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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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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第1篇

摘 要 民事公正诉讼包含平等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中立性价值、终局性价值等价值,平等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是构建民事诉讼平等程序的必然要求。平等价值的优越性是时空有限性、社会资源限性、统一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调和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平等 公正 优越性

一、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所谓公正程序包含过程的公正与结果的公正两方面①。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追求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完全中立居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其平等地位赋予的同等的陈述、辩论机会。结果的公正也即实体公正,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个案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的公正要求。建构与实现公正程序要求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所谓平等价值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②。

保护人格尊严价值是公正程序的当然要求,是公正程序包容的各个价值实现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可以说公正程序的各个价值最终指向都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无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程序归根结底都是不完美的程序,人们构建正当程序的目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但是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标无法等同于构建公正程序所要依托的方法。从公正程序建构方面而言,应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在平等价值基础之上才能其他价值生存的余地。没有平等,在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压根完全无法取得平等对话权,没有平等对话权又谈何实现程序公正、又如何实现终局性、中立性。若无平等价值之存在,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志无法得到妥善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之时,法官自然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法官中立性无法得到维护,在法官无法保持中立地位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不对称,裁判结果自然无法得到一方当事人的认同,从而争讼不止,当事人不停上诉、反诉、申请再审。法院的判决得不到人们的认同,一来伤害了人们的法感情,在纠纷发生时不再求助于法律,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二来损害了法院系统的尊严,社会民众将否定法院系统的公正性,对之采取不信任态度,三来也破坏了判决的终局性,人们在无法从法院系统获得公正裁判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其他手段以求取得到结果公正,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从程序建构的方法而言,平等价值是使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没有平等价值的存在,丧失平等对话权的双方当事人难以实现沟通,最终是其他价值无法得到保障和体现。

二、平等价值优越性的缘由

平等价值相对于其他价值的优越性可以从各种角度予以考量,包括时空限制、社会资源限制以及法律判决运行过程中判决的接受与协调。平等价值并非空口白话,而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第一,时空有限性。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实现公正价值,其最佳方式自然是完美无误还原案件发生时之场景,在还原的场景中寻找案件真实,依据案件真实裁判双方权利义务。但此一设想仅能于理想状态中寻觅,现实社会中,一旦案件发生之后,不论案件证据如何充分,案件真实都不可能百分百还原。这就是案件的时空有限性。在时空有限性支配下,寻求如何尽可能还原案件真实,如何在充分证据基础上实现公正裁判,人们为之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寻求解决之道。从历史上看,人们认为,为实现案件的公正目的,前提是必须在程序公正指导下寻找证据,而程序公正,离不开平等价值的支撑。平等价值在程序公正中的体现即在于通过赋予双方当事人真实义务与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当事人地位平等有利于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双方在不断的争鸣过程中,不断揭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不断发掘的结果就是不断逼近案件真实,而案件真实发现得越多则裁判结果越符合公平的价值。因此,为适应时空有限性的要求,在平等价值的基础上,尊重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赋予双方当时人平等的对话权,是寻找案件真实、追求公正判决所不可磨灭的必然选择。

第二,社会资源有限性。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行为时不得不予以考虑的基本活动准则。社会资源有限性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当为实现案件公正而付出代价过于高昂时,人们往往将会放弃对公正的追求,即个案资源有限性;其二,当司法诉讼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时,最终将不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与整合,最终将妨碍对公正的追求。在社会资源有限性的影响下,人们不得不借助其他途径以确保案件进行的效益价值。即当案件纠纷在平等价值支配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寻求符合双方利益平衡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失衡,其调解结果不符合当事人利益,当事人不可能接受调解结果,必然请求诉讼解决;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不仅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亦有助于案件审理速度的加快。在法院职权介入后,理论上讲,有助于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包括在程序运作方面,法院职权介入有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同时适时调整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不均衡的后果,从而有利于案件顺利推进,最终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实现案件公正结果。

第三,平等价值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的法律效果即指法院判决作出之后是否能够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得到贯彻执行,社会效果即指法院判决的社会接受度,包括当事人接受度、社会民众对判决的接受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失衡的直接结果就是当事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寻求检察院抗诉,诉讼过程经年累月难以终结,并且亦影响法院判决之终局效力,令人们对判决的既判力产生怀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价值对于维护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促进作用。若当事人双方地位失衡,则审判结果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一来法官将因此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二来当事人亦会上诉、抗拒履行等,同时亦有可能降低中国法院系统的社会评价。因此,在社会资源有限性的情况下,实现民事诉讼的平等价值在所难免。

第四,平等价值有助于平衡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矛盾。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规则规定模糊,或对事项规定上下限,预留自由裁量空间。第二,立法时无法全面规定,或未能预见,存在法律漏洞。第三,法律术语存在模糊性,有多种理解方式。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易于造成司法审判不公,同类案件可能存在天差地别的审判结果,在中国基层法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授予法官较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裁判不统一的法律后果,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但是如果选择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审判结果与公众心目中的正义观与价值观相去甚远,将无法得到公众的价值认同,那么基于这种规则得出的裁判即使程序公正,严格适用法律,也可能会成为一件孤芳自赏的作品,不能被社会所认同。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完全依据法律进行审判往往将会导致个案不公正,而为追求个案正义必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而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又令人们对法院裁判心存疑虑。因此,为平衡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法官严守中立,居中裁判,仅仅只能依据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价值。

三、结论

在民事诉讼中,为追求公正的实现,必然以平等价值为其根基,平等价值归属于核心地位。平等价值的建构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有效沟通,使法官居中裁判,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法院系统的中立性,法院判决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得到社会民众的承认,确保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9.

②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66.

第2篇

【关键词】经济管理;社会资源;资源优化配置;意义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产品和劳动交换场所、以市场供求变化来调节和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体系。现代市场经济存在错综复杂、 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影响的矛盾体系, 这些矛盾体系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决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决定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矛盾体系,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影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矛盾体系,这些矛盾互相联系、 互相依存和互相作用, 共同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真正认识这些矛盾体系, 才能把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现代市场经济矛盾体系的内容包括: 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权的矛盾; 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制结构的矛盾; 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矛盾,等。产权矛盾和所有制矛盾属体制性矛盾,在体制没有突破的情况下, 研究这些矛盾缺乏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只研究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分析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诸多矛盾能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现代市场经济运动中资源配置方式,从而探讨经济管理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意义。

二、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诸多矛盾分析

(一)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内在矛盾

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 资源配置存在此多彼少的关系。现代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特点在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 内有追求利润的动力,外有竞争的压力, 并在优胜劣汰中形成一种社会强制。这种特点必然产生社会资源配置手段和社会资源配置目标这两对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内在矛盾。

1 、政府和市场的矛盾

政府和市场的矛盾是社会资源配置手段的矛盾。政府按计划配置资源, 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是市场和计划双轨制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资源的计划性配置仍很多, 旧的计划经济烙印很深, 政府迷恋权力并习惯于计划调控, 对以市场调控经济的方式、 方法不认识或者认识不够, 甚至有时是有意识拒绝由市场调控经济的运行。市场调控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丧失,中国在加入 WTO 的过程中, 反对最强烈的是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 因为一旦加入 WTO,就必须按照WTO 规则和市场规则办事, 社会资源配置就应以市场配置为主, 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就没有计划的特权。这一例子充分说明市场和计划之间矛盾的严重性; 二是市场与现行政策的矛盾。市场的调控是即时的, 而现行政策是根据制定政策时的实际状况制定的, 不可能完全反映现时的市场状况, 无法像市场那样即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当然市场调控也有局限性, 也会产生“外部不经济”,“ 看不见的手”也不是万能的, 当“市场失灵”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市场规律和现行政策的矛盾。在市场经济中,支配市场的是市场规律, 市场规律是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发挥作用的,而政府在制定现行政策时,考虑最多的是社会的整体需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执行现行政策和抓住发展机遇的矛盾。作为经济行为主体, 其经济行为必须受到政府政策法规的制约,而市场经济中又有很多商机与现行政策的利益取向不相一致。

2、效率和公平的矛盾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社会资源配置目标的矛盾,资源配置目标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兼顾公平。市场经济存在竞争规律, 经济行为主体都是竞争的参与者, 竞争规律遵循优胜劣汰,才能体现效率和发展生产力。公平是每个人的天生要求,任何人都要求在任何方面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只有公平, 社会才会稳定, 效率才有保证, 经济发展也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显然,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所要求的效率第一, 与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二) 经济运行过程的内在矛盾

市场经济中,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内在矛盾,主要有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市场变动周期与市场主体的矛盾。

1、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总量上的均衡与失衡、 结构上的均衡与失衡之间的矛盾。总供给与总需求相等时,总量上和结构上处于均衡状态,国民经济就能平衡发展, 不会出现“大起大落”,“通缩或通胀”等经济发展局面, 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相对的、 暂时的, 不平衡才是绝对的, 只有当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不平衡达到一定程度时, 经济才会出现波动, 成为经济萧条或膨胀的根源。无论是哪种情况, 作为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的政府都要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运行, 以达到经济的平衡发展或朝政府所需要的目标运行。

2、市场变动周期与市场主体的矛盾市场的运作和变动是有周期性的, 有高峰有低谷。市场变动瞬息万变,信息的流进流出、 供求关系的变化、 商品价格的升降、 消费者偏爱的改变、 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在随时随地发生变动,宏观经济运行周期也影响市场的变动, 这些变动使市场变动呈现周期性。市场变动周期与市场主体之间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另一方面市场变动周期要求市场主体的素质相应地即时发生变化,而市场主体素质的变化需要一个缓慢式、 长期式的学习积累过程, 市场主体素质的改变相对于市场变动是滞后的,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三、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与经济管理

资源优化配置指的是能够带来高效率的资源使用,其着眼点在于“优化”,它既包括企业内部的人、财、 物、科技、信息等资源的使用和安排的优化,也包括社会范围内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的优化。 资源配置是否优化,其标准主要是看资源的使用是否带来了生产的高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必然导致一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一般说来,那些在同行业中科技水平不高,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劣势企业,会因其产品和服务缺乏市场竞争力而遭淘汰。因此,从资源使用这个角度看,归根到底是看有没有实现生产的高效率、高效益。

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靠的是市场途径,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发性的特点和优点,它能够自发地实现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优胜劣汰的选择,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现内部的优化配置,调节社会资源向优化配置的企业集中,进而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由于市场调节作用的有限性使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因此,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供求的总量平衡,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环境等,必然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而在企业内部,部门或地区资源的合理使用,则主要是由市场途径来实现的。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促进企业面向市场组织生产,优化资产结构,形成合理的创新机制,从而在微观的企业,部门或地区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合理配置为前提,以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以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前提的。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就是运用资源,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投入到某种产品生产的资源的增加必然会导致投入到其他产品生产的这种资源的减少,因此,人们被迫在多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使用方式中,选择较优一种,以达到社会的最高效率和消费者,企业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从这个意义讲,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人们不断追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争取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历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部门之间大体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的调节,国家宏观调控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搞好经济发展的规划及总量控制,重大结构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方面的作用,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有限的资源得以最大限度地利用。

四、意义与启示

1、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通过对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诸多矛盾的研究, 使我们掌握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各种矛盾关系和各种矛盾的运行规律, 这对于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具有关键的作用。

2、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做实践指导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诸多矛盾是围绕资源配置展开的, 解决好这些矛盾的有效方法是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抓住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中资源配置这一中心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正视市场的各种矛盾, 辩证分析各种矛盾,遵循矛盾的发展规律, 掌握好解决矛盾的方法和解决矛盾的关键, 及时调整矛盾双方, 使矛盾双方协调统一发展。这种方法对于指导我们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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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玲敏,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西路支行客户部经理,经济师

杜丹,男,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团校)财经管理系教研室主任,讲师

第3篇

关键词:权利;权利冲突;成因

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3(c)--0157--01

权利冲突是指两种合法正当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的相互矛盾和排斥的现象。正是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使得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权利不一定能为法律所保护,权利主体也不一定就能实现这种权利。因此,如果要使权利实现仅仅依靠法律认可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法律活动中恰当地配置权利。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资源有限性和个体利益需求的无限性

利益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根据经济学的观点,每个市场交易中的主体都是经济人,都具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本身处于稀缺状态。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最大化的占据稀缺的社会资源,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伴随着激烈的冲突。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包括自身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并可以要求别人做或不做什么。但是权利的产生需要别人附条件的认可,这种认可的代价就是你认可别人的附加条件,使别人亦取得相应的权利。这表明,权利是通过交换才能取得的一种稀缺资源。私权利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格保证,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最大最优的利用资源才能使我们的社会获得最大的进步,而合作和交换是实现资源优化组合的有效手段。因此,权利的实现也需要合作和交换。但是在权利交换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不相让的情况,这必然会导致权利的冲突。

权利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个体利益,并且是一种得到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表现为两方面的特性。一方面表现为个体通过合作实现自身的利益。因为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同时个体还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这就使得个体利益很难单单凭借自身所掌控的资源得到满足。要想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就必须寻求合作,借助集体的力量来达到其目的。为此,他要与集体利益保持协调乃至一致,权利冲突也就较少发生。另一方面,个体通过对抗实现自身利益。任何个体在道德上并非都是至善完美的,人性是有缺陷的。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条主线是对人性和权力的不信任。在这个前提下,为了防止社会个体利益遭到公权力的侵犯和社会个体权利的滥用,人们通过法律来对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加以规制。个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往往会和其它利益群体发生冲突。社会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往往通过权利这一法律认可的方式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被人们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而法律所具有的对公民个体的价值导向作用往往被忽略。这就导致了人们在追求利益时往往超出法律内在价值的限制,忽略了他人的权利,权利冲突也就产生了。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利益时,超越了一定的限制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居民小区附近的ktv歌城,在营业时产生的大噪音,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这就是歌城老板行使经营权不当而与居民的休息权产生了冲突。人们的自利本性和失去道德规范的自我利益膨胀,使得形色各异的社会个体为了获得利益不惜突破权利边界。我们要通过制度设计来防范权利冲突并且在出现权利冲突时候提供一套解决的机制。

二、权利自身的特性是导致权利冲突的潜在因素

首先,权利具有模糊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制并不是具体明确的。它只是肯定了权利代表的个体利益的合法与正当性,对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确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和尺度。法律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方式上给予了权利主体较大的自由度。权利的模式是“可以为”或“可以不为”,而不是“必须为”或“必须不为”,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方式。如上述权利冲突的例子中,ktv歌城老板的经营权与居民休息权发生冲突,双方权利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对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法律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没有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其次,权利有不平衡性。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在分配权力时,立法者很难以一个公正的视角审视各个利益群体,使权利分配均衡化。因为立法者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他自身所处的利益群体,认知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等等都会使立法者在分配权利时产生偏差。权利分配的不均衡就会导致权利冲突可能性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