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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和成效
(一)龙头企业引领,形成产业集群。我县龙头企业引领特色农业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产业集群。果业方面,2012年全县新发展果业面积6万亩,其总面积累计达到34万亩,果品总产量5.6亿公斤,实现产值11亿元,先后被国家确认为无公害苹果生产基地、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级出口苹果及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畜牧业方面,2012年,全县生猪、大家畜、山绵羊、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59.01万头、26.03万头、34.91万只、481.49万只,同比分别增长21.3%、7.1%、6.6%和8.2%;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24006吨、14244吨、18071吨,同比分别增长12.6%、7.8%、15.8%。我县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如:二仙坡绿色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把149个绿色果业专业协会联合起来,培育绿色苹果生产基地30.8万亩,辐射带动三门峡市区115万亩果园,普及二仙坡绿色果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带领果农走上绿色品牌产业发展道路,亩产平均7300斤,商品率85%,比未入社农户每亩增值29%。
2.“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出口创汇为重点,实行“四统一”,统一技术生产标准、统一质量检测标准、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果品订单销售,走科技创新、品牌效应和规模化生产苹果商品出口道路,带动1万多农户,为农民创收1500万元,积极开发新的市场,解决果农苹果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出口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等十多个国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现代化大型农牧百强企业河南省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投资50万头生态猪养殖项目,采用放养和舍饲相结合的原生态、纯绿色饲养方式,总投资20亿元,占地20万亩,实现生态养猪50万头,建设散养舍1250组、50万头屠宰场一个、20万吨饲料厂两个、14个种猪繁育场,现存栏4万头,第一批生态猪肉已在郑州上市。
(二)合作示范带动,壮大特色产业。
1.“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陕县农乐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建园和经营管理,已发展会员352人,种植面积达到5300亩,建有采穗圃、育苗和示范基地,带动农户共同致富。陕县军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227户,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经营面积6200亩,种植中药材品种达到二十多个,实现产值2200万元,利润800万元,社员户均收入2.7万元,高于不入社农户收入17%。
2.“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陕县富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投资350万元,拥有3个食用菌栽培场、30座发菌大棚、20座高标准日光温室大棚、1个冷库,农业经营面积300多亩,年种植平菇、香菇150万袋,年产值1200万元,纯利润700万元,带动全镇1200多户3000多人从事食用菌生产。
(三)农场大户联动,产生规模效益。“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农场大户为有效载体,扩大了商品化育苗、商品化烘烤、机械化播种、剪叶、起垄、盖膜、施肥、移栽、防治病虫害等机械化作业,大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如:张茅乡西坡脑村庞振杰创建烟叶农场,通过土地流转,租地经营380亩,总产量76608公斤,总收入174万元,实现盈利6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不敢进行长期投资,进而影响了农业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大,从事初加工较多,而深加工、精加工企业较少,农业产业链较短,农业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行业龙头辐射示范带动能力不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限制,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全国知名品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和市场占有率不高。
(四)虽然上级财政和我县对农业经营组织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是,融资难,发展过程中缺少扶持资金,是制约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一)围绕规划,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围绕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一是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合同签证、土地收益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搭建起便捷高效、标准统一、信息通畅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须知、调解当事人须知等,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程序,使流转双方信息对称;通过严格实施“八表一档案”信息填报制度、调解工作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构建了和谐的土地流转经营环境。三是超前化解纠纷。通过制作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建立流转双方收益动态平衡机制、严格签证归档管理制度等,从根本上避免了因口头协议或协议内容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纠纷。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产业集约经营水平。
(二)依托优势,壮大经营主体,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壮大龙头企业。把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常抓不懈。要立足于我县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立足于将农业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紧紧围绕林、果、牧、烟、菜、菌特色农业六大支柱产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已经确定并有明确优势、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集中精力将其培育成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将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要扶持壮大优势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民合作社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经营、分散经营与统一服务的矛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要靠发展农民合作社。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辐射带动和服务能力。三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着眼于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新型农民队伍,着力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成功发展起一批农村生产经营和科技致富示范户,让他们租赁或转包其他农户的承包地,成为带动群众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引导农场和大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同时,要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联动,有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提高。
(三)科技驱动,健全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抓科技推广。支持龙头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与龙头企业合作共享。抓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新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要通过引进和试验高产新品种,推广示范高产栽培技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全县产业化进程。二是抓科技培训。紧紧围绕我县特色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场、大户,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实用人才技术培训班,把农业新技术送到基地农户手中,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发挥科技在农业综合生产中的作用。三是抓科技装备。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提高在现代农业中的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四是抓好信息化建设。龙头企业要以信息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质量,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县要以“金农工程”为依托,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全面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邹平县为例,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14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以上13家,市级以上53家,县级以上105家,资产总额543亿元,固定资产185亿元,销售收入603亿元,出口创汇32773万美元,上缴税金17亿元,龙头企业初具规模,示范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增收显著。
1.立足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引导粮棉、畜禽、蔬菜三大主导产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初步形成了规模化、区域化发展格局。以韩店镇为中心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发展迅速,西王集团、三星集团年可加工玉米288万吨,年销售收入达315亿元,出口创汇13747万美元,上缴税金7.6亿元。西王集团食用葡萄糖、玉米油、无水葡萄糖、麦芽糊精生产规模为亚洲最大,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冠名为“中国糖都”和“中国玉米油城”。以众康食品为代表的省重点龙头企业4家,年屠宰加工能力达4070万只,实现销售收入14.3亿元。蔬菜加工龙头企业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年销售收入达6.6亿元,出口创汇5100万美元,带动了邹平县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食用菌产业迅速崛起,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省唯一一家“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鲜菇生产能力达12000吨,年产优质菌种菌袋8000万个。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生产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订单农业,积极探索推行“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减小市场风险,增加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2012年,福康、久久、众康、新雨等肉鸭养殖企业与农户签订“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喂养、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进出)养殖合同10580份,收购合同肉鸭4980万只,带动农户8100余户,回收率达100%。食用菌研发生产企业芳绿农业科技牵头成立食用菌发展协会,协助组建食用菌合作社5个,有力地带动了邹平县九户、孙镇、魏桥、西董、临池5镇(办)食用菌产业发展。目前,邹平县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
3.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品牌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产品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产品品牌化运营,邹平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三品一标”,打造知名品牌。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提高农产品知名度。目前,邹平县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龙头企业10家,其中无公害认证企业2家,认证无公害产品3个,基地面积5.2万亩;绿色食品认证企业8家,认证绿色食品27个,面积105.56万亩;有机食品认证企业2家,认证有机产品38个,面积1024亩。
二、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目前,邹平县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局备案的合作社27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个,省级示范社1个,市级示范社4个。按产业划分,种植业合作社138个,畜牧业104个,农机服务24个,林业3个,渔业5个,其他服务业3个,入社社员1.7万户,带动农户5万余户。生产经营内容多、环节多,涉及蔬菜、生猪、奶牛、家禽、农机、蚕业、林果、食用菌、花卉苗木、养蜂、渔业、水利等多个领域。“邹平县九户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邹平县魏桥兴灿农田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
1.鼓励合作社联合,打造一批大社强社。进一步加强合作社联合,聚集、整合农户劳动力、资金、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有效解决了分散采购原料、经营和出售商品经营效益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有效发挥了资源集聚和群体优势,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农民收入。邹平县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快速、规范,目前共有奶牛合作社32家,奶牛存栏10000余头,全部进入养殖小区,部分合作社建立了标准化养殖场,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收奶、统一调配饲料,与蒙牛、得益等大型牛奶生产企业签订鲜奶供货合同,保障了鲜奶销售。仅此一项,农民纯收入达3000万元。
2.创新管理模式,激发社员主人翁意识。鼓励农户以股东身份参与合作社内部管理,积极参与村集体各项事务,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如例,明集镇罗圈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由村两委成员带头、农民自发成立,前身是蔬菜专业协会,2007年12月正式注册为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7%,露天蔬菜种植面积78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60%,主要种植品种有香葱、甘蓝及胡萝卜。产品以订单销售为主,其中400亩香葱与本村蔬菜脱水厂签订销售合同,380亩甘蓝与胡萝卜与济南圣泉食品公司对接,社员每亩增收8000元左右。合作社发展不断壮大,公共资金不断积累,社员积极参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出资8万元铺设地下灌溉管道,1000亩耕地受益,出资4000元为村民购置音响设备一套,健身器材3套,满足了广大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了社群关系和谐发展。
3.延伸产业链条,实现提质增效。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经营主体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例如,台子镇无花果种植大户成立无花果种植合作社2家,种植面积500余亩,其中大棚面积60亩,观光采摘面积200亩,苗木储备达30万株,初加工生产车间500平方米,50吨无花果冷冻库一座,注册“滨圣”商标,产品主要有鲜果、冷冻果 、干果、茶叶及苗木,“合作社+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已初步形成。
三、积极培育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培训指导,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目前,邹平县已申报注册家庭农场19家;专业大户共1063户,其中种植大户297户(粮油生产大户143户,设施蔬菜大户137户)、养殖大户752户(养猪大户218户,养牛大户53户,养羊大户57户、家禽大户412户)、渔业大户14户;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个(众康、福康、西王、君晖、长丰、芳绿、台子高效农业、嘉业、南洋花卉、好生十里花卉)。
2011年,在沿黄高效生态示范园中,流转土地200亩,建立了泥鳅繁育基地,建成高标准生态泥鳅养殖池12个,年产泥鳅70吨,年产值40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截至今年6月底,邹平县已实现农村土地流转6.8万亩,其中,转包4.9万亩;出租1.6万亩;其他各种流转形式总计0.3万亩,涉及农户1.4万户,签订流转合同1.2万份。
2.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档案,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纠纷能力。2013年上半年,受理群众上访案件27起,及时处理好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25起,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作为市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县,邹平县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学习借鉴,扎实摸清底数,推进科学测绘,严格公示公开,试点工作规范有序稳定开展。目前,试点镇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块实际测量、绘制地籍草图等工作已经结束,正在组织农户认真核对地籍草图,准备公示。
一、积极探索,为新型农业经营业体发展创造了实践经验
1.典型示范引领发展。一是打造“四带百区”牵动发展。围绕贯穿全县10个乡镇的4条主要公路沿线,规划设计了绿色水稻、玉米、大豆、蔬菜食用菌等四条产业示范带和102个示范区,严格把握农时、品种、技术、整地和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应用先进的技术、栽培模式和最优良的品种,达到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成为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推广的农时标准和种子包衣、智能催芽、毯式育秧、玉米大豆110厘米大垄栽培等新技术,普遍被老百姓认可和接受。二是发动党员干部和能人引带。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组织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优势,采取领办、创办、联办的方式组建新型经营组织,改变以往行政命令、简单说教的方式。目前,全县党员、村组干部创建的合作社有324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0.4%,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领办的有91个;专业大户中有党员大户760户,占大户总数的37.29%。四海店镇宝山村党总支书记逯德民领办的利民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六统一分”(统一品种、统一购买物资、统一整地、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按地(股)分红)的经营模式,吸引642户村民以土地入股,共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7285亩,实现了整村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全县达到标准的家庭农场发展到17个,经营面积5.44万亩。其中在全省首家注册成立的“大力家庭农场”,规模经营面积2800亩。三是引进龙头企业带动。依托我县是大豆、水稻主产区和木材、特色山产品储量大、品质优等资源优势,引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建立“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加比力羊乳、东帝液态菌、联众食品、大森林山产品等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2家,经营面积7万亩。
2.强化扶持助推发展。一是政策扶持。制定扶持办法,对规模大、示范作用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扶持。在规划、申报项目时重点向专业大户、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作业区域倾斜,去年实施的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示范、田间工程等项目,受益合作社、家庭农场达200多个。新建的6个智能催芽基地、22.6万平方米大棚育苗小区全部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挂钩,覆盖水田面积30多万亩,并把粮食收储烘干、农机合作社等惠农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大户重点倾斜,全县9个千万元农机合作社,全部依托专业种植合作社建立。二是技术扶持。实行乡镇农技推广区域服务站包专业大户、包种植合作社、包家庭农场,农业科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从种到收全程技术指导,大力推广水稻毯式育秧、玉米110厘米大垄双行等新技术,使水稻平均亩产提高150斤,玉米提高200斤。目前,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配有业务精干的农机、农技人员负责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是金融扶持。协调金融机构简化办事程序,放宽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用财政资金担保放大5倍贷款,强化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多方合作,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全县“三农”贷款13亿元,其中向大户、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贷款达5.8亿元,占45%。
3.规范管理保障发展。一是规范制度。制定了一整套合作社管理制度,重点是严格财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财务管理,切实把农户出资、部门投入、政府补助等资金管好用好,创造最大效益;通过互相观摩、业务培训、指导服务等措施,普及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知识,提升专业大户、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和各类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到合作社进行监管指导,帮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产运行机制,杜绝“空壳”现象发生。二是规范生产。在发动党员干部领办创办经营主体的同时,侧重把各业能人培养成党员、干部,借助他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生产,既能有效统一种植品种、种植技术,又避免行政干预过多、农民反感等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分配。重点在全县推广“按土地面积、按土地等级、按种植作物、按亩提管理费”的合作社分配模式,即根据入社农户之间地力不同和种植作物收益不同等问题,对入社土地按二轮土地延包时的三级土地等级进行评估,收益按地块等级和种植作物种类形成不同的核算单元,分单元设立管理台账,费用、收益独立核算,避免了土地入社后,由于地力差别等导致分配不公问题,使利益分配更趋合理。
4.广辟渠道推动发展。为了让流转土地农民有事可做,使土地流转由短期行为变为长期行为,使之更趋于稳定,我们重点在解决流转土地后农民的出路问题上进行探索。通过推进城镇化建设,坚持产城一体,发展二三产业,提高中心城镇吸纳和承载能力,让一部分农民变市民。同时,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食用菌种植、蔬菜种植、奶山羊养殖等项目,为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增加流转后农民自主择业机会。此外,加大技能培训力度,让青年农民有一技之长,增加创业就业成功率。还在76个村成立(下转11页)(上接8页)劳转协会,为外出务工农民和留守人员提供服务,让他们安心放心外出务工。
二、深入查摆,找准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症结问题
虽然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子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壮大,效益不断彰显,但是运行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融资难。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原始资本积累不大,特别是发展规模经营、特色种植和养殖的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农机具、宅基地、住房、场库棚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刚刚起步,尤其是现在金融机构普遍有“零风险”的规定和要求,农户贷款存在额度小、周期短、利率高、可抵押物少、担保要求严的问题,筹集资金非常困难,融资难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问题。二是经营风险大且抗风险能力差。现在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的面积越来越大,而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还普遍都有保底的要求,这样就使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承担了较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成本,加之自身积累不足,农业保险又相对较弱,致使他们抗风险能力相当差。遇上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有倾家荡产的危险。三是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不足。目前看,数量虽然多,但质量不高,自身发展实力严重不足,很多合作社缺少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缺少大型机械设备,缺少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粮食烘干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部分农民的小农意识严重,不愿意承担风险,进市场闯市场的能力较弱,多数是靠数量换效益,而不是靠质量、靠品牌取胜。
三、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实践看,经过几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今后必须在用好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确保规模不断壮大,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1.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宣传引导、组织培训、典型示范等措施,重点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能力素质,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加强指导,推进合作社机制创新和规范化运作,重点研究好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培育一批相对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较强的合作社,使他们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加大扶持力度,政策优先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扶持他们搞好土壤改良、灌溉排水、道路修整等基础建设。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通过以奖的方式,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导向和氛围。要在专业技术人才上给予扶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使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家庭农场主都成为专业人才。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金融支持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以家庭承包制度为基础,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收入为目标,依据市场需求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现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了从微观角度了解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状和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本文于2015年7―8月在西安市完成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的调研工作。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通过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43份,获得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94.7%。
(一)人力资本特征。在被调查的主体中男性比重高,占总数的94.8%;而女性仅占总数的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中壮年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其中40岁以下的占20%,41―50岁的占48.7%,50岁以上的占31.3%。在受教育水平上,各主体大多数为高中学历,占比46.9%,初中学历以下的占36.5%,大专学历占15.3%,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3%。各主体的平均务农年限为8.14年,其中5―10年的占总数的37.4%,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47.4%,而5年以下的仅占总数的15.2%。
(二)土地经营及流转情况。西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土地面积不多,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其土地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在土地流转的调查中,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以被调查的专业合作社为例,每户通过流转获得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为507亩,占总面积的88.2%。在土地流转期限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期限较长,其中5年以下的占比32.7%,5―10年的占比38.7%,10年以上的占比28.6%。
(三)农业生产及培训情况。在被调查的主体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5%。从事养殖业的占44.8%,从事种养混合的占8.7%。各主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占总数的77.4%,而非农业生产仅占总数的22.6%。同时,各主体生产积极性较高的占比54.4%,积极性非常低的仅占6.1%。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80.9%的主体表示有参加过,仅有19.1%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进一步调查表明,培训时间一般维持在一个月以内,占比61.8%。而在金融知识培训上,91.7%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仅有8.3%的主体表示参加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缺陷。区别于粗放型的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呈现出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近年来,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特征有了新的变化,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还需要购置和维护大型机械、设施大棚等固定资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在两个方面发生改变:一是资金需求金额增大。资金需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占64.3%,其中30―50万的占31.7%,50―100万的占22.6%,100万以上的占10%;而30万以下的仅占35.7%,其中1―10万的比重最少,仅占7.4%。二是资金需求期限延长。资金需求在一年以上的占比66%,其中1―3年的占45.7%,3年以上的占20.3%,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所占比重较少,其中3个月以内的占3.5%,3―6个月的占12.2%,6个月―1年的占18.3%。上述结果表明,现有的金融支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体系下的融资需求,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需更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态势较好,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缺少管理制度,章程设计不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标准,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无法接受成员的监督。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不能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国农业专业人才数量有限,普遍农业经营者专业素养不高,人才的缺乏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表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农产品营销和农业信息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中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供给落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而在政策上采取较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当前的金融供给服务落后。根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主要面临三类问题:一是申请贷款困难。在被调查的主体中,高达86.4%的主体认为获得贷款不容易,其中8.6%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仅有5%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较容易。二是贷款手续复杂。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银行的贷款手续繁琐,耗费的时间成本高,因而很多主体转而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寻找民间高息借贷。三是抵押担保条件滞后。西安市的调查显示,虽然陕西省在逐步推进涉农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工作,但是由于尚处在初级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并没有普及,现阶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现着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而机构网点数量、ATM机和POS机等设施的数量分布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在调查中,主要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在访谈中发现,西安市部分主体所在地区仅有一家农村信用社网点,网点覆盖不足,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二是金融机构服务的满意度不高。调查显示,63.7%的主体表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太满意,只有36.3%的主体表示比较满意。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素养不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有效性。
(三)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受到制约。自2014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支农政策,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的建成和发展。但是由于支农政策层层下达,中间环节缺少紧凑性和调节性,导致政策落实效率不高。一是农业补贴政策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经营主体并没有拿到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实际中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部分补贴,违背了补贴原则。二是政府信贷担保机制薄弱。从被调查的主体来看,只有41.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享受到政府的支农资金作为担保。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机制不健全,而政府的信贷担保机制又不足以承受现有的融资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风险。
在从事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农业保险作为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稳定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一是宣传力度不足。调研显示,各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高达46.7%的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政策性农业保险,10.2%的被访者表示略有了解。二是覆盖范围较少。西安市的特色农业如苹果、猕猴桃等并没有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类主体面临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真正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少。三是保费补贴较低。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并不能弥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费补贴的费用尚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保障能力和赔付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努力从自我规范做起,提高外部融资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制定切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体系,设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努力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二是提高自身的农业专业素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技能培训,并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重视政府部门颁布的农业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对相关农业政策的解读能力。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引进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和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农业专业人才,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保证农业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构建金融支持的网络。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逐步开发和完善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同时,逐步推进新型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全面普及,探索开展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等创新业务。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多种金融支持的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机构网点覆盖空白地区,增加服务网点数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ATM机、POS机的渗透程度。四是政策性银行应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各主体的支持力度,并对金融服务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期形成自上而下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的三级网络。
(三)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提高注册和审批的门槛,保证现代农业体系发展的质量。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谁种田,谁受益”的补贴原则,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资金,以此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同时,要逐步增加保费补贴金额,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征信平台,解决政府部门、涉农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不仅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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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新疆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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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而新经营主体则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目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必然性
(一)顺应了农村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自给自足,从总量基本平衡到多年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很难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也很难从宏观上进行干预和治理。因此,农业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中国农业发展趋势看,中国农业将向规模化趋势发展。过去,农业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比较小,效率比较低,成本比较高。2006年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显示,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每户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民只经营5.2亩地。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农业,净收入很低。这样的收入没有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没有办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正在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城镇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
1.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发展乏力问题。我国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一方面,需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组织程度,提高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主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可以说,更好地认识并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搞现代农业要有适度规模,要适度规模必须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前提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是当前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形式。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不断完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是,现在一些地方仍然随意调整承包地,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引起农民上访。为此,要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不排斥土地流转,而且有利于土地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要研究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国乡村户数2.68亿户,户均耕地不到7亩,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较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这些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面临的问题还不少,要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在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及税务登记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当然,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大户”。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维护公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农民、兼并土地。工商企业应重点投资发展种苗、饲料,农产品收购、储藏、保鲜、加工、销售,以及种养业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工处理等农业产前产后业务,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户特别是规模种养农户,实现合理分工,增值增效,共生共赢。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民,甚至违反土地流转“三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工商企业经营行为,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全国公益机构已达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
公益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功夫,重点在那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经营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业还大有潜力可挖。下一步,要研究制定支持经营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多元化主体经营结构发展还很欠缺,缺乏弹性
虽然我国目前正在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一主体发展为多元化主题,但是还处于过渡的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很不够,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一段差距。目前,我国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只占承包农户的8.2%。日本农户加入农协的占90%以上,法国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
(二)农业产业体系化程度不高,阻碍农业经营水平的整体提高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的规划设计、科学生产、有效经营各项产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都处于分散发展的阶段,而且各自的发展程度都不高,怎样提高农业各项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将分散的发展组合成一套完善、科学的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农业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不到3%,而一般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国家一般在10%以上。国际竞争力不强,产业一体化不足等问题在我国农业工作发展阻碍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根据中央部署和农业部的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主要要从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一体化这“五化”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农业的科学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农业骨干企业和农业服务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一定要坚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制度。虽然国内针对土地承包制都多种不同的声音,但是大多数专家还是坚持土地承包制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都是具有促进意义的。农业部确定,明年将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农业体制制度专业研究人员,推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严格防范土地经营中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
目前我国农业科学化、规模化水平较低,许多农民的收益不高,因而不愿意种地,而选择去大城市打工,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率低,同时大量的农民流失,又进一步阻碍了我国农业科学化、规模化发展,这样的恶性循环亟待广大农业工作者以及农业政策决策者解决。因而,按照土地依法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减少农民流失,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科学化水平,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首先要以农民本身为主体,各地应该根据自身农业产业实际,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以广东省为例,将全力培育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四大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园区、生产基地、专业镇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四大建设载体”;四川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做出了优先表态,大力推动农业行业优秀企业的培养,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着力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大力推广“两个带动机制”等。有关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讨论和实践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广东和四川两省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从实践成果来看,一些几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上取得了初步的胜利,比如“家庭农场”以农村农业家庭为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以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合作社,劳力和技术完全由合作社提供;工商业投入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农民参与具体农业活动的大综合性农业经营主体等。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上,有着无数的可能性,关键是要找出我们在具体农业经营中的短板,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多种资本或技术资源的进入,真正培养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的规划设计、科学生产、有效经营各项产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分散发展的阶段,而且各自的发展程度都不高,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怎样提高农业各项产业的发展水平,加强农业规划设计,促进农业科学生产、建立农业有效经营的模式,同时将分散发展的各项产业组合成一套完善、科学的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除了包括农民本身以外,还需要国家有关制度指导,农业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农业服务部门领导以及农村集体组织的支持等等来共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立足于“三农”,致力于解决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提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创造性地建立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等农业生产经营各方面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五)农民各项权利要得到优先保障
在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上,我们要优先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除了在制度方面的保障外,我们还应该注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我们在讲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都会不可避免得涉及外来资本和外来人员,怎样在推进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实践中保障的农民的各项权益,新型的职业农民的培养是一条必经之路。只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力度,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力度,才能增加农民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职业弹性,才能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让更多的农民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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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目前,南宁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导,农村家庭农场为支撑,专业种养大户为补充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但目前南宁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素质不高,自主学习意识不强;缺乏接受继续教育和提升科学素质的有效途径和机会,参加培训普遍不足;相关财政金融政策等支持力度不够,对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宣传力度也略显不足;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资金和实力严重不足等。当前,在广西实施强首府战略的新形势下,南宁市应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培育有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挥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这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规划引导
建议南宁市在实地调研论证、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农业产业的特点和优势,科学编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的总体规划,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研究出台《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通过规划引导和重点扶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等农业经营者为主体,其他各类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培育规模较大的职业农民。在推广传统农户、引进新型农户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种养大户,推进农业经营专业化、管理商业化和农户职业化发展;扶持有文化、懂技术、会操作的农村实用型人才和带头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返乡从事农业开发。(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注册办法,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创工作机制,培育并推荐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可享受现有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有关的贷款和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结,强强联合发展壮大。支持引导有实力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对土地进行集约化整理和规划,引进专业种养从业人员,培育专门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进一步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化、品牌化发展。(三)进一步提升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质量,进一步加强产供销合作,积极发展产供销“三位一体”的合作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产业链、产品、品牌等要素,设立协会法人,打造一批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建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合作社,探索发展共同基金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业技术合作社。鼓励农民使用土地、林权、劳动力、资产、技术等要素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和支持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或与其他生产经营组织联合兴办加大工业与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增强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工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要载体,支持农村综合体建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互助基金合作社,拓展其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提供农民合作产品展示销售、委托融资、服务设施、联合建设、信用协调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分工合作。(四)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扶持一批有实力、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同区域同行业或业务密切相关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积极推进涉农中小企业整合、联合、融合,建立企业集团和产业发展联盟,实现集体化、一体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长期承包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子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产业规模,做大做强;对于有实力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其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产品产品品牌等方式,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稳健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民致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接市场的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的龙头作用,鼓励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联系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强家庭农场和专业种养大户的生产能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注入新的活力。(五)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提供者,加快事业单位建设公益和商务服务,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合作化、专业化、综合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提供农资、农机、信息、科技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开展多元化、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等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站所创办农业服务型企业,可由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
三、完善培育平台
加强新型职业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新型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开展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程。依托培育工程,整合现有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农村成人教育学校、农民夜校、科技科普示范园区等教育培训资源,以南宁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等相互配合,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农业相关重点专业点、培训基地和培训点,主要针对专业种养大户、职业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农民工等进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灵活有效的教育和培训,如采取基地示范教学、有线电视制作播放、计算机网络远程教育、乡村图书馆(室)、乡村文化站等形式,积极探索“政府+学校+企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的有效教育培训模式,积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对于农民学历教育,积极推进农业高等教育向农村延伸,同时加强普及农业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四、创新利益联结模式
(一)组织创新。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融合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通过创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参股农业龙头企业等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体化发展。比如,鼓励和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产业链式的合作模式,通过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人力物力要素的投入和合作,依托全产业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服务合作,实现农业生产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如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组织+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经济组织”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经营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支持和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合作模式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二)机制创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同订单、股份制合作、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长期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签订生产服务、购销等书面合同,严格执行利润返还和收益共享,实现经营收益的合理分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盈余分配机制,灵活运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大力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做法,完善推广“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先建后补、双股分红”等产业发展利益联结的成功经验。
五、强化规范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继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规范其发展。积极开展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明确标准,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二)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积极引导和规范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运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规范化运行。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六、加大扶持力度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037-02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地衔接,商品率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随着外出务工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支持,使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上升,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村出现了大批的专业大户。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的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等多种合作社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方式。
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把培育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的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大批的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一、有强烈的金融需求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特征
从一般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融资需求并不强烈。小农户普遍种植面积有限,一般通过信用社贷款,足以购买化肥、种子就可以满足需求,与我国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商品化生产,需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雇佣劳动力,租借土地和厂房等办公场所,购置现代技术装备,他们普遍固定资产投资比较大,流动资金需求也比较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现在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亟需外部贷款支持,靠自我积累式的发展很难做大做强,他们既需要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离不开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对于小额的贷款或者补贴已经感到不解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多依赖金融。所以,对当前农村金融供需之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贷款难”“贷款贵”难题亟待有效解决。
二、缺乏有效抵质押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贷款难”“贷款贵”,农村抵质押物缺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能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贷款抵押物缺乏,他们是农业信贷中的“无产者”,现在农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数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在全国已开展部分试点,但金融机构还是“不愿要”“不敢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虽然成立了很多担保机构,但由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这样的纯农业项目,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实际业务开展得也很少。要解决农民这一贷款难题,就要扩大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易平台,争取把这些农民的资产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要、愿意要的抵押物。目前我国正在对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抵押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形成清晰顺畅的农村产权抵押机制正在进行积极探索。部分省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方面做了一些创新试点。
三、政府支持是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缓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户风险分担能力。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方面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2014年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1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62%。与一般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规模大,投资需求大,一定程度上面临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为此政府部门应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以防对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既要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也要有效防范市场波动风险。今后应进一步创新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目前我国部分省份已经有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比如北京市的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上海市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等等;有的将保险与信贷结合,推出了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比如广东的“政银保”、上海和江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等,成为当前解决农民信贷难题的重要途径。
自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重点把“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放在了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农村经济优先稳定发展,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发展营造一种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现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我国农村现已经逐步的形成了以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为主体的各种经济竞相发展的经济结构体系,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带动下,农业化商品已经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而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力量上的重要作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建成。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
想要更好的实施乡村振兴重要发展战略,必须推动乡村经营模式和人文文化进行大力振兴,例如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等,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带动下,无论是现代家庭农场还是一些当地的龙头企业,都要大量的吸引和凝聚复合型人才,所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将乡村内部的文化、生态等方面同步发展和振兴[1]。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农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以及措施来鼓励农村青壮劳动力留乡,同时也号召外出的劳动力回乡返乡创业,另外还大力支持一些愿意参加到农村产业建设的科技型人才下乡支持乡村建设。近些年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各类返乡下乡的人数已经逐渐增多,到2018年已经达到了780万余人,并且学历和技能方面也在逐步的提高;同时在农村农业发展中的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近300万家,这样的数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成为产业振兴的重要主导力量。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
在我国各大经济发展战略中,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现阶段重要发展战略之一,所以在农业发展阶段的各级政府和组织人员应当首先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将乡村人才、产业以及文化的振兴放在首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现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其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商业投资以及人才,因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助推器。另外在我国的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中,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改善作用,相比于城市经济发展其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新型的发展方向,在传统的乡村经济发展基础上带动青壮年返乡热潮,同时将更为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带到了乡村发展的环境中,使乡村经济真正的实现产业新、理念新以及模式新的“三新”发展现状[2]。在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中,进一步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解决大量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适应问题。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必须将农民对于未来经济发展的美好向往以及思想做出重点的引导,将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现代经济发展为基础,着重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将先进的农业产业转型工作加快落实,并且积极的调整农业发展结构,将特色农业的发展道路作为导向,加强新型农产品的安全,发展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利用农业产业的多功能建设农业“新六产”,大力推动乡村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
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的农民利益相互兼顾
在现阶段和未来的农业发展中,主体参与群体和受益群众依旧是农民,所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利益紧密的联系,是现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重要核心内容[3]。所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应当时刻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建立相关的产业建设鼓励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来满足农民的自身利益需求。例如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增加农民就业岗位等等,将乡村经济发展战略与广大农民的利益相互结合,实现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充分的增加农民在新型农业主体产业推动中的工作参与率,这样才能充分的将农民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更加务实的实现乡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可能会损害相关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建设农业相关经济产业时应当以农民自身利益与需求为基础,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立在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时为农民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和奖励措施,拓展农民的再就业路径展,提升广大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保证乡村经济发展与农民的主体利益相结合,为发展新型农业产业做出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