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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记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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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记账法

第1篇

摘要:会计的记账方法很多,基本思想是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对单式记账法而言。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必须按相等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借货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在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农业中,进行经济核算广泛应用,本文就借货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中应用,谈一谈看法,以求利于农业生产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借货记账法经济核算农业

1.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1.1东方国家的复式记账法

中国是东方国家的代表,拥有5000年的灿烂文明和文化,我国官厅会计在汉代就有文献记载,“月计岁会”是我国会计核算的写照。我国官厅会计也是复式记账,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财政收人总账与地方政府省、府、县财政收人的明细账,要在总额上相等,只是记账方法是“收付记账法”。而民间商号会计核算方法,在明、清时期,会计核算中“龙门账”,在盐商、票号等等商人会计核算中应用,记账方法,也是复式记账的“收付记账法”。

1.2西方复式记账法与借贷记贷记账

(1)西方海洋新航路出现以后,西欧对外贸易空前发展,对外贸易的发展,造就一大批制造业大公司和对外贸易的大公司,比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就是当时最著名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核算上采用复式记账法中的借贷记账法。

(2)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意大利,成为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发源地。

自从迪亚士·达卡马·哥伦布·麦哲伦在巧世纪一16世纪相继开辟西欧通往世界的新航路以后,世界贸易空前扩大川,欧洲的对外贸易空前高涨,会计核算也应运而生,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产生,也在情理之中。

1494年在威尼斯出版的路卡·巴其阿勒的《算术·几何与比例的概要》〔幻,不仅是关于代数的最初印刷文献,而且其中设《计算与记录要论》这一章,论述复式记账。巴其阿勒的著作,是关于复式记账的最初印刷文献,为以后的复式记账法的普及做出了极大贡献。但巴其阿勒不是复式记账法的创始人。与此相比,作为记账、算账的方法,中世纪意大利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的商人已经能够解决实际业务了,而借贷记账法是应用了复式记账原理,最早在意大利借贷商人及早期银行家们所使用。复式记账原理在西方一也是源远流长,人们给以高度评价,19世纪的数学家阿瑟·克里(Arthurcayley)说复式记账原则“像欧几里德比例理论一样,是绝对完整的”。歌德在《威廉·麦斯特的学习年代和漫游年代》一书中说,复式记账“是人类心灵中产生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东方的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应用复式记账的国家之一,只是记账方法是收付记账法。比如:我国明清时期商业活动中的“龙门账”和“四脚账;是我国固有的复式记账方法。

(3)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所谓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2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特点

2.1在账户中,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

借贷记账法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把每个科目所属账户的账?都区分“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借方在左,贷方在右,以反映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借贷记账法使用的“借”、“贷”二字,已同本来的字意(即“借主”、“贷主”)相脱节,演变成了一对单纯的记账符号,有其专门的含义。“猎”、“贷”的含义因账户性质不同而恰好相反。在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账户)中,“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而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收益类账户)中,“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力口。

2.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用相等金额,一方面已人1个或几个有关账户的借方,另一方面记人1个或几个有关账户的贷方,记人借方贷户与贷方账户的数额必然相等,这就形成了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2.3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进行试算平衡

由于借贷记账法在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时,都必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记账方向相反,金额相等。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如1个月),所有账户的借贷发生额双方合计必然相等;所有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与贷方期末余额计数也必然是相等的。其试算平衡公式是:

期初借方余额合计二期初贷方余额合计

本借方发生额合计=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利用这种平衡关系,就可以检查各账户记录是否正确,以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2.4可以设置和运用双重性质的账户

在借贷记账法下,账户按经济性质一般分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类。但为了灵活地处理账务,也可以设置和运用,既可以是资产又可以是负债的双重性质的账户(共同性账户),如设置“待处理财产授意”等账户。双重账户(共同性账户),应根据他们期末余额方向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借方余额,则资产类账户;如是贷方余额,则负债账户。

3借贷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中应用

现举例说明农业企业的会计分录的编制:

例1某种植玉米农业企业20XX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由上级主管部门投人资本金2万元,存人银行。

这项经济业务,使企业所有者权益账户“实收资本”增加2万元。同时,使资产账户“银行存款”也增加了2万元。两类账户同时增加。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记账规则,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实收资本20,000.00

(2)企业以银行存款1000元偿还银行短期借款。着笔经济业务,使企业负债账户“短期借款”减少1000()元,同时,使资产账户“银行存款”也减少1000元,两类账户同时减少。根据记账规则,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10,000.00

&n贷:银行存款10,000.00

(3)企业以应付票据100()元,偿还应付账款。

这项经济业务,只涉及到负债账户。“使应付票据”增加,同时,使“应付账款”账户减少。根据记账规则,负债类账户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000.00

贷:应付票据1000.00

(4)企业开转账支票一张,以银行存款5000元买玉米种子。

借:玉米种子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然后,将各项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以后,即应记人有关账户,这个记账步骤通常为过账,内容略。

4借贷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应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4.1必须清楚农业企业的会计科目(或称账户)的设置,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是有很大的区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国家财政部有规范性规定,一般有规范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商业企业会计科目表。而农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国家一般不作硬性规范性规定,只是参照工业会计科目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比较灵活的仿照执行。

第2篇

论文摘要:会计的记账方法很多,基本思想是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对单式记账法而言。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必须按相等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借货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在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农业中,进行经济核算广泛应用,本文就借货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中应用,谈一谈看法,以求利于农业生产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1.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1.1东方国家的复式记账法

中国是东方国家的代表,拥有5000年的灿烂文明和文化,我国官厅会计在汉代就有文献记载,“月计岁会”是我国会计核算的写照。我国官厅会计也是复式记账,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财政收人总账与地方政府省、府、县财政收人的明细账,要在总额上相等,只是记账方法是“收付记账法”。而民间商号会计核算方法,在明、清时期,会计核算中“龙门账”,在盐商、票号等等商人会计核算中应用,记账方法,也是复式记账的“收付记账法”。

1.2西方复式记账法与借贷记贷记账法

(1)西方海洋新航路出现以后,西欧对外贸易空前发展,对外贸易的发展,造就一大批制造业大公司和对外贸易的大公司,比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就是当时最著名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核算上采用复式记账法中的借贷记账法。

(2)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意大利,成为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发源地。

自从迪亚士·达卡马·哥伦布·麦哲伦在巧世纪一16世纪相继开辟西欧通往世界的新航路以后,世界贸易空前扩大川,欧洲的对外贸易空前高涨,会计核算也应运而生,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产生,也在情理之中。

1494年在威尼斯出版的路卡·巴其阿勒的《算术·几何与比例的概要》〔幻,不仅是关于代数的最初印刷文献,而且其中设《计算与记录要论》这一章,论述复式记账。巴其阿勒的著作,是关于复式记账的最初印刷文献,为以后的复式记账法的普及做出了极大贡献。但巴其阿勒不是复式记账法的创始人。与此相比,作为记账、算账的方法,中世纪意大利威尼斯、热那亚、米兰的商人已经能够解决实际业务了,而借贷记账法是应用了复式记账原理,最早在意大利借贷商人及早期银行家们所使用。复式记账原理在西方一也是源远流长,人们给以高度评价,19世纪的数学家阿瑟·克里(Arthurcayley)说复式记账原则“像欧几里德比例理论一样,是绝对完整的”。歌德在《威廉·麦斯特的学习年代和漫游年代》一书中说,复式记账“是人类心灵中产生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东方的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应用复式记账的国家之一,只是记账方法是收付记账法。比如:我国明清时期商业活动中的“龙门账”和“四脚账;是我国固有的复式记账方法。

(3)什么是借贷记账法?

所谓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2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特点

2.1在账户中,用“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

借贷记账法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把每个科目所属账户的账?都区分“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借方在左,贷方在右,以反映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借贷记账法使用的“借”、“贷”二字,已同本来的字意(即“借主”、“贷主”)相脱节,演变成了一对单纯的记账符号,有其专门的含义。“猎”、“贷”的含义因账户性质不同而恰好相反。在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账户)中,“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而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收益类账户)中,“借”表示减少,“贷”表示增力口。

2.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

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用相等金额,一方面已人1个或几个有关账户的借方,另一方面记人1个或几个有关账户的贷方,记人借方贷户与贷方账户的数额必然相等,这就形成了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2.3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进行试算平衡

由于借贷记账法在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时,都必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记账方向相反,金额相等。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如1个月),所有账户的借贷发生额双方合计必然相等;所有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与贷方期末余额计数也必然是相等的。其试算平衡公式是:

期初借方余额合计二期初贷方余额合计

本借方发生额合计=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利用这种平衡关系,就可以检查各账户记录是否正确,以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2.4可以设置和运用双重性质的账户

在借贷记账法下,账户按经济性质一般分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类。但为了灵活地处理账务,也可以设置和运用,既可以是资产又可以是负债的双重性质的账户(共同性账户),如设置“待处理财产授意”等账户。双重账户(共同性账户),应根据他们期末余额方向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借方余额,则资产类账户;如是贷方余额,则负债账户。  3借贷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中应用

现举例说明农业企业的会计分录的编制:

例1某种植玉米农业企业20XX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由上级主管部门投人资本金2万元,存人银行。

这项经济业务,使企业所有者权益账户“实收资本”增加2万元。同时,使资产账户“银行存款”也增加了2万元。两类账户同时增加。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记账规则,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 000.00

贷:实收资本20, 000.00

(2)企业以银行存款1000元偿还银行短期借款。着笔经济业务,使企业负债账户“短期借款”减少1000()元,同时,使资产账户“银行存款”也减少1000元,两类账户同时减少。根据记账规则,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10, 000.00

贷:银行存款10, 000.00

(3)企业以应付票据100()元,偿还应付账款。

这项经济业务,只涉及到负债账户。“使应付票据”增加,同时,使“应付账款”账户减少。根据记账规则,负债类账户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编辑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000.00

贷:应付票据1000.00

(4)企业开转账支票一张,以银行存款5000元买玉米种子。

借:玉米种子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然后,将各项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以后,即应记人有关账户,这个记账步骤通常为过账,内容略。

4借贷记账法在农业企业核算应用中应注意的事项

4.1必须清楚农业企业的会计科目(或称账户) 的设置,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是有很大的区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国家财政部有规范性规定,一般有规范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商业企业会计科目表。而农业企业会计科目表,国家一般不作硬性规范性规定,只是参照工业会计科目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比较灵活的仿照执行。

第3篇

一、中式簿记本事

账法是一部会计学的根本。本节分别论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与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中式收付账法符合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以及账户分类、账簿组织和账簿格式。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与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科学核算方法的规定。其中,“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指经济活动或财务活动,不是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是指确认会计分录等,二者应当区分开来。

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如企业接受投资,先发生投资者出资,后发生货币或其他资产验收入库;购买材料,先发生支出贷币或签订延期支出货款合同,后发生材料验收入库;材料投入生产,先发生领出材料,后发生投入车间生产;交库产品,先发生车间交出产成品,后发生商品验收入库;销售商品,先发生商品出库,后发生货币入库。

(二)中式收付账法符合经济活动 先出后入规律中式簿记以收付为记账符号,其收项等于贷方,付项等于借方,是西式贷借账法在中国的表现形式。用分录演译上述五例经济事项,分别采用两类核算方法。

其一,中式簿记分录:(1)接受投资,收(贷)记“股本”账户,付(借)记“现款”账户;(2)购买材料,收(贷)记“现款”帐户。付(借)记“货源”账户;(3)销售商品,收(贷)记“货源”账户,付(借)记“现款”账户。

其二,现代会计分录:(1)接受投资,收(贷)记“实收资本”账户,付(借)记“银行存款”账户;(2)购买材料,收(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付(借)记“材料”账户;(3)领料投入生产,收(贷)记“材料”账户。付(借)记“生产成本”账户;(4)交库产品,收(贷)记“生产成本”账户,付(借)记“商品”账户;(5)销售商品,收(贷)记“销售”账户,付(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中式簿记与《簿记论》相似,其“商品名称”账户,核算商品销售收入、期末商品盘点价值和进货总成本,差额直接在“商品名称”账户结转彩项结册(损益表),该账户实质上核算的是毛利润。该账户合并了材料投入生产,和商品验收入库的核算,所以原生态中式簿记不存在现代会计分录的第(3)、(4)两则分录。

若按照不同意见处理第(5)则分录,应是付(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收(贷)记“销售”账户。该做法并不与先收后付账法矛盾。决定收付或贷借账法的不是会计分录,而是由分类账页上(左)边设计收方,下(右)边设计付方的格式决定的。中式簿记或现代收付分类账簿,即使根据不同看法的先付后收分录,都将把销售收入登记在上(右)边收(贷)方,货币入库登记下(右)边付(借)方。

(三)中式账簿分为五簿两册 五簿中的“草流簿”为经济事项发生和结果的说明书,即《簿记论》介绍的财产目录和备忘簿,是确认会计分录的依据;“清簿”分为“银清簿”、“进货清簿”和“销货清簿”三本,即收付转三式记账凭证;“总簿”即明细分类账,“计簿”为总账,“盘点留底簿”相当于盘点表。两册中“彩盘结册”相当于损益表,“存除结册”即资金平衡表或权益资产表。总簿产生很早,有三千多年历史,而充作总账的计簿只有一百多年历史,此为明细分类账称作总簿,而总账却称谓“计簿”的原因。

计簿下设股本、生财、本埠交关、外埠交关,货源、杂支和现款计七个账户,可以顺序解释为实收资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本埠往来、外埠往来、毛利润、费用和现金账户,对结账前的总簿起控制和逐笔核对作用,但不登记结账分录,所以称谓“不完整的总账”。总簿分别设置股东、生财、本埠交关、外埠交关、货源和杂支六本。股本总簿下设“投资人姓名”,生财总簿下设“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名称”,交关总簿下设“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货源总簿下设“商品名称”,杂支总簿下设“费用名称”明细账户。此外,银清簿替代“现款”明细账。盘点留底簿可以解释为“存货名称”明细账,彩项结册替代“损益”明细账,是另一种形式的明细账。

草流簿和盘点留底簿用白纸装订成册,清簿用十行纸装订成册,计簿和总簿用斗方账页装订成册。封面用兰色布和白色布裱成,用红色纸书写账簿名称,贴于兰色封面左上角。

二、中式簿记改良

(一)阻碍中式簿记发展的改良 1933年徐永祚著《改良中式簿记概说》一书。该书曾指中式簿记账户无分类,账簿无组织,无格式,账法无规律。改良中式簿记,首先应当改直书为横书,改汉字数码为阿拉伯数码,该书却保守地采用直书和汉字数码。《改良》一书没有设定一则经济事项和分录,没有具体介绍如何登记会计账簿和如何编制会计报表。只是借鉴“西式簿记”的研究成果,扩大了账户名称,改两栏为三栏式账户,改四种为五十余种账簿格式,改三本清簿为十本日记账。

西式借贷记账法经过近800年的发展,会计理论已经相当完善,经济凭证(即原始凭证)逐步法制化,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当规范。但是,借贷记账法仍然存在缺乏理论支持,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排列方向不统一等问题。例如:世界上第一本

会计学著作论述借贷账法:借贷“这两个符号是根据威尼斯城的习惯使用而来的。一般总是应先说明借方或per,然后才紧接着说明A方或是贷方。必须遵循习惯。”这就是借贷账法的“习惯”理论,不符合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所以才会有诲涩难懂的评价;资产负债表左边列示资产类项目,右边列示负债类项目;而损益表上(左)边列示负债类项目,下(右)边列示资产类项目,两表项目排列方向相反。损益表项目亦与账簿左借方、右贷方的排列方向相反。

中式簿记历经两千多年的改革和改良,期间经历过盛唐辉煌,北宋繁荣,康乾盛世的发展,造就了收付账法的科学性。但封建统治使商人在士农工商中的地位甚低,人们视会计技术为“末学”,20世纪之前没有总结成文。《改良》一书对此评论引发的改良与改革中式簿记之争,影响了中国商业文化遗产中的中式簿记的发展。

(二)促进中式簿记发展的改良 会计实践者创造了会计学理论,又不为理论所拘束。中国商人在12世纪之前,改革入出为出入和收支两种账法,明末清初又统一改良出入和收支为收付账法,并且符合经济治动先出后入规律。20世纪初,西式借贷账法开始在学校中传播。六十年代会计人士创造了增减账法,再次改良了中式簿记,特点是改直书为横书,改汉字数码为阿拉伯数码,改分类账簿两栏为三栏:结账后的分录也制作记账凭证,改彩项结册为损益表,改存除结册为账户余额表,并出版了《银行会计概论》一书,具备了现代会计学的要素,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良。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其没有认识到收付账法应符合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也未明确收付账法是贷借账法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三、借鉴西式贷借理论改良收付账法

(一)国际会计学理论界对贷借账法研究较早 16世纪30年代会计学家塔里恩特强调贷方的主要作用,而卡萨诺瓦认为借方总是发生于贷方账户之前。卡尔达诺用左设贷方右设借方的账簿设计支持了塔氏,意在改革借贷账法,理论比较先进。历史学家“正在不懈地寻找这样做的原因”,即寻找左设贷方、右设借方的理论依据。1856年英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左边列示资本和负债项目,右边列示财产和资产项目,在借贷账法的会计学理论上,开了先例,做到与损益表项目排列方向统一。特点是把股东和企业债权人排列在资产负债表左边、上首,肯定了资金来源是首位的原则。1926年,德国会计学者巴比著《复式记账原理》一书,首创资本循环说。书中将全部账户划分为资本来源与资本形态两类,又把每一账户分为“入口”与“出口”两方,进而论述:“资本的每一运动必然是‘出于此而入于彼’或‘出于彼而人于此’,其运动方向是由贷方到借方的。”结论是“有贷必有借,贷借必相等”。巴比之论虽然没有提及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但却非常相近,是对塔氏理论和卡氏账页设计的重大发展。《新会计学原理》一书提出:贷借账法是改良收付账法而来,特点是符合经济活动先出后入规律,是对巴比之论的进一步发展,即把分录改为先贷后借,账簿设计为左贷方、右借方,权益资产表左边列示资本和债权人项目,右边列示资产项目,形成了一整套贷借账法理论,比较科学而又相对完善。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受托资产

第四十八条受托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受托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交易、接受受托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费用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5篇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一)法律地位及其组织结构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 等违规行为。

第6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239.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60-02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也跟着发生变化。我国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包括会计收付实现制导致反映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等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会计制度组成体系

就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三部分中,我们在这里重点来研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着不同的分类,体系组成亦有不同的说法,通常会计制度体系即有两部分组成,准则和制度。我们现在通常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都有一整套统一的会计记账方法,即借贷记账法;有统一的会计原则;有统一的五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与之对应,有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二、我国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事业单位现行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点:

(一)会计收付实现制导致反映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收付实现制是我国事业单位一直延用至今的会计基本原则。收付实现制是只以资金实际进账和实际财务账目支出多少作为会计记账的现实标准,对于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资源的浪费、资产的低效率运转等损耗并不计算在现实收付账目当中。而资本的损耗是无形的,也是资金实物的一种实际支出,但是收付实现制不将此计算在内,采用这种方法,由于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不均衡,同类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资产损耗等方面是存在着明显差异的,这样即使在两个事业单位的预算投入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投资、计价、盘盈盘亏等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何计提折旧进行价值补偿却未做明确规定。这种做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价值背离。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只算账面原值,不算折旧,只是在年终根据全年收入净值来提取保证固定资产更新和维护的费用,而这一部分又重新计入支出,使原本不能真实反映收付现实状况的会计制度更加不准确,随着资产的使用和时间的推移,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净值之间的差距将越来越大。

(二)反映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制度一个根本的用途,那就是如实反映企事业单位的结余数。现在的会计制度所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反映会计信息失真。这本质上也是由收付实现制这一制度所造成的。例如我们通常存在这种两种可能情况,一种情况是,预算执行不到位。从单位的账面上来看,年度结余较多,但是预算执行不到位,在单位的账目上存在资金短缺而无法实现的独立项目,简单的来说,可以说是有钱花不出去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些事业单位可以通俗的称为吃“探头粮”。很多事业单位的部门利益与其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挂钩,为了保证部门利益,完成年度预算目标,人为地将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列入下期,或者说人为地把下期的算入到本期,在这种情况下,就如同会计机关的假账一样,此会计账目已经不能再真实的反映该年度的会计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由社会公益性的单一属性向社会公益性与市场运行机制有效结合多元属性转变。对于事业单位有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在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中的不断向前发展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政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形成鲜明对比。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固守着传统会计准则以及计账方式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的会计科目体系随着政府收支改革的全面展开,与政府收支科目逐渐变得不协调。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资金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事业单位的组成开始出现资本化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进入事业单位,使得事业单位的既有业务向更深更广泛的层面扩展。会计业务种类的扩展,迫切要求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与修订。

三、关于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修正会计基本准则

在我国的国体决定的特殊的财政公共管理体制下,我们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要推进改革,就要从修正会计基本准则入手。而修正会计基本准则,关键必须从修正收付实现制,引入权责对等机制。根据我国会计制度体系行业、部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引入权责发生制,必须分步骤引入。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是关键,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首先,能够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结余状况。本质上引入这种机制就是要将财务收支和结余的真实性、一贯性作为相对于相关公众的权利,相对于事业单位的义务责任来运作。引入该机制核算后,事业单位有必要在新的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将实际收入,实际拨入款项,实际支付费用等全部登记入账,并且有义务和责任让相关公众所知悉。其次,能够全面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会计账目一定程度上的公开透明。再次,真实的反映该事业单位拨付资金或者说是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会计报表,能更客观、更准确,更能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结果。

(二)制定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取消行业制度

我国虽然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但这种会计制度是一种宽泛的制度,不仅限于事业单位,也是因为此,有一些不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很多的事业单位简单套用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去结合自己的特点,补充和修订其中的条款,以至于很多事业单位的条款几乎形同复制一般。而实际上,旧有的统一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已经有很多的条款不能适应现代财政体制改革。因此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制定合理科学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我们可以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制定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取消行业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的个体来说,在制定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要给其中的条款一定的宽松度,对于特殊性的行业,可以在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从实用性角度来补充和实现会计制度的规范

作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基建会计与财务会计,目前在事业单位财务运行过程中,是人为分离的,这使得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全面的反映会计信息。我国会计制度传统上仍沿用“大账大收大支”的格局,要真实反映会计制度,必须将补充的会计制度引入到这一传统格局之中。因此,在改进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要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并必须将与基建相关的核算内容补充进去。基建与财务各自成体系,要对二者的格式报表进行修订。在此过程中,设计相应的基建报表,以此满足事业单位内外的管理需要和信息需要。

作者单位: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会计发展;文化动因;东西方文化

一、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据统计,有关 “文化” 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二百多种。本文所界定的文化,不单包括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态度和风俗习惯,还应包括由此产生的体制文化和法制文化。 文化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对外来先进文化的吸收过程。会计作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深深地打上了文化的烙印。会计本身也作为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必定受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受整个大的社会文化演变方向的限制。但凡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不能独立地看社会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会计的演化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密切相关,同时也受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会计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和商业观在内的文化观念。

二、中国文化对中国会计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会计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关系文化表现的比较明显,在会计工作过程中强调搞好内、外部平衡,侧重于人事关系的处理,这使得会计行为本身常常为了处理好人事关系不得不牺牲会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逐渐成为了一种迎合各种指标的工具。中国会计制度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会计惯例,价值观和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崇尚集体主义、权力距离较大、不确定性规避程度大、阴柔强于阳刚的特点。

(二)中国会计发展的文化动因。1.原始萌芽时期。在原始社会初级阶段,人类用于传达信息、辅助记忆的方式主要是绘制客观物体的自然印记反映和记录日常生活及其动植物的数量及其变动。进入金属时代之后,人们对形状、面积和体积有了初步的认识,利用身边器具逐步发明创造了实物计量单位,史书上更有“黄钟黍”的传说。于是数量、计量方法的有机结合,为过度到中式簿记思想时期奠定了基础。 2.古展时期。中国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思想,它与几千年中国文明发展存在相关性。儒家思想提倡遵循历史悠久的规矩,强调安于现状,限制小我以保全社会和谐,崇尚顺从、中庸。在这种文化影响下,我国会计演化过程带着变化缓慢的特征。从最初的单式簿记时期,到其后的复式簿记时期,贯穿了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古代封建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对于商业的态度,历代统治者都根据需要有所不同,因此重农抑商是整个古代封建社会国家政策的主流。贱视商人商业、耻言货利成为了主流观点,社会思想意识文化领域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中国会计的发展也有两个主题,官厅会计和民间会计。当时的儒家道德思想是重义轻利,这就决定了民间会计的低等社会地位,在王室和儒官们眼中,民间会计都是些没有技能的下等人。因此,官厅会计受到历代帝王重视,商业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从而民间会计也不能正常发展。3.近、现代改良时期。第一次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第二次后,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商品输出迅速增加,也开始了对中国的资本输出。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西方文化传入中国,西式簿记开始传入中国,西式簿记和中式簿记在中国大地上激烈地碰撞着。借贷记账法开始传入中国,将中国传统做法与外国现实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对于促进中国会计分析方法的改良发挥了一定作用。

三、构建我国会计文化体系重要性

会计文化是在遵循一定时期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一种行业文化,其反应的主要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所形成的的一种价值理念,会计文化的建设不但符合当今经济与改革的发展,还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了内在的行业指导。

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的形成依赖于文化建设,会计文化的建设可以为会计人员提供思想意识的引导,会计文化把会计目标与责任等形成于会计文化之中,这些文化建设比如成为会计人员行为尊则的参照。 2.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文化建设可以促进会计工作的进步,其实质就是一种会计理念,它对于会计的长期发展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因此其对于会计工作中的问题也具有很好地解决措施,会计文化对企业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通过会计文化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督导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减少会计人员思想发展出现错位。3.有助于协调会计组织内部之间的关系。会计主体的矛盾主要来源于会计政策的随意性、模糊性和政策外会计事项的处理,因为在这些情况下,会计主体需要进行判断,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对会计主体来讲,会计原则和方法的选择有很大的随意性,会计文化能够弥补会计实践中 法律 、制度、工作条件等“硬件”的不足,把会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会计事业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上来,以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我国的文化必然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作为构成社会文化体系的一部分,会计文化建设也必须随着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四、构建我国当代会计文化的途径

1.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会计文化建设要注重思想道德的建设,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复杂,各种思想困惑的鼓捣下,有必要对会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树立他们正确的价值观,降低他们因为受到思想不坚定等因素导致会计犯罪。因此会计文化建设要积极地吸取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2.培养和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能。会计文化的建设归根结底需要会计人员的推动,因此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等都影响会计文化的建设,会计文化建设需要给会计人员提供一个尊重会计工作的环境氛围,给会计人员自身能力提高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社会、企业要采取积极地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修养,进而全面引导会计文化建设。3.借鉴和吸收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会计文化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种,它的产生与发展都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会计文化与外界的联系也逐渐的紧密,因此会计文化建设要积极的吸取社会文化中的一切优秀文化,首先积极的吸取本土优秀文化。其次加强会计文化交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与我国会计文化形成优势互补。 4.制定和完善各种会计法制体系。会计文化的构建一定要有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保证,会计法律建设应注重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在制度保证中要做到制度文化的创新。会计部门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出适应新形势的会计管理制度,用健全的制度提高会计文化建设的水平。会计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会计文化的构建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持续过程,必须不断克服会计文化自身的不足,实现其向更高形态的飞跃。构建有明确价值取向的优秀会计文化,使会计文化的构建过程成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成为会计人员不断得到激励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文硕.西方会计史——会计发展的五次浪潮[M].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会计法规问题对策

一、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法规的质量不高,部分法规的内容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陈旧过时,已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但清理废止或修订工作没有跟上。第二,某些会计法规制定时就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其相关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正因为如此,一些“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会计法规的效能发挥。第三,某些会计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伸缩性大,有漏洞和空子可钻,有的法规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细,但对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一带而过。第四,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不够完整,一些成熟的会计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没有很好地总结出来,成为会计法规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找不到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会计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委派制已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实施多年,但其法律依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不同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如《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三部法颁布(修订)的时间很接近,但规定的罚款金额却各不相同,真令人费解。又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与现行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第二,一些新立会计法规与已颁布的会计法规之间不协调。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相同。第三,不同层次的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规定。又如《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会计法》第42条则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私设会计账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对罚款金额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第四,同一层次甚至是同一会计法规的有关内容也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诸如具体准则之间、会计制度内部、具体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如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诸多不协调的地方。

3.某些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有些会计法律规定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在目前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在我国全面实施。如《会计法》中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规定,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施就不太现实。第二,某些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制定出来,如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以及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等至今没有出台。第三,某些会计法规条文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导致不同的人对其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对相关人员及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既不讲违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讲原始凭证要素的哪个方面,也不分错误的金额大小,不论其后果的程度,均以一个规定论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操作的。

4.地方会计法规建设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地方会计法规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第二,地方会计法规的制定、修改不及时。第三,地方会计法规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没有很好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地方会计法规基本上是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的翻版或若干法规内容的简单堆积。第四,地方会计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对其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会计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是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的重要原因,更严重的是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1.要加快立法步伐。一是要抓紧对现有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有关法规,该废除的要及时废除,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要加快相关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制定。如加快具体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制定等。三是要在近期内尽快制定颁布当前急需的一些重要会计法规,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要切实维护会计法规的统一性。一是要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的条件、权限和管理程序,避免重复立法,交叉立法,确保会计法规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成立会计法规咨询委员会,所有会计法规的出台都应报该委员会审查,以保证会计法规之间及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3.要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改革现行会计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的制定机制,保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制定过程的透明公开,具体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经验,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反映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进展情况,在最后形成准则时,有详细的文件说明理事会成员对准则的意见,确保会计准则的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一些重要会计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检查,为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要加强会计法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将成熟的研究成果及时纳入会计法规体系。四是要大胆借鉴、吸收国外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保证我国的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

4.要加快地方会计法规建设。一是要重视和加强地方会计法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地方会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原则、结构形式及规范的重点等。二是要对现行的地方性会计法规进行清理,分别情况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三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地方会计法规的立法步伐,先行制定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的会计法规,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四是要加强地方会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地方会计法规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薇。两大法系比较下的中国会计法规体制问题。计划与市场,2002(7)

2.武涛,刘永祥。地方会计法规建设问题的思考。会计之友,2003(8)

3.陈皓,吴淑莉。会计准则制定权:证监会与财政部微妙的权力之争。时代财会,2002(3)

4.管亚梅。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2002(3)

第9篇

关键词:会计法规 问题 对策

一、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法规的质量不高,部分法规的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陈旧过时,已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但清理废止或修订工作没有跟上。第二,某些会计法规制定时就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没有很好地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导致其相关规定不合理、不,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正因为如此,一些“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补充办法”之类的文件不断出现,严重会计法规的效能发挥。第三,某些会计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伸缩性大,有漏洞和空子可钻,有的法规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细,但对违法者要承担的责任则一带而过。第四,某些会计法规的内容不够完整,一些成熟的会计和实证的成果和工作经验没有很好地出来,成为会计法规的内容。到为止,找不到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会计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委派制已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实施多年,但其法律依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不同的法规之间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如《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三部法颁布(修订)的时间很接近,但规定的罚款金额却各不相同,真令人费解。又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与现行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第二,一些新立会计法规与已颁布的会计法规之间不协调。如《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相同。第三,不同层次的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规定。又如《湖南省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会计法》第42条则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私设会计账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对罚款金额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第四,同一层次甚至是同一会计法规的有关内容也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诸如具体准则之间、会计制度内部、具体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之处。如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诸多不协调的地方。

3.某些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第一,有些会计法律规定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在目前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在我国全面实施。如《会计法》中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规定,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实施就不太现实。第二,某些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制定出来,如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以及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等至今没有出台。第三,某些会计法规条文的意思表示本身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导致不同的人对其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对相关人员及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既不讲违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讲原始凭证要素的哪个方面,也不分错误的金额大小,不论其后果的程度,均以一个规定论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操作的。

4.地方会计法规建设薄弱。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地方会计法规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第二,地方会计法规的制定、修改不及时。第三,地方会计法规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没有很好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地方会计法规基本上是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的翻版或若干法规内容的简单堆积。第四,地方会计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对其执行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

上述这些的存在,不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是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的重要原因,更严重的是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1.要加快立法步伐。一是要抓紧对现有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有关法规,该废除的要及时废除,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要加快相关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制定。如加快具体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制定等。三是要在近期内尽快制定颁布当前急需的一些重要会计法规,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要切实维护会计法规的统一性。一是要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的条件、权限和管理程序,避免重复立法,交叉立法,确保会计法规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成立会计法规咨询委员会,所有会计法规的出台都应报该委员会审查,以保证会计法规之间及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3.要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改革现行会计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的制定机制,保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制定过程的透明公开,具体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经验,即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反映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进展情况,在最后形成准则时,有详细的文件说明理事会成员对准则的意见,确保会计准则的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一些重要会计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调查和检查,为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要加强会计法规问题的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将成熟的研究成果及时纳入会计法规体系。四是要大胆借鉴、吸收国外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保证我国的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

4.要加快地方会计法规建设。一是要重视和加强地方会计法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地方会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原则、结构形式及规范的重点等。二是要对现行的地方性会计法规进行清理,分别情况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三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地方会计法规的立法步伐,先行制定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的会计法规,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四是要加强地方会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地方会计法规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张薇。两大法系比较下的会计法规体制问题。计划与市场,2002(7)

2.武涛,刘永祥。地方会计法规建设问题的思考。会计之友,2003(8)

3.陈皓,吴淑莉。会计准则制定权:证监会与财政部微妙的权力之争。财会,2002(3)

4.管亚梅。对我国会计问题的思考。财会月刊,2002(3)

第10篇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ofBanking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国在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参考。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目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不少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银行服务的范围,使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客户的资金收益,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但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推出新业务品种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创新而忽视银行风险的防范。此外目前业务实践中,银行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开始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提供基于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差别服务,如为企业集团客户设计提供电子化资金清算网络等。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片面强调竞争优质客户而放松风险防范。

(二)高度重视完善业务章程及业务协议。

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影响业务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容易产生随意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约性文件进行,通过上述契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1、商业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有关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有关责任的分担的规定。如就因供电、通讯系统方面的故障所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补偿问题,因交易指令传递方面出现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等等,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在发生纠纷后纠缠不清,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并降低纠纷对银行信誉的影响,银行还应注意在服务协议中和客户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时间、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及法院的管辖权等。

2、商业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银行与网络服务商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故障引发的有关损失应如何处理。此外,对于系统服务商责任事项的规定,应注意与对用户承担的责任问题相连接,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手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移动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因移动网络故障而给客户或银行造成的损失,由移动通讯公司分担。

3、商业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银行与服务所需的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也面临着如何承担因硬件、软件引发的事故,对客户或银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为了减少和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争执,银行在购买有关硬件和软件时就应该在买卖协议中对这些事项进行约定。如在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要与网络硬软件供应商、网络安全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特约商户、用户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分摊业务中的风险和损失。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契约性文件大多是银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必须注意的是,《合同法》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交易优势订立不公平的合同,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不提示说明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等。所以银行在拟定合同文本时,一方面要分摊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条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公开交易规则。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用户在使用电子化银行的时候,对一些交易环节及应注意的事项并不十分明确,银行作为交易的主体,负有告知的义务。一般银行应告知如下内容: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银行和用户的责任、电子交易记录的确认和领取方法、错误操作的纠正方法、系统安全的措施等等。

商业银行在与用户签约时可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交易规则。如在手机银行业务中,用户在签订《使用合约》时,发给用户《使用手册》,引导用户按照手册设置各种功能。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公开演示、互联网上公开说明和介绍等。但这些方式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真正的公开;②充分说明业务内容及操作方法;③能够被用户所理解;④便于银行有效举证。

(四)适当进行客户准入控制。

1、适当限制客户的准入资格。

客户资格的准入,是银行电子化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鉴于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银行对电子化业务的客户应予以一定限制。与其他客户相比较,银行应对电子化业务的客户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加以合理的条件限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银行电子化业务的客户。

对客户资格进行限制,一方面可以掌握客户的资料,培养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客户欺诈。

2、严格客户的身份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有加重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责任的趋势。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刊登的判例中写到: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银行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电子化业务的纠纷实践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的发生常常与犯罪行为有关,而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常常利用伪造的客户资料(尤其是客户身份证件)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为从源头防范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欺诈风险,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注意对客户身份的认证。对于私人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开户材料,并保证签约柜台的双人临柜操作;对于单位客户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年审情况,并对单位提交的银行电子化业务服务申请表上的单位公章和印鉴和该单位在本行开户时的预留公章和印鉴予以核对。对企业印鉴的审查,银行应争取增设电子验印等先进验印设备,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在当前实行了实名制的情况下,银行对私人客户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名制下,银行如果未识别出犯罪分子伪造的身份证件,受法院加重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责任的趋势的影响,银行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有过错进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全证据资料。

在诉讼中,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银行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交易纠纷,法院可能会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这是因为,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存的正本。但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的交易中,交易数据只储存在银行,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举证责任往往要由银行承担。这种以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为由,改变举证责任的做法,在最高法院判例中已被承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0]28号文中对于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发生的案件的规定中亦有相关规定:“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应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被诈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应当承担存款兑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发生诈骗案件,银行如果不能证明存款人或持卡人有过错,且不能证明无纸化制度不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责任。显然,银行面临的司法环境十分尴尬。

因此,如果银行在业务操作方案设计时,对业务流程的记录不能满足法院对记录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要求,银行就可能被迫承担全部的确认风险,这就对银行数据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银行在管理上有疏漏,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基于上述分析,在电子银行纠纷中银行应特别注意保全相关证据资料。

在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的电子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在《民事诉讼法》及到目前为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中尚无数据电文这一种。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第11条中有所规定。该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主要在两方面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据电文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的电子数据记录在银行电子化业务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银行应该:(1)高度重视计算机及其他机器设备的运用、维护及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明确保存和管理电子数据的有关措施,采取适当方式,妥善保存各类电子数据信息;(2)加强员工技术培训,避免操作失误,防止因数据丢失致使银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证据,仅有本人陈述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证据的外在形式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原件的书证、物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由于电子银行交易数据记录完全由银行自行制作,在严格的意义上,这些记录应被归入本人陈述一类,这对电子银行纠纷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很大影响。因此银行在保存好电子数据记录外,还要注意保存其它证据。如电话银行业务中,除保存好电子数据记录外,还要注意保存录音资料、每日电脑打印的日结单,以及银行定期向客户发出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这些资料是日益趋向无纸化的电话银行业务中仅存的书面材料,在处理电话银行纠纷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ATM业务中,除电子数据证据、客户签名的申请书外,其它证据十分有限。为避免银行在日后的纠纷处于被动地位,最好在ATM上加装电子摄像设备。某银行与客户的几起纠纷,就是因银行的录像资料证明客户在取款过程中疏忽大意被他人偷看密码而使银行得以免责。

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银行在保全证据中,资料的保存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在2年以上。

(六)加强设置与使用支付密码的风险防范。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都面临一个客户身份确认的问题。在现阶段的许多类型的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私人密码(PIN)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方式。基于私人密码的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等特点,国际惯例中私人密码使用的法律归责原则为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了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应以软件密级程度过低、及时挂失或者系统遭受黑客攻击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上述规定基本确立了本人行为原则。我国较多商业银行的业务规章、章程也约定适用该原则。如某银行信用卡业务章程规定:凡使用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用户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基于上述分析在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客户自己承担。因此,密码的正确使用与否是银行与客户划分责任的界线。但在实践中,客户密码被冒用时,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如何确定过错方并进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则十分困难。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银行应加大对银行电子化业务中密码重要性的宣传,使客户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尽量避免简单化,并尽量不委托他人办理。在银行的营业场所、业务章程、ATM机等处提醒客户设定密码时注意防止密码被破译,在使用密码、保存密码时注意防止密码泄露。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尤其是信用卡业务营业场所)、ATM机等处要设置有效隔离或推广叫号机,避免不法分子窃取他人密码。同时银行员工要树立密码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在业务操作中注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密码被泄露。

目前部分银行员工的密码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有相当一部分营业场所没有设置有效隔离或未认真执行有效隔离。

(七)强化内部管理。

电子化银行业务能否顺利、快速地发展,能否减少业务纠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否到位。为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银行应注意:(1)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加密、解密,设置严密的安全防火墙;(2)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对业务管理人员应进行保密工作的训练,并设计合理的数据管理岗位,专人、专岗,做到管理人员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将由于内部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3)避免随意购买相关机具,随意开发、应用相关软件程序,杜绝随意增加、减少相关机具对客户开放、供客户使用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化解

由于客户行为原因或由于个别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中的漏洞及法律的滞后,目前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纠纷,出现了法律风险。在化解上述法律风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已发生案件,包括未遂案件。

从银行电子化纠纷的实践来看,相对于银行其他类型案件而言,电子化银行纠纷涉案金额多数比较小,多在百万以内,尤以几万、几十万的居多。但银行电子化业务是建立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而犯罪实践表明,犯罪手段的发展几乎是和科技的发展同步的,高科技早已被运用到犯罪行为中去,因此银行对电子化业务中发生的案件均要重视,而不论案件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大小。银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要仅仅立足于个案,不应因个案处理的不经济而放弃为个案妥善处理而进行的努力,而应着眼于整类电子化银行业务。因为案件的发生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运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技术所造成的,及时查清案情并弄清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利于银行及时采取技术补救措施和其他补救措施。反之,如果对发生的案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助长犯罪分子的犯罪气焰,造成纠纷的蔓延,给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冲击。

(二)尽量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

鉴于我国电子化银行业务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较多空白,现行法律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的多数纠纷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一个较好选择。为尽量避免诉讼,一旦产生纠纷,银行应首先查明事实,判别各自的过错,在分清责任后主动与客户协商按事前协议的约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在香港各家银行的电话银行业务纠纷中,几乎所有的纠纷都通过协商得到了妥善解决。

2001年11月,诈骗分子在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张贴《紧急公告》,声称中国加入了WTO,为防黑客洗钱,银行为了客户的安全,特为客户设定一个账户,如不转账,后果自负。公告以银行名义落款,并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印章。有24名储户受骗将卡内存款转入了上述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诈骗分子取走。纠纷发生后,银行在向储户讲清楚银行没有过错的道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同储户签订协议,最终妥善解决了上述纠纷。

(三)积极利用司法机关破案并协助银行解决纠纷。

如前所述,较多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密码(PIN)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方式,密码的正确使用与否是银行与客户划分责任的界线。对于因客户自己保管或使用不慎等原因泄露密码或因客户被不法分子欺骗等原因将密码告诉他人而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理应由客户负责。但客户却常常隐瞒自己的过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欲将损失转嫁给银行,而银行又常常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此情况下,银行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协助,促使客户承认自己的过失,化解银行的风险。此种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2002年6月,一储户因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取走后银行要求银行赔偿。银行难以收集证据,而银行内部电子监控资料又清楚显示取款人并非储户本人。在银行报案后,储户向公安机关讲明了事实:自己轻信诈骗分子,为便宜购买所谓的“走私罚没财产”,而向诈骗分子泄露了银行卡密码和账号。由于储户自己承认泄露了银行卡密码和账号,银行便轻松胜诉免责。

(四)加强银行系统内对案件的协助。

现阶段,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电子化银行业务多数实行了电脑联网,而不同商业银行间的电子化业务多数尚未跨行联网(基于银联的业务除外),因此犯罪分子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行为多数是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进行的,但常常涉及该商业银行系统的不同地方的分支机构,因此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中必定有一家分支机构是在异地诉讼,一家在本地诉讼。基于上述原因,对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诉讼纠纷,银行不同地方的分支机构应从统一法人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利用当地分支机构在当地的便利条件,加强对案件处理的协助,而不应从狭隘的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异地分支机构发生的案件不予配合、协助。

例如在一起电子汇兑纠纷中,工行广东某行和西安某行均成为被告。在诉讼中,西安行充分发挥在当地诉讼的优势,两行认真合作,最终工行全部胜诉。

(五)在诉讼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的认定主要靠证据。但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中,证据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同时证据的证明力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法律为准绳,而我国与电子化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又几乎是空白,因此在审理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

此外,电子化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所使用的流通工具有所不同,传统银行业务使用的是纸质的流通工具,与之相适应的是一系列调整纸质流通工具的法律,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并不一定必然适用。而法官却常常习惯于用传统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存在心理定势。况且从目前的纠纷实践来看,客户与银行的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多是在基层法院审理,而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相对较差,因此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解决过程中,银行与法院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一起电子转账纠纷中,储户存款被他人在自助银行中利用银行提供的自助电子设备转账后取走。在诉讼初期,法官坚持根据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银行举证证明储户有过错,否则便欲判决银行败诉。经过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逐渐接受了银行的观点,按照前文所讲的密码使用的本人行为原则对案件做出了判决,银行胜诉。

第11篇

200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82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153%;余额比年初增加2.8337万亿元,同比少增42193376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3.52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33万亿元,同比少增4989387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15591530亿美元,比年初增加67.6445亿美元,同比多增93.2598亿美元。

银行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

一、四季度银行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2004年,世界经济全面复苏,我国经济继续平稳较快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粮价高位平稳回落;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消费市场稳中趋活,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企业利润、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大幅增加,消费者物价指数也是稳中有落。

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7万亿元,增长9.5%。第一、第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9.2%和29.0%,分别比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和2.8个百分点。总体而言,银行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处于上升态势,这是有助于银行业的发展的。下面将分别从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和对外贸易和消费者物价指数四个方面,分别作简单的叙述。 各大产业的增长情况如下表。

(一)货币供应量增速回落到合理区间

2004年,随着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和落实,货币供应量增速呈逐步减缓趋势,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19.4%,处于全年最高水平,之后逐步回落,8月至12月M2增速连续5个月处于13%~15%这一比较合理的区间,与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2004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25.3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年末回落5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9.6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比上年末回落5.1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0 余额2.1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全年累计投放现金1722亿元,比上年少投放746亿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

随着国家对今年过热的宏观经济的调控措施的贯彻和落实,经济逐渐走上了正常的发展轨道,在宏观经济运行中,一个重要的先行指标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今年的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政策效果的突出表现,就是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幅度得到了控制。从年初的53.0%,逐渐回归到十二月份的正常水平25.8%。在2004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变化的时间趋势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回落的轨迹。

(三)消费和对外贸易增长强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因素

拉动经济增长有三架马车,固定投资由上分析,在四季度增长走缓,但是由于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美元加速贬值,虽然人民币汇率实行与美元盯住,美元的贬值相当于人民币贬值,因此在收入增长和汇率贬值的双重冲击下,出口突然 发力,消费不断走热,引致了四季度该季度GDP增长加速,全年GDP增长9.5%,超过市场预期。这里是有关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图表。

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154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7%。其中,出口5934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4亿美元,增长36.0%(下表)。进出口相抵,顺差32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5亿美元。

(四)消费品物价指数

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3.9%,其中服务价格上涨2.3%。商品零售价格上涨2.8%。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6.1%。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1.4%。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5.6%。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3.1%。综合CPI与CGPI的环比数据,我们注意到,消费品物价在经历了10月、11月下跌后,再度成上升趋势。而CGPI中投资品涨幅趋缓,12月环比值下降到0.1%。当月成品油出厂价格的下调、固定投资放缓带动钢铁、建筑材料等价格的回落是主要原因。 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银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加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

1.加息的具体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 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货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 ~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2.本次加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是:

(1)银行存贷利差扩大。银行普遍存在着“短借长贷”的现象,负债主要为短期存款,由于此次短期存款利率基本没有变化,资金的实际成本上升幅度较小;而贷款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相对要高,贷款利率全面上调后,贷款收益率则得到相对于资金成本更大的提升。

(2)国债投资缩水上市银行虽然在积极调整国债投资组合,但其仍持有大量长期债券,日期也较 长。此次利率调整对国债投资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a.投资组合市值下跌风险加大。虽然国债市场的前期下跌已经部分反映了升息预期,但如果市场认为本次小幅加息只是加息周期的开始,国债投资将继续面临市值缩水风险,银行调低组合久期的难度也会加大。b.长期债券投资的机会成本上升。在没有严重流动性问题出现的情况下,银行虽然可以持有债券获取利息收入而不实现亏损,但这部分资金本来在加息后可以获取更高的收益,机会成本会有所上升。银行必须通过未来的存款增量买入利率高的债券,以动态地调整其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3.加息的象征意义

自从我国加入了WTO后,各个行业将要逐渐开放,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竞争者,银行业也不例外。我们必须经过市场化的历练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有生存之地,才能在竞争中获得胜利。近年国内银行牌照的稀缺性将逐步降低:2006 年底国内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具有优势的城市商业银行有可能获得全国性经营许可。因此,利率上调并且逐渐放开,有利于国内的各大银行早日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适应生存。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定价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信息披露和证券业务监管

在2004年底,也即12月22日和23日两天内下达了四个关于规范信托业发展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通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信息披露和证券业务监管。

1.关于信息披露

一是在经营概况中对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披露。银监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及时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这其中包括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三类风险的技术分析和控制策略。除此以外,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其次是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定期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以及内部控制情况。

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2.关于证券业务的监管

针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挪用资金问题和证券行业的重新洗牌,信托业涉入其中的例子越来越多,银监会为了控制其中的风险,对于信托资金经营证券业务作了很多规定。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 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已从事的证券投资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于12月31日前认真规范完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 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必须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要依法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发现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1)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 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 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原证券业务逾期未开立专户的,应当报告未开立的原因和事由。

(2)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增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干预,提高证券投资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形成证券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长效机制。

(3)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或者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等规定,必须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确立风险止损点。

(4)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 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

(5)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 对未按本通知和有关法规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开办新的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证券投资业务。这些规定为信托业远离高的投资风险构筑了一道风险隔离墙,将为以后信托业获得大发展建立起良好的制度基础。

银行业总体运行情况

一、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200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余额比年初增加3.37万亿元,同比少增3376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33万亿元,同比少增3871亿元;外汇存款余额1530亿美元,比年初增加44.5亿美元,同比多增59.8 亿美元。

同时,我们对感兴趣的存款余额、贷款余额、短期贷款余额、中长期贷款余额,各做了相应的时间趋势分析,它斜率就是各自的变化率。从下图中发现,存款的增速明显变缓,特别是第四季度;贷款的增速在年中开始下降,并且在四季度延续;贷款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短期贷款余额在5月份后开始下降,并且在四季度基本保持水平,没有变化,而中长期贷款却增长迅速。

(一)新增存款增速,在2004年特别是在第四季度下降

一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还在为持续七年的居民储蓄加速增长而担忧,8次降息均未能为“超储蓄”消肿:一年之后,居民储蓄存款却奇迹般地连续12个月增速减缓,划下了罕见的下行抛物线。银行业普遍面临着一个存款短缺,储蓄存款持续少增给银行资金的运转、头寸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储蓄存款的减少,另一方面银行贷款却依然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地处于一种矛盾之中。

然而在高速经济增长的背后,我们发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迅猛。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统计,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7%,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实际增长6.8%。一方面,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另一方面却是居民的储蓄存款的少增。我们分析有如下因素导致了储蓄存款的分流。一是基金和国债发行比较快,吸收了部分资金,居民金融资产结构有所调整, 基金和国债持有的数量增多,使得居民的储蓄存款增加幅度逐渐下降。二是消费稳中趋旺。据央行统计,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8%,剔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了10.2%,证实居民在物价上涨的时候保持了比以往更高的消费热情,大量的资金进入了消费领域。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保持了快速上涨态势,比去年同月上涨3.6%,7月更上涨至5.3%。根据以往的经验,物价如果继续保持上升的趋势,利率就会上去。 实际上确实如此,中国人民银行于四季度中期了升息的通知,升息的主要是贷款而非存款,这实际上意味着居民如果提前在银行取得消费贷款或按揭贷款,可能将少支付部分利息。而且,人们普遍有种追涨不追跌的心理,看到物价上涨,直接的反应就是减少储蓄,购买更多的商品,特别是按揭贷款的消费品。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也刺激了居民购买汽车的欲望,因此升息的预期和实际上的升息的政策,直接引发了消费的稳中趋旺的态势,从而导致了银行存款的分流给消费领域。

(二)银行贷款增速在年中下降,并且在四季度延续

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贷款迅猛增长持续到今年4月,宏观调控力度也随之加大。从5月起,贷款增速得到了控制,5~8月新增贷款规模比2002年、2003年同期明显下降。1~8月累计新增贷款不到1.6万亿元,低于去年同期2.2万亿元的水平。同时,从上表和上图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四季度新增贷款有点反弹,但是幅度很小了。总体达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控目标。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过热的情况。

(三)贷款结构发生逆转,中长期贷款增长迅猛。

从2004年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情况来看,虽然贷款的总体增加速度在下降, 但是贷款的结构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短期贷款增长更为缓慢,而中长期贷款却增势迅猛,而且在各大商业银行贷款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长期以来,在金融机构贷款结构中,流动资金贷款一直独领,占有较大比重。然而,这种情况自2004年以来出现了逆转。2004年全国不少地方流动资金贷款增长乏力,在新增贷款总量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而中长期贷款扶摇直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银行在未来的经营中将面临着流动性的问题,银行存在“短借长占”的资金问题。值得肯定的另一个方面是,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机制逐渐形成并得到加强。近年来,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质量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将之作为检验改革成败和核心竞争力升降的关键因素。各家银行普遍推出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抬高了信贷准入“门槛”,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加大不良贷款和“亚健康”贷款清收力度等。这些措施无不对流动资金贷款产生巨大冲击,一些资质不够好、规模不够大、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企业,成为银行收缩贷款的主要对象。抽回贷款,最好办的是流动资金到期收回,不再发放。而中长期贷款则比较难以收回,有的已经成了企业铺垫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严格贷款审批,使大多数中小企业被挡在银行信贷的“门槛”之外。如某市工商银行2003 年增加流动资金贷款3亿多元,其中70%是中小企业贷款。2004年在开展清收不良贷款“决战年”活动中,大部分中小企业又重新被挤 出该行的贷款企业名单。由于规范信贷管理,一些贷款从流动资金账本划到中长期贷款账本上,也是 2004年流动资金贷款锐减、中长期贷款上升的一个原因。过去,一些银行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以流动资金名义发放了一些实际上作为中长期使用的贷款。当信贷管理规范和严格之后,这些贷款得以还其本来面目。因此从这个方面说,银行中长期贷款上升也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必须防范在其中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的时间趋势

作为经营性企业的商业银行,其最主要的目标有二:安全性和盈利性。其中,安全性保证了银行的生存,盈利性决定了银行的发展。下面主要分析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

(一)四季度银行业不良贷款变化情况:

全年下降,但是有反弹的迹象。截至2004年12月底,银行业总体不良资产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1%。其中次级贷款为3075亿元,次级贷款率为2.36%;可疑贷款余额为8899亿元,可疑贷款率为6.84%;损失贷款为5202 亿元,损失贷款率为4.%。在机构分类上,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其不良贷款率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01%。都比上个季度有所降低。 银监会最新公告显示:据初步统计,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指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76亿元,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比年初下降4.6个百分点。这是不良贷款继2002年、2003年后的连续第三年“双下降”。下表反映的是不良贷款率在今年的时间变化趋势。

为了更详细地了解各个季度不良贷款的具体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我们把2004年度四个季度的不良贷款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但是,如果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剥离的因素不包括在内,情况就不是这样了。2004年6月份,通过剥离和核销手段,中行、建行和交行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合计为4364 亿元,超过了2004年不良贷款减少的3946亿元。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不良贷款余额反而增加了418亿元,结束了过去两年持续下降的趋势。从上面的时间变化趋势图看来,不良贷款率减少缓慢,甚至有反弹的迹象。其原因有以下三条。

(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原因

1.为了应付各个监管机构的检查,商业银行有操纵不良贷款的迹象。

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银行业绩、利润率、不良贷款率的操纵早已不满足于账面上了,而且在实体层面上来操纵。如每到年终或银行的结算前夕, 银行就会要求企业在贷款与存款方面来与银行配合。或增加存款,或增加贷款,让银行的账面做得更加好看。而且银行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哪个部门来查都是查不出来的。正因为一些企业能够协助银行渡过难关,因此,银行与企业的特殊关系也在这过程中建立。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民间信贷市场十分活跃的地方,不少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不是用这些贷款从事什么投资,而是再放贷给其他企业。 企业成了“二银行”,本来是银行可获的利偏偏要让企业做。如果银行与企业合谋来操纵银行不良贷款之变化更是易如反掌。可以说,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也说明了这些银行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机制仍然存在。

2.宏观调控的影响。

宏观调控也会使一些本身比较好的公司面临来自银行的偿债压力,其资产价值也随流动性降低而缩水,一旦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银行的呆账、坏账增加。同时,一些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项目受到清理,可能让一些有市场前景的企业项目被撤销、停建或缓建,从而形成新增不良贷款。这方面的不良贷款,2005年会逐渐显示出来。国内银行的不良贷款会随着宏观调控的加强而大量暴露出来。 预计2005年银行逾期贷款增长有个反弹的趋势。

3.商业银行贷款严重依赖于房地产行业,分散性较差。

近两年,随着国内经济的逐渐繁荣,国内商业银行为了达到不良贷款“双下降”的目标,一方面在最大限度的扩贷款规模,增大分母,另一方面尽量延长贷款之周期。从已有的数据来看,国内银行贷长、贷大、贷给政府项目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比如,2004年新增比2003年少增近7000亿元,但其中少增多是短期贷款、票据融资等,而长期贷款增长下降幅度有限。也就是说,目前国内一些银行正在把风险推向将来。这不仅导致了银行贷款结构严重扭曲(即存短贷长),增加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而且使得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金融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已达17万亿元,其房地产企业贷款和个人住房信贷加起来约2.6万亿元。尽管从绝对值来看,房地产业所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还不算高,但在总17万亿元贷款中,超过50%以上的贷款都是以房产作抵押的。也就是说,国内银行业不良贷款的高低,完全由房地产市场的兴衰来维系。国内房地产市场一旦发生逆转,房价向下回落,那么银行就会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无论是房地产业的贷款,还是以房子为抵押的贷款都会如此。目前房地产行业有些地方价格已经达到了非理性的程度,因此,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处于严重的风险暴露之中。

(三)政策风险:个人信贷凸现政策风险,高法司法解释导致银行紧缩个人信贷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这条司法解释,未能严格保护债权人――银行的权利,这可能影响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还款意向,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产生不良企图,利用新司法解释给债务人带来的保护权益,借故逃避还款义务。早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基本上都以第一套住房作抵押,这样的抵押实际上在执行中已经失去作用,一旦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贷款就将形成风险。至2004年10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高达1.71万亿元,目前不良贷款率为0.12%,属于商业银行质量最好的资产。但《规定》相关条款的模糊和不清晰将对这1.71万亿元巨额贷款以及未来新增住房贷款的安全性产生极大隐患。《规定》出台以后,由于缺乏房产担保变现的保障,各大银行纷纷提高了首付比例,降低了按揭成数,反而提高了老百姓买房的难度,而且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一片“涨声”中,各大银行的个人房贷业务却在紧急收缩。

上海、深圳、重庆的多家银行正在大幅抬高个人房贷门槛,首付比例最高提至五至六成,而北京也在紧张制定针对个人房贷的更严格的规定。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商业银行近1.71万亿元的个人住房贷款成为了心病,使得原本最优良的一块银行资产面临着很大的政策风险,甚至引发个人的道德风险。

三、银行业收入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中间业务发展迅猛

如果说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维持生存的最低要求,那么银行的盈利则是保证银行发展的基本条件。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存贷款利差和中间业务的收费。而很遗憾的是,中国的银行业的利润,大部分是来自于存贷款利差导致的利息收入。而国际上,银行的利润来源却刚刚相反,大部分是来自于中间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动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凭其拥有的资金、技术设备、机构网点、信息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替客户办理收、付、担保、咨询等委托事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服务项目。中间业务以其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一大业务支柱。从经营中间业务的收入来看,国外商业银行来自中间业务的收入已普遍占到总收入的40%甚至2/3。如1991年,瑞士信贷银行的 资产业务净收入28.08亿瑞士法郎,中间业务净收入23.08亿瑞士法郎;1992和1993年,瑞士银行中间业务的盈利占其总盈利的60%和70%;德国商业银行在1992年通过中间业务就获利340万亿马克,占总盈利的65%。随着WTO里面关于中国的银行业开放时间表的逐渐临近,中国银行业必须在中间业务上有所创新才能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所幸的是,国内的各大银行充分认识到中间业务的重要性,并且在不断地取得进步。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中间业务情况

2004年工商银行境内中间业务收入115亿元,比上年多收入36 亿元,增长了46%。中间业务收入占存贷利差收入之比达到14%,比上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中间业务收入成为了工商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中,2004年该行信用卡业务利润实现大幅增长。截至去年末,牡丹卡总发卡量较年初增长16%,其中信用卡新发卡量同比增长12%。牡丹卡消费额比上年增长63%,其中信用卡消费额比上年 增长58%,较2002年翻一番。信用卡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1%,经营利润增长39%。与此同时,工商银行信用卡不良透支率控制在3%。中国工商银行决定,从2005年起,工行计划将全行的资源配置优先向中间业务倾斜和集中,其中个人理财产品将是一个“拳头产品”,在全行实施中间业务重 点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品种结构优化升级战略、综合营销战略和精品战略等“五 大战略”,建立个人理财等7大战略产品线,以战略性产品带动全行中间业务的全面发展,力争用2~3年时间实现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翻一番,三年确保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27亿元,力争585亿元;2007年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确保实现211亿 元,力争实现240亿元。

为实现这一目标,工行计划将全行的资源配置,优先向中间业务倾斜和集中,调动全行发展该业务的积极性,按照每类中间业务对全行中间业务收入及增长的贡献,实行有区别的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各行重点发展战略性业务,共同培育中间业务和新品牌,进一步提高该行中间业务对市场、对行业标准的影响力。

(二)中国银行的中间业务

今年年初以来,中行中间业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国际结算、基金代销和托管、 银行卡和业务均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虽然中行中间业务收入仍主要来源于国际结算、外汇资金、信用卡等一些传统优势业务,但由于近年来中行将中间业务作为发展的一个重点,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基金托管业务,并改善代客资金业务功能等,中间业务收入出现了大幅攀升,使全行的收入结构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

国际结算创历史最高水平,国内结算保持上升趋势。上半年,中行境内行完成国际贸易结算量113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6亿美元,增幅为35.4%,增量和增幅均为历史最好水平;国际保理业务量5.7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32.23%;国内保理业务量25.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2.9%。1~5月,外汇保函新增14.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6%;人民币保函新增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44%。

中行海外国际结算同比增加177.5亿美元,上升20%。由于结算及其它中间业务增长,海外机构手续费收入增长显著,净手续费收入在全部收入中占比18.6%,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除中银香港外,海外机构净手续费收入比重已达30.6%,同比提高5.5个百分点。

由中行代销的基金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基金托管业务稳步增长。上半年,市场 新发行的基金有11只,其中中行代销3只,数量最多;代销总金额约24亿元,实现手续费收入约为2400万元。新增托管基金2只,新增托管份额34.46亿单位,比年初增长24%,市场占有率比年初上升近2个百分点;实现托管费收入1529万元。中行银行卡业务平稳增长。截至6月末,国际卡新增发卡量7.2万张;外卡收单38.17亿元。中行调整工作重心,加大了人民币卡的促销和推广力度,使银行卡业务实现总体收入3.6亿元,超额完成了半年目标。此外,中行业务总体发展势头较好。上半年,中行个人外汇交易额一路攀升,6月末达320.4亿美元,超额完成全年计划。借记卡、保险手续费已超额完成了全年计划。

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各类银行的生存态势比较

政策取向是引发银行业竞争态势发生倾斜变化的重要砝码。2000 年中央银行曾推出支持股份制银行发展的政策(如取消股份制银行每年新设分支机构的额度限制,鼓励股份制银行上市融资等),有力推动了股份制银行规模的快速扩张。新的市场主体的培育,为银行体系带来了活力,也迫使国有银行在竞争压力下加快改革。现阶段,金融改革的重心明确落在了国有银行,因为拥有全国银行体系资产近70%的国有银行的改革成功与否,对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如今,政府表明了将承担国有银行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国有银行将轻装上阵。 如果不良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等财务指标迅速得到改善后,国有银行通过上市在改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的同时获得了发展需要的新的资金,其客户和资金实力、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将会更好地发挥出来。

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同时会对上市股份制银行造成的潜在冲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营方面,轻装上阵后的国有银行竞争力将得到发挥,股份制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无疑将会加大。二是从股票供给来看,证监会有鼓励“代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倾向,如果国有独资银行A 股上市,将改变银行股供给的稀缺性。而且,单一国有银行占国内银行业资产的市场份额均在15%~20%,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会高于市场份额仅有1%的股份制银行。如果国有银行低价进入市场,对现有的上市银行估值也会形成压力。

各主要商业银行发展概况

一、中国工商银行

(一)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业绩喜人

1.利润和不良贷款情况

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利润较上年增长约20%,至人民币747 亿元,其中700多亿元已被用于冲销坏账或作为潜在损失的准备金。这个数字几乎占据了工行2004至2006年工行预计1500亿元拨备的一半。2004年该行减少不良贷款人民币150亿元,不良贷款率降低2个多百分点,至19.1%,而在2003 年工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1.74%。

2.资产情况

工行2004年新增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889亿元,较上年增长9%,2004年资产总额增加人民币4300 亿元。工商银行外汇总资产达495.3亿美元,比2003年底增加54.3亿美元;境内外各项外汇储蓄存款达200.8亿美元;外汇对公存款余额达108.1亿美元,比年初增加16.9%;各项外汇贷款余额达283.7亿美元,比年初增加12%。3.收入情况

2004工行全年总收入较上年增加人民币145亿元,至人民币1316亿元;其中来自存贷利差的收入为人民币823亿元,占收入总额的62.6%。据工行一份内部研究报告显示,工行正在效仿汇丰银行,着力推进中间业务。2004年中间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46%,至人民币115亿元,成为内地首家中间业务收入过百亿元的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中,中国工商银行境内分行共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10.34亿元,同比增长114%,占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9%,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已成为工行中间业务收入新的增长点。而此时从2002年到2004年的三年间,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连续三年保持了快速增长:2002年1.9亿元,同比增长近20倍;2003年4.82亿元,同比增长153%;2004年突破10亿元,为工行加快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调整做出了贡献。同时2004年该行国际业务经营效益显著,全行共实现外汇账面利润3.64亿美元,实现外汇中间业务收入31.26亿人民币。

2004年,工商银行的代客外汇资金业务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累计完成各项代客外汇资金业务量1489.0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6%,尽管去年以来股市不景气,使大多数托管银行面对大量赎回压力,但中国工商银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继续在国内托管银行中处于领先。截至2005年1月25日,该行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达41只、份额突破1300亿元,包括股票型,债券型、保本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基金、LOF、ETF 等,不仅成为品种最齐全的托管银行,而且构建了多品种齐下的托管格局。工行托管基金数占市场总数的37%,托管份额占市场托管总份额的34.67%,较上年度提高近9个百分点。

2004年该行信用卡业务利润实现大幅增长,年末牡丹卡总发卡量较年初增长16%,其中信用卡新发卡量同比增长12%。牡丹卡消费额比上年增长63%,其中信用卡消费额比上年增长58%,较2002年翻一番。信用卡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 21%,经营利润增长39%。与此同时,工商银行信用卡不良透支率控制在3%。

(二)中国工商国际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1.第一家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设立中国工商国际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已经率先通过银监会的批准,证监会审核并获得通过,其基金托管行是中国银行,成为了中国第一家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工商基金的模式与此前设立的中银国际基金不同。中银国际基金的控制人是中银国际证券,属于证券公司范畴,中国银行只是间接股东。而工商基金的发起人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附属子银行中国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拉近了商业银行与基金业务之间的联系,同时将对银行自身以及基金业产生重大影响。

2.对基金业和银行的影响

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多得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而以前银行只能进行同业之间的参股投资、债券投资,通过设立基金公司之后,实际上是可以投资于股权了。这对于银行的投资而言,意义是重大的,也符合银行向混业发展的方向。商业银行即将进入基金市场,将对于现有的基金公司产生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在资本额、信誉、还是客户、人才、技术方面,银行业的优势,远远大于现在基金公司背后的股东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基金业的大机构博弈时代即将到来。

二、中国农业银行

(一)中国农业银行债券经纪业务迈出关键步伐

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非自营类债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以债市通理财业务为龙头的非自营类债券业务,开始步入快车道,交易量激增,客户数量增加,业务品种日益丰富。2004年农行债市通理财业务实现债券交易量1603亿元,同比增加1052亿元,增幅190.93%,居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家行之首。2004年全年农行债市通开户数达到398家,位列四大行第一位。全年新增客户151家。去年客户质量明显提高,一些优质客户主动要求开展债市通业务,使得客户结构得到极大优化。尽管2004年债市大起大落,多数市场成员被套牢,但农行在正确分析市场后向客户提出缩短债券久期、减少债券放大倍数等建议,使得客户取得了较高收益,在业内形成了良好口碑。其中不断加强服务和进行产品创新是农行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为拓展非自营类债券业务,农行对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资金量大的客户,开办了债券投资咨询业务,向债券经纪业务迈出了关键一步。目前农行作为中信信托和长信基金的投资顾问,在这两家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推出“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产品,意在保卫存款

在人民币理财市场上,他们的赢利空间已不大。由于竞争关系,有的银行已将投资年收益率抬至3%以上,令银行的获利空间大幅“缩水”。农行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目标意在保卫存款。按照银行业的惯例,岁末年初正是揽储的黄金季节。而几乎每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上市便受热捧的事实证明,它是争夺存款的利器。有关统计显示:从11月起,约一个月的时间里,便有约百亿元的资金流入了光大、 民生、招商、兴业等中小银行的“口袋”,而管道正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其间,居民从四大银行取出存款去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业内人士曾保守估算,近60%的资金是来自于居民原放在四大银行的存款。国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 品的资金来源,将不同于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多是从它行吸存,而国有银行更多的将是“体内循环”。因此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无疑将加大银行吸纳资金的成本,但是,此举却可以起到“保卫存款”的目的。而农行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的目的也在于此。

(三)中国农业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签署全面合作业务协议。

11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与光大永明人寿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这是光大永明人寿自成立以来,首次与全国性银行签订“总对总”协议,进一步开拓了银保合作领域,加快了与银行合作的进程。根据协议,光大永明与农总行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险代收代付、协议存款、融资合作、资金清算、银行卡、 电子商务、基金等业务领域,展开广泛深入的合作。另外,对于传统的银行代售保险产品业务,在继续以往柜台销售的同时,拟开拓新的理财经理、直邮等营销方式,创新原有的销售模式,为银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四)车市降价导致农行新增车贷坏账300亿元

10月28日,央行公布的最新一个季度各银行不良信贷的有关数据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量和比率“双降”,但近几年车贷业务的疯狂增长,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留下烦恼。据统计,2001年至今年8月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中存量和增量方面,农行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分别为35.09%和38.65%,农行现有超过300亿元的车贷坏账等待清收。10%的贷款利率、最长可延至8年的贷款期限、首期付款额10%等等的优惠规定,使农行顺理成章地坐上了车贷“老大”的位置,同时也为如今艰巨的清收工作埋下了祸根。一银行业内人士透露,与当初放贷时,贷款数额和个人业绩挂钩相同,如今不良贷款的清收也纳入了综合考评体系。 产生坏账的原因分两类:一类几乎很难收回,如车主失踪或者没有钱;另一类是由于汽车降价速度太快,借贷人产生了一种抵触心理,这一部分人有还款能力,属于理性违约。而关键是汽车销售商和商业银行的观念及不法作为,造成今日的 消贷出现高违约率与巨额坏账风险。2004年4月以来,国内汽车消费市场一直低迷。截至8月底,汽车贷款金额只有1763亿元,到2004年9月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下降到1600亿元左右。目前中国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款,10%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

三、中国银行

(一)各项盈利指标表现很好

1.中行资金业务盈利大增

2004年中国银行资金业务盈利比上年增长50%,超额25%完成全年利润目标。目前中行已能对包括远期、期权、调期等产品在内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报价和对冲,使资金业务交易量大幅度上升。

2.银行卡收益稳步增长

中国银行在推进股份制改造工作中,2004年银行卡业务稳步增长,全年银 行卡收益达12.5亿元人民币。2004年中行国际卡新增发卡量31万张,累计有效卡量达80 万张;外卡收单交易累计155亿元人民币;准贷记卡发卡累计600万张;10月份中银信用卡正式对外发卡,到年底发卡量达8.8万张。经银监会批准,中行银行卡中心已开始进行全面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合银行卡业务市场运作的新的经营管理体制,即非法人单独核算的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实施产品的垂直化管理。中国银行去年对银行卡中心的组织架构、岗位、职级进行全面梳理,开展员工岗位双向竞聘,银行卡中心由原来的70多人增加到400人。中行与信用卡国际组织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行还针对银行卡业务全面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

3、国际结算业务增速迅猛

2004年前10月,中国银行完成国际贸易结算量2871.82亿美元,同比增长达41.8%,总量大大超过了2003年全年的水平,是2000 年全年结算量的两倍多。截至9月底,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在国内所有金融机构中的市场份额为31.25%。另外,2004年1~10月,中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同比增幅超过80%;实现融资利息收入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风险管理水平获得国际声誉,不良贷款任务基本完成

1.基本完成不良贷款处置任务

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试点单位的中国银行,经过艰苦努力在实施股改试点工作的半年多时间里,已基本完成了国家注资、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重组工作, 资产质量大大改善,资本实力得以增强,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了国家注资的保值增值。2004年以来,中行已核销1063亿元损失类贷款,出售1498亿元可疑类贷款,核销非信贷类资产损失21亿元。通过资产处置,截至9月末,中银集团不良贷款比率降至5.16%,比上年末下降11.13个百分点。为补充附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中行分别于7月7日和10月22日成功发行了两期人民币次级债券,共筹集261亿元资本金,9月末中银集团资本充足率达到8.56%,较上年末提高1.58个百分点。

2.中国银行获得中国内地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

《亚洲风险》了2004年度亚洲金融风险管理奖评选结果,中国银行获得中国内地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是中国内地惟一获得该奖项的银行。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中国银行2003年起组建了全球金融市场部,并在其内部设立了专为企业客户管理金融风险服务的全球营销团队,负责领导中国银行辖内所有机构的客户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使客户理解并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了进入衍生产品市场的主动性。在为客户建立起完善的运用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 中国银行还在内部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全球金融市场部采用国际先进的风险监控管理系统,设立了金融衍生产品评审机构,有效 地防范衍生产品给银行本身和客户带来的风险。

四、中国建设银行

(一)收入表现非常不错

1.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2004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总额达5398 亿元;全年以来,该行机构客户日均存款达3226亿元,比2003年全年日均基数增长143.73亿元,增长率4.7%;实现机构客户中间业务收入1.09亿元,较2003年翻了两番。建行机构业务的发展,主要来自五个方面:

一是财政业务不断扩大份额。财政业务是建设银行传统优势业务,已形成良好的市场品牌。2004年,建设银行61个中央部门及企业集团的财政集中支付,全年支付金额605.45亿元,占财政部所有试点单位的68%。

二是政府客户迈出关键步伐。该行积极跟踪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拓展政府机构税费业务,业务由税务、海关向公安、司法、检疫检验、国土资源、教育、交通执法等部门延伸。与全国产品和服务赋码管理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成为该中心服务收费业务的首家银行。

三是证券机构业务健康发展。建设银行针对股市低迷、客户行业风险加大的情况,及时调整市场定位,将业务重心逐步转移到证券保证金银行独立存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资金收付等业务领域,保证了该行证券机构业务的健康发展。建设银行开发了证券客户保证金银行独立存管系统,成为首家能够提供该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并成功争取到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富成证券的保证金银行独立存管业务,客户保证金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是加强银行同业产品创新。全年共与41家资产规模较大的国内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为银行客户累计授信4875.86亿元,授信额度范围的资金拆借和票据 贴现业务回收良好。

五是大力开拓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作为首家具有开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该行与丰田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了结算网络协议,成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以来的首家结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已成为该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2.国际结算业务突破千亿美元

2004年,建设银行外汇业务实现历史性突破,国际结算业务量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达到10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38%;外汇一般性存款余额达到120多亿美元,是建行开办外汇业务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2004年,建行采取了如下 创新:

一是将外汇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之一,在发展政策和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二是将外汇业务列入全年综合经营计划,搭建了外汇业务考核体系,增强了全行营销外汇业务的主动性。

三是不断推出“汇得盈”等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外汇业务系列新产品,提高了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