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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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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外部性理论;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经济学

0 引言

经济有序运行和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是由于环境行为主体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采取不当的社会经济行为而导致的环境破坏,进而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其实质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失衡。如今,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健全政府的监督机制。

1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理论分析

外部性理论首次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并且在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的努力下加以丰富和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普遍存在。在经济学中,庇古和马歇尔认为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1]外部性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行为主体的行动使其他客体受益,并且无法向客体收费的现象,比如,公园的美景给参观者带来了美的享受,而参观者不必为此付费。外部不经济主要是指行为主体的活动使其他客体受损,行为主体不愿补偿客体的现象。

2 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2.1 环境行为主体的决策和活动具有有限理性的特质

在环境行为主体看来,一方面,由于机会主义倾向和人的短视性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尽管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但面临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较低的现状,人们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的增长,仅着眼于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取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环境行为主体的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潜伏期,导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环境污染尚未出现之前,环境行为主体仅仅是有限理性,这就表明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在一定条件下很难得到有效治理。

2.2 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具有公共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2]公共物品主要有三个特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水、大气、空气等环境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富,公共物品的这三大特性促使人们都想“搭便车”。?搭便车理论首次由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在《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任何成本而享受他人之利,因而市场推崇的等价交换在此不起作用。

2.3 政府官员具有鲜明的利己动机特质

布坎南将“经纪人假设”运用到政府行为,按照经济学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界定,市场做不好或无法做的事应由政府去做,但并不意味者政府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政府就一定有效,但是在市场失灵而政府较有效的前提下,政府干预和调节是很有必要的,假如政府不干预,就会出现政府缺位的现象。就环境污染问题而言,市场本身难以进行有效调节,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干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官员为了获得较高的GDP增长,忽视为取得经济增长而偿付的环境成本,不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甚至对环境污染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忽视公众利益。

2.4 环境信息具有不对称和稀缺的特质。

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技术性的,二是经济人动机引发的矛盾冲突,”[3]从技术方面来看,信息的获取需要依赖媒体、设备等工具,若花费的成本远远超过信息带来的受益,主体就会失去动力,从经济人动机引发的冲突看,都试图出于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就环境信息而言,污染者对污染物的伤害要比受污者了解的多,但是公开环境信息不利于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环境行为主体倾向于封锁环境信息,通过确保信息优势获取个人利益,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凸显出来。

3 环境污染治理的途径分析

3.1 强化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环境行为主体几乎都是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做出的决策,其主要原因在于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和环境教育缺失。因而,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是抑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实现治理环境污染这一目标,必须充分有效发挥环境的教育功能,一方面,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依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标准运行,促使环境保护成为主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强制手段来保障公众的环境教育,明晰环境行为主体的责任与权力,使得环境教育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的原则。

3.2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

环境是公共物品,对环境资源的消费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且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对减轻环境污染的程度具有积极的影响,环境税的主要意图是为了调节人们利用、开发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程度。将污染性产品的价格提高,一方面,价格增加需求下降,借助利益机制有力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污染行为,致使生产者对该产品造成的污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转嫁由消费者担当其在消费过程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性。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缺乏固定的资金来源将难以继续,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可以使环保资金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根据我国环境污染的具体现实,可以有针对性的分批分期进行。

3.3 健全政府的监督机制。

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培养和提高政府官员的大局观念和长远利益,严格按照绿色GDP的政绩观来考核政府官员。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增加交易信息的透明性,着力发展排污交易市场,整治不合理的交易机制,构建第三方平台供应终结信息。尽可能减少政府出于私利而采取的行政干预举措,行政干预在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中屡见不鲜,此种做法必然对市场秩序产生不好的影响,因而,积极完善和培育新型的市场机制很有必要,促使外部经济内部化,推动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强化排污收费稽查力度,保障和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排污收费的社会监督制度,

3.4 构建排污权信息交易平台。

构建排污权信息交易平台的关键在于公开环境信息,强化信息的透明度,无论是公众还是企业都有权力获得相应的环境信息,在排污者和受污者之间尽最大可能的实现环境信息的对称性,努力实现环境信息的供需平衡。一方面,政府应当着力于信息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所需信息,减少交易信息收集的成本,另一方面,着手网络建设,环保部门应当有效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环境保护的监控制度,大力健全并完善环境信息的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学绸.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对策[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2).

[2]张琳.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山东财经学院学报,2008(5).

[3]王育宝,李国平.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

第2篇

[关键词]农业环境污染;经济制度安排;农业绿色补贴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4―0069―05

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时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丰富,但另一方面,农药、化肥、地膜等现代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以及某些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环境污染问题。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基础作用,因此,针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环境库兹涅茨理论、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现分别运用这三种理论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业环境问题的库兹涅茨曲线分析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含义是,在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演进的过程中,资源与环境问题先出现逐步恶化的特征,然后再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具体来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工业生产规模较小,环境污染问题较轻。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环境治理,环境迅速恶化期。当经济发展到了一个较高水平时,环境退化的势头得到遏制,并开始逐步好转。见图1: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表现为从互竞互斥到互补互适。从图l可以看出,环境恶化被控制在环境不可逆阀值内,如图中的曲线c,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之间才表现为“倒U”型曲线关系,若环境恶化超越环境不可逆阀值,如图中的曲线C',这种“倒U”型曲线就不存在了。虽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只是一个假定,是对某些国家环境变化的反映和描述,但它已被一些国家的经验统计数据证实。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同样也适用于农业发展中。和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也经历三个阶段,依次经过传统农业生产――现代化农业生产――清洁农业生产阶段。在农业发展的初期,由于农业生产采用原始的耕作方法,农业生产规模较小,低投入、低产出,施用化肥、农药等较少,畜牧业排放的废弃物较少,因而环境退化较为缓慢。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用品的大量生产,促使农业生产者为追求农产品产量滥用化肥、农药、地膜等破坏农业环境的非理性的行为加剧。同时由于经济的技术水平较低,粗放型的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产的产污系数较高,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环境治理,这一时期是农业环境迅速恶化期。当经济发展到了一个较高水平时,公众的物质生活质量已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有了较大要求,对农产品的消费己由数量的满足转向质量的提高阶段。农业的清洁生产对污染及其控制方而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政府通过发展蓄积起来的经济实力开始转向环境整治和国土整治,使农业环境退化的势头得到遏制,并开始逐步好转。当然,环境污染问题应被控制在环境不可逆阀值内。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环境污染已经趋于下降,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污染仍在上升,与六七十年代相比,环境质量趋于恶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农业环境污染状况正处于转折阶段。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时期,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二)农业环境产权失灵

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最早是由科斯(Coase,1960)提出的。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产权明确,则无论最初产权是如何分配的,通过交易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外部性也就可以消除。根据这个定理,现实中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大多不是市场缺陷造成的,而是产权界定不清的结果。由于缺乏排他性的产权安排,所有相关的人都有监督的责任,但监督的成本往往独自承担,监督的效果却由大家共享,导致“搭便车”行为。实践证明,产权界定清晰,环境利用与保护也就越好。

目前,我国的农业环境产权失灵十分普遍,这是因为:(1)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农业环境的范围不易确定,其产权边界也难以确定或确定成本较高。(2)目前农业环境产权还没有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独立出来,仍然依附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因此造成农业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过多而难以确定单个农业生产者的权利。(3)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农业环境污染者和受损者资本和技术上的差异甚至行政力量的倾斜,使农业环境污染者和受损者所采取的战略是非对称的。(4)产权的明确性和排他性要求对侵权行为能够进行惩罚和赔偿,然而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与赔偿往往是非等价的。(5)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应该随客观条件(人们的偏好、技术条件、相对价格等)的变化而变化,然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不可能具有完全信息及时地做出相应的制度变化,这会使原本有效的产权安排缺乏效率。(6)有限的认识能力及对农业环境产权预期的不确定性也会使人们出现非理。

(三)农业环境问题的外部性

外部性概念是由马歇尔于1910年提出的,他认为,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任何稀缺资源的消耗都取决于供给关系的对比,而环境问题正是这种正常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种失调现象,由此提出了“外部不经济性”这一重要概念。马歇尔的学生,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发现,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构成了外部性。所谓“外部”是相对于市场体系而言的,是指在价格体系中未得到体现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这些副产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成为正外部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外部性是有害的,成为负外部性。

农业环境问题中的外部性表现在:一方面农业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农业环境保护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私人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确定的产量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社会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收益)确定的产量严重偏离。这种偏离导致了农业环境过度利用,农业污染过度产生,有污染的低质量的农产品过度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环境保护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或劳务,这种物品或劳务一旦被生产出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被排除在享受它带来的利益之外,因此,它是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纯粹的个人主义机制使得农业生产经营者不会主动

为它付费,造成了农业环境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生产严重不足,有时甚至会出现供给为零的局面。

外部性与产权有一定联系,产权界定有助于某些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但有些外部性又决非产权界定就能奏效。将外部性问题寓于内部性问题中,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而且可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比较理想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把外部性成本内部化。

二、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制度安排

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单靠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的本质是经济行为主体受利益驱动而实现的调节,它是以承认各经济行为主体的局部利益为出发点,很难统观全局,自动地反映社会需求的长期变动趋势,不能使经济行为主体主动地根据环境和社会效益来安排自己的活动。所以治理环境污染需要政府实施必要的干预。

(一)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按“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排污者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经济制度安排。理论上,每一污染物的边际损害费用等于边际治理费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优收费标准,是实现全部社会费用(污染损害费用与治理污染费用)最小化的收费标准。按照最优收费标准征收的费用总额可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污染物造成的污染损害补偿费,另一部分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费,因此,可以定量体现“污染者付费”和“环境资源有价”的原则。但由于很难将污染造成的损害精确计量和货币化,所以很难确定最优收费标准。

(二)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是国家为了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们开发、利用、破坏或污染环境资源的程度。如对污染性产品征税,可以将污染性产品的外部社会成本“内部化”,利用价格机制,淘汰污染性产品,推广使用无污染性的绿色产品。环境税的经济特征是,只要商品有一定的需求价格弹性,税收的价格效应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都会有影响,也就是说,征税使污染性产品价格升高后,一方面可让消费者承担其消费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外部性;另一方面,价格升高,需求越少,生产者收益下降,通过需求变动,让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利用利益动力机制有效地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污染行为。

(三)污染削减补贴

污染削减补贴的原理和环境税一样,既然生产者不愿从事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那么借助于补贴手段,对参与环境保护的生产者给予适当的补贴,使它们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一致,可以把社会所需而市场机制又无能为力的,环境保护活动诱发出来。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行为,但也包括一些旨在消除或减少负外部性的活动。补贴形式主要有赠款、软贷款、价格(或实物)补贴、税收减免四种形式。

(四)排污权交易

戴尔斯(Dales)在其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污染权的概念,他认为可以像股票一样,将污染权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出售的主体是作为全社会和环境所有者代表的国家,污染权也可以在拥有污染权的生产者间彼此交换。排污权交易是将环境资源视为商品,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的一种选择方法。排污权交易的运作首先要由政府管理部门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确定某一区域内各种污染物的允许排污负荷总量,进行初始分配,即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然后允许排放量在各污染者之间进行必要的交易。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下,按照区域内实际技术经济条件,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区域内各个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减水平。这种经济手段具有克服法规标准局限性的巨大潜力,其核心就是刺激排污者在其自身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目标间进行权衡。

三、农业环境治理中农业绿色补贴手段的效应分析

(一)农业绿色补贴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业污染问题的理性选择

理论上讲,农业环境污染当然可以采取征税(或征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解决,但是农业环境污染有其特点:一是污染隐蔽性强。隐性污染源大大超过显性污染源。二是技术操作困难。政府难以制订一套以技术检验为基础的条例用于指导带普遍性的农业环保实践。由于从事农业的地区,其气候、土壤、水文、地形以及地貌等存在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必然使各种农业活动产生很大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给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带来了无法操作的困难。三是我国农业生产科技含量较低。农业粗放型的生产方式普遍存在,农民收入较低,农民承担污染税或排污费的能力较弱。农业污染的这些特点不太适合采用通常的治理污染方式,而更加适合采用农业绿色补贴的方式进行。

农业绿色补贴是指国家按照环保标准来核定补贴数额的农业补贴。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实行多种补贴,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的农业补贴大多没有和环境保护挂钩,有的甚至起反作用。如对特定化肥农药的补贴有助于鼓励农民选择高产作物品种,却对土壤和水资源有长期不良影响。因此,转变农业补贴的补贴方式,实行“农业绿色补贴”是解决农业污染问题的理性选择。

(二)农业绿色补贴的实施

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对一些农作物实行农药、化肥限额使用政策,政府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给予生产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因限额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产出减少。将农业的支持与环境保护进行捆绑,逐步将农业补贴转化为农业污染补贴。首先,对实行农业绿色补贴进行评估。在实行绿色补贴政策之前,财政部联合农业部要对绿色补贴代替以前的农业补贴作有关方面的评估,如对补贴流向、补贴收入风险、财政补贴数量、对农民环保行动的影响、污染情况、纳税人负担情况进行系统地评估。其次,设置一些强制性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需自觉地检查他们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的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同时还要对土壤、水质、空气进行检验和测试,限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政府再根据农民的环境保护实际核查情况,以此来决定对农民是否给与补贴、以及补贴的多少。再次,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时性减免农业的有关税费,以资鼓励。

(三)农业绿色补贴的经济效应分析

1.农业绿色补贴的实施效应

和传统农业补贴相比,绿色农业补贴可以调节农业生产的外部效应,使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这一外部负效应得以内在化,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与收益能接近相应的社会成本与收益,有效地解决以往大量存在的农田结合部的土地污染问

题。同时,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克服单纯以条例对农业进行环保管理的缺陷,使农民能在市场的作用力下自发保护耕地,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见表1。

2.农业绿色补贴的模型分析

本文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农业绿色补贴手段,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建立起不同的补贴模型,并进行具体的效应分析。

(1)补贴模型(Ⅰ)――对农业生产产生正外部性者给予补贴  农业绿色补贴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者采取保持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如农业生产者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而退耕还林、还草等行为。见图2。

图2中P表示市场价格,Q表示行业的产量,q表示个体农业生产者的产量,MR、MC分别表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PMR、SMR、PMC、SMC分别表示私人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成本,XR表示外部收益。

在图2(b)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生产者会把产量定在q0处(按PMR=PMC的原则),而社会最优的产量应在q1处(SMR=SMC的原则)。如果不采取补贴手段,这个农业生产者就没有动力把产量扩大到q1。现假定政府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支付XR数量的补贴,生产者就会将产量由q0扩大到q1。产量的扩大使整个行业的供给增加,图2(a)中的供给曲线由原来的S0移向S1,均衡价格由P0下降为P1均衡数量由

这就是说,政府提供补贴后,刺激个体农业生产者扩大产量,让更多的资源从其它用途中转移过来,用来增加这种产品的生产。

(2)补贴模型(Ⅱ)――对负外部性减少者给予补贴

补贴模型(Ⅱ)是指通过补贴手段刺激农业生产者减少具有负外部性产品的产出。有人把这种采取一定措施去降低未来的污染补贴称之为政府向污染者“行贿”。它是政府为了促使生产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补贴的形式补助农业生产者。如对减少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补贴。见图3。

图中的符号说明与图2一样,MDC表示边际损害成本。在未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者会按PMC=PMR的原则确定其私人最优产量(q0),而按社会最优应为q1,(q0-q1,)就是由于边际损害成本MDC的存在而导致的有污染的产品的过度产出。如果采用补贴手段,政府给个体农业生产者的补贴额也就是单位产品的(q0-q1)部分。由于补贴的存在,使有污染的农业生产者在产出为q1时的利润与在没有补贴时产出为q0时的利润一样,因此,补贴手段能激励有污染的产出的减少。

(四)建立农业绿色补贴体系,全方位治理农业污染

1.完善环境立法。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控制有机肥、化肥和农药面源污染的法规,由国务院制订法规。同时,建立国家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拟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鼓励能够减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建立我国有机废弃物排放的法规,有效控制城镇的污水排放和规模化养殖场牲畜粪尿的排放。

2.在实施农业绿色补贴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教育,以逐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通过科普和大众媒体,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对农业立体污染的认识和自觉参与防治污染的意识,鼓励企业和农民采取环境友好技术,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实现减少立体污染和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5-0024-04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环境污染可以看作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付出的环境成本或代价一定时,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的收益一定时,付出的环境成本或代价尽可能的小,即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值,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的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环境污染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不是经济问题。能够成为经济问题的环境污染是指在环境遭受污染,付出环境代价以后,社会资源配置并不能做到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值,从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现象。本文对这样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从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角度揭示问题的成因,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环境污染问题的实质是外部不经济

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却并未给予应有补偿的现象。对环境污染问题来说,所谓的外部不经济就是指有的经济主体污染了环境,但却并未付出代价,或者虽然付出了代价,但付出的代价却小于环境污染治理的代价,而由其他经济主体承受环境污染治理代价的现象。显然,此时就出现所谓的成本外溢,从整个社会角度考察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条件与从该经济主体自身角度考察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条件就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假定污染者是一厂商,其作为“经济人”必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假定污染者所处的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即污染者在商品市场上是价格接受者,商品市场不存在垄断性扭曲;假定污染者造成的外部成本是EC=EC(Q);并假定不存在信息费用。则社会净效益(SNB)就等于产生污染的经济活动的总效益减去私人成本C和外部成本EC,即:SNB=PQ-C(Q)-EC(Q)。其中,P是产品的价格,Q是产生污染的经济活动的总量,C和EC皆是产生污染的经济总量的函数。当社会净效益最大时,有dSNB(Q)/dQ=P-dC(Q)/dQ-dEC(Q)/dQ=0。即:P=dC(Q)/dQ+dEC(Q)/dQ=MSC。该式中,sc为社会成本,SC(Q)=C(Q)+EC(Q),MSC为边际社会成本。显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条件是价格(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dC(Q)/dQ+dEC(Q)/dQ)。但是污染者并不考虑外溢的成本,其会按照价格(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dC(Q)/dQ)进行决策,这就使得资源配置结果表现为资源配置量偏多,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收益而导致效率损失。

二、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完全竞争的市场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使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要实现帕累托最优,隐含着如信息充分、无外部性、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产权界定清晰、资源自由流动、交易成本为零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了著名的《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他的主要思想被后人总结为著名的“科斯定理”:外部性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易来解决,即当交易谈判涉及的当事人较少、市场交易费用小于政府干预的成本时,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效率更高。科斯认为外部负效应是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当引起的,所以只要界定并保护产权,随后所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蓝虹,2004)。科斯以“走失的牛群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的案例来说明他的论点。他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主的损失负责赔偿(即养牛人无权让牛群吃农场主的作物),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即养牛人有吃麦的权利)两种不同的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两种情形都能使资源配置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值,因为在对权利给出初始的明确界定后,只要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在科斯看来,外部性完全可由私人合约得到解决,即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有着自我修正的效能(罗必良等,1994)。

(二)现实中市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会失灵

在环境问题上市场失灵的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环境资源的公共品属性。大气、森林、水等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其具备公共物品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或利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承担成本,于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此不起作用。由于环境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那么环境资源在使用中必然出现所谓的过度使用,换句话说,对于免费提供的环境资源,使用者会一直使用到自己的边际效用为零为止。这种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表现出很强的负外部性,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导致人们无节制地使用有限的环境资源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个体的理性却要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即个体追逐个人私利的结果最终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及所有人福利水平的降低,这就是哈丁所表述的“公地悲剧”。

2、环境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对环境行为主体来说,首先,不少环境问题有潜伏期和时滞,这使得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人们对环境保护尚未产生清醒认识之前,人类行为只能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这意味着环境污染在特定条件下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其次,即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还是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即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或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从而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

3、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稀缺的,因为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系统,人类对环境的认识至今还是微乎其微的,与人类对环境信息的需求相比,环境信息的供给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如果信息公开不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人们就倾向于封锁信息,通过保证自身具有信息

优势来谋求私人利益。这很容易导致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比如污染者对于他的污染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往往比受污染者了解得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驱使,污染者往往会隐瞒这些信息,以继续其污染行为。污染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产生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污染信息相对较少,如果想“讨回公道”则需要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这也许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声(噪声)吞气(废气)受污染”的原因(沈满红,1997)。

4、环保投资的规模报酬递增性。所谓规模报酬递增是指随着资源配置规模的扩大,资源配置平均成本下降的经济现象。由于环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特征,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单个企业通过自身的投资防治污染往往是不经济的。比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地域分布较为集中,那么各企业单独建污水处理设备,远不如在该区域内集中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更为经济有效。正因如此,中小企业由于在治理污染方面缺少规模收益,所以其治理污染的能力会因无法实现规模收益而弱化,这是中小企业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的原因之一(金三木,2007)。

5、交易成本导致市场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在产权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市场本身就可以把污染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但是没有交易成本只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远离经济现实的假定。现实中,即便环境资源产权界定清楚,要真正维护产权仍然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性质,要维护环境产权,就会出现“免费搭车”现象,每个理性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出面与污染者交涉,然后自己在不分担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获取交易收益,于是也就没有人与污染者进行交涉、谈判或诉诸法律,环境污染也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加以治理。

三、政府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理想的政府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凯恩斯学派通过对新古典学派的“革命”,提出了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的主张,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水平。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需要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相类似,政府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要求政府必须是理想的政府,理想的政府也需要具备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如具有充分的信息(事前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所有因素)、参与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的所有人都必须一心为公而不能谋取个人私利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政府也就可以把外部效应内部化,从而解决环境问题。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所著的《福利经济学》提出的“庇古税”就是依靠政府介入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手段,按照庇古的传统,当一个厂商施加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应该对它施加一项税收,该税收要等于厂商生产每一连续单位的产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即税收(T)应恰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使厂商将环境损失这种外部成本纳入其实际成本核算之中,进而可保证产品的价格能反映生产的社会成本。

(二)现实中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会失灵

在环境问题上,“政府失灵”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公务人员存在明显的利己动机。布坎南创立的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假设运用于政府行为的分析,无论我国还是西方国家的政府实践活动都证明这一假设是经得起实证检验的。在市场有效作用的领域,由于“看不见的手”的调节,经济主体要“利己”首先必须“利他”,但在政府部门,由于市场手段的失效,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的利己行为却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

首先,这种利己动机促使政府干预的缺位。按照公共经济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应该去做。虽然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未必就一定做得了或做得好,即市场失灵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有效,但是如果在市场失效而政府相对有效的前提下,客观上就需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即在政府干预是完全必要的前提下,政府不进行干预,就出现了政府的“缺位”。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来说,市场机制自身难以进行有效调节,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干预和调节作用,但很多时候政府并没有对环境污染进行必要的干预,而是对污染“放任自流”。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GDP增长率而根本不顾及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环境成本,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不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加以弥补纠正,或即便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也不认真贯彻实施。

其次,这种利己动机表现为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即面对市场在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失灵,政府进行了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却未能起到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的效果,甚至政府干预所导致的政府失灵较之市场失灵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政府干预的失灵集中体现为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财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价格的扭曲,无法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并最终导致产品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脱节。这一是由于一些作为非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没有给环境和生态以足够权重,或者仍然采用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时期的政策,这明显是强调部门利益以致部门利益重于公共利益的结果;二是污染者为了维护自己污染环境的既得利益,会加大“院外活动”的力度,利用政府部门从业人员的利己动机通过“贿赂”的办法促使政府部门保持或放宽环境标准,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政策制定的失灵;三是政府本身目标选择失误,过于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缺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这显然也受利己动机趋使。

2、政府缺乏关于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治理的有关知识、信息、人才及明确的目标或手段。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一工程需要政府具备充分的知识、信息、人才资源以及切实可行的政策目标和保证目标顺利实现的有力手段。这些条件往往是在环境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对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构成威胁,需要政府总结经验教训时才能达到,这是政府干预失灵及西方国家走“先污染、后治理”道路的重要原因。

3、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垄断地位使其在污染治理方面不存在竞争压力。市场有效是因为竞争机制的存在,一旦市场出现垄断通常就出现效率低下。同样的道理,政府垄断的存在也在降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压力和积极性,这使得政府对污染的治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4、社会对政府失灵的认识还很不充分。不少研究者还没有把政府行为的分析纳入与私人行为分析相同的逻辑框架,关于政府法制建设还严重滞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还缺乏足够的监督。脱离了监督的权力会使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私人利益,这是政府在治理污染时因存在严重的寻租行为而导致政府失灵的重要原因。

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