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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及税率问题
各国税种、税率存在很大差别,如沙特不存在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类税种;但巴西税种就包括2-5%营业税、17-19%的增值税、5-27.5%的个税。有些国家还会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特有的税种,如在沙特,雇主需要缴纳基本工资9%的社会保险税,基本工资2%的工伤保险;在哥伦比亚,公司需要缴纳0.4%的金融交易税。另外,各国税制也存在着差异。中东国家沙特、阿联酋、卡塔尔、阿曼、科威特等国家税制比较单一,仅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内容。在计算税收收入的时候,卡塔尔、阿联酋均采用15-55%累进税率,科威特和沙特分别采取15%和20%的单一税率。
正因为税种、税率和税制跟中国的情况不一样,如果不了解当地的税收制度,就会给中国公司境外经营带来风险:一是不按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进口的资产价值确认等就容易违反当地的税法,陷入违法的困境;二是境外税务管理存在漏洞,没有做到合理的税务筹划,多缴纳了税款,税务成本高。因此,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采取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其一,尽可能的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许多国家如科威特、阿联酋为了吸引外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纷纷设立自由贸易区来免征关税、所得税,中国公司可以利用自由贸易区注册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留存收益的目的。其二,充分利用相关的国际税收互勉协定。如中东存在海湾合作国家(GCC)互勉税收的惯例,设定某中国集团公司在沙特、阿联酋都开展业务,在这个互勉协定框架下,该公司可以以阿联酋公司的身份在沙特从事业务,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义务,节约税负,并可带来可观的现金流入。其三,开辟多渠道的融资形式。科威特、阿联酋立法明确规定在证劵交易所直接或者以共有基金的形式从事证劵交易或股票买卖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不征税。中资公司在当地从事工程建设,如果就此项目来单独纳税,税负高达35%,若通过从事证券交易或股票买卖的形式实行多种经营,既遵守了税法,又化解了风险,降低了税负。其四,充分利用行业优势。各国政府对环保、新型能源、高科技产业均有税收优惠政策,有3-5年免税期、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投入成本全额抵免成本等相关的税收政策来鼓励行业产业发展。中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期间的问题
中国的法定财务年度即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纳税年度,但其他国家所采用的纳税年度和申报期跟中国不一样:澳大利亚则采取财务年度即公历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为纳税期间;科威特、卡塔尔等中东国家规定从合同开始日;商业登记日起不超过18个月;项目结束后、合同终止后顺延半年的不超过18个月为纳税期间;另外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以会计年度末报表编报的时间为纳税时间或最后纳税期限。
中资公司往往习惯性按照中国的税务年度来核算,不按当地法定的纳税期间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缴纳滞纳金;时间差别给中资公司的成本配比造成了困难因而带来了税务风险。
由于纳税期间存在差异,建议中资公司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其一,中资公司必须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选择纳税期间,将公司的生产周期调整为与法定纳税期间保持一致,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在规定的税法期间归集和分配等来化解税务风险。如,某中国公司在卡塔尔从事饮料生产业务,其生产和销售旺季是在每年的5月至11月份,从12月份开始进入淡季,直至次年4月份,才转入下一个旺季,所以为了更好的配比收入、费用和利润,该公司应将纳税年度变更为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而不是中国的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这样对中国公司调节税务成本带来了操作时间。
其二,可以根据项目的运作时间来巧妙地合并纳税,并不需要强求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纳税年度,纳税期间的弹性可以带来节税空间。如,某中国公司在2008年9月份进入科威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到12月31日结账日时,业主仍然没有确认收入,而当年的动迁成本、人工成本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涵盖,为了避免2008年的收入递延给2009年带来过大的利润空间,根据税法的规定当收入不到合同金额20%的情况可以递延到2009年合并纳税,避免了2008年成本被剔除50%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采纳了合并纳税的方案,将不能抵免的成本递延到2009年,就可以节约大额的税务成本。
三、纳税项目允许类扣除的问题
(一)进口的材料和设备
在税收实践中,本来确保材料和设备的利润,通常按照总部10-15%、关联方6.5-10%、第三方3.5-6.5%的比例来确定进口的材料和设备的利润边际,上述利润在纳税申报时不允许从材料和设备成本中扣除。材料和设备供应的相关收入在合同中不明确时,采用公式材料和设备年度收入=年度合同收入/年度直接成本总额*年度材料和设备成本。成本以发票金额中CIF(成本+保险+运费)为基础或以FOB为基础,加关税及清关费用,银行利息,所在国境内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来计算。
基于此项规定,境外公司在经营中应灵活转移定价,减少税负。包括:中资公司应提供进口材料、设备等的原始价值发票(厂家提供的原始单据、发票、产地、出厂日期及已使用年限支持件),避免设备入关价值不实;同时要规避母公司给子公司提品、材料、服务定价被追查的风险。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南美从事石油开采需要从中国进口机器设备,原值1000万美元,需要交纳15%的进口关税,税额为150万美元,考虑到现金流支出大,该公司采取低报设备价值的方式即按照300万美元的基数交纳45万美元的关税,设备的入账价值为345万美元作为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因需要缴纳40%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足额的成本来抵免,多缴纳所得税(1150-345)*(40-15)%=201.25万美元。税务局在纳税年度发现该公司收入来源不是该资产能带来的收入,进一步对比国际市场的价格,发现该设备价值1000万美元,因而罚款200万美元的关税,另外多支出201.25万美元的所得税,所以,因价值不实带来了额外的税务负担401.25万美元。
(二)租赁的设备
很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从关联方租赁资产的租赁费用以资产的折旧额为限。折旧的资产价值以供应商的发票和关税文件为准。当资产价值不能定量时,以关联方账面反映的价值作为参考。母公司转来的资产因为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缺少供应商的原始发票,资产的租赁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
基于此,境外中资公司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尽量避免从母公司、关联方租赁设备,合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与当地的商进行交易,商进而进行租赁方式降低税负。
例如:某中国石油勘探公司在巴西成立了子公司,并打算将母公司的钻机出口到巴西从事石油开采,假设母公司在中国需要缴纳10%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子公司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和20%的所得税,该租赁费用为1000万美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若采取母公司租赁给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需要缴纳100万美元中国营业税、250万美元中国所得税、50万美元的巴西营业税、200万美元的巴西所得税。因为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巴西税法,可以抵免200万的巴西所得税,从整个集团公司的角度来说每年税负合计400万美元。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卖给了当地的商抵扣费,然后租赁给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获得中国出口退税130万美元,缴纳中国所得税250万美元、巴西关税50万美元,在巴西境内,子公司获得200万税款的抵免优惠,则整个集团只需要缴纳230万美元的税负,比模式一节约了170万美元,经济效益可观。同时,由于第三方独立采购避免了关联交易的嫌疑,规避了不能足额以成本抵免的风险。
(三)支付或保证人的费用的扣除
很多国家特别是海湾合作国家的税法通常允许以合同总额1.5%的比例来扣除费用。由人或保证人作为分包商来履行合同的部分不允许有佣金。合同中是中国公司的合作人或联盟成员时,不允许有税务目的的佣金。
基于上述要求,建议中资公司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因为当地要求的费用通常在总收入5-10%,为了避免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通常的做法是以收入总额的1.5%费用的形式支付外,剩余部分给分包工程的形式来结算,这样费成本以工程分包的形式进成本。如,某中国公司在科威特从事建筑工程(EPC)项目,该项目10000万美元,所得税15%,需要支付给当地商5%的费,费成本500万美元,而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抵免成本的比例为1.5%,即150万美元,多交税款52.50万美元。后来该公司将350万美元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公司,成本费用可以足额抵免,节约了税负52.50万美元。
(四)银行利息
所在国当地银行支付与营业有关的利息时通常允许扣除,但境外循环向银行或财务机构支付银行利息时不允许扣除。获取、建造或生产资产用的支付当地银行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境外运营资本的利息在当地不能抵免给企业的,增加了资金成本,导致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减少,回报率降低。在实际中也很难甄别境外的利息是否与营业有关,中国国内银行对项目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除非取得当地税务局的事先认可,否则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抵免。
中资公司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改变境内母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贷款转付给境外分子公司的流程,避免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借贷性质,由中国银行境外分行或合资银行转贷给分子公司,利息和手续费均可在当地认可。另外,中资公司也可以申请政府项目的贷款或国内银行委托当地银行、融资机构进行的转贷服务,这时,利息成本则可以获得全额抵免。如,某中国公司在土库曼斯坦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假设当地的所得税为35%,每年需要50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原来的模式是母公司从中国银行贷款,中国银行收取母公司利息后,母公司直接将贷款利息转给子公司,按每年5%的利率来测算,需要承担250万美元的利息。但由于中国境内的费用无法得到当地税务的认可,无法支持该流动资金贷款直接用于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多缴纳了87.50万美元的税款。后来该公司改变了资金运作模式,通过中国银行土库曼斯坦分行直接收取利息的方式进行借贷,合同由土库曼斯坦子公司和分行直接签订,母公司提供担保,250万美元的利息当地化后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足额抵免了税款。
(五)境外的设计费用
各国通常对境外发生的设计费用有特别的规定:设计工作由总部执行的,设计收入的75-80%将允许作为成本;设计工作由联盟体执行的,则设计收入的80-85%将允许作为成本;设计工作由第三方执行的,则设计收入的85-90%将允许作为成本。税务稽核部门一般使用“年度设计收入=年度设计成本*每年的合同收入/年度全部直接成本”的公式来确定年度收入,实施税负稽征。而在年度涉及成本中,境外支付直接与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核部门认可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境外社会保险金满足以下条件允许扣除:在境内发生的人工成本,不超过人工成本的10%;预提的终端的福利或服务结束的福利的准备金没有涵盖;奖金满足以下条件允许扣除:纳税人报告了年度利润;联合体、雇用合同的条款包含了支付奖金的条款在所在国境内发放;奖金不超过三个月的工资总额。
[关键词]服务区 纳税风险 防范 思考
一、税务稽查防范重点
2016年“营改增”后,国家出台一系列降税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但税务局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会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以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但有些企业政策掌握不全,在无意中出错被处罚,下面从服务区经营业务有关的税务稽点方面进行阐述,以便在这些方面引起关注,避免给单位带来损失。
(一)增值税
1.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主要表现为有些单位为处理一些费用,从其他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与对方单位未发生真实的交易,故发票所开具的内容与单位经济业务无关,这样抵扣、报销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届时,税务局将从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必须保持一致方面进行稽查,并结合采购合同、出入库单等,使此笔违规报销业务一目了然。2.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服务区超市购进货物后,由于质量问题或已过保质期限等原因发生退货,一般供应商会按相同品种、数量重新补货,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但如供应商退回货币资金时,则需按购进时的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服务区发生商品超过正常范围的损耗,如商品被偷盗,房屋漏雨致商品变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经营成本,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现象。此处最容易被忽略,未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服务区超市大宗商品供应商一般每年都会有返利,故应做进项税额转出。5.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气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服务区超市、餐厅、客房等业务一般都是个人小额交易,顾客消费后一般不索取发票,这就要求服务区按照每日销售流水逐笔入账,保证收入完整。6.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服务区存在将超市商品作为节日慰问品发给职工,此时应视同销售,记入销项税额。7.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是否按规定纳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1.收入方面(1)服务区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服务区租赁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若按合同规定本年应收取的租赁费在次年才取得,不管当年是否实际收款,都以当年应收取的金额确认收入。(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确认收入,不仅要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还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2.成本费用方面(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都应在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4)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如存在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应在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6)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7)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3.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单位工资支出基本稳定,如一段时期内个税申报出现忽高忽低现象,说明工资发放存在异常,税务局“金三”系统具有强大的分析和比对功能,将引起关注,税务局前来查账并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报销发票形式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车改、通信补贴超过规定的部分;为职工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等。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个税专项扣除,是一项利民减税的优惠政策,本次专项扣除的基本信息需要员工自行在手机上下载APP进行填报,但每一项目的内容各不相同,如何把政策落实到位,需要单位通过一定形式的培训,让员工掌握每一个专项扣除的原则、标准、限额,并且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完整。需要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强调真实性,有些人为了多扣除,或因政策不了解,造成错报,如:赡养老人项目,自己是独生子女的可以按最高2000元申报扣除,但如不是独生子女的,需自行商量进行分配,但每个人最多扣除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报成2000元,造成错报。而税务系统与户籍、银行、房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及大数据分析和比对功能使得错报无处遁形。由于个税信息是由员工填写,单位汇总后进行全员申报,所以就要求企业仔细核实基本信息后再申报缴纳。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区房产所有权一般在上级集团公司,服务区通常为无偿使用,没有原值可查,服务区容易忽略这项税金的申报,根据规定,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由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权一般也在上级集团公司,根据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这就要求服务区按照土地面积进行申报。要注意的是这两项税金不是按服务区所有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根据《关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3〕20号),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服务区)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休息大厅等设施(仅限免费服务部分)使用的房产和土地以及绿化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服务区只需缴纳收费部分如餐厅、超市、客房、加油站等部分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应注意,如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应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纳税。5.印花税服务区签定合同后应按合同类型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防止将税率高的合同按低税率进行申报。
二、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资金
目前陕西省交通集团管辖服务区是由各路段运营分公司进行管理,各服务区独立经营,各自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申报纳税。在所有服务区全部亏损或盈利的状况下,纳税是不存在差异的,但如存在部分服务区亏损,部分服务区盈利时,则会出现较大纳税差异。主要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不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当年出现盈利则需按2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在税前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就对单独纳税的服务区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服务区是独立申报纳税,造成盈利的服务区不能抵免其他服务区的亏损,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服务区能够转换经营主体资格,将所有服务区合并成为一个经营主体,这样就够合并申报纳税,可将利润与亏损相互抵消,则将合理减少企业所得税,为整个集团节约资金。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一、大厦经营各税收筹划方案的对比
为便于各经营方案的比较,基于A的估算,假设:大厦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B的各项费用为经营收入的25%(全部为现金支出),A与B均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5%,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契税率3%,房产税资产余值扣除率30%,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年折旧1500万元,折现率8%。
方案一: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
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A收取,并开具A发票。A将超过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的部分作为B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并由B开具收取委托管理费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表1: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018.52万元(81.02+35.50+275+252+375,),合计净收益1231.4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31.4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3058.12万元,现金净流量为28963.52万元。
方案二:A与B签订租赁协议
A与B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B收取,并开具B发票。B向A交纳租金,A获取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由A向B开具收取租金的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190.92万元,合计净收益1059.0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559.0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1230.06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135.46万元。
方案三:大厦产权过户给B。大厦由B经营
A大厦的产权过户给B,为了避免营业税,应将该大厦作为资本金的方式投入B,虽然大厦属于新建,但是近年房地产增值明显,其评估值35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A确认资产评估增值5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过户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契税。B以税后利润方式支付A上缴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A不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一次性缴纳契税约900万元(30000x3%)。不考虑投资人股时企业所得税、契税,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A和B合计净收益4104.7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854.7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52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2081.42万元。由于契税在第一年初缴纳,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137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931,42万元。
方案四:A与B签订经营协议
A与B经营协议主要条款:大厦的产权在A,经营收入在B,并由B上缴协议收益给Ao因固定资产没有归B,B企业所得税将面临税前抵扣不实,将导致每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B上缴收益每年为3000万元,应采取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以保证A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B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很重,必将影响B的现金流,可能无法保证按期上缴A协议收益。
A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每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站在A角度考虑,大厦折旧并没有导致集团整体利益损失。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957.80万元,合计净收益4292.2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792.2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763.71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669.10万元。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上述操作存在上缴收益性质认定的涉税风险,A因让渡大厦经营权而获取固定收益,依据经营合同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赁业,每年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3000x5.5%),20年营业税及附加现值为1749.59万元。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5513.30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1418.70万元。
从依法纳税的角度看,确定合理的纳税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大厦产权属于A,经营收入也归入A,则大厦的折旧税前扣除就无庸质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