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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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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重要性;管理途径

1重要性介绍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保障。其中,战略性、公益性以及基础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性。招投标活动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建设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对水利工程项目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存在,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其体现的是工程发承包方式,公平竞争是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其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不仅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其属于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以行为准则的形式存在于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中。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在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实施条例》,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完备以及详细的参考。水利工程,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促使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为投标方搭建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2流程和程序分析

2.1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大概的工作流程为:编制招标计划、办理招标申请、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报名审核、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答疑会、编制标底或控制价(投标单位编制预算)、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定标等。如果发的是资格预审公告,则是资格预审,发的招标公告则是资格后审。最后进行评标委员的组建。

2.2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程序

第一,拟招标方案和发售招标文件。在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拟定招标方案是首要环节,在总体分析基础上,掌握招标环节的重点和基本特征,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和范围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水利工程招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作用。拟好招标方案后,经由各级和各方审批合格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如果是招标公告,则同时发售招标文件,然后将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以及投标人资格限定条件、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等基本信息告知给投标人,为投标工作的正式开展奠定基础。第二,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针对水利工程,商务和技术是投标文件的两部分,特殊性是水利工程的基本特征,其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例如,水文气象、地质以及地形等。鉴于此,需在全面分析水利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的基础上,方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针对投标人,在认真阅读投标文件的前提下,需到现场去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第三,开标和评标。基于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到达开标现场,递交相关的投标文件,并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参与开标活动。对于评标,小组成员需以项目备案时制定的评标方法为依据,经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为准则,采用正确的评标方式,开展评标工作。第四,定标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后,且不存在投诉或质疑的现象发生的条件下,应将中标通知书发送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处。基于此,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可签订相关的合同。

3管理途径探究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以项目立项为起点,以签订合同为重点,此过程中涉及有多方面内容,具有复杂性,任意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是优化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3.1完善管理机制

针对水利工程而言,管理机制是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和基础,因此,在管理招投标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一方面,构建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高效合理为出发点,对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进行适当调整,在融合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实现管理效果的优化。另一方面,科学实施政企分开管理制度,在分开设立各类型机构的前提下,例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等,坚持政企分离、分权制衡的基本管理原则。另外,优化改革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避免出现垄断现象,促使更优质的服务得以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体现。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准备中,由于招标设计与文件的审查均为专业性强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因而应设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

3.2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化

招标程序涉及多方面内容,例如,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施工合同等。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程序达到规范化标准,需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以相关制度为基准,规范招投标流程。健全招标设计、招标文件咨询及审查制度,合理防范招标风险。根据实况建立专家咨询、审查制度,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方式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作进一步审查。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会的作用,在专家咨询会召开前通过内部审查解决招标设计或文件中的一般性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应有初步处理意见,做到在咨询会前业主有初步意见,在专家咨询会上提出并注意适当引导,以便针对招标设计或文件中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商讨解决,防止舍本求末。进一步规范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等重要价格条款防止不可控、表述不准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等现象,减少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

3.3强化细节管理

实施投标人资格预审模式,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通过网络下载招标文件,减少合格投标人相互串通的现象。利用最低限价法,防止投标人哄抬造价,避免造成投标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评标过程中,需采用合理的方法,坚持低价优选方针,降低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作用。同时,通过对评标程序的完善,适当调整评委组成情况,增加造价专家比例,促使评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得到提升。另外,实施招投标全过程责任制,促使招投标活动达到规范化标准。

3.4加大监督力度

高效联合依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构建政府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网络严密性,达到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的目的。组建监督小组,参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等全过程的监督,避免招投标过程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达到监督的目的。针对纪检部门,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加大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的监督力度,控制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例如,分包转包、弄虚作假、等,需在严重的经济惩罚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党纪政纪处分,为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提供保障。

4结语

水利工程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动力,是影响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然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招投标为重要环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水利工程需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认识到招投标工作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性,以招投标工作流程为指导,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招投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促使招投标市场得到维护,为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质量提供保障。

作者:陈慧 单位: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於永雪.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J].引文版:工程技术,2015(40)

2李益超.浅谈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管理途径[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4(6)

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特点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不断加速,水利工程项目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水利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体现了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原则。同时也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真正保护各方利益,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保证工程质量。

1 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是农业中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因此,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然而招投标活动作为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组成部分,在发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发承包方式,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2000 年 1 月 1 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第一部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是现在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为满足工程招投标实践发展的需要,2011年11月20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另外,2002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 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是水利部正式颁布的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也是水利行业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准则。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投标方之间的良性竞争。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合同管理是提高工程履行约定的重要规范保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相关单位比较多,合同关系中牵涉到的单位关系也就比较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就需要周密严谨的施工合同对整体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施工合同建设能够提高施工工程的规范性。其次,合同管理也是保障整体的施工工程实现质量、进度成本管理一系列指标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开竣工时间、工程成本数额等这些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合同中都有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这样,对施工建设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工程施工工期、成本核算,以及更好地规范工程质量。

2 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2.1 流程招投标大体分3 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招标实施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2.2 程序

(1)拟招标方案并发售招标文件。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后,首先要拟定招标方案,通过总体分析确定在各个招标环节中的重点和特性等情况,再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点、范围等来制订相应的方案,以便能更好的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方案拟好后,经过各级和各方审批后,要发售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等。(2)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水利工程的投标文件通常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容易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要充分掌握具体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资料后再编制投标文件。另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3)开标和评标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同时还要递交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或派委托人参加开标。评标小组成员要按照项目备案时的评标办法从专家库抽取,评标委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4)定标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过后且无投诉与质疑,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3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

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合同的最终签订,涉及比较复杂的工作程序,若某一阶段出现问题,都会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管理,真正实现保护各方利益。

3.1 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高效合理的省市县管理中心,改变行政管理工作多部门负责制,要将全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到其中,进行统一管理。其次,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制。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招标管理等机构要分开设立,实现政企分离、分权制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对招标程序。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和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招标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要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招投标基本流程、重点环节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另外,水利工程尽可能由招投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招投标,缩小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招投标接触面。

3.3 强化细节,加强管理。要广泛推广投标人资格后审的模式,建立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系统使合格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的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还可以设置最低控制价C,(C=A×K,A为所有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K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般设在93-98%),以最大限度减少因投标人恶意竞争造成中标价过低,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评标过程中,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与低价优选策略的应用,从而减轻串标单位对中标价的控制力。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建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3.4 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并重,建立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建立专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纪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和行为进行主动、自觉监督,严惩违纪违规行为。对、分包转包、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达到严惩的目的,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5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来履行,但是在具体的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施工的开展,这是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在工程施工中,要提升对工程施工的监督水平,全面分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中的材料质量问题、工期的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质量,都是关系到工程施工开展能否达到合同标准的重要因素。在施工中,相应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要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前期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工作。在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中,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监督,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

结束语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要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好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对策

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地方的经济建设与社会稳态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国家的计划控制管理中开展的,在施工方、监理方、质监质检等参建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招投标结果对整个水利工程的投入、质量、使用等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从开工建设直至运行使用整个寿命期。完善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1.1招投标公平工作有待加强

从《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来看,投招标工作应该是本着公平、公开、公开来开展的,但在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太多的问题。领导过多的参与其中、不合理的评标权重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组建不规范等很多内部因素。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次序。探究其因果,主要是因为招标方没有对招投标反面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了解,缺乏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导致了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不公平的问题。

1.2标底的编写不合理、不规范

招标文件的编写是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组织成分。标底的内容不仅要做到细致周到,还要有一定的精度和深度。但是在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写中,主办方既没有全力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也有些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导致一些单位部门由于建设资金的不足,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金额编制标底,标底价远远低于当初设定的批准投资金额,以至于造成工程后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等众多施工人员工作困难,从根本上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而且对于招标文件的评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多业主或机构都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衡量评定标准,难以做出科学、合理、规范的招标文件。

1.3缺乏完善的制度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继《招投标法》后,质检质监部门没有相继出善的法律法规,招投标过程还是处于“粗放型”的阶段。没有细致的惩处性要求,在《招投标法》中,只是要求“不准”,而并没有说违反之后该怎么办。因此在很多地方和单位在水利的招投标过程中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执行,本着违章不究的心态办事,特别是个别地方单位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工作,违章办事。加上监督力度的缺乏,惩处力度的不严厉,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在人民群众乃至整个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须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相应问题的对策

2.1深化改革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建立新的职能单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按照我国现在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实施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这种众多部门的管理模式,虽然可以发挥相关部门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优势,但是也会造成了多方面共通管理“坏事没有我,好事抢破头”的尴尬局面。相关部门进行垄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精干、高效有力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所有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都纳入到这个部门中来管理。为承包商提供“一条龙”的特殊服务,避免了之前的繁琐性。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稳定进行。在组建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实行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的特点。分别设置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机构。成为自主工作、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地方行政领导无权参与、干预、垄断,促使水利招投标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2.2规范化标底的编写

积极探索合理科学的标底编写标准,投标人能否中标与该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报价有直接的关系,标底编写的标准设置对工程报价的准确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当前水利工程的标底编写不合理性导致招标、中标方存在很大的隐患问题,因此应该共同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标底编写标准。杜绝水利工程中招标方采用过分低于初设批准的投资金额来编写标底,对中标方施工过程带来严重影响。只有规范化标底的编写,对招标、中标双方都公平公正,才能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

2.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

根据水利工程招投标方面的特点,逐渐完善招投标体制建设,尽快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完整的配套政策,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拥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每个细小环节都进入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标。在监督力度方面,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制定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项目的监督条款规则以及实施方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责任追究等众多关键环节,坚持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走向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光明之路。

结束语

综上述内容所示,我们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宜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开展中, 参考上述内容,遵循现代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可持续发展思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管理力度,科学、合理地开展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从而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效高效的执行。随着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不断的完善,使我国的水利工程得到良性的发展。发挥水利基础设施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永雷.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与分析[J].水利科技,2011,(2).

[2] 张守锋.浅析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J].理论探讨,2010,(8).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办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担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担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业务的单位,每年应到区水利局办理企业准入登记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不允许在区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水利工程市场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实行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外地入区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护生态资源,对在建水利项目收取“资源保护及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则

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98-02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介绍

1.1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关乎祖孙后代,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关系着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这不仅是招投标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当前环境下,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招投标流程。首先对现有招投标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在招投标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本次招标的应标者条件、招标的方式、分标的方案、招标计划进度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内容安排信息。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组织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一定区域或是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在规定日期接受来自投标者的资格审核文件,并组织专业的招标管理委员会对投标者资质进行审核,向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文件后,对投标单位和队伍进行实际勘察,确认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于此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文件,进行澄清,在这些环节,必须做好中标结果宣布前的保密工作。在规定地点和实践,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投标人,并向主管水利部门提交书面的总结性报告,将结果告知投标人,签订双方的服务协议,招标工作完成。

1.2 招投标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招投标工作关系重大,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行政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

水利部既是监督者也是管理者。它负责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招投标组织单位的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只有符合国家投标、招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够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与此同时,水利部还担负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活动中具体行政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地区情况不同,招标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利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和办法。水利建设工程主管水利部门有义务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应该严格依法查处投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营私舞弊,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组织部门成立的专家格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评定,只有专业性高,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对于关系国家利益的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 招投标管理中行政监督与管理的重点

如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直是招标管理工作的难点。水利部以及当地相应的水利主管部门是该责任的主要担当者吗,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及招投标报告的审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担,水利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招标单位及招标报告的审核工作。

首先,应该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它承担着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符合勘察设计招标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勘察设计的项目,相关的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都已经完成,能够阻止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社会招标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具备监理招标的条件。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初步的设计条件,相关的监理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工期的开展,而且项目列入了年度计划。与此同时,施工招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经落实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相应的硬性指标已经符合要求,对于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安置等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条件具备,不仅能够通过初步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材料、设备来源有保障,主管单位能够及时开展建设工作。

在以上诸多问题确认无误后,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报告进行细致的评审。必须对招标的设计标准和招标活动开展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保证在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工期能够顺利完成。

2.2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提供的招标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施工招标单位有义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主管行政单位更有义务做好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杜绝过程中营私舞弊,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建设资格,而自身建设的水平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建设活动。对于施工招标单位组织的评审文员会成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他们做出的选择是专业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反之施工招标单位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投标单位,对于通过了投标审核的法人和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应该参与现场的勘察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招标人、投标人、审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不懈,才能切实履行职责。

2.3 水利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以及具体建设活动的监督

经过水利主管行政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招标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和具体工程的建设开展环节。水利主管部门应继续坚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要求,确保投标单位按照合同积极开展建设活动。

2.4 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提供

水利主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应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在招投标单位开展工作前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好当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协助他们了解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并为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对于相关投诉,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在招标完成后,对工程建设不断关注。

3 行政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改善

在我国,水利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一直起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因为地区情况复杂,问题多种多样,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改善和提高。

3.1 监督管理人员行私舞弊。谋求个人利益

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建设项目工作多,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多,且地区状况不同。有的行政主管人员素质较低,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营私舞弊,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监督和管理队伍的廉洁高效。

3.2 行政服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行政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地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有着了解,才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从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诉求才能提供更好的额服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水利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3.3 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地区的行政规范对于建筑单位的招标工作影响重大。主管行政单位应该着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科学性,节约招标单位的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成效,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诉求尽最大限度的满足,积极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行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招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标成果。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利国利民,广大行政主管单位和人民群众有义务保证建设成果,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解决,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海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黄河水利出版社

第6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加强;制度建设

1.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资信。

(1)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千方百计贿赂,招、评标人偏袒。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评委专家库,但由于评委数量相对较少,即使是随机抽取,也总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选择,再加上所属系统的投标人平时就注意与专家库的评委们建立关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联络感情,双方有一种良好的感情基础,投、评标人很容易产生“心灵相通”,评委们也很容易产生偏袒倾向。

(3)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2.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存在问题,其危害性极大,这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依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参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具体思路是:

(1)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责任人:分管处长、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3)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4)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5)需申报的材料:招标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6)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4)开标。由招标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5)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6)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7)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8)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7)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8)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第7篇

1.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重视不够。在水利工程造价全过程的控制中,投资决策是水利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第一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的选择主要是对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因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对投资决策阶段造价控制方法,要根据项目投资阶段的实际情况,做出针对此阶段的方案,使工程造价相对比较准确,进行有效控制。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在投资阶段主要存在盲目的乱投资,造成投资膨胀严重,工程造价较高,工期严重拖后,其主要原因是在工程建设前期缺乏工程造价的有效依据,在此之前,只能依据专家、决策们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估算,同时又受其他众多因素的影响,造成工程造价“三超”现象比较普遍。2.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不严。设计阶段是水利工程造价控制的龙头。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一般都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设计,设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工程造价人员根据不同阶段的条件,进行估价或预算。通常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设计人员对成本控制认识不足,影响竞争能力。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强调设计的产值,而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性不够重视,不抓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3.招投标阶段控制不严。目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竞争现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存在着少数人,利用自己的权利之便,将建设工程项目以不公正的手段进行非法的交易,把工程指定给关系户,进而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同时施工单位利用这一关系,为了给自己企业的创造更多利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要求追加工程费用,所以这种现象不但违反工程的招投标的规定,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工程造价严重超额。4.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够。施工阶段在水利工程造价控制中也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其中在施工阶段重要的还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由于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复杂性难免出现施工图在会审中或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施工前要跟设计单位认真协调,尽量做到万无一失,这就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把关,避免先干后变的状况,也是避免工程造价突破概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5.工程竣工决算阶段造价控制力度不足。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重要的一环。竣工决算不仅能反映出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也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管理能力,要想及时办好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材料等。我国大多数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普遍多算,而发包方千方百计乱砍一通,造成扯皮现象严重,工程结算一拖再拖,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

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实施措施

1.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措施。水利工程造价控制首先进行项目设计阶段控制,根据国家的对水利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要确保具有一定的行业规定深度和准确性,才能有效地对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设计单位只有设计出良好的设计成果,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不但是造价的源头,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控制。2.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控制措施。项目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和一系列相关文件,标底的编审工作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工作,只有科学合理的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的所报价格的合理和可靠性,才能在评标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确保投标公平、公正、合理竞争。在施工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包方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主要审查包括: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建设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情况;合同是否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明确平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的后果,对不能按期完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时及时进行沟通。3.工程造价实施阶段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是在建设项目全过程控制中是最复杂的阶段,在此阶段可能发生变更等其他一些费用,大量的投资成本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建设方的固定资产,达到项目投资的目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的关键阶段,通过有效的造价控制可以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达到降低建设方投入的成本,增加项目效益,又使承包方规范施工行为。4.竣工决算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要及时、准确地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积累技术经济资料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结算时不能只是对图纸和工程变更的计算审核,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确保工程结算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在审核时要严格控制每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万无一失,使工程造价经济合理,符合现行的计价规范。

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监理投标 投标措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094-01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监理的主要是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管理服务体系、承包体系以及发包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水利工程建设能成功实施并且建成使用。水利工程监理,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勘察阶段和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设置监理,设置监理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控制、规划、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有效率的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多为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2年1月1日施行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通过自身多年实践经验,投标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1、熟悉投标工程法规

要想获得工程项目中标,首先应清楚投标的程序。一般说来,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现有投标人员还要熟悉《招投标法》和《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水利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招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投标的必备条件。

2、熟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的取责和权利,是做好报标工作的关键,购买标书后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研读。

3、进行现场调研

要熟悉工程概况,必须进行现场调研。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要了解自然条件、施工条件、治安情况、社会服务设施和条件等。特别是工程现场的用地范围、地形、地貌、标高、场地、道路、进出场、机具、材料堆放、用电、用水、施工排水等方面是做好施工组织的依据。

4、参加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招标人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一次答疑的机会,有利于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参加标前会议前要事先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并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整理成书面文件,提交招标单位。在参加标前会议时应特别注意:(1)对工程内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有疑议或不清的应提请解释、说明,但不应提出任何修改、变更方案。(2)对招标人或咨询工程师在标前会议上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均发出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能仅赁口头答复来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为满足设计意图的实现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以经济作保障,而建筑工程的经济即工程投资。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它涵盖着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机构组成、工程施工方案、工期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它是针对施工阶段的特点而编制的,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引滦专用明渠护砌工程工期要求一般为20天,最长也不超过30天,工期短、任务重,项目资金投入量皆超过百万,因此如何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尤为重要。所以,必须把握住施工阶段这个最突出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5.1 熟悉工程概况

由于各种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每一项建设工程都有指定的专门用途,所以也就有不同的结构、造型和装饰,不同的体积、面积、工艺和材质。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建设工程,技术水平、建筑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而且受气候、地质、地震、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同,所以一定要熟悉工程概况,做到胸有成竹。

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抓住重点,突出“组织”二字,对施工中的人力、物力和方法,阶段与全过程,前方和后方等给予周密的安排,工作做到充分、具体,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工期、质量,而且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才能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施工进度合理,施工工艺适当,排除各种干扰,增强投标的竞争力。

6、投标报价

确定一个最优报价是提高竞标能力的关键之一。在最优报价条件下,施工承包商既有中标机会,又能获取较为可观的利润。投标报价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6.1 慎重选用定额

工程报价时,定额分析选用的正确与否是影响到报价高低、投标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十分慎重。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特别是技术规范来选用定额,同时还要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如工程情况、自然气候条件、工人素质、机械水平、工程技术规程、工程监理情况以及其它因素。

6.2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理论上各投标人报价应基本相近,出现的差异主要在于各投标人期望盈余的不同,施工方案,管理费用的不同,和各处的优势。因此,在竞争对手多而且竞争力较强时,投标报价应适当降低。

6.3 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说明

一般来讲,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应考虑报价不宜过低,越接近标底为好,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在不低于成本价前提下尽量压低报价。但要注意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要均衡,防止由于工程单价过低经评审调整报价而失去中标机会。

6.4 注意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此外投便报价还应注意标书的装订和排版等问题,有些投标人认为是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细枝末节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第9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相比,除具有一般建设工程的共性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第一,水利工程公益突出,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密切相关,必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利设施承担着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重要公共服务任务,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一般建设工程。因此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二,水利工程建设以财政投入为主,必须确保投资效率与效益。水利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决定了建设投入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基本特征,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资金,合理控制投资概算,保证投资效率和投资的公共效益。

第三,水利工程种类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与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性质单一不同,水利工程明显复杂多样。水利工程从性质上可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从功能上分有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生态等多种工程;从规模上分有三峡和南水北调等超大型的,有大、中、小型等;专业上涉及水工、河流、机电、房屋建筑、道路桥梁、信息系统与移民等多种专业。水利工程种类繁多,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建设管理必然要求专业化。

水利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其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等必须符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水利建设管理的实际,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这就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通过竞争择优选择能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的参建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合理控制投资,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与效益。

二、水利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建筑领域最早引进并推广招投标方式的行业之一,*年7月鲁布格水电站建设的施工招标,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此后,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水利行业探索并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取得良好效果并积累了经验。*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实行了招标投标。近年来,水利工程限额以上施工招标投标率接近100%,监理招标投标率接近100%,限额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率在90%以上。水利行业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规体系。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水利部颁发或与有关部委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共17个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出台了133件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形成了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对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明确行政监督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部相继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规定》,水利行业建立了分级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建立信用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年,我部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四是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通过检查、稽察、举报调查等方式查处了多起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有效保障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第1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1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投资;控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215-01

1 引言

2001年“8.1”暴雨以来,泰州市全面启动为防洪工程为主的城市水利建设,12年以来,紧紧围绕《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及《泰州市主城区水系综合规则》,累计投入12.8亿元,建设了78项包含排涝站、水闸、河道等类型的城市水利工程,形成了中心城区86平方公里的防洪保水封闭圈。这些工程的实施,增强了泰州城市河道的引排能力,提高了城市防洪保安能力,有效地改善了城市河道水质水环境。

城市水利工程属公益性工程,投资主体为各级政府,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水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如何尽可能地节省工程投资,减轻政府负担成为水利部门近年来不断探索的关键问题。经过近几年的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通过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投标,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全过程跟踪审计等方式,多途径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城市水利工程投资进行动态控制,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2 正文

2.1 投资控制的阶段划分

城市水利工程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其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后评价阶段,而对应各阶段的投资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等。

2.2 投资控制的目标

我们的投资控制总目标是不突破政府下达的总的投资计划,分项目标是各单项工程不突破相关部门审批的控制概算,阶段控制目标是概算不突破估算,招标预算不突破审批概算,中标价不突破招标预算,竣工决算价不突破中标价。通过层层控制,确保实现总的投资控制目标。

2.3分阶段投资控制

各阶段投资控制各有其特点,根据近几年工程实施经验,现从投资控制的三个重要阶段,即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决算审计等三个阶段阐述工程投资控制。

2.3.1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社会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共同为工程建设服务。

招投标阶段又分为监理、设计、施工等三个方面招投标。

监理招标的目的既确定了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监理单位,为今后的施工招标及施工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又适当地降低了监理费用。近几年的监理招标结果表明,审批概算监理费率为2.5%,最终中标费率按工程难易程度约在2.0%-2.3%之间。同时通过在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的责任,如工程量核减超过1%,则相应扣除监理费用,确保了实际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

设计招投的目的也是在适当降低设计费的同时选择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通过开展限额设计、设计竞赛等方式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有效控制概算。近几年的设计招标结果表明,设计方案可通过比选选择最优方式,如老通扬运河、草河景观绿化工程、五叉河闸站控制室房屋、周山河方案设计等工程项目,通过多种设计方案比选,确保最优方案。同时中标设计费率大都为概算设计费的80%-85%,每年能为政府节约资金近百万元。

施工招标是招投标控制投资的最重要阶段,为了能选择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多种媒体上公开工程招标信息,根据工程复杂、难易程度,给予各潜在投标人合理的标书编制时间。在工程开标之前,为了进行投资控制,同时防止各潜在投标人有串标、恶意竞标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我们采用标底控制方式进行投资控制,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因素认真编制工程标底。通过投标竞争,确定了施工能力强且投标价合理的施工单位,有效的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建设工期,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2.3.2工程建设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具体实施阶段,工程投资主要发生在本阶段,控制好了本阶段投资,等于完成了70%的投资控制工作量。现从合同签订、施工方案、变更管理、合同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控制。

一是严把合同签订关。施工合同是保护发承方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性文件,是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最主要的依据。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并结合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

二是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用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既可以缩短工期,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我们通过与监理共同对施工方案的审查,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考核质量、工期、投资三项技术经济指标,使三项指标有效的综合在一起,从而控制工程投资。

三是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在项目的实施进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诸如施工条件的变化、原设计条件的变化、地质情况的变化等情况,而发生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这些变更将影响投资控制目标,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出中标价、超出原预算。在审核工程变更时,对影响工程投资的各个因素详加分析,对多个技术方案进行筛选,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尽量减少变更费用;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明确费用发生的承担方。同时我们规范现场签证,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方法等内容,并配以影像资料和文字说明,以减少工程决算时的扯皮。

第14篇

[关键词]全额预算 基建财务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已成为通行做法。按全额预算单位体制组建项目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利于向上争取建设资金补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机构经费基本性保障,实现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实施。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两类资金来源渠道影响工程建设成本归集的完整性

在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两大类:基建拨款和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拨入,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全部的工程款、征迁款及部分建设管理费。这部分资金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预算拨款按全额预算单位费用标准编列,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程序进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而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从实质上讲在建设期,部门预算中的人员经费是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一部分,公用经费是工程管理经常费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将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

(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方式导致工程管理经费不足

按全额预算水利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按在编人员编列的定额公用经费,难以满足工程管理实际开支需要,影响工程高效推进。预算中安排的公用经费,仅能维持单位常规支出。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也要相应支出办公、差旅、会议、水电费等工程管理经费。由于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所限,财政不核拨专门管理费,只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出现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导致公用经费越紧张的状况。

(三)人员经费定额限制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由于财政预算人员经费额度限制,项目法人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常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当,但工程建设单位夜间巡查,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工作强度明显大于常规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应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否则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而财政部门认为,对事业单位奖金福利实行限高托低后,单位各项考核奖励性补贴须控制在市财政规定额度内,不得突破。财政部门很难为项目法人开特殊口子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标准。

(四)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预算制度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全额预算水利建设单位,当前部分意见认为,凡是归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管理用设备、房屋租赁等事项,不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导致工程设备、工程车购买和技术服务、监理用房租赁等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购部门水利专业性不强,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资金拨付审批环节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款工具事业单位专用,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若遇工程变更比较多的项目,财政在审核拨付资金时,所需时间较多,可能延误建设工期;另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杂,影响资金支付效率的情况,以一个购买起重机设备合同为例,合同金额仅29万元,分三次财政直接支付了20万元,分别为3万元、9万元、9万元,每次付的金额不大,手续却一个不能少。若遇到相关人员外出,审批周期会延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

二、 解决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面针对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财务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资金只由基建拨款提供以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性质不同,在工程建设期,为防止工程管理费因在部门预算资金中列支,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的情况发生,资金只由基本建设资金一个口子提供,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一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作为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留存不用或先开支,年底全额转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以确保投资资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设管理费本着“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编列

管理经费不能按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以实有在编人数定额核定,而应按“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核拨,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设管理费范围内加以控制。建设管理费实际使用时,不按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专门的建设管理费。

(三)制定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收入水平适当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由投资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工作绩效、加班等情况进行奖励,考核奖列入建设管理费,不列入预算拨款,不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约束。

(四)由基建资金支出的采购资金按专门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且组建了专业的项目法人,并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投标工作应按水利工程相关招投标制度进行,相应地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设资金按季申领并由项目法人审核支付至用款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建议由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编制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季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拨付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的基建专用帐户,再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拨付到相应的用款单位,并按期向相关主管单位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体改办,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3

[2]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

[3]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

第15篇

进入新世纪后,水利作为国家基础建设步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发展的轨道,水利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功能多样化。加快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发挥。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建设管理理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建设管理机制的改革与优化,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敢于解放思想、创新理论、更新观念,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认识,积极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或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1、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把水利建设融入到了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之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大招投标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1)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规避一些招标单位为保护地方施工企业,进行“暗箱操作”,排斥所辖地域外的优秀施工企业。采取公开招标,能从制度上保证优秀施工企业中标,是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的最有效方法。

(2)严格保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标底和评标专家泄露等不正常现象,给招标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3)完善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改进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杜绝围标。

2、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国家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工程建设的龙头,是核心,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

(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

(2)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3)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应包括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造价、施工等,不仅专业门类齐全,而且人员素质高,有经验、善管理、会协调。

二、“实行小业主,大监理”

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产物,是优化管理机制,强化建设监督,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工程综合功能的有效措施。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熟悉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树立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积极优化工程建设的环境(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快资金的运作和调度,依据合同条款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与沟通,充分相信和大胆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三、监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重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1、立足于市场服务于业主。监理人员摆正位置,其监理行为要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和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以服务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为依据,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把工程建设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

2、发挥技术人才密集,专业齐全的优势。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加大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提升。

3、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空、环境、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

四、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

目前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咨询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运行规则不够统一。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监理服务体系形成的较完善,其它如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咨询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空白,造成了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这方面服务时还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有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建设市场规范运作。因此,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制度等,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

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宏观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负责的格局,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1、强化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不仅要从宏观上监督工程质量,而且还要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及运转状况,树立起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管理中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