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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概念;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33-01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伴随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了一种金融借贷服务,其被称之为“P2P”网络贷款(中文称之为“人人贷”)。这一概念虽尚未有一公认的权威性定义,但人们正在逐渐对其达成共识。一般认为,P2P网络贷款,即“Peer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也称“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即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约定,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具有理财投资的意愿,希望将手中闲余资金贷出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是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其愿意支付利息报酬而借入贷款人的资金加以使用;中介机构也就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这是P2P网络贷款从开创至今的最主要模式。但是,现实中的P2P网络贷款正在突破传统的单纯的居间借贷业务,发展出更加多样化的业务模式,笔者认为上述P2P网络贷款的定义随着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已显得狭隘,其更广泛的定义为:由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与借贷有关的服务,使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和贷款目的的一种业务。P2P网络贷款的实质是借助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性的民间借贷。
二、P2P网络贷款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一)借贷合同关系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其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各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贷款人、借款人以及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线上竞标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双方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需要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详尽的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然后向网站提出申请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开始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借款用途、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等。因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由投标人投标情况决定,因此这一借款信息应当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其后,潜在贷款人的竞标行为应当认定为向借款人发出要约;当竞标期限届满,投标资金满足借款人要求,借款计划成功,则对竞标成功者的确认应当认定为承诺,贷款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由此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在这一关系中,应当认识到贷款平台起到的是提供信息平台、审核借贷双方资格等促成借贷合同形成的辅工作,并未直接参与到合同的制定中。
(二)服务合同关系
1.居间服务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出现,最初的理念是来自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其借贷合同的成立。单纯中介型的拍拍贷、人人贷与借贷双方之间都属于这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收集和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2.理财服务合同关系。由于P2P网络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风险较高,因此像以Zopa为代表的复合型贷款平台更强调了对双方借贷合同的控制,对其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影响和限制条件约束。而国内以宜信为代表的贷款平台则开拓出了更灵活的服务模式。
宜信突破单纯中介的居间模式,它自身也参与到了P2F的业务之中。具体而言,宜信不再是单纯地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使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是宜信自身通过严格审查和把关(包括线下见面、审核信息、信用测评等方式)一般以个人名义将钱贷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有理财需求的贷款人。宜信将这种模式打造成理财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按照不同的回款方式设计了多种理财产品,宜信推出的这种理财服务模式,其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债权的转让,当然,这与传统的债权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转让债权的目的不在于最后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全部债权,而通常是获得阶段性的债权收益。
三、担保合同关系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的形式才在我国流行起来,流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短时间内网络平台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常用的经融交易手段之一,虽然网络平台借贷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并且在外国发展的情况非常良好,但随着在国内的应用,还是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一、网络平台借贷概念
网络平台借贷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网络平台借贷在我国能够在短期之内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且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的运营手段、自身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网络平台借贷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新出金融市场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在当下时代的金融市场很轻松的扩大了金融借贷范围,并且在民间的借贷范围增长快速。网络平台借贷模式中主要借贷的形式是小额金融借贷服务,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对于借贷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对于网络平台借贷在国内外的称呼是不同的,在国外欧美等国家网络平台借贷发展较早,同时由于欧美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较为发达,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发展的金融规模非常广泛,网络平台借贷在这些国家发展也是相当的成熟。网络平台借贷发展的这么好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发达,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借贷对法律规制需要
一部分观点对网络平台借贷是认为金融创新与网络经济合并作用下产生的小额金融的尝试点,网络平台借贷只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媒介的借贷方法,在法律规制中应制定关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进行处理。事实上,如果网络平台借贷只是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规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国银行监会就不会对网络平台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观点则是与依民事合同规范的观点是相对的,网络平台借贷如果涉嫌非法集资,这就是应该属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围了,这样的判定是根据于网络平台借贷控制着贷款人提供的借贷资金的情况。网络平台借贷中的这项资金无论是缴存在网络平台中的自己源,还是有第三方对这项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我国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具有四项特征,分别是: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如果网络平台借贷中的某项资金运用符合了非法资金中的四项特征,那么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出现的非法活动资金情况采用刑事法律来解决,这其中还是存在着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平台借贷是金融中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主要是对金融难以服务到的中小企业出现的资金短缺进行补足,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在中国基本实际国情下结合国外的金融创新的实践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对经济发展是不对的。其次在网络平台借贷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监督部门要严格的行使监督职能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模式能够对资方政府企业经济发展进行资金的有效援助,促进金融发展与增进地方财政的收入。在对社会发展与金融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之前,对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刑事法律手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采用法律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刀切是对新生事物兴起的否定,但对其随意发展不采取法律规制是不行的,网络平台借贷在很多的利益引导下,在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发展迅速,但由于网络平台借贷带来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发展。
三、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定要先明确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范的设立与登记,银行监会在2011年就过在银行金融资金借贷较为紧张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从的内容来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已经被银行监会作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规制中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只是需要时间。
要加深网络平台借贷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业中出现很多的很多问题,同时监督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放贷人法律定位要明确。这样无论是在民间借贷人还是网络平台借贷的借贷人的权益会受到保障。对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概念以及出现的时机,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日后健康持续的发展铺垫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对网络平台借贷概念、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2013,(05).
[2]黄良夏.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12).
[3]张奇瑞.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09).
【关键词】“P2P”网络融资 经营模式 风险 监管
“P2P”网络融资基本情况
近年来,“P2P”网络融资的概念,从国外引入中国。所谓“P2P”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随着网络融资规模的增大,网络融资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迅速壮大。
2005年2月,首创针对个人小额融资的贷款网站Zopa.省略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中国首个个人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也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积累了逾8万名注册用户。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个人信贷的收紧更是给了这类贷款网站一个难得发展机会。除了面向普通大众的“P2P”金融服务,以教育贷款为主要经营项目或是瞄准落后国家和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等各种类型的贷款网站也不断涌现。
竞拍是“P2P”网络融资网站普遍采用的运作模式,即拟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与eBay一样,贷款网站为卖家(申请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展示商品、买家(拟放款人)搜索商品的网上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P2P”网络融资网站上的商品指的是申请贷款人的贷款金额、用途、期限,以及信用记录和其他个人信息等资料。简而言之,eBay拍卖和竞卖的是实物商品,而网站拍卖和竞卖的则是贷款。而对拟放款人而言,除了可以参考量化的个人信用评分和风险级别之外,还能结合申请贷款人的教育背景、从事行业、家庭情况等多方面情况做出最后的决定。为了分散风险,拟放款人可以选择只借出申请金额的部分款项,而把余下的闲置资金投往其他的申请贷款人。一旦投标资金总额达到申请人的要求,再经由“P2P”金融服务商的审核,借贷关系就正式确定,电子借条自动生成,而网上银行的无缝对接帮助借贷双方实现资金的即时流通,随后借方将按月向贷方还本付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P2P”金融服务商都是采取类似的模式与操作流程,只是在贷款金额、具体步骤以及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贷款网站主要通过收取手续费而获得收入。
“P2P”网络融资相对于银行小额贷款的比较优势
交易的快捷和便利。与一般银行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繁复的材料准备以及冗长的等待过程相比,竞价式的“P2P”金融服务优势十分明显。以为例,凡是拥有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且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的美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可以申请1000~25000美元不等的无担保贷款。成为注册用户后,填写完一系列基本信息,贷款网站专门的评级系统会对每个申请人进行风险评级,随后申请人就能在网站上自己的相关贷款信息。“P2P”网络融资具有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审批快门槛低,手续简便,额度高,期限活等优势。
成熟的“P2P”借贷平台运作,具有低风险和流动性强等优势。“P2P”网络融资是弱市中“高收益、稳健型”投资产品,收益情况基本不会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甚至有些地区由于资金需求在经济下滑和萎靡时期往往更加旺盛,平台上的借贷活动也会更为活跃。
“P2P”模式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更适合中国国情。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存活时间不到3年,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报表混乱、缺少可抵押物、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银行很难放手借款。除此之外,传统银行企业贷款业务以客户为导向,进行精细风险管理。在人力成本、管理成本近似情况下,银行及其业务人员都不愿意受理小额贷款业务。
中国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分析
目前,中国网络贷借经营模式主要分成四类。一、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综合授信。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了其平台上的“网商网上行为参数”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帮助银行提升授信审核效率,增加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其主要的贷款对象是本公司会员。B2B电子商务公司引入作为“开放式”的银企第三方服务平台,可接受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先对贷款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然后由贷款企业客户进行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贷风险由银行和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二、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网络信贷企业与国内银行共同拓展合作,主打贷款超市概念,体现贷款产品种类的丰富及选择的方便性,提供金额不等的小额贷款业务,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帮助客户选择到最合适产品,可以全天24小时办理业务,在3~6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贷款全部流程,并且服务全部免费。三、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作为中介,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网站收入来源包括向放贷人收取借款本金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向借款人收取还款额一定比例的转入费以及借款本金额 一定比例的成交服务费用。四、建立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建立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号,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上述四类企业的业务运营模式各有特色,其中第三种“P2P”网络融资模式风险相对比较高。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已经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虽然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在欠款追讨方面,由于对方借款数额较小,运用法律等手段寻求救济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网站只好将用户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个人信用报告、手机话费清单等将全部进行网络曝光。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引入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使拟放款人对于该项贷款的风险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必须强化对恶意赖账的追款,才能使得“P2P”网络融资模式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风险及对其的监管与引导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3、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借贷中介亟待引导和规范——对湖南省民间借贷中介的调查[J].武汉金融,2008(1)。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3、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借贷中介亟待引导和规范——对湖南省民间借贷中介的调查[J].武汉金融,2008(1)。
关键词:社会资本 民间借贷 信任 社会网络 兴衰
近阶段,浙江省部分企业由于企业资金断裂,发生经营困难,直至跑路逃债的新闻,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据统计,浙江省今年非正常倒闭的企业高达244家,其主要原因均是由于融资困难而依赖不稳定的民间借贷造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与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成为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风险性徒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浙江企业倒闭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的担忧。
民间借贷,主要指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它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经济现象,不受金融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林声,2008)。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银行信贷资金趋紧,微观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助推了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或居民在创业起步、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急需,在浙江、广东、福建等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几年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客观上造成许多银行无款可贷。中小企业在人工成本上涨和回收货币困难的双重压力下,无法从银行借款融资以求得生存,民间借贷便成了唯一的救命稻草(黄月冬、赵静芳,2008)。
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其发展也呈现了一系列新趋势。第一,借贷规模明显扩张。根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这个规模在当地约占民间资本总量六分之一左右,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借贷手续日趋完善,企业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目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已获得多数民众的认同,从借贷手续上看大部分借贷双方能够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较为完善。从借贷方式上看,家庭民间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属于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方式则可分为直接接待、商业信用和票据贴现等。第三,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定价决策具有分散性(林声,2008)。总而言之,民间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金额的扩大化,期限逐步的长期化,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等特点。
正是基于现状,民间资本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民间借贷的兴衰状况及其原因,是基于信任和社会网络的视角。社会资本最早是由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社会学研究的,他将其界定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成人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科尔曼(James S.Coleman)从理性行动理论出发,扩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把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义务和期望、信息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等等。本文主要采用罗伯特・D・普特南(Robert D.Putnam)的社会资本概念,即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普特南认为,像信任、管理以及网络这样的社会资本存量有自我强化和积累的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会建立起联系和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有利于未来充分和连续的合作(李惠斌、杨冬雪,2000)。从笔者看来,信任和网络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影响因素(将于后文阐述),从社会资本中得信任和网络来阐述民间借贷的兴衰,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民间资本快速发展的原因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的人缘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中国人历来重视亲缘、地缘的关系,喜欢讲人情面子,民间风险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而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有真诚相待、讲求信用等行为特征。这就引出了“信任”这个概念。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人们之间的一套横向联系包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效率的信任、网络以及与网络相联系的规范。社会资本的特征在于推动组织成员间互利性的配合和写作(张婷,2011)。肯尼斯・纽顿认为,社会资本主要是与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是社会和政治文化的主要表现,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及公私生活的联系起来的人格性网络,包括非正式群体和正式组织(黄晓波,2006)。Coleman(1990)和Spagnolo(1999)也提出过社会资本强化了信任的普遍程度,即信任是社会活动的均衡结果,客观上促进了人们的相互合作。通过文献查阅发现,国内学者主要从网络或者信任方面解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社区内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其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是,他形成于彼此较为熟悉的人群内部,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是嵌入于某种社会网络或者社会纽带之中的。从社会资本的网络理论可以发现,网络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的可达成性及网络中各结点之间的紧密程度。如果行动者能够彼此接触相互联系,交流资源,网络则可有达成性。网络的可达成性事产生网络内聚力首要的结构性条件。这种内聚力的结构性条件只靠自身并不足以产生信任,他除了要求行动者必须建构一种持久和相对较强的链接和配置之外,还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情感,情感是粘合剂,建立并维持行为主体间的各种联结和配置,以防止网络的过度分散和破裂。布劳也认为,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就越频繁,由这样的互动产生的情感越积极,关系性凝聚力的水平越高,从而便会产生义务性的行为(王丽娜,2006)。民间借贷,尤其是个人性质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在这样一个亲缘关系的网络中,凭借着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将自己手头上的闲散资金借贷给他人(林声,2008)。在笔者的老家福建泉州,这样的民间借贷也屡见不鲜,通过中间人介绍,笔者对一名长期从事私人借贷的人士进行了电话采访,经他介绍,进入这行业的人,一开始都是凭借着熟人的介绍,选择借、贷款人,贷款人愿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除了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利率外,交易成功的因素取决于对借款人情感上的信任,并且在借贷关系发生后,要随时地跟踪借款人的资金流向,一旦发现贷款人有不良举动或是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后,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将会破裂,最终导致终止这样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在中国能够红火发展,中国血亲的传统文化功不可没。他虽然为民间的经济活动,但同样也必须遵循具有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直至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传统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因而其信任链条不会太长,同一笔借贷中参与人数和参与规模也不会太大。通过朋友、亲戚的介绍,一些民间借贷组织对个人或企业的背景环境极为熟悉,加之发放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很少需要抵押和担保,民间借贷便受到广大民众的欢迎并得以延续。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形成民间借贷,离不开行两个条件、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及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第一,从民间借贷的供给双方看,正规的金融机构(只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强烈的资金需求之间不相吻合。由于中国的流动性资本过剩的背景,出于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的考虑,各商业银行普遍对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加以限制,实行“高门槛”的信贷政策,这首当其冲的是提高对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的信贷准入门槛(林声,2008;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面对经济的发展与产业需求增大,部分企业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却面临着资金流动紧张的局面。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金融制度,使得国家控制了大部分的金融资金,金融资源也相应地分配给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惠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少之又少。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严格的评级授信制度,贷款支持的重点转变为“四重”和“三大”,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客户和大企业、大行业、大项目。同时实行了“双小退出”的政策,即从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退出(郑侠,2008)。而出于供给方的民间借贷组织与个人,拥有较多的闲置资金,但缺少投资渠道,为民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毛金明,2005)。可以这样说,是国家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个人的不信任感,使民间借贷行业一枝独秀、茁壮成长。
第三,从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借贷机制看,我国缺少正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即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的相关服务很少。由此产生了许多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相关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这些民间借贷中介和民间借贷的供求双方一起构成了民间借贷体系,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笔者电话采访了解到,在民间,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类似的民间借贷中介数量不少,尽管他们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合法的身份地位,但由于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使其能在借贷领域获得了相应的支持,从而维系了行业的发展链条。在一些农村地区,正规的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足,“存多贷少”的现象十分普遍,资金“外流”的趋势较为严重,而这些资金,极大一部分是投入于民间借贷市场中(林声,2008)。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的缺陷,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之处。
除此之外,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民间资金积极寻找投资渠道,中小企业及“三农”的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点,为民间借贷活跃创造了条件。鉴于本文采取“社会资本中信任与网络的视角”,在这方面就不做过多的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民间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一是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农村新兴特色产业发展初期的资金需求,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民间资金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扩展了经济增长空间,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实现了资金的优化配置(尤元旭,2010;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在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民间借贷解决了农村市场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农村生产组织的特点为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利润收入少,抵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高,加之农副产品容易腐烂变质的原因,农民极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局。在正规途径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民间借贷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就创造了更大的社会财富,从现实生活中论证了社会资本理论中的“信任”原则。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毛金明,2005)。民间借贷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的运作效率更高,交易方式更为灵活,手续更简便,信息更加对称,交易成本更低,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给正规借贷造成竞争压力,促使正规借贷机构转变工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然而,尽管民间借贷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但浙江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小企业倒闭、捐款而逃的事件必须引起人们高度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障碍:一是信用体制障碍,即市场经济主体的自身信用不足,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现代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商品经济、法制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周锋、邹晓明,2010)。正规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部分原因是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融资不易、市场信息不畅、人才缺乏等先天不足,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一些中小企业的诈骗行为引发的一系列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正如前文所述,在个人的借贷中,借款人一方面必须经过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后才将资金借出,另一方面也因为信任机制的不完善,必须得随时跟踪贷款人的资金流动取向,以防贷款者“携款潜逃”。从这个角度看,信任是借贷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人们通过“信任”的桥梁发生借贷行为,又因为“信任”桥梁的倒塌而终止这种行为。二是法律性缺陷。由于国家法律未能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得作用,致使其不能光明正大地开展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规范行为。民间借贷又往往是自发形成的,存在高利贷的嫌疑,政府缺乏相当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由此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同时,国家缺少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一旦借款方失信,贷款方将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浙江省民间借贷导致企业倒闭的事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就是典型的教训。三是监管。由于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金融监管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及市场推出等监督管理调控力度不够,无法及时获取民间借贷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
民间借贷出现浙江温州企业倒闭的困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过多的资金流入民间市场,降低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民间借贷交易的隐蔽性又导致有关民间组织活动的税收无法及时征缴,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陈蕾燕,2007)。第二,民间借贷加剧正规金融组织信贷的风险,由于其风险危害性大,同时基于社会资本中“信任”的影响,容易导致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危害社会安全。
现阶段,民间借贷这棵幼苗已经深入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德沃土之中,尤其是在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在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极其复杂的负面影响。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可见,对于民间借贷的影响,我们应该持一分为二的辩证态度,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认。笔者在研究民间借贷的出路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条具体的对策。
第一,从企业角度而言,应该大力提升民营企业素质,增强融资能力,尤其是目前处于贷款门槛之外的中小型企业,应该努力推进其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拓宽其直接融资的渠道(马中杰、杨得芳、李玉霖,2007;周锋、邹晓明,2010)。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采取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措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信用度,以此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看,应延伸为提高个人的信用水平,增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是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信用是一种财富,也是一种资源。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才能提高包括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在内的融资能力。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而言,社会信用体系除了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更需要有信用文化的支撑,需要培养社会主体信用理念来维系。企业必须加强培育经济发展的信用文化,加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教育,把依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奠基石。
第二,对政府角度而言,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完善民间资本的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促进社会资金融通,强化社会监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行为(董俊峰,2010,齐美东、王莲芬,2004)。市场经济客观上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没有法制就不能构建一个有效地社会信用体系。天下熙熙,皆为利往。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借贷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追求着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无可厚非。但我个人认为,唯有立法制度和监管手段,才足以规范市场,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信用必须靠法制来维护,法制必须靠信用来彰显。同时,在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的基础上,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才能使企业诚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对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应认真考虑企业或个人的自身发展状况,加大其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发展适合小型的金融机构,改进与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毛金明,2005)。比如,推行银行自主贷款,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我国社会自发生长起来的融资形式,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民间融资的需要产生的,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融资方式,其存在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并将会不断地发展下去,但民间借贷目前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令人深思。为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大力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在国家完善法制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扬长避短,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从信任和网络的社会资本视角,只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克服其现存的消极影响,化解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才能有利于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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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晓波,2006,《西方“社会资本”概念综述》,《理论界》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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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婷,2011,《社会资本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效应分析》,《统计与决策》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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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oleman,J.1990,“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关键词:网络借贷:理论根源: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54-02
一、引言
近几年,民间借贷风起云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载体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如今这股潮流开始踏入互联网领域,线下的活动被搬到了线上,由此,一种全新的P2P(person to person)信贷理财模式一网络借贷悄然流行,面向草根阶层、无抵押、小额贷款为主要特征的各式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何谓网络借贷平台?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借贷关系的平台,资金借入者和资金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网络版孟加托乡村银行”的大量出现冲击着人们的信贷观念,改变着人们的理财生活,同时它的存在也面临着诸如法律、政策、监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考验,如何正视和对待网络借贷的存在,了解和掌握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探究其价值所在以及进行科学展望,理应成为一条正确的路径选择。
二、国内外网络借贷发展现状概述
网络借贷在同外早已风靡,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网站于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金融中介服务,在此模式下,贷方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时间、信用度,借方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因为没有中间结构,借贷双方都可以找到最符合自身利益的交易。而Zopa作为中介者负责系统架构、身份核实、规则设计、讨债追账等责任。“繁荣市场公司”(Prosper Marketplace Ine)诞生于美国,并于2006年2月上线运行,其功能类似于Zopa,但运营模式有所区别。Prosper引入了竞标机制,在此机制安排下,借贷双方进行金额和利率竞价,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而出借者则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因此能够实现双赢。Prosper需要完成的工作则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它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Zopa和Prosper主要依靠用户费用获利,借贷双方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由于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国外P2P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市场开发相对比较成熟。譬如:Zopa如今业务已经扩展到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到200多万英镑,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交易:截至2009年底,Prosper注册用户已超过90万,累积交易量1.8亿美元。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外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Kiva等等,其中部分公司为借贷双方尤其是低收入者免费提供中介服务,较好地体现了非营利性和福利性。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国内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其建立多是模仿英国、美国。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的网站,它成立于2007年7月,作为第三方,它不吸储、不放贷,只是一个“民间借贷中介平台”,它秉持“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主要致力于一站式中间服务,包括:身份认证,工资等收入资料审核、网络信用验证、开发服务、网络通缉等等,目的是使借贷各方各取所需、资源互补,使网民之间的借贷更加方便、快捷、安全、规范。2009年成立的红岭创投,与拍拍贷的功能相同,审核手段也类似,它的最大亮点在于风险控制方面,更大胆地迈出了“坏账垫付”的一步,而不仅仅是曝光“老赖”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住址等资料,然后将其纳入黑名单等。此外宜信、哈哈贷、天天贷、搜好贷、e借通、ezmoney、钱世界等网站也纷纷建立,注册用户、交易量均有较好的成绩。
三、网络借贷的现实价值及对中国实践的展望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一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早在40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这类市场,并用“柠檬”市场模型预言了网络借贷市场必然消失,然而由于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难以普遍成立,以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现象的存在,网络借贷这类私人借方与私人贷方之间的“准直接联系”模式会被激发和推行,成为当今自下而上金融创新的典范。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讲,网络借贷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事物,经过3年左右的发展。国内网络借贷虽已见雏形,但由于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善,个人信贷更是处于法律边缘,对其监管自然陷入“模糊地带”,加之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多为民间中介,品质良莠不齐,身份无法验证、没有抵押担保、欠款无人追偿、平台资质难界定等“尴尬”较为普遍,另外它们运作交易虚拟化,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方面有明显弱化倾向,如迅猛发展,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问题将逐渐暴露,网络借贷的风险将会凸显,于是,有些经济、金融界专家提醒和呼吁目前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网站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网络高利贷、金融诈骗等活动,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同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这一“幼稚行业”,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网络监管部门应秉持客观、科学的态度,细致观察和密切跟踪网络借贷的发展进度和倾向,深入认识和挖掘它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并从保护新兴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秩序的高度,合理界定其身份、明确监管分工,使各类网络借贷平台朝着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健全法律政策,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发展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网络借贷凭借“短、平、快”的特点和优势,快速跻身于广大的信贷市场,丰富了金融服务市场。国外网络借贷较为发达,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网络借贷法律建设方面走在了时代前列,反观国内,虽然目前网络借贷的规模并不大,但其受益人数之多、发展速度之快却令人惊奇,然而作为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国内网络借贷平台还处于“灰色地带”,唯一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如此简单的法律条款,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应正视网络借贷平台的存在,积极参考现有理论和国外法律,结合中国国情,设计
相关法律政策,应及早出台《放贷人条例》或者《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其合法身份,使之早日走出“模糊地带”,消除明显的法律风险。同时,国家应积极鼓励此类中介的存在,合理规划行业发展战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行业集中度,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和创业资本投身于这一朝阳产业,借此发展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丰富和完善现有金融市场。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网络借贷能够成功交易,得益于中介平台的严格把关,更离不开借贷双方的诚信和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要从我国社会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依托政府监督和管理权威,做好信用立法、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合理应用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同时,考虑到我国信用产业的长远发展,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信用产业发展经验,努力倡导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适时探索、建立民营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要在法律规范的基础 ;上,继续明确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归属,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网络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细化监管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要着手建立网络借贷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跟踪和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公布行业权威研究报告和行业发展报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就网络借贷热点问题同国内外管理部门和业界人士进行广泛沟通,共商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大计;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民间协会的力量,有效促进国家法律更加契合现行经济金融环境,为网络借贷行业营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网络借贷中介应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核,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布局营销渠道网络,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开发不完全雷同于银行的金融信贷产品,要扩大服务范围,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更新服务手段。推行个性化服务方案,实现借贷双方和自身的价值增值,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引进和培植专业人才,努力打造综合性强的个人贷款优质金融服务平台。同时,网络借贷中介也应重视信贷风险控制,除了进行常规审核、黑名单曝光、协助受害者进行资金追讨等之外,应积极引进科技手段,自身投资建设反欺诈系统或者考虑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对接,健全身份认证体系,降低欺诈风险。此外,网络借贷中介也应加强流程管理,适当借鉴银行机构小额借款审核程序,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关键词:社会网络;农村借贷
引言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很不发达,农户普遍都面临信贷问题。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贷约束。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人情”关系的国家,社会网络的影响程度比其他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要大得多。小农经济天然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在所属社会关系中进行互动,农户之间的社交频率和熟悉程度增加了交易双方信息的透明度,缓解了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约束。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研究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为以后更好地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给出建议,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社会网络在经验世界很容易理解,但是在理论界缺很难界定。早在20世纪40年代,Brown就提出了社会网络的概念。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我国的文化特点决定了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资源尤其重要(蔡秀,肖诗顺,2009),它能够能够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起着补充作用(柴时军、王聪,2015)。Mark.S.Granovetter认为求职过程中的“弱关系”比“强关系”作用更强,Bian的研究则不支持这种说法,他认为在中国“强关系”更有效用。通过对血缘关系、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对农户信贷行为的影响发现,拥有丰富社会网络的农户,其获得贷款的几率也就越大(胡枫、陈玉宇,2012)。但是,仅仅关注社会网络的数量并不够,更应该重视的是社会网络的质量,这在农户非正规金融借贷中尤为突出(申云,2016),但这种影响随社会转型(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2011)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贫富差距的出现而逐渐弱化。有研究显示,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的作用不仅限于非正规渠道,它在正规渠道中也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二、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
本文主要依据Mark.S.Granovetter提出的“弱关系假设”和Bian提出的“强关系假设”将社会网络进行划分,那些与农户接触亲密、感情深厚的关系认为是强社会网络关系,而与农户社会关系交往不多仅是相识程度的关系为弱社会网络关系。强社会网络关系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强社会网络关系主要对农户从非正规渠道的借贷行为产生影响。意味着家庭人情支出越多、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的比重越大,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支出的比例越大,农户用于维护社会网络的费用越多,相应地其与网络成员关系越好,在有借贷需求时,农户的借贷需求将得到满足。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主要是以互的无息借贷为主,因此,如果农户的强社会网络关系规模越大,则农户越容易从非正规渠道获得借款。在农户缺乏有效贷款抵押品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会考虑农户的社会网络状况作为一种还款保障。
三、结束语
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乡土社会的特点,让社会网络在金融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了一些初步的有意义的探索。随社会转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网络的作用逐渐弱化,对拥有信息较少的各类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借助社会网络对农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出真正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为农户设计符合农户特征的金融产品,并且对农户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指导。这样不仅能够为农户提供科学的资金使用方式,还能保障金融机构收回贷款,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秀,肖诗顺.基于社会资本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J].经济管理,2009,(7):84—85.
[2].柴时军,王聪.社会网络与农户民间放贷行为——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研究[J].南方金融,2015,(6):33—41.
[3]胡枫,陈玉宇.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行为——来自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2,(12):178-192.
[4].申.云.社会资本、二元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经济评论,2016,(1):80-90.
[5]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1):106—129.
关键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P2P
当前,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给金融机构发展和品牌创立、传播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将展开激烈竞争,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
一、P2P金融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从融资模式角度看,P2P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模式具有信息量大、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有中文翻译为“人人贷”。它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P2P行业在中国大致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发展同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过去分散的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从而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的对接。
存在就有合理性。P2P网贷如此走俏,是眼下的金融排斥现象为网贷平台提供了市场空问。眼下,对于小微企业,银行惜贷情绪甚浓。由于服务低端客户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且应变迟钝,无法高效应对这批人群需求多样化的业务特性,传统商业银行实在没有多少兴趣。P2P网贷平台顺势而为,网贷平台把借贷双方撮台到一块,合乎市场需求。
二、P2P快速发展原因分析
中国的P2P模式能够从技术角度解决问题,并以创新的方式发展小额信贷,在全球小额信贷市场上也是值得称道的。但发展P2P网贷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服务的领域属于民间借贷,因为“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借贷观念,人们认为借贷的风险不是太大;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很高,行业内的年化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规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
三、P2P风险原因分析
然而,由于P2P刚刚起步,许多制度尚未完善,前段日子出现的一波倒闭潮暴露出该行业还面临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一
P2P网络小额信贷现有的风险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另一个是平台的网络安全性风险。借款者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上。借出者常常由于信息不对称,不易通过虚拟网络了解到真实的借款者的情况,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可能会给借出者带来损失。而且大多数平台缺乏事中的控制。在风险的事后管理上,当借出者的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平台不会代替借款人还款,损失由借出者自己承担。
(二) 合适的利率水平难以确定
小额信贷的借款者常常是用于小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短期资金周转.收益难以弥补高的成本,P2P高利率会导致风险增加。利率过高或是过低都不利于小额信贷平台的长远发展。但在合适的利率确定方面,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践经验都较为缺乏。因此,随着P2P网络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合理的利率的确定上有所突破。
(三) 缺少相关法规规范
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也较为缺乏。体现在P2P网络小额信贷其实质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有网络金融中介服务的一个审核过程国家暂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方面有可能会给欺骗大众、非法使用资金的不法分子留下可操作空间如果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为了利润而盲目扩张,可能会引发金融系统风险。
四、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改进意见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P2P网络小额信贷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且不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可多利用网络信息的透明性。在事前和事后的风险控制中,可针对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的特点,多个P2P网络小额信贷平手打造“P2P网络小额信贷征信系统”,在事后用一个网络系统将借款人的借款、还款记录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用户对他(她)的评价登记到联合平台中。小额信贷平台在事前就可通过系统信息查看借款人的以往个人信贷情况.也能避免个人同时从多个平台同时借款。在事中控制中,借款人应当被要求定期向平台和借出者披露自己的用款情况。
(二)寻求分散风险新机制
现有发展模式中,借出者在借款过程中承担了几乎全部的风险,无疑会降低借出者的积极性.不利于P2P网络小额信贷的长远发展。有的学者提出由平台来分担部分风险.但如果有平台做最后还款人,无疑有违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的初衷,而且会刺激有的人利用漏洞从平台中套钱,增加平台运营风险。为此,可以通过寻求同保险公司合作的机制来分散风险,小额信贷的借款金额一般较少,所对应保险费则能在借出者的承受范围之内,借出者比较谨慎,不能完全确定能收回款项的时候可以选择购买“借款保险”。发展“P2P网络小额信贷十保险”的新模式有利于平台的长期发展。
(三)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
【关键词】网络小额借贷 风险管理 监管 行业自律
一、p2p网络小额借贷的起源、发展
(一)p2p网络小额借贷的概念、起源
p2p网络小额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是作为必要支撑,不仅仅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化。p2p是(peer to peer)翻译过来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p2p网络小额借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像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方式,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不参与到借贷过程中。借款者借款信息包括(金额、期限,利息、用途)等信息,投资者根据借款者的信息可以自行借出款项。
p2p小额借贷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首创。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该国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建立了孟加拉的普惠金融,使贫困人口也享受到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二)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
p2p网络小额借贷在英国首次出现,Zopa(),它于2005年3月上线,之后美国的Prosper网站是目前最大的网络小额借贷网站,他成立于2006年2月。2007年在美国成立了Lending club。2006年11月成立的Kiva平台是唯一一个公益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外的p2p网络小额借贷模式归为三类:单纯中介型(Prosper)、复合中介型(Zopa、Lending club)、公益型(Kiva)。
国外主要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迅速,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同期还有宜信、红岭创投等平台相继出现,但总体看来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2007~2010年间,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导向还没有从资本市场中转移,融资观念没有改变,大部分资金集团还寄希望于资本市场的再次转暖,尽管市场对于新形式的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是从业者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2011~2012年网络小额借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随着民间借贷、金融脱媒的火暴,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比较活跃的有300多家2012年底的市场规模来看,保守估计借贷余额在200亿以上。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涌向市场。而且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导致2012年多家平台接连发生跑路、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给我国的正常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市场因此重新审视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的期待开始回归理性,各p2p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开始组成行业联盟、出台行业自律规则,并积极向央行靠拢,寻求信用数据对接,市场开始呼吁法律法规的监管。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每天都有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市场上不正规的劣质企业将被淘汰,幸存下来的优质企业将有更多话语权。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发展迅速的原因
随着中国金融管制的逐步开放,在中国日渐旺盛的需求,由于内现行金融体制对小微客户的“排斥”现象,使得对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和短期周转的资金需求旺盛,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模式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作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它弥补了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需求。
三、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业务模式在借鉴国外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的同时,并延伸出许多模式。其中一些实际操作跨越了p2p的概念范畴,有触碰法律边界的嫌疑。我国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各个平台的业务形式多种多样,已经超出了中介的范畴,甚至有的平台自身已经参与到业务中去,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分析,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有四种运作模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比较安全的p2p模式。该类型的平台仅作为中介,只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吸储,不放贷。由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提供双重担保。有利网是典型的代表,该种模式由国内的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该模式的缺点是涉及的关联方过多,如果p2p企业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记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有利网还借鉴推债权转让模式开展债权转卖交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从而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
(二)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目前,陆金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陆金所有强大的平安集团为背景,与其他注册资金只有几百万的平台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金显得尤其亮眼。陆金所是强大金融集团有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的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专业”,在风险控制方面,陆金所的p2p业务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专业团队来做风控。该模式的优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采用“一对一”模式,一笔借款只有一个投资人,依靠金融集团的强大资金优势、拥有行业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该模式的缺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导致成本高,并非所有的平台都能负担高成本,投资期限为一年以上,流动性不高。2012年陆金所也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流动性不足的的问题。
(三)模式也称之为“多对多”模式,以宜信为代表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的,甚至有时候平台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将资金吃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债权进行分割后,又把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平台制定了“双向散打”风控,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然后对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同时拆分,将金额和期限交错配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该模式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该模式的缺点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往往需要线下审核,受到地域限制。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 将互联网与线下商务机会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该种模式最典型的做法为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四、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源头风险)。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是纯信用的没有担保和抵押,从而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是依靠承担高风险来获取高收益。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无法向银行一样进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只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渠道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调查,存在巨大的风险。网络小额借贷企业大多都可以转让债权,转让比例无人监管,投资人的融资杠杆比例无法控制,当杠杆率无限扩大之后风险加大。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不健全的情形下投资人承受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引发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者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损失。p2p网络小额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对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有限,而这些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者没有正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检测指标,它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因为实际的贷款违约情况和违约率可能跟预期并不相符,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而无法亲自追偿。由于手握收益权凭证的放款人在对应的贷款上没有直接的票据利息,所以放款人拥有的权利就变得不确定了。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甚至卷走客户的资金,造成操作风险。
五、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出现更多行业联盟,形成覆盖广的行业自律组织
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是“零起步,自生长”的发展路径,而且我国国内的信用环境和受投资者意识的局限性影响,需要逐步发展完善,一方面,培养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普及投资知识。另一方面在整个行业内进行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体系。2012年内不断有平台跑路和捐款逃跑等恶性事件,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面临生存环境恶化的问题,2012年形成了第一个地方性的行业联盟,从业者们吸取了经验,意识到这个行业是一个开放性极、兼容性都很强的行业,所以为了自身的发展,同业间信息的自由沟通对行业发展很重要,行业亟待需要自律,通过自我约束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预计2013~2015年,将会有更多的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的出现形成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运营模式、不同行业的多维度的自律体系。
(二)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对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监管从下面三个方面:
1.制定行业标准。目前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处于监管真空,随着许多恶性事件的出现,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随着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行业内标准逐步趋向统一,随着个平台交易数据的积累,风险控制水平将大幅提升,这种良好的改变会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网络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将已有的监控体系与联盟内对接,方便管理。
2.利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由于央行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开放,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在信用评价环节得不到央行的支持,因此它们所构建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所收集到的数据也是央行所缺失的,我国唯一的地方性P2P行业联盟正在积极争取与央行的信用体系数据库进行对接,这种积极的态度对于未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有益,央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挑选业内声誉良好的企业或联盟,与它们的信用数据库对接,实现共享。
3.发放牌照。业务许可是我国金融行业由来已久的运作体系,这种体系在银行脱媒之前对我国金融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未来在面对金融脱媒的背景下,更多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将会大量涌现,因此金融牌照的类型也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增加相应的类型。今后,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牌照将成为国家监管的主要手段。
(三)建立开放型的风险控制模型
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控制,一个开放型的风险控制平台,对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开放型风险控制平台的设计原则和主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开放的数据。个人征信系统没有完全开放,但也未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这为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自行开发风险控制平台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从国外经验看,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上传的照片,等资料可以作为p2p企业审核个人信用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但在时效性、数据量以及精细化程度上都优于央行数据库,且收集成本非常低。
第二,数据的兼容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点是,不同的机构掌握着仅供自己使用的数据库,自成一体,这些数据在向外对接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不同机构间的竞争、标准差异等而不能兼容。但p2p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不存在这一问题,其从零开始积累的特性使得任何现有的数据库对其都意义重大。所以,在数据平台设计之初,就会对其他企业的数据进行加权赋值并予以利用,这样就实现了数据跨企业跨行业的兼容。
最后,模型的普适性。p2p行业兼容了其他行业、企业的数据,所形成的风控模型不仅适用于所有p2p企业,也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都将是有效的实践和数据补充。
(五)p2p纯线上模式的爆发
p2p企业本土化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的情况,衍生出一些本土化特点,在资金需求的挖掘、抵押物担保、提供投资资金等方面都结合了大量的线下经营活动,违背了p2p企业的初衷和精神。
p2p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原因:
首先,p2p网络小额借贷便捷。通过p2p网络小额借贷完成投融资业务的速度和效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线下操作,那么将极大降低投融资效率,进而影响用户使用的便捷性。其次,p2p网络小额借贷使金融门槛更低。金融活动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涉及复杂的交易过程和金融技术,普通的小额投资者没有能力掌握金融活动的核心。所以,必须通过大型金融机构才能够参与金融活动。p2p网络小额借贷信息透明度,协议达成的全过程,以及对资金规模的要求均低于传统金融机构,这使得金融门槛大大降低。如果再次涉及大量的线下操作,不但透明度会下降,交易成本也会增加,无形之中又提高了金融门槛,使整个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失去吸引力。最后,p2p网络小额借贷在网络环境上才能发挥最大效用。p2p网络小额借贷降低了金融活动的门槛,就需要扩大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用户规模,用于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目前,互联网是传播效率和广度最为优秀的一种,除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收集信用资料外,还能够帮助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用户规模的积累。如果引入过多线下操作,这些优势就会消失。
综上所述,未来线上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发展潜力远高于过度依赖线下操作的企业。短期内,线上线下的结合为p2p网络小额借贷在国内初创起到了保护作用,但长期来看,过多的线下活动将使p2p网络小额借贷失去其普惠性,变成只服务于个别资金集团的工具,从而失去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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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监督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涌现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及金融投资产品。随后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抢红包”又风靡一时。这些都让金融这一高冷概念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发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货平台220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这些产品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给我国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从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为此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P2P网络借贷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此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只能是居间人,只给投融资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担保,也不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纯线上交易平台模式(拍拍贷),即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平台不提供担保。二是平台保证模式(人人贷),即网贷平台通过自有资金垫付还款或从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中提取一定费用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保证出借人借用资金的安全。三是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平台),即网贷平台提前在闲暇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将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合拍在线),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在线上签订三方合同,此后担保公司线下审核借款人资质,从而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五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利网),即国内一部分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网贷平台,将其担保的产品证券化或小额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公平,同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为一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过于超前的商业模式的探索本来就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区,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机构。首先就是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大多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平台必须借助信贷技术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证平台健康运营,比如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然而,基于网络数据挖掘技术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现阶段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难度巨大,单纯依靠网络进行线上交易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巨大风险。其次是信息泄露风险,要成为平台的会员,必须在平台登记真实的个人信息,所以P2P平台拥有大规模的客户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危及资金安全。当平台出现技术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个人账户信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平台往往不担保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最后就是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P2P网络借贷中的某些模式相关。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新的构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定非法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专门为P2P网络借贷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P2P网贷是未来微小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对P2P网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门槛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了降低风险,将网络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较为合适。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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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小额借贷的概念、起源
p2p网络小额借贷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是作为必要支撑,不仅仅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化。p2p是(peer to peer)翻译过来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p2p网络小额借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像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方式,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不参与到借贷过程中。借款者借款信息包括(金额、期限,利息、用途)等信息,投资者根据借款者的信息可以自行借出款项。
p2p小额借贷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默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该国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建立了孟加拉的普惠金融,使贫困人口也享受到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二)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
p2p网络小额借贷在英国首次出现,Zopa(zopa.com),它于2005年3月上线,之后美国的Prosper网站是目前最大的网络小额借贷网站,他成立于2006年2月。2007年在美国成立了Lending club。2006年11月成立的Kiva平台是唯一一个公益性质的网络借贷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外的p2p网络小额借贷模式归为三类:单纯中介型(Prosper)、复合中介型(Zopa、Lending club)、公益型(Kiva)。
国外主要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迅速,p2p网络小额借贷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之后,同期还有宜信、红岭创投等平台相继出现,但总体看来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2007~2010年间,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导向还没有从资本市场中转移,融资观念没有改变,大部分资金集团还寄希望于资本市场的再次转暖,尽管市场对于新形式的融资平台期望较高,但是从业者相对较少。
第二阶段:2011~2012年网络小额借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随着民间借贷、金融脱媒的火暴,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比较活跃的有300多家2012年底的市场规模来看,保守估计借贷余额在200亿以上。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涌现,各种劣质产品也涌向市场。而且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导致2012年多家平台接连发生跑路、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给我国的正常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市场因此重新审视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的期待开始回归理性,各p2p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开始组成行业联盟、出台行业自律规则,并积极向央行靠拢,寻求信用数据对接,市场开始呼吁法律法规的监管。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我国网络小额借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每天以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每天都有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市场上不正规的劣质企业将被淘汰,幸存下来的优质企业将有更多话语权。
(二)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发展迅速的原因
随着中国金融管制的逐步开放,在中国日渐旺盛的需求,由于内现行金融体制对小微客户的“排斥”现象,使得对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和短期周转的资金需求旺盛,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模式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作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它弥补了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需求。
三、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业务模式在借鉴国外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的同时,并延伸出许多模式。其中一些实际操作跨越了p2p的概念范畴,有触碰法律边界的嫌疑。我国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各个平台的业务形式多种多样,已经超出了中介的范畴,甚至有的平台自身已经参与到业务中去,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通过分析,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的有四种运作模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比较安全的p2p模式。该类型的平台仅作为中介,只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吸储,不放贷。由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提供双重担保。有利网是典型的代表,该种模式由国内的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该模式的缺点是涉及的关联方过多,如果p2p企业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记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有利网还借鉴推债权转让模式开展债权转卖交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从而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
(二)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目前,陆金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陆金所有强大的平安集团为背景,与其他注册资金只有几百万的平台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金显得尤其亮眼。陆金所是强大金融集团有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的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专业”,在风险控制方面,陆金所的p2p业务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专业团队来做风控。该模式的优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采用“一对一”模式,一笔借款只有一个投资人,依靠金融集团的强大资金优势、拥有行业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该模式的缺点线下审核、全额担保导致成本高,并非所有的平台都能负担高成本,投资期限为一年以上,流动性不高。2012年陆金所也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流动性不足的的问题。
(三)模式也称之为“多对多”模式,以宜信为代表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的,甚至有时候平台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将资金吃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 权,对债权进行分割后,又把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平台制定了“双向散打”风控,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然后对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同时拆分,将金额和期限交错配比。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该模式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该模式的缺点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往往需要线下审核,受到地域限制。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 将互联网与线下商务机会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该种模式最典型的做法为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四、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源头风险)。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是纯信用的没有担保和抵押,从而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是依靠承担高风险来获取高收益。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无法向银行一样进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只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渠道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调查,存在巨大的风险。网络小额借贷企业大多都可以转让债权,转让比例无人监管,投资人的融资杠杆比例无法控制,当杠杆率无限扩大之后风险加大。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不健全的情形下投资人承受着很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引发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者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损失。p2p网络小额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对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假的辨别能力有限,而这些信息可能不准确或者没有正确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可信度。由于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检测指标,它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因为实际的贷款违约情况和违约率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可能跟预期并不相符,一旦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只能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收款机构来取回款项,而无法亲自追偿。由于手握收益权凭证的放款人在对应的贷款上没有直接的票据利息,所以放款人拥有的权利就变得不确定了。p2p网络小额借贷中借贷资金并不是由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平台实现周转,有些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第三方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甚至有些平台直接控制账户,平台在某个时期能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形成体制外循环。平台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甚至卷走客户的资金,造成操作风险。
五、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出现更多行业联盟,形成覆盖广的行业自律组织
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是“零起步,自生长”的发展路径,而且我国国内的信用环境和受投资者意识的局限性影响,需要逐步发展完善,一方面,培养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普及投资知识。另一方面在整个行业内进行信息共享,完善信用体系。2012年内不断有平台跑路和捐款逃跑等恶性事件,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面临生存环境恶化的问题,2012年形成了第一个地方性的行业联盟,从业者们吸取了经验,意识到这个行业是一个开放性极、兼容性都很强的行业,所以为了自身的发展,同业间信息的自由沟通对行业发展很重要,行业亟待需要自律,通过自我约束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预计2013~2015年,将会有更多的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的出现形成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运营模式、不同行业的多维度的自律体系。
(二)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对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的监管从下面三个方面:
1.制定行业标准。目前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处于监管真空,随着许多恶性事件的出现,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随着行业联盟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出现,行业内标准逐步趋向统一,随着个平台交易数据的积累,风险控制水平将大幅提升,这种良好的改变会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网络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将已有的监控体系与联盟内对接,方便管理。
2.利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环境。由于央行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开放,p2p网络小额借贷平台在信用评价环节得不到央行的支持,因此它们所构建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所收集到的数据也是央行所缺失的,我国唯一的地方性P2P行业联盟正在积极争取与央行的信用体系数据库进行对接,这种积极的态度对于未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有益,央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挑选业内声誉良好的企业或联盟,与它们的信用数据库对接,实现共享。
3.发放牌照。业务许可是我国金融行业由来已久的运作体系,这种体系在银行脱媒之前对我国金融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未来在面对金融脱媒的背景下,更多非传统的金融机构将会大量涌现,因此金融牌照的类型也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增加相应的类型。今后,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牌照将成为国家监管的主要手段。
(三)建立开放型的风险控制模型
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控制,一个开放型的风险控制平台,对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开放型风险控制平台的 设计原则和主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开放的数据。个人征信系统没有完全开放,但也未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这为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自行开发风险控制平台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从国外经验看,用户的社交媒体账号,上传的照片,等资料可以作为p2p企业审核个人信用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但在时效性、数据量以及精细化程度上都优于央行数据库,且收集成本非常低。
第二,数据的兼容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点是,不同的机构掌握着仅供自己使用的数据库,自成一体,这些数据在向外对接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不同机构间的竞争、标准差异等而不能兼容。但p2p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不存在这一问题,其从零开始积累的特性使得任何现有的数据库对其都意义重大。所以,在数据平台设计之初,就会对其他企业的数据进行加权赋值并予以利用,这样就实现了数据跨企业跨行业的兼容。
最后,模型的普适性。p2p行业兼容了其他行业、企业的数据,所形成的风控模型不仅适用于所有p2p企业,也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都将是有效的实践和数据补充。
(五)p2p纯线上模式的爆发
p2p企业本土化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的情况,衍生出一些本土化特点,在资金需求的挖掘、抵押物担保、提供投资资金等方面都结合了大量的线下经营活动,违背了p2p企业的初衷和精神。
p2p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原因:
首先,p2p网络小额借贷便捷。通过p2p网络小额借贷完成投融资业务的速度和效率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线下操作,那么将极大降低投融资效率,进而影响用户使用的便捷性。其次,p2p网络小额借贷使金融门槛更低。金融活动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中,涉及复杂的交易过程和金融技术,普通的小额投资者没有能力掌握金融活动的核心。所以,必须通过大型金融机构才能够参与金融活动。p2p网络小额借贷信息透明度,协议达成的全过程,以及对资金规模的要求均低于传统金融机构,这使得金融门槛大大降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低。如果再次涉及大量的线下操作,不但透明度会下降,交易成本也会增加,无形之中又提高了金融门槛,使整个p2p网络小额借贷行业失去吸引力。最后,p2p网络小额借贷在网络环境上才能发挥最大效用。p2p网络小额借贷降低了金融活动的门槛,就需要扩大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用户规模,用于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目前,互联网是传播效率和广度最为优秀的一种,除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收集信用资料外,还能够帮助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用户规模的积累。如果引入过多线下操作,这些优势就会消失。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小企业e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82 -03
一、引言
继“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提出以来,“互联网金融模式”被提出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中国,而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悄悄地改变中国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便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从2005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经历了2011~2012年间的爆发性增长,后来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以及监督不到位、信用环境差再加之互联网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弊端等原因,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倒闭或遭挤兑,但整体的发展趋势相对稳定。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但是如何正确地识别P2P网络借贷风险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是当前更值得关注并研究的问题。
小企业e家是招商银行首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尝试,该平台在2013年9月试运行,其业务模式与投、融资方的P2P平台类似,但在2013年11月,小企业e家突然停止投融资项目,并有被“叫停”的说法,而招行人士称,这是一次正常的业务优化调整。在2014年初,小企业e家恢复了交易,虽然投资年收益率比其他P2P平台低得多,但银行的隐形信用让投资者依然乐意买单。小企业e家的起伏发展状况充分反映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其面临的风险也可想而知。因而本文将结合小企业e家,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研究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网络投资人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防范投资风险,从而提出有效地应对措施,以保障机构的可持续运营以及投资人的正当逐利期望得到实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宏观环境分析
(一)以小企业e家为代表的国内P2P平台发展状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它通过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小额信贷原理是这个新平台的创新基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短期、小额资金的借贷者,借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所以其主要针对的是民间强大的小额投融资需求群体。
小企业e家属于银行系的P2P网络借贷。银行系P2P虽然背景强,有品牌优势,但是由于没有太多的创新,过于依附互联网平台并且银行系P2P与银行存款等表内业务有冲突种种原因导致银行系P2P前景不被看好,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使得银行系P2P在夹缝中求生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P2P网络借贷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利用PEST的分析,首先,在政治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从成立到发展至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P2P网络借贷的注册程序较简单且成本低,市场准入门槛低会导致各种不同资信程度的机构进入。其次,在经济风险上,由于目前市场仍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不景气导致的泡沫经济状态愈演愈烈,因此一些公司在投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会选择非正式的金融渠道,这无疑也会造成偿债压力的过大。然后,在社会文化风险上,由于P2P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在中国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投资融资还是处于一种保守的状态,对于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存有戒备之心,这无疑也会给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带来阻碍。最后,在技术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其发展少不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因而在互联网技术上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更新。
三、P2P网络借贷的SWOT分析
首先,关于优势分析,因为P2P网络借贷只要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便可实现操作,其市场准入门槛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程序较简单,注册成本低。并且该平台面向的是中低层收入的投融资者,与银行贷款相比,其手续简单操作快捷。
其次,关于劣势分析。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导致该平台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风险管理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然后,关于机会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形下,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与此同时,政策上的支持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发展的机会。
最后,关于威胁分析。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利率化,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会层出不穷,势必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网贷平台投资风险评价指标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而且也有平台自身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本文通过个人投资风险的问卷调查以及专家组讨论的方法,将投资风险从个人、经济组织、财务以及担保状况四个角度进行细化,构建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如下表1所示。
(二)利用层次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按照判断矩阵的标度定义,如下表2所示,对同一层次的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并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要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
构造完判断矩阵后,需要通过求各要素相对于上层某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所求结果如下表3五个矩阵所示。计算公式如下:
查找相应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 表4给出了1―6阶正互反矩阵计算1000次得到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最后计算一致性比例C.R.= C.I./ R.I. 结果
最后,C层总排序的结果如下表5所示。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有关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的构建所依据的是本人通过发放200份,实收156份的有关个人投资风险评估的问卷以及专家组讨论得出的结果所确定的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上表中的C层总指标排序情况,首先,从中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排序为财务风险、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个人风险,应该重点放在财务风险以及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与个人风险虽然风险指数较低,对担保风险以及个人风险同样应不容忽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一旦发生疏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对于风险识别与控制方面,针对个人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融资渠道时对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状况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对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以及资信评估情况进行了解,以防止在未经核实经营者实际情况下所导致的盲目投资。对于经济组织的风险指的是选择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该组织机构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关注经济组织宏观经营状况的证明以及是否有及时地对网络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针对财务风险,由于目前P2P网络平台大多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事实上,即使P2P平台公布财务报告,其财务状况也未必清晰,因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来说很难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多关注于放贷人的流水状况以及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来防范风险。最后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风险,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再加上网络平台上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比较差,从而给信用风险的评估带来了障碍,因而投资者需要对借款人的抵押物的真实存在性进行考核。
通过研究结论,我们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看,第一,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平台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定期的利用专业技术对互联网系统进行维护与更新可以减少借款人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第二,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行业规范与标准,为保证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遵守显得尤为重要,有了统一的行业标准,平台的服务质量便得到保证,从而凭借自身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第三,要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确保每位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其所投资的借款项目,定期公布各类信息,确保借款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从而加强对平台的信心。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在选择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时,需要加强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充分做好前馈控制、同期控制以及反馈控制的各项工作。第一,要充分浏览平台上的借款信息识别平台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平台的宏观经营状况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第二,要学会分散风险,理性投资。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资金全部投给某一借款人,而是要通过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抵押物真实存在性并核实相关信息,从而通过将资金分散给不同的借款人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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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信贷 风险因素
P2P小额网络信贷这个概念最初在国外兴起,网络信贷平台主要是将资金持有方和借款方进行交易合作的服务平台,这种交易平台对双方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然后为借贷方制定一种利息竞价模式,双方交易成功则平台根据交易量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平台也承担监督责任。这种方便快捷,灵活安全的借贷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这种借贷模式主要参与者之前彼此不认识,避免交易的尴尬,出款方和借贷人可以在线下进行自由沟通了解,然后签署借款协议,双方的个人交易记录和信用额度在平台上均有记录,方便双方选择自由。出款方的资金可以借给多个人,降低收资难度,减小出资方的风险。
一、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许多中小企业的建立,也拉动了借贷这个金融服务的需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借贷服务在网络上逐渐盛行。P2P网络信贷既有利于资金过剩方的投资理财,也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带来了机遇。目前我国的小额网络信贷平台增涨较多,发展迅速,各个平台的借贷模式各具特色,运营方式也存在差别。将这些平台按照运营流程和发展模式不同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平台责任担保模式。这种模式是平台担任收款责任,出款方不用担心收款困难,有利于吸引出款方的加入,对出款方而言是最安全的模式。平台只是双方沟通交流的纽带,对信息进行收集和发放,具体交易过程由双方商定,而且支持小额信贷,即出款方可以将资金分成若干份,借给不同对象。
(2)债权转移拆分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将多个出款方的资金进行分散和随机整合,平台将取得的债权转让到借款方,他们将债权分散给其他借款人,获得利润。独特的借贷模式能够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经济资源,借款和出款同时进行,但需要出款的额度大于借款额度,否则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融资。
(3)正规知名金融公司信贷平台。这种平台信任度高,规模大,管理规范。这种模式主要在线下经营运作,平台要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来考察,对出款方承担资金收回责任,交易双方是单一的个体,所以这种平台运作需要大的信贷公司运行。
(4)电商综合交易模式。主要是依靠电商平台涉入信用记载考核,电商透明化的管理和交易数据可以给借贷方更多的选择,而且平台信誉度较高,客户基数大,适应于小额贷款。
二、P2P网络信贷风险探析
(1)客户信息缺乏。毕竟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小额信贷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让人产生不可靠的感觉,平台上的客户信息虽然需要通过认证系统,但并不能保证完全正确,欺诈行为仍有发生,一旦出现类似事故,处理不妥当将会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我国在互联网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文献对客户行为进行约束,客户信息大多集中在政府部门的手上,平台没有权利来分享这些信息。
(2)网络平台缺乏监管。虽然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互联网上的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模糊,难以判断和分清。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在国内起步晚,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来应对违法犯罪事件。国内的网络信贷平台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客户较难选择。
(3)隐私信息泄露。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出现在公共平台极易让不良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出现泄露问题,也很难追求是谁的责任,有可能是网络信贷平台为己私用,也有可能是平台安全系统被破解遭到泄露,也可能是客户私人电脑被黑客控制。
三、P2P网络信贷发展建议
(1)制定行业相关标准。作为一种创新型产业,我国政府部门应该予以支持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的相关行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标准。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属于私营企业范畴,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是对应的。其中应该涉及的内容包括营业组织性质、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客户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等,对于无合法的经营组织要坚决撤销并防范。
(2)完善信用核实系统。我国金融服务行业在信用服务体系建立比国外要晚,而且在国内的大中城市得到普及,作为一个网络借贷更需要强有力的系统进行信用认证,我国目前许多人超前的消费行为能够大力推进信用借贷的发展,信贷平台也需要准确无误地记载双方交易的详细情况,以便管理团队评判信用程度。在这个方面比较成功的企业如“哈哈成长贷”,这是一个以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借贷平台,大学阶段学生资金有限,但是需要资金的情况较多,而且额度不大,风险较小,市场前景广阔。大学生客户周期长,不容易流失,在长期的合作条件下信用体系的完善显得意义十足。
(3)网络信贷利率公开透明。我国贷款行业形式多样,管理复杂。正规的银行和信贷组织在借贷利率中公开透明,不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环境调整利率,使其在可控范围内,有效打击非法地下民间借贷公司,借贷行业更加合法化。浙江温州事件的地下贷款的高利率给网络借贷平台敲响警钟。公开透明的合法化借贷利率更有利于借贷平台的管理,风险控制团队也可以减少一大笔的管理成本。
四、结语
P2P小额网络信贷给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了强劲的活力,我国国民的金融服务变得更加丰富,同时也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毫无疑问,以我国目前的信贷发展现状和前景,再加强对风险因素的控制,结合本文中的P2P网络信贷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将对投资创业提供巨大机遇。
参考文献:
[1]林显忠.P2P小额网络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3.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监管 顶层设计
一、引言
我国自2007年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我国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仅2012年一年的成交量就将近100亿元。P2P网络借贷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与繁荣的同时,也因其身份模糊、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的巨大风险隐患。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安排机制上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其为资金借出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的理财产品,贷款无担保性和贷款合同的无面签性增强了信用风险;贷款用途法律约束不足和贷后难于管理可能引发洗钱风险;信息技术和程序方面的因素也会增大操作风险;发生风险时缺乏其他金融机构给予的直接及时的流动性支撑,这会加大风险的传染性。最为重要的是,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法律制度的监管空白区。国家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民间借贷中介的专门法律条文,对网贷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划分难以定性。2012年就发生了淘金贷、安泰卓越等多家网贷平台卷走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现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必须提早做好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和监管体系,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促进金融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网络借贷监管进行顶层设计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
二、中国P2P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借助于网络的方便快捷和开放的特性,有利于缓解现有信贷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为中低端客户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但是P2P网络借贷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承载了转移信用规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P2P网络借贷作为影子银行体系开发、设计、创造的新的信用工具,我们必须尽早对其信用分层构造、信用规模以及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分布进行全面研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测并预警其系统性风险和评估非系统性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计量
对网络借贷的顶层设计需要在一定基础上展开,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厘清网络借贷的内涵、功能、结构等基础要素,以全球视角来考察网络借贷产生发展的原因、现状和监管趋势,并系统考察我国网络借贷的产生、表现、发展和影响等问题。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基础,才能准确掌握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对网络借贷信用规模的测算,要基于经济与金融的基本关系原理,以现代金融统计理论为基础,参考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综合应用金融机构与产品分类及计值方法,对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进行科学计量。
(二)设计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2P网络借贷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化、平台化优势,不仅产品品种繁多,而且推出了类似证券竞拍、信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针对微小借贷需求的特定产品,这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所以,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要在金融部门评估的框架内展开,将其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监测体系,首先要对其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信用风险、坏账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监管主体缺失产生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可以细分:无担保产生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用途法律无约束产生的风险。要对以上不同层构的信用风险建立监测指标和合成概率模型,开展风险概率评估;研究不同类型的风险传递放大机制、内部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概率,从而建立监测网络借贷的风险的预警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稳定会更多地受制于外部冲击。我国必须从金融制度建设上建立对网络借贷监管的统计监测、信用层构、金融工具计量及风险的预警体系。
(三)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
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新形式,他对现有的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在美国,P2P网络借贷是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监管的,网络借贷平台则视为是出售P2P这种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商,SEC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要求其登记备案。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相继成立了“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并有一些相应的监管立法出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提供了参照。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参考影子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的设计和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网络贷款的现实情况,从而探讨我国P2P网络贷款体系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对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依赖性的不断加强,将网络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显得刻不容缓,这也是金融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P2P网络借贷的审批来看,只有通信和工商是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部门,而这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做出任何特殊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侧重于对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侧重对网站形式的监管。鉴于网络借贷平台媒介的特殊性、虚拟性、快捷性,以及其风险的联动性与传染性,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通信及司法等部门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立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同时将网络信用纳入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框架内,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
三、结论
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技术和借贷服务相结合的产物,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经济、更快捷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满足日益个性化的投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多层次的社会投融资体系的形成。但是网络借贷像其他任何金融创新一样,在其诞生的初期都会遇到监管的空白,对其未来的发展关键是进行科学的引导和规范。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受到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影响,加上国内的巨大需求动力,快速增长是必然的。 因此,尽快组建与我国网络借贷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架构,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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