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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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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

第1篇

【关键词】 金融改革; 民间借贷; 问题; 对策

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自2011年4月以来,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频发。2011年9月,温州信泰董事长胡福林因高利贷出逃;2011年11月,济南市的两个在建楼盘舜耕名筑和东城摩尔,因开发商“跑路”和被查封而停工;2012年3月,常熟鲤鱼门酒店董事长周思扬、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在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相继跑路。全国各地的“老板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全国工商联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90%的中小企业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小微企业这一比例更是达到95%。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没有各方认可的信用等级等原因,导致其难以从银行筹集到资金。于是,他们将筹资的渠道转向了民间资本。据调查,跑路的企业主几乎都参与了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非常高,有的企业的实际民间借贷成本已经达到100%,而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利润率不过3%~5%,大大低于民间融资的利率。资金链一旦断裂,停产、关门甚至“老板跑路”都会成为必然。

另一方面,浙江,尤其是温州,存量民间资本数量巨大。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温州市存量的民间资本已达到6 000亿元,其中参与民间借贷的就有1 200亿元。

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民间资本合法地流入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和阳光化,就需要架设一座桥梁。

(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2011年10月,总理视察温州期间,浙江省和温州市提出了把温州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请求。10月底,温州市起草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请示》,递交到央行。2011年11月8日,温州在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一个主要文件和八个配套文件。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经济学家马光远指出,温州的金融改革综合配套试验,全国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都在关注,中国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将从这个试点方案正式起步。

二、在温州金融改革中民间借贷合法化可能遇到的问题

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是民间借贷危机倒逼的金融创新举措,是打破金融垄断的破冰之旅。试点改革将以前不受监管的、存在灰色地带的、靠隐性手段运行的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这将对民间借贷的有序运行起到积极作用。温州金融改革是试验,是创新,是在探索中前行。在探索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快钱文化”融入温州民间资本,使其不愿扶持实体经济

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风向标,其民营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其他地区民营企业的信心。希望通过温州金融改革,引入大量民间资本来扶持实业,给民间资本以合理的名分,恢复民间借贷的信心。

然而,“快钱文化”已经融入温州的民间资本,投资者习惯了“投机”,习惯了追逐虚拟经济下不正常的高收益。投资者可以放高利贷,温州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投资者也可以抱团炒房、炒煤、炒棉花、炒大蒜,短期内便可获得高额回报。投资于实体经济,回报率低、见效慢,投资者往往不满足于正常的回报,他们在快钱文化的诱惑下,看不起行业的平均盈利。因此,如何吸引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民间资本不愿进入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投资大大减少,曾经的“温州速度”降下来了,温州总体发展速度已明显滞后于浙江其他地市。2011年8月开始的全球经济低迷的浪潮又波及到了温州。温州民间金融生态遭遇生存危机,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个别企业家跑路或自杀。温州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

温州人具有游牧民族的性格,他们有一种“骆驼精神”。估计有160万温州商人遍布全国各地,大约有40万温州商人闯荡海外。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本质,在温州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的预期下,温州民间资本很可能绕道温州企业,投向可能带来更高回报的异地企业。上海一位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人士表示,“温州本地资源匮乏以及产业面临空心化,其他地方受国家鼓励新兴行业要比温州当地低附加值的传统制造业、纺织业更受PE的关注。”《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温州本地企业不受温州本地创投的追捧,而温州本地创投偏好外地项目股权投资。因此,温州本地企业发展的滞后使创投无处着力,资金外溢的可能性加大。

(三)“温州模式”发展遭遇瓶颈,民间借贷合法化难当重振温州经济之重任

温州的发展模式是我国多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面镜子。温州模式可以归纳为“三低模式”:低成本、低附加值、低水平模仿。几十年了,温州中小企业层出不穷,但是自主创新少,低水平模仿多,闻名国内外的大企业少之又少。现在,全球经济低迷,经济环境变数大,“三低模式”难以为继。辛苦积累的资金无法助推产业升级换代。仅凭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民间借贷合法化,恐怕难以完成重振温州经济之重任,而应多管齐下,打出一组综合拳,出台更多配套措施,温州经济才能从“温州模式”的藩篱中走出来。

(四)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可能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运转遭遇困难

2012年3月28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3月29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注册成立。中心有22位股东,其中8名为自然人。现在已经有4家融资中介机构入驻该中心。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就是依靠熟人私下交易,现在要摈弃这种方式,并非一时就能实现。另外,大家都比较要面子,不愿意让第三方知道自己在借钱,所以可能不会接受这种公开登记的民间借贷方式。因此,温州的民间借贷文化,可能使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运转遭遇困难,甚至会是“死水一潭”。温州民间借贷文化的重塑可能尚需时日。

(五)温州的金融改革试点将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不能完全解决

在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融资难、招工难、用电荒等问题,融资难、融资贵只是其中之一。温州的金融改革,为民间资本找到了政策性的良好归宿,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但是,温州金融改革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并不等于完全可以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能还会长期存在。

三、在温州金融改革中针对民间借贷合法化可能遇到的问题的相应对策

温州金融改革,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要解决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一)温州企业必须“调结构、转方式”,加快产品转型升级,增加企业投资吸引力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的“三低模式”已经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瓶颈。要突破瓶颈,重现经济发展的活力,吸引“嫌贫爱富”的资本,温州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国家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指引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应该加快开辟新兴市场、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努力加大研发力度,着重培育自己的品牌,转向发展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加快产品转型升级。积极创新将民间资本转化为科技资本、产业资本的地方资本市场。资本逐利是其天性,当温州本地企业重现活力,民间资本将会注入本地企业,外溢的资本也自然会回流。当然,现在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多,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整与转变需要时间,更需要耐心,企业需要做好经历阵痛的准备。

(二)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力度,多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

中小企业是温州整体经济的中坚力量,他们兴,则温州经济兴;他们衰,则温州经济衰。政府从政策层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是当务之急,是民间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敲门砖。第一,温州民间资本丰沃,却是泡沫制造者,民间资本似乎更多地与“炒”连在一起,温州本地的创业投资却是一个资本的“贫瘠之地”,与民间资本的发达程度严重脱钩。政府应出台措施,留住喜欢“炒来炒去”的民间资本,系统性地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使其投向实体经济,这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企业研发与自主创新。第三,从“税”和“费”两方面给中小企业减负。根据国家对企业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减免对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以及社会团体收费,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税费可全部减免。第四,政府可聘请专业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培育他们的风险投资意识,提升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温州十二条”只是为温州金融改革搭建了框架,政府需要出台更多可行措施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只是为温州金融改革搭建了框架,指明了方向,政府需要出台更多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措施。这次改革,是一次金融创新,是摸着石头过河,其中有太多的问题值得去发现和探索。例如,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否市场化的问题。实行浮动利率可吸引民间资本的流入,但是也有可能导致外地资本涌入,形成制度套利。能否搞“利率特区”需要政府的智慧。又如,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问题。“温州十二条”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常来说,中小企业债券的风险会比较高,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垃圾债或高收益债。企业债券的门槛应该设多高比较合适?如何保证中小企业债券能够顺利融资?这些问题,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也等待着市场的检验。

长期以来,温州的实体经济只是充当了融资的平台,实体经济的低收益难以承受昂贵的资本成本,资金并未进入到实体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去。通过温州这次金融改革,希望民间资本能够流向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笔者也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合法化,为民间资本找到合适的和满意的投资渠道,更希望这次充满着勇气与智慧的金融改革试验能够成功,并尽快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1] 王子.温州金融改革:民间借贷行为面临新取舍[J].中国企业家,2012(8).

[2] 曾刚.“温州试点”影响几何还待观察评估[N].中华合作时报,2012-04-12.

[3] 叶檀.警惕温州金融创新走偏[J].中国经济周刊,2012(4).

[4] 温州悖论:泡沫制造者缺席创投盛宴[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04-14.

第2篇

摘 要 民间借贷在农村广泛存在,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方式,弥补了我国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民间借贷的范围比较小,主要是农村公民之间的借贷,在一定意义上是老百姓自助互助的一种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并归纳了其存在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趋势作了评论。

关键词 农村 民间借贷 银行

北大学者王曙光曾将民间借贷分为三部分:第一个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个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认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称作黑色的部分。这几个部分互相会有交叉①。笔者所探讨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农村中民间借贷为何存在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做的统计,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规模远远超过了正规的金融机构,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的抽样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民间借贷今日存在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台政策大力扶持农村小额贷款的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农民贷款为什么依然难,民间借贷为何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

1.农村贷款需求与金融机构本质之间存在矛盾

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户资金需求多产生于教育医疗、盖房娶亲、个体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这便决定了农户贷款规模小、期限短;而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难以把握客户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户的年收入情况很难确定,在放贷以后对贷款户的贷款使用情况更无能力跟踪调查,银行放贷风险很大。而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银行越来越注重效益,而农村小额贷款无利可图,而且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产生了严重错位和矛盾。

2.农村资金需求突发性与银行贷款周期之间存在矛盾

农村社会往往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形成对资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损失、个体经营临时资金不足,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季节性、短期性。但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查周期漫长、贷款条件严格,有时难以及时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然向民间借贷寻求帮助,选择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来筹得所需资金。

3.民间借贷相对银行借贷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信息相对对称,放贷人对借贷人的经济实力、道德人品认识比较准确,这极大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并且在借款后,债权人能够利用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对债务人进行随时的监督,这又降低了借贷的道德风险。民间借贷没有繁琐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方便、快捷。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无需抵押担保,大部分凭一张借据即可完成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关系紧密、信任度较高的,则可单凭口头约定,资金一般随时到账,比之于银行贷款效率更高。民间借贷凭借自身的优势,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调,利益驱使资金转向民间借贷领域

农村多有存钱防灾的习惯,一般富裕的农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虑一般家庭会选择储存于银行,但近两年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存款收益减少,加之物价上涨迅速,银行对农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资金在利益驱使下会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民间信贷存在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自身具有很多优势,长期存在的现实也说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1.容易引发纠纷

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费的民间借贷逐渐减少,经营性借贷的比重增大,民间借贷盈利性越来越强,由此造成借贷当事人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彼此间的了解甚少;而民间借贷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不规范,一旦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恶意逃债,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一旦闹上法庭,由于当事人证据保全意思淡薄,举证能力差,事实很难查明,另外,繁复的诉讼程序、一定的诉讼费用和难以预知的诉讼期也是很多民间借贷在解决纠纷时选择非正规途径。部分的债权人可能进行暴力逼债,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引发犯罪。

2.不利于国家对产业的管制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不受国家调控,资金受利益驱使,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的行业。如农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项目,虽然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间借贷筹得资金后很容易避开国家监管隐蔽式生产,造成环境的污染,损害人民的利益。

三、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个人观点

第一,民间借贷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便不能对其有过多的干预,更不能人为地消灭它。而引导其合法化,也要顺应民间借贷本身的特点,充分考虑到民间借贷合法化后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尽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规范全部范围的民间借贷。2008年8月15日中央银行了当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作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导大规模、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有地下转为地面,但对于小额的私人借贷影响甚小。

注释:

①王曙光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小额信贷研讨班"上的演讲,题为"农村金融变革与小额信贷发展",收录在其一书中.

参考文献:

[1]朱毅彬,蒋峰,吴博俊.民间融资发展与合法化问题研究.海南金融.2006(5).

[2]郭岚.论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经营行为.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04).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2011年4月份,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偿还出现问题的报道纷纷出现在大众面前,从而引起了社会上民间资金链的巨大动荡。一时间市场上的资本大量抽离,民间借贷危机呈现出扩散的趋势。于是,关于民间借贷监管、民间信用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问题的词汇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与特征

民间借贷是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以及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产生并活跃起来的。它与所处的国内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制度及市场价格机制、房地产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当宏观经济政策使得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紧张时,民间借贷就会相应的活跃起来,满足部分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农民借款难的问题。由于正规金融在信贷管理上制度严格,信贷过程缓慢又繁琐,而民间信用往往表现为借贷手续简便,操作性强,能够更好地缓解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或突发性的资金短缺问题。而对于拥有闲置资金的居民来说,银行存款缺少吸引力,从事民间借贷则获利较快且丰厚,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也因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形式,与正规金融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迅速扩大,民间游资积极逐利催生了很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这些机构提供资金供求信息、代办借贷协议以及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构建起了民间资金运作的服务性平台。在正规金融严格的信贷风险控制背景下,这些民间借贷机构通过灵活化的信用考查方式,填补了那些急需渡过难关或者进一步发展拓展但又缺乏符合银行条件担保的企业的资金需求缺口。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

在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我国经历了经济的软着陆。在这期间,负的实际利率以及紧缩的货币政策环境使得资金通过正规金融由供给方向需求方配置的路径发生了断裂:一方面,中小企业主要存在强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国内股市房市转冷,民间游资亟需一个突破口。在这种双重的刺激下,民间信贷市场的活跃异常,这种情况同样也推高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利息。一旦企业无力还本付息,将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血本无归,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本质上说,民间借贷具有“逐利性”,在缺乏相应的管制以及正确的引导机制下,基于这种目的开展的活动容易使得非正规金融带上“非法”的帽子。比如,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很容易演变为高利贷。而民间借贷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诱发经济诈骗案件。特别的,由于民间借贷在资金流向上有很大限制,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而如果是以中间人作为担保的关系贷款,这种关联信息的可靠性又很不稳定,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对于中间的担保人来说,将承受来自被担保人的经营失败、携款潜逃等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对于国家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在于其脱离监督管理之外,不能响应国家的调控意图,其盲目性、趋利性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存款的分流。

事实上,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有正规金融没有的优势,但也同样存在问题。解决我国的民间借贷问题,首先要把握民间借贷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本质特征入手分析存在的风险,从而结合当前的政策、市场和体制的现状提出解决民间借贷危机的措施。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合法性应当是必然的,但需要剥离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将剩余精华的部分进行合法化、规范化。如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由此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建立起“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三、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首先是对民间借贷行为中合法以及非法的准确定义。其次,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和借贷用途,预防最基本的借款纠纷和非法借贷。最后,强化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对评估程序、营销规模、收账方式等提供详细的设置,推行出标准合同制度。

(二)合法化民间借贷,建立科学监测体系

合法化民间借贷活动,相当于把所有问题都公开化。而科学的监测体系则很大程度上起到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个预警防控作用。在合法化路径上,可以通过合理设定准入门槛,实行注册制,同时发放相关业务牌照来实现。通过将开展民间借贷的主要机构登记在册,定期进行风险性、合规性的评估,来保证民间借贷的合规化经营。同时,通过获得这些中介机构的借贷数据,从而把握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行状况,预判未来市场运行走势,从而有效降低潜在的风险。

第4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必要性;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164-01

1 民间金融的内涵

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

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1)农村信用社;(2)农村合作基金;(3)合会;(4)民间借贷;(5)私人钱庄;(6)民间集资;(7)小额信贷。

2 我国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

(1)中国现状需求民间资本。

工厂倒闭、农民工返乡、楼市控制、物价上涨……现在中国面临各种经济问题和就业压力的挑战。这个时候,保持经济增长,就不能只靠中央投资,要靠企业投资,要靠企业投资,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就要让企业有竞争力,占领和扩大市场,同时能够吸收劳动力。民营经济灵活而且大多在服务领域,可以解决就业问题。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基本上已经解除了对民间资本进入的“”,目前,民间金融已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尤其是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核心领域发挥作用。民间投资不仅能进入工商业、中小企业,而且也能进入航空业、房地产、金融服务业等。实践证明,那种限制民间金融发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现在讨论的重点并不是限制或不限制的问题,而在于如何发展。

3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途径分析

3.1 民间金融的公开化与合法化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2)清晰界定民间借贷范围,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帮助灰色金融合法化。从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健全规范。

(3)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4)发挥税收调控功能,鼓励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2 运用市场化方法构建民间资本运行的自组织系统

3.2.1 引导民间资金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融合

(1)如何更好地有效地引导民间资金是一个政策和措施相结合的系统工程。第一,要完善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第二,发展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中介机构;第三,健全促进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这包括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构成体系,大力发展区域性的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地方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第四,拓宽中小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以股票融资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开辟债券融资渠道;有条件地规范发展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二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3)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1)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2)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3)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确定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同时,又保障民间资本的充分权利与利润空间,才能有效引导、推动民间资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融合向更积极方向发展。

3.2.2 解决我国现有金融体制效率低的问题

(1)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将其合法化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成立民间金融管理组织,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民间投融资体制,解决民间资本供给与民营经济需求的“结构错位”与市场失灵现象,搭建民间资本供求的桥梁和通道,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3)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允许发行民营企业债券与股票,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提高民间投资效率。

(4)建立必要的民间融资制度,限制民间违规融资,规范引导民间信贷、民间投资的发展。

民间金融的前景无疑是广阔的。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是扩大民间投资、增加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它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金明,朱瑞雪. 浅谈农村金融市场问题和发展建议[J]. 中国城市经济,2011,(18) .

第5篇

据悉,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有消息说,相关的细则还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首先,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出台,最为重要的要建立起民间信贷市场的规则,保证民间信贷市场能够以市场法则有效运行,以便减少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民间信贷的合法化,最为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如何让这些法律规则保证市场在民间信贷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整个民间信贷运作是以市场的有效价格机制来保证,而并非由监管层来保证。监管层需要做的仅仅是保证市场的产权清楚界定,保证当事人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上签订合同,保证这些签订的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及保证弱势者的利益不被受到侵害。在此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可以让地方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并通过这个市场提高服务于当地经济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不过,对于现代金融市场来说,其金融产品不仅为可贸易品,而且在现代网络与通讯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在市场中快速流动。因此,金融市场不仅完全是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是一个金融资源快速流动的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因此,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自下而上的地方金融改革对全国金融改革的推动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是不可能的。

就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不快、中国资本项目不全面开放、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那么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也无法形成。当前国内民间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地方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在于这些民间金融市场法律不健全,而是国内正规的金融市场不发达,价格机制扭曲。因此,要发展地方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化正规金融体系的改革。

此外,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网络世界,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不仅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和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公平的金融服务不仅可能使每个家庭更容易获得储蓄和信贷工具,使单个家庭更好地安排支出,如耐用消费品、房产、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且也是家庭财富增长的重要渠道。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其资金周转和投资、更好地安排生产,实现更高的利润。同时,家庭与企业还需要更多的防范风险的产品,使其能以较合理的成本来应对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此外,信用卡、网络银行、移动网络等支付技术对于简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种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促进财富增长、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和家庭福利提高、提高企业生产率等。

在当前中国,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农村更是如此。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在于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在于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合约履行制度不完全、监管层对市场管制和参与过多等。这不仅使金融资源不能有效配置,更是让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覆盖面小。要克服这些障碍,政府就得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在传统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制之间建立起更多的小微金融机构。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比传统金融组织更为灵活,更贴近民生,从而也能够为中低收入阶层的民众提高更多的金融服务。对地方金融改革来说,小微金融同样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主流模式。问题在于各地方的民众、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能否用智慧建立起金融服务覆盖率广泛的小微金融发展体系,这才是目前国内地方金融发展突破口。

第6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信贷市场

最近民间借贷闹得沸沸扬扬,从江苏省泗洪“宝马乡”的崩盘,到各大老板纷纷跑步和起飞,民间借贷的风波一起未平一波又起。十一期间,亲自到温州视察,并发表讲话,提出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同时温州也在进行民间金融改革试点的诸多尝试。

一、民间借贷的缘起

民间借贷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是背后的高利诱惑。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就是“理性人”假设:即不断追逐利润的欲望和动机酿造了这场风波。当然也存在诸多的外部因素和刺激,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 中小企业却一直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但由于规模小、经营业绩达不到银行规定的门槛,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民间有闲置资金,但银行存款率和理财产品所能带来的收益较低等,加之不断的通胀的压力,以及出事前一部分人确实从中收益不少,起到了带动作用,致使更多民间资本涌入,加大了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作用。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已发展成为温州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资本积累和运用提供了平台。 但是民间借贷却存在极大的隐患。高利率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间相互借贷普遍,容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人呼吁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不可否认的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借贷自由是经济自由的一大表现,市场经济必然要赋予人们这样一种权利和自由。因此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合法化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但值得指出的是阳光化和合法化只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大前提,重点还在于如何规范化。

民间借贷资本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法律对其规定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本身就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民间资本流向。在这里也体现了民间资本的两面性,一部分资金满足主流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正常民间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谋取高息收入,涉及违法融资,以及资金流向矿产等暴利行业及赌博等不法行业。同时,这些民间资本对于试图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等问题的村镇银行又是一个冲击,由于村镇银行存款金额减少,民间借贷又反过来抑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农村民间资本使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建立。

三、对民间借贷的思考

对于以上问题,必须要从源头上予以解决。首先我们要反思是不是主流金融机构是不是门槛太高?对于一些现状良好和发展前景不错的小型微利企业,大银行金融机构是否要适当考虑降低融资条件和担保要求,而加强对贷出款项的监管:如严格规定和监视资金用途,确保贷给企业的钱真正用于企业发展,而非投资于虚拟经济。

其次是立法层面的规范。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然而我国目前法律在这一片还是比较空白,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立法最重要的是创造一个环境,合法规范的大环境,合理引导。立法的关键点为利率的确定和流程的规范。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个人觉得利率不能没有上线,目前的法律虽然给出了一个高点,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过这个点,这样对于以追逐高利率为目的民间借贷的约束力不强,应明确界定超过部分就是不合法的,在借贷合同上明确硬性规定不可超过这个点。这样既保证了借款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率的收益,又使得利率不会畸高。不然经济人的无限追求还是会放大风险。

最后是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可以积极发展,民间借贷中介和小型金融机构。一些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示范的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小额贷款和贷款政策,确保信贷资金100%投向实体经济,严格把控资金确保不涉及房贷按揭、股市理财和金融衍生交易类表外业务。此外,也可以发展中介机构,如浙江台州等地区兴起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因为民营银行机制灵活、服务便捷、利率合理、安全可信,能够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公开金融机构,成为连接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桥梁。这种间接投资的形式相对于民间放高利贷的直接融资更为正规,规模大,风险小。一方面,汇聚了众多散户的资金,满足了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另一面,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水平,放出去的贷款本息的收回更有保障。现实环境中,大多数的人都属于风险厌恶者,提供这样一种风险水平相对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常艳军.给民间资本更多出口[N].经济日报,2012-05-17(3)

[2] 吴伟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台州的实证分析[J].企业研究,2010,(6):45-46.

第7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防范

民间金融指处于国家部门规范和管理之外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繁荣,在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产生了融资借贷不规范、高利贷盛行、民间标会倒会、崩盘等诸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备受关注。

一、民间金融风险简介

民间金融风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金融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资产损失的不确定性。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非规范化发展和缺乏监管,容易发生风险积聚。所以我们应该把握该市场的本质特征,不能一味的要求一个无风险的民间金融市场,要正确看到盈利和风险关系,从民间金融市场的区域特点和发展规律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都有一定的风险,而民间金融风险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其风险主要有制度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制度风险是指民间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而导致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导致的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而遭受资产损失。非系统性风险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企业或个人特有的风险,取决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私人信息的掌握及对其违约行为的约束能力。

二、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民间金融市场的过度膨胀

经济抑制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指的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如在我国,虽然商业银行网点数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但在农村或城市远郊还是有很多空白地带,面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是门槛高、手续繁琐复杂。一方面民间资本急剧增长,急需投资途径,钱花不出去;一方面民营企业急需资金,倾向数额更大、期限更长的贷款,钱借不进来。正规金融市场的种种矛盾导致了民间金融过度膨胀,贷款规模增大、期限增长,金融风险增加。

(二)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和风险都有重要影响。如为2008年,为了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出台了4万亿的巨额经济刺激计划,这为民营企业注入了强心针,很多企业开始大肆借贷扩大生产规模,盲目扩张使得某些行业产能过剩。后来为遏制物价飞涨,央行取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信贷控制措施,信贷紧缩使得很多民营企业举步维艰,甚至大批倒闭,民间金融风险也空前高涨。2013年大型国有银行出现“钱荒”,随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利率市场化揭开新的篇章,可以说这对民间金融的冲击不容小觑,需要更加注意对民间金融风险的防范。

(三)监管体系的滞后

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不肯降低银行业的准入限制,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被迫转入地下。金融当局消极的态度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一直停滞不前,处于无具体负责的部门监管、无详细的法律法规限制,无有力的行政手段介入的“三无水平”。事先的预警防范机制严重缺乏,所以当民间金融大案要案出现时,政府往往只能做一些亡羊补牢的工作。

三、我国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

要加强民间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首先就需要金融活动的合法化和公开化。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要在法律上对合法和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明确的界定区分,如利率高低、规模大小等,对于那些非欺诈性的民间金融活动应尽量承认其合法性。其次要引导民间金融采取合法的规范化的经营方式,如引入公司化管理,实现对民间金融活动的适度监管。

(二)完善金融体系

想要从根本上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就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正规金融市场和民间金融市场是可以共存共发展的。我们要转变观念,辩证的看待正规金融市场和民间金融市场的优缺点,细分两个市场的市场定位和服务人群,放宽金融行业的准入限制,改造民间金融。如鼓励民间资本创办以服务中小经济主体为宗旨的中小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下活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

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相比较国有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绝对是弱势群体,在吸收储蓄、风险控制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有的民间金融机构为了保证生存和发展就铤而走险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所以必要的国家政策支持和倾斜,可以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能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做到更完善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如可以给予民间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放宽经营范围、增加政策性再贷款等。

(四)优化投资环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也迅速增长,人们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多,为了抵制通货膨胀,实现财产保值,人们对理财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及其有限,缺乏多样化和灵活性,所以不法融资才能蛊惑人心。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越来越困难,有的民营企业不务实业而热衷于民间融资,这也加速了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集聚。只有优化人们的理财途径,优化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才能让民间资本重新回归实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付爱莲.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第8篇

试验区的成立是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合法化过程的开端,这将有利于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引导长期以来暗流涌动的民间资本走出中间地带、走到阳光下,杜绝地下金融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彻底解决,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仍需审慎对待。温州地区集中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且资金流动活跃,同时温州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鼓励民间融资、促进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同时,也需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温州试点取得成功的标志有三:第一,出现了真正由民间资本主导的金融机构;第二,民间借贷真正可以在阳光化、透明化环境中进行,而没有后顾之忧;第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由此看来,此次改革的未来前景如何,不仅取决于改革本身,同时也与监管当局能否制订出一套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合理控制风险密切相关。

温州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人格化交易”,借贷关系建立在民间信用之上,以地缘、血缘和亲缘作为交易基础。在运作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这一模式有助于保证借贷合约的履行、并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的这一特点为其带来了节省成本的优势。但是,“跑路”风波已然破坏了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抵消了民间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未来,信用的缺失将使民间金融机构实行更为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和更高的利率水平,温州金改面临着信任机制重建的重要任务。

大多数温州民间金融机构以中小规模为主,通常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且经营状况较不稳定。此外,民间借贷危机致使许多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加速上涨,资金实力削弱,不仅降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缩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出现问题,较易使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导致金融机构破产倒闭,进而引发金融体系的崩溃、资金链条的断裂以及储户利益的流失,必然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色彩,一旦发生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为金融机构的风险埋单,这一制度的缺陷便在于加剧了金融机构和存款者的“道德风险”。要保证温州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既需要维护公众信心、避免由存款者承担改革成本,同时也需要提高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目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仍存在诸多争议,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尝试在民间金融较为活跃的温州地区率先推出,并逐渐向全国其他地区推进。

在此次金融改革中,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不失为一项重要突破,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监管中,不仅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条件进行严密规定,同时应对转制后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运作方式、监管机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保证村镇银行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是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必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而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实体经济收益平平,资本在逐利性的推动下会自发涌入虚拟经济。温州金改的主旨在于发展草根金融以支持草根经济,为防止出现剑走偏锋的局面,必须对民间资本流向合理引导,并实行严格的监管。温州拟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籍此掌握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与流向,以便及早发现和控制风险。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方面,之所以在温州试点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因为温州的民间资本较为雄厚。但考虑到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可能带来的资本外逃现象,应对个人境外投资比例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规定。

第9篇

(一)非正式金融的构成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界定,一般而言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即指在正式金融之外的其他金融模式。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即依法设立,有金融当局认可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和正式金融市场,正式金融处在金融当局的控制之下。因此,我们可以把那些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而将那些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非正式金融也由非正式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两部分所构成。1、由正式金融衍生出来的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市场与非正式金融市场在资金供求、监管程度、收益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正式金融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非正式金融市场套利。如银行同业拆借资金不用于补充头寸不足,而是用于投资,甚至非法获利;一些机构与部门利用在正式金融市场的融资便利,以低利率借入资金再高利率贷放出去,获取利差收益,即通常所说的假贷款;还有证券市场的非法私募基金如“基金黑幕”事件等。2、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一种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生命力旺盛的非正式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即通过简单的契约关系形成资金融通;各种互济互质的钱会;民间金融中介性质“钱背”,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除此之外民间金融还包括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二)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是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本原因。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诱发的巨大投资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构成了金融体系内部的冲突,成为非正式金融成长的土壤。1、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促进了非正式金融的发展与壮大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性缺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正式金融体系受制于政策等方面的约束,更多地趋向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二是金融产品创新不促,供给产品单一,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不同融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管理成本高,收益低,因而对小额信贷缺乏积极性;四是灵活性差,程序与手续复杂,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了社会对正式金融的有效需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非正式金融以高收益为目标,冒险性强,经营方式灵活,创新能力强,加之可以借助于金融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可以实现更加多样的经营方式。同时,非正式金融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信任机制、声誉机制,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正式金融正是得益于此,能够扎根于社会经济的土壤。2、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中小民营企业是市场上数量最多、最活跃的经济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亦需要从金融市场获得金融支持,在现有的金融秩序下,他们在正式金融市场很难获得资金,只能向非正式金融市场借入资金;而市场资金的供给者发现在正式金融市场所获得的收益率很低,他们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非正式金融市场,以博取较高的收益。由于资金的需求与供给的都有赖于非正式金融市场,造就了一个处于不受控制的市场。同时,因为一些现金交易甚至是非法交易的存在,进一步刺激了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在存在非正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资金交易价格由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均衡水平来确定。由于该市场的资金需求者不能或不变转入正式金融市场融资,因而具有需求刚性;资金供给方要承担的大于正式金融市场风险,故会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收益,形成高于正式金融的价格水平。高的收益会让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加剧金融脱媒现象。

(二)导致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非正式金融活动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同时,由于交易的隐蔽性,降低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透明度,银行体系货币流量不能客观反映市场货币需求量,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大量现金的体外循环,增加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增加了监管难度,扰乱金融秩序一是非正式金融主要发生在熟人社会,私人之间进行融资,而且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监管成本高;二是一部分融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刻意规避监管。造成政府监管机构监管的困难。缺乏监管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秩序。非正式金融大部分缺乏规范的程序,也没有可靠的法律手续,甚至抵押也不充分或者没有抵押,主要仰赖于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在社区相对稳固并以解决暂时流动性不足为条件的融资中,体现出来高效与灵活。但在传统社区弱化并以投资为主的融资活动中,非正式融资产生了很高的风险,导致了金融纠纷的多发,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一些民间集资为获得资金,不断抬升资金价格,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破坏金融秩序。

三、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非正式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既存在问题,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看,非正式金融正式化,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首先,非正式金融自身通过不断发展成长,日益成熟,业务逐渐规范化,具备了正式化的条件,也产生了正式化的要求;其次,非正式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它存在的问题,还是它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把它纳入到正式金融体系,才能兴利除弊,充分展示其服务经济的积极力量。换言之,把非正式金融纳入正式的轨道,即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是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一)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微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生力军,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从实践来看,大型金融机构很难当此重任。近年来,我国试水小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法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民间资本以合法的利率水平,高效的融资方式,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取得了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政府为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提供了政策基础目前,政策已经允许一些非政府、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逐步发展;利率的放宽,给予中小型金融机构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另外,把一些非正式的金融行业逐步变成正式金融行业,可以让非正式的金融机构慢慢纳入到正式金融系统当中,使得更多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能够发展起来。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法规。如2013年10月,山东省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各市成立民间融资机构,截至2014年10月末,全省共成立民间融资机构581家,县域覆盖率达79%,注册资本296.83亿元,投资余额154.60亿元。

(三)非正式金融合法化对策非正式金融合法化,但不能把非正式金融银行化。既要发挥非正式金融原有的优势与特点,又要合乎现代金融的规范。首先,灵活的融资方式,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便捷的融资程序,这是原有非正式金融的特点,也是它富有生命力的原因。在合法化的过程中,保持了这些特点,就保持了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创新是企业的生命,非正式金融合法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如网络金融创新、担保方式创新,交易结算方式创新,产品创新等。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壮大发展。再次,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就意味着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对非正式金融中存在的违法国家法律,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有有效的约束。如高利贷、违法筹资等要予以取缔。

四、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温州金改 民间资本

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概述

2011年9月开始,温州纷纷传出老板“跑路”事件。回顾事件,09年上半年,信贷制度宽松以鼓励投资,企业纷纷加大融资规模。但在10年下半年政策收紧,银行收贷,导致高利息的“过桥资金”被短债长用,民间小额贷款崩盘,最后企业资金链破裂,并形成连锁现象,而这资金链极其之长,使得众多企业信用破损,老板“跑路”。小企业融资困难,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来发展自己企业。不断的跑路潮会给浙江尤其是温州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灾难,使得国家开始重视温州民间借贷的问题。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由此温州金改拉开序幕。

温州金改,把充裕的民间资金从地下引导到台面上,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将民间借贷引入金融体系,具有相当大的破冰意义,标志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改革正式破冰。金改不仅可以帮助温州企业开拓资金来源,满足金融需求,更重要的是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路意义,其中对于民营银行而言,破题意义重大。

温州金改,至今以施行近两年,社会上褒贬不一。温州企业融资正出现两极分化,政府主要扶持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则因贷款门槛和银行警惕性大幅提高,融资愈来愈难。加之过去两年中政府更多地寄望于基建投资而相对忽略实体经济,改革成效远不及预期。但也有声音指出,金改是一场特殊的“边缘革命”,肩负探路使命,金改以稳健为基调,强调对风险的控制,五年才可能实现一个阶段的转变,现如今还无法体现出金改的成效。

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意义

使得民间融资阳光化。民间资金一直活跃在温州市场上,但民间融资处于没有合法化的灰色地带,此次金改将直接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在金改过程中,温州推出衡量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的“温州指数”,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研究起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民间融资法律保障。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进一批中介机构入驻,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登记等服务,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促使民间资金的运作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氛围更加宽松,将有助于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有利于修补实体经济。金融业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使得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出现混乱,金改无疑将使金融体系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并修补实体经济。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转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融资。以银行为主的主要金融机构,它们的放贷对象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国营企业和稳健的政府机构部门以及拥有丰厚资本的大型公司,出于收益与风险的综合考虑,无法为提供中小型企业提供所需的信贷款项。通过金改,民间资金走入合法的信贷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渠道,大力扶持小微金融机构,有助于修补实体经济,对温州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温州金改实施的不良现象。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受限,不具优势。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是此次温州金改中最大的亮点,但在金改中却未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相关限制,不得不说这是金改中的一大问题。由于个人和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够多,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在寻找投资和融资渠道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交易成本较高,降低了民间资本放贷的吸引力。并且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增加了投资风险和融资困难。民间资本分散在大量民营企业和家庭中,只能进行小规模的投资,资金不具备规模优势。上面讲到的几点,都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受挫。

没有切实推动利率市场化发展。虽然温州金改看似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但是很多小贷公司所有者认为改革只是改改样子,并未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换句话说,即使放低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很多小贷公司也未必会愿意走上银行的那条路。究其根本,还是利益在作怪。就目前而言,很多中小型企业急需资金却无从获取,于是小贷公司发放的几倍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也被默然认可了。从已有的现金所获取的丰厚的利润驱使着小贷公司宁愿向长远发展,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口碑来确保长期的稳定超额利润。尽管金改为企业开拓了民间融资渠道,但是在利率没有市场化的前提下,中小型企业仍然不得不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没有达成金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三、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温州金改实现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但是由于中国的利率没有真正的市场化,削弱了金改的效果。金改本意是通过将民间资本从地下隐藏状态引导到阳光状态,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但由于银行基准利率和市场供求造成的真实利率的严重差距,使得民间资本被银行的高额利润吸引,大幅提升利率,使得企业融资成本反而加大。所以,利率市场化在温州金改中是无法回避的改变。同时,既然要推进民间银行,那么社会信用必须要重建。温州曾经出现的商人跑路等现象,动摇了民间借贷赖以生存的信用根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长期积累社会信用,以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综上,温州政府应该在坚定既定方向的同时,大力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探索,同时重树社会信用,突破,将改革深入的进行下去。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温州金融改革的破题意义重大,可以使得民间融资阳光化,修补实体经济,以完善民间资本的运作和提升市场效率。现阶段的金融改革虽然存在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受限,不具优势、没有切实推动利率市场化发展的漏洞,但是,金融改革总体来说前景还是乐观的。现在金融改革改处于过渡期,但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市场逐步规范,改革能取得一定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诸葛隽. 担保链难题该如何化解[J].浙江经济,2013,(7).

第11篇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报道,2003年6月28日贵州毕节地区小有名气的“借贷主”郑有勇自杀身亡,原因是他放出去的一笔巨款借款者“突然失踪”,而他是放贷资金链中的一个中间人,下线欠他的钱正是他欠别人的钱。这件事再次暴露了资金供给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下面是一组数据也可以说明我国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1、据测算,中国农村活动着的民间借贷资金0.8~1.4万亿元。

2、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贷款机构贷款的四倍。

3、2003年《21世纪经济报道》曾对125户农户进行调查,56.8%的农户表示现在的资金紧张,16.8%的人认为非常紧张,而认为在当地信用社贷款不方便的占调查户数的69.6%,贷过高利贷的64户中,57.81%的农户是因为无法从当地信用社贷到款。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诸多不利:

1、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足户不愿把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的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2、风险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面子,有时不太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缺乏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论利率高低以及自己的承受能力,有时不能按时归还资金,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二、造成农村金融市场失衡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原因

1、1996年开始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的盈利性差,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在县一级设有分支机构,但很多都实行严格的贷款权限限制。

2、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不断调整,已演变成专业从事粮棉收购贷款银行。虽国家已开始放宽其业务范围,但仍相当有限。

3、农村邮政储蓄一直都是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起着“抽血机”的作用。最近正筹备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如以商业性运作方式经营,但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还有待时间考验。

4、如此一来,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重任就落到农村信用社身上。事实上,农村信用社也确实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主体地位。其网点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区域。但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构同样表现出日趋严重的“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并且其服务水平有限,网络还不是全国联网,再加上体制问题,经营管理不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三农”本身的原因。从商业角度来说,在农村,盈利的项目确实不如城市,而农民本身多且分散,个人信用没有保证,农民贷款的单笔数额往往少和分散,再加上农业风险大,国家在这方面的农业保险开展的程度还不够,银行经营成本比较高,那么银行资金自然就从农村流向了城市。民间借贷正是较好的解决了上述矛盾,才在农村一直很活跃,弥补了农村金融的空洞化。从需求者的角度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手续的简单性,可以使农户及时地得到需要的资金。农村金融市场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无法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等级予以量化,这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

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的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和信用,无任何手续。

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写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利率也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这要比银行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简单的多,时效性很强。

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他们的资金以比银行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正因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性及简便性,使得农户在遇到如婚丧婚嫁、子女升学、建房治病或者用于企业周转时可以及时的借到资金。

从供给者的角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节余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去投资,加上银行利率连年下降,又征收利息税,储蓄存款收入较低,甚至是负利率。而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工具在农村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无法实现投资。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的收益,对于部分资金富裕户来说,在亲朋好友的引导下便甘愿冒风险将钱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三、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策略

对于上述农村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引导其发展呢?

(一)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民间借贷产生和活跃的原因是农村社区正规金融投入匮乏与农村社区资金需求旺盛、部分农户资金有余与农村投资途径缺少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解决,是指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以传统内部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是一种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为此,应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内部化”的制度。这样逐步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轨金融体系,引导其正确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对其有效监管。

(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影响,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定位、合理的生存空间,使其合法化。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之外,应同时立法来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范与保护。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民间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中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民间借贷的管理。另外,对农村民间借贷实行登记制度,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时登记,签订合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严格限制贷款领域,降低贷款风险。

第12篇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发展既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但也有负面、消极的影响。因此,如何规范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和现状的基础,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民间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民间金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

一、引言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从历史渊源来看,民间金融在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占据着主流,而官办金融则是现代以来才出现的,因此,民间金融是源,官办金融是流。1978年开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随着改革的深入,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民间经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一些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又重新活跃起来,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包括友情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典当等,都具有了新时代的色彩。同时一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金融服务公司等也被创新出来。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中国人民分行广州分行课题组曾按照组织化与专业化程度,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具体形式包括私人间借贷、集资和企业间借贷)和有组织民营金融(包括各种民间金融中介的信用活动)两种形式,前者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后者属于民间金融的高级形式。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没有民间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使用者与资金供应者之间的中介,借贷双方直接发生一对一的金融交易关系,资金供应者要直接承担资金使用者违约风险和项目失败风险的借贷行为。一般来说,这类金融活动都是无组织且分散的,缺乏连续性,规模也较小。民间借贷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根据利率高低,可以分为白色借贷(又称亲朋借贷,低息甚至无息)、黑色借贷(高利贷)、灰色借贷(利率介于前两者之间)。

(二)民营金融

民营金融是以金融机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民间金融交易,只是这种组织没有经过监管当局的审批,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民营金融和民间借贷相比,运行机制大致相同,但交易活动的组织性、专业性和连续性更强,交易量更大,风险管理能力也更强。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合会、钱庄、当铺等。

三、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规范其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不同层面加以分析:①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②民间金融组织不规范中的注册问题、办公场所问题、组织成员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旦经营行为出现问题,资不抵债,局中人常常选择逃跑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剩余资产的处理。③利率管制,信贷风险高。④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首先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而且会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另外,还可能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另外,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它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

四、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其监管力度,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使农村民间金融健康而有序地沿着正确道路发展。

首先,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并将其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其次,构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民间金融的存在,打破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它是一个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目前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还存在着产权不明现象、没有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审计审核监管体制等问题。同时经营活动也不规范,业务扩张,向赌博、非法经营、违法活动等关系人放款。并且也缺乏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抗风险能力差。最后,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通过制度手段对民间进行规范。对民间金融实施合法化改革能有效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特别是能规范民间金融市场,防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出现,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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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国务院正在研究开展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这一举措意味着中国在放开资本管制上又前进了一步。而上述一揽子改革措施发出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中国政府正在推进金融改革,而且在试图引导更多资本流向私营和小型企业。

温州是中国东部沿海的一个富裕城市,以民间金融活跃著称。有分析指出,此次试点昭示着向金融系统开放式改革迈出了新的一步,将有利于化解民间金融风险及拓宽国内投资渠道。同时,开展个人境外直投试点为合理引导资金外流开辟了一条出路。

国务院总理在会议上说,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就在4月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了谈及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讲话。表示,国有银行获利“太容易”,若现金短绌的民间企业要能适时取得资金,就要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民间金融阳光化

3月28日下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飞往重庆,甫下机,手机赫然有20多个未接电话和十几条短信,他感觉,有大事发生了。

确有大事。国务院常务会议是日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诸如如何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等有关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

“去年10月温总理来温州调研,我向总理提出建议,温州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总理当场首肯,要浙江省拿出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至今短短五个月时间,方案就批了,温州成为全国第一个金融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抢得先机。”周德文告诉记者。

在温州经营一小额贷款公司的陈道中当晚兴奋得一夜未眠,与几个朋友饮酒相庆。“盼了好几年,这下小贷公司算是彻底见阳光了,以前多少还有点像地下工作者。但我觉得步子还是小了点,比如小贷公司应该可以放开吸收存款,利率市场化也可以明确下来。”

陈道中说的“走到阳光下”,直接体现在“十二条”中的第二条,即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最大兴趣点也在此。他告诉记者:“对民间金融,最大的意义是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过去我们把民间金融一律当高利贷、乱集资来打击,现在从政策上为它正名,给了它合法性。”

“十二条”中的第一条,显然也是对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明确。第一条规定: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事实上,全国首创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处于最后准备阶段,可能将于4月中旬试营业。这家由鹿城区22家企业投资600万元的登记服务中心,首次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对其实现备案管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对记者透露,中心已与宜信、人人贷和速贷邦谈妥,这三家机构正在登记入驻登记服务中心。

“借贷双方产生借贷行为,我们免费引导他们登记,包括还款记录等都要登记。原来借钱不还,只有借贷双方知道,现在就会有个借款逾期记录,借款人的信用就会受损,这样就会帮助降低借贷风险。不碰资金、不承担风险,是我们中心的原则,我们只是引导双方面对面交易的平台。”徐智潜介绍。

此外,借贷登记中心还将邀请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入驻,借助专业团队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借贷登记信息服务平台也是国内首创,由全球网负责开发运营。该网策略规划经理宋杰也告诉记者:“试运营阶段,平台主要功能是登记。以后会逐步纳入对资金的监管。”

在“十二条”中,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等,是为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拓宽通道。而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培育地方资本市场、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等条款,则在引导资金供给与需求对接的同时,注重为丰裕民资“开闸泄洪”。

“此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有三点意义:一是针对前段时间民间游资狼奔豕突的状态,不是堵,而是疏,等于给民间融资在正规或准正规金融领域开个口子,避免出现由于金融层面的波动造成宏观经济的大幅度波动。二是民间资本不仅在国内有更多出路,还可以出海,这使得投资组合更多元化,也有利于资本进出更加均衡,避免由于人民币的过快升值压力和热钱向国内堆积,导致国内资产泡沫化加剧。三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上有些创新。因为实体经济面融资偏难,冀望这样改革,把流动性引导到实体经济上去,使资金供给和需求的撮合更加完美。”广东金融学院代院长陆磊也对记者分析。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3月29日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考虑推出二十几条“一揽子”政策,引导不同层次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州的实体经济。张震宇甚至列出了一套针对不同层次投资者的“理财计划”:对1万~10万元的投资者,可投资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部门正在考虑把部分市政项目拿出来,以每股1万元作为投资起点,让普通工薪阶层参与。拥有10万~50万元的投资者,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记者实地查看了位于民航路上的温州股权运营交易中心。遗憾的是,这家成立一年多的股权交易中心颇显冷清。大厅难觅登记或交易者身影,硕大的电子板上,循环播放着共8家股权托管登记企业和3家挂牌交易企业的信息。一工作人员透露,至今只有朗诗德一家企业成功交易,共转让400多万股股份。平时也偶有人来问询相关事宜,“不是天天有”。

在周德文看来,冷清有多个原因,包括股市不景气拖累、人们不习惯于通过股权去融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而“此次综合改革是一个最好的契机,有望完善、修订一些条例,把它推上去”。

但陆磊则认为此类金融创新步伐并不大,“股权交易市场是零散的、非标准化的交易,跟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很难说有根本上的区别。至于地方债券市场,上世纪90年代搞过,发行地方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地方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和央行审批,现在温州也很难说市场容量有多大”。

放开更要监管

对金融业“虎视眈眈”的温州民资,因不能在金融机构中取得控股权就多怨言。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也多觊觎最终转制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村镇银行。此次“十二条”,虽未赋予小贷公司吸储权,但在张震宇的解读中,民资将比肩国资,同样能够控股村镇银行,具有破冰意义。

目前在银监会的规定中,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张震宇认为,此次“十二条”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发起就是可以控股,这打破过去由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制度,董事长可能就由民营企业主来做。还有个突破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村镇银行,具体的条件、门槛,银监会会出台相关政策,但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享受同等待遇”。

陈道中即为此说欣悦不已,“我已迫不及待地考虑下一步发展方向,争取尽快转制为村镇银行”。

位于温州大道开元大厦15楼的鹿城捷信小额贷款公司,是温州最大的小贷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有8亿元之多,去年的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面对记者“鹿城捷信是否最有希望转制村镇银行”的提问,该公司一负责人出言谨慎:“我希望实施细则早点出台,如政策出台,任何一家小贷公司都有希望转制成功。”

对此次并未触及开放小贷公司吸储权,该负责人认为理所当然。“省里放宽的政策”是指去年11月份,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率可达100%,但银行至今没允诺,鹿城捷信目前仍按照50%的比率进行融资。

可以预见,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将迎来迅速的扩张期。现有28家小贷公司的温州,已计划在三年内发展120家小贷公司、数十家村镇银行,实现中心镇以上全覆盖。

在放开的同时,曹凤岐提醒,风险防范问题也不可忽视。“小贷公司并不一定都要转为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相对风险小一些,靠注册资本贷款,且贷的都是小额。而转成村镇银行以后,信用度不够,吸储也比较困难。而土生土长的村镇银行管理并不是很强,很难防范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我的基本观点是,应该放开,但放开并不等于不要监管,不能一放就乱。”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则警告称,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要慎之再慎,需警惕民资组建银行的风险。易宪容认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在目前政府对银行进行价格管制及信贷规模管制的状况下,并不能有助于形成银行业的竞争机制,相反,由于民营资本缺乏长期演化而来的信用担保,其进入银行业的信用就得由政府来担保。这样,民资就不会惧怕进入高风险项目,收益归自己,风险或成本最终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在网络银行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它随时可以将居民存款占为己有而逃走。

建立村镇银行来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说法。但易宪容对记者表示:“贷给小微企业无利可图,他们会做吗?能挣大钱的事情才会去做。很可能会把公众存款拿去炒房炒地,后果难测。”

第14篇

农村民间金融信用法律制度

一、理论概述

(一)农村金融理论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社会主义金融的重要内容,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对货币及资金的融通。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信用贷款资金本身的流通,例如存款的吸收和提取、放贷及资金回笼;二是各级部门、农村各经济单位之间资金的互通,如财政部门的支持发展的资金等,这些都是农村金融货币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农业贷款外,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商业、工业等也加入其中,进一步扩大了农村金融的范围,这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村金融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业务与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与国民经济其它有关部门的业务,如何协调一致,仍然是我们必须注意研究的课题。

(二)金融信用理论

信用的产生很早,在人类交换还局限于物物交换时,信用就已经存在。早期信用主要是以货物和劳务为主的商业信用。在货币成为商品交换的共同媒介后,货币不仅成为信用的量的衡量标准,而且成为信用发生的直接对象。概括地说,金融信用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市场的经济范畴,是一种借贷行为,即以偿还为条件、以收取利息为要求的借贷行为,其特征是还本付息。从经济关系来看,信用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信任,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延期支付的承诺。金融信用的发生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在主体上,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应存在。其二,在时间上,具有不同步性,即“借”与“还”或资金的运转有时间的间隔。其三,在活动媒介上,一般要借助信用工具。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债权债务的书面证明,按时间的长短它可以分为:长期信用工具――股票、债券、长期票据等,其交易市场因属长期信用性质,普遍称为资本市场;短期信用工具――支票、本票、汇票等,其交易市场,称为货币市场、金融市场或短期信用市场。

二、农村民间金融中出现的信用问题

(一)借贷活动不规范引发的信用问题

当前我国许多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是自我执行的契约,既然“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那么在这个时滞过程中,即契约的履行前,契约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要彼此流通。但是在实践中,契约双方往往没有做到将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给对方,也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信用风险。从本质上来讲,影响农村金融信用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其建立基础是围绕三点即血缘、地缘、业缘,基本是在乡里、亲戚朋友这个等小范围内,覆盖的领域极为有限,但容易在短期内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与认同。在信用凭证方面,更是存在大的缺陷,其中以借贷人之间的不规范“借条”为常见模式,更有甚者是以口头约定为主,借贷关系发生时根本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借款协议,这足以使得农村金融存在致命隐患。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外一方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损失其信用度,特别是当经济下行时,很容易导致,对农村金融的发展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案件有2012年江苏省如东县葛某某民间借贷导致集资诈骗案、盐城顾某等人通过非法金融行为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二)高利率与信用风险相互滋生

农村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信用是来源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了解,也就是双方之间彼此掌握的信息,因此信息才是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程度开始出现不差异性,借贷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转弱,双方之间存在加大的信息不对等情况,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如果产生信息不对称,那么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也将大幅削弱,最终将导致信用风险。加之农村民间金融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这就使得贷款的回收率下降,大大削减了农村金融中贷款者的收益。正是由于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较高,贷款方需要高利率来弥补高风险带来的损失以及操作成本,同时高利率也会加重逆向选择的困难度并加大道德风险,从而增加贷款者款项回收的风险。而相反,也就是这种高利率使得借款者无偿还能力,进而引起更多借款不还的信用问题。所以,信用风险就会有高利率,而高利率也同时会带来信用风险。

(三)欺诈引发的信用问题

欺诈即为了欺骗目标群体,以达到自身目的。对于民间金融而言,非法集资是信用欺诈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信用欺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民间流动性资本过剩但国内投资渠道还相对不足,信用欺诈正是抓住其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巨额资金。近年来在我国发生了较多的民间非法集资事件,比如:2008年的哈尔滨市焦某某20亿元非法集资案件,2011年内蒙古包头市金利斌12.37亿元非法集资案等,这些案件背后引发的信用问题更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三、农村民间金融中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

欺骗、欺诈行为的存在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能适应民间金融的发展,因此要针对民间金融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制定出成熟的法律规范,让民间金融组织“光明化”,引导其朝正确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具体来说,规范民间金融,需要从其组织形式、内部制度和监管措施三个方向着手,并尝试民间金融行业进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法定准备金体系的可能性。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的准入门槛、营业范围等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国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界定和规范,明确民间金融借贷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裁措施,使民间金融活动规范化和合法化,被欺诈者有法可依而诉诸法院,法院有法可依而维持正义,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而制裁民间金融欺诈者,民间金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以提高其活动的信用程度,减少违法事件。

(二)引入社会中间层组织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信用补充系统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引入机构,该系统包括两个子系统:一是民间金融信用担保系统,组织机构是民间金融担保协会;另一个是民间金融信用保险系统,组织机构为民间金融信用保险公库。民间金融担保协会和民间金融信用保险公库都是社会中间层组织。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作用是降低放款方的风险,当借贷方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时,民间金融机构不能放款,此时信用担保协会会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为借贷者申请的贷款进行担保,如果评估通过,那么民间金融机构在得到信用担保协会的担保后向借贷者放款,而信用保险库的作用是为该笔贷款进行保险。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如今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特征更是信用经济地位的主要体现。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起的信用缺失是造成民间金融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以从根本上来降低民间金融的高利率,重点是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在民间金融信用方面,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尤为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传导技术,建立个人信用账户并实行统一化的管理,主要目的是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搜集、管理;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的各项信用指标进行评价,为放款方放款提供有效参考;三是加快个人信用登记、评估的合法化,制定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规范。

(四)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促进并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首先政府应该积极发挥自身对于产业发展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的鼓励金融企业参与信用系统建设工程,大力推广征信产品,促进征信市场发展;然后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不仅仅包含企业信用征集、记录、评价,还可以实现跨部门、查询信息以及信用交流;最后要为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的营造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多方位、多方式的开展诚信工程的建设,在个人方面加强诚信教育的开展力度,培育个人诚信理念;在示范性方面,广泛开展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通过大范围、持续性诚信宣传,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社会活动各方的意识中,包括金融活动,以达到增加全体社会信用意识的目的。

四、结语

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血缘关系等非正式规则和制度发展起来的,正是有了信用这一特征,农村民间金融才得以发展和成长起来,在这种信用为主导的民间金融交易中,一旦舍弃这种已经存在的特殊信用关系,那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将会受到抑制,甚至走入歧途而失去其本意,所以,我们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并制定相关法律措施,保证其信用特征的稳固,同时在制度层面对引发信用问题的高利率以及不规范的借贷活动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规制,并找出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微雨.简析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的方向[J].东方企业文化,2014(01).

[2]韩喜平,金运.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3).

[3]周璐.贫困山区创建金融信用县的经验及建议―在贵州省凤冈县建设农村金融信用县基础上的思考[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4,16(2).

[4]卢占军.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路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3.

第15篇

【关键词】借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类型

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以来都将超过法定利息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金融违法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通过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规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创新手段的多样化,曾经正当的法律手段,在今天的体系下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已无法达到社会福利状态,也就是说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现行的实际是不符的。

一、民间借贷的语义分析

春秋时已出现了赊贷业,放债取利是那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以后随着各个朝代的不断发展丰富,借贷一词的语义分为两种:其一,向人借用钱物。其二,将钱物借给他人。法律意义上的借贷不仅指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了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集资关系。

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又可定义为三种:(1)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称之为个人借贷合同;(2)是包含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包括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总的意义上,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脱离于官方监管范围内的,广泛存在于个体之间、个体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是国家信用和金融法律法规控制之外的一种金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

作为一种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了上千年的资金流通形式,现实中比较广为人熟知的是以下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个人借贷,指单独个体因为日常生活、生产而发生的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其他个体借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的借贷行为。此种借贷规模一般较小,在农村非常普遍,是农村民间借贷的一种主要形式,且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是一种熟人借贷。

(二)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借贷利息往往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四倍利息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地下钱庄,是一种旧式的金融组织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企业主的个人资本或投资、以高利贷吸纳的公众存款和特殊背景下的银行贷款。此种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高利贷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资金来源往往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四)典当行,指通过将实物进行抵押,得到经营者认可,同意借给所需资金使借贷者取得借款,并规定期满后还本付息,赎回实物的借贷行为。现行发展中,一些典当商行逐渐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的变相钱庄,此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这一形式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后来内地也开始仿效。现在的合会一般具有规模大、涉及面广、月息高、以会养会等特点。

(六)其他:如私募基金、金融服务公司等。

三、民间借贷的原因

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是由政府金融监管即金融抑制下的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产生的。具体到导致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导致民间借贷大肆盛行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采取紧缩银根,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的措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给大幅减少。各金融机构缩紧银根,压缩流动资金贷款。中小微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开展生产,不得不向民间资本求助,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自救于金融危机之中。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是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拥有了大量的闲置资金或者说储蓄。由于将这些钱借贷给企业可以获得比银行高得多的利息,所以他们愿意将手头资金借贷给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中赚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另一方面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企业收回借款而无任何损失,这就催发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

(三)对金融的监管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间借贷。由于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转换,其不再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而银监部门也未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这就使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使民间借贷处于盲区之中;加之我国对金融的管理属于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机构没有相应的机构职能,这也使得对民间借贷的官方监管不足,助长了民间借贷大肆无序发展的气焰。

四、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民间借贷立法。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得以明确化,自由、健康的民间借贷行为才能顺利开展,可以说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文本就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借贷自由的圣经,有了这样一部“圣经”这些企业的“自由”才有了保障。

(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前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中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典,建议在这样一部法典出台之前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的意思表示自由裁量民间借贷罪与非的标准。

(三)坚持公证的方法。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赋予民间借贷法律依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方可以凭有效的公证文书寻求法律帮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公证在现行民间借贷行为中可以发辉出良好的效果。

(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由政府专门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借贷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借贷,合理运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互信,减缓借贷双方因企业信用记录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引起的问题。在法律缺乏规定的中间地带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借贷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通畅化。

(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民间借贷多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是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借贷合同。对于此种借贷行为,最高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无疑应成为今后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默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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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晋康,唐清利.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12.

[4]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