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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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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

第1篇

摘要:2013 年1 月1 日起,事业单位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本文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和现状出发,就有关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最后提出相应的措施希望使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规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及现状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特点

2013 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这一规定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历史,同时反映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任何固定资产,不管是不是事业单位的,都必然会发生价值损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及设施等的翻修重建说明其固定资产仍存在着服务能力的降低和价值损耗。固定资产相对于流动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其价值损耗是逐步进行的。这是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特征。对“计提折旧”的完整理解应是:计量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程度,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补偿基金。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现状

从以上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特点分析

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事业单位而言,固定资产作为其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是单位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更加能反映固有资产运作过程中的耗用和补偿情况,成本核算更加明晰。新《准则》明确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应当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不足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新《准则》中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只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用具装具计提折旧,当然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文物和陈列品因为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虽然能够通过货币计量的方式反映其价值,但由于不能使用所以其使用价值并没有通过耗用而逐步降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属性被分割开,因此,不需计提折旧;图书档案因为在相当长的使用时间里价值降低极少,所以也不需计提折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需计提折旧。但是动植物作为生物性资产,实际上在科研和高校类事业单位中实验消耗量是比较大的,再加上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动植物单位价值不菲,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重。如果对于这类动植物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将不能全面体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初衷。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不考虑残值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一般相对于其原始价值来说所占比例很小,即使企业中也不过3%-5%,并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盈利”,但是积少成多也会是一笔金额较大的收入,如果对这一部分金额不进行登记、计量,可能会是某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为中饱私囊提前报废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有些需要使用残值作为计算应计折旧基础的计算依据,如果不计算残值,计提累计折旧的方法将受很大程度限制。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过于单一

新《准则》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法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所以每个期间计提折旧的金额是相等的。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延伸和补充。这两种方法强调固定资产使用时间长短或工作量的大小,完全符合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这一特征,也符合多数事业单位是享受国家全额或部分拨款的实际情况。近些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渐增多,这些单位虽然具有事业单位的形态,但是本身却和企业性质十分相似,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这部分事业单位应该选择更为灵活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新《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规则的完善

(一)事业单位动植物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针对使用动植物作为研究对象,且其价值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科研院所应该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通过预算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购买。对于价值大的动植物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设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可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已计提折旧金额等进行登记,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突出重点,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二)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中应减去残值

事业单位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家具装具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将其分解后变卖铜、铁从而获取一定经济收入。这一行为并不违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反而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节约资源,避免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所以当会计期满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残值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中应增加年数总和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属于净资产类科目,从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我们也能看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消耗及补偿过程,没有体现在费用的金额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既然也需记录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那么可以依据它与企业性质的相似性选用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的使用既能解决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关注,也能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兼具企业的特点,前期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多,后期占用的少。尤其对一些科技含量高、技术进步快、腐蚀性大、损耗快的专业设备年数总和法更加适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达50%甚至更高,但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规定阻碍了会计核算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反映,新《准则》的实施使这一缺失环节得到弥补。随着新《准则》逐步走向正轨,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中出现的不足,我们应该注意及时修改,通过日常会计核算的完善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高校固定资产; 高校财务

2012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此次财务规则是对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原规则)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时隔15年。新规则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资产管理中对固定资产界定、分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固定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高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新规则的实施必定会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影响。

一、新规则对固定资产修订的内容

近年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作出了规定。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却未能跟上资产改革的步伐,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口径的不一致,新财务规则的颁布实现了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规范较原规则有以下不同:

(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上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标准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它与原规则“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标准相比,提高了标准。

新旧规则之间的15年,我国财政支出规模逐年加大,物价指数上升,人员工资、会议费、差旅费等标准几经提高,而固定资产标准却一直不变,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高、使用效率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以实现。标准提高既是适应了资产管理的需要,顺应了经济改革的趋势,也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加便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分类上

新规则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与原规则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固定资产的类别更加科学,范围更加广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物质需求的提高,事业单位资产规模逐渐加大,项目类别逐渐增多,原有分类难以实现明细化管理。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量单位,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正是与此分类保持了一致。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上

新规则在专用基金管理中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而原规则并未作规定,这为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费有了选择。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难以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根据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既是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磨损程度的补偿,也有利于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新规则允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以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四)固定资产使用上

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固定资产购置需要的资金数额一般较大,实现共享、共用,可以避免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提高它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效用,同时可以减少资金的浪费,将资金用到更需要的项目上,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良性循环。

二、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

(一)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

高校是集行政、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公益性组织机构。大量、众多的固定资产保证了高校行政办公、日常教学、科学研究、教辅活动等方面的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科研项目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支撑教学质量的提高、科研成果的完成,不同教学活动、科研项目对固定资产需要不同,因此固定资产数量大、类别多是必然的。如理科科研中实验仪器设备等专用工具,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更新较快,资产购置较频繁,不同研究领域投入的资产类别不同,有大型的精密仪器,也有众多的小型实验仪器设备;而文科科研注重于文化繁荣,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装具上投入较多。所以高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固定资产数量大,类别多。

(二)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性

事业单位资金多为拨款性质的财政性资金,而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则具有多样性。高校资金除财政直接拨款外,还有大量的其他资金来源,主要表现在科研活动资金上。高校科研资金投入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研究所、各类协会、企业资助、校企联合等,这样高校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则呈现为多样性。多样性的资金来源,保证了高校行政、教学、科研活动的高效运转,提高了办学质量,促进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三)固定资产管理上的多部门参与

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在购置、建卡、财务核算、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是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固定资产购置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由学校专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操作;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也可以由资产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则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卡。固定资产资金管理上,由财务部门来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上,由具体购置部门或人员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处置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人员共同完成。

(四)固定资产使用上具有灵活性

高校固定资产使用上具有灵活性,尤其在科研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上。科研活动是教师正常教学活动外进行的科学研究,教师在项目的研究时间和研究空间上具有灵活性,他们可以在学校专门的实验室或办公室来进行研究,也可以在家里或其他适宜的场地进行。再者,不同仪器、设备可以交换使用,专用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可以付费使用。因此固定资产的灵活使用保证了高校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三、新规则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

(一)提高固定资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重新界定和分类,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物价指数的上升,原有的固定资产标准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管理需求,新规则的实施使得固定资产数量上、价值上更趋于科学化、精细化。固定资产新的分类也满足了资产管理要求,因为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多样性,会使得资产购置项目多样化。新的固定资产分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资产项目,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产建卡、会计核算方面更具体、详细,在统计某一方面数据上,更具有针对性和综合性。

(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上的一致性、统一性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的规范保持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已有文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致性、统一性,如《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国有资产处置规范》等文件。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致性、统一性,有利于高校各部门之间对固定资产指标数据统计、指标口径、指标范围等方面相互印证、监督,避免一个指标两个数据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推进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和使用效率

高校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但重复购置问题一直存在,导致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金、资源浪费问题严重。新规则要求资源共享、共用,高校可以以此为契机,建立资产共享平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固定资产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广大师生可以通过这一信息化平台,了解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并结合自己工作内容需要,通过付费或者交换使用方式,在现有固定资产中申请使用,这样整个学校固定资产就可以流动起来,既保证了正常使用,又节省了资金,同时也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

(四)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提上日程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一直是专家和各部门讨论的话题。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的记账基础不一致: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价值得不到补偿,直到资产报废,账面价值仍是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价值。新规则允许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行成本核算,有利于它的价值补偿,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对于高校来说,固定资产数量大,项目多,计提折旧有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使固定资产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教学、科研活动,并利用固定资产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创造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提升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

[2]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1996.

第3篇

关键词:财务规则;高职院校;固定资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财务规则下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5日

固定资产是高职院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衡量学校办学实力、办学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几年由于高职院校的扩张,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很多学者也对此做出了许多研究,比如重建设轻管理、基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等等。但是,有些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常年存在;也有一些是由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社会收入、物价等已今非昔比,有些标准却没有相应提高,相对滞后。本文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和对策。

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管理意识落后。由于固定资产是高校评估的一项指标,自然是多多益善,因此很多已经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没有报废处理,造成账实不符;或者一些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固定资产不经过上级机构批准,就随意报废,之后出现问题才想办法补救。在实际中,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疼的事,因为很多陈年旧账没有处理,从这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也没有记录,固定资产丢失、闲置、浪费现象屡见不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从高层负责人到下面的办事人员都没有对固定资产认真的对待过。因此,造成上述问题在所难免。

2、固定资产标准偏低,界定不明晰。无论是《事业单位会计通则》还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都是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但那是1997年的标准,我国经过15年的发展,物价已经今非昔比。其中,房地产价格大家有目共睹。据报道,相比10年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成都平均房价上涨了510%以上。受房地产带动,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达到321%。10年前一两块钱的蔬菜如今已是4~6元的身价,1元以内的蔬菜在城市已经绝迹。当然,收入也获得了巨大的增长,1998年城镇居民年人均总收入为5,425元,2011年达到23,979元,翻了4倍多。因此,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势在必行。所幸,2012年国务院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将一般设备的标准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提高到1,500元。但是笔者认为,此项标准还是偏低。根据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在2001年就将标准定在了2,000元,为什么事业单位现在才1,000元?另外,“大批同类物资”的这个说法不够明确,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指的是图书、家具还是别的?到底是一次性购进的呢?还是说以后继续购进同类物资的都算?比如家具,新生开学购进一批,之后零星购进的几件桌椅算不算固定资产?还有“大批”,具体数目达到多少才算“大批”?

3、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近几年,一些学者建议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为考虑到某些固定资产价值是逐年减少的,这是合理的,但是企业计提折旧是因为价值会随着产品的卖出得到补偿,即通过计提折旧计入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然后再计入到产品成本,通过产品的销售而得到补偿。而高校是非盈利性组织,不生产产品,损耗的固定资产无从补偿,因此并不适合计提折旧。但是,某些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实是减少的,这就会造成账实不符,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混乱。一些高职院校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导致重复记账。财务部门本身有一套总账,其中可以核算固定资产明细,但是另外还设一个专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再记一套账,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还有一套账。更奇怪的是,每一套账所设科目或者说分类均不一样,比如说学校财务部门总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为房屋及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土地5类。而财务部门专管固定资产的科目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工厂设备、印刷设备、交通设备、动力设备、家具、教学仪器、图书、文体设备、炊事设备、其他设备共12类。固定资产专管机构的分类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共11类。这还只是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还有十几种,就更不一样了,造成管理上的极大混乱。在实际中,财务部门专设一人管理固定资产变得毫无用处,反而增加了工作量,因为三个账目之间还要求核对,总值核对,每一个分类也要核对,总值自然是可以对上的,分类则不可能对的上,因为分类完全不一样。另外,固定资产卡片应该登记一件设备还是多件设备,按规定是一件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单则粘贴在第一张或者最后一张卡片上,日后设备报废,则将卡片抽出来作废。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会造成麻烦,比如当时购买了多件设备,但是若干年后只有一件设备报废,那么只抽取这张卡片,那么固定资产登记单如何处理呢?在上面用红笔划掉?显然不符合财务规则。

二、完善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1、充分认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预防腐败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院校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督促专管人员加强学习,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建立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的资产管理人员队伍。

2、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对有关模糊界定予以澄清。针对固定资产标准偏低的情况,也考虑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宜定的太高,笔者认为可以将一般设备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专用设备提高到2,500元。这符合当下的物价水平,符合实际的工作要求,减少工作量,还可以防止高职院校为了评估需要,虚增固定资产数额。另外,对于大批同类物资的这个说法应该予以说明,对于一般高职院校来说,能够大批购买的一般都是学生用课桌、床椅等家具,还有给学生教师购买的图书,电子产品一般就是计算机。除了这些,似乎没什么东西可以大批量的购进,因此可以具体说明一下大批同类物资指的就是家具、图书、办公设备。对于这些东西,之后陆续的零星的购买也算作固定资产,其他设备的零星购进则不算作固定资产。另外,“大批”究竟应该是多少,根据实践经验,可以规定100件以上为“大批”,太少了不能称之为大批。

3、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保证账实相符。如果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造成账实不符,因此高职院校都应计提折旧,那么具体如何核算呢?事业单位是没有费用这些科目的,只有事业支出,那么计入到支出?但是考虑到预算平衡的问题,如果将折旧计入到支出的话,会影响当年的结余,也会给今后的预算编制带来麻烦。因此,没有必要将折旧计入到支出中,况且事业单位计量折旧只是为了核算固定资产减少的部分,求得其目前的真实价值,所以不必计入支出。可以利用固定基金这个科目,购进固定资产的时候是贷方固定基金表示增加,计提折旧固定基金就会减少,因此只需借方登记固定基金就可以了。另外,仿照企业增设一个科目——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用来核算具体折旧数额。要想知道目前固定资产的净值,只需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就可以得到。具体分录为:借记“固定基金”,贷记“累计折旧”。考虑到固定资产的不同特性,对于一般设备、建筑物、家具等可用直线法折旧,机械、电子产品等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4、创新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针对上述问题中出现的多头管理,可以取消财务部门专门管理人员一职,避免重复记账。统一固定资产分类,参考新的《财务规则》,统一划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教学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八类。这里要说一下,新的《财务规则》首次将动植物列为固定资产,可能有些农业类院校这类物资比较多,动物这里不予探讨,将植物作为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比如学校的树木,名贵花草,可以使用一年以上,也可以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但是对于自己培养的植物算不算作固定资产呢?如果算,那怎么合算,难道像房屋一样,先计算其成本然后再结转?殊不知,有些植物卖价和成本不成比例,成本很低,但是卖价却很高,如果以公允价值入账,但目前高校并没有像企业一样使用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况且,房屋的数量很少,而植物的数量却很多,会造成巨大的工作量。所以,笔者认为,目前只宜将外购的植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针对固定资产在不同部门转移的问题,解决办法是只需在原来的卡片上做一个记录即可。不需要另行设置卡片,这样反而会导致管理的混乱。财务部门也不需要做什么会计记录,因为没有涉及到金额上的调整。对于固定资产卡片登记一件设备还是多件设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同时购买的设备登记在一张卡片上,因为既然是一同购买的,那么寿命应该是一样的,可能有先有后,但是不会相差太远,所以应该到时一同处理,同时报废,然后再将卡片抽出。这样既减少了工作量,又不至于给管理带来混乱。

主要参考文献:

[1]莫颖宁,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0,10

第4篇

(一)固定资产核算标准过低

界定固定资产的原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这一规定已明显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一些简易办公用品价值不断降低,并且容易损坏、经常更换,而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但加重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量,而且造成固定资产的界定不明确,核算范围过于宽泛。

(二)固定资产核算原则滞后

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落后于单位的自身发展需求。首先,固定资产作为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资源,收付实现制仅对其取得和报废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对其使用过程则脱离会计核算,无法准确反映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源。其次,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既要追求社会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应。仅通过现金收付途径无法满足单位对其资源的高效运用,也无法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各项资源运用方面的真实会计信息。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繁琐且不科学

把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直接列为当期支出,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通常情况下,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外,这两者的金额相等。这样就会虚增当期的事业成本,导致固定资产增加,当期的结余虚减,成本核算不科学。

(四)固定资产未进行折旧处理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直至报废时才从账面上转出,对其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和磨损,不采取任何措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核算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首先,资产负债表在任何时点只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账面价值和实际净值的差距越来越大,不符合信息质量的要求,即不能可靠、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信息;其次,在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之前的各个会计期间均以账面价值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得以反映,或多或少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的总量,导致账实不符;第三,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各会计期间的成本低估,结余虚增,最终导致收入支出表提供的结余信息不真实;最后,脱离了会计的正常核算和监督,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容易造成固定资产低价转移和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在期末不对其实际价值进行估算,不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存在着与不计提折旧相似的弊端。固定资产的减值是由无形损耗引起的,意味着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这种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弊端有:首先,报表上无法反映价值的减少,信息不真实;其次,游离会计的监督,固定资产更新不及时。

(六)修购基金的计提不恰当

规则规定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直接增加其他资本性支出的购置和修缮账户的金额,并未引起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数额的任何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即固定基金账户的数额,又包括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基金――修购基金,这种重复计算造成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再者,修购基金的提取基数不具有科学合理性。

二、新制度新规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

(一)提高固定资产核算标准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这一标准虽已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提高,但仍然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对于拥有较少专用设备的事业单位,可不区分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统一按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管理。

(二)改进固定资产核算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能更好地核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成本的会计制度。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权责发生制不仅记录资金的支出,同时还要记录资金价值的折旧。运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予以资本化,并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分期确认和分摊。新制度中已经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较好地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固定资产的全面信息,也有利于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会计核算上要求做到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如果后续支出的效益涉及几个会计期间,应当属于资本性支出,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加以分摊;如果是经常性支出,仅增加当期的效益,则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列支。

(三)合理简化固定资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简化了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过程,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直接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同时还应对取得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如外购、自建、接受捐赠、调拨等分别进行核算。

(四)增加并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新制度基本上借鉴了企业核算固定资产的方法,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现行会计核算的缺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报废状况以及期末净值、盈余情况;促使事业单位树立成本意识,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制度对于计提折旧的方式一般规定为年限平均法,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折旧方法,但是各单位可以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灵活选择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最短折旧年限,如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如果是电子科技类资产,由于其更新周期比较短,可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减轻工作量,实务操作时也可采取按类计提折旧的方法,在每年年底根据每个类别的固定资产余额按比例计提折旧。对于专用设备、图书、其他资产都按该类固定资产年底账面余额的1%计提折旧,一般设备则按其固定资产年底账面余额的2%计提折旧。对于文物和陈列品此类固定资产,鉴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不计提折旧,取得时按成本入账,年终清查时应根据谨慎性原值进行价值评估,对明显发生减值损失的文物和陈列品计提减值准备。

(五)增加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新制度中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进行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量不满足谨慎性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建议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事业单位至少应在每年年末,对能够取得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法确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在资产负债表中,建议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实际价值。

(六)取消提取修购基金新规则

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计价口径 存量、流量管理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

一、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 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 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没有得以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做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背离的做法,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存在漏洞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 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应通过“累计折旧”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

(三)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四)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 会;2009年01期

[2] 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 技;2009年02期

(下转第103 页)

(上接第17 页)

[3] 戴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对策研究[J];长沙 铁道学院;2008年03期

本文是河北省商业经济学会课题《事业单位会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JS20090001

第6篇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其意义

(一)加速折旧法的实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质,是将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摊入各期间成本费用的一种规则。所谓加速折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缩短折旧年限,就是将固定资产成本的摊销期在预计一般寿命期基础上加以缩短;二是在既定的摊销期内,按前期多摊后期少摊的规则摊入各期成本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总成本在整个摊销期内,各期的摊销逐年递减。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要意义。货币贬值、物价上升、技术进步是一种总趋势。当发生货币贬值或随着技术进步使固定资产更新需要更多货币资金时,若采用直线法折旧,由于不考虑缩短摊销期,原有成本与现行成本的差额极大,在历史成本计量条件下,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严重不足,从而产生少计费用多计利润的结果,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既缩短了折旧时间,又将大部分固定资产成本在前期摊销,纵使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物价变动或技术进步对各期合理摊销的影响并不会太大。同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避免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再有,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保证企业生产手段的及时更新,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采用加速折旧法,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然而,我国企业当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中采用折旧方法的状况是大部分企业习惯于或者说更愿意采用直线法,而不愿意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一般不是以特定固定资产寿命期规律、技术更新趋势、价格变化情况为依据,而是以会计利润指标或眼前利益的需要为依据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中选择,或者在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中选择。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会导致会计、经济两方面的后果。会计方面,除导致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外,还会使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经营期间的资产、费用、利润数据不可比,从而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经济方面,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加上技术进步加快,采用直线法将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远低于其实物更新所需货币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将直接制约其提高生产能力,对于社会来说,将影响新的生产手段的市场需要,从而制约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二)原因分析。当前,企业一般选择直线法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企业现代管理意识的不强、不同企业的企业价值观和经营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等。但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行为,因此导致问题存在的最重要原因,还在于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缺陷,包括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缺陷。

1、会计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三项:一是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自主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又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二是企业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当确定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时,调整折旧方法;三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一个国家的企业各有行业特点,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因此在制度上安排多种折旧方法的选择是必要的。然而,一种特定的折旧方法只有用于适用的固定资产才是合理的。而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会计数据,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天性”。基于此,明确各种固定资产与折旧方法的适用关系,并保证有效执行,应该是制度的必要功能。而事实上,现行制度不仅完全把选择折旧方法的权利赋予了企业,而且还进一步允许企业定期调整折旧方法。综合这些,可以说现行会计制度为每一个企业自由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一个极大的空间。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制度空间,当治理结构不完善,美化业绩成为普遍需要时,就有了一般不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法或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的现象出现。从以往的会计舞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折旧方法也是会计信息舞弊的常用手段。

2、税收制度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从税收征管角度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见,目前国家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性政策,而“限制”加速折旧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从上文可知,加速折旧法有可以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合理配比、及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加快社会的科技进步以及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等优点。因此,对加速折旧法采用的限制性政策具有很大的弊端。

三、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税收政策。第一,调整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加速折旧。静态地看,允许企业采用加折旧法计提折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影响所得税的期间分布,而不会使所得税总额发生减少。动态地看,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必将不断扩大税基,将更有利于形成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所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加速折旧法对政府税收的影响是积极的。具体来说,应将目前限定“允许加速折旧范围”变更为限定“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范围”;第二,调整分类标准,区分技术性分类与财政扶持性分类。当前关于是否允许加速折旧的界限划分也考虑了技术和财政扶持两方面因素,但标准体系不完善,尤其技术性分类不科学。目前,按行业划定可加速折旧范围,但规定行业中确实有相当部分机器设备的无形损耗较大,应实行加速折旧,但这些行业也还存在着更新换代较慢或其技术更新对生产发展影响不大的固定资产,而规定范围之外的行业也有需要加速更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加速折旧法适用范围的划定应打破行业、企业的界限,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科学技术进步较快的,应实行加速折旧;一类是科学技术进步较慢的,实行直线法折旧。

(二)完善会计制度。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刚性不够,为企业随意选择折旧方法提供了太大的空间。因此,应当建立全社会统一的、详细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和折旧方法对照标准,建立对“固定资产预期实现经济利益方式发生变更”的专门机构鉴证制度,并将折旧方法变更时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此外,为节约会计成本并增强制度刚性,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上述会计标准可考虑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适度统一,同时应简化加速折旧方法,将目前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并存改为只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

第7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利润;方法;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085-02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一、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现状

我国目前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长期采用同一种折旧方式,大多数企业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工作,年限平均法虽然具有核算简便的优点,但年限平均法在应用中却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忽略了企业在生产效益良好和生产效益不佳时对企业折旧问题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固定资产所需要的维修费用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而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目前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均采用了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可以明确地体现出设备资产在企业早期利用率高,企业后期利用率低的特点,来加速设备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从而减少企业在设备使用年限中对资产无形的损耗,并且在企业发展前期具有税收减免的优惠机会,有利于企业初期的经营,为企业今后的发展也奠定了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一)年限平均法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年限平均法又称为直线法,该方法主要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依据来扣除资产的净残值,然后通过平均年限来进行计提折旧,年限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限平均法的核算方式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企业在经营生产上的科技进步,在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保证企业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企业机器的稳定都十分有利。年限平均法计算简便,但是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因为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和利益具有差别。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前期的工作效率较高,因而可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使用年限后期中,工作效率与前期相比降低,因而获取的经济利益较低。

(二)加速折旧法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

加速折旧法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阶段时计提较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因为在早期时固定资产的维修成本相对于后期而言要低廉。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均衡企业每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成本,当企业固定资产的发生费用较高时,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则会相应较少,进而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效益增加。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可以分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从使用年限最后两年前面各年算起,使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来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进而得出各年的应提折旧额。到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时再使用年限平均法,将最后两年前的初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平均分摊在最后两年中。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为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存在较大的消耗,而在后期消耗较少,进而这种方法的特点为使用前期多折旧,使用后期少折旧,来达到相对加速折旧的目的。年数总和法是指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来作为折旧基数,并乘以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是: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三)工作量法对于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工作量法为固定资产折旧中直线法的一种,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仅仅单纯的将工作量法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因此工作量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中也属于较为重要的一种方法。工作量法的方法首先等价计算固定资产中所生产的物品,从价值计算结果中判断工作量所产生的价值,最后计算得出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剩余年限。因此工作量法经常用于季节性比较强的固定资产,也应保证这类企业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年度与固定资产间联系紧密。企业在使用工作量法时,通常会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企业的净利润,如若固定资产生产量少,就意味着固定资产具有较高的折旧价值;若固定资产生产量多,则说明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较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而企业所得税直接与企业净利润具有紧密联系。如若企业的折旧额主要发生在前几年,则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在后期集中获得净利润;若采用直线法则会平均平摊企业每年所得折旧额。

三、合理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提高企业净利润

(一)生产型企业调整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资金的影响

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建立初期均采用25%左右的所得税税率,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就比较应用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当中。这类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在企业最初时会产生较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但是会造成企业净利润计算中的降低,使企业股东所获得的个人利润降低。这对于缺乏生产资金的新企业来讲,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法的选择上使用加速资产折旧法,会帮助这类型企业在企业发展最缺乏资金的初期获得贷款和发展资金,十分有利于企业的起步、发展和日常的正常经营,当企业发展至后期时,固定资产丰厚充足,此时不再依赖价值过高的生产资金,并可以回报股东,兼顾了股东的财产和利益,十分有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小型企业调整直线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

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规则中,一些缺乏生产资金的小型企业较为适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由于受到企业不同折旧年限的限制,适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企业在净利润方面受到的影响较少,但是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中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直线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使用直线法时,很可能有前期效益和后期效益不同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计算法计算出的经济效益也存在差异,因此当企业具有建筑物、房屋这一类固定资产时可考虑使用直线法这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具有机器等物品类的固定资产时,就该考虑使用其他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进行计算。

(三)实体型企业调整工作量法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部分企业中具有的固定资产价值较高,因此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时,应注意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的经济损耗尽量减少,进而达到经济平衡的目的。当计算企业的经济效益时,应主要选取一些受经济影响不大的经济效益来进行分析,如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一些运输设备或者是精密仪器时,最适宜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则为工作量法。按照工作量法的计算规则来看,企业在生产期间内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和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收入成正比,有利于企业经济压力的缓解。如企业的工作面对的是房屋、运输工具和建筑物等一系列的不动产,则建议不要采用工作量法。原因是房屋、运输工具和建筑物这一系列不动产工具的折旧额比较小,而使用工作量法计算特点是以经济效益为主,使用工作量法计算不动产时,会使得企业各个阶段的财务情况和发生的税额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用工作量法计算固定资产价值时,应该先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做出判断和综合的考虑。

第8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一种为企业经营所需而长期使用的资产,它可以多次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它的服务潜力会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降低乃至消失,因此根据配比原则,其价值也应当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这种因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在会计上就叫做折旧。由于不能准确地测量资产损耗和收入之间的关系,折旧只是一种人为的成本分配,即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系统且合理的方法将固定资产价值分配为费用的一个过程。

一、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通过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它是计提折旧的基础。

(二)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就是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是固定资产在服务期满被处置时可收回的残余材料的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就是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开始到报废为止的预计时间。预计使用年限的长短影响各期折旧费用的大小,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既要考虑有形损耗,又要考虑无形损耗,还要考虑法律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则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需要计提折旧,有的不能计提折旧。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且未提足折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性租凭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

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未提足折旧已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3)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4)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

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则包括:(1)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开始不再计提;(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4)应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比较

(一)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平均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均是等额的。

公式:(1)月折旧率=(1-净残值率)/使用年限÷12;(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各个时期使用程度和使用效率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缺点:由于平均年限法只着重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长短,不考虑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和效率,因此,每期折旧费用总是相等的。如果某一年使用率高,生产的产品产量增多,那么每一单位的产品分摊的折旧费用势必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就下降:反之,则上升。所以用年限平均法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看似各年平均其实并不均匀。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年限平均法的补充和延伸。

公式:(1)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工作总量;(2)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看来是十分理想的,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的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公式:(1)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一种计算方法,它的基本规则是:以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倒数的2倍作为它的年折旧率,以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作为每年折旧的计算基数,但由于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初期和中期时不考虑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为了防止净残值被提前一起折旧,因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两年中,折旧计算方法改为年限平均法,即在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净残值后的金额除以2作为最后两年的应计提的折旧。

(四)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到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公式:(1)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因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还有,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因此,它在使用上是合理的,也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但对影响折旧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完全考虑并体现。

四、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建议

(一)要与国家的政策相协调。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区域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要求程度不一,国家有一个总体性的行业、区域规则,按照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技术水平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行业性、区域性的折旧政策。

(二)要考虑税制因素。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要考虑通货膨胀。

折旧主要是用于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四)要考虑资金间价值。

就折旧方法而言,折旧方法的选择应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而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条件下,折旧方法不同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应付税款总额不受其影响。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就会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

(五)要考虑折旧年限。

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中的任意一种方法都与折旧年限有着密切的关系,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方法,只要能够确保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能够被科学、清晰地反映出来,同时企业也能够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准确地计提折旧额,则该种方法就是合理、科学的。

(作者单位:梅县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鲁由学.会计基础[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姜明霞.企业应如何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J]. 贵阳金筑大学学报,2004,(3).

[3]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研究文献摘编[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9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额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长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却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或者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或费用,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固定资产折旧。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说明和比较。

1 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的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原值为305000元,预计可使用1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为5000元。厂房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该厂房的年折旧额。

年折旧额=(305000-5000)/10=30000元。

按照使用年限法平均计算求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折旧的积累额成一直线上升的趋势,因此,这种方法也称“直线法”,它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1)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

(2)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乙企业有一辆专门用于运货的卡车,原值为30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300000公里,(假设报废时无净残值),本月行驶3000公里,计算该卡车的月折旧额。

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30000/300000=0.1(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3000×0.1=300元。

就某些固定资产来说,为了正确地核算生产耗费,使成本负担较为合理,也可以采用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工作时间成完成工作量的比例计提折旧的方法。例如价值大又不经常使用的某些大型机器设备,可按其工作时间计提折旧;汽车等运输设备可按其行驶里程计提折旧等。即采用工作量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要注意在最后两年计提折旧时,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例:丙企业新购入一台原值为60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净残值为2000元。按双倍余额抵减法计算折旧,要求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

递减的折旧基数=年固定初资产折余价值(账面净值)固定折旧率2/4

第一年折旧额:60000×2/4=30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60000-30000)×2/4=15000(元)

第三年、第四年折旧额:(60000-30000-15000-2000)/2=6500(元)

4 年数总和法

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总和。固定的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递减的折旧率=1/年数总和

例:丁企业在2009年3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该资产原值为300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5%,要求计算出2009年2010年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同时要注意折旧的年限一年与会计期间一年并不相同。该固定资产在2009年3月购入,固定资产增加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从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2009年计提折旧的期间是4月到12月,共9个月。

2009年提的折旧额为:300×(1-5%)×5/15×9/12=71.25(万元)

2010年的折旧额中(1-3月份)属于是折旧年限第一年的,(9-12月份)属于是折旧年限第二年的,因此对于2010年的折旧额计算应当分段计算:

1-3月份计提折旧额:300×(1-5%)×5/15×3/12=23.75万元。

4-12月份计提折旧额:300×(1-5%)×4/15×9/12=57万元。

第10篇

关键词:重置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一、前言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的费用是在购买时一次性支出的,因此对于企业在核算它的费用时不能像其他资产那样进行简单的核算,目前我们对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的是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会计期间费用。折旧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总和法,其中年限平均法在实际中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而运用的较多。

二、行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存在的问题

(1)以历史成本计价为基础,完全忽略资金的时间价值。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中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该公式中,各项指标都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如果物价水平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对折旧额计算的影响不是太明显,但在物价水平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偏离实际值会太大。固定资产的金额较大,周转时间较长,在这种完全忽略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中,折旧额的计算值与实际值将相差很大,严重影响到了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

(2)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不对称。在企业会计的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算中通常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要与当期发生的收入进行配比计算。在计算利润时,收入是以当期的收入为基础计算,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固定资产历史成本的分摊,不是对当期成本的计算。收入与成本完全不是在同一时期的,导致收入与费用是完全不配比的。这样计算出来的利润肯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重置成本和资金时间价值的引进

为了改进弥补目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缺陷,我们将重置成本和资金时间价值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计算中,接下来我们分别就这两个含义进行阐述:

(1)重置成本的含义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重置成本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用重置成本去估算固定资产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时能够真实地反应出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将重置成本引进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进中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原先折旧方法的不足,提高折旧额的准确性。

(2)货币时间价值的含义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一定量货币资本在不同时点上的价值量差额。[2]不同时点上的资金在理论上是不能进行比较的,通常我们都会借助资金时间价值将其转化为同一时点上时进行比较。固定资产的周转时间较长,所以折旧的使用年限也就较长。因此我们要借助货币时间价值将其转化在同一时点上再进行折旧的计算。

四、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的改进

现有的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模型是,将固定资产的期初价值扣除净残值之后的余额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间内平均计提折旧,各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其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引进重置成本和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模型是,首先,在每一年都要对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进行重新估价,将重估的价值与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剩余各期折旧额的计算基础。然后,利用等额序列资金回收系数的原理,依次计算出各期需要提取的折旧额。这样计算以后,在每一期计算后剩余的期理论折旧额是相同,但随着重置成本发生的变化,得出的每期折旧额可能会不同。假设折旧期为3年,其计算规则如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其中为每年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计算的价值;为每年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折现率,是剩余折旧年限,是复利现值系数;为每年的折旧额。这样每一年的折旧额都可以按以上公式计算而得。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规定;折旧办法;差异分析

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方面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如果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计提折旧,而忽略了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折旧方法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残值率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方面,关于残值率的确定共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2点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第三个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法统一规定残值率为5%,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这段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的规定确定残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类资产的残值率确定,如低于5%,则应进行调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保持了协同,由企业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几点思考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存在诸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政策并遵从税法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重要问题。

1.执行统一折旧政策和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出现不遵循税法规定的情况,企业应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统一。对固定资产统一分为五大类,折旧方法统一采用直线法(如需加速折旧的,则可以加速折旧,但须报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按5%来确定,折旧年限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按各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确定等,各类固定资产都作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在执行起来则不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对会计政策和税收规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账务处理上更规范和统一。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执行会计制度时,为了减少和避免出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则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地核算。

(1)要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可根据企业内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3.加大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培训力度

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规也不断地出台。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广大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外,也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自觉地学习新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学习并查找解决的方法,并多与外界和同行进行交流,相互促进。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差异的复杂程度也给我们实际执行起来带来很大的难度。税务部门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们更透彻。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相关内容上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则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财税政策,从而减少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口径;存量管理;流量管理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已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1]。

1.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1]。

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1]。

1.2 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未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为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核算方法背离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属性,最终导致单位净资产虚增[2]。

1.3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尽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3]。

1.4 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不完善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4]。

2.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构建的设想

2.1 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2.2 通过“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7]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两个会计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可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净资产的情况,收支表能够反映真实结余的情况,真正体现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支出配比、谨慎、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核算原则的要求,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1]。

2.3 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2.3.1 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3.2 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5]。

2.4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6]。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2.5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改进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2.5.1 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取消“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结转自筹基建”会计科目,增设“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益”会计科目。对于事业单位购置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对于发生的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外购需要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对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双方协议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事业基金”。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7]。

2.5.2 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8]。

2.5.3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对外投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以核算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等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价款和变价收入,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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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 差异

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科目中涉及内容较多、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科目。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多差异,本文旨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进行梳理,以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一、折旧起点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可见在折旧起点上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税法上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这同时也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折旧范围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可见在折旧计提范围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其中差别最明显的是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提取折旧,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这是因为税法上税前扣除遵循配比和相关原则,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入与之配比,与应税收入无关。

三、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第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年限,将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五类,对每一类别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了明确规定。

可见,会计准则是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并据此提取折旧,没有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参考折旧年限;而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常常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异。这是因为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出于年度财政收入的需要,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较大冲击。

四、折旧方法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见会计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但是税法上加速折旧法是受限制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上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直线法计算起来也很简便,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预计净残值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而税法只认可固定资产取得时企业确定的合理净残值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预计净残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折旧,则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税法上规定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主要依据是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的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税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总之,我们应精准把握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刘阳(1975―),安徽肥东人,法律硕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税法,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第1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固定资产可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应以折旧的形式逐期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这部分随固定资产磨损而逐渐转移掉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为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同时实现期间收入费用的正确匹配,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是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按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应当在其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为了保证合理、正确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要了解影响折旧的因素。一般而言,影响计提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的原值或重置价值。因为折旧是固定资产原值的损耗和转移,所以固定资产的原值是计提折旧的基数,即企业对任意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总额,一般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也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指固定资产的预计经济服务寿命。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时.要考虑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务产量、有形损耗、无形损耗以及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的限制等因素。预计使用年限估计的准确与否是影响每期折旧额的高低的重要因素。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预计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清理过程中预计发生的清理费用后的数额。按世界各国的会计惯例,大多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比(一般不超过10%)来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差额才是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因此,预计净残值估计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每期折旧额的高低,从而进一步影响各期利润计算的准确性。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指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在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决定了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折旧金额的不同,从而影响各会计期间利润的计算。但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总额不变。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以下对几种常见折旧法进行分析。

1.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折旧额均衡地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地预计的。

2.工作量法。是指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工作量为基础来计算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以每一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实际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工作量法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缺点: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未考虑维修费用的递增因素;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前提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至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平均值作为年折旧额处理。

4.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三、改进固定资产折旧的建议

第15篇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规则; 解读

2012年2月7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下称《规则》),公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这对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有裨益。

一、制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背景及意义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之九着重强调“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2012年开春之际,财政部会计司研究制定了2012年会计工作要点(共11个方面),其中也提出了“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可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将是这次重大改革的前奏,与之相配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有望于2012年修订。

原《规则》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15年间未进行任何修订,已成为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最滞后的一环。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它的服务对象、服务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修订《规则》势在必行。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创新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共分12章、68条,从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等方面,简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财务管理内容,强化财务管理措施,严格财务管理权限,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规则》有以下创新:

1.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打破了原《规则》收支计量与确认的局限性,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其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非营利性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既要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价值管理,也要对自身预算资金的价值与实物双重管理,而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事项的不配比。另外,随着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因此,《规则》在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用,则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有助于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单位的业务收支及结余情况,有助于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考核业务成果、制订收费标准、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营决策,反映单位的资金运行全貌,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2.固定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有了历史性突破。《规则》第四十条将固定资产的确认从原来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普遍提高,原《规则》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明显偏低,使得一些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的物品由于单位价值达到了规定金额而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提高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

原《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存在对等关系,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这使得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同时也虚增成本虚减结余,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事业支出——××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显然此处理虚增了成本和虚减了结余。

《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规则》虽只在此处提到了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关的字眼,在固定资产管理条款中并未提及折旧事宜,但无论如何,这较原《规则》有了历史性的转折,应该说在事业单位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确认与计量问题上,相关部门开始考虑和引用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不再背离,并使其向市场化的方向更进一步。

3.投资管理更加严格。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则》明确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4.加强了财务监督。目前,事业单位监督审核程序不完善,监督力度薄弱,事业单位内、外部财务监督部门执法不严,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特别松散无力,直接导致财务管理的低效能和国有资产的侵蚀流失。《规则》新设“财务监督”一章,明确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5.财务分析多元化。新颁布的《规则》打破了原《规则》财务分析的片面性,新增了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分析,用于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还新增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分析,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新增的财务分析指标丰富了财务分析内容,较全面、完整地披露了事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如科研、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绩效目标、效果、影响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共财政重大投入(支出)管理目标不明、责任不清、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甚至等后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