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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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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案件;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当代融资难背景下的一种便利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作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该类犯罪之所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其表现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复杂性。技术含量高,手段方法隐蔽,犯罪人群具有丰富经济、财政、贸易、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和经济犯罪策划手段、过程、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相结合,导致侦查经对该类案件的侦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们需要彻底研究,革新机制和手段,做到对该类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即进行借贷行为的主体不直接通过已经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通行为的运行,而是利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时,也变成了产业链资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资本要素。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呈现日益明显的市场化,当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时,企业就会因为必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让中小企业无力完成偿还本息的情形,导致担保人和借贷人关系断裂,担保人也受到相关的责任牵连,引起了信用担保中的各种问题。

二、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中小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却苦于筹措资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业以高利引诱,吸引群众存款。同时企业先前资金不足产生的缺口用后继的借款难以填平,加之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起完好的企业制度和运作方式重新盈利,这造成了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权利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董事会若对高层约束不足,无法保证个别高层在获得民间借贷时为公司企业进一步考虑,将货币运用到正当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贷进行的过程中很多都没有抵押。如果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况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民间借贷提供方的多样性也使民间借贷内容的复杂化,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产生高利借贷,高利贷伴随着黑恶社会势力的增长,导致暴力行为犯罪的产生,最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金融环境。一直以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的支持是相当的有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民间借贷的出现适应了当前经济需求,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筹集困难的难关,弥补了银行产业垄断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杂的资金提供一个相对可以通过的渠道,为我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作出了相当的贡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镇和乡村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行业规范的缺乏和市场的日益完善导致了我们现在民间借贷犯罪日益攀升的趋势。

三、中小企业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在现在社会整体通胀率较高,存款利率较低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抛出高额利息的承诺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背后的风险性,把资金轻易交给投资者。对于这种骗局,应该主动进行宣传,用现实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资人认真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法律信誉和商业信誉,其经营的业务的前景和利润空间,防止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犯罪人经常以中小企业作为虚假的外壳,伪造工商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减轻投资者的顾虑心理;并自称自己在进行实业操作,以低端普通的产业进行包装,说成高端先进的专利科技产业,或者以“国外上市”自称,欺骗投资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资金链,打场面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这种陷阱,故投资者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能被虚假的表演欺骗,更不能因为场面的风光而轻信集资人的业务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不规范,常常引起中小企业通过不法途径募集资金,同时政府一些部门认为这样的融资行为有助于提供地方税收,不能及时看清背后的危害性,当案后之后才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机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集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融资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必须通过市场作用,将民间资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规范。政府、公安、企业应该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案件发生时及时缩小案件涉及规模,预防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怯帅卫.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察与防范[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

[2] 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课题组.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新疆金融,2008(03).

[3] 邵燕翔.浙江民间金融问题思考[J].价格月刊,2008(12).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表现;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双方认可和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行。近几年来,我国受全球经济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金的借贷关系发展的比较激烈,各种各样的民间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但是,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也不断的呈现出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这种风险性的存在对于我国民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管理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只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数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及不合理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规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民间借贷因此得以产生和不断地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体当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经济形式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短期性的特点。而正规的金融行业在国家体制和相关机制的双重限制下,不能够有效地满足这些经济形式的资金需求。但是,相应的民间借贷就能够有效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行业的不足[1]。

再次,民间借贷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压力。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内外的双重困境,全球经济形式的影响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都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原料资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税收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出现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借贷行为。比如,有些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盲目的进行资金的借贷,又直接的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的表现

民间借贷中,由于不正当的借贷方式以及一些盲目的借贷行为给我国的民间借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一些隐患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非常的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体现在:民间资金借贷的流动性比较大,国家相关统计局根本无法完全的掌握资金借贷的相关情况,造成相关数据统计的失真;民间借贷在国家资金借贷占了一定的比较,但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国家根本无法知道资金借贷的规模及其总量;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民间资金的借贷会造成有关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稳定的金融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到发展再到不断的完善,都是一种自行发展的过程,国家给以监管的力度非常的小,因此给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相应的科学的指导,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相应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因而对社会的稳定也就造成了影响[2]。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与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才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进行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当前的环境下,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在法制体系之外,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规范。现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行业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以确保民间信贷的合理发展。

其次,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完善民间资金的借贷环境。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其投融资环境的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在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改善民间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并不断的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民间借贷是一种“草根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进行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并加强监管的力度,才能够促进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3]。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我国正规金融行业一个非常有效的补充方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应当采取不同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并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还应当不断地进行金融体制的创新,不断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韩贵圆,李海洋,任云平,梁晓军.浅析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中国集体经济,2008(12).

第3篇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间借贷行业种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民间借贷这种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中前进。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方式;评价

一、引言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筹资者来说,如何筹集生产发展的资金是筹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筹资者显得更为重要。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取得资金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影子银行通常指的游离余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型融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义上来看,影子银行可以界定为机构、机制、产品种类、业务种类、实体、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创新等。中小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资金,通常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当前,民间借贷正在我国逐步兴起,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在对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这些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

二、民间借贷优势与劣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能够较为容易和迅速地获得资金。银行贷款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较为苛刻,一般对贷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而确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通常盈利能力较弱,偿债能力较差,银行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同时,银行贷款经历的程序较多、取得贷款的周期较长。当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要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后还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因而取得贷款通常周期较长。加之,商业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通常会在借贷款协议中加入限制性条款,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于公司的进行活动进行了限制,也影响了公司的借款使用效果。民间借贷由于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的借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时间相对较短,限制条件相对于银行来说相对较少,程序相对简单,特别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能迅速取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2.发生的筹资费用较低。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中,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债券需要支付高额的发行费用,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手续费。在民间借贷中,所付出的筹资费用相对较低,不需要支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也不用像银行借款那样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3.优化资源配置。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相对较少,公民、法人、企业之间能够进行自由借贷,有助于促进闲置资金的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劣势

1.资金成本较高。资金成本是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表现为资金的价格,这是由资金的供求因素共同决定。由于当前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较为困难,不容易获得。因此对民间借贷的需求加大,在民间借贷资金供应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的供求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因此资本的价格会提高,即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会提高。当前,在民间借贷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月息利率平均为2.5%,年利息率高达30%甚至更多,这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虽然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出台了采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4倍为界,否则就算为高利贷,但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远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的成本。

2.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要承担定期支付本息的义务,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高,例如当前以民间借贷年利率30%来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利润率很难达到30%,并且还要在到期偿还本息,使得企业背负着巨大的偿债压力,增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特别是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很容易引发企业破产清算,以及中小企业主“跑路”逃债。

3.对公司信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筹资具有不稳定性。在高额的筹资成本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使得企业破产、逃债的可能性加大,使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使得这一融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彭韶兵.财务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第5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监管机构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杜丽君,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对的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没有经过国家依法批准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的借贷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金的不断需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能够保障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下顺利的运行,为了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

一、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有了更活跃的发展,这既是融资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资金供给不足情势下的无奈选择;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第一,个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的剩余资金较充足,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改变了人们以往把选择储蓄作为唯一理财方式的观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点吸引着更多的注意力,拥有自有资金的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种借贷中去。

第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自主创业的思想涌动,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他们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国家采取措施增强金融体制提供信贷的能力,但是资金短缺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状况去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三,国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为适应货币政策抬高信贷的门槛,他们为了减少风险更乐意将资金贷给那些信誉好和市场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因此基层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条,阻碍了其发展。中小企业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已会向民间借贷来寻找自己的资金源。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现为直接借贷、企业集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方式,如票据贴现、投资咨询公司、网络借贷等。其中,由于民间资金的借贷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相对很高。其次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最后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最为常见,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体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从立法原则上讲,民间借贷缺少立法原则,从现有的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民间借贷立法原则,使得民间借贷在无约束地发展着,出现畸形的现有模式。从立法角度上讲,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产生歧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发展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情况,因此,带来很多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进行。

第二,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缺少完善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风险,不进行规范的监控,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异性发展,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在现有的国情下,缺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中大量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则,是,民间借贷缺少保险存款制度,导致在民间借贷交往中,因缺少保险,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关的保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缺少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宣传。使得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少了解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自身层面上缺少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现实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不具有统一的自我约束机制,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方式,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扰乱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同时,民进借贷美白也缺少培训,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素质也不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没有先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现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培训和实务方面的学习,其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工作,不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导其发展方向,取缔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探索适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监管制度。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在新立法之初,应该首先确立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统一的指导。立法原则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活动,也可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发挥补充作用。要对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新的立法工作,应该是在尊重实践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和金融安全的原则之上进行的。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民间借贷的地位确定合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的法律不完备,导致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及时修改清理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统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运行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将不属于违法范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再则,确立民间借贷的立法原则。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讲

1.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和体系制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时控制。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潜在的风险,为尽量减少甚至遏制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检测民间借贷的各方面状况,对其资本总量、变化趋势做出总结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可以给国家的决策机构进行正确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等发放营业许可证,允许其开展有关的借贷活动。使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可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间借贷行为的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进行严格的分类,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就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伤,就应当启动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有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民间借贷在大众中的形象,这样还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国家法律宣传的制度。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使开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资金主体根据国家的政策做出正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此行为来引导资金流向。法律的宣传关系到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基础,在国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民间借贷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层面上来讲

1.民间借贷机构应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机构是民间借贷工作的核心,加强自我约束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应当严格遵照法律及相关的规范约束自己,保障自身的中立性和信誉性,引导其他民间借贷参与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范。并且还要求开展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自身在国家法律政策出台后自觉贯彻,以确保其自身的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6篇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早已存在。在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结婚、升学等,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在长期内是亲友之间的一种集资、借贷行为,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朴实的基于亲戚、朋友相互信任和帮助的民间借贷。

(二)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当前,由于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一系列条件制约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基础的民间借贷。

(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一是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这是目前其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加之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这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一定层次性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分三个层次。一是“温和型”:主要用于亲友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长短不一,体现的是一种团结互助关系;二是“理智型”:一般表现为亲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却又缺乏时间管理,便以长期借款方式借出资金,收取适当利息,利率等于或稍高于市场,体现一种长期投资关系;三是“冲动型”:一般用于短期回报较高的行业,投机氛围浓厚,风险较高。

(二)民间借贷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多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近年来企业单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逐步正规化,大部分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

(三)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双方存在道德缺失

民间借贷常出现的问题是信用缺失。一是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二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三是当事人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混乱。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借出资金,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参与主体,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虽然也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金融市场。在退出机制上,我国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退出的规定,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这非常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

四、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应该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不能简单的用同样的办法应对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采取办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一)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建议国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给正常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基层经济体直接融资渠道,依法打击限制民间“高利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快立法,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对银行信贷而言,民间借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发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主体广泛,随着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地位日益突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民间借贷常被人误认为是“高利贷”,掩盖了其拓展融资渠道、灵活汇集社会闲置资金、活跃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因此需要通过建立预警机制,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吸引和运用民间资金

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9-02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贷款,它与正规贷款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广义上,民间借贷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除正规贷款外的贷款,民间借贷不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融资活动的产物,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出现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时,它又成为必要的补充。民间借代的主体仅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存在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它是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为内容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激增的发生机制

1.民间资本日益增多,融资渠道不畅,人们转变投资方式

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之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这些投资行业高回报高风险,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程序简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贷者较快取得收益,还免除正规贷款、投资的必要的工商、税收、银行等的手续,节省资本,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方式。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繁杂,人们转向民间融资

首先,银行的贷款门槛过高,把那些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贷款者拒之门外;其次,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贷款程序复杂,人们转而投向见效快,程序简捷的民间融资。

3.基层金融机构功能的衰退

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四大银行基层网点的减少与信贷管理体制的集中化,最终,以这些正规、普遍的融资方式作为基础的基层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功能性疲软。同时,在资金实力、服务功能方面,像农村信用社这样的中小金融机构也无法从根本上填补这种缺位。所以,中小型企业走民间借贷这条路是必然的选择,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和市场自身规律的作用,

4.高回报率进一步活跃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几倍,所以出现了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的趋势。尤其是在当前正规融资渠道走势低迷的形势下,民间借贷的优势更见凸显。

5.作为民间信贷运作机制基础的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促进了其发展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是以借款人和中介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它一般不以抵押或担保必要条件。这种方式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发生的是个人的关系,属于民事行为,诉讼方便,避免了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诉讼,节省诉讼资本,并且民间放贷自由灵活,对担保品的限制较小,正因其符合传统多数人民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故其激增在情理之中,民间借贷风险正是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才使得其势如破竹、发展迅猛。

6.借贷双方具备各自的相对优势

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之所以热衷于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而舍弃其他投资手段,正是看中了这种方式可以为其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借款人而言,选择民间借贷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收益,即使民间借贷需要付出高成本,其仍能迅速缓解燃眉之急,日后收益足以弥补现实损失,仍有利可图,尽管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其融资成本过高,故其自然会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双方都有利益可图,为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条件。

三、民间借贷完善、规制的措施

鉴于以上对民间借贷激增成因的分析以及其自身固有的参与主体及其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形式多样化、借贷期限长期化、借贷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及实践,本文在坚持对民间借贷的规制采取有重点,依分类的原则下,对其体制的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性建议。

1.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

首先应明确在现有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机构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亟须法律对其主体合法性给予明确规定,以求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所以允许民间闲散资金参与现有融资市场势在必行,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刻不容缓;其次应当明确其具体职能,服务于民营经济主体。这样,以法律对其职能、内容、形式等予以明确,使其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体制融和、对接、在这一指导思想指引下完善具体立法体系。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以分类规制的方法,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现有的相关普通民事法律主要用以规范非针对性的个人借贷行为;二是相关主体法用来规制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法律关系;三是专门的民间借贷法适合规范以具有商业目的并以从事此行为为经常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行为。同时,从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区域、资金来源等方面有重点的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有利于民间借贷最大优势的发挥为原则,以民间借贷是否形成规模经济,民间借贷风险集中度的高低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具体实施区域,坚持有层次,分步骤的立法,执法,司法原则。

3.建构新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对商业性放贷人准入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浮动注册资金行为的方式以实现限定主体的目的;由于借贷行为的资金密集性高的特点,其注册资本的限定远远高于我国队一般公司的规定。实现交易的安全,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其可期待利润,最终达到金融市场秩序有条不紊地运行。正因为高门槛可以屏蔽不良放贷人的进入,减少其风险性,并为整个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提供了屏障,所以规定是适宜的。二是在审查申请人资格的方面重程序、严把关。把对放贷人资格的审查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审查作为重要突破口。鉴于民间放贷行为极易引起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加大审查力度,完善相关规定,以求把那些必须有瑕疵的主体排除在健康民间借贷市场之外,应重点审查放贷人资格中的对申请人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我国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定这方面的程度和条件,并细化程序。

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转移制度

通过设立由金融,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鉴定中心,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定期警报信息,改进、加强相关网络的融通,实现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覆盖,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求其与银监会相互协作,对区域内外的隐患给予综合评定,对危险因素加以排除,随时追踪、预测、分析,以期实现市场那个的良性互动。

5.民间贷款利率问题亟待解决

利率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关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借贷利率水平息息相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制约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必须设定利率限制,首先要合理规定利率上限。利率本质上是利润率的一部分,因此,利率上限的确定在立法上要求具备很强的技术性,需要对生产性资本和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加以考虑,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契约执行的情况等也应列入必须予以关注的因素,因此,有学者建议确定一个不确定的利率限制。关于高利贷的最适宜的标准,为达到公平保护借款人的目的,则不适宜制定较高标准,并且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后,贷款的偿还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某些借款人为偿还贷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时道德风险的发生必然随之而来,同时,若对高利贷的标准制定得过低,也将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银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缺乏积极性,使借款人融资出现困难;二是民间借贷从合法转向地下,法律规定的相关缺失,借款人将付出更大的成本。立足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地下钱庄的泛滥充分对第二种可能提供了事实证明。其次需要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制度。民间借贷立法可设置两个利率限制标准,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建立梯级过渡性的双层法律责任制度对进一步削弱高利贷的负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刑事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以实现法律社会的双效应。

6.相关执法部门需加强监管、监察力度,规范执法活动中新型融资市场的秩序

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在公司总资产中的负债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风险临界点—禁止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则就是立法的严重缺失和执法的不作为,必将危及金融安全。在坚守这个风险临界点的前提下,应当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提供新的,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以便于民间借贷的有序、和谐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以确保商业性民间借贷负债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线在立法上必须给予明确的划分。其次,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原则下,应有层次,分步骤地放开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向银行等融资的渠道。再次,对从事三农的民间借贷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加大政策性融资资金支出,减少可控的风险。最后,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人发行金融证券,吸收非金融类企业的大额存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使其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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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蓉.我国民间借货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G]//李昌麒.经济法论坛(第四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65.

第8篇

[关键词]民间借款;中介组织;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08-01

1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9年年末~2011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67.3万元到101.2万元,增长36%;样本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2.1万元到3.7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2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2.1民间借贷由来已久

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开始,民间借贷便悄然兴盛起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多数都来源于民间融资,而真正到银行贷款的很少。据有关方面估计,浙江的民间资金达数千亿元之多。吉林省延边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居住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劳务输出,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塞班做服装加工、到其他国家的劳务输出,以及邻国等周边国家去做生意的,出国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多数人因资金小足,除部分人向银行以财产抵押的贷款解决外,很多人都去民间借贷来解决。放贷人无论借贷人时间长短,月利息以3分利的居多,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双方交易时都要有证人(不是借贷担保,类似于公证),地下借贷在当地一直延续至今。

2.2目前借贷市场的现状

据调查,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借贷时间的长短来决定的,一般借贷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些,短期则相对较高。如南京某一小企业通过熟人,在河北省某地的一笔100万元一年期借贷中,要向放贷人支付年14%的利率,即到期还本付息是114万元。如果是短期的借贷利息则更高。江苏借贷网在民间借贷的信息平台上,多数都是属于短期拆借,以几个月或者半年期居多,利率高低不等,一般在10%左右。笔者在对各担保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一般担保公司的费用标准,多数都在年11%或者11% 以上(其中包括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用相加的和)。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南京分部,为客户担保的年费率在11%(包括贷款利率)。其担保原则是在有财产抵押的前提下,个别担保公司针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担保的年费率高达14.3%。据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提供的信息,温州银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1.096%,目前月息3分利在浙江市场上是非常“善良”的,宁波、温州一些地区,有些民间借贷月息已达到一毛利、一毛五分利。

3当前民间融资发展趋势分析

3.1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8—2010年分别上升了7.3% 、10.2% 、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8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3.2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 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3.3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一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4民间借贷的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从国家农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间借贷的发展从客观上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农村金融多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民间借贷法”,使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些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各种配套制度,以及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以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4.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不但客观上可以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还能够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必须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

4.3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既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竞争意识缺乏、长期“一家独大”的优势地位造成惰性、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于客观需要等原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有树立忧患意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才能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要认清形势,立足农村市场,从过去的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从单一的存贷服务向多元化综合服务方向转变。

第9篇

为及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发展动向,2008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民间借贷监测及信息数据报送制度》,开始尝试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经过两年多探索,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民间借贷监测机制。

(一)以抽样监测为重点。民间借贷又称“民间金融”,其广泛存在于社会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日益多样,已由纯粹的个人形式借贷发展到通过诸如典当行、寄卖行、投资公司、互助组织等中介机构进行借贷。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分散隐蔽,难以全面监控,因此,我们采取抽样方式,要求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在辖内各县确定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监测。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资金贷出方,尤其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数据难收集等问题,我们从借入方入手,选取发生借贷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监测样本点,以此推断贷出方有关情况。目前,全省542个样本点资金来源中,从个人借入的占21.2%;从企业借入的占75.9%;从中介机构借入的占2.9%。

(二)样本对象有代表性。各市州立足当地实情,积极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一是地区分布上,基本位于经济较发达、中小企业众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县市;二是行业分布上,涉及建筑、批发零售、采矿、养殖等多个行业,反映了地方经济特色;三是比例上,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特点、规模、对地方经济金融影响程度等确定机构和个人的抽样比例;四是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发生重大变化随时对样本进行调整。经统计,全省542个监测样本点(个人样本点353个、企业样本点189个)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44个县(市、区)。个人样本点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占20%,从事制造业的占20%,个体工商户占34%,从事其他行业的占26%;企业样本点中,农业企业占8%,制造、建筑、采掘、冶炼企业占64%,房地产企业占18%,其他占10%。

(三)样本获取方式多样。获取真实、有效的监测样本点是进行民间借贷监测的关键。目前,湖南省辖内人民银行系统已探索形成多种有效的民间借贷监测样本来源方式:一是依托人民银行现有的利率监测平台,利用征信系统“贷款卡年审”和“中小企业档案数据更新”时机,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监测关系;二是借助农村信用社网点集中在农村、对地方了解较深的优势,委托农村信用社选取样本点;三是利用城调队、农调队选点监测上的专业性,与城调队、农调队合作进行民间借贷的选点;四是多方选取混合模式,即以上二种或三种方式的结合。

(四)样本监测内容丰富。由于我们监测的目的是了解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而非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我们设计的监测指标比较全面,监测内容更加丰富,具体包括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按季、按年、到期一次支付);借贷期限(3个月、3-6个月、6-12个月、一年以上);借贷方式(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操作形式(合同、借据、口头协议);借贷用途(生成、消费、投资)及利率等,以全面反映民间借贷现状。监测数据由样本企业和样本个人按季填报,由各市州按季进行汇总,每半年形成分析报告。

两年多来,各市州加强对辖内民间借贷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反映力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提示风险。如2007年我们组织对全省民间借贷中介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专题向省委、省政府做了报告,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做了重要批示;2008年撰写的《湖南省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在省政府相关刊物上刊发。

二、湖南省民间借贷新动向

截至2010年6月末,全省542个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点借贷余额34165万元,其中企业样本点26372万元,个人样本点7793万元。从样本点监测情况来看,湖南省民间借贷呈现以下特点:

(一)借贷活跃度逐步回升,借贷利率呈上扬趋势。上半年,银行信贷与上年度相比有所收紧,民间借贷呈回升趋势。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比上季增加2258万元,比年初增加1545万元。上半年,全省监测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10899万元,同比增加18.4%。其中,企业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7078万元,同比增加10.6%;个人样本点累计发生民间借贷3821万元,同比增加36.3%(图1)。

随着民间借贷活跃度的回升,民间借贷利率呈上升趋势。上半年,全省监测样本点加权平均月利率为1.77%,其中企业和个人样本点加权平均月利率分别为1.79%和1.75%,比上季分别提高0.06个、0.04个百分点(图2)。

(二)借贷资金用途相对集中,以生产经营性为主。以往,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解决子女教育、看病和建房等临时性资金短期。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消费一般不再缺资金,目前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特色经济,如石场、砖厂、养殖场等,用途更加集中。6月末,样本点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资金在民间借入资金余额中占比为84.9%,比年初提高0.72个百分点;用于投资用途的资金占民间借入资金余额的12.9%,比年初下降0.31个百分点(图3)。

(三)民间借贷期限灵活,短期化表现明显。民间借贷借款期限比正规金融贷款期限灵活,借贷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到期日,到期还可以协商展期。从监测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仍以短期资金借贷为主。6月末,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民间借入资金余额25077万元,占全部民间借入资金的73.4%,比年初上升1.67个百分点(表1)。

(四)民间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方式以借据为主。民间借贷门槛较低,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更偏好于信用借贷,签订借据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操作形式。6月末,采取信用放款的民间借贷余额占全部民间借贷余额的90.02%,分别比上年同期和年初上升4.81和5.6个百分点;以借据为操作形式的民间借贷余额占全部样本点民间借贷余额的85.23%,比上年同期上升2.51个百分点,比年初下降1.93个百分点(表2)。

(五)民间借贷违约率偏高,但整体呈下降态势。从样本点监测数据来看,民间借贷违约率较高,基本在10%左右,但长期来看,违约率呈下降趋势。6月末,监测样本点民间借入资金中,逾期资金余额为3362万元,占全部样本点民间借入资金余额的9.84%,分别比去年同期和年初下降3.27和0.04个百分点,整体违约率持续下降(表3)。分市州看,湘西州、长沙、郴州、张家界、常德5市逾期率依然维持较高水平,其中湘西州民间借贷违约率高达40.08%,在全省民间借贷逾期资金余额中占比为20.07%。

(六)民间借贷资金贷出方呈职业化趋势,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增多。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个人与个人或企业与企业一对一的借贷模式逐渐难以满足大规模资金需求,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的机构开始出现。调查显示,各地的典当行、投资公司等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经纪人。如湖南华容县金鼎担保投资公司年均放款规模约5000万元,主要服务于纺织、棉花加工、养殖、蔬菜加工等企业用于收储、产能扩张等短期资金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民间借贷监测与预警,适时掌控风险。一是在现有民间借贷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力度,最大限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得性,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规模、期限、利率和融资方向等基本情况。二是对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违约率、借贷利率等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指标予以高度关注,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发展趋势与变化。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重点监测,准确把握风险点,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民间借贷风险扩散。

(二)高度关注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民间借贷非法化。一是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从而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二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数据报告系统”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融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是政府、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和处置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树立正确民间借贷认识观。一是有关部门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给个人带来的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社会公众的合法投资观念,从源头上堵住高利贷和非法融资行为发生。二是培养民众树立正确的民间借贷认识观,即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正常的资金融通行为,政府部门严厉打击的是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第10篇

江西省赣州市是全国最大面积的地级市,下辖 19 个县(市、区),人口 880 多万,其中农业人口占比在 80%以上。该市是省内的一个农业大区和经济作物主产区,也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大地市。

为真实掌握民间借贷的状况及对当地经济金融的影响,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按经济较发达、经济一般和经济较落后分类,各选取安远、崇义、大余、信丰、寻乌、石城 6 个县作为典型调查样本,对每县的 50 户个人和 5 户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调查。欠发达县域民间借贷的现状

覆盖面广,参与者众。在典型调查的 30 个企业样本中,有 80%存在民间借贷行为,而在调查的 300 户个人样本中,有过民间借贷经历的达到 90%。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仍是县域经济体内中小企业、“三农”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而且发展速度加快。

总量扩大,用途广泛。抽样调查显示,截至 2009 年 2 月末,典型调查样本民间借贷总额为6281 万元,比上年底增长 34%。民间借贷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调查发现,2008 年个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农业生产资料支出的金额占比为 85%。

期限趋短,利率攀升。民间借贷主要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期限越来越趋于短期化,最短的几十天甚至几天,期限在 6 个月至一年(含)的占 59.97%。而不约定期限的融资呈逐步扩大之势,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手续简便,信誉度强。当前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手续简单得多。个人民间借贷多为信用或者担保方式,一般采用标准的一张白纸,视为合约,上面注明借贷双方姓名、借贷日期、金额、利率、期限、签名和手印等内容。

当前欠发达县域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民间借贷的替代效应明显。在欠发达的县域农村,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替代效应正逐步增强。从调查样本看,民间借贷除了投向当地的资源型行业企业外,其余主要投向了房地产业和高耗能企业。民间借贷股权化趋势迅速。调查发现,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除了借贷、集资等方式之外,还出现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比如,一些资金较为富裕的民间投资者开始转“债权式融资”为“股权式融资”,把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与利润。

民间借贷催生职业借贷人和中介人出现。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大,一些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在赣州城乡出现。一些资金富裕的个人在民间借贷过程积累了一些经验之后,开始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进而专门从事放贷收息,成为职业放债人。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变化明显。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的区域性特点非常明显。一是工矿业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域,民间借贷自然十分活跃;二是种养殖业发达和个体私营经济繁荣的县域,民间借贷也异常频繁;三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县域,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

民间借贷规范与引导的建议

第11篇

【关键字】民间借贷间接融资资金供需

一、概述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信用行为,泛指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间的融资活动,大多为直接融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升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但在当前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前段时间温州的一系列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意为民间的借贷行为,经“有司”登记后生效,并且按照登记给付利息。唐代《杂令》则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国家不参与私人间有息借贷的契约订立,但《杂令》也限制了利息率和利息总量。由此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国家对其的监管也由来已久。

2.银行融资的高门槛为民间借贷提供生长土壤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在国有控股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基础之上,银行贷款的门槛非常高,征信审查严格且手续复杂;相较之下,民间借贷程序简便,资金周转快,放款迅速,还款方便,适应中小企业较小的规模、灵活多变的资金需求和较低的信用评级。正是由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高门槛,让民间借贷再度蓬勃发展起来。

3.投资方式有限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长期动力

当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且收益率低,而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利低,股市低迷,房市被打压,民间资金无法有效配置到资金的需方。而民间借贷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其投资回报率高、灵活性强等优势受到民间资金亲睐,在投资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有了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便获得了发展的长期动力。

4.民间借贷特质是其活跃的源泉

民间借贷自有的资金来源广、配置快、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性,既满足了资金所有者的投资需求,又缓解资金需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市场上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完成资金供需的有效配置,因此在基层,在边远的细分市场中相当活跃。

二、民间借贷现状及市场效应

(一)民间借贷现状

1.民间借贷的发展及风险

当前民间借贷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活跃地方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直接融资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且缺乏外部约束机制,在无法监控其利率、利息总量、资金流量和还款方式的情况下,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易扰乱正常的资金配置。

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抽离了间接金融市场的资金,当其高风险未带来高收益的时候容易对实体经济造成比间接融资更大的危害。民间资金的大量流入,一方面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市场供需两旺的情况下,利率容易在放开管制后不断攀升,以致达到一个各方都承受不了的高度;同时,资金量的增加,也扩大了借款范围,超出了一般民间借贷以血缘和业缘为纽带,以熟人交情和道德为约束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回报的风险,严重时可以形成雪崩式的资金链崩溃,危及整个市场的资金供需平衡。

2.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有着诸多的优点,但这些优点只能在有限的借款额和借款范围内才能规避风险并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以血缘、业缘为纽带,以交情和道德来维持其还款的信用保证和约束力,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引发一长串的民事纠纷而难以善终;同时,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中小企业短期拆借应付资金流不足的手段,长期使用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对资金的抽离,也不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的资金合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

(二)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当前利用民间借贷进行经营融资的企业要么是达不到银行的征信等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要么是不愿意进行手续繁杂的贷款流程,或者有一些潜在的资金方面的市场进入壁垒。企业经营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中小企业因为自有资金不足,若无有效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便很难跟上乃至超越市场的进度。灵活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并稳定中小企业吸收的大量劳动力。

2.促进民间资金供需平衡

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资金持有方而言利率低但风险小,对需方而言款项大而周期长,是国民生产的重要资金保障,适合抗风险能力差的储户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民间借贷则很好的弥补了银行融资无法覆盖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短贷领域,二者互补可促进资金供需平衡。

(三)民间借贷的负面市场效应

1.加重企业负担,抽离实体经济资金

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这增加了使用民间借贷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企业为了维持经营而赌博式借入过高利息的款项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相较于当前低迷的投资环境,高利率会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放贷业,不加监管会抽离实体经济资金,破坏市场基础。

2.扰乱金融市场,削弱国家宏观调控

当前民间借贷处在灰色地带,利率的随意性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融资和利率稳定,扭曲了民间资金的价格和供求关系;同时,国家在金融方面的调控是依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进行的,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处在监管体系外,国家在根据市场表现作出调控时可能依据的是错误的资金市场信息,导致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干扰,而民间借贷一旦出现较大波动的资金链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且国家还无法监管调控,后果十分严重。

三、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间接融资,平衡民间资金供需的直接融资方式,不论是历史还是当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一直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注和监管。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和资金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的监管方式和相关立法却处在相对落后的状况中,这使得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其负面市场效应却处在被放大的境况之下。

民间借贷想要再未来有所发展,首先需要强化立法工作,以法制化路径规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流程,对主要指标,如利息率,利息总量,资金走向等要坚持市场化交易和政策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浮动加上限的标准。同时,修改完善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为民间资金的供需配置搭建合法平台。

其次要使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发挥其短贷优势,打击投机性的民间“热钱”,这需要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引导,也需要扩大金融宣传,打击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金融犯罪,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目的,实现法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最后需要整合金融市场,构建从银行、民间信贷中心到中小投资公司的多层次的融资平台体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开创改革开放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郑艳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殷孟波.货币金融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收信人:李晓倩

第12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超级秘书网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第1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50-02

中国民间借贷一直非常活跃,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央行2009年2月12日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截至1月末,中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尽管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 400亿元~8 300亿元之间,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其规模可能远远超过这一数据。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是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近年来,许多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是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而不是以解决企业或个人自身发展需求为目的,偏离了单纯的民间借贷的方向,构成了犯罪。因此,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特征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快捷。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资金能及时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这种借贷关系绝大多数只需借条或口头形式。而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需要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时间比较长,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情况来说,一般成为“雨后送伞”。民间借贷快捷的特征适应了中小企业使用资金通常没有缜密的计划所带来的资金临时缺口。

2.灵活。民间借贷不论是借款或还款数额还是方式都比较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好,有多种选择余地。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在经济发达地区,借贷数额可达数十万元,而在经济较差地区,借贷数额只有数百元。相对而言,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

3.广泛。从空间上看,民间借贷现象遍布县辖各个乡镇,特别是没有金融网点较少的乡镇。从借款主体上看,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涵盖于社会各个阶层,大多是城乡个体工商户、民营小企业等。

4.有人情味。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人性化的特征。不少人愿意在资金短缺时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其重要原因是看重它的人情味,借贷双方之间相对比较熟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出借人一般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能为借款人着想,甚至在一些熟悉的借贷双方在较短时间内的借款还会免去利息。

(二)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1.民间借贷活跃程度。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在经济发达地区,资金流动性强,需求旺盛,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而且规模较大、利率较高;反之,借贷行为则主要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借贷规模较小、利率较低。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5年年会上,吴晓灵在提交给年会的书面发言中表示,200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国家。但社会仍然反映企业融资困难,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

2.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为无息贷款,在民间借贷中的发生率很高,但额度相对较小,表明中国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有极其浓厚的血缘、亲情及乡情情节,这是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而另一部分是有息借贷、高利贷,虽然发生率不高,但占民间借贷金额的比重高,三者之间的比例大约为2∶5∶3,所以无息和有息、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融资方式

3.民间借贷的规模。民间借贷在中国农村地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根据央行在2005农村的抽样调查,在全部调查对象100户中,有83户参与民间借贷,其发生率高达83%。当然这个比例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递增;再从民间借贷占全部借贷的比重看,该比例略低于全国平均规模,这符合符合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 400亿元~8 300亿元之间,平均每户民间借贷额约为5 000元,这一水平也将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也表明,民间借贷的规模已不容小视。

4.民间借贷不规范性。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这种行为,吸收资金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偏离了民间借贷的方向。在浙江富姐吴英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他们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其资金来源多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这会产生国家控制银行信贷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从而极大地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而民间的金融机构从本身存在难以调和的问题,其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常见的有高息揽存、盲目贷款等。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要比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的多。因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利率是由国家确定的;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的,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时发生的。如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投资项目被卡住以后,民间金融机构便为其融通资金,这时的资金使用方受制于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当然利率水平也就非常高。正是基于这种利润的存在,民间金融机构会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进行放贷,这样会极大地降低社会公众对利率政策的信赖度,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

2.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利息率及经济中的信贷供应程度来间接影响总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均衡。因此,流通中的现金流量的准确控制,是调节货币供应的前提,但是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不利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控制。

3.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例如,一些人利用这种“放高利贷”的方法谋取不义之财,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而且,民间借贷多为隐蔽性,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现象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规范和引导中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建议

1.央行应制定相关法规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的融资方式,央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其借贷行为,合理引导其投向政府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从而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首先要确定其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并按要求到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其次,对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贷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规定,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安全、守信、健康的方向发展。

2.银监会实施民间借贷监测来规范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的数额相对较小,使得资金投向相当分散,无法准确了解其分布情况,故应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和分析,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从而全面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窗口指导”、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途径,有效调节信贷资金供求,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生。

3.保监会建立民间借贷的保险制度,防范借贷风险。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存贷款的保险制度,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风险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但民间非正规的存贷款不能纳入国家担保风险的范围,而储户和贷款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应建立存贷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是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有的是为出现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或濒于破产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也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

4.政府应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机构,统筹民间借贷行为。为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加强金融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应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组建区域性的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更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并且给予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优惠的发展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如组建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为正规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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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调查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15篇

但目前在各界对温州民间借贷的质疑、抨击甚至肯定声中,民间金融中借贷双方的合约执行机制与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风险两者的内在因果性,却鲜有人从经济理论层面进行认真分析。

人格化交易

20世纪90年代,美国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学派代表人物阿夫纳・格雷夫在研究地中海地区商业历史时,曾深入研究了当时地中海地区的两大商人群体――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

在当时地中海地区的航海贸易中,信奉集体主义的穆斯林马格里布商人利用熟人关系组成的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建立起以多边声誉机制和多边惩罚机制为特征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信奉基督教的热那亚商人则借助法律和法院,建立起以双边声誉和双边惩罚机制为特征的非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简言之,马格里布商人是用地缘、血缘、亲缘的“三缘”关系来保证合约的执行,热那亚商人则运用法律保证合约执行。

笔者2003年曾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理论,研究了温州经济的历史发展趋势,指出温州商人和企业家大多身陷人格化交易方式,利用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来从事经营活动,这可能对未来温州经济的发展和温州人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次温州由于企业家身陷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事件,再次证实人格化交易方式及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对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的一个根本性制度原因,就是民间金融市场曾赖以有效运行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无法保证民间金融市场的合约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集聚和大面积爆发。

回顾温州民间金融活动历史可发现,温州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形式,例如“抬会”和“标会”等,资金的使用主要用途是消费,同时也有少量小本商业经营。相应的,每一次组“会”的募集资金规模都较小,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也较少,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较密切,资金的使用者往往也是出资人,民间金融的融资类似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且资金的使用处于关系密切人群的视线内,资金的供求双方信息较对称。

因此,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能比较有效地保证合约履行,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发生。

温州模式缺陷

改革开放后,温州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企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民企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活动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已开始暴露其自身问题,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首先,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需求发生了变化。资金的用途不再是以消费和小本商业经营为主,绝大部分民间资金是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资金用途的变化使得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募集规模迅速扩张,民间金融组织的单笔融资规模随之急剧扩大。相应地,由于民间金融组织内部融资规模的扩大,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相应地趋于松散。

更重要的是,在迅速扩张的民间金融市场上,绝大部分出资人已不再是资金使用者,出资人逐渐演变为单纯的资金供给者,最终的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几乎没有密切的“三缘”关系,而只是与资金募集的发起人有相应的借贷合约关系,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由此演变为间接融资。

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到这一步可看出,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与其所面对的民间金融市场中的融资方式和合约主体已经开始发生错位。单笔融资的资金规模越大,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越松散,出资人与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越远,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就越不能有效地保证合约履行,民间金融市场聚集的金融风险就越大。

一旦出现某些内外因素交织的社会经济冲击,区域中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就会爆发。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见的温州民间金融市场合约执行机制导致金融风险集聚和金融风险最终爆发的内在机理。

民间金融合法化

坦率地说,我们现在所听到的许多对温州民间金融的意见大多属“隔靴搔痒”的论调。

金融业是一个契约密集型的行业,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根本上的制度建设,用法律制度来保证合约的有效执行。因此,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在金融市场上用以法律为基础的非人格化合约执行方式来替代传统的基于“三缘”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方式。

目前,银监会有关民间金融借贷合法化的说法引起各方反响。媒体的解读似乎把“合法化”简单地理解为原先不许做,今后可以做,而不是理解为在民间金融市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要“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笔者倾向于从后一层意思来理解合法化。民间金融的借贷要合法化,先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再利用法律法规去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具体说,首先,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借贷人管理条例》,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其次,国家应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进一步降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来从事借贷活动。

在笔者看来,在出台有关扶持发展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民间借贷活动:一是用自己的钱作为借贷资金从事借贷活动;二是不仅用自己的钱,同时还用了别人的钱作为借贷资金从事借贷活动。前者不涉及吸收民间储蓄存款,后者则是一种从事吸收储蓄存款的活动。

民间借贷的立法,应把民间借贷活动严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借贷活动范围内,同时严禁民间非法吸储活动。对于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民间借贷,应通过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型商业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加以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