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理清法律进社区的概念
1、对法律进社区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概念应当是:凡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实施、作用于社区的管理、服务、援助、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如社区居民民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社区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社区服务、保障涉及的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困难户和低保对象、失业人群等;社区建设涉及的小区规划、出新、物业管理、消防、排污、绿化、美化等;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阳光权、噪音污染、油烟污染以及违章建筑、装潢等;涉及到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外来人口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社区建设中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可能产生侵权和纠纷,也都需要通过社区建设、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社区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来解决。法律进社区的特点应当为:(1)属于社会公共事务;(2)属于法律事务;(3)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提供并作用于社区的;(4)属于社区(包括居民自治组织、居民群众、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务对法律有需求的。
2、司法行政进社区不等于法律进社区。目前,司法行政行机关行文指出所要开展的法律进社区活动,都是从司法行政所承担的职能来要求的,如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社区延伸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社区法律志愿者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从性质上讲,这些只能属于法律服务进社区,应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进社区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进社区。
3、从组织运作上讲,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都在依照各自的职能,各自的社会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着法律进社区活动,如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警务室、社区辅警,组织的社区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司法行政机关也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实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较多,群众需要量较大。但司法行政机关只能组织本系统人员,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所属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作为社区资源来协调,动员和鼓励他们参与到法律进社区活动中来。对其他部门在社区实施的管理、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画脚。因此,法律进社区作为一项整体活动,不可能只通过一个部门的操作而达到整体实现。
二、认识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性质和目的
司法行政组织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职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并组织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团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这项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组织者,也是实施者,同时也是服务的提供者,有别于政府其他部门,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需要所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一是使社区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二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三是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在社区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如人民调解、两劳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都是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服务工作,都属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范畴,都是社区服务的资源。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落实司法行政职能有力的助推器。
三、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考虑的几个原则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党和国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这项工程中,应注意一些原则的把握,以保证活动的健康发展。
1、加强协调、理顺关系的原则。法律进社区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是为社区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务上的方便和帮助,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律进社区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单独实施,只有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其他方面有机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才能取得综合性效果。当前推动和实施社区建设的主体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门为主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法律进社区必须搞好协调,一是争取区委、区政府对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支持和关注,将法律进社区纳入区委、区政府推动社区建设的整体框架,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二是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融法律进社区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治安与稳定、社会保障、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与街道工委、办事处搞好协调,争取其对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区,司法所实际是处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只有主动加强和街道的沟通与协调,听取街道对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意见,争取他们解决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难,支持司法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各项活动。这是保证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务,不被其他任务取代,不脱离街道整体工作的重要环节。
2、整体把握,立足于职能发挥的原则。司法行政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司法行政职能在社区的整体落实,不单单是搞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整体的项目,服务于社区。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职能发挥的角度,整体勾画法律进社区的方案和途径,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进社区与其他社区服务的配套衔接,保证这项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要特别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作用发挥,因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落实的任务,其工作范围和对象也正是社区内的居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说,司法所的全部职能作用发挥,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应首先关注对司法所的指导、督促和服务,协调解决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保证司法所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法律进社区活动奠定坚实的组织和机构保障。
3、求真务实,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当前改革大潮下,社会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加上新型小区、高层小区的出现,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随着改革而出现的新型社会矛盾,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多的涉法问题,如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养老、托幼、家政、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客观上对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会化服务有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对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也更为迫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对社会事务的调整作用日益明显,也为法律服务拓展了空间。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适应了改革的需要,适应了人民群众是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待法律进社区活动,转变作风,重心下沉,真正为社区群众办实事,做到难有所帮、贫有所助,形成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机制,赢得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四、拓展法律进社区的途径
作为社区建设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其内容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其实现途径也必然要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结合,才能有效实现法律进社区。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结合:
一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并明确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当前广泛开展的社区建设,其核心就是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进社区应当结合社区依法治理的推进,在法制宣传内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并为社区居民民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相结合。前文所述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能力。而这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在内容上应相互包容,在组织运作上应与党委宣传部门、街道、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实施,在方法形式上应丰富多彩,在宣传阵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队伍上相互支持。特别是结合社区居民身边发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区学校、夜校、讲座、宣传栏、座谈、讨论、法制文艺、漫画、演讲、征文等阵地和形式将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宣传教育,将更能够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与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劳人员安置帮等职能,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实这些职能,加强群众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安置帮教队伍建设,加大对社区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并结合社区创安工作,与社区内的义务巡逻队、联防队、社区辅警队伍的作用发挥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与祥和。
四是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社区法律服务是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是要义,没有法律服务的社区服务将是不完整的服务。而社区服务能否真正为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不损害群众的利益,则需要依法规范。社区服务中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物业、保险、家政、养老、助残、助困等各项服务都都是与法律有关的服务内容,也都是法律服务要涉及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提供这些社区服务的单位、组织、团体及中介机构结合,针对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协助解决社区服务中有关法律问题,促使社区服务更加规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掌握的几个环节
一是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法律进社区不单单是司法行政进社区,也不单是由司法行政独自操作能够完成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提供职能服务的同时,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以司法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积极整合社区内的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居民群众中的资源,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者队伍和宣传、服务阵地,通过这些队伍和阵地的作用发挥来具体实施法律进社区的工作。
二是加强指导。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这项活动的指导部门,应以对人民群众负责和服务改革的态度,积极推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司法所、志愿者队伍的指导、服务、评比和奖励,鼓励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参与法律进社区的单位、团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试点,并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保证活动取得阶段性效果。版权所有
一、理清法律进社区的概念
1、对法律进社区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概念应当是:凡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实施、作用于社区的管理、服务、援助、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如社区居民民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社区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社区服务、保障涉及的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困难户和低保对象、失业人群等;社区建设涉及的小区规划、出新、物业管理、消防、排污、绿化、美化等;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阳光权、噪音污染、油烟污染以及违章建筑、装潢等;涉及到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外来人口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社区建设中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可能产生侵权和纠纷,也都需要通过社区建设、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社区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来解决。法律进社区的特点应当为:(1)属于社会公共事务;(2)属于法律事务;(3)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提供并作用于社区的;(4)属于社区(包括居民自治组织、居民群众、居民法人)所涉及事务对法律有需求的。
2、司法行政进社区不等于法律进社区。目前,司法行政行机关行文指出所要开展的法律进社区活动,都是从司法行政所承担的职能来要求的,如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社区延伸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社区法律志愿者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从性质上讲,这些只能属于法律服务进社区,应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进社区概念中的子概念,而不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进社区。
3、从组织运作上讲,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都在依照各自的职能,各自的社会定位,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着法律进社区活动,如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警务室、社区辅警,组织的社区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司法行政机关也是其中的一个组织实施者,不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项目较多,群众需要量较大。但司法行政机关只能组织本系统人员,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所属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作为社区资源来协调,动员和鼓励他们参与到法律进社区活动中来。对其他部门在社区实施的管理、服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而不能越俎代庖或指手画脚。因此,法律进社区作为一项整体活动,不可能只通过一个部门的操作而达到整体实现。
二、认识司法行政组织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性质和目的
司法行政组织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基于司法行政的职能要求,以司法行政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并组织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团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涉及社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这项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既是组织者,也是实施者,同时也是服务的提供者,有别于政府其他部门,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需要所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一是使社区居民、居民法人得到便捷、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二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三是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在社区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如人民调解、两劳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都是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服务工作,都属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范畴,都是社区服务的资源。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落实司法行政职能有力的助推器。
三、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考虑的几个原则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党和国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这项工程中,应注意一些原则的把握,以保证活动的健康发展。
1、加强协调、理顺关系的原则。法律进社区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是为社区居民和居民法人提供涉及法律事务上的方便和帮助,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律进社区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单独实施,只有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其他方面有机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才能取得综合性效果。当前推动和实施社区建设的主体有政府及以民政部门为主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群众。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法律进社区必须搞好协调,一是争取区委、区政府对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支持和关注,将法律进社区纳入区委、区政府推动社区建设的整体框架,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二是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融法律进社区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治安与稳定、社会保障、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中;三是与街道工委、办事处搞好协调,争取其对司法所工作的支持。在城区,司法所实际是处于司法行政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之下,而且日常工作由街道直接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只有主动加强和街道的沟通与协调,听取街道对实施法律进社区的意见,争取他们解决司法所工作上遇到的困难,支持司法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各项活动。这是保证司法所全面完成司法行政任务,不被其他任务取代,不脱离街道整体工作的重要环节。
2、整体把握,立足于职能发挥的原则。司法行政实施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是司法行政职能在社区的整体落实,不单单是搞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整体的项目,服务于社区。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职能发挥的角度,整体勾画法律进社区的方案和途径,从宏观上把握法律进社区与其他社区服务的配套衔接,保证这项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要特别注重街道司法所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作用发挥,因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落实的任务,其工作范围和对象也正是社区内的居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说,司法所的全部职能作用发挥,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应首先关注对司法所的指导、督促和服务,协调解决司法所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保证司法所职能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法律进社区活动奠定坚实的组织和机构保障。
3、求真务实,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当前改革大潮下,社会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加上新型小区、高层小区的出现,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随着改革而出现的新型社会矛盾,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多的涉法问题,如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养老、托幼、家政、消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客观上对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会化服务有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对涉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也更为迫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对社会事务的调整作用日益明显,也为法律服务拓展了空间。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适应了改革的需要,适应了人民群众是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待法律进社区活动,转变作风,重心下沉,真正为社区群众办实事,做到难有所帮、贫有所助,形成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机制,赢得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四、拓展法律进社区的途径
作为社区建设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其内容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其实现途径也必然要与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密切结合,才能有效实现法律进社区。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结合:
一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并明确提出:“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把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当前广泛开展的社区建设,其核心就是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法律进社区应当结合社区依法治理的推进,在法制宣传内容中加大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利,并为社区居民民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是法律进社区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相结合。前文所述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能力。而这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在内容上应相互包容,在组织运作上应与党委宣传部门、街道、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实施,在方法形式上应丰富多彩,在宣传阵地上可共同利用,在骨干队伍上相互支持。特别是结合社区居民身边发生的事,可以借用社区学校、夜校、讲座、宣传栏、座谈、讨论、法制文艺、漫画、演讲、征文等阵地和形式将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宣传教育,将更能够为居民所接受,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与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工作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劳人员安置帮等职能,本身就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就是要更深入地落实这些职能,加强群众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队伍,安置帮教队伍建设,加大对社区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并结合社区创安工作,与社区内的义务巡逻队、联防队、社区辅警队伍的作用发挥结合起来,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与祥和。
四是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社区法律服务是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是要义,没有法律服务的社区服务将是不完整的服务。而社区服务能否真正为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不损害群众的利益,则需要依法规范。社区服务中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物业、保险、家政、养老、助残、助困等各项服务都都是与法律有关的服务内容,也都是法律服务要涉及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与提供这些社区服务的单位、组织、团体及中介机构结合,针对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协助解决社区服务中有关法律问题,促使社区服务更加规范,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改善的要求,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司法行政实施法律进社区应掌握的几个环节
一是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法律进社区不单单是司法行政进社区,也不单是由司法行政独自操作能够完成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提供职能服务的同时,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以司法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积极整合社区内的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组织、社会中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居民群众中的资源,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者队伍和宣传、服务阵地,通过这些队伍和阵地的作用发挥来具体实施法律进社区的工作。
二是加强指导。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这项活动的指导部门,应以对人民群众负责和服务改革的态度,积极推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司法所、志愿者队伍的指导、服务、评比和奖励,鼓励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参与法律进社区的单位、团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试点,并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以保证活动取得阶段性效果。版权所有
第二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机关;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2-02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依法判决或裁定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中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继中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3月1日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项程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此处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从被判决或裁定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好登记接受手续后告知其前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整个流程是自上而下,而实践中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此时司法所该如何处理;或者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未在当地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又该如何处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一个可以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
二、完善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现今,中国政府职能逐渐倾向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笔者认为,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也应该以人为本,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立场出发,制定一套自下而上的工作联系机制作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补充,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一,对于直接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可以先让其在矫正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将其相关法律文书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第二,对于乡镇检察室在监督中发现司法所未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查找、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逾期未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将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一同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自下而上工作联系机制的意义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的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有利于促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起始当天直接到当地司法所报到,而不是先到司法行政机关去报到,而司法所以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为由拒绝将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那么社区矫正对象就可能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就可能面临因没有及时报到而接受警告等处罚,尤其是对于距离县城较远的乡镇,受到处罚的可能更大。这对于一个刚假释或者缓刑、管制等的犯罪分子来说,其负罪感已使他们难以抬头做人,再加上司法所拒绝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有可能导致他们再被处罚,这时就可能会直接导致其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心理,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产生不信任,或者逃避社区矫正,使社区矫正不能及时进行,严重打击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还可能滋长报复犯罪心理和其他犯罪心理,给社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第二,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有利于防止部分抱着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社区矫正。对于配有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收到时,经过乡镇检察室监督发现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而司法所以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有档无人为由拒绝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这就出现了当地司法所不接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从而使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处于无人监管的盲区,导致某些社区矫正对象抱着侥幸心理而干脆不去报到,逃避社区矫正,或外出打工,或逍遥法外。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工作联系机制,司法所将检察室发送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报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再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这样,就能及时使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无处可逃,从而扫除社区矫正监督盲区,打消逃避社区矫正的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 金亮.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J].老区建设,2010,(10):46-49.
[2] 黄胜.浅析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建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4).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超级秘书网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参考文献资料:
我年初大学毕业分配到监狱基层中队工作,历任副监狱长、监狱长、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年2月,任厅长。任职一年半来,除了主持好省司法厅日常工作外,我主要抓了几个的工作:
一、调查,司法行政工作的
在调查的基础上,我分析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和任务,了新世纪司法行政工作应当“面向现代化,法治化”的设想,厅党委会,并在系统上下征求意见,工作设想在今年初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确立。
“面向现代化法治化”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干警强化创新意识、意识、责任意识,更新职能观和管理观。紧扣“十五”计划的“建设富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行政机关在培育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党委、人大、的工作,服务于、服从于经济建设中心,以依法治省为,综合司法行政的整体职能,使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建设的环节,司法行政机关法治所肩负的法治化“器”和“催化剂”的作用。为此,要跳出司法行政看司法行政,并将工作的评价标立为:有利于我省“富民强省,率先现代化”的奋斗,有利于全省的法治化进程。
为实施“面向现代化法治化”的工作主题,着重抓了两的工作:制定《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五”期间发展计划》,深化改革,创新,确立新世纪初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在全系统五项工作:在依法治省和法治化进程中,司法行政机关法治的职能作用;监狱劳教、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外抓,内抓管理,职能整合,强化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深化法律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和,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挑战;建设“人才高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品牌优势”。
二、抓好依法治省和“四五”普法工作,依法行政
依法治省主要抓了四个的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省办事机构的建设。我厅拿出1个正处级职位和5个编制为依法治省办公室配备了力量。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也成立了的工作机构。了省级机关各依法治省联络员制度和例会制度,并对联络员培训,在省级机关了工作网络。与,起草《年依法治省规划》,《规划》已由省委批准下发。依法治省工作经验交流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四是把法律顾问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并进展。组织撰写了《省经济国际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受到省。
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的十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中央、省、市、县对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一个与人民群众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以战略的视角、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增长点,积极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一、准确把握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优势
一是预防性优势。社会矛盾的发生具有突发性、随机性特点,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落脚点。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根本上具有超前排查了解矛盾纠纷、及时调解稳控激化态势、准确分析把握规律特点、科学提出预防预警意见的优势,能够发挥专业性、社会性、前置性的预防功能,起到全面、深入、实效的预防功效。
二是机制性优势。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职能,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在队伍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重点抓好调委会主任和首席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机制建设方面,健全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立足于抓小、抓早、抓苗头和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的工作原则,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广大民调员和信息员经常进村入户,了解信息掌握情况,对于发现的个别苗头性纠纷信息要及时反馈,对辖区内的稳定状况要定期通报,对于一些倾向性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信息,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和防范机制,做到超前谋划,超前防范,把事态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搞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变被动调解为主动介入,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防范,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资源性优势。社会管理涉及执政兴国的各方面,深及科学发展的各环节,触及和谐建设的各领域,需要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较多又相对分散,一方面造成管理不便,工作职能不能交叉;另一方面也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所在,主要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广、对象多、手段全,各方面的行家里手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执业人员、公证员、人民调解能手等等,可以说是众多的优秀人才都齐聚司法行政这个大家庭,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广”的资源性优势。
四是服务性优势。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在跟进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个体需求,在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益型、公众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中,能够彰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践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群众工作路线,发挥全力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协调利益关系、规范行为秩序、助推依法治理等作用。
五是亲民性优势。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部门,肩负着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倡导社会法律道德风尚,营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氛围等重要职能,发挥着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提高政府管理决策水平、营造民主法治环境、规范思想行为方式的重要作用,必将更深层次地调动和集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因素。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即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又能达到当事人在不伤和气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做到不因一件纠纷的输赢而影响当代甚至是后代的关系,为建设和谐新农村、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找准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任务
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在落实、贵在利民。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中央关于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职能作用确定基本任务,创造性地提升工作站位、打造工作平台、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标准,争做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锋队”。
(一)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服刑劳教人员管控,突出抓好监管改造工作。一是创新工作载体。依托 “____县楚风生态园有限公司”敖家坝药材产业基地,投资近20万元建立了“____县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培训基地”。购置课桌椅、档案柜60余套,基地内设集中教育室、谈话室、心理矫治咨询室、技能培训室、过渡性安置办公室,蓝球场、乒乓球、羽毛球等活动健身器械。分区域、分批次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开展量化评比,建立个人档案。对“三无”刑满释放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过渡安置帮扶,解决生产生活问题。2013年以来,先后在该基地开办法制教育轮 训班八期,培训对象达265人(次)。二是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模式,把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工作当作全年重中之重工作来抓:摸清底子,对全县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按照“严、普、宽”管理类型分别造册登记,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10万元投入到矫正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了司法E通全覆盖。通过区域监管、信息交换、警示告知、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的智能化,提高了特殊人群信息化监管水平。三是实行不定期走访摸底排查,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实行与村((社区)组织联动跟踪、巡防调查、回访问查和家属监管、社区帮教、信息反馈、活动告知等监管机制,进行全方位动态掌控,做到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完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立足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突出抓好法律服务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升素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公证律师、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新近颁布出台以及执业执法活动中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司法解释、执业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履职能力和执业执法水平显著提升;二是加强教育,规范执法。采取学习教育、警示教育、抽查卷宗、案件评查、回访当事人等不同形式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服务态度、履职行为、廉洁自律适时进行跟踪督查,执业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畅通渠道,接受监督。为保障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县司法局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办证办案的投诉举报,同时定期不定期对卷宗进行抽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三)立足于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提升人民调解文化氛围,营造群众“崇尚道德”的仁和礼让精神。在巩固原有人民调解文化氛围的基础上,立足团结、和睦、友善、互信为根本出发点,大力弘扬孔孟之道、儒家思想、伦理道德、礼敬谦和的古朴之风,增进广大民众之间互信、包容、礼让的做人之本,积极营造尚和、尚礼、尚善的良好社会风气。二是落实人民调解防控机制,营造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在岗有责”的敬业奉献意识。因地制宜,坚持和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接待、凝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倒查追究等矛盾纠纷防控调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行政干警和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营造部门“联动对接”的协作调处观念。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
(四)立足于解决民生问题、帮扶弱势群体,突出抓好服务民生工作。一是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减少审批程序,畅通绿色通道,对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少、穷、病、残等弱势群体给予真情实意的关心,做到应援尽援。二是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在汽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制作悬挂大型广告宣传牌,公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对象,以及联系电话,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三是援助服务进一步优化。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方式,推行延时服务、误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采取援助与非诉讼调解等手段提高办理援助案件水平。
(五)立足于增强法制意识、强化法治理念,突出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采取送法下乡、进村讲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学生带法回家、法制宣传中心户组织学法等多种不同形式开展全县普法教育;二是以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咨询解答等方式方法加强对群众生产生活中经常适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在调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宣传法律,讲解法理,普及法律,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工作;四是以综治维稳、工商、妇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组织深入乡((镇)加强对“三八”妇女维权、“3.15”维权和专业法、部门法的宣传普及,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五是结合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工作,积极深入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和安全知识教育,与政法各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进校园和“学生带法回家”活动,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各种不安定因素从源头上得到及时预防和有效遏制。
三、着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为民服务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解决思想障碍、制度束缚和保障瓶颈,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转变服务方式、激发管理活力、提升综合效能。
(一)融合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自觉立足主体多元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探索整合社会管理力量的有效方法,增强与各类管理主体的协调互动能力。既要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获得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也要努力争取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更要努力争取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水平。
(二)规范制度建设,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工作效能。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钱,依法健全完善 各相关业务制度,用制度来管理,用制度作保障,推进机关管理规范化,服务群众热情高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
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参考文献资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参考文献资料:
【关键词】律师协会 规制职能 两结合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的,经过30余年的建设,我国律师协会的职能与组织架构建设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是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律师协会的职能与组织架构建设还存在一些影响律师行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是围绕律师管理提出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正逢其时,既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改革任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常态化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一直承袭至今。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都对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强调的多,而对律师协会的自律性强调的少,忽视或者不重视《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法定管理职责。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落实《律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作为自律常态手段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律师协会自律主动性还不够强,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如前所述,2007年《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规制性职权,与此同时,中国律师队伍迅猛发展,迄今为止已逾30万人,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规定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设计。如果不在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手段、管理能力方面加强律师协会的建设,很难相信律师协会能够胜任其法律规定的职责。《意见》的相当篇幅都可以从加强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角度来理解。例如,《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律师实习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制度。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与执行的常态化,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律师队伍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律师协会规制职能,惩戒律师违规违纪行为
1996年《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所谓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律师协会是广大律师利益的代表组织,所谓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是说律师协会同时是律师行业的规制主体,是在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然而,这两种职能是存在一定冲突的。201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就曾指出,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之一就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就是“规制者为被规制者所俘获(regulatory capture by the regulated)”现象,是立法规定的律师协会规制职能与代表职能关系界限不清晰的表现。2007年《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述职责中律师协会的行业代表功能与律师协会的规制功能是混杂的,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能并不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要“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到有投诉必受理、受理必调查、违规必惩戒、处理结果必回复。加强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 。与此同时,《意见》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都突出了加强律师协会规制职能建设的重要性。《律师法》是据以界定律师协会职能和组织架构的基础文件。为了保证律师协会规制职能得到充分实现,未来应当对《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律师协会的职责上,应当形成以律师协会的规制职责为首要任务,职责系统、全面,各职责界限合理清晰的职责体系。与此同时,在律师协会的组织建设上,应当加强与规制职能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建设,在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切实加强律师协会的自律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扮演好监督者、指导者的角色,是律师管理体制的大问题
《律师法》第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应当是代表国家对律师协会承担的各项职能的监督。然而,尽管《律师法》就律师协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没有涉及绩效考核机制,从而使得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律师协会依法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往往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律师协会被视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这种监督方式,背离了两结合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管理的初衷,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权限纠缠不清。司法行政机P如何扮演好监督者、指导者的角色,是律师管理体制的大问题。
《意见》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方面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各项规范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抓好整改,保证各项规范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协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协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作用。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之间的重要情况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与此同时,《意见》也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保障政策方面的重要职责。《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编制、经费的有关问题。
这些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工作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实现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厘清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供切实支持,并对实践经验加以总结,从而最终在立法中确定监督的范围、监督的目标、监督的程序,实现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一、坚持以“讲责任、树正气、干事业、比贡献”为主题,以“精气神大提振、执行力大提升、发展环境大提质、群众满意度大提高”为目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意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效率。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硬、服务质量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便民利民制度,对群众来访、咨询、办事或求助等热情接待,坚持文明礼貌用语,认真负责,做好办理、解答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提高效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丰富载体继续深化法律“六进”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积极创造条件,为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指导协调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安置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五、着眼服务大局,以“一所三中心”建设为平台,整合基层人力、物力资源,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前瞻性、主动性优势,探索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公证、法律服务,必须公开办事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周到热情服务。
关键词:司法行政 法治__ 地位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制健全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如何在地方法治建设中找到司法行政机关应有的位置、发挥应有的作用、体现应有的价值,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是我们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任务。近年来,__市司法局课题组在工作实践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形式,深入研究__司法行政在“法治__”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在“法治__”建设中有新地位、新作为、新突破。
深化“法治__”建设是我市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市委“法治__”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无论从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职能特点还是“法治__”建设的内涵来看,司法行政机关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法制宣传和公平司法等方面具有主导性、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地位和作用,是建设“法治__”的重要力量,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组织领导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从我市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来看,法制宣传往往具有政府主导性、社会多样性、基层公益性等特点。从政府的主导性特点来讲,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协调者、组织者、推动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主导型、基础性的作用。__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人大、政协等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提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每五年制定规划,作出决议,每年度制定工作要点,由市两办转发。全市各地、各部门都相应建立组织机构,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同时,大力开展“法律八进”宣传活动,着力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高度重视法治实践等,取得较明显的成效。从社会的多样性特点来讲,作为一种面向全社会的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众多,分布在各个社会阶层,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法制宣传对象的多样性,产生了对法制宣传教育需求和接受的多样性,需要在工作中针对不同对象群体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六五”以来,__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托“法律八进”,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先后开展了__市“深化‘法律八进’服务科学发展”和“深化‘法律八进’推进依法治市”等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通过电视专栏、知识竞赛、图版展示、法制文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热潮。从基层公益性特点来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必须是无偿的。而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社会事业,资金保障是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__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法制宣传活动的同时,还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南湖先锋——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服务全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三改一拆”、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组建专
业服务团(组),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托“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等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制宣传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进行针对性地宣传。并根据具体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解决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入户难的问题。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能,直接参与司法活动或为活动提供保障,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律师工作。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律师通过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组织引导律师队伍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参与各级政府部门领导接待等活动,推动矛盾化解、事项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去年以来,全市律师调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2245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862件。二是公证服务工作。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证明机构,是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公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全市“三改一拆”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优势,广泛开展涉及“三改一拆”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拆迁协议、安置分配等公证事项。三是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它通过为受援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和帮助,对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给予司法保护,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公平地得到保障和维护。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方法载体,率先在全国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掌上服务平台,手机用户随时随地可一键享受法律援助“全天候”的便民服务,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关乎公平正义、法律威严和司法形象,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创新服务方式,维护当事人利益,提升了鉴定公信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比如201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司法鉴定入驻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举措,切实方便了群众,使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一站式服务,有效防止了恶性竞争、打击黄牛,也切实保护了当事人权益。五是司法考试工作。司法考试则为国家选拔和储备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才保证。
前不久,课题组在全市(含五县两区)范围内开展了“法治__”建设情况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问卷共发放1000份,回收980份,回收率为98%。
问题主要涉及公民法律意识、法制宣传开展情况、司法公正情况、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等(详见表格略)。
本次调查的被调查者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涉及工人、农民、学生、公务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我市“法治__”建设的总体情况良好,被调查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对法制信息、法律案件感兴趣的人占95%,说明近年来我市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有较大的提高,法律需求也较为迫切。对我市法治环境的总体满意率达93%,说明我市的法治环境总体较好。
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法治__”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加以改进和完善。
1、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您认为本地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视吗?”问卷中,88%的民众认为本地政府比较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但也有12%的民众认为本地政府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说明我市一些地方领导重经济轻法治的现象还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在“您觉得近年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如何?”问卷中,86%的民众认为成效明显或比较明显,但也有14%的民众认为成效不明显,说明虽然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与民众的期待和愿景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
2、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您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吗?”问卷中,有近20%的民众持否定意见,说明民众虽然认为法律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十分重要,但对法律的公正性还是存在一定的疑虑。在“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没钱请律师打官司,您会怎么办?”
问卷中,虽有70%的民众选择寻求法律帮助,但仍有近30%的民众选择找熟人、找关系帮助等,说明人情网、关系网仍是我市法治建设中的一道很大的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民众对法律公正的自信心。
3、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您对政府官员依法办事情况满意吗?”问卷中,基本满意率和满意率达80%、不满意率达20%,说明民众对政府官员依法办事还有很大的期待。在“您觉得为什么会出现‘民告官’现象?”问卷中,虽然有81%的民众认为是法律意识提高和保护自身权益意识提高,但仍近20%的民众认为是有少数官员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存在侵害公民权益现象。
“法治__”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行政在“法治__”建设中,如何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__”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1、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时间已经过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针对调研中反映出来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不够新颖多样、对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研究不深、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还不够明显等问题,应该进一步研究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新的路径和渠道,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大其深度和广度。一是要围绕中心抓普法。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把握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让法制宣传教育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推动和服务作用。当前要紧紧围绕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浙商回归”、“三改一拆”和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水环境治理等中心工作,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很好成效。二是要围绕重点人群抓普法。切实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新居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等各类重点人群纳入法制宣传范畴,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有所增减、有所侧重。同时加强本地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路径
设计,细化相关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切实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服务路径和渠道。三是要创新载体抓普法。积极探索理念、载体、方式方法等创新,不断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在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开展“两屏两报”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法制宣传;同时要深化法治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公园、长廊、公交车载电视、法治公益广告等的建设,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宣传教育。2、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一是强化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等创建为抓手,按照“全面推开,逐年深化,整体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保障,深入推进村(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二是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完善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网格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运机制,切实提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三是强化特殊人群教育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工作队伍。探索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整体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安置帮教机制,有效发挥安置帮教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切实解决制约安置帮教工作发展难题。四是强化依法行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把握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依法行政作为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满腔热情服务群众,打响“法治阳光”服务品牌。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南开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社会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清欠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把握舆论方向,明确目标任务
1、坚持正确宣传舆论方向。把握宣传的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宣传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中发挥的职能作用上下功夫;努力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影响力上求突破。
2、确保全省领先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对外宣传能力进一步增强,新闻宣传管理规范有效,刊播稿件的总量和质量持续提高,确保继续走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前列。
二、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宣传效果
4、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六、十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一些新招、实招、高招;大力宣传全系统积极参与“法治南京”、“平安南京”创建,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大力宣传在争当全省司法行政排头兵、打造南京司法行政特色和品牌中的做法、经验。
5、大力宣传“五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大力宣传全市“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积极宣传推进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等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事迹;积极宣传“法律人在行动”、法治文化建设等特色普法工作。办好“12.4”法制宣传日南京日报专版。
6、大力宣传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各地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基础建设,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案例和好的做法;积极宣传创新调解模式,推进诉调、检调、公调对接机制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各类跨地区、专业性、行业性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房产物业纠纷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新型矛盾纠纷的调处案件。
7、大力宣传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在推进劳教创特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管控体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宣传对未成年、涉黑涉毒涉、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
8、大力宣传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对市局党组和区县局拟定的典型人物进行挖掘、培养,力争推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行政干警公正执法、廉洁从政、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9、大力宣传法律服务保障民生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对弱势群体应援尽援、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深入宣传在推进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在执业为民、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三、把握新闻规律,提升宣传水平
10、加强合作,搭建平台。进一步加大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与省市媒体的合作,加强与中央专业媒体沟通联系,做大宣传平台。利用好每周《江南时报》的司法在线专版,加强新闻线索报送,有计划有步骤地展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扩大社会影响。继续在《南京日报》开辟专版。
11、加强研究,优化效果。进一步加强对省、市媒体的一些社会市民类、新闻谈话和评述类等节目的跟踪研究,注重挖掘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故事性、新闻性、受群众和社会关注的典型事件或案例,通过法援热线、调解工作室、今日说法等形象化、新闻化的小栏目、子栏目等形式,穿插于电视、报刊现有的新闻栏目中,提升宣传品位,优化宣传效果。
12、坚持定期谋划和专项策划制度。紧密围绕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年度规划,季度计划和重点专项策划,按照新闻规律、运用新闻语言,提高宣传的及时性、生动性、有效性。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行政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策划组织一系列有较强影响力的专题报道。
四、把握工作环节,完善运行机制
13、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门经费,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各区县局要加强
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并根据各自的条件,在报刊、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体上开办专版和专栏。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奖励力度。
14、加强统一协调,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严格新闻宣传纪律,把好审查关,重大新闻事项要及时向市局新闻主管部门申报,统一对外。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机制,积极地引导舆论。
对有价值的报道线索、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要紧紧跟踪、挖掘,采写稿件,并及时反馈给市局新闻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