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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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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第2篇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第3篇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第4篇

我国的传统文化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方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传承方式:第一种是家族传承,它是在家庭、家族、亲友或邻里等日常生活私人交际圈中进行传播和继承的方式;②第二种是师徒传承,它是一种有主动意识的传承方式,与个人的兴趣爱好有关;第三种是仪式传承,它是通过某种仪式或者活动,将本民族的文化传承给下一代。但是,以上三种传承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三种方式传承的范围比较小,受地理因素的影响,只能在同一地域进行传承,受众比较单一,周期较长,不利于文化的传承和传播。家族传承随着家族人丁的延续会有逐渐衰退的风险。如果家族里的人员较少,甚至绝代,那么这种传承也将随之消滞。同时因为人的记忆能力和喜好不同,在传承的内容上也会有所侧重,这就使得传统文化在传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甚至出现无人传承的境况。

二、纪录片对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意义

媒体借助自身的传播优势,打破时空的限制,在扩大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范围、延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时间和丰富内涵方面,具有其他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电视纪录片大多运用纪实手法,将原汁原味的生活如实地记录下来,客观再现事件的具体过程和动作的具体细节,因此它在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

1.唤起受众对故乡的眷恋与儿时的回忆。

文化的记忆理论是德国学者阿斯曼提出的,通过文化传承方式来解释文明发展的规律。他指出以文字和意识为主要媒体的文化记忆,对民族主体性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③从19世纪的照相术,到20世纪的影像媒体,再到今天的数字化新媒体,大众媒体俨然成为传承文化记忆的重要载体。通过电视的影像,人们或多或少都能回忆起属于自己时代的记忆,这就有可能将单一的个体连接成统一的“民族大家庭”,构成影像的共同体,延续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记忆。在《舌尖上的中国》这部纪录片中,编导就运用到了这一点。第一集《自然的馈赠》介绍到广西的美食酸笋以及柳州的螺丝粉,让当地的受众找到了属于自己的文化元素,这些元素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和交流的焦点,并引起为生活而远离故乡的人对童年的回忆。《舌尖上的中国》这一部纪录片以美食为主线,反映出乡愁与亲情、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观,以及城市化进程给农村带来的影响等。④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曾经属于我们的饮食文化渐渐被遗忘,而《舌尖上的中国》通过电视屏幕重新唤起了人们对这种文化的集体记忆,唤起了人们对故乡热土的眷恋。

2.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的直观教育。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久的文化积淀当中,形成尊老爱幼、尊重师长、爱国敬业、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等传统美德和文化观念。目前,这些传统美德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的课堂教育或者青少年自行阅读相关书籍进行,但是这样的教育缺乏具体形象,往往难以引起青少年的共鸣。而纪录片凭借其真实的画面展示、语言描述、音乐渲染,传递的信息比课堂和书籍要直观、生动得多,而且电视纪录片感染力强,更容易激发青少年学习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热情,在潜移默化中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启发。电视纪录片的教育功能体现在大众科普教育和人类学、传统文化教育两个方面。通过影像的方式,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呈现在青少年观众面前,能够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好的纪录片,往往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激起青少年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热情。就拿爱国主义教育来说,大型纪录片《屈原》系统地介绍了屈原的生平,歌颂屈原的优良品质,以及屈原忠君爱国的精神。青少年在观看纪录片的时候,往往会被屈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高尚品质所吸引,从而激发起模仿和学习屈原爱国主义精神和优良品质的热情。

3.挖掘正在消失的中国传统文化。

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很多传统文化面临着无人可传的危险境地。如何让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引起广泛关注?纪录片在这方面具有其自身优势。纪录片凭借其影响力,对传统文化进行挖掘并展现给受众,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对优良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播。比如《莫默织锦声》这一部纪录片,它挖掘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具有民族代表性的手工艺品壮锦的发展历程及其制作过程。由于壮锦制作方式和传承延续大都靠口传身授,并且其制作工艺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工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当今学习壮锦制作工艺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这项工艺已然面临着无人可传的境地。而《莫默织锦声》将这一严峻的问题揭示出来,让更多人关注民族文化。又如在《舌尖上的中国》当中,有一段拍摄广西东兴京族踩高跷捕鱼的画面。虽然仅仅是几分钟的画面,但是它让广大受众了解到在广西东兴还有这么一种传统的捕鱼方式。又比如南宁电视台《故事》这一栏目,在2013年元旦拍摄当地宾阳县炮龙节纪录片《蛇年》。这一部纪录片将宾阳的炮龙节这一极具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进行传播,渐渐地,宾阳炮龙节成为周边城市过节旅游的一个好项目。纪录片能够挖掘中国正在消失的传统文化,并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从而促使人们去保护这些正在消失的传统文化。

4.纪录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当今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之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要得以传承,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纪录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再现与还原的功能。纪录片以其真实性、纪实性的特性,在记录保存非物质文化的时候更形象、更真实、更直接。电视纪录片《中国大运河》就全面介绍了京杭大运河的悠久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把在京杭大运河两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详细地记录了下来。对于一些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仅依靠现有的技术条件难以进行很好的保护,而记录保存这些传统文化的最好的方式之一是运用纪录片将其保存下来。纪录片通过真实的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传播覆盖力和渗透力是别的保存方式无法比拟的。例如纪录片《话说运河之孔孟之乡》,记录了中国大思想家孔子的家乡,把涉及孔子的一系列文化遗产记录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这一地域的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第一手研究资料。

5.吸引受众,增强传统文化的传播效果。

第5篇

关键词:长春;高校;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调研目的

为进一步了解传统文化在大学生中的认知情况,我们于寒暑假期间,对长春市的三个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当街随机访问调查,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有以下三项:

1.了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从而了解传统文化的普及程度。

2.了解传统文化的主要传播途径,教育方式和内容,进而分析传统文化的推广力度。

3.通过分析传统文化的现状,对以后传统文化的发展和教育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抽样框和样本

(一)抽样框

按照调查目的的要求,调查对象主要为长春市内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财经大学的在校大学生。

(二)样本的形成

1.将长春市区分为若干个区域。

2.从中随机抽取几个区域构成访问范围,具体范围确定为吉林大学以及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财经大学的校园内。

3.从被抽取的区域中按照随机原则当街随机选取访问者构成样本。

(三)样本的容量

根据调查目的的要求,将大学生样本容量确定为500份问卷。有效问卷482份。

三、调查方法

本调查组织采用了随机抽样法选取访问范围,在每一个被选择的区域中再按照随机原则选取被访问者,总体采用了分层抽样方法。实地调查采用访问方式进行,这就使得此调查方式和方法具有随机性,能够依据样本指标推断总体指标。

四、访问过程控制

此次调查人员由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花林竹海小组4名同学组成。正式访问前均做了认真的访前培训,另外,每天访问结束后,各组长都对本组当天的工作做了核对和总结,各组间也有一定的沟通和监督,这两个控制手段有力的控制了整个访问过程,保证了调查访问的质量。

五、数据的录入和检索

返回的问卷经过初审和终审合格后,即编号录入,录入完成再进行正确性复核,之后,开始有关数据的检索。

第二部分 正文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分析

此次调查的被访者为长春市高校大学生,分别来自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以及吉林财经大学。其中吉林大学作为综合类大学的代表,东北师范大学属于师范人文类大学,而吉林财经大学则是财经类大学的典型代表。在长春地区一共发放问卷500份,其中在吉林大学发放问卷165份,收回有效问卷149份;在东北师范大学发放问卷167份,收回有效问卷167份;在吉林财经大学发放问卷168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

二、调查问卷具体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程度

1.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

在对于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方面,不同学校的同学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总体来说,大部分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一般,占到总人数的47.30%,而非常关注、关注、不关注的比例分别为2.70%,27.59%和20.95%,只有1.45%的人表示对传统文化根本不关注。另外一方面,通过不同学校之间的对比,吉大和东师的同学对传统文化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吉林财经大学的学生。在吉大和东师的学生中都有超过30%的学生对传统文化表现出了非常关注的态度,这可能缘于吉大作为国家重点综合类大学,注重培养全方位人才,而东师本身就是师范人文类大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在传统文化方面的培养,从数据中来看,东师的学生对传统文化表示不关注的比例也是三个学校中最少的。吉财则有55.42%的学生表示对传统文化关注程度一般,这从侧面表现出吉林财经大学还是具有一定的传统文化的传播氛围的。

2.学校相关课程设置

总体来说,各个学校关于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不是很多,开展的相关校园活动也不很丰富,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大学生对于传统文化学习的需求。其中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有必要加强关于传统文化的学习,甚至有很多同学认为可以将有关传统文化的课程设为一门必修课。

数据显示,学校在传统文化的相关课程设置方面,其中东北师范大学开设的课程相对而言还是比其他两个学校略多一些的,这说明师范人文类的学校更加重视学生在传统文化方面的学习。

3.传统文化校园活动的开展情况

在开展校园活动方面,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有关传统文化校园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不乐观,现在大学内虽然开展了很多的社团活动,但是关于传统文化的内容却少之又少,我想这应当引起学校有关部门的重视,多组织学生开展相关活动。通过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学校开设相关课程的数量与学生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是呈正相关的,可见老师的授课内容对学生的整体认识和行为活动都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二)传统文化未来前景

1.发起保护中国传统文化活动的必要性

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的的必要性,三个学校的同学的态度基本相同。从总体来说,93.98%的人认为我们有必须要发起保护传统文化的活动。三个学校的被调查者中也都超过了90%的人认为应该保护传统文化,而吉林财经大学更是高达95.78%。这反映出,我国传统文化急需保护的事实普遍得到了学生的认可。

2.国传统文化的未来和国人对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认可程度

从总体来看,70.12%的受访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认可程度更是高达93.98%。说明我国传统文化在国民心中还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三个学校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部分有略微差异,但并不影响对于传统文化态度的大方向。东师和吉财认为传统文化未来前景较好的同学分别占73.05%和74.70%,情况基本一致;而吉大则是61.75%,相对其他两个学校少了13%。表明吉大认为传统文化未来和传统文化对中国发展作用不明朗的同学明显多于东师和吉财。在吉大对于传统文化不看好的学生也大大多于其他两个学校。此结果将理工类学生和文科类学生的差异体现的淋漓尽致。吉大学生更偏向理性的思考。东师和吉财则更倾向于感性的感觉,对传统文化抱着极大的信心。

(三)传统文化的传播现状

1.传播途径对比分析

现在大家现在接触的途径主要还是集中在报纸书刊,影视广播和互联网,说明在现阶段大家主要还是通过自己来接触到传统文化的。但是对于同学们所期望的接触途径来说,大家还是更想通过课堂讲授和校园活动来加强这方面学习,这表明校方在这方面的努力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传播内容内容对比分析

从整体来说,现在大家接触到的传统文化主要还是集中在精神方面。在物质和行为文化这两方面,大家都觉得有所缺失,想要进行更多的了解。在制度方面,大家了解的不多,也并没有想要进行深一步了解的欲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传统的建筑,服装,饮食,民俗等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髓有所流失,在礼仪方面,我们现在更是懂得更是少之又少。虽然我们现在可以接触到一些精神层面的传统文化,但掌握的不多也不精。这就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我们在传承传统文化的过程中,除了要在精神层面上提供更多,更精的精神文化食粮,更应该注意保护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的活的传统文化。比如,保护各地有特色,有历史的传统建筑,重视对于各民族各地区特色节日民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多管齐下,把我们的传统文化更好地发扬下去。

3.缺失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总的来说关于儒学国内遇冷现象41%的人认为是中国人对传统文化传承力度不够,25%和21%的人分别认为这是一种文化畸形发展的怪现象和中国人对本土文化了解肤浅。在传统文化教育缺失的原因中,大部分人认为学校没有起到良好的传播作用,有33%的同学认为学校过度重视考试升学,忽略了传统文化的教育。26%的同学认为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学习传统文化的氛围,社会教育缺失。在调查中,受访者也给我们了很多他们认为的原因,总结下来,其他选项中分别有以下几类:社会发展太快,物质等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发展;历史原因;国家宣传不够,人们对传统文化认识不成熟;战争及破坏;国家不重视;生活节奏过快;老师不清楚。我国的教育制度和学习氛围都严重造成了传统文化的缺失。

第三部分 建议

一、对政府机构的建议

(一)通过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传统文化

虽然大部分人觉得没有必要将保护传统文化提高到立法保护的层面上来,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传统文化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我们只依靠自己的自觉学习和民间发扬所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所以我们认为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的立法是刻不容缓的,我们应该在各个层面上建立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加大对于本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

每个地方的政府都有责任保护好本地特色的传统文化,包括当地的历史遗迹等。提高保护意识,对于符合要求的传统建筑民俗等,地方政府可以进行申遗,在各地开展宣传活动,或者是举办文化节等节目来以轻松愉快的方式让传统的东西融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去。

二、对学校的建议

(一)增加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

高校开设的传统文化课程和开展的传统文化活动满足不了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需求。建议高校增加传统文化课程的设置,多多开展关于传统文化的活动,加大对传统文化的重视度。

(二)树立大学生的爱国责任意识

大学有责任让大学生成为一名有责任感的中国人。这里的责任感就当然包括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在文化教育方面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树立大学生的爱国责任意识。

三、对大学生的意见

(一)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积极热情

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坚持学习传统文化,提高自身的素质。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我们自身自省传统文化的修养高了,整个社会的素质也就提高了。

(二)积极响应国家的学习号召

积极参与社会上和学校中举办的相关活动,在活动中与大家交流传统文化,互相切磋,交流心得,促进大家的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在活动中我们可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能够更加正确地学习和接受传统文化,吸收其中的精髓。

第6篇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传统文化;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中国的发展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时期,这中间积累沉淀了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我国现代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优秀思想的创造,饮水思源,任何国家的现代化发展都应该建立在对本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之上。城镇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对立起来的思想观念是不正确的。因此,在城镇化大力建设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切实保护传统文化并加以传承。

一、城镇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冲击

传统文化广义上是指中国人民在各个时期各个民族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优秀的精神财富以及物质财富。传统文化狭义上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特征。传统文化是维系民族情感的重要桥梁以及精神纽带,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蕴含着优秀文化审美理念和价值观念,为中华民族文明的薪火相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大力发展,传统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精神文化的消亡速度越来越快,笔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发现造成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人们对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不高,单单依靠口头、行为传承传统文化明显是不够的;二是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合理、过度开发加快了传统文化的流失速度;三是大量具有珍贵文化、历史价值的资料以及实物等都遭到了流失以及毁坏。因此,现实国情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当下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以及传承。

二、城镇化进程中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措施

1、加强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人民大众既是传统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传统文化的保护者。政府、学校等部门机构应该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对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呼吁全民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中来。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共同行动,意识到传统文化在我国的意义,才能有效保护并传承传统文化。可以利用中国的传统节日诸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节日,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如“二月二龙抬头”等,这些活动的举办能激发人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之情,满足他们对传统文化的需求。还可以采用将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将传统文化融入到教育体系之中,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创造有利的人文环境。城镇是区域内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中心,相比较而言拥有相对先进的条件,充分利用这些条件通过社区教育、学校教育、职业岗位教育等方式在影响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之内结合城镇的其他优势向广大群众灌输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传承传统文化的紧迫性。通过将传统文化纳入教材中,让传统文化随着课堂、校园、教师等进入新一代学生的心中。学生是传统文化最主要的保护者、接收者和传承者。通过学校深入宣传教育、渗透,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了解以及喜爱。利用社区优点进行传统文化的宣传渗透,鼓励个人、民间团体和企业以个体或者集体的方式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开展各式各样的,能够展现地方特色的传统节日来展示传统文化的魅力,让传统文化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2、立法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提供法律依靠。传统文化仅仅依靠群众的意识来保护以及传承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生活中针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法律手段的规范。采用法律措施不仅能有效制止群众无意识中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还能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让传统文化保护有法可依,在日常生活的落实工作中更加容易。况且传统文化的保护不是短期行为,需要代代保护、传承下去,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应急性措施是不够的,需要切实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障。因此,立法保护显得相当重要。立法可以说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的最重要措施,是抢救和保护传统文化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很多针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法,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保护效果。但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针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行为很多,法律并不能及时规范。因此,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得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传统文化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以及传承。

3、加大财政投入,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提供资金支持。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传统文化诸如各种文献资料等的收集、调查、整理、展示、传承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首先需要国家、政府进行资金投入,也鼓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传统文化保护以及传承的积极捐款。这些资金要确保都用在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使用制度,鼓励社会民众进行监督。针对社会上一些从事传统文化传承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给予资金帮助。像一些老年手工艺人,职业无法为日常生活带来足够收入,生活非常贫困,传统的手工技艺得不到传承。因此,针对这些手工艺人要进行生活补贴,在满足他们生活需求以及爱好的同时能够让他们将传统文化继续传承下去。

4、重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合理开发研究。传统文化是由物质文明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共同组成的,对精神文化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与传承。近几年由于旅游以及对物质文明的开发研究等,使得以古建筑物等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了毁灭性地破坏。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不仅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遗产意识以及法律法规的规范,还需要在开发研究物质文明遗产的过程中聘请精通专业理论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力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物质文明的完整性,避免遭到破坏。针对一些古建筑物由于自然原因诸如风化、日晒雨淋等现象而出现的墙体斑驳影响美观性以及传统建筑完整性的情况,为了保护以及传承传统文化,我们可以采用将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修葺或者重建,使建筑物既传承了传统文化之美,又增加了现代气息,可谓一举两得。

5、重视国际交流合作,借鉴他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之法。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是中国人民引以为傲的精神物质财富,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一个人的力量、方法毕竟是有限的,同样,扩大到国家之间也一样,一个国家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方法也是有限的。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合作、交流的世界,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合作交流,借鉴他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传承的成功经验,服务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保护事业。借鉴他国成功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传统文化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以及传承。

结语:

城镇化进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趋势,而传统文化的遗失现状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以主人公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之中来。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进行宣传教育、资金投入支持以及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等措施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参考文献:

[1] 龙梅.论民族旅游与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J].学术论坛,2011(34)

第7篇

一、传统文化的价值所在

所谓传统文化是指由历史沿袭来的思想道德、文学艺术、风俗习惯、法律制度、古迹文物、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复合体。它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保证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和可选择性。每一代人都需要向传统文化搜求发展的蓝本与灵感,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创造和发展。面对西方文化的强势入侵,中华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对于构建中华民族的现代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对它的保护与传承事关民族的未来、国运的兴衰。

二、电视媒体保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途径

电视媒体作为当今影响力最大的大众传媒之一,集声音、画面、文字于一体,对现实环境信息的纪录具有最大量和最逼真的效果。同时,形象直观的传播特点,使电视媒体受众较少受文化程度和生活经验的限制,其传播规模与效益也居当今媒体之首。如何利用电视传播的这些优势和特点,来完成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电视人不断思考的重要课题。

1.丰富节目的类型和内容

观众对反映传统文化内涵的节目需求是呈现多样化的。以传统节日文化的电视传播为例,目前的文艺晚会或新闻资讯类节目已不能满足观众对传统节日文化传播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清明诗会”、“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龙舟大赛”、“中秋诗会”等电视节目颇具中华文化内涵和艺术色彩,同时兼顾传统节日文化的国际化传播,在海内外都吸引了大批观众。而央视文艺频道在春节期间推出著名文化学者于丹的古典诗词系列讲座——《丹韵词音》,更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美、文学美与电视媒介的形象直观性巧妙地融合,对保护和传播传统文化做了创新性的改变和尝试。从传播效果来看,这些节目将尊重观众与完成媒体责任有机结合,将传统文化的深层意蕴与电视媒体的通俗表达完美融合,很好地完成了对中华传统节日和中国古典文学的现代化解读。

2.转换表达方式,营造媒介景观

电视媒体在保护和传播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应一味追求收视率,而是要准确理解自身价值,精心策划好各类节目。充盈着民族化的思想意识和情感诉求的表达方式,才是观众习惯和乐于接受的。近些年,中华经典诵读会的逐渐兴起,就是电视媒介转变表达方式、努力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的一种有益尝试。而央视一年一度的《感动中国》评选活动是电视媒体通过营造媒介景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龙舟大赛”、陕西“华山论剑”等等电视直播活动所营造出的媒介景观,将文化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视性融为一体,使观众在酣畅淋漓地品味优秀传统文化魅力的同时,也引起持续地注意和思考,在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

3.制定传播策略,提升传播效果

电视媒体要提升传统文化节目的传播效果,还要制定系统的传播策略,加强节目的整体包装,使之与内容相融合,凸显节目个性特色。著名文化学者于丹的古典诗词讲座——《丹韵词音》,不仅在节目内容上对中国优秀古典诗词进行现代化解读,而且在节目整体包装上也下足了功夫。无论是片头、片花的制作,还是现场布景、舞台道具的设计布置,包括主讲人于丹的服饰色彩搭配,都与每期节目的主题完美契合,处处彰显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通过精心设置的每一个细节,节目编导轻而易举地带领观众走进了深邃的中国古典文学宝库,从中体味中华古典文化的意境美以及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观、价值观,给观众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这样的传播策略对于提升节目的整体传播效果,无疑是有效的。

第8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美]阿瑟.R米勒等:《知识产权法概要》[M],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 《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

【3】《文集》[M]第八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达里尔・A・波塞等:《超越知识产权――为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争取传统资源权利》[M],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冯俊著 《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7】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编 《农业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案例收集》[M ]2005年5月。

第9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 生态保护 传承方式

中图分类号: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1

民族文化在我国发展历史上,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文化生态包括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两个部分。如何保护民族文化生态,建设文化生态,是当代民族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笔者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就此,谈谈自身的一些看法。

1 文化生态对于民族文化的意义

(1)要保证民族文化能够得以存活,并使其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要大力发展和保护民族生态,对于民族文化而言,要有着特定的文化条件,才能使其顺利的发展。文化生态的不同,导致了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的迥异。因为文化的生存环境不相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少数民族文化,这种文化风格,使我们不少人都受到了熏陶,文化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下才能够生存和发展,一旦文化环境发生了改变,原本的民族文化就会受到印影响,甚至是破坏。这样的例子举起来数不胜数,历史上的著名的鲜卑族人,曾经因为政权问题而迁都洛阳,由于地理位置的巨大变化,鲜卑族人原本的民族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进入黄河农耕文化区,随着时间的推移,鲜卑族人原本的文化被渐渐蚕食,就连他们自己,也逐渐融入了其他民族当中。(2)文化要存活下来,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文化生态,文化生态是文化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左右着文化的发展方向以及趋势,因此,要使得文化得以继承与发展,我们就要好好保护文化生态。

2 如何对文化生态进行建设以及保护

(1)文化生态保护是什么。文化生态保护所指的是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得以良好发展以及生存的环境和条件,让文化能够较好的得以继续传承下去。想要保护文化生态,首先就要了解到两点内容:第一个是文化生态保护就是指要保护民族文化赖以生成的条件不会受到破坏,能够继续传承下去。第二个是指文化生态保护要有一个良好正确的认识,文化生态保护指的是对某个民族一个特定文化的保护,而不是指对整个民族文化进行保护,这个说法是错

误的。

(2)文化生态建设的意义。进行文化生态保护的目标前提必须是没有受到破坏或遭受破坏程度不大的民族文化,要是对象是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民族文化,则不能够用文化生态保护,而是要用到文化生态建设对遭到破坏的民族文化进行重建恢复。

3 文化生态保护及其规划方略

(1)建设与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机制。中国有五千年的发展史,我们民族文化之所以会经久不衰,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有一套很完整的传承机制。因此,要确保民族文化能够世世代代相传,就要从传承机制方面入手。要保护传承机制,就先要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如果民间艺人是民间文化的传承者,那么就要对这些人进行保护,对这些人施行一系列的经济援助与保护政策,有特殊贡献的艺人,政府部门也可以授予“文化艺人”的称号。

(2)要保护现有的民族文化的传统载体与传承媒介,同时为民族文化寻求新的传承载体与传承媒介。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是民族文化传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中意义重大。在当代传承中,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媒介十分重要。一方面在能保护的传统文化传播载体和媒介要实行保护,让其发挥传承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难于继续形成传统载体和媒介的要进行研究并寻找新的传承载体和媒介。例如将旅游作为载体,将民族文化归纳其中。既发展了旅游行业,而民族文化也得以实现经济价值并获取生存。

(3)保护现有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方式与方法,另寻求新的传承方式与方法。民族文化有其特定的传承方式,如大多数民族工艺以家传的方式传承,有的传男不传女,有的传长不传幼,有的传内不传外。保护这类民族文化就要保护这些传承方式。随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我们要继续研究新的民族文化传承方式,这个新的传承方式要能够适合当前的社会形式,又要适合文化的继续传承和发展。例如通过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来进行传承体育文化;利用民族艺术传承的歌舞文化;利用旅游以及重大节庆来展示以及突出鲜明民族传统歌舞和服饰的艺术;利用戏曲、影视等方式,将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爱国主义精神、美好的道德情操、乐观豁达的生活态度加以传扬。

(4)通过再次开发以及利用为传统文化追寻新的社会市场和生存土壤。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求,如果失去社会需求,民族文化就会消失。在当下,因失去市场而消失的传统文化情况不少,我们要合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优势为其寻找新的生存环境。例如民族的工艺和医药都可以进行合理的产业化开发;通过民族的文化产业来创造经济价值并通过这个文化现象来获取对民族文化新的生存方式;将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以及文化建设结合,营造出新的民族文化生存环境。精神文明建设是离不开民族的传统文化。

4 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在进行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几个内容:(1)走正确的建设道路,坚决摒弃建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不科学的方法。有些重新创造类似于传统的文化,这些只是保留了文化的躯壳,不能让其对民族文化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有的地方为了迎合有颗的好奇心理,将当地民族讳莫如深的奇异风俗特地夸大;有的地方对民族文化缺乏全面了解,在开发利用时缺乏合理的长远规划。(2)要注意防止利用民族文化功利化。民族文化是能创造出一定利益,但是民族文化要生存与发展不能一概追求利润,那样会将民族文化变得庸俗以及经济化,使民族文化改变原有的意义。(3)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的适应机制。民族文化之所以发生消解,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外来文化冲击下不能有效地抵御或调适。要保护民族文化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文化的适应机制,以致在外来文化进入之时,本民族文化能够消化、吸收外来文化而不会被同化。

5 结语

总之,维护和建设民族文化生态,是民族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课题,在进行维护和建设的过程中,有许多项需要注意,只有这样,才能将文化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到最好。

参考文献

[1] 冯天瑜.中华文化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第10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南北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失衡及其利益平衡之重构[J].吉首大学学报,2005(3).

[2]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3]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4(5).

[4]李明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关系[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5]林鸿.论传统知识利益分配的实现模式[D].厦门大学,2006.

[6]吕炳斌.TRIPS协定中的传统知识问题——专利视角的探讨[EB/OL].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

[7]孟云凤.TRIPS弹性条款的解释及其国内实施[D].厦门大学,2009.

[8]师华.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J].政治与法律,2003(5).

[9]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10]肖婷.刘华锋.透过TRIPS协议看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3).

[11]叶盛荣.李旭莲.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博弈策略——基于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机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12).

第11篇

一 研究蒙古族传统音乐的意义

1 研究蒙古族传统音乐的现实意义

历年来,蒙古族音乐都在中国的音乐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人对传统文化产生了质疑,使得传统的音乐受到遗弃。同时,传统的老一辈艺人不断的去世,大部分的传统音乐已经没有原来的面貌,失去了其本来定的面貌。在通过一些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发现现阶段传统音乐的现状。很多的优秀文化得不到有效的传播,随着老一辈艺人的辞世,许多的传统音乐没有继承人进行相关传承,也没有相关的一些机构对这些传统的文化进行补救式的传承,只是依靠一些音乐的爱好者和传统的艺人对传统的音乐进行默默的坚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人员的缺失使得一些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给传统文化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同时,因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在进行传承的过程中还是采用较为落后的手段,一般就是对徒弟进行口头上的言传身教,这样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保留传统音乐的本来面貌。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是较为私密性的方式,一般只是对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进行传授,是一种不开放的传授方式,这样就局限了传统的文化传承,使得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2 蒙古族传统音乐研究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音乐的一些弊端不断地显现出来,毕竟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人们的思想在不断地进步,传统音乐因为更新的速度较慢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较为落后的情况。因此,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对传统文化不认同的思想,甚至是排斥和抵制。认为传统的音乐是落后的、不开放的、较为愚昧的音乐。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传统都有其必要存在的因素,蒙古族传统音乐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得到传承本身肯定具有自身的优势。而且在发展中也不断地出现音乐方面的非常优秀的作品。任何的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传统的文化也不例外,本身来讲传统的音乐还是文化积淀的结果,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不断地吸收历史发展中的优秀成果,使得传统文化得到非常重要的发展。同时,在进行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坚守传统文化的底线,保持着传统文化的本来面貌,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是各代的传统文化传承者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蒙古族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在其中存在着相当多的精华,只要加以变革就能够成为被大众接受的非常优秀的音乐,因此在进行蒙古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 传统蒙古族音乐的特点

1 与马存在着共鸣

在蒙古族中马是非常神圣的存在,是蒙古族的圣物。在蒙古族的发展工程中,不论是在内蒙古的周边还是在草原的内部,都有着对马的无限推崇,其本身的许多民谣和传统的音乐也是存在这许多对马的歌颂和表达。同时,通过蒙古的服饰和乐器也可以看出蒙古人民对马的喜爱。比如蒙古族的人民喜欢用带有马图样的饰品,他们的乐器也有很多的涉及到马的因素。其中最为着名的就是马头琴了,这个是蒙古族的代表乐器,据现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早在蒙古建国的时候就存在宫廷的乐队中,是蒙古族较为特色的传统乐器之一。一般来讲,马头琴由马骨组成琴干,在琴箱上面蒙上一层马皮,用来演奏的琴弦和琴弓都是有马尾制成,虽然只有两个弦索但是却能够发出较为空灵悠扬的琴声,表现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表现的形式也较为丰富多彩,在以游牧为主的蒙古族中是一种非常适合的演奏方式,具有较强的穿透力和共鸣,因此在以游牧为主较为粗犷的蒙古族人民的心中应该是较为容易得到传播。同时,蒙古族对于马的推崇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文化上,在蒙古族的传统故事和童谣上,很多都是和马有关的内容,有关于马的传说在蒙古族的古典故事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比例,包括蒙古族的童谣中也是包含了大量的关于马的传说。

2 与其自身的游牧文化紧密结合

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中国音乐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音乐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中原的文化,是游牧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大国来讲,蒙古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早期的传统音乐中,蒙古族的音乐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的时期是非常流行的音乐表现形式。而且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文化成就,在音乐的表达上较为悠扬,充分的表现出草原民族对自由和生活的热爱和向往,相较于传统的中原文化来讲,更加的能够激发人们心中对自由的渴望。

在历史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蒙古族的传统音乐将本民族的风俗人情和传统民俗很好的融入到了其传统的音乐中去,是自己情感最真挚的表达。在蒙古的传统音乐中,许多的音乐曲调是非常的优美的,在音乐的情怀上主要是表达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和对父母的感恩兄弟的情感。草原的游牧生活相对来说是较为寂寞和较为枯燥的,所以蒙古族的传统音乐是无数的游牧人民在孤单寂寞的时候情感最真实的表达,,我们可以从中了解这些底层人民最真实的情感表达,这样的真情流露更加的能够表现出音乐的内涵。本身音乐作为一种情感的表达,就是需要投入真实的情感,这样的文化传承才有意义,传统的蒙古文化很好的做到了这一点并且融入了非常多的情感在其中,因此这样的传统文化是值得传承并且应该不断的进行传承的。 三 目前蒙古族传统音乐传承存在的问题

1 传承方式较为落后

在现阶段来讲,传统文化的传承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般来讲传统音乐的传承是采用师徒的方式进行的,不像现代的文化传播是采用较为集中的大规模授课的方式,因此传统的教学方式就会较容易造成传统的音乐传承存在一定的问题。本身来讲这种传播的方式在一些方面的发展中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播的群体有限,有些真正有天赋学习传统音乐的人员因为传承方式的限制不能很好地进行学习甚至根本没有机会进行学习,而那些不一定有兴趣的人员却因为家族的压力或者是各种原因不得不对传统的音乐进行学习。众所周知,兴趣是学习新兴事物的基础,如果没有兴趣就算是学习的再好也无济于事,但是传统的音乐却因为本身传承方面的问题使得传统的音乐在传承上不能真正的得到大规模的传播,这是限制传统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不了解才会造成误解,因为自身的一些弊端使得传统的文化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这是一个积极悲剧的事实。

2 在进行发展传承的过程中没有与时俱进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音乐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关的改进。毕竟社会的进步也是有其自身的价值的,还是值得传统的文化进行借鉴的。闭关自守会限制自身的发展这是大家都知道的道理。但是显然有些传统音乐的传承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是采用传统的传承方式按部就班的进行传承和发扬,但是时代使得人们的各种思想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传统的音乐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适合人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因此在发展中的与时俱进是非常重要的。

3 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稍显欠缺

目前来讲,对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国家在制定各项的规章制度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本身就不像物质遗产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它只是相关的精神文化的一种传承,这样的文化遗产形式本身在保护上就会存在一些较为不便的因素,这个度很难较为清晰的把握。如果国家干预的太多,就会使传统的文化遭受一定的冲击,失去本来的内涵,如果干

预的过少就会起不到较为良好的保护效果,所以国家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也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遗产,在传承的方式和方法上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些都是其保护的时候需要注意和考虑的问题。 四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1 大力发展学校教育

音乐的教育对于音乐的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蒙古族音乐的传承基本上是靠口头传授的方式,在传承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其自身的优势存在的,毕竟这种方式在传统音乐的传承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对于这种方式也应该加以改进,要与时代进行结合,积极的引进现代的教育理念,采用学校教育的方式对传统音乐进行发扬。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采用学校的教育,可以很好的聚集较为优秀的资源使得一些人才得以被发现。因为以往的家族或者是师徒的传播方式因为本身的范围很小,非常有可能造成真正的人才或者是有天赋的人员不能学习这些传统的音乐。而学校的教学方式相对来讲就较为广泛,它不仅可以面向社会召集一些对传统音乐较为感兴趣和有天赋的学生,同时还可以对传统的音乐进行普及,是一种较为优秀的文化的传播手段。

2 积极吸收现代的音乐元素

每一种音乐的传承都有自己的途径和手段,顺着自己的轨迹不断的发展。但是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因此在发展中也要不断的吸取一些新鲜的元素对传统的音乐加以改进,积极的和时代进行结合。因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许多的传统思想和观念已经较为束缚现阶段的传统音乐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影响下,传统的音乐传承者应该不断的根据时代的特点对传统的音乐进行改进,保留其中重要的内涵和精华,对其中较为落后的部分进行改进和完善。这样不仅可以使传统文化的精髓得到较为完整的传播,也可以对其中较为落后的东西加以改进,使得传统文化保持较为长久的活力。

第12篇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

第13篇

[关键词] 音乐教学 传承 传统文化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遗失很严重,尽管政府以及社会人士群策群力保护中国传统文化,但大量的民间文化正以惊人的速度消亡。音乐教学含有丰富的教育内容,通过生动的音乐形象,在进行审美教育的同时,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解作品和传授技巧。如何在音乐教育中,渗透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学生的民族意识,更深入的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进行审美教育的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传统文化渗透于美育之中,使学生不断领悟中国传统文化的绚丽之美,自觉地加入到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教学课题。

一、音乐教学的特殊性

音乐教学不同于其他教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教学中,进行乐理、视唱、练耳时,在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的同时,要加强对审美能力的培养。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种类,无论是歌曲还是器乐曲,都是通过音乐的语言而流露和反映出来。音乐与其他同类艺术相比,有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音乐是听觉的艺术,音乐不仅用听觉,有时它还通过全身的感觉来感受音乐。比如,对于节拍、节奏和力度等,就不仅仅是通过听觉来感受的。同时音乐又是一种表情艺术。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视觉形象的造型艺术或文字艺术的规律来要求和理解音乐的内容。音乐作为学校基础教育中的一门学科,它是加强美育的主干课程,是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主干渠道,同时也是辅德、益智、健体、促劳的重要课程,它起着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逐步了解音乐语言及表现情感的过程中,激发学生对音乐的兴趣,陶冶学生的情操。在古代传统社会中,人们用歌记载历史,于是各民族便有了专门的叙事歌;人类起源歌、万物起源歌;人们用歌沟通人神两界、跨越时空,于是有了祭祀歌、鬼歌;有了各种各样的礼俗歌。可以说,在更深的层次上,唱歌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普遍手段。特别是通过对我国民歌、民族音乐的欣赏,使学生热爱祖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同时,引导学生从音乐本身和文化背景方面整体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

二、我国传统文化面临的危机

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保留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以华夏民族为主流的多元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形成、发展起来,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灵魂,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现代人对于我们自身文化的关心远远不够,大量的民间文化正以惊人的速度消亡,中国传统文化生存的空间日益狭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人几千年所形成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情操都受到强烈冲击,使国人出现了严重的信仰危机、价值危机、道德危机,如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尽量消解这种危机,是每一个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寓传统文化于音乐教育之中,自觉传承和保护中国传统文化

音乐教学含有丰富的教育内容,通过生动的音乐形象,在进行审美教育的同时,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解作品和传授技巧。如何在音乐教育中,渗透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学生的民族意识,更深入地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教师在音乐教学当中,分析作品时要将作品中的传统文化背景和内涵,要将作品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创作而成的,给学生一个清晰的作品创作背景,在作品背后更多的传统文化的知识的讲解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作品本身,更好地理解作品的内涵。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教学中渗透 。如歌曲《看龙船》表现了端午节热烈紧张的赛龙舟场面和兴奋激动的心情。在学唱时,应更深入的讲解中国传统节日民俗端午节的来历,为何在端午这一天中国人有吃粽子,同时南方要赛龙舟的习俗活动,南北习俗文化为何存在差异,等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美育手段之一的音乐教育,它对于陶冶情操、品行修养,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起到独特的作用,教师不仅抓旋律、节奏、音色、拍子、曲式、和声等音乐要素塑造美的形象,更应该让学生在理解美、表现美、鉴赏美中深刻领会作品中传统文化的精髓,激发他们民族的自豪感。在民歌的作品中,比如,《长城谣》最能体现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运用音乐本身的特点,既准确地表现了歌曲,又激起对民族无比热爱之情,自觉地将古代传统文化融汇在表演当中,使音乐教学成为传播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音乐教师成为普及文化的传播者。在音乐教学中应开设中国传统文化这门课程,使学生在学习中国传统思想、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传统风俗习惯、传统文学艺术的同时,更好地理解音乐作品,与之相辅相成,吸收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而提高道德修养获得美的教育。 对于几千年来维系中华民族精华之源泉,深蕴着丰富营养成分的中国传统文化,人是精神财富的重要载体,重视中国传统文化,言传身教、口耳相传是重要的传承方式之一,教师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传承作用。保护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民族的、国家的精神财富,更是世界的、人类的精神财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人类文化多样性正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在此背景之下,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重视。重构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才能在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文化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传统文化也能得到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岱年.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文化研究集刊,复旦大学出版社.

[2]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

第14篇

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权利主体创新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这首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北朝民歌,让巾帼英雄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千古流芳,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木兰辞》所述的故事改编成动画影片《花木兰》,为迪斯尼公司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巨额商业利润,然而因中国传统文化诗歌而来的《花木兰》电影的商业成功,似乎只属于好莱坞、只属于美国,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一分一毫的版权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就提出了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知识产权冲突、国内地域产权冲突逐渐增多,为了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亟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一方面,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基石,是民族精神的记载,为了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世代绵延,使传统文化发挥出其独特的精神价值,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中华上下五千年,作为文明古国,我们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从美国动画影片《花木兰》的成功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发现了我们在管理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做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并重,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共拥。

针对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试究传统文化保护不足的原因,在分析其立法困境的基础上,从多层次化权利主体、完善丰富权利内容、不限定保护期限以及创立数据库保护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法律保护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又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的手段。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传统文化虽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之一,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及宽泛。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在《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都将民间文化作品列入版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未对其他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也只涉及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面对涵盖范围广泛的传统文化,国家虽然认识到了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尚不成熟,存在空白遗漏和过于宽泛之处。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也期待这部条例的正式施行。

第二,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体系主要有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两个部分,申报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程序较为复杂,由此可能产生申报路径不统一、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三,相关企业和个人缺乏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陕西省为例,陕西户县农民画创作风格新颖、地域特色明显,当地很多农民都掌握这项技艺,也涌现出琳琅满目的农民画作品,但农民画作者却缺乏著作权登记的意识。与此相似的还有陕西延安剪纸,同样缺少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形。

三、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传统文化概念难以界定、范围难以确定,是我国传统文化版权立法不足和实践保护不够的根源。

(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广泛却有些模糊的概念,明确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类别是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关键。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能够反映特定民族风貌和精神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主要包括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工艺品、绘画、表演、民族服饰等。

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体性,传统文化的集体性源于它的群众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发展是广大民众在长期历史实践和传承过程中集体创造的,它并非直接属于某个个体。比如年画技艺,可能同一地区很多人掌握这种艺术手法,这种艺术手法是属于该地区集体所有的。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传统文化的形成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历史的积淀去不断丰富完善,在传统文化流传的过程中其影响不仅及于当代人,它是源远流长的能及于子孙后代的精神财富。

传统文化也具有变异性的特征。传统文化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归一人所专有,人人可以改动,所以作品常常是不固定的,它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

(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1.权利主体难界定。传统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版权保护。相比于具有鲜明的、确定的权利主体的一般版权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最初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创造者,但在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其创造者已不单属于某个个体,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集体共有的文化,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使得界定其权利主体成为一个难题。

2.权利内容难确定。相同的民间传说,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上就有不同演绎。某著名喜剧演员在一个喜剧小品中戏说“花木兰”,将花木兰塑造成贪吃怕死的形象,被认为戏说尺度过大有恶搞嫌疑,破坏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再如“乌苏里船歌案”中,歌唱家郭颂在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出《乌苏里船歌》,这首《乌苏里船歌》几乎成了赫哲族民歌的代表,而后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改编作品,郭颂不是原创作者。另外,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文化不断碰撞交融,国际间因翻译问题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龙,作为中华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常用来象征祥瑞,被英译为“dragon”。然而,“dragon”一词在《约翰启示录》中被描述成魔鬼撒旦的化身, 代表着异常邪恶的力量。所以一些西方人的惯性思维十分乐意视中国龙为“dragon”, 把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与“dragon”挂钩, 妖魔化中国。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哪些方面才能全面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我们探究。

3.保护期限不统一。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有期限限制。从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是要保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回报,在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此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可以无期限的垄断该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中断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期应不受时间限制。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在民族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形成的,很难给传统文化的形成确定一个起点。同时,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并永久的流传下去,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都将永存。因此,很难给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界定一个期限。

四、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传统文化被广泛运用到商业领域的今天,笔者试从版权保护立法角度提出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第一,在版权立法中确定传统文化多层次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诉讼原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共的权益,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这说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事实上,很多传统文化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不存在个体著作权人。另外,当发生版权纠纷时,以某个集体例如地方政府组织为代表提起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诉讼结果可能惠益到这一地区和社群,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为自愿登记制度,由著作权人向各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过登记的文化产品可以明确其版权归属,降低被侵权后的诉讼代价。拥有如年画、剪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如遇盗版侵权等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主张许可、监督、收费、救济等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可实行多层次权利主体,传统文化的涵盖面较大,单一权利主体显然不能满足其版权保护的需要,多层次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变通实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针对目前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状况,我们发现关于传统文化的改编、演绎、翻译纠纷较多。前文所述的“乌苏里船歌案”涉及对传统民歌的改编、戏说花木兰小品是对“花木兰”故事的歪曲演绎、“dragon”是对“龙”形象的恶意贬损。因此,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注重维护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在对传统文化进行演绎、翻译、改编的过程中,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贬损使用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内涵。

此外,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还应包括传统的表明来源权,即表明传统文化的来源地名称、来源主体等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三,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不受时间限制。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其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确定其版权保护期限几乎没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弘扬民族精神,如果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加以限制,则不利于载负着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依托传统文化产生的、非集体创作的具体文化产品,则应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加以限制。

第四,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在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模式以促进版权保护,例如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保护模式。依据欧盟1996年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保护模式是指,将独立的作品、资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系统的或经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访问的数据集合。建设传统文化数据库,可有效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最广范围公开明示要求,在惠益分享等配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体系下,实现对传统文化予以相应产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跨国尊重及更正宗地广泛传承。将电子数据库运用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制度下,建立版权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共同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版权申报路径的统一,有助于简化版权申报、查询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版权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民族瑰宝,既是精神财富也具有经济价值。完善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针对国际形势和国内现状与困境,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健全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相信我国的传统文化版权体系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参考文献:

[1]段宝林.中国民间文学概要(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第15篇

关键词:文化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群众文化创新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形成民族意识,有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当今社会,对于群众文化创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行时代契合尤为重要。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们群众智慧下的产物,它的存在意义对于地方人民群众丰富自己的生活,发扬自我素质,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质量的提高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的一种信仰,对于当地人们来说意义非凡。而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区域辽阔的大国,不同民族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不断的推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国人们群众的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现代社会的发展,多元文化之间相互碰撞,不同的文化氛围有多改变,但是,在总的方面来讲,中国的传统文化很大一部分仍在民间有很大的作用和发展。就如我们不同民族出现的民族音乐、舞蹈,以及关于文化的民间记载传播方式、还有民间美术等等。这些不同种类的文化,丰富了基层民众的生活,提高人们生活的品质。这些文化中,对于艺术的呈现也是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多姿多彩的。并且在现实发展和文化继承方面都在不断的完善。比如地方音乐,由传统方式的唱和伴奏,逐渐演变成适合现在发展的演唱方式和不同包装结果,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创新发展,保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管时代如何的发展,文化对人的熏陶下,人们在地方文化的熏陶下,总能形成相应的品质、素质。因此,在现今时代的发展历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发展使符合人们群众需求的事情,可以为人们群众提供丰富的生活方式,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发展,并且在人民群众会自发的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意义

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等于保护中国文化的千万年来的历程。作为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在这片沃土上,中华文化已经就几千年的历史。勤劳的中国人民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出许许多多丰富多彩又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共同构成中华文化的文明,并且在时代的发展中历经不衰。这都是基于中华文化传播的思想都是积极向上,推动人的发展的。就像现代的社会,外来文化的不断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们自身的文化,中国人民会根据新的文化特点,融入到现实生活过程中,这些文化遗产都是中华儿女智慧的体现,都是历经许多年仍在适用的方式。就比如进入一个农村地区,你会很明显的体会到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当地人们在这种类型的风俗下形成的性格。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并且不可再生,只能创新和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倍加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们的作用,保护好我们的文化,让中华文化在以后更长时间的源远流长过程中,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历史的发生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化过程中,我们不是一味的固守传统文化,而是要适当的进行取舍,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且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发展,寻求新的突破口,是文化能够历久不衰,是我们中国人坚守的道德底线不会出现问题,并促进民族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在现在的很多综艺节目中,有些会去乡村体验生活,有的会在不同的地方举办不同的具有当地特色的活动。我们在关注综艺节目的同时,对于不同的地方文化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会更加沉醉于我国的文化气氛中。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道德底线,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尊重。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既是享受者,又是创新着。在时展和传统历史的碰撞中,选取精华部分进行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是地方的根,只有跟牢固了,才能在时代进步中,始终坚守住自己的底线,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在一个地方促进当地的文化繁荣有重要的意义。

三、发动群众力量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句话,“民间的艺术才是纯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艺术来源于民间,并对民间的思想文化成型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地方文化的繁荣离不开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对策可以借鉴:

1.宣传

对于地方文化的保护,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熟知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对于地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精选出具有特色的文化,进行潜移默化的教导。比如出一些相关的杂志,或者印发一些专门的宣传单进行普遍、广泛的宣传,使保护地方传统文化的思想深入人心;在新媒体发展至今,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地方文化发展也可以以此为契机,通过多媒体信息进行新的包装宣传,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的深入人心,使每个群众都成为地方文化的代言人。渠县“非遗”办精心制作展板和宣传单,纳入了我县的“非遗”内容和一些民俗活动,图文并茂,让人民群众了解“非遗”,关心“非遗”,保护“非遗”。组织编印出版了《岁月 足迹---渠县文化馆建馆60周年纪念画册》,画册录入了我县的群众文化工作、活动以及“非遗”项目。同时,将非遗保护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校园乡土教材、文化馆组织开展“非遗”活动等多种方式,让“非遗”保护深入人心,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非遗”保护工作。

2.传承

对于传统文化,要做到传承工作,避免出现后继无人的状况,人民群众是传承的主体。这就要从传统文化入手,积极的融入现代生活的元素,进行创新和发展,使传统文化永远不过时。在传承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当地的传统文化进行辨析,如果是满足社会发展,对人们的精神世界的充实有帮助的就要选择继承,对于一些不适合时展,并且可以f是文化糟粕的内容,要选择性的放弃。同时还要对一个特殊的传统文化培养专门的人员进行传承和发展,在地方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传承工作有固定的地点,和与之相应的设备,方便传统文化的进行。这个过程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3.特殊保护

首先是编纂成书,人民群众要自发的参与进来,通过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编纂。记载的方式可以避免在传承过程中遗漏了重要的文化形式;其次是进行申报特殊保护,引起地方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政府的支持可以带动更多人的支持,有利于组织一些活动,切实的对地方文化进行保护;对于民间的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还要有资金上的扶持,政府要进行拨款扶持;对于已经失传或者没有新的^承人的文化遗产如民间手工艺等,国家要对其进行专项保护,统一进行存储,避免遗失。

渠县文化馆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90年代末,以抢救口头文化遗产为主,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共收集民间歌谣1000余首,民间故事500余个,民间谚语5000余条,民间舞蹈100余个,民间美术50余件,民间耍锣曲谱130余个,并出版了《渠县民间歌谣集成》、《渠县民间故事集成》、《渠县民间谚语集成》、《渠县民间耍锣谱资料集》四套文艺集成。从2004年底开始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紧接着依照国家统一要求,更名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全县60个乡镇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挖掘、整理、申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渠县刘氏竹编工艺”、“渠县三汇彩亭会”被文化部于2008年公布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渠县呷酒酿造技艺、“渠县耍锣鼓”被省文化厅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渠江号子和卢板鸭被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截至今日,已有县级保护名录20项、市级6项、省级4项、国家级2项, 2人被公布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已有11人被公布为省级“非遗”传承人。渠县三汇彩亭会、渠县刘氏竹编、渠县呷酒酿造技艺、“渠县耍锣鼓”四项名录被入选《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图典》。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真正的属于民间的艺术,是无价之宝。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对其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同时,民众的创新意识会给地方文化注入新的活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进行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反过来充实人们的精神世界,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杰. 论群众文化创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时代契合[J]. 大众文艺, 2012(7):225-225.

[2]何晓薇. 辽宁省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民族地区群众文化建设研究[J]. 满族研究, 2013(3):79-82.

[3]杨展. 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创新思路――以合肥市为例[J]. 祖国:教育版, 2013(6):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