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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经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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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经济

第1篇

一、国内基本建设投入产出效益审计研究现状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较快,年均增幅在25%以上,投资总额超过万亿,其中新工程项目投资所占比例达到60%左右。一方面是投资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方面投资效益低下,损失浪费严重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的效益审计,已成为国家有关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基本建设项目投入产出的效益审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服务,而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的效益审计能够直观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单位目标,因此,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的效益审计势在必行。

随着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体制的改革,以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投资行为已逐步转移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轨道上来。

二、我国高校基本建设投入产出效益审计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确定评价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标准

如何来确定高校基本建设投入产出的效能或效率、成本与效益缺乏标准。而目标是否达成,社会的影响性又如何等都不是仅凭观察或感觉就可下定论的。由于我国高校工作性质等原因,审计人员还没有一个公认可接受的适用于各种情况的审计标准可供参考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经济效益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经济效益评价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

(二)我国缺乏相应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准则

从审计法看,对审计机关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授权,法律地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在规范上,审计署颁布的规范和命令基本上不涉及经济效益审计;在指南层面上,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开展的具体方式、技术方法、指南等的编制工作尚未形成。受此影响,目前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只能依附于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进行。

(三)缺乏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人才

我国所需的审计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法律等有关专门学识,才可能恪尽职责。但当前审计专业人员的录用条件随意性较强,与美国GAO雇用或聘请具备会计、统计、法律、工程、审计规划及技术方法、资料处理、公共行政、经济社会科学或精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作法相比,差距较大,制约着经济效益审计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高校基本建设投入产出效益审计的建议

(一)加大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理论研究,短期内,我国可以通过选择系统的翻译国外审计机关的绩效报告作为教学教材,借鉴他国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经验,并及时了解各国执行各项方案的实际成效与不足等,针对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对象,建立应具备的知识及专业能力;在中期方面,聘请外部专家来共同参与或协助办理审计案件,有效提升审计质量,在长期方面仍应依据审计业务需要,积极研究审计人员聘用法规的修正完善,以提供多元的用人渠道,解决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

另外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稽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审计的绩效。

(二)加快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

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可以在现有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投入产出效益审计。因为真实合法审计是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和组成部分,目前的真实合法审计的法规依据和审计的规范化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建立我国效益审计模式必须坚持以真实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在尚未构建科学、规范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及评价体系的情况下,需要审计专业人员借鉴国外审计经验,同时在实践中摸索,善于总结,运用创造性的思维方法,积极探索。在探索投入产出效益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修订和逐步完善我们的效益审计评价指标和准则体系,初期可以称之为“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以后逐渐修改完善,逐步向效益审计准则过渡。

(三)建立完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准则

我国在大力开展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同时,结合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特点,加强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准则的建设,尤其是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现场工作准则、审计报告准则方面。在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准则的建立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进行:第一阶段,在总结我国已有经验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些初步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规范;第二阶段,在不断完善初步规范的基础上,形成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审计准则和具体的操作指南。

(四)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2篇

第二条 技术产业开发园等8个沿三个办事处由开发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各办事处、各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项目申请、招投标和资金拨付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和招投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区情况和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平衡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批准文件。

(三)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定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局商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办公室负责商定招标办法并编制招标文件。

(五)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六)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结果下达施工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中标总价、竣工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属物补偿、施工队伍和人员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七条 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实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管理局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审核,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倾斜。

(二)分类结算原则。将开发建设和公益事业、集镇建设资金分开结算。

(三)多元投入原则。

第十条 集镇改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足部分经办公室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适量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由现场监理签署意见,办事处或园区建设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建设管理局工程科长、局长签字,审查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财政局签字、投资公司领导签字,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决算,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审核,确定工程决算金额。

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审核,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各办事处、园区、各所属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委托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受托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乙级以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3、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较大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重点项目的审核,中介机构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国家注册造价师6名以上;

2、近两年内独立完成过同类型项目5个以上;

3、近两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送审,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签发《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委托书》,其主要内容有:1、项目名称;2、委托内容、要求、标准;3、履行期限;4、其他。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审核委托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受同一工程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将开发区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2、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3、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4、工程量的计算情况;

5、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

6、工程取费情况;

7、材料实际用量情况;

8、设备、材料的计价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经建设单位确认签字盖章并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送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第十四条 送审资料的主要内容: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招投标文件、现场签证及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等。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缺少的资料,需由送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第十五条 结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以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非经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价或送审项目内容不得再作调整,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签证。单项工程价款增减在50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证盖章;单项工程价款增减在50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签字确认;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核的还需跟踪审核单位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接到送审资料后必须在5天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核委托后必须在45天内将审核初步结果送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进行复核,60天内出具审核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根据中介机构审核进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定案,重大重点项目需会同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进行定案。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签发《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结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核减率超过15%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结算编制人员必须向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作出书面解释,并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纪工委登记备案,同时承担超过15%部分的审核咨询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审核的衔接、协调和定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或较大建设项目,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必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受托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管理。对中介机构工程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撤销其委托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复审核减率超过3%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咨询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