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采购审计案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购买房屋付全款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房全额付款的具体材料:如果我们是买房并全额付款,需要准备的文件是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等证明您确实购买了房屋的材料。房子并支付了全部金额。买房时注意不要丢失一些必要的收据和发票,以免在需要时找不到。
2、准备材料
准备按揭购房的具体材料:现在很多人买房都是贷款或分期付款。贷款买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准备好贷款合同。如果是按揭分期付款,则应将首付带上发票上的住房公积金。
3、准备建造自住房屋的材料
省人大财经委在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印送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6月中下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赴绍兴、嵊州、嘉兴、桐乡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检验机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7月初,财经委召开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随后,专程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条例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听取外资检验机构的意见建议。7月4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在综合汇总、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检验机构是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检验市场开始迈上了快速发展轨道,检验机构数量稳步增加,检验业务不断拓展,检验服务行为也逐步规范。目前,全省各类检验机构已达到1000余家,服务范围涉及工、农、商、贸等各个领域,检验服务业已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检验市场在对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检验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彻底,习惯于依附行政权力,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较差;部分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素质较低,少数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数据、虚假出证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滞后,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等。同时,随着检验市场逐步开放和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外资、民营资本涉足检验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检验手段、标准更新加快;被检验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检验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等。因此,原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且,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原规章中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计量认证制度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综合上述情况,财经委认为,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检验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促进我省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维护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将检验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有助于发挥其对创新技术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并吸纳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机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各地、各部门在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社会化。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检验,应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书,并规定被检验人在提出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此,有的地方认为,这些规定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的倾向,有碍检验机构社会化。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省虽然很多检验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仍依附于政府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检验机构数量还较少。因此,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真正脱钩,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是条例应予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机制体制转换等一系列问题,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将会有一个过程。财经委认为,对于检验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检验机构的市场化要求。因此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检验机构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原则内容;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发放任务认定书时,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选择检验机构;三是明确在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应指定其他的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关于适用范圈的调整。条例草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作了排他性规定。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进出口商品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已有专门规定,本已不在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医学卫生虽然涉及人体及医疗过程,在性质、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作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也在为社会开展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如体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等。且这类检验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对此,有关部门提出,医学卫生检验服务应该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医学卫生检验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船舶检验等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排除性条款难以列举全面。因此,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可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特殊情形的计量认证。条例草案创设了检验能力及方法的评估确认程序。在调研中,各地认为,创设的条款有利于鼓励检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拓展新的检验市场,符合我省快速发展的检验市场的客观需要,但条款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为确保这一创制性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增加具体方法,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对条例草案设立的应急检验服务事后办理程序提出不同意见。很多同志认为,未经计量认证而提供检验服务,即相当于提供非法检验服务;虽然允许事后补办手续,但在补办过程中如果计量不合格,那么已经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条例草案无法明确。由此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当前,一些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虽然不断见诸报端,但象2003年非典那样的重大事故毕竟为数极少。对于一般性的公共事故或紧急情况,质监部门通常启动紧急程序来解决计量认证问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保证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建议将十四条修改为,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检验机构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启动紧急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对紧急计量认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四、关于行致行为的规范。条例草案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调研中,各地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当前检验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致使日常监管缺位。因此,检验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口外,更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动态监管,以确保检验机构的服务行为合法规范,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或结果真实有效。建议对该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计量认证具体评审细则的制定。条例草案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有的部门提出,计量认证是检验机构进入检验市场的通行证,具体评审细则是开展计量认证评审的准则,因此,质监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评审细则。财经委还认为,鉴于当前评审人员管理不甚规范,一些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评审人员的考核、使用等内容一并纳入到具体评审细则中,并明确评审细则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差不齐。有的企业反映,个别检验人员在抽检过程中,故意多拿高档商品,且往往不予退还,企业不堪重负。由于其手握检验权,企业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财经委认为,检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检验机构提升整体水平的关键,也是检验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对检验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关于知识更新、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条例草案中许多禁止性条款没有相应的罚责,如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建议增加相关处罚条款;
二是有的处罚条款罚款幅度弹性过大,有的处罚数额较大,建议斟酌修改;
三是有的条款内容规定的责任部门与罚责中的责任部门不一致,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而在第五十条中,处罚部门却规定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进行修改;
从事内控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管理的朋友都知道,无论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还是中国政府审计总署都在其的审计准则中将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放在了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项原则的首位。企业必须厘清独立性的概念才能为独立性找到方向。
非独立,不能客观
《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当前在内部审计界普遍将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具体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
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于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管理层,或者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的监事会。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或者董事会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
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必须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的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分析问题,独立观察、判断各种问题,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业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订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
二、内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也有人将表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解释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在理论表述上笔者并无异议。但是,在具体处理日常审计检查业务中,如何把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则有一些新的体会。事实上,在理论上要求完全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一回事,但在实际安排和处理内部审计业务过程中要保持内部审计的完全独立则又是另一回事。
事后审计
在企业工作的朋友们也许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确实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他们除了编制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对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外,基本不过问企业的各种日常业务,许多重大决策信息都是来自企业领导的事后通知。简单说,就是“该你知道的我自然会告诉你,不该知道的就别打听,更不要随便插手干预”。事后审计是这类内部审计的基本特点。许多重大问题都是在暴光之后才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审计调查和处理的,问题和损失已经形成。这样的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完全做到了,但预防管理风险的目的却大打折扣。内部审计基本上是单位领导的摆设,有时甚至沦为一些单位领导随意调整权力的工具。
“非独立”审计
还有一类企业,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可谓极端“重视”。为了预防发生各种风险,企业的所有决策甚至一些日常业务都必须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领导们只“相信”内部审计人员,似乎其他业务人员都是“犯罪嫌疑人”。结果是内部审计部或内控部成了企业的业务处理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自然就不会“发现”什么潜在的风险问题了,如果万一发生了问题,自然也很少会提出责任追究。自己做或参加做的事自然是不会错的,如果发生问题也是可以原谅的。
这样的内部审计已经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原则,当然也失去了业务监督的能力,最后成为一个处理日常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个别领导甚至拿内部审计作为发生问题后解脱推卸自己责任的挡箭牌:“是啊,为了防止出现风险,我这里所有这些事都是内部审计把关处理的,现在出现风险问题了,我有什么办法?”当然,一些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也可能是或左或右,完全凭当时实际需要来随机决定的。
三、案例分析
面对以上这些情况,一个企业管理层究竟应该怎样把握和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呢?怎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和预防管理风险的作用呢?怎样才能使内部审计人员达到审计工作“到位但不越位”的境界呢?以下笔者将举四个真实的企业案例对如何把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进行说明。
【案例1】
恰当介入业务对内控审计的帮助
某下属企业因扩大业务发展需要,其管理层计划在本厂外再选择一个交通等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地区投资建立一家全新的工厂,其中可以选择的地区包括:安徽、江苏和上海的一些成熟工业开发区。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该公司管理层十分慎重,在开始进行立项调查前咨询了总部各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该公司管理层又特别咨询了总部内控部(负责内部审计事务)有关项目风险预防的意见。总部内控人员利用自己在相关企业长期审计检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就如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如何控制投资风险等向该公司管理层提出了管理建议。
最后,该公司管理层干脆直接邀请内控部人员会同其他负责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共同参加对拟设厂的相关开发区进行现场考察访问。由于考察小组包括了内控审计人员,这一方面向当地政府、银行和建筑承包商展示了该公司对项目的严谨态度和投资诚意(通常企业在开发项目期间很少有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但在这里我们称之为“内控先行”),为该项目争取获得当地政府最优惠的条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早期介入项目,提出了各种预防风险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提高了项目实施中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后来该项目以极其优惠的条件在安徽的一个开发区获得了成功。整个投资项目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重大意外事件,更没有发生一般投资项目中容易出现的舞弊活动。此后,内控部在审计该公司的投资项目过程中,由于掌握的信息非常全面,所以审计效率极高。
本案的关键是要说明,在实际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在恰当时候以恰当的方式介入被审计对象的具体工作,并不会对保持审计独立性原则构成冲击。恰恰相反,这样做却能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的目标。
【案例2】
不恰当介入业务活动对内控审计的危害
某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曾经因为工作积极努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功能主动在预防企业各种经营管理风险,特别是采购风险方面作出了重大成绩,为此获得了公司管理层和总经理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总经理对内审人员信任有加。为了进一步强化采购管理,预防采购风险,该公司管理层决定发挥内审人员的作用,改变过去内审人员重点监督抽查采购合同的做法。特别规定,所有公司的采购业务在获得总经理的最后批准前都必须得到内控人员的审查批准。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的所有采购合同或采购申请单,在采购总监批准后,还要送内审人员审核批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内审人员变成了采购业务的主管。对于这样的安排,该公司在征求总部意见时,总部内控部曾明确表示不妥。但该公司管理层还是出于预防采购风险的考虑坚持要求内审人员进行逐单审核把关。
总部在此后对该公司采购和内控工作进行现场审计时,再次向公司管理层指出了这种安排对审计独立性原则的侵害以及可能对审计人员本身造成的伤害。管理层虽然口头答应将尽快调整这一安排,但实际并没有落实。自该政策实施后,负面影响开始显现。主要问题有:
1.该公司采购总监对采购审批程序提出看法,作为采购总监,其直接工作汇报对象是总经理,但作为平级的内审人员现在实际上处于管理采购部的上级地位。全体采购人员也对所有采购合同和采购定单都要通过内审人员的审核(批准)表示异议。内审人员既非财务审批者、也非法律顾问,在企业正常运营期间额外增加这样一道把关控制部门,实际上大大降低了采购工作的效率。采购部人员开始采用各种消极方法抵抗内审人员的审批,从而导致内审人员和采购部人员发生严重的工作对立。
2.内审人员无暇顾及其他业务领域的风险预防。由于直接参加日常所有采购合同和采购定单的审核,为保证价格、供应商渠道、质量交货等符合公司程序的要求,内审人员被迫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相关业务的具体调查和了解,甚至为了保证提高合同的成功率,采购业务人员干脆要求内审人员参加所有采购合同的谈判。内审人员完全陷入采购部业务,长期执行的结果就是内审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再去审核检查其他重要部门的风险预防工作。
3.出现采购责任问题无法确定责任人。由于内审人员陷入了日常采购业务的具体审核批准,结果在生产部门发现采购物品出现质量、价格、交货等问题后,需要追究责任者时,内审人员从过去的单一裁判者变成了既是裁判者又是责任承担者。一些采购责任问题也无法确定责任人,内审部门也无法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4.内审人员成为各方攻击者。由于内审人员介入了日常采购业务,成为了事实上的采购人员本身就违反了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这自然会引起采购部业务人员的不满,于是乎内审人员和采购人员就经常为一些工作细节问题发生无谓的争吵,甚至成为各方的攻击目标。该公司内审人员参加日常采购业务管理的情况虽然后来得到了纠正,但内审部门在企业中的权威性和内审人员所受到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
本案例说明了一个事实,内审人员如果不恰当地介入企业的日常业务工作,不仅会对业务人员本身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会引发产生新的管理风险。最后就是破坏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
【案例3】
管理咨询服务是内审介入业务的主要切入点
某集团总部财务部找到内控部(内部审计部)咨询一个下属公司提出的要求。该下属公司财务部提出要求变更总部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理由是该公司在前面过去的节假日期间突然发生需要向某一重要进口商开具购买设备信用证的情况。但根据公司事先和银行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书,凡是下属公司要动用的资金在超过某一数额后,就必须报告总部并获得董事长批准后才能办理。由于适逢国际大假,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董事长等都不在总部上班,最后导致该信用证无法开出。虽然此事经过努力后没有对供应商按时交货造成影响,但下属公司管理层却对此非常有意见,强烈要求总部改变这一政策。对于下属公司提出的这一要求,总部财务主管也表示非常为难,希望内控部能提出一个意见。
内控部在经过和下属企业有关负责人沟通交流后认为,该控制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不能变更!因为设置这样的控制办法就是为了预防下属企业越权动用大额资金从而给公司的资金安全造成损害风险。如果因为一件事情就要调整管控规定,其日后潜在风险巨大。一家企业要求这么办,那么其他企业如果也纷纷提出同样要求的话,就没法处理了。最后内控部(审计部)的建议是:总部财务部应该建立节假日重大用款业务的事先申请机制和紧急业务处理机制。今后凡是面临重大节假日前,总部应当要求各下属企业提前申请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并提前安排资金使用批准手续。如果由于没有预见到此类需求而发生紧急事件,则应当采用紧急用款批准程序,从提高为下属企业服务的角度解决此类问题。
事后各方对此均感到满意。本案说明,审计人员通过提供管理咨询的方法参加企业日常管理活动是其切入业务的主要方法。
【案例4】
丝毫不介入业务的内部审计,其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某公司管理层为执行上级规定,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内部审计部,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内部审计准则为审计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职责。但在实际日常工作决策中,片面理解维护内部审计独立性原则,限制审计人员介入日常企业管理活动。安排到审计部的人员也基本上都是一些在财务部门表现不佳或业务能力不强、面临退休的财会人员。
简言之,内审部门在这个企业里就是一个聋子耳朵――摆设而已。公司管理层通过费用控制、人员安排以及散布内审无用论等各种手段限制内审人员的工作。久而久之,全公司的其他部门和业务人员谁都不将内部审计放在眼里,甚至连内审人员自己也认为自己在公司里就是一个闲差。企业的各种重要管理信息基本对内审人员屏蔽,审计监督只是一句空话。内审人员的工作就是象征性的编制一个审计计划,日常审计也基本上是走过场。由于信息缺乏,工作能力有限,要么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发现问题后也不敢揭示。一切按单位主管的意见办理。有时甚至成为单位领导之间相互争权夺利和打击报复的工具。在这样的企业里,发生潜在的管理和舞弊风险也就毫无悬念了。
这种案例在过去的许多企业里并不罕见,这里的内部审计虽然在表面上做到了审计独立,但实际上却完全违背了设立内部审计的宗旨。
以上所列举的四个案例从几个方面介绍了企业应当如何把握内部审计独立性原则。敬请读者朋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