固的基础。这和强调民意的当代民主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有坚持社会公正、以民为本、民主法治,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
(三)讲仁爱、守诚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讲仁爱、守诚信”更多的是从个人道德上提出的约束条件,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密切相关。“讲仁爱”,就是说要有爱人之心。“仁者,爱人”是儒家的根本思想内核,也是中华民族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子言:“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因此,无论是墨家还是儒家,都强调仁爱精神个人、社会、国家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仁爱的基础上,如此才能培育仁爱和善的价值体系。“守诚信”,强调做人应该守住诚信的底线。“信”指不食其言,“诚”则指“诚其意”、“毋自欺”。诚信乃立身之本、立国之本,所谓“民无信不立”正是其意。《论语》中,孔子38次提到“信”字;《韩非子》一书中,“信”字则出现149次;“信”字在《左传》中则出现216次。其次,道家、墨家、杂家亦对诚信有高度论述。强调“守诚信”,就是要从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中汲取力量之源,为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传统文化支撑,以人人诚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需以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天然联系内生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需要以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重要途径。2014年2月17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途径,必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人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一)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文化蕴含着人类道德的基因,优秀文化是人类美德的高度凝练和沉淀。孔子的“仁者,爱人”、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孟子的仁政思想都体现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人文精神。这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相通之处。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袭人心,社会信仰缺失,需要大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力来消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冷漠。
【关键词】传统行政文化 行政活动 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文化,有强大的生命力,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精神深处。尤其是中国传统的行政文化更有其强大的影响力。因此,考察传统文化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利弊得失,进而趋利避害以用之,已成为行政管理工作者、特别是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及其基本特征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统治为基础的封建王朝,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行政文化。中国传统行政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一方面倡导仁政、亲民,要爱民如子,同时又强调权力至上,致使官僚之风盛行;另一方面主张个人修身养性,号召仕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同时又推行等级观念,训导人们养成唯上是从的行为习惯。其特征包括:
(一)中央集权制下的人治思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是对君主集权,君主的权威至高无上的典型写照。君权神授、天人合一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奉为至上原则,形成了中国两干多年的集权行政文化的基础。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治重于法治,一切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重。
(二)民本主义下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几千年君主专制的统治中,民本主义一直为圣君贤相所推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以统治者要施行仁政,体恤于民。但表现出的往往是治民大于得民。使人们逐渐形成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使官本位思想在全社会中得以深化。更是将官职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
(三)伦理道德主导社会秩序
德治作为人治的一个有利补充,共同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做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另一个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用伦理规范及其衍生下的礼制束缚人们的思想,从社会生活到政治生活控制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个显著特征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体现在行政中更加明显。
二、传统行政文化对现代行政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文化,有强大的生命力,对我国各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有根深蒂固的消极因子。其植根于每个中国人的精神深处,并对现代行政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伦理性行政明显
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伦理性对现代行政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家长制思想。家长制管理在当今政企管理中依然比较明显,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整个组织的活动完全按最高领导者的个人经验控制。其组织管理的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并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结果使大量不称职的人员占据组织管理职位最终导致组织效率低下,影响组织健康发展。
(2)衙门思想。在现代行政中,“政府统御一切,所有社会单元只能围绕行政决策者的指挥棒转,政府是高居于所有社会力量之_仁的权力。”,这种观念认识还存在于不少行政人员的思想中,并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如等级观念、家长制权威、宗法观念等,这些观念的存在就会一直存在并影响着行政人员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二)形式主义严重
形式主义它不仅导致行政官员不思进取,官僚作风严重,而且导致行政活动效率低下。当今政府行政活动(绩效评估、宣传方面)中奉行形式主义,这不仅违背了政府的性质、职责、原则,滋生腐败、权力滥用等不良作风,更不能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官本位意识
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一切权力归于王权,国家和百姓的命运系于政治一途,知识精英只有通过仕途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同时以儒家学说为根基的入仕文化更是促进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官本位思想的形成。其对现代行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拜权主义。拜权主义把权力看作是一切。在当今政府行政活动中表现出以权压法、以权越法的现象。其结果是公务员将行政级别看作工作的价值标准,以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行政权力作为人生的根本目标。将百姓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从而失去了对官员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同时在家长本位传统的影响下,脱离群众。
(2)。在现代行政中,其主要表现出一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强调个人的威信的观念和作风。作为一种观念,它表现为一些行政人员对权力的崇拜以及对民众权利的轻视;作为一种作风,表现为一些行政人员忽视调查研究、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等行为。不仅滋生腐败,而且不利于政府活动中的民主性的发挥。
(四)法治过程中无法摆脱人治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系统是采取一整套封建伦理规范约束个人,通过礼治和德治控制每个人的生活。虽然也存在的一定法制,但总体上而言,人治与德治占据主导地位。主张“为政以德”,主张“以德去刑”,以达到无为的理想社会。虽在当时政治经济环境下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却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1)法治受到阻碍。传统行政活动中人治与德治的需要,导致法治一直未取得应有的地位。其重人轻法的现象,在行政活动中表现为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决策和执行缺乏法律约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成为常事。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法治,尤其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使得民众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2)阳光行政难。在传统行政文化的负面影响下,某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滋生出了行政行为内趋、神秘的习惯,使民众无法参与决策。在一些政府行政活动中,如人员的录用、重要决策的确定,都存在暗箱操作、官员专断的现象。其结果是忽视公众利益,导致政府公信度下降,政府行政得不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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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新审视 中华传统文化 加强创新 社会管理
引言
20世纪70年代,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博士在日本与池田大作的谈话中,在客观研究了历史的基础上,从文化学的角度,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真正能够解决21世纪社会问题的,只有中国的孔孟儒学与大乘佛法。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发表了一个重要宣言,针对世界范围的道德危机指出: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就必须到2500年前中国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机会。
一、重新审视中华传统文化 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历史经验证明:只有科学进步、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一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对现代文明追求的历史证明,西方的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混乱的根本。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便开始了对所谓现代文明的追求,自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相继超越了中国而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几百年来这些崇尚科学和民主的西方文明一直在全世界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健全并不能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这些国家虽然生活条件优越,人民的物质生活富足。由于缺乏道德规范教育,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下一代由于缺乏道德教育和引导,普遍缺乏理想,只知道贪图享乐,吸毒、酗酒、枪击案件等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民主意识膨胀为极端的个人私欲,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根深蒂固。这样的国度没有整体意识,没有集体观念。这些国家对内没有给国民带来安宁;对外则为了自己狭隘的民族利益大肆侵略掠夺。在21世纪的今天,那些贴着现代文明标签曾经在19世纪掠夺过中国的西方列强们,仍然在掠夺着世界。他们掠夺的借口居然是兜售其包裹着人权外衣的民主和法治。
由此可见,西方现代文明对科学技术和所谓的民主法治的追求,虽然造就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唤醒了个人意识。但由于缺乏起码的人伦道德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人伦道德观念严重缺失,责任意识普遍缺乏,导致人心涣散、社会动荡。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不仅没有带来幸福和安定的生活,反而使人民生活在惶恐混乱之中。西方现代文明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西方一些开明的哲学家开始对什么是“文明社会”的问题进行重新反思。很多开明的思想家开始把目光转移到重视人心治理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二是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可以证明:只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提升同样难以解决中国社会管理的根本问题。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获益最大的是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通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300年所走的历程,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在一些科技领域,中国从世界的跟跑者变成了领跑者。但是受冲击最大的是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石并维系中国社会发展几千年的社会共有的价值体系。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全世界的各种思潮纷纷涌入。西方文化以其貌似先进的面孔开始潮水般涌入中国,极端个人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拜金主义、只知行乐不知奉献的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开始侵蚀着人们的心灵。在趋利最大化的诱惑下,有的人不顾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责任意识开始在国人的心目中被质疑、被曲解、被淡忘,甚至被嘲笑、被遗弃。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间,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开始不断出现,官员开始贪污腐化,人伦开始滑坡,道德开始失范,民主法治一度成为个别人维护一己私利的幌子。传统文化所建立的社会共有价值体系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繁荣而层出不穷,社会管理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
由此可见,如果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思想出了问题,实施民主法治的主体不按常理去操作。科学技术就会被别有用心的少数人利用而违背科学家的善良初衷,民主和法制也将成为这些人用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最好的工具。以科学技术的进步,民主法治的完善作为最终追求的所谓的现代文明并没有解决“人”的思想问题,当然也就无法解决社会管理的根本疑难。
关键词:传统文化;企业文化;作用
课题项目: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传统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1301179)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3日
一、传统文化和企业文化的关系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德体系、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并在本民族的历史发展演变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更是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他以儒、释、道为核心,融合了墨家、法家等众多文化形态,共同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价值体系与社会准则,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的发展进程,给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留下了大量有益而深刻的宝贵财富。
企业文化是一种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的管理理论,是一门全新的管理科学,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从管理学中分化出来后,逐渐发展成为受社会文化影响和制约的,以企业规章制度和物质现象为载体的经济文化。“一流企业做文化,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在21世纪激烈竞争的世界大环境中,中国企业唯有大力发展优秀的企业文化,才有可能保证自己长久处于不败之地。
从本质上讲,企业文化反映的是企业团体共同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念,而这些是与民族传统观念息息相关、不可分离的。现代管理学之父德鲁克曾经说过:“中国的管理者应该是中国自己培养的,他们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文化,熟悉并了解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只有中国人才能建设中国。”只有扎根于中华传统文化这块肥沃的土壤,才能建设出优秀的中国企业文化,进而提升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中华传统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继承和发扬儒家以人为本的文化传统,建立企业人本管理理念。孔子“天地之间人为贵”以及孟子“民贵君轻”的思想,都是在强调以人为本以治天下。《礼记・中庸》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厚德载物、和而不同,对职工仁爱关怀,营造敬业乐群的团队意识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氛围,这是一种,尊重个性、多元共处的合作态度,是建设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的先进理念。
(二)崇德重义,诚信至上,培育企业的道德文化。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着重强调了修身的奠基作用,表现了先做人再做事的崇尚道德与道义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海尔集团“真诚服务到永远”的企业宗旨,就是崇德重义传统精神在企业文化中的体现。《论语・为政》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儒家文化强调的人的最根本的道德之一,也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荀子》)对于现代企业来说,确立以崇德重义诚信至上为基石的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长青的法宝。
(三)继承和发扬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传统,培养企业科学、理性、客观的管理理念。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了把握客观规律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重大意义,要求人类认识世界的本源并遵循客观规律办事。这种遵从自然客观实际的传统理念恰好契合了西方文化中强调科学、理性的思想精髓。道家的这一思想运用到现代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就是要求管理者应因势利导,营造一个充分授权的宽松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个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受益的管理目标。这与现代西方管理学所倡导的“自动化管理”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优良品格,建立企业积极向上、不断进取的奋斗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等宝贵箴言都出自于中华文化经典《周易》,强调了社会效法自然、生生不息的客观规律,弘扬了在厄运与挫折面前奋勇抗争,永不低头的进取精神。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孟子说:“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为大丈夫。”这都是对中华民族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精神的集中概括和生动写照。现代企业应发扬这种传统的进取精神,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整个组织充满活力,不断向前发展。
三、纳其精华弃其糟粕,用辩证的态度看待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影响
从某个角度来说,我国传统文化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与社会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其中有不少东西是落后的、腐朽的。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在学习与借鉴传统文化精华的同时,还要摒弃其糟粕,以健全我国传统文化中缺失的基本价值和思想观念。
(一)传统文化中的“小农平均思想”主张结果均等,与现代企业文化中的竞争进取精神相抵触,腐蚀了企业的人才激励机制,影响了企业创新精神的有力发挥。只有根除小农平均思想,建立职责分明、公平竞争、多劳多得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才能顺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企业常胜不败。
(二)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将人进行了严格的等级划分,与现代社会强调民主、平等、自由的精神背道而驰。儒家礼教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吏为师”,“贵而尊官”。在这种金字塔式的传统思想统治下,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致使人治代替法治,泛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追求科学管理,这必然要求企业要从习惯的“官本位”的“人治”向现代的、科学的、民主的“法治”转变。
(三)宗族管理模式是中国长期以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传统,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是容易导致搞裙带关系、家天下等现象产生,与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理论相违背,不利于现代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
综上所述,只有充分认识中华传统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建立独具中国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才能保证中国企业在国际激烈竞争中长胜长青。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光明.现代企业文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关键词:传统文化;市场经济;文化精神;私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1.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10-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成果就是推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效率、吸收就业、创造GDP等方面显示了强大的市场活力,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培育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来自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自身的落后的传统文化意识却严重地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1.政府部门的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1)中国社会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从官方文献来看,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学体系,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从物质要素来看,我国拥有庞大的法制机构;从专业人力资源的配备来看,我国拥有众多的警察、律师与法官。然而,当私营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最盛行的办法不是求助法律,而是私下里利用自己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来解决,对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有利,取决于某一方官势的大小。本来应由法律本身来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权力之间的较量。这种“人治”文化与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严重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成熟。这种传统的、陈旧的、落后的文化意识必然带来严重的司法监督问题。2002年哈尔滨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左安一(私营企业主)一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9月30日,左安一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至2005年12月29日,左因被误判被剥夺了将近3年半的人身自由。2006年1月7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主任周道鸾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等在内的6位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在北京联合对本案第二次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一致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样的案件令人深思、发人深省。(2)官僚文化意识根深蒂固,对私营企业造成严重的隐形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甚至办事员,严重缺乏市场经济文化精神所要求的自由与民主意识。他们在执行公务时,脑袋里想的还是怎样“管束”企业,而不是为企业服务。据调查,很多私营企业反映,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卫生等部门的官员(包括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了一己私利,变着花样向私营企业索取财物。
2.私营企业内部的传统文化思想制约企业制度创新和自身发展。“子承父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至今仍然是大多数中国人的信条。这在我国私营企业管理中形成了“差序格局”的经典的“家文化”,职业经理人很难进入私企的核心管理层。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接班人,都不使用职业经理人,更多的是亲生子女或直系亲属。如浙江万向集团、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兰仕集团等都是父位子承。著名社会学家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认为,亲疏程度就像中心与波纹的关系,私营企业主以自己为中心,由己及人、由近及远。第一圈是“亲人”,即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第二圈是“朋友”,包括同学、邻居和其他自己熟悉的人;第三圈是“外人”,包括朋友介绍的或招聘的。离圆心的远近决定某圈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收入的高低,离圆心越近的人地位越高、收入越多,由内往外,逐渐递减。因此,职业经理人可能是第二圈到第四圈的人,也只能担任这个范围相应的职务和工作。形成“差序格局”人际关系的直接原因是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互信度低。其社会原因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契约精神尚未形成,人们不重视契约的作用,不善于运用契约来促成有效的合作。当前,我国很多已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私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需要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来管理企业,急需德才兼备的人才。然而,由于企业主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职业经理人难以得到重用,企业发展缓慢。
二、倡导市场经济文化精神,促进我国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文化所需要的法治精神,有效地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因此,推崇法治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对私营企业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最有效的办法是:(1)制定适应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肯定私营企业对公共事务信息的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2)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应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证程序公正,切实保护私营企业的权益。(3)形成宪法争端审查机制,以便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矛盾,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护私营经济的权益。(4)尽快制定监督法。即通过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立法空白和行政执法的死角。(5)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私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
2.淡化官僚文化意识,为私营企业创造更加自由宽松的经营环境。市场经济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文化,而这种市场经济文化与官僚政治文化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我们应推崇市场经济文化精神,不断改造我国的官僚文化。一是应加强市场经济文化意识的宣传和培养,遏制官僚文化意识的继续蔓延。在一个法制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和不够十分严谨的国家,在法制框架下的正式制度变迁必然受到非正式制度――即文化意识变迁的影响。因此,如何对国民进行市场经济文化意识的教育、引导和培养是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课题。其中,私营企业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比较容易形成市场经济文化意识。而在公共权力部门,包括党政工机关、公检法司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和办事员,由于长期处在权利部门,在官僚文化环境中,很难自觉形成市场经济文化意识,因此,在这个层面注入市场经济文化意识,改变陈旧的官僚文化观念,营造市场经济文化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二是行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光研究员曾于2007年6月在杭州举办的“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高层论坛中提到,只有放松政府管制才能建立起自由市场机制。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出,政府职能转型应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而且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必须置于法治之下,要将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为首要目标。足见,重自由(市场)、轻(行政)管制、以民为本、改革官治的市场经济文化观念已被提到高层的议事日程。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第一,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改变经济增长的主导模式;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和公共投资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第二,积极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利用民间组织完善制衡机制,抵制腐败,消除政府官员和办事人员对私营企业的隐形干预,构建起自由、民主、和谐、宽松的市场经济文化环境。
3.私营企业主应消除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科学地运用契约手段进行企业制度创新。西方的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滋生了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加快了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的进程。可见,契约精神是推进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文化元素,也是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需要吸取的文化精神。因此,我们的私营企业主应从西方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运用契约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企业快速发展。首先,应从观念上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成分,“子承父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传统观念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事实上,中国3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转型,以市场经济观念为主流的文化意识正在动摇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缘文化”――血缘、地缘与友缘,使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逐渐增加。因此,我们的私营企业主应从陈旧的文化樊篱中走出来,以先进的文化来引导自己的创业行为。其次,应科学地吸取西方的契约精神,用以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实行委托制,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推动企业扩张的重要途径。西方的委托制比较成熟,委托双方的责权利具有明确的、硬性的契约约束,而且具有法律保障。因此,我们的私营业主应充分借鉴西方的委托制的成功经验为企业发展服务。“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也是构建道德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因为这种传统文化意识,是主观的,也是不稳定的。而契约是客观的,是稳定的。所以,私营业主应更多地学会运用契约来改革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起高效稳固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崇市场经济文化精神、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相钦,吴太昌.中国近代商业史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林銮珠.浙江民营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J].华东经济管理,2007,(2).
关键词:传统文化;继承;发展;管理思想;借鉴;凝聚力
五千年中华文明,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经过长期的积淀,深深扎根在中国这块广袤的大地上,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一、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多方面的丰富内涵,它的优良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并且是一切新的更高的文明的再生源之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知行合一观,重视人的精神生活;有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追求真理;团结互助。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对立起来,传统文化并非一潭死水,而是一个动态系统。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革新与丰富传统。对传统文化决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必须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清除那些过时的东西。从民族文化与世界文明的辩证关系看。世界文明并非是某一个国家民族作用的结果,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曾经给世界文明以重大贡献。当代西方许多的中国古代文化热,也表明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爱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中国古人提出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以及人们所熟知的“岳母刺字”等民间传说,都是在倡导一种为国家、为群体献身的精神。因此,素质教育中渗透中国传统文化,将会激发爱国热情,增强爱国情感。
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的继承与发展,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的传统文化历经了多少次浩劫与磨难,但却薪火相传永不灭,这就表明了传统文化也有其普遍的意义。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文化不是可有可无的,现代生活不可能建立在虚无之上。否定传统文化也就等于否定历史,人为地把自己的根割断。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是精神支柱,精神上无所依托是可怕的。
英国文化学家怀特认为,文化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文化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产生于更早的文化环境。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民族精神也是传统文化孕育的果实。否定传统文化,就必然抹杀了民族精神。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要发展,就是要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地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摆脱传统文化的弊端,更加适应现实生活。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实生活的意义
第一,心力与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之所以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的遗留,其包容性不可小视。这种包容性是超越时空界限、超越民族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兼有“大一统”精神的民族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了民族认同感。传统文化有这样的力量,用一只无形的手,将人们联系起来,形成一股合力,将民族的感情化成一个牢固的整体。
第二,传统文化是一种发展动力。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两千多年来,尽管后期逐渐成为束缚思想的工具,但其也曾经为我国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达、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爱国主义与忠:社会成员愿意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愚忠。家庭与孝:家庭式社会组成的最基础部分,而且家庭是社会的雏形,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对社会精神、文化活动中起到一定的传承作用。自我奋斗:《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种自我的奋斗意识以及自强不息的精神,有利于激励个人创业、创造、突破、创新,也有利于激励整个社会发展。
第三,人格的塑造与价值观的形成。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而不是道家。儒家提倡的入世精神,面对社会的不公,选择的是愤世。而不是道家,提倡出世精神,选的是弃世。这种积极入世的精神,有利于书里更加积极的生活观念。
中国文化向来关注的是现实人生。不会像西方那样,认为自己有原罪,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来赎罪的,是为了下辈子能在天堂过上好的生活。我们最多考虑的这辈子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都与社会现实和社会实践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种文化的熏陶下,中国人形成了十分务实的精神以及生活态度。
第四,品德、道德理念和天人合一。《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传统的道德从孝悌引发出来的社会伦理关系仍在发生极大作用。天人合一,这是一种对于生态理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理论。这种理论化解了传统观念中人与自然对立的思想,努力促成了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思想。这才有了七十五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声明: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头到2500年前去,汲取孔子的智慧。
三、中国传统文化管理思想的借鉴
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绝,是由其自身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所具备的时代特点决定的。是既恬静、和平又积极进取的文化,而包容、承顺则成了此种文化的核心特征。也正因为中华文化能够承顺前代、包容外来,所以她才能够绵延五千年而不衰。在这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传统文化管理思想总结为:其一是宏观管理的治国学,所谓的治国学就是探讨治国方略;另一类是治生学,就是探讨人生哲理、修身养性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认为,一个人要想成家立业乃至治国平天下,没有好的修养是办不到的,下面从儒、道、佛、兵、法学管理思想借鉴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儒家管理思想的借鉴。中国文化建立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上,持之以恒地进行着一个“礼运大同”的运作,从而构造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的社会环境。其思想盘根错节,追本溯源,则与儒道释有关。
儒家思想蕴育于“仁爱”。“仁者”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兼济天下,要为天地立心,为民立命。兼善则必须泛爱,“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老安少怀的志愿正表现了“仁者”的胸怀。
儒家认为,社会为个人的集合体,有群体的存在方有个体的活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故修己与爱人成为经世哲学。儒家言爱,由亲而疏,由小而大,由近而远,适合人性而又富有人情味。“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简言之,儒家思想侧重伦理道德,目的在于建立人与人的协调关系。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孔子和孟子是儒家主要代表人物。儒家管理思想的核心是“仁”。论语中讲“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体现在管理思想上便形成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其本质是“治人”儒家思想把生产管理的主体――人,推到管理的前沿,符合现代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要点。
第二,道家管理思想的借鉴。道家思想其最终目的在于寻“道”,是一种玄默深藏心企自然的哲学。何谓“道”,即自然之本源。应用于世,则主张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真善一体。这种涵盖天地,兼容并包,强调有机整体的运思方式,目的在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
道家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时楚国人。他曾做过周朝的守藏室的史官,职位低微,但却能看到周朝收藏的许多文献,这对老子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子的唯一著作是《道德经》,也称《老子》,只有5000多字,但言简意赅、观点明确、论证严谨。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第一个把道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老子哲学中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管理原则、管理环境、管理策略和管理者自身修养等多个方面,其中“无为而治”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核心。
第三,佛家管理思想。佛家的思想主张清心寡欲,见性成佛,与心的觉悟来认识宇宙与人生的究竟,目的在于建立人与精神的协调关系。儒、道、佛三种思想泾渭分明,但从实际看来,又都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让人的价值,让人的生命得到一种升华,实难绝对划分清楚。三教合流,互不排斥,这也是形成中国文化提倡百家争鸣,兼收并蓄,不拘一格的开放特性,因有王道文化之称。不可否认,以上这些思想至今仍葆有生命力而具有现实的意义。特别是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其积极因素仍然风采依然,不失为万世师表。
第四,兵家管理思想的借鉴。兵家文化在中国起源于春秋时代,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主要代表作是《孙子兵法》。该著作是我国春秋时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所著。孙武是春秋末期齐国人,古代第一个形成战略思想的伟大人物。后被吴王阖闾拜为上将,率军伐楚,大获全胜。《孙子兵法》在军事上的贡献世界各国是公认的,可与二千二百年后德国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相媲美。军事离不开管理,管理又可从军事中借鉴宝贵的经验。
第五,法家管理思想的借鉴。我国的法治思想起源于先秦法家,后经演变形成体系。法家坚持以法为中心,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主张“尚法不尚贤”,认为管理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年韩国的贵族,著有《韩非子》一书,现存五十五篇。韩非总结前代法家思想实践,提出了完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理论,对于现实管理也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适应性和凝聚力
第一,“有机整体”的思维方式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多样性、包容性决定了他的广泛适应性和同化能力。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仕以“平天下”为己任,民以“天下太平,四海归一,安居乐业”为思想境界。它包容了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思想,以“仁”为核心的民本主义思想,重人轻天、以人为本的思想,德治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积极救世思想,以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等等。不可否认,“大一统”思想,以全局为重,维护整体利益,这对构筑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对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二,传统的道德观念,抑制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稳定了社会秩序。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有一个共同的基调:“崇高的道德生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道德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生一世,首先要做一个正派的人,有道德修养的人。”强调重义轻利的风尚,不以贫贱为耻的精神,言行一致的作风,修己以安百姓的品质,使中华民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道德的风尚,成为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功不可没。
第三,人际关系的“群体意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传统文化渴望建立和谐美满的人际关系,它对人际关系的和谐,群体力量的发挥,民族文化心理的融合,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形态,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这种传统文化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对社会长期发生作用,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将对人们现有的文化观念进行检验,新的取舍,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必须努力学习一切先进的东西,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素质,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决定作用,它是建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制意味着合法性、权威性、公正性。这些都是现代文明与现代文化的体现,而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却有很大的缺陷。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制思想上强调实行人治。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对中国传统文化那种“君子谋道不谋食”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旧的价值观的否定,从而增强人们的务实精神与进取精神。实际上,人们的实践活动,是离不开利益原则的。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传统文化;民主遗风;分权制衡;法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57-02
西方国家的政体制度源自其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其结构模式和路径也深受其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如被人们尊奉为近代政治文明的发祥地、“考古活化石”的英国,其政体的生成是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中相互妥协、自然演进的结果。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传统至今仍深植于人们的血液当中,禁锢着现代政治思想的萌发,而分散于传统文化角落带有若干哲学碎片却能使我们有所启发,因为这些零星的思想火花或将是祖先留给我们开启当代政体制度之门的钥匙。
一、原始社会尧舜禹三代禅让的民主遗风
禅让制,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早期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大家一起劳作、共商国是。在古老的东方,先后出现了三位德才兼备的部落联盟首领,他们就是尧、舜、禹。尧在政权交接上是颇费心思的,他曾多次就接班人问题咨询臣下。据记载,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荐禹於天。
尧舜禹时期的禅让之制,虽然和今天的民主制度有着天壤之别,其强烈的主观色彩和浓厚的原始社会习俗更是无法回避。但其中朴素的民主观念是值得我们继承和思考的,正如达尔所说:“我认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存在合适的条件,民主就可以被独立地发明出来或重新发展出来。而且,我相信,这种合适的条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过。”[1]尽管后来这一制度被禹的儿子夏启破坏,代之以家天下的世袭制,退出历史舞台的禅让制偶尔成为谋逆者们篡夺政权的合法外衣,但在提倡安定、和谐的大趋势下,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
二、西周时期封建制中的分权制衡意识
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表象上来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思想,因为分封出去的国家都是实体性的存在,他们有自己的军队,有自己的内政、外交等等。虽然诸侯对周王、卿大夫都得尽义务,但诸侯国的事情,周王却是无权一一过问的。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然后由古罗马的波里比阿、西塞罗正式提出,再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最终确立了深入人心的三权分立制度。维尔曾坦诚地说道:“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世界,从那里演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制的理论。在权力分立学说的发展中,这些都是关键要素。”[2]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拥有绵延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也曾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的侵袭、兵连祸结的混乱,但中国“三纲五常”的传统伦理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成为维护封建专制最坚固的堡垒。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始终周而复始有规律地运行着,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不仅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不断探寻、深入总结的成果,同时也是无数经验教训的结晶,其对于预防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政治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十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而有关其实现的具体路径,我们可以从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中去找寻答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荀子礼法并用学说中的法治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得各家思想可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作为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孔子重礼乐的传统,主张“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对儒家礼治的思想做了更为系统的发挥。他说:“礼者,治之始也。”(《王制》)“隆礼重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他和孔子一道主张礼是国家的最高准则,所以:“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历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议兵》)从而把孔子的礼治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观念。同时,荀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治人”与“治法”这一概念,在这二者的选择上,荀子主张“有治人、无治法”的“治人”思想,他以“人性恶”为基点,主张礼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并提倡先礼后刑,着重治人。最后,荀子就礼法并用、德刑结合的思想做了简练的概括:“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况以后,其学说被韩非、李斯等人继承和发扬,最终形成了与儒家相抗衡的法家学派,并对后世的治国方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仅仅只是一种裸的利害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民众完全作为统治者谋利的工具肆意奴役驱使,是违背人类美好夙愿和民主社会发展要求的,但其定纷止争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理念却是我国本土法律文化的精髓,尤其对各个阶层人际关系精炼、深刻的阐述,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四、古代民本思想中的人民观念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将民众视作治国安邦之根本的一种政治学说,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核心主要是爱民、重民、顺民、富民、利民等。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主流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受到了各个学派的青睐,并衍生出一系列令人遐想的人类美好愿望。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孟子向世人描绘了理想的仁政蓝图:“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为此,孟子还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制民恒产”论。与之相比,墨家则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批评儒家的“仁者爱人”是假爱人,是“爱有差等”,即贵族只爱自己的亲戚,不爱天下人。而墨家的“兼爱”是平等的相互的“爱人”,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他们认为,这种“兼相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如墨子所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慧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②
虽然上述的民本思想内涵深刻、丰富多彩,但权利观念的模糊却严重制约了人民这一关键理念的孕育。以农为本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内陆文化,而西方社会则在以城市为背景的工商业基础上开创了竞争与共赢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需要太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单个家庭的力量就足以支撑起日常的生计,于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牢牢地捆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这种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不仅培育了国人清心寡欲、安分守己的民族性格,同时也极大地阻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严重制约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成为中国社会人情世故的至理名言。而西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却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价值,工业生产的分工、细化也加剧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高度发达的商品贸易使人们自然而然地萌发出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意识,最终“私权神圣”这一民法理念成为西方市民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识,而中国却始终没有产生正式的权利观念。
传统民本思想虽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驭民之术,其亲民、重民的表象之后却隐藏着存社稷、固君位的肮脏目的,但不可否认其中的民主意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华文明中民本思想是独有而美丽的,“民贵君轻”的文化底蕴塑造中国古代读书人至死不渝的诉求。在严复的眼中,西方文化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自由、民主的思想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但西方的自由却过于偏重个体之自由而轻社会整体之和谐,其所谓之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而上演了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中国的民本思想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将人民放在主人翁的地位。
五、结语
中华民族曾创造出人类发展史上最为灿烂文明,然千百年来踽踽独行的法文化却成为大多学者不堪回首的一页,而谈到当代政治体制时,更是衣衫褴褛、囊中羞涩。正所谓:“吾人行西方政体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是中国之政体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近十数年,国人畅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3]笔者认为,诞生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现代政治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具有历史的偶然,而是其传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由于对我国本土法文化中政治思想及政体制度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在创建自由、平等、和谐的政治文明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选择的今天,深入发掘、整理我国传统文化当中宝贵的现代政体哲学思想,使中国尽早走上充满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是时代赋予莘莘法律学子的崇高使命。
参考文献:
[1][美]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
很多学者从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角度进行了研究。孙来斌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启示:提出了和谐的理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揭示了和谐的本质,丰富了我们对和谐内涵的理解;阐发了和谐的价值,启发我们关注社会和谐问题;设计了实现和谐的思路,为我们追求和谐提供了路径启示。范世珍分析了传统和谐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社会意义。认为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主要包括:“和实生物”、“和而不同”、“和必中节”、“和而不流”等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高扬“和而不同”、“和而不流”,这不仅对于既反对教条主义又反对自由主义,在思想路线的高度具有价值,而且对于使社会风气健康化,人际关系正常化具有促进作用的。赵阳认为,儒家和谐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表现在礼的群体意识、礼的行为规则、礼的“和”功能对社会稳定具有维系作用,对与社会关系具有协调作用,对社会和谐具有促进作用。张峰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统帅和先锋;能够提升素质、优化行为,形成团结互助风尚。还有很多学者是从个人、群体、自然、民族、国家、世界的角度分析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观点相似,只是表述不同。宋彩霞认为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在于:
1.传统身心和谐思想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形成平和处世心态。
2.传统群己和谐思想有助于人际关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3.传统天人合一思想有助于促进生态文化建设,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董庆军认为,传统的“贵和”思想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助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宋健认为建设中国传统和谐文化能够促进科学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有利于建设和谐世界。
二、关于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及发挥途径研究
有的学者研究了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邵中认为“和谐社会理论弘扬了中华文化的和谐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文化和谐思想的升华与结晶,和谐思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 本保证。”有的学者研究了在和谐社会中实现传统和谐文化价值的路径。这些路径一般集中在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发展产业、完成文化转型等方面。宋彩霞在《我国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一文中分析了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在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即:
1.加强和谐思想的宣传。
2.为和谐思想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3.注重传统和谐思想的挖掘与提升。张峰认为在实践中创造和谐文化,除了加强宣传,还需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和谐文化的引导,鼓励公众参与;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充实和谐文化中的人本色彩。除了以上学者提到的路径,刘海龙认为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路径还需要:尽快完成传统“和”文化的现代转型;充分发挥传统“和”文化的特色和优势;大力吸收外来文化的养分进行综合创新。李红芹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整合创新传统和谐文化为基础:创新传统“和谐”思想,以和谐思维为导向促进社会总体协调发展;树立共赢观念,营造合作的互惠网络。
三、关于中国传统和谐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启示的研究
牛先锋通过研究传统伦理中的和谐观念,即人和:和以处众;家和:家和万事兴;国和:协和万邦;天地人和:天人合一,进而得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必须是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的社会。陈晋红等学者提出要坚持诚信。并引用了孟子、朱熹、孔子、董仲舒和墨子的先关著作和言论进行说明。陈阁等学者认为要坚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生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和谐’,既是对不同文化的和谐包容,又是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这种法治文化的价值核心——‘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金莉通过传统和谐文化的研究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以传统和谐思想为指导构建良性指导思想;加快和谐政府制度建设;加大推进友好人际型社会的构建。有的学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要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荣辱观。仁、礼、信、廉等道德原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贯提倡的荣辱道德准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继承发扬。王洪认为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等各方面较落后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应该保护、创新和吸收少数民族文化或承载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或文明中的有益成份,并加以合理地发扬利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张文娟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优化社会结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利益均衡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高乐恩认为,要清除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等级观念、迷信思想、官本位思想;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矛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董丹丹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1.弘扬整体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融汇“天人合一”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3.取“中庸之道”的有益成分,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4.承继人际和合观,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5.倡导身心和合观,促进人的心灵和谐。
6.弘扬“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弘扬孝道。“孝道对于解决中国的老龄化现状、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孝文化对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表现在提升民族的道德情操,对民族文化传承的作用,由“民族凝聚力的内在动力”到“移风易俗的良药”。
四、关于传统和谐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