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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发展而来的还有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呈现出的主要特征是区域性显著,这种区域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经济区域和环境污染区域具有相关性,其次是城市污染和乡村污染具有同质性。由于目前的环境污染区域性差异比较大,所以无法采用统一的治污措施来进行污染防治,只能以区域为单位进行针对性地治理。本文就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路径进行分析,旨在指导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关键词:
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而言,东部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中部次之,西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环境污染也表现出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东部环境污染最重、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较好。区域环境的污染出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与工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城市车辆密度也有着关系。为此,各个区域都应采取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环境进行大力的整治,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
1东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1.1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东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东北三省、京津冀地区都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尤其是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领跑全国。面对着严重的污染现状,东部区域各个地方积极采取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就是其主要的治污路径。目前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积极地进行高污染产业的调整,有些企业被下令关闭,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一方面在进行区域搬迁,另一方面有了严格的污染排放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东部区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可持续发展性比较强的产业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求从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走出一条治污道路。
1.2市场机制的引入
为了促进治污工作的进行,东部区域利用自身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地引入了环境市场的机制,即在东部区域内进行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产业,必须要符合环境标准才能在区域内进行发展,这样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也促进了企业治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下,城市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这也为治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某方面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引入,一方面使得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一批污染大的小企业,这对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2中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2.1区域品牌的打造
中部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从总体而言具有自己的优势,目前,中部各个省份都在通过区域品牌的打造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而在区域品牌的打造上,污染治理被纳入其中。郑州目前在中部城市中发展迅猛,郑州发展的优势主要是发达的交通网,郑州利用自身的位置优势,将铁路发展打造为自身品牌,在发展铁路交通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进行统一化处理。合肥也是中部城市中区域品牌打造比较突出的一个城市。合肥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起来的高铁线路成为了现在城市品牌中一道抢眼的风景线,在大力进行高铁建设的同时,合肥统筹规划,将污染治理与品牌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处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2.2科学城市规划
中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除去区域品牌的打造外,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化的构建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城市的科学规划方面,中部有几个城市做的非常不错,武汉首屈一指。武汉的城市规划体现着“大武汉”的原则,即武汉的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对武汉一个市的规划,还包括了孝感、咸宁等周边城市的规划,在这样统一的规划下,城市的发展和污染的治理得到了统一化的对待,这对于城市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除去武汉,南昌的污染治理采取的也是城区科学规划的理念。南昌的城区规划仿照上海的模式,采取“一江带两岸,两岸齐行”的模式,在这样的规划体系中,南昌市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西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3.1强化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标准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是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导致西部地区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所以西部城市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理念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污染排放物的控制。为此西部地区加强了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设置,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来实现污染的减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恶化方面,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2大力进行环境建设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是西部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的又一项比较重要的治污路径。西部地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另外就是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废水和废气的治理一方面要利用专业的技术,另一方面就需要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完成,所以在西部,目前大量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都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
4结束语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同导致区域内污染情况存在着差异,面对区域性的污染差异,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治污工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面对东、中、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要走不同的污染治理路径,这样才能抓住地区污染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解决。区域治污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必须要走适合自身的治污路径,并且长期坚持,才会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作者:郎文博 师明 单位: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参考文献:
[1]孙晓伟.论我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的路径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225-229.
[2]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2):96-104.
关键词: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选择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240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来看,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总体而言,东部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中部次之,西部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环境污染也表现出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东部环境污染最重、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较好。区域环境的污染出现这样的特征,一方面与工业生产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城市车辆密度也有着关系。为此,各个区域都应采取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路径,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环境进行大力的整治,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可持续发展。
1 东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1.1 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东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东北三省、京津冀地区都是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尤其是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领跑全国。面对着严重的污染现状,东部区域各个地方积极采取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就是其主要的治污路径。目前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积极地进行高污染产业的调整,有些企业被下令关闭,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一方面在进行区域搬迁,另一方面有了严格的污染排放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东部区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娱乐产业等可持续发展性比较强的产业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求从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走出一条治污道路。
1.2 市场机制的引入
为了促进治污工作的进行,东部区域利用自身经济发展的优势,积极地引入了环境市场的机制,即在东部区域内进行发展的企业,尤其是工业产业,必须要符合环境标准才能在区域内进行发展,这样的准入门槛使得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认识更加的深刻,也促进了企业治污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市场的机制作用下,城市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这也为治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某方面的促进作用。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引入,一方面使得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一批污染大的小企业,这对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对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2 中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2.1 区域品牌的打造
中部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从总体而言具有自己的优势,目前,中部各个省份都在通过区域品牌的打造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而在区域品牌的打造上,污染治理被纳入其中。郑州目前在中部城市中发展迅猛,郑州发展的优势主要是发达的交通网,郑州利用自身的位置优势,将铁路发展打造为自身品牌,在发展铁路交通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进行统一化处理。合肥也是中部城市中区域品牌打造比较突出的一个城市。合肥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起来的高铁线路成为了现在城市品牌中一道抢眼的风景线,在大力进行高铁建设的同时,合肥统筹规划,将污染治理与品牌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处理,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2.2 科学城市规划
中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除去区域品牌的打造外,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化的构建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城市的科学规划方面,中部有几个城市做的非常不错,武汉首屈一指。武汉的城市规划体现着“大武汉”的原则,即武汉的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对武汉一个市的规划,还包括了孝感、咸宁等周边城市的规划,在这样统一的规划下,城市的发展和污染的治理得到了统一化的对待,这对于城市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除去武汉,南昌的污染治理采取的也是城区科学规划的理念。南昌的城区规划仿照上海的模式,采取“一江带两岸,两岸齐行”的模式,在这样的规划体系中,南昌市的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 西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路径
3.1 强化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标准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所以在目前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还是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导致西部地区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所以西部城市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理念是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污染排放物的控制。为此西部地区加强了环境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设置,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来实现污染的减少。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恶化方面,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2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
大力进行环境建设是西部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的又一项比较重要的治污路径。西部地区的污染主要就是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另外就是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废水和废气的治理一方面要利用专业的技术,另一方面就需要环境的自净能力来完成,所以在西部,目前大量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都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
4 结束语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同导致区域内污染情况存在着差异,面对区域性的污染差异,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治污工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面对东、中、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要走不同的污染治理路径,这样才能抓住地区污染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解决。区域治污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必须要走适合自身的治污路径,并且长期坚持,才会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晓伟.论我国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成因及治理的路径选择[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02):225-229.
[2]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2):96-104.
环境损失计量是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经济增长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
1 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1 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概念界定
1.1.1 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通常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上,一个国家人均产出(或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增加。经济增长率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经济实力增长速度的标志。决定经济增长的直接因素:投资量、劳动量、生产率水平。用现价计算的GDP,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用不变价计算的GDP可以用来计算经济增长的速度。
经济增长的核算的基本方法一般以本年度的GDP总量对比往年的GDP总量,而得出经济增长的百分比。经济正增长一般被认为是整体经济景气的表现。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为负数,即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比往年减少,就叫做经济衰退。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两个季度持续减少,才被称为经济衰退。制约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有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和体制约束。
1.1.2 环境污染
①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②环境污染的分类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经济增长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作为两个不同的指标环境系统和经济系统,两个系统之间相互制约,具有不可分割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和谐”、“矛盾”以及“和谐-矛盾-和谐”的关系。
1.2 研究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理论依据
1.2.1 环境经济学理论
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研究属于环境经济学研究的范畴,污染经济学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环境经济学部分,它主要研究环境污染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即经济活动中的污染破坏环境的问题和污染防治中的经济问题。
在宏观领域,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的关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上。追求快速经济增长是各国政府长期以来的首要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快速增长必然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排放大量的废弃物,不但增加环境的负荷,也造成对环境的破坏。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环境恶化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处理起来相当困难。而且,宏观层面的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效应和不可回复行,它会导致整个生态系统更加脆弱,而物种一旦灭绝就不可能再现。因此,宏观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人类把环境保护因素纳入各国主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中,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种效益的协调发展。
在微观领域,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的关系集中表现在如何营造一种环境保护的微观基础上。宏观环境问题是微观环境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表现。在环境经济管理的实践中,强调对具体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制定相应的政策,防止环境恶化。例如,针对企业的排污制定经济处罚措施,或针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制定产业环保政策。
1.2.2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
库兹涅茨曲线是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上个世纪50年代用来分析人均收入水平与分配公平程度之间关系的一种学说。研究表明,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先升后降,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也就是说,到达某个临界点或称“拐点”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1.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一个非正式国际著名学术团体棗罗马俱乐部发表了有名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明确提出“持续增长”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的概念。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并以此为主题对人类共同关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舆论的极大重视,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要领得到与会者共识与承认。
①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体现。
②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人类发展的源头、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③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和谐型原则,则是应共同遵从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就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
2 经济增长中的污染问题分析
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不可无视的环境污染。在当今社会人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加重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GDP年均增长在9%以上,快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速。而中国的经济增长是以高投入为基础,大量发展高耗能、高污染工业及大规模的城市化热潮,使中国的自然环境遭受到了巨大破坏。虽然暂时维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资源环境方面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经济增长主要从以下方面影响环境的:
一是水污染。水污染从来源上可分为三类:生活污染源排放的废水;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
二是大气污染。按其存在状态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另一类为气体状态污染物。
三是固体废弃物。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都将导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其他废物排放量的增加,如果处理不好,将使环境恶化。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
①发展方式粗放。我国经济总量虽位列世界第二,但产业水平总体上很低,污染排放多,对环境破坏大。这种粗放的发展方式如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控制。
②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在推动发展中,重经济轻环保,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顾当前,不计长远,考虑局部利益多,着眼全局利益少,有的甚至不惜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
③执法问责不严。虽然近年来环境法治建设得到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但是环境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助长了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④体制机制弊端。目前,环境管理职能分散交叉在多个部门,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统一监督职能仍需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实现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地方环保部门独立执法。
3 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
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环境污染仍然较重,污染减排压力有增无减,潜在环境问题不断显现,一些重特大环境事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和艰巨的环保任务,我们要借鉴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道路。
第一,要坚决打好污染减排决胜战,以倒逼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入研究健全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探索建立减排目标着眼环境质量、减排任务立足环境质量、减排考核依据环境质量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通过污染减排的倒逼传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要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源头控制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盲目扩张,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健全环评、评估、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组织体系。
第三,要健全并完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以环境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改革,完善鼓励节能环保的财税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不断深化绿色税收、绿色证券、绿色采购、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加快推进环境标准管理体系建设,严格环境准入。
第四,要增强环境科技创新和支撑能力,以市场导向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环保技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减少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壮大,引领技术升级,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以绿色生活助推消费模式转变。坚持把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集中力量解决重金属污染等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积极倡导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改变导致对自身生存环境破坏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要想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者落实责任也非常重要。只有有严厉的惩戒措施,才能有效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Michael Keane,Albert Moran.Remaking Television:the New Global Culture[M].John,2005.Libbey Press,2007.
[2]包群,彭水军.是否存在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基于六类污染指标的经验研究.
[3]范金.2009.可持续发展下的最优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凌亢,王涴尘等.2001.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统计研究[J].统计研究(10):46-52.
[5]秦大河,张坤民等.2002.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新华出版社.
[6]王小民.2005.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J].东南亚纵横(9):71-76.
[7]陈华文.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关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经验分析[J].复旦学报,2004(2):87-9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开发等都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直接或潜在的负面影响[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取得可喜的经济发展成果时,环境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且这不仅仅只存在于大城市中,这一现象正在向广大农村蔓延,有许多农村环境已经受到很严重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那么我国农村环境将会面临巨大的威胁。环境污染不是单方面的,由此可以引发多方面的问题。首先会对居住的村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比如最近经常发生在农村的孩童重金属中毒事件,与水污染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等。其次,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原始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打破原来均衡的状态。此外,环境污染无论从长远的角度上看还是从近期来看,对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经过调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的生产污染、畜禽业粪便的污染、农民的生活污染、农村的工业企业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向农村转移等几个方面。农村、农民、农业是决定我国真正成为经济发展大国的关键性因素,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本质上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已经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可以预见的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理,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农村环境[2]。
2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状
日趋恶化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极其巨大、难以估量的,且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2.1 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泛
在农村通过种植农作物发展生产,在社会的发展中,农药的使用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农药在植物中的积累对人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潜在威胁,农药残渣、空瓶以及“三废”等都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根据正常的计算,每亩农作物每年需要农药一、二公斤,一个村三、四千亩土地即需要农药2 吨~6 吨,同时,农村在工业发展中,主要的污染来自于乡镇企业,并且集中在少数行业上,比如造纸业、食品工业、印染业、化学工业、以及其他非金属矿采工业(主要是砖瓦、水泥、土法炼磺)和煤制品业(主要是土法炼焦)[4],再次就是农村卫生习惯的落后导致农村环境的污染,由于生活生产习惯的随意性导致了农村卫生状况的低下,从而引发环境污染。最后在污染的源头上就表现为城市污染的农村转移,由于地域相近,在一些城市工厂或者企业较为接近的农村,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向农村,在部分地带,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2.2 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巨大
如前所述的,农村农药污染的数量是十分的巨大的,农药残渣、空瓶随处刷拭、丢弃造成的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1992 年全国化肥的使用量达2390 万吨,农药使用量达22 万吨,由于使用的不合理和低效率,很大一部分农药、化肥直接进入周围环境,全国约有92%的湖泊处于富营养化的状态;其次,农村工业化导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有关的调查表明,造纸的废水排放量占乡镇企业的废水排放总量的44%,其中废水的化学耗氧量占主要污染行业废水的化学耗氧量的69.7%,水泥工业的粉尘排放量占乡镇企业的粉尘排放量的78.5%,砖瓦、陶瓷业的二氧化硫、烟尘和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占乡镇企业的排放量的56.7%、67.45% 和88.8%[5],工厂废弃物产生量每年达6.5 亿吨,累计堆存量66.4 亿吨,全国已有1000 公顷土地受到污染,因矿产资源开发累计破坏土地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目前仍以每年4万公顷的速度递增。再次是农村本身生活习惯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随着我国菜篮子工程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禽畜粪便也进入了环境,这些粪便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仅1990 年全国禽畜粪便产生量达2448 吨,利用率60%,有979 吨排入环境[6],最后就是大量的城市工业废物排向农村。由此可见,农村环境污染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
2.3 农村环境污染的范围广泛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广,数量大,导致污染的范围十分广泛,农村水污染质量日益恶化,全国有三分之二的河流受到污染,5亿农民的生活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酸雨区面积已经超过国土面积的2%,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突出,农村的森林环境受到侵害,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导致土壤质量下降,由此可见,农村环境污染的范围涉及到了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的方方面面,范围广泛自然造成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2.4 农村环境污染后果严重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多、数量大、范围广,自然而然导致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农村资源严重受到污染,水土流失严重。第二,导致农村植被大量破坏,森林覆盖率严重缩减。第三,导致农村土地退化十分严重,沙化,草场退化,土地盐碱化迅猛增长[7]。第四,导致农村空气质量降低,粉尘含量大量增加,第五,导致农产品毒性含量升高,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在如此严重的后果面前,政府在依靠行政手段的治理的同时,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出发以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或许会更有利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
3 从源头控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
3.1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1.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入渗进入当地水循环系统,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
2.对于分散居住的农户,鼓励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适宜的农村,鼓励采用集中自然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宜采用集中处理。对于以户为单元就地排放的生活污水,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沼气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处理技术和设施。
3.对于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并建有完善排水体制的村落,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采用粪便与生活杂排水分离的新型生态排水处理系统。宜采用沼气池处理粪便,采用氧化塘、湿地、快速渗滤及一体化装置等技术处理生活杂排水。
4.对于处理后的污水,宜利用洼地、农田等进一步净化、储存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水体。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沼液及沼渣等可作为农肥施用,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鼓励以就地消纳为主,实现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丢弃堆放,避免二次污染。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应实现人畜分离。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人畜粪便,并实施“一池三改”,推广“四位一体”等农业生态模式。
3.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1.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禁止农村垃圾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对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在分类收集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等技术。
2.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有机垃圾宜与秸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亦可混入粪便,进入户用、联户沼气池厌氧发酵。
3.3 农村生活空气污染防治
1.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空气污染。
2.推进农村生活节能,鼓励采用省柴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炉灶,推广使用改良柴灶、改良炕连灶等高效低污染炉灶,并应加设排烟道。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农村应减少使用散煤和劣质煤,推广使用低氟煤、低硫煤、固氟煤、固硫煤、固砷煤等清洁煤产品。
4 小结
面对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现状,我觉得应该本着从源头控制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采取以下的措施:
1.推广生态养殖,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扩散,抓好粪便干化处理。一是结合在通风供暖设备中增加空气净化措施和场区的合理绿化,从根本上改善猪舍内和场区的空气质量,有效防止养殖场对空气的污染。二是对养殖场的粪便污水治理,强制采用干清粪,少冲或不冲水,减少污水量,使干粪与尿污水分流,最大限度地保存粪的肥效,实现畜牧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2.加强管理;乡镇企业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鼓励发展对水环境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工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的进程。
3.建立长效“城乡清洁工程”。城乡清洁工程,特别是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是个长期工程,应建立长效督促、奖励、惩罚机制,使得环境卫生概念深入到每一个村民脑中,使村民能够做到自觉遵守、自觉维护。
4.加强环保教育宣传;加大对农民和乡镇企业主开展生态安全的警示教育,让广大农民了解落后生产、生活方式和短期行为的弊端和危害。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唤醒人们的生态良知,倡导生态道德,让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起人类保护生态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罗静.农村生态评价及农田生态规划设计方法研究[D].江苏:扬州大学, 2007: 17-18.
[2] 张星.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研究—以S县为例.辽宁大学,2011.
[3] 郭建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创新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2): 19971-19974,19978.
[4] 姜百臣,李周.农村工业化的环境影响与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1994,( 5) : 192.
[5] 李桂林.农村环境污染现状、成因与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动态,1999, 1: 9.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9944(2016)06-0085-02
1 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 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 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 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
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 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评价方式和类型比较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会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被称之为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借助一定的措施定量评估环境资产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将人们所承受的环境损失赔偿意愿表现出来,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科学评价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可得出科学的定量结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现场经济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行业中有成熟的评估方法来估计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缺水型损失是衡量保险业间接经济损失的三大衡量指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为了减轻和降低危害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是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在事故中,由于缺水给人民生活、工业制造和服务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称之为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在环境科学领域,生态损失可以通过许多成熟的模型来进行衡量,所以,综合以上所有的评价体系信息得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具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评价额度。
关键词:经济增长;环境污染;关系;福安市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0-02
对经济增长同生态环境改变二者关系的探讨开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一些学者依照质量守恒的原理,对二者意义加以梳理分析。接下来,又有科学家对其给对方施加的影响做出了深入探讨,主要分成两个观点,其一是经济增长一定会造成环境资源需求抬升,同时也会导致废弃物排放量的提高,则经济发展必然造成资源的大量损耗与环境的不可逆转式破坏,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超出其承载能力时,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将会崩溃。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为经济的增长,人们更乐于接受服务性产品,对环境与资源的依赖将会减轻,从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大幅度减少,环境质量将会得到改良。两种观点侧种点不同,然而都说明了经济增长同生态环境改变二者之间确实有极为密切的关联。
一、福安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基本情况
(一)福安市城市概况
福安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位置,是闽东地区的核心地带。福安市东西方向距离为37公里,南北距离方向距离为80公里。该市为我国的绿竹笋之乡,同时也是典型的船舶修造基地,沈海高速公路及福泰高速公路等在本市越过,让本市形成了半小时经济圈。福安市目前总共有5个乡、13个镇、4个街道,市总人口数量70万。福安市处在鹫峰山脉和太姥山脉间,地势按照从北至南的方向倾斜,东西侧偏高,中间部位偏低,属于南北走向的谷地地形。福安市为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多为湿润温暖状态,四季明显、夏季雨量集中。
(二)福安市经济增长情况
福安市近些年经济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增速明显。2014年,福安全市总计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41.51亿元,按照可比价格而言,超过2013年10.8个百分点,已经连续6年表现出两位数的增长趋势。另外,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13812元,较2013上升了6.4%。
(三)福安市环境污染情况
因为经济结构转型及优化,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在当地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是依然处在重要位置,特别是船舶制造行业,以及轻化工行业是主要的污染源所在。1998至2000年间,福安市的工业废水排放量达到顶峰,2001年开始逐步减少,但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工业废气的排放量却一直没有明显减弱的趋势。一直到2013年,废气和废物排放量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却依然没有到达最合理状态。尤其是在重复建设问题上、过度竞争问题上,都显露出了环境污染治理难的弊病。
二、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关系研究
(一)基本理论
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两项内容各有自身的独立特征。
比如对于经济增长来说,首先,某个地区是人类主要的生产、生活场所时,便会出现城市扩张、农业用地减少的情况。同时,在经济结构发生变然变化的同时,传统的环境结构势必出现根本性变革,特别是当第二产业大幅度增加的时候,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是极难控制的。而站在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考虑,首先,可能受到污染的生态环境,其内在各项要素是一个整体,而当受到不同影响时,每一要素也都有各种可能的表现。再者,生态环境能够在自然界中不断循环,只要被合理应用,便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
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自身的特征分析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才具有现实意义。二者的关系,指的是两个体系在运动形式上产生的相互作用,在相互作用之下,造成彼此影响的现实情况。所以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间的关系,其本质也就是经济发展下各要素,如人口变动、区域结构调整,以及人群生活水平变化和环境污染各种可能性间的影响之和。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先污染再治理的教训,这给我们以深刻的反思,也就是在当地经济增长过程中,必须同时注意到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不走其他地区失败的老路。
(二)关系指标体系构建
首先,要确定经济增长指标体系,对于一个区域而言,宏观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包含了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增长、生存空间扩张、生活水平提高等多项内容,所以经济增长指标需要从经济自身、人口变动、空间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选择,并力争达到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其次,要确定环境污染方面的指标体系,其中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比如水质、大气、土地、生物以及资源等都不能被忽视(具体如表1所示)。
(三)分析方法与讨论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环境法益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把保护环境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学界一般把该罪解释为过失犯罪。2011年5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把原来条文中的“危险废物”改为“有害废物”,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随后,最高司法机关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在不断扩大。那么,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经过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应当如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才有利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这些问题均值得认真分析研究。本文以实质解释为立场,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为线索,对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因而无所谓该类犯罪的法益问题。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类型化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刑法理论认为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①但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解释,理由如下:一方面,《刑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狭义的社会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因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首先应当是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刑法》第338条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表述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提供了依据。而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但问题是,侵犯了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就一定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又是如何被度量的呢?修改前的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侵害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不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坚持仅仅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那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没有实质内容。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从该条的基本内容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仅限于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和对人身的伤亡程度。②可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身没有实际内容,必须通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来表现。换言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并列关系,后者是对前者解释,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此来看,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的观点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对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进行文义解释,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关系。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而通过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来具体化,显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益观。自近代以来,以人为本是西方各国确立刑法法益的出发点和归宿。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法益是在以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为目标进行建设的社会整体制度范围之内,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或者是有益于这个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目标设定。”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刑法理论在把法益划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同时,对超个人法益又做了“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限制。④也正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把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设置或者解释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要素。显然,在这种法益观指导下,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损害的关键在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环境本身不是法益,因而仅仅对环境的损害不被认为是犯罪。
二、《刑法》第338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罪状部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二是把原来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三是把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删除“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从逻辑上看是扩大了环境要素的范围,但实质上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因为所谓排放、倾倒或处置无非就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把“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显然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因为危险废物的范围必须依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但在确定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就不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限制。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显然是扩大了行为和结果的范围。一方面,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积累性的污染行为被纳入了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结果被纳入了处罚范围。⑤可见,立法者修改《刑法》第338条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从实质上看,这一修改的背后正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变化。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不再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而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为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已经指出,“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⑥换言之,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侵害的法益之外,还包括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如前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在此之后,“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不限于此。所以,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保护的法益包括两种:一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而且遭受侵害后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环境利益;⑦二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⑧在《刑法》第338条被修改之后,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⑨但问题是,《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是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解释,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被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之后,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就意味着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已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罚,相应地,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得不到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保护。所以,坚持以《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观点,不当缩小了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范围是不妥当的。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人的生态法益和非人类的其他主体的生态法益。其中,秩序法益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从逻辑上讲,在污染环境罪的判定中,秩序法益的侵害是必要条件,却非为充分条件,即污染行为虽侵害了秩序法益,但没有侵害到生态法益或侵害生态法益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犯罪边界时,仍不能判定其为污染环境罪。瑏瑠问题是,既然单纯侵害秩序法益的行为不能够成立污染环境罪,那么秩序法益又怎能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呢?可见,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应当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理解为环境利益,表现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其中,“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应地,可能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只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一种。瑏瑡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还包括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侵犯的环境利益。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虽然扩大了处罚范围,但近年来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未因此而有所下降,依然呈高发态势。过去的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上,近年来大气也被严重污染,形成了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齐头并进的态势,国家整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这种态势的形成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价值取向存在严重偏差,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而任由企业污染环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高额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在于法律保护不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能力较差,公众监督力量弱小。瑏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了前述《环境污染解释》。《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其中,根据《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实施前列行为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我国有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时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将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没有区分行为与结果,而且直接取消了结果要素,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瑏瑣事实上,除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属于这种情况之外,该条前4项规定均属于这种情况。这四项内容是:(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只把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和第三项虽然规定了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物质的数量,但达到这一数量的并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由此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均超出了《刑法》第338条“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用语的含义范围,不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瑏瑤然而,就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形势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的规定无疑顺应了人们普遍要求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潮流。既然属于超出刑法用语之含义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意味着扩大了处罚范围,相应地,也拓展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从类型化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情形进一步类型化为两类:一是只处罚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二是处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瑏瑥这两种情形都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均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换言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承认了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而且其中的危险是对环境的危险。瑏瑦可见,《环境污染解释》虽然未增加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种类,但实现了对环境利益的提前保护,加强了刑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力度。而且,《环境污染解释》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上实现了多元化。详言之,《环境污染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不再仅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参照,而同时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环境要素的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或者丧失,是否实施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为参照,挣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羁绊,迈向了生态整体主义。
四、结语
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基于其广泛的分布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政府从未停止对其展开积极防治与管理措施,以期研讨出适合我国发展国情与实际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类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结合实践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海洋环境。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
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
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
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
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
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
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
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主要对国内外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对环境库滋涅茨曲线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归纳了国内外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的现状,总结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讨论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潜在关系的类型、相互影响因素、过程机理和描述方法,探究了针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对已有的文献研究进行简单的回顾性综述,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
环境污染;经济增长;环境库滋涅茨曲线;模型
前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提出,人们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事实上,正如包群(2006)[1]所言: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实践都表明了一个问题:环境污染、资源耗竭是经济增长阶段所面临的重要难题。一方面是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利用以及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了环境污染越发严重;另一方面是资源的可耗竭性、环境恶化反过来也限制了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再单纯的研究经济增长给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而是开始关注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之间所存在的双向反馈机制 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是协调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研究内容,在Grossman等(1991)、Shafik等(1992)与Panayotou(1993)对两者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以及后来经济学家的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学者们把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之间的这一关系命名为环境库滋涅茨曲线(EKC)[1]。虽然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已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探讨及研究,但是不同的研究者估计的样本国家却不尽相同,这使得众多的研究结论出现较大的分歧,且难以比较。鉴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都会关系到国家乃至全球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开展探讨总结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综述工作,将具有利于今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意义,具有协调两者关系,制定出使两者和谐发展政策的现实应用意义。
1关系理论的提出
1955年,西蒙·库兹涅兹(SimonKuznets)在其《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论文中,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人均财富增长(效率、发展)与人均财富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此之后Grossman等(1991)的研究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首先对多种污染物的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发现SO2、烟尘和一些水污染的指标(缺氧量和重金属浓度)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和库滋涅茨曲线相似的倒U型关系。1992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以“发展与环境”为主题,扩大了环境质量与收入关系研究的影响。1997年Panayotou借用1955年库兹涅茨界定的人均收入与收入不均等之间的倒U型曲线,首次将这种环境质量与人均收入间的关系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此关系的提出引发了经济学家们对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广泛研讨。由于数据的限制,以往大多数的EKC研究主要集中于跨国的计量分析。无论是国内的研究者还是国外的研究者,在深度上,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了经济因子与环境因子之间的潜在关系,并得出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模型,例如:吴玉萍等(2002)通过分析经济因子与环境因子相互关系,探究北京市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演替轨迹,以建立北京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计量模型,为评价北京市环境政策提供依据。在广度上,关于两者的实证研究已遍及多个城市或者国家,例如:Shafik研究了31个国家的47个城市,Kaufmannetal.(1998)搜集到了从1974年到1989年为止共13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数据;而在Bertinelli和Strobl(2005)研究中,涉猎到了122个国家1950年-1990年间的面板数据[2];黄菁(2010)运用联立方程的估计方法对中国2003年-2007年的278个城市的环境数据进行实证分析[3]。在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大部分学者仍然沿用早期文献的传统估计方法,即采用单个多项式方程对数据进行估计。
2实证研究的方法
2.1基于截面数据的实证研究从整理的文献数据来看,以截面数据为基础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的研究不在少数,截面数据不要求统计对象及其范围相同,但要求统计的时间相同,这就要求调查者能够选取同一时间点上的大量数据,并对其做统计上的分析。其中Pan-ayotou(1993)选用了1985年的54个国家的数据为基础,以人均GDP作为经济因子,选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SPM污染物指标以及生态破坏指标森林砍伐率为环境因子,建立计量模型探究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人均GDP和三种污染物的关系符合对数二次函数模型,呈现倒U型曲线;与此同时,还建立了森林砍伐率与人均收入和人口密度之间的函数,进一步证实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在接下来的研究中,NehaKhanna(2002)选取了单指标(CO、O3、NOx)关于面源污染物的收入弹性的分析。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被提出的初期,人们所做的实验大部分是在截面数据的基础上,以验证EKC是否存在作为出发点,而后期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虽然有不少学者会基于截面数据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进行实证的研究,但本人认为,以此为基础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以此为基础呈现出的倒U型曲线,只能证实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而不能作为对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政策上的建议以及预测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潜在性危机或者优势,或许,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的学者不再专门针对截面数据而进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2.2基于时间序列的实证研究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是根据食物过去的变化趋势预测未来的发展,它的前提是假定事物的过去会同样延续到未来。基于时间序列关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实证研究,正是根据客观事物发展的这种连续规律性,运用过去的历史数据,通过统计分析,进一步推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此类方法多被用于探究某一城市在不同时间段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对该城市的环境保护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例如卢源泉等(2012)选取兰州市2002年-2010年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等定量指标表征兰州市环境污染状况,选取GDP总量表征经济增长状况,分析得出兰州市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之间呈现出发达国家所描述的“倒U型”(EKC)关系,但集中在左半段,污染水平较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兰州市经济运行状况和产业发展方向,要借助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西移,进一步加大“治旧控新”力度的相关建议[4]。国内对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数研究均采用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所选的样本城市、指标和EKC拟合模型有所不同,得出的结果亦有所差异。如表1所示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对不同城市EKC的实证研究,由此可见利用时间序列研究具体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已成为环境与经济交叉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但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预测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结果分析预测中,要结合现实分析现象变化的新特点和新表现,并且将这些新特点和新表现充分考虑在预测值内。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分析,当遇到外界发生较大变化,往往会有较大偏差,因此不能一味的参考之前研究者所做出的研究结果。与此同时,由于此方法只针对某一城市而言,所以得出的结论不存在全面性及普遍性,不能由此推断出其他城市的相关结论。
2.3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可以克服时间序列分析受多重共线性的困扰,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的变化、更少共线性、更多的自由度和更高的估计效率,比较全面综合的对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索与研究,得出的结论相对于前两种也更有说服力。基于面板数据的优点国内外不少学者在其基础上对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与研究。例如:Shafik(1994)和Panayotou(1997)利用GEMS的数据,研究了31个国家的47个城市;Harris、Chambers和Kahn利用146个国家1961年-2000年的生态足迹和人均GDP数据进行探索研究,结果表明生态足迹与人均GDP不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并提出经济增长自身不会改善环境的结论。同样国内基于此方法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例如:包群、彭水军(2006)基于1996年-2000年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6类环境指标的面板数据,通过构建包括产出方程与污染方程在内的联立方程组综合考察,经验结果支持了经济增长与污染排放的双向作用,并提出了同时提高治污能力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政策组合[1]。张成等(2011)在质疑该“同质”假设的前提下,对中国31个省份进行整体和分组检验[6]。王敏,黄滢(2015)利用112座城市在2003年—2010年间的大气污染浓度数据,考察了中国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7]。由于面板资料的选取和分析会耗费研究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数据可能不够全面,大部分学者会避开基于此方法的研究,而选择使用截面数据或者时间序列数据,但是,基于面板数据建立的模型可以增加估计量的抽样精度,对于固定效应模型能得到参数的一致估计量,甚至有效估计量,面板数据建模比单截面数据建模可以获得更多的动态信息,最后得出的结论会更有说服力更加全面综合的论证和阐述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3四种基本关系
对文献中涉及到不同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得出,两者之间目前呈现出了四种基本关系:倒U形关系、同步关系、U形关系和N形关系。这四种基本关系图(如图1所示)在李玉文等(2005)有所体现,与此同时他们在总结其他研究者的基础上对每种关系都进行了理论解释(如表2所示),并且也能在相关文献中找到这些关系的存在[8]。虽然在所研究的文献中大部分研究者得出的结论只涉及其中一种或者两种基本关系,但张成等(2011)在对中国31个省份进行整体和分组检验的探究过程中,却同时涉及到了这四种基本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态,这主要取决于地区和污染指标的选取,具体会呈现单调递减、“U”型、倒“U”型、“N”型和倒“N”型五种关系;(2)不同组别的当前经济水平会给不同污染物带来不同的内生性影响[6]。由此可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并非只存在倒“U”型曲线,除了目前研究者得出的这四种基本关系以及张成等(2011)所涉及的倒“N”型曲线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仍有待考察。
3.1倒U型关系倒U曲线,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茨1955年所提出来的收入分配状况随经济发展过程而变化的曲线,是发展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其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开始的时候,尤其是在国民人均收入从最低上升到中等水平时,收入分配状况先趋于恶化,继而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改善,最后达到比较公平的收入分配状况,呈颠倒过来的U的形状。Y轴表示是基尼系数或分配状况,X轴是时间或收入状况。倒U曲线所表明的收入分配变化状况与实证研究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也常常被称作“倒U假说”。
3.2U型关系在部分学者的实证研究中出现了环境污染指标随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到一定水平而后逐渐升高的情况,即环境质量和经济增长呈U型关系。可能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是研究人员选择的指标不同,不同的指标呈现的关系图有所不同;第二是选取的时间段不同,在不同阶段可能因某些不确定的因素使得曲线表现出不同形式;第三可能是计量模型选取有所差异,不同的计量模型导致不同变数之间的关系可能发生转变。
3.3同步关系在某些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实证研究中,两者的关系图并没有出现转折点,环境压力是随经济发展同步增加的。因为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选用多个国家的综合环境污染指标时可能出现同步关系;再者可能是城市或者国家经济发展尚未到达分离阶段,环境压力仍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3.4N型关系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呈N型关系,很好地体现了“重组假说”,重组假说提出了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的分离状态不会一直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当达到一定规模后,两者的关系将会重新组合,从而呈现N型关系。另外不同的指标也可能导致N型关系的出现,例如陈延斌等(2011)选取山东省1981年-2010年经济与环境数据,探究山东省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的演替轨迹。结果表明:山东省工业废水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EKC呈“倒U形右侧”曲线特征,SO2与烟尘的EKC呈“N形”曲线特征。
4研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问题,有的学者是在EKC基础上进行的探讨,有的学者是在证实EKC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部分文献的分析,本文总结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4.1理论本身的问题首先,EKC假定收入仅是一个外生变量,环境恶化并不减缓生产活动进程,生产活动对环境恶化无任何反应,并且环境恶化也未严重到影响未来的收入。但是,低收入阶段环境恶化严重,经济则难以发展到高水平阶段,也达不到使环境改善的转折点。经济增长与环境是互动的大系统,环境恶化也影响经济增长和收入提高,因此需要构建将收入内生化的模型探讨环境质量与收入水平间的互动关系。大多数的文献是在探讨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影响,很少会有学者去探究其双向的作用。张乐柱、吴颖懿(2013)的文献也证实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作用,他们利用VAR模型脉冲响应函数方法,分析了广东省1985年-2010年农业经济增长与农业环境污染的动态关系,结果显示:农业生产增加了环境压力,但环境质量变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存在着反作用,即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反而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时滞效应约为3~4年[9]。其次,研究表明EKC的适用性受到局限。EKC不能概括各种条件下环境质量与收入间的关系,在环境与收入理论关系的七种形态中,EKC仅是其中的一种形态,其倒U型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环境———收入关系。再者,在污染指标上,污染可分为存量污染与流量污染,事实证明EKC无法揭示存量污染的影响。从EKC的适用时间长短来看,EKC即使在考察时间段或较短时期内成立,在长期也可能不成立,会呈现N型曲线,即开始显示了倒U型,达到特定收入水平后,收入与污染间又呈现同向变动关系。因此,环境-收入关系的理论基础还需要深入探讨。
4.2模型建立的问题目前,研究用EKC模型的基本函数有三种:二次函数型,三次函数性,以及将二次函数、三次函数与对数形式相结合的模型。模型如下:二次函数:y=a+b1x+b2x2+e;三次函数:y=a+b1x+b2x2+b3x3+e;对数函数:lny=a+b1lnx+b2(lnx)2+e。式中:y为污染物排放量(产生量);x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GDP);a为常数项;b1,b2,b3分别为模型相关参数;e为模型随即误差项。在现存的文献中,一般都是在基于一般函数的探究,对于对数函数的探究少之又少,如表3所示同一区域不同拟合模型所得出的不同结果来看,拟合模型选取的不同将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其次,在计量方法上,国内的研究普遍照搬国外的模型与方法,无法深入探讨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内在联系及其决定机制。
4.3数据和指标选取的问题在数据选取上,数据的选取对研究探讨环境质量与收入水平间的互动关系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由于数据不全,近年来研究的数据类型大部分是截面数据或典型调查数据。用这些数据就意味着把所有国家或地区看成同质的,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数据收集的准确与否将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结果的准确。在污染指标上,污染可分为存量污染与流量污染,流量污染物仅对环境产生影响,存量污染物经一段时间积累后在将来对环境产生影响。两者的区分视考察时间长短而定,二氧化硫、悬浮物、氧化氮、一氧化碳以及一些水污染物等从短期看可作存量污染物,但从长期来看则是流量污染物。一般的探究者只是对其中的一种污染做研究,很少有学者针对流量指标和存量指标皆做研究,从大量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不同的指标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例如:卢源泉等(2012)经过反复拟合,得出兰州市固体废弃物排放与GDP呈现出弱“N”型曲线关系,废水排放量与GDP呈现出弱“倒U型”曲线,废气SO2排放量与GDP呈显著的三次“N”型曲线关系,烟尘排放量与GDP呈现二次“U”型曲线关系,主要为“U”型曲线的左半段[4],若此过程中只选择单一指标来衡量兰州市的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肯定会得到不同的答案,这也就违背了准确性的原则。
5结语
库兹涅兹曲线作为关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假说,对当今中国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无论是从健康发展经济角度、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库兹涅兹曲线都敦促着政府与民众对中国的发展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最后,在对已有的文献研究进行简单的回顾性综述的基础上,本文将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关系实证研究的前景进一步展望:指标的选取上,首先不能只选取单一指标,要兼顾存量污染与流量污染,其次不能局限于环境污染,选取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指标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模型构建上,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型与方法,要根据以及收集到的数据建立能够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突出主要因素的数量模型。最重要的一点,在未来研究中应重视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双向作用,不能只单纯的探究经济对环境的单向作用,在互相作用机制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这对改善环境质量和指导人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包群,彭水军.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基于面板数据的联立方程估计[J].世界经济,2006,11:48-58.
[3]黄菁.环境污染与城市经济增长:基于联立方程的实证分析[J].财贸研究,2010(5):8-16.
[4]卢源泉,孙旖彤,吕剑平.城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实证分析———以甘肃兰州为例[J].社科纵横,2012(9):40-42;53.
[5]朱悦.辽宁省环渤海地区经济增长与水环境污染水平计量模型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65-68.
[6]张成,朱乾龙,同申.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的关系[J].统计研究,2011(1):59-67.
[7]王敏,黄滢.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J].经济学(季刊),2015(2):557-578.
[8]李玉文,徐中民,王勇,等.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进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5):11-18.
一、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述评
在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1]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过失但是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者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者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2]。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而且多是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过失。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故意的。[3][3]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污染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即使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4][4]
在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第
二、四种观点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和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即没有区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因素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从刑法第338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描述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属于依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这就要求我们主要应当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至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即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则明显是过失。其次,我们知道,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5][5]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很难想象行为人会去追求或者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排除了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四种观点中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而言,我们认为,如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同样不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同属故意仅因为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要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定罪量刑,间接故意就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就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在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理由如下:
第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否则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过失结果无价值理论,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都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为前提。第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两个量刑幅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包括故意犯罪的话,显然法定刑偏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法定刑方面也可以推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6][6]第
三、“事故”一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定为过失犯罪的原始依据,“事故”就是意味着突发的意外的变故或者灾祸,包含有出乎意料的意思,这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相吻合,也符合立法者惩罚环境犯罪的立法原意。
二、主观方面持故意态度可以构成其他罪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心态的例子。如下面这一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系一家村办小厂,连厂长共5名职工。该厂只有一间平房、两只铁锅和几口大缸,濒临倒闭。1988年,曹保章承包了向阳化工厂。在明知本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有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4日与上海锯条总厂签订了处理钢锯热处理产生的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规定:自1989年1月起,上海锯条总厂将每月约10吨的含氰废渣委托向阳化工厂处理;向阳化工厂必须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含氰废渣,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签约后的当月,曹保章即派职工两人雇本村李正华的一条渡船到宝山区刘行乡上海锯条厂热处理车间装运含氰废渣。临行前,曹保章对3人说:“下脚料有毒,不要带回来,偷偷扔到河里,千万不要被人看见。”于是,三人遵嘱行事,含氰废渣全部被抛入沿途河中。事后,曹保章将此“妙法”告诉陆垣福。陆垣福称赞说“这办法好!”此后,每月都有10吨含氰废渣被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自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指使陆垣福、陈祥兴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抛入水中,折合成纯氰化物20多吨,致使大面积水域遭到严重污染,大量鱼及水生生物死亡,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多万元,并给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潜在危害,也在群众心理上投下了恐惧的阴影。与此相对应的是曹保章等人从处理费、运输费等方面牟利7.3万多元。[7][7]众所周知,过失犯罪,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从根本上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的。而本案例中,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无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却签订协议,而故意向水域投放含氰废渣,造成水生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等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已超出了过失的范畴,至少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内容。[8][8]那么针对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怎样适用法律怎样定罪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仍然应该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罪处罚。这也主要是主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学者所持的观点。另外一种认为,如果明知而故意为之,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是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9][9]
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所以不赞同第一种观点。且如果一定要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则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相同,也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也不能不处罚,否则将导致过失犯罪受处罚,而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犯罪反而不受处罚的更不合理的局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事实按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它是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法律尴尬局面的正确做法。
实践中,如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论处。进一步说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刑法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都可以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和故意犯的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情况,第115条规定了它的故意犯和过失犯。首先,从条文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有相似性,前者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者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对象的相似性让它们有了竞合的可能性。其次,我们是认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持广义客体说的观点的。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且包括生态环境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既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犯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因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侵犯客体也有相通之处,但是侧重点仍然有不同,前者首先侵犯的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直接侵犯的就是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善规定即它关于处罚危险犯的规定和它明确惩罚故意犯罪的规定来弥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不足,当然这是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说来是当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仅因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分别定罪量刑,即当主观方面是过失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当主观方面超出过失的范畴如是间接故意时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法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遇到的尴尬问题,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又不乏主观为故意的案例,这时我们该怎样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此适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有效惩治环境犯罪,遏制环境污染的强劲势头。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正如前文所述,也正如刑法第338条所描述的那样:违反国家规定…,重大环境污染罪是以侵害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为前提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一定。三是法条竞合的情况。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互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当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的犯罪构成时,是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此外,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差别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行为人的过失这一心态是对会么而言,如果是对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都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对行为的性质持故意心态而对后果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应当采纳严格责任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适用严格责任的纷争历来不断,其症结点在于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不明、不统一,且与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等相近概念在使用上存在混乱。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概念本来自英美法系,当被引进我国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涵义产生了曲解。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0][10]我们也知道,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特征的高度概括,它决定着事物的属性、功能、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我们逻辑思维的起点。[11][11]如果概念不明、不统一,肯定与否定并非指向同一对象,那么争议再多也是枉然,也不会有什么有意义的结果。
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渐进和缓慢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现在讨论的严格责任是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导致了某一法定的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去注意和避免,则行为人可能被判有罪。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言,是指当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虽然有过失但是已尽能力避免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辩护理由时,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而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行为人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即使行为人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就能被定罪。[12][12]
1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循环经济理论基础
i.1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
对于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的概念,不同的文献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基本上达成共识的是循环经济的三个主要的概念内涵:(1)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2)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3)循环经济的根本是环境保护,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遵循生态学规侓和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3R”原则,在资源投入、产品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回收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重要的实践形式和经济模式。
关于环境成本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联合国统计署(UNSO)在1993年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中将环境成本分两个层次:一是因为自然资源数量消耗和质量减退而造成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二是环保方面的实际支出,即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和为了改善环境、恢复自然资源的数量或质量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1998年通过的《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对环境成本定义为: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费用开支,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该定义将企业对环境的负荷影响和预防措施支出作为环境成本的主要核算内容。日本环境省于2002年3月了的《环境会计指南》给出了环境保全成本的定义:即用于防止、控制或者避免环境负荷的产生,消除环境影响,对引起的环境危害进行补救或是有助于以上工作得以进行的以货币单位计量的投资和费用。国内学者祝立宏认为环境成本按与环境资产的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生态资源保护费用和生态资源降级费用。王晓燕认为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以及由此而承担的各种损失。具体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损失,其中环境损失是指企业承受的各类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境成本的概念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反映人们进行环境资源保护而付出的代价;二是因环境资源数量消耗及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的降低,反映人们未能保全和恢复环境资源而造成的损失。环境成本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预防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环境资源损失等。
1.2环境成本控制的理论基础
循环经济与环境成本控制的都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都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两者的差异是其概念内涵的范围大小不同,循环经济是从价值的角度考虑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效益主要体现为清新的空气、健康舒适的人类生活环境,环境成本主要表现为企业为进行清洁生产及污染排放控制方面的费用开支。
循环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企业、公众三方。社会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使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达到最小,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将废弃物接受为生产要素后可得到的好处,以及从节约使用资源中得到的好处,这会增加企业的收益。受污染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如果企业不采用循环方案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受污染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将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受污染者的利益是一个负值,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一方。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企业的事情,也不仅是政府的事情,它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它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政府的大力推动、公众的热情支持。在技术上可行的“循环”在实践中不一定会变成“经济”行为,推动循环经济持续发展必须把利益当做连接各方的重要纽带,协调好循环经济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资源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使污染者承担治理成本,使受害者得到补偿。这样,循环经济才会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经济形态,而不是单纯的、被动的。如果忽略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要求,循环经济就很难真正“循环”起来。
人类经济活动中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通常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线性经济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传统的“用完就扔”方式;二是仅仅让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起作用的资源恢复方式;三是包括整个“3R”原则且强调避免废物优先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方式。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所以只有第三种资源利用方式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所谓“零排放”是指无限地减少污染物和能源排放直至为零的活动:即利用清洁生产、“3R”原则及生态产业等技术,按照避免产生一循环利用一最终处置的废弃物优先处理顺序,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完全循环利用,从而不给大气、水体和土壤遗留任何废弃物。从环境成本控制角度看,污染排放最小化以至零排放的循环经济理念一方面直接减少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费用,另一方面减少环境资源因数量消耗或质量减退而造成的环境资源价值损失,由此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降低。
2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要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无论从空间还是从时间来说,都应是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基础,将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存在的全过程。而传统的成本控制只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耗费进行约束和调节,纠正偏差,以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它没有考虑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与循环经济模式的要求相违背。具体表现在以下不足。
2.1企业环境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标准及其处罚力度相对比较宽松,加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税收收益的考虑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力度也不足,至今也未建立起企业环境污染的影响评价体系,无法对企业环境成本的进行测算。企业环境成本控制在实践中大多采用事后处理法,体现的是末端治理理念,具体表现为在污染发生后企业设法予以清除,核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有关环境支出确认为环境成本。这种方法并不改动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只着眼于对现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支出进行控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据统计调查分析,由于目前对企业业绩的评价缺乏单独的关于环境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标,许多企业受短期利益行为驱使,采用事后处理法,不仅缺乏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意识,而且对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也不积极,从而导致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环境治理支出巨大,不少企业甚至因此陷入财务危机。
2.2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成本的经济实质是价值耗费与补偿的有机统一,而传统会计所依赖的成本观念,属于狭义的成本概念,只核算微观的经济成本,对环境成本计量只考虑了如绿化费环境污染罚款等项目,对潜在的环境成本忽略不计。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成本,它忽略了对宏观社会成本的考核,易使企业虚增收益,间接鼓励企业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为代价谋取当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而,企业在成本控制中注重生产成本的管理,注重企业内部实际成本降低途径的选择,而忽视供应与销售环节成本的发生,忽视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环境成本控制目标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指标来保证目标的实现;环境保护意识差,企业很少主动考虑环境成本,不能预先积极地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大多企业在受到处罚时,才不得不控制环境成本(如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时,才想到要控制环境成本),这样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从而限制了企业长远发展,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成本补偿要求。
2.3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主要停留在对企业自身所产生的污染物“三废”的处理上,不能把环境成本控制贯穿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成本控制的范围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实际发生的成本,而不包括存在于企业之外的环境成本。在企业成本核算中也没有包括环境成本,对产品的设计、采购、消费等阶段的环境成本均没有考虑,更没有将其纳入成本控制范围,因而企业成本控制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由于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隐蔽性和缺乏规范的成本确认和计量方法,直接影响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披露,导致成本的可比性差,使得企业对环境支出的控制不力,成本上升。更重要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充分考虑环境责任和环境风险,对环境会计要素没有给子确认。由于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也无法统一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模式,对现实和潜在的环境责任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等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使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不能真正了解企业内在的风险。
3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措施
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主要从四个环节入手:源头上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加工过程中增加环境补贴和税收优惠,结果环节提高污染物的排放成本,从总体上加强环境评价与信息披露,降低循环经济实施的交易成本。
3.1提高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促使资源循环利用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的初始市场价格普遍偏低,致使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废弃物的动力相对不足,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如2012年江苏工业用水的价格为每吨2.15元,循环利用废水的成本为每吨2?3元,企业没有循环利用废水的经济动力。过低的自然资源初始价格使得节约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益不高,也使循环利用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优势,形成了所谓“循环不经济”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在企业的推广应用。自然资源初始市场价格过低的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基础矿产资源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国家投入的巨额资源勘探费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大量矿产资源被一些人利用各种途径私挖乱采,造成矿产资源开采成本过低,回采率不高。二是国有矿产资源及水资源的资源使用费偏低,如煤炭资源税每吨只有3?5元,占市场价格的比重不足3%,更有造成少数人低价甚至无偿使用国有矿产资源。地下水和河流径表水的取水费过低,如黄河上游的一些支流取水费每吨不足0.2元。三是资源开采企业以矿工恶劣的劳动条件和极低的工资待遇为代价换取资源产品的低成本和销售暴利。因此,进一步理清和界定自然资源的产权,提高部分自然资源的税收比率,制订严格的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理工资待遇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措施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采成本,使自然资源的初始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2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促进循环利用废弃物
我国发生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成本被大量低估,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成本要素构成并进行计量与核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及其治理成本。这使得我国企业的产品低价格建立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代价之上,也使得以保护环境为目标而循环利用废弃物不具有经济上的比较优势。企业作为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为其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也应当为其产品在使用及报废过程中可预见的废弃及污染物排放负责。所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控制和减少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对无法通过循环利用达到无公害利用的废弃物,需要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将排放污染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废弃及污染物排放形成的环境成本成为企业成本的组成部分,影响产品的价格形成,推动企业循环利用废弃物以降低环境成本,提高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比较经济效益。因此,以产品制造商为环境成本控制的核心,实施产品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延伸制度,使制造商对其产品在消费使用及报废回收阶段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迫使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企业增加生态设计和环保投入,以有效地进行循环利用和回收处理的方式设计和生产产品,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
3.3建立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环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是指人们借助企业的环境成本数据,结合企业的环境负荷指标,及早发现企业所存在的环境问题,预测在环保方面进行努力所需付出的代价,为管理层在企业环境保护关键领域的决策提供支持。政府应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将纳入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实行环境保护指标一票否决制。政府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环境污染影响及环境治理投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防止企业将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应建立环境成本核算方法体系,详细核算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及产生的环境改善结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进而申请获得环境补贴和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当企业总体上获得的环境收益(含环境补贴及税收优惠等)大于环境投入时,企业便获得了进行持续循环的环境治理投入的经济动力,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时,政府主管机构应明确对企业关于环境管理责任的认定,聘请有关环境专家、管理专家各地的具体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研,明确企业应予关注的环境问题的范围,以及进行企业环境管理的责任划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详细程度和披露方式进行规范。
3.4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行环境补贴政策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国际上进行环境保护普查采用的经济手段,它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将筹集的资金用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投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征收排污费等方式促进环境保护,且征收范围和力度较小,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与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税收体系的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收政策,设计和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对环境污染相关的课税项目进行详细的界定,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课以重税,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是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关键措施。征收环境保护税将会筹集到大量资金,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推行环境补贴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很多企业进行污染物处理和再生利用废弃物是因为受制于环境保护法的约束,他们通过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为社会带来了环境效益,具有较高的正外部性,但很可能只具有很低的回报,甚至是负的经济效益。这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环境成本计量与核算不准确以及环境治理责任归属划分不适当带来的政策缺失,企业应从产品全生命周期对其产品发生的环境影响负责,并将支付的环境治理费用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对企业在清洁生产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投资进行财政补贴,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为环境保护预防成本,建立一种良性的环境治理的价值链循环。政府通过收缴企业环境污染费及税收调节等政策获得社会环境治理的资金,再利用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一定环境补贴和综合的政策支持,如对从事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企业活动给予减免税优惠,对资源节约使用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给予财政支持、提供融资条件优惠和土地利用优惠等措施,以降低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的成本,提高再生资源的价格比较优势,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5政府搭建平台,降低循环经济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开发成本
由于企业循环利用废弃物和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良好的环境外部性效益,各国政府都通过各种措施推动这种外部性效益内部化,除了进行环境补贴和税收优惠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利用自身资源搭建平台,进行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服务,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通过绿色采购、同等条件下市场准人优先等政策,降低循环经济企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并且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循环经济企业产品,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从而降低企业循环利用资源和废弃物的市场交易成本。二是政府投资兴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体系,为
关键词:环境污染 监测体系
中图分类号:X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c)-0145-01
陆续发生的松花江污染、北江镉污染、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不同程度地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同时对如何正确、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 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及危害
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污染物主要性质,有多种表现形式,由于其具有突法性,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产生方式、污染物排放方式及途径、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均难以预料的,所以具有突然性、不可预见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和恢复的艰巨性。瞬时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引发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对环境局部造成污染破坏,事故发生区域环境内的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环境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进而给人群的身体、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2 基层环境应急监测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发挥的作用
环境应急监测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是环境管理部门掌握环境污染种类、污染物浓度、范围、极其动态发展趋势的技术支撑和主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初步掌握污染物类别
应急监测人员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确定事故范围,采用先进的现场仪器可初步定性污染物种类,半定量确定污染物浓度,能迅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分析结果。为现场应急指挥争取时间,掌握污染物性质,控制污染发展趋势提供了技术支持。
2.2 及时掌握现场状况
应急监测通过以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其附近为主,注重对人群和敏感区的影响,考虑对地表水径流、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合理布设参照点、监控点,采集样品带回实验室分析,以了解污染发生地环境状况、污染程度和范围。为现场应急指挥掌握现场污染物状况,采取必要得当的措施提供了数据保障。
2.3 配合现场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配合环境监察对事故地进行现场取证、取样,为环境管理后期采取正确的处置手段提供依据。
2.4 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
应急监测对污染物进行事故中、事故后跟踪分析,并根据事故发展状况应急监测快报,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应急的指挥中心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反应提供信息保障。
3 基层环境应急监测现状及存在问题原因
3.1 缺乏足够的重视
基层环境监测人员少、工作多、任务重,开展必须的监测领域工作就显的力不从心,环境应急监测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3.2 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
近年来,基层环境监测站在能力的建设上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应急监测方面的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因而缺乏现场必须的应急仪器、设备等硬件保障措施,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3.3 缺乏完善的应急监测体系
基层应急监测工作没有具体详细的监测体系机制做指导,万一出现了应急事故,大多数凭经验、凭判断开展现场监测工作,可能会出现应急处置不及时、信息反馈不及时、后勤保障未跟上等环节纰漏。
3.4 缺乏必要的环境风险识别
由于对本区域内存在的或外来的环境风险因素不了解,出现突发事件会显得非常被动,情况复杂时更难以识别。
4 基层环境应急监测体系的建立
4.1 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基层环境监测站要充分认识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规范文件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目的、要求、原则、实施方案、设备操作等内容的深入学习,增强监测人员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4.2 加大应急能力建设力度
争取多方面资金投入,采购必备应急监测现场仪器设备,开展应急监测人员技术培训,使每位队员熟练掌握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做到训练有素,有备无患,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
4.3 建立完善的基层环境应急体系
(1)制定本地应急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监测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分工和职责,形成合力,运行有效的应急监测程序。
(2)参照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应急监测相关规程,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加强现场快速分析手段及方法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完善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
(3)编制环境应急监测计划。针对区域内存在环境风险因子,并根据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特定污染因子,编制完善地监测计划,包括从接受应急任务开始、准备工作、现场监测布点、采集样品、实验室分析及内部质量控制、报告编制与提交、应急程序终止等具体可行的实施步骤。
(4)充分运用现代通讯保障手段,及时、准确、快速传输应急数据信息。
(5)通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落实组织、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后勤等项具体措施,建设反应迅速、高效的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有兵可用、有兵能用。
4.4 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识别体系
基层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存在的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特征的行业的定期排查,重要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的定期调查,并建立具体的防范措施、制定相关的应急监测预案,相关信息档案,以准确预警、安全防范环境风险。
综上所述,基层环境监测站要以加大应急监测能力的建设为抓手,加强人员培训,逐步建立确实可行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反应能力,不断为环境管理处置应急污染事故提供及时、可靠、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在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的情况下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治理做出了一些努力,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对当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来说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进行治理,在治理中需要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治理效果更好的实现,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针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或者生产状况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或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
一、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城市环境大气污染与水污染。
环境污染主要就是因为人们的活动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在社会生产以及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入环境之中,当它的含量超出了环境的自身净化范围的时候就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大气质量的恶化对生态平衡发展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危害,我国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使得矿物燃料的使用增加,从而进入高空的烟尘以及有毒气体等也更多,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加严重。再加上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加重了汽车尾气对大气的危害,大气污染更加严重,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污染的最好体现。在城市的环境发展中,水污染也是其中重要的污染问题之一,主要包含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两种类型。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会不断的产生各种污水,而且不同地区这种污水的构成也存在差异,通常污水中含有较高的硫、氮等化学物质,与厌气细菌相结合就会产生恶臭的物质,而且生活污水中含有的细菌非常多,能够为多种疾病的传播提供有利条件,城市居民每人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然后排入河流等水道之中,造成水体的污染。工业废水对水体的污染更加严重,它具有面积广、毒性大、成分复杂等特点,世界范围内每年排入自然水域中的污水大部分都是工业废水,造成了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染,加重了我国的水体污染问题。
2.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主要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垃圾在城市中随处可见,也成为了困扰人类的重大的环境问题,在城市中主要有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两种。生活垃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制造的各种固体废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城市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垃圾堆积成山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比如上海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就有近万吨之多。另外,工业垃圾的数量比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更多,主要成分就是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且工业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严重,并且随着工业的发展垃圾还在不断的堆积,使得原有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的危害还没有进行彻底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的出现,使得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峻。
二、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对策分析
1.增强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现代城市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帮助市民更新观念,树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生态环境观[1]。积极的对城市居民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加强相关知识思想的宣传,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保氛围。实行以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为生态环境整体的良好营造打下思想基础,破除原有的生活陋习,普及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利用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城市环境卫生以及企业环境卫生等的不断优化,为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还可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开展环境美化的竞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的树立环保意识,还可以与教育活动相结合发展,积极鼓励人们为建设卫生城市、园林城市而共同努力,形成更加优秀的城市形象,使城市居民的城市与环境意识都能够得到本质的改变与有效的提升。
2.改善城市发展规划。
在城市发展中既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自身的发展状况,采用生物学中的宜适策略,既适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又整治、保护自然环境[2]。在城市规划中需要遵循集约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形成一条探索节约能源与集约化、规模化相结合的城市发展的道路,针对现阶段存在的城市功能区布局杂乱的状况,应该进行调整,建立专门的工业园区,还可以增加工业生产效益。形成一种节约型的运输系统,将公交作为城市的交通主体,适当的减少城市中的客货运量,使得城市的生产生活体系的建设能够实现原料与能源节约的目的,减少城市中废气、废渣的产生,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具体的工业发展规划中,应该对那些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高新科技的产业嫁接,或者进行无污染产业的置换,增强城市规划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调节功能。
3.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建设发展。
在城市环保事业发展中,应该首先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进行完善,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摸索中不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3]。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应该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实行关闭,强化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化工、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领域应该集体进行整顿,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管,对那些重点污染对象更要加强监督,对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那些已经取缔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不能让其有机会重新发展起来,要真正的发挥出监管的作用,为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耿强有力的后盾。城市环境污染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就是绿地与居住用地的紧缺,造成了生活品质的下降,属于城市化发展中的缺陷之一。其二就是对生态资源的大量消耗,造成城市的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废水等多方面的问题,要想有效的进行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合理的规划城市发展路径,从不同方面对城市的污染状况进行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刘梦辉.浅析城市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22:99.
[2]王永君.城市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探析[J].硅谷,2013,08:1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