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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沟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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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沟通

第1篇

关键词: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审计

一、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常见问题

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是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或购入与企业生产相关的专用材料、设备等为标的的支出性经济合同,大宗物资采购成本是企业成本费用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为企业提品和服务的各类供货商越来越多,其层次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购经办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等问题,使得物资采购合同由于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把关不严,而出现以下问题:

1.采购计划编制依据不充分,导致大宗物资存货积压过多。首先,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宁多勿少”的思想意识依然存在,这就会导致大宗物资采购不按照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来进行计划,其次,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量变动比较频繁,而大宗物资的采购计划却跟不上生产的变动而随之调整,从而造成大宗物资库存过多的问题产生。

2.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由于采购、仓储与验收、生产等部门工作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未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供货商单一,价格垄断。由于部分产品技术的特殊性,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大宗物资采购的供货商较少,无法具备招投标的条件,不利于采购物资的价格谈判。

4.拆分合同,躲避监管。企业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有章不循,从而导致大宗物资的采购在内部管理环节上出现漏洞。由于对二级单位的大宗物资采购权限一般都给予了限制,超过限额需报给上级单位审批。但一些二级单位以程序复杂或其他原因,将一次性采购的同种物资分成数个权限范围内合同进行签订,导致物资采购管理失控,不利于上级单位的监管。

二、大额物资采购合同审计问题成因分析

1.对大额物资采购合同审计重视不够。大额物资采购是最容易出现问题而又不被重视的环节,同时又是内部审计中最薄弱的“盲区”和难点。企业内审机构由于担负着企业所有与经营财务有关的工作审计,对具体的诸如物资采购合同、产品服务合同等经济合同审计,在整个审计工作中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大额物资采购合同审计。

2.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定位不准。绝大部分企业只是将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做为合同履行后付款前的一道资金把关程序,主要任务是审减资金的数额,而没有深入到整个合同的前前后后,使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

三、加强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措施

针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其成因的分析,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加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对策。

1.前移合同审计重心。大额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应当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要以签约前审查为主。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重点进行事前审查。通过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的调查,对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防止和减少可能产生纠纷的因素,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2.并用多种审计方法。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1)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2)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做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相符。

(3)跟踪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3.运用科学统计评价方法。科学有效的统计评价方法是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主要运用以下两种方法。

(1)分析法。所谓分析法,主要是分析合同及发票中所列的品名、内容、价格、数量等因素是否与实际相符合,从而进行深入调查审计的方法。一是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主要是分析合同中列出的商品数量与单位的实际使用量相比较,找出其中的弊端。二是价格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主要是分析合同中列出的商品价格与该商品实际价格相比较,找出其中的弊端。如果合同中产品价格与市场均价偏高偏低许多倍就要深入分析。三是所列品名与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审计中经常发现合同采购产品与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毫不相关,就需要仔细分析。

(2)抽样调查法。在有限审计资源条件的限制下,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和支持审计结论。在选取样本时,审计人员可以运用随机数表选样法、系统选样法、分层选样法、整群选样法、任意选样法来选取样本。样本选取之后,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形成审计结论。

4.注重合同价款审计。大宗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由于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第2篇

一、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公司制定实施了《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不断修订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在签合同前,对采购物资进行招标。与中标单位拟订合同后,由采购部门填写“合同审签表”,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签。“合同审签表”与合同一起送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计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章,合同不生效,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和付款。健全的合同审计制度,规范的操作,不仅使审计人员在开展合同审计时有章可循,审计工作程序更加合理,而且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质量。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审计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是确保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避免因签订无效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对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进行审计。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不与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分厂等)签订合同。

审查合同对方经营范围。重点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合同标的,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范围,是否无照经营。

审查合同对方主体有无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质等进行调查,不与无履约能力的主体签订合同。

审查授权委托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经公司法人授权后的委托人方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委托权限及其期限范围内,依法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前进行招标比价审计

1、注重对价格信息的收集。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合法性、公平性原则及“货比三家、比质比价”的原则,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之一就是价格审计。

建立合同审计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对材料及产品价格、供应商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做好市场调查,通过报纸、互联网了解价格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物资采购中的“暗箱操作”。

2、注重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运用。为使合同价格审计更便捷、更规范,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为我们在ERP管理软件上建立了专门的“合同审计管理系统”及“物资采购招标系统”。事先将历次采购物资的价格、数量、供应商、合同订单号等情况按物料编码存入系统,形成采购情况分析曲线图。每次审计合同时,把需要采购的物料编码输入,该物料以前已采购批次的采购日期、价格、供应商、订单号及审核日期、审核人情况就被自动显示出来,如价格比原购入价格高,系统会自动提示,以便再次核实该物料价格。如价格没问题,通过审计后在设定的时期内有效。这大大地方便了我们的工作,避免了人工操作可能出现的误差,减少了差错率,提高了合同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3、注重对招标过程的审查监督。根据《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小量、小额采购“货比三家”,在ERP管理系统上进行价格比较;批量、大额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由审计部门牵头,成立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监察室、财务部、工会组成的监督组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采购招标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审计中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许昌烟机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有无主观性、随意性。并在审查合同时将合同与招标结果相核对,确保招标结果落到实处。

审查招标文件的完整性。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内容完整的招标文件是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应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要求,以及采购物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以后采购合同的审计奠定基础。

审查评标办法的合理性。严格按照《许昌烟机公司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出台合理的项目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价、比较、分析,选出信誉好、能够保证质量、按时供货的供应商,这对于保证供货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查中标价格的公正性。为公平起见,我们把各投标商的投标价格输入ERP“物资招标系统”,在保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前提下,遵循“成本最低原则”,系统自动筛选出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并保存在系统中,作为下次招标的参考价。这样,既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又避免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舞弊的发生。

四、对合同条款的审计

1、对合同内容的审计。根据《许昌烟机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在合同审计中,发现合同有缺陷、合同遗漏必要条款和有不利条款的情况,就及时指出并要求送审部门予以补正;对于不符合审批送审条件的合同,及时对送审部门予以说明并要求送审部门补办手续后再送审;对于可行性有疑问的合同,会同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慎重研究,得出一致意见,确保采购合同签订的可行性、合理性;对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企业利益,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严格把关,坚决查处,避免因该类合同给企业带来风险,造成损失。

2、对合同条款的审计。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密的合同条款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对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而且也可以减少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执,避免合同纠纷,从而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当事人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址。该条款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也是落实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主要审查合同单位名称与中标单位是否一致,与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一致。

标的。标的指采购的物资、设备、备品备件等,没有标的的合同是无法成立、无法履行的。审计时,重点审查合同标的物资是否与中标物资相符,是否按公司计划采购,查实是否属于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型号规格是否齐全规范。

数量及质量要求。该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大小的关键条款,合同上必须清楚具体地写明。必须注明确切的数量及单位,如单位为套、对、盒等,要注明具体数量。质量要求要明确,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价款或报酬。是指买方获得标的向卖方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包括单价、总价。该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审计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按招标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是否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比价,价格是否含税,是否高于市场价。如价格过高,驳回合同,采购部门应查明原因,与卖方再次进行商谈,力争以公道价格采购到高质量的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结算方式及期限。采购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不得含糊其辞,同时审查是否按公司结算规定执行。公司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原则上都是验货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预付款,必须先经公司领导签批方可办理。付款期限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成套设备及重要备件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什么时候付清等。

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时间、地点。采购合同应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如货物运输是铁路还是公路;交货时间是否具体;交货地点是许昌站还是公司等。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标准应注明是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所签订的技术标准;是在卖方现场验收还是到货后在买方验收;验收期限是否约定。

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订立合同时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对采购合同中能够预见到的各种不利因素要以条款的方式加以防范,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审计时要注意违约处罚是否明确具体,如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等。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确定,如协商、仲裁、还是诉讼。

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是否经双方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3篇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

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物流全过程,点多、面广、渠道繁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建立起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针对合同审计的特点,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实现实质性合同条款局域网络数据传输,建立合同审计部门与合同签订单位关于合同条款的网络接口,确保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网络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建立合同签审网络操作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合同签审制度,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构建闭环回路,使签约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查阅,变人工核对为网上查看,变手工签字为网上点击,增加业务的公开和透明度,将审计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合同审计时效和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再进一步,合同审计职能还可以镶嵌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建立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配送管理、物资编码管理以及系统管理等模块。包括物资编码、物资需求信息、物资商情信息、合同文本、物资价格、库存物资信息等数据库。主要实现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往往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其出发点是,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审计技术的采用,原先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散了。一个动态的企业应该有一个动态的风险态度,审计人员应该对非程序性、非常规性的事项更感兴趣,并通过实施审计来增加价值。正如ITTHartford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我们的审计部要通过具体的、真切的披露为本公司创造价值[4]”

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从风险分析上看,在审计过程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地点以及履约方式等,基本上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文本性审查,在采用合同文本网上传输和网上签审等信息化手段审计技术后,审计功能将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虚假合同、履约不力等问题能够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并很好解决。同时,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

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3.最高限价法。对政府定价的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且价值较低的物资,根据历史资料,直接实行最高限价。

4.价格库应用法。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凡是已经签约过的价格全部存放在价格数据库中,随时调阅、随时修正,实行自动比价。

5.成本测算法,对新产品和特殊加工制作产品,实施成本测算,依据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标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四)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为减少内耗,适应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增值型审计工作的需要,合同审计部门必须抛弃以往以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理念和居高临下的审计方式,实行参与性的审计策略,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越俎代庖,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与被审计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起探讨改进问题的可行性和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带动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步发展。

首先,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审计与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价款、标的金额的审计上,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对合同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经办单位(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的关系。合同经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黎英.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新态势.财经论丛[J].2005,(4):59-65

[2]AnthonyWalz.AddingValue-creatingValueHasBecomeaMatterofSurvival.InternalAuditor[J].1997,(2)

[3]詹姆斯.罗瑟,四个革新型审计部门的增值方法[M].倪卫红,贾文勤,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