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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 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业 涉税风险 风险防范
“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作为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内容,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均是欠税、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欠税、发票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将日渐成为国税系统日管和执法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2] 张.“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山东大学,201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风险
依据税收基本原理,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但一些房地产企业似乎不是这样,他们一方面想获得高额收入,另一方面又想少纳税。在这个主题思想指导下,就催生了一些非法行为,利用造假来偷逃国家税款。其主要手段基本有二:
一是藏匿收入。高收入多纳税,但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又不能不追随高收入,怎么办?胆大的企业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高收入藏匿起来,比如:将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隐匿收入,或不作或不及时作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分解售房款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在境外销售境内房产,隐匿销售收入;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与部队、村委会联建商品房,隐匿收入等等。藏匿高收入,就减少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降低了增值率,直接偷逃了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高额的土地增值税。藏匿的收入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用小金库发钱,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
二是虚增成本费用。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增加成本费用,也就减少了利润及其据以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土地增值率以及据此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其常用的伎俩大致有:虚开材料采购发票,或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入账,增加成本费用,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决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记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等等。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存在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虚列劳务用工人数等逃税现象。
可以说,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一个“既要高收入又要少纳税”这个矛盾体中,其一切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围绕这个矛盾体开展的。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治理中,执法部门也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企业,但这些偷逃税款的伎俩屡查屡犯,大有前赴后继之势,原因就是其中的利益太大了,太诱人了一在这条道路上,不知还要倒下多少贪婪之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节税建议
我们始终认为,绝大部分的经营者都是有“底线”的,有正道就很少有人愿意走邪道。在节税这个问题上亦然。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的行为猖獗,有巨大利益的诱惑,同时也有没有正道可走的原因。没有正道可走,主要是没有人出来指出正道。
我们不揣浅陋,在此抛砖引玉。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是可以依据交易安排合法减轻的。前提条件是:先弄懂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高税负的原因,再进行交易上的合理安排。我们分普通楼盘和精装修楼盘来谈一下相关政策及其节税建议。
(一)普通楼盘的节税建议
我们所说的普通楼盘是指销售毛坯房的楼盘,即是没有经过装修的商品房。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商品房的增长率没有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于广大房地产商来说,恐怕没有谁愿意主动去开发这样的楼盘。所以,这条优惠政策,只有那些经济适用房能够享受。非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对此不屑一顾,但相关的税负又必须扛着。
我们认为普通楼盘的高税负源于“中间环节的缺失”,特别是对超低价格进料和支付施工费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超低价的材料和超低价的施工费用'都转化成了自己的利润和增长率,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此,我们建议有二:
一是在进料环节设立一个材料供应公司,专门供应楼盘的用料。材料公司通过原先的超低价进料后,加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加价部分会增加材料公司17%的增值税,减少房地产开发商20%至60%土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材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25%),所以。材料公司加价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持平。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适应50%,假如加价1000万元,材料(含税),材料公司多交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那么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增加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减轻500万元(1000×50%),总体节税354.70万元(500―145.30),这也是比较可观的。
二是在施工环节设立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收购、合作经营),专门负责楼盘的建设,即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样,房地产开发商在与建筑公司结算费用时,就不会超低价支付,而应按比较高位的市场价支付。其间“转移”的比以前昂贵的价格(要注意关联交易),会增加建筑公司3%的营业税,减少房地产开发商20%至60%的土地增值税;建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与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25%),应纳所得税总额在总体上也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也是50%,假如多支付建筑费用1000万元,建筑公司多交营业税30万元(1000×3%),而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减轻500万元(1000×50%),总体节税470万元(500-30),这比材料公司加价供料的节税效果更可观的。
(二)精装修楼盘的节税建议
我们所说的精装修楼盘是指经过装修的商品房,包括拎包就住的别墅。
精装修楼盘的高税负主要高在土地增值税上一最高税率为60%(这也是我国目前最高的税率)一其原因我们认为是由混合行为造成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率征收的,房屋建成后,毛坯房的价格应是其计税依据,但如果开发商自己又“锦上添花”,对这些毛坯房进行装修,不论你开建筑发票还是收据,那计税价格也得把这些装修费用加进去;如果开发商又买了彩电、冰箱等家具拉进去,这些家具的费用,也要算进计税价格。原因是你销售的精装修房屋是“一口价”,这“一口价”就确定了土地的增值量及其增值率,土地增值税就得按你这“一口价”来收。
这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混合业务,如果不加以区分,无论会计怎么核算,均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对此混合业务的建议是:改变交易模式,从“一对一”的销售模式,改为“二对一”或“三对一”的营销模式,即从房地产开发商一家单纯的销售精装修房子,分拆为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毛坯房、装修公司装修毛坯房、家具公司销售家具,原先的一个活,分开由三个法人公司来做,这样,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就只有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率就会大幅度下降,而装修公司和家具公司的业务根本不会涉及这个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我们来大致算一下可节约的税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各档税率见表1。
假定一个精装修楼盘扣除项目是1亿元,销售额是4亿元,其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增值额=4-1=3(亿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率=3÷1=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适用60%的税率'其简便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3×60%-1×35%=1.45(亿元)
即要交纳1.45亿元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通过装修,购买家具等分拆总体销售额,把房产的销售额降为3亿元,尽管适用的税率没变,但节税效果明显: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一扣除项目×35%=2×60%-1×35%=0,85(亿元)
关键词:营销 涉税风险 防范策略
一、打折优惠
打折优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普遍的一种营销策略。在促销不见成效情况下,“降价”自然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突围的主要方法。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打折促销活动:“成本价开盘,本周认筹额外8.5折,送1500元/平方米豪装”、“精装公寓项目,一次性付款享受9.3折、按揭贷款享受9.4折”、“交5000元抵3万元,周末还有特价房”等。上述这些促销方式,实际上就是价格直降,最大限度地让利给购房人,却赢得了买房人的认可,对资金的快速回笼起到了良好效果。
二、垫付首付
在楼市低迷的时候,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出了“首付分期付款”、“一成首付”的方式促销。无论是“一成首付”还是“首付分期”,都是为了吸引顾客,加速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垫付首付,为其提供一笔半年至一年期的“免息”房贷,以一般住宅市价120万元~150万元/套计算,垫款首付款约为40万元~50万元,期限为2个月~1年,购房者约可省1万元~2万元贷款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预收资金时都具备纳税义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三、买房送礼
在制定“买房送礼”类营销策略时,应关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企业在活动答谢以及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在开盘活动时向所有前来的客户赠送的小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愿意承担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向客户收缴,但是这部分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的促销手段,所赠送的自产开发产品(如买房送车库)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赠送的旅游项目,如欧洲10日游等,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赠送的空调、洗衣机或者是小汽车等实物就不是简单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这还会涉及到企业的“兼营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的附加税费,同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购房补贴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非普通住宅产品给予契税补贴,如针对别墅、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等,给予高于普通住宅部分的契税补贴;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购买人不同时间段的物业管理费补贴,如购房免3年物业管理费等。对这类营销策略,不如采取直接的折扣销售策略来得简单和实惠,不仅客户缴纳契税的纳税基数降低,而且,企业承担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契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需承担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五、售后回购
在商业地产以及车库的销售过程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承诺客户购买后一段时间内,客户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销售的产品。这种营销策略,虽然其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没有回购的选择权,且回购价格确定;二是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三是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一般来说,第一种情形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销售业务来处理,仅能作为融资业务进行处理。后两种情形,则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和客户就商业或者车库签订或者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尽管企业与客户签有回购协议,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仍然需要分别按照销售和购进不动产两项业务处理,这样企业就会承担两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等。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虽将商铺卖给了客户,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尚未签证、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就可以视为一种融资业务,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解决。
六、售后返租
售后返租是一种特殊销售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给客户的同时,与客户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在售后返租方式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是承租人,客户同时是出租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入驻商户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又是出租人,商户则是承租人。简单地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铺、商品房、酒店、度假村等物业划分成小面积出售给购买者。随后与客户签订返租合同,让客户将物业返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固定利率包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