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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与公民参与
社区是我国城市治理的最小单元,也是公民参与这一民主形式最基础最直接的发生地。社区治理运作存在两种推行方式,一种是以命令行事、自上而下的直接推行方式;另一种是由下而上的启发,通过居民共同讨论、共同思考而解决社区问题,从而促进社区发展的间接推行方式[1]。准确的说,前一种推行方式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社区管理,而“社区治理”的主体和手段应该是多元的,而且治理本身是一个动态且持续的过程[2]。因此社区治理是指通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手段对社区内事务进行持续改进和动态协调的过程。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这一概念达成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对于社区治理及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社区治理的情况也逐渐从最开始较单一的部门管理、由上而下的推进模式逐步走向公民参与治理的新局面。
对于公民参与的定义从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都有侧重点不同的定义,本文论述的社区治理层面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在社区事务范围内为谋取社区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切行为。公民参与可分为政治性参与和非政治性参与。前者是指公民参与国际政治事务或与本社区政治权利归属相关的事务,例如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等。非政治性参与则是指社区公民参与非政治性事务的管理活动,涉及事务的范围较广,占了社区公民参与活动的绝大部分,笔者将其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五个层级:执行居委会强制决议(如遵守社区规章、执行社区安全条例等),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如帮扶困难户、参与治安巡逻队、参与社区绿化行动等),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如向居委会提出工作意见、给社区活动提出建议)、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如参与楼长或居委会职务的选举、参与居民会议、参与社区规章的讨论制定等)。
然而在社区治理中推行公民参与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目城市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推广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的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改进建议,对推进我国的民主进程、实现还权于民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目前北京市某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走访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66份,其中有效问卷417份,主要涉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广度、效度等几个方面。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目前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民参与积极性呈现梭型布,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根据调查问卷所反映的数据分析,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呈现出梭型的分布――完全没有积极性的人群、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和积极性很高的人群分别占据了接受调查样本的17%、57%和26%,略有积极性的人群占了受调查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时,在问卷进一步的参与社区治理动机问题中,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普遍选择“作为社区的一份子自愿加入”(占78%)。而对于完全没有积极性的样本群体,未参与的动机不一而足,占比重最大的是“不知如何参与社区的活动”、“日常没有参与时间”两个选项。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的大部分公民都有通过宣传、动员和优化活动形式等措施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而其参与社区活动的障碍主要是宣传力度的欠缺和客观的时间问题。
第二,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年龄划分明显,缺乏年轻群体的参与。在调查中,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小学及以下。45岁~55岁年龄段中有少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而25岁~45岁年龄群中,仅有7%的居民参与过社区治理活动。由此,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还是以临退休或已退休的老人为主要群体,年轻人及上班族对于社区治理活动参与非常少,这就造成了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和可参与活动的有限性。采取何种方式调动年轻群体参与社区治理,如何协调社区治理活动与公民日常生活工作的时间,应该是后续社区治理活动开展时关注的重点。
第三,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深度有限,普遍停留在浅层面。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普遍停留在执行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组织的普及宣传活动、加入社区志愿者活动等较浅层面的内容。而对于社区管理制度的制定、社区治理行为的监督等深层次活动涉及的很少。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社区服务中心活动开展比较少,动员困难;另一方面也由于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主要集中在高领退休人群,此类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缺乏相应的深层治理意识。不论是社区服务中心,还是社区居民,目前只有将公民作为社区治理“志愿者”的意识,而非作为社区治理“主人翁”的意识。
三、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建议
第一,社区加强宣传动员、改进参与形式。目前社区的软硬件资源主要集中在健身、养生和娱乐等方面,社区管理部门应该结合现有资源,通过视频展示、印刷宣传册、张贴海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有效调动积极性处于中间层级的居民参与治理。社区在推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除了增加针对中间人群的动员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已有治理活动的参与方式宣传,减少居民因为缺少信息而无法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年轻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治理时间的问题,社区服务中心需要优化和简化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动形式,丰富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等在线参与的方式,将参与时间和参与地点灵活化,为年轻居民提供参与的可行性。
第二,增强社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反馈。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进过程,随着近年来政府除了初期的调动参与积极性,在公民参与后,社区针对公民参与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正面的反馈和回应也是很重要的刺激。及时、透明、正面的反馈,可以有效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拓宽公民参与面。后期的及时反馈与回应与前期的动员宣传可以形成一个社区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循环,这样有利于公民与社区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合作、互助关系,并且有助于帮助参与公民在心理上从“志愿者”的角色转变为“主人翁”的角色。
第三,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等渠道对于公民意识进行深化。目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除了参与的广度不足外,参与程度较浅的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关注。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参与活动的类型由浅至深划分,可以分为执行社区决议、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活动、参与社区治理评估、参与社区选举及规章制度制定等五个层面,而就目前调查数据显示,公民参与的内容普遍停留在第一和第二层面,后续三个层面基本没有涉及。这种现象与目前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群体素质有关,由于参与治理的公民普遍为临退休老人且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对于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也基本停留在响应组织号召这个层面,缺乏对于民主原理和过程的了解。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媒体针对广大的受众进行广泛层面的价值观宣传,逐步推动公民参与内容的深化,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我们应该重视高等教育的作用,通过政治、哲学等课程的开设,给将来会参与社区治理的公民树立相应民主意识,使其既要服从自己的国家,又要有理性的民主素养。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社区治理需要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可供选择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有政府直接供给模式、政府间接供给模式、集体合作供给模式、市场供给模式和其他供给模式等。
治理理论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热门关切的论题,治理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社会的管理方式。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目标途径。毋庸置疑,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才能达到善治(良好的治理)。但是,合作的意义只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向和起点,进一步而论,只有对治理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刻和明晰。本文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与提供社区公共产品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治理的活动内涵展开探讨。
一、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就治理理论的界定来说,治理是管理方式总和的一种阐释。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意味着除政府以外,还有其他的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就是政府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参与者自主合作构成网络。使得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起来的过程。”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的话,既然治理是一种管理,那么管理的权力来源在哪里?徐勇教授提出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从治理的角度看,公共权力体系应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在现代社会,因公共事务大量增加,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至少在法理形式上)愈益明显。任何国家权力只有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履行其公共职能,才能维系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社会的治理愈来愈需要产生并包含于社会之中的社会自治权的参与。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由社会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作用在于维持、调整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就有行使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以前,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注:在乔的阐述中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是指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逐渐演变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一方面,“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为逐渐被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所取代而完全丧失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并且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与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并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随着阶级的消灭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消亡,人类社会将进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境界。
刘德厚教授强调,“由于社会中公共利益的不同。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在表现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与程度不同,它不一定都具有全局性利益关系的地位。公共权力所支配的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局部的。所以,公共利益又分为全局性的公共利益和非全局性的公共利益,由此,公共权力又可分为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政治性的公共权力。但是,长期以来,中外传统的政治学往往把公共权力等同政治权力,又进而把政治权力完全等同于国家权力,将各种形式的政治权力作为政治的本质看待。其实,严格地说,政治权力是政治功能的表现,是对政治利益关系进行调控的工具,政治权力不是政治的本质。”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为内容。把公共权力体系划分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将公共权力行使主体划分为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和非国家的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这就在理论上回答了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
公共事务一般是指涉及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实际效果。所谓社区公共事务,在宏观上,凡是按照属地原则分担到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去组织、协调、运作的公共事务,就属于社区公共事务;在微观上,社区经济、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文化五大方面的资源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传统的社区公共事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独立出来的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等也属于社区公共事务。
社区公共事务是纷繁复杂的。社区治理需要通过合作关系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共同合力,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问题。
在国外社区治理中,社区公共事务由原来政府单独负责,转为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共同负责。不过,责任分担,并不表明政府减轻了对社区公共事务的责任。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责任。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目标、标准、原则去监督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承诺与运行状况,并致力于发动一切力量,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福利的扩大。
在我国,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具有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社区治理责任。但是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并非要政府全方位干预,政府的职能是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经费支持。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引导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来关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以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经济、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社区医疗,社区治安等多方面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调动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使之真正成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事务的自治组织,成为社区民众力量的组织者和利益代表者;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第三部门在管理方面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运作优势,从而降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与此同时,在社区中应该积极培养公共精神。如果社区中丧失公共精神,那么在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时,不负责任、不关心他人、不遵守公共道德的现象就会发生。因此,利用各种可能的途径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唤起公众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弘扬社会资源共享和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消除公共事务无人关注现象。社区才能变得更和谐更美好。
二、提供社区公共产品
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这个定义是从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特征来界定公共产品的概念。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我们可以对产品做如下分类。
学者陈伟东、李雪萍曾对社区公共产品的特征、属性及分类作出了积极的有意义的研究。陈伟东、李雪萍根据社区产品的两个内在属性(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存在竞争性)将社区产品分为四类:一是个人物品,即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二是收费产品,即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产品:三是共用资源,即无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产品:四是集体产品。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的产品。二位学者还将社区产品的属性及分类作了一个清晰的图表(见下图)。
如果与产品的一般分类作对照的话。就会发现陈伟东,李雪萍社区产品分类表中个人物品对应私人产品,集体产品对应公共产品,收费物品对应俱乐部产品,共用资源对应公共资源,因此,陈、李二人对社区产品的划分及其列举是科学的,同时也加深了我们对社区产品的认识。
自从亚当·斯密以来,在古典经济学框架中,政府与市场一直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传统经济学一般也遵循市场秩序处理私人产品,而用国家秩序来处理公共产品,实践证明,无论是市场秩序还是国家秩序,这种二分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判断对于复杂的现实事务显得过于简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J·阿罗曾说,“在这些公共事物方面,市场没有发挥作用;霍布斯的可怕的者也没有干预以使其处于正常,即使是福利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最低限度的补救,如征税或者可转让的许可证,也不存在。”
市场虽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但市场在公共产品上具有自己无法克服的缺陷。市场制度无法提供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的公共产品,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在现实中表现为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无人关注和普遍性的“搭便车”行为。在传统意义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甚至是唯一的主体。政府几乎垄断了公共经济和公共事务领域的一切事务。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拥有从事公共经济活动的当然合法性。首先,公共经济活动一般具有成本高、规模大、周期长和收益低等特点,而且不易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私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激励来投身于公共经济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其次,政府拥有动用大量社会资源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有条件、有能力来从事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非盈利性的公共经济活动和提供公共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等于政府生产的观点也是一种传统的观点,现代公共经济学认为实际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生产。现代社会的产品生产已经演化成复杂的分工体系,不同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去完成,对公共产品来说,政府可以是供给的主体或最终的责任人,但却可以将不同环节分配给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部门去完成。萨瓦斯结合产品供给的安排和生产的不同情况。采用一个连续体来表示从政府部门完全公营到非政府组织完全民营的形式,其中除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外,都属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界,公共产品的提供由政府单一主体走向了以政府为主的多元主体。公共产品理论从公共产品的内在属性出发,通过揭示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内存矛盾,针对不同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多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每一个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
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个层次上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与社区居民的利益直接相关。“社区公共产品的属性本身就意味着:有效供给社区公共产品需要建立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事实上,社区公共产品既有纯私人物品特征,也有纯公共物品特征,属于混合物品。”,“我们把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的角色主体分为三大类: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是在政府、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居民中分解。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安排者,企业和居民都是生产者,社区组织和居民都是监督者。”在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中,政府不可能是唯一的,市场不可能是唯一的,显然自治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也不可能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一个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模式才能有效地克服单一主体供给的不足,进而才能走出社区公共产品的困境。社区作为公共产品消费的平台,包括政府、社区组织、第三部门、私人企业、居民在内的多种主体都应该为其提供公共产品。根据各主体的特点以及不同主体擅长供给的公共产品不同,下面列出几种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1)政府直接供给模式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育、街道照明、清洁卫生、排水排污、供水供电、开设公共市场、垃圾回收、地方交通网络建设,当然也包括地方性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等。
(2)政府间接供给模式
间接供给,是政府通过规范秩序,充分运用政策安排形成经济刺激,使第三方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间接供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合同承包。合同承包是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合同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②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将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允许其在特定领域提供服务。③政府参股。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项目,采取由政府参股,吸引民间资金入股参与建设。④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其形式可以是资金、免税、低税、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其作用在于降低消费的价格。
(3)集体合作供给模式
集体合作供给理论,主要是论证社团产权问题。社团是一个组织,它向成员提供可供分享的产品和劳务,并按平等的原则向社团内成员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用于产品和劳务的分摊。这些产品和劳务是社团内的公共产品,社团内的成员既是投资者,又是消费者。产品和劳务在社团内部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这种方式作为政府出面供给的不足和私人无力承担的那些准公共产品补充,起到资金聚集效应,满足社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域 域动力 合成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7.077
Abstract Based on the "field" theory proposed by Pierre Bourdieu, a French sociologist, the concep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is a system which contains many aspects. On this basis, the sepa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four major areas of power", namely: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communit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four main body. The four main body has its own specific role and function, but it is not absolute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ut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omain dynamic function, need to build four domain dynamic of innov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action and influence the synthesis mechanism to realize benign oper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ynamics; synthesis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社会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构成部分。而社区治理,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维持社区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社区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社区治理需要尤其注重社区治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与和谐社区构建。
1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内涵界定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概念是基于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提出的。布迪厄将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社会领域作为场域,场域是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共同建构的,由依据特定位置所产生的力量所组成,并包含着各种力量的比较与运动而存在。虽然场域中存在社会成员、组织和规则等因素,但其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网络”。这个社会“网”的每个结点就是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个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谁占据“位置”谁就拥有社会资源及权力。场域具有能动性,它不仅为社会成员及组织提供了社会互动的空间,也通过调整各种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获得特定的结构与秩序。而在多元管理主体构建的合作网络下,社会成员的参与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组织和规则等因素则共同建构了“城市社区治理域”。“城市社区治理域”是由社区成员按照特定逻辑要求共同构建的,是社区个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中着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符号竞争是围绕着各主体的利益而展开的,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如一项措施能使社区居民受益,那他们会采取拥护和支持的策略,反之,如若利益受损,则会表现出反抗的态度和行为。场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区治理域”这个特殊的社会空间中,社区治理围绕着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开展,继而由社区治理行动者和社区治理组织采取具体的社区治理行动。
2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构成
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不同的行动者或组织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组织为控制在这一场域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而相互竞争,从而形成种种关系,即特定的客观关系结构。依据各主体占据不同的位置和资源,可分离出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大域动力”,即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四大主体。
2.1 基层政府
基层政府由于其所处的独特位置,使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优势。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基层政府扮演着领导者、决策者、协调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各个角色之间彼此交错,构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角色集,其多重角色中,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划社区发展。基层政府凭借其对社区信息和资源的掌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评估社区的环境与社会的形势,从而确定社区发展的使命与目标。社区不仅有社会目标,同时也有社区自身的特有目标,因而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一则遵循社会总目标的指导,二则挖掘社区自身的特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结合本社区自身的特色来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其次,协调社区平等。政府拥有着宏观调控的能力,运用这种调控优势可以有效调节社区资源。“城市社区治理域”内各成员因为历史积累缘故,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彼此间存在着一种起点的不平等,对此,我们需要在过程和结果平等方面着手,以实现社区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要的目标。基层政府应在社区基本生活保障资源、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做好政策上的规定以及实施上的落实。
2.2 驻社区企业
驻社区企业是处于社区地理区域外,但处于“城市社区治理域”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社区成员,而数量的比例情况无法确定。由于企业具有运用各种生产要素的特性,因而驻社区企业内部拥有一定的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调控能力。借助驻社区企业的力量,可以使得社区内部资源得到发挥与延展,如将社区内部的特色资源借助驻社区企业这一平台向外推广。
驻社区企业与社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社区的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工作,实现自我需求的满足,在社区内生活,满足自身安全、尊重的需求。而当社区居民暂时无法在工作中获得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时,社区会对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帮助,减少“集群事件”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压力。此外,当社区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则会激发其生活热情,有更多的动力和精力去参与社区事务,促进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为社区创造价值。
2.3 社区居民
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的自我评估是社区治理需求分析的重要信息源。由于社区居民亲身经历社区生活的缘故,他们对社区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社区中存在的问题等具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社区居民还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
社区居民由不同的年龄、职业的人群组成,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多元化带来的是多元的需求,这便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对此,可将社区居民依据某种特性进行分类,并发挥各群体的特性来满足某群体的需求。如,按职业进行分类,将社区内的老师组织在一起,对社区内的在读学生群体在周末开展相应的课业辅导,或由社区内的医务工作人员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志愿体检活动等,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现有资源,又能加深社区居民间的互动,增强共同意识。
2.4 社区社会组织
伴随着社区建设的纵深发展,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开始步入前行的快车道,不断实现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所谓的社区社会组织,特指的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在组织形式上,大约可以分为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等六大类。社区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对锻炼居民基层政治参与和有序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合成
正如力学的合力一样,“城市社区治理域”动力的合成也是多个力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各个力的方向的一致与背离则决定了合力的大小。因而,要想达成合力最大化,需要设定“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发展主线,在此基础上,明确四大主体的职责,进而达到合力最大化的效果。在发展主线的设定上,一方面,需要保证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这是主线设定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社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身发展需求。依据四大主体自身存在的资源优势,以及其对社区特定部分惯习的影响作用,四大主体在域动力合成中,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是引导、协调动力,驻社区企业是支持动力,社区居民是内驱动力,社区社会组织是整合动力,如图1。
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从宏观方面着手于规划社区的发展,为社区指引方向,并且运用宏观调控的力量来缓和与协调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的社区不平等;驻社区企业凭借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借助市场发展的平台扩展社区的发展,并通过企业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的稳定;社区居民作为社区需求的信息源和社区惯习的传承者,以自身的多元来包容和满足社区的多元需求;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可以更广范围地扩大社区资本的作用。四大主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彼此间相互作用。例如,基层政府在社区政策方面发生转变,那么驻社区企业等其他三个主体则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相互关系的动态平衡。此外,由于变化的永恒性与绝对性,域动力的合成并不存在最佳值,只存在相对最优值。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同,再加之信息技术的整合,为“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各方面输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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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在向城市社区化管理方向发展。但是当前中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条件差异较大,农村社区建设在范围、内容和模式上都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
义乌作为一个县级市在城市急剧扩张中,对城区7个街道的社区管理作了规划与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在义乌城区之外的一些街道及乡镇并没有实现社区化管理或者在农村社区化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了确实的让农村社区服务于民,研究义乌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未充分实现村民自治
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按照村民自己的心愿,选择大多数村民都认可的人来担任村干部,决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各类事务,规范各种行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方向,也是推进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重要前提。但是义乌农村自治实施中发现很多问题。(1)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的改革实践滞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村民法制概念薄弱,参政议政积极性不足造成如:竞选的条件、规则、选票的制作程序做没能做到完全公开公正;唱票和计票的规则、方法、方式么能做到公开、透明。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补选的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对罢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2)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尚未理顺。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晰,乡镇政府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乡镇政府把村委误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村党支部过多干预村民自治。(3)农民政治意识薄弱。一方面农民对权利迷信、盲从。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心和关注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评价不倾向不抵制。另外,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度低,理性弱,民主监督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
2、农村社区没能给村民带来认同感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农村生活方式的解体,新的生活方式还未健全的前提下,乡民各顾各,乡村日益变得一盘散沙,农村社区认同感不强。农村不再是老树、黄昏、昏鸦,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设计风格 统一的建造经营理,村村专业街,到处是作坊的建造模式,人们过往的记忆都被“农村社区建设取而代之”。农民很难融入到新的乡村生活中,无法对乡村文化产生亲和力、归属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富裕了,人心却散了,失去了原有村落共同体赋予的安全保障。另外,义乌外来人口的价值观、、人生观、风俗习惯等都与本村农村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农村社区在传统文化和新进外来文化的双重作用下,原有的村约、规范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能力下降,农民集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不强下降,不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崇尚实用主义,顾“小家”忘“大家”,农村社区已经没有以前淳朴特质;反而人际关系资本化和利益化得到放大,大大降低了农村社区凝聚力和感染力。
3、未充分发挥社区功能
村民家庭住宅建设后,人们的住宅形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生活习惯仍保持着原来的作风。依靠农业收入也转变成了租金收入,闲余时间越来越多,社区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引导与指导作用,导致村民部分村庄改造后,村民仍然过着“耕地种菜”的纯农民生活,绿化带里种菜,车库里养鸡,耕具随处放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有碍于整体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于社区化管理存在观念偏差,不愿交物业管理费用,认为是不必要的支出,粗放的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这也制约了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4、农村社区自身的定位不明晰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上级有关部门办一项活动,盲目下达农村社区治理任务,他们明确要求制度上墙,新成立的组织更是要“挂牌子”,似乎有了牌子一切事情就成了。为了迎合上级各部门的要求,部分社区也只能“热衷于”制度上墙、挂牌子等表面文章,钱花费不说,真正能起作用的并不多,大多数的治理只是形式而己。
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居民而言,有些居民认为农村社区治理是主要靠政府投入和上级管理为主,自己的主动参与很不适合时宜,对很多公共性事务采取不闻不问、也从不干涉。对于政府这边而言,如何治理社区认识还不够清楚。对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治理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政策,都在摸着石子过河,没有固定的模式,要搞好搬经镇农村社区治理,首要问题是对社区进行了定性和定位。根据各社区的特点,发展自己有利的项目,来带动群众致富。
三、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对策研究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6—0010—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研究》(10CSH037),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骨干项目《甘肃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对策研究》(SKQNGG12015)。
作者简介:陆春萍,女,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博士(兰州730070)。
和谐社区建设是服务型政府进行基层社会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标。政府在公共管理改革中,需要有新的方式来维系与群众的关系,也需要新的手段来实施社会管理,因此政府广泛开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社区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中服务社区居民生活的社会组织,除具有社会组织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特点外,还具有本地性、基层性和多元化等特征。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包括社区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调解社区纠纷等。社区社会组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并成为群众和政府间的桥梁。①探讨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中国社区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
实施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单位制解体后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转变了原来由单位提供社会服务的体制,开始依赖市场化机制、社会组织、家庭、个人来提供,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服务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角色。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社区建设浪潮,引发了城市社会关系深层次的变化,为城市社会组织的重组带来了新的契机,涌现出了大量的新型城市社区组织。1991年国家提出社区建设的思路,强调政府减少干预,居民通过自助、互助和他助发展社区服务,增加居民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逐步实现社区自治。所以,随着基层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主体正在发生着多元变化,社区治理由原来的政府包揽向合作治理发展,因此,在基层社区层面政府与社会组织展开了广泛合作。许多城市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别是针对社区治安稳定工作,再造了许多新型的社会组织。例如,许多城市社区建立调处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②、和事老协会③、平安协会④等。这些再造的社会组织不具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纯的官办团体性质,也不是纯粹的草根社会组织,而是嵌入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中,帮助政府解决社区治理问题,政府通过资金项目支持、注册登记支持、办公场地支持等多种方式促使这类社会组织完成注册。
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两大分析框架是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但不管是市民社会视角还是法团主义的视角,都不能充分地解释现代中国所发生的国家和社会的进化史。这两种脉络的发展与式微正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呈现一种动态发展的时间进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呈现互动、冲突、补充、妥协、共生和合作等多种角色,国家和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因此,非营利组织学者提出的国家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理论,⑤对解释中国基层政府公共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代表了一种“国家在社会中”的新思路,国家赋予社会行动者更大的力量,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增权”,并不一定削弱国家管制社会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运作良好的民间组织和制度可以构成所谓的“社会性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基层社区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的进行合作,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区。
二、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基础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一些与政府机构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是政府与这类社会组织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类社会组织以专业性、第三方性、基层性、委托性等特点弥补了政府职能让渡出的空间,这类社会组织的诞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是政府实行社会化治理的代表。因此,在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从行政性管理向“社会性治理”的实践中主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并与其形成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模式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⑥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充当资金提供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在具体提供服务时,政府求助于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伙伴关系。简单说,就是一种由政府提供资金,由第三部门组织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⑦社区关系在民间与国家的“互构”中被重新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再造。
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有效合作的基础是政府对这类社会组织的信任以及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专业精神、服务的多样化和人性化、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它的中介功能。社会组织在实际行动中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在提供服务中展现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填补了政府在提供具体服务中缺乏的空间。同时,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的委托-服务,也促使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的转换。此外,社会组织成立之初的宗旨和理念多体现了社会的公益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吸引和凝聚了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工作者,并扎根基层,有良好的群众口碑;社会组织的“以人为本”的专业化服务理念和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法达到的,这些都是吸引政府与之开展合作的基础。
另一方面,许多社区社会组织也通过一系列行动策略积极向政府靠拢,寻求自身的合法化,建立关系资源,积极寻求政府的信任和认可,其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压力集团角色。这些社区社会组织往往会在政府安排的政策框架下进行活动,但也利用国家权威或者政府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通过与政府保持亲密的关系寻求多样的资源支持。例如,利用非正式政治合法化身份⑧,借用国家权威或者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以及影响政府,同时自我克制、限制组织规模,主动配合政府行动等。⑨并且这些组织在建立之初就宣称是非党派、非政治的,以做实事、平民化、扎根基层的工作策略打消政府对其的戒备,从而获取政府的信任。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得合法性身份,积极向政府靠拢,因为在民政部门注册为合法的社会组织就能拥有一个合法的接受捐赠资金的银行账户,而且能获得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并且还能免税,因此,这类组织也频繁、积极地开展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但这类社会组织与国家维持良好关系的同时也损失了组织自由和独立性的增长,属于一种依附的自由。
三、政府主导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特点
中国政体是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政体,公民社会是由国家来主导的,政府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倡导下创造出了各种社会组织,并主动培育这些组织与政府开展合作治理的实践。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发展自由度、资金等方面却受到诸多限制,运作过程呈现“准社会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府对社区精英的吸纳与雇用。社区精英的特点是社会基础广泛,是一种社会化的精英群体,具有草根性。这些人生活在社区中,与社区群众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能够充分理解和表达社区群众的要求,获得群众的信任。政府对社区精英的吸纳与雇佣非常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策略。许多社区精英退休前是国家干部,退休后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他们在退休前已经积累了广泛的与政府打交道的社会资本,退休以后他们仍然可以凭借以前在工作中的特殊身份对现在工作的推行提供便利。政府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通过吸纳新生的社会精英并重建国家—社会的组织联系将新的社会要素容纳到体制内,能够增强体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因此,国家在增长自身的能力成为一个能促型的国家时,需要大量值得信任的社区精英。国家提供社区治理精英的公共身份,如给予这类政府再造的社会组织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等,通过公共身份的授予稳定其在社区的公共责任等。而这些社区精英本身就已经在社区中有较高的威望,他们的行动能够影响和带动一大片群众。政府在基层治理中雇用社区“能人”,有利于增加自身的治理基础。
第二,政府的宣传动员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吸纳的一些关键的社区精英的知识、能力以及与民众的关系,深刻地影响着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与依赖。这些精英人物是动员组织资源的关键变量和资源运作的重要因素,是对其他民众动员的最好资源。所以,政府在对其进行大力宣传的同时,给予了他们较高的个人荣誉感,这一方面能够增强他们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能起到社会动员的目的。在社会矛盾调处中,许多优秀和模范的人民调解员成为这个行业政治宣传的代表,他们的事迹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法制在线”栏目,《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网”等知名媒体被做过专题报道。政府通过主动建立一些社区社会组织,并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扩大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极力扶持并把它们打造成品牌,希望以此影响更多的群众。政府再造社会组织的建立是一种政府选择的结果,是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成立的相应的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往往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它服务于党政管理社会的需求,通过这个组织,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民众支持的合法性资源。
第三,政府主导的“准社会化”运作机制。由国家主导的社区建设其实是国家从行政性的治理方式向社会性治理方式的转变。国家依托社会组织的民间性特点,实行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改造,使其成为国家干预社会的合法中介。政府再造社会组织正日益被编织到国家法治的框架内,与国家的正式组织网络深深地勾连在一起,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呈现出一种“准社会化”的状态,其目的不是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而是盘活和提升国家治理资源。因此,这类政府再造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构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但另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正是在社会合法性需求的状况下产生的,它的民间性、草根性等特点,满足了人民的需要,因此这类社会组织呈现出一种“准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政府这种治理方式的转变体现在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如在社区建设中通过国家力量把许多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纳入行政参与过程。政府利用社会性治理手段,委托各类法人团体进行社区建设的各类任务,如人民调解工作室、慈善机构、社工组织等,把权力下放给这些专业的法人团体,采取鼓励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态度,推动社区治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
四、对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建议
在社区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基础源自社会组织以专业性、第三方性、贫民性(草根性)、委托性等特点弥补了政府职能让渡出的空间。政府与这类社会组织合作的原因和特点表明,政府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吸纳“社会”的职能转变,同时加强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实质上并没有提高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自治性。在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往往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在具体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中往往选择官办的这一类社会组织,因为政府在这种购买服务模式下,资金的使用权就从原政府部门手中流向了第三部门,加之对第三部门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政府必须选择那些让自己放心和信任的社会组织。许多社区社会组织并非独自成长的社会组织,而是由作为购买者的地方政府发起和倡导成立的社会组织,虽然此类社会组织名义上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实际上该社会组织变成了与政府行政性质类似的“次级政府”,名义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实际上的基本定位是随时接受政府下派的任务,而且对政府资金的依赖也很难发挥这类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因而在这一过程中,这类社会组织实际上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延伸,国家权力在基层社区中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是一方优于或依赖于另一方,而是相互依赖并且是平等的,政府应放权给更多履行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以实现政府管理公共事物方式的重大转变。政府要开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应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放宽社会组织注册门槛。要吸引更多的草根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要从制度上彻底改革以前的双重管理的管理制度,改进政府的工作效率,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地方治理的能力。此外,对于一些运作资金独立、筹资渠道多元化且常能获得境外资金支持的草根组织,要加强社会监督,因为这类社会组织以寻求独立为目标,避免政府的过多干预,力图突破“游戏规则”由政府制定、社会组织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政府对这类组织应营造宽松的制度和社会环境,让其自然增长,但同时应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管。
第二,扩大合作领域。对于已经和政府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社会组织,政府可以扩大合作的领域,不单单是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领域,还可以扩大到经济、科学和技术、文化和教育、卫生健康、危机应对和灾后恢复等领域。政府出钱为民众办事要以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契约化关系为准,政府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我出钱,你就要为我办事”,要杜绝依赖和依附关系的产生。要完善捐助的免税制度和法律监控体系。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设,完善自律机制,要做到服务的专业化、项目的科学管理和财务透明等,并要吸引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进入该领域,以提升服务水准。
第三,基层社区政府应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形成社区多元化合作治理格局。社区建设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合作治理要发挥整体合力的作用,要同社区社会组织、公私企业、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建设推进委员会,以推动地方社区建设,促成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公私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且要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吸纳居民的意愿并积极促进多方交流。要在社区横向层面达成合作治理,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途径。其间,政府应大力培育与扶植社会组织,发挥其专业和灵活的服务功能,同时要让民众通过意见参与肯定自己在本社区的成员身份,从而增加其对社区的认同感。此外,只有让老百姓有选择服务的权利,才能促使社会组织和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从而构建多方合作的均衡网络,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合作的治理模式。
第四,社区建设的最高目标是实现社区自治。这也是中央政府希望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的方向。社区民间组织在增强社区凝聚力,加强社区团结,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社会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要不断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逐步完善社区治理的组织网络,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达成合作治理模式,并且社会组织要不断地主动追求自主性成长和释放。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既要有妥协、又要有坚持,妥协要妥协得有智慧、有策略,坚持要坚持得有理性、有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双向互动的权力关系。⑩保持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提升社区自治能力的基础,也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点。
注释
①陈伟东:《公共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区建设———以武汉市社区建设为个案》,《江汉论坛》2005年第12期。
②陆春萍:《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运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71页。
③郁建兴、金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以杭州市为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4期。
④张小劲、李春峰:《地方治理中新型社会组织的生成与意义——以H市平安协会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⑤[美]莱斯特·M.萨拉蒙著,田凯译,《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1页。
⑥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页。
⑦张秀兰、徐月宾:《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及途径探讨》,《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⑧张紧跟、庄文嘉:《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关键词: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治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09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将农村人口转移到一个稳定的地区,并实施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目前我国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治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治理措施的改进,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目前各个国家政治方针都从原本的统治转向治理,通过“治理”解决人民的需求。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是指无需依靠国家政府的强制要求,而是上下互动的过程,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进步和发展的机制。在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中,首先要明确治理具有互动性的特征,其并非国家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强制管理,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经过协调,互动等,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过程。将新型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则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需要政府、居民、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企业平等协调合作,从而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
由于全球关于农村社区治理存在多种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理论进行了分析:①社区治理,即主要由当地政府、农村社区组织、居民等共同管理社区内的大小事务,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模式。该种方式使农村社区内,各个主体相互促进发展。②自组织治理,该种治理模式主要是保证新型村农社区建设的有序性和活力。③社会资本治理,该种治理主要是促进新型农村社区资本存量增加,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模式。④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治理,即通过构建环境、经济、社会等指标体系,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
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发展中,我国政府对农村社区治理非常重视,主要是由于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普遍存在经济基础差的问题,政府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有效推动了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且其还处在建设之中,各项事务都比较繁琐,需要所有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促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需要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让居民有目标、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要让社区居民真实感受到社区的进步和改善,居民才有信心和动力参与到建设中。为了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的进步,其加强了科技的发展,各个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多项技术培训,让社区居民提高种植、养殖技术。
但在目前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居民收入不稳定、公共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农村居民青壮年基本都在外务工,居民家庭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在外务工,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对不稳定,且农村居民所能够选择的行业相对较少,其经济来源很容易受到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但存在公共服务不完善的情况,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非居民实际需要的服务,而且很多非政府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在发展期间,会出现资金不足问题,影响农村社区的发展。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发展阶段及模式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起步,国家政府根据农村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农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到2009年,我国进入农村社区治理发展阶段,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村社区居民和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推动了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到2013年,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趋向于成熟阶段,主要是由居民和社区组织根据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规划地进行发展。目前常见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有:①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如我国深圳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城市规模的扩张也比较迅速,将城中村、城郊农村基本消除。在城市化扩张下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加强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的发展,促进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②村民自治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农村社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进行规划,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促进民主发展。③就地城镇化治理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进行城镇化治理模式,将农村划分为农村社区,按照城镇化标准进行建设,并通过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感,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
四、加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
在如今的农村社区发展中,要注重农村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即居民在政府的引导下,完成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使农村社区居民各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另外,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主要起到引导作用,最好让社区居民自主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能,不应随意将工作转移至其他部门。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需要全部居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治理中,因此需要通过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参与感,让居民认识到自己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自身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利益关系,使居民更加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
(二)注重农村社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经济是农村社区发展中,居民最关注问题。在目前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非常注重经济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农村作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其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实现经济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应当明确自身的主要发展产业,并加强对产业基地的建设,同时通过建设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等方式,促进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如今人们非常注重生态产品,而很多农村都没有被工业影响,其产品基本都属于生态产品,农村社区要意识到生态产品在如今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作为发展特色经济的主要方式。旅游业也是农村社区特色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农村自然环境恬静,没有收到城市和工业的影响,受到城市居民的喜爱。
(三)注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社区居民的个人收入越来越好,但集体意识却越来越淡薄,导致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设得不到居民的支持,因此需要让农村居民认识到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加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得到保障。要想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根据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有领导性强、规划性强等特征的领导班子,带动居民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还需要注重对社区闲置资产的利用,很多农村社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集体资产,其可以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另外通过对特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也能够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如旅游业。农村普遍存在素质能力不强的问题,传统的经营理念不适合农村社区的发展,应当注重经济创新,如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一个居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非常注重农村公共服务的建设。由于农村社区资金较为紧张,在建设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时,需要把握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并可以结合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特点,对农村社区进行规划。首先要保证电力、网络、水质等基本服务的完善,针对不同的公共服务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使资金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还需要加强社区服务体系的完善,即根据居民的需求改变社区公共服务不完善的问题。
(五)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
首先应提高政府对农村社区居民社会保障的支付比例,使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得以提高。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彩票的形式募集资金。另外可以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机制。针对失去土地的居民,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失地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并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培训,让居民可以在其他的行业寻求发展道路。农村社区还需要加强对养老托残制度的建立,使老人、残疾等得到社会保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城镇化率成为我国提高经济的发展方式之一,但如何对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进行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注重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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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公众参与
一、社会治理和社区治理的提出
1998年国家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并且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专门领域,拒绝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2012 年党的十报告提出建立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主体的多样化逐渐受到重视,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日益明确。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并且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这是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重大的变革,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治理模式的变迁,更是在现代化中面对社会新挑战的现实需要。
中国经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崛起,人民生活改善,法治体系基本确立。同时,市场经济带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传统的单位体制也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新型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外来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户籍制度松动,社会活力大大增强,新的社会主体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新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逐渐增加的社会问题,社会的压力,以及各种社会领域的治理危机开始出现。
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地方,它联系群众最紧密、最直接、最有效,是在社会治理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城市社区中有很多治理主体,他们通过平等协商、合作互动来共同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实现城市社区公共利益。在国内,近些年许多社会学家对“社区治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夏建中学者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规定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民营组织和公众组织等各种网络体系,共同应对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而治理的方式应该是合作、自治、参与以及建立更多的横向结构公众组织。
二、罗山市民会馆的社区治理模式
现代化社区治理中上海“罗山市民会馆”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办的集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为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新典范。罗山市民会馆,强调“市民”,从中彰显出一种非政府的管理模式,也是我们现在一种探索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
在市民参与中,包括参与的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内容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谁来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参与什么”。社区公众,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市民来参与社区建设的相关事务与活动。同时由于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速度,像教育、就业、等服务都要依靠社区服务来缓解和解决。公众参与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如投票、结社、宣传、上访等,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的常用方式。如今,在信息和技术发达的今天,新的参与方式日益兴起。
青年会作为罗山会馆的法定托管机构,全权负责会馆的规划与运行,青年会精心设计管内敬老院、自闭症关爱中心、图书馆、活动长廊、假期儿童所、市民教室等。1998年建立罗山敬老院,开放的形式管理敬老院使社区人群和敬老院人群不断产生互动,这里会提供和吸引更加丰富的志愿服务,鼓励老人和比较年轻的老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他人服务,为社区服务,形成敬老院与社区的良好关系。志愿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又是培育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社区文明的基石。罗山会馆之所以取得成功,一个是青年会志愿理念吸引了大量的志愿服务,一个是动员市民积极参与有关政策制度的建立,并参与具体的活动项目,几乎每个项目的设计、出台到最后的享用、服务都为市民提供畅通的参与渠道。
公众的社区参与程度,是社区建设成效和社区发展程度的核心。它一方面制约着社区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又受社区治理模式的作用和影响。现在在很多地方的社区中,并没有像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一样公办民营、综合型的一体化的服物,甚至很多落后地区根本无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区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制约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的是成员无法对社区有一种社区认同感,最终导致公众的参与不足问题,因此政府和社区管理人员无法调动和动员公众。要进行现代化的社区治理,根本性的是加强公众对社区的认同感,解社区公众参与不足问题。
三、城市社区治理中提高公众参与的建议
1、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罗山市民会馆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细节都表现了管理者对事物、对人际关系、对社区、对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和高超的管理智慧。这里的一切都渗透了一种精神, 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价值理念,罗山市民会馆时刻培养公众的归属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习惯和能力,让他们感受到主人翁的感情,从而很开融入社区服务中。但是,社区公众参与不是单单指本社区的居民,现在对象也在扩大,包括外来人员务工人员也可以接受社区提供的各种免费培训活动。
2、社区治理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多样性
罗山市民会馆是一个近些年不错的实证案例,他们将会馆建成一个可以当地居民进行社会互动、教育文化娱乐、公共福利服务的开放性的社区的公共场所,成为一个有社区归属感的社区。要使社区成为一个真正守望相助的共同体,要结合居民的共识和生活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的社区服务内容。例如,教育医疗、社区安全、商业产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等。
3、社区治理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功能逐步向社会转移,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社区除了保持原有的基层社会服务功能外,还承担着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特殊群体的照顾和服务等职能。社区是居民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场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建立在多元互动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在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中,公共设施非常健全,对社区不同的居民设有具体的设施,最主要的是它们的利用率都很高,能够保证居民真正享受到社区的一系列设施。所以基于这一点,只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一体化,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更加多元,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管才能提升,社区治理才能有效开展进行。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社会治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历史进程,而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最基础的平台与载体,是不断推动社会治理改革前行的。而社区治理的中心是公众是否能拥有社区归属感,能够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中,实现政治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农村社区的治理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农村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当前,农民的普遍参与性不积极,造成工作进度停滞不前,因此如何将公民参与的问题融入到农村社区治理中应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心。只有在各个方面如经济、文化等方面加强该类工作的进步与创新,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实现根本性的变革。
1 公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社区公民参与的体制
要想在社区中实现善治的目标,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是关键。农民的积极性不高是有原因的,当前没有一项合理的制度能够保障我们能够实现善治的目标,缺少了能够支撑其目标的理论依据,就会影响最终目标的实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委会是承担选举事务的主要机构,并且肩负着处理农民大事小情的任务,但是当前村委会普遍存在着管理机制与现实选举之间不符的情况。农民虽然有心想参与其中,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却缺少有效的措施能够保障其合法权利,长此以往,农民在以后参与活动时的积极性就不在高涨,从而在根本上影响到农村的政治体制建设,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另外,村委会与党支部是各司其职,各自具有其应完成的工作或任务,但是当前,经常存在的问题是其职责划分不清,这样农民就无法经常参与到各种活动中来,没有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方面的事务,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统一的协调性,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旦发生问题时,各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诿,无法担当起相应的职责。各部门之间本应是相互协作,共同将农村的各项建设发展得又快又好,但是这一目标就目前来看很难实现。并且从根本上来说,在无形之中又为农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带来很大的障碍。
1.2 农民参与渠道不畅
农民要想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首先就要明确其应该如何参与进来,即参与渠道是什么。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这一问题,因此造成农民参与的渠道不顺畅,阻碍重重,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这种渠道的不顺畅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方面,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参与的权利,有些地区因为选票问题而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致使人心惶惶,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为支撑,农民对参与权缺少应有的信任,最终就会影响农民的参与性,农村的政治建设因此也不会得到发展。其次是行政方面,公民参与权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在国家的建设中,特别是农村建设中,需要每一位公民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将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但是,政府没有将公民的参与权当做建设的重点环节,甚至忽视了其参与的能动性,造成很多决策是由领导决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见,这样就造成整体的满意度不高,影响长远的发展。第三,获取信息的渠道不顺畅。笔者认为,这也是公民参与不顺畅的最重要的原因。如果政府的相关部门没有做好沟通,将政务信息广而告之,公民就不会有效的参与其中,尤其是农村地区,信息的传播并不发达,可以说处在闭塞的环境之中,如果没有对相应的政策或方针有所理解,就不能够参与其中,更不必说行使其参与的权利了。综合上述三点我们得出结论,农民要想积极地投身于社区治理中,还需要相关部门将工作做到位,保证农民参与活动的进程以及最终效果。
1.3 乡镇政府越权干预现象严重
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也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枢纽,国家意志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传递到基层社会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性还不强,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权对农村公民参与的态度。第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的行政工作下压给村委会,更不能代替村委会做决定,只有确保村委会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才能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2 原因分析
2.1 经济因素
一般而言,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是正的相互关系。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地位。因为经济发展带来国民收入的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当前,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尽管国民经济建设取得不少成就,但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低,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公民有效地参与集体公共事务的治理。
2.2 政治制度因素
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有序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的稳定性的过程。可用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四个指标来衡量。由于一些具体制度上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制度化程度不高,乡镇政府干预,挫伤了村民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热情,形成政治冷漠现象。有的地方在选举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或者这些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使村民无从参与决策。
2.3 文化因素
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政治文化”。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长期以来,小农经济、血缘宗法制度以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互融合形成了一整套传统的、封闭的政治文化体系。在农民身上就突出地表现为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臣民意识等。这些思想渗透于人们的心灵深处,扼杀了农民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和公民的主体地位的生成。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让农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与长期以来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具有直接关系,并且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由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了农民参与性不高涨,造成农村政治建设发展缓慢。但是只要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改善其中存在的问题,就一定能够促进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殷琼,陈岚.近年来农村社区治理的实践困境初探―基于社区结构视角的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
关键词 村改居 行政化 治理主体 社区自治
作者简介:李明珠,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一、“村改居”的内涵
“村改居”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具体指的是:撤销以往的农村组织,更改为城市居民社区委员会,借助管理城市居民的方法,对“村改居”展开管理。从利益分配角度而言,“村改居”属于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指的是:重新划定进程农民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利益分配形式。从政策上而言,“村改居”社区的居民属于城市人;但从实际利益角度而言,他们与真正的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而“村改居”要切实保障“村改居”人员的基本权益,提高“村改居”人员的社会地位,使其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高品质、高水平的生活,最终实现“村改居“追求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标。
二、新型社区基本环境、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现状
在城市化过程中,“村改居”社区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了由农民转变为居民,农村转变为社区,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经济的“四个转变”。虽然“村改居”在形式将村委会的牌子换成居委会,在角色上宣布农民变为城市居民,在居住形式上由散落居住的平房庭院变成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城市高层小区,但在社区形态又表现出诸多乡村社区的特性,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异质性和不稳定性。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村改居”社区的数量及其集聚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庞大,并将成为未来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与治理状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发展和社区管理的水平。通过对“村转居”社区调研发现,其“亦村亦城”的特点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社区治理的转型和发展以及社区居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发现目前“村改居”进程中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刻剖析,从而为探寻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社区治理对策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新型社区治理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村改居”这种新型的管理组织,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其成员由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组成。“村改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村改居”是农村向城市过渡的一个特殊阶段,此时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行政化。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实际上有偏差,居委会在内部设置和职能上,基本上仍按上下对口模式,被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内,并没有体现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而居委会无论履行何种功能,都具有“金字塔式”行政化等级结构的组织特征,使居委会俨然貌似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政府部门,打着“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旗号,把工作延伸或直接推向社区,社区居委会便成了一根针,万事都要从这个根针的“针眼”穿过,于是居委会常常忙于上级督办的任务,致使居民自治管理的空间不断减少。
第二,人员安排的行政化。在实际工作中,现在社区居委会主要人员存在着“民选”和“街聘”的双重身份现象。一方面,“街聘”的方式明显提高了居委会干部的文化素质文化,使年龄结构年轻化,增强了居委会工作的活力,但也由于应聘人员年纪轻、社会经验不足以及就业求职心态的影响,存在对社区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等问题,因而得不到社区成员的认同。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形式,居民对下派和招聘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替代原有居民认同度高的工作人员,有被强加的感觉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致使“街聘” 在选举中落选;此外,“街聘”的社区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和保障与其他非聘人员之间的反差较大,也导致这些居委会干部的思想波动和工作上的攀比。
第三,组织职能的行政化。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满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为居民群众需求考虑的职能越来越少。机关部门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属单位,把社区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上面大量的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集中在社区居委会头上。长此以往,居委会也从根本上忽略了原本的自治组织属性,把自己看成是政府组织的一员,把政府的行政力量和工作内容向下延伸,于是便造成了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满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为居民群众需求考虑的职能越来越少。目前社区居委会所有工作几乎年年都有评比和考核,考核部门涉及党委、政府的几十个有关职能部门。这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业绩主要取决于政府及各部门的认同,而不是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认可,这样就偏离了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然属性和本质要求,与居委会制度安排的初衷已相去甚远。
第四,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就是解决社区问题、服务居民群众,但其工作方式行政化以后,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暇顾及居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既不能很好地服务居民,也不能很好地与居民沟通,在工作中也得不到居民的支持。社区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不适应社区工作的要求,在工作方式存在着机关化倾向,习惯于8小时坐班制,积极主动服务的少,在无形中拉大了社区同居民群众的距离。时间一长,这样的社区居委会也就得不到广大居民的认可。
2.居住环境的改变影响了居民参与自治的意识和热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城市改造建设,居民的流动性加大,人们渐渐离开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新的居住模式从客观上限制了社区居民之间能广泛而频繁的交往,形成了“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同时,社区居民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有很大差异。这也是现代社会人们很难象原来村落平房式的居住环境那样维持较长时间的联系,社区内邻里间的情感淡漠,影响了居民之间的交往,进而影响了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和热情。尽管“村改居”后,设置了社会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但村民并未完全摆脱有事找村干部的心理依赖。此外,很多“村改居”的居民都具备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但却未将意识付诸于行动。 3.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村改居”社区的居民大多是失地的农民,该群体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等特征,对规章制度缺乏正确的了解,参与自治组织管理活动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居民都不了解社区的主要功能,尤其是外来人口,导致社区事务缺乏关注度。自发性的群体组织大多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居民组成,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其管理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单位制”的体制环境影响了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的后续影响制约着我国居民社区参与,由于各种利益和资源都集中在政府及其附属的单位中,个人的利益绝大部分都是依靠单位来实现,在利益和情感的依赖上基本没有“社区”的概念,居民的社区意识淡漠,导致普遍的社区参与积极性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居民的利益关系逐渐由单位转入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但居民的单位情结不会立即消逝,这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三、“村改居”社区问题的主要解决对策
“村改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组织,“村改居”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从当前“村改居”社区管理状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有效的规划。相关管理人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社区管理改革工作。
(一)淡化社区的政治色彩,强化社会的服务功能
从街道社区当前的管理模式来看,基本遵循了至上而下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原则,即:社区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按照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任务行事,这不利于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对此,应该按照“政社分开”原则,重新定位政府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环境。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在于:通过行使管理职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同时重新构建社区与基层政府之的关系。政府应转变自身对社区的指导方式,从政策、财务等方面支持社区工作,而不应该过度地干涉社区事务。作为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仅要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更重要的是强化自身的服务管理职能,切实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二)健全社区居民政治参与制度,完善居民自治管理体系
社区自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离不开制度支持,因为需要采取措施,健全社区相关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居民共同谈论下而制定的自治章程,该制度的用途在于还给居民监督权、客观地公布社区的重大事务。这样做不仅为居民自治设定了科学的标准,又促使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此外,社区应该努力营造民主的环境,方便居民进行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服务创造,促使居民越来越依赖自我管理以及服务创造。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 urban social integration; community governance
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格局,使得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日益凸显。“社区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演变的转换区域,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会化组织载体”,农民工融入社区便融入了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当前,农民工的大量流入正在逐渐改变城市社区的结构,也对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国内外对社区治理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但以“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为指向的社区治理研究还不多,农民工社区治理的主体、结构以及机制是什么,需要实证研究进一步明确;相应地,当前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需要深入探讨,从而为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促进农民工有序市民化提供有效支持。有鉴于此,本文以浙江省H市A县的Z社区作为研究对象,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
Z社区辖区面积3.3平方公里,社区的原居民主要从事家具生产。社区现有户籍人口1126人,外来人口约7000人,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严重倒挂,属于典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但这里80%左右的农民工都是举家迁徙,多为核心家庭(夫妻和孩子),稳定性较高,定居意愿较强。因此,农民工社区融入问题比较突出,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挑战。
2011年,Z社区居委会积极回应农民工的现实需要,专门成立了一个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导向的机构――农民工服务站,这是A县第一个农民工服务站。服务站成立四年多来,Z社区先后获得了 “H市农民工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点” 和“A县文化示范社区”等荣誉称号。有鉴于此,Z社区能够为农民工的社区治理创新研究提供合适的场域。
本文的研究资料主要是笔者在2015年3月通过实地调研和半结构式深度访谈获得,访谈的对象包括15位农民工、6位本地居民、5位社区工作人员和2位县级街道工作人员。
一、农民工社区治理的主体与结构
(一)治理主体
从实际运行的过程来看,Z社区农民工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民工服务站和农民工党支部。
首先,县政府是社区治理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县政府决策在基层的实施者。2011年9月,由县政府推动,县政法委牵头,A县成立了农民工事务局,相应的街道以及乡镇设立了农民工事务所,正式将农民工纳入政府治理的范围,自上而下推动基层社区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Z社区农民工服务站的建立与发展也被置于县政府、农民工事务局以及街道的领导框架下。
4.社区互动“往而不深”
新老居民社区互动的“往而不深”主要体现在区隔型的生存空间层面上:首先,新老居民呈现区隔型就业。在Z社区,尽管本地人与农民工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二元关系”,但他们的职业分布泾渭分明,当地人不愿意吃苦,很多脏活、累活都是外地人做的,在A县踩人力三轮车、做建工和进厂打工的都是外地人,街边商铺一般都是当地居民建好租给外地人经营的,多数社区居民靠租金来生活。其次,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社区原居民的交往范围主要限于“熟人社会”,原居民之间往来频繁,而农民工的日常交往对象主要是老乡,遇到困难的时候多求助于老乡。新老居民之间多是见面打打招呼,交往层次不深,交往特征呈现内卷化。例如,尽管部分新老居民住在一个院里,但原居民不喜欢农民工及其孩子进入自己的房间,原居民也很少进农民工的房屋,营造了一种相对隔离的生活状态。再例如,在子女教育方面,T幼儿园属于为社区居民子女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随着农民工子女的增多,很大一部分家长便将自己的孩子转到了条件更好的G幼儿园,在一定意义上拒绝与农民工子女共享教学资源。
(二)原因分析
1.压力体制下的政绩取向
A县素有“竹乡”之称,当地家具业发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外来流动人口是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促进经济增长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增强公共服务以满足农民工权益诉求的经济动因,而创造政绩以在地方政府“锦标赛”式竞争中取得优势则是其政治动因。Z社区成立了A县的第一个农民工服务站,作为县里的一大“政治创举”受到了基层政府和街道的高度重视。基于政绩的动机,在农民工服务站成立初期,街道各部门都想在其内部培植对口的科室作为自己的“嫡系部队”。
“我们社区的农民工服务站是县里的第一个,是一个很大的亮点,服务站刚成立的时候,街道的很多部门都想进来插一脚,像工会、计生、团委都在服务站挂个牌子、设个科室,上面来检查的时候,自己也有政绩可说。他们搞活动的话,就在社区拉横幅进行宣传。”①
因此,这种“顶上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压力体制,导致社区总是忙着应付上级领导的各项检查工作,农民工的治理工作容易陷入一种“搭班子、挂牌子”的运作模式,导致了上文所说的“部分农民工组织与制度的空壳化状态”,他们仅仅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而没有真正“落地生根”。
2.自上而下的培育方式
农民工服务站名义上是为农民工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但实质上是社区居委会的下属组织,并不是农民工自发成立的NGO,这种自上而下的构建方式导致农民工服务站的行政色彩多于服务色彩,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一方面使农民工服务站及其下属组织普遍缺乏“草根性”,没有以农民工为服务导向,积极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因而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动员,对这些名义上的“自组织”缺乏认同感,没有真正融入到这些组织中;另一方面,以农民工党支部为轴心,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关系网络,非正式的制度性因素一直在协助社区开展治理活动,它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既弱化了其他农民工组织的功能,也取代了一些正式的制度规则。
与此同时,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就业场域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种流动性的迁移状态使得农民工的“过客心理”不断地被诱发和放大,他们通常以“我们外地人”作为解释和接受自己在社区的现实生活状况和权利状况的理由,不参与社区活动,也不愿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更不会向社区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成为了沉默的群体,对公共事务“政治冷漠”,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这也使得自下而上的组织培育较为困难。
3.差异化的资源禀赋
人力资本是农民工在城市社区重构社会资本的重要前提,良好的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与勤奋等)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优秀的农民工能够凭借良好的人力资本与城市居民建立友好的互助互惠关系,这种“关系”已经变成了一个与正式制度规则并行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利用这种“关系”甚至能够解决那些用正式制度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能够获得制度性渠道获取不了的资源。例如,他们顺利解决了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他们的子女能够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一样在公办学校读书;他们享受到了更多的社区福利和公共资源;在精英治理的环境下,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文化活动,甚至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在社会交往和文化方面对社区产生了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成为“准市民身份的农民工”。与这些少数精英们相比,大部分农民工依然是城市社区的“默默无闻者”,社区只是他们的临时居住场所,社区活动与公共服务几乎与他们“无涉”,他们的随迁子女无法平等享受优质的教学资源。
可以说,农民工群体内部基于人力资本的异同已经形成了一种类似“洋葱型”或“橄榄型”的分化结构。农民工群体内部分层的出现给社区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4.社区治理能力的局限性
由于关键性的财政资源和决策资源都掌握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容易陷入一种“有动力、没财力、没权力”的治理困局。一方面,虽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但从社区建设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来看,社区治理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强烈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委会更多的是执行街道的政策决定,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给社区带来了很大的财政负担。政治资源和财政资源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社区的很多文化活动一般只是农民工党支部非正式网络内的“圈内人”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也只是覆盖到一部分农民工,并没有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社区的这种“不能”状态也会加剧农民工对社区的抵触心理,容易与原居民之间划定明显的群体界限。
关键词:城市现代化;社区建设;公共精神
一、现代城市社区建设和公共精神培养的价值关联。
社区是我国城市管理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框架内最基层单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地域界限打破,人口可以自由流动,基层单位实体渐渐分化和消解,原来传统的“单位人共同体”“地域人共同体”已渐渐变身为“社区人共同体”。 现代社区共同体是由来自于不同地域环境和行业的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差质人口所组成的, 特别是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成就、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在不了解前提上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各级部门越来越受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长沙城市化快速发展拆解原有的地域关系纽带,单位集体记忆和情感归属日渐远去,个人与社会关系网络发变化。为适应长沙新形势社区建设需求,培育社区公共精神以促进社区建设与和谐发展,进而提高长沙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此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概况
(一)西方:学术界针对社区研究有的两种不同倾向:
①一种是针对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变化进行研究所形成两种对立的社区消失与继存的理论。以滕尼斯、韦伯等社会学家为代表的社区消亡论和以美国社会学家甘斯、刘易斯为代表的“继存论”;。前者认为社会分化结果是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差异增大、社会认同感降低使得传统社区存在基础丧失。后者认为认为传统社区不能完全否定和消亡,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居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情感与外面的世界并无多大影响。②另一种是社区解放论。费舍尔、费尔曼和雷顿在20纪70年代运用社会人类学网络研究的理论研究城市社区的变化。强调现代城市社区人际关系应从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有应该更广网络,开启了新的网络研究视角。
(一)国内在中国社区概念的研究上:、吴文藻等人创立了“社区”概念和研究社区的范式。对社区研究近年来有几种不同观点:
①,社区共同体包括地域性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精神的共同体,社区精神文化是从生活共同体提升到精神共同体的关键。社区自身就可以实现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约束来实现社区公共生活有序化。
②公共精神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的认可,并体现于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从道德上而言,公共精神是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它是超越个人狭隘界限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态度,它孕育并镶嵌在特定的社会架构和文化土壤当中,并不断地影响、修复、变迁着特定的社会结构。有的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人类公共生活之中的,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以公共性作为价值基石,表现为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对政治社群的虔诚认同和归属。
综合来看,国内外这些学者的相P研究,对课题组展开社区共同体建设与公共精神培育研究颇具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国内著名学者如秦宣、韩庆祥、张雷声、刘书林等近年来也高度关注城市化社会发展、共同体建设和核心价值观提炼与培育等问题,深刻回答了城市化社会发展的诸多重大问题,其观点不仅为此课题开启了研究思路,而且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国内外研究尚存在些许不足和遗憾:①侧重社区共同体或公共精神某一方面的研究,欠缺综合性的研究;②;对应到长沙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研究还较缺乏;③长沙社区公共精神培育策略的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研究。
三、长沙社区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现状分析
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一)社区公共精神培育包含培养独立人格、民主法治精神、公平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公德、自控自律意识六个方面。但是长沙社区存在公共精神缺乏现状:
首先是社区意识比较单薄,从而存在对社区的认同危机,从1996年至今长沙实行单位住房货币化,原单位的福利房通过房改后成为人们有使用权的私有房,住房都是单位人,后来随着房地产的飞速发展,人么需要换更大更好的房子,所以出现将原有从单位购买的房子进行转手买卖,这样使得原来的单位人集中居住的状况变为各种外来人员杂居的现象,这样彼此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再生的居民社区成分相对复杂起来。经过对社区居民的100份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其中因为邻里彼此不熟悉,即使门对门也不往来不熟悉的占40%。甚至因为工作的时间不一,有20%的问卷说几个月都没看见邻居。这样一来,因为居民间彼此陌生,对房前屋后和楼道的的公共卫生、共有园林的保护等公共环境也漠不关心,缺乏对居住环境的爱护和维持的公共情怀,乱放乱丢垃圾的现象常见。邻里之间缺乏相互帮扶和相互关照的共同意识,还因为出租房客的成员复杂性,以及其不同的生活习惯,更增加了相互交流和沟通难度。这种复杂情况得邻里相互很难融入在一起,引发了社区共公共精神的认同危机。
其次社区居民公共参与公共活动的自觉度不多,更难得经常性开展。为了增加社区粘合度和凝聚力、增进交流和邻里情感,即使有社区热情发动居民一起参与的社区公共活动,也常出现参与度很少,多数居民抱着看热闹的心理或不理不睬的尴尬局面,收效不大。
再次是社区建设的困境:社区主体、社区自治、社区服务、社区参与、社区文化等困境。
社区主题因为社区主体的结构先对变化,原来有单位管理的变成了社区自治,社区管理机构一般带有政府行政性,社区划分不够合理,管理的区域比较大,人员与管理区域不匹配,加上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工作方法简单、宣传较少,基础设施不足,提供的服务还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供给缺口大;加之社区机构与政府和住区物业管理理顺不足,一有问题,就是“临时抱佛脚”,解决问题也是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规范的社区管理机制。城市社区的行政化严重常常限制了社区自制能力的发挥。
最后社区法制建设滞后,与社区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区建设的运行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导致社区生活、社区服务、社区公益保障、社区的公共精神的加强缺乏制度保障,公共活动难以开展,居民的公共文化难以普及。
(二)是长沙城市现代化建设中需要加强社区公共精神的构建。
随着长沙城市的发展现代化,长沙市政府确立了“建设国家级中心城市”的宏伟规划,迫切需要加快长沙城市的的现代化建设体系;而作为长沙城市建设的的重要内核构成细胞就是的社区建设,可见社区现代化建设尤为重要。而社区公共精神的缺乏现状与现代化社区建设是极其不协调的,所以加强对社区建设,重点是社区公共精神建设,才能带动公共意识、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文化的和谐,构建和谐的现代社区。社区公共精神的建设对策和路径有如下几点:
1、营造浓厚的社区意识,搞好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立社区通信录和社区现代QQ群和微信群,加强社区公共活动的广泛性,提高消息发散性和居民知情权,扩大活动的居民参与度;建设齐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2、理顺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居民自制组织建设,争取处理好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和物业之间关系。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重视社区制度化建设。争取处理社区和政府行为之间的联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拨优秀的专业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提升社区管理质量,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
3、社区要加强所辖居民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协同合作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社会化和产业化。
4、推社区管理创新,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学习广州和香港等地的社区公共精神建设的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区与非政府组织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形成以民生为重点、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制,丰富社区建设的服务内容的宽度和广度,构建以儿童入园、一站式医疗服务和康复、学习和生活娱乐健身等多形式的服务体系。按权力下放中心下移原则,制定法律法规,协调社^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5、建立社情民情表达机制,充分发挥老龄群体对公共精神余热的作用。重视大学生公共精神。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彰显社区管理善治理念、构建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加强行政性复合与自主性合作、结构异质性与社区凝聚力包容共享致力形成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体系和氛围。
6、加强社区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设立社区服务基金,大力培养非政府的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多元体制。
7、加强社区队伍建设,推进社区人员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从而推进社区公共精神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引导作用。政府介入方式转变维护和体现了社区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自主性。培养社区意识,重建公共精神,这也是社区核心和关键。充分发挥居民公共精神与社区意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个充满尊重、关心和爱护的和谐社区,是解决认同危机的关键。让公共精神成为是社区建设中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
随着城市社区的变迁,我国出现了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这一变化对于社会管理及带来了机遇也带来挑战,城市社区阶层化将有利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以及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也将带来新社区的建设难题,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这无疑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课题,要求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遏制贫民区化,同时,注意调适各阶层的心态以及地位秩序,针对不同阶层社区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
【关键词】社区阶层化; 社会管理
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对其变迁和发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我国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分化和居住空间分离,社区的空间和内部构成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城市社区正处在重构的关键时期。在当前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下,探讨社区社会管理的新机制对引导社区良性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基本涵义及其表现
说起城市社区阶层化的概念,目前大多数人还比较陌生,但是如果提起今天我国大城市中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富人区”、“白领小区”、“高档社区”现象,相信人们并不陌生。虽然在我国城市中出现这种现象已有多年,但似乎还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统一和确切的定义。为了讨论的方便,先做一个初步界定:所谓城市社区阶层化,指的是由内部异质性高的原生态社区向内部同质性高本文由收集整理的阶层型社区转化,最终城市逐渐分化出一个个空间上相互隔离的地段或单元。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2 城市社区阶层化的发展趋势
虽然目前还未形成社区阶层化的普遍性事实,但它预示或代表着一种趋势,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这正是我们今天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2.1 城市居民的收入分化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间层次的人群将进一步分化成若干层次。收入的阶层化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居住空间的阶层化,但它肯定是是前提。
2.2 城市商品房价格进一步分化。未来城市住宅建设肯定会扬弃今天这样千楼一面、百区一面的格局,无论是住房本身还是居住环境,都将实现彻底的分化,以满足对住房的各种层次的需求。尽管目前国家在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限制别墅区的开发,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住宅品格以及和品格相适应的价格的分化是必然的。
2.3 社区的分化将更加明晰。目前我国城市的居民区之间虽然有差别,但除了一些特殊社区外(比如某些权力单位的家属区、个别的所谓高档居住区),大多数居民区的品格其实并无质的差别。差别更多的是体现在住房的面积和质量上。但未来的社区将会出现质量和品位的高度分化,不仅住宅的品格不同,而且小区的设施、管理、文化氛围将大有差别,真正的社区阶层分化而不是住宅阶层分化将出现。
?3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
城市社区阶层化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从积极的方面去看:
首先,有利于社区管理。相同阶层的居民必然会有更多的相通之处,相互之间也容易达成共识。这对于社区管理是一件好事。今天的社区,由于大多数处在过渡阶段,给社区管理工作造成一些困难。比如,社区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层次高的人不屑于参加,层次低的人没有能力参加。许多事常常因为众口难调而无法举办。而阶层化的社区就可多少避免这类问题。
其次,有利于社区服务专业化和产业化。今天的社区,由于成员的异质性,为了照顾大多数人的需求,社区服务业很普遍但层次低,专业化程度差,所有的社区服务大同小异,小而全,一些居民的特殊需求无法在社区得到满足,而同时一些有特色的服务因为居民分散、效益低下而无法开展。如果形成阶层化的社区,这类情形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趋势一旦得到快速发展,对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主要侧重于无偿和微偿的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孤老残幼等民政对象,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今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民众对物质、精神生活需求还将不断提高,这必然要求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和范围、扩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近些年政府对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不可谓不尽心,但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一方面经费不得不“撒胡椒面”,一方面对社区的指导缺乏针对性,导致本来应该是高度多样化的社区建设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上下一般粗,左右一样大。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与社区居民没有分化有关。社区阶层化后,这类问题可以得到缓解,有的社区可以放手使其实现高度自治自管,有的社区则需要重点扶持,大力投入;有的社区重点抓好扶贫济困,有的则鼓励引导社区文化。
然而,城市社区阶层化可能给社会管理带来的困扰也不可轻视。主要包括:
第一,新社区的建设难题。阶层性的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似点多但相关性并不强,社区成员是“一盘散沙”,缺乏传统社区建立在业缘、地缘、亲缘基础上的那种有机联系和紧密关系,因此,尽管社区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素质不低,但社区活动不一定就容易搞。地位越高的阶层越不热心社区活动,这个“规律”已经得到许多研究的证明。所以,本文前面所说的“有利于社区管理”并不是绝对的,在社区意识的培养、社区活动的参与等方面,阶层性社区将面临新的问题。
第二,加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社区的阶层化形成封闭的阶层意识和社区意识,在阶层间发生冲突时,为了阶层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这不仅强化了这种封闭,同时也加大了认同性整合的难度。封闭的阶层及社区意识的形成又给不同阶层成员贴上了该阶层及社区的标签,使阶层间交往难度加大,阶层间的隔离又强化了这种封闭的阶层意识,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结果是阶层内部趋于平等,而阶层间的距离拉大。“在一个普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各个大社会圈的近似平等会抑制阶层之间的社会交往,因此阻碍这些阶层的整合”,“各社会阶层间的空间隔离会增强不平等对不同阶层的人们的交往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使社会整合愈加困难。
?4 应对城市社区阶层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阶层化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必然趋势,它给社区建设和城市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又带来诸多挑战。我们既要认识到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的不可避免性,同时也要求社会和政府以政策力量来控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顺应城市社区阶层化趋势发的同时也保证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功能互补,互惠共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引和监督。这样才能防止住宅市场对弱势群体微妙或公然的歧视,确保根据居民的经济收人层次确定不同模式的住宅生产和消费。对高收入者按市场价供应商品房,不限住房的规格和面积数量;对中上等收人阶层供应微利、无利住房;对中等收人的工薪阶层,供应有一定补贴的解困房;而对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廉价房的弱势阶层,供应一定数量的住宅,以低于成本的租金租赁居住,真正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二,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有效控制。防止市场为迎合高收入阶层所谓对品位、环境等方面的追求而对城市稀缺资源的侵占和蚕食,以免引发各阶层间的不满和对立;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高级住宅区建设的调控力度,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富人区”。这样做,不仅仅是从土地利用角度考虑,也是从社会后果考虑。在目前我国城市还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风险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放任住宅领域的两极化,存在着引发社会冲突的危险。
第三,遏制贫民区化。所谓贫民区化就是指一些社区由于居民的不断迁出而变得越来越衰败的过程。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城市还不是特别严重,但从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十分普遍。要强化在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的指导作用。充分维护弱势阶层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对弱势阶层进行实地或异地安置,防治弱势阶层被完全过滤出去而导致“贫民窟”的产生。对于一些由于各种原因而走下坡路的社区,政府不应任其自生自灭,也不宜简单地用所谓改造的方式一拆了之,拆迁改造换来的是新的建筑,但丢失的是长期积淀下来的社区文化。国外学者主张用非贫民区化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非”不是在物质方面去否定贫民化,而是遏制贫民化趋势,“成功的非贫民化的过程是指有足够多的人愿意呆在这个地方,表现出对这里的依赖,而且也是指现实条件能够让他们在这里待下去。”??[1]?这种非贫民区化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城市不能永远处在拆了建、建了拆的循环中,通过设施改造、提高服务等办法解决老社区的问题,应该是城市住宅建设中值得考虑的选择之一。当然对那些新形成的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的贫民区,可采取另外的办法。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非营利组织;组织融合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160-02
引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仅着重强调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属性,也将社区卫生服务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当中,提倡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公众自身的多元化参与,主张政府、市场与社会从资金、更高效的服务和更具科学性的管理模式等多方面对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代表的公共卫生提供支持。在新一轮的医改中,突出强调了社区卫生的公益性,强调要改变过去的“以药养医”现象,实行药品低差或零差政策以及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因而社区卫生机构本身已经日益趋向于成为非营利组织。然而,由于目前的社区卫生公益性改革还处于初步的试水阶段,社区卫生机构在迈向全面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道路上还存在着机构自身公益服务功能单一等突出问题,因而通过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变革已经成为了共识。由此,讨论社区卫生服务当前与社会第三方力量、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互动融合关系也颇具现实意义。
一、理论构建
本研究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将协同治理主张的多元主体参与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性、大众性结合,导入社区卫生服务这一基础性层面,对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深度融合的可行性框架进行建构。
(一)理论基础
协同治理不是仅指一个理论,而是将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相结合。协同治理将协同学的基本思想应用到治理领域,强调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体等多元主体相互协调合作,组成和谐有序高效的公共治理网络,协同互动,从而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吴春梅等在对国内协同治理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包含三大关键变量、三类影响因素以及三条实现路径的协同治理理论框架,为我们在公共管理领域应用协同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理论框架。在吴春梅等看来,协同治理的实现有赖于网络、协作、整合等关键变量作用的发挥,而这些变量深受利益状况、社会资本、制度和信息技术等因素影响。由此,协同治理实现的关键便是对上述变量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控,为此需要做到激发显性因素表达,优化网络结构;注重隐性因素培育,深化协作互动机制建设;加大共享因素供给,促进整合功能发挥。
(二)理论与研究的适用性分析
本研究旨在探讨当前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机构的融合关系,隐含了非营利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运行等的影响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对相关非营利组织的反作用,社区卫生与非营利组织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相关的制度保障等要素。这种融合互动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具体可见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多元提供与保障、资金的多元化筹集以及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员的来源、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以及社区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模式与能力的提升等。应该说,这种互动融合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更加倾向于非营利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单向倾斜支持。而协同治理理论主张通过多主体协作、合作的方法,在一个动态开放的社会系统中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协同治理强调的是动态性、开放性、多元化、管理方式网络化以及组织结构弹性扁平化等。在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融合互动中,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优势及其广泛的涉及面,为社区卫生服务注入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也要保持其公益性。这与协同治理所主张的协作合作从而达到共同治理乃至善治不谋而合。协同治理是一门交叉融合型理论,而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这两项的融合操作也恰如协同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各利益方为了一个共同的更大的目标而相互交融、共同合作。
二、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融合关系的实践启示
虽然目前在学术界关于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还较为少见,但实践已经走在了前列。现今国内乃至世界各国都已经就应该广泛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作用、让更多主体参与到社区卫生的层面上达成了共识。这不仅是现在多元社会协同治理的需要,也能够在更广阔的层面上使基层卫生回归公益。具体说来,当前的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主要通过以下路径进行融合互动。
(一)基层卫生公益理念传播
社区卫生服务根植并发展于基层,是实实在在地致力于为了民众福祉的惠民工程,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然则,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经历过20世纪90年代的过度市场化、“以药养医”的阶段,现在的基层卫生百废待兴。在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水平还较为低下,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的矛盾张力下,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再一次被重新审视。非营利组织以其非营利性、社会性著称,可以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民众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同时也处于民众、营利组织对政府利益诉求的过渡地带。社区卫生服务应该回归公益属性的观点毋庸置疑,但公益化的道路仍阻力较大,其中一个较大的难点就是现在的公益改革打破了原先的“以药养医”的链条,使得各方利益被重新划分,艰难险阻也就不言自明。而非营利组织由于它本身便是公益性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那么由非营利组织来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传播其公共性,让公益的理念深深地根植在社区,这样不仅与其组织本身的宗旨相契合,同时相比于政府直接“大刀阔斧”式的改革更容易让全社会接受。
(二)扩宽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筹集渠道
不可否认,当前新一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打破之前“以药养医”利益链条、纠正医疗机构“乱开检查”的同时也规定了必须由政府财政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更多的支持,因而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应该依靠财政作用的发挥。然而,这似乎形成了一种困境,因为几乎所有的社会公共性问题都应该由政府财政来保障,类似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等,单纯地依靠财政似乎已经不具备十足的说服力。而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对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显然也是有限的,但是其发展和上升的潜力空间却是巨大的,因为当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与更多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资金筹集的协作时,就意味着两者之间有了更多的协同治理空间,而不是单纯地犹如财政对社区那般单向的补贴支持。具体说来,非营利组织在扩宽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筹集方面除了有我们所熟知的利用相关组织资源争取合作空间以筹集资金、发动其他组织和相关人士捐款之外,一个值得一提的措施就是通过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之间的探索合作来进行筹资。公立医院本身也是非营利性组织,考察目前国内外部分地区已有的做法,一个较为普遍的措施办法就是以项目为引导,通过医疗卫生健康项目来连接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以此互利共赢。然而,由于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机构两者之间本身就存在着休戚相关的关系,因而在探索两者之间的合作筹资机制时,其配套机制也是值得重视的。总而言之,非营利组织对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筹集支持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受其组织本身的公益属性影响,它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因而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之间的资金融合还需要一定的“磨合”和增进。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体系
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长期面临着一个较为低水平的阶段,机构服务功能还比较单一,现在也是以单纯的看病、开药为主,在机构还可以深入挖掘的康复、养老、预防、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还参差不齐,有些地区甚至比较落后,社区层面开发“医疗旅游”则更是几乎处于空白阶段。非营利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方面的介入,比较容易突出发挥作用的是养老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近年来,关于医疗卫生和健康等方面主题的社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正在迅速崛起,这些行业协会很多以相关医学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为主导成员,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头作用。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功能为例,除了可以邀请相关医疗健康行业协会的专家教授来社区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论坛之外,以社区为单位的健康类培训班、社区医生与健康组织专家之间的轮流交互式学习也是今后可以重点开发的合作项目。可以说,类似的健康行业协会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开展提供了额外的智力支持。
(四)提高社区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在社区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方面比较常见的是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由于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社区卫生机构回归公益,但并不代表着机构的人员激励要回到20世纪80年代“吃大锅饭”的时代,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激励与培训开发甚至更为重要。在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的培训方面,健康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院所这样的非营利组织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同时,对于广大非营利组织本身而言,因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织的运作和人员的开销都需要依靠自身科学的管理模式来实现,这对于社区卫生机构的管理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之间的融合关系,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社会性组织对社区机构的支持帮扶力度更大一些,两者之间的融合也更偏重于社会性组织对基层卫生服务的倾斜支持,毕竟就当前社会现实来说,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代表的基层卫生在机构资金和人员配置等多个方面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只有通过发挥更广泛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作用,才能逐步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作用,达到协同治理的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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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一方面,社区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基础环节,对社会治安稳定起着至关的重要作用。我国通过借鉴国内外社区治安管理的经验,提出了社区警务的概念,使我国在城市社区治安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治安工作中随着社区的治安职能分工不明确、群众参与力度不够、治安手段的单一等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治安问题依然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水平仍亟待改善和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城市社区建设脚步也日益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加,社区人口的管理复杂化;商品房淡化了邻里间的关系,人性冷漠化;利益矛盾激发等原因导致了犯罪分子不断增加,刑事案发率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的安全问题及治安管理水平不仅制约了社区的安全稳定发展,阻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对社区治安的研究及具体实践要早于国内的研究,西方国家对社区治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治安理论和警务改革的研究。
1.治安理论:①以色列裔美国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来研究现代化,指出现代化进程将会对社会结构造成巨大的影响,对已有的社会秩序形成冲击,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混乱、层出不穷的犯罪。理论指出社会结构性的变更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演变,增加了犯罪的概率,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②1982年,詹姆斯・威尔逊和乔治・凯林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首次提出了“破窗”理论,他们认为如果任由一些微小的犯罪现象出现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严重的犯罪。他们主张对于社区犯罪必须采取防微杜渐的态度,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从小抓起,杜绝隐患。③澳大利亚的“邻里守望”政策,1990年,澳大利亚实施了所谓的“邻里守望”政策,通过一些措施加强邻居间的合作联系,强调了群防群治的核心理念,起到了减少犯罪的良好反映。
2.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对西方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1829年,罗伯特・皮尔爵士在建立伦敦都市警察时提出了著名的“皮尔原则”,指出“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的理论。他认为警察的职责应与社区群众紧密联系,警察应组织社区群众共同采取措施来维持社区的治安,其实也就是社区警务的雏形。
(二)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据《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在位时设立了司空、司徒、士等管理机构。其中,“司徒”和“士”是具有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陈智勇所著的《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一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古代从夏商周到清代的治安管理主要方式是: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消费管理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最后都具体到街道的治安管理。因此,在中国的历史上,治安问题是国家统治者维持政权最棘手的问题,涉及到每个街道的治理,紧密联系百姓生活才是解决国家治安问题的核心手段。
在现代,国内学者对于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的书籍不多,相关的主要有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本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为治安管理制度研究作出了新的贡献: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强调治安管理的法治原则和研究新问题、热点问题,例如社区警务比较研究提供的大量英文原始资料等。另外王冶英、卢浪秋等著的《社区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主要是从社区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当前社区治安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任务、社区治安和综合治理、社区保安的保障机制、社区治安的法律适用及理性思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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