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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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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农村融资;土地经营;动产抵押;农产品浮动抵押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现状分析

在现代社会,第二、第三产业正在不断的发展,而农村不管是现代化建设还是经济发展都是相对滞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可以归咎于农村融资问题。而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首要原因是农村地区抵押担保方式有待创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的有效担保物不足及发展缓慢,导致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难以继续有效快速发展。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进行创新与改革。

根据2015年3月湖州统计信息网的信息,得出虽然湖州市的农村居民收入在不断上涨,但是他们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不大[1],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健全,财产性收入比重小。并且从相关新闻报道上发现湖州市的金融办和市政协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而不是农村居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的问题上。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宅基地不得抵押。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村民建筑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也不具有抵押权。此外,土地流转的程序、内容、行为等不规范,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存在顾忌。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农民融资更是困难重重,想要获得资金首先就是要冲破法律瓶颈,完善法律制度。

2.市场体系不健全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体或个人股权的转让都需要成熟的交易市场才实现,然而农村的市场体系不像城市那样健全。由于市场的金融运营水平不够高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同时也限制了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的发展。而且对于农村的信贷成本相对较高,农民不敢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深入了解关于融资这方面的信息,这反过来更是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的难度。

3.贷款需求不一致

首先是农民贷款需求具有季节性,这与他们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有关。尤其是春季,需要的资金投入数目较大,而在秋季则是收获的季节。所以农民贷款的需求也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是农民贷款的用途较为复杂,而城市的企业贷款用途相对单一。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农民的角色多变,资金用途也难以明确,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很难区分类型和用途[2]。并且,农村居民的的金融意识不足,缺乏融资理财意识也是一个主要问题。

三、应对的措施

经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新闻热点,发现历年来各个地方政府都在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尤其是在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这一块上进行很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很多措施都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用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被定义为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而且比不动产更有灵活性,所以本人认为一旦动产抵押被广泛的运用到各个地区,那农村融资问题也就能相对简单一些了[3]。

二是使用农产品浮动抵押。农业种植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并且在农村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就是农产品。如果农产品可以用来融资抵押担保的话,那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必能向前迈一大步。[5]浮动抵押允许以还没有收获的农产品作为抵押物,这就使农民在既需要资金播种又没有存货抵押时也可以解决融资问题[4]。当然,很多学者表明农产品浮动抵押方式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其今后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创新的突破点。

三是创新担保制度。首先要规范农村地区融资抵押贷款担保的操作流程,并且结合当地特色,可以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农用耕地产权市场以及耕地转让市场等。政府需要积极出资来兴办各类农业担保机构,强化农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5]。还可以通过减小农村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使得这些本应作为税款上交的资金转变为其资本金或者风险准备金。

四、总结

湖州市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农村的融资问题亟待解决。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创新融资抵押担保方式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一定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反过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成熟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2015年1月,湖州银行“房票贷”业务的推出,有效的拓宽了农村居民的融资渠道,极大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问题,使得抵押和担保变得简单,还帮助农民们充分的使用了静态资产。这一政策不但促进了湖州银行在农村市场业务的拓展还促进了湖州市的城市化的建设。[6]所以说农村融资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已经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果能够突破法律瓶颈、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创新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来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不但能缓解农村地区贫困还能为增加就业机作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湖州信息统计网.

[2]秦红松.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及破解机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4.

[3]张静.农村金融市场担保方式创新――基于湖北的实践[J].中国金融,2010,02:77-78.

[4]高文丽.农村金融市场动产担保方式创新实践及思考[J].武汉金融,2010,02:52-55.

第2篇

关键词: 应收账款/一般债权质押/债权让与担保/浮动担保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1]大量现存应收款及不断增长的未来应收款,使许多企业遭受困扰。它们一方面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负担,一方面又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困境。为摆脱这种困境,实践中出现了以应收款这一一般债权作为担保品融资的做法。这种做法把应收款管理与融资两个方面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解决难题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担保方式可以选择,立法上应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在先行的实务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论及立法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静态归宿关注较多,却忽视了天然具备动态特征的债权的转让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来,以债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法律规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体系,甚至付之阙如。这样,理论及立法上的滞后与现实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对应收账款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获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一、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比较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着,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在英国法上有以诉讼物担保的形式。诉讼物是指不能实际占有,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认领和强制执行之物。以债权作为担保标的属于诉讼物担保。设质的债权被称为“应收债账”。可以认为,在英国法的实践中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但建筑合同和租买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一般债权质押是不被允许的。[3]另外,因为应收账款大多涉及后得财产即未来的库存及其收益,浮动的债务负担亦是可资利用的担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业的某一类财产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这些财产或资产是现在的或将来的则在所不问。第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处于变动状态,只是在债务人届时不能清偿债务,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或解散事由时,才最终特定化。第三,债权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担保物结晶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动担保的存在,对购买的担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法国法上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质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将各种财产权当作无体动产处理,债权质权的规范只能从动产质权中寻找。依《法国民法典》第529条之规定,“以可追索之款项或动产物品为标的的债与诉权”系被视为动产的权利种类。(2)整个事业的质押。担保物包括企业的所有财产(如商誉、应收账款、库存、设备、专利等),与英国法中的浮动的债务负担类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国法严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当事人通过向金融机构传递一个账债清单就可进行多次现在以及未来债权的转让。为使转让有效,借款人必须向银行寄送包含下述内容的电子账单文件:(1)有适用债权让与法或债权抵押法的字样。(2)有陈述适用1981年loidaily法规定的条款。(3)银行名称。(4)所转让账债的精确识别。包括账债债务人名称、地址以及有关债权的金额。[5]

    德国法主要采用债权让与担保来解决在应收账款上设定担保权益的问题。债权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一项债权,把债务人的

债权转移给债权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关于让与债权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债权人就取代前债权人,如果债权产生于双务合同,担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债权占有者的地位,即成为债权的持有人。第二,为担保让与债权,对第三人来说是全面的转移,但在当事人之间是受限制的。第三,债权让与担保不是附属权利,其存在不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第四,将来发生的债权、多数不特定债权均可作为债权让与担保的标的。[6]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担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担保方式,例如债权质权。原因主要在于:债权质权的本质,是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届时不能对自己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效果与债权担保完全一致。而债权让与担保制度比债权质权制度更加简明,而且易于执行。[7]

    综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种方式: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但就单个国家而言,呈现多种方式各有分工、齐头并进的局面,当事人在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时,有多种选择。相比之下,单一方式的法律手段无异于限制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这种对自由意志的践踏在以上各国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国,有关应收账款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突破了民法范畴,进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领域。这一点是我们尤其应当注意的。

    二、我国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的应然选择

    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四种制度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也迫切需要应收款类债权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框架内,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及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一举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则仅仅确认了一般债权质押和让与担保。[8]两个学者建议稿代表了学界重视物权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这种运用法律指导实践,使二者不致脱节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够实现,暂时还是一个疑问。

    一般债权质押,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我国担保法上却未见其踪影。仅仅第75条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关于质押标的的兜底性规定,依稀给人承认一般债权质权的希望。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为现实中的一般债权设质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也倾向于作出将一般债权包含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解释。推而知之,通说对立法明确承认一般债权质押持支持态度。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9]质疑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其一,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一般债权质权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实际上只是一种请求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如果此种请求权的实现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那么债权最终实现的程度难以预料。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第三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辩事由,亦重新回到质权人的考察范围,而这正是担保物权制度所极力规避的。其二,一般债权质押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要求质权的标的进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晓质权的存在从而产生公信力。当债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时,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个难题。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移转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质疑并非不可反驳。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不无道理。但事实上,在一般债权质押实务中,没有人会不经过信用调查,甘冒巨大风险将资金出贷或者设定很难实现、甚至没有实现可能的质权。设想有这样一种人存在,与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设是相悖的。这种信用调查包括对出质人以及第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当然,这无疑是加大了质权人的信息咨询成本,因此有学者呼吁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信用和风险评级制度,[10]培育中介机构,分担质权人的负担,保证债权利用的良好运行。在这样的制度健全之后,随着不良债权成为质权标的可能性的减小,一般债权的担保功能会相应地增强。至于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时的公示难题,在未找到合适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尝试解决。权利质权作为物权,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对世性。换言之,一方面,质权人的质权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潜在的后顺序质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护。质权人占有债权证书一可以宣示质权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从质权人处获悉债权设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

债权设质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场合,同一事实亦可从第三债务人处知悉。那么,若第三债务人谨遵诚信,以上设计似乎达到了对质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目的。但若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从第三债务人处无法得知有价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错误的信息,其利益难免受损。为有效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赋予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同时,对之课以如实告知权利状态的义务,使第三债务人处于出质人的保证人地位,当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综上所述,在“物尽其用”成为我国物权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标的大背景下,一般债权质押不能囿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担保法仓促出台之时处于对“三角债”问题的惧怕而过于谨慎的立场,而应借助相对成熟的理论准备,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在物权法上立足,以发挥债权财产化、价值化的应有效用。但一般债权质押不能替代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和浮动担保。

    债权的让与担保是实务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权利担保方式。与债权质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实行方法方面并无两样,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却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渊源上。债权质押是成文法的产物,大陆法系民法典大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而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仅在判例法中可寻见踪迹。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担保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方面,是力求平衡还是各有侧重可以成为判断不同担保方式的标准。债权让与担保因担保权人直接取得了让与担保的权利,在对外的关系上,因不考虑是否善意的问题,第三人极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其在制度上系为明显偏向债权人的担保制度。[11]相比之下,债权质在担保权设定双方的关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质权担保的现有或将来的债权必须是能够确定的,这种确定性不仅要求指出第三债务人的姓名,还需明确其法律原因,甚至债权发生期限(始期和终期)或债权发生的确定性、债权的金额等。[12]

    所以在未来债权作为担保物的场合,债权质权就显得力不从心。同理,在多数不特定债权之上设定集合让与担保的场合,债权质权更是无能为力。

    浮动担保也有自身的优越性。在法定或约定的结晶事由来临之前,浮动担保人可自由处置其财产,其经营活动不受担保事实的影响。这一特征不但使整个财产的抵押成为可能,扩大了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贷款资金,缓解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获得发展机会,从而从根本上增强偿债能力。但该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一难题克服与否,不但关系到浮动担保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对我国是否引进浮动担保制度影响甚大。但浮动担保中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它有赖于浮动担保制度的精心构建。

    实践中运用的不断增多与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现状、使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制度获得了实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立法,仍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选择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担保物权,学者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担保物权种类以及新增哪些种类。对这一争议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对物权法的体系、担保物权的定位、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各种新型担保物权(方式)的法律构造等等命题的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作出继受德国民法他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分格局的选择之后,为法典的逻辑性与体系性考虑,就必须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尽力维护这种模式。例如,担保物权的分类标准采“限制物权说”,那么在吸纳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时,就不能另立一套标准。当然,这可能暂时无法使新型担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匆匆作出将新出现的担保方式统统纳入物权法的结论更是不切实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将不断涌现,届时法典的修改是个难题,即使修改,也难以穷尽其种类。而且在担保方式的效力层次上,因为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则,物权法上的担保方式相对于特别法,就会被“普通法化”,从而失去优先适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结合以上三种担保方式的特性,笔者认为以下安排较为妥当:一般债权质押由物权法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与浮动担保留待担保法修改时,由担保法予以吸纳。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规则的构成

    一般债权质押,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的意思得以实现,还需借助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这导致质权人的风险加大,因而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成为一般债权质押中的重头戏。但是,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也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比如债务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的改变。一个完善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必然要求在保障债权的流通性的同时,避免因债权出质可能给

第三债务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见,质权人利益和第三债务人利益均在保护范围之内。这样,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成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中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可作如下设计:

    第一,承认一般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标的。在这方面,梁慧星建议稿和王利明建议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术不同。梁稿将“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与汇票、支票等证券债权质权并列,王稿则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独作为一项,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并列。我们赞同梁稿的安排。因为一般债权与证券债权一样,是债权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债权质权才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处于同一次序。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列,将导致种属概念在位阶上的混乱。

    第二,明确仅在具备以下三要件的情况下,才完成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是质押合同应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二是出质债权有债权证书的,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三是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第二、第三个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债权证书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债务人为一般债权设质的生效要件。债权证书并不是权利证书,其交付并不能产生与权利证书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需要证明合同上已为履行行为的文书一并移转占有。因为在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欲以合同债权设质多须设质人已为合同上给付而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时形成的单方债权,否则因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会使设质变得毫无意义。[13]

    这些在实务操作中,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极为繁琐和不便。但是,债权证书的占有会使质权人多一种宣示权利的途径,从质权公示的角度考虑,有债权证书的,应当移转债权证书。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在一般债权质押的制度设计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仅是质权效力的体现,起到约束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之间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对第三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是,质权的生效仅仅取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意以及这种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与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无关。一般债权设质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对抗要件更为妥当。

    第三,明确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讨论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被担保债权与入质债权其清偿期未必一致,二是两个债权的标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们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区分,并制定不同的规则。[14]对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情况下质权的实行方法,立法及学说已有定论,即赋予质权人请求提存的权利,待质权人自己的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时,质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入质债权,学者意见不一。我们认为,不能因债权设质,而强迫债务人提前清偿从而剥夺其期限利益,况且两个债权的清偿期存在以上情况,在设定债权时,质权人即应明知。明知而仍设定质权,即意味着接受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此时,质权人的利益并无保护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参照担保法解释第102条,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方可行使质权。[15]

    至于是否区分标的债权给付物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实行方法,也应具体分析。标的债权的给付物一般为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物(亦称为他物)。给付物为金钱时,被担保债权的标的也可能为金钱或者他物,因而有两种不同组合,给付物为他物时亦然。但这看似庞大的阵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中予以规定。以入质债权的标的为他物,而被担保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情况为例。质权人收取第三债务人给付的实体物后,实质上质权人的质权发生了变化,由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实行方法即可用,并无必要另立实行方法。但是,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还是他物的区分还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可资借鉴。

    第四,引入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赋予第三债务人以抗辩权,是保护其利益的一个重大举措。王利明建议稿第500条即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该规定确认了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却未届定可得主张的抗辩权范围。事实上,并非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对出质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得对质权人主张,债务人仅得以受通知时所能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对抗质权人。[16]对于通知后所产生的可以出质人的抗辩事由而使债权消灭或有瑕疵的风险,不应由质权人承担。

    明确了一般债权质押的具体制度设计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就质权一章,梁慧星建议稿及王利明建议稿均采用了“一般规定”。这样,权利质权在准用动产质权规定的同时,还可援用“一般规

定”,或者说一般债权质权与动产质权及其他权利质权的相同之处,可以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则仍然沿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分的体例。那么我们可能的选择就是在权利质权部分仅仅规定其特殊适用规范,从而在保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逻辑清晰、体系完整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条文重复。一般债权质权的处理也是同样道理。以下尝试就一般债权质权的各个具体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的问题,可坚持梁慧星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一般债权质权设定的三个要件,“应采书面合同”在动产质权一节中规定,“有债权证书的,移转债权证书”及“通知第三债务人”可作如下规定:以一般债权出质,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面,入质债权清偿期先于或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时的实行,可与证券债权质权一并规定。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或他物时的实行,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第367条,作如下规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作为出质标的的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质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为限,可以收取。债权的标的物不是金钱时,质权人于作为清偿所受的物上有质权。

    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修改王利明建议稿的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

    注释:

    [1]有学者将应收款定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一人可以从另一人获得一笔款项的权利,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后者指一人从另一人受付一笔金钱的合同权利。参见李国安主编《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页。本文采狭义的应收账款概念。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帐债。

    [3]参见费安玲主编《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4]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5]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6] 参见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页。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

    [8]应收款转让,其实质为一般债权让与。此时的应收款,像动产不动产一样,系买卖的标的物。转让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讲,是债权的提前变现,对债务人而言,意味着债务人的替换,第三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退出该法律关系。此种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款转让,因基本不掺杂担保的成分,适用《合同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为已足。另外,有不少学者指出,在一般债权(权利)作为担保物时,可以考虑权利抵押的方式。的确,在我国,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分并不明显。但依担保法的规定,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权,如土地使用权。本文坚持这一立场,因此不将权利抵押作为可选方式之一。

    [9]参见宁宁《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

    [10]参见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不过,许书系在讨论如何防范保理风险时,提出了该法律制度建议。

    [11]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12]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页。

    [13]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页。

    [14]陈祥健主编《担保物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15]如果仅依质权人对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的明知,就使质权人承担届期仍不能行使质权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而且将使为数不少的债权在出质时受到质权人的质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作者单位:农行咸阳分行

第4篇

一、风险准备金额会计处理实际情况

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我国经济结构的改革,类似于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逐渐致使经济效益一年不如一年,间接导致融资担保公司的偿债担保风险节节上升。财政部于2010年7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确地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依据保险公司相关条例规定列报。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承担担保风险来获取收益,在会计上是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未来的担保风险匹配成本,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把保险收获利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分摊,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递延收益,从计量上分析,意味着该担保承诺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将要承担连带的担保风险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达到期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所以,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就此类风险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在担保赔偿发生之前,既要及时披露风险,又要符合权责发生制下的费用配比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拨备”是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一起组成的。

二、在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惑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依照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的疑惑,切实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参考企业会计处理规范单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把融资担保企业区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大中型融资担保企业列报准备金可依据“监管与会计准则孰高”的方式,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高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选择监管规定的方式列报计提的准备金,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低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参照会计准则列报按计提的准备金,小型融资担保企业延续监管规定方式计提准备金可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还能加强会计上的可操作性,同时,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企业、小型企业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也是值得鼓舞和支持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的疑惑,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受到国际上担保公司的使用,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准备金的测算的基础,这致使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点,面对这个不同需要在会计准则层面充分的阐释、统一协调。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综合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融资业务、非融资业务混营的业务本质特点,融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照搬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才是合理的选择。贷款担保业务测算准备金仍然实行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相似的办法,非融资业务测算准备金沿用保险测算的方式。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的疑惑,在会计上被称为“历史经验模型”的就是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是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可执行的管理方式,但是经济环境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时,运用这种方式得到的是不精确的结果。技术层面的不同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唯一差异,“预期损失模型”是最终共同的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最切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最佳估计数确定担保准备金。

三、健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依据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分离行业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管理理念的变化要符合会计准则学科规律,会计准则要彰显其本身内在的逻辑标准,会计是对企业各个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反映经济信息,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总趋势是走向相同的路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将是未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第5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金融创新;质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05-04

文化产业是一个知识密集、资金密集的行业,其发展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由于文化产业的项目具有高风险、难量化等特征,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回报周期长、中小企业居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发展瓶颈,这是国外文化产业曾经遭遇的共性问题。文化产业向市场提供的主要是内容产品,其投融资中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产的可抵押性相对较弱两大问题。我国银行偏好固定资产抵押,一般不愿接受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抵押,而大多数文化企业缺乏可以作为抵押的不动产,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因此,在国家政策面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切实有效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本文主要从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角度,以影视制作业为例,总结了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并重点分析了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这一主要金融创新方式。

一、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从2006年开始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文化产业和金融的结合日益紧密。从我国影视制作行业来看,无论融资的规模还是金融创新的方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金融创新方式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多样化”的特点,即融资方式多样化与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一)融资方式多样化

我国文化产业的贷款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目前文化企业向银行融资采用的方式有专利权、版权、发行权、播映权、预期收益、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融资等。这些融资方式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通过无形资产质押进行融资。由于文化企业缺乏可供担保抵押的有形财产,因此,无形资产成为唯一选择。其中版权、发行权、播映权质押融资和版权信托是主要融资方式。

版权质押融资是众多融资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文化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无形资产比重大,而无形资产中最为核心的是版权。因此,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版权质押融资成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在实际贷款中,也有银行要求以文化企业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作为附加条款,如电影《集结号》贷款合同中除了版权质押,还附加了华谊兄弟的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和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发行权质押融资和播映权质押融资属于版权效力范围的融资方式。发行权质押融资相对版权质押融资,其质押力较弱。播映权质押融资则更弱。发行权是版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是指版权所有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其中就包含了播映权。发行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同样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如电视剧《桃花女》拍摄的融资采用了发行权质押的方式。播映权质押融资则只适用于影音作品。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电视剧《神话》的播映权质押为《金枝玉叶》的拍摄申请了450万元的贷款,也成为全国首创的映播权质押融资方式。

版权信托融资是不同于质押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2009年5月,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旗下的版权产业融资平台正式开通,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了契机。版权信托融资的创新方式。为文化创意企业、版权企业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渠道。文化企业可以通过将作品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这部分信托资产做抵押物,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增大了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

(二)融资参与主体多样化

文化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缺乏有形资产作抵押,仅以无形资产质押,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第三方主体的加入能增强企业信用,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融资参与主体除企业和银行外,还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公司、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等(见图1)。政府也是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的重要参与者。政府通过对文化企业的产业政策扶持。对银行进行金融政策指导,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征信平台,为文化企业获得贷款融资铺平了道路。

担保公司目前是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中最主要的增信方。由于文化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因此,担保公司是文化企业贷款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大多数文化企业的贷款都是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得以完成的。目前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方式是版权担保贷款。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是向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小企业发放、以自主著作权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用于满足其融资项目的创作、后期制作、生产销售、衍生品开发、商业推广等整个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要的一定金额的贷款。

保险公司的作用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主创风险、盗版、生产与制作过程中的人财物损失和发行推广等环节的风险保障问题。通过保险公司对文化企业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资产侵权危害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的形成和完工进行保险,对文化产品能否达到预期的市场表现如票房收益进行保险等,增强文化企业抗风险能力,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电影《夜宴》就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其海外发行提供1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从而以版权抵押的方式获得深圳发展银行5000万元的贷款融资。

信托公司的信托与文化企业的版权相结合是目前文化企业贷款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文化企业将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以该信托资产作为抵押物协助企业申请贷款。当资金出现问题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有全权处置权,这样就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文化企业贷款的门槛。由于版权属于无形资产,当信托业务涉足无形资产领域时,必须解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版权交易中心征信平台的建设。通过这个征信平台协助银行和信托公司审核企业背景,从而搭建银行与项目之间对接的桥梁,确保贷款融资顺利完成。

风险投资基金介入到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过程中是一项创新。由于大多数文化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因此,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股权投资的角色参与企业融资。目前,风险投资基金在文化企业融资中的一个新的角色则是作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担保人。风险投资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文化企业将一定比率的股权质押给风险投资基金作为反担保。当文化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则由风险投资基金代偿,同时风险投资基金获得文化企业的股

权。如杭州峰景动漫公司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基金的担保获得了银行的贷款融资。

二、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的分析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金融创新方式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创造性地组合出多种贷款融资方式。比如,引人保险或引入担保的版权质押融资、发行权质押融资、预期收益质押融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以及版权信托融资、风险投资介入的版权或发行权等质押融资等等。在实际的贷款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贷款形式和贷款主体进行结合。本文在分析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的基础上,借鉴中小企业集合债原理和版权质押贷款方式,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一)采用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原因

将多个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附加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方式是一种新型贷款融资方式。版权质押是文化产业主流的贷款方式。版权从创作、形成到发售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仅仅以一个产品的版权进行质押贷款,银行将会面临单一版权集中的风险,如果该版权创作失败,无法形成,或是该版权受到盗版侵害,则该笔贷款也将受到损失。以电影行业为例,电影业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产出,但具体到某一部影片的投人和产出时,却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2009年我国电影产量为456部,进入院线播映的只有130部。按照我国院线电影只有30%的盈利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所拍摄的电影中仅有8.6%是盈利的。因此,电影的投资风险很高。银行若是只对一部电影贷款融资,其风险是巨大的。若将多个版权进行捆绑打包,进行集合质押融资,可有效地分散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二)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多个版权打包进行集合质押,再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见图2)。在这一贷款方式中,银行的贷款虽然只授予了一个企业,但面临的却是该企业多个版权的风险,相比单一的版权质押贷款。银行的风险是分散的。即使其中一个版权发生风险,还有其他版权的收益作为保障,从而确保了银行收回贷款的可能。不过这种方式的贷款主体是单一企业。其风险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分散,而是在企业的不同版权之间进行分散。因此,银行和担保公司必须对该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对企业提供的多个版权价值和风险进行细致评估,而且对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贷款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我国电影行业首次采用了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采用了该贷款方式成功为华谊兄弟发放项目贷款1.2亿元,主要用于华谊兄弟2009-2010年四部电影(《追影》、《风声》、《唐山大地震》和《狄仁杰之通天帝国》)的摄制与发行。该贷款以四部电影的版权进行打包集合质押,并附加企业法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四部电影投资总预算为3亿元。目前四部电影实现的票房收入分别为1220万元、2.16亿元、6.48亿元、2.96亿元。按照票房分成比例40%计算,投资方共可获4.40亿元的收入,超过电影总投资。虽然四部电影票房收入有很大差距,但采用“打包”的方式使得影片间的各项收入“以丰补缺”,最大程度平衡了单片风险,确保了银行顺利收回贷款。

(三)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除了单个企业自身的版权集合质押以外,还可以将多个企业的版权进行集合质押。本文借鉴企业集合债原理,创新性地提出了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的新融资方式(见图3)。

企业集合债是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对于文化企业,可以借鉴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将各个企业的版权打包在一起进行集合质押。再统一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各个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版权质押的情况向企业发放贷款。这种方式可以由各个企业之间进行联保,从而减少贷款的违约风险,降低贷款成本。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也可以尽可能选择分属于不同文化行业的企业,实现降低行业风险的目的。

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一种更为灵活、适用性更强、更一般化的贷款方式。在进行版权集合质押时,企业可以选择一个版权进入质押集合,也可以选择多个版权。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和版权数量选择质押版权的数量。企业选择多个版权质押时,先将自己的版权打包形成版权包,再与其他的企业的版权(包)打包,进行集合质押,申请贷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前面提到的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是它的特殊形式。此外。它对于企业的限制相对更少,尤其适用于中小型的文化企业。由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版权比较单一,风险较大,单独贷款获批的可能性较小,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版权集合质押,贷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考虑到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是中小企业,因此,在解决这类文化企业贷款问题时,可以采用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打包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为银行向文化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单个企业多个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方式和本文提出的多个企业版权集合质押担保贷款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文化企业自身无形资产的特点,选择专利权、预期收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集合质押的对象,可根据企业大小、质押物的数量以及贷款金额,灵活地运用该类贷款方式。

第6篇

保证担保融资的潜在风险

所谓保证担保方式,通常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的偿还责任时,保证人则须按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借款合同内规定的融资本息和由融资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及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保证担保是借款人信用增级的一种措施,不是融资必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当银行认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尚有不确定、或一些资信较低的次级借款人、或识别风险的成本过高时,才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缓释风险的增信措施。用保证人的合格信用来增信,是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普遍做法。同时对借款人来说,也增加了违约的成本,如出现违约,不仅是对银行的违约,也是对保证人的违约。保证担保的实质还是信用风险,它是以保证人的资信来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的保证代偿能力,是保证担保方式的主要风险,因此选择合适的保证人是风险缓释的关键。

保证担保方式的风险缓释作用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通过抵押品、质押品的市场风险来缓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抵押品、质押品的出售转让价格风险。对抵押品、质押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银行通常是采取折扣率的办法来进行控制,对抵押品、质押品价格波动大的,就多打折。而保证担保方式则比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操作更简便,银行办理和处置的成本也更低。尽管其通常的平均违约损失率(LGD)要高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但是银行在办理时的手续简便,当借款人发生违约,不能按合同偿还融资时,银行通常只要按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代偿就可以了,业务办理和违约处置的成本要比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低。

保证担保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条件的保证担保,即需要保证人提供能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品、质押品做反担保,这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相同,是追加了第三方资产抵押、质押的保证担保,也可以说是组合担保方式。或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不接受,但确有市场处置价值的物品抵押、质押给保证人,保证人据此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当保证人需要代偿时,保证人就会处置被保证人的抵押、质押物品。这类保证担保的总量要受到保证人或被保证人有效资产总量的约束,不会无限扩大。另一类是完全信用的保证担保。没有实物资产做抵押,完全靠保证人的信用,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责任时,其风险与银行给保证人直接发放信用融资一样。只有当需要履行代偿责任时才能知道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是否可靠。尤其是在法律环境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保证人的对外保证担保行为根本就无账可查。当保证担保方式被作为一种信用创造工具来使用时,那么它就会成倍地放大信用。

保证担保对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有效拓展信贷市场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保证担保方式也是有潜在风险的,其风险缓释的作用是有条件的。一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还银行融资本息时,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及时代偿,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不仅如此,保证担保方式还存在更大的潜在风险。

过度担保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对信用方式的融资通常控制比较严格,资信不好的企业很难取得。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融资要受到借款人抵押品、质押品数量的限制,银行还要打一定的折扣。只有保证担保方式容易造成借款人过度融资,保证人过度担保,存在放大信用的可能性。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等尚不完善的条件下,这种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甚至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关系担保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或个人不会平白无故地给他人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承担代偿责任。通常愿意为借款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一定是其关系人或利益相关者,如有投资关系的母公司、股东;或保证人与借款人有约定,对等提供保证担保;或与借款人有直接业务供求关系的;或借款人通过支付担保费用等经济补偿方式来取得保证人的保证担保等。

担保圈风险。当经济上行时,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融资会快速发展,并由关联关系形成连环担保,少则几户、十几户企业,多则几十户、上百户,甚至更多的企业,形成一个很大的融资担保圈,但这种担保圈十分脆弱。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有一户企业出现违约,就会引起连锁反应,触发一系列的违约,形成连环违约风险。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这种连环违约风险就会频发,如最近的浙江担保圈、钢贸担保圈等。而且事先很难预测会对银行产生多大的风险损失,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多大的冲击和影响。这种担保圈风险不仅会威胁到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正常经营,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对经济运行产生大的伤害。

保证担保融资中的管理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分析来看,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方式的潜在风险认识还不够深,其保证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还不够严密,有些保证担保方式下的融资风险防控措施很难操作,这些都导致了风险事件频发。其主要表现为:

对保证人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行为约束。有些银行在保证担保业务办理中,只注重形式上的合规,按流程操作,忽视对实质风险的防控。不仅放松了对借款人的风险防控,更缺乏对保证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只要借款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就给予融资。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调查、审查不像对借款人那么严格、严密,现场调查基本依赖于保证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很少去现场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营运、对外担保等情况,只要满足保证担保合同在法律上的合法有效就可以了。同时缺乏对保证人严格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约束,对保证人的保证后管理通常不到位,对保证人出现的风险也很少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往往是到了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本付息需要代偿时,才发现保证人也已债务缠身或已倒闭了。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担保也没有授信控制,仅仅满足于对借款人的授信占用,教条化地理解一笔融资只占用一个授信额度。

没有区分不同保证担保的风险差异。在风险信息的采集上没有严格细分,没有按不同保证担保的风险特性来积累数据,分别进行测算计量违约损失,所有保证担保的LGD都一样,与实际的风险状况偏离较大。如母子公司的保证担保、交易关联方的保证担保、借款人间的联保互保,包括有些隐性关联企业的担保,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却有投资关系,或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等都有不同特点的违约风险。但一些商业银行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把上述不同情况都归入保证担保方式。有些银行的基层机构为了能获得上级审批通过,或为单笔业务的剔除风险后的收益(RAROC值)能达到要求,就采取追加无实质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担保来降低LGD,这种追加的保证担保有些不仅没有达到信用增级的效果,还有可能会增大潜在的信用风险。

对借款人相互担保缺乏严格的制度控制。担保就是要承担风险。一家企业不会平白无故地给另一家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借款人要找一家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很难,因此有些需要融资的企业就采取对等保证担保,你给我担保多少,我也给你担保多少。相互对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满足了银行信用增级的需要,实际风险更大。因为互保的双方谁也没办法控制对方的风险问题,又对冲或降低了融资的违约成本。尽管银行的相关制度中也明确不接受客户间的互保,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对称的信息,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借款人只要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融资,银行就很难发现是否为互保,对借款人之间的互保融资风险也就很难识别。这不仅给银行带来风险,也给互保企业带来沉重的债务风险。

联保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够严密。在银行相关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上,既没有对联保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也没有对联保体融资的额度进行控制。当两个以上借款人联合形成融资联保体向银行融资时,由这个联保体共同提供信用保证担保,一旦联保体内的某个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银行融资,这个联保体就得共同代为偿还,实际是一种扩大了的互保。有些银行在对联保的风险管理上,还缺乏科学的风险计量,对联保体没有严格的融资总量控制,导致这种联保方式的融资额度太大,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元,多则甚至上亿元,大大超出了联保体内借款人的实际风险承担能力。加上有些联保体内各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很不透明,相互间谁也不知道谁的生产经营情况,潜在风险就更大了。

对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评估测算不尽合理。银行现行的制度规定,都是以保证人的最终担保能力为边界条件,来评估测算其可代偿额度或担保能力,即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基数来测算:保证担保能力=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对外提供的各种担保余额,N=银行调整系数。这种以保证人的全部净资产来确定保证担保能力的方法既不严密、也不尽合理。虽然净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以是理论上的最大保证担保能力测算值,但实际上企业的净资产很难真正承担起代偿责任。同时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其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限,还会放大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因为这并不是实际的代偿能力,这类资产基本都是实物形态的资产,变现需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操作难度很大,贬损也会很大。同时处置不动产就意味着保证人要倾家荡产,关门走人才行,是保证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如以此作为保证担保的最高限不仅放大了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形成过度担保,还完全被借款人的行为所控制,把保证人的生死都绑定在借款人的履约偿债风险上了,比保证人自身的经营风险还要难控制。

防控风险的手段有限。目前商业银行尚未与工商、司法、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库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客户信息和动态查询渠道尚未全面形成,银行之间的客户信息更是难以沟通和查询。由于缺乏外部信息系统和渠道的支持,银行对隐性关联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就难以充分和有效。银行对保证人与借款人关系的审查基本停留在调查提供什么就审什么,对企业族谱、股东家谱、股东关系、高管人员关系等方面更是缺乏全面了解。对关联客户的认定和管理,往往是根据“自下而上”的流程,由分支机构上报客户关联信息后由上级部门在系统中进行设定和控制;而上级行很少“自上而下”地客户关联信息,主动提示分支机构进行关联管理。在这种信息环境和系统条件下,分支机构对关联企业,尤其是隐性关联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只能是依赖于信贷人员的尽职程度和个体能力了。

对各类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个特例。现在有些银行分支机构已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产生了依赖,离开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几乎就不会做、不敢做融资业务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盈利,有些连10%的保证金也不提供,抓住银行间的相互竞争和信息不沟通,向多家银行过度提供融资担保,大大超过其实际的担保能力。

强化保证担保融资的风险管理

为加强保证担保的风险管理,防范过度担保带来的融资风险,并由此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保证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证担保的融资风险控制。

要提升银行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对借款人、保证人违约风险的识别,只有识别了风险,才能计量风险、防范和控制风险,才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风险识别能力越强,风险管理水平就越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寻找合格借款人、合格保证人,判断其是否有偿还债务或代偿债务的能力,就需要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既要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也不能放松对借款人自身还款来源的审查,更不能因提供了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风险防控要求。商业银行要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关键是要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素质,要牢固确立信贷文化,摒弃担保文化、典当文化的影响,不断给员工提供或创造学习、感受风险识别技术和实践的条件与机会。

规范保证担保管理,注重实质性风险防控。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制度上,首先要建立多方面的信息渠道,有充分的信息来支持银行识别企业间的互保,特别是弱势企业间的互保、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间的互保,严格防控由企业间互保引发的融资风险。其次要明确慎用联保方式,在组织联保体时须严格限定在微小额融资范围内,并要逐一审查联保体内的每个成员最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联保体最大的联保融资限额。要严格规定联保借款人的融资用途,不能随意扩大限额和用途范围,以确保银行融资风险缓释措施可靠、有效。由于联保具有互质,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实际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因此还要规定一个联保体成员须基本都从事相同领域的生产经营,能够相互监督,真正起到共同抵御风险,维护共同利益的作用。第三要明确对关联保证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要按信用方式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通过关联担保放大信用风险敞口。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只要出资足额到位了,将来公司运行出现问题就不能追究母公司或股东的连带偿债责任。所以银行对自身实力较弱、又没有足值有效资产可作抵押、质押的公司,就应要求其有实力的母公司或股东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融资的代偿责任。这对银行保全资产,降低信用风险十分必要,不能把关联保证担保一概排斥。由于这种母子公司关联担保实质是母公司的信用,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看,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没有得到缓释,因此必须要按信用方式进行管理。

约束保证人的经营行为和财务指标。对外提供融资保证担保是企业的或有负债,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但如发生代偿就会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偿债能力。对授信客户提供的对外担保,要相应占用其授信额度。为确保履约能力不减弱,避免通过关联交易放大信用敞口,则要限制其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总量,约束其经营行为。因此银行在审核授信时,要把授信客户对外保证担保的类型、担保期限、担保总量等情况以及接受他人保证担保的情况核实清楚,使银行对保证担保风险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覆盖风险敞口的措施。同时要限定保证人的财务指标,设置对外担保额占净有效资产比例的触发值。一经触发,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如预警、停止授信额度使用,要求保证人或借款人追加抵押物、质押物,提高融资利率等。超过触发值则视同违约,银行可以宣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的融资。

合理评估计量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银行对保证担保方式的融资风险管理就是要对保证人的代偿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关键是要合理评估计量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由于市场情况相当复杂,仅有一种方法来测算所有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显然容易失之偏颇。银行要完善保证人保证担保能力评估办法,合理计量保证人的最大代偿能力,调整保证人保证担保能力的测算系数,并与保证人信用等级建立系数对应关系。对短期融资,银行应立足于当期保证担保能力,以保证人的净经营现金流作为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即:N×净经营现金,N=银行调节系数,如负债率、信用等级等。这样可使保证人既能承担得起代偿责任,又可避免因代偿而把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全部拖累,连自身的付息负债也不能如期偿还本息的风险。对中长期融资,银行可采用测算客户的最终担保能力。即以有效净资产为基础,依据保证人自身信用等级配置一个适当收缩的系数,原则上不大于1。同时尽可能要求保证人提供相应的抵押品、质押品。再根据现有的数据和模型,测算出保证担保融资的LGD,逐笔计算RAROC。对于商贸、服务等轻资产、高负债行业,在测算保证人保证担保额度时,不论其保证担保的融资期限长短,都应采用净现金流的方法,并按保证人代偿风险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融资价格,以覆盖此类行业保证人的保证担保风险。

加快数据信息的整合利用。在大数据时代,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市场交易信息,加快信息化银行的建设,充分利用数据信息来识别和防控包括保证担保在内的各类信用风险。通过交易信息,对客户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能够及时、完整地对称掌控,把信用风险的防范融入业务操作的全流程。把主要依靠担保来控制信用风险的传统管理方式,转变为以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对称合一方式来防控风险,不断降低保证担保方式在融资业务中的比重。同时要加快整合银行内部的各类信息系统,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等,健全客户的统一视图,为风险防控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使客户的重要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并形成及时更新的高效机制。

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融资方式。银行要努力防控好实质性风险,积极创新产品,探索更多的融资风险缓释工具和途径。一是采用风险对价的方式,对风险高的客户或业务用高收益来补偿,通过利率定价机制来覆盖风险敞口。只要实质风险可控,银行就应尽可能提供信用融资,把借款人因要求保证人帮助提供保证担保所支付成本的一部分用来支付银行的风险对价,这样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还会低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二是对借款人的一笔融资可以采取信用、保证、抵押的组合方式,不仅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银行也可以运用更多的风险缓释工具,对借款人有更多的约束。三是积极推行供应链融资方式,通过上下游真实的交易信息来办理融资业务,防控信用风险。以真实交易为背景的应收应付账款项下的融资是一种资产支持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信用支持的融资方式不同,它更看重交易本身——应收应付账款的价值而不是借款人以往的资质。只要有真实的交易信息就会有经营现金流,就能控制住实质风险,就可以使不确定的偿债转变为实际可控的物流交易,银行可以依据这类交易给予相应的融资,免除复杂的融资担保手续。

严格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管理。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代偿能力要进行风险评估,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既做保证担保,又做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要严格限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仅看其注册资本,或简单地按保证金存入比例来控制其保证担保风险是不够的,要经过风险评估计量后,核定其最大的可担保限额,避免过度提供保证担保而可能触发的大面积信用违约风险。

完善保证担保融资的外部环境

要防范保证担保的融资风险,不仅需要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也需要国家采取配套措施,健全和完善保证担保的一些法律法规,为市场融资运行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为防范融资的保证担保问题演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议国家有关立法、监管等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完善保证担保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解决企业对外过度提供保证担保,避免形成隐性或潜在的金融风险。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除公司法、担保法外,还应尽快出台企业融资担保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或担保条例、国家信用保证制度、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进一步健全法人和自然人融资担保的资信要求,明确企业对外担保总量占其有效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性约束,使保证担保有严格、细化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可依,防范企业非理性担保、过度担保、连环担保的风险,严格控制社会融资杠杆率,规避由此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完善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核算。保证担保是一种信用行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谨慎性原则,严格规范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确认、记账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来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完善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核算体系。如融资性担保,可包括借款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可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质量担保等来分设会计科目,并区分一般担保、连带担保、关联担保等担保类型,根据担保的性质、类型、形式建立一般工商业企业对外担保的分类核算体系。同时要求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融资时,将对外担保和被担保情况,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并提供给贷款银行。从会计核算制度上来严格规范企业为他人提供信用保证担保的行为,避免出现企业只在保证合同上盖章了事,既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也没有表外的登记,甚至连自身对外提供了多少保证担保、有多大的风险隐患、是否可控、是否超过了自身的代偿能力也搞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规范各类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使之也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可循。

扩大征信系统的登记范围。国家要对信用保证担保进行严格的征信管理,建立及时、准确、完整的保证担保信息征信制度,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外,有关部门还应把小额贷款公司、各类担保公司等机构以及民间借贷担保等均纳入征信系统。当贷款主合同金额、质量、期限等发生变化时,相关担保从合同的征信信息也应随之调整,形成完整的客户信用信息和动态查询系统。银行在办理保证担保融资时就可进入征信系统,查询保证人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如发现保证人存在过度对外担保或无保证担保能力,银行就可拒绝办理。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和查询帮助。

规范商品融资监管的管理。商品融资实质是一种动产抵押,只是委托了第三方监管公司来管理,企业拿着监管公司出具的仓单到银行融资,实际是否有合格的、真实的商品,有的银行并没有进行现场核验,导致监管公司成了变相的担保公司,其出具的仓单相当于保函。从这个角度讲,这种仓单可以说是监管公司的保证担保。国家应完善对监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监管公司的职业操守和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融资市场。对少数监管公司为图谋私利,不顾职业道德操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重复出具仓单,虚构仓单,或仓单所列物品品质与实物差异甚大,甚至与不轨企业同谋骗取银行融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坚决打击和严惩。

加强对保证担保风险的监管。要进一步健全保证担保融资的专项统计制度,定期公布相关数据,为制定监管政策和要求提供决策参考,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监管部门对保证担保融资情况,每年应进行例行的监管检查,严格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融资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行为,发现有过度担保、互保、连环担保、无保证担保能力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进行化解处理。同时对存量保证担保方式下的融资进行清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今后如发生较大范围的融资担保圈风险或由此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应追究监管不尽职的责任。

第7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国际比较;最优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66-03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概念研究

明确中小企业融资的内涵是开始本项研究的前提。由于量化指标的直观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将量化的指标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主要标准。在我国2011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对各行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也采用了定量的方式。

一般而言,融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融资指的是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从而达到以余补缺之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它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狭义的融资则专指资金的融入。本文旨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本文的融资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研究

(一)市场主导型

美国把中小企业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其中,一半以上的技术创新都是在中小企业中实现的。美国的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市场,政府只是发挥服务的功能。

1.法律保障与政府扶持。美国于1953年通过了《小企业法》,被认为是美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法。随后,1964年又颁布了《机会均等法》,确保中小企业享有贷款的权利。在金融方面还有《小企业融资法》、《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鼓励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美国还成立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的专门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它的基本职能是“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方针;同国会及相关部门沟通;提供资金支持;对立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供管理、技术、营销、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在资助方面,它主要以直接贷款、自然灾害贷款以及创新研究资助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资助的比例比较低。仅占融资总额的1%左右。

2.融资担保。美国的担保体系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全国性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的前提下,小企业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等方面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担保。美国的担保业务主要分为四种:一种是一般性质的担保。对于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小企业管理局需提供贷款总额75%的担保,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二是为少数民族和妇女创办的、25万美元贷款以下的小企业提供90%的担保:三是为少数的“快速车道”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四是为出口和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担保。一旦决定担保,小企业管理局就必须做出承诺,在申请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支付至少90%的未偿还部分,但不能超过75万美元。第二层是地方性专业担保体系。此外,还有由社区担保组成的第三层级。

3.外源融资方式。一是间接融资。在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利率比大企业高。同时,还成立了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设立、旨在向中小企业投资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低息贷款、购买证券等形式对合格的中小企业投资,投资方向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寄希望于创新带来的高收益,会对那些难以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通过该方式获得的融资比例约为29%。二是直接融资。美国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来募集资金。同时,美国的NASDAQ(纳斯达克)等第二板市场也放宽了中小企业的上市标准。通过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55%以上。可见,在美国中小企业将证券等直接融资作为外部融资的优先选择。

(二)政府主导型

日本素有“中小企业王国”的称号,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生存基石。政府在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1.法律保障与政府扶持。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在世界各国中都堪称完备。1963年,日本正式颁布了核心性的法律文件一《中小企业基本法》,与30多部单行法一起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1948年,日本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和扶持。同时,还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以及商工组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利用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资金。据统计。截止2007年3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占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比重的8.9%。

2.融资担保。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日本政府出全资或部分资金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前者是在地方设立的,其职责在于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而后者则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主要目的是为前者的担保提供保险。由此,形成了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担保、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再担保的双层保护体系,二者相互配合,以达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之目的。

3.外源融资方式。据统计,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是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联合会、劳动公库及联合会等。它们大部分的贷款都提供给了中小企业。日本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政府可以认购,而且成立“风险基金”,为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由政府、民间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由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还组建了柜台交易市场(OTC)和“二板市场”等。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来源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工商联测算数据,小企业贷款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比重长期都在10%左右,即使是在货币政策快速扩张的2009年和2010年,其新增贷款也仅占当年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12%和20%左右。

另外,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发挥了一定的中小企业融资功能。2004年,我国已在深交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市场,但由于门槛比较高,大部分行业的中小企业就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另外,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远不如股票市场,中小企业要通过债券融资可能性不大。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像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3%。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短期融资券的审核管理方式已经改为注册备案制,管理方式也改为由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此举将有利于中小企业进行短期融资。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最佳的融资方式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性。一般来说,在创业和发展初期融资规模不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内部融资方式,少部分中小企业会采用亲友融资等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融资需求;在发展壮大和成熟阶段,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企业会选择银行贷款、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外部融资方式。

综合前文可知,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那么,银行贷款是否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呢?在中小企业把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方式的同时,我国还长期存在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是难在自身条件不够,达不到门槛,二是难在即使获得信贷支持,通常要支付较高的利息,三是难在贷后管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

由于借贷市场是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借款者比银行更加清楚自己的还款能力,而银行则出于风险厌恶者的角度会将中小企业的潜在不良贷款风险高估。借款人积极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行为虽然是最优选择,但银行却对这类借款行为高度厌恶,或者发放高利率贷款对风险进行覆盖,或者直接拒绝发放贷款。所以,多数中小企业把银行贷款作为最优外部融资方式的同时。也是选择了融资成本较高的方式。

五、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应加强融资管理

一是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保障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规范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三是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透明性和连续性,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四是端正借贷理念及行为,规范信用行为,诚实守信,好借好还,从而通过融资收到“借鸡下蛋”的效果。

(二)商业银行应重新定位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各商业银行应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型、合作型、伙伴型的关系,将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客户进行营销、培育、合作,按照中小企业的特点,重新设计中小企业融资产品流程、条件和时间限制。主动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利率抵押品等条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产品比重,切实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进贷款担保服务

要坚持政策性与商业性资本运作,尽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壮大担保机构规模;吸收资本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使之达到与银行进行担保合作的条件;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业务合作平台,畅通融资担保渠道;充分利用财税等相关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营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地方政府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第一推手”,要从构建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平台、建立良好银企合作关系、完善担保市场体系等方面落实具体措施,综合运用政策、经济、行政、司法、宣传等多种手段,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精神,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信用观念。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坚决依法惩治企业逃废债行为,加大违约失信的付出代价。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共享的企业征信系统,降低信用评估成本,提高信息征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努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发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创造条件,以切实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顺畅进行。

第8篇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据总企业数量的90%以上,且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同时推动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因此,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帮扶制度和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等,绝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分析

(一)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总结起来,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近些年来,商业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机构数量也随之增多,但是内部制度未同步完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标准相差甚远,导致其风险能力薄弱,增加了后续操作风险发生几率,最终对融资担保机构长远发展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二是缺乏再担保体系,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侧重直保,并在此方面投入较大精力和资金,致使融资担保职能既有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从而影响再担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三是不良资产处理方式单一。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主要以自我消化、诉讼执行为主,造成担保回收率不高,一方面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流动资金压力不断增加。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内部人员综合素质,因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于迅速,致使该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更是稀缺。

(二)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融资担保行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保障中小企业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保障中小企业稳定运转,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各级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并在各方面过多干预融资担保机构,如内部运作、内部机制建设、经营决策等,都涉及政府的干预手段,直接影响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方面的问题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因自身经营不力,出现了过高的应收账款,外加中小企业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薄弱,致使中小企业频繁出现担保代偿问题。现阶段,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问题,如融资难引起的困境、经营规模盲目扩大引发的风险、项目投资失误引起的风险等,都会直接给中小企业增加资金上的压力,最终引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问题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分析

(一)融资担保行业内部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融资担保行业内部的问题,要采取如下措施逐一解决,一是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风控体系,充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不断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各项操作,且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不断提高风控能力。二是构建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受制于经济增速减缓压力,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降低,致使代偿率稳步提高,在此情况下,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弱化反担保感念。三是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近些年来,融资担保机构因各类因素的影响,代偿金额大幅度增加,直接威胁到融资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因此,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如资产重组、债转股模式等。四是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实际需求。

(二)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的解决措施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政府干预力度过大、干预范围过于广泛等。因此,要想有效解决政府引导方面的问题,可考虑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适度管制。政府部门需最大限度减少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并以政策、扶持措施等多种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多层次的支撑体系,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展。二是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担保为辅的担保机制,为中小企业快速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中小企业正常运转拥有充足资金,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三)中小企业经营发展问题的解决措施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需予以如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中小企业需转变经营发展观念,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中小企业需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以此保障自身资金链不会断裂,确保中小企业正常运转,从而保障自身具备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二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要高度关注项目投资潜在风险,需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慎重进行项目投资,做到稳健性经营,以此保障中小企业稳健发展,从而能够具备相应的能力及时偿还贷款。

第9篇

[关键词]融资 意义 担保问题 改革措施

生产型企业需要筹集资金从事生产活动,采购日常产品加工所需的各种物资原料;营销型企业也要调配资金完成一系列的市场推广,用于新商品销售宣传方面的费用支出。资金是任何企业长期经营的基本保证,不仅维持了企业处于良好的盈利状态,也为日后扩大经营规模储备了足够的资金。融资担保是资金持有者与需求者形成借贷关系的保障,解决担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极为重要的。

一、企业制定融资方案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它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除了国有企业意外,还有很多私营企业参与了市场竞争,为推动市场经济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私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则是资金支持,与国营企业相比缺少政府提供资金帮助,其长期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越来越多。制定融资方案对于私营企业来说有着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1.筹集资金。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在所有经营条件中是最为关键的,保持足够的资金储备量是经营者执行决策的根本。科学可行的融资方案增强了企业的集资能力,维持了日常运营资金的正常流通。企业结合现有的运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可缓解资金压力,通过银行贷款、私人借贷等方式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满足了产品的加工生产或市场影响需求。

2.扩大规模。融资方案作用并非单一的筹集资金,此政策背景下将会给企业其它经营活动提供优越的保障。如:生产型企业中,面向社会资金持有者发出融资通告,可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参与项目投资,逐渐扩大了生产加工的总规模,提高了现实生产作业的调控能力。此外,融资后也有了更大的推广平台,待加工产品未来的销售范围更加广阔,市场规模显著增大。

二、我国融资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融资方案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筹集的途径,增强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力,带动了企业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来说,企业融资并非简单的借贷操作,二是要有相应的担保对象作为基本保障,防止融资期间出现各种意外风险,给债务人及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融资担保是对外筹集资金规划中不可缺少的,可以督促债务人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相应的职责。因管理体制缺失,我国融资担保具有许多潜在的风险隐患,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主体问题。担保人是融资担保的主体对象,而一些贷款担保主体不合格会引起多方面的利益纠纷。如:有些担保人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这些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这些非正当的主体人作为担保方,提高了融资方案执行的风险系数。

2.管理问题。融资担保面临着管理不力的局面,银行对贷款方的资料审核不严格,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也能享有贷款服务。另外,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具体情况有:借款额大小写不一致,贷款资金的额度大小不明确;涂改借据或更改签章,私自修改贷款条据的行为较多;借据、合同无单位公章,内容无合法保障。

三、融资担保决策改革的综合措施

融资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借贷平台,辅助企业在日常经营期间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融资担保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促使债务人按照借贷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承诺。与此同时,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无论是企业形式或自然人形式的担保,均存在着隐蔽性的风险。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及融资企业应相互协商,制定“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融资方案。

1.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是引导融资担保活动规范运行的基础,编制出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制度可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鉴于早期融资担保出现的管理问题,银行与企业都要作出相关的工作调整。具体改革措施:银行需加强贷款担保的审核制度,并非所有提出贷款申请的企业均可获得款项,防止审核失误造成的风险;企业应改进现有的融资管理方式,立足于实际经营需要提出贷款要求,并且在有足够担保条件下才能与银行建立借债合作关系。

2.方案改革。执行融资担保决策需不断拓宽贷款担保的对象,这样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本金时,可从其它渠道弥补银行的经济损失。国内融资担保的执行方式包括:政府担保、企业信用担保、自然人担保等,企业需努力寻求更多的担保方案,以减小偿还风险对银行及自身造成的利益危害。如:人的担保是比较多见的融资担保手段,企业还可采用物的担保方式,提升债务偿还能力及贷款信用度,加快了融资担保活动的操作流程。

四、结论

总之,针对我国融资担保面临的各种问题,金融机构及贷款企业必须共同调整运作模式,坚持融资及担保方式的创新改革,提高市场经济融资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利用借贷合同明确规定各融资主体的职责义务,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了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10篇

(一)融资渠道多样,内源融资为主 近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其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也得到拓展。中小企业传统资金来源主要包含投资者投入资金,银行借贷款和民间信贷等,近年来逐步衍生了创业板上市融资、租赁融资、信贷融资等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输入了新鲜血液。但新生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的融资实践中并不多见,内源融资为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比例较大(见表1),达90%甚至还更高,而美国的内源融资比例仅有45%,欧洲国家普遍也不超过50%比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初创期,主要是靠内源融资,由于的经营规模小、初创的前景不是很确定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中小企业只能筹集自有资金已满足需要。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为满足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融资需求也会日益增加。在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产品单一,竞争力不足,导致获利能力不足,使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收到制约,故而,中小企业只通过内源融资是无法满足长期发展需要的。

(二)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 中小企业固有的特点是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比重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够成熟,由于当前的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中小企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债券条件,无法用此方式筹集资金,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部门对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的负债比例的60%以上。当需要筹集资金时,银行贷款是78%以上的中小企业的首先,但实际贷到款项的仅是当中6%的企业。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多为短期借款,而短期资金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各种需要。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也比大企业要高许多。

(三)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程序繁杂、限制条件多,使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需求数量增长迅猛。民间融资普遍存在有其固有的优势,贷款人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能迅速有效地获取借款人信息,从而达成款项的借贷。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紧缩,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再次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融资门槛提高,加大了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

二、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

(一)信用担保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时间久,较为完善,而我国建立时间短,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1)政府拨款是中美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政策性担保贷款额比较少,一般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一成;但我国政策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该类贷款金额所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大。美国设立了小企业局全权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辐射全国、各个区域性和各个社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信用担保方式,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有资金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政府机关是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零散,中小企业具体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尚待统一。

(2)在信用担保产品方面,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产品品种丰富,包含技改贷款、产品开发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品种,而且一般为长期贷款担保,且最长达 17年的担保时间可谓世界之最;我国信用担保产品种类单薄,大多数都限于流动资金,担保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担保贷款较为鲜见。

(3)在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风险的承担方面,美国风险共单,制度设定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以分散风险;然而在我国,若中小企业项目出现不良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项目会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以致信用担保机构独担担风险。

(二)银行信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的中小企业融资都较为依赖银行贷款,美国除此还可通过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程度更高。中美中小企业银行信贷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信主要是由小银行提供,我国主要依靠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小银行为数众多占了主要部分,中小银行有其特有优势,特别是在信息对称性以及和贷款专业化等领域,所以美国的小银行能够承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业务;我国金融体系中小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大的贷款,国有银行一般由市级分行决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虽各大银行专设中小企业信贷部,却由于贷款审批制度的繁杂等原因使审批时间冗长,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三)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1953年实施了《中小企业法》,此后还陆续颁发了10多部法律法规,涵盖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以及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等规定那个,可谓内容全面完整,有如《公平信贷机会法》(1975年实施)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信贷担保法案》(1993年实施)扩大了银行向高风险企业贷款的比例。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对融资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配套出台,从而使该法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具体为:(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中小企业信用形象能否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基础,我国可借鉴美国通过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形象的方法。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科学制订财务预算,确保企业的会计数据客观真实,报表编报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告。中小企业还应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准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建立起较好的企业信用形象,提高融资能力。(2)强化内源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结构。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行融资时首选内源融资,中小企业概莫能外。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资金积累的能力越强,内源融资能力也能相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对中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相对容易,对内源融资也没有过度的依赖,其融资结构趋向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依赖过度,外源融资银行借款“一枝独秀”,融资结构应进行适度调整。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应偏向资本市场筹资,改变内源融资依赖偏好。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周期使用合适的资本结构。同时,还应注意融资数额的适量性问题。

(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 具体为:(1)放宽准入制度、放松贷款限制。美国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因为中小银行特有的优势,包括业务灵活,易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难题。而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融资相适应的的中小银行,借鉴美国经验,我国现阶段应着力培育中小银行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和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限制条件与准入制度。(2)积极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相比较,在某些特定的业务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贸易金融业务。故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外资银行,让他们进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领域,创新性地设置信贷方式和条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渣打银行,曾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了20多个银行产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快捷贸易通业务,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贸易融资成为外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突破口,外资银行日益重视中小企业业务,虽流动资金融资风险大,但交易真实,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偏大的特点能有效抑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具体为:(1)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促使担保职能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手段的实施可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之融资困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由政府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来实现。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源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我国可借鉴美国模式,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管理中小企业的相关事务。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管理,该司是国家发改委的下属机构,非中职机关,各地方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也不尽完善,通过成立中小企业国家管理局可加强各地中小企业帮扶与管理,还可健全融资担保手段。(2)完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对比较高,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应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我国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不健全,若被担保人财务运转失效,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风险和赔偿责任,故健全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就尤为重要。可用财政资金设立再担保机构,也可在现有担保行业中进行再担保。如此,当违约情况发生后,再担保机构会先支付给信用担保机构部分代偿金,这样可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业务的更好开展。(3)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制度。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充制度不健全,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府部门可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定时定量发放,建立起担保机构的定期补偿制度。如深圳市的技改项目费用就是各区域财政部门委托担保公司管理,期限五年,担保公司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提供不超过托管资金5倍的担保贷款。该法使担保资金发挥了最大效用。此外,还可运用如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资金补偿机制以补充所需资金。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各种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吸收实力雄厚的银行和企业参股,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4)竭力发展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当前我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从国外经验看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推手,故而,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其一,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会员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达到降低担保风险的实际效用;其二,互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过程中具有低监控成本优势和迅速获得信息优势;其三,因地域方面的优势,互助担保机构可为会员提供更为积极的、有效的担保和服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之权责,为中小企业切实提供保障。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除《美国中小企业法》外,各融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保障。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但各地政府还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使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地利优势解决好该问题。同时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仅依靠《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应对融资机制、融资担保等细节问题做出法律规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权力义务和保障措施,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2期。

[2]于宁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人文杂志》2004年第4期。

[3]郑之杰、赵克义、宋效军:《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供求分析——兼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与对策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8期。

第11篇

关键词:三农;融资担保;制度创新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力度。8月24日,《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对“三农”融资难实施局部突围的政策“试水”。中央接连推出增进“三农”融资的系列政策,既喻示“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也表明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常态下,深化“三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对化解“三农”融资难困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一)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速度放缓。据中国担保协会统计,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2010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担保余额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结束了盲目扩张的态势。经过整合优化,机构数量增长速度与融资担保业务量呈现放缓趋势,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有所下降,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9.92%和2.2%,分别比年初下降0.57个、0.04个百分点;2014年末占比分别为9.2%和1.8%,分别比年初下降0.4个、0.72个百分点。

(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速减缓。针对“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因势利导地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各省(市)根据中央精神也相继出台政策细则,要求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投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三农”本外币贷款余额19.4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98.37%;农户本外币贷款余额5.3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农业贷款余额3.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0%。但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也企高不降(2014年保持在2.4%水平),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中央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考核和差异化存款偏离度考核,“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长开始进入相对理性的发展轨道。

(三)“三权”逐渐成为“三农”融资的有效手段。农村“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产所有权)融资抵押试点开展以来,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农村重要的抵押担保贷款。以重庆市“三权”融资抵押试点为例,据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初,重庆市“三权”抵押贷款已超过480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涉农区县,2015年该市计划实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以切实帮助农村增加财产性收入。①

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理支撑,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尽管全国各地农村正在试运行“三权”改革试点,但从法律层面看,“三权”改革缺乏基本法理支撑。如《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即目前“三权”中的前“两权”抵押行为属于违法;《担保法》第34条对可抵押财产范围的定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三农”融资担保外延的扩展,使得“三农”融资担保缺乏创新动力;2010年7月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相对于《担保法》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及强制力,加之没有专门的“三农”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存在非排他性特征,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为“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致使“三农”融资性担保缺乏源动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常常违规经营,追逐利益,不愿意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

(二)配套服务缺失,阻碍融资担保业务良性发展。一是“三农”资产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下称“两权”)流转平台即使在试点地区仍处于启动推进过程中。即当前发生“三农”信贷违约,用“两权”担保的贷款无法依法变现抵押品以实现风险转移。二是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制度进展缓慢。全国“三权”抵押登记做法未达成共识,部分地方不认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抵押登记主体资格,部分地区抵押和公证机构登记手续繁杂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间接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难度与成本。三是沟通“三农”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征信和评估制度等体制性环境尚未确立。融资担保机构不能直接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有效共享存在障碍,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企业均无法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不利于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三)合作机制不畅,银担双方风险与利益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处于“甲方”地位,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银担合作机制不合理性也始于此。首先,过高的门槛,致使多数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空间收窄。其次,“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赖以生存与获益的担保杠杆———担保放大倍数受限于不合理的合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信贷担保基金的担保放大倍数通常情况下是18倍,而美国担保放大倍数是50倍,日本放大倍数达到60倍。相比较之下,《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在具体操作中担保放大倍数甚至远低于10倍之数(见表2)。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与被担保方共谋概率增加,银行为规避机会成本与风险,要求担保机构对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担保公司需承担所有风险。

(四)市场风险高企,致使担保机构发展偏离轨道。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互保链吃紧,风险加大、代偿率高是融资担保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由于中国“三农”的脆弱性,使得“三农”融资担保机构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境况。部分农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虚假贸易、关联互保、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银行融资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房地产、股权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内金融化”操作。一方面,直接导致“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萎缩;另一方面,“内金融化”操作风险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难以为继。

(五)风险补偿缺位,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半途而废。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尤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经营过程中代偿风险难以避免,这就需要确保后续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但部分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工作不够重视,致使融资担保机构资金链出现断链。二是有关政策措施不完善或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许多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资本补充成为难题,融资担保机构只能使用本公司的资本金维续业务。三是“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与承诺。从现实看,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组建初期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多元化来激活内部构成,从而导致机构在遭遇一系列代偿风险后缺乏持续增资能力。

三、国内外“三农”融资担保实践与经验

(一)美国的复合型信用模式。美国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由商业化金融机构、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共同构筑,采取“商业银行、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复合型信用模式”。农户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下称“合作社”)递交贷款申请书;再由合作社派专员对农户所出示的抵押物价值做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交付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以投票方式通过该评估报告后,即履行担保职责;相关材料由联邦土地银行再次审核并通过后,农户需购买联邦土地银行相当于贷款额5%的股份;同时由联邦土地银行留用1%的贷款额作为手续费,然后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农地评估价值的85%)发放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这部分贷款转交给借款人。在担保物设定上,联邦土地银行将担保物与贷款资金捆绑起来。一般说来美国“涉农”贷款资金,除了来自股金和公积金外,主要通过发放联合债券的方式筹集。联合债券的担保物是以12个联邦土地银行联合的股金、公积金和农户所抵押的担保品为质。

(二)日本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三农”融资担保体系是一个以农业协同组合为核心,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政府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还直接向农协注资,携手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农业协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发挥担保人作用,以自身的信誉替农户提供担保与保证。一是信誉担保。农户凭借会员身份以农协组织的声誉地位和长期与金融部门的信贷合作关系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保证担保。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向农户收取4%左右的保证费,为农户提供债务保证。三是建立不良信用处罚机制。为降低信誉、保证担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违约风险最小化,日本农协系统建立了完善的不良信用处罚机制。通过取消贷款资格,解决一次博弈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多次博弈让参与者在争取贷款时考虑到违约成本。

(三)印度的自助小组模式。在印度,大多数农户都会通过自发形式组成“借贷自助小组”。自助小组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发挥着担保责任人的作用,以自助小组的名誉与全体成员资产作为担保,并对贷款负有偿还责任。在风险防范方面,自助小组内成员互相监督,并凭借相互的熟悉程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政府对“三农”融资担保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农户贷款配套制度,建立信贷风险的农业保险分担机制。在印度,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农户在申请生产性贷款时需要办理强制性保险,但可自愿选取多种农业保险方案。

(四)孟加拉国的农户联保模式。一是以格莱瑕银行为核心向外扩散,在一定区域内,由5个具有同等经济地位且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农户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一个小组成员有贷款需求,其他成员都要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二是格莱瑕银行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并实行分期偿还。三是联保小组每周会在乡村中心召开相关会议引导与督促成员诚信贷款,并在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相互监督,在整个联保模式中构筑内部风险监测网。

(五)政银保联动的“寿光(蔬菜产业)试点”。2013年初,山东省寿光市正式启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一是政府出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融资担保参与主体的权责,设计了农户、农企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并设立专项贷款保证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注资及贷款需求方的资金注入(除政府启动金1000万外,对每笔贷款财政另按照1.5%的贷款额度注资,农户/农企照贷款额度的1%注资)。二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共享相关客户信息,在业务受理、风险控制、贷款追回等阶段密切配合;实施“保证基金+保险理赔”原则,在风险出现后,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既定比例(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三农”贷款用途识别机制。对客户群体及贷款额度进行限定,客户只能够凭借真实有效的订单才可获得贷款审批,同时单笔贷款不能超过500万元。

(六)多方合作的“岱山(渔业产业)模式”。岱山田涂作为浙江省舟山渔业的典型代表,其发展壮大,不仅得益于“企业+渔运+渔户”的渔业发展模式,也得益于完善的融资担保机制。一是政银保联手为休闲渔业破解融资难,以岱山休闲渔业融资担保为例,当地财政局、农信联社、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其中政府注资成立政府财政担保专项基金,为农企提供担保。二是打破保证、房产、渔船抵押等传统担保模式,探索油品质押、水产品仓储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随着《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海域海岛使用权储备中心的设立,为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提供了规范化的绿色通道。舟山辖内金融机构适时推出海域抵押贷款,把涉海的休闲渔企海域使用权与土地、码头、海岸线、承包权等抵押物混合打包,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户、农企房屋等高流动性资产不足的难题。

(七)风险共担的“万宁(种植产业)模式”。海南省万宁槟榔产业之所以保持直线增长态势,离不开融资担保的大力支持。其运行模式即:农户同槟榔产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以此建立起稳定的个人与集体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融资担保环节中,农户退居幕后,由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以合作社现有资产及信誉做担保;同时,合作社与下游企业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下游企业基于利益合作关系为资质良好的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由此形成了农户、合作社、下游农企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机制。槟榔作为重点扶持产业,万宁市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全市槟榔产业链上的专业大户、合作社及特定对象提供担保与风险补偿,为槟榔产业增信,并以2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撬动辖内银行贷款资金2亿元。②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正效应,还专门出台《扶持槟榔产业综合服务方案》用于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管理,并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项下增加多户联保担保方式,规定多户联保的条件限定,强化风控:1.贷款需求方户数必须大于等于3;2.其中100万元以下至少3户,100万~150万元至少4户,150万~200万元至少5户③。

四、完善我国“三农”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践证明,“三农”融资担保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建议修改《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对“三农”融资担保方式的桎梏,如删除《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中对“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将解放农村“三权”内容写入新《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将现阶段国家推行农村“三权”改革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理顺法理逻辑。对《担保法》第34条中关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加以修改,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都纳入其中,扩展“三农”融资担保外延,让“三农”融资担保各类创新模式有法可依。在政策层面上,应充分借鉴国外在“三农”融资担保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尽快适应“三农”融资担保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践行以下配套政策:一是鼓励发展各类涉农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户各类财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农户资产能够以合理价位设立抵押,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二是修订行政法规,完善涉农资产抵押登记平台,规范相关产权取得和流转登记流程;三是建立农村物权交易中心,以便担保资产处置变现,切实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实现担保的再循环。

(二)完善两个体系,实现层级担保信用先行。一是建立政策性“三农”融资担保体系。2015年8月31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三农”融资担保在内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提出三年基本实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全面覆盖的目标。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对农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来源推动多元化配置,让民间资本逐利性与资本运营理念先进性融入其中,破解单纯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官僚机制运作虎头蛇尾、后劲不足等问题。对此,要加快培育一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资本多元化,将利益驱动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指导和支撑、民间资本参与、分层次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实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低成本、高效和可持续。二是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信息支持体系。“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借方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取代守信行为,这是因为存在这样风险溢价因素:借方采取背信行为与守信行为利益比较。”而信息充分性与征信制度完备性则通过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将背信行为产生的结果从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从而有利于较低违约率的形成。为此,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一方面,鼓励农业合作社、政府、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携手打造信用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与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平台对接;另一方面,按照“三位一体”思维整合信用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度积分制,实现对信用行为的量化监测。

(三)创新三个层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效率。“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效率的提升直接关系到“三农”融资难的破解大局,需要在融资渠道、运作方式、全程保障方面予以创新。一是孵化涉农资本市场,拓展“三农”融资渠道。通过借鉴美国实施土地证券化经验,积极推动涉农企业进入“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为自身增信,其股权更是间接融资最优的抵押物,最为融资担保市场所青睐。二是改进农户联保模式,深化农户融资互联互保。大胆借鉴印度、孟加拉国实践经验,如改良国内农村现行的“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模式,推行联保组团责任人及据综合信用能力授信机制;转变现存的“政府+银行+农业合作社”三线一体运作模式,剔除政府行政干扰因素。三是借力“保险+期货”方式,创新“三农”保险服务。探索运用“保险+期货”方式,鼓励农产交易所与保险机构、农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开发,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与套期保值功能改变原来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实现期货、保险、农业的优势互补与多方共赢,为“三农”融资担保提供双重保障。

(四)推进四项改革,释放“三农”融资担保活力。一是深化“三权”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农村“三权”金融属性。借助《指导意见》支持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契机,在法理上寻求突破,为试点提供支撑,增强各方“三权”改革信心;健全“三权”抵押流转、评估专业服务平台,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建立抵押物品处置机制,农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允许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农户抵押物进行处置。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改革进程,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支撑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借鉴印度建立国家性农业保险体系经验,推行政府贴补普及农业强制保险,鼓励农户参与商业保险,突出商业保险高代偿率与政策性保险的补贴优势。三是深化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转移机制改革。借鉴“寿光试点”成功经验,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稳健的损失补偿制度对“三农”融资担保给予正回馈,合理设定风险损失补偿上限与停止机制,实现该机制的有效甄别和可持续性,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发生经济损失沉没成本意愿降低”恶性循环。四是加快银担合作机制改革。一方面,以明确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为突破口,重点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管理,实现担保放大倍数的动态管理,扭转现存合作机制中二者地位不等、利益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与担保资源整合,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实力,解决银行门槛高,不愿开展合作等难题。

参考文献:

[1]赵爱玲.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

[2]白钦先,曲绍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3]Wright.Ivan:Farmmortgagefinancing[M].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Inc,1924.

[4]武翔宇等.印度的小额信贷:自助小组一银行联结[J].农业经济问题,2009,(1).

第12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让与担保;物权法;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15-03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现券现金的交易品种。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体系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视,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存在着多重的商事法律关系,融资、融券方与被融资、融券方本身存在着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着与该借贷关系相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除此外尚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客户卖出,并向客户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投资者而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于市场上卖出,到期前投资者再卖出证券收回资金或者买回证券以偿还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分析,在融资融券交易环境下的担保体系可解剖为如下所示:

第一,开立担保帐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二,担保的方式与种类。《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①因此融资融券担保物分为资金担保和证券担保两类。

第三,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②这两条规定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权人确定为担保权人,即证券公司。

第四,担保物的处分和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担保物虽然为证券公司所有,但客户仍享有在账户内使用的权利。除了《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的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照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等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①

综上所述,在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中,我国完全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框架,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证券公司。

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所谓让与担保,也被称为担保的让与,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以债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也可以约定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解除条件,而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而信托的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所有,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信托条款,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发生移转后,债权人不得违反信托条款的约定,被担保的债权一直存在,如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获得满足。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1]

由于具有以上鲜明的特色,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制度实际上在实务方面增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是对担保制度健全化的一种有益尝试,符合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于从事与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实践的创新。

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的法律冲突

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应从客户移转给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因此,在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法律困境。具体我们可以分以下情况述之:

(一)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缺位前已述及,“在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均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界定为让与担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2]因此,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采行让与担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付阙如,而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几经反复,最后又删除了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按照让与担保模式来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的,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其所确立的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备受合法性质疑。

(二)其次,证券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 年通过的《物权法》第5 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而确认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而《管理办法》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则背离了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通过对稳定的所有权加以限制而是通过所有权转让来实现担保,同时,让与担保缺乏合理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将难以获知其权属状况。这种担保制度从内容和公示方法上都不同于以往。因此,可以认定《管理办法》事实上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依据《物权法》第5 条之规定或物权法定原则,监管层并非适格主体,也未获得相应授权,这种创设行为显为不当[3]。

(三)在让与担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存在冲突。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冲突:

1.《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未给让与担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条明确规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质言之,如果没有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如让与担保)设定担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2.在股票作为担保物问题上,《担保法》只规定了质押一种方式,且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成就:一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显然,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①

3.《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此种做法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也是不一致的。②

三、结论

“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 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 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4]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制度风险。

就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看来, 较为现实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做法是: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仿效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法的必要性,修改和放松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以外,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进而,允许市场主体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展开融资融券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则利用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对其加以规制,待其形式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监管机构或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范化。经由这些步骤以有效满足当前的制度需求,缓和国家权力和市场发展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并努力促成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王建源.让与担保制度研究[C].民商法论从(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2]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4).

第13篇

融资担保行业在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作用,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架构,在将个别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国法律并未对融资担保做出明确的定义。中国《担保法》针对担保仅给出一个总括的概念,即担保又称债的担保、债务担保、债权担保。融资性担保即是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未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将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担保机构即是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获取风险报酬的专业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从时间上看,担保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2000年以前,1993年中国首家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该阶段为中国担保行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该阶段主要特征是担保公司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且数量少,并在政府主导下开始在全国铺开试点;(2)2001-2007年,随着民营经济大潮席卷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该阶段民营资本开始进入担保行业;(3)2008-2010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中小企业生存异常艰难,随着政策向担保行业倾斜,大量境外、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同时出现了大量“异化”现象,由于担保机构的素质和实力参差不齐,不规范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整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无序混乱的特点;(4)2011年以后,在银监会联合七部委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后,各地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开始进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办法》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准备金提取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在加大行业洗牌的同时,也对担保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提出了更严格的考验。

起步于1993年的中国融资担保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对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融资担保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多个方面,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06年至今,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在政府政策进一步向融资担保行业倾斜的情况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于此同时,中国的融资担保机构承保金额在不断增加,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但是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空间,融资担保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融资担保机构规模较小,缺乏可持续盈利模式

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越高,规模效益越明显,而国内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普遍偏低,盈利能力较弱,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达到3倍才能保本,达到5倍才能盈利,但国外由于信用体制比较完善,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高达16-18倍。国内融资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较弱,缺乏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二)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违规经营,损害行业声誉

在国内,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着不规范经营和违规经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形象。目前,与银行开展合作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仅占以“担保”名称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少数,而大部分公司皆是“挂羊头卖狗肉”,高举“担保”的名义,去从事高息放贷经营,偏离了融资担保的主业。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违背了成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初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那些从事正规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的形象,损害了行业声誉。

(三)担保机构专业人才匮乏

融资担保创新模式的开发、产品担保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的管控均依赖于专业技术人才,因此,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担保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担保机构能否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尚未建立从业资格准入限制和严格的职位考核准入制度,现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管理能力与业务水平有限,应当加强担保机构人员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大力引进法律、金融、财务以及公司运作的综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层次化梯队式人才储备。

(四)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融资担保行业以“高风险、低收益”为行业特征,故银监会一再要求各地方监管机构要严格把控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潜在风险,同时银监会对相关要求的内容规定比较笼统,某些条款的可执行度有限,再加上部分融资担保机构隐蔽的违规经营,从而使得许多相关的制度、法规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遇到通货膨胀时,银行收紧银根,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就会相对较快,反之当国家货币政策较为宽松时,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容易,这就会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和经营。

三、中国融资担保机构商业经营模式的创新研究

融资担保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些许问题,然而其在中国经济高效、快速发展的潮流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预计在将来的10年内都不会改变。鉴于融资担保行业相对滞后的发展局面,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必须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商业经营模式来治理缺陷,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创新合作方式,进一步加深“银、保、企”三方的合作

融资担保行业在确保担保业务专业化的同时,必须各有所长,积极扩大与政府和其他担保机构的合作面,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积极吸取其他机构的创新经验,开发出自己更多的适合市场的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融资担保行业的创新离不开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应当在满足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积极寻求长期合作关系,比如开发引荐风险投资和对上下游相关企业进行战略性投资等。同时应继续完善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最大程度上利用同行业的丰富金融资源,加强和贷款银行间的业务联动,进一步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横向合作,实现三方抱团合作、密切对接、良好互动。作为统一利益链条上的“银、保、企”三方,只有良好合作,才能实现三方共赢。

(二)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在借鉴吸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相互间的协调成本、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流程、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积极开发集合式债权基金等。有针对性地制定必要的标准和实施细则,解决中小企业不熟悉利息支付、缺乏信用意识等各种事项问题,并积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以进一步规范其担保行为。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化,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要进一步开发融资担保服务和产品,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开发更多的担保业务,比如开发履约担保、工程招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相关投融资的培训,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要逐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同时实现自身在可控风险下的盈利最大化。

(三)改进风险分散机制,创新管理方式

为了进一步分散融资担保风险,国家提倡建立全国性的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的同时,运用多种方式灵活使用,完善反担保措施,有效规避分散风险。强化对企业的融资担保前调研,对借款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和分析,降低面临的各种风险。

(四)创新经营方式,探索开展多元化业务。

在做好做强融资担保业务的前提下,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发相关的关联业务,比如开发资产管理、拍卖、典当等与融资担保关联较强的业务。

成立较为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营短期项目投资、企业过桥贷款、处置不良资产等,帮助企业盘活资金。

融资担保机构可以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企业收购兼并、企业资产重组等财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上市辅导等投行业务。

第14篇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与特点

1.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小微企业整体发展势头受压。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数据,2016年二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为92,比2010年底下降了14个点,表明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中小企业发展指数的分项指数中,成本指数仍处于50以上,表示融资成本仍处于上升之中,这对于本身现金流状况并不理想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其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意愿从5月的58.4 下降至56.5,表明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实现融资的难度在加大。这些指标都表明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出现恶化的态势。

2016年6月份渣打中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中,中小微企业经营现状指数、预期指数、信用指数三列分项指标全面下滑,其中信用指数已位于两年来最低水平,表明中小微企业违约风险不断增大,资金方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更趋谨慎,企业融资资金缺口也不断扩大。

2.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一是融资渠道单一。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长期依赖于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简介融资机构和自筹资金,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率,首先收紧的是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权限,使得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更进一步恶化。

二是融资效率较低。中小微企业账目不清晰,缺乏专业的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司治理通常存在问题,由此资金供给方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前需要花费更多的调查时间,从而拉低了助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三是融资成本偏高。世界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从信贷成本来看,大中小企业的相对比例分别为1.0:1.3:1.4,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大企业。以上海企业为例,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以上,抵押物等级评估费用为融资成本20%以上,融资担保费用为3%左右,另外有些企业还需要承担保险费用、风险保证金利息费用。

四是区域不均衡明显。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金融体系在各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以及资本的集聚效应和创新创业热度不同,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之间的区域性差异也很明显。我国金融要素市场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而众多的资本也聚集在以这三个城市为中心的京津、长三角、珠三角地带。

二、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政府持续出台扶持政策,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不断涌现。

1.全国股转系统融资

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平台,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挂牌企业还可以通过交易与定增,提升股票流动性,并带动股价提高。目前不少银行也开展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提高了挂牌企业融资能力。2015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5129家企业实现融资1216.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实现童子2371万元。

2.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

2013年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得到蓬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利用定向增资、私募债、股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根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4月底,已开业区域性股权市场38家,共有挂牌企业10600家,展示企业47400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4997亿元。

3.银行贷款创新

我国经济较为发达、金融创新较为活跃的地区有银行开始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出了特定的金额服务。比如在上海地区的交通银行、上海农商行、江苏银行针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企业信用贷款,北京银行、上海农商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银行对节能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节能贷,上海农商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瑞银行等都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投贷联动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4.信用担保、再担保融资

中小微企业可以利用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的中介作用、以及再担保机构进行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或质押再担保的中介作用,引入融资征信方,提高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能力。如今年6月,上海成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与部门商业银行出资,首期规模50亿元,定位于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三、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虽然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式上涌现出不少创新,但是也存在着问题阻碍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

1.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中的障碍

一是全国股转系统服务对象选择出现偏差。全国股转系统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挂牌企业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等条件,不但高出了一般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规模,而且与企业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接近,甚至部分条件超过了创业板。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股本在500万股以下的仅有25家,占所有挂牌企业的比重仅为0.49%。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了存在着与全国股转系统的同质竞争等问题之外,还存在着缺乏多样化融资工具、新旧政策衔接不到位,监管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其市场功能发挥。

三是股权、债权融资缺乏退出渠道。中小微企业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且符合要求后可进行做市交易,但由于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不活跃,不能为资金退出提供有效路径。区域性股权市场受制于38号文对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股东人数等方面的限制,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变现也较为困难。

2.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办法,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丰富担保品种等。

第1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11-0023-02

一、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增加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与其它金融产品相比较,短期融资券具有利率市场化、注册效率高、发行方案灵活等优点,使中小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在较短的时间内募集低成本的资金、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融资方式可以促进银行间市场信用产品发行主体、发行方式的多元化

从银行间市场状况来看,发行主体普遍具有较高的主体信用级别,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促进了市场发行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因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担保方式和发行方式比较灵活,有利于银行间市场信用产品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商业银行虽然有积极开拓中小企业市场的意愿,但是受制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非常有限的客观条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这种状况,有利于建立更加全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对条件成熟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可以归还原有存量贷款,银行可以腾出规模为急需资金的其他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高银行资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银行盈利水平

银行发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属于中间业务,在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收取发行手续费,大大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

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难点

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等级与大企业相比相对较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程度相对较低,中小企业相对大企业而言融资风险更高,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还不理想,中小企业融资还缺乏规范、完善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整体不高,特别是财务管理人才相对较少,这些都将导致短期融资券发行在中小企业难以普遍推开。

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建议

(一)严格控制风险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资产规模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普遍水平不高,资产负债率高,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短期融资券发行后能否按时还本付息,对于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特点的市场准入机制,做好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的发行风险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有效避免垃圾债券出笼。特别是试点阶段,一定要确保成功率,避免出现刚一起步就崴脚,形成“一日遭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不良效果。

(二)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担保问题

与申请银行贷款一样,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先解决担保问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主要有关联企业担保和专业化担保公司担保,前者担保能力因银行贷款担保已剩余不多,后者由于规模小,运营不规范,无法形成足额担保资源。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担保问题应增源和节流。要着眼于中国担保业的整体发展,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等不同层次的专业化担保公司,鼓励成立跨行政区的大型担保公司,鼓励不同规模的企业以股份制形式成立的联合担保公司,建立担保公司的评级体制,对担保公司分类管理。各级政府要成立再担保公司,为防范风险做加厚保险。同时,对担保公司给予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支持,以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实力。加快现有担保资源的周转速度,释放更多的担保资源用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担保。尽快制定出台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行为,扩大担保能力。

(三)提高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评定,是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顺利发行的又一瓶颈。短期融资券评级结果,直接决定短期融资券能否顺利发行以及发行成本的高低。在努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优化中小企业信用形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基础上,一要鼓励商业银行成立联合资信评级公司,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约束拟申请贷款、拟申请发债企业接受信用评级;二要鼓励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设立专业化资信评级公司;三要对现有规模较小,人员素质低下,道德风险突出的评级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四要建立资信评级机构的再评价机制,完善评级公司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五要尽快制定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规范社会征信行为。

(四)创新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模式

中小企业独立发债,由于所需额度小、资信评级、发债担保等成本较高,导致发行难度比较大。因此要大力创新短期融资券发行方式,积极推广“债券集合发行,按比例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集中担保”的发行模式,即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捆绑在一起申请发行债券。这种模式就是将有发债需要的若干家企业组成专门发债主体替中小企业对外发行债券,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从而摊薄风险,增强发债主体实力,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五)加快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