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卫生行政执法方式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指导思想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2、清理整顿(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我院2000年1月~2006年10月收治26例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致颅内出血患儿,男15例(57.7%),女11例(42.3%);足月儿24例(92.3%),早产儿2例(7.7%);发病年龄2~4个月;单纯母乳喂养24例(92.3%),混合喂养2例(7.7%);合并腹泻病12例(46.2%);所有患儿生后均未预防应用过维生素K制剂(100%);孕母曾服用抗惊厥药1例(3.8%);乳母不吃或少吃绿色蔬菜及新鲜水果18例(69.2%);所有患儿均无外伤史,无出血性疾病家族史。
临床表现:从发病至就诊时间72小时1例,均急性起病。临床表现上所有患儿均有面色苍白、前囟饱满或隆起、四肢肌张力增高表现(100%),烦躁不安23例(88.5%),抽搐21例(80.8%),拒奶1例(3.8%),呕吐2例(7.7%),皮肤黄染20例(76.9%);合并消化道出血3例(11.5%),脑疝12例(46.2%),颈部强直15例(57.7%);头部CT证实脑实质出血11例(42.3%),脑室内出血8例(30.8%),蛛网膜下腔出血3例(11.5%),硬膜下出血2例(7.7%),小脑出血2例(7.7%)。
实验室检查:血红蛋白
治疗:入院后立即给予静注维生素K1 5~10mg,连用1周;输同型红细胞混悬液10~20ml/kg 2次,予“鲁米那”及“安定”镇静止痉,“甘露醇、呋塞米”降颅压;合并感染或有发热者,给予抗生素等支持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后加用“胞二磷胆碱、脑活素”及高压氧舱治疗等,改善脑细胞功能。
转归:经积极治疗后,治愈20例,好转3例,放弃治疗2例,死亡1例(3.8%)。对20例治愈患儿进行6个月~4年随访,有1例出现神经系统后遗症,表现为肢体功能障碍。复查头部CT,外部性脑积水2例,蛛网膜下腔增宽3例。
讨 论
魏 丹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 随州 441300)
【中图分类号】G420
科学发展观不仅为社会经济政治等各项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样也为高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也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的思想方法。科学发展观强调“科学”,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强调“发展”,既要用发展的动态的眼光看待和评价学生,更要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物质力量,可见理论依据的很重要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作人的工作,对象是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个体,他们思想活跃、观念多元、意识自我、个性独立,所以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去汲取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和精华,践行以人为本,更好的探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与方式。
一、首先要转变学生工作理念,牢牢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1、 教育模式转变促使改变理念。根本原因是21世纪面临的两个根本转变,一是传统教育模式向现代教育模式的转变;二是从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在传统的教育理念里,周而复始的师道尊严根深蒂固。要求学生总是向前辈学、向老人学,“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模式。老师一定是对的,书本一定是对的,学生学业是量的积累,饱学知识,灌输知识,好处是简单,听话的学生是好学生。而新时代的大学生接触新信息渠道广、途径多,能力强、来得快,在很多方面甚至于超过老师。
2、 教育者角色定位和转变促使改变理念。对于每个教育者来说,每个学生可能只是我们接触学生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而对于每个学生的家长来说,孩子是他们的全部,寄予了百分之百莫大的期望。尤其是高校的一线管理人员,辅导员既是教师,也是学管干部;既是学生的知心朋友,也是他们的人生导师,必须要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爱护和关心每一个学生。一定要爱护眼珠子一样爱护学生的个性、创造性和独立性。以学生为先、以学生为重、以学生为主、以学生为荣。
二、思路讲求开阔与创新
1、 师生关系的新思路。和谐校园呼唤和谐的师生关系,要互尊互爱,形成良师益友、知心朋友的融通关系,这样才能教学相长共同提高。在今天新的教育观念和模式下,学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很强,他们在很多方面比老师更精通,老师一定能理解、宽容并接受个别和个性学生的质疑,提倡学生创新性思维,敢于说不,这是互动式的教育方式。很多高校尝试建立一种“导学”关系,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师生关系密切。
2、 实现学生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对学生的需求和要求漠不关心、麻木不仁;二是过渡关心关爱学生,延续家底的角色,象父母一样地太呵护,太过于帮助他,什么事情都靠老师。“母爱”是不能用在学校里的,它是非理性的,有碍于学生的成长。“师爱”一定是讲道理的爱,创造机会和情境故意让学生摔打、锻炼,主动适应环境提高生存的能力,处处培养自主性和主体性。
3、 眼光和目标放在每个学生和全体学生身上。中央培养人才有三个层次:一是青年者。即青年骨干和党团干部,引导他们学习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二是可靠接班人。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德才兼备人才;三是普通劳动者或者合格的公民。真正的者一定要在实践中去锤炼,这是一种理想。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观,应处理好六方面关系。
1、正确处理道德和智育的关系。“人才”两个字,做人在前,成才放在后面,古人也懂教育规律;先传道,道是真理、规律、道德;后授业再解惑,是指专业上和思想上的困惑。用专业知识教育人,可以训练成一个机器,种植与养殖都要讲科学,为什么教育人不能讲科学、和谐发展。现在的学校和家长很注重对学生的智力培优,重智轻德无处不在,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培优,严重失衡。
2、正确处理教育引导与管理之间的关系。教育不仅仅是管理,尤其是大学生的管理,重管理轻教育问题严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郝尔巴特说:管理不是教育,只能使人不犯规,循规蹈矩,并没给人精神增添新的东西,唯一使人进步,给人精神以积极影响才算教育。我们认为教育是一种开导、指导、引导,它是比管理高一个层面。对学生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1、学习与生活层面的引导。也包括生理、心理、择业、学业、就业的引导;智力、能力、品行、情感多个方面如何。2、人生层面的教育引导。人生的理想、信念、信仰、人生目标、态度、意义、规划。3、价值层面的教育引导。爱心、善心、道德诚信,自我价值实现,这是从感性自我到理性自我的飞跃。
3、正确处理专业技术与人文素养的关系。我国大学服务社会偏重于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而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和文化的熏陶、引导。教育家杨淑子讲,学生在学校成绩差不多,最后成为院士的是有理想、有目标、有百折不挠精神的人。他也说过:没有科技,一打就垮;而没有人文,就不打自垮。高校大学生40%都没有学习目标和源动力,大多数学校很注重对学生智商的投入与开发,而对学生情商开发和培养却很少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4、正确处理好由学校人到社会人之间的关系。知识只是学生学习的一部分,更要教会他们获取知识的能力,由家庭人到学校人再到社会人,如果不按社会人的要求来培养人,只是封闭式的教育,学生会觉得只看到美好的一面,没看到丑恶的一面,关键还要教会他们思考。学校是宣扬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旋律的地方,还要告诉学生社会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在社会实践中加以引导,应包容多样和多元,要关注光明点,不要忧虑低暗点,注意到多元和多样必然造成的消极和积极的影响。学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进而提高社会竞争力。
5、正确处理好心理和谐与环境和谐的关系北大著名学者季羡林说:讲和谐,不仅要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内心和谐。我们高校大学生面临就业压力、学习压力、经济压力、人际关系、环境转变和自身适应问题等多种压力,极易引起学生的心理问题。有些高校出现了专门提供场地让学生发泄情感的地方。高校应加大珍惜生命与爱护生命教育。
6、正确处理好专业学习与思政教育的关系。专业课老师要把思政教育融入到课堂教学当中,除了教书还要育人,真正实现全员育人。新课改中的工学交替就是设置工作情境,老师指导,在教学过程中培养职业道德。李家瑞院长讲,按照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在真实的环境中去学习,学生既有实践行动,也有心智行动,职业美德与素养。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4-0083-02
一、前言
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中面临着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与环境状况有关;第二,行政管理的实践活动离不开行政环境的影响。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建设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行政执法管理的环境状况仍不尽如人意。笔者希望通过关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环境问题,引发对工商行政执法环境研究的重视,并试图探寻对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1.人员水平欠佳
工商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甚少,职业素质均偏低,无法承担繁琐的执法监督任务。不少执法人员甚至连最基础的工商法规的知识均不了解,对违法情况错误定性、偏离处理,甚至越级处罚,进而无法保证工商市场行政执法监管职能的到位[1]。
2.不重视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不重视包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深蒂固的“重事实,轻程序”观念。对“先审批、后查处,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惩处”等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忽视。因时间的前后倒置常常造成办案程序错误。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缺失告知程序和实施未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强制措施。
3.执法难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过程中,重人情、执行难、干预多等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现代通信联络的飞速发展,对案件的说法越来越多,规则机制在道德人情的攻势下常常会做出让步,导致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暂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较难处理好环境优化、企业发展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关系[2]。
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解决对策
1.提高人员素质
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否参加过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成绩是否优异作为能否通过执法证年检登记的一项重要指标系数,未参加过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给予年检登记。此外,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上任前,须通过法律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不达标者无法提拔[3]。
2.重视执法程序
加强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实现执法环境的提高的关键是:执法方法的创新。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改变旧方式的单纯清管理、重惩罚,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取而代之以感性执法为主的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执法方法。其己经成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适应环境并力求创造性的改造环境以提升工商行政执法效率功能的最佳选择;建立定期执法监督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人员定期执法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才能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建立奖惩机制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均由专人负责执行,出现错误案件,追查到底,决不姑息,奖罚分明。
3.克服执法难的困境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人员应加强与质监、卫生部门的密切配合,以此解决多头监督的情况。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部门应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部门请示与汇报,相互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处理好高效服务与认真执法之间的关系,使地方党委、政府成为行政执法的坚强有力的后盾。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法律自身与政策完善。在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框架中,应对工商行政监督管理进行法律上的确切定位,有效解决在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因法律配套性差、规定不完备,而造成的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和的问题。在立法环节方面,应当行政许可法与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有关法规,制定出最合理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法;相对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系统性、可操作性与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问题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
四、结束语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提升既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现实需求。当前,关注并有效解决工商行政监督管理的执法效能中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环境监督的研究,从全新的角度探讨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效能得以提高的途径。对环境的监督机制作用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优化和建设环境更需要从慢到快,从政府各部门自身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多方式、多渠道的广泛参与。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提升,随着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各级领导对环境问题的探索与环境研究重要性认识的增强,加之行政监督执法机关在环境建设中的不断努力,影响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效率的有害因素将会消失,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效能将不断提高。
[1]天津市工商局.以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工作[J].工商行政管理,2011(12).
(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开展法制学习和讲座、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通过网络课堂、法制培训、集中学习等形式学习依法行政知识,努力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
(二)加强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普法教育。组织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普法教育,组织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采取考试、抽查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四)做好地方性立法相关工作。认真配合做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法律法规宣传周(日)活动,通过举办宣传咨询、专题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对卫生法律的知晓度。
(五)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机关或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布制度,将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通报。
三、规范行政审批,积极推进减政放权
(七)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根据市县政府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全面清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立项,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础上,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进一步明确和公布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及责任部门、受理申请窗口、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数量限制、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含简易流程图)、审批证件(证照及批文)及有效期、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及格式文本、监督电话。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项配套制度,明确各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人,重点加强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与管理,完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推行行政执法权利清单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编制行政执法目录,明确行政执法权力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方式、执行程序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对规定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必须在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全面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动态及违法案件查处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卫生执法机构的服务态度、纪律作风、执法行为和收费行为开展稽查,严格执行全省卫生监督员“八项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严厉整肃损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增强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十二)提高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重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
一、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以上)和适龄而不适宜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用地单位应按平均每人每月十六元至三十元拨付生活补助费,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被征地社队收入分配水平高低和远郊地区应低于近郊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此幅度内提出具体执行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每个人生活补助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被征地生活补助费的总额分成若干等级(级差金额相差不宜过大),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社队评定。
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的生活补助费数额,按市民政局的规定办理。
已经实行退休制度社队的老、病、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也可按照社队退休规定发生活补助费。
二、生活补助费的来源和拨款计算、使用和管理方法
1.生活补助费应由用地单位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拨付。
2.拨款方法:根据应补助劳动力的现有年龄计算到八十周岁,总金额一次拨交市民政局,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并附送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花名册(市民政局三份,市建设银行两份,市房管局一份)。
拨款计算公式:
每人应拨金额=(80岁-现有年龄)×12个月×平均每人每月应补助金额。
3.使用方法:个人生活补助费的数额评定后长期不变(不再加发其他费用),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直至死亡。
4.管理方法:由市民政局参照民政事业费管理原则,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按年度拨交区、县民政局管理、组织发放。
三、个人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属包干补质(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除外),不再发给其他补助(如副食品补贴、医药费、丧葬费等),再遇困难时,由赡养人负责承担。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如能参加当地街道组织的或自觅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时,所得收入归己,生活补助费照发。
四、原管理发放上述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应进行清理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区、县人民政府试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键词】柔性执法;城管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机关单纯依赖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手段,此类刚性执法的方式易于激化矛盾,强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柔性执法,真正实现人性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理性执法的内在统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城管执法也要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理念,努力彰显执法的服务性和亲和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倡导“柔性执法”理念,不失为城管执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研究城管柔性执法,对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理清人们在城市管理执法方法的一些错误是认识和做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正确应用柔性执法,不仅可以解决现今城管执法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政府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最终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管柔性执法,也有利于当前社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所以,研究城管柔性执法意义重大。
柔性执法是指组织对环境变化的高度适应能力以及适时地根据可预期变化的意外结果迅速做出调整的能力,也就是顺理从事不同工作和适应需求变化的能力。是行政执法机关能够运用一系列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行政行为的总称。是对机械、强硬的传统执法方式的改革,以民主、人性、沟通的价值理念为指导,是平等、尊重、信任、宽容、合作等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柔性执法是一种集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优点于一身,以柔性为主,严格的刚性管理为辅的多种执法手段并用的更加人性的管理方式。它赋予行政执法全新的理念,将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与执法尺度的弹性最大限度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制度化、固定化,且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执法实践中凸显柔和、应性、实用、有效等特点。更注重执法过程中以灵活,多样的手段引导相对人规范具体行为,使其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共利益损害最小化,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在新形势下,在执法的过程中,运用柔性执法方式行使执法权,力求改善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化解行政权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冲突,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是全国最早实行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管理的城市之一。从世博会筹备期间开始就要求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城管队伍进入独立化、正规化。虽然那时城管隶属于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但是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执法体系和执法规范,属于一套班子,两支队伍。成立的城管执法大队的职责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城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和改进城管执法方式方法;在队伍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一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执法原则,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上海的黄浦区在商业街面集中的地带,探索“分级错时”和柔性执法,着力解决城市管理难题的努力和成效。摊贩们在指定区域规范经营,城管队员定时巡查,采用了“柔性执法+门责管理”的模式,变“没收”为服务,变“他管”为“自治”黄浦区加强了门责长效管理,并将柔性执法融入其中。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除了挨家挨户上门劝说,发放宣传资料和整治告知书外,还携手协管及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制作了日巡查记录情况表、友情提示单、移交单、回执等,做到一户一事一单,做到事先告知,以书面形式指导其规范经营,然后打分,定期按照评分情况进行处罚和处理,不再是简单的暂扣、没收了之。区域内多户商家建立了自治联谊会,订立了区域内的自治规范,同时约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同时,自行出资聘用第三方进行定期巡查、互相监督、集中考评。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超出门窗范围经营、占道堆物、占道经营,乱丢垃圾的现象明显改善,区域自治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命令-控制”;型执法模式;检讨;法治诉求;变革路径
基金项目:2011年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构建新型实践性法律教育体系”阶段性研究成果(2011rwjy02)。
一、法治环境下城管执法模式之检讨
城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卫生,打击小摊贩、黑车、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其本应该是为公众所尊重与支持的。但是,随着大量暴力流血事件的发生,城管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采取的暴力执法方式更是饱受诟病。因此,对城管的执法模式进行检讨显得就非常重要了。
(一)“命令-控制”型执法的弊端。(1)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暴力执法必然会导致被执法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最重要的是,相对人一方往往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2)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意外事件的发生,一些方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配备各种保护装备。另外,伴随事件的不断被曝光,以及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加强,暴力执法遭遇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额外地增加了行政成本。(3)损害政府的形象。城管是国家与城市的执法者,在外就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而其暴力野蛮的执法方式,将破坏其原来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失信于民。从宏观来看,城管继续采取这种强硬的执法模式,加剧与群众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矛盾冲突不断。另外,挑战法律的权威,使得民主法治、平等正义在个别领域成为空谈。
(二)暴力执法对法治的伤害。法治,即依法而治。我国著名的学者王利明认为,法治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按此理解,城管的暴力执法是与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其暴力向民,不但是凌驾在法律之上,还是对群众人权的侵犯。再者,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假若承认城管的行政主体地位,其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时,必然要依法行政,以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前,城管的暴力执法恰恰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给法治造成伤害。城管执法者在执法时当然会认为自己在依法行政,但是判断其是否依法行政,要从其权力运行的性质与状态来作出判断。从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权利权力的实体关系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衡量时,其结果可能时与某些当权部门标榜的正义、秩序和公益有所出入。
二、城管执法模式的法治诉求
(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内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是“最小侵害”精神,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对城管的执法行为要进行束缚,改变原来的不合理暴力行为。而目前,城管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公众强力的不满,其凸显了约束缺位的问题。在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中,多见执法者对商贩的“无情打击”,不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因此,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普及法治理念,需要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法律的约束,树立其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
(二)尊重公民的财产权。纵观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域的执法行为,包括对无证摊贩的取缔,以及对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无不充满了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侵犯现象。在很多地方,“三强”现象,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已经成为城管执法的常态。城管针对无证摊贩的查抄、罚没、踢摊、摔货等等,是对其行政对象的财产权的巨大破坏和剥夺。从某种意义上讲,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必须要有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另外,对于、野蛮执法,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
(三)程序正义。在行政法领域程序正义原则,也称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可以依靠,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变成“肆无忌惮”的强权。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有些法规和规章也缺乏起码的程序要求,导致部分行政机关缺乏程序指导,任意行使权力。变革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符合法治的要求,必然要重视程序正义。
三、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路径
基于行政执法方式的日益法治化为城管执法模式的改进提供了基本的指导理念,对处理好政府与公众关系的价值追求也为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提供了目标。
(一)柔性执法的引入。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需要克服以往城管执法中单一、野蛮和僵化的执法方式,采取更加符合人渴望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心理特点的方式,那么,柔性执法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谓柔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柔性执法强调的是非强制性。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
要把柔性执法引入城管执法中,首先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其次应注重选择立体的、回应型的执法模式。再次应注意多种执法方式相结合,其中主要包括指导引导、劝告说服、协商沟通等等。最后应将柔性执法各项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使其定型。
(二)从单一治理走向公共治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管理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的“单一治理”模式。在单一治理模式中,政府被放在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强调政府是社会和公众的“主人”这种模式是违法法治的,放大了政府,而忽视了公众。
基于单一治理模式的弊端,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追求,公共治理成为了一种新的需求。公共治理强调的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组织,人民团体,公众个人等,应该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那什么是公共治理呢? “公共治理”这一表述可以作为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阐释。可理解为面对国家或区域内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等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达到共同的治理目标,并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和组织机构,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高度弹性化的组织网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权威主体或者单级政府力量所形成的垄断和低效影响,为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解决长期以来的社会弊病建立健全一套常态的长效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明天天气”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某乡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某乡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20年以来,岭洋乡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逐步提升,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今年以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始终把行政执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与重点工作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档案管理,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提高素质,开展培训。为防止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程序错误等问题,我乡深入开展学法活动,努力提高队伍素质。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知识的学习,积极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学习和考核,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020年,我乡行政执法逐步加强,在拆违拆旧、食品安全、国土控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管理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我乡行政执法案件情况如下:行政处罚0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取得成效及遇到问题
(一)取得成效
通过我乡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占道经营、流动摆摊、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等不良行为得到根本管控,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持续改善。在食品安全、国土资源保护方面有效捍卫了法律法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建立一支新理念、高水平的执法队伍,我乡大力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加强业务培训。以学习强化队伍,以学习提高素质,以学习转变作风,以学习促进工作。坚持每月至少1次的集中学习,系统学习涉及城镇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推动依法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遇到问题
综合执法过程中,我乡执法存在人员不足,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短缺,取证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硬件建设。
三、行政执法工作下步打算
(一)继续深化细化管理
在巩固好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细化整治内容。继续抓好集镇街道和农贸市场秩序,加大对门面延伸和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对重点道路“重点巡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性化执法,做到执法为民
全面实施执法新举措,努力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推行对临街店铺、流动商贩“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的工作方式。在疏导上下功夫,积极实施亲民执法,以服务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管理方式,让我们的管理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服务意识和规范化执法
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实践以人为本、管理为民的服务精神,重心下移,努力为群众服务。切实做到服务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进一步解决,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今后岭洋乡将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执法队伍,高标准完成我乡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实践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2年6月以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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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笾С帧⒄涸稹⒓觳旒喽健⒉棵潘局啊钡幕阈姓捶喽叫履J健=刂聊壳埃嘣葡厝嗣窦觳煸和ü喽椒⑾中姓捶ㄎ侍12条,先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法律监督意见书49份,督促整改问题88项,受理举报32件,向反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16人,均已立案侦查。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2年3月20日,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新世纪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件,年逾六旬的柳某在爆炸中身负重伤,其女及外甥女不幸丧生。事故发生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介入调查,一举查处了该事故背后工商、质监、安检执法人员案件3件6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及在走访群众调查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基层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安全利益问题触目惊心,群众很有意见,并对检察监督寄予希望。随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分析报告会,会议决定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依托,组织安排力量对涉及群众安全的基层行政执法开展检察监督,形成风险研判报告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二]2013年4月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在阅读《苍梧晚报》时发现一则报道称,灌云县同兴镇6户农民因为使用不合格化肥,致使50余亩麦田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而生产商和经销商均推卸责任。看到该报道,检察人员及时同记者及受损农户联系,准备支持农户。经销商在得知检察院介入后,态度有所转变,与农户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就此事展开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相关案件调查,先后到农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灌云县农业委员会等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近三年来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涉及受损农户百余人。据此,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委员会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管。灌云县农业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对此检察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将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伪劣产品经营者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切实维护农户利益。
从实际监督情况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行为;二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倾向性问题及处罚畸轻畸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引起行政相对人严重不满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方法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联合县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联合开展分片检查;加强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报备制度,全面掌握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开展监督;深入街头、村庄、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从中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线索。监督的手段主要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查处;对联合检查、备案审查、接受控告举报中发现的基层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报告两种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及时防范和化解了基层一些矛盾隐患和纠纷。但该项工作具体应该由检察机关哪个或哪些部门承担,即监督主体问题,以及监督方式有哪些,在监督中应把握什么样的原则尚需要研究。
二、基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基层行政执法开展监督日常工作主要由基层检察室负责,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时抽调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人员参与。根据一年多探索试点情况,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很难有一个部门能履行所有监督职能,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操作是成立一个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由基层派驻检察室、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参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对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政法委组织的联合检查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但对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影响力,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容易接受。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所发49份检察建议来看,均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对灌云县内一些乡镇存在“小产权房”乱开发问题,群众积怨较大,多次到省、市上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国土部门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整治土地开发的检察建议》,国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整治清理活动,有8人因非法买卖土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化解了群众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积怨。再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下达了撤并卫生室的通知。但有的卫生室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由此引发的问题与矛盾日益复杂,政府治理城市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自199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陆续开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但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起步晚,配套法律不完备,可操作性较差,执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1年5月,南宁市正式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将原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将原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支队更名为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近年来,南宁市通过强化市政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但南宁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仍面临诸多难题:城市管理意识较滞后,法制建设存在诸多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意识谈薄,以及行政执法中的专业执法及综合执法权限划分不科学、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其原因在于:
1.法律依据不完善。在国家立法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了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缺乏一部权威性的法律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领域和范围,以至出现法律冲突、管理缺位,部分专业性强的案件工作效率不高,执法程序不够完善。
2.体制设置不完善。一是领导机构缺位,造成体制设置的缺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原则,其试点工作依赖国务院法制办和编办推进,改革的力度和进展情况受到影响。 二是地方相关执法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机构名称不规范,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多种称谓,不一而同。同时,机构设置体系有差别。有独立设置、合署办公、从属设置,形式多样,管理体制混乱。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的执法人员的主体是原各部门专业执法机构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不能适应城市管理执法本身专业领域广、专门检查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4.宣传、沟通不到位。一是与群众的主动沟通不足。群众不清楚城市管理的执法权限,对其有一定的偏见,以至于出现争议时舆论出现一边倒。二是在与媒体沟通不畅,城管部门工作上的细小疏忽经媒体放大后引起社会的谴责。三是执法教育宣传不足,普遍过于注重处罚的严肃性,忽视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
二、完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路径探析
(一)实施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城市管理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式系统,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体制,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南宁市应加大综合执法改革力度,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晰职权,从根本上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同时,在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归并相关的行政管理权,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
(二)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南宁市应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工作模式。如西乡塘城管大队,在现有执法装备不足、人员紧缺、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结合辖区的实际,重新整合了执法队伍和装备,打破了以往以中队为单位分路段管理的旧模式,采用中队虚拟路段管理辐射全辖区,专项整治、城市管理进社区,成立专业组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管理进社区等城市管理新模式。经过实践验证,此模式确实可行。
(三)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式
1.加快数字化技术运用,全面开展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是现代城市发展的趋势,借助其优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及时、管理被动滞后等问题,实现精确、高效、全方位的城市管理。2006年南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数字化指挥中心作为国家建设部第二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试点城市之一成立并充分发挥其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大大提高南宁市综合执法效率。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下,执法部门通过全市市容状况的可视监控管理,实现信息的集成,同时对全市成执法案件达到统一处理,对相关执法人员实现统一指挥。今后市政府还应继续加大投入,积极推广此模式。
2.综合执法朝精细化、人性化管理发展。由于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的影响,部分执法者仍习惯性地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认为执法仅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者需改变原来的执法方式,朝人性化执法方向发展。更关键是执法者和经营者双方需要“换位思考”及双方对共同目标的理解、包容。
(四)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决定城管执法成效和提高部门形象的关键因素。通过“行风评议”活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队伍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制度建设、窗口建设、硬件建设已经日趋完善。和城市化进程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日益增高的要求相比,执法队伍建设还有相当的差距。建设一支作风端正、业务精通、理念创新、精干高效的职业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已刻不容缓,同时应加强开展法制业务培训,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公示等制度,提高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等等。
总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南宁市城管综合执法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发展经验,不断创新,构建符合南宁市自身实际情况的综合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金山城管网 js.shcg.省略/Index.asp.
[2]关于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意见[Z].南宁市市政局,1997.
[4]西乡塘城管大队.西乡塘城管大队2006年工作总结,2006.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
二、工作目标
这次活动以市民群众最终满意为目标,以自行排查整改为手段,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通过各种活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中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员素质不够强,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日常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打造行政执法队伍一流素质,培养行政执法机关一流作风,树立行政执法人员一流形象,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一流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决策制度,强化依法意识。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以执法人员为重点,举办专题培训;以岗位培训为基础,开展依法行政大讨论和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强化执法人员依法意识。在对外宣传上,针对不同群体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区营造良好法制氛围。(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二)围绕服务群众,规范行政行为。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便民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在行政执法中,狠抓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带着真情去推动工作;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积极探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量化运作程序,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实施“三步式”执法。(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三)解决突出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以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进一步优化、创*市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消除辖区市容环境卫生死角,加大绿化保洁力度;加大渣土车野蛮拉运、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治理力度;杜绝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扰民现象;继续加强交通和营运秩序整治;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以及小餐饮、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市场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建住局、区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农工局、区物价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关注民生,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市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到解忧于民,服务于民。认真做好救灾帮困、医疗救助、就业扶助、法律援助、教育保障、文化娱乐等工作,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体局)
在此次活动中,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完善制度,夯实责任,又要在日常工作中创新管理,确保长效。尤其是与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区民政局、区建住局、区市容园林局、区执法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标准,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对违法行为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碰硬,敢于拿下,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二是规范执法。要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制度,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权力。
三是公正执法。要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对同样情形要做出同等处理,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推进“阳光执法”。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善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少用强制处罚手段。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素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开展“满意执法在*”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今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
各成员单位根据活动总体要求,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标准,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实施方案于10月21日前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今年10月23日至11月18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深入查找自身存在问题,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活动不走过程、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今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
各单位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巩固活动成果。区活动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估、打分、排序,对活动开展成效明显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排序靠后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继续进行整改。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满意执法在*”活动是区政府配合提升我区“两率一度”工作的重要手段,将对提升我区“两率一度”产生积极的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抓出成效。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自身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服务质量的提升,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合理把握工作衔接的结合点,实现无缝隙合作或联合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第二天,之前吵闹的促销声就小了许多。“太快了,没想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办事效率这么高。”做好打长期战准备的王某对此感到很意外,也非常高兴。没有噪音的干扰,王某及邻居们的生活清净了许多。
“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前,对噪音污染案件,环保、公安、城管都在管理和执法,难免会存在交叉执法、推诿扯皮的现象。”福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邱钊介绍说,“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后,以往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市容脏乱、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等问题,如今只需要找到一个部门,就能‘一站式’解决。”
2015年被确定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以来,福泉市根据中央试点精神和省政府的批复要求,紧紧围绕“135”改革思路(一个目标: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三个原则: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统一、精干高效,统筹协调、积极稳妥;五个任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推进部门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及公安、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有效整合,成立了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办案规范化、执法队伍建设正规化,着力解决权责交叉、重权轻责、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谋划 注重顶层设计
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福泉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市改革办、编办、法制办、城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
明确副市长、公安局长兼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并在全市范围内调整7名熟悉法律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干部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通过强化班子建设促进全局的凝聚力、战斗力。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从涉改部门划转编制73名,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编制增加到190名。同时采取整体或部分划转方式,将涉改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执法经验的49名人员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
制定出台综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执法干部评价考核机制,不断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
整合资源 推行综合执法
改革如何才能保障执法效率更高效?福泉市整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与城镇燃气管理、工商行政、资源环境、公安交通等15个方面620余项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同时,全市拟减少执法机构10余个,为下一步着力解决现行执法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及交叉执法等问题提供保障。
完成全部划转及部分划转的16个方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清理上报,共计662项,其中行政强制类24项,行政处罚类638项。同时,该市还实行管理执法分离,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分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目前,已对涉及改革的15个政府部门2000余项行政管理权限进行分离,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等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执法效能。
此外,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邀请市内知名律师和法律专家为干部培训《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夯实法律知识基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互相学、实践学”的方式,着力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今年5月1日以来,共开展各类培训4次,累计参与人数200人次。
通过种种措施的制定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今年4月1日以来,共进行行政检查840余次,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400余份,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60余起、简易程序案件220余起。重点对两城区“两违建筑”开展集中大型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完成现场勘查及笔录125户,送达停止建设告知书125户,送达自行拆除决定书14户,送达自行拆除催告书2户,自行拆除17户,强制执行65户,面积达2万余平米。案件办理过程中新划转领域违法案件20余起,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农业、水务、酒类生产、粮食等方面,办案覆盖率达到60%以上,部分领域实现案件办理“零”的突破。
重心下移 打造高效执法队伍
重心沉下去,效能提上来。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福泉市在全市6个乡镇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作为派驻乡镇、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有专门机构、专业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同时明确规定执法分局除依法履行执法业务、参与重大应急、“两违”管控、执法协作等任务外,原则上不承担乡镇境内的其他社会管理事务,进一步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工作独立性与专业性。目前全市6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人员配备和办公保障已到位,并正常开展工作。
“一直以来镇一级的执法权限就像‘小马拉大车’。在很多方面,乡镇级政府没有执法权、处罚权,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能用。但一旦出现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仍然要承担很大责任。”邱钊介绍道。
“比如,乡镇违章建筑、乱搭乱建一度成风,影响恶劣,镇政府虽能第一时间发现,却因为对土地违法案件无权查处而无法及时遏制。国土部门有行政执法权,但人手不足,又不能及时发现制止。”邱钊接着说,如今,镇里有了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执法人员有条件、有能力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此外,在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减少案件移送程序,充分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无缝衔接,福泉市创新举措,在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中增设了“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派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序推进改革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奋力前行 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今年6月3日,贵州省编委办副主任欧阳志国率队到福泉市调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调研组在听取福泉市相关领导的情况汇报后,对福泉市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认为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大胆创新、勇于担当,作了最大限度、最符合机制的体制设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寄语福泉要力争使试点工作走前列,为全省提供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今年3月以来,福泉市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已投入近800万元。其中投入150余万元,整合公安“天网”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智慧指挥平台,实现公安报警平台与行政执法服务平台无缝对接,逐步建立城市管理公共基础数据库;投入100余万元,在牛场镇建设乡镇行政执法智慧指挥平台。此外,还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原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性工作市场化运作,跳出了城市管理部门在市政服务工作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怪圈。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可以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进行调动指挥。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总是给城管“压担子”,让城管变得越来越“全能”,但这样的管理效果并不好。过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仅要强调“努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更需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厘清城管的职能边界,进而让城管在“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有好的作为。
“无所不管”的城管使处罚权泛滥
城管综合执法权,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紧接着,2002年8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随之在全国铺开,它旨在解决“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问题,但没想到的是,各地政府不断授予城管新的职责,造成城管处罚权的泛滥。
目前,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市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绿化、环保、水务、建设、工商管理等九大方面;武汉市城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城镇燃气、环境卫生等15个方面……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每个方面都包括纷繁复杂的具体事项,细化起来,西安市仅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就包括53个具体事项,广州市城管执法的12个方面工作,竟然包括321个具体事项。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一些城市自行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主要职责”这一条款的最后一条几乎都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个‘其他’就成了工作任务的无底洞,让城管成为地方政府随叫随到的突击队。”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吕强说。
“借法执法”的城管屡遭执法尴尬
如今,城管队伍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给城管的大多数是“难啃的骨头”,城管屡屡遭遇执法尴尬。
宠物随地便溺,当事人经常不以为意,扭头就走。城管既不能限制人家自由,也不能要求人家出示身份证明,只能自己清理干净。
机动车违章占道被城管抄牌贴条,有些司机对此视而不见,根本不去城管部门接受行政处罚。
有时,违章建筑也会变得“理直气壮”,阻碍城管执法,因为拿到了规划审批……
“在传统的执法体系中,从查处到执行是一个完整过程,而城管执法享有的执法权是有限的,行政强制权只包括扣留、强制带离现场、扣押、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凭借这些有限的措施进行大量的现场执法,难免带来执法困境。”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把很多本不属于城管的事项交给了城管,却忽视了城管执法的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忽视了城管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进而导致一部分事项无法执行。
除了“管不了”“管不好”,“怎么管”也是城管头疼的问题。南京某区城管大队贾副大队长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有一次拆除违章建筑时,由于一直找不到当事人,根据《南京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可以张贴送达的规定,我们把通知书张贴在违章建筑上。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我们进行了拆除,结果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没有张贴送达,判我们败诉了。”
这是“借法执法”惹的祸。“我们至今还没有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只能依据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说,但是,同一违法事实往往有多个相应的法律条款,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时间、级别、类型、处罚标准不同,这就导致执法的统一性、准确性不足,执法相对人容易产生异议。更严重的是,“借法执法”会让百姓产生“城管无执法权”的质疑和对城管执法的抵制。
“无爹无娘”的城管状况必须改变
“无所不管”的城管为什么还要“借法执法”甚至陷入一个个执法尴尬?西安市城管局局长吕强给出的答案是:城管“无爹无娘”。
“一直以来,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这就造成城管执法机构存在着诉求难达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困难。”吕强说,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时,就可能会忽略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的利益,使得城管看似越来越“全能”,实则越来越“无力”。
怎么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建议,应该加强城管体制的顶层设计,国家应出台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使得城管执法不靠“人”(地方政府)而靠制度(法律规定)运转。
“但是,由于每个城市功能、特色不一样,很难从中央层面对全国城管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我们更需要地方的自主改革和创新。”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说。
湖南省长沙市正在大力推进城管公安“双剑合璧”。“由于公安主动参与、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城管的行政执法不仅得到了支撑,还避免了冲突。”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肖雄飞说,截至目前,长沙城管公安已发展到280人,处置突发事件200余起,疏导化解各类矛盾426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