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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概念;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33-01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伴随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了一种金融借贷服务,其被称之为“P2P”网络贷款(中文称之为“人人贷”)。这一概念虽尚未有一公认的权威性定义,但人们正在逐渐对其达成共识。一般认为,P2P网络贷款,即“Peer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也称“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即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约定,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具有理财投资的意愿,希望将手中闲余资金贷出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是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其愿意支付利息报酬而借入贷款人的资金加以使用;中介机构也就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这是P2P网络贷款从开创至今的最主要模式。但是,现实中的P2P网络贷款正在突破传统的单纯的居间借贷业务,发展出更加多样化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上述P2P网络贷款的定义随着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已显得狭隘,其更广泛的定义为:由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与借贷有关的服务,使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和贷款目的的一种业务。P2P网络贷款的实质是借助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性的民间借贷。
二、P2P网络贷款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一)借贷合同关系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其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各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贷款人、借款人以及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线上竞标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双方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需要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详尽的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然后向网站提出申请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开始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借款用途、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等。因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由投标人投标情况决定,因此这一借款信息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其后,潜在贷款人的竞标行为应当认定为向借款人发出要约;当竞标期限届满,投标资金满足借款人要求,借款计划成功,则对竞标成功者的确认应当认定为承诺,贷款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由此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一关系中,应当认识到贷款平台起到的是提供信息平台、审核借贷双方资格等促成借贷合同形成的辅工作,并未直接参与到合同的制定中。
(二)服务合同关系
1.居间服务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出现,最初的理念是来自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其借贷合同的成立。单纯中介型的拍拍贷、人人贷与借贷双方之间都属于这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收集和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2.理财服务合同关系。由于P2P网络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风险较高,因此像以Zopa为代表的复合型贷款平台更强调了对双方借贷合同的控制,对其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影响和限制条件约束。而国内以宜信为代表的贷款平台则开拓出了更灵活的服务模式。
宜信突破单纯中介的居间模式,它自身也参与到了P2F的业务之中。具体而言,宜信不再是单纯地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使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宜信自身通过严格审查和把关(包括线下见面、审核信息、信用测评等方式)一般以个人名义将钱贷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贷款人。宜信将这种模式打造成理财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按照不同的回款方式设计了多种理财产品,宜信推出的这种理财服务模式,其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债权的转让,当然,这与传统的债权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转让债权的目的不在于最后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全部债权,而通常是获得阶段性的债权收益。
三、担保合同关系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的形式才在我国流行起来,流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短时间内网络平台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常用的经融交易手段之一,虽然网络平台借贷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并且在外国发展的情况非常良好,但随着在国内的应用,还是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一、网络平台借贷概念
网络平台借贷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网络平台借贷在我国能够在短期之内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且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的运营手段、自身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网络平台借贷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新出金融市场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在当下时代的金融市场很轻松的扩大了金融借贷范围,并且在民间的借贷范围增长快速。网络平台借贷模式中主要借贷的形式是小额金融借贷服务,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对于借贷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对于网络平台借贷在国内外的称呼是不同的,在国外欧美等国家网络平台借贷发展较早,同时由于欧美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较为发达,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发展的金融规模非常广泛,网络平台借贷在这些国家发展也是相当的成熟。网络平台借贷发展的这么好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发达,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借贷对法律规制需要
一部分观点对网络平台借贷是认为金融创新与网络经济合并作用下产生的小额金融的尝试点,网络平台借贷只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媒介的借贷方法,在法律规制中应制定关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进行处理。事实上,如果网络平台借贷只是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规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国银行监会就不会对网络平台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观点则是与依民事合同规范的观点是相对的,网络平台借贷如果涉嫌非法集资,这就是应该属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围了,这样的判定是根据于网络平台借贷控制着贷款人提供的借贷资金的情况。网络平台借贷中的这项资金无论是缴存在网络平台中的自己源,还是有第三方对这项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我国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具有四项特征,分别是: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如果网络平台借贷中的某项资金运用符合了非法资金中的四项特征,那么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出现的非法活动资金情况采用刑事法律来解决,这其中还是存在着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平台借贷是金融中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主要是对金融难以服务到的中小企业出现的资金短缺进行补足,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在中国基本实际国情下结合国外的金融创新的实践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对经济发展是不对的。其次在网络平台借贷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监督部门要严格的行使监督职能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模式能够对资方政府企业经济发展进行资金的有效援助,促进金融发展与增进地方财政的收入。在对社会发展与金融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之前,对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刑事法律手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采用法律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刀切是对新生事物兴起的否定,但对其随意发展不采取法律规制是不行的,网络平台借贷在很多的利益引导下,在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发展迅速,但由于网络平台借贷带来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发展。
三、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定要先明确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范的设立与登记,银行监会在2011年就过在银行金融资金借贷较为紧张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从的内容来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已经被银行监会作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规制中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只是需要时间。
要加深网络平台借贷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业中出现很多的很多问题,同时监督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放贷人法律定位要明确。这样无论是在民间借贷人还是网络平台借贷的借贷人的权益会受到保障。对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概念以及出现的时机,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日后健康持续的发展铺垫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对网络平台借贷概念、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2013,(05).
[2]黄良夏.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12).
[3]张奇瑞.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09).
【关键词】“P2P”网络融资 经营模式 风险 监管
“P2P”网络融资基本情况
近年来,“P2P”网络融资的概念,从国外引入中国。所谓“P2P”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随着网络融资规模的增大,网络融资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迅速壮大。
2005年2月,首创针对个人小额融资的贷款网站Zopa.省略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中国首个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也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积累了逾8万名注册用户。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个人信贷的收紧更是给了这类贷款网站一个难得发展机会。除了面向普通大众的“P2P”金融服务,以教育贷款为主要经营项目或是瞄准落后国家和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等各种类型的贷款网站也不断涌现。
竞拍是“P2P”网络融资网站普遍采用的运作模式,即拟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与eBay一样,贷款网站为卖家(申请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展示商品、买家(拟放款人)搜索商品的网上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P2P”网络融资网站上的商品指的是申请贷款人的贷款金额、用途、期限,以及信用记录和其他个人信息等资料。简而言之,eBay拍卖和竞卖的是实物商品,而网站拍卖和竞卖的则是贷款。而对拟放款人而言,除了可以参考量化的个人信用评分和风险级别之外,还能结合申请贷款人的教育背景、从事行业、家庭情况等多方面情况做出最后的决定。为了分散风险,拟放款人可以选择只借出申请金额的部分款项,而把余下的闲置资金投往其他的申请贷款人。一旦投标资金总额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再经由“P2P”金融服务商的审核,借贷关系就正式确定,电子借条自动生成,而网上银行的无缝对接帮助借贷双方实现资金的即时流通,随后借方将按月向贷方还本付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P2P”金融服务商都是采取类似的模式与操作流程,只是在贷款金额、具体步骤以及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贷款网站主要通过收取手续费而获得收入。
“P2P”网络融资相对于银行小额贷款的比较优势
交易的快捷和便利。与一般银行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繁复的材料准备以及冗长的等待过程相比,竞价式的“P2P”金融服务优势十分明显。以为例,凡是拥有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且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的美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可以申请1000~25000美元不等的无担保贷款。成为注册用户后,填写完一系列基本信息,贷款网站专门的评级系统会对每个申请人进行风险评级,随后申请人就能在网站上自己的相关贷款信息。“P2P”网络融资具有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审批快门槛低,手续简便,额度高,期限活等优势。
成熟的“P2P”借贷平台运作,具有低风险和流动性强等优势。“P2P”网络融资是弱市中“高收益、稳健型”投资产品,收益情况基本不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甚至有些地区由于资金需求在经济下滑和萎靡时期往往更加旺盛,平台上的借贷活动也会更为活跃。
“P2P”模式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更适合中国国情。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存活时间不到3年,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报表混乱、缺少可抵押物、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银行很难放手借款。除此之外,传统银行企业贷款业务以客户为导向,进行精细风险管理。在人力成本、管理成本近似情况下,银行及其业务人员都不愿意受理小额贷款业务。
中国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分析
目前,中国网络贷借经营模式主要分成四类。一、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综合授信。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了其平台上的“网商网上行为参数”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帮助银行提升授信审核效率,增加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其主要的贷款对象是本公司会员。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作为“开放式”的银企第三方服务平台,可接受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先对贷款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然后由贷款企业客户进行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贷风险由银行和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二、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网络信贷企业与国内银行共同拓展合作,主打贷款超市概念,体现贷款产品种类的丰富及选择的方便性,提供金额不等的小额贷款业务,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帮助客户选择到最合适产品,可以全天24小时办理业务,在3~6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贷款全部流程,并且服务全部免费。三、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作为中介,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网站收入来源包括向放贷人收取借款本金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向借款人收取还款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以及借款本金额 一定比例的成交服务费用。四、建立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建立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号,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上述四类企业的业务运营模式各有特色,其中第三种“P2P”网络融资模式风险相对比较高。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已经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虽然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在欠款追讨方面,由于对方借款数额较小,运用法律等手段寻求救济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网站只好将用户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个人信用报告、手机话费清单等将全部进行网络曝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引入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使拟放款人对于该项贷款的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必须强化对恶意赖账的追款,才能使得“P2P”网络融资模式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其的监管与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