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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行政学范式
自1887年,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威尔逊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行政学研究》一文,并首次提出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以来,行政管理学开始逐渐脱离政治学自成学科体系,并进行了数次理论变革。行政管理学,又叫公共行政学。对于公共行政学发展阶段的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但学界普遍认同以范式论来划分公共行政的认知视界。
“范式”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以下均称《结构》)中提出的。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它给人们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分析一个学科、专业的发展演变。在社会科学领域它也被人们广泛采纳,就公共行政学来说,采用范式来分析其发展可以得出不同的观点,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对库恩“范式”的歧义理解,又或者说是由于库恩本人最初只是想用它来阐述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共有规则未曾想到“范式”一词会引起理论界的巨大反思,而导致的表述形式的不清晰。“一个范式就是一个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东西,而反过来,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有一个范式的人组成。”因此要想理清“范式”的含义须得先探究科学的共同体结构。在《结构》后记中,库恩提供了一种科学共同体的观点:“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同一个科学专业领域中的工作者组成。在一个绝大多数其他领域无法比拟的程度上,他们都经受过近似的教育和专业训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都钻研过技术文献,并从中获取许多同样的教义”。那么“范式”应为这样的科学共同体所特有。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史可以分成不同的阶段或时期,每进入下一个阶段或时期都是一种新的主导理论代替旧有的,也就是是一种范式替代了另一种范式。与其他学者对库恩“范式”的复杂理解相比较,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简单化,即公共行政学自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学科以来就只有公共行政学范式这一个存在。公共行政学本身就是一个由许多学者组成的科学共同体,尽管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其发展是一贯的,不存在研究者话语交流的异质性或不可翻译性。“至于公共行政进展中不断有新知识的注入和创新,是在范式之中的,知识有共同体生产,是秉承信念介入现实的实践中生产出来的,核心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后期,库恩为避免混淆更愿意用“学科基质”来解释“范式”,“学科”是指一个专门学科的工作者所共有的财产,“基质”则是说它有各种各样的有序元素,并且每个元素都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原初的“范式”已被解释的背离本意了,也指称科学共同体中的某种理论或学派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公共行政学发展阶段中的各种理论或学派如:传统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新公共管理学,公共服务理论等等更应该是“公共行政学科基质”中有待进一步推敲的“元素”,而不像多数学者认为的那样属于不同的范式。
二、公共行政学范式下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学
公共管理学在中国作为舶来品,起步、发展都相对较晚,很多的理论学说还主要是由西方引进,因此要研究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学定位还需从西方的公共管理学或公共行政学开始。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Management,英语语境中这两个词的意义其实常常是用来互相定义的,外国学者在使用administration和management时经常不是很严肃,也因此这两组词经常被混用,没有明晰的定义。最初在中国,前者多译为“公共行政学”,后者译作“公共管理学”,然而随着近几年理论发展,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二者均译为“公共管理学”似乎更为恰当。译注名称的变化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其原因之一是学科主导理论的转变。1991年,克里斯托夫・胡德发表了其著名论文《一种普世性的公共管理?》,用“新公共管理”来命名7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改革,“通过对这一模式及其各要素的经典性归纳而对70年代以来的西方政府改革浪潮做出了第一次系统的总结,也将英国式的公共管理研究推向了整个世界”。考究90年代美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可以发现,在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代表性官僚制的引入,公共行政的规范研究已将新公共管理概念吸纳其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的概念也就变得很模糊了。美国学者劳伦斯・E・林恩根据自己的用词习惯指出“当我认为需要的时候,我选择了‘公共行政’的概念。而在两个概念都可能合适的地方,我则使用了‘公共管理’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西方公共行政隐涵官僚、官僚机构,而公共管理作为新术语指涉的范围更广,所以当研究内容包涵公共机构、非营利机构时,学者更倾向于使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在历史渊源上或却有一些精细的区分,“但他们都应该是综合的,每一个分支的内容都应当涵盖别的分支。最简单的办法是认为都包括政策、管理和分析”。
因此,在中国作为学科的公共管理学更应该是一个统称,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或者说它本身就表征了公共行政范式,涵盖了公共行政范式发展中的各种理论研究而不特指其中的任一个。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池忠军《公共管理考辨与范畴》[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张康之,张乾友等.《公共行政的概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在学科体系上,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自不待言。同时,行政法与民法等私法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井水不犯河水”,相反,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是现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私法原则与规范在行政法中进行适用就有了较大的空间[2]。因此,法学专业的行政法课程教学往往以这些课程为基础。尽管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并非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一致,但是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类的学生学习行政法学课程可能会造成囫囵吐枣、似懂非懂的不良后果,开设行政法学课程的目标恐怕也就难以达成。当然,一些本科院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开设了《法学导论》或《法律概论》等课程,普及了最基本的法学知识,这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奠定了一定基础。不过,《法学导论》等课程一般只有两个学分,且其内容十分丰富,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知识的获取量并不一定非常理想。故而在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课程中的一些基础知识做适当的补充,例如,讲授“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有必要讲解什么是法律关系;讲授行政法学的学科性质,有必要对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其划分标准是什么?等内容做简要阐述;讲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必要说明什么是归责原则,以及解释它与民法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区别。当然,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讲解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时要做到适可而止,没有必要做过多的理论上的追问。在此,有些人可能认为,由于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定位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并不是为了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所以,行政法学课程教育应更注重理念的培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正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于理论学习,如果仅知晓“果”,而对“因”一概不解,我们很难想象公共管理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理论,尤其是对那些进入公共组织部门的学生而言更是如此。
二、注意基本概念的阐述
任何宏达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学自不例外。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的课程中,常常有学生向我抱怨该课程的概念太多、太繁杂。但是,如果不掌握基本概念的内涵,就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适当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公共管理类的其他课程也会涉及大量概念,但相比而言,诸如公共管理学、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伦理学等课程比较“年轻”,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等课程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过是十多年或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尚不成熟,许多概念的界定不同教材常常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内容甚至还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这些概念组是否存在差别,是有不同观点的。再比如公共事业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亦是众说纷纭。故而,很多时候,对这些概念的讲解,教师除了表达自己的主张,恐怕更多是依据学界权威的观点。然而,行政法学的概念更加讲究其精确性,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世界范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与民法、刑法相比还稍显稚嫩,但基本概念还是较为成熟的;二是行政法中的许多概念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概念法律做了明确界定,有些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法律虽无明确界定,但这些概念的界定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之下进行阐释。所以,对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必须逐字逐句的讲解,如行政主体的概念,主体要素、权力要素、责任要素,缺一不可。第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如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行政机关(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但是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它们的差异性却非常明显。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看来,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在用词上并不需要做过多的区分,行政法学对这二者的区分却非常明显。前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再如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视域内,其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被授权的组织,而公共管理学只会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仅指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公共管理学上的行政行为则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且不会注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法规与规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公共管理学教学中并不做太多的区分,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任课教师却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薄弱,决定了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倘若教师满课堂的理论分析,其场面可能是“教师台上唾沫横飞、学生台下昏昏欲睡”。当然,这不是指理论讲解不重要,恰恰相反,上文一直强调理论讲解的重要性,而是指必须以大量的案例来支持理论分析。在“行政国”时代,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的影响,行政法学强烈地体现了实践性的一面。因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行政法案例。”[3]行政法学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举出大量的案例或事例。而且,行政法案件也是当下新闻媒体经常播报的内容,高质量的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对一些行政法案件的剖析具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每期节目时间也比较适合课程放映,并且发达的网络为我们获取这些资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使理论知识生动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吸收,还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现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反思今后立法或执法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与良好的公民德行。当然,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学的教学还应该让学生参与其中。囿于硬件设备和学生法学知识的不足,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太可能组织起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活动,但也可以通过课堂讨论等形式鼓励学生发言。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年来鼓励实践性教学,行政法学安排了0.5个学分的实践教学课程。为此,笔者采用了案例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实践性教学。具体做法是,由笔者提供行政法方面的事例并给学生留有充足的课前准备时间,2至3位学生一组,课堂上的事例分析时间限定为15分钟,之后再由其他学生提问进行五分钟时间的讨论。每次课结束前我对学生表现、存在问题做简单的点评。坦诚地讲,由于课时的限制,整个实践性教学的过程安排非常紧张,以至于常常需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发挥。但是,从总体上看,学生的表现是令人满意的,有的可以说超乎了我的预期,比如有的学生对案例的梳理非常细致,较好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还有的同学结合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立足于行政法的理论,得出颇为新颖的结论。尽管一个学期只有8个课时,无法给予学生太多登台讲演的机会,但与学生的私下沟通得知,他们在分析案例、准备讲演课件的过程中有实质性的收获。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作为两个学科,二者存在一定的功能划分,即“行政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领域,其主要课题是提出对行政的规范性要求……而行政学则是要分析行政的组织与功能的实际情况,阐明其相互关系、作用方法、存在条件,其对象涉及行政运行于行政环境”。[4]258-259但非常遗憾的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了很强的学术壁垒及相互对峙的“两面理论”,后果是二者的距离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当单独应用,以其他社会学科丰富行政法不符合研究领域的划分原则,导致方法合成主义[5]106。在法教义学的影响下,行政法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按照这一要求,多数教师在讲授行政法学时的主要任务即: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术。但这样的教学方式永远使我们无法告诉学生什么是最好的行政政策,什么是理想的政治图景[6]。事实上,“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个国家理论。”政府系统本质是它运作其中的社会的一种宣示,只有将行政法植根于它存在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下,这样一种方法才可以确保我们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牢牢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之中。因此,“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证的延伸。”[7]31而且,近十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它的宽容性与创新性,固守行政法传统研究“阵地”与研究方法的学者也越来越少。相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鼓吹行政法政策学,探索每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教授所提倡的“三层次分析法”,既强调传统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又重视私权救济的分析过程中的背景因素,将解决个案的智慧回馈到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案例背后所隐含的政策问题以及推动的策略考量[8]42-43。在我国大陆,知名行政法学家章志远教授亦是这一分析方法的鼓吹者与实践者,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全球治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为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众多挑战,也为行政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开放,传统属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知识元素被有序呈现在行政法理论框架之中,多学科知识在行政法学中日益累积。”[9]公共管理(行政)学、政治学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是公共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拥有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这应该成为该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利条件。而教师的任务则是在课堂上充分挖掘与行政法理论点有密切关系的公共管理理论、政治学理论。比如,在讲解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时,必须用政治学的国家理论、民主理论来阐释;讲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时,必须结合各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在讲解为什么存在行政立法时,在列举行政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之后,可以再运用政治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适当分析;在讲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问题时,有必要结合民主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在讲解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合同等问题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民营化”则是不可绕过的内容;在讲解行政给付时,就不能不提及服务型政府理念;讲解行政许可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的作用时,有必要从政府管制与政府寻租等视角切入;在讲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的立法安排时,不能不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说起,等等。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适当凸显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知识,能够把行政法融入到公共管理的学科框架之中,不至于使学生产生“法学”与“管理学”是两张皮的感觉,进而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也会更加容易。
五、结语
(一)中国学界关于公共管理范式论争的概述
1999年,陈振明教授撰文指出:西方政府管理研究领域(行政学)在其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历程中出现了三次范式转换,即从公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再到(新)公共管理学的三次重大突破。“作者力求表明,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范围、主题、方法和理论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现实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尤其是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1]之后,陈教授又在自己的著作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三种范式的名称略有变化):“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或学科,公共部门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研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该领域发生了三次重大的范式转换,即从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到公共政策分析再到公共管理学(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被称为‘新公共管理(学)’)。”[2]但是,这一观点随即遭到了不同意见的批评。蔡立辉教授在2002年撰文反驳说:“无论是从范式转换的意义上,还是从新范式形成的意义上,‘公共管理范式’兴起的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也极不符合学术规范。特别是以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为例来证明‘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更是难以成立。”[3]他还进一步批评道:“认为现在是由‘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发展到‘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的时代,这是没有充分的学理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是十足的误导(misguiding)。”[4]关于公共管理范式的争论由此引发,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论战当中,各抒己见,见仁见智。例如:王乐夫教授在2005年撰文认为“公共管理学研究的视野和内容要比公共行政学和政策科学宽泛得多。”“也可以说,公共管理学是以公共行政学、政策科学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其他相关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最新成果而发展起来的。公共管理学综合运用这些理论研究各种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不断探求一些新的结论,正逐步形成新的知识体系。”[5]黄健荣教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2005年,他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公共管理是一门新兴学科和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应用范式,它的兴起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模式的批判、接替和超越。”[6]2008年,他又在自己的新作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概括:“广义而言,公共管理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其主要发展进程历经前工业社会的统治主导型模式、工业社会的管理主导型模式,现在正转向服务主导型模式的治理。”[7]
(二)中国学界关于公共管理范式论争的焦点
综观中国学界关于公共管理的范式之争,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管理是否存在范式嬗变与转换;二是公共管理范式究竟有哪几种类型。夹杂在其间的还有关于公共行政、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争论。关于第一个问题,现居主导地位的意见是认为公共管理的新范式确已产生,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公共行政并未出现新的范式,也未发生范式转换。关于第二个问题,学者们意见尚不统一,有二范式说、三范式说甚至多范式说,其中持三范式意见者居多———但在范式的具体指称与内涵界定上也不尽相同。至于将公共管理的范式嬗变与转换置于中国国情下讨论,观点就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
二、公共管理范式之争的原因
以笔者浅见,关于公共管理范式嬗变或转换的论争,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范式概念的诸多歧义性理解以及其他替代和挑战性理论研究工具的运用。
(一)范式概念内涵及对其歧义性理解
一般认为,“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于1962年在其不到13万字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运用范式来揭示科学发展和科学革命的结构,并提出和分析了前科学、常规科学、范式、危机与反常、科学革命等概念,认为科学革命实际上就是范式的转换:“每一次革命都迫使科学界一种盛极一时的科学理论,以支持一种与之不相容的理论。每一次科学革命都必然会改变科学所要探讨的问题,也会改变同行们据以确定什么是可以采纳的,或怎样才算是合理问题的标准。”[8]遗憾的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范式概念时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涵义,其本身就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正如英国学者玛格丽特•玛斯特曼女士总结的那样:“库恩那种半文半白的文笔对水平不高的读者来说,要理解他笔下的范式倒真是一个困难。根据我的统计,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一书中至少以二十一种不同的意思在使用‘范式’,可能只多不少。”[9]她逐一列举了库恩对“范式”的21种描述,并将其概括为三种类型,即“分为三个主要的部分”[10]:一是形而上学范式或者元范式(metapara-digm),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组信念、一种神话、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思辨、一个规范、一个新的观察方式、一个指引感觉本身的有条理的原则、一张地图、某种决定广大实际领域的东西。二是社会学范式(sociologicalparadigm),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一种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成就,像一套政治制度,也像一个公认的法律判决。三是人工范式(artifactparadigm)或构造范式(constructparadigm),它被以更为具体的方式来使用,例如把它作为一本实际的教科书或经典著作、一些供给的工具、实际的仪器设备、更带语言规范地作为一个语法范式、带有解说色彩地作为一个类比、较富心理特色的有如一个格式塔图形和一副反常的纸牌,等等。可见,库恩范式概念的芜杂与捉摸不定,一方面有利于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发现若干理论兴奋点,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也使得许多学者并不刻意去全面理解和把握范式的内涵,而只是“盲人摸象”似地依据自己的理解来使用范式概念与范式转换理论,从而在客观上造就了一片“范式丛林”。当学者们在论及公共管理范式时,也许使用的并非同一套话语标准,争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对范式理论的挑战性概念与理论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之后,不少西方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1965年7月,在伦敦裴德福学院举行的科学哲学讨论会上,当代有名的一些科学哲学家专门用了一天的时间讨论库恩的范式论,[11]并提出了若干新的概念与理论解释与之分庭抗礼。其别值得一提的是“科学研究纲领”概念和“韧性与增生理论”。
1.科学研究纲领
伊姆雷•拉卡托斯为了强调科学发展的连续性和科学进步的合理性,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scien-tificresearchprogramme)的模式。在拉卡托斯看来,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发展的,它是一个有结构、有层次的整体。研究纲领内部有相对稳定的“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还有一套解决疑难问题(例外性)的机制,即辅助研究法(heuristic)。硬核是约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它比范式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保护带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当遇到反常或否证时,保护带可以通过调整辅助假设而达到保护硬核的目的。“所有科学研究纲领都可用其‘硬核’来刻画其特征。纲领的反面助发现法禁止我们把矛头指向这些‘硬核’。反之,我们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去表述、甚或去发明一些‘辅助假设’,在这个硬核周围形成一个保护带,以致矛头只得改而指向这些假设。正是这些辅助假设构成的保护带必首当其冲受到检验,进行调整再调整,甚或全部更换,才使得那个因而成为坚硬的核得到保护。”[12]而当研究纲领失去解释力和预测力时,它就会因逻辑的和经验的原因而碎裂,人们就会抛弃这种的退化的研究纲领,而采纳进步的研究纲领,这是科学革命的基本原理,是一个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
2.韧性与增生理论
在同库恩的论战中,保罗•费耶阿本德描绘了他的科学发展模式。他认为科学有一定的“韧性”(tenacity),人们总能够从许多理论中选出一种可望取得成功的理论,即使遇到巨大困难时仍可加以坚持,而置大量反证于不顾。有了韧性,我们就不必用顽强的事实取消某一理论了,我们可以使用其他理论T''''、T"、T"''''等,即对现行的理论进行调整,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增生原则(principleofprolifera-tion),容许不同理论的并存。[13]在费耶阿本德看来,科学之所以不断发展,正是增生与韧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他坚决反对范式的绝对统治。虽然在范式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关于自然科学研究、科学理论发展的解释模型,但是在后来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多数学者似乎更偏爱并只移植了库恩的范式概念,承认科学理论的演变是通过一个理论范式取代另一个理论范式的革命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当范式理论的解释力出现问题时,争论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在很多时候,公共管理的范式之争与其说是学术思想的争鸣,不如说是理论研究工具的竞争。
三、对公共管理范式之争的反思
(一)公共管理究竟是否出现了新的范式
反对公共管理新范式说的学者也承认,公共行政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使用了不同的概念、理论、方法与研究模型,但认为这些不同的理论与方法不过是在同一公共行政学范式下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自我调整。“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学自产生后100多年以来,经历了许多重大发展阶段,形成了许多理论流派。但构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背景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没有变,共同体信念没有变。各种概念、理论与方法都是围绕着如何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这个核心。”[14]显然,批评者在这里已经运用了科学研究纲领的思想,即认为公共行政的“硬核”没有被触动,只不过其周边的“保护带”遭遇了一些挑战而已。言下之意,陈振明教授等人关于公共管理新范式的提法只是看到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些技术性表象,而未对其理论内核细加审视。但是,仅从公共行政学的百年历史中来界定公共行政的“硬核”,或许并不全面。黄健荣教授显然看得更加深远。他将整个公共管理的发展进程置于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特别是国家产生以来的广阔背景下加以考察,从而得出了三次范式嬗变的结论,并且对三种范式各自的“硬核”进行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梳理与概括:前工业社会的统治型行政范式以统治者为中心,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维护阶级统治为主要任务,以专制体制为其运行基础,以统治者的集权专断为管理方式,其本质是政府的阶级统治功能;工业社会的管理型行政范式以处于权力制衡系统中的政府为权力中心,以经济效率等工具理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主要任务,以民主和法治为其运行体制的基础和管理方式,其凸显的是政府的管理功能;而当今正在转向的服务型行政范式则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强调公民本位和服务本位,以公平正义、人文关怀、民主、法治和责任等价值为运行基础,以多元参与、合作共治为运行方式,突出的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服务功能。概而言之,从价值取向上看,统治行政寻求对等级秩序与资源的攫取,管理行政追求理性与效率,而服务行政寻求增进共识与合法性。如此看来,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亦即理论“硬核”部分已然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正如其研究方法与管理实践等“保护带”所遇到的情况一样。黄健荣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挑战的实质:“反映了对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所有文明的标志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赋予的尊重。”[15]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体现了人类社会管理思想和管理科学的进步,反映了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尊重的改善。“根据对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基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公共管理理论模式作为公共行政模式的替代物,它是公共部门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中出现的一次重大突破或一次深刻的变化,它体现了公共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方向性的调整,它是对公共行政理论模式的一种超越,一种新的公共部门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正在取代公共行政成为新的、有效的公共部门管理理念。”[16]如果在21世纪仍然看不到公共管理领域的这一显著性变迁,而拒绝承认任何公共管理新范式的出现,那么即便不能被指责为顽固,至少也应当被批评为迟钝。
(二)公共行政的概念要被废弃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