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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主要内容,作为我国政府食品主管部门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据、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参考。
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内容
1.监控指导计划的依据和适用期限。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劳动省网址上公布该计划。通常日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中期报告的内容,进口申请件数、进口重量、检查件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件数、各国食品卫生信息及进口动向或管理水平调整监控计划。
2.实施监控检查的基本思路。为确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条,监控范围从出口国家的生产阶段到进口后日本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并推进或实施安全对策。
3.关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计划中继续提及推进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计划说法:“根据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长签署的中日推进食品安全倡议的备忘录,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举行部长级会议,为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动计划,赴当地考察并举行(事务级)专家层面磋商”。
4.计划中首次提到收集环太平洋国家食品信息。根据TPP协定,日本将收集环太平洋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口食品及食品卫生管理信息。这显现出日本欲开展与环太平洋国家食品贸易的动向。
5.监控指导计划的推进和监控套路。通过仔细阅读计划原文,发现计划是从政策宣传、制度执行、政策措施整改、技术合作和完善体系、两国间政策磋商等层面加以推进。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通过检疫所对各类食品有计划实施监控检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规格,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要进行公布。引导生产业者进行自主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依法实施“命令检查”。当食品的违规率超过比例时(5%),有可能实施“停止进口”或“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对违规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县所属保健所负责实施。对于问题食品要求相关方调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当地考察确认。同时赴现地考查食品监管体系、推动技术合作、促进相关国家的食品监管措施适用输日食品需求。对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现的问题,通过“举行政府间磋商”加以解决。如此监控套路清晰可见。
日本依法对食品实施的三类检查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依据《食品卫生法》28条、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2016年依然延续了这一方法。
在制定监控检查等的频度时,日本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统计学方法,以可检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违规件数为基础,考虑各种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概率、违反重量、违反件数、违反内容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确定监控检查件数和检查项目。日本也会根据对出口国家管理制度的调查结果、食品安全问题及召回问题食品的情况,调整监控检查项目和件数。
日本检疫所会根据上述2016年度监控检查计划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查。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监控检查抽查率一般为10%左右,费用由国家承担。
行政检查是指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通常针对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食品进行行政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100%),费用转为企业负担。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推动出口国家的安全对策
通常日本通过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食品管理规定、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强化监控检查产品以及该监控计划涉及的监控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
如果有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在出口国家举办说明会,或委托国际协力机构举办食品安全管理研修会等方式,请出口国食品管理机构管理者或生产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检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国政府查明原因,调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对策,并通过举行双方政府间磋商,强化生产阶段的监控和出口前的检查。
对于对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发生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较多的国家,也为了确保进口牛肉安全,为了确认出口国生产阶段安全对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日本会派出专家赴当地考察。
指导进口业者自主管理
该计划明确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规定,食品相关业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为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给链的各个阶段实施自主检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管理技术,确保原材料安全,实施自主检查。这些工作具体由检疫所面向进口业者监督实施。具体则通过面见指导,举办讲习会、说明会,甚至驻厂指导。
一是进口业者必须熟知进口食品手续、检验检疫制度、规格标准、递交相关卫生证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进口前要进行注意事项的指导。三是事先指导进口时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时如何应对。四是指导进口业者如何实施自主检查。五是进口食品要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进口业者以及通关和保管业者的食品安全业务水平。
日本对违规食品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发现违法案例时,检疫所会作废弃或退货处理,通报违反内容、重量、批次、进口业者、生产商等内容。二、食品在国内流通时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会同都、道、府、县保健所实施召回。三、指导进口业者防控对策,调查违法原因并报告;重新进口时要求报告改进结果,是否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进口业者需赴当地调查确认出口国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四、多次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或者该食品的违规概率超过5%时,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对象。五、被举报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不正当进口行为时,日方将及时通报。六、将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违法《食品卫生法》的案例,包括进口业者名称、产品名称、违反原因、措施状况、批次和重量等。
向国民提供信息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全球性问题。在美国、欧盟等国家,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体系和机构,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各自均有一套非常详尽的制度体系和标准,并形成了一条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链条,从而确保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处处有监管。而违法者也将为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美国:全程监管+预警+强制召回
文/李海涛 揭培绿
美国第一部食品安全管理法与一,本书有着不解之缘。1904年,美国作家辛克莱完成了纪实小说《屠场》,并在一家杂志上连载。他在作品中对肉类加工厂进行了这样的描写:“工厂把发霉的火腿切碎填入香肠;工人们在肉腚上走来走去并随地吐痰;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
据说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此处,罗斯福大叫一声,把尚未嚼完的食物全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之后,罗斯福专门约见了辛克莱,并责令美国农业部调查肉联厂的情况。调查的结论是:“食品加工的状况令人作呕。”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1906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管理法,即《纯净食品和药品法》。
食品安全立法历经百年
1933年,农业部化学局改建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并开始对1906年法案进行全面修订。直到1937年,美国发生了107人死亡的中毒事件,才促成了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通过。这一法案是美国食品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1968年FDA改为隶属于卫生部,显示出美国食品管理重点的变迁。早期的食品多为农产品或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故主管部门为农业部。随着食品加工业的进步,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被重视,因而改为隶属卫生部门。
美国国会先后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关于食品安全产生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简称新法案)。该法案对1938年通过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70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
新法案对行政扣留程序进行了修订,极大地扩张了行政扣留权力和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以达到进一步强化对食品监管力度的目的。
多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有10多个部门共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能,其中最重要的是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机构及海关。
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负责饮用水安全及食品中的杀虫剂残留的安全性;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主要负责调查由食品传染的疾病的病源,防止食品传染疾病。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定期检查、留样监测等。隶属于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与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则完全以监管的食品种类进行分工。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监管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蛋类加工产品等;而食品药品管理局则负责监管其余的几乎所有品种。
由此可见,美国也实行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所以形成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尤为重要。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的是从上到下垂直管理,采取品种监管为主,即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不同种类食品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全程管制食品安全
1997年,克林顿政府提出一项食品安全起始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食品安全全程管制系统(简称为HACCP),字面意思是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
HACCP最初是美国航天局用来保证航天员食品安全的制度。HACCP要求制造商全面分析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制定监测的关键控制点,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并详细保留相关记录。HACCP覆盖整个流向管理,既包括食品生产及销售等中下游的安全问题,也包括食品源头的安全管制。
1997年,《水产品HACCP管制要点》生效;2003年(《肉类及家禽加工厂的HACCP计划》生效;2004年,《果汁HACCP要点》生效。2000年前后,FDA及相关部门促使《优良农业作业标准》和《优良制造作业标准》出台。
食品安全起始计划还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国家细菌DNA图谱资料库,进行细菌DNA图谱与病人或食物的对比。此举可以在疾病暴发时更快地完成检测工作,进行疾病原因判定,加速防治工作的进行。
食品安全起始计划,对养殖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以及进出口等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进行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通过全程管制系统确保食品安全。
评估预警防范风险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FDA下设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在2003年确立了有害事件通报系统。其科学家开发出快速方法检测被微生物及病毒污染的食物,可以快速鉴定、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的暴发。FDA之下还有一个毒小检测中心,为FDA提供证据性研究数据,尤其是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动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供FDA决策和管理之用。
在生物技术愈加发达的今天,以致病性微生物或毒物进行生物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增大。美国在遭受9・11攻击之后,FDA、卫生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美国农业部密切合作,建立了“食品紧急反应网络”,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对于基因工程食品,FDA在1992年首先制定了基因改造食品的指导原则,此后,FDA评估近百个基因改造食品,以保障其安全性如同传统食品。
尽管法律比较健全,日常管理也非常严格,但美国每年召回的农产品、食品都还能列出一份不短的清单。根据FDA的统计,2010年发生召回案件3799起,产品达到9361种。
新法案虽然赋予管理机关以强制召回权,但一直以来,美国的食品召回方式只是一种,即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模式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勇于承认问题,在监管部门还没有下禁令时就发出产品召回令撤回自己的产品;在召回过程中与FSIS或FDA合作,主动提交问题报告要求召回缺陷食品,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
欧盟:谁敢肇事就可能倾家荡产
文/姚艳霞
尽职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欧洲发生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先有比利时戴奥辛污染食用油事件,后有1996年缘起英国弥漫整个欧洲的疯牛病和口蹄疫等事件。
欧洲的食品安全亮起了红灯。为此,2000年1月欧盟委员会了《食品安 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议。2002年2月,食品安全局正式成立。
食品安全局不是一个政策的制定机构,而是一个科技咨询机构。它具有独立性,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的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各成员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性提供科学意见。范围涉及动、植物健康,动、植物保护,食品生产、动物饲料、食品标签的使用等方面。并与成员国国内有相同性质的机构建立工作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对成员国进行工作指导。
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无疑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此外,欧盟还设有一个执行机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欧盟委员会指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立法的情况,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安全情况。
1999年改革后,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的监督权限也在不断扩展。它的监督范围扩大到食品生产的每个过程,如对饲料和非动物源食品,甚至对有的收费标准也要监督。它可以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意见报告给相关各国、欧盟委员会和公众。每年该办公室都有计划地到相关国家进行实地考察。
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的食品安全立法肇始于上世纪60年代,上世纪90年代后立法活动渐趋频繁。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食品安全危机的激化,2000年欧盟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始了空前的立法改造与提升活动,致力于构建更为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涵盖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生产链条,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诸多方面。
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白皮书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定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2002年欧盟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
欧盟《通用食品法》提出了5个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物链,涵盖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将饲料也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所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产品必须在所有食物链环节中具有可溯性;消费者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了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这项新的法规具有两项功能:一是对内功能。即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无论是哪个成员国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二是对外功能。即欧盟以外的国家,其生产的食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都必须符合这项新的食品法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仍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
有效的追溯和标签制度
尽管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欧盟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更为有效并可以察觉的方式保护消费者,以免不安全的食物影响到他们的健康。于是,有效的追溯制度和标签制度应运而生。
以欧盟牲畜追溯法律为例。法律开篇就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对动物进行标注和登记,并要求当动物在成员国间进行运输时,必须具备必要的健康证,在到达目的地时要接受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兽医检查。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疯牛病的影响,另行制定了有关牛群追溯的特殊规定,意在减少该病的威胁和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欧盟一开始规定对所有的动物都要进行以集体为单位的登记,而在疯牛病危机后,则进一步要求对每一头牛都要进行登记。后来,这个规定也被延用到对绵羊和山羊的处理中。
至此,任何一只动物都可以从其出生开始追溯,覆盖对其的屠宰以及随后在食品供应链中任何一个处理环节。而食品和饲料产品及它们的成分,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中追溯到,包括生产、加工和分配。
2002年食品基本法的出台,使得这项规定得到进一步强化。欧盟于2002年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2006年,欧盟推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管理,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
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的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说: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笼的编号。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
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2010年12月底,德国安全食品管理机构在一些鸡蛋中发现超标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引起德国上下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有毒鸡蛋的追查,有关机构顺藤摸瓜将焦点快速锁定在了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施泰因州的一家饲料原料提供企业身上。这家公司将受到工业原料污染的脂肪酸提供给生产饲料的企业,才导致了其下游产业产品二恶英超标。随后,德国政府迅速隔离了4700个受波及的养猪场和家禽饲养场,强制宰杀了超过8000只鸡。
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去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去年有媒体披露,一些英国农场主表示饲养了克隆牛及其后代,并将其牛奶和牛肉制品拿到市场上销售。由于公众对克隆动物食品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特别是不少人在食用安全问题上存有疑虑。食品标准署很快查明报道中的牛是一头从美国进口的克隆牛的后代,并据此确认了其后代8头牛所在的农场,以及是否有相关奶制品或肉制品进入市场。这些结果公布后,公众掌握了相关事实,一场风波逐渐消散。
欧盟有关标签的立法始于1979年,其规定的共同标注要求适用于所有的食品物质。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个标签的立法框架被多次修改。
最后一次修改,规定在注明的成分中必须标注产品具有的可能引起过敏的那些成分,如坚果、牛奶、芥末、壳类动物和鱼类。
这个框架的决定为欧盟食品标签的立法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即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必须是合法且能被消费者理解,而不是误导消费者。例如,一种高脂肪、高含糖量和盐量的食品不得声称自身是补钙佳品或是具有其他营养价值。
害群之马的高昂代价
尽管欧洲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但也难免出现“害群之马”。不过这些“害群之马”会为此负出高昂的代价。德国二恶英饲料污染事件即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0年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2011年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
此次污染事件是在没有消费者致病、致死的情况下检测发现的。官方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污染更大规模扩散,说明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避免了公众生命和健康受到更大损害。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监管机构;法律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系统;
作者简介:阚建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食品化学与营养学。E-mail:ganjq1965@163.com;郑炯,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
1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1]。“苏丹红”、“地沟油”、“福喜过期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世界性问题。
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仅靠行业自律和市场自身的调节难以达到目标,这需要政府的有效监控。食品安全监控体系[2]一般包括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体系、法规标准体系、风险评估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过程控制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体系等。目前,欧美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高效的监管力度。
本文主要总结了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同时分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惩罚措施,欧盟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研究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对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2.1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监控由总统食品安全工作小组统筹各部门负责[3],其中最主要的有隶属于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隶属于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检验局(APHIS),以及环境保护署(EPA)[4,5,6,7,8]。FDA主要负责对美国州际贸易及进口的食品、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医学设备、兽药和化妆品等进行监督管理[9];CDC旨在通过预防与控制疾病来提高人类健康及生活质量[10];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家禽及加工蛋制品安全、健康,正确标示、包装[11]。FSIS和FDA共同监管食品召回制度[12,13,14]。APHIS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能包括规范基因工程生物、监督和处理外来物种入侵、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野生动物及家畜疾病监控等,从而保护公共健康[15]。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对农作物农药使用的规范[16]。
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无缝对接是美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主要特点。从横向角度看,美国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工明确详细,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从根本上解决了各职能部门推诿监管责任的问题;纵向来看,美国的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互派常驻官员,长期合作,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各联邦政府机构相互协作[17],做到无缝对接。
2.2法律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分为三层[18]:最高层为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本原则和框架,《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构成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19];第二层是规范具体某类食品的技术法规,是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如《禽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婴儿食品法》等;第三层是自愿性标准,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制定,由行业、企业自愿采纳执行。但随着标准化在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作用不断提高,联邦政府在技术法规中采用或引用自愿性标准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自愿性标准已成为美国联邦技术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
尽管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美国从未停止对食品安全方面法律的更新,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修正案。2011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扩大了FDA的权力和职责,强调政府要加强监管食品生产设备[21,22]。美国FDA在2013年10月了动物饲料安全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动物饲料造成的食源性疾病安全问题[23]。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原因在于其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措施[24]。
2.3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规章是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的[25],必要时管理过程也可以公开。通过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26],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政府层面,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议[27];消费者层面,提供完善的食物安全信息服务,定期举行活动,供市民检索和提供建议。
2.4惩罚措施
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28]。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29,30]。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2013年1月4日,美国FDA《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和《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草案[31],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点推进到田间和生产商。据美联社报道,该新规付诸实施,食品行业厂商每年可能需要多花费5亿美元,同时将减少约3000例左右食品疾病致死案例以及约两百万个致病病例[32]。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利剑,美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大,违法成本高,对食品企业形成有力的威慑,逆向激励食品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
3欧盟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特点分析
3.1监管机构
欧盟建立了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33,34,35]。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发表“食品安全白皮书”,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6]。欧盟委员会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供立法建议和议案,经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决策,形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以及技术性法规[37]。EFSA的主要职能是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38],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食品的风险管理的决策权属于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EFSA依据独立性、科学性、透明性和应答性原则[39],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建议、技术支持[40]。欧盟理事会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和指令,各成员国政府按照该标准和指令,要求各国农林食品部门进行和实施。
在EFSA的监督和指导下,欧盟成员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41],采取了集中的模式进行监管,避免了政出多门、职能重叠、出现空白地带以及监管混乱等食品安全监管的弊端,将所有的监管活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进行管理,能彻底地解决监管部门条块分割与不协调的问题,这种监控模式能够调动一切资源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2法律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对于具体要求的立法,欧盟有两种途径:普遍性立法,针对所有的食品的一般方面(如添加剂、标签等);专项性立法,专门针对某些产品(如食糖、果汁等)[42]。《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建立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核心[18,43],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8]。2002年1月颁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对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确立了风险评估、保障消费者权益、预警和透明四大原则,以达到维护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自由流通的目标[40],奠定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地位[16]。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条,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等方面的食品生产所有环节,是一套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现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20多部[18],各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再修(制)订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3食品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
欧盟第178/2002号决议规定[44]:“在食品的加工、生产和流通的各个阶段均应建立起追溯制度”。该制度对各个阶段的主体作了规定,以保证能够“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溯检查产品,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不良影响,便将产品撤出市场[45]。如食品生产者应对食品原料做好充分记录,食品销售者应对食品流向做出记录,以确保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查找到原因和出现问题的环节,从市场上追回不合格食品,以防止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此外,欧盟在2002年公布的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第19条对食品经营者的召回责任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当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缺陷时就应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更换、赔偿等积极补救措施。食品召回制度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为第一目标和原则的保障,安全原则是食品召回的基本原则。
欧盟的食品追溯和食品召回制度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通过食品追溯体系迅速发现出问题的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必要时对食品进行召回,从而将危害降到最低。
3.4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欧盟全面整合了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将所有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因素,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步骤,其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由独立的欧洲食品安全局承担[46]。自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后,预警机制已成为欧盟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欧盟通过采取预警机制为基础的措施,将全面评估所需的科学证据的研究责任转移给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等。因此,预警机制可以加速新技术的发展,而且使生产者等各方必须加强风险数据相关的科学研究。
欧盟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属不同部门,使得食品安全得到更加科学有效地监管[47]。同时预警机制使生产者等各方加强了科学研究,但是,如果预警机制被滥用,贸易各方抓住食品潜在风险问题而武断轻率地采取措施,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性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
4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不健全,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分阶段的监管模式,使各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都可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4.1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由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化监管体系,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格局[48],但这种模式由于政出多门,易出现职能重叠、推诿扯皮、监管空白地带及监管混乱等弊端。
欧美国家采取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各部门职责明确,实现无缝对接。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在多部门监管的框架下,树立精简的核心理念,尝试在分段监管下的革新。在不改变多部门监管模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这种新的监管模式的有效尝试,既是对我国固有监管模式的选择性合理继承,也是对先进国家监管模式精华的有效吸收。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看出,这是对分段革新的有效尝试,这种尝试兼并了独立监管与多部门监管模式的精华,既可以改变独立监管容易造成的缺位现象,又可以改变多部门监管造成的职能重复,互相推诿现象。
4.2健全系统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国食品安全立法采用的是部门立法模式。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食品立法的根本大法,截至目前,食品及食品原料相关法律已愈百部,但仍有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存在。食品安全立法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导致与发达国家贸易出现“绿色壁垒”。
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努力建立覆盖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管理也应从控制源头开始,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可追溯制度;其次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法规和制度;再次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召回和问责机制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食品安全诚信;最后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地铤而走险。
4.3构建整合归一的检验检测体系
检测技术是评价国家食品安全水平的关键基础之一。为此,各国都把设置检测机构、应用先进检测方法、建立和提高分析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培养人才放在优先地位。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检验体系,主要分布在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部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也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但我国食品检验能力相对不足,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检测方法的覆盖面不够;技术短缺和重复并存;高精尖设备、标准参考物质、技术水平及储备不足以及缺乏快速检测的方法和仪器。
统一高效是欧美等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显著特征之一。我国也应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2],建立一个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同时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评价制度,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考虑检测技术机构的健康发展,考虑专业特点和食品产业的区域分布,尊重高技术服务业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使不同层次检测机构在技术领域和专业技术能力互相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支撑作用。
4.4加快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建设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与欧美国家相比透明度较低,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部门分段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对称。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渠道主要是政府、厂商自行、第三方和媒体,因此消费者缺乏权威而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获取平台[49]。第三,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主要通过是电视、报纸、专业杂志等,而缺乏网络的利用,网络平台数据更新缓慢甚至不更新也导致了消费者很少通过网络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我国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从信息管理机制研究出发,加快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50],从而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各自执法浪费资源;整合信息平台,由一个部门对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后统一,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利用。设立公众参与的组织,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消费者对信息的反馈和交流,帮助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出科学的决策,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