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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规定,现将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的18%调整到19%;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到5%。
二、乡镇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逐步做到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再按年龄划分。这次暂规定乡镇企业一律按每人每月120元为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按每月28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浙江省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浙劳社老〔200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京劳社养文〔2002〕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市提出的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调整意见(见附表),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