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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的设备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使得监管体系所需的设备较落后,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出现较多困难。加上监管设备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较差。由于组织结构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农村地区,使其相关制度及信息披露性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自律性几乎不存在,更别提自我监督机制。由于自律性较差,又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农村金融的外部监管丧失作用。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
(一)金融组织种类较齐全,有些种类具有创新价值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种类来看,宁夏已建立起小额贷款机构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三种形式。在小额贷款机构方面,既有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也有以扶贫为目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如盐池县妇女发展协会)。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创新来看,宁夏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将农村物流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民资金互助相结合(如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掌政模式”。(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覆盖面在全国居领先地位截至2011年末,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122家,所有市县(区)都至少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人均占有率居全国第一,实际到位资金已达72.9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50.5亿元。其中,发放三农贷款109.5亿元,占总发放贷款额的72.8%,使22.5万农户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受益,贷款回收率和收息率均达到100%。累计上缴税金3.8亿元,仅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数就达到1600余人。(三)村镇银行发展较快2008年8月,宁夏第一家村镇银行———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正式营业,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已设立8家村镇银行。在短短两年半时间内,新增7家村镇银行。从设立机构来看,有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如石嘴山银行设立吴忠市滨河村镇银行),有区外城市商业银行(如包商银行设立贺兰回商村镇银行)。从股权结构来看,主要是发起设立机构控股(区内区外城市商业银行)企业参股(区内区外企业)。从设立地域来看,村镇银行覆盖宁夏所有地级市。截至2012年3月末,宁夏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25.05亿元,同比增长1.3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为8‰;各项贷款余额21.99亿元,同比增长1.06倍,占同期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为7‰。(四)资金物流调剂中心的掌政模式在宁夏已成功推广至10家2007年7月23日,掌政镇的196户农户和当地3户小企业共同发起筹建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8月5日正式注册成立,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该中心将农民信用合作小额贷款农资物流服务有机结合,是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目前这一模式已成功推广。截至2011年末,宁夏已设立10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
(一)守住资金小额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来自央行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42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万元以下贷款只占1.86%,50万元以上贷款占到86%。“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在中国“水土不服”,而宁夏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走通了该模式下五户联保的路子,以亿元资本服务近万客户,万元以下贷款做到了70%以上,自身更获成倍增长。宁夏惠民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册成立,初始资金规模仅400来万元。2008年年底,惠民公司资金规模达到1500万元,2009年为3000万元,2010年底为6000万元,2011年便一举冲上亿元高点。惠民公司借用孟加拉乡村银行“团体联保贷款”方法为每一笔贷款提供信用保证,要求贷款户先与邻居组成五户联保小组,才能通过组员担保获得贷款。“只有身边的人才真正知道自己讲不讲诚信”。“你要是个不讲信用的人,就没人跟你联(组),更别说贷款”。惠民公司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2月末,该公司覆盖了宁夏盐池同心两个贫困县的16个乡(镇)的113个行政村355个自然村的22519人,累计向7686位农户发放小额贷款37133万元,2012年2月末户均贷款余额10600元,万元以下贷款客户占71%。惠民公司以市场化的路子走通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额贷款之路,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真正的小额贷款组织。(二)在全国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为解决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后续资金困境,2008年宁夏首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建立了由大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民零售贷款的“直通车”模式。大银行资金充足,苦于基层网点少,没有“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虽然资金匮乏,但是贴近农民,具备信息优势和网点优势。在他们之间建立资金对接机制,可以实现双赢。2008年12月,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首次向区内8家小额贷款机构进行批发贷款3000万元。截至2012年4月末,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批发贷款2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了“三农”,且没有形成一分钱的不良贷款。此外,为配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贷款直通车模式,宁夏成立了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由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协调合作银行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批发贷款力度,截至2011年末,经该公司担保为小额贷款公司增加银行批发贷款3亿元,累计担保银行批发贷款达到13亿元。(三)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走出了资金+农户+市场的掌政模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成立的基础是200户农民的资金互助,但其中又吸收了几个民营企业的股份,且经营部分物流业务,比如为农民提供化肥种子等方面的采购服务。该中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小额贷款机构,它是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为基础,以民间资本为主导,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保障,以扶贫性金融为手段,将农民信用合作商业性小额贷款农资物流调剂三者密切结合而构建的一个三位一体的商业化可持续的微型信贷机构。该中心是全国首家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因其在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领域的重要创新,被誉为中国农村新型金融发展领域的“掌政模式”。2011年,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荣获“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创新金融机构”称号。该中心积极推广“资金(物资)+农户(基地)+市场”贷款模式,在运营中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上的需求,为入股农户当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农资物流等全程化服务。该中心打破单纯发放现金的放贷方式,将农用物资作为“放贷物”,不仅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产前服务,而且还将技术营销等产中产后服务纳入视野,成为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该中心放贷(物)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万元。目前这一模式已在中宁石空镇平罗城关镇金凤区丰登镇等地成功推广。(四)村镇银行探索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重点扶持农民创业就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是低收入农户创业融资的最大障碍。针对这一难题,宁夏的村镇银行积极探索“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模式。村镇银行坚持“小额分散便捷规范”的原则,当地农户“无抵押无担保”就可申请到5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贷款,具体额度视农户种养规模和实际需求而定。滨河村镇银行通过农产品贩运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牵线推荐,直接向其产业链利益链上的农户放贷。为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创业问题,滨河村镇银行在当地甘草贩运大户推荐下,向东川村58名返乡农民工发放两年期甘草种植贷款186万元,经致富能人牵线,向新华桥村38位青年农民发放创业贷款107万元。(五)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发展财政+农户贷款模式村级互助资金是将财政扶贫资金作为政府配股,由农户自愿入股,同时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主要为当地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扶贫型金融服务组织。宁夏从2006年开始村级互助资金试点,政府向每个试点贫困村下拨20万元启动资金,吸收本村农民入股。每股1000元中,由农户投入400元,政府配股600元;特困户每股只需投入200元,由政府在配股600元的基础上再赠股200元。每户农民最多可入3股。互助资金坚持“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实行封闭运行有偿使用互助互济滚动发展。互助资金组织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农户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借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申请借用时,须由五户信誉较好的家庭联保,如逾期不还,担保户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使用互助资金需支付相当于或低于同期农信社小额贷款利率的占用费,占用费收入的40%滚入本金,60%用于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目前,宁夏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已发展到108个,占绝对贫困村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