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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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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第2篇

根据已有文献的总结,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盈余操纵的主要动因有:(1)取得配股资格,进行再融资。我国规定,公司要配股必须满足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的条件。为赚取更多净利,公司狠可能进行盈余管理。(2)实现扭亏为盈,避免退市。对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会实行特别处理,如果连续亏损三年,交易所将采取停盘处理,严重者将被退市。为了避免被摘牌退市,公司必须实现第三年的盈利,所以,第三年很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3)重亏现象。对于无法扭亏的上市公司,既然亏损了就一次亏个够,还可以为下年的盈利储存利润,所以会进行盈余管理。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动用各种手段实施盈余管理,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甄晓薇(2003)以电子信息行业的2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坏账准备、折旧政策和8项减值准备和摊销等,和盈余管理关系的分析,发现我过上市公司存在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王怀栋、秦江萍(2004)提到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产减值准备计提数和转回数、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现有文献中也有就某一种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大量研究。赵春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利用减值的计提与转回进行盈余管理行为。而魏涛、陆正飞、单宏伟(2007)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无论是亏损公司还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当倚重于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文献说明,我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还是比较众多的,而且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使得公司可以从多方面调整公司的收益。我国的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有了新的规定,这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王建新(2007)在研究中指出,公司倾向于将股票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而且金融类企业比非金融类企业更愿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琳(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较多的金融资产时,为降低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管理层倾向于将多数的金融资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在后续计量中,管理层会在近期内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保证较高的利润,。以上研究说明,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由于金融资产划分主要依赖于管理者的意图,对于这方面来说管理者比较好操纵。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就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是如何影响盈余的问题展开,主要从会计核算的区别,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而分析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即其带来的经济后果。

二、两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企业盈余影响的具体分析:

1.两类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区别分析。

1.1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及分类。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本文所述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前文已介绍了企业将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本文主要分析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这两类金融资产。企业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没有被划分到其他三类,切购入就确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这两类金融资产从内容上有交集,且划分标准由管理当局主观确定,所以,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给管理者提供了盈余操作空间。

1.2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1)初始计量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相应的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影响当期的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其公允价值计入账面价值,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相关的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中。因而,将新取得的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的资产价值和利润的影响是不同的。(2)后续计量的区别。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两类资产采用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但针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有所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列示其价值变动,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在“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反映,影响权益。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发生减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价值有所降低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说,在持有期间,两类金融资产对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也是有差异的。(3)处置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出售时,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要转入“投资收益”科目中,此处理只影响当期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也是按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其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记在“资本公积”中,且要将其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结转到“投资收益”中。因此,在处置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只影响当期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了影响当期利润外,对所有者权益也有所影响。

2.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分析。

2.1初始划分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根据上述理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入账时影响当期的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当期利润没有影响。显而易见,当资本市场形势大好时,为了获取较大的收益,管理者较倾向于将取得的资产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此,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增加部分会被直接计入利润中,进而提升企业当期的利润,有利于企业股票增值以及获得再融资的机会。当资本市场波动,即不稳定时,企业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允价值也会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为了避免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管理当局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在初始化分时也应当注意,当资本市场无法预测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波动会直接影响当期利润的波动,而利润的这种波动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此外,也正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所以,持有期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就失去了操纵的空间,管理者也就无从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其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不会造成利润的波动,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利于稳定股价,并且由于出售时要将所有者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给管理者留有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2.2后续计量中对企业盈余的影响。在后续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够实施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的盈余管理的空间很大。首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时才转入当期损益,所以,管理层的可操作性较强。当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管理者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实质上,这一行为便是储存利润,即先把公允价值变动部分积累到资本公积中,于未来年度发生亏损或者需要利润时,便可释放出积累的利润,满足企业需要。再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价值减少时,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出现由减值相关事宜引起的公允价值上升的情况时,已确认的减值便可转回。在实务操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暂时性与非暂时性是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且公允价值上升是否与原减值事宜相关,完全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意识,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当企业收益较多的年度,管理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较多的减值准备,而亏损年度,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以增加利润,达到盈利等目的。

2.3处置时对企业盈余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不论上升还是下降,后续计量时均在当期利润中有所体现,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其变动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太大影响,企业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调整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大。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需将资本公积中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投资收益中,所以对利润影响较大。当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时,管理者可以改变原有意图,将盈利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把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隐藏利润释放出来,即公允价值变动部分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利润中,以增加当期利润,实现盈利。当利润增长较快时,出售亏损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平滑利润,使得利润处于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状态。

三、结语

第3篇

谈到公司的融资问题,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都是从外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比如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基金、银行等筹资,而较少考虑到企业内部的资本市场。但是,从内部资本市场融资却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在1981~1991年间,美国非金融公司的资本支出有3/4来自于内部资金。而在我国,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渠道。一方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一直是国家给予国有企业运作的一项优惠措施,比如国务院将“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作为发展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经济环境,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与外部融资丰富的研究资料相比,国内外理论界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就略显贫乏。在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的若干主题中,其中就有关于内外部资本市场关联性和互动性的,比如在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前提下,内部资本市场对外部资本市场的替代性。但笔者认为,除了对内外部资本市场的联系进行研究之外,进一步探讨内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也很重要。

有关内外资本市场区别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在对外部融资相对熟悉的前提下,解释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其次,通过内外资本市场的对比,可以比较内外资本市场的各自利弊,以便于企业对具体的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再次,通过比较,可以了解两种融资渠道的各自特点,也有助于企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趋利避害。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集中性的融资方式

当企业利用外部资本市场融资时,会采取“分散融资”方式,即各部门或成员企业向诸如股票市场或银行等外在的资金提供者融资。而内部资本市场采用了与“分散融资”相对应的“集中融资”方式。“集中融资”方式是指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的融资都统一由企业的中央权威(总部或母公司)来承担,即总部实施集中融资(包括统一向银行等外源融资和在企业组织内集中进行内源融资),然后统一将资金分配给各部门或成员企业。融资方式的不同,带来了内部资本市场不同于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三个突出特点:

首先,集中性的融资方式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外部融资,即集中融资所得来的外源资金比各成员企业“分散融资”得来资金的简单相加数额更多,这就是著名的“多钱”效应(“moremoney”)。这是由于各成员企业现金流不完全相关,所以集团的“整体融资”提供更稳定的现金流担保,降低了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多元化公司的债务融资承受能力。

其次,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众多资金供应者相比,内部资本市场只有一个资金供应者(即总公司),根据“搭便车”理论,总公司由于无法搭便车,进而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对下属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了解子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再次,和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资本市场更易造成预算“软约束”。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可与总公司CEO反复就融资问题讨价还价,可能出现各种超预算行为,而集团CEO不可能象外部投资人一样,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讨价还价和超预算行为。即使下属事业部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业绩都非常差,也不可能面临破产或清算。

二、控制权

集中性融资方式虽然是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之一,却不是根本区别,否则,内部资本市场将类似于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只向唯一的银行融资,内外部资本市场最大区别在于总公司CEO拥有完全的,无条件的控制权。GSS模型提出,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区别在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管理层拥有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集团CEO能够处置其成员的一切资产。总部对事业部或子公司绝对的控制权对内部资本市场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首先,总部不同于外部唯一银行的区别在于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的强烈参与和监督动机。这是由于总部拥有对下属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也享有下属企业或部门价值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总部如果有任何增加企业价值的想法,凭借其权威地位,可以在下属企业迅速开展,而银行等外部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只有建议权,是否采纳在于企业。相比之下,银行等外部投资者的参与和监督权力要小得多。

另一方面,总部凭借“权威”地位,对下级部门的经营决策进行干预,影响了下级部门决策的有效性,降低了事业部或子公司经理的积极性。同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相比,内部融资更容易降低分部经理积极性。因为尽管股权分散的股东或债权人在法理上均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权与公司总部相比要弱得多,也缺乏信息。所以,子公司(分部)经理向公司总部报告,较其直接向外部股东和贷款人报告,更有可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三、重新配置资源的权利

以上分析中,均假设总公司只有一个事业部或子公司。在集团有多个事业部或子公司的情况下,CEO和银行的关键区别在于CEO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这可以通过构造模型证明:由于企业决策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s-picking)的方式,提高内部资本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比如,假设总公司有两个事业部,从事两个不同的行业,各自有能力从外部市场融资。总公司CEO可以集中融资,并且有权把融资得到的全部资源给其中一家公司,而外部资本市场则没有这个权利。举例来说,如果某银行不给其中一家公司资金,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找另外一家银行。而CEO因为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可以完全禁止其中一家公司单独进行融资,或者禁止该公司得到任何资源。

挑选优胜者的重新配置资源方式也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后果。从益处来说,由于管理者有权重新配置项目,也能通过监管获得更大的收益,所以更有动机将资金从弱项目转移到好项目,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其次,对外界的产业变化能做出更加快速的反应,因为多元化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来快速地调整公司内部的战略资源。此外,在不良资产配置方面,如果一个部门运作不理想,总部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直接将其资产与其他部门进行整合。而银行在资产运作濒临破产时,必须变卖资产,无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如果资产重组后部门续存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但是,消极方面在于首先引发了部门经理的寻租行为,造成了寻租过程中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造成资

源的扭曲分配。同时,总部在配置资源时,从一些部门调出资源到其他部门,甚至牺牲某些部门利益,这些行为都会打击调出资源部门经理的积极性,减少其正常情况下会付出的应有努力,降低他们寻求投资机会以及制造现金流的事前激励,因为该期创造的资金很有可能在下一期被重新调配给其他部门。有学者指出。挑选优胜者活动剥夺了各级部门对本部门自产现金流的控制权,而部门管理者的私人收益是与其所掌控的资金正相关的。

在这个问题上相反的观点认为,CEO重新配置资源的行为也有积极一面。具体来说,事业部经理为了能取信CEO给予他们更多的资源,将采取诚实的态度,自愿披露更多合法真实的信息,所以从整体上说,效率是提高了。

四、问题的差异

内部资本市场的根本矛盾来源于内部资本市场上的问题。除了在发展中国家较为突出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外,内部资本市场的最基本矛盾是股东与总公司CEO之间以及总公司CEO与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之间的双层问题。外部资本市场也存在双层问题,那么,这两种问题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

第4篇

与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相比,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以往的损益表债务法又有哪些区别?实务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文以保险公司为例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一、收益计量理论: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

在确认收益计量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资产负债观,二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资产负债表后有损益表。收入费用观则强调收入费用的计量,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损益表再有资产负债表。

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深刻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保险公司常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比如,保险公司期初投资一项初始成本为100万元的金融资产,期末时其公允价值为120万元。按照资产负债观,会计上首先确认资产的价值为12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为20万元的收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将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计入资本公积。而在以前的收入费用观下,只有已经处置此项投资之后才确认收益,因此在损益表上不反映这20万元的收益。

二、从资产负债观正确理解新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中引入了两个新概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暂时性差异”。这是所得税准则的核心要点,也是贯彻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而以往所得税处理规定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来源于损益表,仅是会计利润乘以税率与应交所得税倒轧出的一种纯粹递延调节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实际上,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不符合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税法允许5年内弥补的亏损。那么,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何在呢?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将所得税支出视为经营费用而非利润分配,均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递延所得税都代表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区别。

1、核算对象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债务法则是时间性差异。

2、对“递延税款”含义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账面价值,是累计的差额。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出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则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余额相比加以确定。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具体操作实务

在实务操作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核算过程如下:(1)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交所得税。(2)比较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金额。这比损益表债务法下仅针对损益表的收入、费用口径和时间性差异范围要广。(3)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影响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暂时性差异金额×适用税率。(4)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就保险公司具体业务来看,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以下项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历史成本。因此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实现盈亏部分的账面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当期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责任准备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会计基于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倾向于多提准备金,而税法规定了准备金提取比例,其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比如税法计提的准备金小于会计计提数时,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进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反映为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处置时才将以前年度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处置年度的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浮盈情况下,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处置金融资产时,暂时性差异转回。

第5篇

【关键词】信用证 偿付 探讨

一、偿付概述

所谓偿付系指受开证行委托第三国银行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偿付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其起源伴随19世纪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使用信用证而始,至20世纪国际贸易大规模使用美元等流通货币而普遍运用。偿付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国际信用证偿付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2008年版)。

因为偿付行在支付索偿行后,会按照与开证行的预先安排在约定时间内要求开证行清偿代垫款项,或者直接扣划开证行在偿付行账户资金,因此,偿付安排也派生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信用证项下支付币种在开证行所在国、索偿行所在国、偿付行所在国的融资利率有较大差异时,使用偿付以节约融资成本的功能也越显重要,通常会采用假远期证指定偿付行即期支付的模式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比如,中国从非洲进口铜精矿,因进口商必须要销售出进口货物之后才有钱支付进口款项,而国内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500,非洲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800,而选择美国纽约的偿付行的融资成本只需要LIBOR+250,就可以采用开立3-6个月的远期进口信用证+加具指定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即期偿付的模式进行结算,满足进出口双方的需求,偿付成本可由开证行(开证人承担),也可由索偿行(受益人)承担。

随着近10年来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内贸易的兴起,中国银行首先将偿付行为引入国内信用证清算,使用了以下定义“信用证同业偿付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在开立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当中指定第三方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偿付行,偿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和授权付款指示向议付行即期付款,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归还偿付行偿付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业务方式”。该定义及操作模式随后为各家银行引用并复制,目前已成为多家银行的成熟业务。

二、偿付信用证的特点

加具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原则上具备以下特点:

A 须为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者远期信用证;

B 且须预先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偿付行,即开证前就要与偿付行达成协议;

C 有假远期条款,即允许受益人(即卖方)选择远期(在承兑到期日)受偿或者即期受偿的权利;

D 有即期偿付成本(即被指定偿付行对开证行承兑电文贴现的成本)及成本由哪一方(受益人或开证人,即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条款;

E 要求受益人(即卖方)交单时须确认是否办理即期偿付。

为处理方便,中国银行简化了国内信用证技术要求,在偿付行已接受开证行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在开出信用证中加具“XXX银行为偿付行,本信用证由XXX银行代开证行即期付款”条款,即直接确定假远期即期付款,成本无需受益人承担。

从办理流程及权责关系看,国内证偿付更类似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并指定了受票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贴现,承兑到期日承兑行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的行为,只是无需受票人到贴现行开户,而是通过开证行办理资金收付即可。

三、偿付和代付的区别

由此可见,偿付和代付在融资功能上有所共同,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产品。经过对同业的调查了解,详述我们认知的偿付和代付区别如下;

A 信用证偿付是国际惯例,历史相当悠久,而代付仅是近7、8年的同业创新。

B 代付是委托行和融资行的关系,是一种融资行为,到期时融资行向委托行追偿到期代付款项,而委托行亦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议付行或者委托收款行,委托行承担的是清偿到期代付款项的义务,而非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义务;

第6篇

关键词:短期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变化 影响

现代企业除了从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获取收益外,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通过对外投资来增加财富。对外投资的合理核算对投资方而言有其重要性。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内容更多,核算更复杂,信息披露更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原准则下,企业对外投资从投资的目的、回收期和变现能力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分类则有所不同,新准则首次提出“金融资产”的概念,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新准则与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相对应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文就短期投资核算在新准则下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与论述。

一、新旧准则下核算科目、核算内容的变化与区别

新准则下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而将原准则下的“短期投资”全部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不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内容更为广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在核算中,企业还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此外。还新增一个“公允价值损益变动”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二、新旧准则下初始计量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企业购人作为短期投资的各种股票和债券等,应按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佣金、手续费等)记人“短期投资”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该项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新旧准则下后续计量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企业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是直接按实际分得金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期末计价,当该项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若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并计人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即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新旧准则下资产处置时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短期投资处置时,处置净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新准则下,规定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项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新旧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分析

第7篇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的计算方式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别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第8篇

做个简单的梳理就会发现,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比如,百度、新浪等多个互联网公司是在美国上市,腾讯是在中国香港上市,至今悬而未决的阿里巴巴也无心国内资本市场。为什么国内的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本土以外的资本市场IPO?国内的资本市场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和缺陷?中国的资本市场又能否孵化出下一批BAT?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之外,新三板也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2013年8月3日,新三板扩容获得国务院批准,首批扩大试点除原有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了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三板公司”)于9月20日核准成立。

10月11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破了传统的股东人数200人的限制,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市场参与主体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新规则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加上对做市商制度的期待,新三板无疑成了券商攻城略地的焦点。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副主任高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资本市场目前来看制度上和美国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新三板的扩容表示中国正在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如果新三板能够有非常活跃的交易市场,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将会为中国的中小企业提供非常好的融资平台。

CEI:中国的资本市场和国外的资本市场区别主要在哪?

高岩:首先要说明一个概念,即做市商。所谓的“做市商”简单说就是中间人。我们现在在交易所买股票,是和另外一个投资者直接交易做买卖,是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但是做市商是指投资者都是跟这个中间人交易,价格也由这个中间人定,而不是由另一个投资者决定,所以价格方面相对会稳定一些。

回到中国资本市场和国外资本市场的区别,具体来说,以美国的纳斯达克为例,它主要是做市商的柜台交易,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做市商的优势在于流通性比较好,在股票价格上会比较稳健,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对于企业都是有利的。因为大部分企业都比较小,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做市商的制度比较适合这个市场。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做市商的制度,还是传统的股票拍卖的形式。在新三板扩容之后,我们看到准入门槛变低了,而且在很多方面要求都降低了,在这方面和美国的资本市场非常靠近了,这都是一些好的趋势。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市商制度目前还在讨论之中,这方面在中国还是缺失的。

全球40多个创业板市场都不太成功,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流动性。促进流动性很好的一个方式就是做市商制度。

CEI:新三板在扩容之后体现出了哪些新特点?和美国的纳斯达克有没有一些共同点?

高岩:过去老三板是很多有遗留问题的公司没有地方放,就都集中在老三板。但是现在新三板是鼓励高新技术、高科技的企业挂牌,都是社会的一些新鲜血液。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市场。

尤其是在新三板扩容之后,对准入企业的门槛大大降低,一个是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将范围扩大至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另一个是突破高新技术园区的限制,只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到新三板挂牌,这样就将新三板的范围扩容至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所有优质非上市企业。同时,包括对财务指标要求的放松等等。

可以说,在准入门槛方面和纳斯达克没有太大的区别了。我们知道在美国,这方面是非常宽松的,哪怕企业不盈利都是可以上市的。

其实在2000年之后,美国恰逢互联网蓬勃发展的阶段,纳斯达克确实帮助了非常多的互联网企业融资,中国的新三板和那个阶段的纳斯达克还是有一些共同点的。

在退市机制上,新三板也有一些突破。中国企业上市之后再退市是个很难的问题,美国及其他国家退市率不低于8%,中国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是没有相应的退市机制。新三板有良好的退市机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上避免金融的风险。

CEI:你认为互联网企业区别于传统产业,更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资本环境?

高岩:所有的企业都是希望能找到一个理想的融资环境。传统企业一般都会有固定资产,比如说钢铁企业,它们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取融资。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互联网企业,一般都没有多少固定资产,有的只是技术和人才,稳定的资本环境对他们而言就非常重要了。

目前国内很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靠风险投资,但是这部分对解决实际问题还是杯水车薪。另外,国内的风险投资其实也不是很发达。所以有一个全国性的资本市场对他们肯定是必要的。

中国目前在金融政策上也在追赶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家也看到这些问题。像美国的一些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多少固定资产,估值也是在几亿美元。我们现在也意识到,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不能再使用传统的一些估值方式,具体的估值方式虽然还没有具体出现,但是应该还是比较乐观的。

CEI:你认为互联网企业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估值方法?

高岩:虽然说互联网企业中也分不同的领域,但是国外采用的是做市商的制度。他们一般会有非常多的分析师,也有自己的一套估值方法,这种方法得出的股价是比较科学的。投资者跟着这个价格走,一个是可以保护自己,另外市场也不会产生太大波动。虽然不是说他们分析的一定就是正确的,但至少比个人投资者要准确一些。

CEI:中国的资本市场能不能孵化出更多的BAT?

高岩:其实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对于一些真正世界领先的企业来说,这个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究竟哪些因素,可以造就一个好的企业?融资只是其中一部分,乔布斯的苹果之所以是个伟大的公司,IPO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核心原因还是在于企业的技术和人才,以及创业的文化。

第9篇

关键词: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运作主体;融资方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035-04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促进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07年已达到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9.1%,但其中的70%以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一个长期存在并影响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产生“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市场结构的垄断特征、所有制歧视、企业规模歧视及外部环境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二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适于银行抵押的不动产数量少,在生产过程中存货及原材料等又占用着大量的流动资金,此现象在季节性、周期性等特征明显的企业尤为突出;同时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允许银行经营仓储业务,加之银行缺乏产品评估、仓储管理、商品拍卖等专业知识,使银行将企业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拒之于千里之外。三是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非系统风险高、管理规范性差、平均融资规模小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其在银行的信贷评级中处于较低级别。分析表明,一方面中小企业“有款贷不到”,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有款贷不出”,造成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为解决上述矛盾,融合金融创新和新型物流增值服务的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除以往用固定资产或存款抵押以外,中小企业还能以自有原材料、在制品以及产成品等进行抵押,获得贷款。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发展弱化了企业担保及房地产抵押在借贷中的地位,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普遍欢迎。

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物流金融常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或者它们被看做是同一种融资方式的两个称谓;实际上,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是服务于不同融资对象的两种不同融资方式。为正确区分它们,纠正当前使用上的混乱,以下将对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和运作模式等分别进行论述,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区别、运作中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并为金融机构制定出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图。

二、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一)两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

在国外,众多的银行及大型物流公司(如UPS)对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了实践,获得了良好收益。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为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国外相比,它们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这是因为:一是银行迫于竞争压力,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及交通银行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招商银行提出的物流金融等服务,均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二是物流企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创新以及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物流的服务方式相继出现,为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提供了物流保障;目前,国内大型的物流公司如中国外运、中国远洋、中国储运等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了商品融资及物流监管业务。三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仅存货就高达30326亿元,若按50%的贷款折扣率计算,这些资产可以担保生成约1.6万多亿元的贷款。实践证明,这两种融资方式既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又为金融机构及物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开拓广阔的蓝海市场。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相关概念

1 物流金融

(1)定义

物流金融是包含金融服务功能的物流服务,指贷款企业在生产和发生物流业务时,其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通过物流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物流企业为贷款企业提供物流监管及相应的融资及金融结算服务,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服务活动。

图1为通常意义上的物流金融业务关系,从图中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仅为供应链或非供应链的某一贷款企业进行服务,由于仅面向一个企业,此融资方式流程简洁,不存在关联担保,且融资关系简单清楚,风险性小。

(2)运作主体

从定义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主要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贷款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者在物流管理活动中相互合作、互利互惠。

(3)运作模式

根据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的不同,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可分为资本流通模式、资产流通模式及综合模式。其中资本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包含四种典型模式:仓单质押模式、授信融资模式、买方信贷模式和垫付贷款模式;资产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其流通模式有两种:替代采购模式和信用证担保模式;综合模式是资本和资产流通模式的结合。

2 供应链金融

(1)定义

供应链金融指给予企业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服务,其目标客户群主要为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目前供应链金融已应用在了汽车、钢铁、能源、电子等大型、稳固的供应链中。

由图2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是为某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融资请求提供服务,它的出现避免了供应链因资金短缺造成的断裂。在具体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辅助金融机构完成整条供应链的融资,供应链金融模式不同其参与程度也不同。由于面对整条供应链的企业,金融机构易于掌握资金的流向及使用情况。

(2)运作主体

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

(3)运作模式

从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维度,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采取的标准范式为“1+N”,即以核心企业“1”带动上、下游的中小企业“N”进行融资活动,“+”则代表两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进行的连接。

(三)两种融资方式的区别

通过(二)节的论述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与供

应链金融在具体的融资活动中既有共性也有差别,除去运作模式的不同,其他主要区别如下:

1 服务对象

物流金融是面向所有符合其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不限规模、种类和地域等;而供应链金融是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及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 担保及风险

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资源提供担保,融资活动的风险主要由贷款企业产生。

供应链金融的担保以核心企业为主,或由核心企业负连带责任,其风险由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企业产生;供应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的安全及贷款的顺利归还,因此操作风险较大。但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也会因整条供应链的加入而随之增大。

3 物流企业的作用

对于物流金融,物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主要运作方,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供应链金融则以金融机构为主,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辅助部门提供物流运作服务。

4 异地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

在融资活动中,物流金融一般仅涉及贷款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于供应链金融,由于上、下游企业及核心企业经营和生产的异地化趋势增强,因而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同时加大了监管难度。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金融机构正确、合理地为贷款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是各运作主体收益最大化的前提;若其未详细考察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仅凭以往放贷经验盲目地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方案,将导致金融机构降低收益、失去潜在客户群及增加不良贷款,同时,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阻碍所在供应链的发展。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为金融机构制定出正确选择融资方式并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的流程图,如图3所示,金融机构接到企业的融资请求后,首先考察其是否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若是核心企业又仅为自身融资,则采用物流金融方式;若是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提出的融资请求,金融机构则采用以前者为主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方案;其他情况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问题及对策

根据第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中的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两者具有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 在融资业务之初,由于存在对两种融资方式的认识偏差,运作主体选择融资方式时易产生混淆。

2 中小商业银行因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等先天问题,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时,其未能设计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产品,无法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 贷款企业的融资方案均由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由于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流程设计往往不完善;如金融机构在设计存货融资流程时,货物出、入库的物权控制在物流企业与贷款企业之间易出现混乱。

4 目前,供应链金融只面向国内企业进行服务,对于上、下游企业是国外公司的跨国供应链还未提出合适的融资方案;同时,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的种类及核心企业的要求较高,其业务大多只集中在钢铁、汽车、能源和电子等稳定的大型供应链中,对于临时组建或中小型供应链的融资涉足较少,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5 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融资对象产生不同的风险,运作主体对于各类风险的分析、规避和及时处置等工作并未到位;加上信息不对称、运作主体各方沟通不及时,易造成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仓单流阻塞;同时,两种融资方式的外部环境发展滞后,造成融资生态系统不稳定。

(二)对策

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阻碍了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此,为两种融资方式的各运作主体提出如下对策:

1 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现融资方式混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误纳入供应链金融的贷款企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企业的风险敞口,增加抵押品或仓单数量,同时加强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及其抵押物的监管;对于误纳入物流金融的贷款企业,若为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可及时引人核心企业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并相应增加融资金额;若为核心企业,可增加放贷金额,同时,引入上、下游企业,扩大客户群。

2 中小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发与大型金融机构差异化的融资产品,以此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多样性的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

3 设计融资流程和方案时,金融机构可将管理方法如六西格玛方法应用到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的流程优化设计中,并建立顾客市场细分模型,以期提高运作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及盈利水平。

4 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与大型供应链合作的同时重点扶持中小型供应链,关注其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势,并开发相应的融资产品;同时,针对跨国供应链的特点,与大型物流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提出相应的融资和质押品监管方案。

5 为扩大信息的采集半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运作主体应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建立市场的前馈、反馈体系;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设立风险等级,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如物流企业在质押品监管和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各运作主体应提出防范和规避策略;同时,运作主体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统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符合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稳定生态系统。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abstract: china's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business has provided a broad space.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business products richness handling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 of work, commercial banks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business development. however,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rather more obscure places, and compared the development of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is not very satisfactory.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目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目前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形式仍相对比较简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挖掘仍嫌不够深入充分,银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倡导创新,但是业务人员通常忙于具体工作,对业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各行办理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进口开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商票融资等基本形式,对比较复杂的进出口保理、福费廷、买(卖)方信贷等业务,因其涉及环节较多,风险难以控制则数量有限。

    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如对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为背景的融资,就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商业发票押汇、商票贴现、汇款押汇等多种不同的称谓,各家银行的制度规定也各不相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2.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影响业务操作效率和质量。在业务初期,部分对国际贸易融资缺乏足够了解的业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加之市场竞争、业务营销的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贸易背景和客户资信的情况下,降低条件为客户提供了打包贷款、授信开证等国际贸易融资,导致部分银行出现了较大额度的不良贷款及信用证被动垫款。基于这一情况,部分银行业务人员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操作难度更大,再加上贸易合同、信用证、保函等均涉及英语资料,更觉陌生与深奥,因此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敬而远之,为其设置了较高的条件和环节要求,导致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更难申请,审批环节更多、时间更久,致使客户错失商机,进而影响了银行相关业务。

    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规模核定随意性强,标准不一。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更习惯于选择传统的贷款品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总体发展规模与市场提供的空间和需求相比很不相称。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

    4.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担保难问题。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

    5.贸易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银行在操作业务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借鉴了国外及港台银行做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于法律基础的不同,如果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银行、客户及国外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产生业务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金融和商业票据、货权、货物、担保、信托等,要求法律上对上述各种行为的责权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立法对上述方面缺乏非常明确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更新观念,积极创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在产品创新和扩展中,首先,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银行可通过对企业上下游贸易链所产生的资金流、物流的跟踪,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融资产品。银行可通过与物流公司的合作,设计物流融资产品,由专业的物流公司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报检、运输、监管、以实现银行对物权的有效控制。而如果有物权为保障,银行就可以不仅着眼于企业的规模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授信条件,为企业进行资金融通。

    其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例如,根据部分大客户的出口项目需要,银行为企业提供集预付款保函、信用证保兑、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于一体的综合。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专业性较强,风险因素涉及层面相对较多,其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风险管理的有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具有自身的不同特性,必须在风险管理的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机制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转变,树立理性和符合市场需求的风险管理理念,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贸易融资需要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信贷业务知识,以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具备国际结算知识,能够分析辨别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并掌握国际贸易知识以了解国际市场的变化特点,银行众多的分支机构难以配备足够的具备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因此必须集中银行内部的精通国际结算业务及信贷业务的人才资源以评估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建立专业科学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估体系,可成立与信用审批中心为并列或隶属关系的押汇中心以专业处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和要求,有区别、有针对性地评估客户信用,控制风险。在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进行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整合和优化,提高产品的操作效率。

    3.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关注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担保方式不同,国际贸易融资更应关注进出口项目本身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资金流或物流。选择从业时间长、信用良好、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客户提供融资,是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最佳途径。由于客户正常贸易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的第一来源,而公司的利润积累只是第二还款来源,客户在银行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的记录可为银行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局、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

    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4.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

    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如根据企业改善财务报表和加快核销退税的需求,推荐使用无须担保的福费廷、应收账款买断、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等。

    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保险与融资于一身,投保企业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证,又可得到融资的便利,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之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无疑给融资银行多了一层保障,有利于申请企业取得银行的融资支持。

    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如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可利用银行提供的假远期信用证方式实现远期付汇的目的。

    5.认真研究国际贸易融资有关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银行一方面要积极争取立法部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应收集分析近年来我国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案例和资料,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据此不断改进完善自身的产品设计,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银行内部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11篇

《融资中国》:您认为,年轻创业者应该具备哪些最基本的素质?

胡斌:如果不是业务素质,我觉得首先是心理的成熟度,还有这个人的性格,当然,具体的也要跟他做的业务联系起来再判断。其次,我还会看这个人的正直度以及聪明度。总而言之,我可能会选择那些综合感觉会比较好的。

邓锋:主要看他们对现在的需求是否了解。年轻创业者,尤其是做互联网的产品时,相对来说比较有优势,大量的互联网用户都是80后、90后,年轻创业者相对熟悉他们的需求,毕竟互联网本身就比较偏年轻人。不管你做什么产品,对于用户的需求抓清楚。

《融资中国》:您比较看重年轻创业者的哪些方面?可以对个人、团队、技术等方面的重要性排个序么?

胡斌:我的顺序可能是这样――先看市场。如果市场不对,那创业者本人再好也没用,除非他是个超级明星,你赌他干什么都能成,但这种人非常少。然后,再看产品。如果是A轮投资,产品可能已经出来,现在的产品是可以看出一些内容的,因为产品现在可能就会有一些数字了,就算没有数字也可以从产品层面去感觉到创业者做它的理念到底是什么。

接下来我们看创业者的背景。所谓背景,除了个人性格和素质,他过去的经验也很重要。最理想的是在成功公司做过几年,有行业经验,哪怕是在成功公司里做得不那么成功也没关系,因为他在那段经历中见过大的平台,总会有所成长。现在有些年轻人,一开始的想法也挺好,初期做的也不错,等团队到了二三十人乃至上百人的时候他却不会管理了,面对一些变革可能也不太会处理,但那些在大公司做过的人,大多都见过这些,也吃过一些苦和亏,对他创业的成熟度有帮助。

最后我们看整个团队。我们当然希望CEO全能,但如果他有一两块短板,比如他技术出身,对市场的敏感度可能差一些,那最好的情况就是他的合伙人是有相应背景的。可无论如何,这个CEO整体的人格魅力还有管理能力是必须的,其他合伙人则需要去补他业务上的短板。

《融资中国》:相对来说,80、90后的创业者大多比较草根,您觉得哪个行业对于他们创业来说作为起点比较方便、门槛稍微低一点呢?

胡斌:其实互联网行业就很好,门槛较低。第一他比较公平,虽然有几个大巨头在,但相对于传统行业来说,压力不会那么大。第二起始资金不需要特别多,创业者无需花很多钱去验证自己到底行不行,可如果做传统行业,起始资金对于很多年轻创业者来说就是一个很高的门槛。而且这个行业里面风险投资人和天使投资人也比较多,所以总得来说互联网还是不错的。

邓锋:还是选个新兴的行业比如互联网吧。因为这个行业大多数用户都是年轻人,年轻创业者的优势很明显,一方面他们对客户需求非常了解,此外他们创业的激情还有兴趣之类的都在。但有些行业是需要多年积累,比如说行业内的人脉、技术等,就像制造业,对于年轻人创业就不一定很合适,毕竟大多80后、90后的创业者们最缺乏就是人脉和经验。当然,有时行业出现巨大变革,需要打破固有思维,如果总在惯有模式下思考,其实未必是对的,但也有一部分行业,如果不是出现一些巨大变革,那么多年的经验其实还挺起作用的,比如中医这个行业就是越老越好,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去做中医,可能就比较难。而且我觉得创业不仅是产品或商业模式的问题,很多时候还要看你的企业做大了之后怎样去带团队。很多时候,80后、90后最大的弱点正是在于运营、管理方面经验的欠缺。

《融资中国》:80后、90后的创业者毕竟年轻,可能创业后会有些志得意满或遇事烦躁或激情褪去,心态起伏不定。您觉得他们该怎样克服这些?

邓锋:还是要摔打磨练。别想人生第一次创业就非得做成阿里巴巴,开始时把目标定的实际点。另外在碰到困难时别想着这个不行我再试试别的,别轻易放弃,年轻时的摔打可以帮助他们磨练出很多商业素质和企业家素质。你最终的成败与否,也许并不在于你第一个公司,而很可能是你后面一次创业。所以如果第一个公司能赚钱,或者说能对人生有很多历练,那就挺好。还有,话题里一直讲80后、90后,其实如果是八十年代初的人,现在都已经30出头了,像我开始创业是33岁,出国留学多读了几年书,这年纪开始创业真不算小。我个人认为创业最佳年龄可能在25岁到35岁之间吧,而真正做好的年纪可能是在30到40岁之间。如今,相当一部分80后都已30多岁,应该说比较成熟,到了创业的最佳年龄。

《融资中国》:马云曾说,下次融资永远要发生在公司形势最好的时候。融资贯穿于创业整个过程,您觉得年轻创业者应如何看待融资?

胡斌:这话题很大,很难两三句话说清楚。总体来说,比较容易犯的错误是创业者缺乏对自己准确的认知,有些人可能会对自己公司估值过高,从而失去比较好的融资机会。这个我主要指互联网方向,因为会有泡沫,多数时候人们会过高估计自己。传统行业正相反,他们经常犯的错误是认为自己不需要钱,过低的估计了资本带来的力量。至于融资前后心态的变化,我们在选择投资谁时会尽量选择那种心智比较成熟的人,明白拿钱之后该做什么,如何合理花钱。

邓锋:这个问题更多有着individual的区别,在乎人本身,而非年纪。我们有时候总是把80后,90后打上烙印,其实人和人的区别远远大于年纪的区别。至于融资以后拿钱怎么花,同样更多的与个人相关。很难界定说80后,90后的创业者拿到钱之后就一定会乱花,我们也见到年纪比较大的拿到钱瞎折腾。

《融资中国》:您认为年轻创业者应该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创业过程中的得与失?

胡斌:第一,要耐得住寂寞,拿到VC投资的公司永远不到10%,任何时候都要做没有钱却依然能做下去的打算;第二,别太急功近利,想圈把钱就走,或者很快就能怎样,你首先必须是一个喜欢创业的人,然后想清楚你是真的愿意创业,比较扎实的去做,得输得起。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挑战

在互联网渗透到我国的各个领域的过程中,民间融资这个话题不断升温,成为了社会频发的一个词汇,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增强和普及的时代下,互联网民间融资创新模式呈“井喷”的姿态上扬,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信用宝等,它们是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然而,与之相反的是,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及规制却建设缓慢。为此,我们要关注互联网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挑战,并提出完善的法律应对之策。

一、互联网民间融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依法获得金融中介资格的互联网平台,成为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相互之间的平台,它包涵有债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区别,它在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由此产生盈利。并且,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交易形式和手段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传统民间借贷之中,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才能实施交易行为,而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互联网平台充当了第三方媒介,融资者和投资者无须见面即可实现交易。它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盈利为目标。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它的范围得到了最大化的拓展,它不再是互帮互助的传统观念,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交易行为。

2、形成了债权关系。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投资者和融资者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之中,需要借助于互联网的第三方平台,实现资金的转移和支付,并且这种互联网民间融资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表达出双方真实而自愿的意思,并最终达成合约和协议,这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

3、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可以在数量上不对等,可以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的参与者。

4、社会性及公共属性。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尽管它还归属于私人交易,然而却更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其参与者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融资项目更为透明,如:项目内容、项目预期收益、供求信息等,在公平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显示出明显的公共属性。

二、我国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与民间融资相结合的过程中,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逐渐改变,形成了全新的金融资源市场,这无疑给民间融资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互联网民间融资市场主体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之中,首要的制度要素即是交易的主体。在互联网平台下的民间豆浆市场之中,它的交易主体明显发生了改变,它不同于正规的金融市场,具有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状态,互联网民间金融法律对于参与主体的限制不多,因而其参与主体众多,相对自由和开放,这就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的范围,导致法律制度出现诱致性的变迁,面临两大挑战:1、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究竟是应当以主体身份确定对象,还是以行为性质确定监管对象。2、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是否应当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并且应当如何监管和规制。

(二)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价格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其交易价格也发生了变化,它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之中,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价格也在法律规制之内。然而,互联网民间融资却比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机制更为灵活和自由,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是自由选择的,这就降低了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交易成本,在市场自由竞争的状态之下,形成了自由且充分的价格竞争机制,这就彻底改变了正规金融机构实施融资的前提条件,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互联网民间融资销售渠道和金融产品获取方式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交易工具和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对金融信息的传播,在搜索引擎的助力之下,实现对金融信息的采集、分析、检索和处理,具有极强的金融信息挖掘功能和信用风险管理功能,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交易方式和成本也明显降低。这就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需要分析和思考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边界是否要重新界定,并采用何种方式认定新的网络金融交易行为。

三、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应对

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互联网民间融资成为了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方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具有极其强劲的生命力,然而,互联网民间融资也还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思考和分析,要面对互联网对民间融资的挑战,探索对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之策。

(一)推动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系统化

对互联网对民间融资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要M快对其法律规制内容加以梳理和归纳,要分析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中的构成要素和内容,在科学完善的整合之下,完善出台系统性的法律规制,使之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案件审理中的判例或量刑仪所。同时,还要对民法、商法、刑法中与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的梳理,使之不断完善和齐备。由此可知,只有将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系统化和完善化,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交易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自治法律体系

要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进行自律鼓励,通过有效的行业自律规则,实现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规范和约束。还要修订民法、商法的相关法规内容,对互联网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和界定,要使参与主体在明晰自己的自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中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并且,还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企业加以鼓励和支持,要总结和归纳互联网民间融资企业的行业自律经验,将其凝练,形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制度化成果,并采用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其定位,使之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主体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另外,还要完善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体系,在这个监管体系之中,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法定职权、监管流程等,使互联网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自治体系的外部推动力,并成为防范互联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防线。

在这个体系之中,其重要的法理依据在于:互联网民间融资行业自治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参与的独立主体需要严格自律,这就需要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作用,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参与主体人的约束规制。而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有效监管,则是通过经济法中的监管、{控措施,更好地推动自律、自治制度的实现,最大程度上降低互联网民间融资的风险,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的重要后盾。

(三)促进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的责权利的平衡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需要确定其法定资质和具体职权、责任、利益等,要实施资质审核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要注意保持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均衡性,使之成为责权利均衡的平台,可以认真履行职责,核实互联网中的信息,并在动态追踪体系之下,督促平台中的运营方,对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还要对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加以完善,在政府主导和牵头之下,在法律规定的约束之下,确切核实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真实身份和职权,从而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民间金融平台的规范化和真实性。

(四)注重互联网民间融资类型的全面性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融资风险和纠纷,为此,需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风险,进行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等措施,使之在法律的闭合体系之下,最大程度上化解金融风险,提前将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还可以提高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准入门槛,对于“带病上线”的互联网民间融资坚决隔绝。在事中法律防范过程中,还要遵循让渡的原则和宗旨,使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参与主体,用正确的、积极的态度,进行有效的协调。在事后法律控制过程中,要尽量以解决问题为原则,避免损失扩大化。

(五)确定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界限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非正规金融方式之下,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明晰和确定互联网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区别,要将其与集资诈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融资活动相区别。要认定将融资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的,归属于法律允许范畴。而将融资用于资本市场投入或投机行为的,则归属于非法融资。这就需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资金走向进行真实而详细的披露,使投资者具有资金使用知情权。

四、结束语

总之,互联网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在互联网与民间融资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要正视互联网对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挑战,要从法律的视角,对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加以完善,更好地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的后盾和坚实的防线,有效地弥补法律缺陷,促进互联网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亚清,欧阳红兵. 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及其对策[J]. 求实. 2013(S1)

[2] 岳彩申,张晓东. 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趋势――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的分离[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03)

[3]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王宝刚,荆伟.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 2014(10)

[4] 赵渊,罗培新.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 法学评论. 2014(06)

第1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网络贷款 家庭农场融资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和家庭农场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可以实现投资、支付、信息中介和资金融通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网银、宝宝军团,后续P2P、移动支付等也都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借贷平台,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并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而P2P平台从中赚取一定利息差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还有一种更广泛的概念,泛指互联网金融,即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简单说互联网金融是大概念,而P2P是其中的组成部分。这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为不易从银行取得融资的部分小微企业主或者个人等提供一条民间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门槛低、风险较低,然而收益比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渠道。

家庭农场,这里是指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业收入,农业经营单位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在研究中,家庭农场一般具有四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为他人劳动的农业和自己劳动的农业具有不同的结果,家庭农场区别于工商资本农场的雇工农业。第二个特征是要具有一定规模,而规模上限为在现有基础下,家庭成员生产能力所产生的最大经营规模,而规模下限是保障农户生活消费的最低规模,以区别于小农户。第三个特征是家庭农场注册,家庭农场型的农业企业要进行工商注册,便于识别和设立专门的政策支持,同时方便政府的管理。第四个特征是具有稳定性。稳定性决定农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经验与技术的积累。家庭农场稳定性是必然要求的,要包括生产、规划、融资、农场继承和品牌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以区别于兼业农民和各种承包的短期行为。

家庭农场最大特点就在于可以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现代农业组织的发展,不仅仅保存着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和农户经营农业的优势,还战胜了小农户生产的弊端,而这特点也是家庭农场的优势所在。除此之外,家庭农场新模式的优势还体现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减少耕地闲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吸收部分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稳定性和农业发展可持续性等。

当前,对P2P网络借贷与家庭农场融资难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互联网金融(或P2P网络借贷)和家庭农场融资两个领域的单独研究,将二者结合起来的问题研究还尚少。

传统信贷制度与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不相适应

由于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有显著优势的同时,仍存在限制性因素。如土地规模细碎化导致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集聚难、农业技术支持不足和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等,其中较为显著的障碍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从传统信贷的角度看,现存信贷制度对家庭农场融资的主要制约因素是:

第一,传统信贷不适应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一是传统信贷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对资金需求比较高的要求。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以往的普通农户,在生产经营环节上对资金的需求更高。但是,家庭农场企业不得不面对农业先天劣势、有效抵押资产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因传统信贷准入门槛高,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难以满足银行信贷资质认证的较高要求,这些困难都成为家庭农场在融资环节面临困境的直接原因。二是传统信贷不能满足家庭农场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和较长时间的融资期限。家庭农场一般属于集约化经营,需要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同时需要先进设备的购置费、承担较多土地流转费,因此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需求,以及需要较长的融资期限。另外,家庭农场农业季节性劣势、农产品销售劣势等因素,都使得家庭农场融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高风险项目,并不符合传统信贷业务严格的风险控制要求,家庭农场融资也因此被排斥。而对于有足够资质完成银行信贷资质认证的家庭农场而言,能够缓解其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就现有融资配套体系而言,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其需求。这体现为融资渠道过于狭窄,金融产品匹配度低,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就需要一条适应家庭农场的民间融资渠道。

第二,现存信贷不适合家庭农场,需要找到没有抵押物的信贷。根据贷款用途进行划分,我国现在的传统信贷业务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商业贷款和消费贷款等种类。现主要介绍两种常用的现存信贷:第一种是流动资金贷款,这是一种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正常进行,满足需求者在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由于流动资金贷款具有贷款期限短、周转性较强的特点,并不适合家庭农场这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企业申贷。第二种是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这种业务看起来符合家庭农场融资的需求,但是,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条件要求是比较高的。而家庭农场企业,由于从事的是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约束、市场变动影响较大。所以对于银行来说,给家庭农场贷款风险是很高的,而且家庭农场企业并没有高价值的抵押。目前现汇贷款和票据贴现可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比如,满足客户外汇资金融资需求,企业流动资金方面的需求等,但对于家庭农场企业来说并不太适合,家庭农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在国内进行,所以一般不考虑这种贷款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信贷不适应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需要寻找一种适应家庭农场的民间融资渠道;现存信贷不适合家庭农场,需要找到没有抵押物的信贷。而P2P网络信贷模式因与家庭农场的经营较为契合,能够较大程度满足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从而为家庭农场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P2P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具有灵活、便捷、借贷门槛低等特点,能够解决家庭农场短期融资问题和实现无抵押借贷

P2P网络借贷的特点较大程度满足家庭农场融资需求,能够缓解家庭农场无抵押贷款和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P2P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这是一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能很好地体现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发展个人信用体系或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满足个人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这三方面的社会价值。P2P网络借贷双方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借贷,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借贷,这与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达成共识。同时,由于家庭农场经营一般是由零散农户集合而成,它在组织结构上具有集合性的同时又具有零散性,这种家庭农场的模式正与P2P网络借贷的便利性、灵活性的特点较为契合,因此,P2P网络借贷可以较大程度满足家庭农场融资需求。

家庭农场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来满足融资需求,实现无抵押的举措,但是家庭农场要想更好地融入P2P网络借贷模式,还需要依靠以下措施来解决无抵押贷款和网络贷款融资的问题:首先,网络借贷存在较高风险,网络金融平台很多,企业必须要客观考察,多方比较,选择实力雄厚,安全保障较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其次,家庭农场具有集合性,规模不一,所以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和具体情况来整体规划融资方案;再次,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来进行借款额度的限制。国内主流的网络借贷平台大都采用这样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比如利用房子、车子等物品进行评估;最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容易产生欠款不还和欺诈的违约纠纷,导致借贷双方无法认证彼此的资信状况,作为合作家庭农场企业来说,必须制定好以便规范管理的一套完备规则。

互联网金融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也需提高对P2P平台的识别力

一方面,需要考虑P2P网络借贷在家庭农场中应用时存在的风险,确保家庭农场无抵押贷款和融资正常进行。农业生产容易受外界影响,容易产生季节性波动。所以,作为家庭农场要考虑风险保障,对企业自身的资金链运作,要尽量降低风险,做好财政预算和应对策略。一方面,对于家庭农场企业来说,如果还没有完全偿付到期的还款,要对借款人产生逾期罚息以及逾期管理费。然而违约后违约金额还是有一定的收回率,并不等于完全损失,同时还要承担信用降低的风险。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可能存在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会间接或直接给借款人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无端对家庭农场的运作造成较大的打击。

另一方面,需要找到适合家庭农场自身的P2P网络借贷模式,确保家庭农场融资到位和减小无抵押贷款的风险。作为借款人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自身应该主动应对现在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首先,一定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融资过程中陷入违法的圈套之中。其次,要多方考察了解借贷的P2P平台,如今的网络借贷平台多如牛毛,选择实力雄厚、可靠的平台。再次,必须具备理财知识、鉴别能力与社会常识,在选择了好的平台之后,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服务。最后,壮大自身发展,实行有效的生产营销策略,最大效用地使用贷款,并做好还款计划,避免逾期还款、信用受损等风险。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①MertonR.C.,Bodie Z.:《Deposit Insurance Reform: A Functional Approach》,《Carnegie-Rochester Conference Series on Public Policy》,1993.

②和毅:《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供应链融资发展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2期。

③江维国,李立清:《互联网金融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创新》,《财经科学》,2015年第8期。

④Phillp Strallan,Jamesp Weston:《Small Business Lending 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Banking Industry》,《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1998.

⑤严谷军:《社区银行与小型家庭农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2008年第1期。

第14篇

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是由自身的企业特性与企业规模所决定的。本文从阐述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对于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实际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茶叶企业;经营过程;财务管理问题

茶叶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受到企业的规模、资产、成本所影响的。因此这导致了不同的茶叶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只有对于不同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之后,才能够在此基础上提升茶叶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

1茶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分析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因企业的不同而异。以下从企业间差异明显、注册资产存在区别、薪资成本依据类别变化、管理能力影响财务水平等方面出发,对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1.1企业间差异明显

不同的茶叶企业间经营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由于不同省份、不同规模的茶叶企业本身的财务特征非常明显。因此只有深入分析茶企业的发展及其差异性,才能够有助于系统并且全面地把握茶叶企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其次,茶叶企业间财务管理情况的茶叶也会导致其融资效率、财务风险等存在很大区别,最终财务管理上的差距会波及到企业的种植、加工、营销等各个经营环节中去。

1.2注册资产存在区别

茶叶企业的规模差异首先体现在注册资产上的区别。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同类型的茶叶企业之间的注册资金规模差别非常之大,许多大型茶叶企业是小规模茶叶企业注册资金的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以实际的数值来说,我国茶叶企业的注册资本在0元到31876万元的都有。其次,注册资产存在区别必然会导致企业现有总资产差别上的进一步放大,不同规模企业的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差20倍是非常正常的,因此这也导致了其财务管理模式必然遵循着不同的管理思路。

1.3薪资成本依据类别变化

企业员工数量上的差异带来了茶叶企业间薪资成本的变化。大规模的茶叶企业雇佣的员工数量较多,因此企业的薪资成本必然会很高。与之相反,中小规模的茶叶企业由于雇佣人数相对较少,因此薪资成本也较少。其次,在考虑薪资成本时,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能力,以及工作经验等都是不容忽视的内容。在我国大型茶叶企业中硕士及以上、本科的平均值可以达到30%,因此这也导致了其薪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

1.4管理能力影响财务水平

管理能力对于企业财务水平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茶叶企业控制人的受教育程度均符合常态分布的规律,因此这导致了每100万营销额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企业控制人员相比其他行业要较少。因此在管理人员较少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就会对于企业的财务水平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

2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现存问题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现存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从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质差异化明显、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等方面出发,对于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

2.1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缺乏专职财务管理人员非常严重地恶化了许多茶叶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根据我国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所有的茶叶企业中有80%的企业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且在这一部分企业中也有接近60%的茶叶不仅仅有报表还有审计。但是相比之下,我国仍然有15%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类型的财务人员,并且在这15%的茶叶企业中有90%的企业没有财务报表,并且因为没有财务报表,因此也就缺乏财务审计。

2.2管理资质差异化明显

管理资质差异化带来的区别是极为明显的。茶叶企业资质差异化首先体现在不同地区的龙头企业的财务情况和微小型的茶叶企业实际上缺乏可比性。因此这导致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也缺乏足够的借鉴性。其次,茶叶企业资质差异化带来的结果是大部分茶叶企业热衷于通过参与各种评比和认证来提高企业影响力和管理水平,最终使得不必要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的恶化,走上了不良的死循环。

2.3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

盈利与成本同步增长实际上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根据我国近年来的茶叶企业盈利能力差异化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茶叶企业的构成越复杂,其管理的成本也就越高,并且规模越大的茶叶企业运营的成本也就越高,因此这意味着具有规模生产成本优势的茶叶企业,实际上也具有规模生产成本劣势,不同规模茶叶企业的差异化分析茶叶企业规模的总体差异,也使得茶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优化显得迫在眉睫。

2.4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

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是由于茶叶企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财务季度控制难度高是由茶叶企业生产的季度性所导致的。众所周知茶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在产茶季节中采茶工人和茶叶初制工人的需求量很大,而在非产茶季节中采茶工人和茶叶初制工人基本上没有需求量,因此导致了茶叶企业不同季度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具有可比性,甚至存在着两极化的情况,因此导致了其整体财务管理工作难度的上升。

3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入手,以下从合理控制融资风险、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加强财务管理创新、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等方面出发,对于茶叶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3.1合理控制融资风险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合理的控制融资风险。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合理的减少茶树种植过程的自然风险,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生产成本。其次,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应当理解到包括冻害、涝灾、干旱等都会造成茶叶减产和绝收,因此通过防灾保险的合理应用就能够减少企业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风险,最终能够保障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作。与此同时,叶企业在合理控制融资风险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资金风险,通常来说目前茶企业寻求贷款的主要品种是流动资金贷款,这一项目实际上占了茶叶企业贷款品种的90%左右。在这一过程中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并且规模越小企业可能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越小,因此只有合理的控制融资风险,精确企业运行与发展与所必须的资金数额,才能够有效的减少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着的风险与压力。

3.2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着眼点应当放到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上。茶叶企业在减少不必要经营成本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深刻的理解到茶叶行业属于完全竞争行业,因此这意味着行业内的竞争与淘汰都是残酷无情的,这本身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与此同时也是茶叶行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茶叶企业如果出现了有产品无客户或者是销售价格低但是生产成本高的情况时,就意味着茶叶产品销售的越多、企业带来的亏损也就越大。其次,茶叶企业本身也会受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和产品竞争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随着近年来不同茶类销售形势此起彼伏,从而导致了生产和销售单一产品的企业也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减少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就能够合理地减少企业所面临着的财务风险。

3.3加强财务管理创新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是加强财务管理创新。茶叶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准入制度创新,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针对企业内部长期存在着的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财务信息不规范的实际来进行财务管理模式的合理创新。其次,茶叶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还应当侧重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的突出企业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加强财务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还应当不断完善企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加快开发出能够符合小微茶企业资产状况的抵押和质押金融产品,最终能够有效地减少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4发挥信用保障作用

茶叶企业财务管理离不开信用保障作用的合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与银行进行更多的沟通,并且在合适的情况下努力的签订合作协议。其次,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应当同有意向融资的企业进行更多的联系沟通,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了解企业情况,并且反映企业诉求和意见,最终能够有效地探寻解决策略。与此同时,茶叶行业协会在发挥信用保障作用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出能够促进茶叶行业更加规范的信用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合理利用自身信息和信用优势与银行联手,最终能够有效地破解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茶叶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

4结束语

我国的茶叶产业是由一个个茶叶企业所组成,因此茶叶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就需要以每一个茶叶企业合理的经营作为基础。在这一前提下做好茶叶企业的经营财务管理工作就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了。

作者:李涛 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江用文,程启坤.中国茶业年鉴(2013-2014)[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

[2]杨江帆.中国茶产业研究报告:2014茶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48-51.

[3]何孝延,谢向英.省茶业品牌化经营问题探析[J].茶叶科学技术,2014,31(1):39-42.

[4]管曦,杨江帆.中国精制茶加工企业技术效率的分析[J].茶叶科学,2014,31(2):160-165.

第15篇

在传统会计处理中,金融资产被认为就是货币资产。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金融资产又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一个新独立名词。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章条中给出的解释却并不一致。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八章第56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按照上述定义,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哪一方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果现金也认定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体现现金的金融工具合同是什么合同;金融资产和现金是什么关系。因此有必要对金融资产作出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其特征表现是:(1)货币性,指其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2)流通性,指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3)有期性,指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4)风险性,是用来购买金融资产是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其中货币性是金融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金融资产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两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构成形式,需要通过金融工具来体现,并不等同于现金,包括有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表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将来以现金结算的书面凭证,从权责地位看,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从发行时间看,有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分为二性,对权利享有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才构成金融资产,而对责任义务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构成的是金融负债。

第二,金融资产更不同于现金。根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准则第五十六条中除第一款的现金外,其余五款都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此看来,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和现金混为了一谈,不进行区分,模糊了二者的会计属性,将二者划上了等号。具体地说,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现金又称货币资产,即是企业拥用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而金融资产又称对外投资,即是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2)范围不同。现金从狭义上讲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从广义上讲,包括狭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之第七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风险收益不同。现金是确有资产,不存在金额变动。风险几乎为零,但安全性强且收益较低。而金融资产是不定资产,存在本金和收益的变动,有赚有亏,但风险高且收益高。(4)功能不同。现金主要用于随时满足企业自身的支配和使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而金融资产主要形成于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以将来实现现金增殖为目的的。

第三,金融资产也不同于衍生金融资产。从金融资产的定义和衍生工具的表述中看出,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是:(1)二者来源相同。即二者均基于金融工具而产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基本金融工具形成,包括了衍生金融资产。而衍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也是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2)二者在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均很多且需单独考核管理时,二者要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在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应收票据”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账户、“应收利息”账户和“应收股利”账户等。而在衍生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衍生工具”账户、“套期工具”账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此时,金融资产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说,衍生金融资产是广义的金融资产。(3)二者在核算上又有交织性。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很少且无需单独考核管理时,可不单独设置上述衍生金融资产账户而并入有关金融资产账户中,二者实行统一账务处理。此时,衍生金融资产就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确认

第一,明确各项金融资产的内在属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由此可概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够随时变现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金融资产,亦即短期性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证券投资、短期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投资、短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和类市价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1条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概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拥有的不能随时变现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定期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定期债权投资。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