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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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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范

第1篇

省以下税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不断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特别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直是地税部门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来,丽水市地税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转换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丽水地税局制定了《丽水地区地税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战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全面推开,到2000年底实现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乡转换到位和征管现代化与征管社会化有机结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标”。于2001年制定《丽水市新世纪之初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实施方案》,到2003年底实现了建立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的目标,计算机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得到全面应用,依托信息化的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建设办税服务厅。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发证、征收税款、发售发票、税务管理、税法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合理、齐全、实用”的原则,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设置了24个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按要求统一设置,制定工作职责,使职能窗口化,服务流程化。办税服务厅内同时配置公用服务设施,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办税示意图、税法公告栏及休息场所等,并通过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狠抓办税服务厅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设置征收、稽查机构。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机构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局征管办的批复全面撤并,全市从1998年前的72个基层征管机构撤并到24个,比改革前净减少了48个。重视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工作,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案审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平均水平,达到30%左右。实行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循环机制。

四是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丽水市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简称《税友98》)分两批落实到位。2001年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友98》进行升级开发,推出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简称《税友2000》)。丽水市是全省首批应用《税友2000》试点单位,通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税友98》到《税友2000))的切换,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2002年8月开始,市本级在地税管理中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杭州万泰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是全市行政机关第一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2004年2月又通过监督审核,目前整个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通过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全员参与、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民主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在地税系统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服务、税容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六是设立“12366”电话语音特服系统。集税收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电话查询等涉税服务为一体的“12366”语音系统,自2002年11月25日运行以来,先后启用的模块共有7个,分别是“人工服务”、“纳税人信息查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异地查询”、“最新公告通知”、“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自动录音”,“申报纳税”模块可以应用,2004年3月又开通了短信和语音催报催缴功能,目前所有已开通模块运行正常,市局本级受理各类查询(咨询)电话1536个,通过语音中心座席人员人工答复的有372个。

七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在抓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同时,市地税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对征管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地税征管现代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社会化实施意见》,对征收、管理、服务、宣传和信息五大税收征管社会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有效地解决了地税税源散、税种多、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维护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增强全县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自觉纳税意识,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征收率达到100%的目标,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个体税收征管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清理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市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各行业协会负责人。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县所有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

四、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工作重点。1.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专业、综合市场个体工商户;2.全县范围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3.全县境内的屠宰场、石场、小沙场、小石灰厂、小砖厂、小冶炼厂、小木材加工厂等农村零散个体户。

(二)工作内容。1.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是否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要求建章建制和报送纳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足额交纳税款。2.查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偷逃、抗缴税款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20日至3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张贴通告,加大宣传力度,使此次活动家喻户晓。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年3月24日至12月25日)。由县国税局牵头,联合工商部门、乡镇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清理整顿小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26日至31日)。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逐个分析,提出完善征管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切实把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第3篇

一、工作目标。全县符合认定条件的矿山生产企业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组织领导。

三、工作内容

(一)由县国税局牵头,其它部门、乡镇配合对矿山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发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矿山生产企业到县国税局进行实名制税务登记,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截止时间2010年2月7日。

(三)县国税局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开据增值税发票;纳入委托代征的部分增值税由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办(以下简称统征办)代征,代征时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并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代征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

(四)县国税局对代征的税款按月与统征办、矿山生产企业进行核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征。对不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征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活动相关业务的协调和资金保障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办理的具体工作。

县统征办(代征单位)负责提供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购票及过卡数据。

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各类证件的年审把关。

县煤炭局、郴电国际分公司、县物资行业办负责提供生产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经济局为此项活动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及涉税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纳税人,公安、物资行业办要停止批售火工产品。

各乡镇负责配合本辖区内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做好此项活动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并明确分管副职具体抓,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做到协调快、登记快、纳税快,共同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4篇

一、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失范现象

(一)改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分析

政府非税收入是满足人民公共需要的必要资金来源,公共财政主要是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可以看作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中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部分的成本补偿或者价格,但政府提供的大量准公共产品中,具有个人受益性质的部分显然是不应该由税收来进行补偿的,否则有失公平,也会造成消费的拥挤,这部分就应该由非税收入来进行补偿。因此,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是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政府活动与市场、个人活动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公共财政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政府应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市场和公众的需要为导向转变政府职能,体现公平、效率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原则,构建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这对于解决当前公共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致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和谐的问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失范及其危害

从公平分配的角度看,非税收入所取得的收入应有具体的使用途径和支出方向,必须专项专用,然而现实中却成了各单位、部门的“小金库”,这种收费制度的框架设计使收费所得与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直接相联系,许多行政部门利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谋取收费资金,以达到优越的办公住房条件、高额奖金津贴,而国有资产收益缺乏有效而规范的分配制度也造成了不同行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失范分散了国家财力,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加重了企业负担,由于这些收费大都硬性摊派、强制征缴,而不管企业是否实现了销售收入和利润,因而增加了企业的额外负担,不符合财政收入中性的要求,没有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剧了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多数非税收入都被部门用作筹资的手段而“重征收、轻服务”,并非从社会需要的角度来设置非税收入项目,因此,一些最急需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提供不足,一些收入数额较大的项目也并未用于为人民提供相关的服务,如土地批租收入等,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费附加等收费项目则是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提供不足的重要原因。最后,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来看,我国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非税收入项目,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但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主要原因即在于各地并非以保护环境为最大目标,政府可采用的手段并非只有收费一种,还有其他行政手段,而由于利益的驱使,各地更倾向于收费而较少使用勒令关闭、限期休整等手段。

二、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失范的成因

我国目前依然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财政职能和管理体制也尚未完善,在预算内税收收入难以满足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资金时,非税收入便成为政府筹资和管理中税收收入无法替代的重要手段,非税收入迅速且非常规的增长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阶段性特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财政独立的一级财政地位,从而确立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但是,目前体制在某些方面的过渡性特征还是十分明显的,财权、事权在各级财政之间匹配不够,省以下财政体制缺乏规范。在事权划分上,中央政府存在着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倾向,与这种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财权划分,在正税收入划分上,凡税源覆盖全国而且流动性大的税种以及调节功能大的税种划归中央,凡税源比较固定而且税基比较狭窄的税种划归地方。一般会形成如下格局:中央收入大于中央支出,地方支出大于地方收入,当地方税收和中央转移支付难以保障地方的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和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投资资金需要时,地方政府、地方行政部门便倾向于采取收费的形式来作为融资渠道,扩张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导致非税收入的非常规增长。

(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该参与竞争性领域,通过一段时期的改革,我国政府职能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方式在向多元化转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明确以后,一方面,理论与现实都要求政府从直接管理经济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人力、财力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纠正市场失灵;而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制保留着强烈的体制上的路径依赖,存在着很多职能“错位”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财政收入方面的改革却是以税制规范为主,收入增长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因而必然导致非税收入的增长。

(三)缺乏有效的立法和监督机制

首先是财政分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我国在法律上缺乏对财政分配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由于未制定财政基本法,财政分配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界定,在(预算法)中也未就财政分配的主体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财政对非税收入规模的控制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是地方政府往往不满足于简单的调控,更倾向于以行政手段增加自己的权威,非税收入本身一般以部门法规为行为依据,从内容上很多规定都是于本部门有利且承担义务尽可能少,很难有规范的途径予以监督,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收费立项权往往就成为其多渠道筹集资金来落实财权进而扩展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建议

按照市场经济中财政预算完整性原则,凡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活动都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之外还有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因此必须按照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本质要求,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统一管理职责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正本清源,区别其不同项目的性质,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一些本就属于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范围的应以税收为筹资来源,非税收入项目应相应取消;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可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

税;政府部门向法人或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证照收费、注册费,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按法律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应继续存在并加以规范等。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上,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的属性就是财政资金,因此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必须进一步改革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首先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使公共服务的提供达到最优。其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一方面按税种的性质划分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给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这样可以在保证地方拥有充足财力的同时,将地方的收费转为税收。改变地方可以随意收费的状况,使地方政府行为得到约束。再次,应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解决纵向财政失衡和横向财政失衡,弥补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和税收划分方式的不足等。

(三)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首先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阻力较大,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和深化,随着改革推进,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各部门政策外待遇相差悬殊,由于直接触及部门和单位既得利益,因此调整的难度和遭遇的抵触必然很大;二是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乱,易于转移和隐匿资金,逃避监督,成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其次要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将非税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再次就是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并在账户管理上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

(四)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手段

一是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二是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

(五)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第5篇

关键词: 税收竞争; 增值税扩围; 优化税制

一、引言

今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并将增值税扩围改革列入“十二五”期间的改革计划。对于此事,人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了新的企业税负观念以及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格局上。其实,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这一项改革对于规范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竞争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这是按照竞争的范围来划分。按照竞争的内容上分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竞争仅指为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而广义则包括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还分为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让政府在吸引投资的同时使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保持良性循环,而有害的税收竞争则相反,是一种恶性竞争。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税收竞争,也就是减少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文献综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纷纷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政策减少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增长。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公共品提供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90年代,理论界对于涉及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有这样一些观点。威尔逊等人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拉什、萨德克等人认为,如果因为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流障碍,不能有效地对流动资本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后,莱斯穆森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化解在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贾尼巴在将政府补贴与税收竞争交叉进行研究发现,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以上是无差别国家间的税收竞争,而关于大国与小国税收竞争有这样一种观点。莱斯穆森认为,如果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一种观点也印证了美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强势地位。

(二)国内税收竞争

相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来说,国内的税收竞争要“和谐”许多。这里主要讨论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将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这给地方政府压低本地税率,降低外资(FDI)的进入成本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所至,政府官员的任期、政绩考量等因素,使得他们在招商引资的策略上有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只顾短期效益不顾长期效益等不利于当地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动机。毫无疑问,在这样动机下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

有研究表明,地区间税收竞争是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各地区技术水平的日渐提高,地区间税收竞争对外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所起的阻碍作用将日益明显。针对企业的实际税负的竞争是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最重要的形式,这完全符合可观察到的地方政府实际的税收行为。如果某个地区相对企业实际税负较低,要素就会流向这个税负低地,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这大概就是各地区热衷于各种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原因。

三、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是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引发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到那时,税收优惠政策将被严格地限定在规范的共同条款中。我们提倡包容性增长,就是要让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对于我国而言,在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尊重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应注重吸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关于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的教训,一方面,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开展广泛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国际税收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中反避税法条款的细化,转让定价制度、抵制资本弱化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完善,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税收制度。

对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正如开篇所讲到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地方税收权简化、规范化,一方面明示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投资和商户,优化了地方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割,也能保住地方对这部分税权和收益的掌控。虽然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但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竞争规范化、合理化。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税制,是减少地方政府通过盲目压低资本进入地区的实际税率,以提高地方GDP等经济发展指标可能性的重要途径。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射出一个地区对于投资的依赖程度,而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正面临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过渡的关键阶段,所以,要从本质上规范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需要十二五税改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十二五”主线密切结合,“税内”、“税外”都要做足功夫。

参考文献

1、李涛、黄纯纯、周业安. 税收、税收竞争与中国经济增长,世界经济,2011年第4期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中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比例,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奖惩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摘 要 近几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仍然较多,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重点分析当前非税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非税收入 创新 管理理念 监管思路 举措 手段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部门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创新非税管理理念、监管思路、管理举措及管理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才能促进非税收入良性发展。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受过去“预算外资金”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县级非税收入与部门收支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脱钩”,非税收入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返”。在非税收入属性上仍延续过去的观念,总认为非税收入是执收部门和单位的事,“收多收少”全靠执收部门和单位自觉掌握,综合预算收支计划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约束。

(二)监管不到位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使,一是部分部门和单位打时间差,开票和“收钱”不同时进行,使非税收入逃避财政监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甚至形成非税收入“空转”。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有关征收标准和基数征收非税收入,而是凭部门意愿或个人关系随意减免,拿非税收入做交易、送人情,造成非税收入流失;还有的超标准超范围征收,财政部门难以监督到位。

(三)措施不到位

虽然采取了“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等一系列措施,但这些措施,只能约束执收部门和单位“开多少票就上缴多少”。这样,有些部门和单位在开票时便少开或干脆不开,私设“小金库”,隐瞒财政收入。

(四)激励不到位

通过调查多个县发现,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还不能彻底实现“收支脱钩”,部门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比例进行政府调剂,部门利益与非税收系比较紧密。部门和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上缴非税收入产生惰性心理,影响非税收入管理。收支脱钩后,部分执收单位产生了等、靠财政资金的依赖思想,缺乏收费积极性,导致应收的非税收入流失。

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自觉增强非税收入科学管理意识,抛弃旧的“预算外资金”惯性思维,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理念,增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认识,认清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观念,明确非税收入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创新非税收入监管思路

把非税收入监管的着眼点放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的思路上来。首先利用工商、税务等信息平台,采用调查摸底等手段,每年至少搞一次费源调查,摸清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和底数及非税收入缴纳人变动等基本情况,对非税收入缴纳人进行政策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非税收入管理;其次利用调查的基本情况与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比对,时刻掌握非税收入收缴变化,及时发现异常,依此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日常稽核及执行有关政策的监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足额征收;再次强化票据核查,重点核查执收部门票据使用情况及所开票据完整性,保证所有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并足额上缴。

(三)创新非税收入管理举措

在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执收部门和单位的执收积极性。具体来说,要充分考虑执收单位的业务范围、业务量、业务成本和代征成本,科学编制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预算,严格非税收入预算执行,除非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已编制的非税收入预算必须保证足额完成。对实际执行中收入超额完成年度预算任务的部分,如果确实属于按政策规定努力组织增收的,可部分或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用于执收部门和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的事业发展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对执收单位征收不力等非政策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年度预算任务的,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执收部门和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同时对其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进行重点稽查,真正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四)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手段

强化非税收入系统管理,加强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将非税收入管理与行政审批、执收部门和单位统一纳入网络管理,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工商及税务部门企业信息同时纳入网络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利用非税收入网络管理平台,实行“综合治费、动态监管、重点跟踪”,特别是涉及城建和土地等非税收入较多的部门,必须利用审批平台准确掌握缴费基数,杜绝执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自由裁量,使每笔非税收入业务都时刻处在网络监管之下,减少人为因素,有效避免“人情费”现象。

总之,只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指导,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就一定能促进非税收入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诸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等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大量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多头征管,收费养人、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督等,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为此,湖南省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体制上切断了个人收入与部门权力、资源占有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深化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既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成效分析

(一)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为了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株州市财政部门一方面是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是在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和新版票据发放之前,通过严格审核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以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使用征收管理系统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据统计,市本级共撤销严格意义上的过渡户14个,清缴以前年度滞留的收入211万元,接管国土收入过渡户收入4965万元。

(二)坚持收缴分离、依法加强征管

2005年元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1.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2.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明确征收主体,完善委托征收,进一步理顺了防洪保安资金、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水资源费、国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了核算。对防洪保安资金、国土收入、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建立了征收台账。此外,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也逐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三)落实收支分离,推进综合预算

从2005年1月1日起,株州市本级根据《条例》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更规范的预算管理。株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株州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市级执收执罚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类非税收入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株州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此外,在财政部门内部也实现了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管征收的部门不管支出,管支出的部门不管收入。

总的来看,通过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了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增强了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发挥了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了腐败。

二、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在现实的政府非税收入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收支脱钩和全口径预算还没有真正到位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此外,从规范的部门预算角度来讲,也要求做到财政性资金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即单位的支出与单位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的支出依据其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但实际上,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单位、部门思想上对此难以接受,所以目前为止基本还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从而导致单位、部门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财政仅仅成了资金的“中转站”,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收支真正脱钩,又将影响单位执收的积极性,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导致收入任务难以完成。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当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钻了政策的空子,将一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仍然凭借行政权力变相收取,使用税务票据规避财政管理,增加了群众负担;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的所谓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样是凭借行政权力收取会费或拉赞助,没有纳入财政管理,有些就变成了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非税收入增收与规范管理不协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高收入的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一15%,中等收入国家为15一25%,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为20-30%。一般说来,非税收入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多为20%左右。株州市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较高。当前,株州市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水涨船高,对非税收入也有较高的增长要求。如果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那么,从短期来看,传统模式的非税收入规模必将受到影响,至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将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不会有较大的增长,对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将产生负效应。在县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进度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财力的限制,不少基层单位经费不足,其本级财力无法保证正常运转,于是一些不规范的收入应运而生。要规范管理,首先要痛下决心,对这些不合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规范,但同时又给财政增加了压力,所以,不少地方进退两难。

三、对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在当前非税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非税收入的统筹力度。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把收支两条线落到实处,从而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从机制上解决以前那种受部门利益驱动,乱收、乱罚、乱支等现象。总之,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面临的问题很多,必须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执收单位的利益,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又要规范其执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税收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加强监管,规范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

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有服务性收费。以服务性收费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彻底脱钩的原则,逐步、真正走向市场。因此,当前对于部门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其税后净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目前,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出租收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平台进行征管,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对于社团收费,也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规范。对于机构、人员、经费尚未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真正脱钩的社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摸清底子后,这一块的收费要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防止行政事业单位权力滥用以及社团组织变成机关的附庸。

第9篇

(一)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相比,首先是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次是在内涵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有、财政管理”。从预算外资金过渡到非税收入,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等财政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覆盖到全部管理范围。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只是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

3.法律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2.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直收。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通过在银行网点设立财政直收大厅,实现单位开票、财政直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深化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进行控制,采取“验旧领新、限量发放”制度。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回收来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的具体使用情况。

4.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财政直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要提高政府文件的规格,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与重点稽查,局部检查与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实现科学化,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逐步扩大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范围,改进其预算编制方法,细化收支项目,完善管理体系,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强化政府综合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编制、安排、执行。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  财政收入  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第11篇

1、分成项目繁多。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够准确说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通行费等等。

2、分成办法各异。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办法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年终与上级结算。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办法为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同级财政基金收入,上缴省财政20%部份,年终单独结算。

就地缴入上级国库,年终与下级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办法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交入省金库部分年终结算返还设区市50%。

通过征收部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上级财政预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则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上缴上级财政专户。防洪保安资金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上级统一征收,按规定比例与下级分成。如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其中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3、结算的随意性。由于结算的复杂性,各级财政部门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复核和检查,导致了在具体结算过程中的随意性。有的主管部门为图省事,随意改变分成办法,把总量分成变成了包干上缴,有的主管部门随意减免甚至口头同意减免下级应当上缴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收入,而财政部门却由于既无精力也无相应的措施,使上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随意性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结算的多样性,无疑会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结算办法过于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结算过程中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对。比如像育林基金,结算办法规定要区分集体育林基金、国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费大量时间去逐笔核对票据。同样道理,也增加了检查成本。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如果要计算分成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复算、验证,否则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办法,规范分成管理体制的设想

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简化结算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杜绝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具体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验审制度,对预算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各类账户一律予以取消,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非税收入同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财政部门要在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要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

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公示。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三是建立收费减免公示制度。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将收费减免情况在适当场合公开,使收费减免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建立相应征收台账,加强非税收入核算管理。对涉及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按季度通过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的管理体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对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级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比例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分成收入从本级财政专户划缴给中央、省级专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12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完善措施

在政府税收的体系中,政府非税收是其重要的构成。政府非税收具有自身的形式,是国民收入初分配和在再次分配都有政府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符合法律规律程序的从而来得到除纳税以外的任何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它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创建良好的非税收入程序,加大对非税收入的标准化管理,同时更要去与市场经济的要去相适应,是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建立公共财产标准的有很大意义的内容之一,同时也可以说是规范财经秩序和整顿,从制度上、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必要举动。

一、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随之发展。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逐渐完善,政府非收入管理也在此基础上随之发展起来政府非收入管理同样是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根本上进行生产和变化发展而出现的。和预算外资金两个方面进行辨别,两者虽然有不同但是却也有关联。非税收入,是人民政府将收入依照收入的结构和收入的本质来归类;预算外资金,是依照资金管理的方法对政府收入进行分别归类。在我国,除了预算管理,在其他的地方部门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的使用去处的安排,用来对一些地方部门需要的满足,这就被成为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一类。随着发展,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意义和对问题的处理一直都在使用。但是,在地方部门因可以自己实行收取和对资金使用去处的安排,在支出方面上,它的自主性是比较大的,经过在传统的财政体制下,留下的这部分资金曾在一段时期和预算内资金是不分高下的,为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期间,预算外资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逐渐的完善,使得预算外资金已经完成了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过渡,过渡到“非税收入”,要随着改革的发展,我们要紧跟着发展的脚步,要将好的吸收并消化,建立起新的非税收理论观念。

二、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需要明确管理体系和职责

非税收管理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包括了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非收入执收单位两个内容。在对职能进行做事的过程中,非税收入应当获得财政性的资金,一个道理,非税收入同样是在政府财政收入扮演重要的角色,非税收入征管就应当把财政部门作为中心,应当给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围,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人才,整顿力量在内部,负责对全部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例如罚没收入政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及收缴及收入征缴、收费、基金政策管理、征缴、财政票据管理等等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非税收入“管、征、查”,实行一致征收,一致管理,一致执法。

在非税收收入征管的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只要职责是:要对收税收入管理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认真对其认真履行,并对其制定出管理的办法;在特定的程序和权限下,要对非税收入的标准以及其范围进行彻底的认知和确认,对收税收入年度要有核算和编者这两项的预算;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要统一安排并发放,要对本级单位以及下级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督查其在收入、汇缴和使用等多方面的状况,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在非税收入管理有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非税收入执收执罚的单位是有关部门(单位),它的主要使命是:依照上级规定向非税收入项目、社会公示部门及单位进行执收依据,对管理机构和财政厅及时的来编辑并报道本单位及其部门非税收入的年度计划;应在确认非税收入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监督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和缴款义务人,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

三、对非税收入征收要进行完善和加强,对其收缴制度要进行改革

在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整体中,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制改革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来确定“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项改革主要推行的模式是“银行代收、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要从必要的审核为进一步的充实非税收入就地缴库体系,做到政府拥有非税收入和财政管理。

1.在管理账户方面,取消所有账户有关于有关部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银行内,取消种类繁多的收入过渡户。对分布广、级次多、情况复杂的执收单位,应由财政部门专门为其开设一个关于财政汇缴专户来进行零余额管理,以用来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在收缴程序上,用新的账户体系为根本,以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收缴程序,实行集中汇缴和直接缴库两种方法。

3.是要用严谨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办法和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六是加大力度没收物品管理。要对执法者直接的没收违法者的物品、财产以及违法者没有现金支付能力而抵替罚的相关物品,应由执法机关关于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要是属于必须毁掉的相关物品,应当有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要是属于可变卖的种类应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参考文献:

[1]刘 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构想[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04).

[2]苏李萍:浅谈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管理[J].会计之友,2005,(7).

第1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1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存在问题;优化措施

一、税收征管改革的目的与意义

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根据税法、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等一系列操作。税收征管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环节,对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和财政安全有积极作用。从宏观层面上来看,通过实行税收征管改革,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了以下影响:

首先,执法的规范性得到了提高。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了征管工作中监督部门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征管期间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项操作规定完全按照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开展,对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其次,提高了征收率。在早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法制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税款的实际征收数与法定征收数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距,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通过一系列的改革,缩减了实征数与法征数之间的差异,保证了税收收入。再次,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在不断降低纳税成本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税收总量的提升,从而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间接提升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二、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收征管改革的不稳定性

通过税收征管改革,能够确保其征管模式与现行的税收政策相适应。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税收征管在具体的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在改革的不同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作用效果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稳定特性,在强化税收管理方面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优势。在国家税务部门制定完宏观的税收征管改革方针后,基层部门由于自身对征管客观规律的掌握不深刻,导致在具体的改革落实过程中存在盲目性和局限性。例如,有的税务部门提出了“以科技促管理”的改革口号,但是在后期具体的改革实施过程中,却并没有引进相应的信息化技术设备,最终导致税收征管效率得不到提高。

2.改革期间没有进行成本控制

由于对征管的内在客观规律掌握不深刻以及对税收征管改革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调整呈现出的不稳定性,因此近年来没有建成有效的控制机制来控制税收成本,致使征纳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益锐减。具体实施当中,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要求,调整机构设置,这样做导致了税务部门机构和人员的“内耗”;再者由于存在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和征管信息交叉采集的问题,导致了税收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三、解决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具体措施

1.明确岗位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首先,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制定一套与之相契合的奖惩激励制度,以此来激发税务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提升税收征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税收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开展,而且可以提升税收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行,原有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转变。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一线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且通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使征管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法,从而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2.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能够极大的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因此,早在2001年的税收征管改革中,国家税务部门就将实现信息化建设列入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阶段的信息化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优势也逐渐彰显。通过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系统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减少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税收征管实现现代化,保证税务信息的安全与质量,从而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3.转变纳税服务思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也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本质上来说,税务机关与国家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都属于服务性质的单位,通过开展征管改革,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思想,并且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建立内容完善的服务制度,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在现行的国内税收环境下,树立纳税服务思想,既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1] 李爱鸽,沈晓敏.“一带一路”背景下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05):131-133.

第15篇

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地方同级审计部门对地方税收部门进行的税收情况方面的审计监督,对其税收征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的相关审计行为。对于地方税收部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审计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指导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部门需要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展,审计监督体系也得以不断完善。由原先审计部门的粗略设置不同,到如今的审计部门设置涵盖企业、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建设投资、金融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领域,审计机关的设置趋于完善。2014年,设立税收征管审计司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审计职责,替代原先的财政审计司。此项变动,将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审计的一个分水岭,是我国未来长期的一种部门设置与安排。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不断进行演化的,具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1949-20世纪80年代初),税务专管员专职管理模式,此阶段处于粗放发展阶段,没有设置明确的审计机关,专业性与职能性欠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权限分工萌芽阶段,征、管、查开始分别设置相关部门,审计机关也建立起来,凭借手工记录进行传统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税制予以颁布实施,新税收征管模式为“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金审工程随着金税工程的发展不断进步,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审计范围从税收会计报表审计、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审计到税收报表、税源管理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制度执行等,涉及范围不断拓展,对于地方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越发完善,从人工记录到计算机处理,对审计数据的处理、整合与分析能力大大提升,节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税收征管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转向了政策性评估审计,不仅仅涵盖涉及民生的热点税务问题,还包含评价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在税收征管审计资料的获取方面,也实施了多部门联合的获取方式。对于审计数据从对各部门予以获取与相互验证,充分利用国税、地税数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房屋管理部门数据以及车辆管理部门数据等,建立大数据库,形成信息的搜集与相互验证。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完善地方税收部门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部门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地方税收征管,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税务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分析,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根据审计法限制,审计机关只对同级税收机关具有审计权限,由于国税局税收管理权限隶属于中央,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对国税局进行审计。中央审计机关由于事务繁多,对于下级国税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层国税局管理缺位。审计部门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审计人员往往来自部门专业、其他部门调入等现象,存在许多非专业领域人员,更有甚者,领导岗位委任于不懂专业的人士,形成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对于本来就比较细致的审计工作而言,诸多非专业人员的存在使得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国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审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部门设置以及职能范围、税收流程、工作细节的不了解,不学习,导致审计人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相对于金税工程两期投入86亿元人民币而言,2002-2016年,金审工程两期才投入4亿余元,而且仅仅布局到了市级部门,市级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设,而市级以下部门的建设,由于受到资金、政策、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各项投入严重滞后,根本跟不上金税工程的改革步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许多人还未完全转变思想,对于审计软件的应用熟悉程度不够,审计人员计算机水平亟需提升。在审计法律法规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细则》(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以及《审计法(修订)》(2006)等,全国与地方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近200多个。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部涉及税收征管审计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依托的是宪法91条、10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由此形成的影响,是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条文则比较模糊。致使有些审计工作无法可依,审计处理难度加大,有些重要审计事项被搁浅,最后没有下文。对于审计出问题的部门进行处罚也只能依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等带有立法滞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审计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强制公开审计结果的权限,但是对于地方税收征管报告的公开,以及问责问题没有规定强制权限。这就造成了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开会遇到来自被审计部门、审计机关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压力,致使审计出的问题不能予以公开,也就不能进一步予以追责,许多审计问题成为内部秘密,掩盖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审计过程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待问题爆发出来,严重影响审计机关形象与威信,从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硬性规定,就没有对审计结果披露后的问责界定,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就难在如何突破这些阻碍了。在不违背现有《审计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让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监督地方国税局的办法。比如考虑由中央审计机关或省级审计机关发出授权书,允许基层审计局配合进行审计,赋予地方审计局参与监督地方国税局的有限权限,以弥补中央审计机关监督的不足,形成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全覆盖。根据审计的特点,在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加试专业知识测试,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层面,在地方审计机关建立涉及审计、会计、金融、财务、计算机、法律工程,以及企业管理等涉及各门类的综合化审计团队。同时,建立审计团队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断督促审计人员提升自我水平,以应对不断提升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要求。

三、完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审计机关要树立信息化观念,建立以省、直辖市层面的数据分析处理中心。基层审计人员将税收征管各种表格传入该系统,该中心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中间表进行SQL语言分析,系统自动出具分析疑点报告,基层审计人员进行问题的核实和再分析。基层审计人员将核实的数据传送到数据处理系统,由系统识别、销账。对于日益繁杂的审计问题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转换、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审计的重点。该数据处理中心每年出台新的计算机税收征管审计操作规范,该规范包含数据的导入、处理、整合、分析各个模块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语言分析库,同省、直辖市的审计组人员可以共享该语句。这种操作规范无疑将提升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审计的时效性。针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手册,规范地方审计机关业务操作规程,内容应包含规范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法律、内控控制体系、审计底稿、审计流程、审计取证、问题处罚定性等要求,通过法规的规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审计项目的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在省、直辖市层面成立一个税收征管审计法律汇编组,将法律分为定性、处理、处罚不同章节,将此作为税收征管审计人员的工作规程与法律依据,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础上,根据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定期的税收征管法律修订。并且进行不同地区间的定期交流与经验借鉴,在实践与交流中不断完善基层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报告强制公开系统建设,在审计完毕后进行必要的公开以及处罚,并将审计结果上传到系统平台,就如同交通违规罚款一样的平台,允许进行查询与网络处理罚款,保障审计工作的公开、公正以及权威性,提升审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绝屡查屡犯现象。根据税收征管审计中内容制定保密级别。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结构分析等密级为保密;税务管理审计、申报征收审计、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税务稽查审计等审计的问题及建议,在审计公告系统内必须公开,以省、直辖市为层面建立全省、直辖市审计公告平台。这样可以用于各地区间进行学习与交流,增加审计的公信力,尽量减少来自外界的干扰,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与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