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审查调查存在问题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从审前调查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习惯做法:
一、对审前调查认识模糊,准备不充分。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计实施,轻审前调查的现象。一些审计人员对近年来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孤立地把审前调查工作作为应付程序,敷衍了事。在审前调查开始之前,没有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对项目的了解仅限于审计工作方案的计划内容,不能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的收集审计项目的相关信息,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简单粗放、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二、审前调查蜻蜓点水、流于形式。审前调查没有明确的调查实施方案,调点、审计的资金量、审计延伸的范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尽合理。对常规审计、专项调查、效益审计等不同审计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采取的审计方法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审计收集的资料、采集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未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至于审计实施阶段目标不明确,审前调查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
三、忽视计算机审计在审前调查的应用。有些审计人员只采集、转换数据,而不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还有的则是到审计正式进点后才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是对相关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审计人员应把实际业务情况与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数据对应起来,正确的采集、转换和分析数据,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如果在审前调查阶段没做好充分准备,势必增加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量,加大审计成本,也不利于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换的过程中,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保证审前调查的质量,节约审计时间和成本,审计人员必须及时更新调整审计理念,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心制定审前调查提纲。认真学习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工作思路和方向,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做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突出审计项目重点”,注重审前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促使审计目标能够较好地结合具体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性。
二是强化审前培训。组织审计人员学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财经制度和政策法规,掌握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行业规范和会计制度。必要时,还可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讲解该行业的规定、规范或行业特点;也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走访与被审计单位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深化调查内容;还可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力求通过培训学习,使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业务流程、管理状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
三是全面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在审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采集、整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等相关数据,初步评价其财务管理状况和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寻找有价值的审计线索,确定实施审计的重点,为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保障。
从审前调查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习惯做法:
一、对审前调查认识模糊,准备不充分。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计实施,轻审前调查的现象。一些审计人员对近年来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孤立地把审前调查工作作为应付程序,敷衍了事。在审前调查开始之前,没有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对项目的了解仅限于审计工作方案的计划内容,不能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的收集审计项目的相关信息,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简单粗放、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二、审前调查蜻蜓点水、流于形式。审前调查没有明确的调查实施方案,调点、审计的资金量、审计延伸的范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尽合理。对常规审计、专项调查、效益审计等不同审计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采取的审计方法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审计收集的资料、采集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未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至于审计实施阶段目标不明确,审前调查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
三、忽视计算机审计在审前调查的应用。有些审计人员只采集、转换数据,而不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还有的则是到审计正式进点后才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是对相关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审计人员应把实际业务情况与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数据对应起来,正确的采集、转换和分析数据,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如果在审前调查阶段没做好充分准备,势必增加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量,加大审计成本,也不利于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换的过程中,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保证审前调查的质量,节约审计时间和成本,审计人员必须及时更新调整审计理念,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心制定审前调查提纲。认真学习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工作思路和方向,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做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突出审计项目重点”,注重审前调查的深度和广度,促使审计目标能够较好地结合具体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性。
二是强化审前培训。组织审计人员学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财经制度和政策法规,掌握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行业规范和会计制度。必要时,还可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讲解该行业的规定、规范或行业特点;也可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走访与被审计单位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深化调查内容;还可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力求通过培训学习,使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业务流程、管理状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
三是全面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在审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采集、整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等相关数据,初步评价其财务管理状况和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寻找有价值的审计线索,确定实施审计的重点,为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保障。
一、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普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审批效率低、审批权限单一
由于缺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信贷审批人员的划分,业务流程单一,使得一些客户本来应当很简单的审批流程却变得更加繁琐。对于授信金额,银行没有对审批人员明确其权限,有可能造成大客户被小对待,降低了优质客户的审批效率。[2]再加上总行距大部分支行路程遥远,客户经理常常要多次往返总行与支行,不仅浪费人力、财力,也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2.审贷分离导致信息传递存在偏差
由于总行审批决策人员不能直接接触客户,即使其了解市场行情,然而未必对具体某一企业做到全面了解,使得审贷之间信息传递就有可能存在偏差。
3.审贷分离措施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完成了审贷分离制度的建立,然而相应的配套制度却还不够完善。一是缺少科学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二是审批力度标准不一致,有时审批人员可能为了对风险更好地防范,过于严苛地审批贷款,容易造成客户经理的积极性被打消,从而产生不好的影响。
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改进策略
1.优化参与主体和贷款调查
首先,通过对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不断强化,有效强化信贷业务人员的沟通交流能力及业务技能,保证信贷业务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整体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除了培训现有人员,农商银行还应当不断吸纳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因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优秀的营销人员是营销成功的第一要素。[3]银行管理者也应当通过对知识面的不断扩充来提升自身综合能力。要与贷款客户经理多沟通,帮助其做好客户关系的维护工作,通过对优质客户的有效维持,确保信贷业务稳定持续地发展。其次,优化贷款调查。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只有对贷款对象的真实情况予以客观准确的了解,才能确保后续业务能够顺利进行。支行客户经理在接到贷款申请后,要做好调查的整体规划,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较多地掌握客户信息。总行审批人员要对支行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依照各项审查指标全面、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贷款申请,要反复考察,如果确实判断其偿还能力不足,坚决不予审批。
2.优化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对贷款审批的优化,一是要对审批组结构进行调整,可以建立一个隶属于总行的审批中心,以此实现审批权利的可控下放,减少递交审批材料的时间浪费,提高作业效率。二是建立业务并发机制。将单线程业务开展转变为多线程业务同时开展。比如对零售业务统一、产业链性质相似的客户进行统一处理。比如将客户首笔谈话、项目可行性踏查、初次审查、校验担保物等几项流程同时进行,从而使得审批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三是统一前后台审查口径,在前台关口就将担保物不合理、信用等级低等客户过滤掉,降低后台审批次数,通过审批关口前移来提高审批效率。银行能否按时收回借款,能否保证正常的经营盈利,贷后管理至关重要。一是对贷后审查机制予以强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专门的贷后审查队伍,通过人员轮岗、材料检查、暗访等形式保证贷后流程的严肃性,提高审查业务的中立性,避免内外串通、勾结等情况出现,将贷后风险降到最低。二是细化客户信息调查流程,当借款客户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还款,要从客户盈利情况、贷款用途、经营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仔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妥善保存以便日后审查,控制客户出现道德风险。
三、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业务种类不断涌现,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员,还不具备强大的整体竞争实力,这就需要不断学习其他银行的先进经验来优化自身,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从而在金融市场站稳脚跟。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普遍存在问题,并就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改进策略,希望能借此促进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分析———以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为例[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3):38~44.
[2]张锴.望城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再造研究[D].南昌大学,201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图作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参照依据,建筑施工图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的高低则直接左右和影响着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而造成施工工期延后,施工质量下降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还会引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还降低了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无法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成为建筑工程在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行业呈现了飞速发展态势,其实在建筑行业起步阶段,建筑行业的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就存着很多细小的不足和漏洞,随着建筑行业近些年来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建设,这些影响建筑行业的不利因素也随之不断的发展和扩大,并且对建筑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严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一)总平面布置图方面存在的问题
总平面布置图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平面布置图设计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整体质量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因此,可以说总平面布置图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审查环节之一。据相关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总平面布置图在我国近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尤其是是在规模较小的中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小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中存在的问题比重较大,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对总平面图的设计过于浅显,部分设计环节不符合国家为了进一步贯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等单位联合编制和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档编制深度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在总平面布置图中没有针对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间距、地上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道路的相关具体设置情况进行精准的设计和标注。
(二)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配套设施在建设在整个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隐藏性,人们无法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通常情况下都是配套设施无法发挥正常的使用功能时,建筑工程的使用者才会发现配套设施存在问题。目前,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配套设施主要在节能设计和防火设计两个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
1.节能系统的设计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以民用住宅性的建筑居多,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建筑理念受到了我国社会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由于部分的设计师并不具备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无法确保节能系统设计的全面性和严谨性,致使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节能设计无法应用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以及节能建筑材料的选用不当等方面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施工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防火系统设计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图中在防火系统设计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忽视了对地下室、衔接工程建筑物地上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火设计上,目前多数的设计人员在对带有地下空间的建筑工程进行防火设计时,没有将地上防火系统设计和地下防火系统设计进行针对性的设计,无法确保防火系统使用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有效性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管理的力度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管理机制,制定一套相对全面的、严谨的审查和管理标准;提高对审查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对所有的参选人员进行统一的测试和岗前培训,聘请本身具有专业的审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审查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组建专业的审查管理团队,确保每一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人员都具有相关部门承认的审查资格和能力,提前对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严格的审查,争取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施工图设计中出现重大颠覆性的技术问题,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质量。
(二)加大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力度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深入发展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作人员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我国一定要加大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的给审查人员开展相关的培训课程,成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培训班,邀请业内有关领导及权威专家进行业务授课,确保审查人员能够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建筑工程审查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变更。同时,加大政府的干预力度,各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要定期的对当地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实行竞争上岗的管理机制,取消所有考核成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资格,从而有效的提高审查人员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水平,更好的为我国工程建设服务。
(三)建立健全的审查机构
建立健全的审查机构,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配备足够的、专业的审查技术人员,强化审查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目标,将审查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上,审查机构在对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力求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
三、总 结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施工图在设计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难度,可以说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和繁琐的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还不够成熟,还需要审查人员不断的总结经验,摸索和建立一套健全的施工图审查流程,提高审查人员的审图能力,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洪军,孙云.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浅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5).
[2]井润霞,毛龙泉.美国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法律责任探析[J].工程质量A版,2010(28).
[3]金迪虎 ,朱孟标.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存在的问题探析[J].山西建筑,2008(24).
“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低保政策为总要求,以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为目标,以解决低保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乡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群众更加满意。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动态管理不到位,定期复核不及时;
(二)只保障单个家庭成员的“分户保障”;
(三)不进行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流于形式;
(四)因优亲厚友和限制名额等原因造成“错保”和“漏保”现象;
(五)对群众反映的违规现象查处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
(六)低保档案资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
(七)未及时将低保证发放到户,而是集体存放。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好规范化建设活动,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定期调度和加强督导等形式,研究和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各镇街也要成立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全面负责本镇街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要把各项工作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到人,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工作管理体系。
(二)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审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运行机制,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救助。一要严把收入核算关。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参照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并填写家庭收入调查表,调查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二要严把民主评议关。要全面推行村(居)民主评议,以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收入、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民主评议表》,包村(居)干部要列席民主评议,并与参加评议人员在《民主评议表》上签字。民主评议意见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书、家庭收入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等材料报镇街审核。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受理低保申请和无故拖延审查时间。三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各镇街要严把审核关,安排专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困难家庭逐村入户进行调查,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检查村(居)委会是否已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现象、是否按户施保等,禁止低保资格实际上由村(居)或企业“说了算”。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金额。区民政局审批后,由镇街委托村(居)委会对审批意见、拟补助金额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或下季度起享受低保待遇。
(三)加强管理。一要强化动态管理。各村(居)、镇街要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在保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审核,可根据低保对象的类型分三类进行管理:对“三无”对象家庭和主要成员为一级重残疾或因重大疾病等失去劳动能力、收入比较稳定的特困家庭,一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固定就业、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和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家庭,一个季度复核一次。二要加强档案管理。低保档案是低保对象申请办理低保和低保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村(居)、镇街、区民政部门均要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统计台账准确无误。
(四)促进公开。除了在低保审查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日常公示外,各镇街还要于每年的6月上旬,利用一个周的时间,在村(居)或镇街对辖区内在保低保家庭开展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领取低保金数额和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公示榜由各镇街统一制定,公示表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村(居)公示,另一份由镇街存档。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认真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健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二是落实物价上涨与低保标准联动机制。规范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当季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家庭收入评估机制。各镇街要参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种植、养殖、经商、务工及赡养费用等在内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和城市居民家庭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用一把尺子衡量核算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避免人为因素对同样情形造成的差别。
四、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布置阶段(5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进一步宣讲城乡低保政策和活动宗旨,使从事和分管低保工作的相关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积极参与,认真落实。
(二)活动实施阶段(6月—8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对象和拟保对象逐村逐户开展摸底调查活动,重点抓好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档案管理工作,努力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阶段(9月)。各镇街对照该《实施方案》和省民政厅考核标准(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0月上旬,根据建设年活动要求和考核标准,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区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为民宗旨、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在各个层面深入有序开展。
一、审计职业判断的主要依据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和公认性的标准,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
审计职业判断所选用的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三大类,其一是国家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等。其二是同行业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具有行业权威的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的实务指南;专业机构或者同行业专家的鉴定意见;同行业通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等。其三是审计对象自身层面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经济指标数据和经营业绩等。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用于审计职业判断的主要标准的适用性。所谓适用性即要求用于审计职业判断的标准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所引用的标准必须是合法的、可靠的和现行有效的。当审计职业判断所引用的主要标准之间相互矛盾时,审计人员应该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来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
二、审计职业判断的具体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审计职业判断几乎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审计阶段等,都应当运用审计职业判断,它对于查找审计风险领域或风险点,以及确定重要审计风险领域或重要风险点等,显得尤为必要。那么,审计职业判断的具体内容包括些什么呢?
一是判断审计风险领域或风险点,即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从被审计单位所有制性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或职责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财政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相关信息处理系统情况、经济环境和同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适用的业绩指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审计重要风险领域或重要风险点,即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问题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以下因素: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所禁止的问题;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者有关责任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问题所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是否巨大;是否涉及的宏观经济政策、管理体制或者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是否属于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管理机关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事项等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该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持续关注已经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
三是判断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审计范围等审计应对措施。为了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审计人员通过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判断确定具体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审计的时间范围即审计所属的会计期间,也就是实施审计的起止会计年度。虽然审计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可能会追溯到以前会计年度,但是审计人员不会对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的空间范围即实施审计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可以先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再进行实质性测试,也可以针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审计组长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对于重要的审计事项,应该安排富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参与,并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对于特定的审计事项,应考虑是否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这些审计应对措施都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才能作出决策。
四是判断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
否需要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该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和确定的总体审计目标,运用审计职业判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它是指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应当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也即审计证据必须真实、可信,并应与所要实现的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充分性亦称足够性,是指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目标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审计人员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当审计人员判断认为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适当或者不够充分时,应该考虑执行更多的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台帐设置及使用不规范,未能明确反映借款人有关情况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06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一、台帐设置及使用不规范,未能明确反映借款人有关情况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关键词:审查逮捕;非法证据排除
一、现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此前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就非法证据包含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作了一般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书证的相对排除原则。
新刑诉法第54条吸纳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在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也针对新刑诉法第54条作了规定,细化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这是新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的继承发展。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不明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第3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予以相对(裁量性)排除。
但是问题在于“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体上是围绕审判阶段进行设计,且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与审查逮捕阶段并无明确区分。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两个阶段是一个推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审查逮捕阶段要求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即可;但审判阶段重在通过证据确定犯罪所有事实情节,进而定罪量刑,两者的这种区别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体现,使得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审查逮捕毕竟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使得审查批捕与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同一化,不仅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2.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启动主体单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至73条,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取证行为要经过调查核实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上是由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依职权启动。那么为了保证发现非法证据即被排除以及调查核实的客观性,弥补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视野的不足、防止负责审查逮捕的人员滥用权力、偏袒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采取可以依申请进行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2)排除程序与审查程序交叉重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 条,对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后应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请检察长依法处理,并且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应该在报告中说明、随案移送。根据刑诉法第98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应根据违法程度或口头或书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但是,侦查行为本身的目的就在于搜集证据,违法的侦查行为即就是非法取证行为,可见,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后者无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调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本身就是贯穿于审查批捕全过程的。在确立了审查逮捕阶段针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后,与纠正违法行为程序的交叉重叠部分应该在程序上作何简化?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度
笔者认为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把握好一个度。检察机关承担着追诉职能,审查逮捕是完成这一职能的一个环节,刑事诉讼法要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的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甄别,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应受刑法处罚;又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纠正,这从价值本质上看即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对矛盾。审查逮捕阶段是为侦查机关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必经的程序,批捕后的侦查才能收集更多证据,从而为定罪量刑做准备,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旦排除了有罪证据并导致比较明显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羁押,极容易造成刑事案件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且审查逮捕中证据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在审查时应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重点考察言词证据间的客观性、关联性,非法言词证据应坚决排除;对于瑕疵物证和书证,应该偏重于程序上的审查,重点考察合法性,能够通过补正保留的就补正,对于定案有关键作用的一次性证据则不可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与审判阶段有所区分,并为诉讼程序推进到审判阶段在证据方面做好准备,才能在程序上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 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单一,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依当事人、证人申请启动,但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防止随意启动。
2. 排除程序与审查程序交叉重合,笔者认为,应该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规定的侦查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中的非法取证行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核实程序;其他不涉及非法取证的违法侦查活动适用原来的纠正违法程序。这样双管分流齐下,就能够避免重复审查,明确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 支行 公司业务部 矛盾 解决矛盾
一、矛盾产生
1.支行客户经理调查项目时存在的问题。(1)收集基础资料存在与原件不核实的现象;(2)调查项目不知有多少项内容该去调查、核实;(3)具体调查每项内容缺乏切实可行的技巧和方法;(4)财务数据的核实,只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核对,甚至不核实;(5)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所讲的“故事”和收集到的未全面核实的财务报表进行撰写调查报告。
2.支行行长审批项目时存在的问题。(1)客户经理营销资产业务,支行行长缺乏信贷知识和经验,急功近利,盲目听从客户经理;(2)支行行长营销资产业务,客户经理为了照顾上下级关系,在自已本身经验不丰富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甚至和企业一起做报表。
3.公司业务部审查项目时左右为难。(1)由于以上原因,公司业务部在授理项目时,不能快速处理,造成积压现象;(2)有时会因找不准风险点轻易枪毙一个项目,或大量削减授信额度。
二、矛盾分析
1.A行客户经理基本功很不扎实,无法对企业过去事实全面调查、核实是矛盾的最关键之处
比如信用风险应涉及的必需调查内容(行业状况、经营状况、管理现状、借款用途、现金状况等),A行客户经理(支行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部审查人员)调查情况如下:
支行客户经理――对调查内容不理解或不知道,结果是资料收集不齐,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简单的、片面的,根据企业提供的简介撰写调查报告或让企业撰写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导致对风险点判断不准确或不知道风险点的哪里。
支行行长――对调查内容不全面理解或知道,大多数不参与具体调查过程,根据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交谈结合客户经理调查结果进行宏观感受风险点。
公司部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不能全面的理解或知道,只是在支行客户经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片面的分析和判断(即使去企业调查也只是“蜻蜓点水”),不能全面揭示企业的风险点,或者不能揭示核心风险点,对支行上报的项目为什么可行,为什么不可行不能作出正确回答。
中小及微小企业是A行所面对的客户群,所以调查的重点侧重于微观和具体。在调查内容未能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公司部审查人员对风险点的识别度与支行往往不一致,这种局面的结果是:(1)要求支行提供更多资料去证明企业经营情况;(2)风险点不一致,审批可能性存在问题,项目退回或减少授信额度。这样就产生了公司部与支行的矛盾。
2.A行客户经理对企业未来的预测能力较差
对借款人未来的预测,必须是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否则以错误和虚假信息为判断依据的风险分析就会误导贷款决策者,甚至做出错误的决策。
支行客户经理及行长――应该侧重于对企业的过去各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然后进行预测(支行是调查员)。
公司业务部审查人员――根据支行调查事实,结合项目所属的行业情况进行预测及风险判断(公司部是分析审查员)。
由于支行客户经理及行长对项目不能全面调查核实(无能力调查或职业道德问题),所以公司部人员充当的角色即是调查员又是审查员。这样公司部人员在自身素质不是很高的前提下“效率”、“服务”明显跟不上,于是矛盾就产生了。
3.现行的培训模式意义不大
老员工――基本功不轧实,对项目的调查“雾里看花”;工作方式“制式思维”、“轨道效应”比较严重,当前培训效果不佳。
新员工――新人上岗,带着自已固有的其它领域的知识和体验,面对一个崭新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激情高涨,但A行目前的培训模式无法让其快速成长,只能靠自已慢慢积累经验或悟出其中的道理。
外聘专家、教授来A行培训,侧重于发展型和思路型培训,在A行客户经理基本功还不牢固的情况下,外来培训结果往往是上课激动,下课冲动,上市场之后不知道该怎么动。
A行内部的应用型培训,培训的内容侧重于制度类和办法类,往往是今天考试,明天忘,根本无法在客户经理脑海里根深蒂固。对于实战经验、技巧和方法培训较少,况且A行并没有编写有关实战型培训的教材。
三、解决矛盾
1.行业信息
由于网站对查询行业信息是需要收费的,不便于公司业务部审查人员及支行客户经理查阅,所以对借款人的生存环境不能准确预测,建议A行总部订制一些行业网站,以便更好的查询、了解行业信息。
2.教材编写
“解铃还需系铃人”,自已的问题自已来解决,建议组织全行最优秀的信贷管理人员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具体内容,最大限度结合A行成功的和失败的贷款案例编写教材。
3.培训对象
支行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公司业务部审查人员。
4.培训内容
A行自编教材。培训时每项案例业务都要进行动作分解,每项分解的内容同时找到对应的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实践要对应理论,而不是理论联系实践,提倡反向教学。反向教学有利于对体系文件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利于解剖自已、警示自已、提高自己。外聘专家授课。对于A行优秀信贷管理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时才有针对性地外聘专家和教授来讲课,或待A行大部分客户经理的基本功比较扎实后,再大量外聘专家和教授侧重于发展型和思路型培训。
5.实践运用
增加授信调查报告需要调查和落实的内容,引导和迫使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核实,对培训的内容加以实践运用。
参考文献: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的现实困境
(一)法治困境——地位上的尴尬
1.初查合法性的学说。初查权的法治困境主要是初查的合法性问题。对此,学术界有合法、违法和形式违法之争。
主张合法说的学者论证的角度不同。有的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关于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初查权的法律依据。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初查是立案阶段的一个环节,是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有的学者从理论解释出发认为初查是任意侦查措施,其合法性不取决于其程序是否法定化;立案不是初查的前置程序,初查合法性不取决于是否立案;初查合法性根基于对侦查规律性的体现。[1]
违法说认为初查权没有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均没有关于初查的规定,以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去侵害初查对象的权益,构成非法侵害。[2]
形式违法说认为行使初查权的依据是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现行初查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构建。该论同时认为,初查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作为司法解释的《诉讼规则》无权规定初查制度,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检察机关无权通过司法解释自我授权。[3]
2.对初查合法性诸学说的评析。上述争议涉及到公权力的法律依据、法律解释以及对立案程序的理解等问题。
(1)关于公权力的法律依据。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力,公权力运行坚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初查权的基本蕴涵是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决定前的调查权,属于公权力范畴,理应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基于此,从初查是任意侦查措施的角度论证初查合法性的观点与法治原则不符。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均需法律授权方可行使。形式违法说一方面认为司法解释是初查权的依据,一方面又认为初查权应由法律赋予,司法解释无权授权,陷入了逻辑上的混乱,而所谓形式违法就公权力而言就是实质违法。
(2)关于法律解释。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能否将初查解释为审查?二是将初查解释为审查是“明确界限”,还是“具体应用”?[4]所谓审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初查即“初步调查”。所谓调查,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多指到现场)。根据词义理解,调查是检查核实的手段。所以,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是应有之义。有论者认为“检察实践中的初查虽然起源于审查,但早已远远脱离审查的本来含义,初查是一种调查活动,初查客体是线索,而‘审查’对象是‘材料’,不是‘事实和证据’”。[5]这种观点是将审查理解为书面审查,其论证逻辑是,审查是指书面审查,初查是调查活动,不是书面审查,所以初查不是审查。但是,这种论证的大前提,即将审查限定于书面审查,而将调查等审查方法排除在外的做法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将审查解释为“书面审查”或“静态审查”[6]是走向了“限制解释”的极端。所以,将初查解释为审查是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非明确界限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将初查解释为审查并无不妥。
(3)关于立案程序的理解。学术界对立案程序有“决定说”和“阶段说”之争。“决定说”将立案理解为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本身。“阶段说”认为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7]对立案程序的认识直接决定初查与立案的关系以及初查的法律地位。
若主张“决定说”,由于立案被理解为一种瞬时的行为,初查与立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环节,初查被视为立案的前置程序。由于初查独立于立案程序,显然不能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作为初查制度的法律根据。
若基于“阶段说”,“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只是立案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和步骤,是建立在对立案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基础之上的最后结论,其本身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将对案件线索和材料的接收、初查以及决定(不)立案作为立案程序的三个环节。”[8]此种观点,初查被作为立案阶段的一个环节,是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持该说的学者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中规定的对线索材料的审查,是初查最直接和权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基于立案阶段说的立场,通过文理解释,从《刑事诉讼法》上寻找初查权的合法性依据基本上是可取的。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将“初查和立案”作为一章,章下设“初查”和“立案”两节的做法,闭塞了通过司法解释找寻初查权法律依据的道路,强化了初查权法治上的困境和地位上的尴尬。
(二)目的困境——手段与目的上的冲突
【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06-197-2
医院中药房的药品调剂是很重要一项工作,是中药供应的最后一环。它担负着医院门诊和病房中药的供应任务,集收方、计价、调配、发药等多项技能于一身,工作量大,劳动强度亦高。因此其调剂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
1中药房调剂工作的现状调查和存在问题
抽取本医院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的门诊药师日常处方审核工作中所记录的疑义处方进行分类、分析和统计。结果:在抽取的46568张处方中,发现错误的处方406张,占总处方量的0.9%。在错误的处方中,处方前记错误占54.1%、处方正文错误占42.3%、处方后记错误占1.9%、其它错误占6.2%,并有些处方同时存在多处错误。统计结果如下:(表1、表2和表3)
2现状分析
2.1一般项目(前记)不全或写错从表1看出处方前记错误占错误处方例数的54.1%,所占比例比较高,可见处方前记存在较多得问题。
处方前记是记录患者信息得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填写前记内容便于结合患者的情况审查处方,避免差错,必要时便于和患者联系,却很容易被医师所忽略。如处方中把病人8个月写成8岁或者缺写,不同年龄的病人,用药的剂量是有差异的,小孩和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不同一般同成人,是有差异的,特别是婴儿身体机能尚未成熟,在用药时要更加注意,他们在药物选用、剂量调节等方面都有别于一般成年人;处方中也常出现缺写或写错性别的现象。《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儿要注明体重。”而这些错误多数是大意造成的,若医师漏写或错写年龄、性别、诊断等,药师在审查处方时就不能掌握患者的正确信息,也就不能对患者用药剂量及用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及时矫正错误,易造成患者用药剂量不足或超量。
2.2正文内容的不全或错误正文部分内容是处方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因此医师必须根据诊断、药品的性能、不良反应以及病人的整体情况,周密考虑,认真开写。从表2中看出,虽然药名写错的发生率不是很高,但也值得注意。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中药材的名称比较混乱,来源比较复杂。调查发现处方中出现省略、合写、别名等问题:如“牛子”(省略了“蒡”),杷叶(省略了“枇”),“竹叶”(省略了“淡”);谷芽和麦芽合起来写成一行为“谷麦芽各30”,龙骨和牡蛎合写成“生龙牡各30”;肉苁蓉写成“大云”这个别名,重楼写成“草河车”,补骨脂写成“破故纸”;亦有将黑枣(君迁子)当作大枣使用。这些都是不规范的表现。
2.3配剂随意,主观因素多目前中药房配剂基本还是手工操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多。更有些药师以手代称,称量不够精确,分剂均匀度不够精确,如一剂总重60g共分为3剂的单味药,而称量后只有59g,而且分剂时不精确,使得其剂量变成为18g+19g+20g(其间损失少部份),不免会影响到治疗效果。还有些模糊或缺失的处方字眼又不审查清楚,随意猜测,如“紫苏叶”省略了“苏”等等。
3药房调剂工作改进策略
3.1严格把握好审查处方[1]
审看处方是中药房调剂人员在调配过程中首先要严把的第一关。它不仅是对医师所开处方把关,而且是替患者把关,一定严格审看查阅。正规的处方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书写工整;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重点查看:①处方的一般项目有无缺漏;②药品的名称、剂量、剂数、是否清楚明确;并审查处方剂量配伍是否适当,品名有无重开或写错;③应仔细查看本药房有无短缺药品及有无配伍禁忌。如发现及时与医师联系,妥善解决。一定要在审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否则不予调配。非本医院处方不得给予调配。
3.2做好调配工作
中药调剂人员是在调配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认真严肃、集中精力、不聊天、不走神,要做到细心、迅速、准确。配药工作必须遵照医师的意图进行,不能随意更换药品或以生代炙。对医师的特殊用药,如药房条件达不到,应征得医师同意,更改后才能调配。调配时应遵守调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须再次详细审查一遍,除注意审查相反、相畏、禁忌及毒、麻、剧药外,还应仔细查看处方用药别名和附注。需要临时炮炙的药品,应立即炮炙。同时要注意先煎、后下、布包入煎、服、冲服等特殊煎服法。在调配时一定要分量准确,系取递减法;决不允许一盘称好,估计分开。尤其对疾病有明显作用的细料和毒麻、剧药更要准确,分量差异不得超过1%。调剂完毕应再次详细查看后,再交给复核人复核。
3.3应重视调剂过程中的心理调治工作[2]
心理学在中药调剂工作中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可作为中医对患者实施心理治疗的延续和补充。依据中药专业不同的特点,运用心理学知识,指导中药调剂工作,能有效地帮助我们提高调剂质量,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调剂人员在回答患者询问时要果断、清楚、明白,不可含糊其词,要使患者有安全感。在发药时不可当着患者面议论处方有何不妥或不合理,以避免患者对医师产生怀疑失去信心,不利于疗效的发挥。即便就诊高峰时刻调剂,调剂工作也要有条不紊,使患者有安全感。
3.4做好中药调配后的复核工作
复核又称核对,是调配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经核对无误后发药,能避免发生调配错误贻误病情。要核查过程中尤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核查药物是否符合处方所开药味,有无漏配、多配、错配;②核查处方药物是否已如法炮炙,有无以生代炙,生炙不分现象;③核对药物分量是否和处方分量相符;④核对所配药物是否按处方要求先煎、后下、布包入煎、冲服等,要求另包配好,并有明显标记。最后复核无误后方可签字包装。
3.5把好最后一关发药
发药是医院中药房调配工作的最后一道工作,看似简单,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对待。无论发中成药或者汤剂,都应认真仔细与处方核对无误后才能发出。发药时应详细向患者介绍有关用药事宜,使饮药患者或代为取药人听懂。才能达到合理有效用药。发药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应重新核对处方要求,看有无特殊用药方法及其它要求;②如果是中成药,应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汤剂应详细说明煎煮方法及特殊用法,并交待有无禁忌及注意事项;③如果患者询问问题,应耐心听取,详细解答,不能草率答复,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④如发现差错事故,态度要端正、冷静,以最有效的方法彻底纠正。重大事故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以采取补救措施。最后一项工作是将每日处方整理装订,并做好登记工作,以备日后检查之用。
4总结
中药调剂工作较为复杂,很多因素均可影响调剂效率和差错,所以对中药房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即知识面要广,工作责任心要强,技术操作要熟练。中药房调剂工作是集管理学、心理学、药学、经济学等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做好上述几点仅仅是基础,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做好中药房调剂工作,将调剂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上来[3]。
参考文献
[1] 邢花,栾晓松,王伟.医院药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9,15(10):550.
关键词:职务犯罪 初查工作 问题分析 解决对策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经审查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线索,为判明该线索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必要的初步调查①。初查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使得初查制度仅成为检察机关内部而且并不完善的工作程序,特别在一些关键环节上不具体,造成了操作程序混乱、违法执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及反腐败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同仁参考。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的初查包括线索的受理、管理和必要的调查等环节,其操作程序体现在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规范性文件中,但该文件对初查程序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就初查活动深入的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线索受理环节的“一家之言”
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从本条规定上看,如果有关机关或部门在是否立案问题上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自侦部门决定是否立案。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在审查环节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或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查认定,或者由承办人员审查认定,既没有受理登记表,也没有审查登记表,更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出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具体负责审查该线索的工作人员由于与线索涉及的人员有利害或者利益关系,出于私心,对于明明构成犯罪并应由本院管辖的线索,却说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或者管辖。
(二)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线索的管理呈无政府状态
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还做出了“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的规定,这个规定也缺少具体的管理程序。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往往把自行发现或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据为己有,既不报告部门负责人,更不主动登记备案,有些工作人员甚至掌握了线索几年也不查处,自己什么时候喜欢查就什么时候去查。由于目前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没有实质性的管理规定,这些案件线索实际上由发现的具体办案人员“保管”或者“管理”,办案人员发现后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他自己想初查、侦查时再填写初查计划表,该线索才列入“管理”。如果他不想初查、侦查,也不告诉别的办案人员让他们去初查、侦查,那么,该线索就等于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管理了。
(三)调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初步调查”有“初步侦查”倾向
《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在立案后才能使用。诉讼规则又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可见,传唤、拘传应当属于立案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侦查措施。但是,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初查阶段仍然存在着对有关涉案人员使用“传唤”和“拘传”措施,这种“初步侦查”的倾向检察机关应给以足够的重视。
2、对重大犯罪线索的漠视
在初查阶段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明明发现重大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却装作没有发现,不将该证据调取回来;明明发现或者找到重要证人,侦查人员却不主动找他制作证言笔录,并称查找不到该证人,或者在做笔录时作选择性记录,对证明犯罪的证言故意忽略不记。这种情况法学界称之为“视证(人)不见”现象,这种现象在检察机关是有个案发生的。究其行为动机,有各种各样:或者是侦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某种特殊利益关系而;或者侦查人员喜欢搞权钱交易,企图留下一手以便与被查对象做非法交易;或者侦查人员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不满,不希望案件办成功而故意把线索隐蔽或将案件办“砸”等等。
3、对不立案情形监督措施的缺失
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需要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请批准不予立案。但实践中只对符合立案的才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对不够立案的却没有按照该条规定执行。目前检察机关的各种内部监督或者内部制约机制则缺少对不予立案的线索初查的关注,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的做法也往往没有把已经初查过的线索作为评估对象。这样,对经初查不予立案的线索,办案人员如果有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就失去了必要的补救措施。
二、职务犯罪初查阶段的制度完善
加强初查阶段的制度建设,是解决初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要解决初查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初查工作管理机制,强化立案前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初查活动的管理,要结合案件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特点,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1、明确初查阶段必须坚持的工作原则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风险管控能力滞后
在授信调查环节中尽职调查的质量普遍存在调查技术落后、主观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对客户股东的背景分析、法人治理、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等情况未能够做到深入调查对于其中的风险揭示不到位。在审查审批环节中忽略了对担保机构风险的揭示分析,未做到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缓释措施和管理要求,比如:担保机构是否从事民间融资担保,是否存在帐外担保业务、为担保客户提供过桥资金、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超业务集中度规定提供担保等违规问题,以及为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等活动。在授信支用环节,多数商业银行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在支用环节的操作过程中较为简单,仅为单人调查、单人审批,且支用调查报告对数据的来源和分析粗糙,资料的完整性、调查的详尽程度大打折扣,支用调查很容易流于形式,尤其是疏忽对小企业关联授信风险的揭示。
(二)审贷委员会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在“审贷分离”之后,委员会制成为了多数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审批方式的选择,但是这种审贷委员会制度本身就是存在缺陷的。领导者倾向,即审贷会牵头审批人的影响。一个冒险的牵头审批人领导的审贷会会做出更加冒险的决策,而一个保守的牵头审批人领导的审贷会会做出更加谨慎的信贷决策。另外也容易出现群体一致化倾向,即群体成员因群体压力使思维效率、事实验证能力和道德判断都发生退化,有寻求一致的倾向。这时,审贷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和不同观点都被暂时掩盖了,决策不可能按照理性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在没有充分评价各种方案之前就已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三)执行差别化业务管理制度不到位,过度授信问题突出
过度授信问题集中体现在集团客户、上市公司等大型客户上,盲目密集投入信贷资金造成客户可获得的信贷资源远超过实际信贷资金需求。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也为贷款闲置甚至贷款挪用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可观条件。不同产品风险程度各异,审批人员专业水平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就决定了信贷业务必须进行差别化审批。差别化审批是基于客户分层管理和审批专业化分组的基础上,以客户需求差别和客户质量差别为依据进行审批资源配置。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于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别化执行不到位,未能够做到把防范和控制风险蕴含于“差别审批”之中,距离实现不同客户及产品在授权、流程、时效、审批方式方面的差别化管理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体制不健全提升了信贷风险管控的难度
传统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不断扩张信贷规模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信贷资产质量这个关键的因素。这种模式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出现差别化管理不到位、过度授信现象突出等问题,更加严重的是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到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体制建设中不断完善,但是,在建设相关的机制同时没有考虑到控制机制之间的相互约束因素,也正是因为控制机制因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给信贷风险的防范预警带来了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传统经营模式的普遍性、信贷体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无形中给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带来了阻碍力量,提升了授信流程中各环节的违规概率。
(二)审贷分离制度不规范
纵观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沿革,审查审批体制的概念从无到有,到现在的不断演变,看似千变万化的背后,有一些必然性的理念在引导。我国审查审批体制建设理论的提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从目前来看,国内外商业银行审查审批体制发展各异,但大都按照“审贷分离”的理念不断完善了审查审批人员管理体系、审批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建立了审贷委员会,但是其中委员会的成员大多都是银行信贷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级行的行长,这种岗位职责的设计与内控制度的设计形成了冲突,在内控制度的设计中并没有设定行政与业务双重控制的制度,再加上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委员会模式已经逐渐的凸显了严重的弊端,审查审批人员在这种模式下并没有从根本上起到对信贷风险管控的作用。
(三)贷前调查分析不够充分
从制度上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对申请银行信用的客户基本条件规定较为原则、门槛较低,几乎所有的企事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符合准入条件,但是也增加了风险防范化解的成本和难度。从操作上看,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阅账簿凭证,核实相关数据,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但恰恰是在这一“节骨眼”上,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分析不够充分,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对市场的调查分析制度,为今后的信贷风险留下了隐患。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控对策
(一)强化精细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加强业务、客户、项目准入底线的约束,不超越监管范围,不跨越政策红线。增强风险意识,要充分的认识到新经济形势下对行业与客户群体的冲击,对资产质量带来管控压力,提前预判、评估和管理风险。坚守信贷规律,新金融环境下更加要坚守基本的信贷规律和技术常识,优先开发熟悉、擅长的领域,积极创新但不盲目冒进,主动有为但应该建立在科学稳健的前提下。严防操作风险,营造合规文化,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但实质有很多都是操作风险所造成的,人为的违规操作带来了目标客户群体选择的偏差,形成实质风险。商业银行应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理,业务部门继续做好主动风险管理,风险部门做好形势判断、风险预警等工作,法律部门要强化整体合规意识、加强业务检查,审计部门要强化零售信贷业务高风险环节的审计。各个部门要通力协作,要从贷款调查到审查审批再到逾期催收以及不良资产处置,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提高授信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按照银行内部授权规定与业务分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尽职调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调查人员的资格准入、调查团队的组建、调查材料齐备性的审查、调查工作进度的监控、调查报告的档案管理以及调查人员的考核评价、培训等。主动防控案件风险,将责任明确到第一责任岗位,强化全体员工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把控授信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性,切实做到各项操作实质性合规。
(三)加强审查审批队伍建设
目前,信贷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在信贷业务流程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的诸多环节中,审查审批环节对于整个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事相关审查审批岗位的人员,应清楚认识到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阶段,以及在审查审批体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起的作用。审查审批人员应对这些宏观背景做一些了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体制,并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审查审批人队伍建设是信贷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健全完善信贷风险内控机制的重要抓手。加强审查审批岗位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严格审查审批人岗位任职资格准入,将有效降低业务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质量,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协会.解读贷款新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刘明浩.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J].金融研究,2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