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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问题首先,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投保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此推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一方不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签订民事合同,合同可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限制(甚至是剥夺了)这一类视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16-18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投保。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险法》只是沿用了以年龄为界限,从生理上可区分的成年与未成年的概念,却忽略了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概念,若两者能统一起来,就可避免上述盲点的存在。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这个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儿童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但这在现实的保险市场要全面执行是有一定的困难。如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分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这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我们知道,参加保险是自愿的,作为乘客的投保人有选择投保的权利,可保险金额是全国统一的,没有选择的余地,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了20万元保险金额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出险后,保险人到底给付多少呢?看来目前的做法是有矛盾的,至少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与成年人的保险金额有所区别。
二、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条规定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保险人在处理人身保险拒绝给付案件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从要约到承诺直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属拒绝给付的案件后,保险人在处理给付案件中对把握投保人是否真正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有相当的难度,尤其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本条规定只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在现实的寿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保单失效后,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虽然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复效申请时会按核保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但不排除其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情节发生。可是《保险法》在寿险保单的复效中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这就是导致今后保险人在处理相关实务时难以运用《保险法》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问题《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现在的问题有二: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因为本条规定只说明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说明出险后的处理方式。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办法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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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临委审办报〔2020〕5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审计报告要求我局整改的主要问题共有10个,已完成整改10个,整改完成率100%。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基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部分人员死亡后仍领取养老待遇”和“养老待遇重复发放”的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根据临审决〔2020〕3号的审计建议,加强稽核人员力量,全面依规开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人员的追讨,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所有追讨程序。截至8月底,已追回应追回的72.8%,尚未追回部分因追讨对象均为死亡人员,其家属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但已知晓关于死亡多领待遇的情况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一旦有相应经济能力后一定偿还(追讨结果已另行书面反馈)。
(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方面
1.关于“委托运营企业存在占用园区资源现象”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明确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对大创园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以及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等内容。二是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制定出台《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园区进行巡查,根据第三方运营商月报表,绘制园区平面图,一一对应核查,及时掌握了解园区项目情况和运营情况,每季度定期走访企业,且不定期对园区企业进行抽查。
2.关于“大创园日常监管存在漏洞”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组织人员全面核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出现的问题,落实专人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加大对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入园联审和园区运营监管力度,对入园申报材料实行纸质和电子版双重存档,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审制度,指定专人对已成立的企业进行信用、税务审核。三是对4家不符合入园规定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目前已全部清退出园,并及时追缴违规享受政策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已全部追回资金。
(三)政策执行管理方面
1.关于“重大项目决策履行不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二是规范会前议题征集和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党委会工作程序,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涉及人财物及重大决策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委会研究范围,充分听取和交流班子成员内部意见,认真执行集体分工负责制。三是专门指定人员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整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2.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已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从政采云系统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规范采购。
(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关于“超标准补助活动经费”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分管领导对就业培训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补贴是否超标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超标核拨补贴情况;二是在就业培训科内部加强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的学习,强调政策刚性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做到经费开支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三是及时退回超标准补助款,已协调餐饮协会退回并上缴至财政专户。
2.关于“个别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不够严谨”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出台《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及相关细则,明确大学生申报创业项目资助的信用状况以“信用杭州”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二是出台《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细则,明确园内房租政策为“免费使用100平米内办公场地和园内公共设施,期限不超过3年”,并于入园前书面告知超过100平米部分以市场价计算支付。
3.关于“个别补助项目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贯彻落实《杭州市临安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临人社发﹝2018﹞50号),与区财政局做好联合初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严格审查申报对象及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专人审查各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财务管理方面
1.关于“培训场租费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问题
整改情况:已完成。
一是抽派局财务人员对技工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台局《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安区技工学校社会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定点采购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外培训场地,培训实施由专人监督、核查,场地租赁费以财务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审计提出的4条建议均已采纳。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加强政策制度学习和制度执行监督,明确科室和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第一责任人,发挥制度控制作用,同时对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熟悉制度内容,实现业务工作与财务工作相衔接,有力地推进制度规范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出台《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印制下发《财务制度汇编》,明确资金使用、财务结算以及报销审批流程等。强化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举行财务法规知识培训班等形式,深化财务人员专业知识,防范财务风险。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完善巡查内容和方式,增强巡查工作的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大创园管理。制定出台《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入园流程、创业企业管理等内容,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整合园区资源提高使用率。对现有大创园运营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提升运营和绩效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监管和整改力度,拓展就业空间,推动双创升级,优化大学生就业创业环境。四是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谋划和科学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梳理对所有补助项目的政策依据及流程,进一步完善补助项目评审办法,确保补助项目评比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跟踪监控管理,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同时,树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意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审批程序,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转来延吉县人民法院越级请示一件,所请示的六个问题,除第四个问题已由司法部答复外,本院对其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你院代为转达:
关于第一个问题:朝鲜公民来函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其配偶为中国人,且在中国居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审判程序依法处理。但在受理前和处理时,应与当地或附近外事部门取得联系。
关于第三个问题:朝鲜公民贩运鸦片,如其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应予审判;如果全在朝鲜境内,中国法院自无权审判;这种无权审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国,朝鲜政府要求引渡,可通过外事机关办理。(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