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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市场和经济结构这两个高度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非公有制经济有助于打破垄断,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可以促进创业。第二,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可以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或者就业。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1999年和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5年2月,非公有制经济36条出台,是我国首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中央政府文件,建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框架。2010年5月,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的颁布又为非公有制经济、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
二、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问题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安排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实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政策平台和法制环境。《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或修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但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成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许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另外,这些政策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哪些行业和领域允许或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缺乏明确的清单,更缺乏具体的、易于操作的措施和办法。
2.市场准入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障碍
在那些传统的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面临着市场准入方面的各种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与阻碍,一直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公用事业领域目前仍然没有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没有退出,民营资本无法投资。即使在竞争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的进入上也受到来自不同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力量的干预,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互结合。
3.税收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虽然它们在支持国企改革和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巨大,但是我国在税法的制定和修订中经常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需求,非公有制经济也不能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样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的种种优惠相比,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都面临着税负过重的问题。
4.金融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资源配置低下。金融体系的滞后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头号问题,而且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限制较多。在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公有制企业占大多数,在企业债券融资方面国内95%以上的企业债券是公有制企业发行的,非公有制企业多数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二是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银行体系改革的滞后使得间接融资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较多。另外,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某些非法集资和利用不正当手段的贷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本稀缺,但也能从侧面反映出现行的金融体制和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切实营造良好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1.进一步转变法制观念,不断营造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从法律制度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性质,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合理的规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公共属性,于国、于民、于社会发展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平等的保护。这既是客观实际,也是立法、司法、社会管理者观念转变、与时俱进必须面对的现实。要由过分依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控逐步过渡到政策的支持、引导与法律法规调整并重,在法律法规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除体制障碍,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那些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财税、土地使用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企享有同等待遇。
2.切实做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与配套
在国家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方面。一是制定适用全国统一的基本法。以《宪法》和国务院两个“非公有制经济36条”为基础,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同时修改与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使各法做到无缝对接。二是依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针对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可分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一般领域,则应完全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三是以“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为基础,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加快实现行政审批制向行政许可制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激发竞争活力。
3.制定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存在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产权基本制度,制定相配套的具体产权保护制度,并落实为具体制度安排,来保护好公民的这些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外。《物权法》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多半处在弱势的地位,这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要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4.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领域和范围
一是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清理行业准入中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让非公有制经济畅通地进入到电信、邮政、石油、金融等行业和领域。二是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有制经济准入基础设施、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实施办法,规定具体的出资限额、经营范围等准入资格和条件,将鼓励型政策尽可能落到实处,切实破除玻璃门现象。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积极鼓励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
5.建立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公平的税收待遇和财政支持
一是公平合理对非公有制企业征收税款。税收部门要以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为目的,在总量上减轻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二是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减免。对那种创新型、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政策。三是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收费。要加强治理向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取缔重复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四是加大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支持。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6.加速金融制度创新。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
上海市政府近期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上海将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政策、待遇上的平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包括资源垄断性行业,放宽股权比例限制。卫生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教育文化方面,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教育基金会;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产权。除了开放更多的领域让非公经济进入外,实施意见还打破公有企业独享一些优惠政策的壁垒,让非公经济也能政策均沾。
《实施意见》重点突出了“两个基本政策取向、五个鼓励、两个加强”。“两个基本政策取向”,就是指平等待遇和开放领域。平等待遇,就是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政策、待遇上的平等。开放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突破体制、政策障碍,全方位、多领域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力度。“五个鼓励”,就是指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新渠道。“两个加强”,就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形成比较完整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重点涉及11个方面:(1)强调非公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2)全方位、多领域地扩大开放力度;(3)鼓励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4)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5)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6)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7)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新渠道;(8)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9)大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10)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11)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六大政策措施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建设节约型社会国际研讨会”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指出,为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我国将着力实施六大政策措施。
一是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马凯说,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摒弃传统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长期坚持和实施节约优先的方针,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个领域都要把节约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节约优先要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价格、财政、税收和金融改革中。二是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也就是要加强法规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制定完善标准,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提出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的强制性效能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效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等。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马凯说,要加快推进包括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快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四是加快技术创新,突破技术瓶颈。今后,国家将高度重视信息、先进工艺和制造技术在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应用,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重点开发十项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对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五是推广新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包括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行节能资源协议,推动企业或行业采取资源方式实现节能目标。实施政府节能采购,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的采购范围,降低政府机构、能源消费开支。六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一、进一步开放非公有资本进入领域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平等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定《南京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破除一切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企业在准入标准、地位待遇和政策扶持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准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积极探索一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降低创业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在南京市举办各类企业。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商贩免予工商登记。
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进入园区、楼宇等场所创业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场地使用证明可由有关管理机构出具。
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股权等出资额,经专门机构评估和认定后,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不受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对外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的100%;对其他一般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放宽到其净资产额的70%。
三、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非公有科技型、外向型、下岗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投资高新技术的,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财政扶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和国有企业同等享受公用事业费附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与国有企业一样可享受财政补助。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市政府对专利申请实审费用予以部分资助。对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符合《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提高担保额,扩大覆盖面,增加透明度。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等财政支持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活动的,其公共布展和整体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展位费酌情给予一定补贴。积极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和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贷款贴息资金”。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上市和再融资的,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改在南京市办理税务登记证,且能够实际增加南京市可用财力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四、积极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积极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咨询业、信息业、软件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非公有制企业兴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各类服务性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批发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劳动力、军队复转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吸纳军队复转人员达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双密集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非公有制企业因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管理环节改进的需要,从海外引进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短期项目合作,可获得市财政引智专项经费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的,其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环节所收取的产权交易费,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获得上享有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承包乡镇企业的,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六、不断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引导各商业银行在全年信贷增量计划中单独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增长额度,每年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增量应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份额。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优化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以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市场摊位使用权、仓储货单、存单、原材料、出租车营运证等方式的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法定代表人抵押贷款等各类新型贷款形式。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积极争取创办地区性股份制民营银行。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各类非公有制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加速构建以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抓紧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合作机制。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加速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品牌。支持非公有资本并购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文艺中介、广告和影视制作发行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或投资入股,同时按照贡献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组。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研究制定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兴办数量和办医类别不作限制,同时放宽其设置区域限制。
八、不断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按照《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实现人员、财务和机构“三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调整、规范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完善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大力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成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提高吸纳创业的能力,扩大创业覆盖面。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完善孵化基地建设,提高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面向同业企业的公共技术研发、测试、推广和信息等服务中心。鼓励国有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优化人事人才服务。人事部门要在人才引进、需求规划、专家选拔、培养资助、职称评定、人事和诚信评价等项目上,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可免费享受海外技术项目、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推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