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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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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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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最后,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因为作为实际的消费者与实际的销售者之间是通过代购者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双方之间相隔甚远,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申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例如2012年的日本明治乳业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过海外代购途径购买的奶粉不予以退换,可见海外代购的产品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网店走私 网络犯罪 法律监管

近期,一件“网店走私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前空姐李某等人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多次通过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然后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这一案件被报道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观点不一。许多网民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值得商榷,即使依法认定有罪,也没有必要判处11年重刑,可以通过加重罚金的形式予以惩戒。

一、重视“网店走私”中的问题

以上案件虽然算不上什么重特大案件,但却引发了如此多的热议,究其原因是随着出国旅游的便捷与网络购物的发达,海外代购、网络直销等商务模式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厂商、物流、消费者等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李某案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反映出现代商贸中的一些特点和问题,隐含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实质上,此类案件无论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一是购货多采用“以客代买”形式,即以游客携带自用货物的方式,如“蚂蚁搬家”将大量的货物零散闯关入境;二是销售主要采取“网店直销”模式,即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无店铺销售,从而免除相关的税收和监管环节。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使得“网店走私”成为发展迅猛的一种营销模式,许多商家和个人从中获利和受益,损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和税收利益,冲击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秩序,更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了一种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折射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亟待通过完善法制、细化规则予以修补。

二、强化对“以客代买”的控制

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应该说该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中却收效甚微,综合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许多涉案人反映对此规定并不明知,一些海关关口也缺少明显的警示标识;二是执行不严格,许多海关关口对于入境人员随身物品的检查流于形式,在客观上更由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无法准确核实旅客自带物品的价格和用途;三是无惩罚措施,对于未申报关税的违法者缺乏有力制裁,不足以警戒以身试法者;四是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散客闯关、“蚂蚁搬家”现象,对于人多、货散、价低等情况无能为力。

根据统计,2011年仅深圳口岸日均监管旅客达54.4万人次、客车2.1万辆次,因此,海关监管的压力极大,仅把希望寄托在加强关口检查这一个环节,并不现实。需要抓住源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打击集团化的“水军”,即形成“以客代买”规模化的集团,同时加大对广大旅客的宣传教育。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5万元以下的处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也认定为走私罪,数额和次数的双重规定有利地震慑抱有侥幸心理偷逃关税的代购商。另一方面着重对重点商品的监管,集中审查高档化妆品、电子产品、名牌箱包等高价值物品,严格控制此类物品的入境,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和合理价格。

三、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

“以客代买”仅是多种“海外代购”形式中的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推进,为满足各种消费需求,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仅在淘宝网上,就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虽然,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但是每年的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海外代购”进货渠道有三:第一,通过正常的渠道运输,此途径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属于合法贸易;第二,通过私人包裹邮寄;第三,个人通关带货,即“以客代买”,后二种形式就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取消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的意愿和渠道。

海关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不仅是为了积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收入,且更重要的是稳定国内商品市场、保护自主产业,维护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而经营者为了能够贱买贵卖赚取更多的利润,会极尽所能逃避税收和监管,消费者也为了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助长了走私行为。实际上,非法的代购行为不只是损及国家的税收收入,而更深层次造成对一个国家自主品牌、市场秩序、经济基础的冲击。因此把好进口关,不仅是打击直接的走私行为,对于“海外代购”这一新兴的商贸形式也要合理控制,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的发展。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新的代购形式,防止某些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四、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

第3篇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ross-border platform model from the consumer's point of vie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umer trust and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comb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opinions on the impact factors of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 trust and the influence of consumer trust on online shopping behavior,summariz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the performance problem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recent years,and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reference value of the research.

【关键词】述评;消费者信任;跨境平台;绩效;实证方法

【Keywords】review;consumer trust; cross-border platform; performance; empirical method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37-02

1 引言

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除了国家推广建立的跨境自贸区官方平台,还有很多海外直邮平台,以及电商网站的海外购平台和个人代购网店等。目前消费者主要通过五种跨境平台进行购物,企业自营的 B2C平台、第三方B2C平台和跨境C2C平台、个人淘宝平台以及海外购物平台。

尼尔森2015的海淘数据表明,消费者特别是年轻妈妈们购买进口商品特别是婴幼儿用品时,不仅仅考虑价格问题,更看重商品是否为正品真品是否海外原装品;这也是现目前海淘品价格差别巨大的原因,很多情况下,个人海外代购虽然价格高,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选择直接个人代购邮寄,购买海外商品时,对商家是否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对他们的购买行为影响很大。对海淘商家如何取得客户的信任,留住回头客,增加用户粘性,进行精细化经营,是持久发展的保障。

2 关于网络交易信任的研究述评

消费者信任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外很多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就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站和消费者自身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信任的主体是在线消费者,信任的客体是在线商家,研究的是在线消费者对在线商家的信任。

Horppu等(2008)以及Deng(2010)的研究发现信任和满意度都对消费者忠诚度有正向影响。Palvia(2009)实证研究信任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他认为信任正向影响购买意愿。(姚公安,2010)认为消费者体验是影响消费者网购信任的重要变量。马钦海(2012)以国内的样本通过实证分析也验证了初始信任对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消费者体验和消费者信任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chaudhuri(2001)认为网站体验中的价值之一就是来自体验所产生的信任,贺爱忠(2010)认为网站使用者在体验过网站之后,可能产生两种心理反应:一种是对网站的情感,另一种是对网站的信任。

3 国内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和绩效的研究述评

Martens等人在对消费者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成本优势、在线支付、物流模式等方面说明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Ong(2013)认为相比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会导致交易主体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交易主体在贸易过程中更容易产生失信行为。国内对跨境电商的研究主要是对其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有少量文献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分析和选择进行研究,穆承刚(2014)、樊晓云(2015)等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证研究方面,杨坚争(2014)用因子分析法,利用spass19.0软件,对选取的外贸企业调查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处理。得出影响跨境电子商务使用第三方平台效果的因子组成及因子影响程度次序。归纳出5个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指标。

关于电子商务绩效问题,国内外从2000年就开始研究了。从查阅大量文献来看,其绩效分析的范围和对象在不断扩大和量化,研究的方法多通过实证调研,数据的获取上多采用问卷结合电话访谈,现场访谈的方式。模型上大部分学者主要是基于比较传统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进行绩效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绩效评价,逐渐采用更为优化的结构方程模型。

目前关于消费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有很多关于电子商务信任影响因素的研究,而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和实证研究较少,关于跨境方式的研究多从商家和价值链角度比较各模式优劣,较少文献从消费者体验角度分析模式的优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传统平台的目标客户有所不同,消费者更加追求产品的品质,以及正品保障,对跨境平台购物的消费者和商家的调查分析,将消费者信任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绩效的相互关系进行结合分析,可以找出不同平台模式下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有利和不利因子。

4 跨境网购研究模式简析

跨境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如保税进口平台(跨境通、跨境购等),海外直邮平台(海豚村),和海外转运模式(如海外亚马逊),淘宝店个人代购平台、企业自建跨境平台(e-万家等)等。目前跨境平台消费者经常购买的产品主要有母婴用品、护肤品、数码等产品。首先选畅销的产品作为切入点,研究消费者对不同小额进口跨境平台的认可,信任和接受程度。研究的关注点是这些平台上消费者的信任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对消费者购买的影响程度,以及对不同跨境平台的产品销售量的影响程度,具体需要研究的对象要素如图1所示:

5 结论

如何建立和维系持久的信任,保持客户忠诚,促进电子商务交易,提高绩效,是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分析不同的跨境购物模式对消费者购买欲望的具体影响因素,进而为跨境电商获得消费者信任,争取更多客户,增加购买量,找出需要改进的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实证研究可以看到平台销售绩效与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的关系,哪些要素影响消费者购买,影响的程度如何,得出的结果可以指导跨境进口商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高消费者信任度,进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研究跨境网购模式绩效和消费者信任关系,可以帮助海淘商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影响消费者信任的因素,克服“海淘”、“海代”所出现的各种不足、弊端,结合自身优势吸引特定消费人群、提高消费者体验。对商家如何在多元化跨境进口平台模式中提高消费者信任,培养客户忠诚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帮助平台在海淘市场中获得更长远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