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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存在的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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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存在的意义

第1篇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在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两大法系都有相关的答辩制度,并承载着独立的内在价值。虽然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立了被告强制答辩制度,但笔者认为该制度并未落到实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答辩制度;被告不答辩;存在问题

一、英、美两国的答辩制度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5条规定,答辩必须向法院提出,必须在送达请求之后14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若被告先行提出了送达认收书,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则为送达诉状之日起28日。第16.5条规定了答辩状的内容,包括:(1)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及否认理由;(2)无法否认或自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3)自认原告之主张。而且被告请求细节中主张的否认必须用答辩中的理由加以支持,应当针对请求细节中所提出的主张的基础,不能含糊其辞,法院可能把含糊其辞的否认作为自认处理。①而被告未按时提交提交送达确认书或答辩状,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或申请书做出缺席判决。②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简明扼要地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的主要形式包括否认、积极抗辩和反诉。③而且该规则第8条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若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则被视为自认。被告进行积极抗辩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新事项,即使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其以新的事实或法律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被告不在规定的期限进行答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

 

随着英美两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两国在具体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同,如答辩状的内容、方式上,而且因为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在美国更为重要,所以答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英美两国也有不同。但两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不仅被告必须答辩,而且还对答辩要针对的原告的主张做出了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强制答辩制度与其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和完备性密切相关。因为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人员众多,来源广泛,召集起来的成本较高,所以需要保证陪审团的审理能够连续集中的进行,这就形成了集中审理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审前阶段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因而需要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二、我国的答辩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庭审阶段,对审前的相关规定相对没有英美完善。我国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强制答辩制度有所规定。虽然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流于形式,并没有将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012年民诉法修改将第11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修改的条文变化颇多,详细列明了答辩状应当包括的被告基本信息内容,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被告“应当”提出答辩。按照07年民诉法规定,被告可以提出答辩也可以不提出答辩,即使《证据规定》明确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但对不答辩的不利后果没有任何规定。民诉法中新增的“应当”明确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的义务,很多人都认为这条规定确定了被告应当答辩制度,有利于遏制诉讼突袭,而且同《证据规定》的规定相配套。但个人认为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让前面的“应当”二字形同虚设,既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同时也没有用任何相关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答辩的不利后果,那么被告仍然可以选择不答辩。仅仅只有简单的“应当”,却没有让整个条文体现出“应当”二字必要性,是否意味着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或许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并不能妄下定论。但是仅从该条文本身来看,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说答辩与否仍是被告的权利。这次民诉法的修改也没有使我国的答辩制度得到切实地完善和发展。

 

三、我国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实际运用中更加强调法院的职权,实行答辩随时提出主义,体现出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相比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无法比及的自由放任。正是由于被告始终处于一种“防御者”的地位④,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或不进行实质答辩的现象,但是却随时提出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现行的审前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法官无法通过查看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举证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造成直接影响,浪费时间和拖延诉讼,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⑤

 

第2篇

关键词:消防工程;普遍问题;解决建议

消防工程作为国家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建筑物防灾、抗灾能力与维护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消防工程存在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本文将从其存在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一 关于消防工程的概述

消防工程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涉及多个学科之间的融合、渗透以及交叉。它不仅涉及化学、数学、机械、物理学、建筑、生理以及心理等多个自然学科,同时也涉及经济学、哲学、管理学、教育学以及灾害学等多个社会人文学科。

二 针对消防工程存在问题的研究

(1)问题之一——消防工程中系统布线存在的问题

消防工程中系统布线存在问题的表现是:一是消防系统中的预埋布线的信号差,线管的管口位置出现错误,同时没有预埋接线盒;二是消防系统中的布线设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将所有的线路都接在了一条管道上,甚至有的竖向管线线槽未做水平式的封堵,给消防安全遗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很多消防工程中的明敷穿线管没有得到及时地固定,管接线与管盒之间的接口脱节。

(2)问题之二——消防工程中配电系统存在的问题

消防工程中配电系统存在问题的表现是:一是消防工程中的配线在安装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些工程使用了塑料槽作为保护措施,有些事使用还没有经过防火灾处理的明金属管,还有一些是使用敞开式的桥架进行敷设;二是消防工程中的主电源与配备电源不可以自由的切换,需要人工进行操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防灾系统的启动时间;三是有些消防工程是按照一级负荷的标准进行设计的,需要两路同时进行供电,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两路电源不是独立的,是同一路完成供电任务,虽然有些消防工程中配备了备用电源,但因为电容量小,仍然不能满足电力负荷的要求。

(3)问题之三——消防工程中消防栓与给水管网存在的问题

消防工程中消防栓与给水管网存在问题的表现是:一是在消防栓方面,很多消防工程中消防栓的高度与栓口朝向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而且消防栓箱被装在墙体内部,洞口没有设置过梁,如果墙体的压力过大,会导致消防栓箱发生变形,使得消防栓箱的开启非常困难,这不利于建筑物的防灾;而是在给水管网方面,有些工程承建单位为了降低消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在施工的过程中,从同一条管网的相邻部位接入两条水管,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给水管网供水的可靠性,同时有些单位在安装给水管网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规定对其进行试压试验。

(4)问题之四——消防工程中火灾探测器在安装方面存在的问题

消防工程中火灾探测器在安装方面存在问题的表现是:一是火灾探测器在安装过程中没有预埋接线盒;二是火灾探测器的灵敏度的调节不合适,这使得该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时常出现失误;三是消防工程中火灾探测器的型号与类型和设计方案不一致;四是消防工程中报警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不利于建筑物的抗灾。

三 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的研究

(1)建议之一——采取措施强化对设计与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对设计与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就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在设计单位方面,要组织人员参与消防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来,监督设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工程设计的规定,根据消防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地质条件与气候条件进行合理的设计,尽量避免过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防工程的建设进度;二是在建设单位方面,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与监理人员全程参与消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既要严格审核承建单位的资质,又要对其建设进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地找出解决措施,以保障消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建议之二——采取措施强化对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对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监督管理,就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在消防工程建设的初期,进行抽样性检查,比如说,人员相对密集与极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致地分析研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二是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多次发现问题的设计、建设与施工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并采用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消防工程建设的质量。

(3)建议之三——采取措施扩大消防防灾宣传的力度

要扩大消防防灾知识宣传的力度,就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利用各种各样的宣传媒介或者手段宣传消防知识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升社会民众对消防设施与工作的关注度的基础上,努力为社会消防的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对消防工程的承建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在工作人员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的主体意识,并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三是要在消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强化消防新知识与新技术应用的培训工作,不断地更新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结构,并在平时的工作生活过程中开展消防大演练,努力提升工作人员与社会大众的消防意识。

四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消防工程作为维护建筑物安全与防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相当迅猛。但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消防工程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消防工程的基本功能。因此,加快对消防工程存在问题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中外合力办学;学生管理;高等院校

中图分类号:G526.9

一、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从学生层面说

1.学生道德素质偏低

随着社会体制的的不断改善,中外合办学校也不断的在完善,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的加强。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但是群众在骨子里还是比较传统的,因此正规的国办学校还是比较的受欢迎,因此这就造成中外合办学校在教育市场上处于下风。中外合办学校为了盈利不得不招收一些综合素质较低的一些学生,甚至还会招收一些道德素质偏低的学生进来,这样就会带来一些不好的风气,比如“打架斗殴”、“盲目攀比”、“社会习气重”等等,很多好的学生会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出现叛逆、违纪、崇尚物质生活等风气,最后影响学风、校风,影响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

2.学生存在心理健康问题

中外合办学校最大的优势就是中西方文化合并教学,但是这样往往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中西方针对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不同都有自己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学生想要怎么发展都有自己的选择,但是有些学生会因为这种教学上面文化的矛盾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产生心理矛盾,而中外合办学校在这方面又存在管理不足的问题,因此学生会出现厌学、违纪、叛逆现象,严重的会因为发泄方式的选取不当而造成犯罪。

(二)从学校方面说明

中外合办学校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倾向于利益化,而利益的驱使会使得中外合办学校的学生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在学生管理方面,任课老师仅仅只是以教书为己任,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仅仅是部分少量的教师在进行,而因为功利化的招生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质量也不是特别高,因此这类学校就会出现学生管理制度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的现场产生。而且教师本身以少数应对多数本身就很吃力,因此也不会注意到自己的言行,这样有时候出现的一些不好的行为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影响,使得学生有样学样,越变越坏,越坏越不好管理。同时对于本身就不完善的制度在执行上因为要考虑学校的利益而不得不从轻执行,比如本应该劝退的按记过来算,本应该记过的按照警告来算,这样就是为了留住生源,留住利益。有的在课堂上面也是管理不严,对于那些上课不专心的学生不仅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反而纵容学生,让其自由发展,最终影响课堂的纪律,导致课堂无法正常进行。同时学校不太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没有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使得很多的学生的心理没得到积极的发展。

二、改进措施

(一)从教师层面说

对于一个中外合办学校来说,“以人为本”是最基本的理念。中外合办学校是一个集合多个国家特色的学生的群体,因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色,在教育这些学生的时候必须要重视“以人为本”的原则,一个学校最主要的构成就是学生,因此要想学校发展的好就必须对学生的管理要做好,在进行管理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通过一个目标进行不同方法的管理,学生必须是拥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不是说必须一致,而是说基本方向一致,都是积极性的,因此要不断的引进新的管理知识,让学生在学习达到学习目标与精神锻炼的统一性,使得学生发展的越来越好,这是导师专业化的一个方面。中外合办学校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利益,这是没有错的,因此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导师在引导学生发展的时候必须将其与社会需要相结合进行教导,使得每个学生都是符合社会的要求的,并且通过一些活动将这些知识进行实践,使得学生领会的更加融会贯通,这是作为一个专业化的服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第二个素质。第三个就是必须具有严格的执行力度,也就是说那些违纪的学生,要应用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处罚,这样才能让学生认真的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一个学校的形象都是通过学生建立起来的,一个学校的整体质量也是通过学生的水平展现出来的,而一个学生要想学的更好,这与引导其学习的导师的专业度决定的,因此要想进行好的学生管理就必须拥有一个专业化的导师团队。

(二)从学生层面说

学生是学校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学校的整体形象与利益是与学生有很大的联系的,因此要想解决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得从学生着手。从招生开始,学校不能因为利益的驱使就乱招生,使得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也进来,这样会使得学校里存在隐患。其次就是在教导中,要以学生为本,国外的学生本来就不是很理解中国的教育,作为一个中外合办学校就必须与国际接轨,认定学校是以学生为本而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在教育当中不能丢失大致的方向,要与时代并进,将时代元素融进学生的人生目标中。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以融合代替差异,让学生做到多方面的发展而不是被多元化的知识所束缚。要引导学生纪律性的形成,让其通过自律来帮助学生管理工作的完善。最后就是要多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多文化的交流。

三、结语

学生是学校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与本土高等院校不同,其是双向招收。随着高校招收体制的改革,高校多样化出现,高校人才的选拔方式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学生在选择高校上面的选择性越来越多,这样就造成中外合作办学的生源收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为了保证本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就必须对本校的招生对象的质量的要求有所下降,而质量的下降对学生管理就造成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利益与学生质量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学校本身着手,只有有好的学校才会有好的学生,这样才能有更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培根.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探略[J].机械工业高教研究,2006,(1)

第4篇

关键词: WebQuest 导言模块 教学设计 理论与实践

一、WebQuest及WebQuest导言模块概述

WebQuest是1995年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教育技术系的伯尼・道奇(Bernie Dodge)博士和汤姆马奇(Tom March)提出的基于网络的主题探究学习模式。它一经问世,就引起教育界特别是教育技术界的关注,在世界掀起了一股主题式探究设计的热潮,并逐渐被认为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最佳模式。它一般具有两个层级的设计:一种是短期的WebQuest,是为一到三个课时的课程设计的,它的教学目标一般定位为知识的获得和整合,所以在短期WebQuest课程设计的时候,注重学习者对知识的深度整合;另外一种是较长期的WebQuest,一般持续一周到一个月,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拓展与提炼,实现经验的再创造,常要求在完成较长的WebQuest后,学习者对知识体系有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并通过各种形式的作品来证明对知识的理解。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WebQuest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模块:导言、任务、资源、过程、评价和结论。

导言模块作为WebQuest整个体系蕴含的第一个模块,其作用是为探究主题构建提供背景信息,为搭建主题构建“脚手架”,所以该模块又常常被称为创设情境模块。在传统课程中,创设情境作为教学的导入,形式通常可以是一个精彩的实验、一个小故事、一个问题等。总之,最终目的是引起学生的兴趣,让学生进入到即将展开的教学主题中来。WebQuest导言模块也承担着同样的“重任”,并且WebQuest所处的是不同于实际课堂教学的网络教学环境,所以对导言模块的要求更高更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所处的网络环境较之于传统课堂环境,多了很多的干扰因子。网络信息庞杂,无关课堂教学内容的信息很多,所以WebQuest导言模块的设计必须比一般的网络信息更有趣味性。第二,对于网络教学环境,WebQuest导言模块的设计必须在满足趣味性的同时,把握好情境创设的角色定位,牢记教学的最终目的。第三,WebQuest导言模块所创设的情境需要对学生本身有意义。网络探究学习的主体多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知识技能,导言模块的设计不可忽视学生自身的经验,如果无法与学生的经验进行有意义的对接,就难以激发他们的共鸣与探究欲望。第四,不同课程和同一课程不同学习阶段的WebQuest导言模块要在风格上有不同的变化,要能持续吸引学生。

二、WebQuest导言模块设计的要求

建构主义认为,学是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即“情境”相联系的[1],利用多媒体环境创设的生动、直观的教学形象往往能有效地激发联想,唤醒学生长期记忆中有关的知识、经验或表象,使他们能利用自己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知识与经验去同化当前学习到的新知识。当然,如果原有知识与经验不能同化新知识,就可能引起“顺应”过程,即学生对原有认知结构进行改造与重组,达到对新知识意义的建构。WebQuest存在的意义即是完成新的知识情境下对学生原有知识体系的重构,而其中作为“领头羊”的导言模块就是为学生进行知识构建创设相关情境,引导他们进入相关主题的学习。可以说,一个好的教学设计,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导入,一些老师甚至感慨:“课堂教学的导入环节在某些时候决定了整堂课的成败。”[2]

WebQuest教学面对的学生群体较大,在导言中要实现对多个学生兴趣的激发,需要设计者下足功夫,具备较好的心理学、教育学知识和技能。一般来讲,WebQuest导言模块的教学设计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针对不同的学科创设不同情境。理科,如数学、物理、化学等,应更多地创设丰富的应用案例和有关的信息资源,帮助学生主动去发现、探究,而社科类(教育、哲学等)就要注重真实环境的创设,注重激发他们情感情绪的共鸣。

2.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创设不同情境。比如中小学阶段情景创设应根据中小学生性情活泼、好奇心重等特点创设图文并茂的内容,而年龄较大的学生就要注意增加任务本身的挑战性,注重在情境创设中激发学生的探究欲。

3.针对不同知识内容所要达到的目标创设不同情境。比如需要对内容进行深度思考的,情境的创设不宜过于轻松,这样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责任心与认真的态度。

三、WebQuest导言模块设计的一般步骤

1.对教学目标的分析

教学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任何一个WebQuest的设计,都期待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这个目标一般蕴含知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要求。教师在设计导言模块的时候要认真考虑这些因素,对教学目标进行分析,思考如何用最有利的方式引起学生对相关内容的重视。

2.对课程内容的分析

对课程内容的分析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课程的对象是什么,要做些什么工作。比如首先要把课程内容的所有知识点罗列出来,并对知识点进行重难点分类。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的实施过程不是“教教材”的过程,而是用“教材教”。WebQuest理念更是反对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导言的作用就是将学生的注意力和思维引向相应的教学内容,所以教学设计者在设计导言模块的时候要有自己对内容的解读、钻研和思考,切实处理好教材,潜心钻研有效的导入和内容的设计。

3.对学习者已有知识的分析

“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基础教育提出来的教育理念,对远程教育等教育形式也有存在的意义,WebQuest强调探究的教学形式,强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为实现这一理念,在导言设计上,教师要对学生已有知识进行分析,结合学生已有背景知识设计出对他们有强烈吸引力的、能够启迪思维的内容。

4.建构导言模块的问题

WebQuest的问题提出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探究学习的成败。所以我们在导言模块进行问题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目的性,即问题的设计一定要以课程目标和学习目标为根本出发点;二是可行性,即问题的设计要切合实际,与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相联系,让学生感觉经过努力能够使问题得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后面的学习环节产生兴趣;三是挑战性,即问题不能过于简单,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具有探究的价值意义,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这样才能在不断的探究活动中,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思维的求异能力和信息技术的实践应用能力。

四、WebQuest导言模块设计的实践探索

WebQuest导言模块的呈现方式有很多种,以辩论式导言模块为例,对WebQuest导言模块进行实践上的探索。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上的概念。事实上,辩论对于学生的学习来说,意义也非常大。辩论要赢得对方,必须有理有据,对于教学中某些选定的观点展开辩论,可以激发学生深入探讨问题,探索问题的本质意义。辩论在教学中的运用还较少,很少有专家学者对辩论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如果采用辩论式的方法导入教学,学生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辩,一方面能促使其积极查找相关材料,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深化对主题的看法,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持有同一观点的学生进行有意义的合作,形成高效的学习共同体。这样一来,导言模块自然而然就过渡到了过程模块,这样的作用在于:1.对于概念型的问题越辩越清楚;2.对于案例性问题越辩越周到;3.学生的信息加工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等越辩越强。

在小学数学教学研究这门课程学习中,我进行了这样的WebQuest辩论式导言模块设计。

设计前的思考:数学教学本来应达到这样两个目的,一是为掌握基本的数学计算能力,解决生活中常见的一些基本数学问题。二是为教学生懂得数学的价值,培养对这门学科的热爱,但我们在实际的数学教学中,却看到很多顾此失彼的现象。

辩论式问题的导入:在对小学生进行数学教学时,是培养学生的数学技能最重要还是让学生懂得数学的价值更重要?

相关准备工作:为这两个方向的辩论准备大致相当的材料,设置一个链接到聊天室,让学习者加入讨论。

辩论进行得较为激烈,在聊天室一共有17个人留下了自己的观点,两种观点的支持比例为10∶7,相对较多的人支持小学生数学学习培养其数学技能最重要。以下是几个较有代表性的说法。

学生甲:当然是学到数学技能最重要啊,你都不懂得用它,哪里能体会到它的价值?

学生乙:为什么中国的孩子讨厌学数学?因为中国的老师没有让学生知道数学的价值。

学生丙:只有先掌握了数学技能,会运用这种技能解决问题,才能知道数学的价值。

……

在以这样的辩论为前提下,我进而深入地与学生进行交流探讨,最终引导学生实现了该堂课教学的初衷:数学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是数学价值观形成的基础,而数学价值观的树立反过来又有利于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辩论式导言模块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深入探究的能力,促进学生思维水平的提升,但是在教育实践中,我也发现这种辩论式导入的开展有一个难题,那就是选择合适的主题。既成的事实性知识并不适合使用这种辩论式导入,辩论式问题的选择必须来源于学生的实际生活困惑,也即问题要具有情境性。因此辩论式导言的选题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一,主题无固定答案,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完成任务。学习结果是开放的,不同的学生可以形成个性化的学习结果;其二,选题要有价值,要实现知识掌握和技能发展的双赢,不能为发展技能而忽视知识的筛选;其三,体现学科的综合。这种模式本身的探究性及各类学科之间的自然交叉,会最终形成学科的综合,因此为了保证问题研究的完整性,选择覆盖多个学科的主题将会更有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初中 思想品德 时事政治

一、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现状

1.1授课内容较陈旧,缺乏创新点

无论是哪种授课方式,都必须建立在教师对授课内容的理解上,而思想品德教学的内容因为缺乏创新性,所以很难被大多数学生接受,从而造成了课堂学习效率下降的情况发生。

传统意义上的思想品德教学主要囊括了两大方面:其一是对学生个人素质良好养成的教育,其二则是结合政治时事知识点,完成对政治思想和哲学内涵的初步学习。在进行初中的政治授课时,教师着重进行对后者的讲述,以满足结业考试及相关测试的应试需要,而忽略了授课内容的第一大点。与此同时,对时事政治和相关新闻的解读也存在很大的延时现象。在中学阶段,由于学生的政治思维还没有完全养成,所以大部分课本将篇幅更多的放在了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方面,通过深入探讨这些理论的产生环境、时间、对其产生过引导作用的政治思想以及其对后代政治理论走向的重大意义,来实现学生对相关内容的硬性记忆。且不说这种学习方式极大的忽略了对政治思想本身的解读,就时代来说,也缺少了将这些理论与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环节。政治思想的发展与时代进步是密不可分的,在课本上一味采用年代久远的事例,不仅忽视了政治思想的可成长性,也使理论思想与实际情况相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理解。此外,针对个人素质培养部分的教材内容也存在内容陈旧现象。其陈旧主要表现在课本内容多以说教为主,配合相关图片树立典型的正面形象,对中学生中可能存在的负面品行代表则大多采用泛化处理,缺乏与当地现状的结合。这样的内容很容易使学生丧失对思想品德课程的兴趣,并将上课过程视作无意义的说教活动,进而产生上课等于浪费时间的错误思想。

1.2授课形式单调,时长不足

部分老师始终将这门课程视作单纯意义上的辅修课,对授课内容缺乏有效的规划和安排,从而导致课堂时间的利用率降低和授课内容的无效化。此外,由于升学压力逐年增大,许多中学也开始逐步压缩思想品德课的授课时长,使每周本应该上二至三节的课程被压缩到了每周一节。在完成初二期末的结业考试后,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取消该课程的现象,这也极大的影响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成效。

思想品德教育的授课环节主要沿用传统的老师讲课、学生听课模式,每堂课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对所学章节内知识点的重点标划。这样的授课形式一方面加重了教师的授课压力――必须保持45分钟之内不停讲课,缺少休息时间及与学生互动的环节;另一方面,单调的授课形式也使学生成为了纯粹意义上的倾听者,导致他们缺乏提问与追问的精神,而将“上课”变成了“听讲座”。此外,因为缺乏课后的复习和反思环节,师门们也很难发现授课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限制了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提高初中思想品德教学质量的方法

2.1明确教学观念,丰富教学方法

思想品德教育是一门理论性强,涉及领域广泛,授课难度较大的学科,要完成其教学质量的提升,必须通过教师与学生双方共同努力。教师只有率先明确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意义,才能从根源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必须改变部分老师将思想品德教育直接与应试成绩挂钩的思想,将教学重心真正转移到培养学生的品格素质上来,才能让课堂教学变得更有意义。

以应试为目的的政治教学,主要侧重对近代重要政治思想的理解,通过理解相关理论,完成对试卷中相应材料的分析和对问题的解答。新形势下,必须明确素质培养的基本方向,将授课内容逐步转移到能力品格培养上来,并通过丰富授课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针对思想品德教学环节中缺乏互动的现状,可以采用定期举办时事讨论,对当下社会中的热点话题进行小组辩论的形式。教师可以站在活动组织者的角度上,对参与到讨论环节中的学生以相关知识及信息整理方面的帮助。通过辩论前的资料收集、整理,小组内部的讨论及对敏感问题的思考,辩论环节中不同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辩论后对相关问题的反思这三大步骤,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参与性,也能使他们将时事热点话题与课本上所学的知识结合起来,进而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与此同时,还可以组织道德话题的相关辩论赛、演讲比赛等,帮助学生认清品格培养的正确方向,从而避免走弯路,帮助他们实现思想品德方面的提升。

2.2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兴趣小组

新课改环境下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对学生进行人格品性教育的一门素质教育课程。它的授课内容决定了它需要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因此教师必须随时保持对每位学生的关心,着眼于培养初中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行为举止,保证每位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都走在社会前列。

初中生正处在性格相对冲动、叛逆的青春期,部分学生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问题,这决定了校方必须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这一课程,对学生们思想方面存在的误区和错误观点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进。这一必须性与学生的年龄、性格息息相关,但也充分说明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多是性格冲动的产物,而非学生品质上存在的问题。是以,对于那些存在思想偏激现象或对相关问题怀有困惑的学生,以及那些学习能力不高,成绩较差的学生,教师必须保持一视同仁的态度,并给予他们适当的帮助。

三、小结

在社会快速发展,中学生思想和心理问题愈发普遍的今天,有效提高初中思想品德课堂的教学质量,将思想品德教育提升至教学工作重点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学校、教师、学生三方的共同努力,将纯理论学习转化为以社会现状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实践性、长期性学习,才能培养出具有更高思想品德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第6篇

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BP辩论的规则和流程;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确定辩论的发言时间;尽可能使全班同学参与到辩论中。

【关键词】英国议会制辩论(BP辩论);口语教学目标;口语能力;培养途径

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教学形式日益丰富,越来越注重对学生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将辩论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应用于英语课堂早已司空见惯。2010年5月,第十四届“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首次使用英国议会制辩论模式,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对英国议会制辩论的学习热潮。本文将介绍英国议会制辩论的概况,分析将此模式应用于口语教学的意义以及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英国议会制辩论简介

英国议会制辩论(以下简称为BP辩论)主要模仿英国下议院的辩论模式,是目前国际校际英语辩论赛通用的一种模式。每次可参与8人,更适合应用于班型较大的大学英语课堂。将BP辩论作为一种口语教学模式应用于大学英语课堂,能够有效提高口语教学质量。

1、BP辩论流程

BP辩论由正反双方组成,每方有两队,每队两人,正反方队员交替发言。正反方的一队均负责开篇陈述,二队均负责总结陈词。每位选手都有明确的称呼和职责。正方一队一辩的职责是展开辩题,并给具有特殊意义的词汇下定义。正反方一号之后的辩手都要延伸之前辩手的观点,正反方的最后一位辩手称为党鞭,其职责是总结己方观点,驳斥对方观点,不能提出新的立论点。

2、BP辩论规则

BP辩论的辩题在辩论开始十五分钟前公布,各队当场抽签决定各自的立场,辩手们在十五分钟内利用纸媒资料准备发言内容。每位辩手有七分钟的发言时间,其中第二至六分钟内,对方辩手可以要求质询(POI),正在发言的辩手可以接受或回绝质询。如果接受质询,提问辩手有十五秒钟时间质询,提问与回答的时间均计入发言辩手的七分钟内。POI是BP辩论的一个重要环节,每位辩手在POI中的表现均被列入裁判员的考量范围,是辩手们展示个人风采的最佳时机,也是BP辩论过程中最有乐趣的部分。

二、英语口语教学目标及存在问题

1、英语口语教学目标

英语口语教学的目标必然是培养学生具有用英语表达思想的能力,达到交流的目的。我们的教学目的不仅仅是使学生掌握基本语言技能,更应该帮助他们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独立的思维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能够就现实生活中的话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其思维具有逻辑性、条理性和一定的深度及角度。

2、英语口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口语教学模式多局限于演练日常生活中常见话题的表达,重点演练交际用语,这并没有真正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也无法帮助学生表达更深刻,更有内涵的观点。我们经常在课堂上看到学生们就某一话题发表观点时词穷,觉得无从下手,或内容不够深刻,逻辑性欠佳,缺乏思维的深度和角度。这反映出我们在口语课堂上只注重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而忽略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如何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值得探讨并解决的问题。同时,在外语班型较大的情况下,教师很难兼顾到全部的学生,确保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口语活动。而学生之间由于口音重或发音不够标准,经常存在互相之间听不懂的情况,这也影响学生参与口语活动的积极性,英语课堂存在费时低效的问题。

三、实施BP辩论教学模式的意义

BP辩论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英语口语竞技形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应用到我们的英语课堂中来发挥其压倒性的优势,完善口语教学。它既可以解决大学英语课堂费时低效的问题,又可以培养学生语言与思维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首先,BP辩论的辩题往往是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话题,学生们在准备辩论的过程中必然要想方设法收集相关信息,关注社会现状,开拓视野,改变他们以往“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状态,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储备知识。

其次,对于每个辩手而言,发言的过程是他们在所准备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兴演讲与即兴辩论完美结合的过程。POI是BP辩论的亮点,要求辩手倾听、听懂发言辩手的观点并及时做出反应,或驳斥,或质询。而发言的辩手也必须及时回应,这要求辩手具有即兴演讲的能力。每个辩手的发言都是一次演讲,这要求辩手们掌握演讲的要素和艺术,展示个人风采与良好的风度。

辩手之外的学生可以作为裁判来参与辩论过程。与传统的辩论不同,BP辩论的裁判们不仅仅是坐在那里旁观,他们要记录每位选手的观点并点评,做出的裁判要有理有据。裁判们实际上是整场辩论中最辛苦的参与者,对学生的听力和速记都有很高要求,因此BP辩论可以让全班同学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POI和评委的工作均要求学生之间互相能够理解对方的发言,这有助于学生们学会认真倾听,适应不同口音的英语。

同时,在BP辩论的评判标准中,辩手的观点内容要比语音面貌更重要。这会激发学生提高他们的思维框架,促进他们思维的深度和角度,考虑问题更加深刻。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应用了BP辩论,经过一个学期的培训与演练,同学们都认为BP辩论改变了他们的思维模式,他们分析问题更具有条理,不再拘泥于单一的角度,并且一改过去无话可说的局面。在经过学习之后,学生们可以滔滔不绝地对给定话题发表观点。对语言内容的重视也激励语音面貌差的学生积极参与进来,他们不再为自己的语音语调或口音感到自卑,不再像过去那样安静地听其他同学发言。有了发言的意图,他们更加关注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观点的表达,提高了学生们在口语活动中的参与度,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热情。

此外,辩论的过程离不开辩手之间的互助合作,没有良好的分工合作就无法呈现精彩的辩论过程,这是培养学生们团队合作能力和塑造班级凝聚力的良好机会。在激烈辩论的同时保持理性,时刻做到有风度、有礼貌,从而提高学生们的心理素质。

四、将BP应用于英语口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教师作为组织者和协助者应充分了解BP辩论的规则和流程,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培训,使学生充分熟悉辩论的各个环节。教师应着重培养学生在辩论过程中的思维框架,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学会针对给定话题发表有深刻的见解。初始阶段应循序渐进,选择学生们熟悉的话题,给学生充分的收集资料和组织语言的时间。

其次,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确定辩论的发言时间。在初

始阶段,教师不必要求学生每人发言七分钟,可以将发言时间压缩至一半,随着学生的进步再逐渐增至七分钟。

最后,教师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尽可能使全班同学参与到辩论中。辩手之外的同学可以分担裁判长、裁判员等身份,要求他们对于辩手的发言进行点评。教师应力求使全班同学参与其中,提高课堂效率。

总之,在跨文化交流日益增加的形势下,我们需要培养具有跨文化说服能力的英语使用者,利用BP辩论来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是口语教学中值得推行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第十六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比赛章程.2012.3.

[2]高建平.辩论式教学在英语口语课教学中的应用[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3.4.

[3]任亮娥.英国议会制辩论及其对高校英语教学的启示[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5.

[4]史航. 辩论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

[5]王琪.活用议会制辩论规则组织英语口语教学[J].科技信息,2011.15.

[6]周峰,胡卫平,陈一稀.议会制英语辩论与高级英语口语教学[J].现代教育科学,2007.4.

第7篇

【关键词】濠梁之辩;他者的理解;假设条件;审美体验

一、简述“濠梁之辩”

《庄子・秋水》中的“濠梁①之辩”是指庄子和惠子关于“鱼之乐”的一段对话。即“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愠鲇未尤荩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故不知子矣。子固非鱼矣,子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之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对于“濠梁之辩”中谁的说法更具有说服力,谁最终获得了这场辩论的胜利,侧重点不同,评价不一。而实则在“濠梁之辩”中庄子和惠子都有其不足之处,对其解析主要可以分为语法和语义两大方面。②

二、语法的理解

(一)庄子诡辩――“一词多义”的简单化。

对于“安”的理解在古文中有两种,即“哪里”和“怎么”,也即“安知”的两种逻辑涵义:①如何可能知(how is it possible for you to know)?②以何种方式知或从何而知(how do you know or from where do you know)?回读原文,惠施的疑惑在于对于不同类的庄子(人)和鱼(他人之心),两者无法相知,那么庄子是怎么知道鱼的快乐,换句话说,庄子是如何认识到了区别于自身的鱼的快乐感受?而如果将惠施口中的“安”理解为“在哪里(认识到了鱼的快乐)”询问认识的地点,但凡在场之人都可以说出是在某地完成了认识活动,那惠施的问题相对于庄子就低劣了许多。因此,将“安”理解为“怎么”应该是较为稳妥的理解,如果按照这一理解,那么庄子最后的回答就显得无力,我们先不讨论庄子是否真正听懂了惠施的意思,在这里,庄子一方面将质疑“转变”为默认或肯定(惠施已经承认庄子有了相关的“知”),另一方面将惠施的问题变得简单化,把“如何可能知”转化为“从何而知”。这样一来,庄子就有点耍赖诡辩的嫌疑了。

(二)惠子诡辩――前后前提的矛盾

在惠子询问庄子“如何知道鱼的快乐?”的时候承认了前提,即“庄子知道了鱼的快乐”,只是质疑庄子“知”的方法。而在之后的论辩中则变成了“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即本身并不知道庄子知道鱼之乐),这样则造成了前后前提的矛盾,惠子也有诡辩的嫌疑。

(三)诡辩的对比――可否原谅?

对比两人诡辩,庄子的诡辩也可有另一种解释,庄子的思想中认为物我本身就是可以相知的,这里根本无需辩论,惠子只是不明白自己的基本理论,脱离了它本身思想的论辩已然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这里的庄子也可能是一种很不厌烦的心理状态,有草草收场之心的庄子去诡辩则不成为其思想上的漏洞,而是惠施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真意,那么从心理角度考察时,庄子的诡辩之嫌久少了许多。再看惠子,也有另一种使惠子摆脱诡辩之嫌的解读:将“我非子,固不知子矣”理解为假设的条件,既然是假设就无正确错误之说,就不构成了矛盾。然而如果将这句当作一句假设,那么这句话就没有了实际存在的意义,完全可以去掉而意思不变,而庄子之后的回答里也包含了回答这半句的成分(“请循其本”回答了“在哪里知”的问题,但同时也暗含着对“我非子,固不知子矣”的否定,惠子前后不一),因此作为假设的条件略显牵强。

(四)反问语气的解释

将惠子问句中的“安知”作另一种解释,“安知”是表示反问的口气,那么惠子的这句话则表示了一种肯定(双重否定)的语气,即惠子直接反驳了,认为“无法认识”,那么一以贯之,下面庄子的回答也应是肯定的语气,即“你不是我,你应该知道我知道鱼的快乐”这样一来的解释,这句话变得不通顺,另外,庄子更像是反驳的态度,因此更像是疑问句语气。

三、语义的理解

(一)同类个体相知

庄子认为万物可以是相知(“万物一指也”,庄子认为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相对的差异,而这种相对性来自于人类自身的种种局限。世间万物本没有差别,所有的差别都是人们站在主观立场上而得出的。一旦站到更高的“道”的角度去审视,种种差别都将不复存在. 任何差别都可以统一在“道”的观照之下),在文中即人与鱼本身就是可以相知的,但惠子则认为无法相知,人与鱼(在此理解为“他们之心”)人如何才能认识到他人的心。但相对于西方哲学,庄子在这里并没有解释为何同类相知,西方哲学中,“同类相知”是恩培多克勒的著名命题,同类相知说建立在四根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所有的事物都是由四根构成的,那么,人也不例外。这样,由于人体内也有四根,所以,我们可以用我们自己的火感知外在的火,用我们的土感知外在的土,由于双方是同类,所以在感知方面不存在障碍。

(二)美的体验

庄子的话可以认识为一种美德体验,而脱离了惠子所讲的体认论范畴(鸡同鸭讲),因此庄子在这里的理解就不称其为一种诡辩,属于美的范畴,在这种理解中,庄子其人的个性风采和自由精神体现得尤为明显。庄子站在濠梁之上,感受到的是天人合一的气氛,产生一种心旷神怡的感觉,人与鱼都在大自然的怀抱之中,自由自在,和谐共生,此中的“鱼乐”就明显带有一种艺术直觉性的审美判断。这样的理解也消磨了论辩的目的性,成了对于同一事物的不同反应角度的描述。按照惠子的思路(逻辑实证主义),只有那些能过真正通过逻辑分析和经验证实的命题才具有真假的意义,首先“鱼”的概念中本身不包含“快乐”的概念(逻辑推理不出),再次“鱼的快乐”无法得到经验上的证实(经验无法证实),那么这个命题就是无意义的“伪命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庄子哲学中不仅包含有逻辑上的推理,其中必然掺杂着对于美学和艺术的描述(追其根源,是由于理论与自由概念的混杂),庄子其人的独特个性与自由意志只有在艺术领域才能得到真实的表现,美学的道路不同于理智的和逻辑的道路,他最终不是指向“知识”,不是指向对存在者的某种形成抽象概念的可以言说的知识体系,而是达到某种境界的,物我交融的天然状态。这种境界可以说成是审美的境界,如果将知识的逻辑体系理解为一种前提是主客二分的,并且主体在不断“知”的过程中对客体进行体认,那么审美的态度则是假设主体与客体本来就是相通的,并以弥合住客体之间的裂痕,实现天与人、物与我和谐交融为目的,因此按照庄子审美的态度在体认外物,就不是把外物只看作外在于、且对立于主体的对象来欣赏,而是把物看作与我内心相通的东西来认识。

以上即是笔者对于“濠梁之辩”的理解,其中惠子默认了前提,前后矛盾,庄子简单化了问题,亦可称其为诡辩,因此这次辩论没有赢家,相反,两者的思想精华被附着了更多的逻辑判断,当与其自身思想相结合时,这场论辩的价值则不仅仅停留于逻辑之上,而是一种精神之上的探微。

注释:

①濠梁:“濠”,河名,在今天的安徽省凤阳;“梁”,古人对桥的称呼。

②庄子与惠施的辩论属虚构还是历史上的真实事件,以下的讨论只集中在论辩本身。

参考文献:

[1]徐克谦.庄子哲学新探.中华书局.2005年8月

[2]杨国荣.庄子的思想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3]张采民.《庄子》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7月

[4]孙克强、耿纪平.庄子文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年8月

第8篇

    (一)吉美坚赞学校的辩论课堂青海省果洛州僧人吉美坚赞痛心于牧区贫困儿童因失学一辈子没文化的状况,创办学校,运用辩论课堂创造了6年大于12年的奇迹。学生经过5到6年的学习,大多可以参加高考,且升学率竟然达到60%以上。[4]辩论课堂通过借鉴藏传佛教辩经等方式让学生接受因明学训练,鼓励学生通过质疑、辩论来参透原理、理解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而非单凭教师的讲解进行学习,对学生的考核也以辩论大会的形式进行。辩论课堂的形式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通过辩论倒逼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事物,探寻、提炼问题答案,以培养其严密的思维方法和自主的学习能力,发掘其潜能和智慧。

    (二)“友善用脑”教育教学试验新西兰教育家克里斯蒂?沃德(C.Ward)创立了“友善用脑”教育理论,其基点在于对大脑机能与人的身体状况和情感状态等密切关联的深刻认识。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在内外环境有利的状况下,所有儿童都是天生的学习者;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变为学习的引导者;注重教室物理环境、情感环境对学生学习的重要作用。其基本教学原则有:不给大脑太大压力;鼓励左右脑之间的信息交流;让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充满积极情绪,成为积极的学习参与者;注重学生多感官参与学习;挖掘学习与个体生活的相关性;照顾学生不同的学习方式等。[5]我国“友善用脑”教育实验基于此对课堂教学进行了重构,将团队学习、多感官教学、思维导图、音乐释压、健脑操、冥想、城市穿越等引入课堂,使每个人都能在轻松、快乐、高效的学习氛围中获得成功。

    (三)山西的整体性课堂改革山西省基础教育学校在新课改实验中形成了以“问题导学”为标志的课堂教学模式。其形态因校制宜,但都坚守“成长为本”课改灵魂,以“问题解决”为基石,以编制“学习导航”、安排自主学习、进行小组合作探究、组织课堂展示为核心环节。其中,学习导航是课改的重要依托,虽称谓不同,实质都是沟通学与教的桥梁,通过“问题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截至目前,山西省实施“问题导学”教学模式的高中约70所,初中约700所,整体推进的地区约30个,[6]体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课改解放了教师和学生,学生的自主意识广泛体现于课堂和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各课改学校的中高考成绩普遍提高,大多数学校成为优质学校。除此之外,影响较为广泛的课堂改革还有郭思乐教授提倡的“生本教育”、何克抗教授推行的“跨越式教学试验”等。

    一、我国基础教育学校课堂改革的特点

    (一)课堂改革的动力:外推内驱任何教育教学改革都不是孤立产生的。我国基础教育学校课堂改革的动力,既有来自于政策、教育行政力量、理论发展、科技发展的外在推动,又有教育现实策动、教育家精神驱动的内部动力。1.课堂改革的外在推力其一,实施素质教育、进行课程改革等政策推动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改革。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颁布到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素质教育上升为国家法律准则,其在教育实践中的贯彻实施逐步深入,推动学校变革传统的应试教育方式。与此同时,2001年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课程结构、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二,教育行政力量的推动。教育行政力量对于课堂改革的介入既有自上而下的,即在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下对课堂改革进行一些“规定动作”;也有在教育实践力量推动下,教育行政部门由下而上的行动,如山西省的整体性课堂改革。其三,脑科学与学习理论、教育理论等发展的推动。脑的发展具有无限潜力,存在优势分工,要求课堂改革重视儿童经验介入、环境营造和左右脑开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提出学习是个体与外在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个体主动建构的结果,要求课堂改革凸显儿童的主动性和主体性;人本主义教育理论将人看作整体的人,教育不仅仅要发展人的“颈部以上”,而应促进身与心、知与情、理性与感性的统一发展。其四,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课堂教学内容、手段等改革。科技进步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强大的信息与交互功能,将引发学习的革命,如何运用其来提高教育教学效率、重构教育内容与方式方法成为必须思考的课题。何克抗教授的“跨越式教学法”是一种有益、有效的尝试。2.课堂改革的内部动力近些年,我国基础教育学校的一些教育实践者,直面教育沉疴,主动进行课堂改革。其一,传统课堂苦、累、烦、低效,一些学校濒危,策动学校求变。传统课堂教学只关注知识的授受,学生成为盛装知识的容器;课程内容与生活世界脱离,课堂教学的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缺失;课堂教学教条化、静态化,漠视学生的主体性品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师生关系单一、机械,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主体性、情感性缺失。传统课堂弊端重重,沉疴难除,一些学校如山东的杜郎口中学,穷则思变。其二,一些关键改革人物,尤其是一些具有教育家精神的校长主动探寻课改之路。课堂改革必须发乎学校,成为学校管理者、教师自觉的行动,才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一些校长自主变革的使命感、力挽狂澜的责任感,远大的理想与坚定的信念,以“爱”为基色,以“人”为根本设计课堂教学改革,不仅使学校获得重生,而且使学校更有温度、有色彩、有灵魂,成为生命交汇、灵魂交集的乐园,如杜郎口中学的崔其升校长、昌乐二中的赵丰平校长等。

第9篇

关键词:综合实践活动;职业高中;语文

中图分类号:G633.3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不同于一般的语文教学,它注重于对语文课程资源的整合和重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职业高中学生主动学习语文的意识,提高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性,结合实际生活经验和知识内容,培养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思维意识和创新探究的态度,并注重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自主语文学习能力。

一.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涵义及意义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是基于学生的生活经验,与学生的亲身体验相联,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学会学习、思考,自主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显现出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应用性特征,在培养学生言语兴趣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整体素质。这个活动的意义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培养职业高中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及素养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注重从语文阅读、语言表达和语言交流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语文知识要与其他学科的知识相融合,采用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进行对自然、社会及自我的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及素养。

2. 提升职业高中教师的专业成长

在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成为了平等的合作者,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转变,成为了课堂活动中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在师生共同磨砺的学习过程中,教师也获得了专业成长。

二. 综合实践活动在职高语文教学中的问题剖析

综合实践活动在职高语文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师生角色定位、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内容,可以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学生存在的问题

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显现出单一的角色地位,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学生也显现出较为机械的学习状态,受制于认知领域的学习,而对于实践知识的综合性运用较为缺乏,这极大地制约了学生主动思维的拓展。同时,学生的课堂学习评价较为单一,对于自己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的表现缺乏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能力,在不合理、不全面的自我评价下,学生对自己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行为缺少总结,导致综合实践学习的不良循环。

2. 教师存在的问题

教师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也单一地认为自己是学习的权威,处于与学生不平等的地位,这就使教师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低效或者无效,在学生进行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缺乏对学生的指导,产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与教学脱节的现象,学生在综合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疑惑无法得到及时的排解,这样,不利于W生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知识、情感的成长。

三. 综合实践活动在职业高中语文教学中的整改性应用

综合实践活动要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为主线,倡导学生参与性学习、主题研究性学习和实际应用性学习,在现实生活实践的前提下,在实践活动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察、探究、调查的动手实践中掌握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动手能力。

1. 注重综合实践活动的情境导入教学,增强学生参与活动的兴趣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课堂要注重学生主体性的参与,要树立学生的主体意识,从学生的兴趣出发,让学生在生活体验中有意识地展示自己。例如:在《合欢树》的语文课堂综合实践活动中,可以遵循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情境创设,教师首先展示“合欢树”的图片,还可以搭配阎维文的《母亲》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激发和联想到母亲对自己的深爱,引起内心的强烈共鸣,从而激发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学习兴趣,并且思考自己在表达思想情感的方式运用等问题。

2. 注重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的教师主导作用,促进师生共同成长

教师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主导作用要适时、适度,要在综合实践活动的起始阶段,进行积极的策划和设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在完成准备工作的前提下,进入综合实践活动的实践过程,教师要做好“导演”的角色,对学生在综合实践过程中的表现进行适时的帮助,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活动中的探究精神和创新能力。最后,教师还可以对综合实践活动给予评价,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反思。

例如:在口语交际类的综合实践活动中,可以组织学生开展“舌尖上的论战――辩论赛”,让学生进行自主设计,采用什么样的辩论形式最为适宜,经过学生的讨论,一致选取了车轮战的辩论形式,即将学生分成三个辩论队伍,设三个辩论席,三个辩论席位竞争主辩,如同举行擂台赛一样,谁若能够驳倒对方,谁就上前辩论,失败者自动退回,赢者轮流担任主辩,模仿《汉字英雄》的辩论模式,展开激烈的语言辩论活动,同时,教师还要对学生的辩论主题进行适时的纠正,对于实践活动中,一些学生偏离主辩题的语言要予以及时的回归引导。同时,教师还可以对学生的辩论思路、技巧、辩论风格等提出适当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和辩论水平,实践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和策略。

3. 关注实践为主线的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

在职业高中语文的综合实践活动中,要以学生的现实生活和社会实践为前提和基础,从学生熟悉的生活现象入手,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在实践活动增强动手实践和创新探究的能力。

如在以一定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中,就要遵循以“实践为主线”的策略和原则,组织学生进行分组展示实践活动过程。在分组展示中,有学生用相声表演《城里人与乡下人》的实践活动成果;有学生采用调查感言的方式,对民工生活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交流和调查成果的显示,他们经过实际情况调查,感慨民工的生活状况质量较差,工作的艰辛与生活的质量令人唏嘘,希望给予民工以更多的关注和尊重,使他们得到更高的生活质量。有学生采用歌曲合唱的方式,进行了对民工生活的真实写照,入情入境地演绎了生活的实际状态。

总之,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更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实践性和实用性效果,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自主参与、自主设计和思考,在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同时,全面发展了学生的语文素养。

参考文献:

第10篇

“辩论”与议论文教学的关系非常密切,“辩论”的顺利进行是以辩论者具备一定的议论文写作知识与技能为前提的,而辩论反过来又能促进议论文的写作,提高议论文写作教学水平。

―、辩论中的正反交锋,可以磨砺思想,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与议论文中静态的“写”不同,辩论是动态的“说”,是辩论双方兵来将挡的思想交锋。心理学的研究证明,在争论中,人的思维处于最积极的状态,思想的火花在争辩中不断闪现,因而经常开展辩论,对磨砺思想,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是大有裨益的。

如我们开展了一次以“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为题的辩论,正方的同学围绕“树立远大理想的重要性”这一观点立论,在辩论中,这一观点受到质疑。远大理想与做一个好兵有必然联系吗?一个好高鹜远的人能做好普通士兵吗?只有想当将军才是远大理想吗?在反方毫不留情的诘难面前,正方的思想被激活了。所以,自觉地利用辩论来提高学生思维的广度与深度,对于克服学生写议论文普遍存在的“无事可论”“观点肤浅”等毛病,意义重大。

二、辩论中的思想交锋,有利于学生发现立论中的错误与漏洞,帮助其正确立论

在议论文写作中,学生往往考虑深度不够,因而习作中每每出现“观点立不起,道理说不透,结论推不出”等毛病。而在动态的辩论中,这些错误一经说出,便立即成为对方攻击的靶子。这便逼着立论主角重新审视自己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认清自己立论的逻辑漏洞,从不断的尝试中学会正确立论。

仍以上述提到的那次辩论为例。正方的同学觉得以拿破仑的名言为己方观点,可以稳操胜券。待到正式辩论时,反方以雷锋为例证,提出“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是好士兵”的观点,正方才意识到自己立场的困难所在。事后,我让每个学生列三篇文章的学作提纲:(1)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2)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一定不是好士兵;(3)不想当将军的士兵才是好士兵。引导学生对辩题进行“必不然,不必然,必然”的逻辑推理,从而认识到正方观点的逻辑困难在于绝对化。在此基础上,再让学生以“也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为题作文,不少同学都能辩证立论,既肯定这句名言能激励人们树立远大的理想的积极作用,又指出其片面性、绝对化的偏颇及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进而得出“只有把远大理想与务实的态度结合起来,方能取得成绩”的结论。

三、辩论中竞争的情境,及时反馈,有利于培养积极的态度,使学生乐于议论

第11篇

【关键词】思政教育;教学方法;辩论模式研究

美国辩论研究会创始人弗里莱在《辩论与论辩》(Argumentation and Debate)一书中将辩论划分为应用性辩论与教学性辩论。后者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口才与思辨能力,尤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意义重大。同时,历史内容作为政治思想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治思想教学的成败具有关键作用。传统课堂教学性辩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缺陷,已难以满足当代合格思政教师培养的要求,需从新的视角对之展开研究并提出改革方法。

1 传统思政课堂教学性辩论的缺陷

1.1 辩论形式的缺陷

传统课堂辩论即辩论式学生,基本程序为:设立辩题――个体思考――分组讨论――课堂辩论――分析评价,其基本原则为“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对课堂教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长期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思辨能力,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即组织上的难题。随着大学扩招,各班人数大大增加,以50人班级为例,划分小组存在一定困难。辩论对立双方或者人数过多,或者分为几个小组,难以兼顾每位参与活动的学生。同时,大课堂对程序组织要求高,容易出现混乱局面。

1.2 内容上的缺陷

现行思政教育专业使用的教材中,历史内容部分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事实”与“观点”混淆,导致历史书写出现错误。如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对的评价称“太平军所进行的战争,是一次反对清政府腐朽统治和地主阶级压迫、剥削的正义战争”[1]等句,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思政专业学生认识历史,分析问题产生了不利影响。

2 教学性辩论改革路径思考

2.1 辩论模式的改革

针对传统大课堂人数多,分组难的问题,借鉴研究生导师制模式能有效地改善此类问题。即指定导师,将学生交由数名导师,采用读书会的形式组织教学性辩论。实践过程如下:(1)大课堂教学仍维持原状,主要讲授知识与方法;(2)将学生进行分组,每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形成读书小组;(3)预先指定辩论题目,指导正反双方同学阅读相关内容;(4)选定地点进行辩论与讨论,形成书面总结与评价。通过课堂讲授与读书会结合的方式,此种模式较之以往能够更有效地兼顾每位参与成员。

2.2 历史思考新方法的介入

针对教材中历史内容部分存在的问题,将新方法引入大课堂教学和读书会辩论讨论中。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指导学生理解书写内容“事实”与“观点”的区别。如《纲要》中提到巴黎和会时北洋政府“居然准备在这样的和约上签字”一语,即以作者的观点替代了历史事实。资料显示,由于北洋政府直接收回山东的外交主张无果,转而开会讨论签约,因信息不畅,才导致国人误认为北洋政府“卖国”,引发学生抗议。第二,对历史内容书写者视角的认识。受革命史观与正统性影响,历史叙事特别是大学本科教材倾向于将历史事件简单化、人物脸谱化。单一话语体系导致学生理解问题出现诸多错误。在大课堂教学与读书会实践中,以非全知的视角,力图释放内容解读的弹性,如通过模拟书写者的视角,认知为何这样书写,从而对历史事实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实现了学生思辨能力的提升与研究方法的改进,进一步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发展。

3 结语

从实践结果分析,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性辩论模式经历了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变革。形式上因人数增加而由传统大课堂转为课堂与读书会辩论相结合的方式,内容上由传统的一元化标准内容,转为多元化表述。通过形式与内容的革新,将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方法与水平的提升,并为思政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新的发展路径。

第12篇

 

关键词:任务型教学法 要求 问题 对策 实例

 

一、任务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施现状 

(一)任务型教学法的内涵 

任务型语言教学源于1982年英国教育学家珀拉胡介绍英语教学时采纳的新教学方法,提倡把语言教学真实化和课堂社会化。澳洲语言学家大卫·钮南(davidnunan)认为:“任务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法具有结构性,它由教学目标、信息输入、活动方式、师生角色、教学环境等要素组成[1]。任务型教学法主要关注外语教学的心理语言学过程和认知过程,力图为学习者提供机会,通过课堂上以围绕意义展开的活动,参与开放型的交际任务。其课堂操作程序表现为一系列的教学任务,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学习者注重语言交际的意义,充分利用自己已经获得的目的语资源,通过交流获取所需信息,完成任务,其学习过程沿着开放的途径行进,以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近年来,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任务型外语教学在我国逐步兴起。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国专家们对任务型教学的理解也有所差异。程晓堂(2004)指出,任务型教学主张为学习者提供一系列交际任务,要求学习者使用目的语来完成这些任务,在完成任务中学习语言[2]。李万铁、李雁卿(2007)则提出任务型教学是以模拟真实交际为基础的教学方式[3]68-73。 

(二)任务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 

1.正确定位教师角色。教师在新的教学模式下所起到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课本内容的灌输者,更应该是中介者和设计者。而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认为,任务型教学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就是把教师支配的课堂时间还给学生,实现一种课堂时间分配的简单排列组合。其实不然,“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并不等于放任自流,也不等于把课堂时间全都还给学生,应该尊重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鼓励学生学会学习,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人,教师应该“教学生如何学”,而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教和学的关系,就是“教——教会学生学习,学——学会如何学习”[4]。教师事先可以根据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任务计划,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对任务的选择;并加强和学生的沟通交流,多和学生协商。在此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定位显得非常重要,既不能放手不管学生,也不能事必躬亲,甚至越俎代庖。 

2.教师应不断提高技能。首先,教师应当具备的能力是任务设计的能力。教师应在遵循任务设计的真实性(authenticity)、功能性(functionality)、实用性(practicality)的原则下,明确任务目标(goals)、主题(topic),把握好活动类型(activities);并设计好任务步骤(proceduresorsteps)。其次,教师应当具备人际沟通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教师在任务设计、实施和评价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沟通能力,以及引导和促进学生之间有效沟通的能力。最后,教师还应当具备综合的教育技能。任务是围绕意义展开的活动,教师在任务设计时应当考虑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广大外语教师应充分认识到语言的三重功能,即“语言既是交际工具,也是文化、知识的载体,同时还是思维工具”[5]50,认识到学科系统思维训练的必要性。所以,任务型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创新能力。 

(三)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任务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现行的评价制度与任务型教学不相配。目前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试定终身”的终结性评价,而任务型教学要求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现行的考试考核制度及高考制度目前还不能与任务型教学的评价系统相配合。它不但不能刺激新的教学法的发展,反而起到潜在的妨碍作用,所以,教师们对使用任务型教学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其次,任务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很多教师认为实行任务型教学太难了。在使用任务型教学的过程中,有些教师并不能真正理解该教学法,因此,也就不能正确实施任务型教学。是故,在使用该教学法的过程中,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而放弃。再次,较为规范的任务大纲尚未形成,导致任务选择随意性的问题无

法解决。现行的教学大纲虽然比以前的大纲重视任务型教学法,但真正系统的任务型大纲并未形成;加之学生和教师身上背着升学的压力,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执行的仍然是课改之前的传统产品式大纲,而产品式大纲忽视学习者的因素,不利于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四)对策建议 

1.改变评价制度。这样就有可能尽快地、正确地确保任务型教学法在中学的顺利实施。无论是任务型教学大纲的制定还是执行归根结底要取决于我们对学生、教师的评价体系。如果我们仍然把学生的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师生标准的话,那么任务型教学法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小范围的“试验”,甚至还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当然,形成多年的现有的评价体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转变过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道路是“漫漫其修远兮”,需要至少几代教育工作者付出艰辛的努力;但只要我们认识到问题的根源,并不断为之奋斗,就能逐渐看到改变带来的良好成果。 

2.进行任务型教学技术培训。坚守在教学一线的教师,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少教师的教学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因此,为了提高教师的任务型教学法的理论水平,利用节假日对他们进行培训,并定期、不定期地请教育专家到教学一线指导工作,有利于教师们将任务型教学法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也有利于提高他们运用该教学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的教学信心。同时,鼓励学历不达标的教师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努力运用任务型教学。为此,学校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激发这些教师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提升自己的动机。既要鼓励教师们自觉、主动地参加相应的教学培训,也要为他们的再学习提供良好的条件。 

3.制定任务型大纲。任务型大纲存在三种形式,即程序大纲、过程大纲、任务大纲。程序大纲是由珀拉胡在印度实施的。珀拉胡创设了三种类型的任务,即信息差任务、观点差任务、推理差任务,并广泛运用于其教学实践。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关注的是语言的意义和学习过程,即任务的完成。目的语规则系统的形成是无意识的,是交际任务的“副产品”。在任务的选择上,任务是预先确定的,未经过对学生群体的需求分析;在难度分级上,只是停留在经验之谈上,表现出随意性。布瑞恩和坎德林于1984年提出了过程大纲,强调意义协商,把师生协商融入大纲设计。但未建立事先的任务需求识别,对任务的难度分级和排序提出了一系列可能的标准,却没有解答。朗和库鲁克斯于1992年提出了任务大纲。强调大纲提供的任务要经过需求分析,使任务能够做到学用一致,有利于学习者的中介语发展,促进二语习得。任务大纲的改进并不能避免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任务的穷尽性和层次性一直困扰着任务大纲的实施,并且任务的难度分级和排序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6]6。 

总之,从以上对任务型大纲三种形态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任务的分级和排序是语言学者一直追求的核心问题,更说明其在该教学法中的核心地位。而我们在未来任务型大纲的制定过程中应围绕任务的分级和排序,借鉴上述三位学者的理论并结合各地各层级学校的具体情况形成有针对性的任务型教学大纲。

4.英语任务型教学应基于对任务的分级和排序,构建以分级为基础、以围绕任务为中心开展阶梯式的教学活动。 

在过程大纲中,布瑞恩(1984)提出了一个任务分级的设计模式,在四个层级上提供了多种选择,最终如何选择由使用者自己决定。参与者要在一个持续、循环的过程中参与各个层次的教与学的活动。 

二、任务设计的实例 

现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试用英语教材第一册第11单元——popmusic的教学任务设计的实例介绍如下: 

任务:进行一场小型的辩论会。 

目的:通过辩论,让学生领悟国内外具有代表意义的流行歌星的成功历程,体味他们成长与奋斗的艰辛,达到励志教育的目的。 

语言技能: discussing wha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success 

step 1:pre-task 

(the students are asked to collect information about two famous pop stars.) 

1.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收集关于周杰伦(作为国内当下流行歌星的代表)和猫王(作为国外昔日流行歌星的代表)的各种资料(including photos\ personal information\song 

s, etc.)。 

;

2.学生在组内和组外进行信息分享,相互展示。(the students share their information in groups and then the group speaker gives a short report . ) 

3.为了引导学生有目的地获取、记录信息要点,筛选有用信息,在课前把印有jay chou和 elvis presley ( the hillbilly cat) birth time、birth place、schooling、hobbies、famous songs、achievements栏目项的空白表格发给学生,让学生独立完成完善信息内容的任务。 

step 2:while-task 

(before the task begins, the teacher could tell some stories of ups and downs of life experience about the two famous stars.) 

1.在教师介绍完两位pop stars鲜为人知的人生故事之后,可以在黑板上写出辩论比赛的双方观点。 

甲方:tal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success. 

乙方:effor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o success. 

2.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讨论后按照观点重新分组,并让学生推选出参加辩论的选手。 

3.改变座位,先由甲、乙双方轮流陈述观点,然后采用对辩的形式强调各自立场,以在规定时间内有效陈述点多的一方获胜。 

step 3:post-task 

教师:对学生的辩论结果进行点评总结。 

学生:(the students will finish the task individually after the class.) 

1.write a composition about the feeling the students get after studying the unit and express what they have learned from the pop star they adore. 

2.present the writing in the next class. 

在辩论活动过程中,教师可以尝试在选手发言结束后,针对其发言进行提问或反驳,这种有意识的打断,不仅可以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思辨能力。同时,形成一种师生间或生生间的互动,使得任务更加真实和深入,学生在提高口语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听力水平和应变能力、逻辑和辩证性思维能力。但教师对任务的干预要把握好度,不能影响辩手的思路,而应该在必要时启发他们的思维。教师应扮演好中介者和设计者的角色,引导辩论赛的进程,创造良好的氛围,激发学生表达本方观点的热情;而不能左右学生的观点。 

 

参考文献: 

[1]nunand.designingtasksforthecommunicativeclassroomoxford[m].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 

[2]程晓堂.任务型语言教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李万铁,李雁卿.任务教学法用于外语口语教学中的误区及建议[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外语版),2007,(8).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5]文秋芳,周燕.评述外语专业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j].外语学刊,2006,(5). 

第13篇

辩论的作用在于划清人们有关是非的界限,探察世道治乱的标准,判断事物同异的根据,权衡利弊得失,解决人们思想上存在的疑惑。一场辩论可以让人辩明是非,坚持真理,锻炼思维能力,增长聪明才智,增进人与人的了解,促进相互沟通。基于辩论活动的作用特点,为了活跃学院文化气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学生的明辨是非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辩论水平,发掘培养学校辩论人才,体现青年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笔者结合学院学生法学专业特点,全面了解学院的教育目标、要求、近期中心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特点、要求和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多层次辩论赛活动为平台,通过广大同学亲身参与辩论和观看辩论比赛的方式,使同学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加强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特色品牌活动的培育,受到了同学们的广泛欢迎。

一、前期调查

为深入开展“争创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的“双争先”活动,进一步了解团员青年们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学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共青团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学院在全院展开了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调研活动,主要以多层次的座谈会、问卷调查及深入个别访谈、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我院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升学、就业等方面情况。调研发现学生有如下特征:热爱祖国,渴望成才,积极进取,但韧性不足,遇到困难和挫折容易泄气和消沉;富有理想,思想活跃,乐于接受新生事物,喜欢独立思考,不满足前人的现成结论,但少数学生思想方法往往主观、偏激,把握不准事物的本质和主流,一部分同学学习作风懒散、不踏实,认为能拿到学历就行;自我设计愿望强烈,关注自身发展,务实倾向和个人功利意识并存,少数学生身上存在“泛功利化”现象,一部分同学把集体活动看作与己无关的事情,热情不高;求知欲强,兴趣广泛,但往往目标不稳定、不专一,一部分同学对自己的专业和将来的就业形势没有充分地认识;绝大多数学生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但少数学生道德认知与行为脱节,缺乏诚信意识;还有少数学生心理素质欠佳,存在心理障碍等等。

二、过程与做法

俗话讲“真理越辩越明”,随决定开展学院学生宿舍辩论赛。

1、活动意义:弘扬时代精神,引导同学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同学们追求远大的理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引领新时代大学生们在智慧激荡、思想冲浪、情境体验中塑造有抱负、有思想、有个性、有良好口才的当代大学生形象,充分展现法学院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2、辩题设计方面注重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纪律、行为、生活,以及社会对学生的影响等方面的情况后。

3、参赛要求

以法学院各宿舍为单位参加辩论比赛(详情见参赛队伍);每支参赛队需制定出自己的队名及参赛宣言。各参赛队辩手统一着装。

4、评分标准

①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引证恰当,分析透彻、严密。

②表达流畅,发音准确,用词得当,层次清楚,逻辑严密。

③反应灵敏,回击有力,配合默契,表情丰富,仪态端庄,风度优雅。

5、奖项设置

团体奖:一等奖四个,二等奖六个,三等奖十个。对获奖队伍颁发荣誉证书。

个人奖:本届比赛评选最佳辩手若干名,对获奖选手颁发荣誉证书。

四、成效

1、增强学生整体辨别能力,提高了教育引导效果:因为辩题设计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强,紧贴学生生活和关注热点,使同学们乐于参加辩论,辩论的主动性增强。辩论双方使出浑身解数,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给全体同学展现事物的两方面,而听众则在思想的冲突中展开激烈的思考,最终明白问题的实质,达到了以辨明理,使同学变被动为主动,为同学们后面的有效行动奠定了基础。

第14篇

量刑的轻重,关系到是否真正遵循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不仅要做到定罪准确,也要做到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要求量刑公开透明;不仅使控辩双方参加法庭审理就定罪问题发表意见,还要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真正做到定罪、量刑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符合同案同判、同罪同罚,罪刑均衡的公平原则。这是当前在刑事司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检察官只满足于法院的定罪结局,只要起诉的案件被定罪,就万事大吉了,而将量刑权“拱手”转让给了法官。检察官对于量刑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均无法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督。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地将说服法院作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也是将证明被告人有罪作为主要任务,而对于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有时在公诉意见书中也会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但这种意见往往是粗放的、笼统的,没有全面、客观地将各种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定或者酌定的情节向法庭提供和展示,更没有对辩护方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和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辩驳。刑事审判包括定罪、量刑两个环节和部分,但后者却被长期忽略,检察官没有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力和职责。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建议。就审判而言,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均衡和精确,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就检察工作而言,设立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仅重视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也要关注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有利于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行使公诉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审判特别是量刑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就当事人而言,量刑作为被追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和途径,使之有机会发表意见、进行辩护,在量刑问题上接受正当程序的审判,使被告人了解决定量刑的因素和情况,使量刑的法律依据及过程公开、公正,也有利于其认罪服判。对广大人民群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制教育的过程和方式。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作用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即在法庭审理中将量刑程序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之成为围绕量刑问题由合议庭、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由法庭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

一是应当允许并由合议庭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先就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说明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以充分增强量刑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这实际上是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将量刑作为审理的程序和内容,充分听取诉讼双方意见,要求公诉人、辩护人要更加关注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证据依据,以说服合议庭,为合议庭量刑提供各自的意见,由合议庭公正、公平、透明地就量刑问题作出判决。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一是提出量刑意见;二是参加量刑答辩程序,与辩护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三是对量刑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如何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在定罪与量刑审理程序的关系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国家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另一种为大陆法国家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前一种模式先解决是否有罪的问题,在有罪(定罪)的前提下再通过庭审、听证的方式决定量刑问题,虽将定罪与量刑分为两个阶段,但层次分明,体现了定罪是量刑的前提,使定罪、量刑具有程序上的充分保障。而后一种模式是通过同一审判组织不间断的法庭审判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拖延,但定罪与量刑混合进行,往往忽视量刑程序的作用,也难以避免量刑方面的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到底什么情况下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以一起进行调查,什么情况下可以相对分开调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如何衔接等,都是设立量刑程序的突出问题。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中,一些地方提出了“量刑答辩程序”的范畴和程序设计,主要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在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由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供证据并发表辩论意见的程序,即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之后,紧接着进行量刑情节的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先就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论,再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还有一种意见,即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则单独进行量刑答辩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由合议庭评议是否构成犯罪,认定有罪的,启动量刑程序;如果合议庭作无罪判决,则无须再进行量刑答辩程序。

区分量刑调查与量刑辩论,将之分别置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最大的问题是,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无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违背了先定罪再量刑的诉讼规律。一旦案件被法庭判决无罪,则量刑程序徒有其名,或者完全是做无用功;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也可能出现辩护人、被告人拒绝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情形。道理很简单,一方面辩护方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作从轻量刑的有罪辩护,这使辩护方自身陷入矛盾之中。

既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就说不上什么量刑问题,无罪就勿需量刑,这就可能出现仅由公诉人一方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情形,法庭对量刑的调查和辩论失去了应有的条件。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者辩护人作有罪辩护,在这种情形下,分别在定罪调查和辩论之后进行量刑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意义。但也不排除法庭最终会作无罪判决,如果这样的话,量刑程序也无存在的必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由于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应当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度分离,这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尤其是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有关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定罪与量刑的辩论应当分开进行。

我们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应当是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定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被告人有罪,再启动量刑程序,单独就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调查和辩护,由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并围绕量刑意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这样符合只有定罪才能进行量刑的诉讼规律,避免无罪案件再进行毫无意义的量刑答辩,同时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与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有很大的不同,避免量刑情节、证据干扰定罪的调查与辩论。

关于“量刑建议书”的移送方式问题

有的地方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中,对于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制作单独的“量刑建议书”,在案件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送达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有的地方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一并移送法院。

第15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发展

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某些局部板块内容或对概念的阐释、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独创,但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无疑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参照或移植。这种理论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观照,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理论必须与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作为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阐释,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必须与发展的社会整合,否则,不但不能指导民事诉讼的正确运行,反而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性公正的实现。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彼时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已经伸出其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从局部开始契合于现实需要。呈现了一种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异,且不断发育的新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胚胎。这种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诞生。本文即是对这种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逻辑变异的阐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时期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1]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1。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社会科学理论全盘移植过程中,法律领域内侧应性、介绍性研究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简化、柔软化是当时民事诉讼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粗放、简化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对诉讼理论研究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谈不上诉讼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命运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50年代画出一道不大的抛物线后,便基本消失在地平线上了。

在沉寂几十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使中国民事诉讼法终于以“试行”的面目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再生和发育。对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阐释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直接准备,即使是最简单的平面阐释,也要求在理论上加以说明。由于我国本无现成的理论,此时,阐释者所依据的理论就只能借助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民事诉讼法立法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因此,运用与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阐释也是合符逻辑的。为了满足全面阐释的需要,还要求学者们从体系上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理论说明。因此,自觉地全盘移植原苏联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成为一种必要的行为。这种移植和接受的结果,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继出版的几本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现在看来也许会觉得它们还显得不那么丰满和厚重,但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当时亦属不易,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雪中送炭。[3]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完成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从基本体系结构上看并未突破这些教科书所树立的体系结构。

从传统模式而言,无论何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总是希望具有自己的特色,越具有自身的特色,便越显现出该理论体系的价值。然而这常常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经过认知理论的铺垫、融合、借鉴才能够铸造出具有彼此有机内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客观地讲,就我国的理性认知环境和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理论尚未体系化,不是没有道理的。[4]不过,所谓尚未体系化,这大概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二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还存在不整合、残缺的现象。要说第一种情况,则大概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在肯定已经存在体系的前提下指出其体系自身的不足,与体系是否建立没有关系。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存在,才使对这种理论体系的评价和对该体系变化发展的论述具有了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移植、借鉴的方法予以实现的。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是诉和诉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架构了原则体系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合并理论(具体体现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反诉等等具体诉讼形式)、证据理论、判决理论和执行理论,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是从原苏联移植而来的,但该理论体系的外壳和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则并不是在原苏联自生的。不过是因自己国家的历史延续,通过俄国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继受扬弃了的理论体系。原苏联在保留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结构和若干理论板块的同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改造。在形式上的改造性移植方面,对诉和诉权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等等都予以保留,筛掉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比较晦涩的理论板块,如当事人适格理论、既判力理论等等。尽管按照自己的意志过滤了某些本与其他理论板块协调配套的理论板块,但还没有完全影响其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在质的改造方面,主要是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原苏联并没有直接抽掉该体系结构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形式结构上,仍然大致保留了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质的改造,具体是通过对基本原则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但基本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诉讼体制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也将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起统合协调作用。

改造是直接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原则予以了实质上的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约束民事裁判者的基本规范,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执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三,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5]尽管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所谓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6]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多勃罗沃里斯基更明确地指出:“苏联诉讼的证明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在于,不仅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参加案件的检察长或被吸收参加案件的第三人)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自己要求的证据,而且法院也有权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以便查明当事人真实的相互关系。”[7]通过重新注释,获得了制度性改造。即重新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原来以“亚当事人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造成为以绝对职权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实现了两种相对基本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国家干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院无论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关于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请求以及和解等声明方面,都要进行广泛的干预,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家干预在原苏联不仅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具体地贯彻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也得到体现,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的原则化也是对传统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实质性扬弃的必然结果。应当注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所建构的认知基础是与程序规范相对应的实体法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论,原则上自然要排除国家对私权利的干预。但在原苏联的理论范式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质是被予以断然否定的。这也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实施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不抽掉原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含,将处分原则予以降位,就必然造成原理论体系与现有认知基础的紧张冲突。为了消除这种紧张冲突,同时又要维持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形式要求,就不得不以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空洞化和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紧张冲突为代价。

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强烈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理论体系的批判之上的。由于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被预设为与原有理论体系的绝对对立面,因而这种批判性就更加尖锐和激烈。几乎在整个民事理论体系和各个具体理论板块中都可以闻到这种批判的火药味。本来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但这种批判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批判自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理论的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变为批判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基于对法律阶级论的固识,新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性评价也和批判性理论合璧成为新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点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代表人物克列曼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我国所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被原苏联经过改造和加工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均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和原苏联一样,给予了重新注解,实际上是直接引用了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解释。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是显赫和重要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一般理解,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所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必然使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非原则化,成为非约束性原则。传统的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它能够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真正有效地拘束裁判者,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辩论权。从实质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辩论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而没有具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另一个拘束裁判者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中是受到限制的,其限制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使裁判者摆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拘束。这种限制被同样认为是贯彻国家干预的需要,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国家干预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是被反复强调的。也就是说,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模式与原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8]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②,认为诉权的涵义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最多的,但仍然只能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注释包括法条文语的平面展开、适用法条的技术性解释和对法律部分规定的理论说明。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理论说明所依据的理论范式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运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阐释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职权主义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同样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时,当时相对粗放的诉讼操作和粗疏的诉讼规则也不可能强烈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没有使这部民事诉讼法彻底摆脱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不适应性。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审判实务界就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或改进的旗帜。在来不及作充分理论准备的情况下,便迅速地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动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成了实务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课题。社会发展变革不仅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规范和制度,也冲击了原有的理论和理论构成的理念框架体系。社会诸因素尚未有突出或激烈的变异时,原有理论或理论体系的适应性随变是一种局部修正和填补性的,表现为一种非结构性变动的完善。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民事诉讼实际运行、社会发展现实的不协调并未显现。但最近几年由于民事诉讼体制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适应,使得依附于既存诉讼体制的理论体系与此的这种不协调亦显突出。

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种变革,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使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制性质的差异不会使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平等才能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在商品经济社会,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因此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它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但在过去非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相应的心理场中,这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很难被认识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国家的积极干预上升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调就是法院的职权至上。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都是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合理存在提供理性依据。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只停留在被虚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实际上辩论原则的原则性在于从宏观和整体上界定适合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主体结构,即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地位和作用。辩论原则的实质应当是通过对裁判者的约束来实现这种作用分配。具体表现为作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出现的事实中提取。否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辩论程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实在的体现。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将感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程序虚无化。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和非原则化还使其与之血肉相连的处分原则也同样丧失了它作为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处分原则的认知虽然都已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价值,但这种认识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支配这个方面。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否定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权,必将否定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常常与权利的处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辩论程序中提出的事实,裁判者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以某种绝对理念来看待所谓真实,反而使其走向该理念本质要求的反面。

由于既存民事理论体系中所贯通的绝对职权主义理念,使其理论体系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相左。这种体系性的不协调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原则部分,也突出反映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板块之中。最典型的是证据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和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背反。在证据理论中,集中体现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具体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尽管很早就提出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体制条件,又受理论体系中绝对职权主义的影响,在理论认知上完全误解了举证责任的真实内涵,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法院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的合理性的论证,反而使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建立。由于民诉理论的缠足自缚,以致诉讼实践不得不径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引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这种大胆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传统的证据理论因未能真正承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传统的证据理论不仅不能指引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反而严重地制约了民事审判改革,民事审判改革的实际需要与民诉理论的脱节和民事审判改革的实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诉讼理论的滞后与苍白。在理论界,学者们还在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时,实务界却已经冲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按照现实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去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审判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或清晰、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凭审判人员的直感在实践中摸索,就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逸脱改革的初衷。其实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途径、改革的步骤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没有在理论上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问题。所谓的理论成了对民事审判改革过程的注释,变形为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学理论普遍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因而一直为实务界所轻视。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的反制约和单纯的追随,更加深和强化了这种心理。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也在不断强化、转化和提升。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以及相应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是这种变化的最突出表现。这种意识的强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仅在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中反映出这种倾向,在经济纠纷解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争议的大量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主体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加强还不仅在于实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利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意识背景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也相应被强调,并逐步被认识。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具有存在轻视程序的内力。其原因在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建构就是以批判对立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头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虚伪”。以意识形态为武器对其他法系诉讼程序的情绪化批判必将导致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否定。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既是这种批判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程序价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也就谈不上所谓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给予纠纷主体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诉讼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都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相反,在逐渐被泛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公正被视为实体性公正的“奴隶”和“附庸”。即使在现在,程序性公正的价值仍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

上述虽然未必全面和详尽地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我国社会发展实况的滞后和不一致,但已足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自身应当改革、调整和重构的现实必要性。即使横向地与其他相近学科加以比较,也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落后和缺乏生气。在同为程序法的领域里,刑事诉讼理论界早已对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等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探讨,而民事诉讼学方面却还没有形成对相应基本问题的集中探讨的研究氛围。要使民事诉讼理论能满足转换时期民事纷争解决现实的需要,真正能够对民事诉讼实践予以指导,必须正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转换。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苏式”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亲和性”,自然就不能适应逐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就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这种转化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对诉讼资料也同样具有处分权。在理论上要意识到,就民事权利的本质而言,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提起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决定。只有这三者的完整统一,才构成了当事人处分权的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实际意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和贯彻。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确立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相关理论板块之间能实现有机的统合,并具有了原则方面的根据。按照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规范的举证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直接必要的事实由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实际上就为当事人设定了一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这一事实,则法院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结果就自然是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10]如果没有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理论是不可能建立的。正是因为过去我国理论界未正确认识辩论原则的应有的内含,没有认识到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有位置,才导致在一段时期里,理论上存在法院也有举证责任的认识误区。现在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廓清了这一错误认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过去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内容(试行第56条第2款)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但仍然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还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样的内容,为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使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能贯彻,并且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相冲突,最终使举证责任制度的运行或理论的整合存在障碍和缺陷(在立法中,过多的为职权行使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以便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的作法,往往给该规范的实际运用造成困难,这是今后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其相应的转化过程中必须注意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和各个理论板块与体系总体理念框架的整合。前者如,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等等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与协调。后者指如果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理念框架实行转化,则与此相适应,与原有体系适应的理论也要相应地予以调整,否则将与转化后或转化中的体系理念框架发生冲突,使体系内部发生紊乱无序。如上述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逻辑是重塑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并以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处分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那么,体系的各个理论板块也应该实行相应的转化和调整。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控制理论、审判监督理论、检察监督理论等等都要进行调整,在原有的这些理论中,职权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以国家干预和传统的绝对理念为指导的,体现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要求。但无疑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要求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整体构造的不完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虽然具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外型框架,但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因转移植于原苏联,并因原苏联根据自己理念对原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裁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先天具有其不完整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理论作为其概念的存在基础,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当事人适格理论本来就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欠缺当事人适格理论必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再如,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有关判决制度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板块。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判决理论无疑是一块空白,尽管亦有关于判决的分类、判决效力的论述,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尤其不足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关于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的理论,又使我国的判决理论严重残缺。例如,由于没有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致使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无法认识到判决一旦生效,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亦不能自行撤消或变更该判决。在我国目前关于判决效力的理论中,仅以判决的排除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的“三性论”的观点是不足以将既判力理论中的拘束力内容加以包容和取代的。其实在原被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判决理论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诚然,既判力理论有人为复杂化的弊端,但对于规范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讲,如果抛弃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无疑等于拆掉了桥的一个桥墩一样,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诉权、诉、诉讼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上诉等等都与既判力理论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既判力概念和理论,上述制度和理论都是残缺不全的。

在论及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构成框架的法系属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明显区别于以经验实证为特征的英美法系,该体系由一系列彼9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此相关成逻辑排列的理论矩阵构成,这种诉讼理论体系经过长时期地理性加工,已经自成一个系统。在移植或借鉴该体系的任何理论时,都必须考虑该理论的体系环境和受移植的环境。同时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移植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轻易或随便裁剪作为体系基础构成的理论板块。今后,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借鉴和吸收都应以其理论体系具有同构性的理论为主,借鉴和吸收这样的理论对我国原有的理论体系具有“亲和性”,而不易产生排斥性。大陆法系各国对英美法系制度和理论的吸纳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异斥性就是实证。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存在轻视程序和程序性公正的倾向,会令人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的关系绝对地视为主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与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范畴挂合。使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成了单纯的手段,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往往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的要求是基于“程序主体权”、“听审请求权”、“司法民”“公正程序”等等权利。程序性公正主要体现在不排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保障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的充分陈述、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裁判者在程序中保持中立性、不得任意支配当事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从辩论中产生等等。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及具体制度而言,程序性公正可以说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因此,如何在制度构成和运行中加强程序性公正,以及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如何贯彻程序性公正的理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面临的新课题。③

注释

:①“范式”(Pardigm)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指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

②国内有少数学者对原苏联的二元诉权论提出了质疑,指出“由于牵强地对诉权作出这种划分(两种意义上诉权的划分),使许多著作的诉权理论体系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中反映于:诉权定义中所确定的外延与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的外延相去甚远。”(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197页。)

③虽然若干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关于程序公正的议论,但更多的是外国有关学说和观点的介绍,没有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联系,更重要的是没有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和理论上轻视程序性公正的构造性和制度性原因。例如,没有指出传统民事诉讼体制对实现程序性公正的制约。因此,关于程序性公正的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化,也未对民事审判改革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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